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直疏
因明入正理論直疏
No. 858
因明入正理論直疏
商羯羅主菩薩 造
三藏法師 玄奘 譯
西蜀沙門 明昱 疏
【△將釋此論。科文分四。一釋題目。二釋論主。三釋
譯師。四釋論文。且初釋題目。
因者。格諸法之比量。明者。照諸法之正智。非正智
無以照諸法本因。非比量無以格諸法自相。是以
據比量正智能入諸法正理也。故論主以極成有
法極成能別為宗。徧是宗法為因。顯因同品為喻。
豈非因明入正理乎葢因。者是比量義。而有三支。
以三支比量為因。名因言生智了為果名明。趨進
得本名入。簡別偏邪名正。諸法自相名理。賓主較
言名論。故云因明入正理論。斯乃觀察義中秘鍵
關鑰。權衡智畔妙轉靈樞。詮論量之指歸。敘折邪
之軌式。苟於一法因明。入一法正理。萬法因明。入
萬法正理。正理既得。正智昭然。如是則能徹窮諸
法源頭。事事無礙。豈易言哉。但患見諦不親。立量
不真耳。或謂斯典無宜於此方。愚未能知也。
△一
釋題目竟。下二釋論主。】
「商羯羅主菩薩造」
【梵語商羯羅。此云天。主者唐言也。譯師存梵兼唐
為名。故云天主。菩薩者。梵語從略。若具足。應云菩
提薩埵。菩提云覺。薩埵云情。以論主自既覺巳。復
覺有情。故以菩提薩埵稱之。今從略。唯名菩薩。造
者為也。雖義祖先覺。又從自製。故云造也。
△二釋
論主竟。下三釋譯師。】
「三藏法師玄奘譯」
【三藏者。經律論也。經以貫理。律以嚴戒。論較是非
簡別邪正。法師俱善。故以三藏稱之。既善三藏。為
人所師。復以法師為名耳。
△三釋譯師竟。下四釋
論文分三。一總標。二通釋。三結顯。且初總標。】
「 能立與能破
及似唯悟他
現量與比量
及似唯自悟」
【此頌一論之綱宗。揭示八門二益之梗槩。欲令學
者知其要也。能立者。三支無過。能破者。正顯其非。
似能立者。三十三種過隨之。似能破者。不定不成
等謬斥。現量者。謂離名言所有分別。比量者。謂藉
眾相而觀於義。似現量者。於義異轉。似比量者。不
能正解。唯悟他者。以前四門。俱是顯示益他之義。
故云悟他。唯自悟者。以後四門。俱是自證自解境
界。故云自悟。是以八門二益。總該一論之旨矣。】
「如是總攝諸論要義。」
【結成頌中所詮。該諸論之要義也。
△一總標竟。下
二通釋分八。一能立門。二似能立門。三現量門。四
比量門。五似現量門。六似比量門。七能破門。八似
能破門。一又分三。一總標能立。二別釋三支。三結
成立義。且初總標能立。】
「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
問者未了義故。」
【謂此能立門中所詮宗因喻之多言無過。名為能
立。問。何用三支。方為能立。答。由宗因喻多言。方能
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謂諸問者。不了諸法本
因。於常無常等宗。猶豫不決。論主立三支比量。使
知因為宗法。喻為明訓。於無常等宗。了然自決矣。
又宗因喻。各有多理。名為多言。宗中多言有九。一
現量不相違。二比量不相違。三自教不相違。四世
間不相違。五自語不相違。六能別宗體極成。七所
別宗依極成。八能所俱極成。九無相符極成。因中
多言有三。一能成。二決定。三不相違。能成有四。一
兩俱能成。立敵共許故。二隨一能成敵者亦許故
三決定能成。無猶豫故。四所依能成。有有法故。決
定有六。一決定非共。因於異品無故。二決定非不
共。因於同品有故。三決定非同品一分轉。異品徧
轉。四決定非異品一分轉。唯許同品宜徧轉。五決
定非俱品一分轉。六決定非相違。不相違有四。一
因不相違法自相。二因不相違法差別。三因不相
違有法自相。四因不相違有法差別。喻中多言有
二。一同喻。二異喻。一同喻有五。一同喻能成因。二
同喻能成宗。三宗因俱能成。四三支配合辭。五辭
不顛倒合。二異喻有五。一異喻能遣宗。二異喻能
遣因。三宗因俱能遣。四三支配離辭。五辭不顛倒
離。應知多言。皆理為過。則三十三過名似能立。反
過為理。亦三十三理名真能立。故龍樹云。即此多
言。說名能立。及似能立。隨其所應。為開悟他。說此
能立。及似能立。
△一總標能立竟。下二別釋三支
分三。一釋宗。二釋因。三釋喻。且初釋宗。】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
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法不孤起。仗境方生。凡所立宗。須前陳一法為宗
依。法中無過。故云極成有法。推尋此法。是真是妄。
常無常等。立為宗旨。以能辯別此法無謬。故云極
成能別。後陳宗體既為能別。則前陳宗依為所別
也。又宗者本也。導也崇也。立宗為本。則導引眾義
崇之。故立無常為宗。因喻亦宜無常。立常為宗。因
喻亦宜為常。是立宗無過。故云極成能別也。差別
性故隨自樂為者。謂前陳有法中有差別義。隨自
意樂取一義為宗。如以玉為前陳有法成立宗依。
論玉之質為堅。玉之色為白。是為差別性。於差別
中。立堅立白。隨自樂為也。所成立性是名為宗者。
釋成宗體也。所成立者。即宗之名。對後因說。名所
成立。以宗為所成。由因為能成。謂雖立宗。其理未
確。必舉因成。宗義方定。故以因為能成立。宗為所
成立也。復舉例云。如立聲為前陳有法。是無常為
宗。聲有生滅。理必無常。是為極成。
△一釋宗竟。下
二釋因。】
「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謂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
品徧無性。云何名為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
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異品者。謂
於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虗空等。此
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徧是宗法。於同品定
有性。異品徧無性。是無常等因。」
【因是宗之法性。故以宗法為因。品是一切義名。都
以三支名品。定有徧無。俱顯因性。因有三相者。謂
俱品同品異品也。言徧是宗法性者。是顯俱品義。
以同品之因。唯徧同品之宗。異品之因。唯徧異品
之宗。名徧是宗法。故龍樹以徧是宗法為俱品。同
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者。謂同品之因定有。於異
品中徧無。以同品之因不轉異品。是為無過。云何
下。雙徵。謂所下。別釋。言所立法者。即是所成立之
宗。謂宗與因。其義均平。是同品義。如立下。舉例。謂
立無常為宗。瓶等為喻。以瓶等是無常義故。是名
同品者。結成所立之宗。同於瓶等喻也。異品下。別
釋異品。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者。謂異品因處。無同
品所立之宗。若有是常者。謂異品處若有所立。定
是常法。故立異品三支云。是常為宗。見非所作為
因。如虗空等喻。以常宗異無常。非所作性異於所
作。虗空等喻異於瓶等。故名異品。此中下。結成因
義。言所作性者。謂有為法。是所作性。殷勤勇猛無
間所發。亦是所作義故。徧是宗法者。謂上所作性。
於無常宗為同品。於常宗為異品。故名徧是宗法。
於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者。意謂無常為宗。則
所作性同有異無。若常為宗。則所作性同無異有。
同品有故。徧於同品。異品有故。徧於異品。故論云
無常等者。等於常宗。結顯此因徧無常宗之同品。
亦徧常宗之異品。故云徧是宗法。
△二釋因竟。下
三釋喻。】
「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同法者。若於是處。顯
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異
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徧非有。謂若是常。見非
所作。如虗空等。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
所作。如有非有。說名非有。」
【一同法者。法即宗因。宗依名有法。宗體但名法。因
名宗法。故宗因俱名法。以喻必同同品宗因。故名
同法。二異法者。謂異品喻。雖同異品之宗因。必不
同於同品之法。故名異法。同法者下。釋成同喻之
義。若於是處者。即同法喻處也。顯因同品者。顯能
成立之因。同於喻也。決定有性者。謂同法喻中。決
定有同品之因性。謂若下。舉例。以所作性故之因。
見彼無常之宗。譬如瓶等為喻。異法者下。釋成異
喻。是處者。即異喻之處。說所立無者。謂無同品所
立之宗。因徧非有者。謂同品之因。於異品中。徧非
有故。復立異品云。謂若是常為宗。見非所作為因。
如虗空等為喻。此中不。釋成異品異於同品之義。
謂此異品中常宗之言。表非同品無常之宗。非所
作言。表無同品所作之因。如有下。舉例釋成同品
異品義。謂如有有。必有非有。言有即同品。非有即
異品。以異品中非有同品之義。故說異品名為非
有。故下論云。對彼有論。有即同品。對非有論。即對
異品。
△三釋喻竟。通上二別釋三支竟。下三結成
立義。】
「巳說宗因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如說聲
無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
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若是其常。見非所
作。如虗空者。是遠離言。惟此三分。說名能立。」
【巳說下。謂前巳立三支無過。開曉於人。故名能立。
如說下。釋成所立三支名義。原於立宗。必先有法
為宗依。故舉聲為前陳。推聲之體無常。非實有性。
故立後陳無常為宗。是為立宗言也。聲有所作。理
必無常。無常之宗。法於所作。故云所作性故者。是
宗法言為因也。若是所作下。舉合詞明同品。因明
之法。合必先能後所。離則先所後能。故云若是所
作者是先舉能成立之因。見彼無常者次合所成
立之宗。然後合喻故如瓶等。是隨同品言者。結成
合詞。若是其常下。舉離詞明異品。離則先所後能
故先舉所成立之常宗。次陳能成立之非所作因
然後舉喻。如虗空等。謂是遠離言者。結成離詞。復
總結云。唯此宗因喻之三分無過。說名能立。
△三
結成立義竟。通上一釋能立門竟。下二釋似能立
門分四。一釋似宗。二釋似因。三釋似喻。四結前科。
一釋似宗分二。一總標帶過。】
「唯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謂現量相
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
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
【雖樂下。總標似宗。謂現量下。明九種帶過。
△一總
標帶過竟。下二別釋九種。】
「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
【一釋現量相違過。謂現量者。取境清明。不帶名言
數量。猶如鏡面。現諸影像。非無其像。去則無留。今
立者既說聲塵為有法。又立非所聞為宗。如說鏡
像。非鏡面現豈不相違。】
「比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
【二釋比量相違過。言比量者。理門論說。為顯所比
故說宗言。應知立宗。於所比義。能觀察故。名為比
量今立者以瓶等為有法。定常為宗。然常非所作。
瓶等不成。瓶等所作。常義非有。龍樹云。所作非常
故。常非所作故。較之比量相違。明如指掌。】
「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為常。」
【三釋自教相違過。外道所計。不出四句。謂有句。無
句俱句。不俱句。勝論計異。即是無句。今以聲為宗
依。定常為宗體。則常非無句。亦非異句。故與自教
無句異句俱相違也。】
「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如說言。人頂骨
淨。眾生分故。猶如螺貝。」
【四釋世間相違過。諸世間人。說兔望月踏影成胎
今說懷兔非月有故故與世間所說相違。又如下。
復立比量。顯與世相違。量云。人頂骨為宗依。立淨
為宗體。眾生分故為因。猶如螺貝為喻。世人謂餘
屍骸頂骨皆為不淨。以從青瘀膀脹爛壞。至白骨
等。皆不淨故。今立淨為宗。豈不相違。如他國中。以
人頂骨為[日*(門@可)]喇碗。及為數珠。是此類故。】
「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五釋自語相違過。為我母者。必能生育。方有我身。
若言我母是其石女。石女不育。我從何生。是為自
語相違之過。】
「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六釋能別宗體帶過。能別者。謂能辯別宗依之義。
立為宗體。故說宗體。名為能別。不極成者。以立宗
體。敵者不許。名帶過故。原佛弟子。立聲滅壞。是無
常義。其理極成。但對數論師立。便不極成。以數論
師。執一執有為宗。俱是常義。不許滅壞。今以聲為
所別有法。滅壞為能別宗體。彼既不許。是不極成。
以因明之法。立敵共許。方成宗體。苟非其制。便為
帶過。】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
【七釋所別宗依帶過。言所別者。是前陳宗依。以帶
過故。名不極成。數論師。以神我為宗依。立思為宗
體。雖則不違自教。對佛弟子。便不極成。以佛說法。
一切無我。故佛弟子。不許有我。則所別我。為不極
成。】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為和合因
緣。」
【八釋能所二俱帶過。所言俱不極成者。是能別所
別二俱帶過。為俱不成。據佛弟子無我為宗。則於
所別我上不成。以勝論師執異為宗。無和合義。又
執無句。即無因緣。故於能別和合因緣亦不極成。
今詳能別所別俱不極成者。唯在宗依宗體上說。
以宗中云。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應知
立宗。必得彼此共許。無諸過難。名為極成。若不共
許。是無圓滿極成就義。】
「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
【九釋相符極成之過。言相符者。於聲有法。立所聞
為宗。則諸世間。及與聖教。皆同此義。故名相符。問。
若謂相符。於理極成。何名為過。答。因明之法。立敵
共諍。是為宗體。今既相符。無共諍義。亦是帶過。】
「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無果故。
名似立宗過。」
【結前九種帶過。所言遣者。是遠離義。言自相者。是
法性義。如瓶衣等。無常為自相。虗空等義。常為自
相。若以瓶衣為常。虗空等義又為無常。是謂遣諸
法自相門。故不容成。立亦無果。以不生智。是無果
義。故名似立宗過。
△二別釋九種竟。通上一釋似
宗竟。下二釋似因分二。一結前總標。】
「巳說似宗。當說似因。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因。」
【結前巳說似宗。起後當說似因。不成不定及相違
者。總標三科名似立因。下文別釋。
△一結前總標
竟。下二別釋似因分三。一釋不成。二釋不定。三釋
相違。且初釋不成。】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豫不成。四
所依不成。」
【總分不成有四種過。下文一一別釋。】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俱不成。」
【一釋兩俱不成過。立聲為無常等者。謂以聲為宗
依。或立無常及常為宗體。若言眼所見性故為因。
聲非眼家所見。彼此共知。是故立者敵者。俱不許
聲為眼所見。名俱不成。又據龍樹云。若有彼此不
同許者。定非宗法。如有成立聲是無常。眼所見性
故。彼謂聲是耳聞。云眼所見。立敵兩家俱不聽許。
是故說為兩俱不成。】
「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
【二釋隨一不成過。謂將所作性故之因。對彼聲顯
外道論無常義。彼不許聲是所作性。是為隨一不
成之過。龍樹云。又若敵論不同許者。如對顯論。所
作性故。彼以顯字為敵者之名。敵者不許聲為所
作。是故說為隨一不成。問。此中彼此不許。與宗中
彼此不許何別。答。宗中不許。通於宗依宗體。說為
不極成過。以立宗時。必具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名
為能立。若彼不許。是不極成。此中不許。唯在宗法
性上說不成過。宗法性者是生起因。名能成立。彼
若不許。是不能成。雖則許與不許彼此皆同。而於
極成了因。及能成生因。有差別故。龍樹云。此中乃
言宗者。唯取有法。或有宗聲。唯詮於法(宗也)。此中宗
法(因也)。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何以故。今此
唯依證了因故(因證宗也)。但由智力了所說義(宗也)。非如
生因。由能起用(因也)。彼中難云。若爾。既取智為了因。
是言便失能成立義。彼復答云。此亦不然。令彼憶
念本極成故(極成有法。極成能別)。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
許義。即為善說。】
「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
猶豫不成。」
【三釋猶豫不成過。霧等性者。等於煙性。霧為水大
之種。煙為和合火有。謂若於霧於煙猶豫不決。不
能定知諸法本因。是似因過。以霧等性。是宗法性。
名之為因。於因不決。故名猶豫不成因之過也。】
「虗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四釋所依不成過。勝論所宗六句義中。實句有九。
空居第五。德句義有二十四種。謂色香味觸等。俱
以空為所依。故立虗空為有法。實有為宗。德所依
故為因。對無空論。有不成過。以有外道。謂色與空。
質礙是有。空性是無。不見虗空有往來故。彼不許
有。則德所依空性不成。亦是因中之過也。
△一釋
不成竟。下二釋不定。】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四
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總標不定有六種過。下文一一別釋。】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
是故不定。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
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一釋共中因不定過。如言聲是有法。定常為宗。所
量性故為因。此中標定所立宗因。復出過云。常無
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以所量性故之因。於常
宗喻。及無常宗喻。皆是共故。為如下。釋成不定義。
為如瓶等。所量性故。喻聲有法。宗是無常。以彼瓶
有大小淺深。皆所量故。為如空等。所量性故。喻聲
有法。宗是其常。以彼虗空遠近方圓。俱可量故。是
為所量性故之因寬。於常無常品中共有為過。】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
常無常外。餘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二釋不共因不定過。聲是有法。定常為宗。所聞性
故為因。此中標定宗因。復顯不定過云。常無常品
皆離此因。謂所聞性。於常宗喻。及無常喻。皆遠離
故。何則。為如瓶等。非所聞性。喻聲有法。宗是無常
為如空等非所聞性。喻聲有法。宗是其常。以瓶與
空。皆眼見故。非所聞性。是故相離。常無常外。餘非
有故。是猶豫因者。明不定義。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者是。明不共義。】
「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
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
同品。此無常性。於電等有。於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
發宗。以瓶等為異品。於彼徧有。此因以電以瓶為同
法故。亦是不定。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
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三釋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過。如說下。標定宗因。
非勤勇無間所發為宗。無常性故為因。此中下。牒
宗引喻。此無常下。明因於喻一分不轉為過。以電
無常。於因得轉。空性是常。因非有故。非勤勇下。復
牒同宗引異品喻。於彼徧有者。顯因與瓶。皆是無
常。是徧轉義。此因下。顯不定過。謂電瓶二喻。同是
無常法故。為如下。釋成因喻分轉徧轉。明不定義
謂瓶等之喻無常。是勤勇無間所發。合無常性故
之因。能成異品之宗。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
之喻無常。非勤勇無間所發。合無常性故之因。能
成同品之宗。非勤勇無間所發。則知無常性故因
寬。於同品異品為不定過。以於異品不當轉處。而
反徧轉。同品盡當轉處。唯得一分。豈非過耶。】
「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
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其
無常性。於此徧有。以電空等為異品。於彼一分電等
是有。空等是無。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四釋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過。異品下。牒科標舉。
如立下。標定宗因。以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宗。無常
性故為因。勤勇無間下。牒宗引喻。其無常性。於此
徧有者。顯因同品。是徧轉義。以電空等下。引異品
喻。顯不定過。謂無常性故之因。會於電等是無常
性。故說是有。會於空等是常性故。說彼是無。是故
如前。以電以瓶為同法故。亦為不定。以不當於異
品一分電上轉故。】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中常宗。以虗
空極微等為同品。無質礙性。於虗空等有。於極微等
無。以瓶樂等為異品。於樂等有。於瓶等無。是故此因。
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五釋俱品一分轉過。言俱品者。謂因於同品異品
各有一分轉。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者。標定宗因。以
常為宗。無質礙為因。此中下。牒宗引喻。以立常宗。
虗空性常。極微亦常。宜為同品。無質礙下。釋成同
品一分轉義。謂無質礙故之因。空無質礙。故說為
有。極微質礙。說之為無。以瓶樂等為異品者。瓶等
無常。苦樂亦非常。宜於同品所立常宗。為異品喻。
於樂等有。於瓶等無者。釋成異品一分轉義。謂無
質礙故之因。樂無質礙。故說為有。瓶有質礙。說之
為無。是故下。結成不定。】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
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
故。俱名不定。」
【六釋相違決定過。言相違決定者。即決定相違也。
語出譯師。詞倒意順。故宗鏡釋云。夫決定相違不
定過。立敵共諍一有法。因喻各異。皆具三相。徧是
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但互不生其正
智。兩家猶豫。不能定成一宗。名決定相違不定過。
如立下。標定三支。有立下。復立三支。此二下。顯不
定過。言相違者。常與無常是相違義。既二相違。互
為同異。常宗為同。無常為異。無常為同。常宗為異。
言決定者。以立二宗。各具三支。皆具三相。是為決
定。謂同品之因徧於同品。異品之因徧於異品。為
徧是宗法性。同品之因不轉異品。是於同品定有
性。異品之因不轉同品。是於異品徧無性。雖則兩
宗並出。然於一有法上。不能決定。說之為過。
△二
釋不定竟。下三釋相違。】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
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總標相違有四種過。下文一一別釋。】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
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一釋法自相相違因過。言法自相者。謂諸法各有
自相。即是所立宗體。言相違者。謂因與宗相違。如
說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豈成非所作之常宗。如說
下。標定宗因。以常為宗。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
發性故為因。此因下。牒因顯過。謂宗是常。性非所
作。則所作性故之因。唯於異品無常中有。是故相
違。以諸無常所作性故。】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
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
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
所受用故。」
【二釋法差別相違因過。言法差別相違因者。是諸
法中有差別義因不能成。說為相違。如說下。標定
三支。謂眼等五根為有法。必為他用為宗。積聚性
故為因。如臥具等為喻。以眼等根不自用故。必眼
等識以為根用。故立宗言必為他用。又眼等根元
為地水火風色香味觸八法所成。是積聚義。故以
積聚性故為因。以臥具等眾緣所成。亦必為他用。
故說為喻。此因下。牒因成宗。如是下。顯法差別相
違因過。余觀諸家解此章意。俱引金七十論為證。
彼此語勢含胡。發明未透。令學者視此不爽。今以
三分之理明之。其意似暢。試更言之。法差別者。為
眼等根。作前陳有法。推根之義有差別故。所立之
法亦有差別。根是相分。為眼等識之所依。識是見
分。為眼等根之所發。相見各異。故說眼自積聚。必
為他識所用。即立宗云。必為他用。又相見分。為自
證分之用。其自證分為相見分之體。體持業用。用
不為他。復立宗云。必不為他用。故以眼等根名有
法自相。必為他用。必不為他用。名法之差別。今之
積聚性故因。會於如臥具等喻。但成必為他用宗。
不得成必不為他用宗。是因與差別宗相違。故論
中云。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者。縱許成立
宗中一分義。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者。顯宗
中亦有差別一分義。於因亦當能成立。但以必不
為他用宗。會積聚之因。他用之宗。俱相違故。故云
相違積聚他用。又云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
故者。釋成因喻俱為他用。故於宗中差別一分。必
不為他用相違。】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
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
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三釋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有法自相者。即前陳宗
依之自相。言相違者。因不能成有法自相。故說相
違。原於勝論師計六句義。第四句為大有句。實德
業三。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
大有有實等故。今言有性。即彼大有句義。如說下。
標定三支。以大有性為前陳宗依。由此有性。離實
德業別有實體。故說非實非德非業為宗。又此有
性元為實德業三同一有故。故說有一實故有德
業故為因。又此有性有實德業為同。非實德業為
異。故說如同異性為喻。此因下。牒因成宗。顯相違
過。謂有一實等因。成非實等宗。豈不互相遮止。故
云遮實等之非實等宗。如是下。顯因展轉與有法
自相相違。謂有一實等因。既遮非實等宗。則有法
中亦有非實等義。豈不亦遮。故云如是亦能成遮
有性中之非實等。俱決定故者。謂宗及有法。與因
相違。俱決定故。】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
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
等。俱決定故。」
【四釋有法差別相違因過。言有法差別者。謂前陳
宗依有差別義。言相違者。因不能成差別義故。如
即下。牒因成有法。即此因者。即前有一實等因。即
於前宗有法差別者。即前大有性中非實德業有
實德業之差別。作有緣性者。以有一實等因。成有
實等有性。謂之有緣。亦能下。釋成相違義。謂有一
實等因。既能成立有法中有實等一分。亦能成立
與此有實等相違非實等一分。以有一實等因。成
非實等之有法。是作非有緣性。既非有緣。則有一
實等因。不能成有法中非實等。亦不能成有法中
有實等。故云如遮實等。俱決定故。謂前章宗及有
法俱遮。則此有法中差別二義亦爾。
△三釋相違
竟。通上二釋似因竟。下三釋似喻分二。一結前總
標。】
「巳說似因。當說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
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似異
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
四不離。五倒離。」
【結前巳說似因。起後當說似喻。似同法喻。似異法
喻。各有五過。名為似喻。下文別釋。
△一結前總標
竟。下二別釋同異分二。一同喻五種。】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
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
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一釋似同法喻中能立不成過。因是能成立法。喻
於因上不轉。故曰不成。如說下。標定宗因以常為
宗。無質礙故為因。諸無下。牒因及宗。引喻合成。然
彼下。牒喻顯過。謂極微性常。於所成立宗常性是
有。極微質礙。於能成立因無質礙無。故云以諸極
微。質礙性故。】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
礙有。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二釋似同法喻中所立不成過。宗是所成立法。喻
於宗上不轉。故曰不成。謂說如覺者。引喻合前宗
因。謂以常為宗。無質礙為因。如覺為喻。然一切下。
牒喻顯過。一切覺者。即有分別生滅心也。覺性無
礙。於能成立因無質礙有。覺性無常。於所成立宗
常性是無。故云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俱不成者。復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
若說如空對非有論。無俱不成。」
【三釋似同法喻中能所俱不成過。謂喻於宗因上
俱不能轉。名俱不成。復有二種。有及非有者。分開
同品異品兩章。以有名同品。非有名異品。即前能
立門中云如有非有。說名非有。文出於此。若言如
瓶者。引喻合前同品宗因。有俱不成者。顯過。謂瓶
體無常。會前同品常宗不成。瓶有質礙。會前無質
礙因不成。有即同品。故云有俱不成。以瓶等之喻
於同品宗因俱不成故。若說如空對非有論者。引
喻合異品宗因。以前同品常宗。異品應無常宗。同
品之因是無質礙。異品之因為有質礙。說如空者。
空性是常。不成異品無常之宗。空性無礙。不成異
品有礙之因。非有即無。無即異品。故云無俱不成。
以如空之喻於異品宗因俱不成故。】
「無合者。謂於是處。無有配合。伹於瓶等雙現能立所
立二法。如言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四釋似同法喻中無有合詞過。謂於下。標定具三
支義。如言下。明無合詞顯過。謂立量之法。雖有三
支。必具合離二詞。以為同異之式。合必先因後宗。
離則先宗後因。以因為能成立法。故先之。宗是所
成立法。故次之。喻為宗因之明訓。故又次之。今同
品中雖具瓶等為喻。所作性故為因。及無常性為
宗。而無合詞之式。是為有過。】
「倒合者。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而倒說言。諸
無常者。皆是所作。」
【五釋似同法喻中倒置合詞過。謂應下。正顯合詞。
而倒下。顯倒合之過。】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結成似同法喻中五種過。
△一同喻五種竟。下二
異喻五種。】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
礙。譬如極微。由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
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一釋似異法喻中所立不遣過。遣者。是遠離義。謂
異品喻。必遠離於同品宗因。是為異喻體。今既不
遣。說之為過。且如下。標定離詞。離則先宗後因。故
以無常宗先之。質礙因次之。極微喻又次之。由於
下。牒喻顯過。謂極微性常。於前同品所成立法常
宗不遣。故云。彼立極微是常性故。極微質礙能遣
同品無質礙因。故云。無質礙無。無即遣義。】
「能立不遣者。謂說如業。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說諸
業。無質礙故。」
【二釋似異法喻中能立不遣過。謂說如業者。引喻
會同品宗因顯過。業性無常。於前同品所立常宗
有遠離義。故云但遣所立。業性無礙。於同品中無
質礙因相順。故云不遣能立。】
「俱不遣者。對彼有論。說如虗空。由彼虗空。不遣常性
無質礙性。以說虗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三釋似異法喻中能所俱不遣過。俱不遣者。謂異
品喻。與同品中宗因相順。名俱不遣。對彼有論。說
如虗空者。有即同品。對前同品宗因。引喻配合。由
彼下。顯過。謂空性是常。不遣同品常性之宗。空性
無礙。不遣同品無礙之因。故云。以說虗空。是常性
故。無質礙故。】
「不離者。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四釋似異法喻中無離詞過。立量之法。合成同品
必有離詞顯異品式。今者伹有異品三支之名。闕
於離詞。不合軌式。說之為過。】
「倒離者。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五釋似異法喻中倒置離詞過。因明之法。離則先
宗後因。今以因先宗後。是為倒置。說之為過。
△二
異喻五種竟。通上三釋似喻竟。下四結前科。】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通結前來似宗似因似喻之言。共成三十三過。故
云非正能立。
△四結前科竟。通上二釋似能立門
竟。下三釋現量門。】
「復次為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此中現量謂無
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
別轉。故名現量。」
【復次下。雙標二量者。以現比量。俱是自證自解境
界。故云為自開悟。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者。標定現
量是不起分別義。若有下。釋成。謂正智起時。於色
聲香味觸邊。不起名言種子所有分別。而能於五
塵上現現別轉。故名現量。名言種者是習所成。明
記不忘念念熏習。成種子義。如孩孺時。眼見於色。
人言為色。積習於心。耳聞於聲。人言為聲。積習於
心。日積月累。熏成種子。後於聲色門中。從種發起
聲色名言。謂之名種。今說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而
又言現現別轉者。是於聲色門中。無分別義。如鏡
現像。歷歷分明。是於五塵現現別轉。鏡無留礙。是
離名種所有分別。
△三釋現量門竟。下四釋比量
門。】
「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有三種。如前巳說。
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
是名比量。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
而顯現故。亦名為量。」
【言比量者。牒科標舉。謂藉眾相而觀於義者。釋比
量二字。眾相釋比。觀義釋量。相有下。釋成眾相。言
三種者。即宗因喻。如前巳說者。能立門中巳說三
支。問。此中三相。與因中何異。答。因中三相。唯屬於
因。與宗為因。名能成立。此中三相。總攝三支。與智
為因。名為比量。是故不同。由彼下。釋比量。謂由無
過三支為因。比之生智為果。故云於所比義。有正
智生。正智既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比量義。於
二量中即智名果者。謂現比量。皆以生智為果。比
量以三支為因。生有分別正智為果。能證所比義
故。現量以色等為因。生無分別正智為果。能證色
等自相。故云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
為量者。別明世𡛇等量。謂遷流作用顯現世量。塵
點作用。顯現數量。質礙作用。顯現色量。頑虗作用。
顯現空量。屈曲作用。顯現形量。光明作用。顯現影
量。如是等量。皆以作用而顯現故。
△四釋比量門
竟。下五釋似現量門。】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
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智有分別。於諸法中不證自相。隨起名言。名為異
轉。由不了知無常等義。又非比量。但於見聞隨起
名言種子所有分別。名似現量。故釋云。謂諸有智。
了瓶衣等。分別而生。何以故。由彼於義。不以自相
為境界故。
△五釋似現量門竟。下六釋似比量門。】
「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種。
如先巳說。用彼為因。於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解。
名似比量。」
【似因智者。因是比量。謂似比量所生之智。名似因
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者。即前帶過三
支。於諸義中。似有所知。不能正了無常等義。但名
相似比量。似因多種下。釋成。謂前巳說三十三過。
名為多種。即是多言。用彼多過為因。於所比義。雖
有智生。不能正解。故說名似。
△六釋似比量門竟。
下七釋能破門。】
「復次若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過
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
性。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能立門中。若有過失。正能顯示。是能破義。謂初下。
釋成顯過。初能立者。即是前陳宗依。依彼有法。宗
可立故。若得圓滿成就。謂之有法極成。稍有缺減。
說之為過。立宗過者。即前九種。因不成者。即前四
種。因不定者。即前六種。因相違者。即前四種。喻有
過者。即前十種。若能顯示三十三種過言。開曉問
者。故名能破。
△七釋能破門竟。下八釋似能破門。】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於圓滿能立。顯示
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言。
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無過
喻。有過喻言。如是言說。名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
失。彼無過故。且止斯事。」
【似能破門。容有二義。若能立門自帶有過。敵者不
能正顯其非。是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故。若能
立門本無有過。岡冐於他。亦非真破。以彼無過。且
止斯事。餘義如文。詞不繁贅。
△八釋似能破門竟。
通上二通釋竟。下三結顯。】
「 巳宣少句義
為始立方隅
其間理非理
妙辯在餘處」
【謂巳宣演微少句義。為始立一隅擴充之。則六合
皆然。苟得其旨。於聲色門。不唯了知常無常義。亦
有親證實相者在。其間理者。即前無過三支。言非
理者。即前三十三過。餘處妙辯。皆是此中理非理
義。故以少句立方隅也。
△三結顯竟。】
因明入正理論直疏(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