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比量義鈔

三支比量義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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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喜。延入內宮供養月餘。戒日王知。發使語鳩摩

羅王。急送支那僧來。王曰。我頭可得。法師不可得

也。戒日王怒。更遣責曰。頭可得者。即付使來。鳩摩

羅王。深懼言失。即命象軍二萬乘。水軍三萬載共

師同發。泝殑伽河以赴王所。王出境迎師。深生慶

慰。躬陳珍膳。作樂散花。復請云。聞師作制惡見論

何在。奘師即出所立比量與王。王觀。歡喜讚歎不

巳。然後遍示百寮。及諸淨行。尋謂師曰。此立甚正。

弟子及諸師並皆信伏。但思餘國小乘外道。尚守

愚迷。欲於曲女城。作一勝會。集諸國義學。觀法師

高論立敵同許。取信當世。師為何如。法師然之。遂

聞諸國。定日建會。奘師共王。自冬初逆殑伽河而

上。至臘盡。方到會所。先有五印土十八國王。并大

小乘僧三千餘人。婆羅門及尼乾外道二千餘人。

那爛陀寺千餘僧。普集巳久。斯皆博蘊文義。富贍

辯才。思聽法音。咸來赴會。兼有侍從象輿能旛。雲

興霧湧。雖六齊之舉袂成帷。三吳之揮汗如雨。未

足方其盛也。王遣內外施設食器等畢。別設寶狀。

請奘師坐為論主。稱揚大乘。敘作論意。仍請戒賢

法師讀示大眾。別寫一本。懸於門外。竟十八日。無

人發論。王舉奘師袈裟遍唱曰。支那法師。立大乘

義。破諸異見。自十八日來。無敢論者。汝宜知之。一

眾歡喜。皆稱奘師為大乘天。】

「故因明疏云且如大師。周游西域。學滿將還。時戒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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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五印土。為設十八日無遮大會。令大師立義。徧

諸天竺。揀選賢良。皆集會所。遣外道小乘。競生難詰。

大師立量。無敢對揚者。」

【此引基法師所作因明疏。以證前事也。然大師立

量。正如日光既出。螢燭奪明。致使左道亂正之徒。

結舌吞聲。守文疑理之輩。絕議沉思。其在因明之

力歟。】

「大師立唯識比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定不離眼

識宗。因云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眼識合

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不離眼識。同喻如眼

識。異喻如眼根。」

【真故極成四字。是寄言簡過之辭。下文自釋。色之

一字。正是有法。以前陳有法。名為宗依。定不離眼

識者。是後陳宗體。以推有法之色。原為眼識自證

分所變。既從識變。本不離識。故立宗云。定不離眼

識。因云。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是能成立法

名因。謂所立之宗色不離識。則宗之因。唯除眼根

是顯色不離識義。攝者。持也。謂根塵識三。各有六

界。言初三攝者。且取眼家三界。眼所不攝者。謂眼

根不攝。以眼識不見眼根。是許離義。唯取二界。以

顯色識不離。同喻如眼識者。謂眼謂見分緣色時

親取色體。是不離義。喻宗中眼識自證分。與所變

色不離。合云下。合成宗體。合則先因次宗。然後引

喻。以成比量軌式。異喻如眼根者。是因中眼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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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之眼根。以識不見眼根。是遠離義。異於同品宗

因喻中色識皆不相離。故名異喻。聲香味觸若為

有法宗依。宗體因喻。取法同前。】

「問。何不合自許之言。答非是正因。但是因初寄言簡

過。亦非小乘不許。大乘自許。因於有法上轉。三支皆

是共故。」

【由大乘宗。自許有他方佛色。故以自許之言。寄於

因初。用簡有法中差別相違過。故云亦非小乘不

許。大乘自許。以初三攝眼所不攝因。大小乘共許

故。因於有法上轉。三支皆是共故者。謂初三攝因

宗喻皆共。於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俱轉。是

因有不定過故。着自許之言。簡此過耳。】

「初明宗因。後申問答。初文有二。初辯宗。次解因。且初

宗前陳言。真故極成色五箇字。色之一字。正是有法。

餘之四字。但是防過。且初真故二字防過者。簡其世

間相違過。及違教等過。」

【將釋比量。先自分科以明章法。且初宗前陳言者。

釋成色字為前陳有法。餘皆防過。且初真故下。明

所簡之過有二。下文自釋。】

「外人問云。世間淺近。生而知之色離識有。今者大乘

立色不離眼識。以不共世間共所知故。比量何不犯

世間相違過。答。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隨其所應。各有

標簡。若自比量。自許言簡。若他比量。汝執言簡。若共

比量。勝義言簡。今此共比量。有所簡別。真故之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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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勝義。即依四種勝義諦中。體用顯現諦立。」

【此問世間相違之過。答以真故言簡。言四種勝義

者。簡非四種世俗故。四世俗者。一世間世俗。謂瓶

盆軍林等。二道理世俗。謂蘊處界等。三證得世俗。

謂預流等。四安立世俗。謂二空理。勝義四者。一體

用顯現諦。謂蘊處等。有實體性。過初世俗。說名勝

義。隨事差別。說名蘊等。各有作用。故名顯現。二因

果差別諦。謂苦集等。智斷證修。因果差別。三依門

顯實諦。謂二空理。過俗證得。故名勝義。依空能證。

以顯於實。故名依門。四廢詮談旨諦。謂一真如。體

妙離言。巳名勝義。今依初義者。以根塵識。各有體

用顯現義故。】

「問。不違世間非學。即可爾。又如世尊於小乘阿含經。

亦許色離識有。學者小乘。共計心外有其實境。豈不

違於阿含等教。學者小乘。答。但依大乘殊勝義立。不

違小乘之教。學者世間之失。」

【復問違教等過。亦答以真故言簡。佛說色離識有。

元為小機。彼於客塵主空得解。為說心境兩分。未

達能所相見本空。不言心境不二。今依大乘勝義。

故不相違。】

「問。真故之言。簡世間。及違教等過。極成二字。簡何過

耶。答。置極成言。簡兩般不極成色。小乘二十部中。除

一說部。說假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等四。餘十六部。皆

許最後身菩薩染汙色。及佛有漏色。大乘不許。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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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不極成色。大乘說他方佛色。及佛無漏色。經部雖

許他方佛色。而不許是無漏。餘十九部皆不許有。并

前兩般不極成色。」

【結前真故之言。但簡宗體上違教等過。復問極成

二字。所簡何過。答。以極成言。簡兩宗不極成色。是

簡宗依上違宗之失。二十部者。佛滅度後。百有餘

年。佛法大眾初破(破即分也)。因龍象。邊鄙。多聞。大德。四

眾共議無常。苦。空。無我。涅槃寂靜。五事不同。分為

兩部。一大眾部。二上座部。從大眾部。流出八部。共

根本有九部。一大眾部。二一說部。三說出世部。四

雞胤部。五多聞部。六說假部。七制多山部。八西山

部。九北山部。從上座部。分為兩部。一說一切有部。

二即上座部。轉名雪山部。從說一切有部。展轉流

出九部。共前根本兩部。成十一部。一說一切有部。

二雪山部。三犢子部。四法上部。五賢胄部。六正量

部。七密林山部。八化地部。九法藏部。十飲光部。十

一經量部。共前九部。為二十部。除一說等四部。餘

十六部。許菩薩染汙色佛有漏色者。說一切有部

云。阿羅漢。猶受故業。佛與二乘。解脫無異。應言菩

薩猶是異生。諸結未斷。是執菩薩染汙色。及佛有

漏色的意。經部不許佛無漏色者。彼執多與說一

切有部同。此皆小乘許者。大乘不許。而大乘許者。

小乘不許。故置極成言。簡此兩般不極成色。】

「若不言極成。但言真故色是有法。定不離眼識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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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言色時。許之不許。盡包有法之中。在前小乘許者。

大乘不許。今若立為唯識。便犯一分自所別不極成。

亦犯一分違教之失。又大乘許者。小乘不許。今立為

有法。即犯他一分所別不極成。及至舉初三攝眼所

不攝因。便犯自他隨一一分所依不成。前陳無極成

色為所依故。今具簡此四般。故置極成言。」

【結成極成二字所簡之外。餘一切色圓滿成就。是

謂極成。大小乘宗。各不許者。是帶所別不極成過。

故云。若不言極成。但言真故色等。則前許與不許

帶過之色。盡包有法色中。將何簡別。在前下。明犯

二種過。以自大乘不許之色。立為唯識。是犯自不

許一分所別不極成過。亦犯一分違自教失。又大

乘下。謂小乘不許之色。立為唯識。則犯他不許一

分所別不極成過。及至下。謂舉因合成宗體時。總

收自他不許之色。便犯自他隨一一分所依不極

成之過。以無極成色為所依。則四過理不可免。今

置極成兩言。簡此四般過也。】

「問。極成二字。簡其兩宗不極成色。未審三藏立何色

為唯識。答。除二宗不極成色外。取立敵共許餘一切

色。總為唯識故因明疏云。立二所餘共許諸色。為唯

識故。」

【結前巳簡。復問何色立為唯識。答云。除二不極成

外。餘一切色。皆共許立故。因明下。引證立所餘色

為唯識義。巳上宗前陳言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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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後陳言。定不離眼轉。是極成能別。問。何不犯能別

不極成過。且小乘誰許色不離於眼識。答。今此是有

法宗依。但他宗中有不離義便得。以小乘許眼識緣

色。親取其體。有不離義。兼許眼識當體。亦不離眼識。

故無能別不極成過。」

【牒比量中。所成立之宗體。顯是極成能別。復申問

答。以明立宗之意。謂小乘不許色不離識。則所立

不離眼識之宗。是不極成。答意。謂小乘說色離眼

識者。色是比量有法宗依。未合宗體。無所簡別。小

乘唯於本質色推。故說離識。大乘意許是相分色。

故定不離。但他下。明小乘宗有不離義。便得將言

就意立宗。兼許下。謂小乘許眼識。本有為體。緣色

為用。以緣色時。不離其體。縱不緣色。亦不離用。彼

既兩許不離。故定不離眼識之宗。無有能別不極

成過。】

「問。既許眼識取所緣色。有不相離義。後合成宗體。應

有相扶過耶。答。無相扶失。今大乘伹取境不離心。外

無實境。若前陳後陳和合為宗了。立者即許。敵者不

許。立敵共諍。名為宗體。此中但諍言陳。未推意許。辯

宗竟。」

【問意。謂小乘宗有不離義。大乘立定不離眼識宗。

是為相扶之過。答意。謂大乘為明唯識之旨。故說

心外無境。若將前陳後陳和合。立敵共諍。是為宗

體。以彼唯在本質色上推明。故云但諍言陳。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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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意許相分色。故云未推意許。】

「次辯因者。有二。初明正因。次辯寄言簡過。且初正因

言初三攝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初之一界也。即

眼根界。眼識界。色境界。是十八界中初三界也。」

【將釋此因。亦先分科以明次第詳辯。且初下。釋前

半因。三六界者。根塵識三。各有六法。六各分疆。故

名為界。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色聲香味觸法六

塵。識隨根塵。亦有六名。皆取初之一界者。於根取

眼根界。於塵取色塵界。於識取眼識界。故云是十

八界中初三界也。】

「問。設不言初三攝。伹言眼所不攝。復有何過。答。有二

過。一不定過。二違自教過。且不定過者若立量云。真

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云眼所不攝。喻如眼識。即

眼所不攝因濶。向異喻後五三上轉。皆是眼所不攝

故。被外人出不定過云。為如眼識眼所不攝。眼識不

離眼識。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耶。為如後五三。亦是眼

所不攝。後五三定離眼識。却證汝極成色定離眼識

耶。問。今大乘言後五三亦不離眼識得不。答。設大乘

許後五三亦不離眼識。免犯不定。便違自宗。大乘宗

說後五三定離眼識故。故置初三攝半因。遮後五三

非初三攝故。」

【因有後半初半。和合成就圓滿無過。苟闕其一。眾

過生焉。故論主問答。以辯其詳。設不言下。問答顯

過且不定下。標定三支。即眼下。出半因之過。被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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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下。牒定同品。為如眼識者。是同喻眼識。眼所不

攝者。根識各別故。眼識不離眼識者。謂同喻眼識

不離後陳眼識。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者。以同喻眼

識。證成前陳有法之色。亦不離後陳眼識。為如後

五三下。申相違量。顯因有不定過。後五三者。即耳

鼻舌身意。各有根塵識之三。亦是眼所不攝者。謂

後五三界。不同初三界。故亦不攝。後五三定離眼

識者。謂後五三與初三界中眼識決定相離。却證

汝極成色定離眼識者。以異喻後五三。定離眼識

證成極成色亦定離眼識。是因於同品異品共轉。

為不定過。問。今大乘下。意謂既立萬法唯識。決不

以後五三為離識有。故答云。設許不離。免犯不定。

便違自宗。以大乘宗說後五三。宗離眼識故。】

「問。但言初三攝。不言眼所不攝。復有何過。答。亦犯二

過。一不定過。二法自相決定相違過。且不定者。若立

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云初三攝。喻如眼

識。即初三攝因濶。向異喻眼根上轉。出不定云。為如

眼識初三攝。眼識不離眼識。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耶。

為如眼根亦初三攝。眼根非定不離眼識。證汝極成

色非定不離眼識耶。問。何不言定離。而言非定不離。

答。大乘眼根望於眼識。非定即離。且非離者。根因識

果。以同時故。即是非離也。又色心各別。名非即故。今

伹言非定不離。二犯法自相決定相違過者。言法自

相者。即宗後陳法之自相。言決定相違者。即因違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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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也。外人申相違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

眼識宗。因云初三攝故。喻如眼根。即外人將前量異

喻為同喻。將同喻為異喻。」

【謂前唯用後半因。巳犯二過。今若唯用前半因。其

過者何。故答云。亦犯二過。且不定下。標定三支。即

初三下。明因有不定過。為如眼識下。牒定同品。謂

同喻眼識。是初三攝中眼識。同喻眼識不離後陳

眼識。則證極成色亦不離後陳眼識。為如眼根下。

申相違量。顯因有不定過。謂異喻眼根。亦是初三

攝中所攝。根識各別。非定不離。故云眼根非定不

離後陳眼識。則證極成色。非定不離後陳眼識。以

初三攝因。同品異品俱轉。是不定過。問。何不言定

離下。辯相違量中非定不離義。原大乘眼根望於

眼識。有二義差別。謂非定即。非定離。因果同時。是

非離義。色心各別是非即義。故於即離。但言非定

者。二義相關。二犯法自相下。釋第二種過。外人申

相違量者。以前所立之宗為定不離眼識。今以非

定不離眼識為宗。是相違義。前量以眼根為異喻。

今以眼根為同喻。亦是相違。異喻既轉為同喻。則

同喻亦得為異喻。雖則宗喻俱有同異相違。此中

唯顯初三攝因濶。與後陳法之自相決定相違也。】

「問。得成法自相相違耶。答。非真能破。夫法自相相違

之量。須立者同無異有。敵者同有異無。方成法自相

相違。今立敵兩家。同喻有。異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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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過。問。既非法自相相違。作決定相違不定過得不。

答。亦非。夫決定相違不定過。立敵共諍一有法。因喻

各異。皆具三相。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

性。但互不生其正智。兩家猶豫。不能定成一宗。名決

定相違不定過。今真故極成色雖是共諍一有法。因

且是共。又各闕第三相。故非決定相違不定過。問。既

無此過。何以因明疏云。犯法自相相違決定過。答。但

是疏主縱筆之勢。是前共不定過中分出。是似法自

相相違決定過。非真有故。有此所因。故置初三攝眼

所不攝。更互簡諸不定。及相違等過。」

【原似比量。總三十三過。因具十四。此過於彼。名同

義異。故論主發問。以辯真偽。夫法自相下。釋因明

四相違中第一種過。言同無異有者。謂立者同品

無因。異品有因。同有異無者。謂敵者同品有因。異

品無因。今立敵下。釋成此過非真。同喻有異喻有

者。謂同喻異喻共以初三攝為因。問。既非下。轉微

別過。夫決定下。釋因明六不定中第六種過。今真

故下。顯此過非真。言各闕第三相者。謂闕異品徧

無性。以根識二法各為同品。無異品體。故云各闕

第三。問。既無此過下。釋因明疏主之過悞。以遵先

輩。故伹言縱筆之勢。言共不定分出者。是從因明

不定六中。第一種過分出。以非真過。故云相似。有

此所因者。謂有唯將初半後半為因。致有如是四

過。故置圓滿成就之因。更互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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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明寄言簡過者。問。因初自許之言何用。答。緣三藏

量中犯有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之法。量若有過。許着

言遮。今三藏量既有此過。故置自許言遮。問。何得有

此過耶。答。謂三藏量有法中。言雖不帶。意許諳含。緣

大乘宗有兩般色。有離眼識本質色。有不離眼識相

分色。若離眼識色。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

許。」

【巳辯正因。當辯寄言簡過。故論主牒科發問。以明

著言遮過之意。有法差別相違過者。即因明四相

違中第四種過。以有法有差別二義。則因與彼相

違。問。何得有此過下。釋成有法差別義。言諳含者。

諳。知也。即意許義。謂意中自許。不發於言。謂之諳

含。本質色者。即諸根身。及於器界。謂眼意緣時。託

彼為質。變影為相。以彼本有。說名本質。故說本質

離於眼識。相分色者。即託前本質。變影為相。眼識

緣色時。於自證體上。雖變相緣。以是現量。親得境

體。不起分別。故於本質唯得相分。名親非緣。以變

相故。隔越本質名踈所緣。又相分色。與能緣識。同

一體生。故說相分不離眼識。小乘志在本質。故不

許色不離眼識。殊不知即本質。亦從無始以來一

切眾生共相所變。豈離心有。】

「今三藏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陳自相。是

立敵共許色。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亦但成立共

許色不離於眼識。若望三藏意中所許。但立相分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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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眼識。將初三攝眼所不攝因。成立有法上意之

差別相分色。定不離眼識。故因明疏云。謂真故極成

色。是有法自相。定不離眼識色。是法自相。定離眼識

色非定離眼識色。是有法差別。立者意許是不離眼

識色。」

【論主推明三藏量中言陳意許之義。謂若望言陳

自相。唯是立敵共許本質色為前陳。及至舉因合

成宗體。亦是成立共許本質色不離眼識。是為立

敵共許一有法以成宗體。若望三藏意許。但將此

因成立有法上意許差別一分相分色。定不離眼

識。故因明疏下。引證前陳有法有差別義。】

「問。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違過時。自許之言。如何遮

得。答。待外人申違量時。將自許二字。出外人量不定

過。外量既自帶過。更有何理。能顯得三藏量中有法

差別相違過耶。」

【問答以明互相帶過。不得成真能破義。】

「問。小乘申違量行相如何。答。小乘云。乍觀立者言陳

自相。三支無過。及推所立。元是諳含。若於有法上意

之差別。將因喻成立有法上意許相分色不離眼識

者。即眼識不得為同喻。且如眼識。無不離色。以一切

色皆離眼識故。既離眼識。不得為同喻。便成異喻。即

初三等因。却向異喻眼識上轉。故論云。同品無處。不

成立者之宗。異品有處。反成敵者相違宗義。」

【此中問答。明小乘將申相違量時。推尋前量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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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然後可成能破。謂乍觀言陳。三支無過。及推

所成立之宗。知含有過。若將因喻成立相分色不

離眼識。即不得以眼識為同喻。且如眼識。無不離

色者。眼耳二識。離中取境。色與眼識。決定相離。離

則不得為同喻。反成異喻。即前量因。却向異喻眼

識上轉。故論云下。引證差別相違義。以初三等因。

既向異喻中轉。則同品處無。是為差別相違。】

「即小乘不改立者之因。申相違量云。真故極成色是

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

如眼識。合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非不離眼

識。同喻如眼識。言非者無也。小乘云。無不離眼識色

即遮三藏意許相分色是無也。」

【小乘相違量中。不改前因。及前同喻。伹以非不離

眼識之宗。與前宗相違。則因喻隨之。是為因中不

定相違過也。真故下。正申相違量。言非下。釋成與

前量相違。名有法差別相違因。】

「所以三藏預著自許之言句。取他方佛色。却與外人

量作不定過。出過云。為如眼識。是初三攝眼所不攝。

眼識非不離眼識色。證汝極成色非不離眼識色耶。

為如我自許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攝眼所不攝。他方

佛色。是不離眼識色。却證汝極成色是不離眼識耶。

外人相違量。既犯共中他不定過。明知非真能破也。

三藏量。却成真能立也。」

【此將自許之言。相違小乘量中有不定過。他方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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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原是大乘自許。既屬大乘。亦是不離眼識色。即

將初三等因。成立他方佛色不離眼識。與彼初三

等因。成立眼識非不離眼識色。是相違義。亦是因

明六不定中第一種過。為如眼識下。牒小乘相違

量。為如我自許下。大乘自立與彼相違量。彼自帶

過。則能破非真。彼既非真。三藏量却成真能立也。】

「問。因中若不言自許。空將他方佛色與外人相違量

作不定過。有何不可。答。若空將他方佛色。不言自許

者。即他小乘不許。犯一分他隨一過。他不許此一分

他方佛色在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中故。故因明疏云。

若不言自許。即不得以他方佛色而為不定。此言便

有隨一過故。問。何不待外人申違量後。著自許言。何

要預前著耶。答。臨時恐難。所以先防。」

【此中問答以明自許之言。著與不著之意。若不著

自許之言於因初。即不得以他方佛色與小乘相

違。以彼不許他方佛色在因中。即犯四不成中第

二種過。由彼不許。是謂隨一不成之過。故因明疏

云下。引證不言自許。必有隨一過故。問。何不待外

人下。徵明先防為要。】

「次申問答者。一問真故二字。巳簡違教過。何故前陳

宗依上。若不著極成言。又有違宗之失。答。真故二字。

但簡宗體上違教過。不簡宗依上違宗。若極成二字。

即簡宗依上違宗等過也。」

【由前寄言所簡之過。於宗體宗依混淆。恐學者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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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故論主重申問答詳明。真故二字。但簡宗體上

違教過者。前量立色定不離眼識以為宗體。而世

間淺近。生而知之。色離識有。阿含經中。亦許色離

識有。是違世間。及違教過。色離識有。關於宗體色

不離識。今以真故勝義簡之。故云但簡宗體上違

教等過。極成二字。即簡宗依上違宗等過者。前陳

有法色為宗依。所言色者。總包菩薩染汙色。及佛

有漏色。他方佛色。佛無漏色。小乘不許。即犯他一

分所別不極成。大乘不許。即犯自一分所別不極

成。總收兩宗。即犯自他隨一一分所依不極成。巳

上四色。關於真故之色。今以極成二字簡之。故云

即簡宗依上違宗等過。】

「問。後陳眼識。與同喻眼識何別。答言後陳眼識雖同。

意許各別。後陳眼識。意許是自證分。同喻眼識。意許

是見分。即見不離自證分故。如同宗中相分不離自

證分也。問。若爾。何不立量云。相分是有法。定不離自

證分是宗。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見分。答。

小乘不許有四分故。恐犯隨一等過。故伹言眼識。」

【由前量中宗體同喻俱名眼識。恐學者不知名同

義異。故有此問。謂八種識。各有四分。各有所緣境。

名為相分。各有能緣心。名為見分。見分各有現量

果體。名自證分。自證分各有現量果體。名證自證

分。後陳眼識。名自證分者。以是眼家果體。相見二

分從體變現而能了別。故自證分名為眼識。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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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識名見分者。以是眼家能緣之心。能了境故。亦

名眼識。今據見相二分俱不離彼自證分體。故依

相分為有法。兼取自證分立宗。即以見分為喻。若

爾下。徵明小乘不許四分。不得以四分之名立宗。

故於後陳。同喻。俱言眼識。】

「問。此量言陳立得何色耶。答。若伹望言陳。即相質二

色皆成不得。若將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又解。若

小乘未徵問前。即將言就意立。若大乘答後。即將意

就言立也。問。既分相分本質兩種色。便是不極成故。

前陳何言極成色耶。相分非共許故。答。若望言陳有

法自相立敵共許色。故著極成。若相分色。是大乘意

許。何關言陳自相寧有不極成乎。諸鈔皆云不得分

開者。非也。若爾。小乘執佛有漏色。大乘佛無漏色。等

在於前陳。若不分開。應名極成色耶。彼既不爾。此云

何然。」

【此中問答明前量中所立宗依之色。言相質二色

皆成不得者。謂於言陳色時。色之一字。於眼識上

非不遠離。故不得成定不離眼識之宗。是明共諍

言陳時。若將意就言立相分色者。謂將意許相分

之色。就於言陳本質色立。此明巳立意許時。又解

下。重明言陳意許。未徵問前。立者將言就意。似立

言陳。大乘答後。敵者知意就言。却成意許。既分相

分下。問色有二種。便是有法不極成。何言前陳為

極成色。相分非共許故者。謂犯隨一不極成過。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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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下。答明言陳自相。當著極成。以簡兩宗不許之

色。若是大乘自許相分。不涉言陳。自極成矣。諸鈔

皆云不得分開者。謂因明鈔中。不許分開本質相

分。此非理也。若爾者。牒上不分之意。謂若不分。即

如小乘執佛色有漏。大乘明佛色無漏。一等在有

法中。若亦不分。豈總收為極成色耶。彼之極成與

不極成。既不許不分。此相質二色。云何然也。】

「問。今談宗顯性。云何廣引三支比量之文。答。諸佛說

法。尚依俗諦。況三支比量。理貫五明。以破立為宗。言

生智了為體。摧凡小之異執。定佛法之綱宗。所以教

無智而不圓。木非繩而靡直。比之可以生誠信。伏邪

倒之疑心。量之可以定真詮。杜狂愚之妄說。故得正

法之輪永轉。唯識之旨廣行。則事有顯理之功。言有

定邦之力。如慈恩大師云。因明論者。元唯佛說。文廣

義散。備在眾經。故地持論云。菩薩求法。當於何求。當

於一切五明處求。求因明者。為破邪論。安立正道。」

【永明大師。深窮性相。精覈禪宗。觀諸時彥。各崇其

尚。立宗以統之。故此問云。談宗顯性。乃宗鏡之旨。

比量之文。乃宗鏡錄中所引餘論。答中。謂世尊說

法。皆談宗顯性。尚依俗諦而演。比量之理。貫攝五

明。則真俗兼具。豈非談宗顯性乎。五明者。內明。因

明。聲明。醫方明。工巧明。以破立下。釋因明之體用。

所以下。喻因明之力用。比之下。以法合喻。故得下。

顯因明之效騐。如慈恩下。皆證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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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初足目。創標真似。爰暨世親。再陳軌式。雖紀綱巳

列。而幽致未分。故使賓主對揚。猶疑立破之則。有陳

那菩薩。是稱命世。賢劫千佛之一佛也。匿跡巖藪。棲

巒等持。觀述作之利害。審文義之繁約。於時巖谷振

吼。雲霞變彩。山神捧菩薩足。高數百尺。唱言。佛說因

明。玄妙難究。如來滅後。大義淪絕。今幸福智攸邈。深

達聖旨。因明論道。願請重弘。菩薩乃放神光。照燭機

感。時彼南印土按達羅國王。見放光明。疑入金剛喻

定。請證無學果。菩薩曰。入定觀察。將釋深經。心期大

覺。非願小果。王言。無學果者。諸聖攸仰。請尊速證。菩

薩撫之。欲遂王請。妙吉祥菩薩。因彈指警曰。何捨大

心。方興小志。為廣利益者。當轉慈氏所說瑜伽。匡正

頹綱。可製因明。重成規矩。陳那敬受指誨。奉以周旋。

於是覃思研精。乃作因明正理門論。」

【足目者。始標真似兩門之論師也。龍樹云。如是過

類。足目所說。多分說為似能破性。世親軌式。亦不

出真似兩門。義散諸論。未集成編。陳那下。述菩薩

造論之由。至於山神捧足唱言。國王疑定請證。文

殊彈指誡警。證之此論。功非小果。】

「正理者。諸法本真之體義。門者。權衡照解之所由。又

瑜伽論云。云何名因明處。為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

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能隨順法。名諸所有事。諸所有

事。即是因明為因。照明觀察義故。且如外道執聲為

常。若不以量比破之。何由破執。如外道立量云。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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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定常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虗空。所以虗

空非所作性。則因上不轉。引喻不齊。立聲為常不成。

若佛法中。聲是無常。立量云。聲是有法。定無常為宗。

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盆。異喻如虗空等。是知若

無此量。曷能顯正摧邪。所以實際理地。不受一塵。佛

事門中。不捨一法。若欲學諸佛方便。須具菩薩徧行。

一一洞明。方成大化。」

【正理者下。釋正理門三字。又瑜伽下。引論釋因明

二字。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者。為所成立之宗。能隨

順法名諸所有事者。為前陳有法。即是因明為因

照明觀察義故者。正釋因明二字。因明為因者。以

三支為因。能生照明觀察諸義之智為果。智即明

義。故名因明。且如下。舉例。明外宗執常帶過。若佛

下。顯大乘立量為真能破。實際理地。常寂光也。廓

然無象。故不受一塵。佛事門中。利生道也。萬行斯

備。故不捨一法。菩薩徧行。即是五明。洞達五明。行

方周徧。】

三支比量義鈔(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