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續疏

因明入正理論續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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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能立不成。不明餘耶。答因親成宗。故有四過。喻

是助成。故無四過。又解。因是初相。據初辨四。顯第

二相亦有四種。彼開此合。義實相似。以喻唯因亦

有四種。一兩俱不成。即論說是隨一不成。彼聲論

師。對薩婆多。立聲常宗。無質礙因。舉喻如業。佛法

不許。即是隨一。雖俱所立無。且辨能隨一猶豫不

成。准理有二。一宗。二因。前巳具顯。今喻亦二。於中

綺互。或因猶豫非喻能立。或喻能立非因猶豫。或

俱猶豫。或俱不猶豫。前三是過。第四非過。且因猶

豫非喻能立者。如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烟為霧。

即立彼處定應有火。以現烟故。如厨舍等處。或指

如餘。疑或同喻。舉一例餘。即可思准。問因是宗法。

有法猶豫。因可成過。如厨等喻。立敵俱決知定是

烟。何成猶豫。答舉喻成因。又解。因有三相。二喻即

因。既第二相。何非猶豫。因既致惑。喻成不決。故亦

成過。

能立所依不成者。不同於因。有第二三相。無

宗有法。但𨷂初相。此所依無。能立亦無。然亦得名

無能立所依不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思受用

諸法宗。以是神我故。如眼等根。若言假我。因喻無

過。今言以是神我故因。佛法不許。故隨一無。此因

既無。故喻無依。此約依因。或喻所依無。名所依不

成。且約依因。如下更解。然有說言。若所依無。即無

俱不成。此未必爾。如清辨師。立聲是空。以所作性

故。如空華等。此所作性。依俗兩有。空華並無。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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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可非能立所依不成。又有云。謂所立既成。必

有所依。故無第四不成之過。今謂不爾。為依於彼

所立之宗。為喻依上所立無常。若依所立因喻相

似。喻依因不依。故知不可。若依喻上所立無常者。

是非喻依。依極微故。亦復不可。又縱有所立。不立

第四過。或若所立無。第四豈不立。設雙依彼有法

及法。如俱不成。豈無此過。若言即依因。如闕宗因。

豈無此過。問若喻上能立。不依所立。能立依何。答

二解。一云。以依因故。因無依無。問若因無依。喻是

何過。答若因依無。即不成因。因體非有。即是喻中

所依不成。問若言因無依故。即因不成。故喻能立

亦無。所依不成者。即無無宗有因喻等諸缺滅句。

若言無能別故。為無宗者。豈無所別。不無宗耶。若

言無所別即宗因無者。因有三相。彼伹無初。後二

相有。何不名因。若言過故不名因者。即十四因總

名不成。皆有過故。何須別說。然准道理。言因之時。

唯取初相。有法無故。闕無初相。即是無因。此即應

言無有法宗。因亦不成。言無宗有因者。約無能別宗。

亦復無妨。問喻上能立。何不依宗有法。而依因耶。

答以隔因故。問若隔因故。應不成宗。答助因有力。

故說成宗。問喻既依因。舉彼瓶等。欲何所用。答所

依有二。一自體依。二所助依。瓶自體依。因所助依。一

云。盡理而言。准論但約自體辨依。據兩俱隨一。但

望喻依。不可說言。無礙因上。兩俱隨一。不許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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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於喻依許不許故。此說為善。順論又故。問何以

得知有此四過。答准因可有。喻既助因。因既無巳。

喻何所助。如因成宗。有法無故。因何所成。故並為

過。此中細准有自他共全分一分有體無體。恐繁

且止。】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

【述曰。解所立不成有二。初牒前舉體。後約計釋成。

此初也。牒前總列宗因同前。但別舉喻。謂說如覺

覺者。即心心法之總名也。】

「然一初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

【述曰。下釋成。初能立有。後所立無。此初也。以心心

法皆無礙故。文准於前。】

「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述曰。釋所立無。喻上常住。實非所立。即同於彼。所

立能立。二種法者。即是其喻。從所同為名。故名所立。

准前能立亦有四種。即文所辨兩俱不成。若舉方時。

對大乘立隨一不成。外道立常而無質礙。佛法無

常亦同無礙。法上假故。

猶豫所立不成者。猶豫亦

二。綺互亦四。准前能立。如大乘人。對薩婆多。立預

流等。定有大乘種姓。然不定知此預流等。有大乘

姓不。故懷猶豫。因云。有性攝故。如餘有情。亦懷猶

豫。不知定有大乘姓不。此俱猶豫。餘者類思。所依

不成者。且約依宗為喻所依。如數論師對佛法者。

立眼等根為神我受用。同喻如色等。此即能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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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成故。喻無所立。亦無所依。由無所依。喻上所立。

亦不得成。有云。既有能立。故無第四。今難。若二立

無。豈無此過。故定為四。問喻上所立。為依何法。若

依能立。不應說因獨依有法。以因喻二俱能立故。

若依所立。如前巳難。答有二解。一云。依因雖俱能

立。不同於因。依於有法以隔因故。一云。依宗所立。

若爾即有隨一所依不成。宗中所立。敵不許故。答

既云諸皆方舉於喻。即兼合巳證彼極成。故得為

依。不同舉因未極成故。若爾有舉因巳。即解宗者。

依所立不。答亦不得同喻。先以不合故。又或舉因。

有未解故。若爾舉喻未解如何。一云。依喻所依。諸

說但舉瓶空等法。為喻依故。此解為正。若據後解。

所依不成。彼聲論師對大乘立。舉極微為喻。此闕

所依。所依既無。所立亦關。以大乘宗不立微故。細

准而言。有自他共全分一分有體無體。思之可悉。

恐繁不述。】

「俱不成者。」

【述曰。下解第三過。文分為三。初總牒彰。次別開列。

後重釋成。此初也。】

「復有二種有及非有。」

【述曰。此別開列也。初開後列。此二文也。有謂有彼

喻依。無即無彼喻依。俱不成者。即謂二立兩非有

也。】

「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無空論無俱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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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此重釋成。以立聲常無質礙因。瓶體雖有。常

無礙無。虗空體無。二亦不立。有無雖二。皆是俱無。

同無二立故。問虗空體無。常可不有。空體非有。無

礙寧無。答立常住宗。無質礙因。宗因俱表虗空不

有。常與無礙。二表俱無。故成過也。理門但舉有喻

所依。然兩俱隨一猶豫所依。及喻無依。皆略不明。

准此有無。有即初二。無即第四。或有或無即第三

過。此有四句。一宗因俱有體無俱不成。即對無空

論是。此中細分有三十六。且共宗因有體為首。對

共自他。無俱不成。綺互有三四句。自他宗因有體

對亦各三。合九四句。下三句中。亦各准此。即合三

十六種四句。更以分全相對綺互。恐繁不述。今且

約總為此四句。二宗因無體有俱不成。如數論師

對薩婆多。立思是我。以受用二十三諦故。如瓶盆

等。三宗因有體有俱不成。即論所說有俱不成是。

四宗因無體無俱不俱。即前第二。對佛法中無空

論者。然此亦有兩俱隨一猶豫。及所依俱不成。初

三各二。有及非有。且依有俱不成。兩俱有俱不成。

如論說是。隨一有二。一自隨一有俱不成者。如外

道立我能受苦樂。以作業故。對佛法中無空論者。

取為同喻。二他隨一有俱不成。如說聲常。無質礙

故。對佛法者。同喻如語業。猶豫有俱不成者。如說

彼厨等中定有火。以現烟故。如山等處。於霧等性。

既懷猶豫。火有不決。山處是有。故成猶豫。有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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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所依不成者。喻依既有。𨷂無此句。若說依因宗。

即有此句。前四句中。第二句是宗因無故。前之四

種。隨其所應。亦有共及自他。有體無體。全分一分。

思准可知。無俱不成。亦可准此。恐繁不述。問前二

偏無。何故不開有無二即。答有可互𨷂。無並不成。

故但合明。不開二種。又雙無既開。顯偏亦爾。偏既

不立。俱無亦然。以影略故。前解為正。無俱不成。俱

有兩俱。隨一無猶豫。及所依不成兩俱。無俱不成。

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常宗。所聞性因。如第八

識。二俱不立。有第八識故。隨一無俱不成者。如聲

論師對大乘者。立此比量。彼自不許有第八識故。

是自隨一。若聲論立此。對佛弟子。舉聲性喻。即他

隨一。何故無猶豫。無俱不成者。既無喻依。決無二

立。疑決既異。故𨷂此句。所依不成。若說依喻。即向

說是。皆無喻依。故說依宗因。即前宗因望喻四句中

第四句是。於中復有全分一分。恐繁不述。問真如

常有。故說為常。虗空恒無。設對無空。常何非有。又

虗空無。何非無礙。答夫立宗法。略有二種。一者但

遮而無有表。如言我無。但欲遮我。不欲立無。喻亦

但遮而不取表。二遮亦表。如說我常。非但遮無常。

亦表有常。體喻即具遮表。依前喻無體有遮。亦得

成依。後但有遮無表。二立𨷂。今立聲常。是有遮表。

對無空論。但有其遮。而無其表。故是喻過。有云。聲

宗上遮表。虗空喻上遮別。既兩俱成總非。能立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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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自答。若聲論師。作此立者。即是所立不成過者。

今謂不然。虗空之上。但有遮無常。無所表常。即所

立不成。既但遮礙。無所表礙。何非能立𨷂。古敘

他救聲云。無礙有遮有表。喻遮非表。喻不似因。亦

不得成。即自破云。如咽等所作。杖等所作。雖不相

似。所作義同。亦得成喻者。今謂此亦不爾。同有所

作。即遮表同。故得為因。彼遮無表。不與此例。古又

云。聲宗無礙。伹取其遮。故空同喻能立得有。又敘

難云。宗喻具二。取遮非表。亦無能立者。即自破云。

亦應小乘對大乘。立虗空是常。以非作故。立者許

具遮表。敵者即唯有遮。望自應有隨一不成過。故

知能立不成者。不約具遮表。此意以立對敵。敵但

許有遮。亦得成喻。全不許者。方是喻過。故將此量

為決定相違過者。此量亦非。誰言無過。對大乘立。

即無空論。所別不成。宗無簡故。因有隨一。并𨷂所

依及不定過。為如擇滅。為類龜毛。彼立空常。具有

遮表。龜毛無表。故成亦有有法自相相違。意立離

如別體是空。彼此共許。擇滅無為。非是虗空。空是

所諍。故成相違。又擇滅喻。常與非作。共許遮表。非

是不成。故所引非。又有云。設若救言。聲空俱取於

遮。不取於表。可非能立。𨷂不成過。然有破云。若聲

取遮不取表者。因喻亦爾。即有二過。違理及教。以

陳那菩薩理門論云。前是遮詮。後唯止濫。同唯取

遮。故違於教。此難亦非。以彼外道。不以理門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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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故。今者解云。此約虗空辨無二立者。據彼本計

言常。無礙具有遮表。不唯取遮。故是喻過。若唯取

遮。可違理失。宗因喻三俱有義故。或可違彼定因

所造本因明論。世共許故。可名違教。】

「無合者。」

【述曰。下解第四過有四。一牒章。二標體。三釋義。四

示法。此初也。】

「謂於是處無有配合。」

【述曰。標無合體。謂於是喻處。言配合者。相屬著義。

若不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等。即便不證

有所作處。無常必隨。即所作無常。不相屬著。是無

合義。由此無合。縱使聲上見有所作。不能成立聲

是無常。故若無合。即是喻過。若云諸所作者。皆是

無常。猶如瓶等。即能證彼無常。必隨所作性聲。既

有所作。亦必無常隨。即相屬著。是有合義。問諸所

作者皆是無常。合宗因不。有云不合。以聲無常他

不許故。但合宗外。餘有所作及無常。猶此相屬。能

顯聲上有所作故。無常必隨。今謂不爾。立喻本欲

成宗合。既不合於宗。立喻何關宗事。故云諸所作

者即苞瓶等。一切所作。及聲上所作。皆是無常者。

即瓶等一切所作。及聲上所作。皆是無常者。即瓶

等一切無常。并聲無常。即以無常。合屬所作。不欲

以瓶所作合聲所作。瓶無常合聲無常。若不無常

合屬所作。如何解同喻云。說因宗所隨。若云聲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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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他不許不合者。不爾。若彼許者。即立巳成。以彼

不許。故須合顯云諸所作皆是無常。猶如瓶等。故

集論云。以未所見邊。與所見邊和合。正說名之為

喻。又設難云。異喻亦言諸皆。豈欲籠括宗因邪。答

不例。異喻本欲離彼宗因。顯無宗處。因定不有。如

何得合。返顯順成諸皆之言。定合聲上所作。與彼

無常。令屬著因。問若爾喻合并說初相。云何理門

云同喻等顯第二相。答同喻體正顯第二。若說合

言喻上別義。是故古師於能立中。別立合結。又於

同喻。不說唯顯第二相言。故亦無失。】

「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

【述曰。此釋義也。謂但言譬如瓶等有所作性。及無

常性。不以所作成無常。伹於瓶上。雙現所作及無

常性。不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此釋前也。】

「言如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述曰。此示法也。但舉喻云。如瓶見有所作。及於無

常。不言諸所作者皆無常。故是無合。若如古師。立

聲無常。以所作故。猶若於瓶。即別合云。瓶有所作。

瓶即無常。當知聲有所作。聲亦無常。故因喻外別

立合支。陳那菩薩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即以瓶

等所作。并苞聲上所作之性。定是無常。猶如瓶等。

瓶等所作有作有無常。即顯聲有所作非常住。即

於喻上。義立合言。何須別立於合支也。由此准知。

喻上諸皆。具合宗喻。若不如是。豈得癈舊所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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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倒合者。」

【述曰。下解第五過。文有其二。初牒。後釋。此初也。】

「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

【述曰。下釋。釋中有二。初舉正合。後正顯倒。此初也。

宗因可知。】

「而倒說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

【述曰。正顯倒也。謂正應以所作證無常。今翻無常

證所作。故是喻過。即成非所立。有違自宗及相符

等。故理門云。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此二名譬

喻。餘皆此相似。又云。應以所作證無常。翻以無常

成所作。若爾應成非所樂不遍非樂等合離。如正

喻中。巳廣分別。前之三過。皆有自他共分全等。此

後二過。但有共全。無所餘也。或可分他自共。以隨

立量。有自等三故。總計似同。初二各四。第三有六。

以有有四。無中有二。成其十四。兼後二過。總有十

六。分自他共。有四十八。於中細分。有體無體。全分

一分。復以似因。問似喻過數乃無量。恐繁且止。】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述曰。第二總結可知。】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

【述曰。下解似異。五過為五。此即第一。於中有三。初

簡牒。次指體。後釋成。此初也。簡有二重。一簡似同。

云似異法中。二簡自五。以似異中過有五種。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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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不遣。故云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即牒也。】

「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

【述曰。第二指體。宗因同前。此中不舉。但標似異所

立不遣。此類非一。隨明於一。故云且也。或不具詞。

似五明一。故亦云且。】

「由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微是常住故。」

【述曰。下釋成有二。初所立有。後能立無。此初也。初

三句依指正釋。下兩句牒計顯成。聲勝二論。俱計

極微常故。不遣所立。】

「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述曰。下明能立無。准所立有。亦應言彼立極微有

質礙故。文影略爾。此中亦有兩俱隨一猶豫無依

不遣。或無第四過。以異喻體。但遮非表。依無非過。

伹有前三。或亦有之。如立我無。許諦攝故。異喻如

空。對無空論雖無所依。亦不遣所立宗法。異喻亦

無。俱同無故。然前解勝。此論所明聲。對勝論兩俱

不遣。若對薩婆多。隨一不遣。薩婆多計微非常故。

隨他准知。猶豫不遣者。如言彼山等處。定應有火。

以現烟故。如餘厨等處。異喻諸無火處。皆不現烟。

如餘處等。然有火處亦無有烟。故懷猶豫。不現烟。

處火為有無。故猶豫不遣。維摩經說。如無烟火。如

燋穀牙。今據顯相。故無違也。然隨所應。有自他共

全分一分等。】

「能立不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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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下解第二有三。初牒章。次指體。後釋成。此初

也。】

「謂說如業。」

【述曰。指體也。】

「但遣所立。」

【述曰。釋成有二。此釋所立無。以彼計業是無常故。】

「不遣能立彼說諸業無質礙故。」

【述曰。辨能立有有二。初明能立有。以牒計顯成。准

前應言。彼說諸業體是無常。無質礙故。牒計顯有。

以影彰無。此對勝論。俱能立不遣。對薩婆多等。隨

一不遣。餘思可悉。】

「俱不遣。」

【述曰。解第三過。文亦有三。此即牒也。】

「對彼有論說如虗空。」

【述曰。此指體也。即聲論師。對薩婆多等。立聲常無

礙。異喻如空。】

「由彼虗空不遣常性無質礙性。」

【述曰。釋成有二。初明二立有。後約計釋成。此初也。】

「以說虗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述曰。約計釋成也。兩宗俱計虗空實有。遍常無礙。

所以二立不遣也。問似同不成俱中開二。似異不

遣。何不別明。答同約遮表。無依成過。異遮非表。依

無俱遣。故無非過。問異喻但遮異無非過。遮有立

異。無豈非過。如立虗空。定應非有。以非作故。如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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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等。諸常有者。皆必非作。如空華等。豈非無體俱

不遣耶。答前望二宗。對立聲常。故同開二。此約別

立。故合為一。立有異有。即有不遣。若無必遣。立無

異無。即無不遣。異有必遣。故不開二。或可亦有以

同影異。故略不論。何者。如數論師對勝論。立神我

無作。以無礙故。如太虗空。異喻云。諸有作者。皆非

無礙。猶如時實。即有俱下遣。以勝論師所計時實。

無作無礙故。說如龜毛等。即無俱不遣。以於龜毛

等。亦是非作。非有礙故。此中亦有兩俱不遣。隨一

猶豫。及無所依。亦隨所應。有自他共分全等過。如

理思准。】

「不離者。」

【述曰。解第四過。文分為二。初牒章。後示法。此初也。】

「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述曰。此示法。離者不相屬著義。言諸無常者。即離

常宗。見彼質礙。離無礙因。將彼無常屬著質礙。返

顯無礙屬著常宗。故聲無礙。定是其常。今既但云

見彼有無常性。有質礙性。不以無常屬有礙性。即

不能明無宗之處。因定非有。何能返顯有無礙處。

定有其常。不令常無礙。互相屬著。故為過也。合即

先合聲上無礙。欲令無礙常住定隨離。即先離聲

上常住。欲令無宗。因定不有。返顯無礙之所至處。

定常住宗義隨逐。故理門云。說因宗所隨。宗無因

不有。依第立顯喻。由合故知因。此意由依第五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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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從所作生故是無常。又由及依如正喻解。以顯

於喻。因合方明。准此即是雙離宗因。合應返此。】

「倒離者。」

【述曰。下解第五過。文有二。如前科。此初也。】

「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述曰。示法。宗因同喻。皆悉同前。異喻應言諸無常

者。見彼質礙。即顯宗無。因定非有。返顯正因。除其

不定及相違濫。返顯有因。宗必隨逐。此則顯彼宗

因。今既倒云。諸有質礙。皆是無常。自以礙因。成非

常宗。不簡因濫。返顯於常。此有二過。如正異辨。不

離倒離。亦可有三。自他及共。無一分過。總計似異

中。亦有五十四。如似同說。或減十二俱不遣中。或

不開故。餘細分別。亦准上知。】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述曰。此解似中。大文第二結非真也。言如是者。即

指法之詞。復言等者。顯有不盡。向辨三支。皆據中

言。而有過故。未明缺減。非在言申分分單雙。此等

諸過。故以等等。宗因喻三。皆有不盡。故牒前三總

結非也。若爾何不言如是似宗因喻等。而言如是

等似宗因喻耶。答喻下言等。恐有離前似宗因喻。

別有似支。不唯於此三支辨過。顯離此三。更無有

別似立支故。於前等也。】

「復次為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

【述曰。上巳明真似立。次下第三明二真量。是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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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所須具。故次明之。文分為四。一明立意。二明遮

執。三辨量體。四明量果。或除伏難。此即初二與頌

先後次第不同。如前巳辨。問若名立具。應名能立。

即是悟他。如何說言為自開悟。答此造論者。欲顯

文約義繁故也。明此二量。親能自悟。隱悟他名。及

能立稱。次二立明顯亦他悟。踈亦能立。猶二燈炬

互相影故理門論解二量巳云。如是應知悟他比

量。亦不離此得成能立。故知能立必藉於此。顯即

悟他。明此二量親疎合說。通自他悟及以能立。此

即兼明立量意訖。當知唯有現比二量者。明遮執

也。唯言是遮。亦決定義。遮立教量。及譬喻等。決定

有此現比二量。故言唯有。問古立有多。今何立二。

答理門論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

量。為了知彼。更立餘量。故依二相唯立二量。問陳

那所造因明。意欲弘於本論解義。既相桙楯。何以

能得順成。答古師從詮及義智開三量。以義詮從

智。亦復開三。陳那巳後。以智從理。唯開二量。若順

古并詮。可開三量。癈詮從旨。古亦唯二。以聖教者。

二量之具。或謂所𠗦。當知唯言但遮一向執。異二

量外。別立至教及譬喻等。故不相違。廣此二量。如

章具辨。有依於此唯二量文。遂立量云。似現比等。

皆比量攝。如疏具述。有過不習。又傳立云。外道立

宗現比量外有至教等。量云。非比極成。現所有量

非現量攝。極成現量所不攝量所攝故。猶如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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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非比簡二分相符。以佛法許比量是現所有。非

現量攝。復欲取為同喻。即為顯因。具足三相。故言

極成現量。簡不極成。以佛法許至教亦是現量攝

故。言所有者。又簡自語相違。若直言極成現量非

現量攝。既言極成現量。復非現量攝。故有相違。又

若不言所有。不詮得至教量是現所有。然狹帶說。

故云所有量。因中言極成簡隨一過。以大乘至教

量。一分現量攝故。又量所攝。簡非量相符。以大乘

許非量現量所有非現量攝。又成立離比量外。更

有喻等量者。以大乘許譬喻量等。非現量攝。故立

量云。非現極成比所有量。非比量攝。極成比量所

不攝量所攝故如現量。簡過如前。陳那菩薩。與作

決定相違。初立現量之外。無別至教。取其一分。量

云非現極成。比所有一分。不極成量。是現量攝。比

量所不攝量所攝故。如現量。言一分者。取定心緣

教。即現量攝。不取散心。散心緣教。是比量攝。後簡

准此。又成離比量外無義准等。量云非比極成現

所有一分不極成量是比量攝。現量所不攝量所

攝故。如比量。簡過如前。又助難云。准外道量。能別

之中。犯他一分不極成過。以至教許有餘不立故。

是故陳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其二相體。今略明

之。一切諸法。各附巳體。所有別理。如於色等上苦

無常等。不由安立本有自性。即名自相。不同經中

所說自相。以分別心。假立一法。貫通諸法。如縷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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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由智安立。方說為有。此名共相。與經中共相體

別。如佛地論第六廣說。有說自相。如火熱相等。名

為自相。若為名言所詮顯者。此名共相。此釋不然。

違佛地論。若如火熱等。方名自相者。定心緣火。不

得彼熱應名緣共。及定心緣教所詮之理。亦為言

所詮。亦應名共相。若爾定心應名比量。不緣自相

故。然外道等。計一切言。得法自相。如名召火。伹取

於火明。得火之自相。佛法名言但得共相。彼即難

云。若得共相。喚火之時。應得於水。大乘解云。一切

名言。有遮有表。言火遮非火。非得火自相。而得火

來者。名言有表。故得於火。有助外難云。汝若言得

火自相。說及心緣。應燒心口。以得自相故。若他反

難云。汝定心緣火。既得自相。應亦燒心。此既不燒。

假智及詮。雖得自相。而不被燒。如何難我。即有解

云。境有離合殊。緣合境者被燒。定心離取。故不被

燒。由此前難。伹應難他名言。名言依語表。語表即

依身。是合中知。若得自相。即合被燒。今問。此難為

難因明自相。為經中自相耶。答云。依因明自相。若

爾此難並不應理。因明自相。非要如火熱為自相。

如何難彼令火燒心等。設縱依經自共相難。即不

得言假智及詮得自相。救彼假智詮。論自誠說得

共相故。若據外宗。彼非假智。得自相故。可依此智

以難於彼。彼返難曰。定心得自相。應定心被燒。亦

不得以離合取。救誰言定心。唯離取境。瑜伽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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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合取故。不許定中起五識者。可不通離合。既許

起五識意與彼俱。故通離合。又若離取。即不被燒。

亦應離取不得自相。火以熱觸為自相故。可通彼

難云。心細色麤。礙不礙別。雖得自相。亦不彼燒。且

如上界色。尚不許下界麤火所燒。恐心色殊。寧得

被燒。由此第八及身識等。雖取火自相。而皆不被

燒故。不得以離合釋難。今解。且自共相。外道未必

皆有此二。佛法之中。有此義故。彼外道等。但言火

等。即得火體。火體為自相。而不立共相。不須分別

經之與論。故總難之。若如說火得火自相。即應燒

口。此據言火在於口中。言得自相。自相亦不離口

中。故應燒口。或可抑難。非正難彼合口被燒。口是

發語之緣。非正語故。正難於彼聲應被燒。同身扶

塵俱有等故。或可難彼尋名取境之心。亦得自相。

得自相者。心應覺熱。若他返難。今尋名緣火之心。

亦應覺熱者。自是被屈。非預我宗。尋名假智。不得

彼火之自相故。若覺熱觸。即非假智。稱境知故。設定

心中尋名緣火等。亦是假智。不同比量。假立一法。

貫在餘法。名得自相。各附體故。名得自相。是現量

收。不得熱等相。故假智攝。知假想定變水火等。身

雖在中。而無燒濕等用。如上定心。緣下界火。雖是

現量。所帶相分。亦無熱濕等用。問若爾實變水火

地等時。心覺有熱濕等不合。雖覺暖濕等。而不分

別故。得火等自相。問因明自共相。有體無體耶。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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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量心緣所得自相。可取有體。亦緣有體法。冥自

體故。若比量緣有法及法。自共二種。緣因三相。此

之共相。全無其體。設定心緣。因彼名言行解緣者。

即是假智。依共相轉。然不計名。與所詮義。定相屬

著。故云得自相然是假。智緣。得名為共相。作行解

故。此亦共相。但於諸法。增益相狀故是無體。同名

句詮所依共相。若諸現量所緣自相。即不帶名言。

冥證法體。彼即有法即法性故。若佛心等。緣比量

共相等。亦無有體。許體遍緣。故亦無失。問瑜伽云。

聞謂比量。即緣名等。何得云現量。答彼約散心未

自在位。定自在位。即許現緣。有說共相。亦是有體

假。此定不然。以何為體。若有體者。百法何收。答言。

法同分攝。許不相應。是有體假。此亦不然。誰言不

相應。是有體假。瑜伽五十二云。緣去來生滅等。是

緣無識。若許有體。不證緣無。問空無我等。此之共

相。為有體無。有言有體。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

無我等。故此非無。故成唯識云。非異非不異。如無

常等性。又云。若無體者。如何與行非一異耶。今謂

不爾。若言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無我。故說非

無。即應與色等。是一而非異。如何非一異。又違五

十二五證緣無識。一緣無我觀智。二緣飲食。飲食

即香等。離色香等。都無所有。三耶見緣無。四又諸

行中無常無恒。不變共相觀。識非不緣。此五緣去

來生滅等。既引證緣無。明知此無體。且止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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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現量謂無分別。」

【述曰。下辨體有二。初辨現量體。後明比量體。辨現

量中。文復分四。一簡彰。二正辨。三釋義。四顯名。此

即初二。言此中者。是簡持義。向標二量。簡去比量。

持彰現量。故曰此中。言現量者。即正所持欲明之

量。謂無分別者。第二正辨。言現量者。謂無分別。問

以何智緣何境。離何分別。】

「若有正智於色等境。」

【述曰。第三釋義。文復分三。初簡邪。二定境。三所離。

此初二也。若有正智簡彼邪智。謂如翳目見於毛

輪第二月等。雖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而非現量。故

雜集云。現量者。自正明了無迷亂義。此中正智。即

彼無迷亂。離旋火輪。於色等義者。此定境也。言色

等者。等取香等。義謂境義。離諸暎障。即當雜集明

了。雖文不顯。義必如是。不爾。簡略過失不盡。如智

雖正。亦無分別。緣彼障境。應名現量故。】

「離名種等所有分別。」

【述曰。此所離也。謂有於前色等境上。雖無暎障。若

有名種等諸分別。亦非現量。故須離此名言分別。

種類分別。等取諸門分別。故理門論云。遠離一切

種類名言。假立無異諸門分別。言種類者。即勝論

師。大有同異。及數論師。所有三德等名言。即目短

為長等。皆非稱實。名為假立。依共相轉。名為無異。

諸門者。二十三諦。及六句等。或離一切種類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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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言非一。故名種類。即緣一切名言所詮定相計

屬。依此名言假立一法。貫通諸法。名為無異。遍宗

定有。異遍無等。名為諸門。此即簡盡。若唯簡外道。

及假名言。不簡比量心之所緣。過亦不盡。故須離

此所有分別。方為現量。若一往言。無二或三。所有

分別。有太寬失。非彼二三。全非現量。准七攝三。意

地唯除無分別智。餘位隨應。恒有破故。隨所應離。

講者敘之。然離分別。略有四類。一五識身。二五俱

意。三諸自證。四諸定心。此言於色等。即是五識。故

理門論次引頌云。

「 有法非一相

 根非一切行

 唯內證離言

 是色根境界」

次言意地亦有離諸分別。准證行轉。又於貪等諸

自證分。諸脩定者。離教分別。皆是現量。問此入正

理。為同於彼具明四類。為但五識。答有二解。一云

同彼。於色等境。且明五識。以相顯故。此偏說之。彼

論廣明。故具說四。二云具攝言也。等義不唯五境。

彼之三種。亦離名種等所有分別。此略總合。彼廣

別說。問別明於五。五根非一。各現取境。可名現現

別轉。餘三如何名現別轉。答各附體緣。不貫多法。

名為別轉。文同理門。義何妨別。若依初釋。即無此

妨。問言修定者。離教分別。豈諸定內不緣教耶。答

雖緣聖教。不同散心計名屬義。或義屬名。但藉能

詮。而悟所詮。然不分別定相屬義。故云離教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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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不緣。方名現量。若不爾者。應無漏心。皆不緣

教。八地巳去。何須佛說。】

「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述曰。此顯名也。此四類心。或唯五識。現體非一。名

為現現。各附境體。親明而取。離貫通緣。名為別轉。

由此現現各各別緣。故名現量故者。結上所以。是

名現量。類定其名。文上雖無是字。准解比量。即合

有之。彼文無故。𨷂結所以。影顯有故。文巧略也。或

是為故。伹為互文。其義相似。依理門論云。由不共

緣現現別轉故名現量。五根各各明照自境。名之

為現。識依於此。名為現現。各別取境。名為別轉。若

爾互用豈亦別緣。答依未自在。且作是說。若依前

解。即無此妨。或現之量五根非一名現現。識名為

量。現唯屬根。准理門釋。理則無違。若通明四。意根

非現。又𨷂其識自體現名。但隨所應。依主持業二

種釋也。】

「言比量者。」

【述曰。下明比量。文分為四。一牒量名。二出總體。三

重釋義。四結量名。此即初也。】

「謂藉眾相而觀於義。」

【述曰。此總出比體。初句出因。次句顯果。眾相謂因。

藉謂待藉。謂若有智藉三相因。因相有三。故名為

眾。或并言因。詮三相故。亦名為眾。又解。但義自比

量故。現比二因。皆且三相。故皆云眾。若其言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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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能立悟他門中。此自比量。疎亦悟他故。能立後

說。故理門云。如是應知。悟他比量。亦不離此得成

能立。即生因因。兼了果因。總名量故。謂待此因。而

方觀彼所立宗義。】

「相有三種如前巳說由彼為因於所比義。」

【述曰。下重釋義有二。初總釋因。次別顯果。此初文

也。言相有三。釋前眾相。離重言失。故指如前。由彼

為因。釋前藉字。由即因由藉待之義。於所比義。此

即釋前。而觀於彼所立宗義。前照境之能因。之為

觀。後約籌慮之用。號之曰比。】

「有正智生。」

【述曰。此別顯果。初明生因果。次明了因果。此即初

也。若從他生。若自比解。俱名正智。或簡因濫。謂雖

有智。藉三相因。而觀所立。猶預解起。或違智生此

因失。如前決定相違之因。或可釋疑。前伹略指三

相如前。即有疑云。如聲勝論因皆三相。豈緣彼智。

即為正耶。遂即釋云。雖具三相。有正智生。方真比

量。彼智成疑。故不為正。】

「了知有火或無常等。」

【述曰。此明了因果。或舉所了果。意明能了因。正顯

自悟比量故。了謂了因。即前生果。然下云於二量

中。即智名果者。以生因果。即體是量。一體義分。難

故偏辨。不爾。此中攝因不盡。正比量智。而為了因。

火無常等。是所了果。以其因有現比不同。果亦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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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火無常別了。火從烟量。因起了無常等。從所作

等比量因生。此二望智俱為遠因。是量具故。是量

境故。或緣於因。三相之智。望了宗智。猶疎於念。故

說為遠。名為量具。或緣此二因之智。及緣因之念。

為智近因。憶本先知所有烟處。必定有火。憶瓶所

作。而是無常。故能生智了彼二果。初解遠近。理將

為勝。故門論中舉二量巳。後別說念。准彼即是以

境并了因智俱。名現比量。故理門云。謂於所比審

觀察智。從現量生。或比量生。及憶此因與所立宗。

不相離念。由是成前。舉所說力。念因同品定有等

故。是近及遠。比度因故。俱名比量。問現量者。為境

為必。答二種俱是。境現量所緣。從心名現量。或體

顯現。為心所量。名為現量。問此言比量者。為比量

智。為所觀因。答即所觀因。及知此聲所作因智。此

未能生比量智果。知有所作處。即與無常宗。不相

離者。是念力故。能生比智。皆名比量。然比量體。正

取解宗之智。故下云。於二量中。即智名果。亦名為

量故。問若爾現量知因智念。俱非比量智之正體。

何名比量。答此三能為比量之智。近遠生因。因從

果名。故理門云。是近及遠。比量因故。俱名比量。又

云。此依作具作者而說。如似伐樹。斧等為作具。人

為作者。彼樹得倒。人為近因。斧為遠因。有云。斧親

斷樹為近因。人持於斧疎非親因。此現比量為作

具。憶因之念為作者。或復翻此。簡前二釋。故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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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然前解正。又解。作者正了宗智。作具即是現比

二因。及憶因宗不相離念。俱名比量者。依作者作

具而說故。此解俱名量所以。不欲宣解能生比智

近遠之因。問理門論中。現比量境及緣因念。隨其

所應。俱名現比。如何此中但說於智。何理得知。彼

於現境。亦名現量。比量之因亦名比量。答理門論

云。問何故此中與前現量別異遠立。此問詞。為現

二門。此處亦應於其比果。說為比量。彼處亦應於

其現因。說為現量。俱不遮止。此答詞。即互明也。今

者此中但出量體。略彼作具之與作者。略廣故爾。】

「是名比量。」

【述曰。第四結名。由藉三相因比度知有火無常等

故。是名比量。故是二字。如前應知。】

「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

亦名為量。」

【述曰。第四明量果也。問前有正智。了知有火及無

常等。以明果訖。如何此處復明量果。答前明比量

智所量之果。此明了宗能量智果。能量所量量果

別故。或前望生因果。此辨能了果。或除伏難。謂有

難云。有尺秤等為能量。絹布等為所量。記數之智

為量果。汝此二量。火無常等為所量。現比量智為

能量。何者為量果。或薩婆多等難。我以境為所量。

根為能量。彼以根見等不許識見。故根能量。依根

所起心及心所。而為量果。汝大乘中。即智為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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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何為量果。或諸外道。執境為所量。諸智為能量。

神我為量果。彼計神我。為能受者。知者等故。汝佛

法中既不立我。何為量果。智即能量故。論主答云。

於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

還為能量果。彼復問云。何故即智復名果耶。答云。

夫言量果。能知於彼。即此量智親能明證彼二境

相。所以名果。彼之相境相。於心上現名。而有顯現。

假說心之一分。名為能量。云如作用。既於一心。義

分能所。是故量果亦名為量。或彼所量。即於心現。

不離心故。亦名為量。以境亦心。依二分解。或此中

意約三分明。能量見分。量果自證分。體不離用。即

智名果。是能證彼見分相故。相謂行相體相。非相

分名相。如有作用而顯現者。簡異正量。彼心取境。

如日舒光。如鉗鉗物。親照執故。今者大乘依自證

分。起此見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為境生識。是緣

知假。如有作用自證能起。故云而顯現故。不同彼

執直實取境。此自證分。亦名為量。亦彼見分。或此

相分。亦名為量。不離能量故。如言唯識等。此順陳

那三分義解。故理門云。又於此中無別量果。以即

此體似義生故。似有用故。假說為量。】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

【述曰。下第四大段。明二似量。真似相形。故次明也。

於中有二。初似現。後似比。似現之中復分為二。初

標。後釋。此即初也。標中有三。一標似現體。二標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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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由。三標定似名。有分別智。謂有如前帶名種等。

諸分別智。不稱實境。別妄解生。名於義異轉。名似

現量。此標似名也。】

「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

【述曰。此下釋也。釋文亦三。即釋初也。謂諸有緣瓶

衣等智。不稱實境。妄分別生。准理而言。有五種智。

皆名似現。一散心緣過去。二獨頭意緣現在。三散

意緣未來。四緣三世疑智。五緣現在惑亂解。謂見

杌為人。覩陽炎為水。及瓶衣等。名惑亂智。皆非現量。

是似現收。或諸外道及餘情類。謂現量得故。故理

門云。伹於此中了餘境分。不名現量。由此即說憶

念比度悕求疑智惑亂智等。於鹿愛等。皆非現量。

隨先所愛分別轉故。五智如次配意念等智。下言

等。是向內等。離此更無可外等故。於鹿愛等者。西

城共呼陽炎為鹿愛。鹿以熱渴。謂之為水。而生愛

故。此境言等。等彼見杌。謂之為人。病眼空華毛輪

二月及瓶衣等。故彼復言。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

等數等舉等有性瓶性等智。皆似現量。是假非真。

名世俗有。舉瓶等取外道五唯量實句義等數。即

勝論所計德句。言等取彼量合離等。舉即業句。取

捨屈申行。舉即彼取。或是彼行。以等於餘。有性即

大有瓶性等。瓶性即同異。等取和合句等。智即緣

此之智。皆似現量。此等皆於五塵實境之中。作餘

行相。假合餘義分別轉故。問此緣瓶等智。既名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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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現比非量三中何收。答非量所攝。問如第七識

緣八執我。可名非量。汎緣衣瓶。既非執心。何名非

量。答應知非量不要執心。但不稱境別作餘解。即

名非量。以緣瓶等心雖不必執。但惑亂故。謂為實

瓶。故是非量。問既有瓶衣。緣彼智起。應是稱知。何

名分別。】

「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

【述曰。此釋所由。由彼諸智。於四塵境。不以自相為

所觀境。於上增益。別實有物。而為所緣。名為異轉。

此意以瓶衣等體即四塵。依四塵上。假名瓶衣。唯

有共相。無其自體。此智不以本自相四塵而為所

緣。但於此共相瓶衣假法而轉。謂為實有。故名分

別。】

「名似現量。」

【述曰。此釋定似名。由彼瓶衣依四塵假。但意識緣

共相而轉。實非眼識現量而得。自謂眼見此瓶衣

等。名似現量。又但分別執為實有。謂自識現得。亦

名似現。不但似眼現量而得。名似現量。此釋盡理。

前解句故。】

「若似同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

【述曰。此第二解似比。文亦有二。初標。後釋。此即初

也。於中有三。初標所因。次標似體。後標似名。似因

智者。似因及緣。似因之智為先。生後了似宗智。名

似比量。問何故似現先標似體。後標似因。此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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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先因後果。答彼之似現。由率遇境。即便取解。謂

為實有。非後疇度。故先標果。此似比量。要因在先。

後方推度。邪智後起。故先舉因。或復影顯。三句三

文。如次配釋。】

「似因多種如先巳說用彼為因。」

【述曰。下釋。如先所說。宗之九過。因十四過。及其似

喻。皆生智因。並名似因。前巳廣明。恐繁故指。准標

有智及因。今釋亦有所知之因。及能知智。皆不正

故。俱名似因。然釋文無。即舉因顯。用彼因智以為

先因。准理標中亦合云。若似因智及耶憶彼所立

宗因不相離念。為先文略故爾。釋文隨標。亦略不

說。】

「於似所比諸有智生。」

【述曰。釋前所起諸似義智。起之與生。義同文異。如

於霧等。妄謂為烟。言於似所比。耶證有火。於中智

起。言有智生。】

「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述曰。此釋名也。由彼耶因。妄起耶智。不能正解彼

火有無等。是真之流。而非真故。名似比量。】

「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

【述曰。下第五大段解真能破。文段分三。初總標能

破。次辨能破境。後兼顯悟他。結能破號。或分為四。

初二如前。第三出能破體。第四結能破名。或初標。

後釋。標中有三。若正顯示標能破體。能立過失。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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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破境。說名能破。標能破名。後釋中先境。次體。後

名。且依初科。此即初也。他立有失。如實能知。顯令

他悟名。若正顯示能立過失。其失者何。】

「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

相違因性及喻過性。」

【述曰。此辨能破境。則他立失分二。初辨𨷂支。次明

前失。言初能立缺減過性。此即初辨𨷂支。或總無

言。或言無義。過重先明。故云初也。此之缺減。古師

約宗因喻。或七六句。陳那巳後。約因三相。亦或六

七。並如前辨。或且約陳那因三相。為七句者。𨷂一

有三者。如數論師對聲論。立聲是無常。眼所見故。

聲無常宗。瓶色盆等為同品。虗空等為異品。此但

𨷂初而有後二。聲論對薩婆多。立聲為常宗。所聞

性故。虗空為共同品。瓶盆等為異。𨷂第二相。所量

性因。𨷂第三相。𨷂二有三者。如立聲非勤發鼻取

故。虗空等為同。瓶盆等為異。𨷂初二相。如立我常

對佛法者。因云。非勤勇發。虗空為同。電等為異。因

𨷂所依。故無初相。電等上有。𨷂第三相。四相違因。

即𨷂後二相。如立聲常眼所見故。虗空為同。色等

為異。三相俱𨷂。立宗過性等下。別明支過。此等或

於能破。立所破名。故理門云。此中能破𨷂減等言

者。謂前所說。𨷂減言詞諸分過失。彼一一言。皆名

能破。或於所破。立能破名。理門又云。云何同法相

似能破。於所作中。說能作故。傳生起故。作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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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能立缺減等。名為能破。能破理在出彼過

言故。答此於能破。說所破名。據實能破。在於言也。

或於所作說能作名。能立缺減等為因。能起此能

破言。名為能作。即能破言從彼似起。名為所作。起

及生作。名殊義一。破實在言。言缺減能破等。是於

所作立能作名。亦如於果立彼因號。或可此唯約

境。以下更云顯示此言。若前是言。何須後說。】

「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述曰。兼顯悟他結能破號。立者過生。敵責汝失。立

證俱問其失者。何名為問者。敵能正顯缺減等。非

明之在言名顯示。此由能破言。曉悟彼問。令知其

失。捨妄趣真。此即悟他名為能破。此即兼明悟他。

以釋能破名。簡雖破他。不令他悟。亦非能破。亦有

立量破他名為能破。此中且約出過破他。名為能

破。或由彼立量有過故。方立量破。即亦顯彼。故此

攝盡。若他無過。量破即似。非正能破。】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

【述曰。此大段第六明似能破。文分為三。初標似能

破。次出似破體。後結似破名。并釋所以。此初也。】

「謂於圓滿能立至有過喻言。」

【述曰。此出喻能破體。初明妄言𨷂。後辨正言。即敵

者量圓。妄言有缺。宗因喻正。虗謂為耶。不了彼真。

興言自負。由對真立。名似能破。准真能破。思之可

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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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言說名似能破。」

【述曰。下結似能破名。并釋所以。於中分二。即結及

釋。此即初也。如是者指前之詞。言說者。即圓滿能

立缺減言等。如此等言。名為似破。問何故於圓滿

能立。顯示缺減性言等。為似能破。】

「以不能顯他宗過故彼無過故。」

【述曰。釋所以。夫能破者。彼立有過。如實出之。顯示

立證。令知其失。能生彼智。此有悟他之能。可名能

破。彼實無犯。妄起言非。以不能顯他宗之過。何不

能顯彼無過故。又他過量。不如實知。於非過支。妄

生彈詰。亦是不能顯他過失。以無過故。設立量非。

不如其非正能顯示。亦似能破。今據決定。舉真能

立。】

「且止斯事。」

【述曰。大文第三方隅略示。顯息煩文。論斯八義。真

似寔繁。略辨為八。廣之由具顯。恐無進之漸。故今

略說云且止斯事。】

「巳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其間理非理妙辨於餘處。」

【述曰。一部之中。文分為二。此即第二顯略指廣。上

二句顯略。下二句指廣。略宣如前少句文義。欲為

始學。立其方隅。八義之中。理與非理。如彼理門因

門集量。具廣妙辨。

沼雖廁法莚。朽情難飾。濫因承乏。無以減言。於師

曾獲半殊。緣𨷂未蒙全寶。因訓之次。舉螢而助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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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其中文理是非。有智幸為詳定。】

因明論疏卷下

* No. 852-A

保元二年。專寺長講會。談因明大疏。至于能立不

成巳下疏文。諸本不同。或文上加文。取捨致謬。或

字下止字。是非多過。然今且依唐和論家。且以末

學愚案。[邪/心]奉講疏。有兩本之由。一慈恩製。如明詮

導疏。二淄州續。如今所寫疏。本疏文略而理狹。末

疏詞廣而義豐。續加之文。本無末有。半珠雖獲。全

寶莫窺。但有一文。本具末𨷂。如以量所攝言。簡不

定過也。詞異師資。勿輙添削。疏分本末。不偏是非

矣。

于時同三年春三月七日大法師藏俊記之

* No. 852-B

今勘唐和諸記。能立不成巳下。有基疏。有沼續。明

詮導疏基撰也。今所寫疏沼續也。要義抄云。基疏

初量不言極成比所有。直言非現比所有。一分不

極成。治續云。極成比所有。後量有法。基疏沼續同

云。極成現所有。一分不極成量也(巳上)。明詮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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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彼貿礙屬著無常者。沼法師云。將彼無常屬者

貿礙(云云)。餘文同也(巳上)。明燈抄云。文可通彼難

主離合釋難者。此沼師新續注加文也(巳上)。周記

[咒-几+巴]記明詮。上下其意同也。然有人見注文云。後𨷂

未獲。且獲半珠。謂無基疏者。違上諸文。不可依信。

但明燈抄云。文論能立法。至慧沼續者。注云。後𨷂

未得且獲半珠者。或有疏本無此文。准此卷末沼

法師語。故彼文云。於師曾獲半珠。緣𨷂未蒙全寶。

由此准知。沼師自注。今觀三卷。巳專伏膺。兩卷餘

半。既是過半。豈是半珠。非全名半。何必等分名半

焉。如華嚴序云。然一部之典。纔獲三萬餘言。唯啟

半珠。未窺全寶。言此經下本有十萬偈。而晉朝諍

纔三萬六千偈。所獲尚少。來及半分。而猶為半珠。

今此亦爾。不全名半耳(云云)。下文云。於師曾獲半

珠。緣𨷂未蒙全寶者。有唐本疏。能立不成。終注云

後𨷂未得且獲半珠(巳上)。重修序云。既逼半珠之

情。遂有獲麟之望。今意如彼。言緣𨷂者。為師為資

乎。未詳何也(云云)。此文似無基疏。然無續加文。故

作此言。同疏注也。

元曆乙巳之歲。暮春上旬之候。為充當年維摩會

講師。學因明疏之次。以祖師權別當權少僧都之

正本。而摸畢。

大法師信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