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棲法彙(選錄)

雲棲法彙(選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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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優婆夷共洗浴。不得與婢使共洗浴。不得與小兒共洗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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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直傾洗衣水。於人走路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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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單巳獨行街市。

** △比丘尼戒本

[○@註]有八波羅夷法。十七僧伽婆尸沙法。三十尼薩

耆波逸提法。一百七十八波逸提法。八悔過法。一

百應當學法。七滅諍法(今錄出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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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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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無根波羅夷罪。謗清淨比丘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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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惡性。不受人諫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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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相親近共作惡行。共相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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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畜長衣。

[○@註]長。猶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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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自手捉金銀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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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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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知物向僧。自求入巳。

[○@註]知物向僧者。明知此物施主意在施僧者。而謀求入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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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檀越所施物。迴作餘用。

[○@註]如檀越施造經物。止可造經。施齋僧物止可齋僧。不得改易用。如磚錢不買瓦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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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多畜玩器。

[○@註]謂精緻玩好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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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未受大戒人。說比丘比丘尼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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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男子說法。過五六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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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嫌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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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知水有蟲。故用澆泥。澆草。澆樹。及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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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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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別眾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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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觀軍陣。

[○@註]非但謂出兵。如教場操練。霜降迎旗。皆軍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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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故惱他比丘尼。打他比丘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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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於比丘尼。有重罪者。為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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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男子屏處共立共語。

[○@註]屏處者。靜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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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於同住比丘尼。有病不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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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過五日。不搭戒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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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比丘尼。沙彌尼。摩塗身。及白衣婦女摩塗身。

[○@註]尼僧與婦女尚不可。況男子乎。雖幼童年十歲者。亦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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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畜婦女嚴身具。

[○@註]謂金銀首飾錦繡裙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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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學世俗伎術。以自活命。

[○@註]謂相面。看命。收驚。占卜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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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佛在下房。巳在上房。

** △例補

[○@註]世律尚有條例。況佛戒乎。禮可義起。因例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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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年少沙彌尼。入白衣舍宿夜。

[○@註]非但宿夜。亦不宜單身到人家。須年近老者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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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習學應院誦經拜懺宣疏鼓樂等。

[○@註]如不禁。漸成赴應。女尼習赴應。大不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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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招集眾婦女做會。

[○@註]如正月十五。二月十九。四月八。臘月八。做會念佛等事。俱不可作。只靜守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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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容留年巳長成男在菴中。

[○@註]年十五以上即宜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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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畜養貓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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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容留遠方比丘尼宿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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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止可留飯。不可留宿。切宜守定此規。乃至本地尼僧。年輕不誠篤者。亦不可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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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惡罵弟子。如俗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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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鞭打弟子。如俗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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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睡在人先。起在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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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洗面多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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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多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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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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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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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私取常住一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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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談說白衣家長短好惡。

[○@註]不但俗人家務。即一切世間閒談雜話。與修行人無干者。皆不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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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小事爭論。若大事當心平氣和。以理辯明。不可辯明。則辭而去。動氣發麤。非佛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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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臨食草草念供養。無恭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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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生飯過七粒。麵過一寸。饅頭過指甲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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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臨睡雜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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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碗缽作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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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食畢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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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禮佛人頭邊過。

[○@註]宜寬步向背後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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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師並立禮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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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手持經像為人作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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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口吹經上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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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經案上包藏茶果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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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閱經人案前當案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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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習學偽造經典。

[○@註]受生經。血盆經。金剛纂等。如諸經日誦中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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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習學宣卷打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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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不濾過水。凡濾水。須密絹作囊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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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暑月盆盛水過夜。須倒水。仍覆盆。

[○@註]恐生蟲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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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熱湯潑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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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掛鞋襪小衣高過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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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床上笑語高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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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口吹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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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男僧送禮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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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比丘沙彌結拜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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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小兒結拜乾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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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無故數數入街市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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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街市上傍視東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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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沙彌小兒談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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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醉人狂人前後互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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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佇足看唱戲者。說詞話者。爭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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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遇官府過。不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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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白師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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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收留有夫婦人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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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夜間有人敲門便開。須仔細審問。的係識熟婦女。方可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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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容納媒婆。賣婆。烏龜筭命婆。相命。收驚。打水碗。伏陰。見神。見鬼。諸婆等。有來者。莫與相見。莫與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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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招接說邪法外道一切男僧女僧。及在家齋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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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置田討租米。不得置屋討房錢。不得與人家絡絲。褙紙。紡績。扣繡等。

[○@註]田地房產。乃至人間雜務。悉皆累心廢業。招難惹非。如其貧乏。只守佛制。托缽乞食。以支身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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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緣簿募化。

[○@註]廣行募化。興大緣事。自有男僧為之。非尼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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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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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晨昏禮誦。懶惰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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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豐富飲食。

[○@註]施主及道友到菴。俱隨常供養。不必過分整治餚饌。喪失道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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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普陀天台等處。領眾燒香。及聚集婦女。湖船等處做會。

[○@註]尼僧守身。當比在家女人加倍謹慎。遠出他方。恐招譏謗。成群做會。或起風波。不可不戒。

尼戒錄要(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