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集解
因明入正理論集解
揣摩依傍者比也。至以龍樹論與清涼永明所引因
明疏鈔語。參互考訂。則所牴牾亦復有之。於是晝而
考夜而思。研究不輟。寢食俱忘。如坐暗室。久而漸明。
今則了了盡見室中諸物。乃至鍼縷亦無所眩矣。因
採集諸論有關者。及三家註疏之合者。重為解釋一
過。始於五月十一日。成於是月二十日。嗚呼此論不
過立破之規矩耳。非有微言奧義待悟而明者也。況
古疏鈔雖不可考見。而頗散見於諸處。收合餘燼。猶
足發明。況其間一字一句具有來歷。亦散見諸論中。
何至以臆決哉。學此論者。非失傳之患。患不深思博
究耳。余以措大。白首逃禪。況今久病。其於此論。如管
窺天而蠡測海。豈敢自謂能深思博究。所為諄諄若
此者。正自量無能。而重有望於諸師。不安於其所巳
至。而益勉其所未至也。中所引用。成說為多。故名集
解。表非巳見。間有指他非。以明巳是者。盖有不得巳
焉。眾言淆亂。學者倀倀焉。眩於所從。如見迷途者。方
從人問津。而初告者。又非是忍不明言。其非是導之
正途。乃坐視其迷耶。昔奘師之未至西天也。文殊警
止戒賢之自裁。以待其至。其未還也。復警之使速還。
可見此方與此一宗。有大因緣。晦而復明。絕而復續。
正在今日。吾輩不可不彊自力。凡預此宗者。皆他日
龍華一會之人。非則相與共斥之。是則相與共遵之。
無分爾我。無較短長。而又不可以大家打哄。護痛惜
情。為無爾我短長。不然且有自誤誤人之咎。三塗惡
報且不能免。況可作見慈氏之羔雉乎。此語不真。此
舌當拔。
萬曆四十年歲次壬子夏至前一日念西居士王肯
堂力疾書No. 857
因明入正理論
金壇 王肯堂 集釋
【△科文分四。初釋題。
因明者。地持論云。菩薩求
法。當於何求。當於一切五明處求。云何五明處。謂
內明處。醫方明處。因明處。聲明處。工業明處。詳具
瑜伽師地論本地分中聞所成地。其解因明處云。
謂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能
隨順法。名諸所有事。諸所有事。即是因明。為因照
明觀察義故。又說此中略有七種。一論體性。二論
處所。三論所依。四論莊嚴。五論墮負。六論出離。七
論多所作法。今此論中八門二益。即七種中論所
依一種也。而體性等六種巳在其中矣。因明能入。
正理所入。入者能所契合解證相應之謂也。因有
二種。謂生因。了因。生因如種生芽。了因如燈照物。
然此二因。各有三種。生因三者。一言生因。二智生
因。三義生因。了因三者。一智了因。二言了因。三義
了因。因具三相。名為正因。明即正智。通乎因果。因
智即始量度者。果智即終決了者。正理者。謂世出
世法真俗二諦各有自然當然之理。離諸邪倒。故
名為正。如以初三攝眼所不攝為因。成立色定不
離眼識。三相無缺。便顯唯識正理(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定不
離眼識宗。因云。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眼識。釋見後文)。以緣生為因。成
立有為空無性宗。便顯有為正理(量云。有為是有法。定空無性是
宗。因云。從緣生故。同喻云如幻法。幻法從緣生。幻法空無性。有為從緣生。有為空無性)。以不
起為因。成立無為非實有。便顯無為正理(量云。無為是有
法。定無實故。是宗法。因云。不起故。同喻云。如空華。空華無有起。空華無有實。無為無有起。無為亦無實。□出
大乘掌珍論一論唯釋此二種比量)。是皆由因發明。得入正理。故曰
因明入正理也。量有三支獨曰因明者。因有力故。
宗非因不顯。喻非因不立故。因中三相。徧是宗法。
則攝宗也。同品定有。異品徧無。則攝喻也。又此三
支。若望所生智果。總名為因。故後文云。由彼為因。
於所比義。有正智生。故知舉因。三支備矣。古疏問。
夫論立量。三支圓滿。果明不舉。獨唱因明。答。有二
解。一者。對敵申量。即能立三支具足。敵者起智所
由。並得稱因。所生敵者。即號為明。理智合舉。故說
因明。二者。就比量中。有許未許。為成未許。必有能
成。即能成是因。所成是果。宗由因顯。義得分明。此
即因果雙彰。理無違妨。慈恩大師云。因明論者。元
唯佛說。文廣義散。備在眾經。劫初足目。創標真似。
爰暨世親。再陳軌式。雖紀綱巳列。而幽致未分。故
使賓主對揚。猶疑立破之則。有陳那菩薩者。賢劫
千佛之一佛也。匿跡巖藪。棲巒等持。觀述作之利
害。審文義之繁約。於時巖谷振吼。雲霞變彩。山神
捧菩薩足高數百尺。唱言。佛說因明。玄妙難究。如
來滅後。大義淪絕。今幸福智攸邈。深達聖旨。因明
論道。願請重弘。菩薩乃放神光。照燭機感。時彼南
印度按達羅國王。見放光明。疑入金剛喻定。請證
無學果。菩薩曰。入定觀察。將釋深經。心期大覺。非
願小果。王言。無學果者。諸聖攸仰。請尊速證。菩薩
撫之。欲遂王請。妙吉祥菩薩因彈指警曰。何捨大
心。方興小志。為廣利益者。當轉慈氏所說瑜伽。匡
正頹綱。可製因明。重成規矩。陳那敬受指誨。奉以
周旋。於是覃思研精。乃作因明正理門論。正理者。
諸法本真之體義。門者。權衡照解之所由。據此。則
似此論為能入。陳那論為所入也。藏中有因明正
理門論兩譯。乃大域龍樹菩薩造。而陳那之論莫
可攷見矣。
△次論主。】
「商羯羅主菩薩造」
【商羯羅主。未見的翻。後序云。奧有天主苦薩。今釋
者遂以商羯羅為天字。然天之梵語。自曰提婆。或
應四字皆梵語耳。菩薩。具云菩提薩埵。此云覺有
情。悲智雙運自他俱利之稱也。
△三譯人。】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唐高祖皇帝李淵。為太原留守。進封唐公。後有天
不。遂為國號。三藏者。經。律。論也。法師行迹。具慈恩
傳。得此論與翻譯本末。則後序備矣。
△四正文四。
初頌。】
「 能立與能破
及似唯悟他
現量與比量
及似唯自悟」
【此之一偈。總有八義。一真能立(此標名。下釋義)。謂對敵伸
量(釋上能立二字)。三分圓明(圓謂不缺。明謂不謬。此釋真字)。開曉於他故
(由所立真故。即能生他智果。下反此可知)。二真能破。謂斥他支量。非圓
有謬。示悟於主故。三似能立。謂對敵伸量。三分闕
謬。非曉於敵故。四似能破。謂妄斥他量。非圓有謬。
不悟於主故五真現量。謂於色等義。有正智生。自
相處轉故(無分別智。得境自性)。六真比量。謂藉眾相。而觀於
義(如見煙知火)。相應智起故。七似現量。謂有分別智。於
義異轉(不稱實境而知故)。了瓶衣等故(瓶衣假合。非真現量境)。八似
比量。謂以似因智。於所比義。相違。解起故。悟他。自
悟。即二益也。悟他者。由能立破。皆能啟他未了義
故。自悟者。由現比量能引有無分別二智故。自悟
悟他。似亦例爾。
△次論釋頌八。】
「如是總攝諸論要義。」
【謂此一偈。攝盡諸論之中要義。以論雖多。不出八
門二益立破之規矩也。
△八中初真能立門二。先
總示三支。】
「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
問者未了義故。」
【言此中者。起論端義。或簡持義。是宗等中。故名此
中。簡謂簡他。持謂持自。揀非他論。持此論中所應
說也。初句。舉法標名。宗等。等餘因喻。能立有二。一
三支為能立。對問者得名。二因喻為能立。對宗得
名。今即前義也。故結云。如是三分。說名能立。由宗
下。釋成。以對問者。說名能立。開示未了。即悟他也。
△後別開三支四。初宗。】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
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此中。真能立中也。宗有二訓。所宗名宗。主也。能宗
名宗。尚也。隨自愛樂所崇尚義。以為其主。啟悟於
他。故名為宗。宗有依有體。極成有法。前陳宗依也。
極成能別。後陳宗體也。宗體所依。故名宗依。宗體
為能別。則宗依為所別矣。言有法者。如色聲等。有
體當情。故名有法。言極成者。此能所別。須要立敵
兩家共許。方曰極成。問。立敵共諍。名為宗體。何要
共許方極成耶。答。一開口時。便被敵者遮曰。世間
本無如是道理。何用諍為。則立義不成矣。故先泯
諍之迹以為入諍之路耳。如唐三藏立唯識量云。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此極成言。即簡自他兩般不
極成色。諸小乘說最後身菩薩染污諸色。一切佛
有漏之色。大乘不許有故。此是他法自不許者。若
立為唯識。便犯一分自所別不極成。亦有一分違
宗之失。大乘宗說十方佛色。及佛無漏色。小乘不
許有故。此是自法他不許者。若立為唯識。便犯他
一分所別不成。其此二因。皆有隨一一分所依不
成。說極成言。為簡於此。今者立二所餘兩家共許
諸色為唯識故。宗後陳言定不離眼識。是極成能
別。問。小乘既不許色不離眼識。何不犯能別不極
成過耶。答。今此是有法宗依。但他宗中有不離義
便得。以小乘許眼識緣色親取其體有不離義。兼
許眼識當體亦不離眼識。故無能別不極成過。問。
既共許有。豈無相符過耶。答。大乘但許境不離心。
外無實境若前陳後陳和合為宗了。立者即許。敵
者不許。立敵共諍。名為宗體。故無相符之過。此中
伹諍言陳耳。未推意許也。差別性故者。謂宗依宗
體之上。有此種種差別性故。所以定須置極成言
以簡別之。方不犯似立宗中相違五過不極成四
過也。隨自樂三句。前巳釋訖。對因能成。故名所成。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立宗式也。九種宗法。皆以聲
為有法者。聲體微妙。不在四微之數。四大於四微。
有具不具。唯聲皆具。故或計常。或計無常。夫常與
無常。皆為邊見。而此以無常立為宗式。至後出過
屢舉常宗。蓋有意焉。常住事勝。眾生欣樂。多生耽
著。無常事劣。能引諸苦。易生厭離。是以經論廣破
常見。屢言無常。能了此義。則於此論思過半矣。
△
二因四。初總標三相。】
「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謂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
品徧無性。」
【華嚴鈔云。所言因者。所由所以順益待籍之義相
也。由有此所由所以順益待籍。宗果方明。故說此
等名為因也。此即要是宗之所由。亦是宗之所以
等。由此即顯與所立宗一向一味。能建立宗。名為
因也。此因通乎生了。生了各有三種。如前巳說。據
智覺言。三支比量。理貫五明。以破立為宗。言生智
了為體。則生了二因。各取三種中第一種為因。明
矣。同異二品。釋見下文。宗法即因。以如是因。成如
是宗。名宗法也。或云。如舉聲言。未立宗時。但詮聲
之自性。名為有法。若云是無常者。即詮聲之差別。
謂是無常聲。非是其常。今言宗法。即差別法也。此
中三相。即隨舉一因。望於三處。立三相名。如立聲
是無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異喻如空等。即此所
作性。望於無常聲法之上。決定有性。名徧是宗法
性。望於瓶等同品法上。定有所作。名同品定有性。
望於空等異品法上。徧無所作。名異品徧無性。此
所作性。具三相巳。方真成無常因也。此三相。翻下
似因一十四過。
△二別釋二相。】
「云何名為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
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異品者。謂於是處。無
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虗空等。」
【所立法者。所立之宗法也。謂喻要與宗之義類。均
平齊等。謂之同品。如立無常。所立法也。瓶等無常。
均等義品也。是處。異品處也。宗與因對同品敵體
相番。方為異品。無之一字。非止相違別異而巳。故
龍樹云。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隣近均等。說名同品。
以一切義皆名品故。若所立無。說名異品。非與同
品相違或異。若相違者。應惟簡別。若別異者。應無
有因。由此道理。所作性故。能成無常及無我等。不
相違故。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名似因。
如無違法相違亦爾。所成法無定無有故。非如瓶
等因成猶豫。於彼展轉無中有故。以所作性現見
離瓶於衣等有。非離無常於無我等此因有故。云
何別法於別處轉。由彼相似。不說異名。言即是此。
故無有失。若不說異。云何此因說名宗法。此中但
說定是宗法。不欲說言惟是宗法。若爾同品應亦
名宗。不然別處說所成故。因必無異。方成比量。故
不相似。
△三結成因性。】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徧是宗法。於同品
定有性。異品徧無性。是無常等因。」
【先釋同異二品。尚未明因性。至此方結示因之三
性也。如舉所作性因。此因要具三性。方是無常之
因。徧是宗法者。謂凡是一切所作性者。皆是無常
宗法。少有不是此宗法者。則所作因為不成過。同
品定有者。此所作性。要於無常同品法中。決定有
性。方為正因。設於無常同品法中或不定有。為不
定過。即似因也。異品徧無者。此所作性。要於虗空
異品法中。皆無其性。如於異中少有所作。此因則
寬。相違不定。故此三性。翻十四過。
○因明正理門
論九種宗法。謂立聲常。所量性故。或立無常。所作
性故。或立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或立為常。所
作性故。或立為常。所聞性故。或立為常。勤勇無間
所發性故。或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或立無
常。勤勇無間所發故。或立為常。無觸對故。此中立
式顯過之宗因。不出此九種中。此似楷定以所作
性。與勤勇無間所發性。為無常正因。三相具足。然
所作性即可爾。其勤勇無間所發性。於無常宗亦
非正因。故龍樹云。如前成立聲是無常。勤勇無間
所發性故。現見勤勇無間所發。或顯或生。故成猶
豫。今所成立為顯為生。是故不應以如是因證無
常義。又異品非勤勇無間所發。如電光等。及樹聲
水聲風聲。亦是無常。則非徧無。又缺第三相矣。此
但借為例耳。或謂於多因中檢此二因為此論中
能立之因性者誤也。
○論主舉此。貴圖易曉。今應
取奘師比量為正式。即前色不離眼識宗。因云。𣅀
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眼識。宗中眼識。意
許是自證分因識。喻中眼識意許是見分果識相
分見分皆不離自證分故。三藏意許相分色為有
法也。如是。則何不立量云。相分是有法。定不離自
證分是宗。因云。是彼識分故。同喻如見分。曰。小乘
不許有四分故。恐犯隨一等過。故但言眼識。問。此
量言陳。立得何色耶。曰。若但望言陳。即相質二色
俱成不得。若將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既分相
分本質色。便是不極成。前陳何言極成色耶。相分
非共許故。曰。若望言陳有法自相。立敵共許色。故
著極成。若相分色。是大乘意許。何關言陳自相。寧
有不極成乎。言初三攝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
初之一界也。即眼根界。眼識界。色境界。是十八界
中初三界也。設不言初三攝。但言眼所不。攝。復有
何過。曰。有二過。一不定過。二違自教過。且不定過
者。若立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自證分)。因云。
眼所不攝故。喻如眼識(見分)。即眼所不攝因闊。向異
喻後五三上轉。皆是眼所不攝故。被外人出不定
過云。為如眼識(同喻見分)眼所不攝。眼識(見分)不離眼識
(自證分)。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自證分)耶。為如後五三亦
是眼所不攝。後五三定離眼識(見分)。却證汝極成色
定離眼識(自證分)耶。問。今大乘言後五三亦不離眼
識(見分)。得否。答。設大乘許後五三亦不離眼識(見分)免
犯不定。便違自宗。大乘宗說後五三定離眼識(見分)
故。故置初三攝半因。遮後五三非初三攝故。問。伹
言初三攝。不言根所不攝。復有何過。答。亦犯二過。
一不定過。二法自相決定相違過。且不定者。若立
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自證分)。因云。初三攝。
喻如眼識(見分)。即初三攝因闊。向異喻眼根上轉。出
不定云。為如眼識(見分)初三攝。眼識(見分)不離眼識(自證
分)。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自證分)耶。為如眼根亦初三
攝。眼根非定不離眼識(見分)證汝極成色非定不離
眼識(自證分)耶。問。何不言定離。而言非定不離。答。大
乘眼根望於眼識(見分)。非定即離。且非離者。根因識
(見分)果。以同時故。非即者。色心(見分)各別故。故但言非
定不離。二犯法自相決定相違過者。外人申相違
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初
三攝故。喻如眼根。即外人將前量異喻為同喻。將
同喻為異喻。問。得成法自相相違耶。答。非真能破。
夫法自相相違之量。須立者同無異有。敵者同有
異無。方成法自相相違。今立敵兩家。同喻有。界喻
有。故非真法自相相違過。問。因初自許之言何用。
答。緣三藏量中犯有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之法。量
若有過。許著言遮。今三藏量既有此過。故置自許
言遮。問。何得有此過耶。答。緣大乘宗有兩般色。有
離眼識本質色。有不離眼識相分色。若離眼識色。
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許。今三藏量云。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陳自相。是立敵共許
色。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亦伹成立共許色不
離於眼識。若望三藏意中所許。但立相分色不離
眼識。將初三攝眼所不攝因。故立有法上意許之
差別相分色。定不離眼識。故古疏云。謂真故極成
色是有法自相(前陳宗依)。定不離眼識色是法自相(後陳
宗體)。定離眼識色(本質色)。非定離眼識色(相分色)是有法
差別(即前陳差別)。立者意許是不離眼識色(相分)。問。外人
出三藏量有法相違過時。自許之言如何遮得。答。
待外人申違量時。將自許二字。出外人量不定過。
外量既自帶過。更有何理能顯得三藏量中有法
差別相違過耶。問。小乘申違量行相如何。答。小乘
云。乍觀立者言陳自相三支無過。及推所立。元是
暗含。若於有法上意之差別(相分色)。將因喻成立有
法上意許相分色不離眼識(自證分宗)者。即眼識(見分)不
得為同喻。且如眼識無不離色。以一切色皆離眼
識故。既離眼識。不得為同喻。便成異喻。即初三等
因。却向異喻眼根上轉。不改立者之因。立相違量
(同申一有法云)。真故極成色(後陳定相翻云)。非不離眼識宗(此論前陳
意許也不改先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翻異作同云)。同喻如眼
根。合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非不離眼識。
同喻如眼根。異喻如眼識。非即是無。無不離眼識
色。即遮三藏意許相分色是無也。所以三藏預著
自許言句。取他方佛色。却與外量作不定過。出過
云。為如眼識是初三攝眼所不攝。眼識非不離眼
識色。證汝極成色非不離眼識色耶。為如我自許
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攝眼所不攝。他方佛色是不
離眼識色。却證汝極成色是不離眼識耶。外人相
違量。既犯共中他不定過。明知非真能破也。三藏
量却成真能立也。若因中不言自許。空將他方佛
色與外人相違量作不定過。即他小乘不許。犯一
分他隨一過。他不許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攝
眼所不攝因中故。
△三喻二。初標列。】
「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
【具云譬喻。譬比也。喻。曉也即以近事比類。令於深
法得曉了故。無著云。喻者見邊義。謂以所見邊與
所未見邊和合正說。名之為喻。師子覺云。所見邊
者。謂巳顯了分。未所見邊者。謂未顯了分。以顯了
分。顯未顯了分。令義平等。所有正說。名為立喻。龍
樹云。然此因言。唯。為顯了是宗法性。非。為顯了同
品異品有性無性。故須別說同異喻言。若唯因言
所詮表義說名為因。斯有何失。復有何得。別說喻
分。是名為得。應如世間所說方便。與其因義都不
相應。若爾何失。此說伹應類所立義。無有功能。非
能立義。由彼伹說所作性故。所類同法。不說能立
所成立義。又因喻別。此有所立同法異法。終不能
顯因與所立不相離性。是故伹有類所立義然無
功能何故無能。以同喻中不必宗法。宗義相類。此
復餘譬所成立故。應成無窮。又不必定有諸品類。
非異品中不顯無性有所簡別能為譬喻。故說頌
言。若因唯所立。或差別相類。譬喻應無窮。及遮遣
異品。世間伹顯宗因異品同處有性為異法喻。非
宗無處因不有性。故定無能。若唯宗法是因性者。
其有不定應亦成因。云何具有所立能立及異品
法二種譬喻而有此失。若於爾時所立異品非一
種類。便有此失。如初後三。各最後喻。故定三相。唯
為顯因。由是道理。雖一切分。皆能為因。顯了所立。
然唯一分且說為因。
△二牒釋二。初同喻。】
「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
彼無常。譬如瓶等。」
【是處。同喻處也。顯因同品者。謂立同法喻者要當
顯此喻先與前因同品合其定有之所作性。則無
能立不成過。而後合其所立之宗法。則無所立不
成過及俱不成過。謂若下。引喻式也。於中初八字。
是先因後宗之合詞。如此則無無合倒合二過。譬
如瓶等。正舉喻體。喻亦有依有體。瓶等是喻依。各
有所作性是喻體。今取喻體。不取喻依。不應分別
聲瓶有異。但取無常義相似為因也。故龍樹云。所
作相似乃有三種。若難瓶等所作性於聲上無。此
似不成。若難聲所作性於瓶等無。此似相違。若難
即此常上亦無。是不共故。便似不定。或似喻過。引
同法故。何以故。唯取總法建立比量。不取別故。若
取別義。決定異故。比量應無。此所謂總法。即是喻
體。所謂別義。即是喻依也。若有所缺。則是似同法
喻過。
△次異喻四。初正立異喻。】
「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徧非有。謂若是常。見
非所作。如虗空等。」
【是處。異喻處也。說所立無者。謂前所立無常之宗
在此異喻中無有。則無所立不違過。因徧非有者。
謂前同品定有之因於此異喻中要全非有。則無
能立不遣過及俱不遣過。謂若是常。先遣宗也。見
非所作。後遣因也。如是則無無離倒離二過。如虗
空等。正舉喻體。若有所缺。則是似異法喻過。
合離宗因。前後不同。其故難曉。若謂比量之法宗
藉因明。是以先合因而宗自順。則離詞何獨不然。
只是舉因成宗。引法類喻。揀異立同。語勢如此。如
合云。諸所作性。見彼無常。喻如瓶。即離云。若是常
者。見非所作。喻如空也。云何知所作性得成無常。
曰。我見一切所作性者皆是無常。如彼瓶等。之類
是也(此合也)。云何此因不成常宗。曰。若是常者。自非
所作。如虗空等。是也(此離也)。由是合詞因先宗後為
正。離詞宗先因後為正。其勢然也。
△次申釋異喻。】
「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
說名非有。」
【釋異品云。謂於是處無其所立。釋異法云。若於是
處說所立無。其於徧無之性不啻明晣矣。恐人仍
作相違別異會去。故於離詞之後。復申明以常遣
無常以非作遣所作之故。以見異法之異。乃以所
立無故為異。而非相違別異之異也。問相違別異
與無何別。曰。兩法對立。可言相違。可言別異。今直
言是法無耳。何得無別。如有非有說名非有者。如
有一法。以其無故。名之曰無。豈別有一無。與有相
違與有別異。而謂之無哉。相違別異。名似同法。不
名異法。在龍樹論中。前巳具引矣。
△四結成真能
立。】
「巳說宗因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如說聲
無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
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若是其常見非所
作如虗空者。是遠離言。唯此三分。說名能立。」
【簡定三支。結成能立。
△二似能立門初四。似宗三。
初總標。】
「雖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謂現量相
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
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
【即九種似宗也。相違五種。以所立宗。於智。於教。於
自。於他。有所違故。不成四種。以能所別立敵不許
極成就故。俱兼宗依宗體言之。或以相違為宗體
過。不成為宗依過。或以相違為宗依過。不成為宗
體過。皆非也。
△二牒釋二。初釋相違五過。】
「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
【聲是耳識現量境故。今於聲有法上。立非所聞宗。
故違現量。】
「此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
【有分別智。了瓶衣等。謂之比量。故於瓶等立常宗
者。為比量相違。】
「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為常。」
【勝論二十四德中。聲唯所作。餘或所作或非所作。
又謂聲有三種。一合生。二離生。三聲生。夫可合可
離。有生有滅。與所作性。皆是無常。而立為常。故違
自教。】
「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如說言人頂骨
淨。眾生分故。猶如螺貝。」
【世間有二。一學者世間。二非學者世間。世俗共說
兔之懷胎因月而有。今言非月。即與非學者世間
相違。二乘學者修不淨觀時。觀眾生身無非不淨。
今曰人頂骨淨。即與學者世間相違。
○三藏量云。
真故極成色。真故二字。簡世間相違過。及違教等
過。外人問云。世間皆知色離識有。今者大乘立色
不離眼識。以違世間共所知故。何不犯世間相違
過。答。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隨其所應。各有標簡。若
自比量(謂自立義令他解了)。自許言簡(顯自許之言無他隨一等過)。若他
比量(於他立中出宗因過)。汝執言簡(無違宗等失)。若共比量(於他立中
出比量過)。勝義言簡(無自教等失)今此共比量有所簡別。真
故之言。表依勝義。即依四種勝義諦中體用顯現
諦立。問不違世間非學即可爾。又如世尊於小乘
阿含經。亦許色離識有。學者小乘共計心外有其
實境。豈不違於阿含等教學者小乘。答。但依大乘
殊勝義立。不違小乘之教學者世間之失。
是知
伹依殊勝義立。則違世間亦不為過。故著於此。以
為標準。】
「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生育我身。名為我母。石女不生。而言我母是石女
者。自語相違也。
△二釋不極成四過。】
「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能別者。即後陳宗體。立敵共許有此法故。名為極
成。數論不許聲滅壞故。是能別宗體不極成。
按
龍樹論以勤勇無間所發因。成立聲滅壞。廣百論
破根境品。亦廣推微聲性散壞。正對數論師說。或
謂假立。非也。】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
【前陳有法。名為所別。佛弟子不許有我故。是所別
宗依不極成。
廣百論破我品。廣破思我。此但取
佛弟子不許有我。非不許思。思屬徧行心所故(廣百
論是諍意許此伹言陳故不同耳)。】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為和合同
緣。」
【能別所別二俱不成也。勝論計六句義。第六和合
句。彼云。和合者。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一
切異法。忽爾和合。由和合性使之然也。佛弟子不
許有我是所別不極成。亦不許有和合性。是能別
不極成。故名俱不成。】
「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
【聲是所聞。立敵共許。是相符也。是極成也。何亦為
過。蓋極成之法。雖立敵共許。而前陳後陳和合為
宗了。立者即許。敵者不許。立敵共諍。是名宗體。若
敵者不諍。兩家符同。則正義何由而伸。正智何由
而生。非過而何。
△三結成似宗。】
「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無果故。
名似立宗過。」
【是遣諸法自相門故。結相違五過。如說聲非所聞。
即此非所聞言。便與聲之自相相違。如言瓶常。即
此常言。便與瓶之自相相違等。不容成故。結不極
成四過。末句總結兩段皆不生智果。
△二似因二。
初總標。】
「巳說似宗。當說似因。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因。」
【於因三相。有缺減處。即名似因。
△二別釋三。初釋
不成二。初列名。】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豫不成。四
所依不成。」
【此以因望宗。亦就不許說不成。解者遂以為缺徧
是宗法性之過。既不成矣。又豈論其缺何相缺何
相哉。
△二釋相。】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俱不成。」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此是總句。下所作性故。亦承
此說去。以聲為眼境。非但敵者不許。即立者亦難
自許。故兩俱不成。此兩字。解者俱謂常無常二宗。
據龍樹云。彼此不同許。定非宗法。如有成立聲是
無常。眼所見故。又若敵論不同許者。如對顯論。所
作性故。則謂立敵兩家俱不成者為得之。】
「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
【以所作性為無常因。得矣。而對彼聲顯論師。不許
聲為所作性故。犯隨他一分不成過。聲顯論者。成
唯識云。有餘偏執一切聲常。待緣顯發。方能詮表。
瑜伽亦云。外聲論師。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聲相本
有。無生無滅。然由數宣吐。方得顯了。而聲體是常。】
「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
猶豫不成。」
【此無磪見而立量者之譬也。遠處見煙。比知有火。
何過之有。今於霧等。尚未了知是煙非煙。而遽成
立大種和合火有有所言說。應立量云。彼所見相
是有法(即霧等性)。大種和合火有為宗。因云。以見煙故。
四大能造。故稱為種。即薪炭等和合有火而煙生
焉。起疑惑時。即是猶豫。不必以大種和合分為兩
因以作猶豫也。況和合大種。是宗非因。以現煙故
為因。龍樹論可據。】
「虗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虗空是有法。實有為宗。因云。德所依故。自說則可。
若對無空論立。則所依不成。以彼不許有虗空故。
空既非有。德何所依。龍樹云。或於是處有法不成。
如成立我其體周徧。於一切處生樂等故。對無我
論。所依不成。據此則所依即宗依也。然則與所別
不極成何異。曰前說宗不成。此說因不成。所以不
同。
△二釋不定二。初列名。】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四
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此以喻顯不定。解者俱以為後二因。性不具之過。
玩論文意。正謂不定是何宗。乃缺徧是宗法性耳。
不定即是猶豫因。
△二釋相。】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
是故不定。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
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常無常二宗共一因故名共。如言下。立量。常無下。
辯過。為如下。正出不定之相。後文倣此。聲常所量
性故。即九種宗法中第一種。此中常宗。空為同品。
瓶為異品。所量性因。同異俱有。則聲果常耶。抑非
常耶。故成不定。】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
常無常外。餘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常無常二宗。皆離此因。故名不共。聲常。所聞性故。
即九種宗法中第五種。此所聞性之因。以空為同
品。空何所聞而顯常。則常品離此因矣。以瓶為異
品。瓶何所聞而顯無常。則無常品亦離此因矣。二
處皆離。二外無法。此所聞性。當以何法為同品耶。
此似闕同品定有性。其實三相俱缺。】
「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者。如說聲(有法)非勤勇無間所
發(宗)。無常性故(因)。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
等為其同品(且按定同品。下舉因出過)。此無常性。於電等有(一分轉)。
於空等無(一分不轉。此不應無而無即乖同品定有性)。非勤勇無間所發
宗。以瓶等為異品(以瓶由人工無間得成故)。於彼徧有(以瓶全體是無常故。
即異品徧轉。此不應轉而轉。即乖異品徧無性)。此因以電以瓶為同法故。亦
是不定(此句按定下出不定之相)。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
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兩趣不定意因不成)。」
【聲有三種。一因執受大種。謂語等聲。一因不執受
大種。謂樹等聲。一因俱大種。謂手鼓等聲(以手舉鼓手是
執受鼓是不執受故曰俱)。此非勤勇無間所發聲。即因不執受
大種聲也。下勤勇無間所發聲。即因俱大種聲也。
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即九種宗法中第七
種。此無常性下六句。雖正釋同品一分轉異品徧
轉。而實非正出過之詞。不過審定以電以瓶為同
法耳。為如瓶等下。乃正出不定之相。下二條亦準
此。謂若揀去一分不轉之空。而取徧轉之瓶。與電
偕為同法。庶免缺二相過。然亦是不定。何者。電瓶
二物。在無常因。則為同法。以此二物皆無常故。在
非勤勇無間所發宗。則電同瓶異。今舉因成宗。則
兩趣無定。將以無常之瓶。成勤發之宗乎。抑以無
常之電。成非勤發之宗乎。既不定是非勤發之宗。
則非徧是宗法性矣。何止後二相俱缺而巳耶。下
條倣此。】
「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
所發(宗)。無常性故(因)。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
品(亦勤發類故)。其無常性(此句貫下二於字)。於此徧有(即同品徧轉也。此不
為過)。以電空等為異品(皆非勤發類故)。於彼一分電等是有(即異
品一分轉也此正是過)。空等是無(此不為過)。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九種宗法中第
三種。如前者。謂此無常因。以電以瓶為同法故。亦
為不定。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此似闕
異品徧無性。其實三相俱缺。】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立量下辯過)。此中常
宗。以虗空極微為同品(外道計微塵常故亦入此同品)。無質礙性(此句
貫下四个於字)。於虗空等有(空無質礙故。即一分轉也)。於極微等無(塵有質礙
故。即一分不轉。此不應無而無也)。以瓶樂等為異品(瓶樂皆無常故)。於樂等
有(同無質礙一分轉。此不應轉而轉也)於瓶等無(瓶有質礙。一分不轉)。是故此因
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俱者。同品異品。俱一分轉。一分不轉也。聲常。無質
礙故。九種宗法所不載。說見後似喻解中。無質礙
因。於同品極微一分不轉。於異中樂等一分轉。故
應揀去一分不轉之極微。而取一分轉之樂等。與
空偕為同法。然於無質礙因可爾。若舉因成宗。則
為不定。將以無質礙之空。成聲是常乎。將以無質
礙之樂。成聲是無常乎。樂字。若是音樂之樂。則亦
聲耳。不可以聲還喻於聲。當以苦樂之樂為定。葢
數論師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
二十三法。薩埵剌闍答摩。舊譯樂苦癡。亦名喜憂
闇。新翻貪嗔癡。詳金七十論廣百論中。二論多言
樂等三法。立量專為破外道。而數勝其渠魁也。故
舉喻舉宗舉因。皆不出此數種論中。不當更為異
釋耳。】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
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
故。俱名不定。」
【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即九種宗中第二種。或立為
常。所聞性故。即第五種。此立敵共諍一有法。因喻
各異。三相無缺。但兩家俱不能出過。如立者雖自
立無常。而亦許聲是所聞性。同彼聲性。故不能出
常宗過也。敵者雖自立常。而亦許聲是所作性。同
彼瓶等。故不能出無常宗過也。既不能互出其過。
兩家猶豫。不能定成一宗。互不生其正智。故名決
定相違不定過。解者皆謂缺第三相。謬矣。
△三釋
相違二。初列名。】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
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
【法。即後陳宗體。有法。即前陳宗依。自相。即言陳之
自相。差別。即意許之差別。如真故極成色。是有法
自相。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是有法差別。定
不離眼識宗。是法自相。相分定不離自證分。是法
差別。相違者。是因違於宗也。凡相違因出過申量。
皆改宗不改因。番異作同。番同作異。舊註家似不
了此。
△二釋相。】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
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此因與後陳宗法之自相相違也。如說聲常。所作
性故。即九種宗法中第四種。或勤勇無間所發性
故。即九種中第六種。此因唯於異品中有者。以常
住宗。必以虗空等為同品。以瓶甌等為異品。今所
作因。或勤勇無。間所發因。止向瓶等異品上轉。不
向同品空等上轉。故與常宗自相相違。】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宗之自相)。必為他用(宗之差別相)。
積聚性故(相違之因)。如臥具等(喻也上立量下辯違)。此因如能成立。
眼等必為他用(此他即是我)。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
相違(先出過名後言所以)。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
用故(此他屬他人)。」
【此因與後陳宗法上意許差別之相相違也。數論
師金七十論云。我是實有。聚集為他故。我見世間
一切聚集。並是為他。譬如牀席等聚集非。為自用。
必皆為人設。有他能受用。為此故聚集。屋等亦如
是。大等亦如是(大。即地。水。火。風。空。等即等餘二十二法)。五大聚名身。
是身非自為。決定知為他。他者即是我。故知我實
有。此中即借其說立量以破之。取其五大聚名身
中眼一種為有法。非為自用並是為他句為宗。聚
集句為因。如牀席等為同喻。夫眼與牀席非同類
無論也。眼之積聚不同牀席之積聚亦無論也。今
第就所謂他者辯之。先曰非為自用必皆為人設。
則自他有辨矣。後曰他者即是我。則自他無辨矣。
欲成就身積聚。則混自他而一之。欲成就臥具積
聚。則析自他而二之。豈非違乎。自。他。即差別也。故
此積聚性之因。如能成就眼等必為他用之宗法。
亦能成就此宗法差別相違之過。何以故。工匠之
積聚牀席等。專為積聚主人所受用故。眼積聚性。
異熟長養。俱不屬他人。豈其類哉。造牀織席。亦有
自用者。為揀此一分。故曰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申
違量云。眼等不為他用。積聚性故。喻如眼根。有法
是浮塵根。喻是勝義根。】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有法)。非實非德非業(宗)。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如同異性(喻)。此因如能成遮
實等(非實德業宗)。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亦非大有性)。俱決定故
(既能遮此定亦遮彼)。」
【此因與前陳有法自相相違也。勝論師立六句義。
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性。五同異性。六和合性。各
有自體。攝法多少不同。其大有性唯一。實德業三
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
有實等故。同異亦一。實德業三。總一同異。然離實
等有別實體(詳見華嚴玄談八卷及勝宗十句論)。今言有性者。即彼
第四大有性也。言陳有性。則有性言。直詮大有性
之自相也(未論此性有非有等差別故)。非實非德非業。即用彼
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實體為宗。即以實德業三
有實法為因。以自有一實德業體。故非彼實德業
也。以同異性為喻。同異有一實同異。非實等。以明
有性有一實有性。非實等也。然此。有一實等因。既
成遮實等宗。則亦成遮有性。而與有法自相相違。
以彼云實德業三同一有故。既遮實等性。豈不遮
大有性耶。遮此遮彼。俱決定故。申違量云。有性即
實即德即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石女兒寐言
曰。勝宗十句論云。同以合實德業為義。有詮智因。
異以常於實等則轉依一實為性。有遮覺義。此論
中引同異為喻。有深意焉。如同欲合。而異返遮。此
中成遮二字。即彼合遮字也。喻況別有一實德業
之因。本欲合成有法以立宗。而反遮其當體以相
違。是知此同異性。及上臥具等喻。未陳違義前。可
作同品定有。出違義後。翻作異品徧無。是以不改
宗喻二支。伹簡因之相違也。】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即於前宗
(非實非德非業)。有法差別(有實體之有性。無實體之有性。是有法差別)。作有緣性
(以成大有性離一切法有自性故。即於有作緣也)。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
此緣性(以遮有性故。即於非有作緣也)。如遮實等。俱決定故(實等非實等。實
等非有性。以例有性非有性。有性亦非有也)。」
【此因與有法上意許之差別相違也。有性一也。勝
論計有實體。大乘明非有實體。有與非有。有法差
別也。如前別有一實等因。於遮實等宗。固能成立
有實體之大有性。於有法上作有緣性。而亦即能
成立無實體之大有性。於有法上作非有緣性。而
與意許差別相違。何以故。如遮實等。實等非有體。
亦遮有性。有性亦無體故。俱決定故。如前巳說。言
緣性者。因與有法作有非有之緣也。申違量云。汝
所執有性是無法。即實即德即業是宗。因云。有一
實故。有德業故。喻如畢竟無。寱言謂緣即因。有即
同品。非有即異品。於義無乖。但變文而言。恐滋疑
惑。故順文而釋。使人易曉耳。問。前云有性。詺曰自
相。今有緣性。詺曰差別。俱是有性。何以異乎。曰。前
云有性。即六句中大有性。以是前陳有法。非是對
無而言有性。今言有緣性者。即於前陳有法之上。
論有論無。故名差別。豈得同耶。
△三似喻二。初結
前標後。】
「巳說似因。當說似喻。」
【△二列名委釋二初標列。】
「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
三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
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此中不成不遣。俱以聲常無質礙為宗因。查九種
宗法中。無此一因。以無質礙因。常無常宗俱用不
著。現見電等。皆無質礙。皆無常故。其無常宗。異品
徧轉。尤難成立。今乃有此一種宗法者。葢由常宗
之因。如所量性故。所聞性故。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俱經大乘出其過失。立義不成。且常住宗無同品
故。故將無常宗異喻虗空。翻異作同。而變其因曰
無質礙故。立聲為常。以聲與虗空俱無質礙故。故
因明正理門論謂之顛倒成立。名為同法相似。不
然。常宗無質礙因。以空為喻。可謂俱成矣。而亦列
之俱不成中。其理難會。解者千說萬說。終不能明
其所以。由未熟究諸論。源頭不清。故欲疏淪流委。
而其道無[𮈔]耳。
△次釋相二。初似同法。】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宗因。向下三種不成。俱承此
說去)。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
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
故。」
【此同喻合宗不合因也。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
極微。此合詞也。諸無質礙。如電光等。現見無常。犯
不定過。極微之喻。雖有常性。且有質礙。三支病痛。
一合便見。此無合之所以為過也。此中許極微常
者。亦是縱成。立此喻式。依大乘教。亦是無常。以有
方分。可分析故。】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
礙有。所成立法常性是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此同喻合因不合宗也。勝宗十句論。覺云何。謂悟
一切境。此有二種。一現量。二比量。雖無質礙。剎那
剎那生滅不停。體是無常。故雖成因。不成宗也。】
「俱不成者。復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
若說如空。對非有論。無俱不成。」
【同喻宗因俱不成也。有即同品定有之有字。非有
即異品徧無之無字。若言如瓶。瓶無常性。宗不成
矣。瓶有質礙。因不成矣。是同品定有性中。宗因俱
不成也。若說如空。則為俱成。以空是常。無質礙故。
今對非有空論。無俱不成。葢空既無矣。又何論其
常與無常。有質礙無質礙哉。是異品徧無性中。宗
因俱不成也。問。若說如空。正以空為同品耳。今乃
言異品不成。何也。曰。至教止許空為無常宗之異
喻。而不許為常宗之同喻故也。何故如此。曰。虗空
是依無質礙處假施設故。雖有虗言。都無實境。故
廣百論云。又此虗空。四諦不攝。雖執實有。然必應
許有分別智之所了知。除五識身所引意識。其餘
有漏不定外門分別意識。決定不能緣實有境。故
說頌曰。智者依世間。亦不見此義。謂諸有智者。依
止世間。隨分別識。於虗空等。雖復專精願求實義。
乃至少分亦不可得。唯見依名所起分別似虗空
等種種影像。掌珍論亦立量廣破虗空非實有故。
何以證至教止許空為無常異喻。曰。即無常異喻。
亦止一分許。一分不許。因明正理門論云。喻有二
種。同法。異法。同法者。謂立聲無常(宗)。勤勇無間所
發性故(因)。以諸勤勇無間所發。皆見無常(合)。猶如
瓶等(喻)。異法者。謂諸有常住。見非勤勇無間所發
(離)。如虗空等(喻)。前是遮詮。後唯止濫。由合及離比
度義故。由是雖對不立實有太虗空等。而得顯示
無有宗處無因義成。此一分許也。又曰。若無常宗。
全無異品。對不立有虗空等論。云何得說彼處此
無。此一分不許也。何以證不許空為常宗同喻。曰。
廣百論破常品云。彼雖方便殷勤立常。而竟不能。
說有道理。如是句義。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極成
故。既不許有餘同類義。同喻闕故。比量不成。又云。
又立常者所說道理。唯依異法。無同法故。所立不
成。夫常之同喻止有空耳。而一則云同喻闕。一則
曰無同法。是不許虗空為同喻明矣。又龍樹釋似
同法云。由同法喻顛倒成立。是故說名同法相似。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以虗
空為異法喻。有顯虗空為同法喻。無質等故。立聲
為常。如是即此所說因中。瓶應為同法。而異品虗
空說為同法。由是說為同法相似。夫既改宗為常。
改因為無質。以空為同品。則同品矣。而必曰異品
虗空說為同法。此非止許為異品不許為同品之
明證哉。則又何疑於空喻之異品不成乎。既不成
無常宗之異品。又豈成常宗之同品耶。問。世間萬
法。孰非虗幻。何止虗空。且法性宗往往以虗空喻
真性無為。而法相宗顧獨不許。其故何哉。答。就勝
義說。虗空許有。就世俗說。虗空實無。葢因凡外種
種妄計唯我與常。牢不可破。故廣百論首破常見。
次破我執。皆以三支立量破之。至於常宗無同品。
無常宗無異品。我宗無因無喻。此義一篇之中時
隱時見。葢自三支比量一立。而凡外之邊見我見。
無復置喙之地。此因明之所以匡正頹綱。能生正
智。而理貫五明。為求法菩薩所必求者也。豈容以
麤心少智。闖其藩離。自謂堂奧也哉。】
「無合者。謂於是處。無有配合。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
立二法。如言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聲是有法。無常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合
云。諸所作性故者。皆是無常。同喻如瓶。異喻如空。
此量式也。今但於喻上雙現宗因。而無合詞。是故
成過。所以必欲合者。其說巳見前條。不用前宗因
者。以帶過故。既巳帶過。又何須論其合不合哉。故
仍舉前真能立門所引之例。下條放此。過在合中
見者。是缺同品定有性。過在離中見者。是缺異品
徧無生。】
「倒合者。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而倒說言諸
無常者皆是所作。」
【此無過之量。倒合猶未見其過。若應云諸無質礙
見彼是常。而倒說言諸常住者皆無質礙。則猶豫
因不甚顯現。此倒合之所以為過也。】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略結似同。
△二似異法。】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
礙。譬如極微。由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
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真異喻者。必無同法宗因。於同宗因有一不遣。則
名似也。且如下。立量。由前同法立常宗無質礙因。
故今異法立無常宗有質礙因。此亦總句。三不遣
俱承此說去。此謂極微之異喻。但遣能成立之無
質礙因。不遣所成立之常宗。故曰所立不遣也。】
「能立不遣者。謂說如業。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說諸
業無質礙故。」
【勝宗十句論云。業句義云何。謂五種業。名業句義。
何者為五。一取業。二捨業。三屈業。四伸業。五行業。
取業云何。謂上下方分虗空等處極微等。合離因
依一實。名取業。捨業云何。謂上下方分虗空等處
極微等。離合因依一實。名捨業。屈業云何。謂於大
長實依附一實。近處有合。遠近處離合因。是名屈
業。伸業云何。謂於大長實依附一實。近處有合。遠
近處合離因。是名伸業。行業云何。謂一切質礙實
和合依一實合離因。名行業。如是五業。幾有實。幾
無實。一切有實。如有實。依一實。無質礙。無德。無細
分等。廣如彼論。以業無常。無質礙故。但遣所立之
常宗。不遣能立之無質礙因也。】
「俱不遣者。對彼有論。說如虗空。由彼虗空。不遣常住。
無質礙性。以說虗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以虗空喻。一分不許。一分許故。自一分不許者言
之。則曰對非有論。自一分許者言之。則曰對彼有
論。於似同法中。則曰對非有論。於似異法中。則曰
對彼有論。此又許為異品而不許為同品之一大
證據也。在異品中既俱不遣。則同品中為俱成矣。
而又曰俱不成。是則虗空之喻。無施而可。豈非不
許虗空作喻之明證乎。空有常性。不遣同宗。無質
礙性。不遣同因。是能立所立俱不遣也。】
「不離者。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離者。對合而言。應云。諸無常者。見彼質礙。猶如瓶
等。諸無常者。如電光等。無質礙故。則知無質礙因
是猶豫因。缺異品徧無性矣。因中缺第三相之過。
一離便見。此離之所以不可少也。今伹於異喻雙
現宗因。則其過不見。故不離為過。】
「倒離者。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先提無常在前。則無質礙之電光等俱現在前。其
過易見。若云諸質礙者皆是無常。則其過隱矣。以
諸質礙皆無常故。此倒離之所以為過也。
△四總
結似能立門。】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此結前三十三過。總成似能立門也。
△三真現量
門二。初總標。】
「復次為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
【龍樹云。為自開悟。唯有現量。及與比量。彼聲喻等。
攝在此中。故唯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
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餘量。
二量之外。更
有聖教量。以不違此二量之教。名聖教量。故云唯
有二量。
△二正釋。】
「此中現量者。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
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古德釋云。現量者。現。謂顯現。即分明證境。不帶名
言。無籌度心。親得法體。離妄分別。名之為現。言量
者。量度。是楷定之義。謂心於境上度量楷定法之
自相。不錯謬。故名量。真現量體。即五識身俱意。諸
自證分。諸定心。兼第八識。此等諸心心所。有六義
名現。一現有。簡龜毛等。二現在。簡過未。三顯現。簡
種子。無作用故。四現離照現名為現。謂能緣之心
行相。遠離諸分別故。即此謂無分別等是也。五現
謂明現。謂諸定心澄湛。隨緣何境。皆明證故。即明
證眾境。名為現量。六現謂親現。即親冥自體。若一
切散心。若親於境。明冥自體。皆名現量。第五明現。
第六親現。此二種。簡諸邪智等。如病眼見空華毛
輪等。雖離分別。任運而緣。然不能明證眾境。親冥
自體。故非現量也。因明古疏。略有二解。一現之量。
謂前五識。依所依根。於現在世。緣現有境。根亦與
識同照前境。有發識用。根義顯勝。得顯現名。雖照
於境。以體是色。無緣慮用。不能量度。但有現義。不
得量名。唯心心所。量度於境。緣慮用增。體具現義。
亦有量境之能。今從能發之根。顯所發識。名現之
量。依士釋也。二現即量。謂明了意識一分。除餘散
意識。及獨頭起者。并取定意識及第八識能緣見
分。親緣現境。作用顯現。而彼所依意根界體。非顯
現故。故不取之。但就能緣見分。現即是量。持業釋
也。謂無分別者。即顯能緣行相。不籌不度。任運因
循。照符前境故。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者。離隨念計
度名言種類諸門等分別心故(分別心略有三種。一自性分別。唯緣
現在所緣諸行自相行分別。所緣行。即五塵也。自相行。如色以青為行相。眼識緣時。亦任運作青行相。名
自行。又自相即能緣行。簡共相行。如緣青時。即緣黃不著。二隨念分別。於昔曾所受諸行追念行分別。唯
緣過去。三計度分別。於去來今不現前思搆行分別。即非有計有。是非量境。然約三世計度。不定一世。自
性分別。即無分別也)。現現別轉者。於現在世。以顯現心。緣現
有境。但隨所緣自性分別而轉。如此則何言無分
別。曰。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說無分別。如一足馬。名
為無足。寱言云。此一量。與下比量。依頌而言。當在
後文似破之後。而立於論之中者。是論主欲人悟
立破之法。乃是成此現量中事。若人了達此體。依
前可以能立。依後可為能破。若不爾者。則與現量
相違。依前即為似立。依後即成似破。故置之於此。
以示立宗造論者。須從現量正智中流出。方堪作
立破之主也。
△四真比量門二。初正釋。】
「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有三種。如前巳說。
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
是名比量。」
【比量者。比謂比類。量即量度。以比類量度而知有
故。名為比量。眾相。即三種相。三種相。即徧是宗法
同品定有異品徧無之三相也。由彼三相為因。於
三支比量之義。有正智生。了知等者當知比量有
五種。一相。二體。三業。四法。五因果。一相比量者。謂
隨其所有相貌相屬。或由現在。及先所推度境界。
如以見幢故。比知有車。以見煙故。比知有火等。二
體比量者。由現見彼自體性故。比類彼物不現見
體。或現見彼一分自體。比類餘分。如以現在比類
去來等。三業比量者。謂以作用比業所依。如見遠
物。無有動搖。鳥集其上。比知是杌。若有動搖。比知
是人等。四法比量者。謂於一切相屬著法。以一比
餘。如屬無常。比知有苦。以屬苦故。比空無我。以屬
生故。比有老法。以屬老故。比有死法等。五因果比
量者。謂因果相比。如見物行。比有所至。見有所至。
比先有行。若見有人如法事王。比知當獲廣大祿
位。見大祿位。比知先巳如法事王等。了知有火。即
相比量。了知無常。即法比量。等者。等餘體業因果
也。寱言云。上真現量一門。即題中正理二字。此真
比量一門。即題中因明二字。故比量之法。全是現
量體上之智用。從體起用。所以標因。攝用歸體。故
云入理。應知此真比量。即前正能立中因三支三
相之法所分出也。
△二通結。】
「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
亦名為量。」
【於二量中。是總句。即智名果是證相故。言現量也。
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言比量也。智即是
果。持業得名。以是證真之行相故。自凡夫人以率
爾心緣實境時。皆是現量。因聞至教。有正智生。得
法自相。亦是現量。乃至佛果。於所緣智。都無所得。
智與真如。平等平等。亦只是現量。現量非有二也。
智非即果而何哉。如眼等根。唯佛等緣。是現量得。
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能發識。有作用故。比知是
有。雖是比知。亦不違於佛之現量。然根是色。無緣
慮用。以顯現故。亦有現義。以無緣慮。不得量名。唯
此比知。得名為量。作用顯現。俱指根言。以根例比
量。根無量義。故補之曰亦名為量也。護法菩薩說。
世間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聲等。二。現
受用法。如瓶衣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色聲等
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得。由彼
彼用。比知是有。此以有作用法例真比量。而以現
受用法為似現量。以見真比量之不違於現量。則
世之所謂比量者皆非量耳。其顯正閉邪。不既著
明深切矣乎。
△五似現量門。】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
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釋上有分別智。由
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釋上於義異轉。了瓶
衣等者。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緣。是假法故。
緣瓶等心。不緣自相。緣共相故。若法自體。唯證智
知。言說不及。是為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
所緣。是為共相。如眼識緣青境自相時。得青色之
自相。若後念分別意識起時。即非青色解。便是共
相比量也。纔作解心時。不實青色之體。為帶名言。
是在假相也。問。此緣瓶衣心。是何量攝。答。不親緣
得法自體故。非真現量。非比度故。亦非比量。是非
量收。或以似現量同真比量者非也。智覺云。似現
量者。准理而言。有五種智。皆名似現量。一散心緣
過去。二獨意緣現在。三散意緣未來。四緣三世疑
智。五緣現在諸惑亂解。此等諸心。能緣行相。有籌
度故。皆不以自相為境故。又隨先所受分別轉故。
名似現量。然有二種。一無分別心。謂愚癡人類。及
任運見於空華等。雖無分別。然不分明冥證境故。
名似現量。二有分別心。現帶名言。不得法之自相。
妄謂分明。得境自體。名似現量。又云。男女天地等
見一合相。名似現量。此以眾緣合故。如攬眾微以
成於色。合五陰以成於人。名一合相。如是見者。是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故名似現量。真現量者。如一
合相。相不可得。金剛經云。如來說一合相。即非一
合相。以從緣合。即無性故。無性之性。是所證理。如
是知者。是正智生。是自相處轉。名真現量。
△六似
比量門。】
「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種。
如前巳說。用彼為因。於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解。
名似比量。」
【以因多種。釋似因智。有十四過。故云多種。用彼為
因。釋上為先。龍樹亦云。隨先所受分別轉故。當是
八識中所含藏邪見種子也。發為現行。即是似智。
似所比下。釋上似義智。即隨彼似因。所比似義。諸
有智生。名似義智也。或總指似立。名為似因。以望
智果故。諸有智生。即量果也。
△七真能破門。】
「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
過性(三十三過總名缺減過性)。立宗過性(宗中九過)。不成因性。不定因
性。相違因性(因中十四過)及喻過性(喻中十過)顯示此言。開曉
問者。故名能破。」
【所謂能破者。豈勝是務求。期於開悟問者。令生正
智而巳。破者之心。悲愍心也。廣大心也。不然。即能
顯示彼過。破壞他宗。成立巳宗。不為能破矣。況安
慧云。若不言令他解了者。聽者未解此義。應名立
宗。則問者不曉。宗亦不成。豈成能破乎。
△八似能
破門。】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於圓滿能立顯示
缺減性言(亦此總句)。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
因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
無過喻有過喻言。如是言說。名似能破。以不能顯他
宗過失。彼無過故。且止斯事。」
【本無缺減。妄言缺減。不能了立者之宗。翻成自巳
之過。故名似能破也。末句結說收辯。龍樹論中。廣
陳似能破之相。文繁不引。
△三頌結。】
「 巳宣少句義
為始立方隅
其間理非理
妙辯於餘處」
【以頌起。以頌結。論之體也。龍樹論末亦云。又即此
類過失言詞。我自明屬論式等中。多巳制伏。又此
方隅。我於彼古因明論中。巳具分別。故應且止。是
知因明一宗。妙論非一。梵本流入震旦者。千百之
一二耳。奘師所攜。猶有三十六部。今藏中寥寥止
此二三種。而讀者又不精研博究。欲以淺近分別
心。窺測聖智現量境界。能免謗法之咎哉。理。即真
立真破。非理。即似立似破也。
據雜集論。宗因喻合之外。更有所謂結者。謂到究
竟趣所有正說。由此道理極善成就。是故此事決
定無異。結會究竟。是名結。如無我論者。即於此事。
對我論者。先說諸法無我。此言是立宗。次說若於
蘊施設。四過可得故。此言是立因。所以者何。若於
諸蘊施設實我者。此所計我。為即蘊相。為於蘊中。
為於餘處。為不屬蘊而施設耶。若即蘊相而施設
者。蘊不自在。從眾緣生。是生滅法。若即彼相。我不
成就。是名初過。若於蘊中而施設者。所依諸蘊。既
是無常。能依之我。亦應無常。是第二過。若蘊離於
餘處施設者。我無所因。我亦無用。是第三過。若不
屬蘊而施設者。我應獨存。自性解脫。更求解脫。唐
捐其功。是第四過。次說如於現在施設過去。此言
是立喻。所以者何。若同現在相施設實有過去者。
此所計過去。為即現在相。為於現在中。為於餘處。
為不待現在而施設耶。若即現在相而施設者。巳
生未滅。是現在相。過去法體亦應巳生未滅為相。
是初過。若於現在中施設者。於未滅中。施設滅體。
不相應故。不應道理。是第二過。若離現在於餘處
施設者。除現在外。餘實有為事少分亦不可得。云
何於彼施設。是第三過。若不待現在而施設者。亦
應施設無為為過去世。是第四過。然過去世。相滅
壞故。無相義成。若同現在施設。即成四過。是故過
去相不成就。諸法無我亦爾。若於蘊施設。即四過
可得故。無我義成。次說如是遮破我顛倒巳。即由
此道理常等亦無。此言是合後說。由此道理。是故
五蘊皆是無常。乃至無我。此言是結。
是知合而
無結。則不為究竟。豈成能立能破。故表而出之。】
因明入正理論(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