觀所緣緣論釋直解
觀所緣緣論釋直解
此下欲解釋文。須出本論。即以本論之文作科。
不敢更立繁科也。既借論文作科。故仍低二字
書之以便觀覺。菩薩大慈。必恕我罪。
論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
「論曰諸許眼等識者。於所棄事。及所收事。或捨或取。
是觀察果故。所捨事體及顛倒因。是所顯示。」
【此總明先敘外執之大意也。論曰諸許眼等識者。
是牒論文。於所棄下。方釋其意。所棄事。謂外人所
執極微和合二法。決定非有。故大乘破斥而棄之。
所收事。謂外人所許生識帶相二語。于義不謬。故
大乘設許而收之。如是捨所棄事。取所收事。是觀
察因所成宗法之果。方得名真能破故也。是中所
捨外執極微和合二種事體。及彼各缺一義之顛
倒因。乃是此論之所顯示。由顯示彼顛倒之因。乃
可破彼所執極微和合之事。由破所執極微和合
不能作所緣緣。乃可顯示心外無法宗旨。故欲申
正義成真能立。先須破外執也。】
「此中等言。謂攝他許依其色根五種之識。由他於彼。
一向執為緣實事故。意識不然。非一向故。許世俗有
緣車等故。縱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將識
相似之相離無其境。於眼等識。境不相離得成就巳。
方為成立。是故於此不致殷勤。」
【謂此論中等之一字。攝他餘乘共許依其五淨色
根之五種識也。問曰。何故觀所緣緣。但約前五識
辯。而不約第六識耶。答曰。由他餘乘。於彼五識。一
向執為能緣心外實事境故。故須破之。意識不然
非一向故。餘乘亦許意識緣世俗有。以其能緣車
等諸假法故。縱彼妄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
亦能將獨頭意識相似之相以離無其所執外境。
今但當於眼等五識。明其所緣相分之境決不相
離得成就巳。方為理善成立。是故於此意識不致
殷勤。謂不勞細辯也。】
「又復於慣修果智所了色。誠非呾迦(此云情計)所行境故。
及如所見而安立故。今此但觀聞思生得智之境也。
如斯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此於自聚不能緣故。
復緣過未非實事故。猶若無為。為此等言攝五識
身。」
【恐有問曰。汝謂意識不緣實事。則彼慣修果智。於
禪定中所了定果色法。豈非現量性境耶。今釋之
曰。又復於慣修果智所了之色。誠非情計所行境
故。及如所見而安立故。謂巳得慣修果智。自然離
於二取。決不妄計定果色為心外之實我實法。今
此論中。但觀從聞生得智。從思生得智之境。以為
所緣緣也。如斯則知散位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
有。以此意識。於現在五識自相分聚。決不能親緣
故。或復緣於過去未來。非實事故。猶若無為。非是
有法。為此論中等之一言。但攝前五識身。不必攝
於意識。】
「若爾。根識引生所有意識。斯乃如何。」
【此因前文所云此於自聚不能緣故而設問也。謂
若云意識不能緣五色聚。則五根識所引生之意
識。豈亦不緣五塵境耶。】
「非此共其根識同時。或復無間皆滅色等為所緣故。
或緣現在。此非根識曾所領故。斯乃意識自能親緣
外境體性。此則遂成無聾盲等。復違比量知有別
根。」
【答曰。非此引生意識。共其前五根識同時。以既名
引生。必有先後。此之意識。或復但以無間皆滅之
色聲香味觸為所緣故。蓋色等五塵。唯心所現。初
生即滅。不容暫留。故引生意識。但得緣彼落謝影
子。非現量也。又恐問曰。同時意識。豈不許緣外五
塵耶。今遂釋曰。或許同時意識緣現在境。然此意
識既與五識同起。便非能緣根識曾所領故。設許
意識緣彼五塵。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不
假前五根識。此則遂成無聾盲等。復違比量知有
別五根之用矣。正顯同時意識。亦自變相而緣。決
無親緣外境之理。設許意識能親緣境。則聾盲等
亦有意識。何獨不能緣聲色耶。又意識既自能緣
外境。則五根發識功能亦為無用。】
「此遮增色。是所欲故。然於意識不復存懷。眼等諸識。
色為依緣而方有故。無表但是不作性故。自許是無。
本意如此。」
【增色。謂所執心外五塵也。言此論所以但遮增色
者。以是餘乘之所欲故。特須破之。明其外所緣緣
非有。然於意識不復存懷。良以眼等五識。必以色
根為依。色塵為緣。而方有故。至於意識所緣無表
色法。但是不作性故。自許是無。不同所計外五塵
境。本意如此。故不須約意識辯也。】
「此於所緣將為現量。是所取性故。深履邪途故。為此
正意遮所緣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同時之根。功能
之色。將設許之。」
【此申明遮彼所欲增色之意也。彼所執心外增色
復有二種。一者所依根色。二者所緣塵色。而今先
破所緣者。以此等之人。妄於所緣將為現量。以為
實得外境。深生取著。踏履邪途。尤可悲痛。為此正
意但遮破彼妄計五識所緣微塵和合之性。直待
後文。因便方更遮斯五識所依根性。今於同時之
根。功能之色。且將設字以縱許之也。】
「言外境者。彼執離斯而有別境。此顯其倒。顯彼執有
異事可取。故言境也。」
【外境。即論中外色二字。恐有難曰。既無外境。何故
論中自言外色。故今釋曰。言外境者。以彼餘乘妄
執離斯五識而有別境。此正欲顯其倒。故非外而
假名為外。又顯彼虗妄執有異事可取。故非境而
假言境也。】
「如何當說或言總聚。由非總聚。實事應理。」
【總聚。即論中下文所謂和合。實事。即論中下文所
謂極微也。問曰。外境既無。如何當說或言總聚。由
非斥其總聚無實。則微塵實事應符正理耶。】
「誠如來難。彼自前後道理相違。余復何失。緣其實事
及緣總聚。是所許故。將欲敘其別過。為此且放斯愆。」
【答曰。誠如來難。過仍在彼。余復何失。蓋彼執總聚。
則違緣字道理。彼執實事。則違所緣道理。故云前
後道理相違也。或以實事為所緣緣。或以總聚為
所緣緣。乃是彼之所妄許故。今大乘家。將欲敘其
二支有缺之別過。故于妄計極微是實之愆。且放
過一著也。唯識論云。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
外真實極微。正是此意。
論 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
「或許極微。雖復極微唯共聚巳而見生滅。然而實體
一一皆緣。不緣總聚。猶如色等。設自諸根悉皆現前。
境不雜亂。彼根功能各決定故。而於實事斷割有能。
一一極微成所緣境。彼因性故。彼眼等識之因性故。
是彼生起親友分義。然而有說其所緣境是識生因。
在諸緣故。」
【此詳敘妄執極微之似能立。以為下文真能破之
張本也。言或有妄許極微作所緣緣者。蓋謂雖是
極微共聚而見生滅。然而五識于此極微實體。一
一皆緣。不緣和合總聚之假法。猶如色聲香味觸
之五塵。設自諸根悉皆現前。於五塵境不相雜亂。
以彼五根功能各決定故。而於極微實事之上。眼
取其色。耳取其聲。鼻取其香。舌取其味。身取其觸。
名為斷割有能。故知一一極微。成于五識所緣之
境。又即是彼五識之因性故。復名為緣。是故合稱
為所緣緣。何以故。以此極微。乃彼眼等五識之因
性故。是彼眼等五識生起之親友分義。然而有說
其所緣境。即是識之生因。以在諸緣之所攝故。言
親友分義者。謂親因緣如父母。所緣緣如親友也。
諸緣。即四緣。一親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
增上緣也。此中量云。極微是有法。成所緣境宗。因
云彼因性故。然無同喻。
論 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
「或復於彼為總聚者。彼諸論者。執眾極微所有合聚
為此所緣。相識生故。由於總聚而生其智。是故定知
彼為所緣。如有說云。若識有彼相。彼是此之境。」
【此詳敘妄執和合之似能立。以為真能破張本也。
言或復於彼所緣緣而執為是總聚者。彼執眾極
微所有合聚。為此五識所緣。以其如總聚相而識
得生故。由於總聚而生其了別之智。是故定知以
彼總聚而為所緣。如有說云。若識有彼相。彼是此
之境。今五識上。既有總聚之相。則彼總聚。豈非此
五識之所緣境哉。此中量云。合聚是有法。為識所
緣宗。因云相識生故。亦無同喻。
論 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此二論者。咸言彼相應斯理故。」
【猶云自謂與理相應。此結其妄計之情也。】
「若不言因。此因無喻。猶如因等成因等性。極微總相
是所緣性而成立之。」
【大凡成立之法。前陳為所別。後陳為能別。宗為所
成。因為能成。因為所合。喻為能合。今彼二論。雖各
出因。竟無同喻。似若不曾言因一般。以此二因既
皆無喻。則猶如但以因而成因性。但以宗而成宗
性。以彼但謂極微總相二種。是所緣性而成立之。
既無喻以合因。便無因以成宗。故二俱非理也。】
「又若自許不於識外緣其實事。應有有法自相違過。
然法稱不許。斯廼於他亦皆共許。即以為喻。若但如
所說。應於所立義而屬當之。前量意云論本二因。但
是明因所以。不即是因。以無共成之喻。為此須出彼
相應因何以如此。次復顯巳所論之理是無謬妄。」
【問曰。大乘何不即立正量。乃先縱許二論各有一
支而破之耶。釋曰。又若未破彼之所執極微和合
二俱非理。而先自許內相分色為所緣緣不於識。
外緣其實事。則疑識外原有實事。但是五識不去
緣他。應有有法自相相違之過。然又相分色法。餘
乘皆稱不許。即是所別不極成中他一分不極成
也。是故斯迺且置自許之法。但就於他亦皆共許
之法。即將根及二月以為其喻。若但如彼餘乘所
說之因而立同喻。應於所立宗義而屬當之。俾其
次第連屬。法喻對當。便可破彼妄執也。又所以先
述餘乘前量者。意云彼之論本。雖有生識帶相二
因。但是明因之所以。而不即是三支中之因。以無
共成之喻。不成因故。為此須出彼宗相應之因何
以如此各無同喻。何以如此互缺一支。則邪量巳
破。次復顯巳所論之理是無謬妄。乃為真能立耳。
論 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
眼根等。】
「明他共許。置第五聲。設許為因。猶如共許諸非有事。
非有性故。」
【此先釋頌中設字之義也。第五聲。謂八轉聲中第
五相從就義。名為從聲。乃是縱許之辭。非是實許。
猶如世人共許龜毛兔角石女兒等諸非有事。即
是非有性故。】
「非因極微。而且縱許諸極微體是其因性。但說不合
是所緣性。由非彼相。極微相故。此云根識。極塵非境。」
【此正釋宗因也。言五識之生。其實非因極微。而且
縱許諸極微體是其實法。可為因性。但說不合是
所緣性。由非彼五識所緣之相。仍是極微相故。故
此破云。五根所發之識。于彼極塵非所緣境。】
「如根者言。猶如於根。縱實是識親依之因。無根相故。
非彼之境。極微亦爾。」
【此釋同喻也。譬如五根。縱是五識親依之因。而五
識上。無五根相。非彼五識所緣之境。極微亦爾。縱
許實有。亦非所緣。】
「諸無其相彼非斯境者。何謂也。為此說其名境者等。」
【此問答釋妨也。問曰。若使諸無其相。彼即非斯識
所緣境者。則意識緣過未等。又何謂也。答曰。為此
說其名境者等。蓋有質可仗。名為事境。無質可仗。
名為名境。事境通于六識。名境唯在第六識也。
論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
能緣識托彼而生。】
「言自性者。謂自共相了者。定也。如何此復名為了耶。
如彼相生故。此言意者。同彼相貌而識生起。由隨彼
體故。此則說名了彼境也。而實離識無別所了。」
【自性。即頌中所謂實體。能為生識之緣者也。了字。
即頌中所謂帶彼相起。謂相分是見分所了。故名
為所緣也。自共相者。離名種等。現量所得。名為自
相。假智及詮依之而轉。名為共相。即相分也。定者。
決定分明了別。即見分也。問曰。如何此自共相復
得名為了耶。答曰。以如彼自共相而生起了別識
故。此言中之意趣。謂同彼本質相貌而識生起。由
此見分。隨彼本質之體而變為相分故。此則說名
了彼境也。而實離自識外。無別所了。】
「可與其識為因性耶。然而但有前境相狀。於其自巳。
猶如鏡像而安布之。共許名斯為了其境。」
【此問答遣疑也。問曰。既所了不即本質。則此本質。
可與其識為因性耶。答曰。然而但有前境相狀。於
其自巳識上。猶如鏡中之像而安布之。共許名斯
為了其境。此則既具帶。相生識二義。故得為所緣
緣也。
論 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
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
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然非極微一一自體。識隨彼狀。由此極微而為境體。
縱有因性。由非因義所緣。如根雖是因性。不為所緣。
若由因性。許作所緣。根亦同斯。應成彼也。」
【此正釋論文也。言極微一一自體。非可謂五識隨
彼相狀。由此若以極微而為本質境體。縱許或有
因性。由非但以因義。便作所緣。譬如五根。雖是因
性。不為五識所緣。假若由是因性。便可許作所緣。
則五根亦復同斯極微。應成彼五識之所緣也。然
豈有是理哉。】
「斯言前說彼相應理。故因有不成過。然而意顯非唯
因性即是其識所緣之相。若如所說因將為能立者。
則彼因性故為所緣性耶。於根亦有成不定過。」
【此正申明設許之意。非實許也。餘乘所執心外極
微。的確是謬。但所說實體能為生識之因。此言猶
可收錄。即是彼相應理。故姑許其因。但有不成所
緣之過。然而意顯非唯因性即是所緣。乃奪其所
緣耳。非實許其能立生識因也。若如彼所說極微
為生識因而將為能立者。則彼因性既能成立故。
不幾為所緣性亦可成立耶。且夫以根為同喻者。
亦不過以根非所緣。喻彼所執極微非所緣耳。非
以根能生識。成彼極微果能生識也。假使實許極
微為因。則於根喻亦有不定之過。何以故。極微是
餘乘妄計。名為非量。五根是大乘所許。名為比量。
以極微同五根。則極微亦非妄執以五根同極微。
則五根亦成非量。其可乎哉。】
「若如是者。由非彼相。其義何也。為明成立自巳之宗。
由非但述他宗過故巳義便成。此言為彰非即能生
自識相故。境非極微。猶如眼等。若其是彼因性之言。
將為論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許。此時意在遮他顯巳。
能破義成。置斯言矣。宗許定彼。不定他宗。恐其不許。」
【此下兩番問答。皆所以申明破立之體式也。今第
一番問曰。若如是者。何不直破之云心外別無極
微。而但云由非彼相。其義何也。答曰。為明成立自
巳心外無法之宗。由非伹述他宗心外計法過故
巳義便成。蓋大乘設不立量縱奪。使彼餘乘理窮
辭盡。而但遮彼所執極微。則彼亦將遮我所立相
分色矣。故今此言。但為遮其非即能生自識相故。
明所緣境非是極微。猶如眼等不為所緣。若其設
許是彼因性之言。將為論主前立他宗。而非實立
也。但是權且明他共許。此時意在遮他所緣之非。
然後可以顯巳之是。欲使能破之義得成。所以置
斯設許言矣。蓋凡立宗之法。須先設許一半以定
彼案。若一總不定他宗。恐其亦不許我故也。】
「向者與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更申比量。
凡言不定。未必決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須立量。
或可由斯非彼相者。於諸極微非定了性。如相識生。
是謂決了。既彼非故。明知決了此亦無由。應可說非
決了性故。唯出此因不是所緣。如根極微。」
【此第二番問答也。問曰。若如是。則向者與他出不
定成。即是能破。何假後文自宗更申比量耶。答曰
凡言不定。未必決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須立
量也。或可由斯極微非彼眼等五識所緣相者。以
眼等五識。於諸極微。非是決定可了別性。此但破
他。次更自申比量。必須如本質相而識得生。是謂
決了。既彼五識非如極微。相而現故。明知決了此
亦無由。應可說非決了性故。所以今且唯出此極
微因不是所緣。喻以如根而遮極微非所緣義。姑
縱許其得有緣義。直俟下文申自比量。則彼方得
決了。并此得有為緣之義。亦復不攻而自破也。】
「有餘復作諸識差別顯其成立。眼識不能了極微色。
無彼相故。如餘根識。如是餘識。翻此應言。如根之言。
誠為乘也。其喻別須義准而出。」
【此敘有餘大乘作如是破外執也。量云。眼識是有
法。不能了極微色宗。因云無彼相故。喻如耳根等
識。乃至量云。身識是有法。不能了極微觸宗。因云
無彼相故。喻如眼根等識。故曰如是餘識。翻此應
言。此則如根之言。誠為互通互用。猶如乘也。其喻
止是別須義准而出耳。】
「又復縱是因性之言為無用矣。彼雖因用。非所緣性。
此亦如是。實為有用。然非聲等所有極微。可是餘根
之識生因。」
【此正明上文所立比量。雖似有理。而有奪無縱。恐
不能定彼宗也。何以故。假使彼人因此比量。即轉
計云。眼識是有法。定能了極微和集色宗。因云有
彼相故。喻如餘耳根等識。乃至云。身識是有法。定
能了極微和集觸宗。因云有彼相故。喻如餘眼根
等識。我既不縱許彼極微得有因性。彼將轉計極
微和集之物得有所緣之性。是則此陳那菩薩縱
是因性之言為無用矣。而豈可以破彼令結舌哉。
今陳那之論。妙在明他共許。故云。彼五根雖有因
用。非所緣性。此極微亦復如是。縱令實為有用。然
聲之極微。非可為眼鼻等識生因。色之極微。非可
為耳鼻等識生因。乃至觸之極微。非可為舌鼻等
識生因。則雖縱許。巳成半奪。又何必全奪也。蓋始
但縱許而含半奪。則究竟還成全奪。始若全奪。則
無明他共許之義。彼亦將不許我矣。
論 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
第二月。色等和合。於眼識等有彼相故。設作所緣。
然無緣義。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
故。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義。】
「有說於識自體無聚現故(因)。非是所緣(宗)。如根(喻)眾
微(有法)。由境相狀安布於識。是彼相性。此非有故。理即
說其無有聚現。如是且述鉢羅摩怒(即極微也)不是所緣。
彼之能立不相應故。及非境性量善成故。若爾。總聚
是境。」
【謂有餘乘。因見大乘破彼極微無所緣義。乃轉計
和合而作是說。於識自體無聚現故。非是所緣。喻
如根之眾微。大乘破之信為有理。何以故。由境相
狀安布於識。乃是彼所緣相之性。此極微相。識非
有故。理即說其無有聚現。如是且述極微不是所
緣。彼初家之能立不相應故。及大乘所云非境性
之量善成立故。若爾。則應總聚乃是五識所緣之
境也。】
「然由所說諸有能立。若望謨阿(即大乘也)宗。皆有不成性。
理實如此。然而總聚實有彼相。有是所緣。無因性故。
由彼相識不能生。其總聚相識。總聚不生。彼既不生
此識。如何令此緣彼。所緣之相不相應故。非所緣義。
由此前云彼相應理。斯乃不成。」
【此正釋設作所緣。然無緣義也。謂由餘乘所說諸
有能立。以其不達唯識。若望大乘。皆不能立。理實
如此。似不必明他共許然後破之。然而總聚干識
生時。實有彼相。故可許其有是所緣。但決非因性
故。由彼相是假合。則於五識便不能生。當知其總
聚相之識。此假總聚所不能生。彼假總聚既不能
生此識。如何令此識緣彼總聚哉。蓋以不能生識
之物而為識所緣之相。理決不相應故。所以既無
緣義。并非所緣義矣。由此前第二家云彼相應理。
斯乃亦決不成也。】
「若爾。何謂所緣之相。凡是境者。理須生其似自相識。
隨境之識。彼是能生。彼是所緣。有說凡為境者。理必
須是心及心生起之因也。此既生巳。隨境領受而興
言論。於時名此為所緣境。若義具斯二種相者。此乃
方合名為所緣。是能生性所緣之性。引阿笈摩(即阿含此
云教)。此即便是說生緣性。由是生因彼識生緣。共許是
其所緣之境自體相現。此中無益。故不言之。」
【此設為問答。重明所緣緣之正義也。問曰。若爾。則
總聚既非生緣。亦非所緣。畢竟何謂所緣之相。答
曰。凡是所緣境者。理須能生其相似自相之識。而
隨境之識。即以彼相為能生。即以彼相為所緣。又
有說言。凡為所緣境者。理必須是心之所現。及是
心生起之因也。謂此識既生巳。隨其境相領受而
興言論。於時名此為所緣境。若義具斯二種相者。
此乃方合名為是所緣緣。所謂一者是能生識之
性。二者是識所緣之性也。上來所引經教。此即便
是說生緣性。由是生因而令彼識生於緣慮。方乃
共許是其所緣之境自體相現。則安可以心外總
聚而為所緣。是知總聚不惟無緣義。并無所緣義
也。但在此中。彼執未曾破盡。未可即申正量。說之
無益。故不言之。】
「能非總聚是能生者。非實事故。由其總聚不是實事。
此於有聚一異二性不可說故。又復無有不實之事。
能有生起果用功能。猶如二月。如第二月。不能生識
第二月相。」
【此正釋彼無實體如第二月之義也。言今論家所
以能非斥其總聚是能生者。以總聚決非實事故
也。由其總聚不是實事。此於微塵之有。和合之聚。
一異二性不可說故。謂若說總聚與微塵一。則總
聚可見。微塵不可見。若說總聚與微塵異。則離眾
微塵外。別無總聚自體可得。故楞伽經云。泥團微
塵。非異非不異也。又復無有不實之事。而能有生
起果用之功能。所以其喻猶如二月。如第二月。決
定不能生於眼識上之第二月相。】
「若爾。何因有斯相現。根損害故。若時眼根。由瞖等害
損其明德。遂即從斯損害根處。見二月生。非實境故。
由此二月縱有彼相。然非斯境。」
【此問答。解釋二月之義也。問曰。既云不能生識上
之第二月相。何因現見瞖目之人。有斯二月相現。
答曰。此由根損害故。若時眼根。由瞖等害損其光
明之德用。遂即從斯損害根處見二月生。非是實
有境故。由此二月。縱令意識妄有彼相。然決非斯
眼識性境。】
「如第二月。縱令此識有彼相狀。由不生故。不名斯境。
此由非實事有性等。總聚不是識之生因。非實性故。
如第二月。」
【此重釋上義而以喻合法也。恐有疑曰。第二月是
眼所見。云何不名為眼識境耶。今釋之曰。如第二
月。縱令此眼識上。似亦有彼相狀。由無實性。不能
生眼識故。決定不名斯是眼識現量之境。何以故。
此由二月非實事故。非有性等。當知總聚亦爾。不
是眼識之生因。亦復非實事故。非有性故。同喻如
第二月。】
「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緣。還如二月。又復將此
第二月喻。於彼相因。應知說其不定之過。復由識義
理成就故。過是相違。」
【謂始則設許所緣。但遮非緣。然既成立非是因性
之量。則亦不是所緣。還如二月非眼識境矣。又復
將此第二月喻。於彼帶相之因。應知說其不定生
識之過。復由此第二月。唯是意識妄見之義理成
就故。顯彼妄立總聚為有法者。過是自相相違。蓋
餘乘以識帶彼相。成立總聚為所緣之宗。大乘以
彼體實無。成立總聚設所緣非緣之宗。是餘乘犯
共不定過。又餘乘立總聚為有法。大乘以總聚同
二月。二月豈可立為有法。是餘乘犯有法自相相
違過也。】
「復緣眼識不緣青等聚集極微。為由彼體非生性故。
如餘根識。此喻共許。故不別言。」
【此亦別敘有餘大乘作如是量以破外執。今不用
也。量云。眼識是有法。不緣青等聚積極微宗。因云
為由彼聚集體全是假法。非是能生性故。同喻如
耳根等識。乃至身識是有法。不緣觸等聚集極微
宗。因云為由彼體非生性故。同喻如眼根識等。此
亦有奪無縱。恐不能定彼宗。今此二月之喻。乃是
明他共許。若彼餘根識喻。則于設所緣之言反為
無用。故不別言也。】
「第二月喻。非實事故。應知此是於非因性而成立之。
如所說云縱有相性。然非彼緣。斯言復是非彼因義。」
【此正明今之第二月喻。伹顯非實事故。應知此是
且於總聚定非因性而成立之。如所說云縱有帶
相之性。然非彼識生緣。斯言復是非彼識生因義。
且先出其缺能生義之過耳。】
「若言無有第二月者。如何現見有二相生。謂從內布
功能差別均其次巳。似相之識而便轉生。猶如夢時
見有境起。由此令似妄作斯解。於其月處乘更覩餘。」
【此更問答以明二月之虗妄也。內布功能。即勝義
眼根也。差別。即損害也。問曰。若言無第二月。如何
現見有二相生耶。答曰。謂從第八識內安布色之
功能有損害差別故。非二似二均其次巳。似相之
散昧意識而便轉生。猶如夢時見有境起。由此令
似妄作斯解。於其一月之處。乘之更覩餘月。何嘗
有心外之實境哉。嗟嗟。苟知二月惟心所現。則知
根身器界一切總聚之相。亦惟心所現矣。】
「諸有說云。而於眼識雙現之時。此二次第難印定故。
將作同時。於斯二種相貌之後。意識便云我見月之
第二月也。或復有云。於共許月數有錯亂。由根損故。」
【此敘不達唯心之人。更於二月妄起二種戲論也。
一云。而此月相。於彼眼識前後剎那雙現之時。此
二次第難印定故。將作同時。故彼剎那前後眼識。
於斯二種相貌之後。意識便云我見月之第二月
也。二云。但于共許天上一月數有錯亂。由根損故。
別見有二。】
「若望不許外境之宗。如斯眾見。但是妄執。」
【此總斥二說。下方別破也。】
「由非眼識所緣無間引生意識。能於一時雙緣二相。
作如斯解見二月耶。又於聲等緣彼之識不知其次。
應有二聲等見同時起耶。好眼之人。意識次第尚多
難解。何況依於色根之識測其差別。便成多有二相
等見。」
【此破第一家戲論也。謂此二月之相。豈由眼識所
緣無間引生明了意識。能於一時雙緣二相。而作
如斯之解以為見二月耶。當知二月。不惟非眼識
境。亦非明了意識所緣境矣。又若執二月是意識
不知其次。則耳識於聲。鼻識於香。舌識於味。身識
於觸。緣彼意識不知其次。亦應有二聲二香二味
二觸之見同時起耶。假如聞一聲鐘。更聞一聲。縱
復剎那前後。決不作二聲齊鳴之解。何獨于月而
作二月齊現之解也。況好眼之人。意識次第尚多
難解。故於剎那生滅法中。仍作似常似一之見。何
況依於色根之眼識。而反能測其剎那前後差別。
便成多有二相等見哉。】
「一旃達羅若時離識許實有者。斯乃何勞妄增二月。
而言於數有其錯亂。」
【此破第二家戲論也。一旃達羅。即天上一月也。天
上之月。秪是吾人共相識耳。離識之外。何嘗實有
一月。一月尚無。何勞妄增二月。而言于數有錯亂
哉。蓋二月固是別業妄見。一月亦是同分妄見。故
不惟妄見二月。名為錯亂。即妄執心外實有天上
一月。亦錯亂也。一既非真。則二亦不得言數有錯
亂矣。
論 故外二事。於所緣緣互闕一支。俱不應理。】
「(餘乘)離識之外。執有二種(所謂或執)。極微(或執)。總聚。此皆闕其
一分義故。又如所說能立(今以)。能斥道理力故。以之為
境。成不相應(以各)。闕一分故(蓋必)。自體相現。及能生性。具
斯二分。方是所緣。於極微處。即闕初支。於第二邊。便
亡第二。若如是者。如向所論二種過失。重更收攝令
使無差。」
【文並可知。
論 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
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
似巳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
「有說集相者。於諸極微處。各(各自)有集相。即此集塵而
有相現。隨其所有多少極微。此皆實有。在極微處(即各
各)。有總聚(之)相(以總聚相)。生自相識(以極微相)實有性故。應是
所緣。斯乃雙支皆是有故。」
【此轉計極微體中本具有和集相也。文亦易知。
論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
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如堅等相。雖是實有。
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
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
相故。】
「此即於前所有成立(更)求(勝)進(而實)無由(我且問汝)。為聚集
相即是極微。為不爾耶(餘乘答曰)。由諸境義有眾多相。即
此諸微(一一微上)。有(各各)有微狀。亦(各各)有集相(今更難曰)。如何得
令(微狀及和集之)二相共居一(極微)事(豈可)。為應理乎(乃令一微)。有眾
多相(餘乘答曰)。凡諸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地等四大為性。
彼皆自性有勝功能(如地有堅性。水有濕性。火有煖性。風有動性。地能任持。水能沃
潤。火能變化。風能鼓動。于)。青(黃赤白)美(惡)等相。隨(其)事(物而為五塵)。隨(其五)
根而為了別。即此(極微)。於其眾多相處(亦堅。亦潤。亦煖。亦動。目觀之而
為色。耳聽之而為聲。鼻取之而為香。舌甞之而為味。身覺之而為觸。可見)。極微之處(各各)有
總集相。即將此(極微上總聚之)相。為眼等識所行境故。是現
量性(今更難曰)。若如是者。於諸微處。識(上亦應見)有聚相。何不
言之(既所緣)。塵(各)有聚相。何不言(能緣之)識(上亦)有(其)聚相
耶(勿相分境不同質故。餘乘答曰)。所以復云然於(所緣)微處有總聚相。
即以此言為其方便。亦顯(能緣)識(上兼)有極微(并)總相(也。今
更難曰)。若爾。一一極微有此相者(則不待集時。先有集相)。何故復
云總集相也(夫)。色聚(是)眾多(而)。極微(是)分別(乃)。是論
(中之)所(縱)許。此(諸極微。由)即是其總聚性故(離總聚外別無極微。離極微外
別無總聚。所以)。不是實有。如前巳陳。何勞重述有別意趣。縱
令(極微是其)實事別別體殊。然此(極微)相狀(非眼所見)。但於集處
更相藉故而可了知(則但)。說觀集相。更無餘矣(安得謂極微之
上。更自各有一集相哉)。」
【此番番問難以釋論中之意也。文亦可知。】
「又復設使諸有極微(一一皆有)。合聚為性。然而(就彼)一事(之上。
圜微相與和集相)有其勝劣(勝能隱劣。所以今且)。隨事觀之。且如蒼色。
是其地界(而蒼色之總聚相勝。地界之極微相劣。所以但見蒼色。即知地界)。如是等
說。誠為應理。」
【此重述餘乘之轉計也。】
「縱許如是。如極赤物初生起時。多事皆強。遂無容矣。
依容有處作此議議。」
【此大乘正破也。謂姑無論心外別無蒼色。亦無地
界。縱令許其如是。然如極赤物初生起時。赤色又
強。蒼色又強。互不相隱。以例極微與總聚相。設令
亦復多事皆強。遂無容以勝隱劣矣。而何以從不
曾見于一事處。雙現圓微及總聚之二相耶。豈可
妄依容有之處作此議議。而竟無實證也。】
「若爾。如何說諸極微非根所見。又復如何唯有如智
能見極微。由其塵相非是識義。非是依根識之境界。
故曰非根。非根之義。獨是如智之所觀察。」
【此餘乘反難。而大乘正答也。難曰。若爾。極赤初起。
蒼不能隱。便可證知眼能見於極微。如何汝大乘
家。說諸極微非是五根境界。又復如何乃說唯有
觀慧如智能見極微。答曰。由其極微塵相。非是五
識所緣之義。非是依根識之境界。故曰非根。此非
根之義。獨是第六意識作假想觀。成就如智之所
觀察耳。】
「復如何理。現見極微塵形不覩。如堅性等。如堅潤等。
於彼青等縱有其事。非是眼等識之境界。根之功能
各決定故。塵亦如是。無違共許。」
【此亦餘乘難。而大乘答也。塵形。指眼等五根也。難
曰。復如何理。顯現證見此極微相。乃眼根之所不
覩。答曰。如堅性等。謂如堅潤煖動。於彼青黃等色
之上縱有其事。然決非是眼等識之境界。以根之
功能各決定故。如眼見青等。決定不見堅等。身覺
堅等。決定不覺青等。今微塵亦復如是。縱令是實。
亦決非眼所見。乃至非身所覺。故于共許之義無
違也。】
「豈非顯微無其堅性。由別體故。此對宗法。許其十處
但是大種。斯言無過。然此巳陳。」
【此餘乘又難。而大乘又答也。難曰。既以堅等而喻
極微上之和集。豈非欲顯極微之上無其堅性。將
堅性之無。以遮和集之有。由能喻與所喻必別體
故。此仍有違共許之義矣。答曰。此乃對于設緣非
所緣之宗法。且縱許其內根外塵十處之色但是
大種所成。既是大種。豈得伹有和集而無堅潤。故
知能喻所喻。不必別體。斯言無違共許之過。然此
巳陳。而非餘乘所能難也。
論 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瓶
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
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
相應無差別。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
不然。項等別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
「汝瓶甌等覺者。汝(謂所見和集。即是極微自體)。如是證者(則)。於瓶
及甌。便成根覺相似而觀(無有差別。蓋以)。於其(極微)自境識不
差故。復由根覺(但)。隨現有(極微之實)境而相生故(果則)。識境
不別(同是極微之所和集)。如何得知(瓶甌差別)。由匪於其瓶甌等處
(之)眾微(亦)有(差)別。而(得作)此言說。然諸極微(既)。以總聚
(時之自)相而為其境。固非於彼瓶等(極微)自體了別之時。
於眾多(極微)聚(集)體(上或)有片別。彼之(極微)實事相貌之外。
無別積聚體可得故(則)。緣彼(之)根識。便成相狀無有
差殊。由此(瓶甌果無差殊)。方(得)成於(微)塵自體是所緣性。復
非於彼無別相處。覆審之緣異解性故(可令差別)。如緣青
等(畢竟是青。終不作黃赤等解。今若果緣瓶甌等之眾多極微。亦應畢竟仍是眾多極微。不應別作瓶
甌等異解也。又)。若(謂)相殊故所言殊者(然所云)。相(但)。謂形狀布
置有殊。於其瓶甌胭腹底等殊異狀故。由境有別。覺
乃遂殊(此則)。誠為應理(然據汝所執。仍以極微為境。則斷斷)。無如是(差別之)
事(何以故)。非於根識所觀境處(之)極微(亦)有殊(故)。然此
總聚(但)。是三佛栗底(假有)。而此總聚(必)。非根識(現量所緣之)
境。此巳斥破(何勞再說)。復非(可謂)非(因)境(之)有別而令識相
有殊(亦)。可為應理(也)。」
【此破其轉計覺和集時。仍以極微為所緣境。故謂
瓶甌之極微無別。則覺亦應無別。不宜有瓶甌等
覺也。三佛栗底。義翻假有。餘文可知。】
「(餘乘問曰)。復如何知諸極微處別狀非有(大乘答曰)。極微形相
無別異故。凡諸事物有支分者。必有別狀於方處轉。
然諸極微體無方分。至窮極處。斯即何曾得有形別。
於瓶甌等縱令事別。而極微性曾無有殊。斯乃一體
無增減故。是故定知於總聚處非實物有。凡有方隅
布列形狀(便屬假法)。皆非(前五)根識所行(現量)之境。上來如是
眾多詰責。意欲顯其(識上)有別相故(當知)。瓶甌等覺(決)。非
以(極微和集之)別事為所緣境。猶若蘇佉毒佉情矣。」
【蘇佉。樂也。毒佉。苦也。謂苦樂惟在自識。豈有外境
哉。餘文可知。
論 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極
微量等故。形別惟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
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圓微相故知別
形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非青
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捨。由此形別惟世俗有。非
如青等亦在實物。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
其理極成。】
「然而極微(量等故。乃)是不別(之)境。即是彰其非彼(眼等五識所緣)
境性。若相殊故方言殊者。此言意顯向云非以不別
之事而為境者。是立巳成(今)。彼(餘乘之)意說言極微為
境。其實無殊。然為形相別故別也(大乘則謂)。極微無殊。我
亦共許是立巳成。由諸極微量無別故。此(形別惟在假句。乃)
顯殊事是其別境(非在極微。是故小乘妄云極微亦有差別)。答非巳成。」
【此正明許其微塵無殊。乃可彰其形別非實也。】
「或可此明諸根之識。於瓶甌等無有極微相狀性故。
非是所緣。猶如餘識。餘識。謂意。或餘根識。但緣青時
無黃相故。於諸極微雖體眾多。無差別故。而諸根識
差別相故。斯乃共成非塵狀性。」
【或可申量破云。諸根識於瓶甌等是有法。非是所
緣緣宗。因云。無有極微相狀性故。同喻猶如餘識。
言餘識者。謂第六意識。蓋總立前五識為所喻。而
意識為能喻也。或復以餘根識互為能喻。互為所
喻。且如眼識。但緣青時。無黃相故。黃即非所緣緣。
今亦如是。緣瓶甌時。無極微相。於諸極微雖體眾
多。無差別故。而諸根識差別相故。豈可以極微為
所緣緣。斯乃共成所緣緣決非微塵狀性矣。前許
其極微無殊。以彰形別惟假。不能為緣。今復由根
識差別。以彰極微不是所緣。此縱奪之妙也。】
「頌於極微差別之言。同前問答。若其總聚許覆相巳。
形非實境理方可成。如斯勝理。是應成立。」
【如前問云。復如何知諸極微處別狀非有。答云。極
微形相無別異故。今此頌中同前問答。若其瓶甌
總聚。許是隱覆極微之相而假有巳。則形非實境
理方可成。是則極微既非所緣。總聚又非實有。二
執俱奪明知心外無法。如斯勝理。是應成立也。】
「若言離極微(有)如是(瓶甌)等(者)。如離(析)彼(瓶甌至極微)者。彼
(瓶甌等)覺(即)便無故。猶如軍等。此言瓶等是非實義(也)。
由(瓶等)非實事(故)。此(即)顯(得)餘宗(所執)諸非不實。皆非(能)
捨彼相違事也。如於等聲。青覺非有。此形相別(乃)。是
覆相(假)有。以其瓶等為境性故(定可分析。然未析時。但見瓶等。不見極微。
巳分析後。瓶相亦無。是則瓶既非實。極微復非所緣。故彼)。雖引眾多異見道理。而
竟不能顯其極微實事之體有其差別。」
【此釋又形別物析至極微等文也。巳上破外色為
所緣緣竟。
論 彼所緣緣。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云何。內
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
識帶彼相故。及從彼生。具二義故。】
「據內境體。謂立自宗所緣之事。若也總撥無所緣境。
便有違世(及違)自許宗過(以)。四種緣性(是)。於(大乘)經(中)說
故。」
【此先釋非全不有之義也。】
「此中內聲。為顯不離於識而有所緣。言境體(色)者。是
所取分。是識變為境相之義。然在識(之)外(分)別分而
住。將(此相分)以為(所緣緣)境(雖得不違自宗。而于)。違世之過如前尚
在。由諸世俗。共許於境在外而住(故今)。應云如外(以免違世
之過也。然)此(相分實)不離識。其所取分如外而現(愚夫不達)。云我
見(於外)境。生其(見執)慢想(然而)。實(惟是)此(內所變相)為因。如於眼識
現其(空中)髮等(豈有識外之實髮哉)。外境雖無(凡愚妄計)。謂實(今大乘正欲遣)。
無其(所執)在外之境(以)。非(根識所)了性故。以理究尋(決)。不
可(謂)了其自體(者)定在於外(姑無論心外的確無境)。縱令許彼
實有外相。然(既在外。決)非識(所能)緣(以)。非彼(識之)相性故。非(於識
上曾有)極微相現(豈得以極微為所緣哉。今必)。如似外相顯現之時。
此即是其所緣緣也。」
【此釋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二句義也。言識外
別分者。識有四分。自證分及證自證分。名內二分。
見分相分。名外二分。非謂在識外也。餘可知。】
「彼相相應故。由若與相理相應故者。此(相分)即是此(識所
變)。如(親)因(緣)性等(決不離識)。由與自相理相應故。復顯(自識
變起)所緣差別體相(不同)如云識有彼相故等。明不假藉
外事為境。如情所計境相隨生(也)。又(即彼)情(之)所計(心外
有境其實)若離於識(亦必)。非外有故。此之境相(的確)元不離識。
由此名為內境相也(故)。此(頌)中內聲(但)。言不離識(耳)。
本無其(識)外(之境)。望誰為內。」
【此釋許彼相在識之義也。望。猶對也。餘可知。】
「及(能緣之識)從此(相分境)生(以)。有此(相分)。方生(見分故)。或可從此
(之言)。由第七(識與前)五(識)義有別故(第七非我計我。緣於非量。今前五是現量
識。伹緣性境)。由非離(於性)境得有其識。是故有此(相分性境)。方廼
識生(蓋第七緣帶質境。其相分從兩頭生。故名為二法合)。不言第五(亦是)二法合
故。」
【此釋及能生識故之義也。】
「明其所緣(與帶相分能生二支)。道理合故(方)。顯(真)能立也。此即
但以(本識中)共相之境為其能立(而顯五識不緣外境)。若差別者。
其仳若南不緣外事(即可)。於其夢位以為顯示。如說二
種為一能立(一者)。識有彼相(二者)。復是識生。緣此二用。方
成一量。」
【此總結成能立。兼結不約第六識辯之意也。共相
境。謂器界五塵及浮塵根。若南。此翻為智。仳若南。
即指第六識言。第六所緣非心外境。約夢喻之。即
可顯了。故不須辯也。
論 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作識緣。】
「且復縱許有其內相。但觀外境妄有相故。言無他相。
如情計境。生其領受。境之相狀列在於內(猶如鏡中)。將為
應理(然)。如何(既即)是彼(識之)一分(而)。得作同(時)生(識)之緣。
其所取分。離識無故。斯(是識)之一分(而)。復還生(於)識。便
成自體相違之過。復還是彼一分性故(喻)。如能取(之)
分(一般。豈以能取可生能取)。斯乃便成匪能生性(又若云)。但由外相
染識而生。此即相分與識同起。非(可謂)二(既)同時(而仍)有
因果(相生之)性。如牛兩角(豈有一因一果之理)。又匪於其不異之
事同在一時(乃可)。以同伴聲而合說之(今)。亦非於識(外)
別說有境。斯乃(元非二物)。如何(可)名同伴性(耶)。」
【此餘乘難問之辭也。
論 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或前為後緣。引彼
功能故。】
「理實如是。然由相狀差別力故。猜卜為異而宣表之。
由有見分相分之殊。遂將此識而有差別。」
【此大乘答釋也。】
「若如是者。緣性亦應但是所執。非分別事有自性體。
斯乃應成非真緣性。」
【此餘乘復難也。謂若如是見分相分。但由猜卜表
宣者。則此緣性。亦應伹是徧計所執。非可謂分別
事有自體性。斯乃應成非真緣性矣。】
「此罔相違。由其緣義。於餘所執差別之境亦共許之。
如等無間滅。同分之識為斷割時。此識亦以四種多
緣而為緣也。」
【此大乘再答釋也。謂分別事。雖無體性。不違得作
所緣緣義。如餘所執空華幻夢等差別之境。雖皆
無實。但是自心所現相分。皆共許作所緣緣故。又
如等無間即滅之心心所。於其同分之識。為前後
斷割時。雖非異物。即以前滅意為後念之等無間
緣。當知此識。亦以四種多緣而為緣也。四種。即前
文所云四緣。而增上緣又非一種。故名多緣。應立
量云。同體相分是有法。得為所緣緣宗。因云同分
為斷割故。同喻如等無間緣。巳上僅釋決定相隨
故俱時亦作緣二句之義。餘皆未釋。或梵本未來。
或立所緣緣竟。故不必釋也。】
觀所緣緣論釋直解(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