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集解

因明入正理論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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揣摩依傍者比也。至以龍樹論與清涼永明所引因

明疏鈔語。參互考訂。則所牴牾亦復有之。於是晝而

考夜而思。研究不輟。寢食俱忘。如坐暗室。久而漸明。

今則了了盡見室中諸物。乃至鍼縷亦無所眩矣。因

採集諸論有關者。及三家註疏之合者。重為解釋一

過。始於五月十一日。成於是月二十日。嗚呼此論不

過立破之規矩耳。非有微言奧義待悟而明者也。況

古疏鈔雖不可考見。而頗散見於諸處。收合餘燼。猶

足發明。況其間一字一句具有來歷。亦散見諸論中。

何至以臆決哉。學此論者。非失傳之患。患不深思博

究耳。余以措大。白首逃禪。況今久病。其於此論。如管

窺天而蠡測海。豈敢自謂能深思博究。所為諄諄若

此者。正自量無能。而重有望於諸師。不安於其所巳

至。而益勉其所未至也。中所引用。成說為多。故名集

解。表非巳見。間有指他非。以明巳是者。盖有不得巳

焉。眾言淆亂。學者倀倀焉。眩於所從。如見迷途者。方

從人問津。而初告者。又非是忍不明言。其非是導之

正途。乃坐視其迷耶。昔奘師之未至西天也。文殊警

止戒賢之自裁。以待其至。其未還也。復警之使速還。

可見此方與此一宗。有大因緣。晦而復明。絕而復續。

正在今日。吾輩不可不彊自力。凡預此宗者。皆他日

龍華一會之人。非則相與共斥之。是則相與共遵之。

無分爾我。無較短長。而又不可以大家打哄。護痛惜

情。為無爾我短長。不然且有自誤誤人之咎。三塗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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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且不能免。況可作見慈氏之羔雉乎。此語不真。此

舌當拔。

萬曆四十年歲次壬子夏至前一日念西居士王肯

堂力疾書No. 857

因明入正理論

金壇 王肯堂 集釋

【△科文分四。初釋題。

因明者。地持論云。菩薩求

法。當於何求。當於一切五明處求。云何五明處。謂

內明處。醫方明處。因明處。聲明處。工業明處。詳具

瑜伽師地論本地分中聞所成地。其解因明處云。

謂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能

隨順法。名諸所有事。諸所有事。即是因明。為因照

明觀察義故。又說此中略有七種。一論體性。二論

處所。三論所依。四論莊嚴。五論墮負。六論出離。七

論多所作法。今此論中八門二益。即七種中論所

依一種也。而體性等六種巳在其中矣。因明能入。

正理所入。入者能所契合解證相應之謂也。因有

二種。謂生因。了因。生因如種生芽。了因如燈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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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此二因。各有三種。生因三者。一言生因。二智生

因。三義生因。了因三者。一智了因。二言了因。三義

了因。因具三相。名為正因。明即正智。通乎因果。因

智即始量度者。果智即終決了者。正理者。謂世出

世法真俗二諦各有自然當然之理。離諸邪倒。故

名為正。如以初三攝眼所不攝為因。成立色定不

離眼識。三相無缺。便顯唯識正理(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定不

離眼識宗。因云。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眼識。釋見後文)。以緣生為因。成

立有為空無性宗。便顯有為正理(量云。有為是有法。定空無性是

宗。因云。從緣生故。同喻云如幻法。幻法從緣生。幻法空無性。有為從緣生。有為空無性)。以不

起為因。成立無為非實有。便顯無為正理(量云。無為是有

法。定無實故。是宗法。因云。不起故。同喻云。如空華。空華無有起。空華無有實。無為無有起。無為亦無實。□出

大乘掌珍論一論唯釋此二種比量)。是皆由因發明。得入正理。故曰

因明入正理也。量有三支獨曰因明者。因有力故。

宗非因不顯。喻非因不立故。因中三相。徧是宗法。

則攝宗也。同品定有。異品徧無。則攝喻也。又此三

支。若望所生智果。總名為因。故後文云。由彼為因。

於所比義。有正智生。故知舉因。三支備矣。古疏問。

夫論立量。三支圓滿。果明不舉。獨唱因明。答。有二

解。一者。對敵申量。即能立三支具足。敵者起智所

由。並得稱因。所生敵者。即號為明。理智合舉。故說

因明。二者。就比量中。有許未許。為成未許。必有能

成。即能成是因。所成是果。宗由因顯。義得分明。此

即因果雙彰。理無違妨。慈恩大師云。因明論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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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佛說。文廣義散。備在眾經。劫初足目。創標真似。

爰暨世親。再陳軌式。雖紀綱巳列。而幽致未分。故

使賓主對揚。猶疑立破之則。有陳那菩薩者。賢劫

千佛之一佛也。匿跡巖藪。棲巒等持。觀述作之利

害。審文義之繁約。於時巖谷振吼。雲霞變彩。山神

捧菩薩足高數百尺。唱言。佛說因明。玄妙難究。如

來滅後。大義淪絕。今幸福智攸邈。深達聖旨。因明

論道。願請重弘。菩薩乃放神光。照燭機感。時彼南

印度按達羅國王。見放光明。疑入金剛喻定。請證

無學果。菩薩曰。入定觀察。將釋深經。心期大覺。非

願小果。王言。無學果者。諸聖攸仰。請尊速證。菩薩

撫之。欲遂王請。妙吉祥菩薩因彈指警曰。何捨大

心。方興小志。為廣利益者。當轉慈氏所說瑜伽。匡

正頹綱。可製因明。重成規矩。陳那敬受指誨。奉以

周旋。於是覃思研精。乃作因明正理門論。正理者。

諸法本真之體義。門者。權衡照解之所由。據此。則

似此論為能入。陳那論為所入也。藏中有因明正

理門論兩譯。乃大域龍樹菩薩造。而陳那之論莫

可攷見矣。

△次論主。】

「商羯羅主菩薩造」

【商羯羅主。未見的翻。後序云。奧有天主苦薩。今釋

者遂以商羯羅為天字。然天之梵語。自曰提婆。或

應四字皆梵語耳。菩薩。具云菩提薩埵。此云覺有

情。悲智雙運自他俱利之稱也。

△三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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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唐高祖皇帝李淵。為太原留守。進封唐公。後有天

不。遂為國號。三藏者。經。律。論也。法師行迹。具慈恩

傳。得此論與翻譯本末。則後序備矣。

△四正文四。

初頌。】

「 能立與能破

 及似唯悟他

 現量與比量

 及似唯自悟」

【此之一偈。總有八義。一真能立(此標名。下釋義)。謂對敵伸

量(釋上能立二字)。三分圓明(圓謂不缺。明謂不謬。此釋真字)。開曉於他故

(由所立真故。即能生他智果。下反此可知)。二真能破。謂斥他支量。非圓

有謬。示悟於主故。三似能立。謂對敵伸量。三分闕

謬。非曉於敵故。四似能破。謂妄斥他量。非圓有謬。

不悟於主故五真現量。謂於色等義。有正智生。自

相處轉故(無分別智。得境自性)。六真比量。謂藉眾相。而觀於

義(如見煙知火)。相應智起故。七似現量。謂有分別智。於

義異轉(不稱實境而知故)。了瓶衣等故(瓶衣假合。非真現量境)。八似

比量。謂以似因智。於所比義。相違。解起故。悟他。自

悟。即二益也。悟他者。由能立破。皆能啟他未了義

故。自悟者。由現比量能引有無分別二智故。自悟

悟他。似亦例爾。

△次論釋頌八。】

「如是總攝諸論要義。」

【謂此一偈。攝盡諸論之中要義。以論雖多。不出八

門二益立破之規矩也。

△八中初真能立門二。先

總示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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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

問者未了義故。」

【言此中者。起論端義。或簡持義。是宗等中。故名此

中。簡謂簡他。持謂持自。揀非他論。持此論中所應

說也。初句。舉法標名。宗等。等餘因喻。能立有二。一

三支為能立。對問者得名。二因喻為能立。對宗得

名。今即前義也。故結云。如是三分。說名能立。由宗

下。釋成。以對問者。說名能立。開示未了。即悟他也。

△後別開三支四。初宗。】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

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此中。真能立中也。宗有二訓。所宗名宗。主也。能宗

名宗。尚也。隨自愛樂所崇尚義。以為其主。啟悟於

他。故名為宗。宗有依有體。極成有法。前陳宗依也。

極成能別。後陳宗體也。宗體所依。故名宗依。宗體

為能別。則宗依為所別矣。言有法者。如色聲等。有

體當情。故名有法。言極成者。此能所別。須要立敵

兩家共許。方曰極成。問。立敵共諍。名為宗體。何要

共許方極成耶。答。一開口時。便被敵者遮曰。世間

本無如是道理。何用諍為。則立義不成矣。故先泯

諍之迹以為入諍之路耳。如唐三藏立唯識量云。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此極成言。即簡自他兩般不

極成色。諸小乘說最後身菩薩染污諸色。一切佛

有漏之色。大乘不許有故。此是他法自不許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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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為唯識。便犯一分自所別不極成。亦有一分違

宗之失。大乘宗說十方佛色。及佛無漏色。小乘不

許有故。此是自法他不許者。若立為唯識。便犯他

一分所別不成。其此二因。皆有隨一一分所依不

成。說極成言。為簡於此。今者立二所餘兩家共許

諸色為唯識故。宗後陳言定不離眼識。是極成能

別。問。小乘既不許色不離眼識。何不犯能別不極

成過耶。答。今此是有法宗依。但他宗中有不離義

便得。以小乘許眼識緣色親取其體有不離義。兼

許眼識當體亦不離眼識。故無能別不極成過。問。

既共許有。豈無相符過耶。答。大乘但許境不離心。

外無實境若前陳後陳和合為宗了。立者即許。敵

者不許。立敵共諍。名為宗體。故無相符之過。此中

伹諍言陳耳。未推意許也。差別性故者。謂宗依宗

體之上。有此種種差別性故。所以定須置極成言

以簡別之。方不犯似立宗中相違五過不極成四

過也。隨自樂三句。前巳釋訖。對因能成。故名所成。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立宗式也。九種宗法。皆以聲

為有法者。聲體微妙。不在四微之數。四大於四微。

有具不具。唯聲皆具。故或計常。或計無常。夫常與

無常。皆為邊見。而此以無常立為宗式。至後出過

屢舉常宗。蓋有意焉。常住事勝。眾生欣樂。多生耽

著。無常事劣。能引諸苦。易生厭離。是以經論廣破

常見。屢言無常。能了此義。則於此論思過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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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四。初總標三相。】

「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謂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

品徧無性。」

【華嚴鈔云。所言因者。所由所以順益待籍之義相

也。由有此所由所以順益待籍。宗果方明。故說此

等名為因也。此即要是宗之所由。亦是宗之所以

等。由此即顯與所立宗一向一味。能建立宗。名為

因也。此因通乎生了。生了各有三種。如前巳說。據

智覺言。三支比量。理貫五明。以破立為宗。言生智

了為體。則生了二因。各取三種中第一種為因。明

矣。同異二品。釋見下文。宗法即因。以如是因。成如

是宗。名宗法也。或云。如舉聲言。未立宗時。但詮聲

之自性。名為有法。若云是無常者。即詮聲之差別。

謂是無常聲。非是其常。今言宗法。即差別法也。此

中三相。即隨舉一因。望於三處。立三相名。如立聲

是無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異喻如空等。即此所

作性。望於無常聲法之上。決定有性。名徧是宗法

性。望於瓶等同品法上。定有所作。名同品定有性。

望於空等異品法上。徧無所作。名異品徧無性。此

所作性。具三相巳。方真成無常因也。此三相。翻下

似因一十四過。

△二別釋二相。】

「云何名為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

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異品者。謂於是處。無

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虗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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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法者。所立之宗法也。謂喻要與宗之義類。均

平齊等。謂之同品。如立無常。所立法也。瓶等無常。

均等義品也。是處。異品處也。宗與因對同品敵體

相番。方為異品。無之一字。非止相違別異而巳。故

龍樹云。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隣近均等。說名同品。

以一切義皆名品故。若所立無。說名異品。非與同

品相違或異。若相違者。應惟簡別。若別異者。應無

有因。由此道理。所作性故。能成無常及無我等。不

相違故。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名似因。

如無違法相違亦爾。所成法無定無有故。非如瓶

等因成猶豫。於彼展轉無中有故。以所作性現見

離瓶於衣等有。非離無常於無我等此因有故。云

何別法於別處轉。由彼相似。不說異名。言即是此。

故無有失。若不說異。云何此因說名宗法。此中但

說定是宗法。不欲說言惟是宗法。若爾同品應亦

名宗。不然別處說所成故。因必無異。方成比量。故

不相似。

△三結成因性。】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徧是宗法。於同品

定有性。異品徧無性。是無常等因。」

【先釋同異二品。尚未明因性。至此方結示因之三

性也。如舉所作性因。此因要具三性。方是無常之

因。徧是宗法者。謂凡是一切所作性者。皆是無常

宗法。少有不是此宗法者。則所作因為不成過。同

品定有者。此所作性。要於無常同品法中。決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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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方為正因。設於無常同品法中或不定有。為不

定過。即似因也。異品徧無者。此所作性。要於虗空

異品法中。皆無其性。如於異中少有所作。此因則

寬。相違不定。故此三性。翻十四過。

○因明正理門

論九種宗法。謂立聲常。所量性故。或立無常。所作

性故。或立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或立為常。所

作性故。或立為常。所聞性故。或立為常。勤勇無間

所發性故。或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或立無

常。勤勇無間所發故。或立為常。無觸對故。此中立

式顯過之宗因。不出此九種中。此似楷定以所作

性。與勤勇無間所發性。為無常正因。三相具足。然

所作性即可爾。其勤勇無間所發性。於無常宗亦

非正因。故龍樹云。如前成立聲是無常。勤勇無間

所發性故。現見勤勇無間所發。或顯或生。故成猶

豫。今所成立為顯為生。是故不應以如是因證無

常義。又異品非勤勇無間所發。如電光等。及樹聲

水聲風聲。亦是無常。則非徧無。又缺第三相矣。此

但借為例耳。或謂於多因中檢此二因為此論中

能立之因性者誤也。

○論主舉此。貴圖易曉。今應

取奘師比量為正式。即前色不離眼識宗。因云。𣅀

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眼識。宗中眼識。意

許是自證分因識。喻中眼識意許是見分果識相

分見分皆不離自證分故。三藏意許相分色為有

法也。如是。則何不立量云。相分是有法。定不離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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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分是宗。因云。是彼識分故。同喻如見分。曰。小乘

不許有四分故。恐犯隨一等過。故但言眼識。問。此

量言陳。立得何色耶。曰。若但望言陳。即相質二色

俱成不得。若將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既分相

分本質色。便是不極成。前陳何言極成色耶。相分

非共許故。曰。若望言陳有法自相。立敵共許色。故

著極成。若相分色。是大乘意許。何關言陳自相。寧

有不極成乎。言初三攝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

初之一界也。即眼根界。眼識界。色境界。是十八界

中初三界也。設不言初三攝。但言眼所不。攝。復有

何過。曰。有二過。一不定過。二違自教過。且不定過

者。若立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自證分)。因云。

眼所不攝故。喻如眼識(見分)。即眼所不攝因闊。向異

喻後五三上轉。皆是眼所不攝故。被外人出不定

過云。為如眼識(同喻見分)眼所不攝。眼識(見分)不離眼識

(自證分)。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自證分)耶。為如後五三亦

是眼所不攝。後五三定離眼識(見分)。却證汝極成色

定離眼識(自證分)耶。問。今大乘言後五三亦不離眼

識(見分)。得否。答。設大乘許後五三亦不離眼識(見分)免

犯不定。便違自宗。大乘宗說後五三定離眼識(見分)

故。故置初三攝半因。遮後五三非初三攝故。問。伹

言初三攝。不言根所不攝。復有何過。答。亦犯二過。

一不定過。二法自相決定相違過。且不定者。若立

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自證分)。因云。初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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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如眼識(見分)。即初三攝因闊。向異喻眼根上轉。出

不定云。為如眼識(見分)初三攝。眼識(見分)不離眼識(自證

分)。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自證分)耶。為如眼根亦初三

攝。眼根非定不離眼識(見分)證汝極成色非定不離

眼識(自證分)耶。問。何不言定離。而言非定不離。答。大

乘眼根望於眼識(見分)。非定即離。且非離者。根因識

(見分)果。以同時故。非即者。色心(見分)各別故。故但言非

定不離。二犯法自相決定相違過者。外人申相違

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初

三攝故。喻如眼根。即外人將前量異喻為同喻。將

同喻為異喻。問。得成法自相相違耶。答。非真能破。

夫法自相相違之量。須立者同無異有。敵者同有

異無。方成法自相相違。今立敵兩家。同喻有。界喻

有。故非真法自相相違過。問。因初自許之言何用。

答。緣三藏量中犯有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之法。量

若有過。許著言遮。今三藏量既有此過。故置自許

言遮。問。何得有此過耶。答。緣大乘宗有兩般色。有

離眼識本質色。有不離眼識相分色。若離眼識色。

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許。今三藏量云。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陳自相。是立敵共許

色。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亦伹成立共許色不

離於眼識。若望三藏意中所許。但立相分色不離

眼識。將初三攝眼所不攝因。故立有法上意許之

差別相分色。定不離眼識。故古疏云。謂真故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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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是有法自相(前陳宗依)。定不離眼識色是法自相(後陳

宗體)。定離眼識色(本質色)。非定離眼識色(相分色)是有法

差別(即前陳差別)。立者意許是不離眼識色(相分)。問。外人

出三藏量有法相違過時。自許之言如何遮得。答。

待外人申違量時。將自許二字。出外人量不定過。

外量既自帶過。更有何理能顯得三藏量中有法

差別相違過耶。問。小乘申違量行相如何。答。小乘

云。乍觀立者言陳自相三支無過。及推所立。元是

暗含。若於有法上意之差別(相分色)。將因喻成立有

法上意許相分色不離眼識(自證分宗)者。即眼識(見分)不

得為同喻。且如眼識無不離色。以一切色皆離眼

識故。既離眼識。不得為同喻。便成異喻。即初三等

因。却向異喻眼根上轉。不改立者之因。立相違量

(同申一有法云)。真故極成色(後陳定相翻云)。非不離眼識宗(此論前陳

意許也不改先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翻異作同云)。同喻如眼

根。合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非不離眼識。

同喻如眼根。異喻如眼識。非即是無。無不離眼識

色。即遮三藏意許相分色是無也。所以三藏預著

自許言句。取他方佛色。却與外量作不定過。出過

云。為如眼識是初三攝眼所不攝。眼識非不離眼

識色。證汝極成色非不離眼識色耶。為如我自許

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攝眼所不攝。他方佛色是不

離眼識色。却證汝極成色是不離眼識耶。外人相

違量。既犯共中他不定過。明知非真能破也。三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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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却成真能立也。若因中不言自許。空將他方佛

色與外人相違量作不定過。即他小乘不許。犯一

分他隨一過。他不許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攝

眼所不攝因中故。

△三喻二。初標列。】

「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

【具云譬喻。譬比也。喻。曉也即以近事比類。令於深

法得曉了故。無著云。喻者見邊義。謂以所見邊與

所未見邊和合正說。名之為喻。師子覺云。所見邊

者。謂巳顯了分。未所見邊者。謂未顯了分。以顯了

分。顯未顯了分。令義平等。所有正說。名為立喻。龍

樹云。然此因言。唯。為顯了是宗法性。非。為顯了同

品異品有性無性。故須別說同異喻言。若唯因言

所詮表義說名為因。斯有何失。復有何得。別說喻

分。是名為得。應如世間所說方便。與其因義都不

相應。若爾何失。此說伹應類所立義。無有功能。非

能立義。由彼伹說所作性故。所類同法。不說能立

所成立義。又因喻別。此有所立同法異法。終不能

顯因與所立不相離性。是故伹有類所立義然無

功能何故無能。以同喻中不必宗法。宗義相類。此

復餘譬所成立故。應成無窮。又不必定有諸品類。

非異品中不顯無性有所簡別能為譬喻。故說頌

言。若因唯所立。或差別相類。譬喻應無窮。及遮遣

異品。世間伹顯宗因異品同處有性為異法喻。非

宗無處因不有性。故定無能。若唯宗法是因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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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不定應亦成因。云何具有所立能立及異品

法二種譬喻而有此失。若於爾時所立異品非一

種類。便有此失。如初後三。各最後喻。故定三相。唯

為顯因。由是道理。雖一切分。皆能為因。顯了所立。

然唯一分且說為因。

△二牒釋二。初同喻。】

「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

彼無常。譬如瓶等。」

【是處。同喻處也。顯因同品者。謂立同法喻者要當

顯此喻先與前因同品合其定有之所作性。則無

能立不成過。而後合其所立之宗法。則無所立不

成過及俱不成過。謂若下。引喻式也。於中初八字。

是先因後宗之合詞。如此則無無合倒合二過。譬

如瓶等。正舉喻體。喻亦有依有體。瓶等是喻依。各

有所作性是喻體。今取喻體。不取喻依。不應分別

聲瓶有異。但取無常義相似為因也。故龍樹云。所

作相似乃有三種。若難瓶等所作性於聲上無。此

似不成。若難聲所作性於瓶等無。此似相違。若難

即此常上亦無。是不共故。便似不定。或似喻過。引

同法故。何以故。唯取總法建立比量。不取別故。若

取別義。決定異故。比量應無。此所謂總法。即是喻

體。所謂別義。即是喻依也。若有所缺。則是似同法

喻過。

△次異喻四。初正立異喻。】

「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徧非有。謂若是常。見

非所作。如虗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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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處。異喻處也。說所立無者。謂前所立無常之宗

在此異喻中無有。則無所立不違過。因徧非有者。

謂前同品定有之因於此異喻中要全非有。則無

能立不遣過及俱不遣過。謂若是常。先遣宗也。見

非所作。後遣因也。如是則無無離倒離二過。如虗

空等。正舉喻體。若有所缺。則是似異法喻過。

合離宗因。前後不同。其故難曉。若謂比量之法宗

藉因明。是以先合因而宗自順。則離詞何獨不然。

只是舉因成宗。引法類喻。揀異立同。語勢如此。如

合云。諸所作性。見彼無常。喻如瓶。即離云。若是常

者。見非所作。喻如空也。云何知所作性得成無常。

曰。我見一切所作性者皆是無常。如彼瓶等。之類

是也(此合也)。云何此因不成常宗。曰。若是常者。自非

所作。如虗空等。是也(此離也)。由是合詞因先宗後為

正。離詞宗先因後為正。其勢然也。

△次申釋異喻。】

「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

說名非有。」

【釋異品云。謂於是處無其所立。釋異法云。若於是

處說所立無。其於徧無之性不啻明晣矣。恐人仍

作相違別異會去。故於離詞之後。復申明以常遣

無常以非作遣所作之故。以見異法之異。乃以所

立無故為異。而非相違別異之異也。問相違別異

與無何別。曰。兩法對立。可言相違。可言別異。今直

言是法無耳。何得無別。如有非有說名非有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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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法。以其無故。名之曰無。豈別有一無。與有相

違與有別異。而謂之無哉。相違別異。名似同法。不

名異法。在龍樹論中。前巳具引矣。

△四結成真能

立。】

「巳說宗因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如說聲

無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

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若是其常見非所

作如虗空者。是遠離言。唯此三分。說名能立。」

【簡定三支。結成能立。

△二似能立門初四。似宗三。

初總標。】

「雖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謂現量相

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

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

【即九種似宗也。相違五種。以所立宗。於智。於教。於

自。於他。有所違故。不成四種。以能所別立敵不許

極成就故。俱兼宗依宗體言之。或以相違為宗體

過。不成為宗依過。或以相違為宗依過。不成為宗

體過。皆非也。

△二牒釋二。初釋相違五過。】

「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

【聲是耳識現量境故。今於聲有法上。立非所聞宗。

故違現量。】

「此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

【有分別智。了瓶衣等。謂之比量。故於瓶等立常宗

者。為比量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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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為常。」

【勝論二十四德中。聲唯所作。餘或所作或非所作。

又謂聲有三種。一合生。二離生。三聲生。夫可合可

離。有生有滅。與所作性。皆是無常。而立為常。故違

自教。】

「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如說言人頂骨

淨。眾生分故。猶如螺貝。」

【世間有二。一學者世間。二非學者世間。世俗共說

兔之懷胎因月而有。今言非月。即與非學者世間

相違。二乘學者修不淨觀時。觀眾生身無非不淨。

今曰人頂骨淨。即與學者世間相違。

○三藏量云。

真故極成色。真故二字。簡世間相違過。及違教等

過。外人問云。世間皆知色離識有。今者大乘立色

不離眼識。以違世間共所知故。何不犯世間相違

過。答。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隨其所應。各有標簡。若

自比量(謂自立義令他解了)。自許言簡(顯自許之言無他隨一等過)。若他

比量(於他立中出宗因過)。汝執言簡(無違宗等失)。若共比量(於他立中

出比量過)。勝義言簡(無自教等失)今此共比量有所簡別。真

故之言。表依勝義。即依四種勝義諦中體用顯現

諦立。問不違世間非學即可爾。又如世尊於小乘

阿含經。亦許色離識有。學者小乘共計心外有其

實境。豈不違於阿含等教學者小乘。答。但依大乘

殊勝義立。不違小乘之教學者世間之失。

是知

伹依殊勝義立。則違世間亦不為過。故著於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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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標準。】

「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生育我身。名為我母。石女不生。而言我母是石女

者。自語相違也。

△二釋不極成四過。】

「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能別者。即後陳宗體。立敵共許有此法故。名為極

成。數論不許聲滅壞故。是能別宗體不極成。

龍樹論以勤勇無間所發因。成立聲滅壞。廣百論

破根境品。亦廣推微聲性散壞。正對數論師說。或

謂假立。非也。】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

【前陳有法。名為所別。佛弟子不許有我故。是所別

宗依不極成。

廣百論破我品。廣破思我。此但取

佛弟子不許有我。非不許思。思屬徧行心所故(廣百

論是諍意許此伹言陳故不同耳)。】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為和合同

緣。」

【能別所別二俱不成也。勝論計六句義。第六和合

句。彼云。和合者。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一

切異法。忽爾和合。由和合性使之然也。佛弟子不

許有我是所別不極成。亦不許有和合性。是能別

不極成。故名俱不成。】

「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

【聲是所聞。立敵共許。是相符也。是極成也。何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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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蓋極成之法。雖立敵共許。而前陳後陳和合為

宗了。立者即許。敵者不許。立敵共諍。是名宗體。若

敵者不諍。兩家符同。則正義何由而伸。正智何由

而生。非過而何。

△三結成似宗。】

「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無果故。

名似立宗過。」

【是遣諸法自相門故。結相違五過。如說聲非所聞。

即此非所聞言。便與聲之自相相違。如言瓶常。即

此常言。便與瓶之自相相違等。不容成故。結不極

成四過。末句總結兩段皆不生智果。

△二似因二。

初總標。】

「巳說似宗。當說似因。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因。」

【於因三相。有缺減處。即名似因。

△二別釋三。初釋

不成二。初列名。】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豫不成。四

所依不成。」

【此以因望宗。亦就不許說不成。解者遂以為缺徧

是宗法性之過。既不成矣。又豈論其缺何相缺何

相哉。

△二釋相。】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俱不成。」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此是總句。下所作性故。亦承

此說去。以聲為眼境。非但敵者不許。即立者亦難

自許。故兩俱不成。此兩字。解者俱謂常無常二宗。

據龍樹云。彼此不同許。定非宗法。如有成立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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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常。眼所見故。又若敵論不同許者。如對顯論。所

作性故。則謂立敵兩家俱不成者為得之。】

「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

【以所作性為無常因。得矣。而對彼聲顯論師。不許

聲為所作性故。犯隨他一分不成過。聲顯論者。成

唯識云。有餘偏執一切聲常。待緣顯發。方能詮表。

瑜伽亦云。外聲論師。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聲相本

有。無生無滅。然由數宣吐。方得顯了。而聲體是常。】

「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

猶豫不成。」

【此無磪見而立量者之譬也。遠處見煙。比知有火。

何過之有。今於霧等。尚未了知是煙非煙。而遽成

立大種和合火有有所言說。應立量云。彼所見相

是有法(即霧等性)。大種和合火有為宗。因云。以見煙故。

四大能造。故稱為種。即薪炭等和合有火而煙生

焉。起疑惑時。即是猶豫。不必以大種和合分為兩

因以作猶豫也。況和合大種。是宗非因。以現煙故

為因。龍樹論可據。】

「虗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虗空是有法。實有為宗。因云。德所依故。自說則可。

若對無空論立。則所依不成。以彼不許有虗空故。

空既非有。德何所依。龍樹云。或於是處有法不成。

如成立我其體周徧。於一切處生樂等故。對無我

論。所依不成。據此則所依即宗依也。然則與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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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極成何異。曰前說宗不成。此說因不成。所以不

同。

△二釋不定二。初列名。】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四

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此以喻顯不定。解者俱以為後二因。性不具之過。

玩論文意。正謂不定是何宗。乃缺徧是宗法性耳。

不定即是猶豫因。

△二釋相。】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

是故不定。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

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常無常二宗共一因故名共。如言下。立量。常無下。

辯過。為如下。正出不定之相。後文倣此。聲常所量

性故。即九種宗法中第一種。此中常宗。空為同品。

瓶為異品。所量性因。同異俱有。則聲果常耶。抑非

常耶。故成不定。】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

常無常外。餘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常無常二宗。皆離此因。故名不共。聲常。所聞性故。

即九種宗法中第五種。此所聞性之因。以空為同

品。空何所聞而顯常。則常品離此因矣。以瓶為異

品。瓶何所聞而顯無常。則無常品亦離此因矣。二

處皆離。二外無法。此所聞性。當以何法為同品耶。

此似闕同品定有性。其實三相俱缺。】

「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者。如說聲(有法)非勤勇無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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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宗)。無常性故(因)。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

等為其同品(且按定同品。下舉因出過)。此無常性。於電等有(一分轉)。

於空等無(一分不轉。此不應無而無即乖同品定有性)。非勤勇無間所發

宗。以瓶等為異品(以瓶由人工無間得成故)。於彼徧有(以瓶全體是無常故。

即異品徧轉。此不應轉而轉。即乖異品徧無性)。此因以電以瓶為同法故。亦

是不定(此句按定下出不定之相)。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

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兩趣不定意因不成)。」

【聲有三種。一因執受大種。謂語等聲。一因不執受

大種。謂樹等聲。一因俱大種。謂手鼓等聲(以手舉鼓手是

執受鼓是不執受故曰俱)。此非勤勇無間所發聲。即因不執受

大種聲也。下勤勇無間所發聲。即因俱大種聲也。

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即九種宗法中第七

種。此無常性下六句。雖正釋同品一分轉異品徧

轉。而實非正出過之詞。不過審定以電以瓶為同

法耳。為如瓶等下。乃正出不定之相。下二條亦準

此。謂若揀去一分不轉之空。而取徧轉之瓶。與電

偕為同法。庶免缺二相過。然亦是不定。何者。電瓶

二物。在無常因。則為同法。以此二物皆無常故。在

非勤勇無間所發宗。則電同瓶異。今舉因成宗。則

兩趣無定。將以無常之瓶。成勤發之宗乎。抑以無

常之電。成非勤發之宗乎。既不定是非勤發之宗。

則非徧是宗法性矣。何止後二相俱缺而巳耶。下

條倣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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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

所發(宗)。無常性故(因)。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

品(亦勤發類故)。其無常性(此句貫下二於字)。於此徧有(即同品徧轉也。此不

為過)。以電空等為異品(皆非勤發類故)。於彼一分電等是有(即異

品一分轉也此正是過)。空等是無(此不為過)。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九種宗法中第

三種。如前者。謂此無常因。以電以瓶為同法故。亦

為不定。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此似闕

異品徧無性。其實三相俱缺。】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立量下辯過)。此中常

宗。以虗空極微為同品(外道計微塵常故亦入此同品)。無質礙性(此句

貫下四个於字)。於虗空等有(空無質礙故。即一分轉也)。於極微等無(塵有質礙

故。即一分不轉。此不應無而無也)。以瓶樂等為異品(瓶樂皆無常故)。於樂等

有(同無質礙一分轉。此不應轉而轉也)於瓶等無(瓶有質礙。一分不轉)。是故此因

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俱者。同品異品。俱一分轉。一分不轉也。聲常。無質

礙故。九種宗法所不載。說見後似喻解中。無質礙

因。於同品極微一分不轉。於異中樂等一分轉。故

應揀去一分不轉之極微。而取一分轉之樂等。與

空偕為同法。然於無質礙因可爾。若舉因成宗。則

為不定。將以無質礙之空。成聲是常乎。將以無質

礙之樂。成聲是無常乎。樂字。若是音樂之樂。則亦

聲耳。不可以聲還喻於聲。當以苦樂之樂為定。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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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論師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

二十三法。薩埵剌闍答摩。舊譯樂苦癡。亦名喜憂

闇。新翻貪嗔癡。詳金七十論廣百論中。二論多言

樂等三法。立量專為破外道。而數勝其渠魁也。故

舉喻舉宗舉因。皆不出此數種論中。不當更為異

釋耳。】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

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

故。俱名不定。」

【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即九種宗中第二種。或立為

常。所聞性故。即第五種。此立敵共諍一有法。因喻

各異。三相無缺。但兩家俱不能出過。如立者雖自

立無常。而亦許聲是所聞性。同彼聲性。故不能出

常宗過也。敵者雖自立常。而亦許聲是所作性。同

彼瓶等。故不能出無常宗過也。既不能互出其過。

兩家猶豫。不能定成一宗。互不生其正智。故名決

定相違不定過。解者皆謂缺第三相。謬矣。

△三釋

相違二。初列名。】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

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

【法。即後陳宗體。有法。即前陳宗依。自相。即言陳之

自相。差別。即意許之差別。如真故極成色。是有法

自相。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是有法差別。定

不離眼識宗。是法自相。相分定不離自證分。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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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相違者。是因違於宗也。凡相違因出過申量。

皆改宗不改因。番異作同。番同作異。舊註家似不

了此。

△二釋相。】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

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此因與後陳宗法之自相相違也。如說聲常。所作

性故。即九種宗法中第四種。或勤勇無間所發性

故。即九種中第六種。此因唯於異品中有者。以常

住宗。必以虗空等為同品。以瓶甌等為異品。今所

作因。或勤勇無。間所發因。止向瓶等異品上轉。不

向同品空等上轉。故與常宗自相相違。】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宗之自相)。必為他用(宗之差別相)。

積聚性故(相違之因)。如臥具等(喻也上立量下辯違)。此因如能成立。

眼等必為他用(此他即是我)。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

相違(先出過名後言所以)。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

用故(此他屬他人)。」

【此因與後陳宗法上意許差別之相相違也。數論

師金七十論云。我是實有。聚集為他故。我見世間

一切聚集。並是為他。譬如牀席等聚集非。為自用。

必皆為人設。有他能受用。為此故聚集。屋等亦如

是。大等亦如是(大。即地。水。火。風。空。等即等餘二十二法)。五大聚名身。

是身非自為。決定知為他。他者即是我。故知我實

有。此中即借其說立量以破之。取其五大聚名身

中眼一種為有法。非為自用並是為他句為宗。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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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句為因。如牀席等為同喻。夫眼與牀席非同類

無論也。眼之積聚不同牀席之積聚亦無論也。今

第就所謂他者辯之。先曰非為自用必皆為人設。

則自他有辨矣。後曰他者即是我。則自他無辨矣。

欲成就身積聚。則混自他而一之。欲成就臥具積

聚。則析自他而二之。豈非違乎。自。他。即差別也。故

此積聚性之因。如能成就眼等必為他用之宗法。

亦能成就此宗法差別相違之過。何以故。工匠之

積聚牀席等。專為積聚主人所受用故。眼積聚性。

異熟長養。俱不屬他人。豈其類哉。造牀織席。亦有

自用者。為揀此一分。故曰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申

違量云。眼等不為他用。積聚性故。喻如眼根。有法

是浮塵根。喻是勝義根。】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有法)。非實非德非業(宗)。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因)。如同異性(喻)。此因如能成遮

實等(非實德業宗)。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亦非大有性)。俱決定故

(既能遮此定亦遮彼)。」

【此因與前陳有法自相相違也。勝論師立六句義。

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性。五同異性。六和合性。各

有自體。攝法多少不同。其大有性唯一。實德業三

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

有實等故。同異亦一。實德業三。總一同異。然離實

等有別實體(詳見華嚴玄談八卷及勝宗十句論)。今言有性者。即彼

第四大有性也。言陳有性。則有性言。直詮大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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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自相也(未論此性有非有等差別故)。非實非德非業。即用彼

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實體為宗。即以實德業三

有實法為因。以自有一實德業體。故非彼實德業

也。以同異性為喻。同異有一實同異。非實等。以明

有性有一實有性。非實等也。然此。有一實等因。既

成遮實等宗。則亦成遮有性。而與有法自相相違。

以彼云實德業三同一有故。既遮實等性。豈不遮

大有性耶。遮此遮彼。俱決定故。申違量云。有性即

實即德即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石女兒寐言

曰。勝宗十句論云。同以合實德業為義。有詮智因。

異以常於實等則轉依一實為性。有遮覺義。此論

中引同異為喻。有深意焉。如同欲合。而異返遮。此

中成遮二字。即彼合遮字也。喻況別有一實德業

之因。本欲合成有法以立宗。而反遮其當體以相

違。是知此同異性。及上臥具等喻。未陳違義前。可

作同品定有。出違義後。翻作異品徧無。是以不改

宗喻二支。伹簡因之相違也。】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即於前宗

(非實非德非業)。有法差別(有實體之有性。無實體之有性。是有法差別)。作有緣性

(以成大有性離一切法有自性故。即於有作緣也)。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

此緣性(以遮有性故。即於非有作緣也)。如遮實等。俱決定故(實等非實等。實

等非有性。以例有性非有性。有性亦非有也)。」

【此因與有法上意許之差別相違也。有性一也。勝

論計有實體。大乘明非有實體。有與非有。有法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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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也。如前別有一實等因。於遮實等宗。固能成立

有實體之大有性。於有法上作有緣性。而亦即能

成立無實體之大有性。於有法上作非有緣性。而

與意許差別相違。何以故。如遮實等。實等非有體。

亦遮有性。有性亦無體故。俱決定故。如前巳說。言

緣性者。因與有法作有非有之緣也。申違量云。汝

所執有性是無法。即實即德即業是宗。因云。有一

實故。有德業故。喻如畢竟無。寱言謂緣即因。有即

同品。非有即異品。於義無乖。但變文而言。恐滋疑

惑。故順文而釋。使人易曉耳。問。前云有性。詺曰自

相。今有緣性。詺曰差別。俱是有性。何以異乎。曰。前

云有性。即六句中大有性。以是前陳有法。非是對

無而言有性。今言有緣性者。即於前陳有法之上。

論有論無。故名差別。豈得同耶。

△三似喻二。初結

前標後。】

「巳說似因。當說似喻。」

【△二列名委釋二初標列。】

「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

三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

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此中不成不遣。俱以聲常無質礙為宗因。查九種

宗法中。無此一因。以無質礙因。常無常宗俱用不

著。現見電等。皆無質礙。皆無常故。其無常宗。異品

徧轉。尤難成立。今乃有此一種宗法者。葢由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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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因。如所量性故。所聞性故。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俱經大乘出其過失。立義不成。且常住宗無同品

故。故將無常宗異喻虗空。翻異作同。而變其因曰

無質礙故。立聲為常。以聲與虗空俱無質礙故。故

因明正理門論謂之顛倒成立。名為同法相似。不

然。常宗無質礙因。以空為喻。可謂俱成矣。而亦列

之俱不成中。其理難會。解者千說萬說。終不能明

其所以。由未熟究諸論。源頭不清。故欲疏淪流委。

而其道無[𮈔]耳。

△次釋相二。初似同法。】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宗因。向下三種不成。俱承此

說去)。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

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

故。」

【此同喻合宗不合因也。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

極微。此合詞也。諸無質礙。如電光等。現見無常。犯

不定過。極微之喻。雖有常性。且有質礙。三支病痛。

一合便見。此無合之所以為過也。此中許極微常

者。亦是縱成。立此喻式。依大乘教。亦是無常。以有

方分。可分析故。】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

礙有。所成立法常性是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此同喻合因不合宗也。勝宗十句論。覺云何。謂悟

一切境。此有二種。一現量。二比量。雖無質礙。剎那

剎那生滅不停。體是無常。故雖成因。不成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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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不成者。復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

若說如空。對非有論。無俱不成。」

【同喻宗因俱不成也。有即同品定有之有字。非有

即異品徧無之無字。若言如瓶。瓶無常性。宗不成

矣。瓶有質礙。因不成矣。是同品定有性中。宗因俱

不成也。若說如空。則為俱成。以空是常。無質礙故。

今對非有空論。無俱不成。葢空既無矣。又何論其

常與無常。有質礙無質礙哉。是異品徧無性中。宗

因俱不成也。問。若說如空。正以空為同品耳。今乃

言異品不成。何也。曰。至教止許空為無常宗之異

喻。而不許為常宗之同喻故也。何故如此。曰。虗空

是依無質礙處假施設故。雖有虗言。都無實境。故

廣百論云。又此虗空。四諦不攝。雖執實有。然必應

許有分別智之所了知。除五識身所引意識。其餘

有漏不定外門分別意識。決定不能緣實有境。故

說頌曰。智者依世間。亦不見此義。謂諸有智者。依

止世間。隨分別識。於虗空等。雖復專精願求實義。

乃至少分亦不可得。唯見依名所起分別似虗空

等種種影像。掌珍論亦立量廣破虗空非實有故。

何以證至教止許空為無常異喻。曰。即無常異喻。

亦止一分許。一分不許。因明正理門論云。喻有二

種。同法。異法。同法者。謂立聲無常(宗)。勤勇無間所

發性故(因)。以諸勤勇無間所發。皆見無常(合)。猶如

瓶等(喻)。異法者。謂諸有常住。見非勤勇無間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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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如虗空等(喻)。前是遮詮。後唯止濫。由合及離比

度義故。由是雖對不立實有太虗空等。而得顯示

無有宗處無因義成。此一分許也。又曰。若無常宗。

全無異品。對不立有虗空等論。云何得說彼處此

無。此一分不許也。何以證不許空為常宗同喻。曰。

廣百論破常品云。彼雖方便殷勤立常。而竟不能。

說有道理。如是句義。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極成

故。既不許有餘同類義。同喻闕故。比量不成。又云。

又立常者所說道理。唯依異法。無同法故。所立不

成。夫常之同喻止有空耳。而一則云同喻闕。一則

曰無同法。是不許虗空為同喻明矣。又龍樹釋似

同法云。由同法喻顛倒成立。是故說名同法相似。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以虗

空為異法喻。有顯虗空為同法喻。無質等故。立聲

為常。如是即此所說因中。瓶應為同法。而異品虗

空說為同法。由是說為同法相似。夫既改宗為常。

改因為無質。以空為同品。則同品矣。而必曰異品

虗空說為同法。此非止許為異品不許為同品之

明證哉。則又何疑於空喻之異品不成乎。既不成

無常宗之異品。又豈成常宗之同品耶。問。世間萬

法。孰非虗幻。何止虗空。且法性宗往往以虗空喻

真性無為。而法相宗顧獨不許。其故何哉。答。就勝

義說。虗空許有。就世俗說。虗空實無。葢因凡外種

種妄計唯我與常。牢不可破。故廣百論首破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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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破我執。皆以三支立量破之。至於常宗無同品。

無常宗無異品。我宗無因無喻。此義一篇之中時

隱時見。葢自三支比量一立。而凡外之邊見我見。

無復置喙之地。此因明之所以匡正頹綱。能生正

智。而理貫五明。為求法菩薩所必求者也。豈容以

麤心少智。闖其藩離。自謂堂奧也哉。】

「無合者。謂於是處。無有配合。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

立二法。如言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聲是有法。無常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合

云。諸所作性故者。皆是無常。同喻如瓶。異喻如空。

此量式也。今但於喻上雙現宗因。而無合詞。是故

成過。所以必欲合者。其說巳見前條。不用前宗因

者。以帶過故。既巳帶過。又何須論其合不合哉。故

仍舉前真能立門所引之例。下條放此。過在合中

見者。是缺同品定有性。過在離中見者。是缺異品

徧無生。】

「倒合者。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而倒說言諸

無常者皆是所作。」

【此無過之量。倒合猶未見其過。若應云諸無質礙

見彼是常。而倒說言諸常住者皆無質礙。則猶豫

因不甚顯現。此倒合之所以為過也。】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略結似同。

△二似異法。】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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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譬如極微。由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

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真異喻者。必無同法宗因。於同宗因有一不遣。則

名似也。且如下。立量。由前同法立常宗無質礙因。

故今異法立無常宗有質礙因。此亦總句。三不遣

俱承此說去。此謂極微之異喻。但遣能成立之無

質礙因。不遣所成立之常宗。故曰所立不遣也。】

「能立不遣者。謂說如業。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說諸

業無質礙故。」

【勝宗十句論云。業句義云何。謂五種業。名業句義。

何者為五。一取業。二捨業。三屈業。四伸業。五行業。

取業云何。謂上下方分虗空等處極微等。合離因

依一實。名取業。捨業云何。謂上下方分虗空等處

極微等。離合因依一實。名捨業。屈業云何。謂於大

長實依附一實。近處有合。遠近處離合因。是名屈

業。伸業云何。謂於大長實依附一實。近處有合。遠

近處合離因。是名伸業。行業云何。謂一切質礙實

和合依一實合離因。名行業。如是五業。幾有實。幾

無實。一切有實。如有實。依一實。無質礙。無德。無細

分等。廣如彼論。以業無常。無質礙故。但遣所立之

常宗。不遣能立之無質礙因也。】

「俱不遣者。對彼有論。說如虗空。由彼虗空。不遣常住。

無質礙性。以說虗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以虗空喻。一分不許。一分許故。自一分不許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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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則曰對非有論。自一分許者言之。則曰對彼有

論。於似同法中。則曰對非有論。於似異法中。則曰

對彼有論。此又許為異品而不許為同品之一大

證據也。在異品中既俱不遣。則同品中為俱成矣。

而又曰俱不成。是則虗空之喻。無施而可。豈非不

許虗空作喻之明證乎。空有常性。不遣同宗。無質

礙性。不遣同因。是能立所立俱不遣也。】

「不離者。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離者。對合而言。應云。諸無常者。見彼質礙。猶如瓶

等。諸無常者。如電光等。無質礙故。則知無質礙因

是猶豫因。缺異品徧無性矣。因中缺第三相之過。

一離便見。此離之所以不可少也。今伹於異喻雙

現宗因。則其過不見。故不離為過。】

「倒離者。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先提無常在前。則無質礙之電光等俱現在前。其

過易見。若云諸質礙者皆是無常。則其過隱矣。以

諸質礙皆無常故。此倒離之所以為過也。

△四總

結似能立門。】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此結前三十三過。總成似能立門也。

△三真現量

門二。初總標。】

「復次為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

【龍樹云。為自開悟。唯有現量。及與比量。彼聲喻等。

攝在此中。故唯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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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餘量。

二量之外。更

有聖教量。以不違此二量之教。名聖教量。故云唯

有二量。

△二正釋。】

「此中現量者。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

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古德釋云。現量者。現。謂顯現。即分明證境。不帶名

言。無籌度心。親得法體。離妄分別。名之為現。言量

者。量度。是楷定之義。謂心於境上度量楷定法之

自相。不錯謬。故名量。真現量體。即五識身俱意。諸

自證分。諸定心。兼第八識。此等諸心心所。有六義

名現。一現有。簡龜毛等。二現在。簡過未。三顯現。簡

種子。無作用故。四現離照現名為現。謂能緣之心

行相。遠離諸分別故。即此謂無分別等是也。五現

謂明現。謂諸定心澄湛。隨緣何境。皆明證故。即明

證眾境。名為現量。六現謂親現。即親冥自體。若一

切散心。若親於境。明冥自體。皆名現量。第五明現。

第六親現。此二種。簡諸邪智等。如病眼見空華毛

輪等。雖離分別。任運而緣。然不能明證眾境。親冥

自體。故非現量也。因明古疏。略有二解。一現之量。

謂前五識。依所依根。於現在世。緣現有境。根亦與

識同照前境。有發識用。根義顯勝。得顯現名。雖照

於境。以體是色。無緣慮用。不能量度。但有現義。不

得量名。唯心心所。量度於境。緣慮用增。體具現義。

亦有量境之能。今從能發之根。顯所發識。名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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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依士釋也。二現即量。謂明了意識一分。除餘散

意識。及獨頭起者。并取定意識及第八識能緣見

分。親緣現境。作用顯現。而彼所依意根界體。非顯

現故。故不取之。但就能緣見分。現即是量。持業釋

也。謂無分別者。即顯能緣行相。不籌不度。任運因

循。照符前境故。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者。離隨念計

度名言種類諸門等分別心故(分別心略有三種。一自性分別。唯緣

現在所緣諸行自相行分別。所緣行。即五塵也。自相行。如色以青為行相。眼識緣時。亦任運作青行相。名

自行。又自相即能緣行。簡共相行。如緣青時。即緣黃不著。二隨念分別。於昔曾所受諸行追念行分別。唯

緣過去。三計度分別。於去來今不現前思搆行分別。即非有計有。是非量境。然約三世計度。不定一世。自

性分別。即無分別也)。現現別轉者。於現在世。以顯現心。緣現

有境。但隨所緣自性分別而轉。如此則何言無分

別。曰。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說無分別。如一足馬。名

為無足。寱言云。此一量。與下比量。依頌而言。當在

後文似破之後。而立於論之中者。是論主欲人悟

立破之法。乃是成此現量中事。若人了達此體。依

前可以能立。依後可為能破。若不爾者。則與現量

相違。依前即為似立。依後即成似破。故置之於此。

以示立宗造論者。須從現量正智中流出。方堪作

立破之主也。

△四真比量門二。初正釋。】

「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有三種。如前巳說。

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

是名比量。」

【比量者。比謂比類。量即量度。以比類量度而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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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為比量。眾相。即三種相。三種相。即徧是宗法

同品定有異品徧無之三相也。由彼三相為因。於

三支比量之義。有正智生。了知等者當知比量有

五種。一相。二體。三業。四法。五因果。一相比量者。謂

隨其所有相貌相屬。或由現在。及先所推度境界。

如以見幢故。比知有車。以見煙故。比知有火等。二

體比量者。由現見彼自體性故。比類彼物不現見

體。或現見彼一分自體。比類餘分。如以現在比類

去來等。三業比量者。謂以作用比業所依。如見遠

物。無有動搖。鳥集其上。比知是杌。若有動搖。比知

是人等。四法比量者。謂於一切相屬著法。以一比

餘。如屬無常。比知有苦。以屬苦故。比空無我。以屬

生故。比有老法。以屬老故。比有死法等。五因果比

量者。謂因果相比。如見物行。比有所至。見有所至。

比先有行。若見有人如法事王。比知當獲廣大祿

位。見大祿位。比知先巳如法事王等。了知有火。即

相比量。了知無常。即法比量。等者。等餘體業因果

也。寱言云。上真現量一門。即題中正理二字。此真

比量一門。即題中因明二字。故比量之法。全是現

量體上之智用。從體起用。所以標因。攝用歸體。故

云入理。應知此真比量。即前正能立中因三支三

相之法所分出也。

△二通結。】

「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

亦名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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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量中。是總句。即智名果是證相故。言現量也。

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言比量也。智即是

果。持業得名。以是證真之行相故。自凡夫人以率

爾心緣實境時。皆是現量。因聞至教。有正智生。得

法自相。亦是現量。乃至佛果。於所緣智。都無所得。

智與真如。平等平等。亦只是現量。現量非有二也。

智非即果而何哉。如眼等根。唯佛等緣。是現量得。

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能發識。有作用故。比知是

有。雖是比知。亦不違於佛之現量。然根是色。無緣

慮用。以顯現故。亦有現義。以無緣慮。不得量名。唯

此比知。得名為量。作用顯現。俱指根言。以根例比

量。根無量義。故補之曰亦名為量也。護法菩薩說。

世間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聲等。二。現

受用法。如瓶衣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色聲等

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得。由彼

彼用。比知是有。此以有作用法例真比量。而以現

受用法為似現量。以見真比量之不違於現量。則

世之所謂比量者皆非量耳。其顯正閉邪。不既著

明深切矣乎。

△五似現量門。】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

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釋上有分別智。由

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釋上於義異轉。了瓶

衣等者。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緣。是假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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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瓶等心。不緣自相。緣共相故。若法自體。唯證智

知。言說不及。是為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

所緣。是為共相。如眼識緣青境自相時。得青色之

自相。若後念分別意識起時。即非青色解。便是共

相比量也。纔作解心時。不實青色之體。為帶名言。

是在假相也。問。此緣瓶衣心。是何量攝。答。不親緣

得法自體故。非真現量。非比度故。亦非比量。是非

量收。或以似現量同真比量者非也。智覺云。似現

量者。准理而言。有五種智。皆名似現量。一散心緣

過去。二獨意緣現在。三散意緣未來。四緣三世疑

智。五緣現在諸惑亂解。此等諸心。能緣行相。有籌

度故。皆不以自相為境故。又隨先所受分別轉故。

名似現量。然有二種。一無分別心。謂愚癡人類。及

任運見於空華等。雖無分別。然不分明冥證境故。

名似現量。二有分別心。現帶名言。不得法之自相。

妄謂分明。得境自體。名似現量。又云。男女天地等

見一合相。名似現量。此以眾緣合故。如攬眾微以

成於色。合五陰以成於人。名一合相。如是見者。是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故名似現量。真現量者。如一

合相。相不可得。金剛經云。如來說一合相。即非一

合相。以從緣合。即無性故。無性之性。是所證理。如

是知者。是正智生。是自相處轉。名真現量。

△六似

比量門。】

「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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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巳說。用彼為因。於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解。

名似比量。」

【以因多種。釋似因智。有十四過。故云多種。用彼為

因。釋上為先。龍樹亦云。隨先所受分別轉故。當是

八識中所含藏邪見種子也。發為現行。即是似智。

似所比下。釋上似義智。即隨彼似因。所比似義。諸

有智生。名似義智也。或總指似立。名為似因。以望

智果故。諸有智生。即量果也。

△七真能破門。】

「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

過性(三十三過總名缺減過性)。立宗過性(宗中九過)。不成因性。不定因

性。相違因性(因中十四過)及喻過性(喻中十過)顯示此言。開曉

問者。故名能破。」

【所謂能破者。豈勝是務求。期於開悟問者。令生正

智而巳。破者之心。悲愍心也。廣大心也。不然。即能

顯示彼過。破壞他宗。成立巳宗。不為能破矣。況安

慧云。若不言令他解了者。聽者未解此義。應名立

宗。則問者不曉。宗亦不成。豈成能破乎。

△八似能

破門。】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於圓滿能立顯示

缺減性言(亦此總句)。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

因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

無過喻有過喻言。如是言說。名似能破。以不能顯他

宗過失。彼無過故。且止斯事。」

【本無缺減。妄言缺減。不能了立者之宗。翻成自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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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過。故名似能破也。末句結說收辯。龍樹論中。廣

陳似能破之相。文繁不引。

△三頌結。】

「 巳宣少句義

 為始立方隅

 其間理非理

 妙辯於餘處」

【以頌起。以頌結。論之體也。龍樹論末亦云。又即此

類過失言詞。我自明屬論式等中。多巳制伏。又此

方隅。我於彼古因明論中。巳具分別。故應且止。是

知因明一宗。妙論非一。梵本流入震旦者。千百之

一二耳。奘師所攜。猶有三十六部。今藏中寥寥止

此二三種。而讀者又不精研博究。欲以淺近分別

心。窺測聖智現量境界。能免謗法之咎哉。理。即真

立真破。非理。即似立似破也。

據雜集論。宗因喻合之外。更有所謂結者。謂到究

竟趣所有正說。由此道理極善成就。是故此事決

定無異。結會究竟。是名結。如無我論者。即於此事。

對我論者。先說諸法無我。此言是立宗。次說若於

蘊施設。四過可得故。此言是立因。所以者何。若於

諸蘊施設實我者。此所計我。為即蘊相。為於蘊中。

為於餘處。為不屬蘊而施設耶。若即蘊相而施設

者。蘊不自在。從眾緣生。是生滅法。若即彼相。我不

成就。是名初過。若於蘊中而施設者。所依諸蘊。既

是無常。能依之我。亦應無常。是第二過。若蘊離於

餘處施設者。我無所因。我亦無用。是第三過。若不

屬蘊而施設者。我應獨存。自性解脫。更求解脫。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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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其功。是第四過。次說如於現在施設過去。此言

是立喻。所以者何。若同現在相施設實有過去者。

此所計過去。為即現在相。為於現在中。為於餘處。

為不待現在而施設耶。若即現在相而施設者。巳

生未滅。是現在相。過去法體亦應巳生未滅為相。

是初過。若於現在中施設者。於未滅中。施設滅體。

不相應故。不應道理。是第二過。若離現在於餘處

施設者。除現在外。餘實有為事少分亦不可得。云

何於彼施設。是第三過。若不待現在而施設者。亦

應施設無為為過去世。是第四過。然過去世。相滅

壞故。無相義成。若同現在施設。即成四過。是故過

去相不成就。諸法無我亦爾。若於蘊施設。即四過

可得故。無我義成。次說如是遮破我顛倒巳。即由

此道理常等亦無。此言是合後說。由此道理。是故

五蘊皆是無常。乃至無我。此言是結。

是知合而

無結。則不為究竟。豈成能立能破。故表而出之。】

因明入正理論(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