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達磨俱舍論實義疏》

《阿毗達磨俱舍論實義疏》

KR6v0008_W_003-0170a

但其內容僅相當於該疏的節抄,而本文獻所包括的則是《俱舍論

實義疏》卷三的全部內容。回鶻文本收藏於倫敦大英博物館,編

號為Or.8128--75A/75B,為冊子形式,共兩冊。上有漢文書寫

的頁碼,當是從漢文譯本轉譯而成。

整理本以北京圖書館藏L3736、北新1440號為底本。無校本。

但《實義疏》中所抄的《俱舍論》原文,則依《大正藏》本進行

了校定。故校記中出現的《俱舍論》字樣,指的皆為《大正藏》

本。特此說明,文中不再一一註明。

* 〔錄文〕

阿毗達磨俱舍論實義疏卷第三

尊者安惠造

「論:已說諸蘊及處、界攝,當說其義。此蘊、處、界別義云

何?」

【釋曰:何以有斯問?起以蘊中事與處、界無有差別,如於蘊

中,除無為外,餘所說事,處、界亦然。雖其義三處不殊,然猶

未知以何義故三科異名,故發此問。】

論:頌曰:

「 聚生門種族,

 是蘊處界義。」

KR6v0008_W_003-0171a

論曰:諸有為法和合聚義是蘊義。

【釋曰:□…□欲顯示三科別異之義,先以三法□…□義,

顯三差別。言三法者,一聚,二生門,三種族。此三如此,即蘊、

處、界。或復於此三科之中有彼三義,非異名也。謂聚、生門、

種族是蘊、處、界之義,依主釋也。如何得知聚是蘊義?論自答

云:】

「論:如契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

內若外,若粗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

說名色蘊。由此聚義,蘊義得成。」

【釋曰:以此經言:「如是一切諸所有色,略為一聚,說名色

蘊」,由此故知聚是蘊義。】

「論:於此經中,無常已滅名過去,若未已生名未來,已

生未謝名現在。自身名內,所餘名外。或約處辯。有對名粗,無

KR6v0008_W_003-0172a

對名細。或相待立。」

【釋曰:言「無常已滅名過去」者,「已滅」之等,此是無常

滅。言「無常滅」,為簡餘四。若但言過去色者,謂已滅色,即恐

濫餘滅,故言「無常」以簡之也。

有說此言唯簡擇、非擇滅,其理可然。若簡定滅之義,不相

應故。以此二滅是心、心所,但言色滅已成差別,何用更言「無

常已滅」方能簡之?

復有餘說:此可簡擇滅,若簡餘三,其義不然。此非擇滅□。

約未來不生法,有定及生滅。亦約未來心、心所有。由此,但說

過去色言已別。此擇滅既是三世有漏之法之滅,故應簡之,餘三

不可。

前二師說,理不如是。此中四滅皆應簡之。已下論云:「受等

亦然」。此中若不簡相定滅及生滅滅,是即與後心、心所等義相雜

亂。今此簡之,復釋四蘊,即無此失。又,□…□不許簡非擇

滅,但言色滅□…□知以何滅?滅為□…□為無常滅,亦可□…

□非擇滅。於□…□滅二言,濫彼義故,若□…□成雜亂。

「若未已生名未來」者,此未流至現在世時,未成作用。

「已生未謝名現在」者,「已生」之言,別於未來;「未謝」

之言,別於過去。未來之法,雖名未謝,然是未生;過去之法,

雖云已生,然是已滅。所以為簡去、來二世,定取現在。

「自身名內,所餘名外」者,此約自身眼等五根、色等五境,

KR6v0008_W_003-0173a

名之為內。翻此他身,及非情色,名之為外。

「或約處辯」者,約自、他身眼等五根,名之為內。自身、他

身色等五境,及以非情、無表色等,並名為外。

「有對名粗,無對名細」者,極微聚色,十處有對;諸無表

色,及非聚微,名無對色。

「或相待立」者,此依相待為粗細故。如蟣對虱名細,虱對蟣

名粗。若如是者,有對應二:望細名粗,望粗名細,可相待故。

無對名細,無相待故。】

「論:若言相待,粗細不成。」

【釋曰:此外起問,若言相待為粗細者,此義不然。如蟣對隙

塵為粗,虱對麥為細。又,虱對蟣名粗,蟣對虱名細。如是蟣虱

亦粗亦細,□□粗細無定體故。】

「論:此難不然,所待異故。待彼為粗,未嘗為細;待彼為

細,未嘗為粗。猶如父子、苦集諦等。」

【釋曰:□…□體各別故。相待二法,粗細位定,粗定為粗,

□…□二種相繫。屬定細者,不復為粗,粗者不復為細。若望餘

法,粗細不定。若望本二,粗細已定,如父與子,其位已定。由

斯不可以相待故,今子為父,父反為子。如苦、集等,義亦應然。】

「論:染污名劣,不染名勝。」

【釋曰:有覆、不善,名之為染;善及無覆,名為不染。染

法何故名之為劣?以是善人所棄法故。不染何以名之為勝?不為

KR6v0008_W_003-0174a

諸惑所染污故。】

「論:去、來名遠,現在名近。」

【釋曰:過去、未來,相望遠故,故名為遠。現在居中,故為

近,望於過、未,稍為近故。或約作用,過、未名遠,已作、未

作極相遠故;現在名近,現作用故。或過、未名遠,過去已於相

續,未來未得故;現在名近,現位相續故。】

「論:乃至識蘊,應知亦然。」

【釋曰:如是諸所有受、想、行、識,若過去,若未來,若現

在,若內若外,若粗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

略為一聚,說名受、想、行、識蘊。由此聚義,蘊義得成,故曰

「然」。】

「論:而有差別,謂依五根名粗,唯依意根名細。或約地辯。」

【釋曰:受等四蘊,與其色蘊,蘊餘義不殊,唯有粗細二義不

同。以識等蘊中,無有微聚顯形色等粗細義故,故曰「而有差

別」。除粗細義外,餘過去、未來、劣勝、遠近,皆如色釋。此

之四蘊,粗細如何?此約所依,非據相待。如論云:「謂依五根

名粗,唯依意根名細。」所依五根是有對故,從彼依生,故名為

粗。所依意根非是微聚,是無對故,從此依生,故名為細。

「或約地辯」者,欲界四蘊為粗,初靜慮四蘊為細,乃至無所

有處四蘊為粗,非想非非想處為細。此即欲界四蘊一向為粗,

非想地一向為細,中間九地亦粗亦細。】

「論:毗婆沙師所說如是。」

KR6v0008_W_003-0175a

【釋曰:如上釋經,是婆沙師所說之義,故總結也。】

「論:大德法救復作是言:五根所取名粗色,所餘名細色;非

可意者名劣色,所餘名勝色;不可見處名遠色,在可見處名近色;

過去等色,如自名顯。受等亦然,隨所依力,應知遠近。粗細

同前。」

【釋曰:「大德法救復作是言」者,有二師云:是經部師,

名為法救。以不許於婆沙師前所釋義,故作是言。復有說云:若

是法救,說有過、未,應知是毗婆沙者,非經部師,以經部師唯

稱大德。此師不許毗婆沙所說之義,非是法救。何以不許?以

彼經中,世尊自說過、未、現在,何故豈將過、未釋遠,現在釋

近?有此相遠,粗細之義亦不決定,劣勝之義理復不盡。是

以此師復釋。

「五根所取名粗色,所餘名細色」者,五根所取之境,即

是五外處,此名為粗。以五識緣無分別故。「所餘名細」者,謂意

根境,名曰「所餘」。此意根境,謂即五根及無表色,此名為細。

非現等得,即決是粗細之義。

「非可意者名劣色,所餘名勝色」者,不可愛色,名「非可

意」,此即名劣,以不令心有喜樂故。言「所餘」者,謂即可愛,

此名為勝,謂能令心有喜樂故。言「喜樂」者,此即可愛可惡

KR6v0008_W_003-0176a

之義也。

「不可見處名遠色」者,約處所辯。有雖近,細而不可見,以

不可見故,名之為遠;以處所可見故,名之為近。此是可見

義。何以?有色雖近,而有障隔,自體與處俱不可見。齊可見處,

復無障隔,眼得起,名之為近。異此名遠。

「在可見處名近色」者,此復約位立,處所現故。云處有雖遠

而可見者,如星宿等,雖即可見,不名為近,以處所不可見故。

異此名近。又,眼等五根一向名近,此之依處可見處故。色等五

境及此住處,齊眼可見,名之為近;眼觀不及,名之為遠。

「過去等色,如自名顯」者,以此義故,經部大德再釋其義:

世尊經中自說過去、未來、現在,毗婆沙師以此三世釋於遠近,

重釋之過。此三世義如經所說,是故論云「如自名顯」。

「受等亦然」者,如前說色,今釋受等亦如前義。「隨所依

力應知遠近」者,此受等四蘊遠近,隨所依分別:所依可見,

名之為近;所不可見,名之為遠。

「粗細同前」者,如前毗婆沙師所說「五根所取名粗,意根所

取名細。或約地辯。」】

「論:心、心所法生長門義,是處義。訓釋詞者,謂能生長心、

心所法,故名為處。是能生長彼作用義。」

【釋曰:何故言處是生門義?生誰之門?以「訓釋詞」故。

前生門義,生誰之門?生心、心所法。「生長門義是處義,訓釋詞

KR6v0008_W_003-0177a

者」,如論中云:「謂能生長心、心所法,故名為處。是能生長彼

作用義。」「作用義」者,如依眼、色生於眼識,乃至意、法,應

知亦然。如契經說:梵志當知,以眼為門,唯為見色。此經唯證

門義有六。然心所法有十二門,故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

識,三和合觸俱,起受、想、思,如是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

識,三和合觸,起受、想、思。」】

「論:法種族義,是界義。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

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續,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

【釋曰:如何知族是其界義?與世種族義相似故。論中云:

「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名多界。」金銀等礦,乃以種

族說名為界。

「如是一身或一相續」者,「身」謂所依,「相續」即是心、心

所相續。或「身」者剎那,「相續」者即隨流。

「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者,此一身、一相續中,有十

八法種子,亦名種族,亦名為界。】

「論:此中種族是生本義。如是眼等,誰之生本?謂自種類,

同類因故。」

【釋曰:言「生本」者,謂生之所依。此十八種,是別別法生

之所依。

KR6v0008_W_003-0178a

問:此十八界攝一切法,離此之外,是何別法生之本耶?

以此義故,論發問云:「如是眼等,誰之生本」。異十八界,更有

別法,即言此是別法生本。離十八界更無別法,此是誰之生本?

論自答云:是「自種類,同類因故。」如前生眼根與現生眼根及未

生眼根為同類因,乃至法界,應知亦爾。雖離十八界更無別法,

然與自類而為生本。若如是者,此中攝義不盡,故論問云:】

「論:若爾,無為應不名界。」

【釋曰:無為之法,無前及後,非同類因,如何得為生本耶?

既非生本,亦應不得名之為界。今既不許如此之義,故論更以異

義釋云:】

「論:心、心所法生之本故。」

【釋曰:諸無為法,與心、心所為所緣緣及增上緣,此名生本。

故約此釋,攝義周盡。此中雖即攝義周盡,此復有過。以此處、

界,義應相濫,俱心、心所生本義故。為避此過,復轉釋云:】

「論:有說界聲表種類義,謂十八法,種類自性,各別不同,

名十八界。」

【釋曰:此中餘師轉復異釋,十八界義,如金銀等展轉相望,

體類不同,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相望,體類不同,故名種

族。類是體義。此十八界各各自體,互相差別,不成雜亂,故

說「界聲」為「種族義」。

KR6v0008_W_003-0179a

若爾,意界望於六識無別體類,應非別界。此難不然,所依、

能依,體類別故。有說:安立時分異故。復有說者,六是意先,

意非六先,故甚有異。雖諸界體並通三世,然就位別,故立異名,

由此故言六先意後。未來意、六,時位未分,如何可言六先意

後?】

「論:若言聚義是蘊義者,蘊應假有,多實積集共所成故,如

聚,如我。」

【釋曰:何因有此問耶?以毗婆沙師處、界實有,許蘊亦然;

以而聚義說是蘊故,多法積集以成於聚。於此聚中,無其實體,

故起斯問。如多穀麥積集一處,名之為聚。聚是假立,無其實事,

穀麥分散,何有聚體?如是色等五蘊積聚,假說我名。色等分離,

我亦非有。如經頌云:「如即攬眾分,假想立為車;世俗立有情,

應知攬諸蘊。」如是過去及未來等多實積集,假立蘊名。】

「論:此難不然。一實極微亦名蘊故。若爾,不應言聚義是蘊

義,非一實物有聚義故。」

【釋曰:婆沙師云:理不如是。一一極微皆有蘊義。

經部云:若如是者,蘊中不應說其聚義,一一極微不名聚故。

阿闍梨眾賢云:此難不然,於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即義,

義是實物名之差別,聚非實故。或一極微三世等攝,以慧分

KR6v0008_W_003-0180a

析,略為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成。餘法亦然。故蘊非假。

尊者於此雖作是說,然違契經。以經說云:「諸所有色,若過

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粗若細,若劣若勝,若遠

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由此聚義,蘊義得成。」故

知世尊說彼多法略為一聚,方名為蘊。今既說言一一極微得為蘊

者,與經相違。

阿闍梨聖奴作如是說:一一極微各互對,得名為聚;一一各

別不互待,不名為聚。若相待者,一一皆得名之為聚。若異此者,

如何可以無常、苦、空、非我行相,而得證知及能除斷?又,何

能為施設我因?若非實事之所成者,如何得有如是差別能為我因,

乃至應知及應斷等?以處為界,實事是有,故有如是差別。理極

蘊亦如是,實事有故,由斯亦有如是差別。

此亦非理。若如是者,即瓶、衣等悉應是實。以此等中,一

一實事,極微相待共所成故。復有餘過,謂隨有幾所攝色等,應

合亦有多蘊。若如是說,如經所言「若過去、若未來」乃至「若

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聚」。如是經義,故應不

成。

聖奴又云:無如是過。蘊亦不應如是成多,以要多事相對待

時得名蘊故。猶如言多,非即一法名之為多,以有多法方名為多。

多亦即是此中法等。

此亦不然,法喻不齊。以喻中云眾法為多,非一為多。前所

說云一一極微相待之時得名為聚,故知所說法喻不齊。若彼復言

KR6v0008_W_003-0181a

「如過去等,如是略為一聚名為蘊」者,應知此蘊決定是假,如豆

蘊等。若謂「既非實事所成,如何得以苦、空、非我等行相應知

及應斷」者,聽說此義,世尊今觀無常、苦、空、非我相中,豈

要有其實事?亦但是假。如世尊說:一切有情皆為無。如有頌云:

「 始自入胎及出胎,

 復從嬰孩至老死,

 歷茲十位極迅速,

 往而不返如駛流。」

無有實事,名為有情。世尊約現所化有情,隨機說蘊亦為無

常等,有何違?又彼所言蘊「若非以實事所成」,「如何得為施設

我因」者,現見假法,還與假法而得為因。如世指樹以為林因,

指一士夫為軍因等故。聖奴師有眾多說,皆不應理。例破皆爾,

此不更說。】

「論:有說能荷果重擔義是蘊義。由此世間說肩名蘊,

物所聚故。」

【釋曰:「果」者,即是所擔之物。「果」即是「重擔」,持業釋

也。五蘊荷負此「果重擔」,猶如身份擔荷重擔,世間人等呼之為

蘊。「果重擔」者,眼等六處,與總五蘊為「果重擔」。如經說云:

「名色緣六處」。言「名色」者,即是五蘊,應知六處是名色之

「果重擔」也。此即六處,名總五蘊之「果重擔」。或約二蘊釋其

重擔。如經說云:「六處緣觸」。此即觸與色、識二蘊為「果重

擔」。此六處中,眼、耳、鼻、舌及身五處,名為色蘊,意為

識蘊。或約一蘊釋於重擔。如經云:「受緣愛」。愛即是受蘊之

「重擔」。或一蘊與一蘊為重擔。如經云:「行緣識」。識與行蘊為

「重擔」也。或五蘊與一蘊為重擔。如經云:「識緣名色」。名色與

KR6v0008_W_003-0182a

識蘊為「重擔」。餘法亦應如是分別。若約分位緣起而論,位位之

中,皆有五蘊,五蘊與五蘊為「重擔」。若如是釋,即一一事皆得

為蘊,若聚一處,是即一一各有力用,能荷重擔。】

「論:或有說者,可分段義是蘊義。故世有言:汝三蘊還,我

當與汝。」

【釋曰:此中釋蘊為可分段義。言「三蘊」者,蘊是分義。猶

如世間可與之物,有其三種,謂飲食、衣服、房舍臥具。故世有

言:如是三分,我當與汝。雖即大種及所造色、心、心所等同時

俱生,然可以智慧分析為分段故,諸有為法有三段,謂過去、未

來、現在。一一世中有五分段,謂色乃至識。如是釋者,是則

五蘊有其實事,非假立也。

此前二釋,論主不許,故後說之。】

「論:此釋越經,經說聚義是蘊義故。如契經言:諸所有

色,若過去等,廣說如前。」

【釋曰:皆不應理。世尊經中若不說言聚義是蘊,即前二說其

理可然。今既世尊親說聚義,故前二說違越契經,義為不可。

阿闍梨眾賢云:經主決判此義釋越經,今謂不然,不違理故。

處、界二義,豈不越經,而於其中攝取為正。復有何理,唯蘊義

中固求經證;於處、界中唯依理釋,絕不求經!觀此義言,似專

朋黨。故應如彼,據理無違。

非並用執,此中有理。世尊經中雖說處、界,然無處云以何

KR6v0008_W_003-0183a

義故,此名為處;以何義故,名之為界。是以諸師隨意解釋,故

無違越。於蘊義中,世尊親說聚為蘊義。今者越經別為異釋,固

違聖說,理定不然。】

「論:若謂此經顯過去等一一色等各別名蘊,是故一切過去色

等一一實物各各名蘊。」

【釋曰:毗婆沙師若更釋云:雖即世尊此經中說聚義為蘊,然

經意云過去色等一一各別皆得為蘊,不言總聚身名蘊者。】

「論:此執非理,故彼經言: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蘊故。是

故如聚,蘊定假有。」

【釋曰:此即經部對婆沙師。不應謬取此經意,云「過去色等

一一各別皆得為蘊」。若如是者,經不應言「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

名為蘊」。經說既爾,故汝所說定為非理。是故所說聚義為假,如

是蘊義亦定假有。】

「論:若爾,應許諸有色處亦是假有,眼等極微,要多積

聚,成生門故。」

【釋曰:毗婆沙師復以處義難經部說:若言聚蘊定假有者,即

十處色亦應是假。眼等極微,要積聚身可得成生門義故;五識依

緣皆積聚故。由斯,如是眼等、色等多微積聚,方為所依及所緣

故,亦應是假。】

「論:此難非理。多積聚中,一一極微有因用故。若不爾者,

根、境相助共生識等,應非別處,是則應無十二處別。」

【釋曰:此經部師對婆沙師。若言多微積聚成生門者,理定不

然。多積聚中,一一極微各為因用。既一一微各得為因,如何說

言多微積聚方成依緣?

若毗婆沙師言此理不然,此一一微非能為因,須相待故方成

KR6v0008_W_003-0184a

因用者,此亦不然。若言諸微以相待故,是即應知多微積聚故。

然為因用,以積聚故,方得為處。此處亦應定是假有。

若一一微得為處者,不應相待,非如色處。此非色處獨能為

因不相待故者,此亦不然。若一一微不為因者,是即根、境不應

獨能為其別處。根、境相助方生愚,為遮此計,所以分色為之十

界,心為七界,令其了知色、心各異,立界亦別。既知各別,彼

見自除,故為說界。】

論:然毗婆沙作如是說:對法諸師若觀假蘊,彼說極微一界、

一處、一蘊少分。若不觀者,彼說極微即是一界、一處、一蘊。

此應於分,假謂有分。如燒少衣,亦說燒衣。何故世尊於所知境,

由蘊等門作三種說?

頌曰:

「 愚根樂三故,

 說蘊處界三。」

論曰: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為說蘊等三門。傳說有情愚

有三種,或愚心所,總執為我;或唯愚色;或愚色心。根亦有三,

謂利、中、鈍。樂亦三種,謂樂略、中及廣文故。如其次第,世

尊為說蘊、處、界三。

【釋曰:愚心所者,是上品愚,愚於微細相似事故;愚於

色者,是中品愚,愚於粗著相似事故;色心俱愚者,是下品

愚,愚於粗細相似不相似法故。為欲除遣此三愚故,說蘊等三。

說此三故,除於身見。於總聚中起於身見,今知各異,此見即除。

KR6v0008_W_003-0185a

約此身見所起諸惑,亦皆除遣。是以世尊說蘊等三。

根亦三者,婆沙師云:約信等根,有利、中、鈍。若為鈍根、

中根說蘊,此不能達處、界之義。若鈍根者,雖聞蘊、處,然不

能達十八界義。由此根異,故說三科。此等不然。若如是者,約

彼利根,即是處、界便應無用;若約中根,蘊、界無用;若約鈍

根,蘊、處無用。言先說蘊時,中、鈍不了,故復說處;以雖說

處,鈍根不了,故復說界。若如是者,但應說界,三根俱達,更

何用說蘊、處二耶?是故定應為利說蘊,為中現處,為鈍說界。

以廣、中、略,稱其根宜,是能普利一切,三科俱為有用。

樂亦三者,為宿習故,樂略、中、廣,是世尊隨其樂欲說此

三種。若不稱機為異說者,此即卻為不信之因。唯樂奢摩他者,

樂聞其略;樂奢摩他及毗鉢舍那者,樂聞其中;唯樂毗鉢舍那者,

樂聞其廣。故現此三。現此三者,為顯擇法。故論云:擇法不生,

惑無由滅等。】

「論:何緣世尊,說餘心所,總置行蘊,別分受、想,為二蘊

耶?」

【釋曰:何故有此問耶?為前說云:愚於心所總執為我,為此

世尊分別心所為受、想、行蘊。若欲為遣心所愚故,分別心所立

三蘊者,即應一一委細分別,何故唯分受、想二種,立為二蘊,

餘心所等,共為行蘊?欲知其因,故有斯問。】

論:頌曰:

「 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於諸心所法,

 受想別為蘊。」

論曰:諍根有二,謂著諸欲及著諸見。此二,受、想如其次第

KR6v0008_W_003-0186a

為最勝因。味受力故,貪著諸欲;倒想力故,貪著諸見。

【釋曰:「諸欲」者,欲謂貪求。求五妙境也。於五境中,愛味受

著。「著諸見」者,見略有五,謂身見等。若廣,即分六十二種。於此

見中,以倒想故,貪染執著。為著此欲及著見故,即有諍興。諍何以

興?謂由受、想為其因也。生諍之因為唯此二,為更有餘?雖更有

因,非為最勝。故論說云:「此二,受、想如其次第為最勝因。」此二何

以為最勝?論就釋云:「味受力故,貪著諸欲;倒想力故,貪著諸見。」

以貪著故,即為諍因。貪著欲諍,多約在家;貪著見諍,多約出家。

何以得知貪著欲諍多約在家?以契經云:為由染著貪欲因故,俗與

俗諍,乃至廣說。何以得知貪著見諍多約出家?以聖教中諸出家

者,非法法想,法非法想,各執異見,互相為諍。出家外道,無我我

想,乃至戒禁取等見中起諸倒想,互興於諍。言「味受」者,謂樂受唯

於受,故云「味受」。受即味故,持業釋也。以何味受?謂以貪。

貪染之受,依主釋也。或受中有味,味謂貪欲,即第七轉所依聲攝。

依受有味,緣受起愛,愛彼資受之境,於彼境中貪著。諸資受境者,

即五境也。

問:若言因想有諸見者,如見諦者,雖有其想,然無諸見,如何得

言想為見因?

答:因倒想故,即起諸見。若無倒想,諸見即無。此見諦者雖有

其想,然非顛倒,不為見因,故無諸見。此不應執。顛倒知之,無明

與見而為其因。以此無明無知為性,行相隱覆;見是慧性,行相明

利。故彼無明不為見因,與此無明相應倒想,能為見因。應知境中,

不如理知,顛倒執故,故起諸見。如有頌云:

KR6v0008_W_003-0187a

「 如魚處泥中,

 躍水令渾濁;

 無明中倒想,

 污慧亦復然。」

以此知由倒想故,貪著諸見,無明中想與見為因。】

「論:又生死法,以受及想為最勝因,由耽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輪

迴。由此二因及後當說次第因故,應知別立受、想為蘊。其次第

因,鄰次當辯。」

【釋曰:此受與想,非唯諍因,亦是生死之最勝因。何以為生死之

勝因?論自說云「由耽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輪迴。」「耽著受」者,愛

行有情;「起倒想」者,見行有情。言「耽著」,是堅執義。「倒」者四

倒。生相續時,由四倒想,受生有而六。頌云:

「 「倒心趣欲境,

 濕化染多受。」」

此中約義,現是生死因之因故。貪著及倒想是生死因,受、想是

生死因之因。以受、想故,為彼貪著,及以顛倒。由貪著、倒故,受生

死中。

非唯約諍根因及生死二義,別立受、想為蘊,亦可約後蘊次第

中,粗、染、器及界等四義,別立受、想,以為二蘊。粗等四因,次下

當釋。】

「論:何故無為說在處、界,非蘊攝耶?」

【釋曰:何因作此問耶?世尊說法,非無因緣;法相攝屬,皆有由

致。未知何因此無為法蘊所不攝,欲顯其因,故有斯問。】

論:頌曰:

「 蘊不攝無為,

 義不相應故。」

論曰:三無為法,不可說在色等蘊中,與色等義不相應故。謂體

KR6v0008_W_003-0188a

非色乃至非識。亦不可說為第六蘊,彼與蘊義不相應故。聚義是

蘊,如前具說。謂無為法,非如色等有過去等品類差別,可略

一聚,名無為蘊。

【釋曰:若說無為蘊,所攝者應有二義:或應說在五蘊之中,或可

更應立第六蘊。若說無為在五蘊中,義為不可。立第六蘊,理復不

然。何以不許攝在蘊中?此非是色,亦不是識,於何處攝?色是變

壞,無為不爾;廣說乃至識能了別,此無是用。故俱不攝。如何不許

為第六蘊?蘊是聚義,無為不爾,故不可立為第六蘊。如論釋云:

「謂無為法,非如色等有過去等品類差別,可略一聚,名無為蘊。」

問:無為若非實有體性,不為蘊者,其理可然。既言是有,如何

不許眾多積聚成無為蘊?如彼色等,有過去等品類差別,可略一聚,

說為色蘊。無為亦爾,何妨有多,即積聚無為,為無為蘊?

答:聚有二義:一者,各在異處,收攝積集令在一處,名之為聚。

二者,三世之法,可以智慧略為一世,名之為聚。其無為法無此

二義,如何名聚?故不可立為第六蘊。】

「論:又言「取蘊」,為顯染依;染、淨二依,「蘊」言所顯。無為於

此,二義都無,義不相應,故不立蘊。」

【釋曰:蘊有二義:一者染依,謂是「取蘊」;二染淨依,謂即是

「蘊」。無為都無此二種義。一、非染依,染依是有漏,無為非漏,

故不為依。二、亦不與染、淨為依:以不隨增諸煩惱故,不為染依;非

道諦故,不為淨依。不可立為無為蘊。】

「論:有說如瓶破非瓶,如是蘊息應非蘊。」

KR6v0008_W_003-0189a

【釋曰:如說「瓶」破不復名「瓶」,如何蘊息復名為蘊?且如擇滅、

非擇滅,是滅蘊之滅,如何復得名之為蘊?唯獨虛空,又不應成無為

蘊也。論主不許此師所說,故次論云:】

「論:彼於處、界,例應成失。」

【釋曰:此若依蘊作如是,其義可然,於處、界中,復如何說?以言

蘊息不復為蘊,如是處、界息,二應非處、界,喻並如前。處及以界,

既與蘊同,無為即應三科不攝。

有二師云:無如是失。且如蘊滅,蘊所攝者悉皆滅盡。如是處、

界雖則息滅,此所攝者非滅盡,故不為例。

復有餘說:此之「息」言,非顯斷空,非擇滅體非是斷故。此言意

顯:若於是處,蘊相都無,名為蘊息。三無為上,聚義都無,可名蘊

息,非門、族義於彼亦無,故不應例。此釋與頌,義善相符。】

「論:如是已說諸蘊廢立,當說次第。」

【釋曰:上釋聚是蘊,蘊不攝無為,故云「廢立」。是則立蘊別於

處、界。「當說次第」者,世尊起教,道慧為先,依何說蘊如是次第?】

論:頌曰:

「 隨粗染器等,

 界別次第立。」

論曰:色有對故,諸蘊中粗。無色中粗,唯受行相,故世說我、手

等痛言;待二想粗,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行粗過識,貪、瞋等行易了知

故;識最為細,總取境相難分別故。由此隨粗立蘊次第。

【釋曰:五蘊之中,色最為粗。何者為粗?有見有對,故名為

粗。有說得與五識為依,六識所緣,故名為粗。「無色中粗,唯受行

相。」非形段法應以相顯,故云粗也。如何「相顯」?如論自云「故世

KR6v0008_W_003-0190a

說我、手等痛言」。「待二想粗」者,待故行、識,想即為粗,想

之作用易可知故。如論釋云「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行粗過識」者,

行方於識,行相易知,故云粗也。如論釋云「貪、瞋等行易了知

故」。有餘說云:行之造作相易可知,思願言「願我富樂福壽」等故,

是以言粗。「識最是細」者,望前諸法,識極微細。論自釋云「總取境

相難分別故」。「由此隨粗立蘊次第」者,隨所化機易了知故,如是隨

粗立蘊次第。粗易知,故先說;細難了,故後陳。】

「論: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女於色更相愛樂,此由耽著樂受味

故。耽受復因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煩惱故,如是煩惱依識而

生。此及前三皆染污識,由此隨染立蘊次第。」

【釋曰:如何隨染立蘊次第?色為染因,故先立蘊。以男女等,於

顯形色、聲、香、味、觸互相貪染。故論釋云「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

女於色更相愛樂。」如經說云:無有一色互相染著如男女者,乃至觸

等應知亦爾。廣說如經。何因於色更相染著?此由受故,有斯耽

著。耽著者何?貪味樂受。受相應愛,貪不離欲,故云「耽著」。論

自釋云:「此由耽著樂受味故」。有餘說云:已得之受於中貪著,未得

之受周遍追求,故云「耽著」。故云受蘊次於色蘊。以於受如是耽

著,此由倒想。倒想者何?謂苦為樂故倒想。此耽著者,唯是樂受,

必不耽苦。既於樂受生於樂相,有何顛倒?答云:此之樂受,若約行

苦、壞苦觀之,亦得為苦。今者決定生於樂想,故名顛倒。何以為瞋

起茲倒想?此由煩惱迷於無常、苦及不淨、非我理故,起於倒想。此

諸煩惱,行蘊所攝。如是煩惱依何而生?此依識生。此復能引,續

KR6v0008_W_003-0191a

生後識。此諸煩惱依識而生,復能染識。論自釋云:「此及前三皆染

污識」。「由此隨染立蘊次第」者,何處染?因何染?如何染?誰能

染?此染誰?依如是義,立蘊先後。】

「論:或色如器,受類飲食,想同助味,行似廚人,識喻食者,故隨

器等立蘊次等。」

【釋曰:色何喻器?為受依故。受何喻食?餐啖性故。有說此能

增益損滅有瞋身故,故受喻食。何以想同助味?以取可意、不可

意相助於受故。以此助故,受相明了;由倒想故,於受生貪,是以想

同助味。有說由取怨、親、處中等相助生受故,想同助味。行何以

喻廚人?能造作故。由思、貪等業煩惱力,愛、非愛等異熟生故。

識何以喻食者?能取境故。有一說云:執有我故,故喻食者。復有

說云:有情本中為主勝故,識為上首,受等生故,故識喻食者。

論自結云:「故隨器等立蘊次第」。】

「論:或隨界別立蘊次第。謂欲界中有諸妙欲,色相顯了;色界靜

KR6v0008_W_003-0192a

慮有勝喜等,受相顯了;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相顯了;第一有中思

最為勝,行相顯了。此即識住,識住其中。顯似世間田種次第,

是故諸蘊次第如是。」

【釋曰:「謂欲界中有諸五妙欲,色相顯了」者,以欲界中色最為

勝,諸根境色皆具有故。

「色界靜慮有勝喜等,受相顯了」者,受差別,靜慮差別。初、二

靜慮中,約修得定,俱有喜受故;二靜慮次,有樂及捨二受。約生得

定,如論頌云:「生靜慮從初,有喜樂捨受,及喜捨樂捨,唯捨受如

次。」有餘說云:色界受勝,於生死中,諸勝妙受,具可得故。由是

等故,色界受勝。

「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相顯了」者,彼地取相最分明故,故云

「想相顯了」。此無色中同是捨受,不可分別,受非勝。有說餘靜慮

中各攝受支,三無色無,唯取空等,以此即是想之作用。

KR6v0008_W_003-0193a

「第一有中思最為勝,行相顯了」者,彼中即是思之大果,

思於行蘊最為殊勝。何蘊中何者最勝,即名「顯了」。故云「思最為

勝,行相顯了」。所以依此立為行蘊。

「此即識住」者,識住有四:一、色近行,謂即欲界;二、受近行,謂

即色界;三、想近行,下三無色;四、思近行,謂第一有。此之

四蘊是識所住,故論云「識住其中」。「識住其中」者,以貪愛故,故住

其中。

「顯似世間田種次第」,先有其田,後方下種,四蘊如田,識猶種

子,是世尊先說四蘊,後說於識。故論云「是故諸蘊次第如是」。】

「論:由此五蘊無增減過。即由如是諸次第因,離行別立受、想二

蘊,謂受與想,於諸行中,相粗生染,類食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

蘊。」

【釋曰:「由此五蘊無增減過」者,以粗等四立蘊次第,故蘊唯五,

無減無增。「即由如是諸次第因,離行別立受、想二蘊,謂受與

想,於諸行中,相粗生染,類食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蘊」者,諸

心所中,受想最粗,及為染因,以喻餘食,及為助味,二界強勝,故離

KR6v0008_W_003-0194a

行蘊別立二蘊。】

「論:處、界門中,應先辯說六根次第,由斯境、識次第可知。」

【釋曰:且此六根有二因勝:一者與識為依,二者能取境界。故隨

所依,立能依識;隨能取法,立所取境。故言「先辯說六根次第」。依

此六根,餘境、識等次第可知。】

論:頌曰:

「 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

 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

論曰:於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現境,是故先說。意境不定,三

世、無為,或唯取一,或二三四。

【釋曰:六根之中應先說意,以一切法,意為先故。何以置此

先說餘根?意根之前說餘五者,以此五根唯取現境。現世近故,所

以先說;過、未遠故,所以後說。現在之法,實有處所,作用分明,緣

如是定,故先說。意境不定,為緣現境,如緣地心;有緣過去,如宿住

事;或緣未來,如欲願知;或緣三世,如觀諸行皆是無常;或不勝世,

如緣滅知;或緣三世及以非世,如一切法皆無我觀。以緣如是境不

定故,意根後說。】

「論:所言「四境唯所造」者,前流至此,五中前四,境唯所造,

是故先說。身境不定,或取大種,或取造色,或二俱取。」

【釋曰:五根之中應先說身,以最大故,餘根依此少分立故。何以

後說,先說餘根?身根之前說餘四者,此四之境唯是所造,定故先

說。身根不定,或取大種,或取所造,或二俱取,所以後說。】

「論:餘謂前四,如其所應,用遠速明,是故先說。謂眼、耳根取遠

KR6v0008_W_003-0195a

境故,在二先說。二中眼用遠故先說,遠見山河不聞聲故。又眼用

速,先遠見人撞擊鐘鼓,後聞聲故。

論:鼻、舌兩根用俱非遠,先說鼻者,由速明故。如對香美諸飲

食時,鼻先嗅香,舌後嘗味。」

【釋曰:四根之中應先說舌,以此根依,能起言說及生聞慧,作用

大故。又復對於眼、耳二根,理應先說鼻、舌等二。以此二根能取段

食香、味等境資養身故,眼、耳二根無如是能。功能多者,何故後

說,功用少者,越此先論?眼、耳、鼻三,取境遠速,所以先說。舌根

不爾,所以後說。眼、耳二根,能取遠境,故此說在鼻、舌二前。就

眼、耳中,眼復逾遠,是以先耳。何以得知能取遠境?「遠見山河不

聞聲故。又眼用遠速,先遠見人撞擊鍾鼓,後聞聲故。」是以眼根,說

先於耳。又眼、耳二取遠速境,故先說在鼻、舌二前。「鼻、舌兩根用

俱非遠,先說鼻者,由速明故。」鼻、舌二中先說鼻者,以鼻取境速明

於舌。論自釋云:「如對香美諸飲食時,鼻先嗅香,舌後嘗味。」舌望

身根,舌先知味,身後覺觸。次第如是。此中迸說四之次第,謂彌

速逾遠。如舌望身,舌取境速;鼻望於舌,鼻復彌速;耳望鼻、舌,

耳取境遠;眼望於耳,眼復逾遠。

問:如何得知鼻根取境速於舌根?

答:如前已說,「如對香美諸飲食時,鼻先嗅香,舌後嘗味」,以是

故知,鼻根取境速於舌根。

問:若如是者,鼻根應能離中知境,以境未至即能知故。

答:鼻根唯取合中知境,如對香美諸飲食時,風吹香氣觸於鼻

根,雖不能知食中之味,然先能取食中之香:食未至舌,鼻根先已取

其香氣。不是食,是食之氣,食之類也。或此食氣是食極微。吸氣

KR6v0008_W_003-0196a

觸鼻,即先知也。】

「論:或於身中,隨所依處上下差別,說根次第。謂眼所依最居

其上,次耳、鼻、舌,身多居下,意無方處,有即依止諸根生者,故最後

說。」

【釋曰:眼、耳、鼻根,理實齊等,猶如花鬘,然由依處上下差別,說

根次第。意根亦得言依五根,以五識身依五根生,意識復依無間已

滅五識生故,由斯故「有即云依止諸根生者」。六識非色,無有方

處,所以後說。

有餘頌云:前五用先起,五用初二遠,三用初二明,或隨處次第。

於六根中,眼等前五,於色等境先起功用,意後方生,是故先說。如

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先識,意識隨識。為自識依及取自境,應知

俱是眼等功用。於五根中,初二用遠,境不合故,所以先說。二中眼

用復遠於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說。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

舌次,身後。如鼻於香能取微細,舌於甘苦則不如是;如舌於味能取

微細,身於冷暖則不如是。彼說不然。

若色等識,五識先受,意識後知,云何夢中能取色等?有餘師

說:夢中憶念先所受境,若不爾者,諸生盲人於其夢中亦應取色。

此亦不爾。夢中非唯能憶念彼曾所受境,如覺寤時,取彼彼境夢中

所見,覺已,為必定分明憶念,如於覺位所見之事。覺位所見,後能

憶念,如是應知,夢中所見後亦能憶。或有覺時未曾見事,於夢中

KR6v0008_W_003-0197a

見,如何說言:若是覺時所見之境,爾乃方於夢中得見?若言此是前

生所曾見之境者,即生盲人,應於夢中亦能見色,以於前生曾見色

故。故所說言「五識先受意後方知」者,理定不然。然對法言「色等

五境,五識先取,意識後知」者,約容有說,非盡如是。

問:夢中所見色等五境,為是實有,為非實有?

有說云:「此是實有。如定境色,清潔分明,無所障礙,如空界

色。夢所見境,亦復如是。」此說不然。如夢中所見象、馬山等,此

即不名清潔分明及無障礙,非如前說定中所見。毗婆沙師若言「夢

中所見山雖不清潔,有所障礙,然此實清潔分明,無有障礙,以夢覺

已無所有故」者,此即應是無所緣知,以於清潔彩色作不清潔等

見故。若更徵結,恐文繁雜,故今且止。】

「論:何緣十處皆色蘊攝,唯於一種立色處名?又十二處體皆是

法,唯於一種立法處名?」

【釋曰:論主何因有如是問?以前頌言:「此中根與境,許即十處

界」。此中五根、五境,十處同立色蘊,體皆色故。何因聖教唯於

一處目為色處,餘之九處更立別名?餘九既各異名之處,一何無別

號?又前頌云:「若離擇法定無餘」,明十二處體皆是法。既皆是

法,何唯於一立為法處,餘處即不然?欲尋本因,作斯問。】

KR6v0008_W_003-0198a

論:頌曰:

「 為差別最勝,

 攝多增上法,

 故一處名色,

 一名為法處。」

論曰:「為差別」者,為令了知境有境性種種差別,故於色蘊,就

差別相建立十處,不總為一。若無眼等差別想名而體是色,

立名色處。此為眼等名所簡別,雖標總稱而即別名。

【釋曰:雖十色處體皆是色,又十二處體皆是法,此若但以一名呼

之,即此十處及十二處如何分別?今為差別此等義故,所以立一以

為色處,一為法處,此所餘者各立別名。十色處中,餘之九處各為別

名,此之一處雖無別名,還能異彼餘之九種。如十人中九有別名,

一無異號但呼為人,雖無別名亦簡餘九。十二處中法處無名,例

亦同此。餘義如論,文易可知。】

「論:又諸色中,色處最勝,故立通名。由有對故,手等觸時

即便變壞;及有見故,可示在此、在彼差別。又諸世間唯於此處

同說為色,非於眼等。」

【釋曰:又復應知,十色處中色處最勝。如何最勝?有三義勝:

一由有對,手等觸時即便變壞;二由有見,可指示在此、彼差別;

三由世間唯於此處同說為色,非於眼等。以此三種最勝義故,立

色通名。又諸世間,唯指此處名之為色。諸大論師,亦隨世間,

非於聲等立色名故。諸佛如來,亦隨世間,說此為色。】

「論:又為差別立一法處,非於一切,如色應知。又於此中,

KR6v0008_W_003-0199a

攝受、想等眾多法故,應立通名。又增上法,所謂涅槃,此中

攝故,獨名為法。」

【釋曰:法處差別,其義如前釋色處說。此之法處最勝義者,

有二因緣。一者,此中攝受、想等眾多法故。又於此中攝品類法

名諸法,如七覺支攝於擇法。餘義類中更有眾多帶法名者,且

如擇法、覺支法、智法、隨念法、證淨法、念住法、無礙

法、實法歸。此等法名有無量種,一切攝在此法處中。故立通名,

獨為法處。二者,最增上法,所謂涅槃,此中攝故,特名為

法。以斯二義,獨得此名。】

「論:有餘師說:色處中有二十種色最粗顯故,肉、天、聖慧

三眼境故,獨立色名。法處中有諸法名故,諸法智故,獨立法

名。」

【釋曰:十色處中,唯除色處,餘諸處中無如是等眾多品類諸

色差別,以品類多,故說為粗,立為色處,非餘處也。「肉、天、

聖慧三眼境」者,肉眼如人,天眼謂天。聖慧眼者,謂即諸聖以

無漏智緣一切法。肉、天二眼一向緣色,色處為境。肉眼唯緣

前所對境。天普緣四方、上下、障內、障外。肉眼緣粗,天眼緣

KR6v0008_W_003-0200a

細,無漏慧眼,以此色處及餘諸法,以無常等行相緣之。是故色

處為三眼境。除此更無餘有色處,能為如是三眼之境,故唯此一,

得色處名。

「法處中有諸法名」等,獨立法名,義如前說。如上說言「色

有見故,可指示在此、彼差別」者,為言「在此」者,謂是近處;

言「在彼」者,謂即遠處。或「在此」者,在自依處;言「在彼」

者,在他依處。眼等五根以比量知,不可指示彼、此差別。香、

味、觸三,合中知故,根境觸對方乃可知,亦不可示彼、此差別。

雖即聲處唯可指示在某等方,不可指示言在某處。故唯色處為可

指示,非餘處也。言「一切法中涅槃最勝」者,有三因緣:一者

為是勝義善故,二者常故,三滅苦火及苦因故。以三因故,於一

切法最勝最上。最勝上法,法處攝故,故此法處十二處中獨標為

勝,得「法處」名。】

「論:諸契經中,有餘種種蘊及處、界名想可得,為即此攝,

為離此耶?」

【釋曰:何因有此問?起以契經中處處別說蘊及處、界,其類

甚多,未知為此蘊等中攝,為復如何?若非此攝,如前說云:「此

中蘊攝一切有為,取蘊唯攝一切有漏,處、界能攝一切法盡。」即

與前說義理相遠。若此攝者,攝在何所?又此不攝,謂契經中諸

蘊、處、界有何過失?即有諸佛所說一切語名之中不達體性愚迷

過失。是以此中必定須說。將尋此因,故有斯問。】

論:彼皆此攝,如應當知。且辯攝餘諸蘊名想。

頌曰:

「 牟尼說法蘊,

 數有八十千,

KR6v0008_W_003-0201a

 彼體語或名,

 此色行蘊攝。」

論曰:諸說佛教語為體者,彼說法蘊皆色蘊攝。諸說佛教名

為體者,彼說法蘊皆行蘊攝。

【釋曰:經部諸師,皆說佛教以語為體。語語是音聲,語聲為

體,故色蘊攝。毗婆沙師,說佛言教以名為體。此名等是不相應

法,故行蘊攝。對法諸師,雙以語、名為佛教體。彼論說云:佛

教云何?答:謂佛語言、許論、唱詞、語路、語音、語業、語表

是佛教。佛教當言善耶?無記耶?答:或善或無記。云何善?謂

佛善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云何無記?謂佛無記心所發語言,

乃至語表。以此等義,故知佛教以語為體。又彼論云:佛教名何

法?答:名身、句身、文身,次第行列,安佈連合。以此義知,

佛教以名為體。此雖但言以名為體,理實兼以句、文為體。名者

何義?以此詮實義及世俗有體,故稱曰名。如「色」與「瓶」,

「無常」名及「人」,「色」及「無常」是實義有,「瓶」之與「人」

是世俗有。其句者何?謂顯所說義理周圓,故名為句。謂於何法,

了知作用,時有差別。如言「提婆達多將黑牛來構乳」等。其文

者何?謂即是字,如言「阿」等。

問:語、教異名,教容是語。名、教別體,教何是名?

答:要由有名,乃說為教,是故佛教體即是名。所以者何?

詮義如實,故名佛教;名能詮義,故教是名。由是佛教定

KR6v0008_W_003-0202a

名為體,舉名為首,以攝句、文。如何得知牟尼法蘊有八十千?

由經說故,所以得知。如契經中阿難白佛:我聞世尊所說法蘊

八十千餘,我今受持。又餘經說有其八十千法蘊。】

「論:此諸法蘊,其量云何?」

【釋曰:雖知法蘊有八十千,然未能知一一法蘊量有幾何,是

以起問。】

論:頌曰:

「 有言諸法蘊,

 量如彼論說,

 或如蘊等言,

 如實行對治。」

論曰:有諸師言八萬法蘊一一量等《法蘊足論》。謂彼一一有

六千頌,如對法等法蘊足說。

【釋曰:一師云:如《法蘊足論》有六千頌,如是八萬法蘊一

一各別,亦六千頌。唯謂其一,餘皆謝滅。以欲令知有如是等眾

多法蘊,故亦於此立法蘊名。】

「論:或說法蘊、隨蘊等言,一一差別數有八萬。謂蘊、處、

界、緣起、諦、食、靜慮、無量、無色、解脫、勝處、遍處、覺

品、神通、無諍、願智、無礙解等。一一教門,名一法蘊。」

【釋曰:佛所說法,如說五蘊從始至終,舉此一段,名一法

KR6v0008_W_003-0203a

蘊。如是處、界,廣說乃至無礙解等,及謂善、不善十業道,

四攝等無量法門,一一教門,名一法蘊,共有八萬。】

「論:如實說者,所化有情有貪、瞋等八萬行別,為對治彼

八萬行故,世尊宣說八萬法蘊。」

【釋曰:「如實說者」,是決定說。以所化有情有貪、瞋、癡、

我慢、身見及尋、思等八萬行別,為對治彼八萬行故,世尊宣說

八萬法蘊。謂說不淨、慈悲、緣起、無常、相空、持息念等諸對

治門。

有一說云:前說蘊等無量法門,一一教門為一法蘊,如是共

有八萬四千。今言以所化有情有八萬行別,為對治彼,世尊故說

不淨觀等八萬法門。此即順顯「隨蘊等」言。無蘊等言,不為對

治有情病行,唐捐而說。故知前後諸師所說但是異名,尋其

義言,理即無別。

言「八萬行別」者,一類有情唯是貪行,一類瞋行,一類癡

行,一類慢行,或有一類是其見行,或有一類是其疑行。或有一

類是貪、瞋行,如是廣說乃至二合論。或有貪、瞋、癡行,如是

三三合論。或有內貪而外瞋,或為內瞋而外貪,如是舉貪為內乃

至疑為外等,互為內外。或有上品貪下品瞋,或有上品瞋下品貪,

KR6v0008_W_003-0204a

如是六眠,歷上上乃至下下等九品,互為上中下差別,如是共成

八萬。】

「論:如彼所說八萬法蘊,皆此五中二蘊所攝。如是餘處諸蘊、

處、界,類亦應然。」

【釋曰:如此八萬法蘊,色、行二蘊所攝。諸餘經中諸蘊、處、

界,亦於此中蘊、處、界攝。如是蘊攝蘊,處攝處,界攝界。】

論:頌曰:

「 如是餘蘊等,

 各隨其所應,

 攝在前說中,

 應審觀自相。」

論曰:謂契經中諸蘊、處、界,隨應攝在前所說中,如此論

中所說蘊等,應審觀彼一一自相。且諸經中說餘五蘊,謂戒、定、

慧、解脫、解脫智見五蘊,彼中戒蘊,此色蘊攝;彼餘四

蘊,此行蘊攝。

【釋曰:諸經所說蘊、處、界等,今於此中如何相攝?如此論

中所說蘊、處、界體相,應審觀彼自相、自體,隨應攝之。戒等

五蘊中,戒蘊是身、語業性,故色蘊攝;餘之四蘊是心相應法,

於此五蘊中除受、想二,非此性故,於行蘊攝。解脫即是有為

解脫,非是無為。有為解脫,勝解為體。解脫智見是慧差別,

以慧數攝。】

「論:又諸經說十遍處等,前八遍處無貪性故,此法處攝。若

兼助伴,五蘊性故,即此意處、法處所攝。攝八勝處,應知亦爾。

KR6v0008_W_003-0205a

空、識遍處、空無邊處等四無色處,四蘊性故,即此意處、法

處所攝。」

【釋曰:十遍中除後空、識二種遍,餘八皆無貪為性。何者

為八?謂地、水、火、風、青、黃、赤、白。無貪善根,法處攝

故,此八遍處同無貪性,亦法處攝。此不孤起,必兼助伴,五蘊

性故,此即意處、法處所攝。五蘊如何與遍處等而為助伴?定隨

轉色,名為色蘊;與此相應受、想二法,為受、想蘊;與此無

貪相應受、想外,餘心所及得、相等,為其行蘊。同時心王以

為識蘊,此意處攝。餘之四蘊,法處所攝。

「攝八勝處,應知亦爾」者,「亦爾」之言,亦無貪性及有助

伴,五蘊為性,故亦意處、法處所攝,故言「亦爾」。

空、識二遍處及空無邊等四無色處,四蘊性故,即此意處、

法處所攝。以此決定無隨轉色,故四蘊性。】

「論:五解脫處慧為性故,此法處攝。若兼助伴,即此聲、

意、法處所攝。」

【釋曰:云何五?如經說云:一者聽聞法要;二者以大音聲讀

誦;三者為他廣說開示;四者獨處寂靜,思惟、籌量、觀察;

五者所有義趣,而能善取,隨一定相,於彼定相能善思惟,又善

了知,復善通達。且第一解脫者,經云:「具壽當知,若諸苾蒭、

苾蒭尼等,或有大師為說法要,或有隨一尊重有知同梵行者為說

KR6v0008_W_003-0206a

法要如如大師,或有隨一尊重有知同梵行者為說法要如是如是。

於彼法要能正了知若法若義,由正了知若法若義便發起欣,欣故

生喜,心喜故身輕安,身輕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如實

知見,如實知見故生厭,厭故能離,離故得解脫,是名第一解

脫處。是諸苾蒭、苾蒭尼等安住此處,念未住者能住正念,心

未定者能住正定,漏未盡者能盡諸漏,未得無上安隱涅槃者疾能

證得。

「復次,具壽!若諸苾蒭、苾蒭尼等雖無大師,或餘隨一尊重

有知同梵行者為說法要,而能以大音聲讀誦隨曾所聞究竟法要

如如,以大音聲讀誦隨曾所聞究竟法要如是如是。於彼法要能正

了知若法若義,由正了知若法若義便發起欣,欣故生喜,心喜故

身輕安,身輕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如實知見,如實知

見故生厭,厭故能離,離故得解脫,是名第二解脫處。是諸苾蒭、

苾蒭尼等安住此處,念未住者能住正念,心未定者能住正定,漏

未盡者能盡諸漏,未得無上安隱涅槃者疾能證得。

「復次,具壽!若諸苾蒭、苾蒭尼等雖無大師,或餘隨一尊重

有知同梵行者為說法要,亦不以大音聲讀誦隨曾所聞究竟法

要,而能為他廣說開示隨所聞究竟法要,而能為他廣說開示隨曾

所聞究竟法要如如,為他廣說開示隨曾所聞究竟法要如是如是,

乃至安隱涅槃疾能證得,是名第三解脫處。

「復次,具壽!乃至亦不為他廣說開示隨曾所聞究竟法要,而

能獨處寂靜,思惟、籌量、觀察隨曾所聞究竟法要所有義趣如是

KR6v0008_W_003-0207a

如是,乃至安隱涅槃疾能證得,是名第四解脫處。

「復次,具壽!乃至亦不獨處寂靜,思惟、籌量、觀察隨曾所

聞究竟法要所有義趣,而能善取隨一定相,於彼定相,能善思惟,

又善了知,復善通達如如,善取隨一定相,能善思惟,又善了知,

復善通達如是如是,乃至安隱涅槃疾能證得,是名第五解脫

處。」

此五即以名解脫處,以是生解脫之門,故名解脫處。解脫本

由智慧而得,故此五種皆慧為性。慧於法處所攝,故此五種亦

法處攝。若兼助伴,五蘊性故,即此聲、意、法處所攝。從他聞

法及心讀誦、為他廣說,此三一分,聲處所攝,以此等中皆有聲

故;此餘一分,及後二處全,意處、法處所攝。以後二中無有

一聲,故非聲處攝。以慧俱有心所、心王,是故意、法二處攝。】

「論:復有二處,謂無想有情天處,及非想非非想處。初處即

此十處所攝,無香、味故。後處即此意、法處攝,四蘊性故。」

【釋曰:又契經說此二處,一者有色有情,無想無異想,故名

「無想有情天處」。二者無色有情,超一切無所有處,入非想非非

想處具足住,如非想非非想天處。

「初處即十處所攝,無香、味」者,「初」即無想有情天處。

此中無香、味處故,餘十處攝。此中無心,如何於彼得有意處?

答:於生死二位有心故,得為意處,理亦無失。

KR6v0008_W_003-0208a

「後處即此意、法處攝,四蘊性故」者,「後」即非想非非想

天處。此中除色,餘四蘊性故,唯意、法二處所攝。上處攝訖。】

「論:又《多界經》說界差別有六十二,隨其所應,當知

皆此十八界攝。」

【釋曰:如何《多界經》說六十二界?如彼經說:具壽阿難陀

白佛言:世尊!如何知者得界善巧?佛告阿難陀:若諸知者於十

八界如實知見,謂眼界、色界、眼識界乃至意界、法界、意識界。

阿難陀!知人於此十八界中,應如實知見。復次,有六界應如實

知見,謂地界、水界、火界、風界、空界、識界。又有六界應如

實知見,謂欲界、恚界、害界、無慾界、無害界、無恚界。又有

六界應如實知見,謂苦界、樂界、憂界、喜界、捨界、無明界。

復次,有四界應如實知見,謂受界、想界、行界、識界。復次,

有三界應如實知見,謂欲界、色界、無色界。又有三界應如實知

見,謂色界、無色界、滅界。又有三界應如實知見,謂過去界、

現在界、未來界。又有三界應如實知見,謂劣界、處中界、妙界。

又有三界應如實知見,謂善界、不善界、無記界。又有三界應如

實知見,謂學界、無學界、非學非無學界。復次,有二界應如實

知見,謂有漏、無漏界。又有二界應如實知見,謂有為界、無為

界。此二界應如實知見。阿難陀!若諸知者如是於界得善巧。如

是從前六至後二,一一未皆應言「阿難陀者,如是於此界得善

巧」。今恐文廣,故略去之。

此六十二界如何相攝?今當敘之。十八界如前所說。地等界

六,六中前四,即此觸界所攝;空、識二界,次下論中自釋其

相。欲等六界,此法界攝。此欲界言,非是三界地獄、傍生、鬼、

KR6v0008_W_003-0209a

人及六欲天等二十處之欲界。若是三界之欲界者,即不應說恚、

害界,以此具有故。欲界者是欲貪。欲、恚、害,皆是心所,故

法界所攝。苦等六界亦是心所,故法界攝。受等四界中,前之

三界是心所故,亦法界攝。識界即此七心界攝。欲、色、無色三

界之中,欲界即此十八界攝;色界即此十四界攝,除香、味、鼻、

舌識四界;無色界此意界、法界、意識界攝。色、無色、滅三界

之中,前二如前所攝,滅界即此法界所攝。過去等三界,一一皆

此十八界攝。無間滅意雖準過去,此之種類通其三世。劣等三界,

但是欲、色、無色等三界之異名,攝如前說。善等三界中,善、

不善二,此色、聲、法及七心等十界所攝;無記界此通十八界攝。

有學等三界中,前二即此意界、法界、意識界三界所攝;非學非

無學界此通十八界所攝。有、無漏二界中,初界即此十八界攝;

後界即此意界、法界、意識界攝。有、無為二界中,前此通十八

界攝;後界此唯法界所攝。此上十八界為能攝,餘四十四界為所

攝,共為六十二界相攝意。】

「論:且彼經中所說六界,地、水、火、風四界已說。空、識

二界未說其相,為即虛空名為空界?為一切識名識界耶?」

【釋曰:論中何故作此問耶?如前論云:於餘所說蘊、界等,

應審觀自相,然後相攝,唯攝自性。今於地等六界之中,前之

四界如前已說,空、識二界未說其相。欲知其相,故有斯問。論

自答云:】

「論:不爾。」

【釋曰:此答:非即虛空,得為空界;非一切識,盡為識界。】

KR6v0008_W_003-0210a

「論:云何識?」

【釋曰:此徵:若不爾者,其義云何?】

論:頌曰:

「 空界謂竅隙,

 傳說是明闇,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論曰:諸有門窗及口鼻等內外竅隙,名為空界。如是竅隙,

云何應知?傳說竅隙即是明闇,非離明闇,竅隙可取,故說空界

明闇為體。應知此體不離晝夜,即此說鄰阿伽色。傳說阿伽謂積

集色,極能為礙,故名阿伽。此空界色,與彼相鄰,是故說名鄰

阿伽色。有說阿伽即空界色,此中無礙,故名阿伽。此空界

色餘礙相鄰,是故說名鄰阿伽色。

【釋曰:所言「空」者,非是虛空。何名「空界」?謂即竅隙。雖言

竅隙,然亦未知竅隙是何,故言「傳說是明闇」。「傳說」者,不樂

許之詞。以此皆極微,互不相觸,中間皆有竅隙。既皆如是,於中何

者名為空界,何者不名空界?以此故有「傳說」之言。若言明闇是空

界者,何用更說彼竅隙耶?對此,論云「竅隙即是明闇,非離明闇,竅

隙可取,故說空界明闇為體。應知此體不離晝夜」。以明是晝,闇即

是夜,此即空界。於何得知?謂竅隙可知。諸經論中有鄰阿伽色,

此即空界之異名。阿伽者,積集色。此何以名阿伽?阿者恒

義,伽者礙義。恒常礙故,故有此名。自礙、礙他,故名為礙。

空界唯為他礙,不能礙他,故與阿伽色別。此空界色鄰近阿

KR6v0008_W_003-0211a

伽,故名鄰阿伽色。是阿伽類,非即阿伽;是色界、色處、色蘊

性義。

《對法論》云:是明闇二色之差別,名空界色。

經部諸師云:虛空之外,無別空界;空無實事,空界亦爾。

毗婆沙諸師云:空界有其實事(宗),經說內外空界故(因),

如地等(喻)。以可分別為內外故,知有實事,如地界等。如經說

云:內空界者,所謂眼竅,乃至廣說;外空界者,所謂空中及

門窗等諸有竅隙,非無為法。可言內外,以此故知虛空與空界異。

無有之法,亦定不可言其內外,是以知有實事。

阿闍梨眾賢云:離虛空外,實有空界。故世尊言:虛空無色、

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籍光明,虛空顯了。此經意說:虛空

無為,雖無所作而有所依,謂容受一切光明。以果顯因,有實體

相。虛空無者,應無光明;既有光明,眼識所取,是色差別,

故有虛空。以能容受光明等故,實有虛空,理極成立。由此所說,

契經文句,顯二分明,各別實有。故知異空別有空界。又於色界

得離欲時,亦說斷此虛空界故。如世尊說:離色染時,心於五界,

解脫離染。唯餘識界不應說斷虛空無為,諸漏於中曾未轉故。

此理不然。經部諸師,不說光明與虛空別,亦不許光明為虛

空界。妄引契經,誠非此證。此中有隨一不成過。以自宗許光

明與虛空異,經部不許,故說此虛空無實事義。次下《根品》自

當廣釋。言斷虛空界者,義亦相違。經部亦不言煩惱於虛空中不

KR6v0008_W_003-0212a

轉,與煩惱轉故,是以說斷。若不爾者,是則世尊即應唯言斷四

大種。能造斷故,諸所造色亦應例斷,何用更言斷虛空界耶?以

所說言光明即是虛空界,以此是所造色故。所說虛空有內外

者,約根、境說。以身內虛空能持身根,身外虛空持外諸色,

約所持事,故分內外,非謂虛空有內外也。

阿闍梨眾賢復作是說:如契經說,實有六界成假士夫。又是

有為,假士依故,猶如地等;又是有漏,說此為緣入母胎故。

此亦非理。此有所依不成及不定過。此中宗尚未立,何更言因?

虛空尚無實體,於中更何言有有為、有漏?既所立無體,能立立

何?為如虛空界有漏,故是色耶?為如心所等有為、有漏,故非

色耶?傍論且止,應辯本論。】

「論:諸有漏識名為識界。云何不說諸無漏識為識界耶?由許

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如是諸界從續生心至命終心,恒持生

故。諸無漏法則不如是。彼六界中,前四即此觸界所攝,第五即

此色界所攝,第六即此七心界攝。彼經餘界,如其所應,皆

即此中十八界攝。」

【釋曰:非一切識盡為識界,唯有漏識得為識界。何以無漏識

不為識界?為此六界與生為依,緣六界有入胎等。如契經說:六

KR6v0008_W_003-0213a

界為緣入母胎故。如前五界,與生為依,皆是有漏,如是識界

與生為依,應亦有漏,除此等餘不續生故。云何為生?所為內處。

此是有漏,是故所依亦是有漏。以此論云:「如是諸界,從續生

心至命終心,恒持生故。」如是六界,是有情生生、養、長因差別

轉,是生所依。生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謂大種,生依止故;

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諸無漏法則不如是」,由有情生

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所依。地等前四,身之境故,此

觸界攝。第五空界,體是明闇,顯色性故,此色界攝。第六識界,

此七心界攝,謂五識全,二識少分。

上來釋體性及相攝訖】

論卷第二

「論:復次,於前所說十八界中,幾有見,幾無見?幾有對,

幾無對?幾善,幾不善,幾無記?」

KR6v0008_W_003-0214a

【釋曰:自下簡釋諸法品類,委細分別有見等性,故有斯問,

餘如論文。何以此中唯分別界品類差別,不分別蘊、處之品

類?約界分類,相貌易知,文句簡略,善。約蘊、處分別品類,

即文句煩廣,分別有漏等義理難見。是以唯約界分別,不約蘊、

處。】

論:頌曰:

「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論曰:十八界中,色界有見,以可示現此、彼差別,由此義准

說餘無見。

【釋曰:十八界中,一界有見,所謂色界。頌雖不說,以義準

知。除色界外,餘皆無見。

問:豈不於前釋名義中,已說有以最勝故,以可指示此彼差

別。已說之事,何須重釋?

答:前雖已約十色界義說為最勝,今約十八界中差別,令知唯

此一界是有見故,無重說過。

問:見是何義?

答:約婆沙宗,眼名為「見」。色是眼境,此見俱故,名為「有

見」。約經部宗,眼識名「見」。色是彼境,以可指示在此、在彼,眼

KR6v0008_W_003-0215a

識得生,名為「有見」。或色之差別可指示故,名之為「見」;色與差

別俱故,名之「有見」。有說此色有示現故,名為「有見」,可示在

此、在彼別故,如有所緣。

阿闍梨眾賢云:此色定與見俱,故名「有見」。由色與眼俱時

起故,如有伴侶。或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

彼,此亦爾故。不可說聲有谷響等應成有見,不俱生故。由說此

相,餘界無見,義準已成。】

「論:如是已說「有見」、「無見」。唯色蘊攝十界有對。對

是礙義。此復三種:障礙、境界、所緣異故。障礙有對,謂十色界

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或石礙石,或二相礙。境界有對,

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故《施設論》作如是言:

有眼於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於陸有礙非水,從多分說,如

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畢舍遮、室獸摩羅及捕魚人、蝦蟆等眼;

有俱非礙,謂除前相。有眼於夜有礙非晝,如諸蝙蝠、鵂鶹等眼;

有眼於晝有礙非夜,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狗、野

干、馬、豹、豺、狼、貓、狸等眼;有俱非礙,謂除前相。此等名為境

界有對。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

【釋曰:十八界中,十界有對,謂色蘊攝十有色界。《頌》唯言

「色」,若爾,法界中亦有色,何故非是有對中攝?以法界中雖亦有

色,於中亦有非色,法界不全是色,故此不攝。彼蘊所攝之十色

KR6v0008_W_003-0216a

界,定全是色,故此所攝。「對」者,「礙」義,亦是恚義。今此何故

唯礙義,非是恚義?礙復非一,此別有三:障礙、境界、所緣異故。

「障礙有對」者,彼微聚色於虛空中所容受處生,此名自位;於中礙

他令不生,故名「障礙有對」。「如手礙手」,猶如左手於自住處,

若右手來附著左手,為左手礙故,不得於左手所住位中住,故名障

礙有對。「如石礙石」,道理亦然。或有手礙石、石礙手等,故

云「或二相礙」。又空界色為微聚色礙,故名「有對」。色界既爾,

餘聲等界,例此應知。「境界有對」者,如五根為五境礙,故名

境界有對。猶如眼根取一色時,被此色礙,故於餘色不轉。餘

根亦爾。論中言「十二界、法界一分」者,通六根、六識,及法界中

心所法界,此皆有境。約有境說,亦不相違。以此等義得決定故,

引《施設論》云「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於水有礙非陸」。此中

礙是其見義,非謂礙故不見。如魚等眼於水中見,故名為礙。「有

眼於陸有礙非水,多分如人等眼」。言「多分」者,謂亦有人水中見

物。「有眼俱礙,如畢舍遮、室獸摩羅及捕魚人、蝦蟆等眼」。「畢

舍遮」者,謂水中羅剎,亦言水獸。此類水陸俱有,及水陸俱見。

「室獸摩羅」者,謂蛟龍也;其形如被,周匝有頭。此有多種,或云

「宜羅奚」,此名「執捉」。能繳纏人畜,其形如蛇。或名「竭揭吒」,

此云「角捉」。既得人畜,以角據地,堅執不放。此等水陸俱能見

色。餘如論文。「有俱非礙,謂除前相」者,如在胎內定夭壽

者,及滅盡定並無想定無想有情;此等現行者,及獸迦捺哩(二合)

KR6v0008_W_003-0217a

祇,唐言「世界中間」,於兩世界中間生有情,彼此世界日月光明之

所不及,常幽闇故,非佛出世佛光所照,餘常不見,此亦黑闇地

獄之類也;及過去、未來眼,及卵殼內定夭壽者,此等水陸俱不見,

故云「俱非礙」。若約剎那,彼同分眼亦爾。「有於夜有礙非晝,如

諸蝙蝠、鵂鶹等眼」。「蝙蝠」者,名「伏翼」,肉翅,夜飛晝伏。「鵂

鶹」者,俗呼為「薰狐」,亦晝隱夜飛。此等皆夜見晝不見。「有眼

於晝有礙非夜,從多分說,如人等眼。」言「多分」者,人中亦有夜中

見者,如有一類竊盜云者。「有眼俱礙,如狗、野干、馬、豹、豺、

貓、狸等眼等」者,「等」謂熊、虎之類餘禽獸等。亦有一類人,或以

業力,或業力故,亦夜分見。此等晝夜俱見,文易可知。「有俱非

礙,謂除前相」者,如前第四句。論總結云:「此等名為境界有

對」。

「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心、心所法,約所緣起,

故名「所緣有對」。】

「論:境界、所緣,復有何別?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

法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云何眼等於

自境界所緣轉時,說名有礙?越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

是和會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會轉故。應知此中唯就

障礙有對而說,故但言「十有色有對」,更相障故。由此義準,說

餘無對。」

KR6v0008_W_003-0218a

【釋曰:境界有對、所緣有對,相極相似,若無差別者,即不應別

說有境界有對及所緣有對。欲知此二差別之相,故作斯問。論自

答云:「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功能」者,是作

用義。以諸根有取境作用,故說色等是根境界。如世亦言:如於

何處我有功能,即說彼為我之境界。

「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者,如羸弱人依

杖而起,心、心所法亦復如是,緣境而起,非境不起。此說何

義?境是眼之所有,亦是心、心所之所有。所緣唯是心、心所,

非餘。夫言「對」者,是不轉義。猶如水流,堤等礙故,不復流住,

名為「不轉」。今者眼等於境界等轉,翻名有對,與世間相違,故起

問言:「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緣轉,說名有礙。」論自答云:「越彼於

餘,此不轉故。」此中「礙」者,是不轉義,非是轉義。以被此境礙,

故於餘境不轉。是以不與世間相違,隨世所說故。

「或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會轉故」

者,「自境轉」者,取彼根,緣彼識,名自境轉。隨取何境之眼根,亦

緣此境而生眼識。取此境眼,緣此境識,俱滯此境,故名「有對」。

已說三種有對,然亦未知十色界等是何有對。論自釋云:「應

知此中唯就障礙有對而說,故但言十有色有對,更相障故。由此

義準,說餘無對。」

「更相障故」者,如色能礙聲、聲能礙色等,於自位中障餘生

故。以十色界微聚性故,更相障礙。總意云:眼等色等是障礙有

對;眼等及心、心所是境界有對;唯心、心所是所緣有對。五境唯

KR6v0008_W_003-0219a

障礙有對;五根通二有對,謂障礙、境界;心、心所亦二,謂境界、所

緣。以此為四句分別等。】

「論:若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心界、法

界一分諸相應法,是第一句;色等五境,是第二句;眼等五根,是第

三句;法界一分非相應法,是第四句。」

【釋曰:「七心界及法界一分諸相應法,是第一句」者,心、心所

法有彼境故,故名境界有對。非障礙有對,非微聚故。「五境是第

二句」者,境是微聚,故名障礙有對。自是其境,非有境故,非境界

有對。「五根是第三句」者,體是微聚故,能取境故,亦是障礙有

對,亦是境界有對。「法界一分非相應法,是第四句」者,此中不相

應及無為無恚,此等皆無自位處所,自他不能為障,故非障礙有

對;以無取境用故,非有境故,非境界有對。】

「論: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緣有對耶?應順後句,謂若所緣有

對,定是境界有對。有雖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眼等五

根。」

【釋曰:「句」者,是顯義句,謂因此句能顯彼義。此一問中有其

二句,初句云「若法是境界有對」,第二句云「亦所緣有對耶」。若

所答之人先舉初句,名「順前句答」;若先舉第二句,名「順後句

答」。句以如是。若狹問寬,即順前句答;若以寬問狹,應順後句

答;若互有寬狹,即作四句。此中以寬問狹,故論云「應順後句」。

「謂若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以心、心所仗境而起故,

境界、所緣,不可相離,是知心、心所法非境不轉,若是所緣,必是

境界。故答此問,定順後句。

KR6v0008_W_003-0220a

「有雖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眼等五根」者,約此五根,

境與緣有其差別。五根唯能取境,心、心所等能取於境,亦能緣境,

故成差別。五根唯能取境,而無能緣。以是根故,能取境故,

是境界有對。非心、心所,非能緣故,非所緣有對。】

「論:此中大德鳩摩羅多作如是說:是處心欲生,他礙令不

起,應知是有對,無對此相違。此是所許。」

【釋曰:此師意云:所依、所緣中間,有他法礙,令識不起,故名

「有對」。所依者,謂五根;所緣者,謂五境。此二中間,五識被他

法障,故不得起,是以十界名有對。「無對此相違」者,隨於何境,

識生無障,此名無對。如意界、法界中間,無法能障意識,令其不

生,故名無對。然以義準,應知七心界及法界是其無對。】

「論:如是已說「有對」、「無對」。於此所說十有對中,除色及

聲,餘八無記。謂五色根,香、味、觸境,不可記為善、不善性,

故名無記。有說不能記異熟果,故名無記。若爾,無漏應唯無記。

其餘十界通善等三,謂七心界與無貪等相應,名善;貪等相應,名

為不善;餘名無記。法界若是無貪等性相應等起擇滅,名善;若貪

等性相應等起,名為不善;餘名無記。色界、聲界,若善、不善

心力等起身、語表攝,是善、不善,餘是無記。」

【釋曰:「於此所說十有對中,除色及聲,餘八無記」者,此八定

KR6v0008_W_003-0221a

是無記性攝。何以得知此定無記?以頌云「餘三種」。餘既

通其三性,以是故知,此八定唯無記。何名無記?以不能記,故名

無記。五根三境,不可說為善、不善性,故名無記。論自釋云:「不

可記為善、不善性,故名無記。」應贊毀法,可記說在黑、白品中,名

為有記。若於二品皆所不容,體不分明,名無記法。

「有說不能記異熟果,故名無記」者,以不能記可愛、可惡二異

熟故,名為無記。論主不許後師所說,故有難云:「若爾,無漏應唯

無記」。亦不能招可愛、可惡異熟果故。此二說中,前說為善。

「其餘十界通善等三」者,此等定通三性,不得言唯通一、二性

等。所言「善」者,善謂捨惡,是違惡義。或復「善」者,名慧攝受。

謂若諸法慧所攝受,或攝受慧,皆名為善。或復「善」者,是吉祥

義。能招嘉瑞,如吉祥草。或復「善」者,是善巧義。為可贊法,

名之為善。誰有善者,能為「可贊」之法。翻此即釋「不善」名義。

此之十界,以因故通其三性:一者性,二者相應,三者等起。此之

三因,非俱時遍。於十界中,七心界是相應,以相應通於三性:與

無貪等五法相應名善,與貪等五相應名不善,與無記相應名無

記。法界所攝品類眾多,於中諸法具其三因,故通三性:無貪等五

是善性,此相應心所等是相應善,無恚及得、相等不相應行是等起

KR6v0008_W_003-0222a

善,擇滅是勝義善;除於擇滅,餘若翻此,名為不善;餘名無記。

色、聲二界一向約等起,通善、不善、無記。故論云:「若善不善心

力等起身、語表攝,是善不善,餘是無記。」

有一師說:其五識身皆無分別,又唯一念隨在境中,非如意

識,云何立為善、不善性?此理不然。

若謂五識無分別故非善不善,有大過失。或等引中所有意識

皆無分別,應非善性。又五識身,非無分別,許與尋、伺恒相應故。

又雖一念隨在境中,誰遮相應有信、貪等?由有意識,雖復一念隨

在境中,而成善惡。故不應用此所說因,遮五識身善不善性。化

地部說:前四識身但異熟生,唯無記性;身識有時轉變生故,與意

識俱通有記性。此說非理。與契經中立六愛身義相違故。

彼部復云:如彼經說:眼觸無間所生貪愛,名眼觸生。言無

間者,明知彼約別剎那說。此釋非理。受等同故,六六經中說眼

觸生受、想、思等,非不許彼與眼觸等俱時而生。又經唯言眼觸

所生受等,無「無間」言,汝宗所加,謬取經意,是故不應作如是

KR6v0008_W_003-0223a

釋。

然諸眾生有種種性,或軟煩惱,或利煩惱。軟煩惱者,要先發

起虛妄分別,然後煩惱方現在前。利煩惱者,不待分別,境纔相

順,煩惱便起。由此道理,或有先起染污餘識。

如前所說,七心界約相應通其三種;法界通四種善、三種不

善、四種無記;色、聲二界約等起通三。如是等義,許極成立。】

論:已說「善」等,十八界中幾欲界繫?幾色界繫?幾

無色界繫?

頌曰:

「 欲界繫十八,

 色界繫十四,

 除香味二識,

 無色繫後三。」

論曰:繫謂繫屬,即被縛義。欲界所繫,具足十八;色界所

繫,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除香味者,段食性故。離段

食慾,方得生彼。除鼻、舌識,無所緣故。若爾,觸界於彼應無。

如香、味境段食性故,彼所有觸非段食性。若爾,香、味類亦應然。

香、味離食,無別受用。觸有別用,持根、衣等。彼離食慾,香、

味無用。有根、衣等,故觸非無。

KR6v0008_W_003-0224a

【釋曰:此十八界,欲界具有,無有一界不屬欲界。故論云:「欲

界所繫,具足十八。」言「繫」者,是非離義。為欲貪繫,不得生離。

論自釋云:「繫謂繫屬,即被縛義。」於欲界中雖具十八,然十八

中法,非盡屬欲界,無漏無為不繫欲界故。

色界所繫有其十四,於十八中,除香味二境、鼻舌二識。何故

彼中無其香、味?答:此唯段食性故。彼無段食,故無香、味。

彼中何以無段食耶?答:彼無用故,如無色界。

色於彼何以不須段食?論自釋云:「離段食慾,方得生彼」,是

以不須。如離色已,生無色界。

又彼何以無鼻、舌識?論自釋云「無所緣故」。無所緣境,識

不生故。如無色界,眼、耳等識,無其境故,識亦不起。無香、味

因,義未具故。

復起問云:「若爾,觸界於彼應無,如香、味境,段食性故。」

答云:觸界若唯段食性者,誠如所難。以觸有二:段食性、非段食。

非段食性者,何妨彼有?論自釋云:「彼所有觸,非段食性。」

又問:「若爾,香、味類亦應然。」如觸,有是段食性,有非段食

性。香之與味,亦應如是,有是段食、非段食故。非段食性者,色

界應有。答:此難不齊。香、味二界,離於段食,更無別用;觸離段

食,更有別用。然香、味境,離段食無,可爾無過。觸即不爾,

離段食外,更有別用,以能為彼色界根依,謂四大種,即此大種

名之為觸。若色界無觸,應無大種;既無大種,即無所造;既無能、

KR6v0008_W_003-0225a

所造色,應同無色,不名色界。

所言「持」者,彼色界天有所居宮殿、所依地等,行住坐臥,必

有觸對宮殿等故。

言「衣」者,色界中有,尚與衣俱;豈況本天,無衣裸露?既

有衣服,即有聚集,可秤輕重,所造觸生。香、味不然,故彼非有。

然觸於彼更有別用,具三因故,如上所說:持義、根所依義及

衣義等,故觸非無。】

「論:有餘師說,住此依彼靜慮、等至,見色、聞聲、輕安俱起,有

殊勝觸,攝益於身。是故此三,生彼靜慮,猶相隨逐。香、味不爾,

故在彼無。」

【釋曰:言「餘師」者,謂即大德室唎羅多。說如是意,謂住此界

修彼定者,生彼界已,亦同因中所修得定。謂修定者,約其靜定,

發天眼、耳,見色、聞聲,有輕安俱殊勝觸。殊勝觸界,攝益於身。

故知生彼靜慮亦有此三,謂見色、聞聲、輕安俱觸。香、味二境,修

定之者,因中無用,故生彼界,香、味亦無。】

「論:若爾,鼻、舌彼應非有。如香、味境,彼無用故。」

【釋曰:此中論主於尊者室唎羅多所說更無徵斥,將欲出彼毗

婆沙師所說之過,故復論云:若如是者,鼻、舌二根,彼應非有。如

香、味境,彼無用故。

毗婆沙師立量云:色界無香、味(宗),彼無用故(因),如女、男

根之境(喻)。此中毗婆沙師約體有無,及有用、無用為因。言若

有其用即有,無所用即無,故論非之。若以無用故為因者,即鼻、

舌二根,彼應非有。不能與識為其依故,不緣境故。此中因有不

定過:為如香、味,彼無用故,彼界無耶?為如鼻、舌,彼無用故,彼

KR6v0008_W_003-0226a

界有耶?毗婆沙師救彼因云:】

「論:不爾。二根於彼有用,謂起言說,及莊嚴身。」

【釋曰:毗婆沙師立量救云:彼色界中有鼻、舌根(宗),彼有用

故(因),猶如眼根(喻)。彼中鼻、舌如何有用?有二種用:一者起

言說,二為莊嚴身。若無此二,身不端嚴,及不能起言說等故,是

以二根決定有用。

論主難云:雖說鼻、舌有用之因,此亦不定。】

「論:若為嚴身及起說用,但須依處,何用二根?」

【釋曰:如婆沙師說二用因,是則但約二根依處,不在其根。以

莊嚴身及起言說,唯要依處,何用根為?根是淨清色,非現量得,

何能嚴身及起言說?為如鼻、舌依處,有嚴身用故,應是有耶?為

如二根,無嚴身等用故,彼應無耶?彼復救云:】

「論:如無男根,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亦無。」

【釋曰:毗婆沙師意,欲成立有用因,故引證救云:若離於根,無

別依處;要定有根,方有依處。言依處有用者,即是根有用義。猶

如男根。彼無男根亦無依處,明知彼有鼻、舌根故,方有依處。依

處有用,定知根亦有用。

又,非色界中,離鼻、舌二根有別依(宗),與根為依處故(因),

猶如男根依處(喻)。論主將出喻中之過,故復論云:】

「論:於彼可無男根依處,彼無用故。鼻、舌依處,彼有用故,離

根應有。」

【釋曰:此中法喻不齊。男根依處,彼無用故,無亦不妨;鼻、舌

依處,彼有用故,離根應有。鼻、舌依處,彼即有用,男根依處,彼

無用故,故汝所引法喻不齊。

毗婆沙師復救前量義云:非無用故,彼法定無。其理云何?】

KR6v0008_W_003-0227a

「論:有雖無用而有根生,如處胞胎定當死者。」

【釋曰:此中意云:非無用者便言非有,有雖無用而立有者。

如處胞胎定當死者,雖意無用,豈便無根?如是應知:色界之

中,鼻、舌二根雖無其用,何妨彼有?故前所難以無用故彼非

有者,理定不然。論主復云:】

「論:有雖無用,而非無因。」

【釋曰:此論主破婆沙師義:雖有無用而得生者,非定無因,以

有為法必有因故。如胞胎中定當死者,彼雖無用而亦有故。於彼

色界,鼻、舌二根非但無用,亦無別因,故不成例。毗婆沙師徵論主云:】

「論:彼從何因得有根起?」

【釋曰:此之意云:彼處胞胎定當死者,何別因許有根起,色界

鼻、舌不許別因?論主答云:】

「論:於根有愛,發殊勝業。若離境愛,於根定然。彼離境貪,

應無鼻、舌。」

【釋曰:此論主出彼胞胎定當死者根起之因:「於根有愛,造殊

勝業」,此業是彼根起之因。若言色界於根有愛,理定不然。彼於

香、味不生貪故。於境既爾,於根定然。故離境貪,應無鼻、舌。

以於此中無根、境愛。胞胎死者,由愛生根。理既不齊,故不成

例。要受前境貪愛其根,不緣受境,即無根愛。如離淫觸,即無男

根。如是色界既無根愛起業之因,故鼻、舌根定應非有。由是此

說,其理極成。故立量云:色界定無鼻、舌二根(宗),無根起之

KR6v0008_W_003-0228a

(因),彼非有故(因),猶如男根(喻)。根喻或如無種之芽。論主

極彼毗婆沙師,重設難云:】

「論:或應許彼男根亦生。」

【釋曰:此中意云:鼻、舌二根於彼無用,尚猶許有,男根於彼雖

即無用,何妨亦生?以婆沙師宗云:色界有情相續,與鼻、舌根俱

生(宗),是色根故(因),如欲界有情相續(喻)。論主出彼因、喻

之過,故引男根難云:男根亦是色根,欲界有情相續亦有,故極令

色界應有。】

「論:若謂不生,由醜陋者,」

【釋曰:毗婆沙師若云:鼻、舌雖有,然非醜陋;男根若生,身即

醜陋者,論主云:此亦不然。】

「論:陰藏隱密,何容醜陋?」

【釋曰:論主非婆沙師。以彼宗云:非男根於色界有(宗),

以醜陋故(因),如眇、跛者(喻)。論主出此因不定過云:「陰藏隱

密,何容醜陋?」如諸佛及輪王等陰藏,有何醜陋?

阿闍梨眾賢云:色界之中,離根愛故,男根不生。由離根愛,

依處亦無。此中何因作如是執?若離境愛,根愛亦無;非根愛無,

處愛亦離。根與依處,鄰逼而生。境界不然,如何倒執?男根依

處於彼不生,即顯男根於彼離愛。既許鼻、舌依處彼生,故知

二根彼愛未離,故不應執彼離根愛未離處愛。理如前說。

KR6v0008_W_003-0229a

彼說不然,但離根愛,未離依處,亦無過失。猶如識依。如第

二禪已上,離眼等五識愛故,無其五識,然彼識依處猶在。此亦如

是,但無其根,何妨於彼有其依處。

又眾賢云:又,眼等根互相繫屬。見諸啞者,多分耳聾;塗足、

不塗,眼便明昧;齊輪塗潑,津潤於唇;拔鼻中毛,眼中落淚。諸如

是等,其類實繁,故知諸根更相損益。勿令眼等諸用微故,鼻、舌

根色界定有。

此亦非理。以此但是毗婆沙語,非經部宗。經部不許眼等諸

根互相繫屬。此是隨一不成之過。又,色界天諸根清淨,豈有諸

根更相損益?故所引例,無相繫屬,義皆不成。恐其文廣,是故不

然一一敘破。】

「論:又諸根生,非由有用,若有因力,無用亦生。男根於彼

雖為醜陋,設許有因,於彼應起。男根非有,鼻、舌應無。」

【釋曰:此即論主重破有宗。婆沙宗主云:男根有用方生

(宗),有淫觸用故(因),猶如女根(喻)。論出有用因過,故作如是

言:「又諸根生,非由有用,若有因力,無用亦生。」如陰藏等,是大

人相。無經論說色界諸天有大人相。男根於彼雖有丑陋,設

有因者,彼亦應生。以彼無因,是故不起。鼻、舌亦爾,彼無因力,

理定應無。故立量云:男根非由有用故有(宗),約因生故(因),

KR6v0008_W_003-0230a

如眇、跛者(喻)。毗婆沙師引契經證成前說,云:】

「論:若爾便違契經所說:彼無支缺不滅諸根。」

【釋曰:言「支缺」者,是依處。「不滅」者,是諸根。或「支缺」

者,是根等無損害義。「不滅」者,諸根具義。此中意云:如契經

說:色界諸天根無缺滅。以彼鼻、舌二根有故,所以世尊作如是

言。論主破云:】

「論:隨彼諸根應可有者說為不滅,何所相違!若不許然,

男根應有。」

【釋曰:意云此亦不違契經。契經唯約彼應有根言無缺滅,非

一切根。契經若約欲界諸根如是說者,於彼亦應兼有男根,乃名

無滅,何故偏標鼻、舌,不說男根?故所引經亦不應理。諸瑜

伽師評此義云:】

「論:如是說者,鼻、舌二根於彼非無,但無香、味,以六根愛

依內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現起;其男根愛依淫觸生,淫觸彼

無,男根非有。故於色界,十八界中唯十四種,理得成立。」

KR6v0008_W_003-0231a

【釋曰:此師意云:非諸經證皆以因明以為定量,是故不應

全彼義。以六根愛約我而有,總約六根故,非別約一、二、三等。

此非於境而得現起,所言境有即有,境無即無。此是我愛。若色

根斷,餘五亦斷;若有之時,皆具足有。若如是者,彼男根愛,

何妨亦約我愛而有?對此義故,瑜伽者云:男根之愛,一向

依境而生。誰有淫愛,而彼造作生男根業,非是我愛。故於色界,

十八界中,唯十四種理得成立。】

「論:無色界繫唯有後三,所謂意界、法界及意識界。要離

色、欲於彼得生,故無色中無十色界;依緣無故,五識亦無。故唯

後三,無色界繫。」

【釋曰:如論可知。】

論:已說界繫。十八界中,幾有漏,幾無漏?

頌曰:

「 意法意識通,

 所餘唯有漏。」

論曰:意及意識,道諦攝者,名為無漏;餘名有漏。法界若

是道諦無為,名為無漏;餘名有漏。餘十五界唯名有漏。

【釋曰:問:無學相續之中,五識既無煩惱,其得亦無與此五識

相應之惑,於聖道中先已知故,應名無漏,何以此中言是有漏?又

KR6v0008_W_003-0232a

十色界亦無煩惱,其得亦無此相應惑,亦非惑體,此於無學相

續之中,亦應無漏,何以此中說為有漏?

答:有為之中一向無漏者,唯十六行相相應受等,及此俱有得

及相等隨轉無恚,此等皆得名為無漏。此之五識,與其十六行相,

為俱有及隨轉色故,皆不得名為無漏。如所問者,即外非情,色、

聲等法,亦應無漏?此無煩惱,其得亦無相應之惑,又非惑體,於

聖道中皆亦已知,應為無漏。由此理故,不應於中作如是問。

論所說中,此無色所繫後之三界,即說此為有漏、無漏,無為一

向唯無漏,餘如論文。

問:虛空、非擇,非是對治有漏之法,何以亦得名為無漏?

答:非婆沙宗□如是說能治有漏,說名無漏;不能對治有漏法

者,不名無漏。若不爾者,世尊亦應名為有漏,無漏解脫及勝

進道應為有漏,擇滅亦應非是無漏。但是證法,非對治故。唯無

間道名為無漏。是故不應作如是問。無漏之義,如前已釋。】

論:如是已說有漏、無漏。十八界中,幾有尋有伺,幾無尋唯

伺,幾無尋無伺?

頌曰:

「 五識唯尋伺,

 後三三餘無。」

論曰:眼等五識有尋有伺,由與尋、伺恒共相應,以行相粗、外

門轉故。顯義決定,故說「唯」言。

【釋曰:唯五識身決定唯是有尋有伺,故頌言「唯」。餘如論文。

阿闍梨眾賢云:此五識身「恒與尋、伺共相應」者,經主釋言

KR6v0008_W_003-0233a

「以行相粗、外門轉故」。此因非理。現見意識內門轉時,亦常與

彼共相應故。應作是釋:五識唯於尋、伺所隨地中而得有故,非於

欲界、初靜慮中心、心所法,除尋與伺而有。不與尋、伺相應,

何用外門為因簡別?

彼難非理,此亦無過。尋、伺相應,名有尋有伺;若不相

應,不得名為有尋有伺。若與尋、伺相應之者,必行相粗及外門

轉。雖梵天中,除中間禪,亦有尋、伺相應。意識是內門轉,少故

不言。以多分皆是外門轉,故論所釋亦無有失。】

「論:「後三」,謂是意、法、意識,根、境、識中各居後故。此後三

界皆通三品。意界、意識界及相應法界除尋與伺,若在欲界、初靜

慮中,有尋有伺;靜慮中間,無尋唯伺;第二靜慮以上諸地,乃

至有頂,無尋無伺。法界所攝非相應法,靜慮中間,伺亦如是。

尋,一切時無尋唯伺,無第二尋故,但伺相應故。」

【釋曰:此後三中,有二決定:一者決定通於三品,二者決定此

三通三。何以言「後」?文居後故,次第學者最後知故,故名為

「後」。若在欲界、初靜慮中,除尋、伺體,餘相應法有尋有伺。意

界、法界及意識界,皆通三界。初靜慮已上無尋,中間禪已上無

伺。所以於欲界、初靜慮中三通三,非於餘地。此中何以除尋、伺

體?雖於欲界、初靜慮中與相應法俱,然自體相應,是以除之。不

相應法,不與尋、伺而共相應,是故簡言唯相應法,除法界中非相

KR6v0008_W_003-0234a

應行。相應法中除尋之與伺,餘相應法及意界、意識界,於中間禪

無尋唯伺,中間禪已上乃至有頂,無尋無伺。如於欲界、初靜慮

中,非相應法及中間禪伺無,皆無尋無伺。尋,一切時無尋唯伺,

無第二尋故,但伺相應故。是唯第二品攝。尋,一切時不離於

伺,故言唯伺。是以離伺無有尋起,而或離尋得有於伺。】

「論:伺在欲界、初靜慮中三品不收,應名何等?此應名曰無伺

唯尋,無第二伺故,但尋相應故。由此故言有尋、伺地有四品法:

一有尋有伺,謂除尋、伺,餘相應法;二無尋唯伺,謂即是尋;三無

尋無伺,謂即一切非相應法;四無伺唯尋,謂即是伺。」

【釋曰:此何故問?經論之中唯說三品,謂有尋有伺、無尋唯

伺、無尋無伺。不說第四品,三品即應攝諸法盡。今於此中,伺於

欲界、初靜慮中三品不收。且初品不收,此雖有尋而無其伺,以除

自體無第二伺共相應故,初品不收。於第二品亦復不收,此與尋

相應故,不得言無尋;復無餘伺共相應故,不得言唯伺,故第二品

不收。第三品亦不收,以第三品是無尋無伺,此祇得為無伺,不得

為無尋,故不收也。故起問云「應名何等」。論自答云:「此應名曰

無伺唯尋,無第二伺故,但尋相應故。」為第四品。此中論意,說三

品者唯約一切地,非約一切法。三品攝一切地盡,攝一切法不盡。

今約攝一切法,故應說第四品。因此論主引《對法》云:「有尋有伺

地有四品法:一有尋有伺,謂除尋、伺,餘相應法。」「有尋有伺

地」者,謂即欲界及初靜慮。「謂除尋、伺餘相應法」者,除其自體,

自體不與自體相應,無第二尋及第二伺共相應故,此為初品。「二

無尋唯伺,謂即是尋」者,與伺相應故,無第二尋故,為第二品。

「三無尋無伺,謂即一切非相應法」者,此以尋、伺無相應義,為第

KR6v0008_W_003-0235a

三品。「四無尋唯伺,謂即是伺」者,與尋相應故,無第二伺故,為

第四品。

阿闍梨眾賢云:豈不經主言無第二尋故,設有第二,許相應

耶?有第二,受而不相應。無第二言,非為定證。此但應言自

體不與自體相應,義為明顯。

今於此中不見有過,唯為成立。別法與彼別法相應,彼聚之

中無別尋故。故論主云無第二尋。有何過失?所言「有第二,受

而不相應」者,雖有二,受非聚中。設一聚有,誰遮相應?是以一

聚之中無有二故,故不相應。由是《論》善說此義:無第二尋。】

「論:餘十色界尋、伺俱無,常與尋、伺不相應故。」

【釋曰:餘十色界,必定無伺。相應之義,在心、心所。此十

是色,故不相應。是以論云「尋、伺俱無,常與尋、伺不相應故。」】

「論:若五識身有尋有伺,如何得說無分別耶?」

【釋曰:此中尋是分別異名。五識決定與尋相應,如何說此為

無分別?又何處說為分別,意識即於餘處有,說為有分別;義準五

識,是無分別。未知有尋,何故有處名無分別,故有斯問。】

論:頌曰:

「 說五無分別,

 由計度隨念,

 以意地散慧,

 意諸念為體。」

論曰:傳說分別略有三種: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三隨念

分別。由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說無分別。如一足馬名為無

足。

【釋曰:此中何以為傳說?言經部宗無自性分別,如《五蘊論》

KR6v0008_W_003-0236a

云:尋云何?謂心有尋求,是思慧之差別。此中意說,離心之外,

無別尋體。三分別中,經部不許自性分別,由斯故置「傳說」之言。

或餘處說八種分別,今此說三,論主不許,故云「傳說」。八種分別

者,一自性,二差別,三總執,四義,五我所,六愛,七非愛,八彼俱

相違。釋此名義,如《對法》第二、三分別中。五識唯有自性分別,

而無計度、隨念分別。唯一分別,名無分別。如一匹馬,無其

三足,唯有一足,無行步用,亦名無足。五識亦爾。

問:若五識身唯一分別,故名無分別者,意識有時亦一分別,

如二禪已上定中意識,彼中無尋,故彼無有自性分別;非散慧故,

亦無計度。唯餘隨念一分別俱,是故亦應名無分別。

答曰:雖有意識唯一分別,約意識類作如是說:意識有時具三

分別,有時具二,有時有一。五識不爾,唯一非餘。是以意識名有

分別,非五識也。】

「論:自性分別體唯是尋,後心所中自當辯釋。餘二分別,如其

次第,意地散慧、諸念為體。散謂非定,意識相應散慧,名為計度

分別。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念,名為隨念分別。」

【釋曰:「散謂非定」者,是別別緣,非一境轉,此是聞慧、思

慧、生得慧攝。此何以得計度之名?隨彼彼名計度而轉,謂隨色、

受、想、行等名。定中修慧,此即離名不隨名轉,所以不名計度

分別。所以五識相應之慧不得計度分別之名,不緣名故。約心粗

相自性分別,故名為尋。

阿闍梨眾賢云:夫分別者,推求行想,故說尋名自性分別。

KR6v0008_W_003-0237a

簡擇明記,行似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別攝持,

皆令於境明了轉異。於已了境遮簡行生,故分別名不通於想;於

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別名不通勝解。

理未必然。諸心所法依緣、行相、時事等故,於境齊轉,甚難

分別。今獨如何說尋名為自性分別?理極難通。今於此中未

釋心所,後至其次當即廣明。故論主云「心所法中自當辯釋」。計

度分別、隨念分別下無釋處,故此應明。慧有二種,謂五識俱及意

識俱。意識俱者,復有二種,謂定與散。言意地者,即簡五識;散

者簡定。定中之慧不為計度,如前已釋。念亦有二,謂二:五識俱

及意識俱。此中意言,簡五識俱諸念,攝定、散二位。以定、散位

於所緣境明記用同,不隨名轉,其義亦同,是以總名隨念分別。五

識俱念以不明利,差別用微,故不得名隨念分別。

若在欲界及初靜慮不定意識,具三分別;若初靜慮在定意識,

及上散心,各二分別;上地意識若在定中,及五識身,各一分別。】

論:如是已說有尋、伺等。十八界中,幾有所緣,幾無所緣?

幾有執受,幾無執受?

頌曰:

「 七心法界半,

 有所緣餘無;

 前八界及聲,

 無執受餘二。」

論曰:六識、意界及法界攝諸心所法,名有所緣,能取境

KR6v0008_W_003-0238a

故。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無所緣,義準成故。

【釋曰:七心界及法界一分,決定皆是有所緣。「有所緣」者,有

所緣故,名為所緣。所緣者何?所緣、所行及與境,名雖差別,其

義並同。言「法界半」者,謂即此中法界所攝諸心所法。言「餘無」

者,即七心界及法界一分之餘,十色界及法界一分不相應法,定無

所緣。

阿闍梨室唎羅多云:五識依緣俱非實有,極微一一不成所依

所緣事故,眾微合成所依所緣事故。猶如盲者一一亦住無見色

用,眾盲集聚見用亦無。如是極微,一一亦住無依緣用,眾多和集

此用亦無。故處是假,唯界是實。

此中意云:五識依緣,皆非實有,以一一微不成依緣。非但一

一不成依緣,縱令眾多極微和集,亦非依緣。唯此和集極微之中

和合,以為五識依緣。此之和合,復是假有,是故五識依之與緣,

俱非實有。

毗婆沙師云:五識不緣非實有境,和集極微為所緣故。又五

識身無分別故,不緣眾微和合為境。非和合名別目少法可離

分別,所見乃至所觸事成,以彼和合無別法故,唯是計度分別所

取。五識無有計度功能,是故不緣和合為境。即諸極微和集

安佈,恒為五識生起依緣,無有極微,不和集故。設有極微不

合集者,是彼類故,亦屬依緣。然五識身唯依和集為所緣故,不緣

KR6v0008_W_003-0239a

彼起。猶如雖有過去、未來色等境界,以五識身准現境故,不緣彼

起,雖不緣彼而五境攝。又眼識身不緣和合為境,以青等顯色應

非實故。若眼識緣和合為境,青黃等覺應決定無,青等不應和合

故。若是和合,應非實有,是則顯色亦假非真,無容眼識不取青

等。如經說云:依眼緣色生於眼識,乃至依意緣法,生於

意識。由是故知,和合非是色、聲等法,是故不能為五識境。

室唎羅多復云:若五識身了勝義境,何緣五識不斷結耶?彼

難非理。了自相故,外門轉故,無等引故,無分別故,一墮境故,所

緣少故,雖了勝義而不斷結。故說七半有所緣中,五界唯緣勝義

為境,餘緣勝義,亦緣世俗。】

「論:如是已說有所緣等。十八界中,九無執受。前七心界及

法界全,此八及聲,皆無執受。所餘九界,各通二門,謂有執受、無

執受故。眼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

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若住現在非不離

根,過去、未來,名無執受。如在身內,除與根合髮毛爪齒大小便

利洟唾血等,及在身外地、水等中色、香、味、觸,雖在現世而

KR6v0008_W_003-0240a

無執受。」

【釋曰:十八界中九無執受。何等為九?謂前所說七有所緣,

並全法界,此八及聲,皆無執受。頌中「及」言,具含二義:一顯總

集,謂八及聲總無執受;二顯異門,謂餘師說不離根聲亦有執受。

餘九通二。此之二九,皆決定義。謂前九種定無執受,後之九

界決定通二。後九者何?眼等五根、除聲四境,通有執受及無執

受。頌云「前八界及聲無執受」。不言「餘二」,即恐疑之後之九界

唯有執受,是以故置「餘二」之言,令決定知通有執受及無執

受。「眼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者,此與心、心所法展轉損益

更相隨故,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者,不隨心等有損

益故。「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者,亦而五根

種類而說。不離於根,義如根釋。「若住現在非不離根,過去、未

來,名無執受」者,過去、未來,一向皆唯是無執受;現在離根,亦無

執受。此類是何?如論自云:「如在身內,除與根合髮毛爪齒」,此

之四界若與根合,剪拔之時,即有苦受。「大小便利洟唾血」等者,

取精污痰癊「及在身外地、水等」。「等」者,取大風瓦石草木磚塊。

如此等中,色、香、味、觸雖在現而無執受。】

「論:有執受者,此言何義?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名

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即諸世間說有覺觸眾緣,所觸覺樂

等故。與此相違,名無執受。」

【釋曰:何以起問?有為之法無我、我所,無有主宰。眼等諸

根,云何可得名有執受?故有斯問。問云「有執受者,此言何義?」

KR6v0008_W_003-0241a

本論中說:己身所攝名有執受。此復云何?論主釋云:「心、心所

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等。心、心

所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義應已備,何用更言「損益展轉更相隨

故」等?心、心所法,非色,無有方所,依處難知,是故論主復言「損

益展轉更相隨故」。如何名為「損益展轉」?如眼等根,以安善那

等藥塗之,眼根爽朗,發識明利,此即名為根益於識。翻此名損。

若時識與樂受相應,能益於根,名識益根。翻此名損。此即名為

「展轉損益」。「即諸世間說有覺觸眾緣,所觸覺樂等故」者,以世

間說,若所依損即有苦受,以常妨護茅灰火刺霜雹等緣,及內貪瞋

怖憂悲等。因如是事,即便變異,因若火刺等煩惱所依,即有苦

受;若喜悅事意遍所依,即有樂受。世間說此,名為執受。

問:前於聖教已說執受,何用更依世俗說耶?

答:眼等諸根是所執受,心、心所法是能執受。今有執義唯在

諸根,非於心所。若更不依世俗說者,遇緣所依有苦樂等,同所依

根,是有執受。是以更依世俗釋之,令其了知心、心所等非有執

受。

毗婆沙師說:若諸色法逼迫斷壞,便能生苦;與此相違,即能

生樂。是己身攝,名為執受。

有餘師說:若我執執為我所有,名為執受苦。若爾,即濫心、

心所法為有執受。以於心所亦執我故。

此難不然,無如是失。以心、心所與我執俱執彼根等為我

所有,故唯九界通有執受。諸心、心所與我執俱為能執,非能執法

為有執受我。復心所為能、所執,義不定故,非有執受。

KR6v0008_W_003-0242a

復有餘云:不離身根名有執受。此應思擇前所說義,如言

「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者,色等四法體非是根,不能與

心、心所為依處,應為無執。

答:無如是失。此色等四不離於根,雖不能與心、心所為根

依,然亦能為依處,故無斯過。】

論:如是已說有執受等。十八界中,幾大種性?幾所造性?

幾可積集?幾非積集?

頌曰:

「 觸界中有二,

 餘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積集。」

論曰:觸界通二,謂大種及所造。大種有四,謂堅性等。所造

有七,謂滑性等。依大種生,故名所造。餘九色界唯是所造,謂五

色根、色等四境。法界一分無表業色,亦唯所造。餘七心界、法界

一分除無表色,俱非二種。

【釋曰:此文之中有決定義,謂觸決定通大種及所造二種,餘九

色界及法界半,決定是所造。無有一界唯是大種。義准知餘俱非

二種。此類是何?謂七心界、法界一分除無表色。餘如論文。】

「論:尊者覺天作如是說:十種色處唯大種性。」

【釋曰:此師意說:離能造外,無別所造。「唯」言是遮,造色有,

無無表,故說色處定唯有十。】

「論:彼說不然。」

【釋曰:此即斥,斥彼計云:汝說離於能造無別所造,理定不然。

彼師有云:非唯是言便為定量。】

「論:契經唯說堅等四相為大種故,此四大種唯觸攝故。」

KR6v0008_W_003-0243a

【釋曰:此論主引經以答。世尊唯說大種有四,謂地界等,

不說有十。又堅等性現可得故,若離大種無別所造,有色之處應

唯有四,不應有十。或唯一處,所謂觸處,以諸大種觸處攝故。又

世尊說堅、濕等法謂大種故,非眼等處有如是相。量云:非諸所造

唯大種性(宗),與堅、濕等相各別故(因),如受性(喻)。

彼云:如何得知眼等所造,與堅等性相各別耶?】

「論:非堅、濕等眼等所取,非色、聲等身根所覺。」

【釋曰:以諸大種觸處所攝,唯身根境;眼等色等非觸處攝,非

身根覺。色等四處是所見、聞及所嗅、嚐,眼等五根是能見、聞及

嗅、嚐、覺,非是所觸。若唯大種,應一切根取一切境。然無是事,

故論言「非堅、濕等眼等所取」。由此故知,地、水等性非色、聲性,

非色、聲等身根所取。由是故知,色、聲、香、味,非大種性,其理

極成。】

「論:是故彼說理定不然。」

【釋曰:此結成也。】

「論:又契經說:苾蒭當知,眼謂內處四大種所造淨色,有色、無

見、有對,乃至身處廣說亦爾;苾蒭當知,色謂外處四大種所造,有

色、有見、有對;聲謂外處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對;香、味二

處廣說亦爾;觸謂外處,是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

對。如是經中唯說觸處攝四大種,分明顯示餘有色處皆非大種。」

【釋曰:此論主引經重成。經中世尊不說眼等為境,為顯自性

是其內處及別顯境。由此故知,根境體相所顯各異。即此經說大

種唯四,觸處所攝,是身根取;異色外處,是別外處。由此故說,有

KR6v0008_W_003-0244a

色處非唯能造。雖此大種觸處所攝,然不遍攝一切觸處。以經

中說「觸謂外處,是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四大種」言,攝根性

等;「所造」之言,攝滑性等。故四大種唯能彼觸處少分,故決定知

餘有色處皆非大種。若一切色皆大種者,何故世尊唯說觸處分為

二類,餘眼等處即不如是?以能造色與所造色,其性各異,故佛世

尊作如是說,更無異因。若說色處唯大種性,是則此說與經相違。】

「論:若爾,何故契經中言:謂於眼肉團中,若內各別堅性堅

類,乃至廣說。」

【釋曰:覺天又云:若眼等根非大種者,何故契經作如是說:眼

肉團中堅性堅類即是地界,乃至廣說?世尊意說,地等大種聚集

為根,故於經中置肉團言。若不爾者,此言何用?】

「論:彼說不離眼根肉團有堅性等,無相違過。」

【釋曰:此經所言,約意趣說,不離眼根所依肉團。作如是說,

非約眼根極微,此約所依能然依故。非此肉團,即名眼根,而是淨

色。

有餘師說:佛隨世想,故有此言。世間相,彼所依肉團大種造

色;而眼想非想淨色。若不爾者,即但應言眼堅性堅類,何用

更說肉團之言?所依肉團,聲第七轉。即約此釋,顯彼根微所依

大種及眼依肉團大種,皆攝在此。

覺天云:又云若眼等根及色等境非大種者,是則便與聖教相

違。《入胎經》說:苾蒭當知,地等六界即是士夫。若離大種有眼

等相、色等境者,不應唯說地等六界,有體之法,非應秘匿而不盡

KR6v0008_W_003-0245a

說。】

「論:《入胎經》中唯說六界為士夫者,為顯能成士夫本事,

非唯爾所。」

【釋曰:此論依主令彼覺天所引契經。此《入胎經》約引主

起,彼約本事,明依最初羯羅藍位,唯此六界為士夫體。眼、耳、

鼻、舌,彼然非有,雖有言根,未能覺觸;縱有色等,未能為境。此

之六界,從續生心至故終心,任持相續,非無其用。

有餘師說:唯四大種為所造依,更無餘法。非此所造為大種

依,三界縛脫皆因相識,非由相我。受等心所,皆依心王。空界之

義,已如前說。故此六界是極本事。

問:何大種為所造依,色等非能為大種依?

答:以四大種遍諸色,諸色聚中有堅等性。青等不爾,以示無

故。

覺天又云:何得知契經之言如仁所說,異我所言?】

「論:彼經復說六觸處故。」

【釋曰:此論主通彼《入胎經》說六界已,無間又說六觸處故,謂

眼觸處至意觸處。所說觸處,具攝根境,三和生故。由此應知,非

如汝說無生造色。若不爾者,世尊但應說無六界,不應復說此六

觸處。說六觸言,應來無用。復有餘過。】

「論:又諸心所應非有故。」

【釋曰:此論主重以理證。如是經中唯說堅等,不說眼等,故撥

KR6v0008_W_003-0246a

無造色。又此經中唯說於識,不說受等,應無心所。

覺天又云:如離大種,無別所造;如是離心,無別心

所,斯有何過?】

「論:亦不應執心所即心。」

【釋曰:此論引餘經證。雖不與《胎經》相違,然違解經。

覺天又云:我違何經?】

「論:以契經言:想、受等心

所法,依止心故。」

【釋曰:論主引經,若唯有心,無心所者,然但應言想、受等心,

即不應言想等心所。又此經言「依止心故」,非心自體還依止心,

能依、所依,相各異故。量云:想等心所,離自所依,定有別體

(宗),依彼轉故(因),如壁持畫(喻)。又違餘經。】

「論:又,亦說有貪心等故。」

【釋曰:論主又引餘經,如契經言:有貪心、有瞋心、有癡心

等,乃至廣說。如此經言:有貪心者,有彼貪心,名有貪心;心對貪

等,方名有貪,非獨自體而言有彼。由此故知,貪等心所,離心別

有。】

「論:由此如前所說諸界大種、所造差別義成。」

【釋曰:此論主結成正義。】

「論:如是已說大種性等。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有色界是

KR6v0008_W_003-0247a

所積集,極微聚故。義準餘八非所積集,非極微故。」

【釋曰:此有準義十有色界是所積集,頌雖不說,義準可知;

餘之八界非所積集。積集之義,唯在極微,極微眾聚積名積

集。故十色界是所積集。餘如論文。】

論:如是已說所積集等。十八界中,幾能斫?幾所斫?幾

能燒?幾所燒?幾能稱?幾所稱?

頌曰:

「 謂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燒能稱,

 能燒所稱諍。」

論曰:色、香、味、觸,成斧、薪等,此即名為能斫、所斫。

【釋曰:頌言「謂唯外四界能斫及所斫」者,論言遮內四者,簡去

外六界中聲、法二界。言「斧、薪等」者,「等」言通斧及薪二處。

「斧等」等取刀劍,此為能斫;「薪等」等取諸草木等,此為所斫。論

中從勝作如是釋。理實此等少分互通能斫、所斫:亦有刀斧能斫

刀斧,亦有堅硬草木之類能斫刀斧。】

「論:何法名斫?」

【釋曰:此問也。何以有斯問起?有為之法生已即滅,不得至

於所斫之用,剎那之中生便滅故。若就剎那,亦不可斫。一剎那

中時極促故。若別剎那,義亦不可,前後剎那不相待故。若得

徑停至第二念,即應是常。是以問云:何法名斫。】

KR6v0008_W_003-0248a

「論:薪等色聚相逼續生,斧等分隔令各續起,此法名斫。」

【釋曰:此答也。故不應執此更別有能、所斫。言「色聚」者,如

一極微,定不可分為之二分。此無斫義,多微聚集方名所斫。「相

逼續生」者,如一事中相續、相離,二義不並,相離法中,亦無斫義,

故所斫義在相續中。聚相續中,斧等分隔,得名為斫。剎那之法,

不假刀斧,自然斷絕,故不名斫。是相續法,斧等分隔令各續起,

即名為斫。且如有法,一類續起,中有異因,隔為二分。以異因

故,有異果生,異類續起。是以色等四外種界,名為能斫。離此非

餘。

問:若唯聚集及聚相續生,名能、所斫。眼等諸根亦是聚集,

亦相續生,應名斫等。何以說言離色等四餘無斫義?為對此問,】

「論:身等色根不名所斫,非可全斷,令成二故。非身根等

可成二分,支分離身則無根故。」

【釋曰:離身支分,即無身根,不覺觸故。由此義知,眼等諸根,

不名所斫。

問:若如是者,如見劓鼻,雖被劓已,卻安本處,封藥附之,後

復如本亦能覺觸。故前所言支分離身便不覺觸。此義如何?

答:彼異熟根既被截已,更不相續。彼卻續者,是長養根還能

覺觸。

又問:若說身根不可斷者,現見蜥蜴被截尾已,其尾跳動。若

無身根,動者是何?

答:彼跳動者,非是身根,唯是風界。動是風用,身根之用,但

是能觸。是故動者不名身根。】

「論:又身根等亦非能斫,以淨妙故,如珠寶光。」

KR6v0008_W_003-0249a

【釋曰:如說身根不為所斫,亦非能斫,以淨妙故,猶如珠光,不

可斫之分為二分。既非所斫,亦非能斫。聲界亦非能斫、所斫。

非常相續自間斷故,非與色等常相續轉故,無能斫及所斫義。如

能、所斫,能燒、所燒,能稱、所稱,如是六義,七心、法界,六義皆

無。非有質故,非聚故。】

「論:如能斫、所斫,體唯外四界。「所燒……能稱」,其體亦爾。」

【釋曰:燒者是何?相續色中,火等因緣起於作用,令此變異,

異相續起,名之為燒。眼等諸根非是所燒,以淨妙故,遇火等緣即

便滅盡,非所變異,異相續起。相續起,方名為燒。諸根既無,故

不名燒。】

「論:謂唯外四界名「所燒……能稱」,身等色根亦非二事,以淨

妙故,如珠寶光。聲界總非,不相續故。「能燒……所稱」,有異諍

論。謂或有說「能燒……所稱」體亦如前,唯外四界。或復有說唯

有火界可名能燒,所稱為重。」

【釋曰:此二師中,前師意云:火界雖即以為能燒,非獨能燒,亦

不離於色、香、味、觸。後師之意就增勝說,雖火界與色、香、味、觸

俱時而有,然能燒用,火界遍增,所稱亦爾,其性遍增。

問:既六種用唯外四界,有何因故,為能、所斫乃至「能燒……

所稱」差別?

答:是四界中,火種作用有勝劣義,堅等用勝則為能斫,堅等

用劣則為所斫。「能燒……所稱」,義亦如是。現見斧等猛風濬水

烈火等中堅等增盛,而能壞於木山薪等。如麥豆等,鹽合味,

隨味強盛,舌即先覺。如是色等四界之中,隨大種用有勝劣故,有

能、所斫等。此中能斫、所斫等作用,應知皆是彼外四界,非謂大

種。若言「遍以火界增盛為能燒」者,即應斧等能斫義中,地界遍

KR6v0008_W_003-0250a

增。如是一切,皆應唯是大種作用。由此義故,不應執言唯有火

界可為能燒,所稱唯其性。應知一切,皆外四界,隨應勝劣,即為

能斫、所斫。「能燒……所稱」,義亦如是。

問:若如是者,論主何以不遮後師所說之義?

答:論主但約增盛聚義,故不令遮。以此師云:能燒之中,火

界增盛;所稱之中,其性增盛;此二之中,二性稍增。論主微許能

斫之中雖地性增,增非唯地,世間現見正斫之時,斧等刃熱,如彼

亦有火界等增,不同前二,唯火唯其彼中遍盛。其所遮者,遮彼唯

火,不兼外界;其所許者,許彼增盛。故不令遮止。

上來大門分別十八界有見、無見,及能所稱燒等義竟。】

阿毗達磨俱舍論實義疏 卷第三

〔錄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