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達磨俱舍論實義疏》
《阿毗達磨俱舍論實義疏》
但其內容僅相當於該疏的節抄,而本文獻所包括的則是《俱舍論
實義疏》卷三的全部內容。回鶻文本收藏於倫敦大英博物館,編
號為Or.8128--75A/75B,為冊子形式,共兩冊。上有漢文書寫
的頁碼,當是從漢文譯本轉譯而成。
整理本以北京圖書館藏L3736、北新1440號為底本。無校本。
但《實義疏》中所抄的《俱舍論》原文,則依《大正藏》本進行
了校定。故校記中出現的《俱舍論》字樣,指的皆為《大正藏》
本。特此說明,文中不再一一註明。
* 〔錄文〕
阿毗達磨俱舍論實義疏卷第三
尊者安惠造
「論:已說諸蘊及處、界攝,當說其義。此蘊、處、界別義云
何?」
【釋曰:何以有斯問?起以蘊中事與處、界無有差別,如於蘊
中,除無為外,餘所說事,處、界亦然。雖其義三處不殊,然猶
未知以何義故三科異名,故發此問。】
論:頌曰:
「 聚生門種族,
是蘊處界義。」
論曰:諸有為法和合聚義是蘊義。
【釋曰:□…□欲顯示三科別異之義,先以三法□…□義,
顯三差別。言三法者,一聚,二生門,三種族。此三如此,即蘊、
處、界。或復於此三科之中有彼三義,非異名也。謂聚、生門、
種族是蘊、處、界之義,依主釋也。如何得知聚是蘊義?論自答
云:】
「論:如契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
內若外,若粗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
說名色蘊。由此聚義,蘊義得成。」
【釋曰:以此經言:「如是一切諸所有色,略為一聚,說名色
蘊」,由此故知聚是蘊義。】
「論:於此經中,無常已滅名過去,若未已生名未來,已
生未謝名現在。自身名內,所餘名外。或約處辯。有對名粗,無
對名細。或相待立。」
【釋曰:言「無常已滅名過去」者,「已滅」之等,此是無常
滅。言「無常滅」,為簡餘四。若但言過去色者,謂已滅色,即恐
濫餘滅,故言「無常」以簡之也。
有說此言唯簡擇、非擇滅,其理可然。若簡定滅之義,不相
應故。以此二滅是心、心所,但言色滅已成差別,何用更言「無
常已滅」方能簡之?
復有餘說:此可簡擇滅,若簡餘三,其義不然。此非擇滅□。
約未來不生法,有定及生滅。亦約未來心、心所有。由此,但說
過去色言已別。此擇滅既是三世有漏之法之滅,故應簡之,餘三
不可。
前二師說,理不如是。此中四滅皆應簡之。已下論云:「受等
亦然」。此中若不簡相定滅及生滅滅,是即與後心、心所等義相雜
亂。今此簡之,復釋四蘊,即無此失。又,□…□不許簡非擇
滅,但言色滅□…□知以何滅?滅為□…□為無常滅,亦可□…
□非擇滅。於□…□滅二言,濫彼義故,若□…□成雜亂。
「若未已生名未來」者,此未流至現在世時,未成作用。
「已生未謝名現在」者,「已生」之言,別於未來;「未謝」
之言,別於過去。未來之法,雖名未謝,然是未生;過去之法,
雖云已生,然是已滅。所以為簡去、來二世,定取現在。
「自身名內,所餘名外」者,此約自身眼等五根、色等五境,
名之為內。翻此他身,及非情色,名之為外。
「或約處辯」者,約自、他身眼等五根,名之為內。自身、他
身色等五境,及以非情、無表色等,並名為外。
「有對名粗,無對名細」者,極微聚色,十處有對;諸無表
色,及非聚微,名無對色。
「或相待立」者,此依相待為粗細故。如蟣對虱名細,虱對蟣
名粗。若如是者,有對應二:望細名粗,望粗名細,可相待故。
無對名細,無相待故。】
「論:若言相待,粗細不成。」
【釋曰:此外起問,若言相待為粗細者,此義不然。如蟣對隙
塵為粗,虱對麥為細。又,虱對蟣名粗,蟣對虱名細。如是蟣虱
亦粗亦細,□□粗細無定體故。】
「論:此難不然,所待異故。待彼為粗,未嘗為細;待彼為
細,未嘗為粗。猶如父子、苦集諦等。」
【釋曰:□…□體各別故。相待二法,粗細位定,粗定為粗,
□…□二種相繫。屬定細者,不復為粗,粗者不復為細。若望餘
法,粗細不定。若望本二,粗細已定,如父與子,其位已定。由
斯不可以相待故,今子為父,父反為子。如苦、集等,義亦應然。】
「論:染污名劣,不染名勝。」
【釋曰:有覆、不善,名之為染;善及無覆,名為不染。染
法何故名之為劣?以是善人所棄法故。不染何以名之為勝?不為
諸惑所染污故。】
「論:去、來名遠,現在名近。」
【釋曰:過去、未來,相望遠故,故名為遠。現在居中,故為
近,望於過、未,稍為近故。或約作用,過、未名遠,已作、未
作極相遠故;現在名近,現作用故。或過、未名遠,過去已於相
續,未來未得故;現在名近,現位相續故。】
「論:乃至識蘊,應知亦然。」
【釋曰:如是諸所有受、想、行、識,若過去,若未來,若現
在,若內若外,若粗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
略為一聚,說名受、想、行、識蘊。由此聚義,蘊義得成,故曰
「然」。】
「論:而有差別,謂依五根名粗,唯依意根名細。或約地辯。」
【釋曰:受等四蘊,與其色蘊,蘊餘義不殊,唯有粗細二義不
同。以識等蘊中,無有微聚顯形色等粗細義故,故曰「而有差
別」。除粗細義外,餘過去、未來、劣勝、遠近,皆如色釋。此
之四蘊,粗細如何?此約所依,非據相待。如論云:「謂依五根
名粗,唯依意根名細。」所依五根是有對故,從彼依生,故名為
粗。所依意根非是微聚,是無對故,從此依生,故名為細。
「或約地辯」者,欲界四蘊為粗,初靜慮四蘊為細,乃至無所
有處四蘊為粗,非想非非想處為細。此即欲界四蘊一向為粗,
非想地一向為細,中間九地亦粗亦細。】
「論:毗婆沙師所說如是。」
【釋曰:如上釋經,是婆沙師所說之義,故總結也。】
「論:大德法救復作是言:五根所取名粗色,所餘名細色;非
可意者名劣色,所餘名勝色;不可見處名遠色,在可見處名近色;
過去等色,如自名顯。受等亦然,隨所依力,應知遠近。粗細
同前。」
【釋曰:「大德法救復作是言」者,有二師云:是經部師,
名為法救。以不許於婆沙師前所釋義,故作是言。復有說云:若
是法救,說有過、未,應知是毗婆沙者,非經部師,以經部師唯
稱大德。此師不許毗婆沙所說之義,非是法救。何以不許?以
彼經中,世尊自說過、未、現在,何故豈將過、未釋遠,現在釋
近?有此相遠,粗細之義亦不決定,劣勝之義理復不盡。是
以此師復釋。
「五根所取名粗色,所餘名細色」者,五根所取之境,即
是五外處,此名為粗。以五識緣無分別故。「所餘名細」者,謂意
根境,名曰「所餘」。此意根境,謂即五根及無表色,此名為細。
非現等得,即決是粗細之義。
「非可意者名劣色,所餘名勝色」者,不可愛色,名「非可
意」,此即名劣,以不令心有喜樂故。言「所餘」者,謂即可愛,
此名為勝,謂能令心有喜樂故。言「喜樂」者,此即可愛可惡
之義也。
「不可見處名遠色」者,約處所辯。有雖近,細而不可見,以
不可見故,名之為遠;以處所可見故,名之為近。此是可見
義。何以?有色雖近,而有障隔,自體與處俱不可見。齊可見處,
復無障隔,眼得起,名之為近。異此名遠。
「在可見處名近色」者,此復約位立,處所現故。云處有雖遠
而可見者,如星宿等,雖即可見,不名為近,以處所不可見故。
異此名近。又,眼等五根一向名近,此之依處可見處故。色等五
境及此住處,齊眼可見,名之為近;眼觀不及,名之為遠。
「過去等色,如自名顯」者,以此義故,經部大德再釋其義:
世尊經中自說過去、未來、現在,毗婆沙師以此三世釋於遠近,
重釋之過。此三世義如經所說,是故論云「如自名顯」。
「受等亦然」者,如前說色,今釋受等亦如前義。「隨所依
力應知遠近」者,此受等四蘊遠近,隨所依分別:所依可見,
名之為近;所不可見,名之為遠。
「粗細同前」者,如前毗婆沙師所說「五根所取名粗,意根所
取名細。或約地辯。」】
「論:心、心所法生長門義,是處義。訓釋詞者,謂能生長心、
心所法,故名為處。是能生長彼作用義。」
【釋曰:何故言處是生門義?生誰之門?以「訓釋詞」故。
前生門義,生誰之門?生心、心所法。「生長門義是處義,訓釋詞
者」,如論中云:「謂能生長心、心所法,故名為處。是能生長彼
作用義。」「作用義」者,如依眼、色生於眼識,乃至意、法,應
知亦然。如契經說:梵志當知,以眼為門,唯為見色。此經唯證
門義有六。然心所法有十二門,故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
識,三和合觸俱,起受、想、思,如是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
識,三和合觸,起受、想、思。」】
「論:法種族義,是界義。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
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續,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
【釋曰:如何知族是其界義?與世種族義相似故。論中云:
「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名多界。」金銀等礦,乃以種
族說名為界。
「如是一身或一相續」者,「身」謂所依,「相續」即是心、心
所相續。或「身」者剎那,「相續」者即隨流。
「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者,此一身、一相續中,有十
八法種子,亦名種族,亦名為界。】
「論:此中種族是生本義。如是眼等,誰之生本?謂自種類,
同類因故。」
【釋曰:言「生本」者,謂生之所依。此十八種,是別別法生
之所依。
問:此十八界攝一切法,離此之外,是何別法生之本耶?
以此義故,論發問云:「如是眼等,誰之生本」。異十八界,更有
別法,即言此是別法生本。離十八界更無別法,此是誰之生本?
論自答云:是「自種類,同類因故。」如前生眼根與現生眼根及未
生眼根為同類因,乃至法界,應知亦爾。雖離十八界更無別法,
然與自類而為生本。若如是者,此中攝義不盡,故論問云:】
「論:若爾,無為應不名界。」
【釋曰:無為之法,無前及後,非同類因,如何得為生本耶?
既非生本,亦應不得名之為界。今既不許如此之義,故論更以異
義釋云:】
「論:心、心所法生之本故。」
【釋曰:諸無為法,與心、心所為所緣緣及增上緣,此名生本。
故約此釋,攝義周盡。此中雖即攝義周盡,此復有過。以此處、
界,義應相濫,俱心、心所生本義故。為避此過,復轉釋云:】
「論:有說界聲表種類義,謂十八法,種類自性,各別不同,
名十八界。」
【釋曰:此中餘師轉復異釋,十八界義,如金銀等展轉相望,
體類不同,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相望,體類不同,故名種
族。類是體義。此十八界各各自體,互相差別,不成雜亂,故
說「界聲」為「種族義」。
若爾,意界望於六識無別體類,應非別界。此難不然,所依、
能依,體類別故。有說:安立時分異故。復有說者,六是意先,
意非六先,故甚有異。雖諸界體並通三世,然就位別,故立異名,
由此故言六先意後。未來意、六,時位未分,如何可言六先意
後?】
「論:若言聚義是蘊義者,蘊應假有,多實積集共所成故,如
聚,如我。」
【釋曰:何因有此問耶?以毗婆沙師處、界實有,許蘊亦然;
以而聚義說是蘊故,多法積集以成於聚。於此聚中,無其實體,
故起斯問。如多穀麥積集一處,名之為聚。聚是假立,無其實事,
穀麥分散,何有聚體?如是色等五蘊積聚,假說我名。色等分離,
我亦非有。如經頌云:「如即攬眾分,假想立為車;世俗立有情,
應知攬諸蘊。」如是過去及未來等多實積集,假立蘊名。】
「論:此難不然。一實極微亦名蘊故。若爾,不應言聚義是蘊
義,非一實物有聚義故。」
【釋曰:婆沙師云:理不如是。一一極微皆有蘊義。
經部云:若如是者,蘊中不應說其聚義,一一極微不名聚故。
阿闍梨眾賢云:此難不然,於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即義,
義是實物名之差別,聚非實故。或一極微三世等攝,以慧分
析,略為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成。餘法亦然。故蘊非假。
尊者於此雖作是說,然違契經。以經說云:「諸所有色,若過
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粗若細,若劣若勝,若遠
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由此聚義,蘊義得成。」故
知世尊說彼多法略為一聚,方名為蘊。今既說言一一極微得為蘊
者,與經相違。
阿闍梨聖奴作如是說:一一極微各互對,得名為聚;一一各
別不互待,不名為聚。若相待者,一一皆得名之為聚。若異此者,
如何可以無常、苦、空、非我行相,而得證知及能除斷?又,何
能為施設我因?若非實事之所成者,如何得有如是差別能為我因,
乃至應知及應斷等?以處為界,實事是有,故有如是差別。理極
蘊亦如是,實事有故,由斯亦有如是差別。
此亦非理。若如是者,即瓶、衣等悉應是實。以此等中,一
一實事,極微相待共所成故。復有餘過,謂隨有幾所攝色等,應
合亦有多蘊。若如是說,如經所言「若過去、若未來」乃至「若
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聚」。如是經義,故應不
成。
聖奴又云:無如是過。蘊亦不應如是成多,以要多事相對待
時得名蘊故。猶如言多,非即一法名之為多,以有多法方名為多。
多亦即是此中法等。
此亦不然,法喻不齊。以喻中云眾法為多,非一為多。前所
說云一一極微相待之時得名為聚,故知所說法喻不齊。若彼復言
「如過去等,如是略為一聚名為蘊」者,應知此蘊決定是假,如豆
蘊等。若謂「既非實事所成,如何得以苦、空、非我等行相應知
及應斷」者,聽說此義,世尊今觀無常、苦、空、非我相中,豈
要有其實事?亦但是假。如世尊說:一切有情皆為無。如有頌云:
「 始自入胎及出胎,
復從嬰孩至老死,
歷茲十位極迅速,
往而不返如駛流。」
無有實事,名為有情。世尊約現所化有情,隨機說蘊亦為無
常等,有何違?又彼所言蘊「若非以實事所成」,「如何得為施設
我因」者,現見假法,還與假法而得為因。如世指樹以為林因,
指一士夫為軍因等故。聖奴師有眾多說,皆不應理。例破皆爾,
此不更說。】
「論:有說能荷果重擔義是蘊義。由此世間說肩名蘊,
物所聚故。」
【釋曰:「果」者,即是所擔之物。「果」即是「重擔」,持業釋
也。五蘊荷負此「果重擔」,猶如身份擔荷重擔,世間人等呼之為
蘊。「果重擔」者,眼等六處,與總五蘊為「果重擔」。如經說云:
「名色緣六處」。言「名色」者,即是五蘊,應知六處是名色之
「果重擔」也。此即六處,名總五蘊之「果重擔」。或約二蘊釋其
重擔。如經說云:「六處緣觸」。此即觸與色、識二蘊為「果重
擔」。此六處中,眼、耳、鼻、舌及身五處,名為色蘊,意為
識蘊。或約一蘊釋於重擔。如經云:「受緣愛」。愛即是受蘊之
「重擔」。或一蘊與一蘊為重擔。如經云:「行緣識」。識與行蘊為
「重擔」也。或五蘊與一蘊為重擔。如經云:「識緣名色」。名色與
識蘊為「重擔」。餘法亦應如是分別。若約分位緣起而論,位位之
中,皆有五蘊,五蘊與五蘊為「重擔」。若如是釋,即一一事皆得
為蘊,若聚一處,是即一一各有力用,能荷重擔。】
「論:或有說者,可分段義是蘊義。故世有言:汝三蘊還,我
當與汝。」
【釋曰:此中釋蘊為可分段義。言「三蘊」者,蘊是分義。猶
如世間可與之物,有其三種,謂飲食、衣服、房舍臥具。故世有
言:如是三分,我當與汝。雖即大種及所造色、心、心所等同時
俱生,然可以智慧分析為分段故,諸有為法有三段,謂過去、未
來、現在。一一世中有五分段,謂色乃至識。如是釋者,是則
五蘊有其實事,非假立也。
此前二釋,論主不許,故後說之。】
「論:此釋越經,經說聚義是蘊義故。如契經言:諸所有
色,若過去等,廣說如前。」
【釋曰:皆不應理。世尊經中若不說言聚義是蘊,即前二說其
理可然。今既世尊親說聚義,故前二說違越契經,義為不可。
阿闍梨眾賢云:經主決判此義釋越經,今謂不然,不違理故。
處、界二義,豈不越經,而於其中攝取為正。復有何理,唯蘊義
中固求經證;於處、界中唯依理釋,絕不求經!觀此義言,似專
朋黨。故應如彼,據理無違。
非並用執,此中有理。世尊經中雖說處、界,然無處云以何
義故,此名為處;以何義故,名之為界。是以諸師隨意解釋,故
無違越。於蘊義中,世尊親說聚為蘊義。今者越經別為異釋,固
違聖說,理定不然。】
「論:若謂此經顯過去等一一色等各別名蘊,是故一切過去色
等一一實物各各名蘊。」
【釋曰:毗婆沙師若更釋云:雖即世尊此經中說聚義為蘊,然
經意云過去色等一一各別皆得為蘊,不言總聚身名蘊者。】
「論:此執非理,故彼經言: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蘊故。是
故如聚,蘊定假有。」
【釋曰:此即經部對婆沙師。不應謬取此經意,云「過去色等
一一各別皆得為蘊」。若如是者,經不應言「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
名為蘊」。經說既爾,故汝所說定為非理。是故所說聚義為假,如
是蘊義亦定假有。】
「論:若爾,應許諸有色處亦是假有,眼等極微,要多積
聚,成生門故。」
【釋曰:毗婆沙師復以處義難經部說:若言聚蘊定假有者,即
十處色亦應是假。眼等極微,要積聚身可得成生門義故;五識依
緣皆積聚故。由斯,如是眼等、色等多微積聚,方為所依及所緣
故,亦應是假。】
「論:此難非理。多積聚中,一一極微有因用故。若不爾者,
根、境相助共生識等,應非別處,是則應無十二處別。」
【釋曰:此經部師對婆沙師。若言多微積聚成生門者,理定不
然。多積聚中,一一極微各為因用。既一一微各得為因,如何說
言多微積聚方成依緣?
若毗婆沙師言此理不然,此一一微非能為因,須相待故方成
因用者,此亦不然。若言諸微以相待故,是即應知多微積聚故。
然為因用,以積聚故,方得為處。此處亦應定是假有。
若一一微得為處者,不應相待,非如色處。此非色處獨能為
因不相待故者,此亦不然。若一一微不為因者,是即根、境不應
獨能為其別處。根、境相助方生愚,為遮此計,所以分色為之十
界,心為七界,令其了知色、心各異,立界亦別。既知各別,彼
見自除,故為說界。】
論:然毗婆沙作如是說:對法諸師若觀假蘊,彼說極微一界、
一處、一蘊少分。若不觀者,彼說極微即是一界、一處、一蘊。
此應於分,假謂有分。如燒少衣,亦說燒衣。何故世尊於所知境,
由蘊等門作三種說?
頌曰:
「 愚根樂三故,
說蘊處界三。」
論曰: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為說蘊等三門。傳說有情愚
有三種,或愚心所,總執為我;或唯愚色;或愚色心。根亦有三,
謂利、中、鈍。樂亦三種,謂樂略、中及廣文故。如其次第,世
尊為說蘊、處、界三。
【釋曰:愚心所者,是上品愚,愚於微細相似事故;愚於
色者,是中品愚,愚於粗著相似事故;色心俱愚者,是下品
愚,愚於粗細相似不相似法故。為欲除遣此三愚故,說蘊等三。
說此三故,除於身見。於總聚中起於身見,今知各異,此見即除。
約此身見所起諸惑,亦皆除遣。是以世尊說蘊等三。
根亦三者,婆沙師云:約信等根,有利、中、鈍。若為鈍根、
中根說蘊,此不能達處、界之義。若鈍根者,雖聞蘊、處,然不
能達十八界義。由此根異,故說三科。此等不然。若如是者,約
彼利根,即是處、界便應無用;若約中根,蘊、界無用;若約鈍
根,蘊、處無用。言先說蘊時,中、鈍不了,故復說處;以雖說
處,鈍根不了,故復說界。若如是者,但應說界,三根俱達,更
何用說蘊、處二耶?是故定應為利說蘊,為中現處,為鈍說界。
以廣、中、略,稱其根宜,是能普利一切,三科俱為有用。
樂亦三者,為宿習故,樂略、中、廣,是世尊隨其樂欲說此
三種。若不稱機為異說者,此即卻為不信之因。唯樂奢摩他者,
樂聞其略;樂奢摩他及毗鉢舍那者,樂聞其中;唯樂毗鉢舍那者,
樂聞其廣。故現此三。現此三者,為顯擇法。故論云:擇法不生,
惑無由滅等。】
「論:何緣世尊,說餘心所,總置行蘊,別分受、想,為二蘊
耶?」
【釋曰:何故有此問耶?為前說云:愚於心所總執為我,為此
世尊分別心所為受、想、行蘊。若欲為遣心所愚故,分別心所立
三蘊者,即應一一委細分別,何故唯分受、想二種,立為二蘊,
餘心所等,共為行蘊?欲知其因,故有斯問。】
論:頌曰:
「 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於諸心所法,
受想別為蘊。」
論曰:諍根有二,謂著諸欲及著諸見。此二,受、想如其次第
為最勝因。味受力故,貪著諸欲;倒想力故,貪著諸見。
【釋曰:「諸欲」者,欲謂貪求。求五妙境也。於五境中,愛味受
著。「著諸見」者,見略有五,謂身見等。若廣,即分六十二種。於此
見中,以倒想故,貪染執著。為著此欲及著見故,即有諍興。諍何以
興?謂由受、想為其因也。生諍之因為唯此二,為更有餘?雖更有
因,非為最勝。故論說云:「此二,受、想如其次第為最勝因。」此二何
以為最勝?論就釋云:「味受力故,貪著諸欲;倒想力故,貪著諸見。」
以貪著故,即為諍因。貪著欲諍,多約在家;貪著見諍,多約出家。
何以得知貪著欲諍多約在家?以契經云:為由染著貪欲因故,俗與
俗諍,乃至廣說。何以得知貪著見諍多約出家?以聖教中諸出家
者,非法法想,法非法想,各執異見,互相為諍。出家外道,無我我
想,乃至戒禁取等見中起諸倒想,互興於諍。言「味受」者,謂樂受唯
於受,故云「味受」。受即味故,持業釋也。以何味受?謂以貪。
貪染之受,依主釋也。或受中有味,味謂貪欲,即第七轉所依聲攝。
依受有味,緣受起愛,愛彼資受之境,於彼境中貪著。諸資受境者,
即五境也。
問:若言因想有諸見者,如見諦者,雖有其想,然無諸見,如何得
言想為見因?
答:因倒想故,即起諸見。若無倒想,諸見即無。此見諦者雖有
其想,然非顛倒,不為見因,故無諸見。此不應執。顛倒知之,無明
與見而為其因。以此無明無知為性,行相隱覆;見是慧性,行相明
利。故彼無明不為見因,與此無明相應倒想,能為見因。應知境中,
不如理知,顛倒執故,故起諸見。如有頌云:
「 如魚處泥中,
躍水令渾濁;
無明中倒想,
污慧亦復然。」
以此知由倒想故,貪著諸見,無明中想與見為因。】
「論:又生死法,以受及想為最勝因,由耽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輪
迴。由此二因及後當說次第因故,應知別立受、想為蘊。其次第
因,鄰次當辯。」
【釋曰:此受與想,非唯諍因,亦是生死之最勝因。何以為生死之
勝因?論自說云「由耽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輪迴。」「耽著受」者,愛
行有情;「起倒想」者,見行有情。言「耽著」,是堅執義。「倒」者四
倒。生相續時,由四倒想,受生有而六。頌云:
「 「倒心趣欲境,
濕化染多受。」」
此中約義,現是生死因之因故。貪著及倒想是生死因,受、想是
生死因之因。以受、想故,為彼貪著,及以顛倒。由貪著、倒故,受生
死中。
非唯約諍根因及生死二義,別立受、想為蘊,亦可約後蘊次第
中,粗、染、器及界等四義,別立受、想,以為二蘊。粗等四因,次下
當釋。】
「論:何故無為說在處、界,非蘊攝耶?」
【釋曰:何因作此問耶?世尊說法,非無因緣;法相攝屬,皆有由
致。未知何因此無為法蘊所不攝,欲顯其因,故有斯問。】
論:頌曰:
「 蘊不攝無為,
義不相應故。」
論曰:三無為法,不可說在色等蘊中,與色等義不相應故。謂體
非色乃至非識。亦不可說為第六蘊,彼與蘊義不相應故。聚義是
蘊,如前具說。謂無為法,非如色等有過去等品類差別,可略
一聚,名無為蘊。
【釋曰:若說無為蘊,所攝者應有二義:或應說在五蘊之中,或可
更應立第六蘊。若說無為在五蘊中,義為不可。立第六蘊,理復不
然。何以不許攝在蘊中?此非是色,亦不是識,於何處攝?色是變
壞,無為不爾;廣說乃至識能了別,此無是用。故俱不攝。如何不許
為第六蘊?蘊是聚義,無為不爾,故不可立為第六蘊。如論釋云:
「謂無為法,非如色等有過去等品類差別,可略一聚,名無為蘊。」
問:無為若非實有體性,不為蘊者,其理可然。既言是有,如何
不許眾多積聚成無為蘊?如彼色等,有過去等品類差別,可略一聚,
說為色蘊。無為亦爾,何妨有多,即積聚無為,為無為蘊?
答:聚有二義:一者,各在異處,收攝積集令在一處,名之為聚。
二者,三世之法,可以智慧略為一世,名之為聚。其無為法無此
二義,如何名聚?故不可立為第六蘊。】
「論:又言「取蘊」,為顯染依;染、淨二依,「蘊」言所顯。無為於
此,二義都無,義不相應,故不立蘊。」
【釋曰:蘊有二義:一者染依,謂是「取蘊」;二染淨依,謂即是
「蘊」。無為都無此二種義。一、非染依,染依是有漏,無為非漏,
故不為依。二、亦不與染、淨為依:以不隨增諸煩惱故,不為染依;非
道諦故,不為淨依。不可立為無為蘊。】
「論:有說如瓶破非瓶,如是蘊息應非蘊。」
【釋曰:如說「瓶」破不復名「瓶」,如何蘊息復名為蘊?且如擇滅、
非擇滅,是滅蘊之滅,如何復得名之為蘊?唯獨虛空,又不應成無為
蘊也。論主不許此師所說,故次論云:】
「論:彼於處、界,例應成失。」
【釋曰:此若依蘊作如是,其義可然,於處、界中,復如何說?以言
蘊息不復為蘊,如是處、界息,二應非處、界,喻並如前。處及以界,
既與蘊同,無為即應三科不攝。
有二師云:無如是失。且如蘊滅,蘊所攝者悉皆滅盡。如是處、
界雖則息滅,此所攝者非滅盡,故不為例。
復有餘說:此之「息」言,非顯斷空,非擇滅體非是斷故。此言意
顯:若於是處,蘊相都無,名為蘊息。三無為上,聚義都無,可名蘊
息,非門、族義於彼亦無,故不應例。此釋與頌,義善相符。】
「論:如是已說諸蘊廢立,當說次第。」
【釋曰:上釋聚是蘊,蘊不攝無為,故云「廢立」。是則立蘊別於
處、界。「當說次第」者,世尊起教,道慧為先,依何說蘊如是次第?】
論:頌曰:
「 隨粗染器等,
界別次第立。」
論曰:色有對故,諸蘊中粗。無色中粗,唯受行相,故世說我、手
等痛言;待二想粗,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行粗過識,貪、瞋等行易了知
故;識最為細,總取境相難分別故。由此隨粗立蘊次第。
【釋曰:五蘊之中,色最為粗。何者為粗?有見有對,故名為
粗。有說得與五識為依,六識所緣,故名為粗。「無色中粗,唯受行
相。」非形段法應以相顯,故云粗也。如何「相顯」?如論自云「故世
說我、手等痛言」。「待二想粗」者,待故行、識,想即為粗,想
之作用易可知故。如論釋云「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行粗過識」者,
行方於識,行相易知,故云粗也。如論釋云「貪、瞋等行易了知
故」。有餘說云:行之造作相易可知,思願言「願我富樂福壽」等故,
是以言粗。「識最是細」者,望前諸法,識極微細。論自釋云「總取境
相難分別故」。「由此隨粗立蘊次第」者,隨所化機易了知故,如是隨
粗立蘊次第。粗易知,故先說;細難了,故後陳。】
「論: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女於色更相愛樂,此由耽著樂受味
故。耽受復因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煩惱故,如是煩惱依識而
生。此及前三皆染污識,由此隨染立蘊次第。」
【釋曰:如何隨染立蘊次第?色為染因,故先立蘊。以男女等,於
顯形色、聲、香、味、觸互相貪染。故論釋云「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
女於色更相愛樂。」如經說云:無有一色互相染著如男女者,乃至觸
等應知亦爾。廣說如經。何因於色更相染著?此由受故,有斯耽
著。耽著者何?貪味樂受。受相應愛,貪不離欲,故云「耽著」。論
自釋云:「此由耽著樂受味故」。有餘說云:已得之受於中貪著,未得
之受周遍追求,故云「耽著」。故云受蘊次於色蘊。以於受如是耽
著,此由倒想。倒想者何?謂苦為樂故倒想。此耽著者,唯是樂受,
必不耽苦。既於樂受生於樂相,有何顛倒?答云:此之樂受,若約行
苦、壞苦觀之,亦得為苦。今者決定生於樂想,故名顛倒。何以為瞋
起茲倒想?此由煩惱迷於無常、苦及不淨、非我理故,起於倒想。此
諸煩惱,行蘊所攝。如是煩惱依何而生?此依識生。此復能引,續
生後識。此諸煩惱依識而生,復能染識。論自釋云:「此及前三皆染
污識」。「由此隨染立蘊次第」者,何處染?因何染?如何染?誰能
染?此染誰?依如是義,立蘊先後。】
「論:或色如器,受類飲食,想同助味,行似廚人,識喻食者,故隨
器等立蘊次等。」
【釋曰:色何喻器?為受依故。受何喻食?餐啖性故。有說此能
增益損滅有瞋身故,故受喻食。何以想同助味?以取可意、不可
意相助於受故。以此助故,受相明了;由倒想故,於受生貪,是以想
同助味。有說由取怨、親、處中等相助生受故,想同助味。行何以
喻廚人?能造作故。由思、貪等業煩惱力,愛、非愛等異熟生故。
識何以喻食者?能取境故。有一說云:執有我故,故喻食者。復有
說云:有情本中為主勝故,識為上首,受等生故,故識喻食者。
論自結云:「故隨器等立蘊次第」。】
「論:或隨界別立蘊次第。謂欲界中有諸妙欲,色相顯了;色界靜
慮有勝喜等,受相顯了;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相顯了;第一有中思
最為勝,行相顯了。此即識住,識住其中。顯似世間田種次第,
是故諸蘊次第如是。」
【釋曰:「謂欲界中有諸五妙欲,色相顯了」者,以欲界中色最為
勝,諸根境色皆具有故。
「色界靜慮有勝喜等,受相顯了」者,受差別,靜慮差別。初、二
靜慮中,約修得定,俱有喜受故;二靜慮次,有樂及捨二受。約生得
定,如論頌云:「生靜慮從初,有喜樂捨受,及喜捨樂捨,唯捨受如
次。」有餘說云:色界受勝,於生死中,諸勝妙受,具可得故。由是
等故,色界受勝。
「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相顯了」者,彼地取相最分明故,故云
「想相顯了」。此無色中同是捨受,不可分別,受非勝。有說餘靜慮
中各攝受支,三無色無,唯取空等,以此即是想之作用。
「第一有中思最為勝,行相顯了」者,彼中即是思之大果,
思於行蘊最為殊勝。何蘊中何者最勝,即名「顯了」。故云「思最為
勝,行相顯了」。所以依此立為行蘊。
「此即識住」者,識住有四:一、色近行,謂即欲界;二、受近行,謂
即色界;三、想近行,下三無色;四、思近行,謂第一有。此之
四蘊是識所住,故論云「識住其中」。「識住其中」者,以貪愛故,故住
其中。
「顯似世間田種次第」,先有其田,後方下種,四蘊如田,識猶種
子,是世尊先說四蘊,後說於識。故論云「是故諸蘊次第如是」。】
「論:由此五蘊無增減過。即由如是諸次第因,離行別立受、想二
蘊,謂受與想,於諸行中,相粗生染,類食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
蘊。」
【釋曰:「由此五蘊無增減過」者,以粗等四立蘊次第,故蘊唯五,
無減無增。「即由如是諸次第因,離行別立受、想二蘊,謂受與
想,於諸行中,相粗生染,類食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蘊」者,諸
心所中,受想最粗,及為染因,以喻餘食,及為助味,二界強勝,故離
行蘊別立二蘊。】
「論:處、界門中,應先辯說六根次第,由斯境、識次第可知。」
【釋曰:且此六根有二因勝:一者與識為依,二者能取境界。故隨
所依,立能依識;隨能取法,立所取境。故言「先辯說六根次第」。依
此六根,餘境、識等次第可知。】
論:頌曰:
「 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
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
論曰:於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現境,是故先說。意境不定,三
世、無為,或唯取一,或二三四。
【釋曰:六根之中應先說意,以一切法,意為先故。何以置此
先說餘根?意根之前說餘五者,以此五根唯取現境。現世近故,所
以先說;過、未遠故,所以後說。現在之法,實有處所,作用分明,緣
如是定,故先說。意境不定,為緣現境,如緣地心;有緣過去,如宿住
事;或緣未來,如欲願知;或緣三世,如觀諸行皆是無常;或不勝世,
如緣滅知;或緣三世及以非世,如一切法皆無我觀。以緣如是境不
定故,意根後說。】
「論:所言「四境唯所造」者,前流至此,五中前四,境唯所造,
是故先說。身境不定,或取大種,或取造色,或二俱取。」
【釋曰:五根之中應先說身,以最大故,餘根依此少分立故。何以
後說,先說餘根?身根之前說餘四者,此四之境唯是所造,定故先
說。身根不定,或取大種,或取所造,或二俱取,所以後說。】
「論:餘謂前四,如其所應,用遠速明,是故先說。謂眼、耳根取遠
境故,在二先說。二中眼用遠故先說,遠見山河不聞聲故。又眼用
速,先遠見人撞擊鐘鼓,後聞聲故。
論:鼻、舌兩根用俱非遠,先說鼻者,由速明故。如對香美諸飲
食時,鼻先嗅香,舌後嘗味。」
【釋曰:四根之中應先說舌,以此根依,能起言說及生聞慧,作用
大故。又復對於眼、耳二根,理應先說鼻、舌等二。以此二根能取段
食香、味等境資養身故,眼、耳二根無如是能。功能多者,何故後
說,功用少者,越此先論?眼、耳、鼻三,取境遠速,所以先說。舌根
不爾,所以後說。眼、耳二根,能取遠境,故此說在鼻、舌二前。就
眼、耳中,眼復逾遠,是以先耳。何以得知能取遠境?「遠見山河不
聞聲故。又眼用遠速,先遠見人撞擊鍾鼓,後聞聲故。」是以眼根,說
先於耳。又眼、耳二取遠速境,故先說在鼻、舌二前。「鼻、舌兩根用
俱非遠,先說鼻者,由速明故。」鼻、舌二中先說鼻者,以鼻取境速明
於舌。論自釋云:「如對香美諸飲食時,鼻先嗅香,舌後嘗味。」舌望
身根,舌先知味,身後覺觸。次第如是。此中迸說四之次第,謂彌
速逾遠。如舌望身,舌取境速;鼻望於舌,鼻復彌速;耳望鼻、舌,
耳取境遠;眼望於耳,眼復逾遠。
問:如何得知鼻根取境速於舌根?
答:如前已說,「如對香美諸飲食時,鼻先嗅香,舌後嘗味」,以是
故知,鼻根取境速於舌根。
問:若如是者,鼻根應能離中知境,以境未至即能知故。
答:鼻根唯取合中知境,如對香美諸飲食時,風吹香氣觸於鼻
根,雖不能知食中之味,然先能取食中之香:食未至舌,鼻根先已取
其香氣。不是食,是食之氣,食之類也。或此食氣是食極微。吸氣
觸鼻,即先知也。】
「論:或於身中,隨所依處上下差別,說根次第。謂眼所依最居
其上,次耳、鼻、舌,身多居下,意無方處,有即依止諸根生者,故最後
說。」
【釋曰:眼、耳、鼻根,理實齊等,猶如花鬘,然由依處上下差別,說
根次第。意根亦得言依五根,以五識身依五根生,意識復依無間已
滅五識生故,由斯故「有即云依止諸根生者」。六識非色,無有方
處,所以後說。
有餘頌云:前五用先起,五用初二遠,三用初二明,或隨處次第。
於六根中,眼等前五,於色等境先起功用,意後方生,是故先說。如
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先識,意識隨識。為自識依及取自境,應知
俱是眼等功用。於五根中,初二用遠,境不合故,所以先說。二中眼
用復遠於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說。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
舌次,身後。如鼻於香能取微細,舌於甘苦則不如是;如舌於味能取
微細,身於冷暖則不如是。彼說不然。
若色等識,五識先受,意識後知,云何夢中能取色等?有餘師
說:夢中憶念先所受境,若不爾者,諸生盲人於其夢中亦應取色。
此亦不爾。夢中非唯能憶念彼曾所受境,如覺寤時,取彼彼境夢中
所見,覺已,為必定分明憶念,如於覺位所見之事。覺位所見,後能
憶念,如是應知,夢中所見後亦能憶。或有覺時未曾見事,於夢中
見,如何說言:若是覺時所見之境,爾乃方於夢中得見?若言此是前
生所曾見之境者,即生盲人,應於夢中亦能見色,以於前生曾見色
故。故所說言「五識先受意後方知」者,理定不然。然對法言「色等
五境,五識先取,意識後知」者,約容有說,非盡如是。
問:夢中所見色等五境,為是實有,為非實有?
有說云:「此是實有。如定境色,清潔分明,無所障礙,如空界
色。夢所見境,亦復如是。」此說不然。如夢中所見象、馬山等,此
即不名清潔分明及無障礙,非如前說定中所見。毗婆沙師若言「夢
中所見山雖不清潔,有所障礙,然此實清潔分明,無有障礙,以夢覺
已無所有故」者,此即應是無所緣知,以於清潔彩色作不清潔等
見故。若更徵結,恐文繁雜,故今且止。】
「論:何緣十處皆色蘊攝,唯於一種立色處名?又十二處體皆是
法,唯於一種立法處名?」
【釋曰:論主何因有如是問?以前頌言:「此中根與境,許即十處
界」。此中五根、五境,十處同立色蘊,體皆色故。何因聖教唯於
一處目為色處,餘之九處更立別名?餘九既各異名之處,一何無別
號?又前頌云:「若離擇法定無餘」,明十二處體皆是法。既皆是
法,何唯於一立為法處,餘處即不然?欲尋本因,作斯問。】
論:頌曰:
「 為差別最勝,
攝多增上法,
故一處名色,
一名為法處。」
論曰:「為差別」者,為令了知境有境性種種差別,故於色蘊,就
差別相建立十處,不總為一。若無眼等差別想名而體是色,
立名色處。此為眼等名所簡別,雖標總稱而即別名。
【釋曰:雖十色處體皆是色,又十二處體皆是法,此若但以一名呼
之,即此十處及十二處如何分別?今為差別此等義故,所以立一以
為色處,一為法處,此所餘者各立別名。十色處中,餘之九處各為別
名,此之一處雖無別名,還能異彼餘之九種。如十人中九有別名,
一無異號但呼為人,雖無別名亦簡餘九。十二處中法處無名,例
亦同此。餘義如論,文易可知。】
「論:又諸色中,色處最勝,故立通名。由有對故,手等觸時
即便變壞;及有見故,可示在此、在彼差別。又諸世間唯於此處
同說為色,非於眼等。」
【釋曰:又復應知,十色處中色處最勝。如何最勝?有三義勝:
一由有對,手等觸時即便變壞;二由有見,可指示在此、彼差別;
三由世間唯於此處同說為色,非於眼等。以此三種最勝義故,立
色通名。又諸世間,唯指此處名之為色。諸大論師,亦隨世間,
非於聲等立色名故。諸佛如來,亦隨世間,說此為色。】
「論:又為差別立一法處,非於一切,如色應知。又於此中,
攝受、想等眾多法故,應立通名。又增上法,所謂涅槃,此中
攝故,獨名為法。」
【釋曰:法處差別,其義如前釋色處說。此之法處最勝義者,
有二因緣。一者,此中攝受、想等眾多法故。又於此中攝品類法
名諸法,如七覺支攝於擇法。餘義類中更有眾多帶法名者,且
如擇法、覺支法、智法、隨念法、證淨法、念住法、無礙
法、實法歸。此等法名有無量種,一切攝在此法處中。故立通名,
獨為法處。二者,最增上法,所謂涅槃,此中攝故,特名為
法。以斯二義,獨得此名。】
「論:有餘師說:色處中有二十種色最粗顯故,肉、天、聖慧
三眼境故,獨立色名。法處中有諸法名故,諸法智故,獨立法
名。」
【釋曰:十色處中,唯除色處,餘諸處中無如是等眾多品類諸
色差別,以品類多,故說為粗,立為色處,非餘處也。「肉、天、
聖慧三眼境」者,肉眼如人,天眼謂天。聖慧眼者,謂即諸聖以
無漏智緣一切法。肉、天二眼一向緣色,色處為境。肉眼唯緣
前所對境。天普緣四方、上下、障內、障外。肉眼緣粗,天眼緣
細,無漏慧眼,以此色處及餘諸法,以無常等行相緣之。是故色
處為三眼境。除此更無餘有色處,能為如是三眼之境,故唯此一,
得色處名。
「法處中有諸法名」等,獨立法名,義如前說。如上說言「色
有見故,可指示在此、彼差別」者,為言「在此」者,謂是近處;
言「在彼」者,謂即遠處。或「在此」者,在自依處;言「在彼」
者,在他依處。眼等五根以比量知,不可指示彼、此差別。香、
味、觸三,合中知故,根境觸對方乃可知,亦不可示彼、此差別。
雖即聲處唯可指示在某等方,不可指示言在某處。故唯色處為可
指示,非餘處也。言「一切法中涅槃最勝」者,有三因緣:一者
為是勝義善故,二者常故,三滅苦火及苦因故。以三因故,於一
切法最勝最上。最勝上法,法處攝故,故此法處十二處中獨標為
勝,得「法處」名。】
「論:諸契經中,有餘種種蘊及處、界名想可得,為即此攝,
為離此耶?」
【釋曰:何因有此問?起以契經中處處別說蘊及處、界,其類
甚多,未知為此蘊等中攝,為復如何?若非此攝,如前說云:「此
中蘊攝一切有為,取蘊唯攝一切有漏,處、界能攝一切法盡。」即
與前說義理相遠。若此攝者,攝在何所?又此不攝,謂契經中諸
蘊、處、界有何過失?即有諸佛所說一切語名之中不達體性愚迷
過失。是以此中必定須說。將尋此因,故有斯問。】
論:彼皆此攝,如應當知。且辯攝餘諸蘊名想。
頌曰:
「 牟尼說法蘊,
數有八十千,
彼體語或名,
此色行蘊攝。」
論曰:諸說佛教語為體者,彼說法蘊皆色蘊攝。諸說佛教名
為體者,彼說法蘊皆行蘊攝。
【釋曰:經部諸師,皆說佛教以語為體。語語是音聲,語聲為
體,故色蘊攝。毗婆沙師,說佛言教以名為體。此名等是不相應
法,故行蘊攝。對法諸師,雙以語、名為佛教體。彼論說云:佛
教云何?答:謂佛語言、許論、唱詞、語路、語音、語業、語表
是佛教。佛教當言善耶?無記耶?答:或善或無記。云何善?謂
佛善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云何無記?謂佛無記心所發語言,
乃至語表。以此等義,故知佛教以語為體。又彼論云:佛教名何
法?答:名身、句身、文身,次第行列,安佈連合。以此義知,
佛教以名為體。此雖但言以名為體,理實兼以句、文為體。名者
何義?以此詮實義及世俗有體,故稱曰名。如「色」與「瓶」,
「無常」名及「人」,「色」及「無常」是實義有,「瓶」之與「人」
是世俗有。其句者何?謂顯所說義理周圓,故名為句。謂於何法,
了知作用,時有差別。如言「提婆達多將黑牛來構乳」等。其文
者何?謂即是字,如言「阿」等。
問:語、教異名,教容是語。名、教別體,教何是名?
答:要由有名,乃說為教,是故佛教體即是名。所以者何?
詮義如實,故名佛教;名能詮義,故教是名。由是佛教定
名為體,舉名為首,以攝句、文。如何得知牟尼法蘊有八十千?
由經說故,所以得知。如契經中阿難白佛:我聞世尊所說法蘊
八十千餘,我今受持。又餘經說有其八十千法蘊。】
「論:此諸法蘊,其量云何?」
【釋曰:雖知法蘊有八十千,然未能知一一法蘊量有幾何,是
以起問。】
論:頌曰:
「 有言諸法蘊,
量如彼論說,
或如蘊等言,
如實行對治。」
論曰:有諸師言八萬法蘊一一量等《法蘊足論》。謂彼一一有
六千頌,如對法等法蘊足說。
【釋曰:一師云:如《法蘊足論》有六千頌,如是八萬法蘊一
一各別,亦六千頌。唯謂其一,餘皆謝滅。以欲令知有如是等眾
多法蘊,故亦於此立法蘊名。】
「論:或說法蘊、隨蘊等言,一一差別數有八萬。謂蘊、處、
界、緣起、諦、食、靜慮、無量、無色、解脫、勝處、遍處、覺
品、神通、無諍、願智、無礙解等。一一教門,名一法蘊。」
【釋曰:佛所說法,如說五蘊從始至終,舉此一段,名一法
蘊。如是處、界,廣說乃至無礙解等,及謂善、不善十業道,
四攝等無量法門,一一教門,名一法蘊,共有八萬。】
「論:如實說者,所化有情有貪、瞋等八萬行別,為對治彼
八萬行故,世尊宣說八萬法蘊。」
【釋曰:「如實說者」,是決定說。以所化有情有貪、瞋、癡、
我慢、身見及尋、思等八萬行別,為對治彼八萬行故,世尊宣說
八萬法蘊。謂說不淨、慈悲、緣起、無常、相空、持息念等諸對
治門。
有一說云:前說蘊等無量法門,一一教門為一法蘊,如是共
有八萬四千。今言以所化有情有八萬行別,為對治彼,世尊故說
不淨觀等八萬法門。此即順顯「隨蘊等」言。無蘊等言,不為對
治有情病行,唐捐而說。故知前後諸師所說但是異名,尋其
義言,理即無別。
言「八萬行別」者,一類有情唯是貪行,一類瞋行,一類癡
行,一類慢行,或有一類是其見行,或有一類是其疑行。或有一
類是貪、瞋行,如是廣說乃至二合論。或有貪、瞋、癡行,如是
三三合論。或有內貪而外瞋,或為內瞋而外貪,如是舉貪為內乃
至疑為外等,互為內外。或有上品貪下品瞋,或有上品瞋下品貪,
如是六眠,歷上上乃至下下等九品,互為上中下差別,如是共成
八萬。】
「論:如彼所說八萬法蘊,皆此五中二蘊所攝。如是餘處諸蘊、
處、界,類亦應然。」
【釋曰:如此八萬法蘊,色、行二蘊所攝。諸餘經中諸蘊、處、
界,亦於此中蘊、處、界攝。如是蘊攝蘊,處攝處,界攝界。】
論:頌曰:
「 如是餘蘊等,
各隨其所應,
攝在前說中,
應審觀自相。」
論曰:謂契經中諸蘊、處、界,隨應攝在前所說中,如此論
中所說蘊等,應審觀彼一一自相。且諸經中說餘五蘊,謂戒、定、
慧、解脫、解脫智見五蘊,彼中戒蘊,此色蘊攝;彼餘四
蘊,此行蘊攝。
【釋曰:諸經所說蘊、處、界等,今於此中如何相攝?如此論
中所說蘊、處、界體相,應審觀彼自相、自體,隨應攝之。戒等
五蘊中,戒蘊是身、語業性,故色蘊攝;餘之四蘊是心相應法,
於此五蘊中除受、想二,非此性故,於行蘊攝。解脫即是有為
解脫,非是無為。有為解脫,勝解為體。解脫智見是慧差別,
以慧數攝。】
「論:又諸經說十遍處等,前八遍處無貪性故,此法處攝。若
兼助伴,五蘊性故,即此意處、法處所攝。攝八勝處,應知亦爾。
空、識遍處、空無邊處等四無色處,四蘊性故,即此意處、法
處所攝。」
【釋曰:十遍中除後空、識二種遍,餘八皆無貪為性。何者
為八?謂地、水、火、風、青、黃、赤、白。無貪善根,法處攝
故,此八遍處同無貪性,亦法處攝。此不孤起,必兼助伴,五蘊
性故,此即意處、法處所攝。五蘊如何與遍處等而為助伴?定隨
轉色,名為色蘊;與此相應受、想二法,為受、想蘊;與此無
貪相應受、想外,餘心所及得、相等,為其行蘊。同時心王以
為識蘊,此意處攝。餘之四蘊,法處所攝。
「攝八勝處,應知亦爾」者,「亦爾」之言,亦無貪性及有助
伴,五蘊為性,故亦意處、法處所攝,故言「亦爾」。
空、識二遍處及空無邊等四無色處,四蘊性故,即此意處、
法處所攝。以此決定無隨轉色,故四蘊性。】
「論:五解脫處慧為性故,此法處攝。若兼助伴,即此聲、
意、法處所攝。」
【釋曰:云何五?如經說云:一者聽聞法要;二者以大音聲讀
誦;三者為他廣說開示;四者獨處寂靜,思惟、籌量、觀察;
五者所有義趣,而能善取,隨一定相,於彼定相能善思惟,又善
了知,復善通達。且第一解脫者,經云:「具壽當知,若諸苾蒭、
苾蒭尼等,或有大師為說法要,或有隨一尊重有知同梵行者為說
法要如如大師,或有隨一尊重有知同梵行者為說法要如是如是。
於彼法要能正了知若法若義,由正了知若法若義便發起欣,欣故
生喜,心喜故身輕安,身輕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如實
知見,如實知見故生厭,厭故能離,離故得解脫,是名第一解
脫處。是諸苾蒭、苾蒭尼等安住此處,念未住者能住正念,心
未定者能住正定,漏未盡者能盡諸漏,未得無上安隱涅槃者疾能
證得。
「復次,具壽!若諸苾蒭、苾蒭尼等雖無大師,或餘隨一尊重
有知同梵行者為說法要,而能以大音聲讀誦隨曾所聞究竟法要
如如,以大音聲讀誦隨曾所聞究竟法要如是如是。於彼法要能正
了知若法若義,由正了知若法若義便發起欣,欣故生喜,心喜故
身輕安,身輕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如實知見,如實知
見故生厭,厭故能離,離故得解脫,是名第二解脫處。是諸苾蒭、
苾蒭尼等安住此處,念未住者能住正念,心未定者能住正定,漏
未盡者能盡諸漏,未得無上安隱涅槃者疾能證得。
「復次,具壽!若諸苾蒭、苾蒭尼等雖無大師,或餘隨一尊重
有知同梵行者為說法要,亦不以大音聲讀誦隨曾所聞究竟法
要,而能為他廣說開示隨所聞究竟法要,而能為他廣說開示隨曾
所聞究竟法要如如,為他廣說開示隨曾所聞究竟法要如是如是,
乃至安隱涅槃疾能證得,是名第三解脫處。
「復次,具壽!乃至亦不為他廣說開示隨曾所聞究竟法要,而
能獨處寂靜,思惟、籌量、觀察隨曾所聞究竟法要所有義趣如是
如是,乃至安隱涅槃疾能證得,是名第四解脫處。
「復次,具壽!乃至亦不獨處寂靜,思惟、籌量、觀察隨曾所
聞究竟法要所有義趣,而能善取隨一定相,於彼定相,能善思惟,
又善了知,復善通達如如,善取隨一定相,能善思惟,又善了知,
復善通達如是如是,乃至安隱涅槃疾能證得,是名第五解脫
處。」
此五即以名解脫處,以是生解脫之門,故名解脫處。解脫本
由智慧而得,故此五種皆慧為性。慧於法處所攝,故此五種亦
法處攝。若兼助伴,五蘊性故,即此聲、意、法處所攝。從他聞
法及心讀誦、為他廣說,此三一分,聲處所攝,以此等中皆有聲
故;此餘一分,及後二處全,意處、法處所攝。以後二中無有
一聲,故非聲處攝。以慧俱有心所、心王,是故意、法二處攝。】
「論:復有二處,謂無想有情天處,及非想非非想處。初處即
此十處所攝,無香、味故。後處即此意、法處攝,四蘊性故。」
【釋曰:又契經說此二處,一者有色有情,無想無異想,故名
「無想有情天處」。二者無色有情,超一切無所有處,入非想非非
想處具足住,如非想非非想天處。
「初處即十處所攝,無香、味」者,「初」即無想有情天處。
此中無香、味處故,餘十處攝。此中無心,如何於彼得有意處?
答:於生死二位有心故,得為意處,理亦無失。
「後處即此意、法處攝,四蘊性故」者,「後」即非想非非想
天處。此中除色,餘四蘊性故,唯意、法二處所攝。上處攝訖。】
「論:又《多界經》說界差別有六十二,隨其所應,當知
皆此十八界攝。」
【釋曰:如何《多界經》說六十二界?如彼經說:具壽阿難陀
白佛言:世尊!如何知者得界善巧?佛告阿難陀:若諸知者於十
八界如實知見,謂眼界、色界、眼識界乃至意界、法界、意識界。
阿難陀!知人於此十八界中,應如實知見。復次,有六界應如實
知見,謂地界、水界、火界、風界、空界、識界。又有六界應如
實知見,謂欲界、恚界、害界、無慾界、無害界、無恚界。又有
六界應如實知見,謂苦界、樂界、憂界、喜界、捨界、無明界。
復次,有四界應如實知見,謂受界、想界、行界、識界。復次,
有三界應如實知見,謂欲界、色界、無色界。又有三界應如實知
見,謂色界、無色界、滅界。又有三界應如實知見,謂過去界、
現在界、未來界。又有三界應如實知見,謂劣界、處中界、妙界。
又有三界應如實知見,謂善界、不善界、無記界。又有三界應如
實知見,謂學界、無學界、非學非無學界。復次,有二界應如實
知見,謂有漏、無漏界。又有二界應如實知見,謂有為界、無為
界。此二界應如實知見。阿難陀!若諸知者如是於界得善巧。如
是從前六至後二,一一未皆應言「阿難陀者,如是於此界得善
巧」。今恐文廣,故略去之。
此六十二界如何相攝?今當敘之。十八界如前所說。地等界
六,六中前四,即此觸界所攝;空、識二界,次下論中自釋其
相。欲等六界,此法界攝。此欲界言,非是三界地獄、傍生、鬼、
人及六欲天等二十處之欲界。若是三界之欲界者,即不應說恚、
害界,以此具有故。欲界者是欲貪。欲、恚、害,皆是心所,故
法界所攝。苦等六界亦是心所,故法界攝。受等四界中,前之
三界是心所故,亦法界攝。識界即此七心界攝。欲、色、無色三
界之中,欲界即此十八界攝;色界即此十四界攝,除香、味、鼻、
舌識四界;無色界此意界、法界、意識界攝。色、無色、滅三界
之中,前二如前所攝,滅界即此法界所攝。過去等三界,一一皆
此十八界攝。無間滅意雖準過去,此之種類通其三世。劣等三界,
但是欲、色、無色等三界之異名,攝如前說。善等三界中,善、
不善二,此色、聲、法及七心等十界所攝;無記界此通十八界攝。
有學等三界中,前二即此意界、法界、意識界三界所攝;非學非
無學界此通十八界所攝。有、無漏二界中,初界即此十八界攝;
後界即此意界、法界、意識界攝。有、無為二界中,前此通十八
界攝;後界此唯法界所攝。此上十八界為能攝,餘四十四界為所
攝,共為六十二界相攝意。】
「論:且彼經中所說六界,地、水、火、風四界已說。空、識
二界未說其相,為即虛空名為空界?為一切識名識界耶?」
【釋曰:論中何故作此問耶?如前論云:於餘所說蘊、界等,
應審觀自相,然後相攝,唯攝自性。今於地等六界之中,前之
四界如前已說,空、識二界未說其相。欲知其相,故有斯問。論
自答云:】
「論:不爾。」
【釋曰:此答:非即虛空,得為空界;非一切識,盡為識界。】
「論:云何識?」
【釋曰:此徵:若不爾者,其義云何?】
論:頌曰:
「 空界謂竅隙,
傳說是明闇,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論曰:諸有門窗及口鼻等內外竅隙,名為空界。如是竅隙,
云何應知?傳說竅隙即是明闇,非離明闇,竅隙可取,故說空界
明闇為體。應知此體不離晝夜,即此說鄰阿伽色。傳說阿伽謂積
集色,極能為礙,故名阿伽。此空界色,與彼相鄰,是故說名鄰
阿伽色。有說阿伽即空界色,此中無礙,故名阿伽。此空界
色餘礙相鄰,是故說名鄰阿伽色。
【釋曰:所言「空」者,非是虛空。何名「空界」?謂即竅隙。雖言
竅隙,然亦未知竅隙是何,故言「傳說是明闇」。「傳說」者,不樂
許之詞。以此皆極微,互不相觸,中間皆有竅隙。既皆如是,於中何
者名為空界,何者不名空界?以此故有「傳說」之言。若言明闇是空
界者,何用更說彼竅隙耶?對此,論云「竅隙即是明闇,非離明闇,竅
隙可取,故說空界明闇為體。應知此體不離晝夜」。以明是晝,闇即
是夜,此即空界。於何得知?謂竅隙可知。諸經論中有鄰阿伽色,
此即空界之異名。阿伽者,積集色。此何以名阿伽?阿者恒
義,伽者礙義。恒常礙故,故有此名。自礙、礙他,故名為礙。
空界唯為他礙,不能礙他,故與阿伽色別。此空界色鄰近阿
伽,故名鄰阿伽色。是阿伽類,非即阿伽;是色界、色處、色蘊
性義。
《對法論》云:是明闇二色之差別,名空界色。
經部諸師云:虛空之外,無別空界;空無實事,空界亦爾。
毗婆沙諸師云:空界有其實事(宗),經說內外空界故(因),
如地等(喻)。以可分別為內外故,知有實事,如地界等。如經說
云:內空界者,所謂眼竅,乃至廣說;外空界者,所謂空中及
門窗等諸有竅隙,非無為法。可言內外,以此故知虛空與空界異。
無有之法,亦定不可言其內外,是以知有實事。
阿闍梨眾賢云:離虛空外,實有空界。故世尊言:虛空無色、
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籍光明,虛空顯了。此經意說:虛空
無為,雖無所作而有所依,謂容受一切光明。以果顯因,有實體
相。虛空無者,應無光明;既有光明,眼識所取,是色差別,
故有虛空。以能容受光明等故,實有虛空,理極成立。由此所說,
契經文句,顯二分明,各別實有。故知異空別有空界。又於色界
得離欲時,亦說斷此虛空界故。如世尊說:離色染時,心於五界,
解脫離染。唯餘識界不應說斷虛空無為,諸漏於中曾未轉故。
此理不然。經部諸師,不說光明與虛空別,亦不許光明為虛
空界。妄引契經,誠非此證。此中有隨一不成過。以自宗許光
明與虛空異,經部不許,故說此虛空無實事義。次下《根品》自
當廣釋。言斷虛空界者,義亦相違。經部亦不言煩惱於虛空中不
轉,與煩惱轉故,是以說斷。若不爾者,是則世尊即應唯言斷四
大種。能造斷故,諸所造色亦應例斷,何用更言斷虛空界耶?以
所說言光明即是虛空界,以此是所造色故。所說虛空有內外
者,約根、境說。以身內虛空能持身根,身外虛空持外諸色,
約所持事,故分內外,非謂虛空有內外也。
阿闍梨眾賢復作是說:如契經說,實有六界成假士夫。又是
有為,假士依故,猶如地等;又是有漏,說此為緣入母胎故。
此亦非理。此有所依不成及不定過。此中宗尚未立,何更言因?
虛空尚無實體,於中更何言有有為、有漏?既所立無體,能立立
何?為如虛空界有漏,故是色耶?為如心所等有為、有漏,故非
色耶?傍論且止,應辯本論。】
「論:諸有漏識名為識界。云何不說諸無漏識為識界耶?由許
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如是諸界從續生心至命終心,恒持生
故。諸無漏法則不如是。彼六界中,前四即此觸界所攝,第五即
此色界所攝,第六即此七心界攝。彼經餘界,如其所應,皆
即此中十八界攝。」
【釋曰:非一切識盡為識界,唯有漏識得為識界。何以無漏識
不為識界?為此六界與生為依,緣六界有入胎等。如契經說:六
界為緣入母胎故。如前五界,與生為依,皆是有漏,如是識界
與生為依,應亦有漏,除此等餘不續生故。云何為生?所為內處。
此是有漏,是故所依亦是有漏。以此論云:「如是諸界,從續生
心至命終心,恒持生故。」如是六界,是有情生生、養、長因差別
轉,是生所依。生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謂大種,生依止故;
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諸無漏法則不如是」,由有情生
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所依。地等前四,身之境故,此
觸界攝。第五空界,體是明闇,顯色性故,此色界攝。第六識界,
此七心界攝,謂五識全,二識少分。
上來釋體性及相攝訖】
論卷第二
「論:復次,於前所說十八界中,幾有見,幾無見?幾有對,
幾無對?幾善,幾不善,幾無記?」
【釋曰:自下簡釋諸法品類,委細分別有見等性,故有斯問,
餘如論文。何以此中唯分別界品類差別,不分別蘊、處之品
類?約界分類,相貌易知,文句簡略,善。約蘊、處分別品類,
即文句煩廣,分別有漏等義理難見。是以唯約界分別,不約蘊、
處。】
論:頌曰:
「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論曰:十八界中,色界有見,以可示現此、彼差別,由此義准
說餘無見。
【釋曰:十八界中,一界有見,所謂色界。頌雖不說,以義準
知。除色界外,餘皆無見。
問:豈不於前釋名義中,已說有以最勝故,以可指示此彼差
別。已說之事,何須重釋?
答:前雖已約十色界義說為最勝,今約十八界中差別,令知唯
此一界是有見故,無重說過。
問:見是何義?
答:約婆沙宗,眼名為「見」。色是眼境,此見俱故,名為「有
見」。約經部宗,眼識名「見」。色是彼境,以可指示在此、在彼,眼
識得生,名為「有見」。或色之差別可指示故,名之為「見」;色與差
別俱故,名之「有見」。有說此色有示現故,名為「有見」,可示在
此、在彼別故,如有所緣。
阿闍梨眾賢云:此色定與見俱,故名「有見」。由色與眼俱時
起故,如有伴侶。或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
彼,此亦爾故。不可說聲有谷響等應成有見,不俱生故。由說此
相,餘界無見,義準已成。】
「論:如是已說「有見」、「無見」。唯色蘊攝十界有對。對
是礙義。此復三種:障礙、境界、所緣異故。障礙有對,謂十色界
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或石礙石,或二相礙。境界有對,
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故《施設論》作如是言:
有眼於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於陸有礙非水,從多分說,如
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畢舍遮、室獸摩羅及捕魚人、蝦蟆等眼;
有俱非礙,謂除前相。有眼於夜有礙非晝,如諸蝙蝠、鵂鶹等眼;
有眼於晝有礙非夜,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狗、野
干、馬、豹、豺、狼、貓、狸等眼;有俱非礙,謂除前相。此等名為境
界有對。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
【釋曰:十八界中,十界有對,謂色蘊攝十有色界。《頌》唯言
「色」,若爾,法界中亦有色,何故非是有對中攝?以法界中雖亦有
色,於中亦有非色,法界不全是色,故此不攝。彼蘊所攝之十色
界,定全是色,故此所攝。「對」者,「礙」義,亦是恚義。今此何故
唯礙義,非是恚義?礙復非一,此別有三:障礙、境界、所緣異故。
「障礙有對」者,彼微聚色於虛空中所容受處生,此名自位;於中礙
他令不生,故名「障礙有對」。「如手礙手」,猶如左手於自住處,
若右手來附著左手,為左手礙故,不得於左手所住位中住,故名障
礙有對。「如石礙石」,道理亦然。或有手礙石、石礙手等,故
云「或二相礙」。又空界色為微聚色礙,故名「有對」。色界既爾,
餘聲等界,例此應知。「境界有對」者,如五根為五境礙,故名
境界有對。猶如眼根取一色時,被此色礙,故於餘色不轉。餘
根亦爾。論中言「十二界、法界一分」者,通六根、六識,及法界中
心所法界,此皆有境。約有境說,亦不相違。以此等義得決定故,
引《施設論》云「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於水有礙非陸」。此中
礙是其見義,非謂礙故不見。如魚等眼於水中見,故名為礙。「有
眼於陸有礙非水,多分如人等眼」。言「多分」者,謂亦有人水中見
物。「有眼俱礙,如畢舍遮、室獸摩羅及捕魚人、蝦蟆等眼」。「畢
舍遮」者,謂水中羅剎,亦言水獸。此類水陸俱有,及水陸俱見。
「室獸摩羅」者,謂蛟龍也;其形如被,周匝有頭。此有多種,或云
「宜羅奚」,此名「執捉」。能繳纏人畜,其形如蛇。或名「竭揭吒」,
此云「角捉」。既得人畜,以角據地,堅執不放。此等水陸俱能見
色。餘如論文。「有俱非礙,謂除前相」者,如在胎內定夭壽
者,及滅盡定並無想定無想有情;此等現行者,及獸迦捺哩(二合)
祇,唐言「世界中間」,於兩世界中間生有情,彼此世界日月光明之
所不及,常幽闇故,非佛出世佛光所照,餘常不見,此亦黑闇地
獄之類也;及過去、未來眼,及卵殼內定夭壽者,此等水陸俱不見,
故云「俱非礙」。若約剎那,彼同分眼亦爾。「有於夜有礙非晝,如
諸蝙蝠、鵂鶹等眼」。「蝙蝠」者,名「伏翼」,肉翅,夜飛晝伏。「鵂
鶹」者,俗呼為「薰狐」,亦晝隱夜飛。此等皆夜見晝不見。「有眼
於晝有礙非夜,從多分說,如人等眼。」言「多分」者,人中亦有夜中
見者,如有一類竊盜云者。「有眼俱礙,如狗、野干、馬、豹、豺、
貓、狸等眼等」者,「等」謂熊、虎之類餘禽獸等。亦有一類人,或以
業力,或業力故,亦夜分見。此等晝夜俱見,文易可知。「有俱非
礙,謂除前相」者,如前第四句。論總結云:「此等名為境界有
對」。
「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心、心所法,約所緣起,
故名「所緣有對」。】
「論:境界、所緣,復有何別?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
法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云何眼等於
自境界所緣轉時,說名有礙?越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
是和會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會轉故。應知此中唯就
障礙有對而說,故但言「十有色有對」,更相障故。由此義準,說
餘無對。」
【釋曰:境界有對、所緣有對,相極相似,若無差別者,即不應別
說有境界有對及所緣有對。欲知此二差別之相,故作斯問。論自
答云:「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功能」者,是作
用義。以諸根有取境作用,故說色等是根境界。如世亦言:如於
何處我有功能,即說彼為我之境界。
「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者,如羸弱人依
杖而起,心、心所法亦復如是,緣境而起,非境不起。此說何
義?境是眼之所有,亦是心、心所之所有。所緣唯是心、心所,
非餘。夫言「對」者,是不轉義。猶如水流,堤等礙故,不復流住,
名為「不轉」。今者眼等於境界等轉,翻名有對,與世間相違,故起
問言:「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緣轉,說名有礙。」論自答云:「越彼於
餘,此不轉故。」此中「礙」者,是不轉義,非是轉義。以被此境礙,
故於餘境不轉。是以不與世間相違,隨世所說故。
「或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會轉故」
者,「自境轉」者,取彼根,緣彼識,名自境轉。隨取何境之眼根,亦
緣此境而生眼識。取此境眼,緣此境識,俱滯此境,故名「有對」。
已說三種有對,然亦未知十色界等是何有對。論自釋云:「應
知此中唯就障礙有對而說,故但言十有色有對,更相障故。由此
義準,說餘無對。」
「更相障故」者,如色能礙聲、聲能礙色等,於自位中障餘生
故。以十色界微聚性故,更相障礙。總意云:眼等色等是障礙有
對;眼等及心、心所是境界有對;唯心、心所是所緣有對。五境唯
障礙有對;五根通二有對,謂障礙、境界;心、心所亦二,謂境界、所
緣。以此為四句分別等。】
「論:若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心界、法
界一分諸相應法,是第一句;色等五境,是第二句;眼等五根,是第
三句;法界一分非相應法,是第四句。」
【釋曰:「七心界及法界一分諸相應法,是第一句」者,心、心所
法有彼境故,故名境界有對。非障礙有對,非微聚故。「五境是第
二句」者,境是微聚,故名障礙有對。自是其境,非有境故,非境界
有對。「五根是第三句」者,體是微聚故,能取境故,亦是障礙有
對,亦是境界有對。「法界一分非相應法,是第四句」者,此中不相
應及無為無恚,此等皆無自位處所,自他不能為障,故非障礙有
對;以無取境用故,非有境故,非境界有對。】
「論: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緣有對耶?應順後句,謂若所緣有
對,定是境界有對。有雖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眼等五
根。」
【釋曰:「句」者,是顯義句,謂因此句能顯彼義。此一問中有其
二句,初句云「若法是境界有對」,第二句云「亦所緣有對耶」。若
所答之人先舉初句,名「順前句答」;若先舉第二句,名「順後句
答」。句以如是。若狹問寬,即順前句答;若以寬問狹,應順後句
答;若互有寬狹,即作四句。此中以寬問狹,故論云「應順後句」。
「謂若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以心、心所仗境而起故,
境界、所緣,不可相離,是知心、心所法非境不轉,若是所緣,必是
境界。故答此問,定順後句。
「有雖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眼等五根」者,約此五根,
境與緣有其差別。五根唯能取境,心、心所等能取於境,亦能緣境,
故成差別。五根唯能取境,而無能緣。以是根故,能取境故,
是境界有對。非心、心所,非能緣故,非所緣有對。】
「論:此中大德鳩摩羅多作如是說:是處心欲生,他礙令不
起,應知是有對,無對此相違。此是所許。」
【釋曰:此師意云:所依、所緣中間,有他法礙,令識不起,故名
「有對」。所依者,謂五根;所緣者,謂五境。此二中間,五識被他
法障,故不得起,是以十界名有對。「無對此相違」者,隨於何境,
識生無障,此名無對。如意界、法界中間,無法能障意識,令其不
生,故名無對。然以義準,應知七心界及法界是其無對。】
「論:如是已說「有對」、「無對」。於此所說十有對中,除色及
聲,餘八無記。謂五色根,香、味、觸境,不可記為善、不善性,
故名無記。有說不能記異熟果,故名無記。若爾,無漏應唯無記。
其餘十界通善等三,謂七心界與無貪等相應,名善;貪等相應,名
為不善;餘名無記。法界若是無貪等性相應等起擇滅,名善;若貪
等性相應等起,名為不善;餘名無記。色界、聲界,若善、不善
心力等起身、語表攝,是善、不善,餘是無記。」
【釋曰:「於此所說十有對中,除色及聲,餘八無記」者,此八定
是無記性攝。何以得知此定無記?以頌云「餘三種」。餘既
通其三性,以是故知,此八定唯無記。何名無記?以不能記,故名
無記。五根三境,不可說為善、不善性,故名無記。論自釋云:「不
可記為善、不善性,故名無記。」應贊毀法,可記說在黑、白品中,名
為有記。若於二品皆所不容,體不分明,名無記法。
「有說不能記異熟果,故名無記」者,以不能記可愛、可惡二異
熟故,名為無記。論主不許後師所說,故有難云:「若爾,無漏應唯
無記」。亦不能招可愛、可惡異熟果故。此二說中,前說為善。
「其餘十界通善等三」者,此等定通三性,不得言唯通一、二性
等。所言「善」者,善謂捨惡,是違惡義。或復「善」者,名慧攝受。
謂若諸法慧所攝受,或攝受慧,皆名為善。或復「善」者,是吉祥
義。能招嘉瑞,如吉祥草。或復「善」者,是善巧義。為可贊法,
名之為善。誰有善者,能為「可贊」之法。翻此即釋「不善」名義。
此之十界,以因故通其三性:一者性,二者相應,三者等起。此之
三因,非俱時遍。於十界中,七心界是相應,以相應通於三性:與
無貪等五法相應名善,與貪等五相應名不善,與無記相應名無
記。法界所攝品類眾多,於中諸法具其三因,故通三性:無貪等五
是善性,此相應心所等是相應善,無恚及得、相等不相應行是等起
善,擇滅是勝義善;除於擇滅,餘若翻此,名為不善;餘名無記。
色、聲二界一向約等起,通善、不善、無記。故論云:「若善不善心
力等起身、語表攝,是善不善,餘是無記。」
有一師說:其五識身皆無分別,又唯一念隨在境中,非如意
識,云何立為善、不善性?此理不然。
若謂五識無分別故非善不善,有大過失。或等引中所有意識
皆無分別,應非善性。又五識身,非無分別,許與尋、伺恒相應故。
又雖一念隨在境中,誰遮相應有信、貪等?由有意識,雖復一念隨
在境中,而成善惡。故不應用此所說因,遮五識身善不善性。化
地部說:前四識身但異熟生,唯無記性;身識有時轉變生故,與意
識俱通有記性。此說非理。與契經中立六愛身義相違故。
彼部復云:如彼經說:眼觸無間所生貪愛,名眼觸生。言無
間者,明知彼約別剎那說。此釋非理。受等同故,六六經中說眼
觸生受、想、思等,非不許彼與眼觸等俱時而生。又經唯言眼觸
所生受等,無「無間」言,汝宗所加,謬取經意,是故不應作如是
釋。
然諸眾生有種種性,或軟煩惱,或利煩惱。軟煩惱者,要先發
起虛妄分別,然後煩惱方現在前。利煩惱者,不待分別,境纔相
順,煩惱便起。由此道理,或有先起染污餘識。
如前所說,七心界約相應通其三種;法界通四種善、三種不
善、四種無記;色、聲二界約等起通三。如是等義,許極成立。】
論:已說「善」等,十八界中幾欲界繫?幾色界繫?幾
無色界繫?
頌曰:
「 欲界繫十八,
色界繫十四,
除香味二識,
無色繫後三。」
論曰:繫謂繫屬,即被縛義。欲界所繫,具足十八;色界所
繫,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除香味者,段食性故。離段
食慾,方得生彼。除鼻、舌識,無所緣故。若爾,觸界於彼應無。
如香、味境段食性故,彼所有觸非段食性。若爾,香、味類亦應然。
香、味離食,無別受用。觸有別用,持根、衣等。彼離食慾,香、
味無用。有根、衣等,故觸非無。
【釋曰:此十八界,欲界具有,無有一界不屬欲界。故論云:「欲
界所繫,具足十八。」言「繫」者,是非離義。為欲貪繫,不得生離。
論自釋云:「繫謂繫屬,即被縛義。」於欲界中雖具十八,然十八
中法,非盡屬欲界,無漏無為不繫欲界故。
色界所繫有其十四,於十八中,除香味二境、鼻舌二識。何故
彼中無其香、味?答:此唯段食性故。彼無段食,故無香、味。
彼中何以無段食耶?答:彼無用故,如無色界。
色於彼何以不須段食?論自釋云:「離段食慾,方得生彼」,是
以不須。如離色已,生無色界。
又彼何以無鼻、舌識?論自釋云「無所緣故」。無所緣境,識
不生故。如無色界,眼、耳等識,無其境故,識亦不起。無香、味
因,義未具故。
復起問云:「若爾,觸界於彼應無,如香、味境,段食性故。」
答云:觸界若唯段食性者,誠如所難。以觸有二:段食性、非段食。
非段食性者,何妨彼有?論自釋云:「彼所有觸,非段食性。」
又問:「若爾,香、味類亦應然。」如觸,有是段食性,有非段食
性。香之與味,亦應如是,有是段食、非段食故。非段食性者,色
界應有。答:此難不齊。香、味二界,離於段食,更無別用;觸離段
食,更有別用。然香、味境,離段食無,可爾無過。觸即不爾,
離段食外,更有別用,以能為彼色界根依,謂四大種,即此大種
名之為觸。若色界無觸,應無大種;既無大種,即無所造;既無能、
所造色,應同無色,不名色界。
所言「持」者,彼色界天有所居宮殿、所依地等,行住坐臥,必
有觸對宮殿等故。
言「衣」者,色界中有,尚與衣俱;豈況本天,無衣裸露?既
有衣服,即有聚集,可秤輕重,所造觸生。香、味不然,故彼非有。
然觸於彼更有別用,具三因故,如上所說:持義、根所依義及
衣義等,故觸非無。】
「論:有餘師說,住此依彼靜慮、等至,見色、聞聲、輕安俱起,有
殊勝觸,攝益於身。是故此三,生彼靜慮,猶相隨逐。香、味不爾,
故在彼無。」
【釋曰:言「餘師」者,謂即大德室唎羅多。說如是意,謂住此界
修彼定者,生彼界已,亦同因中所修得定。謂修定者,約其靜定,
發天眼、耳,見色、聞聲,有輕安俱殊勝觸。殊勝觸界,攝益於身。
故知生彼靜慮亦有此三,謂見色、聞聲、輕安俱觸。香、味二境,修
定之者,因中無用,故生彼界,香、味亦無。】
「論:若爾,鼻、舌彼應非有。如香、味境,彼無用故。」
【釋曰:此中論主於尊者室唎羅多所說更無徵斥,將欲出彼毗
婆沙師所說之過,故復論云:若如是者,鼻、舌二根,彼應非有。如
香、味境,彼無用故。
毗婆沙師立量云:色界無香、味(宗),彼無用故(因),如女、男
根之境(喻)。此中毗婆沙師約體有無,及有用、無用為因。言若
有其用即有,無所用即無,故論非之。若以無用故為因者,即鼻、
舌二根,彼應非有。不能與識為其依故,不緣境故。此中因有不
定過:為如香、味,彼無用故,彼界無耶?為如鼻、舌,彼無用故,彼
界有耶?毗婆沙師救彼因云:】
「論:不爾。二根於彼有用,謂起言說,及莊嚴身。」
【釋曰:毗婆沙師立量救云:彼色界中有鼻、舌根(宗),彼有用
故(因),猶如眼根(喻)。彼中鼻、舌如何有用?有二種用:一者起
言說,二為莊嚴身。若無此二,身不端嚴,及不能起言說等故,是
以二根決定有用。
論主難云:雖說鼻、舌有用之因,此亦不定。】
「論:若為嚴身及起說用,但須依處,何用二根?」
【釋曰:如婆沙師說二用因,是則但約二根依處,不在其根。以
莊嚴身及起言說,唯要依處,何用根為?根是淨清色,非現量得,
何能嚴身及起言說?為如鼻、舌依處,有嚴身用故,應是有耶?為
如二根,無嚴身等用故,彼應無耶?彼復救云:】
「論:如無男根,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亦無。」
【釋曰:毗婆沙師意,欲成立有用因,故引證救云:若離於根,無
別依處;要定有根,方有依處。言依處有用者,即是根有用義。猶
如男根。彼無男根亦無依處,明知彼有鼻、舌根故,方有依處。依
處有用,定知根亦有用。
又,非色界中,離鼻、舌二根有別依(宗),與根為依處故(因),
猶如男根依處(喻)。論主將出喻中之過,故復論云:】
「論:於彼可無男根依處,彼無用故。鼻、舌依處,彼有用故,離
根應有。」
【釋曰:此中法喻不齊。男根依處,彼無用故,無亦不妨;鼻、舌
依處,彼有用故,離根應有。鼻、舌依處,彼即有用,男根依處,彼
無用故,故汝所引法喻不齊。
毗婆沙師復救前量義云:非無用故,彼法定無。其理云何?】
「論:有雖無用而有根生,如處胞胎定當死者。」
【釋曰:此中意云:非無用者便言非有,有雖無用而立有者。
如處胞胎定當死者,雖意無用,豈便無根?如是應知:色界之
中,鼻、舌二根雖無其用,何妨彼有?故前所難以無用故彼非
有者,理定不然。論主復云:】
「論:有雖無用,而非無因。」
【釋曰:此論主破婆沙師義:雖有無用而得生者,非定無因,以
有為法必有因故。如胞胎中定當死者,彼雖無用而亦有故。於彼
色界,鼻、舌二根非但無用,亦無別因,故不成例。毗婆沙師徵論主云:】
「論:彼從何因得有根起?」
【釋曰:此之意云:彼處胞胎定當死者,何別因許有根起,色界
鼻、舌不許別因?論主答云:】
「論:於根有愛,發殊勝業。若離境愛,於根定然。彼離境貪,
應無鼻、舌。」
【釋曰:此論主出彼胞胎定當死者根起之因:「於根有愛,造殊
勝業」,此業是彼根起之因。若言色界於根有愛,理定不然。彼於
香、味不生貪故。於境既爾,於根定然。故離境貪,應無鼻、舌。
以於此中無根、境愛。胞胎死者,由愛生根。理既不齊,故不成
例。要受前境貪愛其根,不緣受境,即無根愛。如離淫觸,即無男
根。如是色界既無根愛起業之因,故鼻、舌根定應非有。由是此
說,其理極成。故立量云:色界定無鼻、舌二根(宗),無根起之
(因),彼非有故(因),猶如男根(喻)。根喻或如無種之芽。論主
極彼毗婆沙師,重設難云:】
「論:或應許彼男根亦生。」
【釋曰:此中意云:鼻、舌二根於彼無用,尚猶許有,男根於彼雖
即無用,何妨亦生?以婆沙師宗云:色界有情相續,與鼻、舌根俱
生(宗),是色根故(因),如欲界有情相續(喻)。論主出彼因、喻
之過,故引男根難云:男根亦是色根,欲界有情相續亦有,故極令
色界應有。】
「論:若謂不生,由醜陋者,」
【釋曰:毗婆沙師若云:鼻、舌雖有,然非醜陋;男根若生,身即
醜陋者,論主云:此亦不然。】
「論:陰藏隱密,何容醜陋?」
【釋曰:論主非婆沙師。以彼宗云:非男根於色界有(宗),
以醜陋故(因),如眇、跛者(喻)。論主出此因不定過云:「陰藏隱
密,何容醜陋?」如諸佛及輪王等陰藏,有何醜陋?
阿闍梨眾賢云:色界之中,離根愛故,男根不生。由離根愛,
依處亦無。此中何因作如是執?若離境愛,根愛亦無;非根愛無,
處愛亦離。根與依處,鄰逼而生。境界不然,如何倒執?男根依
處於彼不生,即顯男根於彼離愛。既許鼻、舌依處彼生,故知
二根彼愛未離,故不應執彼離根愛未離處愛。理如前說。
彼說不然,但離根愛,未離依處,亦無過失。猶如識依。如第
二禪已上,離眼等五識愛故,無其五識,然彼識依處猶在。此亦如
是,但無其根,何妨於彼有其依處。
又眾賢云:又,眼等根互相繫屬。見諸啞者,多分耳聾;塗足、
不塗,眼便明昧;齊輪塗潑,津潤於唇;拔鼻中毛,眼中落淚。諸如
是等,其類實繁,故知諸根更相損益。勿令眼等諸用微故,鼻、舌
根色界定有。
此亦非理。以此但是毗婆沙語,非經部宗。經部不許眼等諸
根互相繫屬。此是隨一不成之過。又,色界天諸根清淨,豈有諸
根更相損益?故所引例,無相繫屬,義皆不成。恐其文廣,是故不
然一一敘破。】
「論:又諸根生,非由有用,若有因力,無用亦生。男根於彼
雖為醜陋,設許有因,於彼應起。男根非有,鼻、舌應無。」
【釋曰:此即論主重破有宗。婆沙宗主云:男根有用方生
(宗),有淫觸用故(因),猶如女根(喻)。論出有用因過,故作如是
言:「又諸根生,非由有用,若有因力,無用亦生。」如陰藏等,是大
人相。無經論說色界諸天有大人相。男根於彼雖有丑陋,設
有因者,彼亦應生。以彼無因,是故不起。鼻、舌亦爾,彼無因力,
理定應無。故立量云:男根非由有用故有(宗),約因生故(因),
如眇、跛者(喻)。毗婆沙師引契經證成前說,云:】
「論:若爾便違契經所說:彼無支缺不滅諸根。」
【釋曰:言「支缺」者,是依處。「不滅」者,是諸根。或「支缺」
者,是根等無損害義。「不滅」者,諸根具義。此中意云:如契經
說:色界諸天根無缺滅。以彼鼻、舌二根有故,所以世尊作如是
言。論主破云:】
「論:隨彼諸根應可有者說為不滅,何所相違!若不許然,
男根應有。」
【釋曰:意云此亦不違契經。契經唯約彼應有根言無缺滅,非
一切根。契經若約欲界諸根如是說者,於彼亦應兼有男根,乃名
無滅,何故偏標鼻、舌,不說男根?故所引經亦不應理。諸瑜
伽師評此義云:】
「論:如是說者,鼻、舌二根於彼非無,但無香、味,以六根愛
依內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現起;其男根愛依淫觸生,淫觸彼
無,男根非有。故於色界,十八界中唯十四種,理得成立。」
【釋曰:此師意云:非諸經證皆以因明以為定量,是故不應
全彼義。以六根愛約我而有,總約六根故,非別約一、二、三等。
此非於境而得現起,所言境有即有,境無即無。此是我愛。若色
根斷,餘五亦斷;若有之時,皆具足有。若如是者,彼男根愛,
何妨亦約我愛而有?對此義故,瑜伽者云:男根之愛,一向
依境而生。誰有淫愛,而彼造作生男根業,非是我愛。故於色界,
十八界中,唯十四種理得成立。】
「論:無色界繫唯有後三,所謂意界、法界及意識界。要離
色、欲於彼得生,故無色中無十色界;依緣無故,五識亦無。故唯
後三,無色界繫。」
【釋曰:如論可知。】
論:已說界繫。十八界中,幾有漏,幾無漏?
頌曰:
「 意法意識通,
所餘唯有漏。」
論曰:意及意識,道諦攝者,名為無漏;餘名有漏。法界若
是道諦無為,名為無漏;餘名有漏。餘十五界唯名有漏。
【釋曰:問:無學相續之中,五識既無煩惱,其得亦無與此五識
相應之惑,於聖道中先已知故,應名無漏,何以此中言是有漏?又
十色界亦無煩惱,其得亦無此相應惑,亦非惑體,此於無學相
續之中,亦應無漏,何以此中說為有漏?
答:有為之中一向無漏者,唯十六行相相應受等,及此俱有得
及相等隨轉無恚,此等皆得名為無漏。此之五識,與其十六行相,
為俱有及隨轉色故,皆不得名為無漏。如所問者,即外非情,色、
聲等法,亦應無漏?此無煩惱,其得亦無相應之惑,又非惑體,於
聖道中皆亦已知,應為無漏。由此理故,不應於中作如是問。
論所說中,此無色所繫後之三界,即說此為有漏、無漏,無為一
向唯無漏,餘如論文。
問:虛空、非擇,非是對治有漏之法,何以亦得名為無漏?
答:非婆沙宗□如是說能治有漏,說名無漏;不能對治有漏法
者,不名無漏。若不爾者,世尊亦應名為有漏,無漏解脫及勝
進道應為有漏,擇滅亦應非是無漏。但是證法,非對治故。唯無
間道名為無漏。是故不應作如是問。無漏之義,如前已釋。】
論:如是已說有漏、無漏。十八界中,幾有尋有伺,幾無尋唯
伺,幾無尋無伺?
頌曰:
「 五識唯尋伺,
後三三餘無。」
論曰:眼等五識有尋有伺,由與尋、伺恒共相應,以行相粗、外
門轉故。顯義決定,故說「唯」言。
【釋曰:唯五識身決定唯是有尋有伺,故頌言「唯」。餘如論文。
阿闍梨眾賢云:此五識身「恒與尋、伺共相應」者,經主釋言
「以行相粗、外門轉故」。此因非理。現見意識內門轉時,亦常與
彼共相應故。應作是釋:五識唯於尋、伺所隨地中而得有故,非於
欲界、初靜慮中心、心所法,除尋與伺而有。不與尋、伺相應,
何用外門為因簡別?
彼難非理,此亦無過。尋、伺相應,名有尋有伺;若不相
應,不得名為有尋有伺。若與尋、伺相應之者,必行相粗及外門
轉。雖梵天中,除中間禪,亦有尋、伺相應。意識是內門轉,少故
不言。以多分皆是外門轉,故論所釋亦無有失。】
「論:「後三」,謂是意、法、意識,根、境、識中各居後故。此後三
界皆通三品。意界、意識界及相應法界除尋與伺,若在欲界、初靜
慮中,有尋有伺;靜慮中間,無尋唯伺;第二靜慮以上諸地,乃
至有頂,無尋無伺。法界所攝非相應法,靜慮中間,伺亦如是。
尋,一切時無尋唯伺,無第二尋故,但伺相應故。」
【釋曰:此後三中,有二決定:一者決定通於三品,二者決定此
三通三。何以言「後」?文居後故,次第學者最後知故,故名為
「後」。若在欲界、初靜慮中,除尋、伺體,餘相應法有尋有伺。意
界、法界及意識界,皆通三界。初靜慮已上無尋,中間禪已上無
伺。所以於欲界、初靜慮中三通三,非於餘地。此中何以除尋、伺
體?雖於欲界、初靜慮中與相應法俱,然自體相應,是以除之。不
相應法,不與尋、伺而共相應,是故簡言唯相應法,除法界中非相
應行。相應法中除尋之與伺,餘相應法及意界、意識界,於中間禪
無尋唯伺,中間禪已上乃至有頂,無尋無伺。如於欲界、初靜慮
中,非相應法及中間禪伺無,皆無尋無伺。尋,一切時無尋唯伺,
無第二尋故,但伺相應故。是唯第二品攝。尋,一切時不離於
伺,故言唯伺。是以離伺無有尋起,而或離尋得有於伺。】
「論:伺在欲界、初靜慮中三品不收,應名何等?此應名曰無伺
唯尋,無第二伺故,但尋相應故。由此故言有尋、伺地有四品法:
一有尋有伺,謂除尋、伺,餘相應法;二無尋唯伺,謂即是尋;三無
尋無伺,謂即一切非相應法;四無伺唯尋,謂即是伺。」
【釋曰:此何故問?經論之中唯說三品,謂有尋有伺、無尋唯
伺、無尋無伺。不說第四品,三品即應攝諸法盡。今於此中,伺於
欲界、初靜慮中三品不收。且初品不收,此雖有尋而無其伺,以除
自體無第二伺共相應故,初品不收。於第二品亦復不收,此與尋
相應故,不得言無尋;復無餘伺共相應故,不得言唯伺,故第二品
不收。第三品亦不收,以第三品是無尋無伺,此祇得為無伺,不得
為無尋,故不收也。故起問云「應名何等」。論自答云:「此應名曰
無伺唯尋,無第二伺故,但尋相應故。」為第四品。此中論意,說三
品者唯約一切地,非約一切法。三品攝一切地盡,攝一切法不盡。
今約攝一切法,故應說第四品。因此論主引《對法》云:「有尋有伺
地有四品法:一有尋有伺,謂除尋、伺,餘相應法。」「有尋有伺
地」者,謂即欲界及初靜慮。「謂除尋、伺餘相應法」者,除其自體,
自體不與自體相應,無第二尋及第二伺共相應故,此為初品。「二
無尋唯伺,謂即是尋」者,與伺相應故,無第二尋故,為第二品。
「三無尋無伺,謂即一切非相應法」者,此以尋、伺無相應義,為第
三品。「四無尋唯伺,謂即是伺」者,與尋相應故,無第二伺故,為
第四品。
阿闍梨眾賢云:豈不經主言無第二尋故,設有第二,許相應
耶?有第二,受而不相應。無第二言,非為定證。此但應言自
體不與自體相應,義為明顯。
今於此中不見有過,唯為成立。別法與彼別法相應,彼聚之
中無別尋故。故論主云無第二尋。有何過失?所言「有第二,受
而不相應」者,雖有二,受非聚中。設一聚有,誰遮相應?是以一
聚之中無有二故,故不相應。由是《論》善說此義:無第二尋。】
「論:餘十色界尋、伺俱無,常與尋、伺不相應故。」
【釋曰:餘十色界,必定無伺。相應之義,在心、心所。此十
是色,故不相應。是以論云「尋、伺俱無,常與尋、伺不相應故。」】
「論:若五識身有尋有伺,如何得說無分別耶?」
【釋曰:此中尋是分別異名。五識決定與尋相應,如何說此為
無分別?又何處說為分別,意識即於餘處有,說為有分別;義準五
識,是無分別。未知有尋,何故有處名無分別,故有斯問。】
論:頌曰:
「 說五無分別,
由計度隨念,
以意地散慧,
意諸念為體。」
論曰:傳說分別略有三種: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三隨念
分別。由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說無分別。如一足馬名為無
足。
【釋曰:此中何以為傳說?言經部宗無自性分別,如《五蘊論》
云:尋云何?謂心有尋求,是思慧之差別。此中意說,離心之外,
無別尋體。三分別中,經部不許自性分別,由斯故置「傳說」之言。
或餘處說八種分別,今此說三,論主不許,故云「傳說」。八種分別
者,一自性,二差別,三總執,四義,五我所,六愛,七非愛,八彼俱
相違。釋此名義,如《對法》第二、三分別中。五識唯有自性分別,
而無計度、隨念分別。唯一分別,名無分別。如一匹馬,無其
三足,唯有一足,無行步用,亦名無足。五識亦爾。
問:若五識身唯一分別,故名無分別者,意識有時亦一分別,
如二禪已上定中意識,彼中無尋,故彼無有自性分別;非散慧故,
亦無計度。唯餘隨念一分別俱,是故亦應名無分別。
答曰:雖有意識唯一分別,約意識類作如是說:意識有時具三
分別,有時具二,有時有一。五識不爾,唯一非餘。是以意識名有
分別,非五識也。】
「論:自性分別體唯是尋,後心所中自當辯釋。餘二分別,如其
次第,意地散慧、諸念為體。散謂非定,意識相應散慧,名為計度
分別。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念,名為隨念分別。」
【釋曰:「散謂非定」者,是別別緣,非一境轉,此是聞慧、思
慧、生得慧攝。此何以得計度之名?隨彼彼名計度而轉,謂隨色、
受、想、行等名。定中修慧,此即離名不隨名轉,所以不名計度
分別。所以五識相應之慧不得計度分別之名,不緣名故。約心粗
相自性分別,故名為尋。
阿闍梨眾賢云:夫分別者,推求行想,故說尋名自性分別。
簡擇明記,行似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別攝持,
皆令於境明了轉異。於已了境遮簡行生,故分別名不通於想;於
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別名不通勝解。
理未必然。諸心所法依緣、行相、時事等故,於境齊轉,甚難
分別。今獨如何說尋名為自性分別?理極難通。今於此中未
釋心所,後至其次當即廣明。故論主云「心所法中自當辯釋」。計
度分別、隨念分別下無釋處,故此應明。慧有二種,謂五識俱及意
識俱。意識俱者,復有二種,謂定與散。言意地者,即簡五識;散
者簡定。定中之慧不為計度,如前已釋。念亦有二,謂二:五識俱
及意識俱。此中意言,簡五識俱諸念,攝定、散二位。以定、散位
於所緣境明記用同,不隨名轉,其義亦同,是以總名隨念分別。五
識俱念以不明利,差別用微,故不得名隨念分別。
若在欲界及初靜慮不定意識,具三分別;若初靜慮在定意識,
及上散心,各二分別;上地意識若在定中,及五識身,各一分別。】
論:如是已說有尋、伺等。十八界中,幾有所緣,幾無所緣?
幾有執受,幾無執受?
頌曰:
「 七心法界半,
有所緣餘無;
前八界及聲,
無執受餘二。」
論曰:六識、意界及法界攝諸心所法,名有所緣,能取境
故。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無所緣,義準成故。
【釋曰:七心界及法界一分,決定皆是有所緣。「有所緣」者,有
所緣故,名為所緣。所緣者何?所緣、所行及與境,名雖差別,其
義並同。言「法界半」者,謂即此中法界所攝諸心所法。言「餘無」
者,即七心界及法界一分之餘,十色界及法界一分不相應法,定無
所緣。
阿闍梨室唎羅多云:五識依緣俱非實有,極微一一不成所依
所緣事故,眾微合成所依所緣事故。猶如盲者一一亦住無見色
用,眾盲集聚見用亦無。如是極微,一一亦住無依緣用,眾多和集
此用亦無。故處是假,唯界是實。
此中意云:五識依緣,皆非實有,以一一微不成依緣。非但一
一不成依緣,縱令眾多極微和集,亦非依緣。唯此和集極微之中
和合,以為五識依緣。此之和合,復是假有,是故五識依之與緣,
俱非實有。
毗婆沙師云:五識不緣非實有境,和集極微為所緣故。又五
識身無分別故,不緣眾微和合為境。非和合名別目少法可離
分別,所見乃至所觸事成,以彼和合無別法故,唯是計度分別所
取。五識無有計度功能,是故不緣和合為境。即諸極微和集
安佈,恒為五識生起依緣,無有極微,不和集故。設有極微不
合集者,是彼類故,亦屬依緣。然五識身唯依和集為所緣故,不緣
彼起。猶如雖有過去、未來色等境界,以五識身准現境故,不緣彼
起,雖不緣彼而五境攝。又眼識身不緣和合為境,以青等顯色應
非實故。若眼識緣和合為境,青黃等覺應決定無,青等不應和合
故。若是和合,應非實有,是則顯色亦假非真,無容眼識不取青
等。如經說云:依眼緣色生於眼識,乃至依意緣法,生於
意識。由是故知,和合非是色、聲等法,是故不能為五識境。
室唎羅多復云:若五識身了勝義境,何緣五識不斷結耶?彼
難非理。了自相故,外門轉故,無等引故,無分別故,一墮境故,所
緣少故,雖了勝義而不斷結。故說七半有所緣中,五界唯緣勝義
為境,餘緣勝義,亦緣世俗。】
「論:如是已說有所緣等。十八界中,九無執受。前七心界及
法界全,此八及聲,皆無執受。所餘九界,各通二門,謂有執受、無
執受故。眼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
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若住現在非不離
根,過去、未來,名無執受。如在身內,除與根合髮毛爪齒大小便
利洟唾血等,及在身外地、水等中色、香、味、觸,雖在現世而
無執受。」
【釋曰:十八界中九無執受。何等為九?謂前所說七有所緣,
並全法界,此八及聲,皆無執受。頌中「及」言,具含二義:一顯總
集,謂八及聲總無執受;二顯異門,謂餘師說不離根聲亦有執受。
餘九通二。此之二九,皆決定義。謂前九種定無執受,後之九
界決定通二。後九者何?眼等五根、除聲四境,通有執受及無執
受。頌云「前八界及聲無執受」。不言「餘二」,即恐疑之後之九界
唯有執受,是以故置「餘二」之言,令決定知通有執受及無執
受。「眼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者,此與心、心所法展轉損益
更相隨故,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者,不隨心等有損
益故。「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者,亦而五根
種類而說。不離於根,義如根釋。「若住現在非不離根,過去、未
來,名無執受」者,過去、未來,一向皆唯是無執受;現在離根,亦無
執受。此類是何?如論自云:「如在身內,除與根合髮毛爪齒」,此
之四界若與根合,剪拔之時,即有苦受。「大小便利洟唾血」等者,
取精污痰癊「及在身外地、水等」。「等」者,取大風瓦石草木磚塊。
如此等中,色、香、味、觸雖在現而無執受。】
「論:有執受者,此言何義?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名
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即諸世間說有覺觸眾緣,所觸覺樂
等故。與此相違,名無執受。」
【釋曰:何以起問?有為之法無我、我所,無有主宰。眼等諸
根,云何可得名有執受?故有斯問。問云「有執受者,此言何義?」
本論中說:己身所攝名有執受。此復云何?論主釋云:「心、心所
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等。心、心
所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義應已備,何用更言「損益展轉更相隨
故」等?心、心所法,非色,無有方所,依處難知,是故論主復言「損
益展轉更相隨故」。如何名為「損益展轉」?如眼等根,以安善那
等藥塗之,眼根爽朗,發識明利,此即名為根益於識。翻此名損。
若時識與樂受相應,能益於根,名識益根。翻此名損。此即名為
「展轉損益」。「即諸世間說有覺觸眾緣,所觸覺樂等故」者,以世
間說,若所依損即有苦受,以常妨護茅灰火刺霜雹等緣,及內貪瞋
怖憂悲等。因如是事,即便變異,因若火刺等煩惱所依,即有苦
受;若喜悅事意遍所依,即有樂受。世間說此,名為執受。
問:前於聖教已說執受,何用更依世俗說耶?
答:眼等諸根是所執受,心、心所法是能執受。今有執義唯在
諸根,非於心所。若更不依世俗說者,遇緣所依有苦樂等,同所依
根,是有執受。是以更依世俗釋之,令其了知心、心所等非有執
受。
毗婆沙師說:若諸色法逼迫斷壞,便能生苦;與此相違,即能
生樂。是己身攝,名為執受。
有餘師說:若我執執為我所有,名為執受苦。若爾,即濫心、
心所法為有執受。以於心所亦執我故。
此難不然,無如是失。以心、心所與我執俱執彼根等為我
所有,故唯九界通有執受。諸心、心所與我執俱為能執,非能執法
為有執受我。復心所為能、所執,義不定故,非有執受。
復有餘云:不離身根名有執受。此應思擇前所說義,如言
「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者,色等四法體非是根,不能與
心、心所為依處,應為無執。
答:無如是失。此色等四不離於根,雖不能與心、心所為根
依,然亦能為依處,故無斯過。】
論:如是已說有執受等。十八界中,幾大種性?幾所造性?
幾可積集?幾非積集?
頌曰:
「 觸界中有二,
餘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積集。」
論曰:觸界通二,謂大種及所造。大種有四,謂堅性等。所造
有七,謂滑性等。依大種生,故名所造。餘九色界唯是所造,謂五
色根、色等四境。法界一分無表業色,亦唯所造。餘七心界、法界
一分除無表色,俱非二種。
【釋曰:此文之中有決定義,謂觸決定通大種及所造二種,餘九
色界及法界半,決定是所造。無有一界唯是大種。義准知餘俱非
二種。此類是何?謂七心界、法界一分除無表色。餘如論文。】
「論:尊者覺天作如是說:十種色處唯大種性。」
【釋曰:此師意說:離能造外,無別所造。「唯」言是遮,造色有,
無無表,故說色處定唯有十。】
「論:彼說不然。」
【釋曰:此即斥,斥彼計云:汝說離於能造無別所造,理定不然。
彼師有云:非唯是言便為定量。】
「論:契經唯說堅等四相為大種故,此四大種唯觸攝故。」
【釋曰:此論主引經以答。世尊唯說大種有四,謂地界等,
不說有十。又堅等性現可得故,若離大種無別所造,有色之處應
唯有四,不應有十。或唯一處,所謂觸處,以諸大種觸處攝故。又
世尊說堅、濕等法謂大種故,非眼等處有如是相。量云:非諸所造
唯大種性(宗),與堅、濕等相各別故(因),如受性(喻)。
彼云:如何得知眼等所造,與堅等性相各別耶?】
「論:非堅、濕等眼等所取,非色、聲等身根所覺。」
【釋曰:以諸大種觸處所攝,唯身根境;眼等色等非觸處攝,非
身根覺。色等四處是所見、聞及所嗅、嚐,眼等五根是能見、聞及
嗅、嚐、覺,非是所觸。若唯大種,應一切根取一切境。然無是事,
故論言「非堅、濕等眼等所取」。由此故知,地、水等性非色、聲性,
非色、聲等身根所取。由是故知,色、聲、香、味,非大種性,其理
極成。】
「論:是故彼說理定不然。」
【釋曰:此結成也。】
「論:又契經說:苾蒭當知,眼謂內處四大種所造淨色,有色、無
見、有對,乃至身處廣說亦爾;苾蒭當知,色謂外處四大種所造,有
色、有見、有對;聲謂外處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對;香、味二
處廣說亦爾;觸謂外處,是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
對。如是經中唯說觸處攝四大種,分明顯示餘有色處皆非大種。」
【釋曰:此論主引經重成。經中世尊不說眼等為境,為顯自性
是其內處及別顯境。由此故知,根境體相所顯各異。即此經說大
種唯四,觸處所攝,是身根取;異色外處,是別外處。由此故說,有
色處非唯能造。雖此大種觸處所攝,然不遍攝一切觸處。以經
中說「觸謂外處,是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四大種」言,攝根性
等;「所造」之言,攝滑性等。故四大種唯能彼觸處少分,故決定知
餘有色處皆非大種。若一切色皆大種者,何故世尊唯說觸處分為
二類,餘眼等處即不如是?以能造色與所造色,其性各異,故佛世
尊作如是說,更無異因。若說色處唯大種性,是則此說與經相違。】
「論:若爾,何故契經中言:謂於眼肉團中,若內各別堅性堅
類,乃至廣說。」
【釋曰:覺天又云:若眼等根非大種者,何故契經作如是說:眼
肉團中堅性堅類即是地界,乃至廣說?世尊意說,地等大種聚集
為根,故於經中置肉團言。若不爾者,此言何用?】
「論:彼說不離眼根肉團有堅性等,無相違過。」
【釋曰:此經所言,約意趣說,不離眼根所依肉團。作如是說,
非約眼根極微,此約所依能然依故。非此肉團,即名眼根,而是淨
色。
有餘師說:佛隨世想,故有此言。世間相,彼所依肉團大種造
色;而眼想非想淨色。若不爾者,即但應言眼堅性堅類,何用
更說肉團之言?所依肉團,聲第七轉。即約此釋,顯彼根微所依
大種及眼依肉團大種,皆攝在此。
覺天云:又云若眼等根及色等境非大種者,是則便與聖教相
違。《入胎經》說:苾蒭當知,地等六界即是士夫。若離大種有眼
等相、色等境者,不應唯說地等六界,有體之法,非應秘匿而不盡
說。】
「論:《入胎經》中唯說六界為士夫者,為顯能成士夫本事,
非唯爾所。」
【釋曰:此論依主令彼覺天所引契經。此《入胎經》約引主
起,彼約本事,明依最初羯羅藍位,唯此六界為士夫體。眼、耳、
鼻、舌,彼然非有,雖有言根,未能覺觸;縱有色等,未能為境。此
之六界,從續生心至故終心,任持相續,非無其用。
有餘師說:唯四大種為所造依,更無餘法。非此所造為大種
依,三界縛脫皆因相識,非由相我。受等心所,皆依心王。空界之
義,已如前說。故此六界是極本事。
問:何大種為所造依,色等非能為大種依?
答:以四大種遍諸色,諸色聚中有堅等性。青等不爾,以示無
故。
覺天又云:何得知契經之言如仁所說,異我所言?】
「論:彼經復說六觸處故。」
【釋曰:此論主通彼《入胎經》說六界已,無間又說六觸處故,謂
眼觸處至意觸處。所說觸處,具攝根境,三和生故。由此應知,非
如汝說無生造色。若不爾者,世尊但應說無六界,不應復說此六
觸處。說六觸言,應來無用。復有餘過。】
「論:又諸心所應非有故。」
【釋曰:此論主重以理證。如是經中唯說堅等,不說眼等,故撥
無造色。又此經中唯說於識,不說受等,應無心所。
覺天又云:如離大種,無別所造;如是離心,無別心
所,斯有何過?】
「論:亦不應執心所即心。」
【釋曰:此論引餘經證。雖不與《胎經》相違,然違解經。
覺天又云:我違何經?】
「論:以契經言:想、受等心
所法,依止心故。」
【釋曰:論主引經,若唯有心,無心所者,然但應言想、受等心,
即不應言想等心所。又此經言「依止心故」,非心自體還依止心,
能依、所依,相各異故。量云:想等心所,離自所依,定有別體
(宗),依彼轉故(因),如壁持畫(喻)。又違餘經。】
「論:又,亦說有貪心等故。」
【釋曰:論主又引餘經,如契經言:有貪心、有瞋心、有癡心
等,乃至廣說。如此經言:有貪心者,有彼貪心,名有貪心;心對貪
等,方名有貪,非獨自體而言有彼。由此故知,貪等心所,離心別
有。】
「論:由此如前所說諸界大種、所造差別義成。」
【釋曰:此論主結成正義。】
「論:如是已說大種性等。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有色界是
所積集,極微聚故。義準餘八非所積集,非極微故。」
【釋曰:此有準義十有色界是所積集,頌雖不說,義準可知;
餘之八界非所積集。積集之義,唯在極微,極微眾聚積名積
集。故十色界是所積集。餘如論文。】
論:如是已說所積集等。十八界中,幾能斫?幾所斫?幾
能燒?幾所燒?幾能稱?幾所稱?
頌曰:
「 謂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燒能稱,
能燒所稱諍。」
論曰:色、香、味、觸,成斧、薪等,此即名為能斫、所斫。
【釋曰:頌言「謂唯外四界能斫及所斫」者,論言遮內四者,簡去
外六界中聲、法二界。言「斧、薪等」者,「等」言通斧及薪二處。
「斧等」等取刀劍,此為能斫;「薪等」等取諸草木等,此為所斫。論
中從勝作如是釋。理實此等少分互通能斫、所斫:亦有刀斧能斫
刀斧,亦有堅硬草木之類能斫刀斧。】
「論:何法名斫?」
【釋曰:此問也。何以有斯問起?有為之法生已即滅,不得至
於所斫之用,剎那之中生便滅故。若就剎那,亦不可斫。一剎那
中時極促故。若別剎那,義亦不可,前後剎那不相待故。若得
徑停至第二念,即應是常。是以問云:何法名斫。】
「論:薪等色聚相逼續生,斧等分隔令各續起,此法名斫。」
【釋曰:此答也。故不應執此更別有能、所斫。言「色聚」者,如
一極微,定不可分為之二分。此無斫義,多微聚集方名所斫。「相
逼續生」者,如一事中相續、相離,二義不並,相離法中,亦無斫義,
故所斫義在相續中。聚相續中,斧等分隔,得名為斫。剎那之法,
不假刀斧,自然斷絕,故不名斫。是相續法,斧等分隔令各續起,
即名為斫。且如有法,一類續起,中有異因,隔為二分。以異因
故,有異果生,異類續起。是以色等四外種界,名為能斫。離此非
餘。
問:若唯聚集及聚相續生,名能、所斫。眼等諸根亦是聚集,
亦相續生,應名斫等。何以說言離色等四餘無斫義?為對此問,】
「論:身等色根不名所斫,非可全斷,令成二故。非身根等
可成二分,支分離身則無根故。」
【釋曰:離身支分,即無身根,不覺觸故。由此義知,眼等諸根,
不名所斫。
問:若如是者,如見劓鼻,雖被劓已,卻安本處,封藥附之,後
復如本亦能覺觸。故前所言支分離身便不覺觸。此義如何?
答:彼異熟根既被截已,更不相續。彼卻續者,是長養根還能
覺觸。
又問:若說身根不可斷者,現見蜥蜴被截尾已,其尾跳動。若
無身根,動者是何?
答:彼跳動者,非是身根,唯是風界。動是風用,身根之用,但
是能觸。是故動者不名身根。】
「論:又身根等亦非能斫,以淨妙故,如珠寶光。」
【釋曰:如說身根不為所斫,亦非能斫,以淨妙故,猶如珠光,不
可斫之分為二分。既非所斫,亦非能斫。聲界亦非能斫、所斫。
非常相續自間斷故,非與色等常相續轉故,無能斫及所斫義。如
能、所斫,能燒、所燒,能稱、所稱,如是六義,七心、法界,六義皆
無。非有質故,非聚故。】
「論:如能斫、所斫,體唯外四界。「所燒……能稱」,其體亦爾。」
【釋曰:燒者是何?相續色中,火等因緣起於作用,令此變異,
異相續起,名之為燒。眼等諸根非是所燒,以淨妙故,遇火等緣即
便滅盡,非所變異,異相續起。相續起,方名為燒。諸根既無,故
不名燒。】
「論:謂唯外四界名「所燒……能稱」,身等色根亦非二事,以淨
妙故,如珠寶光。聲界總非,不相續故。「能燒……所稱」,有異諍
論。謂或有說「能燒……所稱」體亦如前,唯外四界。或復有說唯
有火界可名能燒,所稱為重。」
【釋曰:此二師中,前師意云:火界雖即以為能燒,非獨能燒,亦
不離於色、香、味、觸。後師之意就增勝說,雖火界與色、香、味、觸
俱時而有,然能燒用,火界遍增,所稱亦爾,其性遍增。
問:既六種用唯外四界,有何因故,為能、所斫乃至「能燒……
所稱」差別?
答:是四界中,火種作用有勝劣義,堅等用勝則為能斫,堅等
用劣則為所斫。「能燒……所稱」,義亦如是。現見斧等猛風濬水
烈火等中堅等增盛,而能壞於木山薪等。如麥豆等,鹽合味,
隨味強盛,舌即先覺。如是色等四界之中,隨大種用有勝劣故,有
能、所斫等。此中能斫、所斫等作用,應知皆是彼外四界,非謂大
種。若言「遍以火界增盛為能燒」者,即應斧等能斫義中,地界遍
增。如是一切,皆應唯是大種作用。由此義故,不應執言唯有火
界可為能燒,所稱唯其性。應知一切,皆外四界,隨應勝劣,即為
能斫、所斫。「能燒……所稱」,義亦如是。
問:若如是者,論主何以不遮後師所說之義?
答:論主但約增盛聚義,故不令遮。以此師云:能燒之中,火
界增盛;所稱之中,其性增盛;此二之中,二性稍增。論主微許能
斫之中雖地性增,增非唯地,世間現見正斫之時,斧等刃熱,如彼
亦有火界等增,不同前二,唯火唯其彼中遍盛。其所遮者,遮彼唯
火,不兼外界;其所許者,許彼增盛。故不令遮止。
上來大門分別十八界有見、無見,及能所稱燒等義竟。】
阿毗達磨俱舍論實義疏 卷第三
〔錄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