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續疏
因明入正理論續疏
名能立不成。不明餘耶。答因親成宗。故有四過。喻
是助成。故無四過。又解。因是初相。據初辨四。顯第
二相亦有四種。彼開此合。義實相似。以喻唯因亦
有四種。一兩俱不成。即論說是隨一不成。彼聲論
師。對薩婆多。立聲常宗。無質礙因。舉喻如業。佛法
不許。即是隨一。雖俱所立無。且辨能隨一猶豫不
成。准理有二。一宗。二因。前巳具顯。今喻亦二。於中
綺互。或因猶豫非喻能立。或喻能立非因猶豫。或
俱猶豫。或俱不猶豫。前三是過。第四非過。且因猶
豫非喻能立者。如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烟為霧。
即立彼處定應有火。以現烟故。如厨舍等處。或指
如餘。疑或同喻。舉一例餘。即可思准。問因是宗法。
有法猶豫。因可成過。如厨等喻。立敵俱決知定是
烟。何成猶豫。答舉喻成因。又解。因有三相。二喻即
因。既第二相。何非猶豫。因既致惑。喻成不決。故亦
成過。
能立所依不成者。不同於因。有第二三相。無
宗有法。但𨷂初相。此所依無。能立亦無。然亦得名
無能立所依不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思受用
諸法宗。以是神我故。如眼等根。若言假我。因喻無
過。今言以是神我故因。佛法不許。故隨一無。此因
既無。故喻無依。此約依因。或喻所依無。名所依不
成。且約依因。如下更解。然有說言。若所依無。即無
俱不成。此未必爾。如清辨師。立聲是空。以所作性
故。如空華等。此所作性。依俗兩有。空華並無。雖有
所立。可非能立所依不成。又有云。謂所立既成。必
有所依。故無第四不成之過。今謂不爾。為依於彼
所立之宗。為喻依上所立無常。若依所立因喻相
似。喻依因不依。故知不可。若依喻上所立無常者。
是非喻依。依極微故。亦復不可。又縱有所立。不立
第四過。或若所立無。第四豈不立。設雙依彼有法
及法。如俱不成。豈無此過。若言即依因。如闕宗因。
豈無此過。問若喻上能立。不依所立。能立依何。答
二解。一云。以依因故。因無依無。問若因無依。喻是
何過。答若因依無。即不成因。因體非有。即是喻中
所依不成。問若言因無依故。即因不成。故喻能立
亦無。所依不成者。即無無宗有因喻等諸缺滅句。
若言無能別故。為無宗者。豈無所別。不無宗耶。若
言無所別即宗因無者。因有三相。彼伹無初。後二
相有。何不名因。若言過故不名因者。即十四因總
名不成。皆有過故。何須別說。然准道理。言因之時。
唯取初相。有法無故。闕無初相。即是無因。此即應
言無有法宗。因亦不成。言無宗有因者。約無能別宗。
亦復無妨。問喻上能立。何不依宗有法。而依因耶。
答以隔因故。問若隔因故。應不成宗。答助因有力。
故說成宗。問喻既依因。舉彼瓶等。欲何所用。答所
依有二。一自體依。二所助依。瓶自體依。因所助依。一
云。盡理而言。准論但約自體辨依。據兩俱隨一。但
望喻依。不可說言。無礙因上。兩俱隨一。不許無礙。
但於喻依許不許故。此說為善。順論又故。問何以
得知有此四過。答准因可有。喻既助因。因既無巳。
喻何所助。如因成宗。有法無故。因何所成。故並為
過。此中細准有自他共全分一分有體無體。恐繁
且止。】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
【述曰。解所立不成有二。初牒前舉體。後約計釋成。
此初也。牒前總列宗因同前。但別舉喻。謂說如覺
覺者。即心心法之總名也。】
「然一初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
【述曰。下釋成。初能立有。後所立無。此初也。以心心
法皆無礙故。文准於前。】
「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述曰。釋所立無。喻上常住。實非所立。即同於彼。所
立能立。二種法者。即是其喻。從所同為名。故名所立。
准前能立亦有四種。即文所辨兩俱不成。若舉方時。
對大乘立隨一不成。外道立常而無質礙。佛法無
常亦同無礙。法上假故。
猶豫所立不成者。猶豫亦
二。綺互亦四。准前能立。如大乘人。對薩婆多。立預
流等。定有大乘種姓。然不定知此預流等。有大乘
姓不。故懷猶豫。因云。有性攝故。如餘有情。亦懷猶
豫。不知定有大乘姓不。此俱猶豫。餘者類思。所依
不成者。且約依宗為喻所依。如數論師對佛法者。
立眼等根為神我受用。同喻如色等。此即能別不
極成故。喻無所立。亦無所依。由無所依。喻上所立。
亦不得成。有云。既有能立。故無第四。今難。若二立
無。豈無此過。故定為四。問喻上所立。為依何法。若
依能立。不應說因獨依有法。以因喻二俱能立故。
若依所立。如前巳難。答有二解。一云。依因雖俱能
立。不同於因。依於有法以隔因故。一云。依宗所立。
若爾即有隨一所依不成。宗中所立。敵不許故。答
既云諸皆方舉於喻。即兼合巳證彼極成。故得為
依。不同舉因未極成故。若爾有舉因巳。即解宗者。
依所立不。答亦不得同喻。先以不合故。又或舉因。
有未解故。若爾舉喻未解如何。一云。依喻所依。諸
說但舉瓶空等法。為喻依故。此解為正。若據後解。
所依不成。彼聲論師對大乘立。舉極微為喻。此闕
所依。所依既無。所立亦關。以大乘宗不立微故。細
准而言。有自他共全分一分有體無體。思之可悉。
恐繁不述。】
「俱不成者。」
【述曰。下解第三過。文分為三。初總牒彰。次別開列。
後重釋成。此初也。】
「復有二種有及非有。」
【述曰。此別開列也。初開後列。此二文也。有謂有彼
喻依。無即無彼喻依。俱不成者。即謂二立兩非有
也。】
「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無空論無俱不成。」
【述曰。此重釋成。以立聲常無質礙因。瓶體雖有。常
無礙無。虗空體無。二亦不立。有無雖二。皆是俱無。
同無二立故。問虗空體無。常可不有。空體非有。無
礙寧無。答立常住宗。無質礙因。宗因俱表虗空不
有。常與無礙。二表俱無。故成過也。理門但舉有喻
所依。然兩俱隨一猶豫所依。及喻無依。皆略不明。
准此有無。有即初二。無即第四。或有或無即第三
過。此有四句。一宗因俱有體無俱不成。即對無空
論是。此中細分有三十六。且共宗因有體為首。對
共自他。無俱不成。綺互有三四句。自他宗因有體
對亦各三。合九四句。下三句中。亦各准此。即合三
十六種四句。更以分全相對綺互。恐繁不述。今且
約總為此四句。二宗因無體有俱不成。如數論師
對薩婆多。立思是我。以受用二十三諦故。如瓶盆
等。三宗因有體有俱不成。即論所說有俱不成是。
四宗因無體無俱不俱。即前第二。對佛法中無空
論者。然此亦有兩俱隨一猶豫。及所依俱不成。初
三各二。有及非有。且依有俱不成。兩俱有俱不成。
如論說是。隨一有二。一自隨一有俱不成者。如外
道立我能受苦樂。以作業故。對佛法中無空論者。
取為同喻。二他隨一有俱不成。如說聲常。無質礙
故。對佛法者。同喻如語業。猶豫有俱不成者。如說
彼厨等中定有火。以現烟故。如山等處。於霧等性。
既懷猶豫。火有不決。山處是有。故成猶豫。有俱不
成所依不成者。喻依既有。𨷂無此句。若說依因宗。
即有此句。前四句中。第二句是宗因無故。前之四
種。隨其所應。亦有共及自他。有體無體。全分一分。
思准可知。無俱不成。亦可准此。恐繁不述。問前二
偏無。何故不開有無二即。答有可互𨷂。無並不成。
故但合明。不開二種。又雙無既開。顯偏亦爾。偏既
不立。俱無亦然。以影略故。前解為正。無俱不成。俱
有兩俱。隨一無猶豫。及所依不成兩俱。無俱不成。
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常宗。所聞性因。如第八
識。二俱不立。有第八識故。隨一無俱不成者。如聲
論師對大乘者。立此比量。彼自不許有第八識故。
是自隨一。若聲論立此。對佛弟子。舉聲性喻。即他
隨一。何故無猶豫。無俱不成者。既無喻依。決無二
立。疑決既異。故𨷂此句。所依不成。若說依喻。即向
說是。皆無喻依。故說依宗因。即前宗因望喻四句中
第四句是。於中復有全分一分。恐繁不述。問真如
常有。故說為常。虗空恒無。設對無空。常何非有。又
虗空無。何非無礙。答夫立宗法。略有二種。一者但
遮而無有表。如言我無。但欲遮我。不欲立無。喻亦
但遮而不取表。二遮亦表。如說我常。非但遮無常。
亦表有常。體喻即具遮表。依前喻無體有遮。亦得
成依。後但有遮無表。二立𨷂。今立聲常。是有遮表。
對無空論。但有其遮。而無其表。故是喻過。有云。聲
宗上遮表。虗空喻上遮別。既兩俱成總非。能立𨷂
彼自答。若聲論師。作此立者。即是所立不成過者。
今謂不然。虗空之上。但有遮無常。無所表常。即所
立不成。既但遮礙。無所表礙。何非能立𨷂。古敘
他救聲云。無礙有遮有表。喻遮非表。喻不似因。亦
不得成。即自破云。如咽等所作。杖等所作。雖不相
似。所作義同。亦得成喻者。今謂此亦不爾。同有所
作。即遮表同。故得為因。彼遮無表。不與此例。古又
云。聲宗無礙。伹取其遮。故空同喻能立得有。又敘
難云。宗喻具二。取遮非表。亦無能立者。即自破云。
亦應小乘對大乘。立虗空是常。以非作故。立者許
具遮表。敵者即唯有遮。望自應有隨一不成過。故
知能立不成者。不約具遮表。此意以立對敵。敵但
許有遮。亦得成喻。全不許者。方是喻過。故將此量
為決定相違過者。此量亦非。誰言無過。對大乘立。
即無空論。所別不成。宗無簡故。因有隨一。并𨷂所
依及不定過。為如擇滅。為類龜毛。彼立空常。具有
遮表。龜毛無表。故成亦有有法自相相違。意立離
如別體是空。彼此共許。擇滅無為。非是虗空。空是
所諍。故成相違。又擇滅喻。常與非作。共許遮表。非
是不成。故所引非。又有云。設若救言。聲空俱取於
遮。不取於表。可非能立。𨷂不成過。然有破云。若聲
取遮不取表者。因喻亦爾。即有二過。違理及教。以
陳那菩薩理門論云。前是遮詮。後唯止濫。同唯取
遮。故違於教。此難亦非。以彼外道。不以理門為定
量故。今者解云。此約虗空辨無二立者。據彼本計
言常。無礙具有遮表。不唯取遮。故是喻過。若唯取
遮。可違理失。宗因喻三俱有義故。或可違彼定因
所造本因明論。世共許故。可名違教。】
「無合者。」
【述曰。下解第四過有四。一牒章。二標體。三釋義。四
示法。此初也。】
「謂於是處無有配合。」
【述曰。標無合體。謂於是喻處。言配合者。相屬著義。
若不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等。即便不證
有所作處。無常必隨。即所作無常。不相屬著。是無
合義。由此無合。縱使聲上見有所作。不能成立聲
是無常。故若無合。即是喻過。若云諸所作者。皆是
無常。猶如瓶等。即能證彼無常。必隨所作性聲。既
有所作。亦必無常隨。即相屬著。是有合義。問諸所
作者皆是無常。合宗因不。有云不合。以聲無常他
不許故。但合宗外。餘有所作及無常。猶此相屬。能
顯聲上有所作故。無常必隨。今謂不爾。立喻本欲
成宗合。既不合於宗。立喻何關宗事。故云諸所作
者即苞瓶等。一切所作。及聲上所作。皆是無常者。
即瓶等一切所作。及聲上所作。皆是無常者。即瓶
等一切無常。并聲無常。即以無常。合屬所作。不欲
以瓶所作合聲所作。瓶無常合聲無常。若不無常
合屬所作。如何解同喻云。說因宗所隨。若云聲無
常他不許不合者。不爾。若彼許者。即立巳成。以彼
不許。故須合顯云諸所作皆是無常。猶如瓶等。故
集論云。以未所見邊。與所見邊和合。正說名之為
喻。又設難云。異喻亦言諸皆。豈欲籠括宗因邪。答
不例。異喻本欲離彼宗因。顯無宗處。因定不有。如
何得合。返顯順成諸皆之言。定合聲上所作。與彼
無常。令屬著因。問若爾喻合并說初相。云何理門
云同喻等顯第二相。答同喻體正顯第二。若說合
言喻上別義。是故古師於能立中。別立合結。又於
同喻。不說唯顯第二相言。故亦無失。】
「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
【述曰。此釋義也。謂但言譬如瓶等有所作性。及無
常性。不以所作成無常。伹於瓶上。雙現所作及無
常性。不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此釋前也。】
「言如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述曰。此示法也。但舉喻云。如瓶見有所作。及於無
常。不言諸所作者皆無常。故是無合。若如古師。立
聲無常。以所作故。猶若於瓶。即別合云。瓶有所作。
瓶即無常。當知聲有所作。聲亦無常。故因喻外別
立合支。陳那菩薩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即以瓶
等所作。并苞聲上所作之性。定是無常。猶如瓶等。
瓶等所作有作有無常。即顯聲有所作非常住。即
於喻上。義立合言。何須別立於合支也。由此准知。
喻上諸皆。具合宗喻。若不如是。豈得癈舊所立合
支。】
「倒合者。」
【述曰。下解第五過。文有其二。初牒。後釋。此初也。】
「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
【述曰。下釋。釋中有二。初舉正合。後正顯倒。此初也。
宗因可知。】
「而倒說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
【述曰。正顯倒也。謂正應以所作證無常。今翻無常
證所作。故是喻過。即成非所立。有違自宗及相符
等。故理門云。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此二名譬
喻。餘皆此相似。又云。應以所作證無常。翻以無常
成所作。若爾應成非所樂不遍非樂等合離。如正
喻中。巳廣分別。前之三過。皆有自他共分全等。此
後二過。但有共全。無所餘也。或可分他自共。以隨
立量。有自等三故。總計似同。初二各四。第三有六。
以有有四。無中有二。成其十四。兼後二過。總有十
六。分自他共。有四十八。於中細分。有體無體。全分
一分。復以似因。問似喻過數乃無量。恐繁且止。】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述曰。第二總結可知。】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
【述曰。下解似異。五過為五。此即第一。於中有三。初
簡牒。次指體。後釋成。此初也。簡有二重。一簡似同。
云似異法中。二簡自五。以似異中過有五種。先明
所立不遣。故云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即牒也。】
「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
【述曰。第二指體。宗因同前。此中不舉。但標似異所
立不遣。此類非一。隨明於一。故云且也。或不具詞。
似五明一。故亦云且。】
「由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微是常住故。」
【述曰。下釋成有二。初所立有。後能立無。此初也。初
三句依指正釋。下兩句牒計顯成。聲勝二論。俱計
極微常故。不遣所立。】
「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述曰。下明能立無。准所立有。亦應言彼立極微有
質礙故。文影略爾。此中亦有兩俱隨一猶豫無依
不遣。或無第四過。以異喻體。但遮非表。依無非過。
伹有前三。或亦有之。如立我無。許諦攝故。異喻如
空。對無空論雖無所依。亦不遣所立宗法。異喻亦
無。俱同無故。然前解勝。此論所明聲。對勝論兩俱
不遣。若對薩婆多。隨一不遣。薩婆多計微非常故。
隨他准知。猶豫不遣者。如言彼山等處。定應有火。
以現烟故。如餘厨等處。異喻諸無火處。皆不現烟。
如餘處等。然有火處亦無有烟。故懷猶豫。不現烟。
處火為有無。故猶豫不遣。維摩經說。如無烟火。如
燋穀牙。今據顯相。故無違也。然隨所應。有自他共
全分一分等。】
「能立不遣。」
【述曰。下解第二有三。初牒章。次指體。後釋成。此初
也。】
「謂說如業。」
【述曰。指體也。】
「但遣所立。」
【述曰。釋成有二。此釋所立無。以彼計業是無常故。】
「不遣能立彼說諸業無質礙故。」
【述曰。辨能立有有二。初明能立有。以牒計顯成。准
前應言。彼說諸業體是無常。無質礙故。牒計顯有。
以影彰無。此對勝論。俱能立不遣。對薩婆多等。隨
一不遣。餘思可悉。】
「俱不遣。」
【述曰。解第三過。文亦有三。此即牒也。】
「對彼有論說如虗空。」
【述曰。此指體也。即聲論師。對薩婆多等。立聲常無
礙。異喻如空。】
「由彼虗空不遣常性無質礙性。」
【述曰。釋成有二。初明二立有。後約計釋成。此初也。】
「以說虗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述曰。約計釋成也。兩宗俱計虗空實有。遍常無礙。
所以二立不遣也。問似同不成俱中開二。似異不
遣。何不別明。答同約遮表。無依成過。異遮非表。依
無俱遣。故無非過。問異喻但遮異無非過。遮有立
異。無豈非過。如立虗空。定應非有。以非作故。如龜
毛等。諸常有者。皆必非作。如空華等。豈非無體俱
不遣耶。答前望二宗。對立聲常。故同開二。此約別
立。故合為一。立有異有。即有不遣。若無必遣。立無
異無。即無不遣。異有必遣。故不開二。或可亦有以
同影異。故略不論。何者。如數論師對勝論。立神我
無作。以無礙故。如太虗空。異喻云。諸有作者。皆非
無礙。猶如時實。即有俱下遣。以勝論師所計時實。
無作無礙故。說如龜毛等。即無俱不遣。以於龜毛
等。亦是非作。非有礙故。此中亦有兩俱不遣。隨一
猶豫。及無所依。亦隨所應。有自他共分全等過。如
理思准。】
「不離者。」
【述曰。解第四過。文分為二。初牒章。後示法。此初也。】
「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述曰。此示法。離者不相屬著義。言諸無常者。即離
常宗。見彼質礙。離無礙因。將彼無常屬著質礙。返
顯無礙屬著常宗。故聲無礙。定是其常。今既但云
見彼有無常性。有質礙性。不以無常屬有礙性。即
不能明無宗之處。因定非有。何能返顯有無礙處。
定有其常。不令常無礙。互相屬著。故為過也。合即
先合聲上無礙。欲令無礙常住定隨離。即先離聲
上常住。欲令無宗。因定不有。返顯無礙之所至處。
定常住宗義隨逐。故理門云。說因宗所隨。宗無因
不有。依第立顯喻。由合故知因。此意由依第五囀
聲。從所作生故是無常。又由及依如正喻解。以顯
於喻。因合方明。准此即是雙離宗因。合應返此。】
「倒離者。」
【述曰。下解第五過。文有二。如前科。此初也。】
「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述曰。示法。宗因同喻。皆悉同前。異喻應言諸無常
者。見彼質礙。即顯宗無。因定非有。返顯正因。除其
不定及相違濫。返顯有因。宗必隨逐。此則顯彼宗
因。今既倒云。諸有質礙。皆是無常。自以礙因。成非
常宗。不簡因濫。返顯於常。此有二過。如正異辨。不
離倒離。亦可有三。自他及共。無一分過。總計似異
中。亦有五十四。如似同說。或減十二俱不遣中。或
不開故。餘細分別。亦准上知。】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述曰。此解似中。大文第二結非真也。言如是者。即
指法之詞。復言等者。顯有不盡。向辨三支。皆據中
言。而有過故。未明缺減。非在言申分分單雙。此等
諸過。故以等等。宗因喻三。皆有不盡。故牒前三總
結非也。若爾何不言如是似宗因喻等。而言如是
等似宗因喻耶。答喻下言等。恐有離前似宗因喻。
別有似支。不唯於此三支辨過。顯離此三。更無有
別似立支故。於前等也。】
「復次為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
【述曰。上巳明真似立。次下第三明二真量。是真能
立所須具。故次明之。文分為四。一明立意。二明遮
執。三辨量體。四明量果。或除伏難。此即初二與頌
先後次第不同。如前巳辨。問若名立具。應名能立。
即是悟他。如何說言為自開悟。答此造論者。欲顯
文約義繁故也。明此二量。親能自悟。隱悟他名。及
能立稱。次二立明顯亦他悟。踈亦能立。猶二燈炬
互相影故理門論解二量巳云。如是應知悟他比
量。亦不離此得成能立。故知能立必藉於此。顯即
悟他。明此二量親疎合說。通自他悟及以能立。此
即兼明立量意訖。當知唯有現比二量者。明遮執
也。唯言是遮。亦決定義。遮立教量。及譬喻等。決定
有此現比二量。故言唯有。問古立有多。今何立二。
答理門論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
量。為了知彼。更立餘量。故依二相唯立二量。問陳
那所造因明。意欲弘於本論解義。既相桙楯。何以
能得順成。答古師從詮及義智開三量。以義詮從
智。亦復開三。陳那巳後。以智從理。唯開二量。若順
古并詮。可開三量。癈詮從旨。古亦唯二。以聖教者。
二量之具。或謂所𠗦。當知唯言但遮一向執。異二
量外。別立至教及譬喻等。故不相違。廣此二量。如
章具辨。有依於此唯二量文。遂立量云。似現比等。
皆比量攝。如疏具述。有過不習。又傳立云。外道立
宗現比量外有至教等。量云。非比極成。現所有量
非現量攝。極成現量所不攝量所攝故。猶如比量。
言非比簡二分相符。以佛法許比量是現所有。非
現量攝。復欲取為同喻。即為顯因。具足三相。故言
極成現量。簡不極成。以佛法許至教亦是現量攝
故。言所有者。又簡自語相違。若直言極成現量非
現量攝。既言極成現量。復非現量攝。故有相違。又
若不言所有。不詮得至教量是現所有。然狹帶說。
故云所有量。因中言極成簡隨一過。以大乘至教
量。一分現量攝故。又量所攝。簡非量相符。以大乘
許非量現量所有非現量攝。又成立離比量外。更
有喻等量者。以大乘許譬喻量等。非現量攝。故立
量云。非現極成比所有量。非比量攝。極成比量所
不攝量所攝故如現量。簡過如前。陳那菩薩。與作
決定相違。初立現量之外。無別至教。取其一分。量
云非現極成。比所有一分。不極成量。是現量攝。比
量所不攝量所攝故。如現量。言一分者。取定心緣
教。即現量攝。不取散心。散心緣教。是比量攝。後簡
准此。又成離比量外無義准等。量云非比極成現
所有一分不極成量是比量攝。現量所不攝量所
攝故。如比量。簡過如前。又助難云。准外道量。能別
之中。犯他一分不極成過。以至教許有餘不立故。
是故陳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其二相體。今略明
之。一切諸法。各附巳體。所有別理。如於色等上苦
無常等。不由安立本有自性。即名自相。不同經中
所說自相。以分別心。假立一法。貫通諸法。如縷貫
華。由智安立。方說為有。此名共相。與經中共相體
別。如佛地論第六廣說。有說自相。如火熱相等。名
為自相。若為名言所詮顯者。此名共相。此釋不然。
違佛地論。若如火熱等。方名自相者。定心緣火。不
得彼熱應名緣共。及定心緣教所詮之理。亦為言
所詮。亦應名共相。若爾定心應名比量。不緣自相
故。然外道等。計一切言。得法自相。如名召火。伹取
於火明。得火之自相。佛法名言但得共相。彼即難
云。若得共相。喚火之時。應得於水。大乘解云。一切
名言。有遮有表。言火遮非火。非得火自相。而得火
來者。名言有表。故得於火。有助外難云。汝若言得
火自相。說及心緣。應燒心口。以得自相故。若他反
難云。汝定心緣火。既得自相。應亦燒心。此既不燒。
假智及詮。雖得自相。而不被燒。如何難我。即有解
云。境有離合殊。緣合境者被燒。定心離取。故不被
燒。由此前難。伹應難他名言。名言依語表。語表即
依身。是合中知。若得自相。即合被燒。今問。此難為
難因明自相。為經中自相耶。答云。依因明自相。若
爾此難並不應理。因明自相。非要如火熱為自相。
如何難彼令火燒心等。設縱依經自共相難。即不
得言假智及詮得自相。救彼假智詮。論自誠說得
共相故。若據外宗。彼非假智。得自相故。可依此智
以難於彼。彼返難曰。定心得自相。應定心被燒。亦
不得以離合取。救誰言定心。唯離取境。瑜伽說通
離合取故。不許定中起五識者。可不通離合。既許
起五識意與彼俱。故通離合。又若離取。即不被燒。
亦應離取不得自相。火以熱觸為自相故。可通彼
難云。心細色麤。礙不礙別。雖得自相。亦不彼燒。且
如上界色。尚不許下界麤火所燒。恐心色殊。寧得
被燒。由此第八及身識等。雖取火自相。而皆不被
燒故。不得以離合釋難。今解。且自共相。外道未必
皆有此二。佛法之中。有此義故。彼外道等。但言火
等。即得火體。火體為自相。而不立共相。不須分別
經之與論。故總難之。若如說火得火自相。即應燒
口。此據言火在於口中。言得自相。自相亦不離口
中。故應燒口。或可抑難。非正難彼合口被燒。口是
發語之緣。非正語故。正難於彼聲應被燒。同身扶
塵俱有等故。或可難彼尋名取境之心。亦得自相。
得自相者。心應覺熱。若他返難。今尋名緣火之心。
亦應覺熱者。自是被屈。非預我宗。尋名假智。不得
彼火之自相故。若覺熱觸。即非假智。稱境知故。設定
心中尋名緣火等。亦是假智。不同比量。假立一法。
貫在餘法。名得自相。各附體故。名得自相。是現量
收。不得熱等相。故假智攝。知假想定變水火等。身
雖在中。而無燒濕等用。如上定心。緣下界火。雖是
現量。所帶相分。亦無熱濕等用。問若爾實變水火
地等時。心覺有熱濕等不合。雖覺暖濕等。而不分
別故。得火等自相。問因明自共相。有體無體耶。答
現量心緣所得自相。可取有體。亦緣有體法。冥自
體故。若比量緣有法及法。自共二種。緣因三相。此
之共相。全無其體。設定心緣。因彼名言行解緣者。
即是假智。依共相轉。然不計名。與所詮義。定相屬
著。故云得自相然是假。智緣。得名為共相。作行解
故。此亦共相。但於諸法。增益相狀故是無體。同名
句詮所依共相。若諸現量所緣自相。即不帶名言。
冥證法體。彼即有法即法性故。若佛心等。緣比量
共相等。亦無有體。許體遍緣。故亦無失。問瑜伽云。
聞謂比量。即緣名等。何得云現量。答彼約散心未
自在位。定自在位。即許現緣。有說共相。亦是有體
假。此定不然。以何為體。若有體者。百法何收。答言。
法同分攝。許不相應。是有體假。此亦不然。誰言不
相應。是有體假。瑜伽五十二云。緣去來生滅等。是
緣無識。若許有體。不證緣無。問空無我等。此之共
相。為有體無。有言有體。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
無我等。故此非無。故成唯識云。非異非不異。如無
常等性。又云。若無體者。如何與行非一異耶。今謂
不爾。若言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無我。故說非
無。即應與色等。是一而非異。如何非一異。又違五
十二五證緣無識。一緣無我觀智。二緣飲食。飲食
即香等。離色香等。都無所有。三耶見緣無。四又諸
行中無常無恒。不變共相觀。識非不緣。此五緣去
來生滅等。既引證緣無。明知此無體。且止傍論。】
「此中現量謂無分別。」
【述曰。下辨體有二。初辨現量體。後明比量體。辨現
量中。文復分四。一簡彰。二正辨。三釋義。四顯名。此
即初二。言此中者。是簡持義。向標二量。簡去比量。
持彰現量。故曰此中。言現量者。即正所持欲明之
量。謂無分別者。第二正辨。言現量者。謂無分別。問
以何智緣何境。離何分別。】
「若有正智於色等境。」
【述曰。第三釋義。文復分三。初簡邪。二定境。三所離。
此初二也。若有正智簡彼邪智。謂如翳目見於毛
輪第二月等。雖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而非現量。故
雜集云。現量者。自正明了無迷亂義。此中正智。即
彼無迷亂。離旋火輪。於色等義者。此定境也。言色
等者。等取香等。義謂境義。離諸暎障。即當雜集明
了。雖文不顯。義必如是。不爾。簡略過失不盡。如智
雖正。亦無分別。緣彼障境。應名現量故。】
「離名種等所有分別。」
【述曰。此所離也。謂有於前色等境上。雖無暎障。若
有名種等諸分別。亦非現量。故須離此名言分別。
種類分別。等取諸門分別。故理門論云。遠離一切
種類名言。假立無異諸門分別。言種類者。即勝論
師。大有同異。及數論師。所有三德等名言。即目短
為長等。皆非稱實。名為假立。依共相轉。名為無異。
諸門者。二十三諦。及六句等。或離一切種類名言。
名言非一。故名種類。即緣一切名言所詮定相計
屬。依此名言假立一法。貫通諸法。名為無異。遍宗
定有。異遍無等。名為諸門。此即簡盡。若唯簡外道。
及假名言。不簡比量心之所緣。過亦不盡。故須離
此所有分別。方為現量。若一往言。無二或三。所有
分別。有太寬失。非彼二三。全非現量。准七攝三。意
地唯除無分別智。餘位隨應。恒有破故。隨所應離。
講者敘之。然離分別。略有四類。一五識身。二五俱
意。三諸自證。四諸定心。此言於色等。即是五識。故
理門論次引頌云。
「 有法非一相
根非一切行
唯內證離言
是色根境界」
次言意地亦有離諸分別。准證行轉。又於貪等諸
自證分。諸脩定者。離教分別。皆是現量。問此入正
理。為同於彼具明四類。為但五識。答有二解。一云
同彼。於色等境。且明五識。以相顯故。此偏說之。彼
論廣明。故具說四。二云具攝言也。等義不唯五境。
彼之三種。亦離名種等所有分別。此略總合。彼廣
別說。問別明於五。五根非一。各現取境。可名現現
別轉。餘三如何名現別轉。答各附體緣。不貫多法。
名為別轉。文同理門。義何妨別。若依初釋。即無此
妨。問言修定者。離教分別。豈諸定內不緣教耶。答
雖緣聖教。不同散心計名屬義。或義屬名。但藉能
詮。而悟所詮。然不分別定相屬義。故云離教分別。
非全不緣。方名現量。若不爾者。應無漏心。皆不緣
教。八地巳去。何須佛說。】
「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述曰。此顯名也。此四類心。或唯五識。現體非一。名
為現現。各附境體。親明而取。離貫通緣。名為別轉。
由此現現各各別緣。故名現量故者。結上所以。是
名現量。類定其名。文上雖無是字。准解比量。即合
有之。彼文無故。𨷂結所以。影顯有故。文巧略也。或
是為故。伹為互文。其義相似。依理門論云。由不共
緣現現別轉故名現量。五根各各明照自境。名之
為現。識依於此。名為現現。各別取境。名為別轉。若
爾互用豈亦別緣。答依未自在。且作是說。若依前
解。即無此妨。或現之量五根非一名現現。識名為
量。現唯屬根。准理門釋。理則無違。若通明四。意根
非現。又𨷂其識自體現名。但隨所應。依主持業二
種釋也。】
「言比量者。」
【述曰。下明比量。文分為四。一牒量名。二出總體。三
重釋義。四結量名。此即初也。】
「謂藉眾相而觀於義。」
【述曰。此總出比體。初句出因。次句顯果。眾相謂因。
藉謂待藉。謂若有智藉三相因。因相有三。故名為
眾。或并言因。詮三相故。亦名為眾。又解。但義自比
量故。現比二因。皆且三相。故皆云眾。若其言因。是
前能立悟他門中。此自比量。疎亦悟他故。能立後
說。故理門云。如是應知。悟他比量。亦不離此得成
能立。即生因因。兼了果因。總名量故。謂待此因。而
方觀彼所立宗義。】
「相有三種如前巳說由彼為因於所比義。」
【述曰。下重釋義有二。初總釋因。次別顯果。此初文
也。言相有三。釋前眾相。離重言失。故指如前。由彼
為因。釋前藉字。由即因由藉待之義。於所比義。此
即釋前。而觀於彼所立宗義。前照境之能因。之為
觀。後約籌慮之用。號之曰比。】
「有正智生。」
【述曰。此別顯果。初明生因果。次明了因果。此即初
也。若從他生。若自比解。俱名正智。或簡因濫。謂雖
有智。藉三相因。而觀所立。猶預解起。或違智生此
因失。如前決定相違之因。或可釋疑。前伹略指三
相如前。即有疑云。如聲勝論因皆三相。豈緣彼智。
即為正耶。遂即釋云。雖具三相。有正智生。方真比
量。彼智成疑。故不為正。】
「了知有火或無常等。」
【述曰。此明了因果。或舉所了果。意明能了因。正顯
自悟比量故。了謂了因。即前生果。然下云於二量
中。即智名果者。以生因果。即體是量。一體義分。難
故偏辨。不爾。此中攝因不盡。正比量智。而為了因。
火無常等。是所了果。以其因有現比不同。果亦兩
種。火無常別了。火從烟量。因起了無常等。從所作
等比量因生。此二望智俱為遠因。是量具故。是量
境故。或緣於因。三相之智。望了宗智。猶疎於念。故
說為遠。名為量具。或緣此二因之智。及緣因之念。
為智近因。憶本先知所有烟處。必定有火。憶瓶所
作。而是無常。故能生智了彼二果。初解遠近。理將
為勝。故門論中舉二量巳。後別說念。准彼即是以
境并了因智俱。名現比量。故理門云。謂於所比審
觀察智。從現量生。或比量生。及憶此因與所立宗。
不相離念。由是成前。舉所說力。念因同品定有等
故。是近及遠。比度因故。俱名比量。問現量者。為境
為必。答二種俱是。境現量所緣。從心名現量。或體
顯現。為心所量。名為現量。問此言比量者。為比量
智。為所觀因。答即所觀因。及知此聲所作因智。此
未能生比量智果。知有所作處。即與無常宗。不相
離者。是念力故。能生比智。皆名比量。然比量體。正
取解宗之智。故下云。於二量中。即智名果。亦名為
量故。問若爾現量知因智念。俱非比量智之正體。
何名比量。答此三能為比量之智。近遠生因。因從
果名。故理門云。是近及遠。比量因故。俱名比量。又
云。此依作具作者而說。如似伐樹。斧等為作具。人
為作者。彼樹得倒。人為近因。斧為遠因。有云。斧親
斷樹為近因。人持於斧疎非親因。此現比量為作
具。憶因之念為作者。或復翻此。簡前二釋。故名比
量。然前解正。又解。作者正了宗智。作具即是現比
二因。及憶因宗不相離念。俱名比量者。依作者作
具而說故。此解俱名量所以。不欲宣解能生比智
近遠之因。問理門論中。現比量境及緣因念。隨其
所應。俱名現比。如何此中但說於智。何理得知。彼
於現境。亦名現量。比量之因亦名比量。答理門論
云。問何故此中與前現量別異遠立。此問詞。為現
二門。此處亦應於其比果。說為比量。彼處亦應於
其現因。說為現量。俱不遮止。此答詞。即互明也。今
者此中但出量體。略彼作具之與作者。略廣故爾。】
「是名比量。」
【述曰。第四結名。由藉三相因比度知有火無常等
故。是名比量。故是二字。如前應知。】
「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
亦名為量。」
【述曰。第四明量果也。問前有正智。了知有火及無
常等。以明果訖。如何此處復明量果。答前明比量
智所量之果。此明了宗能量智果。能量所量量果
別故。或前望生因果。此辨能了果。或除伏難。謂有
難云。有尺秤等為能量。絹布等為所量。記數之智
為量果。汝此二量。火無常等為所量。現比量智為
能量。何者為量果。或薩婆多等難。我以境為所量。
根為能量。彼以根見等不許識見。故根能量。依根
所起心及心所。而為量果。汝大乘中。即智為能量。
復何為量果。或諸外道。執境為所量。諸智為能量。
神我為量果。彼計神我。為能受者。知者等故。汝佛
法中既不立我。何為量果。智即能量故。論主答云。
於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
還為能量果。彼復問云。何故即智復名果耶。答云。
夫言量果。能知於彼。即此量智親能明證彼二境
相。所以名果。彼之相境相。於心上現名。而有顯現。
假說心之一分。名為能量。云如作用。既於一心。義
分能所。是故量果亦名為量。或彼所量。即於心現。
不離心故。亦名為量。以境亦心。依二分解。或此中
意約三分明。能量見分。量果自證分。體不離用。即
智名果。是能證彼見分相故。相謂行相體相。非相
分名相。如有作用而顯現者。簡異正量。彼心取境。
如日舒光。如鉗鉗物。親照執故。今者大乘依自證
分。起此見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為境生識。是緣
知假。如有作用自證能起。故云而顯現故。不同彼
執直實取境。此自證分。亦名為量。亦彼見分。或此
相分。亦名為量。不離能量故。如言唯識等。此順陳
那三分義解。故理門云。又於此中無別量果。以即
此體似義生故。似有用故。假說為量。】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
【述曰。下第四大段。明二似量。真似相形。故次明也。
於中有二。初似現。後似比。似現之中復分為二。初
標。後釋。此即初也。標中有三。一標似現體。二標似
所由。三標定似名。有分別智。謂有如前帶名種等。
諸分別智。不稱實境。別妄解生。名於義異轉。名似
現量。此標似名也。】
「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
【述曰。此下釋也。釋文亦三。即釋初也。謂諸有緣瓶
衣等智。不稱實境。妄分別生。准理而言。有五種智。
皆名似現。一散心緣過去。二獨頭意緣現在。三散
意緣未來。四緣三世疑智。五緣現在惑亂解。謂見
杌為人。覩陽炎為水。及瓶衣等。名惑亂智。皆非現量。
是似現收。或諸外道及餘情類。謂現量得故。故理
門云。伹於此中了餘境分。不名現量。由此即說憶
念比度悕求疑智惑亂智等。於鹿愛等。皆非現量。
隨先所愛分別轉故。五智如次配意念等智。下言
等。是向內等。離此更無可外等故。於鹿愛等者。西
城共呼陽炎為鹿愛。鹿以熱渴。謂之為水。而生愛
故。此境言等。等彼見杌。謂之為人。病眼空華毛輪
二月及瓶衣等。故彼復言。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
等數等舉等有性瓶性等智。皆似現量。是假非真。
名世俗有。舉瓶等取外道五唯量實句義等數。即
勝論所計德句。言等取彼量合離等。舉即業句。取
捨屈申行。舉即彼取。或是彼行。以等於餘。有性即
大有瓶性等。瓶性即同異。等取和合句等。智即緣
此之智。皆似現量。此等皆於五塵實境之中。作餘
行相。假合餘義分別轉故。問此緣瓶等智。既名似
現。現比非量三中何收。答非量所攝。問如第七識
緣八執我。可名非量。汎緣衣瓶。既非執心。何名非
量。答應知非量不要執心。但不稱境別作餘解。即
名非量。以緣瓶等心雖不必執。但惑亂故。謂為實
瓶。故是非量。問既有瓶衣。緣彼智起。應是稱知。何
名分別。】
「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
【述曰。此釋所由。由彼諸智。於四塵境。不以自相為
所觀境。於上增益。別實有物。而為所緣。名為異轉。
此意以瓶衣等體即四塵。依四塵上。假名瓶衣。唯
有共相。無其自體。此智不以本自相四塵而為所
緣。但於此共相瓶衣假法而轉。謂為實有。故名分
別。】
「名似現量。」
【述曰。此釋定似名。由彼瓶衣依四塵假。但意識緣
共相而轉。實非眼識現量而得。自謂眼見此瓶衣
等。名似現量。又但分別執為實有。謂自識現得。亦
名似現。不但似眼現量而得。名似現量。此釋盡理。
前解句故。】
「若似同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
【述曰。此第二解似比。文亦有二。初標。後釋。此即初
也。於中有三。初標所因。次標似體。後標似名。似因
智者。似因及緣。似因之智為先。生後了似宗智。名
似比量。問何故似現先標似體。後標似因。此似此
中先因後果。答彼之似現。由率遇境。即便取解。謂
為實有。非後疇度。故先標果。此似比量。要因在先。
後方推度。邪智後起。故先舉因。或復影顯。三句三
文。如次配釋。】
「似因多種如先巳說用彼為因。」
【述曰。下釋。如先所說。宗之九過。因十四過。及其似
喻。皆生智因。並名似因。前巳廣明。恐繁故指。准標
有智及因。今釋亦有所知之因。及能知智。皆不正
故。俱名似因。然釋文無。即舉因顯。用彼因智以為
先因。准理標中亦合云。若似因智及耶憶彼所立
宗因不相離念。為先文略故爾。釋文隨標。亦略不
說。】
「於似所比諸有智生。」
【述曰。釋前所起諸似義智。起之與生。義同文異。如
於霧等。妄謂為烟。言於似所比。耶證有火。於中智
起。言有智生。】
「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述曰。此釋名也。由彼耶因。妄起耶智。不能正解彼
火有無等。是真之流。而非真故。名似比量。】
「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
【述曰。下第五大段解真能破。文段分三。初總標能
破。次辨能破境。後兼顯悟他。結能破號。或分為四。
初二如前。第三出能破體。第四結能破名。或初標。
後釋。標中有三。若正顯示標能破體。能立過失。標
能破境。說名能破。標能破名。後釋中先境。次體。後
名。且依初科。此即初也。他立有失。如實能知。顯令
他悟名。若正顯示能立過失。其失者何。】
「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
相違因性及喻過性。」
【述曰。此辨能破境。則他立失分二。初辨𨷂支。次明
前失。言初能立缺減過性。此即初辨𨷂支。或總無
言。或言無義。過重先明。故云初也。此之缺減。古師
約宗因喻。或七六句。陳那巳後。約因三相。亦或六
七。並如前辨。或且約陳那因三相。為七句者。𨷂一
有三者。如數論師對聲論。立聲是無常。眼所見故。
聲無常宗。瓶色盆等為同品。虗空等為異品。此但
𨷂初而有後二。聲論對薩婆多。立聲為常宗。所聞
性故。虗空為共同品。瓶盆等為異。𨷂第二相。所量
性因。𨷂第三相。𨷂二有三者。如立聲非勤發鼻取
故。虗空等為同。瓶盆等為異。𨷂初二相。如立我常
對佛法者。因云。非勤勇發。虗空為同。電等為異。因
𨷂所依。故無初相。電等上有。𨷂第三相。四相違因。
即𨷂後二相。如立聲常眼所見故。虗空為同。色等
為異。三相俱𨷂。立宗過性等下。別明支過。此等或
於能破。立所破名。故理門云。此中能破𨷂減等言
者。謂前所說。𨷂減言詞諸分過失。彼一一言。皆名
能破。或於所破。立能破名。理門又云。云何同法相
似能破。於所作中。說能作故。傳生起故。作如是說。
問云何能立缺減等。名為能破。能破理在出彼過
言故。答此於能破。說所破名。據實能破。在於言也。
或於所作說能作名。能立缺減等為因。能起此能
破言。名為能作。即能破言從彼似起。名為所作。起
及生作。名殊義一。破實在言。言缺減能破等。是於
所作立能作名。亦如於果立彼因號。或可此唯約
境。以下更云顯示此言。若前是言。何須後說。】
「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述曰。兼顯悟他結能破號。立者過生。敵責汝失。立
證俱問其失者。何名為問者。敵能正顯缺減等。非
明之在言名顯示。此由能破言。曉悟彼問。令知其
失。捨妄趣真。此即悟他名為能破。此即兼明悟他。
以釋能破名。簡雖破他。不令他悟。亦非能破。亦有
立量破他名為能破。此中且約出過破他。名為能
破。或由彼立量有過故。方立量破。即亦顯彼。故此
攝盡。若他無過。量破即似。非正能破。】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
【述曰。此大段第六明似能破。文分為三。初標似能
破。次出似破體。後結似破名。并釋所以。此初也。】
「謂於圓滿能立至有過喻言。」
【述曰。此出喻能破體。初明妄言𨷂。後辨正言。即敵
者量圓。妄言有缺。宗因喻正。虗謂為耶。不了彼真。
興言自負。由對真立。名似能破。准真能破。思之可
悉。】
「如是言說名似能破。」
【述曰。下結似能破名。并釋所以。於中分二。即結及
釋。此即初也。如是者指前之詞。言說者。即圓滿能
立缺減言等。如此等言。名為似破。問何故於圓滿
能立。顯示缺減性言等。為似能破。】
「以不能顯他宗過故彼無過故。」
【述曰。釋所以。夫能破者。彼立有過。如實出之。顯示
立證。令知其失。能生彼智。此有悟他之能。可名能
破。彼實無犯。妄起言非。以不能顯他宗之過。何不
能顯彼無過故。又他過量。不如實知。於非過支。妄
生彈詰。亦是不能顯他過失。以無過故。設立量非。
不如其非正能顯示。亦似能破。今據決定。舉真能
立。】
「且止斯事。」
【述曰。大文第三方隅略示。顯息煩文。論斯八義。真
似寔繁。略辨為八。廣之由具顯。恐無進之漸。故今
略說云且止斯事。】
「巳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其間理非理妙辨於餘處。」
【述曰。一部之中。文分為二。此即第二顯略指廣。上
二句顯略。下二句指廣。略宣如前少句文義。欲為
始學。立其方隅。八義之中。理與非理。如彼理門因
門集量。具廣妙辨。
沼雖廁法莚。朽情難飾。濫因承乏。無以減言。於師
曾獲半殊。緣𨷂未蒙全寶。因訓之次。舉螢而助曦
光。其中文理是非。有智幸為詳定。】
因明論疏卷下
* No. 852-A
保元二年。專寺長講會。談因明大疏。至于能立不
成巳下疏文。諸本不同。或文上加文。取捨致謬。或
字下止字。是非多過。然今且依唐和論家。且以末
學愚案。[邪/心]奉講疏。有兩本之由。一慈恩製。如明詮
導疏。二淄州續。如今所寫疏。本疏文略而理狹。末
疏詞廣而義豐。續加之文。本無末有。半珠雖獲。全
寶莫窺。但有一文。本具末𨷂。如以量所攝言。簡不
定過也。詞異師資。勿輙添削。疏分本末。不偏是非
矣。
于時同三年春三月七日大法師藏俊記之
* No. 852-B
今勘唐和諸記。能立不成巳下。有基疏。有沼續。明
詮導疏基撰也。今所寫疏沼續也。要義抄云。基疏
初量不言極成比所有。直言非現比所有。一分不
極成。治續云。極成比所有。後量有法。基疏沼續同
云。極成現所有。一分不極成量也(巳上)。明詮云。言
將彼貿礙屬著無常者。沼法師云。將彼無常屬者
貿礙(云云)。餘文同也(巳上)。明燈抄云。文可通彼難
主離合釋難者。此沼師新續注加文也(巳上)。周記
[咒-几+巴]記明詮。上下其意同也。然有人見注文云。後𨷂
未獲。且獲半珠。謂無基疏者。違上諸文。不可依信。
但明燈抄云。文論能立法。至慧沼續者。注云。後𨷂
未得且獲半珠者。或有疏本無此文。准此卷末沼
法師語。故彼文云。於師曾獲半珠。緣𨷂未蒙全寶。
由此准知。沼師自注。今觀三卷。巳專伏膺。兩卷餘
半。既是過半。豈是半珠。非全名半。何必等分名半
焉。如華嚴序云。然一部之典。纔獲三萬餘言。唯啟
半珠。未窺全寶。言此經下本有十萬偈。而晉朝諍
纔三萬六千偈。所獲尚少。來及半分。而猶為半珠。
今此亦爾。不全名半耳(云云)。下文云。於師曾獲半
珠。緣𨷂未蒙全寶者。有唐本疏。能立不成。終注云
後𨷂未得且獲半珠(巳上)。重修序云。既逼半珠之
情。遂有獲麟之望。今意如彼。言緣𨷂者。為師為資
乎。未詳何也(云云)。此文似無基疏。然無續加文。故
作此言。同疏注也。
元曆乙巳之歲。暮春上旬之候。為充當年維摩會
講師。學因明疏之次。以祖師權別當權少僧都之
正本。而摸畢。
大法師信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