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唯識量略解

真唯識量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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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不離眼識。同喻如眼

識。異喻如眼根。」

【△二問答標科。】

「問。何不合自許之言。答。非是正因。伹是因初寄言簡

過。亦非小乘不許大乘自許。因於有法上轉。三支皆

是共故。初明宗因。後申問答。初文有二。初辯宗。次解

因。」

【此中先問答。後標科也。問云。因中既有自許二字。

合中何不用此二字。答云。自許二字。非是正因。但

是因初寄言簡過。亦非謂小乘不許而大乘自許。

但以此初三攝眼所不攝故之因。於有法上轉。則

于差別相違三支皆是共故。故寄自許之言以簡

之耳。差別相違。釋在下文。初明宗因下。標科可知。

△三隨科別釋二。初釋宗因。二申問答。初中二。初

釋宗。二釋因。初中二。初釋前陳宗依。二釋後陳宗

體。初又二。初分文。二解釋。今初。】

「且初。宗前陳言真故極成色五箇字。色之一字。正是

有法。餘之四字。伹是防過。」

【△二解釋又二。初釋真故。二釋極成。今初。】

「且初真故二字防過者。簡其世間相違過。及違教等

過(先簡世間相違過者)。外人問云。世間淺近。生而知之。色離識

有。今者大乘立色不離眼識。以不共世間共所知故。

比量何不犯世間相違過。答。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隨

其所應各有標簡。若自比量。自許言簡。若他比量。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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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言簡。若共比量。勝義言簡。今此共比量有所簡別。

真故之言。表依勝義。即依四種勝義諦中體用顯現

諦立。」

【言比量中所立前陳有法。或是自立。或是他立。或

是自他共立。有此三種不同。若是自立。則標自許

之言以簡別之。若是他立。則標汝執之言以簡別

之。若是自他共立。則標勝義之言以簡別之。今此

色之一字。是自他共立之比量。而外人不知色不

離識。故以真故之言表依勝義。不依凡俗妄見也

四種勝義諦者。一世間勝義。亦名體用顯現諦。謂

蘊處界等。不同外道所執我法故。二道理勝義。亦

名因果差別諦。謂苦等四諦。世出世間因果真實

不虗謬故。三證得勝義。亦名依真顯實諦謂二空

真如。約能證之智而言。四勝義勝義。亦名廢詮談

旨諦。謂一真法界。約所證之理而言也。】

「(次簡違教過者)問。不違世間非學即可爾。又如世尊於小乘

阿含經。亦許色離識有。學者小乘共計心外有其實

境。豈不違於阿含等教學者小乘。答。但依大乘殊勝

義立。不違小乘之教學者世間之失。」

【世間有二。一謂非學者世間。即凡夫及外道也。二

謂學者世間。即初果二果三果也。阿羅漢證無學

果。超出三界。身雖未滅。巳非世間所攝。又法華經

云。若實得阿羅漢。不信此法者。無有是處。故今不

說違無學者也。學者小乘。猶言小乘學者。

△二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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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成。】

「問。真故之言。簡世間及違教等過(巳聞命矣)。極成二字。簡

何過耶。答(今)。置極成(之)言(為)。簡兩般不極成色(何等為兩。

一者)。小乘二十部中(唯)。除一說部。說假部。說出世部。雞

兜部等四(部不說最後身菩薩染汙色及佛有漏色)。餘十六部皆許最後

身菩薩染汙色。及佛有漏色(而)。大乘不許。是一般不

極。成色(二者)。大乘說(有)他方佛色。及佛(有)無漏(妙)色(小乘)。

經部雖許(有)他方佛色。而(仍)不許是無漏(其)。餘十九

部。皆不許有(他方佛色。是又一般不極成色也)并前(為)兩般不極成

色(今設)。若不言極成。但言真故色是有法。定不離眼識

宗。且言色時。許之不許。盡包(於)有法之中。在前小乘

許者。大乘不許。今若立為唯識。便犯一分自所別不

極成。亦犯一分違教之失。又大乘許者。小乘不許。今

立為有法。即犯他一分所別不極成。及至舉初三攝

眼所不攝因。便犯自他隨一一分所依不成。前陳無

極成色為所依故。今具簡此四般。故置極成(之)言。」

【餘十六部。許最後身菩薩染汙色及佛有漏色者。

藏教權說。三大阿僧祇劫。伏惑不斷。所以太子在

王宮時。具受十年勝五欲樂。又因交遘。生羅睺羅。

故云最後身有染汙色。又坐道場時。雖以三十四

心斷結證無漏智。而此丈六金身。猶是有漏善業

所感。故云佛身是有漏色也。大乘不許者。通教則

菩薩至七地時。殘思俱巳斷盡。但是扶習潤生。故

無染汙。亦非有漏。別教則初住斷見。七住斷思。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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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染汙及以有漏。何況後身及佛果位。圓教則初

信斷見。七信斷思。便無染汙及以有漏。又況後身

及佛果哉。小乘不許他方佛色者。以權教中不聞

他方佛名故。經部雖許他方佛色而不許是無漏

者。偶聞大乘經典。因信佛語。知有他方佛名。猶謂

諸佛行因行時決不斷惑。故所受身仍非無漏也。

又小乘所計涅槃。但是空寂之理。故一切色法。咸

稱有漏。不知中道法性。具足無漏妙色也。】

「問。極成二字(既)簡(去)其兩宗不極成色。未審三藏立

何色為唯識。答。除二宗不極成色外。取立敵共許餘

一切色。總為唯識。故因明疏云。立二所餘共許諸色

為唯識故。」

【立字。指今大乘宗。敵字。指彼小乘宗也。餘可知。

二釋後陳宗體。】

「宗後陳言定不離眼識(即)。是極成能別。問。何不犯能

別不極成過。且小乘誰許色不離於眼識。答。今此(色字。

但)是有法宗依。但他宗中有不離義便得。以小乘許

眼識緣色。親取其體。有不離義。兼許眼識。當體亦不

離眼識。故無能別不極成過。問。既許眼識取所緣色

有不相離義。後合成宗體。應有相符過耶。答。無相符

失。今大乘但取境不離心。外無實境。若前陳後陳和

合為宗了。立者即許。敵者不許。立敵共諍。名為宗體。

此中但諍言陳。未推意許。」

【但論宗依。理須共許。設非共許。便不極成。但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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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亦須共許。設非共許。亦不極成。若前陳有法後

陳宗體和合為宗既了之後。則須立者許而敵者

不許。立敵共諍。方免相符之失。而為宗體。由其共

諍。須藉因喻以決明之。乃為真能立也。今此立宗

之中。但諍言陳。故須云極成色。未推意許。故于兩

宗並所許色。且不必細辯其相分與本質之不同

也。蓋本質色。是兩宗之所並許。而相分色。是小乘

之所不許。今三藏立量。言陳但一色字。意許乃指

相分。此意許相分色。直俟辯因之後。方被小乘所

推。今于立宗中。尚未推也。】

「辯宗竟。」

【此總結釋宗之文。

△二釋因一。初立科。二隨釋。今

初。】

「次辯因者有二。初明正因。次辯寄言簡過。」

【△二隨釋二。初釋正因。二釋寄言簡過。初中又三。

初正釋。二辯義。三結成。今初。】

「且初正因。言初三攝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初之

一界也。即眼根界。眼識界。色境界。是十八界中初三

界也。」

【△二辯義又二。初明初三攝義。二明眼所不攝義。

今初。】

「問。設不言初三攝。但言眼所不攝。復有何過。答。有二

過。一不定過。二違自教過。且不定過者。若立量云。真

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云。眼所不攝。喻如眼識。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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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所不攝因闊(以)。向異喻後五三上轉。皆是眼所不

攝故(便)。被外人出不定過云。為如眼識(是)眼所不攝

(而)眼識不離眼識(可以)。證(汝所言)極成色不離眼識耶。為

如後五三亦是眼所不攝(而)。後五三定離眼識。却證

汝(所言)極成色(乃)定離眼識耶。問。今大乘(設使)言後五三

亦不離眼識。得不。答。設(使)大乘許後五三亦不離眼

識。免犯不定。便違自宗(以)。大乘宗(中)說後五三定離

眼識故。故(今特)置初三攝(之)半因(正為)。遮後五三非初三

攝故。」

【△二明眼所不攝義。】

「問。但言初三攝。不言眼所不攝。復有何過。答。亦犯二

過。一不定過。二法自相決定相違過。且不定者。若立

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云初三攝。喻如眼

識。即初三攝(之)因(亦)闊(以)。向異喻眼根上轉(便可)。出不

定(過)云。為如眼識(是)初三攝(而)。眼識不離眼識(可以)。證

(汝所言)極成色不離眼識耶。為如眼根亦初三攝(而)。眼

根非定不離眼識(却)。證汝(所言)極成色(亦)非定不離眼

識耶。問。何不言定離而言非定不離。答。大乘眼根望

於眼識。非(可)定(其為)即(為)離。且非離者。根(為識)因(是能發故)。識

(為根)果(是所發故)。以同時故。即是非離也。又(根是)色(識是)。心(其體)。各

別(復)。名非即。故今但(可)言非定不離(而不言定離也)。一犯法

自相決定相違過者。言法自相者。即宗後陳法之自

相言決定相違者。即因違於宗也。外人申相違量云。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初三攝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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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如眼根。即外人將前量(之)異喻(反)為同喻。將同喻

(反)為異喻(矣)問。得成法自相相違耶。答(外人)。非真能破。

夫法自相相違之量。須立者同(品)無。異(品)有(而)。敵者

同(品)有。異(品)無方成法自相相違。今立敵兩家(俱是)。同

喻有。異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違過。問。既非法自相

相違作決定相違不定過。得不。答。亦非。夫決定相違

不定過(乃是)。立敵共諍一有法。因喻各異(而)。皆具三相

(所謂)。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但互不生

其正智。兩家(皆悉)猶豫。不能(判決以)定成一宗(故)。名決定

相違不定過。今真故極成色。雖是共諍一有法(然)。因

且是共(不是各異)。又各闕第三(異嚴徧無)相(不是皆具三相)。故非決定

相違不定過。問。既無此過。何以因明疏云犯法自相

相違決定過。答。但是疏主縱筆之勢。是前共不定過

中分出。是(有)似(乎)法自相相違決定過。非真有故。」

【巳上釋正因中初正釋二辯義竟。

△三結成。】

「有此所因。故(須)置初三攝眼所不攝(之言為因)。更。互簡諸

不定及相違等過。」

【巳上釋正因竟。

△二釋寄言簡過。】

「次明寄言簡過者。問。因初自許之言何用。答。緣三藏

(所立)量中。犯有法差別相違過(大凡)。因明之法。量若有過

(則)。許著言(以)遮(之)。今三藏量既有此(有法差別相違)過。故(特先)

置自許(之)言(以)遮(之也)。問。何得有此過耶。答。謂三藏量

有法中。言雖不帶。意許諳含(蓋)。緣(此)大乘宗有兩般

色。有離眼識本質色(即第八識之相分)。有不離眼識相分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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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眼識自所變起)。若離眼識色。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

乘不許。今三藏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陳

自相。是立敵共許色。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亦但

成立共許色不離於眼識。若望三藏意中所許。伹立

相分色不離眼識。將初三攝眼所不攝因。成立有法

上意之差別相分色定不離眼識。故因明疏云。謂真

故極成色。是有法自相。定不離眼識色。是法自相。定

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是有法差別(今)。立者(之所)意

許(乃)。是不離眼識色(耳)。問。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違

過時。自許之言如何遮得。答。待外人申違量時。將自

許二字。出外人量(犯共中他)不定過。外量既自帶過。更有

何理能顯得三藏量中有法差別相違過耶。問。小乘

申違量行相如何。答。小乘云。乍觀立者言陳自相(指極

成色)。三支無過。及推所立。元是諳含(指相分色)。若於有法上

意之差別。將因喻成立有法上意許相分色不離眼

識者。即眼識不得為同喻。且如眼識無不離(本質)色。以

一切(本質)色皆離眼識故。既離(則)。眼識不得為同喻。便

成異喻。即初三等因。却向異喻眼識上轉。故論云。同

品無處。不成立者之宗。異品有處。返成敵者相違宗

義。即小乘不改立者之因。申相違量云。真故極成(本質)

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

同喻如眼識(以眼識離中取境。非不離色故)。合云。諸初三攝眼所不

攝故者。皆非不離眼識。同喻如眼識(之離於外色)言非者。

無也。小乘云無不離眼識(之)色。即遮三藏意許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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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以為)是無也。所以三藏預著自許之言句。取他方佛

色。却與外人量作不定過。出過云。為如眼識是初三

攝眼所不攝。眼識非不離眼識(所對本質)色。證汝(所執)極成

色非不離眼識色耶。為如我自許(所見)他方佛色亦是

初三攝眼所不攝(而)。他方佛色是不離眼識(之相分)色。

却證汝(所言)極成色(仍)是不離眼識(者)耶(此則)。外人相違

量既犯共中他不定過。明知非真能破也(彼既非真能破。則)。

三藏却成真能立也。問。因中若不言自許。空將他方

佛色與外人相違量作不定過。有何不可。答。若空將

他方佛色。不言自許者。即他小乘不許。犯一分他隨

一過。他不許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攝眼所不攝

因中故。故因明疏云。若不言自許。即不得以他方佛

色而為不定。此言便有隨一過故。問。何不待外人申

違量後。著自許言。何要預前著耶。答。臨時恐難。所以

先防。」

【初釋宗因竟。

△二申問答三。初辯宗依。二辯宗喻。

三辯成立。今初。】

「次申問答者。一問。真故二字。巳簡違教過。何故前陳

宗依上。若不著極成言。又有違宗之失。答。真故二字。

伹簡宗體上違教過。不簡宗依上違宗。若極成二字。

即簡宗依上違宗等過也。」

【世間及小乘教。皆謂色離眼識。故以眼故二字。簡

宗體違教之過。宗依有法之中。自有兩般不極成

色。倘泛立為有法。便違不離眼識之宗。故須以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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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二字簡之也。

△二辯宗喻。】

「問。後陳(中之)眼識。與同喻(中之)眼識何別。答。言後陳眼識

雖同(而)。意許各別(當知)。後陳(中之)眼識。意許是自證分。同

喻(中之)眼識。意許是見分。即見(分)不離自證分故。如同

宗中(之)相分不離自證分也。問。若爾。何不立量云。相

分是有法。定不離自證分是宗。因云。初三攝眼所不

攝故。同喻如見分。答。小乘不許有四分故。恐犯隨一

等過。故但言眼識。」

【△三辯成立。】

「問。此量言陳。立得何色耶。答。若伹望言陳。即相(分本)質

二(種)色皆成不得。若將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又

解。若小乘未徵問前。即將言就意立。若(小乘既微問)大乘

(既)答後。即(可)將意(許之相分)就言立也。」

【將言就意。謂意許本是相分。而言陳但可云色也。

將意就言。謂言陳雖但言色。而意許之相分巳得

成立也。】

「問。既分相分本質兩種色。便是不極成故。前陳何言

極成色耶。相分非共許故。答。若望言陳有法自相(乃是)。

立敵共許色。故著極成(二字)。若相分色(但)。是大乘意許。

何關言陳自相。寧有不極成乎。諸鈔皆云不得分開

者。非也。若爾(則)。小乘執佛有漏色。大乘(則)佛(有)無漏

色等在於前陳。若不分開(豈)。應名極成色耶。彼既不

爾。此云何然。」

【言彼兩宗互不許色。既爾不得不分。則此相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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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二種。云何可不分耶。上來第二大科正明竟。

三結歎。】

「問。今談宗顯性。云何廣引三支比量之文。答。諸佛說

法。尚(須)依(於)俗諦(不廢俗而獨詮真。又)。況(此)三支比量。理貫五

明(所謂內明。因明。聲明。醫方明。工巧明。非止文字語言。乃是)。以破立為宗。言生智

了為體(可以)。摧凡小之異執(即能)。定佛法之綱宗。所以教

無智而不圓(譬如)。木非繩而靡直(今既)。比之(則)。可以生誠

信。伏邪倒之疑心(又復)。量之(則)。可以定真詮。杜狂愚之

妄說。故得正法之輪永轉。唯識之旨廣行。則(知)事有

顯理之功。言有定邦之力。如慈恩大師云。因明論者。

元唯佛說。文廣義散。備在眾經。故地持論云。菩薩求

法。當於何求。當於一切五明處求。求因明者。為破邪

論。安立正道。劫初足目。創標真似。爰暨世親。再陳軌

式。雖綱紀巳列。而幽致未分。故使賓主對揚。猶疑立

破之則。有陳那菩薩。是稱命世。賢劫千佛之一佛也。

匿迹巖藪。栖巒等持。觀述作之利害。審文義之繁約。

于時巖谷振吼。雲霞變彩。山神捧菩薩足。高敷百尺。

唱言。佛說因明。玄妙難究。如來滅後。大義淪絕。今幸

福智攸邈。深達聖旨。因明論道。願請重弘。菩薩乃放

神光。照燭機感。時彼南印土按達羅國王。見放光明。

疑入金剛喻定。請證無學果。菩薩曰。入定觀察。將釋

深經。心期大覺。非願小果。王言。無學果者。諸聖攸仰。

請尊速證。菩薩撫之。欲遂王請。妙吉祥菩薩因彈指

警曰。何捨大心。方興小志。為廣利益者。當轉慈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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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瑜伽。匡正頺綱。可製因明。重成規矩。陳那敬受指

誨。奉以周旋。於是覃思研精。廼作因明正理門論。正

理者。諸法本真之體義。門者。權衡照解之所由。又瑜

伽論云。云何名因明處。為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是也)。

所建立(之宗)法。名觀察義。能隨順(之因)法。名諸所有事(是中)。

諸所有事。即是因明(以此)。為因(則能)。照明觀察義故。且如

外道執聲為常。若不以量比破之。何由破執。如外道

立量云。聲是有法。定常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

虗空。所以虗空非所作性。則因上不轉。引喻不齊。立

聲為常不成。若佛法中。聲是無常。立量云。聲是有法。

定無常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盆。異喻如虗

空等。是知若無此量。曷能顯正摧邪。所以實際理地。

不受一塵。佛事門中。不捨一法。若欲學諸佛方便。須

具菩薩徧行。一一洞明。方成大化。」

【巳上結歎三支竟。此下總歎藏識。非正結因明也。】

「如上廣引藏識之文。祖佛所明。經論共立。第八本識。

真如一心。廣大無邊。體性微細。顯心原而無外。包性

藏以該通。擅持種之名。作總報之主。建有情之體。立

涅槃之因。居初位而總號賴耶。處極果而唯稱無垢。

備本後之智地。成自他之利門。隨有執無執而立多

名。據染緣淨緣而作眾體。孕一切而如太虗包納。現

萬法而似大地發生。則何法不收。無門不入。伹以迷

一真之解。作第二之觀。初因覺明能了之心。發起內

外塵勞之相。於一圓湛。析出根塵。聚內四大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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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四大為境。內以識情為垢。外因想相成塵。無念而

境貫一如。有想而真成萬別。若能心融法界。境豁真

空。幻翳全消。一道明現。可謂裂迷途之緻網。抽覺戶

之重關。惛夢醒而大覺常明。狂性歇而本頭自現。」

【此正顯唯識一宗。不可不究明精曉而融入心境

也。文並易知。無勞更釋。欲人即相悟性。乃結歎之

深意。三宗後學。幸各思之。】

真唯識量略解(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