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唯識量略解
真唯識量略解
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不離眼識。同喻如眼
識。異喻如眼根。」
【△二問答標科。】
「問。何不合自許之言。答。非是正因。伹是因初寄言簡
過。亦非小乘不許大乘自許。因於有法上轉。三支皆
是共故。初明宗因。後申問答。初文有二。初辯宗。次解
因。」
【此中先問答。後標科也。問云。因中既有自許二字。
合中何不用此二字。答云。自許二字。非是正因。但
是因初寄言簡過。亦非謂小乘不許而大乘自許。
但以此初三攝眼所不攝故之因。於有法上轉。則
于差別相違三支皆是共故。故寄自許之言以簡
之耳。差別相違。釋在下文。初明宗因下。標科可知。
△三隨科別釋二。初釋宗因。二申問答。初中二。初
釋宗。二釋因。初中二。初釋前陳宗依。二釋後陳宗
體。初又二。初分文。二解釋。今初。】
「且初。宗前陳言真故極成色五箇字。色之一字。正是
有法。餘之四字。伹是防過。」
【△二解釋又二。初釋真故。二釋極成。今初。】
「且初真故二字防過者。簡其世間相違過。及違教等
過(先簡世間相違過者)。外人問云。世間淺近。生而知之。色離識
有。今者大乘立色不離眼識。以不共世間共所知故。
比量何不犯世間相違過。答。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隨
其所應各有標簡。若自比量。自許言簡。若他比量。汝
執言簡。若共比量。勝義言簡。今此共比量有所簡別。
真故之言。表依勝義。即依四種勝義諦中體用顯現
諦立。」
【言比量中所立前陳有法。或是自立。或是他立。或
是自他共立。有此三種不同。若是自立。則標自許
之言以簡別之。若是他立。則標汝執之言以簡別
之。若是自他共立。則標勝義之言以簡別之。今此
色之一字。是自他共立之比量。而外人不知色不
離識。故以真故之言表依勝義。不依凡俗妄見也
四種勝義諦者。一世間勝義。亦名體用顯現諦。謂
蘊處界等。不同外道所執我法故。二道理勝義。亦
名因果差別諦。謂苦等四諦。世出世間因果真實
不虗謬故。三證得勝義。亦名依真顯實諦謂二空
真如。約能證之智而言。四勝義勝義。亦名廢詮談
旨諦。謂一真法界。約所證之理而言也。】
「(次簡違教過者)問。不違世間非學即可爾。又如世尊於小乘
阿含經。亦許色離識有。學者小乘共計心外有其實
境。豈不違於阿含等教學者小乘。答。但依大乘殊勝
義立。不違小乘之教學者世間之失。」
【世間有二。一謂非學者世間。即凡夫及外道也。二
謂學者世間。即初果二果三果也。阿羅漢證無學
果。超出三界。身雖未滅。巳非世間所攝。又法華經
云。若實得阿羅漢。不信此法者。無有是處。故今不
說違無學者也。學者小乘。猶言小乘學者。
△二釋
極成。】
「問。真故之言。簡世間及違教等過(巳聞命矣)。極成二字。簡
何過耶。答(今)。置極成(之)言(為)。簡兩般不極成色(何等為兩。
一者)。小乘二十部中(唯)。除一說部。說假部。說出世部。雞
兜部等四(部不說最後身菩薩染汙色及佛有漏色)。餘十六部皆許最後
身菩薩染汙色。及佛有漏色(而)。大乘不許。是一般不
極。成色(二者)。大乘說(有)他方佛色。及佛(有)無漏(妙)色(小乘)。
經部雖許(有)他方佛色。而(仍)不許是無漏(其)。餘十九
部。皆不許有(他方佛色。是又一般不極成色也)并前(為)兩般不極成
色(今設)。若不言極成。但言真故色是有法。定不離眼識
宗。且言色時。許之不許。盡包(於)有法之中。在前小乘
許者。大乘不許。今若立為唯識。便犯一分自所別不
極成。亦犯一分違教之失。又大乘許者。小乘不許。今
立為有法。即犯他一分所別不極成。及至舉初三攝
眼所不攝因。便犯自他隨一一分所依不成。前陳無
極成色為所依故。今具簡此四般。故置極成(之)言。」
【餘十六部。許最後身菩薩染汙色及佛有漏色者。
藏教權說。三大阿僧祇劫。伏惑不斷。所以太子在
王宮時。具受十年勝五欲樂。又因交遘。生羅睺羅。
故云最後身有染汙色。又坐道場時。雖以三十四
心斷結證無漏智。而此丈六金身。猶是有漏善業
所感。故云佛身是有漏色也。大乘不許者。通教則
菩薩至七地時。殘思俱巳斷盡。但是扶習潤生。故
無染汙。亦非有漏。別教則初住斷見。七住斷思。便
無染汙及以有漏。何況後身及佛果位。圓教則初
信斷見。七信斷思。便無染汙及以有漏。又況後身
及佛果哉。小乘不許他方佛色者。以權教中不聞
他方佛名故。經部雖許他方佛色而不許是無漏
者。偶聞大乘經典。因信佛語。知有他方佛名。猶謂
諸佛行因行時決不斷惑。故所受身仍非無漏也。
又小乘所計涅槃。但是空寂之理。故一切色法。咸
稱有漏。不知中道法性。具足無漏妙色也。】
「問。極成二字(既)簡(去)其兩宗不極成色。未審三藏立
何色為唯識。答。除二宗不極成色外。取立敵共許餘
一切色。總為唯識。故因明疏云。立二所餘共許諸色
為唯識故。」
【立字。指今大乘宗。敵字。指彼小乘宗也。餘可知。
△
二釋後陳宗體。】
「宗後陳言定不離眼識(即)。是極成能別。問。何不犯能
別不極成過。且小乘誰許色不離於眼識。答。今此(色字。
但)是有法宗依。但他宗中有不離義便得。以小乘許
眼識緣色。親取其體。有不離義。兼許眼識。當體亦不
離眼識。故無能別不極成過。問。既許眼識取所緣色
有不相離義。後合成宗體。應有相符過耶。答。無相符
失。今大乘但取境不離心。外無實境。若前陳後陳和
合為宗了。立者即許。敵者不許。立敵共諍。名為宗體。
此中但諍言陳。未推意許。」
【但論宗依。理須共許。設非共許。便不極成。但論宗
體。亦須共許。設非共許。亦不極成。若前陳有法後
陳宗體和合為宗既了之後。則須立者許而敵者
不許。立敵共諍。方免相符之失。而為宗體。由其共
諍。須藉因喻以決明之。乃為真能立也。今此立宗
之中。但諍言陳。故須云極成色。未推意許。故于兩
宗並所許色。且不必細辯其相分與本質之不同
也。蓋本質色。是兩宗之所並許。而相分色。是小乘
之所不許。今三藏立量。言陳但一色字。意許乃指
相分。此意許相分色。直俟辯因之後。方被小乘所
推。今于立宗中。尚未推也。】
「辯宗竟。」
【此總結釋宗之文。
△二釋因一。初立科。二隨釋。今
初。】
「次辯因者有二。初明正因。次辯寄言簡過。」
【△二隨釋二。初釋正因。二釋寄言簡過。初中又三。
初正釋。二辯義。三結成。今初。】
「且初正因。言初三攝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初之
一界也。即眼根界。眼識界。色境界。是十八界中初三
界也。」
【△二辯義又二。初明初三攝義。二明眼所不攝義。
今初。】
「問。設不言初三攝。但言眼所不攝。復有何過。答。有二
過。一不定過。二違自教過。且不定過者。若立量云。真
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云。眼所不攝。喻如眼識。即
眼所不攝因闊(以)。向異喻後五三上轉。皆是眼所不
攝故(便)。被外人出不定過云。為如眼識(是)眼所不攝
(而)眼識不離眼識(可以)。證(汝所言)極成色不離眼識耶。為
如後五三亦是眼所不攝(而)。後五三定離眼識。却證
汝(所言)極成色(乃)定離眼識耶。問。今大乘(設使)言後五三
亦不離眼識。得不。答。設(使)大乘許後五三亦不離眼
識。免犯不定。便違自宗(以)。大乘宗(中)說後五三定離
眼識故。故(今特)置初三攝(之)半因(正為)。遮後五三非初三
攝故。」
【△二明眼所不攝義。】
「問。但言初三攝。不言眼所不攝。復有何過。答。亦犯二
過。一不定過。二法自相決定相違過。且不定者。若立
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云初三攝。喻如眼
識。即初三攝(之)因(亦)闊(以)。向異喻眼根上轉(便可)。出不
定(過)云。為如眼識(是)初三攝(而)。眼識不離眼識(可以)。證
(汝所言)極成色不離眼識耶。為如眼根亦初三攝(而)。眼
根非定不離眼識(却)。證汝(所言)極成色(亦)非定不離眼
識耶。問。何不言定離而言非定不離。答。大乘眼根望
於眼識。非(可)定(其為)即(為)離。且非離者。根(為識)因(是能發故)。識
(為根)果(是所發故)。以同時故。即是非離也。又(根是)色(識是)。心(其體)。各
別(復)。名非即。故今但(可)言非定不離(而不言定離也)。一犯法
自相決定相違過者。言法自相者。即宗後陳法之自
相言決定相違者。即因違於宗也。外人申相違量云。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初三攝故。
喻如眼根。即外人將前量(之)異喻(反)為同喻。將同喻
(反)為異喻(矣)問。得成法自相相違耶。答(外人)。非真能破。
夫法自相相違之量。須立者同(品)無。異(品)有(而)。敵者
同(品)有。異(品)無方成法自相相違。今立敵兩家(俱是)。同
喻有。異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違過。問。既非法自相
相違作決定相違不定過。得不。答。亦非。夫決定相違
不定過(乃是)。立敵共諍一有法。因喻各異(而)。皆具三相
(所謂)。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但互不生
其正智。兩家(皆悉)猶豫。不能(判決以)定成一宗(故)。名決定
相違不定過。今真故極成色。雖是共諍一有法(然)。因
且是共(不是各異)。又各闕第三(異嚴徧無)相(不是皆具三相)。故非決定
相違不定過。問。既無此過。何以因明疏云犯法自相
相違決定過。答。但是疏主縱筆之勢。是前共不定過
中分出。是(有)似(乎)法自相相違決定過。非真有故。」
【巳上釋正因中初正釋二辯義竟。
△三結成。】
「有此所因。故(須)置初三攝眼所不攝(之言為因)。更。互簡諸
不定及相違等過。」
【巳上釋正因竟。
△二釋寄言簡過。】
「次明寄言簡過者。問。因初自許之言何用。答。緣三藏
(所立)量中。犯有法差別相違過(大凡)。因明之法。量若有過
(則)。許著言(以)遮(之)。今三藏量既有此(有法差別相違)過。故(特先)
置自許(之)言(以)遮(之也)。問。何得有此過耶。答。謂三藏量
有法中。言雖不帶。意許諳含(蓋)。緣(此)大乘宗有兩般
色。有離眼識本質色(即第八識之相分)。有不離眼識相分色
(即眼識自所變起)。若離眼識色。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
乘不許。今三藏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陳
自相。是立敵共許色。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亦但
成立共許色不離於眼識。若望三藏意中所許。伹立
相分色不離眼識。將初三攝眼所不攝因。成立有法
上意之差別相分色定不離眼識。故因明疏云。謂真
故極成色。是有法自相。定不離眼識色。是法自相。定
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是有法差別(今)。立者(之所)意
許(乃)。是不離眼識色(耳)。問。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違
過時。自許之言如何遮得。答。待外人申違量時。將自
許二字。出外人量(犯共中他)不定過。外量既自帶過。更有
何理能顯得三藏量中有法差別相違過耶。問。小乘
申違量行相如何。答。小乘云。乍觀立者言陳自相(指極
成色)。三支無過。及推所立。元是諳含(指相分色)。若於有法上
意之差別。將因喻成立有法上意許相分色不離眼
識者。即眼識不得為同喻。且如眼識無不離(本質)色。以
一切(本質)色皆離眼識故。既離(則)。眼識不得為同喻。便
成異喻。即初三等因。却向異喻眼識上轉。故論云。同
品無處。不成立者之宗。異品有處。返成敵者相違宗
義。即小乘不改立者之因。申相違量云。真故極成(本質)
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
同喻如眼識(以眼識離中取境。非不離色故)。合云。諸初三攝眼所不
攝故者。皆非不離眼識。同喻如眼識(之離於外色)言非者。
無也。小乘云無不離眼識(之)色。即遮三藏意許相分
色(以為)是無也。所以三藏預著自許之言句。取他方佛
色。却與外人量作不定過。出過云。為如眼識是初三
攝眼所不攝。眼識非不離眼識(所對本質)色。證汝(所執)極成
色非不離眼識色耶。為如我自許(所見)他方佛色亦是
初三攝眼所不攝(而)。他方佛色是不離眼識(之相分)色。
却證汝(所言)極成色(仍)是不離眼識(者)耶(此則)。外人相違
量既犯共中他不定過。明知非真能破也(彼既非真能破。則)。
三藏却成真能立也。問。因中若不言自許。空將他方
佛色與外人相違量作不定過。有何不可。答。若空將
他方佛色。不言自許者。即他小乘不許。犯一分他隨
一過。他不許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攝眼所不攝
因中故。故因明疏云。若不言自許。即不得以他方佛
色而為不定。此言便有隨一過故。問。何不待外人申
違量後。著自許言。何要預前著耶。答。臨時恐難。所以
先防。」
【初釋宗因竟。
△二申問答三。初辯宗依。二辯宗喻。
三辯成立。今初。】
「次申問答者。一問。真故二字。巳簡違教過。何故前陳
宗依上。若不著極成言。又有違宗之失。答。真故二字。
伹簡宗體上違教過。不簡宗依上違宗。若極成二字。
即簡宗依上違宗等過也。」
【世間及小乘教。皆謂色離眼識。故以眼故二字。簡
宗體違教之過。宗依有法之中。自有兩般不極成
色。倘泛立為有法。便違不離眼識之宗。故須以極
成二字簡之也。
△二辯宗喻。】
「問。後陳(中之)眼識。與同喻(中之)眼識何別。答。言後陳眼識
雖同(而)。意許各別(當知)。後陳(中之)眼識。意許是自證分。同
喻(中之)眼識。意許是見分。即見(分)不離自證分故。如同
宗中(之)相分不離自證分也。問。若爾。何不立量云。相
分是有法。定不離自證分是宗。因云。初三攝眼所不
攝故。同喻如見分。答。小乘不許有四分故。恐犯隨一
等過。故但言眼識。」
【△三辯成立。】
「問。此量言陳。立得何色耶。答。若伹望言陳。即相(分本)質
二(種)色皆成不得。若將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又
解。若小乘未徵問前。即將言就意立。若(小乘既微問)大乘
(既)答後。即(可)將意(許之相分)就言立也。」
【將言就意。謂意許本是相分。而言陳但可云色也。
將意就言。謂言陳雖但言色。而意許之相分巳得
成立也。】
「問。既分相分本質兩種色。便是不極成故。前陳何言
極成色耶。相分非共許故。答。若望言陳有法自相(乃是)。
立敵共許色。故著極成(二字)。若相分色(但)。是大乘意許。
何關言陳自相。寧有不極成乎。諸鈔皆云不得分開
者。非也。若爾(則)。小乘執佛有漏色。大乘(則)佛(有)無漏
色等在於前陳。若不分開(豈)。應名極成色耶。彼既不
爾。此云何然。」
【言彼兩宗互不許色。既爾不得不分。則此相分本
質二種。云何可不分耶。上來第二大科正明竟。
△
三結歎。】
「問。今談宗顯性。云何廣引三支比量之文。答。諸佛說
法。尚(須)依(於)俗諦(不廢俗而獨詮真。又)。況(此)三支比量。理貫五
明(所謂內明。因明。聲明。醫方明。工巧明。非止文字語言。乃是)。以破立為宗。言生智
了為體(可以)。摧凡小之異執(即能)。定佛法之綱宗。所以教
無智而不圓(譬如)。木非繩而靡直(今既)。比之(則)。可以生誠
信。伏邪倒之疑心(又復)。量之(則)。可以定真詮。杜狂愚之
妄說。故得正法之輪永轉。唯識之旨廣行。則(知)事有
顯理之功。言有定邦之力。如慈恩大師云。因明論者。
元唯佛說。文廣義散。備在眾經。故地持論云。菩薩求
法。當於何求。當於一切五明處求。求因明者。為破邪
論。安立正道。劫初足目。創標真似。爰暨世親。再陳軌
式。雖綱紀巳列。而幽致未分。故使賓主對揚。猶疑立
破之則。有陳那菩薩。是稱命世。賢劫千佛之一佛也。
匿迹巖藪。栖巒等持。觀述作之利害。審文義之繁約。
于時巖谷振吼。雲霞變彩。山神捧菩薩足。高敷百尺。
唱言。佛說因明。玄妙難究。如來滅後。大義淪絕。今幸
福智攸邈。深達聖旨。因明論道。願請重弘。菩薩乃放
神光。照燭機感。時彼南印土按達羅國王。見放光明。
疑入金剛喻定。請證無學果。菩薩曰。入定觀察。將釋
深經。心期大覺。非願小果。王言。無學果者。諸聖攸仰。
請尊速證。菩薩撫之。欲遂王請。妙吉祥菩薩因彈指
警曰。何捨大心。方興小志。為廣利益者。當轉慈氏所
說瑜伽。匡正頺綱。可製因明。重成規矩。陳那敬受指
誨。奉以周旋。於是覃思研精。廼作因明正理門論。正
理者。諸法本真之體義。門者。權衡照解之所由。又瑜
伽論云。云何名因明處。為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是也)。
所建立(之宗)法。名觀察義。能隨順(之因)法。名諸所有事(是中)。
諸所有事。即是因明(以此)。為因(則能)。照明觀察義故。且如
外道執聲為常。若不以量比破之。何由破執。如外道
立量云。聲是有法。定常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
虗空。所以虗空非所作性。則因上不轉。引喻不齊。立
聲為常不成。若佛法中。聲是無常。立量云。聲是有法。
定無常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盆。異喻如虗
空等。是知若無此量。曷能顯正摧邪。所以實際理地。
不受一塵。佛事門中。不捨一法。若欲學諸佛方便。須
具菩薩徧行。一一洞明。方成大化。」
【巳上結歎三支竟。此下總歎藏識。非正結因明也。】
「如上廣引藏識之文。祖佛所明。經論共立。第八本識。
真如一心。廣大無邊。體性微細。顯心原而無外。包性
藏以該通。擅持種之名。作總報之主。建有情之體。立
涅槃之因。居初位而總號賴耶。處極果而唯稱無垢。
備本後之智地。成自他之利門。隨有執無執而立多
名。據染緣淨緣而作眾體。孕一切而如太虗包納。現
萬法而似大地發生。則何法不收。無門不入。伹以迷
一真之解。作第二之觀。初因覺明能了之心。發起內
外塵勞之相。於一圓湛。析出根塵。聚內四大為身。分
外四大為境。內以識情為垢。外因想相成塵。無念而
境貫一如。有想而真成萬別。若能心融法界。境豁真
空。幻翳全消。一道明現。可謂裂迷途之緻網。抽覺戶
之重關。惛夢醒而大覺常明。狂性歇而本頭自現。」
【此正顯唯識一宗。不可不究明精曉而融入心境
也。文並易知。無勞更釋。欲人即相悟性。乃結歎之
深意。三宗後學。幸各思之。】
真唯識量略解(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