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因假設論

取因假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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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時有多法聚。隨順世間。以一性說。如身

林等。言相續者。謂於異時因果不絕。以一性

說。如羯羅羅等位。名之為人。芽等轉異。名

之為穀。言分位差別者。謂於一事有其多性。

異不異時。而為建立。如色生位異無常性。有

見有對。業具性故等。由此三義。密意說有補

嗢揭羅。及證圓寂。然此三義。但是假設。不可

說為一性異性。及總無性。有過失故。此中且

辨總聚有聚。無異性言。事唯二種。為當許

有。此二自性。遮其性別。謂於有聚。總聚不

別。名無異耶。為但無餘。說名無異。此有何

過。頌曰。

「 若無異性體無別

 有聚更互成無異

 或於總聚別事殊

 此復便成多種體」

論曰。若許手等自性與身是一名無異者。此

即於身無別性故。手等更互成無差別。手便

成足。違世間故。或復說彼別別支分非身自

性。於聚集時說為身者。此即全無總聚自體

少分可得。為異前義故置或言。若於別事非

是總聚自性者。即是自性差別由別性故。於

聚集時云何與彼無別自性得成應理。不由

總聚捨自性故。此復便成多種體性。總聚於

多無異性故。若別若總是無異性。由非總別

捨自性故。若頓若漸皆成多性。望彼諸事無

異性故。如是且辨二計過失。頌曰。

「 若言唯遮餘有性

 二種非有汝成過

 若一有性是所遮

 非無別故兩相似」

論曰。若言唯遮餘有性。二種非有汝成過者。

若於有聚無別總聚名無異者。此即更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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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成無異性。若於一處有無異義。第二亦爾。

云何汝得免斯過失。如無總聚。有聚亦無。若

異此者。無異之言便成無用。若一有性是所

遮者。縱許如是於他所執有分實事。唯遮於

此名無異者。此亦不然。事無別故。兩處相似

由無異言。一處既爾於餘亦然。如初無異言

故。汝不應但遮一處若言意許唯遮彼者。應

可但言無其有分。勿言無異。彼之有性是不

樂故。若其許彼體性是有不許異者。說無異

言方成應理。又有異義。非無別故。兩相似者。

如離手等更無別身。是有分故。如是手等亦

待指等成。其有分手等。如身亦成。非有如

是。乃至極微待於聲等。聲等復待薩埵等。薩

埵等復待喜等。待異功能。此即分與有分

同有分性故。汝所執便成非有。如是且辨許

無異性。有二種過。頌曰。

「 異性亦爾以一邊

 於支分處別別轉

 一邊便有無窮過

 或非是一及全無」

論曰。異性亦爾者有二過。言流至於此由彼

於自支分轉時。或別別轉。或復遍轉。此中且

辨別別轉義。若以一邊。於手等處。有分轉

時。彼亦一邊。猶如手等。復更應有一邊隨起。

如是展轉。有無窮過。或非是一者。異無窮過

故置或言。若言身分一邊更不轉者。此即應

無一有分義便成有分唯有一邊。若爾應許

唯有手等。何煩黨執於己支分。有分轉耶。及

全無者。一邊無窮。及更有過故置及言。以此

一邊。於分轉時。此即全無有分可得。由非有

分如手足等。有其一邊。若言有分離手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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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別支分。有分體一故若如是者。便成於彼

別支分處各各遍轉。唯此二計更無第三分

別執故。頌曰。

「 若遍彼成多種性

 及於手等互無差

 或此非彼故便成

 諸事皆同一微性」

論曰。若言遍者。所許有分與支分量同。於

一一處皆周遍故。彼即便成多種體性。更有

異義故置及言。由於一處遍皆有故。由不許

彼別處性故。及餘支分更互無差。由彼和合。

同一處時。事無別故。此則手處應許有足。便

違世間共許道理。或此非彼者。更有異計故

置或言。為避前過云有分體。於足轉時非於

手等有分別轉此則無有。於餘支分同處過

者。此同捺癭反出眼睛。若如是者。一切有分

成一實事。是故諸事成一極微。由彼有分。於

自支分。展轉起時。乃至唯有一實極微。住處

可得。此一支分。便與有分。同一極微。此有分

執理成無用。及違自宗。若言離於色等。別有

極微。即無如前所說之過。由彼不於色等處

轉故無此失。理亦不然。於此亦有二執過故。

故應許此。有別方分。或無方分。若爾何過。頌

曰。

「 有方分性非極微

 為遮一性異性故

 或無方分多不聚

 或復眾同於一微」

論曰。由非如是所執極微。理得成就。有方分

故。由此方分。更成轉細。又復彼遮一異性故。

由此於彼自支分處。或同或異。唯此二種。無

第三計。已斥其過。非諸極微。有方分故。既

無方分。假令共聚。亦不和雜。設許同處。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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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然此極微。不得和聚。一與諸微。相障礙

故即諸微體。共成於一。由同處故。如是已說

總聚有聚一異之過。頌曰。

「 相續若一捨嬰孩

 漸次乃至童年位

 應失自身非不異

 若言不失便相雜」

論曰。若許相續。於有續事。無異性者應許自

性。有其二種。由此說為相續自性。或但遮餘。

此之二種同前總聚。已斥其過。於中別者。今

更決擇。若別別位領受之時。為捨前位。而領

於後。為當不捨。斯有何過。若捨嬰孩。至童年

位。應失自身。汝若許此。於嬰兒位。是不異

者。彼移易時。自體應失。於此位中。無異性

故。故汝宗云。凡諸實事。有別法起。有別法

生。為轉變者。無如是理。然非不異。移轉位

別。安危異故。言不異者。此即是彼如是且論

轉捨之過若不失者。法相和雜。不捨嬰孩。領

童年位。孩童等位。體相和雜。應成無別。然不

見有如斯之事。已說不異性過。頌曰。

「 若是異性身不安

 為欲求安勞妄設

 轉不相應及生滅

 若言體別成實事」

論曰。相續有續。體若異者。諸有先病。後時求

差。所有劬勞。皆成妄設。流轉之理。不相應

故。曾不見有別體之物。如牛馬等。得相續故。

若言不可說事亦不見者。此難非理。是所成

立故。由離二邊。於世間事。因果之處。見有斯

事非於餘處。又如酸酒。欲轉成美。心散亂人。

修令寂定。所設劬勞。並應無益。由體異故。若

異性者。生滅之理。亦不相應。諸有生滅。相續

起者。應於現在。支分處轉過未現在。云何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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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一分全遍。並如前破。又性異者。相續體

殊。不應生滅。此復何過。若言別者。有為相

異。所許相續成實事有。此不應理。次後當說

相續一異。已彰其過。復次分位差別。於果

性等。其事云何。頌曰。

「 於果性等分位處

 取彼事已施言說

 若異彼者事無體

 不異二過辨如前」

論曰。於果性等。分位之處。取彼事已。而興言

說。異彼無體。謂於色等。說為因果。一異性。

自他性。有見有對性等。若言彼事異於此者。

此即便成非因果等。亦無自體由無一事。不

待於德。於自體處可成言說。此不異性。有二

種失。如前總聚已彰其過。於隨有處。應可思

之。若於有法。說無異性。捨不捨性。亦如前

辨。或此於身相續轉時。有差別性。譬如牛

味。於熱病者。能為止息。復能於此。為發動

因。已說三種假設之事。異不異性所有過失。

總撥無者。次當辨釋。頌曰。

「 若不許身是實有

 無倒說法應無益

 又復應無邪見人

 亦無差別作用事」

論曰。如於身處。顛倒說為常樂我淨。無倒為

說四念住法。若無身者。應成無用。又若不許

有相續者。能治所治便成差別。如於餘身執

以為常為對治彼。便於餘身為說無常。此成

無用。復次若無分位差別者。說無常等法。亦

為無用。又邪見人。說無施無受等。及諸總

聚所有福事。應非邪見。然衣食等所有施物。

皆是總聚。如有說言。風不能吹。河不流等。言

無相續。亦非邪見。然非佛教。許彼風等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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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用。雖有風吹等用。然而不許彼能向餘方

相續生起。若無相續。皆無如是邪見之事。若

無分位差別者。於一色處苦集二相撥無之

時邪見差別應成非有色無別故。亦無差別

作業之事。又若不許有總聚者。於毘訶羅窣

堵波等。福德差殊。應皆非有。又相續別故。其

福亦殊。如世尊告勇健長者曰。若有苾芻。受

食食已。入無量意定。正念而住。於如是等福

德差別。應成非有。苦不許有分位差別者。此

差別故。業用差別亦成非有。事雖不殊勢力

有異。其用亦別。是共許故。猶如毒藥。和餘物

時。便為害命。療病用故。如是等類。撥無其

事。皆有過失。若有如是眾過失者。何不許彼

是實物有。此不應理。有過失故。何者是耶。頌

曰。

「 由遮一性異性故

 非是展轉藉因成

 自體亦是可說故

 似境唯從於識起」

論曰。由於色等。是實有故。更互相望一異之

性。是可說故。其總聚等。是不可說。若如是

者。身望餘身。云何名異。此由非是更互相因。

凡諸事物。若捨於彼。而心取此者。斯則不名

取因假設。由不取彼以為因故。然於身等。更

互相待。若捨彼時。意不取此。此乃方名取因

假設。若捨色等。無其總聚。是故應知。但於自

事一異之性。是不可說。非於一切然分位差

別。於異性等。更互名異。說之為假。若如是

者。於色等處。亦不取故。說為異性。應非實

有。理不應爾。由彼自體。是可說故。亦是可得

體相別故。非於餘事不棄捨故。然此似境。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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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識起。於彼所有一切境相。若離識者。即不

能知所有自性。亦是假設。故無有過。如有頌

言。

「 鬼傍生人天

 各隨其所應

 同處心異故

 許境非實有」

又總聚等非實物有。非是有為無為性故。一

切諸法。皆是有為無為性攝。此且非是有為

之相。頌曰。

「 相不相應非有為

 若言有說是密意

 於數取趣亦見說

 若是無為應不壞」

論曰。若是有為。應如識等。有生住等有為之

相。此不如是。於總聚等。二微聚時。相乃無

邊。有無窮過。亦非假事。有如是相。一事便

有。無邊相故。然於現有假施設事。聚集等時。

便有生滅。可了知故。若言有說者。實有此言。

說總聚等有為之相。如有頌曰。

「 積聚皆消散

 崇高必墮落

 合會終別離

 有命皆歸死」

此謂三謨訶等。說有滅相。於毘訶羅等。說有

生相。雖有此說。皆是密意。非於勝義有如是

相。此生等相。世人皆知。於假處有。即如其

事。而為說法。此由隨順離欲事故。雖非勝義。

順清淨故。為欲利益諸有情故。作如是說。佛

告諸苾芻。若見女人。與母狀同者。應為母想。

如是等言。皆是假說。寧知生等。是密意說。非

勝義耶。於補嗢揭羅。說有生等故。如有一人

出現世間能多利益等。又說一切有情皆依

食住。又說吾今衰老。須供侍人。一切有情皆

歸死等。然非於人有生等事。如是且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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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聚等。非有為性。若爾應許是無為性。若是

無為。應不滅壞。由無為法無滅壞故。諸總

聚等。應是常住。如虛空等。非總聚等。可成

實事。有為無為。皆不應理。豈復世間於現事

處一異性等有不可說耶。有如是說。現見世

人。於衣等處。於絲縷等。不曾思量一異性等。

而皆共為賣買等事。世尊為欲利益世間。方

便宣說。亦不言其一性異性。頌曰。

「 世尊欲令斷煩惱

 同彼世間可思事

 不言一性及異性

 方便說法化眾生」

論曰。諸佛世尊。不壞世間。如其所有。離難思

事。於諸眾生。隨其意樂差別之性。於被纏迫

隨眠位中。為欲斷彼諸煩惱故。宣說法要。佛

告諸苾芻。汝等勿同世人作無益思慮。我說

能知能見盡諸有漏。非不知見。乃至如理作

意。非不如理。如是應知。如理作意是斷煩惱

之正因也。不如理思。能生眾苦。當遣邪思。宜

順正念。頌曰。

「 一切義成由此本

 易為方便極難遇

 色命須臾不暫停

 智者宜應速修習」

《取因假設論》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