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比量義鈔
三支比量義鈔
甚喜。延入內宮供養月餘。戒日王知。發使語鳩摩
羅王。急送支那僧來。王曰。我頭可得。法師不可得
也。戒日王怒。更遣責曰。頭可得者。即付使來。鳩摩
羅王。深懼言失。即命象軍二萬乘。水軍三萬載共
師同發。泝殑伽河以赴王所。王出境迎師。深生慶
慰。躬陳珍膳。作樂散花。復請云。聞師作制惡見論
何在。奘師即出所立比量與王。王觀。歡喜讚歎不
巳。然後遍示百寮。及諸淨行。尋謂師曰。此立甚正。
弟子及諸師並皆信伏。但思餘國小乘外道。尚守
愚迷。欲於曲女城。作一勝會。集諸國義學。觀法師
高論立敵同許。取信當世。師為何如。法師然之。遂
聞諸國。定日建會。奘師共王。自冬初逆殑伽河而
上。至臘盡。方到會所。先有五印土十八國王。并大
小乘僧三千餘人。婆羅門及尼乾外道二千餘人。
那爛陀寺千餘僧。普集巳久。斯皆博蘊文義。富贍
辯才。思聽法音。咸來赴會。兼有侍從象輿能旛。雲
興霧湧。雖六齊之舉袂成帷。三吳之揮汗如雨。未
足方其盛也。王遣內外施設食器等畢。別設寶狀。
請奘師坐為論主。稱揚大乘。敘作論意。仍請戒賢
法師讀示大眾。別寫一本。懸於門外。竟十八日。無
人發論。王舉奘師袈裟遍唱曰。支那法師。立大乘
義。破諸異見。自十八日來。無敢論者。汝宜知之。一
眾歡喜。皆稱奘師為大乘天。】
「故因明疏云且如大師。周游西域。學滿將還。時戒日
王。王五印土。為設十八日無遮大會。令大師立義。徧
諸天竺。揀選賢良。皆集會所。遣外道小乘。競生難詰。
大師立量。無敢對揚者。」
【此引基法師所作因明疏。以證前事也。然大師立
量。正如日光既出。螢燭奪明。致使左道亂正之徒。
結舌吞聲。守文疑理之輩。絕議沉思。其在因明之
力歟。】
「大師立唯識比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定不離眼
識宗。因云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眼識合
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不離眼識。同喻如眼
識。異喻如眼根。」
【真故極成四字。是寄言簡過之辭。下文自釋。色之
一字。正是有法。以前陳有法。名為宗依。定不離眼
識者。是後陳宗體。以推有法之色。原為眼識自證
分所變。既從識變。本不離識。故立宗云。定不離眼
識。因云。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是能成立法
名因。謂所立之宗色不離識。則宗之因。唯除眼根
是顯色不離識義。攝者。持也。謂根塵識三。各有六
界。言初三攝者。且取眼家三界。眼所不攝者。謂眼
根不攝。以眼識不見眼根。是許離義。唯取二界。以
顯色識不離。同喻如眼識者。謂眼謂見分緣色時
親取色體。是不離義。喻宗中眼識自證分。與所變
色不離。合云下。合成宗體。合則先因次宗。然後引
喻。以成比量軌式。異喻如眼根者。是因中眼所不
攝之眼根。以識不見眼根。是遠離義。異於同品宗
因喻中色識皆不相離。故名異喻。聲香味觸若為
有法宗依。宗體因喻。取法同前。】
「問。何不合自許之言。答非是正因。但是因初寄言簡
過。亦非小乘不許。大乘自許。因於有法上轉。三支皆
是共故。」
【由大乘宗。自許有他方佛色。故以自許之言。寄於
因初。用簡有法中差別相違過。故云亦非小乘不
許。大乘自許。以初三攝眼所不攝因。大小乘共許
故。因於有法上轉。三支皆是共故者。謂初三攝因
宗喻皆共。於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俱轉。是
因有不定過故。着自許之言。簡此過耳。】
「初明宗因。後申問答。初文有二。初辯宗。次解因。且初
宗前陳言。真故極成色五箇字。色之一字。正是有法。
餘之四字。但是防過。且初真故二字防過者。簡其世
間相違過。及違教等過。」
【將釋比量。先自分科以明章法。且初宗前陳言者。
釋成色字為前陳有法。餘皆防過。且初真故下。明
所簡之過有二。下文自釋。】
「外人問云。世間淺近。生而知之色離識有。今者大乘
立色不離眼識。以不共世間共所知故。比量何不犯
世間相違過。答。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隨其所應。各有
標簡。若自比量。自許言簡。若他比量。汝執言簡。若共
比量。勝義言簡。今此共比量。有所簡別。真故之言。表
依勝義。即依四種勝義諦中。體用顯現諦立。」
【此問世間相違之過。答以真故言簡。言四種勝義
者。簡非四種世俗故。四世俗者。一世間世俗。謂瓶
盆軍林等。二道理世俗。謂蘊處界等。三證得世俗。
謂預流等。四安立世俗。謂二空理。勝義四者。一體
用顯現諦。謂蘊處等。有實體性。過初世俗。說名勝
義。隨事差別。說名蘊等。各有作用。故名顯現。二因
果差別諦。謂苦集等。智斷證修。因果差別。三依門
顯實諦。謂二空理。過俗證得。故名勝義。依空能證。
以顯於實。故名依門。四廢詮談旨諦。謂一真如。體
妙離言。巳名勝義。今依初義者。以根塵識。各有體
用顯現義故。】
「問。不違世間非學。即可爾。又如世尊於小乘阿含經。
亦許色離識有。學者小乘。共計心外有其實境。豈不
違於阿含等教。學者小乘。答。但依大乘殊勝義立。不
違小乘之教。學者世間之失。」
【復問違教等過。亦答以真故言簡。佛說色離識有。
元為小機。彼於客塵主空得解。為說心境兩分。未
達能所相見本空。不言心境不二。今依大乘勝義。
故不相違。】
「問。真故之言。簡世間。及違教等過。極成二字。簡何過
耶。答。置極成言。簡兩般不極成色。小乘二十部中。除
一說部。說假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等四。餘十六部。皆
許最後身菩薩染汙色。及佛有漏色。大乘不許。是一
般不極成色。大乘說他方佛色。及佛無漏色。經部雖
許他方佛色。而不許是無漏。餘十九部皆不許有。并
前兩般不極成色。」
【結前真故之言。但簡宗體上違教等過。復問極成
二字。所簡何過。答。以極成言。簡兩宗不極成色。是
簡宗依上違宗之失。二十部者。佛滅度後。百有餘
年。佛法大眾初破(破即分也)。因龍象。邊鄙。多聞。大德。四
眾共議無常。苦。空。無我。涅槃寂靜。五事不同。分為
兩部。一大眾部。二上座部。從大眾部。流出八部。共
根本有九部。一大眾部。二一說部。三說出世部。四
雞胤部。五多聞部。六說假部。七制多山部。八西山
部。九北山部。從上座部。分為兩部。一說一切有部。
二即上座部。轉名雪山部。從說一切有部。展轉流
出九部。共前根本兩部。成十一部。一說一切有部。
二雪山部。三犢子部。四法上部。五賢胄部。六正量
部。七密林山部。八化地部。九法藏部。十飲光部。十
一經量部。共前九部。為二十部。除一說等四部。餘
十六部。許菩薩染汙色佛有漏色者。說一切有部
云。阿羅漢。猶受故業。佛與二乘。解脫無異。應言菩
薩猶是異生。諸結未斷。是執菩薩染汙色。及佛有
漏色的意。經部不許佛無漏色者。彼執多與說一
切有部同。此皆小乘許者。大乘不許。而大乘許者。
小乘不許。故置極成言。簡此兩般不極成色。】
「若不言極成。但言真故色是有法。定不離眼識是宗。
且言色時。許之不許。盡包有法之中。在前小乘許者。
大乘不許。今若立為唯識。便犯一分自所別不極成。
亦犯一分違教之失。又大乘許者。小乘不許。今立為
有法。即犯他一分所別不極成。及至舉初三攝眼所
不攝因。便犯自他隨一一分所依不成。前陳無極成
色為所依故。今具簡此四般。故置極成言。」
【結成極成二字所簡之外。餘一切色圓滿成就。是
謂極成。大小乘宗。各不許者。是帶所別不極成過。
故云。若不言極成。但言真故色等。則前許與不許
帶過之色。盡包有法色中。將何簡別。在前下。明犯
二種過。以自大乘不許之色。立為唯識。是犯自不
許一分所別不極成過。亦犯一分違自教失。又大
乘下。謂小乘不許之色。立為唯識。則犯他不許一
分所別不極成過。及至下。謂舉因合成宗體時。總
收自他不許之色。便犯自他隨一一分所依不極
成之過。以無極成色為所依。則四過理不可免。今
置極成兩言。簡此四般過也。】
「問。極成二字。簡其兩宗不極成色。未審三藏立何色
為唯識。答。除二宗不極成色外。取立敵共許餘一切
色。總為唯識故因明疏云。立二所餘共許諸色。為唯
識故。」
【結前巳簡。復問何色立為唯識。答云。除二不極成
外。餘一切色。皆共許立故。因明下。引證立所餘色
為唯識義。巳上宗前陳言竟。】
「宗後陳言。定不離眼轉。是極成能別。問。何不犯能別
不極成過。且小乘誰許色不離於眼識。答。今此是有
法宗依。但他宗中有不離義便得。以小乘許眼識緣
色。親取其體。有不離義。兼許眼識當體。亦不離眼識。
故無能別不極成過。」
【牒比量中。所成立之宗體。顯是極成能別。復申問
答。以明立宗之意。謂小乘不許色不離識。則所立
不離眼識之宗。是不極成。答意。謂小乘說色離眼
識者。色是比量有法宗依。未合宗體。無所簡別。小
乘唯於本質色推。故說離識。大乘意許是相分色。
故定不離。但他下。明小乘宗有不離義。便得將言
就意立宗。兼許下。謂小乘許眼識。本有為體。緣色
為用。以緣色時。不離其體。縱不緣色。亦不離用。彼
既兩許不離。故定不離眼識之宗。無有能別不極
成過。】
「問。既許眼識取所緣色。有不相離義。後合成宗體。應
有相扶過耶。答。無相扶失。今大乘伹取境不離心。外
無實境。若前陳後陳和合為宗了。立者即許。敵者不
許。立敵共諍。名為宗體。此中但諍言陳。未推意許。辯
宗竟。」
【問意。謂小乘宗有不離義。大乘立定不離眼識宗。
是為相扶之過。答意。謂大乘為明唯識之旨。故說
心外無境。若將前陳後陳和合。立敵共諍。是為宗
體。以彼唯在本質色上推明。故云但諍言陳。未明
大乘意許相分色。故云未推意許。】
「次辯因者。有二。初明正因。次辯寄言簡過。且初正因
言初三攝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初之一界也。即
眼根界。眼識界。色境界。是十八界中初三界也。」
【將釋此因。亦先分科以明次第詳辯。且初下。釋前
半因。三六界者。根塵識三。各有六法。六各分疆。故
名為界。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色聲香味觸法六
塵。識隨根塵。亦有六名。皆取初之一界者。於根取
眼根界。於塵取色塵界。於識取眼識界。故云是十
八界中初三界也。】
「問。設不言初三攝。伹言眼所不攝。復有何過。答。有二
過。一不定過。二違自教過。且不定過者若立量云。真
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云眼所不攝。喻如眼識。即
眼所不攝因濶。向異喻後五三上轉。皆是眼所不攝
故。被外人出不定過云。為如眼識眼所不攝。眼識不
離眼識。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耶。為如後五三。亦是眼
所不攝。後五三定離眼識。却證汝極成色定離眼識
耶。問。今大乘言後五三亦不離眼識得不。答。設大乘
許後五三亦不離眼識。免犯不定。便違自宗。大乘宗
說後五三定離眼識故。故置初三攝半因。遮後五三
非初三攝故。」
【因有後半初半。和合成就圓滿無過。苟闕其一。眾
過生焉。故論主問答。以辯其詳。設不言下。問答顯
過且不定下。標定三支。即眼下。出半因之過。被外
人下。牒定同品。為如眼識者。是同喻眼識。眼所不
攝者。根識各別故。眼識不離眼識者。謂同喻眼識
不離後陳眼識。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者。以同喻眼
識。證成前陳有法之色。亦不離後陳眼識。為如後
五三下。申相違量。顯因有不定過。後五三者。即耳
鼻舌身意。各有根塵識之三。亦是眼所不攝者。謂
後五三界。不同初三界。故亦不攝。後五三定離眼
識者。謂後五三與初三界中眼識決定相離。却證
汝極成色定離眼識者。以異喻後五三。定離眼識
證成極成色亦定離眼識。是因於同品異品共轉。
為不定過。問。今大乘下。意謂既立萬法唯識。決不
以後五三為離識有。故答云。設許不離。免犯不定。
便違自宗。以大乘宗說後五三。宗離眼識故。】
「問。但言初三攝。不言眼所不攝。復有何過。答。亦犯二
過。一不定過。二法自相決定相違過。且不定者。若立
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云初三攝。喻如眼
識。即初三攝因濶。向異喻眼根上轉。出不定云。為如
眼識初三攝。眼識不離眼識。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耶。
為如眼根亦初三攝。眼根非定不離眼識。證汝極成
色非定不離眼識耶。問。何不言定離。而言非定不離。
答。大乘眼根望於眼識。非定即離。且非離者。根因識
果。以同時故。即是非離也。又色心各別。名非即故。今
伹言非定不離。二犯法自相決定相違過者。言法自
相者。即宗後陳法之自相。言決定相違者。即因違於
宗也。外人申相違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
眼識宗。因云初三攝故。喻如眼根。即外人將前量異
喻為同喻。將同喻為異喻。」
【謂前唯用後半因。巳犯二過。今若唯用前半因。其
過者何。故答云。亦犯二過。且不定下。標定三支。即
初三下。明因有不定過。為如眼識下。牒定同品。謂
同喻眼識。是初三攝中眼識。同喻眼識不離後陳
眼識。則證極成色亦不離後陳眼識。為如眼根下。
申相違量。顯因有不定過。謂異喻眼根。亦是初三
攝中所攝。根識各別。非定不離。故云眼根非定不
離後陳眼識。則證極成色。非定不離後陳眼識。以
初三攝因。同品異品俱轉。是不定過。問。何不言定
離下。辯相違量中非定不離義。原大乘眼根望於
眼識。有二義差別。謂非定即。非定離。因果同時。是
非離義。色心各別是非即義。故於即離。但言非定
者。二義相關。二犯法自相下。釋第二種過。外人申
相違量者。以前所立之宗為定不離眼識。今以非
定不離眼識為宗。是相違義。前量以眼根為異喻。
今以眼根為同喻。亦是相違。異喻既轉為同喻。則
同喻亦得為異喻。雖則宗喻俱有同異相違。此中
唯顯初三攝因濶。與後陳法之自相決定相違也。】
「問。得成法自相相違耶。答。非真能破。夫法自相相違
之量。須立者同無異有。敵者同有異無。方成法自相
相違。今立敵兩家。同喻有。異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
違過。問。既非法自相相違。作決定相違不定過得不。
答。亦非。夫決定相違不定過。立敵共諍一有法。因喻
各異。皆具三相。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
性。但互不生其正智。兩家猶豫。不能定成一宗。名決
定相違不定過。今真故極成色雖是共諍一有法。因
且是共。又各闕第三相。故非決定相違不定過。問。既
無此過。何以因明疏云。犯法自相相違決定過。答。但
是疏主縱筆之勢。是前共不定過中分出。是似法自
相相違決定過。非真有故。有此所因。故置初三攝眼
所不攝。更互簡諸不定。及相違等過。」
【原似比量。總三十三過。因具十四。此過於彼。名同
義異。故論主發問。以辯真偽。夫法自相下。釋因明
四相違中第一種過。言同無異有者。謂立者同品
無因。異品有因。同有異無者。謂敵者同品有因。異
品無因。今立敵下。釋成此過非真。同喻有異喻有
者。謂同喻異喻共以初三攝為因。問。既非下。轉微
別過。夫決定下。釋因明六不定中第六種過。今真
故下。顯此過非真。言各闕第三相者。謂闕異品徧
無性。以根識二法各為同品。無異品體。故云各闕
第三。問。既無此過下。釋因明疏主之過悞。以遵先
輩。故伹言縱筆之勢。言共不定分出者。是從因明
不定六中。第一種過分出。以非真過。故云相似。有
此所因者。謂有唯將初半後半為因。致有如是四
過。故置圓滿成就之因。更互簡之。】
「次明寄言簡過者。問。因初自許之言何用。答。緣三藏
量中犯有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之法。量若有過。許着
言遮。今三藏量既有此過。故置自許言遮。問。何得有
此過耶。答。謂三藏量有法中。言雖不帶。意許諳含。緣
大乘宗有兩般色。有離眼識本質色。有不離眼識相
分色。若離眼識色。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
許。」
【巳辯正因。當辯寄言簡過。故論主牒科發問。以明
著言遮過之意。有法差別相違過者。即因明四相
違中第四種過。以有法有差別二義。則因與彼相
違。問。何得有此過下。釋成有法差別義。言諳含者。
諳。知也。即意許義。謂意中自許。不發於言。謂之諳
含。本質色者。即諸根身。及於器界。謂眼意緣時。託
彼為質。變影為相。以彼本有。說名本質。故說本質
離於眼識。相分色者。即託前本質。變影為相。眼識
緣色時。於自證體上。雖變相緣。以是現量。親得境
體。不起分別。故於本質唯得相分。名親非緣。以變
相故。隔越本質名踈所緣。又相分色。與能緣識。同
一體生。故說相分不離眼識。小乘志在本質。故不
許色不離眼識。殊不知即本質。亦從無始以來一
切眾生共相所變。豈離心有。】
「今三藏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陳自相。是
立敵共許色。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亦但成立共
許色不離於眼識。若望三藏意中所許。但立相分色。
不離眼識。將初三攝眼所不攝因。成立有法上意之
差別相分色。定不離眼識。故因明疏云。謂真故極成
色。是有法自相。定不離眼識色。是法自相。定離眼識
色非定離眼識色。是有法差別。立者意許是不離眼
識色。」
【論主推明三藏量中言陳意許之義。謂若望言陳
自相。唯是立敵共許本質色為前陳。及至舉因合
成宗體。亦是成立共許本質色不離眼識。是為立
敵共許一有法以成宗體。若望三藏意許。但將此
因成立有法上意許差別一分相分色。定不離眼
識。故因明疏下。引證前陳有法有差別義。】
「問。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違過時。自許之言。如何遮
得。答。待外人申違量時。將自許二字。出外人量不定
過。外量既自帶過。更有何理。能顯得三藏量中有法
差別相違過耶。」
【問答以明互相帶過。不得成真能破義。】
「問。小乘申違量行相如何。答。小乘云。乍觀立者言陳
自相。三支無過。及推所立。元是諳含。若於有法上意
之差別。將因喻成立有法上意許相分色不離眼識
者。即眼識不得為同喻。且如眼識。無不離色。以一切
色皆離眼識故。既離眼識。不得為同喻。便成異喻。即
初三等因。却向異喻眼識上轉。故論云。同品無處。不
成立者之宗。異品有處。反成敵者相違宗義。」
【此中問答。明小乘將申相違量時。推尋前量帶過
有無。然後可成能破。謂乍觀言陳。三支無過。及推
所成立之宗。知含有過。若將因喻成立相分色不
離眼識。即不得以眼識為同喻。且如眼識。無不離
色者。眼耳二識。離中取境。色與眼識。決定相離。離
則不得為同喻。反成異喻。即前量因。却向異喻眼
識上轉。故論云下。引證差別相違義。以初三等因。
既向異喻中轉。則同品處無。是為差別相違。】
「即小乘不改立者之因。申相違量云。真故極成色是
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
如眼識。合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非不離眼
識。同喻如眼識。言非者無也。小乘云。無不離眼識色
即遮三藏意許相分色是無也。」
【小乘相違量中。不改前因。及前同喻。伹以非不離
眼識之宗。與前宗相違。則因喻隨之。是為因中不
定相違過也。真故下。正申相違量。言非下。釋成與
前量相違。名有法差別相違因。】
「所以三藏預著自許之言句。取他方佛色。却與外人
量作不定過。出過云。為如眼識。是初三攝眼所不攝。
眼識非不離眼識色。證汝極成色非不離眼識色耶。
為如我自許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攝眼所不攝。他方
佛色。是不離眼識色。却證汝極成色是不離眼識耶。
外人相違量。既犯共中他不定過。明知非真能破也。
三藏量。却成真能立也。」
【此將自許之言。相違小乘量中有不定過。他方佛
色。原是大乘自許。既屬大乘。亦是不離眼識色。即
將初三等因。成立他方佛色不離眼識。與彼初三
等因。成立眼識非不離眼識色。是相違義。亦是因
明六不定中第一種過。為如眼識下。牒小乘相違
量。為如我自許下。大乘自立與彼相違量。彼自帶
過。則能破非真。彼既非真。三藏量却成真能立也。】
「問。因中若不言自許。空將他方佛色與外人相違量
作不定過。有何不可。答。若空將他方佛色。不言自許
者。即他小乘不許。犯一分他隨一過。他不許此一分
他方佛色在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中故。故因明疏云。
若不言自許。即不得以他方佛色而為不定。此言便
有隨一過故。問。何不待外人申違量後。著自許言。何
要預前著耶。答。臨時恐難。所以先防。」
【此中問答以明自許之言。著與不著之意。若不著
自許之言於因初。即不得以他方佛色與小乘相
違。以彼不許他方佛色在因中。即犯四不成中第
二種過。由彼不許。是謂隨一不成之過。故因明疏
云下。引證不言自許。必有隨一過故。問。何不待外
人下。徵明先防為要。】
「次申問答者。一問真故二字。巳簡違教過。何故前陳
宗依上。若不著極成言。又有違宗之失。答。真故二字。
但簡宗體上違教過。不簡宗依上違宗。若極成二字。
即簡宗依上違宗等過也。」
【由前寄言所簡之過。於宗體宗依混淆。恐學者難
辯。故論主重申問答詳明。真故二字。但簡宗體上
違教過者。前量立色定不離眼識以為宗體。而世
間淺近。生而知之。色離識有。阿含經中。亦許色離
識有。是違世間。及違教過。色離識有。關於宗體色
不離識。今以真故勝義簡之。故云但簡宗體上違
教等過。極成二字。即簡宗依上違宗等過者。前陳
有法色為宗依。所言色者。總包菩薩染汙色。及佛
有漏色。他方佛色。佛無漏色。小乘不許。即犯他一
分所別不極成。大乘不許。即犯自一分所別不極
成。總收兩宗。即犯自他隨一一分所依不極成。巳
上四色。關於真故之色。今以極成二字簡之。故云
即簡宗依上違宗等過。】
「問。後陳眼識。與同喻眼識何別。答言後陳眼識雖同。
意許各別。後陳眼識。意許是自證分。同喻眼識。意許
是見分。即見不離自證分故。如同宗中相分不離自
證分也。問。若爾。何不立量云。相分是有法。定不離自
證分是宗。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見分。答。
小乘不許有四分故。恐犯隨一等過。故伹言眼識。」
【由前量中宗體同喻俱名眼識。恐學者不知名同
義異。故有此問。謂八種識。各有四分。各有所緣境。
名為相分。各有能緣心。名為見分。見分各有現量
果體。名自證分。自證分各有現量果體。名證自證
分。後陳眼識。名自證分者。以是眼家果體。相見二
分從體變現而能了別。故自證分名為眼識。同喻
眼識名見分者。以是眼家能緣之心。能了境故。亦
名眼識。今據見相二分俱不離彼自證分體。故依
相分為有法。兼取自證分立宗。即以見分為喻。若
爾下。徵明小乘不許四分。不得以四分之名立宗。
故於後陳。同喻。俱言眼識。】
「問。此量言陳立得何色耶。答。若伹望言陳。即相質二
色皆成不得。若將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又解。若
小乘未徵問前。即將言就意立。若大乘答後。即將意
就言立也。問。既分相分本質兩種色。便是不極成故。
前陳何言極成色耶。相分非共許故。答。若望言陳有
法自相立敵共許色。故著極成。若相分色。是大乘意
許。何關言陳自相寧有不極成乎。諸鈔皆云不得分
開者。非也。若爾。小乘執佛有漏色。大乘佛無漏色。等
在於前陳。若不分開。應名極成色耶。彼既不爾。此云
何然。」
【此中問答明前量中所立宗依之色。言相質二色
皆成不得者。謂於言陳色時。色之一字。於眼識上
非不遠離。故不得成定不離眼識之宗。是明共諍
言陳時。若將意就言立相分色者。謂將意許相分
之色。就於言陳本質色立。此明巳立意許時。又解
下。重明言陳意許。未徵問前。立者將言就意。似立
言陳。大乘答後。敵者知意就言。却成意許。既分相
分下。問色有二種。便是有法不極成。何言前陳為
極成色。相分非共許故者。謂犯隨一不極成過。若
望下。答明言陳自相。當著極成。以簡兩宗不許之
色。若是大乘自許相分。不涉言陳。自極成矣。諸鈔
皆云不得分開者。謂因明鈔中。不許分開本質相
分。此非理也。若爾者。牒上不分之意。謂若不分。即
如小乘執佛色有漏。大乘明佛色無漏。一等在有
法中。若亦不分。豈總收為極成色耶。彼之極成與
不極成。既不許不分。此相質二色。云何然也。】
「問。今談宗顯性。云何廣引三支比量之文。答。諸佛說
法。尚依俗諦。況三支比量。理貫五明。以破立為宗。言
生智了為體。摧凡小之異執。定佛法之綱宗。所以教
無智而不圓。木非繩而靡直。比之可以生誠信。伏邪
倒之疑心。量之可以定真詮。杜狂愚之妄說。故得正
法之輪永轉。唯識之旨廣行。則事有顯理之功。言有
定邦之力。如慈恩大師云。因明論者。元唯佛說。文廣
義散。備在眾經。故地持論云。菩薩求法。當於何求。當
於一切五明處求。求因明者。為破邪論。安立正道。」
【永明大師。深窮性相。精覈禪宗。觀諸時彥。各崇其
尚。立宗以統之。故此問云。談宗顯性。乃宗鏡之旨。
比量之文。乃宗鏡錄中所引餘論。答中。謂世尊說
法。皆談宗顯性。尚依俗諦而演。比量之理。貫攝五
明。則真俗兼具。豈非談宗顯性乎。五明者。內明。因
明。聲明。醫方明。工巧明。以破立下。釋因明之體用。
所以下。喻因明之力用。比之下。以法合喻。故得下。
顯因明之效騐。如慈恩下。皆證前義。】
「劫初足目。創標真似。爰暨世親。再陳軌式。雖紀綱巳
列。而幽致未分。故使賓主對揚。猶疑立破之則。有陳
那菩薩。是稱命世。賢劫千佛之一佛也。匿跡巖藪。棲
巒等持。觀述作之利害。審文義之繁約。於時巖谷振
吼。雲霞變彩。山神捧菩薩足。高數百尺。唱言。佛說因
明。玄妙難究。如來滅後。大義淪絕。今幸福智攸邈。深
達聖旨。因明論道。願請重弘。菩薩乃放神光。照燭機
感。時彼南印土按達羅國王。見放光明。疑入金剛喻
定。請證無學果。菩薩曰。入定觀察。將釋深經。心期大
覺。非願小果。王言。無學果者。諸聖攸仰。請尊速證。菩
薩撫之。欲遂王請。妙吉祥菩薩。因彈指警曰。何捨大
心。方興小志。為廣利益者。當轉慈氏所說瑜伽。匡正
頹綱。可製因明。重成規矩。陳那敬受指誨。奉以周旋。
於是覃思研精。乃作因明正理門論。」
【足目者。始標真似兩門之論師也。龍樹云。如是過
類。足目所說。多分說為似能破性。世親軌式。亦不
出真似兩門。義散諸論。未集成編。陳那下。述菩薩
造論之由。至於山神捧足唱言。國王疑定請證。文
殊彈指誡警。證之此論。功非小果。】
「正理者。諸法本真之體義。門者。權衡照解之所由。又
瑜伽論云。云何名因明處。為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
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能隨順法。名諸所有事。諸所有
事。即是因明為因。照明觀察義故。且如外道執聲為
常。若不以量比破之。何由破執。如外道立量云。聲是
有法。定常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虗空。所以虗
空非所作性。則因上不轉。引喻不齊。立聲為常不成。
若佛法中。聲是無常。立量云。聲是有法。定無常為宗。
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盆。異喻如虗空等。是知若
無此量。曷能顯正摧邪。所以實際理地。不受一塵。佛
事門中。不捨一法。若欲學諸佛方便。須具菩薩徧行。
一一洞明。方成大化。」
【正理者下。釋正理門三字。又瑜伽下。引論釋因明
二字。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者。為所成立之宗。能隨
順法名諸所有事者。為前陳有法。即是因明為因
照明觀察義故者。正釋因明二字。因明為因者。以
三支為因。能生照明觀察諸義之智為果。智即明
義。故名因明。且如下。舉例。明外宗執常帶過。若佛
下。顯大乘立量為真能破。實際理地。常寂光也。廓
然無象。故不受一塵。佛事門中。利生道也。萬行斯
備。故不捨一法。菩薩徧行。即是五明。洞達五明。行
方周徧。】
三支比量義鈔(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