諦義證得經

諦義證得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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諦指命、非命、漏、縛、遮、滅、解脫等七個基本原理。耆那教認為,世

界萬象由命(精神)與非命(物質)兩大元素組成。命分兩種。一種

不受物質的束縛,已經得到了解脫。一種受物質的束縛,遍存於地、

水、火、風等四大及各種動物、植物中。非命也分兩種,有定形的與

無定形的。有定形的物質由永恆而不可分割的極微(原子)與極微

的復合體組成。由於極微與極微的復合體具有種種性狀,從而組成

紛繁複雜的現實世界。無定形物質包括時間、空間、法(活動的條

件)與非法(靜止的條件),它們是命與有定形物質的活動條件與

依據。該經認為,「業」是一種特殊的、細微不可見的物質,它可以

漏洩在潛藏在人肉體中的「命」上,這種作用稱為「漏」。由於業有

各種不同的種類,所以,漏洩在命上的業可以束縛命,並決定該人

的壽夭窮通與生死輪迴,這種作用稱為「縛」。因此,為了得到解脫,

首先必須防止業進一步漏洩到命上,這就需要用各種方式把命保

護起來,以免業接觸命,這稱為「遮」。進而則必須採用各種方法把

已經漏洩到命上的業消除掉,這稱為「滅」。圓滿做到「遮」與「滅」,

就可以得到最後的「解脫」。為了得到最後的解脫,耆那教要求教徒

必須具足正見、正智、正行等三項條件,這稱為「三寶」,即必須堅定

對耆那教理論的信仰採用之指導自己的行動。耆那教還要求人們

必須遵守戒律,從事苦行、禁欲等修持,認為由此可以讓命最終擺

脫受物質束縛的狀態,抵達不受物質束縛的解脫境地。此外,《諦義

證得經》中還論述了耆那教的知識論、宇宙觀等諸方面的內容。

由於歷史的原因,耆那教於公元前三世紀左右分裂為白衣派、

空衣派等兩派,沿襲至今。現兩派據為理論依據的經典互不相同,

但唯有這部《諦義證得經》為兩派共同尊奉,認為它所論述的確為

正統的耆那教教義。在耆那教中,不少人以這部經典作為判斷是

非,乃至判斷其他經典真偽的標準,甚至認為將該經讀頌一遍就有

莫大的功德。因此,現代的耆那教研究者都把這部經典當作研究耆

那教的基本資料,當作闡述耆那教思想的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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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那教與佛教產生於同一時代,同一地區。兩個宗教的信徒的

社會層面亦大致相同。因此,佛教的思想與耆那教的思想有許多相

近之處,這祇要認真閱讀本經就可以明白。佛教把耆那教當作「六

師外道」之一,經常在經典中提到它。因此,學習一些耆那教經典,

對我們深入學習與研究佛教的理論有極大的補益。譯者認為,從某

種意義上說,不瞭解佛教的源——印度佛教,就不能很好地了解

它的流——中國佛教。而與印度佛教有密切關係的耆那教典籍,

是我們了解與研究印度佛教必不可少的資料。

該經現有英、德、日等多種文字的譯本,本文是該經的第一個

漢文譯本。漢譯本先由譯者依據附有梵文原文的日本金倉圓照的

日譯本翻譯,進而約請葛維鈞同志依據梵文原文作了校對。現將

梵文原文用括弧抄錄在每節經文正文之後,以供有興趣的讀者研

究與查考。梵文原文中的「-」為分詞號;「=」為移行號。本經原文

非常簡略,以致難以畢讀。為了便於理解,譯者在經文中適當增加

一些文字。凡屬譯者增加的文字,一律用括弧標示。另外,為了便於

閱讀與研究,譯者參照日譯本及其他耆那教資料,酌量作了一些必

要的註釋。

現在耆那教白衣、空衣兩派各有自己的《諦義證得經》的傳承

本。兩種刊本的內容基本相同,略有差異。日譯本依據白衣派的刊

本翻譯,但將空衣派刊本與白衣派刊本的主要不同之處一一在註

釋中予以說明。漢譯本仿照日譯本的辦法處理,主要依據白衣派刊

本翻譯,採用小四號楷體印刷。將空衣派刊本的不同內容,放在相

關的註釋中,用五號楷體印刷,採用括弧將空衣派刊本的節號括註

起來,以示區別。

我國古代大藏經除了收入佛教典籍外,還收入古印度外道勝

論派、數論派的典籍如《勝宗十句義論》、《金七十論》等。賡續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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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我們把這部耆那教的基本典籍《諦義證得經》收入《藏外佛

教文獻》,供讀者研究參考。

* 〔正文〕

諦義證得經

** 第一章

*** §1.1

正見、智、行就是解脫道。(samyagdarśana-jñāna-cāritrāṇī mokṣa-mārgaḥ.)」

【〔註釋〕

「見」(Darśana)是印度宗教哲學的常用術語,意為

「觀點」、「認識」。它又分為普通人對事物的一般認識和宗教、哲學

家對世界、人生的特定學說。如本經§8.8所講的「見的覆障」是指

普通人的一般認識;而「正見」(Samyagdarśana)則是指特定的宗

教、哲學理論。由於學說不同,印度各宗教哲學派別都把本派的觀

點奉為「正見」,而把別派的觀點斥為「邪見」,並把信奉本派學說作

為能夠得到解脫的首要條件。如佛教即將「正見」列為「八正道」之

首。耆那教所謂的正見是指對耆那教七諦理論的信仰,見§1.2。

關於正見的違背,見§7.18。

智(Jñāna)同樣也分世俗的一般智慧與宗教的最高智慧等兩

種,這兒指宗教、哲學家主張的智慧,故也有人譯作「正智」。關於耆

那教的正智,參見§1.9至§1.33。

行(Cāritra),行動,行為。與見、智一樣,也可分為世俗的與宗

教的兩種。這兒指符合耆那教宗教規範的「正行」。參見§9.18。

正見、正智、正行三者,被耆那教稱為「三寶」。他們認為祇有按

這三寶的要求去做,纔能得到解脫。所以有的研究者認為本節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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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譯作「應由正見、正智、正行而得解脫之道」。但是,原作者之所以

沒有在本節的「智」與「行」前也冠以「正」字,是為了特別強調本經

所論述的七諦學說是耆那教教義的精華。因為七諦學說在耆那教

理論體系中屬於「正見」的範疇。耆那教認為,觀點指導行動,因此

最主要的是樹立「正見」。有了正見,自然會產生相應的正智與正

行。】

*** §1.2

正見即對諦義的信仰。(tattvārtha-

śraddhānāṃ samyagdarśanam.)」

【〔註釋〕

本節至§1.8解釋什麼是正見與論述怎樣纔能得到

正見。

諦義,即本經的論述對象,亦即§1.4講的七諦,是耆那教的

理論基礎。所以耆那教認為祇有對七諦的信仰纔可以稱為正見。】

*** §1.3

它可自然而然或由證得而產生。(tan

nisargād adhigamād vā.)」

【〔註釋〕

它,指正見。本節論述產生正見的兩種途徑。耆那教

認為有的人由於前生的功德,一生下來就具備這種正見,這就是所

謂的「自然而然」地產生。而一般的人祇能通過學習,亦即通過「證

得」來樹立這種正見。要學習,必須有人教授,因此也有人把此節

譯為「它可自然而然或由教授而產生」。《諦義證得經》就是為了這

種學習或教授而編纂的。

佛教有「根本智」、「後得智」的說法,與耆那教的這種觀點大

體類似。】

*** §1.4

諦即命、非命、漏、縛、遮、滅、解脫。(jīva-

ajīva-āsrava-bandha-saṃvara-nirjarā-mokṣās

tattvam.)」

【〔註釋〕

本節敘述正見的綱目,亦即《諦義證得經》論述的中

心——七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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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梵文原文為Jīva,在我國古代漢譯佛經中一般譯為「命」,

近代以來,也有不少人譯為「靈魂」。但耆那教的「命」與現代意義

的「靈魂」尚有差異。耆那教的命是一種純粹精神,是世界的基本

原理,是萬物含靈的依據,是耆那教哲學的基本範疇之一。為了避

免與人們通常理解的「靈魂」相混淆,在此仍譯為「命」。耆那教對

命有一系列詳盡的論述,參見第二章至第四章。

非命(ajīva)是與命相對的一種基本原理,也是耆那教哲學的

基本範疇。它大體相當於物質和物質存在的條件。詳見第五章。

漏(āsrava)是耆那教基本概念,也是佛教常用的術語。在佛教

中,它指漏洩的煩惱。但在耆那教中,漏指業漏洩纏縛命。詳見第六

章。

縛(bandha)是束縛的意思,指命被業束縛。詳見第八章。

遮(saṃvara)是阻擋的意思,指阻擋住業,不讓它漏洩到命上。

詳見第九章。

滅(nirjarā)是消滅的意思,指消滅已漏洩到命上的業。詳見第

九章。

解脫(mokṣa)即從業的束縛中最終解脫出來。印度各宗教哲

學派別都把解脫當作自己的最高理想,但對解脫的解釋各不相同。

關於耆那教的解脫觀,詳見第十章。

上述七諦,是耆那教的根本理論。另外,有的耆那教經典祇講

命、非命兩諦,而把漏、縛、遮、滅、解脫都歸入非命中。也有的經典

則將七諦理論中遮、滅兩諦所包含的善(puṇya)、惡(pāpa)單列出

來,形成九諦。有些研究者認為上述二諦、九諦的學說,反映了耆那

教諦義理論的不同發展階段。這種說法可供參考。】

*** §1.5

按名稱、形態、實體、狀態而決定。(nāma-

sthāpanā-dravya-bhāvatas tan-nyāsaḥ.)」

【〔註釋〕

本節意為每一個諦可以表現為,或被規定為名稱

(nāma)、形態(sthāpanā)、實體(dravya)、狀態(bhāva)等四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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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可以通過上述四個方面去認識每一個諦。

例如:命的名稱叫jīva;它表現為生命形態;它具有脫離物質

束縛的永恆不變的實體;在不同的情況下,它呈現為不同的狀態。

實體(dravya),又可譯作「缺性的狀態」,指排除了各種屬性之

後的狀態。也就是說,耆那教認為,祇有在排除一事物與其他一切

事物的所有聯係之後,纔能真正把握該事物的實體。這與印度奧義

書中講「梵」、佛教中觀派講「空」時所用的方法有相近之處。】

*** §1.6

由量及觀察法而證得。(pramāṇa-nayair

adhigamaḥ.)」

【〔註釋〕

本節論述證得(學習)諦義的方法,即可以通過量及

觀察法這二種方法來證得。

量(pramāṇa)是印度哲學,特別是印度邏輯學——因明——

的常用術語,指知識來源、認識方法及判斷知識真偽的標準。耆那

教對量的解釋,見§1.10、§1.11。

觀察法(naya)指認識事物的方法。見§1.34、§1.35。】

*** §1.7

(且)通過對定義、所屬、形成的原因、關係、

存續、區分;(nirdeśa-svāmitva-sādhana-adhikaraṇa-

sthiti-vidhānataḥ.)」

*** §1.8

及存在、數量、場所、接觸、時間、間隔、狀態、

大小(的考察)而證得。(sat-saṃkhyā-kṣetra-sparśana

-kāla-antara-bhāva-alpabahutvaiś ca.)」

【〔註釋〕

這兩節意為應按§1.6提出的那兩種方法來觀察這

兩節提出的這十四個範疇,纔能證得諦義。推而廣之,也可用這種

方法考察一切事物,得到對事物的正確認識。耆那教認為,上述十

四個範疇中,§1.7提到的六個範疇是最基本的。以觀察「漏」為

例,就必須把握:(1)定義(nirdeśa),即怎樣給它下定義?(2)所屬

(svāmitva),它從屬於什麼?(3)形成的原因(sādhana),因何而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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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adhikaraṇa),與周圍事物的相互關係?(5)存續(sthiti),存在

於哪一段時間內?(6)區分(vidhāna),怎麼分類?而§1.8所講的八

個範疇則是根據不同對像、不同情況分別提出的,即所謂「應機而

設」。所以,後八個範疇的內容與前六個範疇有所重複。如果以

§1.8所提的八個範疇來觀察「正見」,則可知:(1)存在(sat),正見

祇存在於部分眾生中,不存在於非眾生中。(2)數量(saṃkhyā),它

是無數的。(3)場所(dṣetra),世界各處,它無所不在。(4)接觸面

(sparśana),它與世界的無數部分相接觸。(5)時間(kāla),它存在於

命的某些特定時間中。(6)間隔(antara),它的存在有一定的間隔,

即有時它並不存在。(7)狀態(bhāva),它祇存在於命的一定狀態時。

(8)大小(alpabahutva),它有時微弱,有時強大。】

*** §1.9

智慧有感官智、聖典智、直觀智、他心智、完

全智。(mati-śruta-avadhi-manaḥparyāya-kevalāni

jñānam.)」

【〔註釋〕

本節論述智慧的分類。以下直至§1.33都是對智慧

的論述。

感官智(mati)指感覺器官及意識所進行的認識活動及這種活

動所得到的知識,亦即一般人通常的認識活動及認識。它包括感

覺、推理、記憶等。參見§1.13—§1.19。

聖典智(śruta)指學習聖典與宗教導師的教導的整個學習過

程及由此得到的知識。它包括注意、理解、聯想等等。參見§1.20。

直觀智(avadhi),相當於佛教中所說的「天眼通」。據說,雖然

這種認識有時還需借助於感官與意識(即感官智),但它具有超越

時空的神秘力量,可以直接得到在時間、空間方面都很遙遠的事物

的認識。參見§1.21至§1.23。

他心智(manaḥparyāya),即佛教中所說的「他心通」。據說具備

這種認識能力的人可以直接洞察他人過去、現在、未來的種種心理

活動。耆那教認為,祇有當認識者擺脫一切個人的忿、憎等感情,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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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具有這種神秘的本領。參見§1.24、§1.25。在空衣派的刊本

中,他心智的梵文原詞為「manaḥparyaya」。

完全智(kevala),即佛教中所說的「大圓鏡智」。據說這是在認

識者的命已經擺脫了業的束縛以後獲得的一種最完善、最全面的

認識。它不需任何外界的幫助,不依賴意識與感官,也不受時間、空

間的限制,是一種至高無上的智慧。參見§1.30、§10.1。】

*** §1.10

這分作兩種量:(tat pramāṇe.)」

*** §1.11

前兩種是間接的;(ādhye parokṣam.)」

*** §1.12

其它是直接的。(pratyakṣam anyat.)」

【〔註釋〕

耆那教按照是否需要媒介、工具把感官智等五種智

分成直接智慧(aparokṣa)和間接智慧(parokṣa)兩種。所謂直接智

慧係指一個已經擺脫了業的影響,並具有「正確」認識能力的「勝

者」天生就有或其它人不憑任何媒介、工具,自然就能夠得到的

智慧;而間接智慧則是普通人借助於某些媒介、工具纔能得到的。

他們認為,感官智要依靠感官、意識、光線等各種條件纔能產生,聖

典智要依靠聖典及教授等媒介纔能產生,故都屬間接智慧。所以稱

「前兩種是間接的」。而直觀智、他心智、完全智都是命本身在一定

狀態下自發得到或天生就有的,故都屬直接智慧。所以稱「其它是

直接的」。應該注意的是,印度其它宗教哲學派別一般都將感官智

當作現量,即當作可靠的直接智慧,而耆那教卻把它當作間接智

慧,剛好相反。耆那教貶斥感官智,是為它要求人們閉目塞聽,反觀

自證的宗教修持目的服務的。】

*** §1.13

感官智、念、想、思、覺知等,都是同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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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iḥ smṛtiḥ saṃjñā cintā-abhinibodha ity

anarthāntaram.)」

【〔註釋〕

本節實際上是給感官智下定義,意為感官智包括念

(smṛti)、想(saṃjñā)、思(cintā)、覺知(abhinibodha)等諸方面。古

印度正理派經典《正理經》§1.1.15的內容與本節相似,可以參

見。】

*** §1.14

這(感官智)以根及非根為原因。(tad

indriya-anindriya-nimittam.)」

【〔註釋〕

本節論述感官智依靠什麼而產生。

根(indriya),印度哲學術語,指人體器官,分為知根(感覺器

官)與作根(行動器官)兩種。這兒指感覺器官,即眼、耳、鼻、舌、

身,又稱五根。見§2.20。

非根(anindriya),指意識。佛教認為意識也有根,常與眼等五

根合稱「六根」。耆那教認為意識不屬根,故稱「非根」。但耆那教與

佛教一樣,認為感官智必須依靠外在的五根與內在的意識纔能產

生。】

*** §1.15

漠然的感覺、認識的欲望、判斷及記憶(是

感官智形成的步驟)。(avagraha-īhā-apāya-dhāraṇāḥ.)」

【〔註釋〕

這一節論述感官智依照怎樣的認識過程形成。以對

一面旗的認識為例:首先是被動地感覺到有那麼一個紅色的東西,

這就是所謂「漠然的感覺」(avagraha);隨即產生一個想明瞭它到

底是什麼東西的願望,即「認識的欲望」(īhā);接著根據它飄動的

情況斷定它是一面旗,這為「判斷」(apāya);然後又確定它與過去

自己曾見過的旗是同樣的旗,這是「記憶」(dhāraṇa)。這裡講的是

一個認識形成的四個步驟,耆那教認為這也是感官智的四種功能。】

*** §1.16

(可認識)多數、多種、迅速、不顯現、非言

詮、恆常及其反面。(bahu-bahuvidha-kṣipra-aniḥsṛ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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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ukta-dhruvānāṃ setarāṇām.)」

【〔註釋〕

本節論述感官智的認識對象。即它可以認識「多

數」(bahu)、「多種」(bahuvidha)、「迅速」(kṣipra)、「不顯現,」(aniḥsṛta)、

「非言詮」(anukta)、「恆常」(dhruva)等六種範疇及與上述

六種範疇相反的少數、少種、緩慢、顯現、言詮、變化等六種範疇。也

就是說,感官智可以認識事物的數量,事物的種類,事物的速度,可

以認識明顯的或隱藏的事物,可以認識能用語言來表達或不能用

語言來表達的事物,可以認識永恆不變或變化無常的事物。】

*** §1.17

(這是就明確的)對像(而言)。(arthasya.)」

*** §1.18

對於不明確的(對象,祇有)感覺(與之相

關)。(vyañjanasya-avagrahaḥ.)」

*** §1.19

(但此時)要除去眼根與非根。(na cakṣur-

anindriyābhyām.)」

【〔註釋〕

§1.14至§1.16雖然論述了感官智憑籍什麼而產

生,它的四種機能及認識對象。但耆那教認為上述這些都是對明確

的對象而談的。而對於那些不太確定的對象,如遠處傳來的模模糊

糊的聲音,則祇有「漠然的感覺」這一種機能在起作用。並且,由於

眼識與非根(即意識)永遠祇在認識明確的對象時起作用,而在認

識那些不太確定的對象時不起作用,故此時要除去眼識與非根。】

*** §1.20

聖典智在感官智之後。(可分為)兩類:多數

(及)十二種。(śrutam mati-pūrvaṃ dvy-aneka-dvadāśa

-bhedam.)」

【〔註釋〕

本節論述聖典智。耆那教認為聖典智必須依感官智

為基礎,通過感官智得到。故稱「在感官智之後」。聖典智分為兩類:

肢及肢外。肢(Aṅga),指耆那教的基本經典《十二肢》;肢外,指十

二肢以外的其它經典。肢外的經典很多,故稱「多數」;肢祇有十二

部,故稱「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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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直觀智有兩種。(dvividho 'vadhiḥ.)」

*** §1.22

對於住在地獄者及諸天,它是與生俱有的。

(bhava-pratyayo nāraka-devānām.)」

*** §1.23

對於其它,它由上述原因而生。(但此時它

又)分成六種。(yathokta-nimittaḥ ṣaḍ-vikalpaḥ

śeṣānām.)」

【〔註釋〕

這三節論述直觀智。

耆那教把一切眾生分成四類:天(devā,與佛教之「天」完全相

同)、人、傍生(即畜生)、地獄住者(即鬼),見§2.6。故§1.23所謂

的「其它」,指人及傍生。所謂「上述原因」,據作者原註是指「抑止及

滅盡產生智障的業」。關於抑止、滅盡業的問題,請參見第九章、第

十章。

這三節意為,直觀智可分為兩種,對於天及鬼來講,它是生與

俱來,先天就有的。對於人類及畜生來說,它是在抑止、滅盡了產生

智障的業之後產生的。而人類與畜生所具有的後一種直觀智又可

以因場所的變更而分為六種不同的情況,它們是:因場所的變更而

(1)消滅者;(2)不消滅者;(3)逐漸減少者;(4)逐漸增大者;(5)又減

少、又增大者;(6)不變者。

空衣派的刊本將§1.21與§1.22兩節合為一節,作「住地獄

者及諸天的直觀智是與生俱有的。」(bhavapratyayo 'vadhir devā-

nārakāṇām.)】

*** §1.24

他心智分(單純)直覺和廣泛直覺。(ṛju-

vipulamatī manaḥparyāyaḥ.)」

【〔註釋〕

本節及下一節論述他心智。

單純直覺(ṛjumati)指立刻能直接覺知他人心中現在正在想

什麼的他心通功能;廣泛直覺(vipulamati)指連別人心中的複雜思

維,即過去曾有過的、未來將會有的思維都能察知的他心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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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其差別則根據清淨及不壞。(viśuddhy-

apratipātābhyām tad-viśeṣaḥ.)」

【〔註釋〕

耆那教認為廣泛直覺比單純直覺更高一等。即它比

較清淨;且具有永久性,一旦得到後,再不會喪失,所以稱為「不

壞」。】

*** §1.26

根據清靜、範圍、所有者、對境(的不同,來

區別)直觀智和他心智。(viśuddhi-kṣetra-svāmi-

viṣayebhyo 'vadhi-manaḥparyāyayoḥ.)」

【〔註釋〕

本節論述直觀智與他心智的差別。

耆那教認為他心智比直觀智:(1)更加清靜(viśuddhi);(2)作用

範圍(kṣetra)更大;(3)一切眾生都可能有直觀智,但祇有聖者纔能

具備他心智,即所有者(svāmi)不同;(4)直觀智的對象是粗大的物

質世界,而他心智的對象是精微的精神世界,即對境(viṣaya)不

同。】

*** §1.27

與感官智及聖典智相關的(對境)在於一切

實體,(而)不在於一切樣態。(mati-śrutayor nibandhaḥ

sarva-dravyeṣv asarva-paryāyeṣu.)」

【〔註釋〕

本節意為感官智及聖典智可以認識一切實體,但它

們未必能認識一切樣態。

在空衣派刊本中,本節缺「一切實體」之「一切」(sarva)一詞。】

*** §1.28

(而)與直觀智相關的(對境)在於諸色(之

中)。(rūpiṣv avadheḥ.)」

【〔註釋〕

色(rūpa),一般指物質性的具體事物,與

「名」(nāma,精神性本原)相對,是印度哲學的重要範疇。

本節意為直觀智雖然可以超越時空去認識事物,但它所認識

的對象,仍然是具體的物質性的事物。】

*** §1.29

與他心智相關的(對境,還)在於它的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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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tad-anantabhāge manaḥparyāyasya.)」

【〔註釋〕

「它」指直觀智認識的對象。據作者原註,本節意為

他心智能夠認識直觀智所能認識的一切對象。不僅如此,它還能認

識人的一切思維。另一種解釋說,「無限部分」是指該認識對象的

「細微的形式」。】

*** §1.30

與完全智相關的(對境),在於一切實體及

樣態。(sarva-dravya-paryāyeṣu kevalasya.)」

【〔註釋〕

本節論述完全智的認識對象。由於完全智最圓滿、

最完善,所以它以一切實體、一切樣態作為自己的認識對象。

關於完全智,還可參見第十章關於解脫者的論述。】

*** §1.31

在一(命)中同時有從一(智)到四(智)的

區分。(ekādīni bhājyāni yugapad ekasminn ā caturbhyaḥ.)」

【〔註釋〕

前面§1.27至§1.30論述了五種智的認識對象。

本節論述五種智以怎樣的方式存在於某一生命體中。耆那教認為,

這五種智不能同時存在於某一個生命體中。每個生命體可以祇有

一種智,此時為完全智;可以同時有兩種智,此時為感官智與聖典

智;可以同時有三種智,此時為感官智、聖典智與直觀智或感官智、

聖典智與他心智;可以同時有四種智,即除了完全智之外的其它四

種智。雖然幾種智可以同時並存在一個生命體中,但在某一特定時

刻,祇能由一種智活動。此外,耆那教認為除了完全智外,其它四種

智都不是常恆永存的。】

*** §1.32

感官智、聖典智、直觀智還有顛倒。(mati-

śruta-avadhayo viparyayaś ca.)」

*** §1.33

(這種顛倒)因把有與非有等同視之或象狂

人那樣自恣感受而產生。(sad-asator aviśeṣād yadṛccha-

upalabdher unmattavat.)」

【〔註釋〕

顛倒,指謬誤,就如把馬顛倒認識為牛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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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二節意為感官智等三種智慧並非永遠正確,在不正常的情

況下也會產生謬誤。產生謬誤的原因在於不能正確區別世界上諸

種事物的存在(有)與不存在(非有),把它們等同起來了。或象精

神病患者那樣,不能正常地認識、看待世界。】

*** §1.34

觀察法有無差別觀、共性觀、個性觀、現狀

觀、習慣義觀(等五種)。(naigama-saṃgraha-vyavahāra

-ṛjusūtra-śabdā nayāḥ.)」

【〔註釋〕

本節與下節解釋§1.6中提到的觀察法。

無差別觀(naigama),作者在原註中解釋說:「當我們講瓶時,

我們是指按照作瓶者的意圖而作出的,上部為環狀,口長頸圓,下

部成球狀,有運水、蓄水作用的,被燒製成種種色彩的那麼一種特

殊的實體。而毫無差別地看待這一個特殊體(即某一個特定的瓶)

或所有這一切種類(即所有的瓶),即是naigama。」亦即無差別地

等觀個別與一般,或從個別事物中攝取它與其它事物的共性而拋

棄其個性的觀察法。

共性觀(saṃgraha),作者在原註中說:「指由名稱等而突出出

來的關於現在、過去、將來的瓶子的一般性理解。」即不看個性,祇

看共性的觀察法。至於無差別觀與共性觀的區別,有的研究者認為

前者是指從個別到一般的動態觀察法,後者是對共性(一般)的靜

態觀察法。有的研究者認為前者是從空間來講的,後者是從時間來

講的。

個性觀(vyavahāra),即注重考察事物個性的觀察法。

現狀觀(ṛjusūtra),作者在原註中說:指「善於對現在存在的對

象作正面的解釋。」又說:「如掌握現狀觀,則應能簡單知道對現在

的對境的把握。」故現狀觀係指對現存事物現狀的觀察及表述。

習慣義觀(śabda),作者在原註中說:指「反映了名稱中的既定

觀念的詞彙與它的內容間的表象。」研究者認為,所謂習慣義觀是

從語言方面來講的,指觀察人們賦於某一詞彙的習慣含義,並了解

KR6v0028_W_001-0370a

以一些同義詞來表述一定的事物。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還包括同義詞差別觀、作用觀兩種,

共為七種觀察法。

同義詞差別觀(samabhirūḍha),指按通常的語源來觀察同義

詞的差別。

作用觀(evaṃbhūta),作者在原註中的解釋非常簡略,難於理

解。研究者一般認為作用觀指當用某一詞彙表述事物時,觀察該詞

彙從語源上講,有無特定的作用。

按耆那教的觀點,上述七種觀察法可分為兩大類:實體觀,樣

態觀。圖示如下:

<img:>】

*** §1.35

(其中)第一個與習慣義觀(可分別)分為二

種及三種。(ābya-śabdau dvi-tri-bhedau.)」

【〔註釋〕

「第一個」,指五種觀察法中的第一個無差別觀。如

§1.34註解圖示,無差別觀可分成以個體為主及以總體為主兩

種。而習慣義觀可分成習慣義觀、同義詞差別觀及作用觀三種。故

白衣派刊本之所以在§1.34中未提同義詞差別觀與作用觀這兩

KR6v0028_W_001-0371a

種觀察法,是因為已經把它們包括在習慣義觀中了。】

** 第二章

*** §2.1

命的真實狀態可分業的抑制狀態、業的滅盡

狀態、混合狀態、業的活動狀態及自然狀態。(aupaśamika

-kṣāyikau bhāvau miśraś ca jīvasya svatattvam auadyika-

pāriṇāmikau ca.)」

【〔註釋〕

從本章到第四章,主要論述七諦之第一諦——命

(jīva)。

耆那教認為命依據它與行為的結果——業——的結合情況

不同而處於各種不同的狀態中。一般分如下五種。

(1)業的抑制狀態(aupaśamika):此時,纏繞命的業處於不活動

的靜止狀態。

(2)業的滅盡狀態(kṣāyika):此時,業已被消滅。

(3)混合狀態(miśra):即此時業的抑制狀態與業的滅盡狀態正

相互混合,亦即處在業正趨向於滅盡的狀態。此時亦稱:

kṣāyopaśamika。

(4)業的活動狀態(auadyika):此時業正處於積極活動的狀態。

(5)自然狀態(pāriṇāmika):此時的命與業沒有任何關聯,即命

顯現、回歸其本源狀態。】

*** §2.2

順次有二種、九種、十八種、二十一種、三種

的區別。(dvi-nava-aṣṭādaśa-ekaviṃśati-tri-bhedā-

yathākramam.)」

【〔註釋〕

本節意為命的上述五種狀態,每種還可細分為若干

種情況。即:業的抑制狀態可分為二種,業的滅盡狀態可分成九種

等等。從§2.3至§2.7即詳論命的這五種狀態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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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在業的抑制狀態可分為)正與行(兩種)。

(samyaktva-cāritre.)」

【〔註釋〕

「正」即「正智」。「行」即「正行」。

本節意為,業如果被抑制,則精神上就可以顯現正智、正行。有

的研究者認為,「正」包括「正見」、「正智」。所以,業如果能被抑制,

則正見、正智、正行三寶俱可顯現。】

*** §2.4

(在業的滅盡狀態再加上)智、見、施與、利

得、受用、皆用、精進。(jñāna-darśana-dāna-lābha-

bhoga-upabhoga-vīryāṇi ca.)」

【〔註釋〕

前一節的「正」、「行」再加上本節的「智」等七種,即

為九種業的滅盡狀態。

智,即正智。本節中的正智與前一節中的「正智」不同。前一節

的「正智」是指業被抑制後,剛開始逐漸顯現的正智,而這兒的正

智是指業滅盡後呈現出的完美狀態的正智。

見,指正見。有些註釋者認為上一節中的「正」已包括了正見。

他們認為上一節所講的正見指業被抑制後,剛開始逐漸顯現的正

見;本節所講的正見則是指業滅盡後顯現出的完美狀態的正見。

施與(dāna):這裡是指把「無畏」施與人,使人勇敢不懼。亦即

佛教中所謂的「施無畏」。

利得(lābha):因業滅盡而得完全智的人即使不吃飯也能生

存,因在其身體中有一種能同化外界物質而為已用的力量。相當於

中國所說的「辟穀」。也可簡單地解釋為可得到無限的利益。

受用(bhoga):能得到天雨花之類的供養。

皆用(upabhoga):能隨意幻生寶座、天蓋等物並享用它們。

精進(vīrya):在佛教中,此詞意為不斷地努力。但在耆那教中,

此處意為無限的力量。】

*** §2.5

(在業的抑制與滅盡的混合狀態可分)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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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三種無智、三種見、五種得、正、行、禁戒與無禁戒(等

十八種)。(jñāna-ajñāna-darśana-(dānādi)-

labdhayaś catus-tri-tri-pañca-bhedāḥ samyaktva-

cāritra-saṃyamāsaṃyamāś ca.)」

【〔註釋〕

四種智,指§1.9提到的五種智中的前四種。

三種無智,指§1.32提到的處於謬誤狀態的感官智、聖典智、

直觀智。

三種見,指眼見、非眼見、直觀智見。所謂「眼見」,指以眼識為

媒介而產生的表象;所謂「非眼見」,指由眼識以外的其它五識為媒

介而產生的觀念。所謂「直觀智見」指由直觀智產生的信念。

五種得,即前一節中所講的施與、利得、受用、皆用、精進。但人

在業的抑制與滅盡的混合狀態所具有的這五種得,要比人在業的

滅盡狀態所具有的這五種得能力要差一些。

正、行,同§2.3。但此時的正、行不如前者純粹。

禁戒與無禁戒,意為應遵守部分戒律。禁戒(saṃyama),原義

為自我控制或感官控制,轉化為有關控制自我及感官的戒律。可參

見第七章。】

*** §2.6

(在業的活動狀態,則分)四趣、四濁、三相、

一邪見、一無智、一無禁戒、一不成之性及六彩(等二十一

種)。(gati-kaṣāya-liṅga-mithyādarśana-ajñāna-

asaṃyata-asiddhatva-leśyāś catuś-catus-try-eka-

eka-eka-eka-ṣad-bhedāḥ.)」

【〔註釋〕

「四趣」(gati),指地獄、傍生(畜生)、人、天等眾生輪

迴的四個處所。可與奧義書中說的三道及佛教說的六道相參照。

「四濁」(kaṣāya),指忿、慢、欺、貪等四種感情。

「三相」(liṅga),指陽性、陰性、中性等三種性別。

「邪見」(mithyādarśana),指錯誤的觀點或信仰。

KR6v0028_W_001-0374a

「無智」(ajñāna),指沒有智慧。

「無禁戒」(asaṃyata),指不守禁戒。

「不成之性」(asīddhatva),空衣派刊本作「不成」(asiddha),指

不能圓滿完成,不能解脫。

「六彩」(leśya),指可根據道德的高下,把人分成六種不同的類

型。】

*** §2.7

(在本然狀態則分)命性、可能性及不可能性

等。(jīva-bhavya-abhavyatvā-dīni ca.)」

【〔註釋〕

「命性」(jīvatva),在此指具有「活力」、「活性」、「精神

性」、「靈性」。

「可能性」(bhavyatva),指可能得到解脫的性質。

「不可能性」(abhavyatva),指不可能解脫的性質。

本節意為生命具有這麼三種基本性質。關於「不可能性」,可與

佛教所謂「斷絕善根」的說法相參照。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無最後的「等」字。但據作者原註,這兒的

「等」還包括有「存在性」、「個別性」、「作者性」等意義。】

*** §2.8

(命的)特徵是意向性。(upayogo lakṣaṇam.)」

【〔註釋〕

本節及下一節論述命的特徵。

意向性(upayoga),是耆那教的專門術語,指在生命現象中存

在著的廣義的精神作用。它表現為針對某個目標而產生的精神活

動,很難確切翻譯。可參見§2.9、§2.19。】

*** §2.9

(此中有)兩種,(且分別)有八種、四種之區

別。(sa dvividho 'ṣṭa-catur-bhedaḥ.)」

【〔註釋〕

意向性可分成兩種:一、關於「智」的意向性;二、關

於「見」的意向性。關於「智」的意向性可分八種,即§1.9提到的

五種正智及§1.32提到的三種顛倒智。關於「見」的意向性可分四

種:眼見、非眼見、直觀智見、完全智見。參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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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命分為二種:)輪迴者與解脫者。

(saṃsāriṇo muktāś ca.)」

【〔註釋〕

耆那教的命可總括為解脫者與輪迴者兩種。所謂解

脫者,即已經從業的束縛中解脫出來的命。可參見第十章的有關論

述。所謂輪迴者,即正在輪迴中的命。從下一節開始到§2.52,綜

述了輪迴中的命的一般情況。第三、第四章又分別論述了在地獄、

地面、天界等三界中輪迴著的命的情況。】

*** §2.11

(輪迴者)分為有意者與無意者。

(samanaska-amanaskāḥ.)」

【〔註釋〕

意(manas),指意識。有意者指具有意識、理性、判斷

力者。無意者指不具有意識、理性、判斷力者。】

*** §2.12

輪迴者(並)可分為動者與不動者。

(saṃsārinas trasa-sthāvarāḥ.)」

*** §2.13

不動者為地、水、植物。(pṛthivy-ab-

vanaspatayaḥ sthāvarāḥ.)」

*** §2.14

動者為火、風及具有二個以上根者。(tejo-

vāyu dvīndriyādayaś ca trasāḥ.)」

【〔註釋〕

根(indriya),即感官。關於根的詳細論述可見§2.

15至§2.22。耆那教用根的多少作為對生物分類的標準。詳見

§2.23至§2.24。

耆那教認為植物,乃至地、水、火、風中都寓有「命」,都是「生

物」,這種物活論的思想,是值得注意的。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2.13、§2.14兩節略有不同:

(§2.13)不動者為地、水、火、風、植物。(pṛthivy-ab-tejo

-vāyu-vanaspatayaḥ sthāvarāḥ.)

(§2.14)動者為具有兩個以上根者。(dvīndriyādayas

trasāḥ.)

KR6v0028_W_001-0376a

即,空衣派把火、風都歸入不動者的範疇。】

*** §2.15

根有五種。(pañca-indriyāṇi.)」

【〔註釋〕

參見§2.20。】

*** §2.16

(可分)兩類。(dvi-vidhāni.)」

*** §2.17

根自體與輔助根為實體根。(nirvṛtty-

upakaraṇe dravyendriyam.)」

*** §2.18

(功能的)獲得與意向性為作用根。(labdhy

-upayogau bhāvendriyam.)」

【〔註釋〕

從§2.15到本節講根的結構方式。耆那教從體、用

兩個方面去考察根,認為根可分成實體根和作用根。這種思維方式

值得注意。以眼根為例,耆那教認為瞳孔是根自體、眼瞼等是輔助

根,兩者均有實體,稱為實體根。眼睛具備一種可以看見外物的能

力,這種能力使眼睛看到外物,這就是功能的獲得。為了看某一事

物而顯現出的精神活動則屬意向性。後兩者均沒有實體,稱為作用

根。

按照耆那教哲學的一般觀念,根屬於色法,即為物質性的存

在。而本節所講的「功能的獲得」與「意向性」實際都是精神性活

動。但耆那教認為這些精神性活動也都是根,屬於色法,這是值得

注意的。佛教也有類似的觀點。】

*** §2.19

意向性存在於觸覺等中。(upayogaḥ

sparśādiṣu.)」

【〔註釋〕

據作者原註,此節意為感官智的意向性存在於觸覺

等感覺中。

這一節的內容與上下文不甚連貫。空衣派刊本無此節,而以下

一節為自己的§2.19節。故從§2.19起,空衣、白衣兩派的刊本

的編號逐次差一節,直至§2.49至。】

*** §2.20

身、舌、鼻、眼、耳(為五根)。(sparś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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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sana-ghrāṇa-cakṣuḥ-śrotrāṇi.)」

*** §2.21

它們的對象是觸、味、香、色、聲。(sparśa-

rasa-gandha-varṇa-śabdās teṣām arthāḥ.)」

【〔註釋〕

這兩節論述根的分類及認識對象。由於把根分作

身、舌、鼻、眼、耳是印度比較普遍的方法,故本經對此未作詳論。】

*** §2.22

非根(的對象)是聖典智。(śrutam

anindriyasya.)」

【〔註釋〕

非根,即意,見§1.14、§1.19。因為聖典智的概念

祇有意識纔能理解、把握,故它是非根的對象。但同時必須注意

§1.20所述:聖典智必須以感官智為基礎。即,非根必須在根的幫

助下纔能認識聖典智,而不能單槍匹馬去進行認識活動。】

*** §2.23

直至風的諸(生物)有一個根。(vāyu-

antānām ekam.)」

【〔註釋〕

此節意為從地到風,即地、水、植物、火、風等五類東

西都是具備一個根的生物。這裡所謂的「直至風」,是指§2.13、

§2.14兩節所排列的次序。耆那教認為這些生物具備的那個根是

「身」,或稱「皮」,即具備觸覺。

空衣派的刊本此節為:「直至植物的(生物)有一個

根。」(vanaspaty-antānām ekam.)這兒所謂的「直至植物」,是按照

空衣派刊本的排列次序來講的,故也同樣是說地、水、火、風、植物

等五類東西具備觸覺。兩者表述方式雖不同,理論內容是一致的。

參見§2.13、§2.14。】

*** §2.24

蟲類、蟻類、蜂類、人類等,依次增加(一個

根)。(kṛmi-pipīlikā-bhramara-manuṣya-ādīnām

ekaika-vṛddhāni.)」

【〔註釋〕

耆那教認為蟲類有兩個根:皮、舌;蟻類有三個根:

皮、鼻、舌;蜂類有四個根:皮、舌、鼻、眼;而人類五根齊備:皮、舌、

KR6v0028_W_001-0378a

鼻、眼、耳。】

*** §2.25

(祇有)有理性者有意識。(saṃjñinaḥ

samanaskāḥ.)」

【〔註釋〕

耆那教認為有些人具備各種正常的精神活動、思維

功能,這些人是有理性者。而另一些人,如瘋子沒有正常的精神活

動、思維功能,是無理性者。祇有有理性者纔有意識,無理性者沒有

意識。

現把白衣派、空衣派關於命的輪迴者的生物分類圖示如下:

<img:>

  上為白衣派的分類

<img:>

KR6v0028_W_001-0379a

  上為空衣派的分類】

*** §2.26

在趣的分離處,有業身在活動。(vigraha-

gatau karma-yogaḥ.)」

【〔註釋〕

「趣」,即四趣。「趣的分離處」,即一個趣與另一個趣

的結合部,或從一個趣到另一個趣的轉折處。「業身」,此處原文為

「業」(karma),但實際指業身(kārmaṇaśarīra)。關於「業身」,可參見

§2.37至§2.49的有關內容。

本節意為,生物死後,在命從一個趣趨向另一個趣的輪迴過程

中,祇有業身作為聯係前後生的主體在活動,在起作用,在推進這

一過程。】

*** §2.27

運動是沿直線(進行)的。(anuśreṇi gatiḥ.)」

【〔註釋〕

從本節到§2.31論述命的運動方式、所需時間及命

的營養物等問題。

本節指命沿直線運動,不能繞曲線行進。】

*** §2.28

(解脫的)命的(運動)不曲折。(avigrahā

jīvasya.)」

*** §2.29

而輪迴(著的命)有少於四次的(方向上的)

曲折。(vigrahavatī ca saṃsāriṇaḥ prāk-caturbhyaḥ.)」

【〔註釋〕

命在運動時,必須沿直線前進,不能繞曲線。正在輪

迴的命為了改變運動的方向以進入新的趣,可以在某一點曲折,但

曲折後仍必須沿直線前進,且這種曲折不能超過三次。解脫了輪迴

的命不會有曲折,它直線昇入天穹。】

*** §2.30

不曲折(祇)要一瞬間。(eka-samayo

'vigrahaḥ.)」

【〔註釋〕

耆那教認為命從一點到另一點,祇要是直線前進,

則無論距離有多遠,都祇需一瞬間(samaya)。所以,一瞬間就是命

KR6v0028_W_001-0380a

從一點直線運動到另一點所需的時間。如果命在運動中發生曲折,

則立即進入另一瞬間。因此,由於解脫的命不曲折,故祇需一瞬間,

就可以直線上昇到天穹。輪迴的命最多曲折三次,因此它最遲在第

四瞬間進入新的趣,得到新的身體與生命形態。】

*** §2.31

一(瞬間)、二(瞬間)、(三瞬間)時,(命)不

攝取。(ekaṃ dvau 〔trīn〕 vā anāhārakaḥ.)」

【〔註釋〕

由於此時的命正在為進入新趣而運動,本身沒有肉

體,故它不需攝取其它物質作自己的營養物。

白衣派刊本無「三瞬間」一詞,據空衣派刊本補。】

*** §2.32

(命的出生形式)有凝集生、胎生、化生(三

種)。(saṃmūrchana-garbha-upapātā janma.)」

【〔註釋〕

命本身是無始無終的,它既不會被產生,也不會被

消滅。但是,由於業力作用,它可以輪迴於四趣。本節至§2.35論

述命在輪迴的過程中以怎樣的形式出生到某一趣。

耆那教主張的凝集生、胎生、化生與婆羅門教主張的卵生、胎

生、濕生、芽生;佛教主張的卵生、胎生、濕生、化生可相參照。】

*** §2.33

其出生的場所分別為諸有生命處、冷處、覆

處、與其相反處及混合處。(sacitta-śīta-saṃvṛttāḥ setarā

miśrāś ca-ekaśas tad-yonayaḥ.)」

【〔註釋〕

生於「諸有生命處」,指生在生物體的內部,如蛔蟲

生在腸道中。

生於「冷處」,指某些生物嗜冷,生於寒冷的地方。

生於「覆處」,指陰暗的地方,如某些生於腐敗樹葉堆中的菌類

等。

生於「與其相反處」,指與上述三處相反的地方。即非生命處,

如桌子中的蛀蟲;暖處;明處。

生於「混合處」,指有生命無生命的混合處,冷暖並存處,明覆

KR6v0028_W_001-0381a

相兼處等。】

*** §2.34

胎生是胞衣生、卵生和無膜生。(jarāyu-

aṇḍa-potajānāṃ garbhaḥ.)」

【〔註釋〕

胞衣生(jarāyu),該詞在佛教中譯為胎生,指哺乳動

物的產育方式。但在耆那教中指出生時幼體外有胞衣,故與佛教的

胎生還有所不同。

卵生(aṇḍa),指由卵孵化而生。

無膜生(potaja),耆那教認為獅子等野獸雖是胎生,但幼崽出

生時外無胞衣,故稱無膜生。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作「jarāyuja-aṇḍaja-potānāṃ

garbhaḥ.」意義相同。】

*** §2.35

化生是地獄與天。(nāraka-devānām

upapātaḥ.)」

【〔註釋〕

化生(upapāta),指不需要任何母體,突然幻現的生

命產生形式。據說生活在地獄及天界的命都是以這種形式產生的。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作「deva-nārakāṇām upapātaḥ.」意

義相同。】

*** §2.36

其餘是凝集生。(śeṣānāṃ saṃmūrchanam.)」

【〔註釋〕

「凝集生」(saṃmūrchana),類似於佛教的濕生,即濕

氣凝集而生,如蚊蚋等。】

*** §2.37

(另外,身體有)粗大身、可變身、取得身、光

亮身、業身(等五種)。(audārika vaikriya-āhāraka-taijasa

-kārmaṇāni śarīrāṇi.)」

【〔註釋〕

本節至§2.49論述命在輪迴時,在各趣各具有什麼

樣的身體形態。

「粗大身」(audārika),指通常所謂的肉體。

「可變身」(vaikriya),指在天界、地獄中的鬼、神所具有的,可

KR6v0028_W_001-0382a

以任意幻化的身體。

「取得身」(āhāraka),聖人產生疑問時,可由頭頂產生取得身,

該身可雲遊各處,取得正智。

「光亮身」(taijasa),由火原子構成。在一般人處,它表現為可消

化食物的熱力;而在苦行者處,它可作為一種能燒毀他物的力量而

顯現出來。

「業身」(kārmaṇa),由物質性的業構成,起輪迴主體的作用。】

*** §2.38

(此五身)後面的更細微一些。(〔teṣāṃ〕

paraṃ paraṃ sūkṣmam.)」

【〔註釋〕

本節意為組成這五身的物質,愈往後愈細微。後兩

節即具體解釋本節。】

*** §2.39

光亮身以前(的各身所擁有的)微點,(後者

依次比前多)無數倍。(pradeśato 'saṃkhyeya-guṇaṃ prāk

taijasāt.)」

【〔註釋〕

「光亮身以前的各身」,指粗大身、可變身、取得身三

種。「微點」(pradeśa),這是耆那教特有的術語,指物質性的原子。原

子可以相互結合成複合體,複合體的質料要粗於原子。】

*** §2.40

其它的具有的微點,依次是(前者的)無數

倍。(ananta-guṇe pare.)」

【〔註釋〕

「其它的」,指光亮身、業身。

§2.39、§2.40兩節意為,由於組成肉體身等五身的物質,逐

漸由原子的複合體分解為更細小的原子(微點),所以它微點的數

目愈來愈多,從而組成身體的物質也就愈來愈細微。】

*** §2.41

(最後兩身活動時),不受任何障礙。

(apratighāte.)」

【〔註釋〕

前三個身由於質料粗,在活動時可能會被其它物體

阻擋。如牆壁可以擋住肉體身等。但光亮身、業身的質料極其細微,

KR6v0028_W_001-0383a

像小砂粒穿透篩子一樣,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阻擋它們的活動。佛教

也有類似的說法。】

*** §2.42

且無始以來即(與命)相結合。(anādi-

saṃbandhe ca.)」

*** §2.43

(故光亮身及業身)存在於一切(生物)之

中。(sarvasya.)」

【〔註釋〕

耆那教認為一個命祇要墮入輪迴,光亮身、業身就

開始與它結合。祇要命繼續輪迴下去,這種結合是不會解脫的。故

此說這二身存在於一切輪迴著的生物之中。】

*** §2.44

一個(命)以這(二個身)為開始,直到同時

享有四個身。(tad-ādīni bhājyāni yugapad ekasya ā

caturbhyaḥ.)」

【〔註釋〕

耆那教認為與光亮身及業身結合的命在輪迴中不

斷運動,便逐漸取得其它身。但是,一個命不可能同時兼有可變身

與取得身,因此,它最多祇能同時具有四個身。】

*** §2.45

最後之身不享受(苦樂)。(nirupabhogam

antyam.)」

【〔註釋〕

「最後之身」,即業身。】

*** §2.46

最初的由胎生(或)凝集生(產生)。(garbha

-saṃmūrchana-jam ādyam.)」

【〔註釋〕

「最初的」,指粗大身。】

*** §2.47

可變身由化生(產生)。(vaikriyam

aupapātikam.)」

【〔註釋〕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作「aupapātikaṃ

vaikriyikam」。】

*** §2.48

(但)因(苦行功德的)獲得力也可(得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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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身)。(labdhi-pratyayaṃ ca.)」

【〔註釋〕

§2.47講的由化生產生的可變身是指在天界、地獄

中的神、鬼所具有的,可任意變化的身體。§2.48講的可變身則是

指積累特殊的苦行,因其功德而在現在這個世界中得到的,可以隨

意神通變化的身體。

空衣派的刊本中此節為§2.47,(參見§2.19註釋),並另有

§2.48如下:

(§2.48)光亮身亦然。(taijasam api.)

即,聖者可通過特殊的苦行而獲得光亮身,這種光亮身可用來

救厄度災,亦可用來燒盡怨敵。

白衣派刊本無此節。故從§2.49起,兩種刊本的編號仍相一

致。】

*** §2.49

取得身祇存在於能默記十四前的(高僧)。

(此身)吉祥、潔白,(且任何東西都)不能妨礙(此身的活

動)。(śubhaṃ viśuddham avyāghāti cā 'hārakaṃ caturdaśa-

pūrva-dharasyai'va.)」

【〔註釋〕

十四前(caturdaśapūrva),是耆那教經典十二肢中的

最後一肢。據說,這是由大雄親口傳述的,是所有耆那教經典中最

重要的一部。據耆那教傳說,約在公元前三百年左右,比哈爾一帶

的耆那教徒曾在濕陀羅薄陀羅(sthūlabhadra)的主持下進行了一

次結集(會誦經典)。當時,十二肢中的其它十一肢都會誦出來,但

沒有人能正確、完整地誦出最後一肢——十四前。於是,他們便邀

請當時正在尼泊爾山中修苦行的濕陀羅薄陀羅的教師薄陀羅婆睺

(bhadrabāhu)前來傳授該經,但被薄陀羅婆睺拒絕。後薄陀羅婆睺

把濕陀羅薄陀羅召到自己的住處,向他秘密傳授了這十四前,同時

嚴禁他將最後四前外傳他人。再後來,連前十前也無人知曉了,這

一肢便完全失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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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衣派刊本無「能默記十四前的高僧」等詞,代之以「達到修

道的第六個階位、尚未(最後)完成的聖者。」(pramatta saṃyata.)】

*** §2.50

住地獄者及凝集生者無(男女)性別。

(nāraka-saṃmūrchino napuṃsakāni.)」

【〔註釋〕

本節及下一節論述四趣中各類生物的性別。】

*** §2.51

諸天則不然。(na devāḥ.)」

【〔註釋〕

即諸天神有男女性區別。

在空衣派刊本中,還有這麼一節:

(§2.52)其餘的有三性。(śeṣās tri-vedāḥ.)

即,胎生的有男、女、中性的區別。但白衣派刊本無此節。】

*** §2.52

化生者、最後身者、最勝者、有無數量年壽

者,(此等生物)的壽命不會離去。(aupapātika-

caramadeha-uttamapuruṣa-asaṃkhyeyavarṣāyuṣo

'napavartyāyu aḥ.)」

【〔註釋〕

本節論述壽命問題。所謂「壽命不會離去」不是指永

生不死,而是說那幾類生物均可終其天年,而不像其它一些生物會

因種種原因而中途夭亡。至於這幾類生物的壽限,可參見第三章、

第四章的有關敘述。

「最後身」,指處於輪迴的最後階段的人。

「最勝者」,指宗教導師、轉輪聖王之類的人。

「有無數量年壽者」,耆那教認為在人及其它胞衣生者中,有的

年壽之長,無法計算。

空衣派的刊本將「最後身」、「最勝者」合為一項,作「達到最後

身的最勝者」(caramottamadeha)。但作者原註是把這二項分別解

說的。】

**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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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安立於強韌的水、風、虛空上的,(依次為)玉

光地、礫光地、砂光地、泥光地、煙光地、闇光地、大闇光地

等七地。(它們)愈下層愈高闊。(ratna-śarkarā-vālukā-

paṅka-dhūma-tamo-mahātamaḥ-prabhābhūmayo

ghanāmbu-vāta-ākāśa-pratiṣṭhāḥ saptā 'dho 'dhaḥ

pṛthutarāḥ.)」

【〔註釋〕

第三章、第四章主要論述命在地獄、地面、天界等三

界中輪迴時的種種情況,由此表現了耆那教的世界模式、宇宙觀。

自本節至§3.6論述地獄;§3.7至§3.18論述地面;第四章論述

天界。

本節提到的七地是耆那教世界模式中的七層地獄。耆那教認

為這七層地獄存在於地表之下,每一層都比前一層更高深廣大。這

七地立在水上,水立在風上,風立在虛空上。耆那教的這種世界模

式與佛教類似。

空衣派刊本中無最後「愈下層愈高闊」一句。】

*** §3.2

地獄就在其中。(tāsu narakāḥ.)」

【〔註釋〕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其中依次有三百萬、二百五十

萬、一百五十萬、一百萬、三十萬、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五,以及五個

地獄。」(tāsu trimśat-pañcaviṃśati-pañcadaśa-daśa-tri-

pañcanaika-naraka-śata-sahasrāṇi pañcaiva yathākramam.)】

*** §3.3

總是有更惡的心的色彩、環境、身體、感受、

結果。(nityāśubhatara-leśyā-pariṇāma-deha-vedanā-

vikriyāḥ.)」

【〔註釋〕

地獄中的命所在的層次愈往下,其噁心的色彩愈

濃,環境愈惡劣,身體愈粗劣,感受愈痛苦,結果愈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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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且)互相招致痛苦。(paraspara-udīrita-

duḥkh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地獄中的眾生互相製造痛苦,互相折磨。】

*** §3.5

且在四地之前者,要承受給人製造痛苦的阿

修羅所製造的痛苦。(saṃkli-ṣṭāsura-udīrita-duḥkhāś

ca prāk caturthyāḥ.)」

【〔註釋〕

「阿修羅」(asura),魔神。

本節意為在玉光地、礫光地、砂光地三層地獄中的眾生,除了

承受互相製造的痛苦外,還要承受阿修羅給予的痛苦。】

*** §3.6

在它們之中,眾生生存的最長期限,(按七地

層次,依次)為一、三、七、十、十七、二十二、三十三如海

量。(teṣv eka-tri-sapta-daśa-saptadaśa-dvāviṃśati-

trayastriṃśat sāgaropamā sattvānāṃ parā sthitiḥ.)」

【〔註釋〕

「如海量」(sāgaropama),是耆那教特有的數量單位。

這是一個巨大的天文數字,據說是§3.19中所提到的巴利堯巴姆

的一千萬倍。】

*** §3.7

贍部洲、咸海等均是有清淨名稱的大洲、大

海。(jambūdvīpa-lavaṇādayaḥ śubhanāmāno dvīpa-

samudrāḥ.)」

*** §3.8

(這些大洲、大海)皆是環狀,幅員(依次)為

前者的兩倍。(dvir-dvir-viṣkambhāḥ pūrva-pūrva-

parikṣepiṇo valayākṛtayaḥ.)」

【〔註釋〕

自§3.7至§3.18,論述地面的人世間。耆那教認

為大地中央是圓形的贍部洲(jambūdvīpa),即我們現在生活的世

界。贍部洲的外圍環繞著咸海(lavaṇādayaḥ)。咸海外面又是一圈大

洲,大洲外面又有一圈大海,如此共計九層。每一大洲大海的幅員

KR6v0028_W_001-0388a

都是它所包攝的前一個大洲大海的兩倍。

略舉如下:

 1.贍部洲

  咸海

 2.達塔契乾陀洲(dhātakīkhaṇḍa)

  卡拉海(kāloda)

 3.浦濕卡羅婆羅洲(puṣkaravara)

  浦濕卡羅海(puṣkaroda)

 ……

 9.阿爾納婆羅洲(aruṇavara)

  阿爾納婆羅海(aruṇavaroda)】

*** §3.9

其中央為贍部洲,廣袤為百千由旬,以麥若

山為臍。(tan-madhye meru-nābhir vṛtto yojana-

śatasahasra-viṣkambho jambūdvīpaḥ.)」

【〔註釋〕

各洲、各海均呈環狀。唯有中央的贍部洲是圓形。贍

部洲的中央是高聳的麥若(meru)山,亦即佛教所說的須彌山。】

*** §3.10

此(贍部洲)內有婆羅多地區、雪山地區、哈

利地區、維德哈地區、拉姆耶伽地區、海拉奴耶瓦塔地區、

愛拉瓦塔地區等(七個)區域。(tatra bharata-haimavata-

hari-videha-ramyaka-hairaṇyavata-airāvatavarṣāḥ kṣ

etrāṇi.)」

【〔註釋〕

婆羅多(bharata)地區,即印度,位於贍部洲最南部。

雪山地區(haimavata)、哈利(hari)地區、維德哈(videha)地區、拉

姆耶伽(ramyaka)地區、海拉奴耶瓦塔(hairaṇyavata)地區、愛拉瓦

塔(airāvata)地區等六個地區依次向北排列。這七個地區由下節提

到的諸山脈分隔開。】

*** §3.11

分隔它們的是東西走向的雪山、大雪山、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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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達山、尼羅山、魯戈明山、西伽林山。(tad-vibhājinaḥ

pūrvāparāyatā himavan-mahāhimavan-niṣadha-nīla-

rukmi-śikhariṇo varṣadhara-parvatāḥ.)」

【〔註釋〕

雪山(himavan)、大雪山(mahāhimavan)、尼夏達山

(niṣadha)、尼羅山(nīla)、魯戈明山(rukmi)、西伽林山(śikharin)等

六座山脈分隔上述七個地區。

(§3.12)(這些山脈順次為)金色、白色、熔金色、琉璃色、

銀白色、金色。(hema-arjuna-tapanīya-vaiḍūrya-rajata-

hemamayāḥ.)

〔註釋〕

從本節起,直到(§3.32)均為空衣派刊本獨有,而

白衣派刊本沒有的內容。

(§3.13)山坡上鑲有各種寶石,山頂的最廣部分與山腳的

最廣部分相等。(maṇivicitra-pārśvā upari mūle ca tulya-

vistārāḥ.)

(§3.14)其上各有蓮池、大蓮池、底根恰池、坎夏哩池、大

白蓮池、白蓮池。(padma-mahāpadma-tigiñcha-keśari-

mahāpuṇḍarīka-puṇḍarīkahradās teṣām upari.)

〔註釋〕

這六個池分別在§3.11提到的六道山脈上。

(§3.15)其第一池長為一千由旬,寬為長的一半。

(prathamo yojana-sahasra-āyāmas tad-ardhaviṣkambho

hradaḥ.)

(§3.16)有十由旬深。(daśayojana-avagāhaḥ.)

(§3.17)其中央有一由旬長的蓮花。(tan-madhye

yojanaṃ puṣkaram.)

〔註釋〕

蓮花乃喻指池中島嶼的形狀。下節所謂的「蓮花」也

是指池中的島嶼。

(§3.18)(直到底根恰池的)池(各各)為(其前之池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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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其蓮花亦然。(tad-dviguṇa-dviguṇā hradāḥ puṣkarāṇi ca.)

〔註釋〕

「由旬」(yojana),印度長度單位,駕牛車走一天的路

程,約合15公里。

「直到底根恰池」,即指蓮池、大蓮池、底根恰池等諸池。

(§3.19)在這(六個島上),住有(六個)女神,(各各)為修

哩、赫哩、篤哩底、基魯底、布底、羅戈修米。她們的壽量為一個巴利

堯巴姆。她們與地位相當的天女及會眾共住。(tan-nivāsinyo

devyaḥ śrī-hrī-dhṛti-kīrti-buddhi-lakṣmyaḥ palyopama-

sthitayaḥ sa-sāmāni-kapariṣatkāḥ.)

〔註釋〕

修哩(śri)、赫哩(hrī)、篤哩底(dhṛti)、基魯底

(kīrti)、布底(buddhi)、羅戈修米(lakṣmi)均為居住在六條山脈頂

上大池中島嶼上的女神,她們手下均有相應的天女與徒眾。

「巴利堯巴姆」(palyopama),耆那教時間單位。耆那教認為,假

設有一個大桶,直徑與高各為一由旬,每隔七天,便長滿一桶細毛。

如果有一個人,每次拿走一根細毛,把一百年內長出的所有細毛全

部拿光所需的時間,就是一個巴利堯巴姆。

(§3.20)恆河、印度河、若赫德河、若赫達娑河、哈哩德河、

哈哩甘達河、悉達河、悉陀達河、那哩河、那拉甘達河、蘇筏那河、魯

皮亞庫拉河、拉克達河、拉克托達河為流過(前述贍部洲七區)中

央的河流。(gaṅgā-sindhu-rohid-rohitāsyā-harid-harikāntā-

sītā-sītodā-nārī-narakāntā-suvarṇā-rūpyakūlā-raktā-

raktodāḥ saritas tan-madhyagāḥ.)

(§3.21)(這十四條河)每二條(在一區),其最初的(河)向

東流。(dvayor dvayoḥ pūrvāḥ pūrvagāḥ.)

〔註釋〕

「恆河」(gaṅgā)、「印度河」(sindhu)、「若赫德

河」(rohid)、「若赫達娑河」(rohitāsyā)、「哈哩德河」(harid)、「哈哩

甘達河」(harikāntā)、「悉達河」(sītā)、「悉陀達河」(sītodā)、「那哩

河」(nārī)、「那拉甘達河」(narakānta)、「蘇筏那河」(suvarṇā)、「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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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亞庫拉河」(rūpyakūlā)、「拉克達河」(raktā)、「拉克托達

河」(raktodā)等十四條河分別配屬贍部洲的七個區域,每區二條。

婆羅多區為恆河與印度河。所謂「最初的河」,指婆羅多地區的第一

條河,即恆河。

(§3.22)其餘(的河)向西流。(śeṣās tv aparagāḥ.)

(§3.23)恆河、印度河等(河流)被一萬四千條支流所包

圍。(caturdaśa-nadī-sahasra-parivṛtā gaṅgā-sindhu-ādayo

nadyaḥ.)

〔註釋〕

本節敘述恆河、印度河擁有的支流。據說,其它每個

地區的兩條河的支流數目,依次是前一地區的支流的倍數。每一地

區的河流,均發源於(§3.14)提到的山頂大池。

(§3.24)婆羅多地區的最廣部分為五百二十六又十九分

之六由旬。(bharataḥ ṣaḍviṃśati-pañca-yojana-śata-vistarāḥ

ṣaḍ cai-'konaviṃśati bhāgā yojanasya.)

(§3.25)直到維德哈地區,各(分割該地區的)山脈和諸地

區的幅員,各為其(南方山脈及地區)的二倍。(tad-dviguṇa-

dviguṇa-vistārā varṣadhara-varṣā videhāntāḥ.)

〔註釋〕

即大雪山山脈與雪山地區的幅員是雪山山脈與婆

羅多地區的兩倍。尼夏達山脈與哈利地區的幅員,又是大雪山山脈

與雪山地區的兩倍。

本節梵文原文出現兩次「兩倍(dviguṇa)」,意為山脈是其南方

山脈的兩倍;地區也是其南方地區的兩倍。

(§3.26)(由維德哈地區)以北,與其南相等。(uttarā

dakṣina-tulyāḥ.)

〔註釋〕

即維德哈地區以北各地區的寬度又逐漸縮小,與南

方相對應。

為了便於理解,將耆那教心目中的贍部洲形態圖示如下(見第

3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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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山脈的寬度本應是它南面(或北面)山脈寬度的兩倍,但

為了方便起見,畫作一直線。關於提婆俱盧地區、烏達拉俱盧地區

請參見(§3.29)及§3.16。

(§3.27)婆羅多地區及愛拉瓦塔地區(的人的壽命、福祿、

身長),按六時(劫)的增加與減少,而有長短變化。(bharata-

airāvatayor vṛddhi-hrāsau ṣaṭ-samayābhyām utsarpiṇy-

avasarpiṇībhyām.)

〔註釋〕

本節論述婆羅多及愛拉瓦塔地區的人的壽命、福分

及身長。耆那教認為劫分兩種,逐漸增加的劫與逐漸減少的劫。每

劫又各分六個時期,故稱「六時劫」。在增加的劫中,婆羅多等地區

的人的壽命、福分、身長按六個不同時期愈來愈長,而在減少的劫

中,則愈來愈短。可與佛教關於劫的理論相對照。

<img:>

贍部洲示意圖

KR6v0028_W_001-0393a

(§3.28)在這兩地區後面的諸地方,無變化。(tābhyām

aparā bhūmayo 'vasthit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在婆羅多之北,愛拉瓦塔之南的各地區的

人的壽命、福分及身長是固定的,不會因劫而變化。

(§3.29)雪山地區、哈利地區、提婆俱盧地區(的眾生),各

各一定有一、二、三巴利堯姆量的壽量。(eka-dvi-tri-palyopama

-sthitayo haimavataka-hārivarṣaka-daivakuravakāḥ.)

(§3.30)其北,與之同樣。(tathottarāḥ.)

〔註釋〕

這兩節意為:雪山地區及海拉奴耶瓦塔地區的眾生

的壽命,固定為一個巴利堯巴姆;哈利地區與拉姆耶伽地區的眾生

的壽命固定為二個巴利堯巴姆;提婆俱盧地區及烏達拉俱盧地區

的眾生的壽命固定為三個巴利堯巴姆。

(§3.31)在維德哈地區,壽命是可以計算的。(videheṣu

saṃkhyeya-kālāḥ.)

(§3.32)婆羅多地區的面積為全部贍部洲的一百九十分

之一。(bharatasya viṣkambho jambūdvīpasya navati-śata-

bhāgaḥ.)

〔註釋〕

上面從(§3.12)至(§3.32)均是空衣派刊本有而

白衣派刊本沒有的內容。故下一節§3.12在空衣派刊本中為

(§3.33)。】

*** §3.12

達塔契乾陀洲為兩倍。(dvir

dhātakīkhaṇḍe.)」

【〔註釋〕

本節意為環繞在鹹海之外的達塔契乾陀洲的面積

是贍部洲的兩倍。】

*** §3.13

浦濕卡羅洲之半亦然。(puṣkarārdhe ca.)」

【〔註釋〕

本節意為浦濕卡羅洲之半即為贍部洲的兩倍,亦即

整個浦濕卡羅洲是贍部洲的四倍,是達塔契乾陀洲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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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直到摩奴消達羅山之間有人。(prāṅ mānuṣ

ottarān manuṣyāḥ.)」

【〔註釋〕

摩奴消達羅(mānuṣottarā)山是位於浦濕卡羅洲中

部的環形山,把浦濕卡羅洲分成內外兩圈。本節意為從贍部洲到浦

濕卡羅洲的內側,都有人居住。】

*** §3.15

為雅利安人和姆利修人。(āryā mliśaś ca.)」

【〔註釋〕

耆那教把婆羅多分成六個地區,認為在中央地區居

住的是雅利安(āryā)人,其餘的地區,以及直到浦濕卡羅洲內側居

住的全是姆利修(mliśa)人,即野蠻人。空衣派的刊本把姆利修人

寫作姆列恰(mleccha)人,意義相同。】

*** §3.16

除了提婆俱盧及烏達拉俱盧之外,婆羅多

地區、愛拉瓦塔地區和維德哈地區是業地。(bharata-

airāvata-videhāḥ karma-bhūmayo 'nyatra devakuru-

uttarakuru-bhyaḥ.)」

【〔註釋〕

「業地」(karma-bhūmi),這兒的眾生為了維持生

命,為了生活得更好,不斷地造業,故稱業地。】

*** §3.17

人的壽命由最長的三個巴利堯巴姆到最短

的安達爾姆蒲爾達。(nṛsthitī parāpare tripalyopama-

antarmuhūrte.)」

【〔註釋〕

安達爾姆蒲爾達(antarmuhūrta),耆那教計時單位,

甚小,不超過48分鐘。一說即為一瞬間。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之「parāpare」寫作「parāvare」,意義相

同。】

*** §3.18

傍生亦然。(tiryagyonīnāṃ ca.)」

【〔註釋〕

傍生即畜生。生活在這兒的畜生的壽命與人的壽命

一樣。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作「tiryagyonījānāṃ ca」,意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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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4.1

諸天分為四群。(devās catur-nikāyāḥ.)」

【〔註釋〕

本章論述天界的情況及眾神。關於四群諸天(deva,

即天神)的分類,詳見§4.11至§4.20。】

*** §4.2

第三群心的色彩是黃色的。(tṛtīyaḥ pīta-

leśyaḥ.)」

【〔註釋〕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此節為:「從第一群到第三群,

最終的色彩是黃色的。」(āditas triṣu pītānta-leśyāḥ.)意為:第一

群心的色彩是黑色的,第二群心的色彩是青色的,第三群心的色彩

是黃色的。】

*** §4.3

直到迦爾巴住神為止,各各分為十、八、五、

十二。(daśa-aṣṭa-pañca-dvādaśa-vikalpāḥ

kalpopapanna-paryant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從第一群神開始,到第四群神中的迦爾巴

住神為止,這些神又各可分為十類、八類、五類、十二類。具體分法

見§4.11至§4.20。】

*** §4.4

且各各有因陀羅、諸侯、三十三天、謀臣、親

兵、世界的保護者、士兵、民眾、僕役、罪人(之分)。(indra

-sāmānika-trāyastriṃśa-pāriṣadya-ātmarakṣa-

lokapāla-anīka-prakīrṇaka-ābhiyogya-kilbiṣikāś

caikaśaḥ.)」

【〔註釋〕

「因陀羅」(indra),即王;「諸侯」(sāmānika);「三十三

天」(trāyastriṃśa);「謀臣」(pāriṣadya);「親兵」(ātmarakṣa);「世界

的保護者」(lokapāla);「士兵」(anīka);「民眾」(prakīrṇaka);「僕

役」(ādhiyogya);「罪人」(kilbiṣika),以上均為天神世界中各種身份

KR6v0028_W_001-0396a

等級的名稱。

本節意為雖然同是天神,但地位有高有下,每一群天神均有上

述各種不同的身份區別。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之「pāriṣadya」寫作「pāriṣad」,但意義

相同。】

*** §4.5

中間住神與星光神中沒有三十三天及世界

的保護者。(trāyastriṃśa-lokapāla-varjyā vyantara-

jyotiṣkāḥ.)」

【〔註釋〕

中間住神為第二群神;星光神為第三群神。】

*** §4.6

最初之二,各有兩位因陀羅。(pūrvayor

dvīndr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在第一群及第二群的各類諸神中,每類各

有兩位因陀羅。因為第一群有十類天神,第二群有八類天神(參見

§4.11、§4.12),故第一群天神中共有二十位因陀羅,第二群天神

中共有十六位因陀羅。】

*** §4.7

有直到黃色的色彩。(pītānta-leśyāḥ.)」

【〔註釋〕

據作者原註,本節意為第一群、第二群兩群天神有

直到黃色的四種色彩。但這種說法與§4.2的論述相矛盾。故空衣

派刊本把本節刪掉了,並修改了前述§4.2的內容。刪改後行文似

乎合理了一些,但這樣一來,從本節以下,白衣、空衣兩種刊本的編

號便相差一節。】

*** §4.8

直到阿依夏那神,都進行肉體的交媾。(kāya

-pravīcārā ā aiśānāt.)」

【〔註釋〕

阿依夏那(aiśāna)神是第四群神中的第二類。

本節意為,從第一群諸神直到第四群第二類阿依夏那神都有

性欲並進行肉體交媾。】

*** §4.9

其餘,每兩位神相互僅用接觸、相望、相語、

KR6v0028_W_001-0397a

思念即可得性的滿足。(śeṣāḥ sparśa-rūpa-śabda-manaḥ

-pravīcārā dvayor dvayoḥ.)」

【〔註釋〕

即從第四群神的第三類開始,那些神雖有性欲,但

不交媾,相互僅以接觸等方式即可滿足。

佛教也有類似的說法。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無「每兩位相互(dvayor dvayoḥ)」一詞。】

*** §4.10

最高無性欲。(pare 'pravīcārāḥ.)」

【〔註釋〕

「最高」,指最高神,即超迦爾巴住神。參見§4.17、

§4.18、§4.20。】

*** §4.11

宮住神有阿修羅童子、那伽童子、電光童

子、妙翅童子、火童子、風童子、雷童子、巨海童子、洲童

子、方位童子(等十類)。(bhavana-vāsino 'sura-nāga-

vidyut-suparṇa-agni-vāta-stanita-udadhi-dvīpa-

dikkumārāḥ.)」

【〔註釋〕

「宮住神」(bhavana-vāsin)即前述第一群神,如

§4.3已述,它分為如下十類:

「阿修羅童子」(asura)、「那伽童子」(nāga)、「電光童

子」(vidyut)、「妙翅童子」(suparṇa)、「火童子」(agni)、「風童

子」(vāta)、「雷童子」(stanita)、「巨海童子」(udadhi)、「洲童

子」(dvīpa)、「方位童子」(dikkumāra)。】

*** §4.12

中間住神有緊那羅、妖魔、大螭、乾闥婆、藥

叉、羅叉、部多鬼、比舍者鬼(等八類)。(vyantarāḥ kinnara

-kimpuruṣa-mahoraga-gāndharva-yakṣa-rākṣasa-

bhūta-piśācāḥ.)」

【〔註釋〕

中間住神(vyantara),即前述第二群神,大抵為妖魔

鬼怪,如§4.3所述,可分成如下八類:

「緊那羅」(kinnara)、「妖魔」(kimpuruṣa)、「大螭」(mahoraga)、

KR6v0028_W_001-0398a

「乾闥婆」(gāndharva)、「藥叉」(yakṣa)、「羅叉」(rākṣasa)、「部多

鬼」(bhūta)、「比舍者鬼」(piśāca)。】

*** §4.13

星光神有日、月、行星、星宿、離散星(等五

類)。(jyotiṣkāḥ sūryāś candramaso graha-nakṣatra-

prakīrṇat rakāś ca.)」

【〔註釋〕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日、月合寫作

「sūryacandramasau」;將離散星寫作「prakīrṇaka」,意義相同。】

*** §4.14

在人世間的永遠圍繞著麥若山向右行。

(meru-pradakṣiṇā-nitya-gata-yonṛloke.)」

*** §4.15

時間即用它們來區分。(tat-kṛtaḥ kāla-

vibhāgaḥ.)」

*** §4.16

在外部的,則固定不動。(bahir avasthitāḥ.)」

【〔註釋〕

「星光神」(jyotiṣka)即前述第三群神。有

「日」(sūrya)、「月」(candramas)、「行星」(graha)、「星宿」(nakṣatra)、

「離散星」(prakīrṇa)之分。上述星光神又可分為兩類,一類在人世

間活動,它們永遠圍繞著麥若山向右巡行,人們以它們作觀測時間

的標準。另一類則超越人世間,它們是不運動的。】

*** §4.17

空行神。(vaimānikāḥ.)」

*** §4.18

分迦爾巴住神及超迦爾巴住神。

(kalpopapannāḥ kalpātītāś ca.)」

*** §4.19

在上方層層重迭。(upary upari.)」

*** §4.20

住著善法天、自在主天、常童子天、大因陀

羅天、梵天界、朗闥伽天、大白天、千輻條天、阿納達天和

浦拉納達天、深淵天和不退天,九之頸飾天、最勝天、殊勝

天、勝利天、無敗天、一切義成天。(saudharma-aiśāna-

sanatkumāra-māhendra-brahmaloka-lāntaka-

KR6v0028_W_001-0399a

mahāśukra-sahasrāresv ānata-prāṇatayor āraṇa-

acyutayor navasugraiveyeṣu vijaya-vaijayanta-jayanta-

aparājiteṣu sarvārthasiddhe ca.)」

【〔註釋〕

「空行神」(vaimānika),即前述第四群神。它分迦爾

巴(kalpā )住神與超迦爾巴住神(kalpātīta)兩種。迦爾巴住神,如

§4.3所述,共分十二種,即:「善法天」(saudharma)、「自在主

天」(aiśāna)、「常童子天」(sanatkumāra)、「大因陀羅

天」(māhendra)、「梵天界」(brahmaloka)、「朗闥伽天」(lāntaka)、

「大白天」(mahāśukra)、「千輻條天」(sahasrāresv)、「阿納達

天」(ānata)、「浦拉納達天」(prāṇata)、「深淵天」(āraṇa)、「不退

天」(acyuta)。超迦爾巴住神分六種,即:「九之頸飾天」(navasu

graivaya)、「最勝天」(vijaya)、「殊勝天」(vaijayanta)、「勝利

天」(jayanta)、「無敗天」(apayājita)、「一切義成

天」(sarvārthasiddha)。這十八種天神層層安置,一層比一層高。

空衣派刊本把梵天界分作「梵天」(brahma)與「梵至上

天」(brahmottara);把朗闥伽天分作「朗達瓦天」(lāntava)與「迦庇

修達天」(kāpiṣṭha);把大白天分作「白天」(śukra)與「大白天」;在

千輻條天前又加上「百輻條天」(śatāra)。這樣,空衣派刊本中的迦

爾巴住天就有十六種。但空衣派認為,在這十六種天神中祇存在十

二位因陀羅,因此,與§4.3所講的迦爾巴住神分成十二種並不矛

盾。】

*** §4.21

壽量、力量、快樂量、光明量、色彩的清淨

度、根的能力、直觀智的對境(依次)增大。(sthiti-

prabhāva-sukha-dyuti-leśyāviśuddhi-indriya-

avadhiviṣayato 'dhikaḥ.)」

【〔註釋〕

這十八種天,每種天所具有的壽量、力量等各方面

的功能都大於下一層天而小於上一層天。】

KR6v0028_W_001-0400a

*** §4.22

行動的領域、身量、所持、增上慢逐漸減少。

(gati-śarīra-parigraha-abhimānato hīnāḥ.)」

【〔註釋〕

「慢」(māna),意謂傲慢自負。「增上

慢」(abhimānata),指尚未修行證得果位而自以為證得的一種傲

慢。

本節意為,上述十八種天在行動的領域等方面所具有的功能,

每種天都大於它的上一層而小於它的下一層。

空衣派的某寫本在本節下還有「且可根據氣息、食、感受、突發

力、威力來推斷(這些神的區別)。」(ucchvāsa-āhara-vedanā-

upapāta-anubhāvataś ca sādhyāḥ.)但研究者一般認為這句話恐怕

是由註釋竄入正文的,故連空衣派一般也不承認它。】

*** §4.23

(而)黃、紅、白的色彩,在於二種、三種、餘

種。(pīta-padma-śukla-leśyā dvi-tri-śeṣeṣu.)」

【〔註釋〕

本節意為,在迦爾巴住神中,前二種神的心的色彩

是黃色,接下來三種神的心的色彩是紅色,其餘的神的心的色彩均

為白色。】

*** §4.24

頸飾天之前的諸天為迦爾巴住神。(prāg

graiveyakebhyaḥ kalpāḥ.)」

【〔註釋〕

見§4.20的註釋。】

*** §4.25

世終天住於梵天界。(brahmalokālayā

lokāntikāḥ.)」

【〔註釋〕

「世終天」(lokāntika),指祇要再降生人間一次就可

以解脫,從此再不投入輪迴的天神。空衣派及白衣派的某些寫本稱

該神為「laukāntika」。】

*** §4.26

有水天、日天、火天、將曉天、伽爾達托耶

天、兜率天、無害天、無傷天。(sārasvata-āditya-vahny-

aruṇa-gardatoya-tuṣita-avyābādha-〔marutaḥ〕-

KR6v0028_W_001-0401a

ariṣṭāś ca.)」

【〔註釋〕

本節意為世終天又可分作如下八種:「水

天」(sārasvata)、「日天」(āditya)、「火天」(vahni)、「將曉天」(aruṇa)、

「伽爾達托耶天」(gardatoya)、「兜率天」(tuṣita)、「無害

天」(avyābādha)、「無傷天」(ariṣṭa)。

在白衣派的刊本中,在無害天與無傷天之間尚有「風

天」(marut),但作者原註說僅有八種天,故此處據空衣派刊本刪。】

*** §4.27

最勝天等二次之後。(vijayādiṣu dvi-

caramāḥ.)」

【〔註釋〕

「最勝天等」,指位置排在最勝天上方的諸神(包括最

勝天在內)。它們至少還要降生人間兩次之後,纔能永久地擺脫輪

迴,得到解脫。】

*** §4.28

所謂傍生是指化生及人之外的(其它)生

物。(aupapātika-manuṣyebhyaḥ śeṣās tiryagyonayaḥ.)」

【〔註釋〕

這一節解釋什麼是傍生,插得比較突然。「傍生」又

譯「畜生」,耆那教四趣之一。見§2.6的註釋。】

*** §4.29

壽量(sthitiḥ.)」

【〔註釋〕

在§3.6、§3.17、§3.18諸節中,已論述了地獄、

人、傍生的壽命。這兒的壽量,是指天神的壽量。

從本節開始,白衣派、空衣派兩個刊本的差距較大,以下隨處

註明。在空衣派刊本中,因前面曾刪掉了§4.7(見§4.7的註釋),

故將此節作為§4.28,內容如下:

(§4.28)壽量,阿修羅為一個如海量,那伽為三個巴利堯

巴姆,妙翅及洲及其它(逐次)減半個巴利堯巴姆。(sthitir asura-

nāga-suparṇa-dvīpa-śeṣāṇāṃ sāgaropama-tripalyopama-

arddhahīnamitā.)

這裡講的是第一群天神,即宮住神的壽量。參見§4.11。所謂

KR6v0028_W_001-0402a

「妙翅及洲及其它(逐次)減半個巴利堯巴姆」,意或為電光童子、

妙翅童子的壽量為二個半巴利堯巴姆;火、風、雷、巨海、洲童子的

壽量為二個巴利堯巴姆;而方位童子的壽量為一個半巴利堯巴姆。】

*** §4.30

對宮住神,住於南方那一半地區的王位神

有一又二分之一個巴利堯巴姆。(bhavaneṣu dakṣiṇārdha-

adhipatīnāṃ palyopamam adhy-ardham.)」

*** §4.31

其餘有一又四分之三個巴利堯巴姆。(śeṣāṇ

ām pādone.)」

【〔註釋〕

這兩節承接§4.29,論述第一群宮住神的壽命。王

位神指因陀羅。每類神都有二位因陀羅(見§4.6),一位住在南

方,壽命是一又二分之一個巴利堯巴姆;另一位住在北方,壽命是

一又四分之三個巴利堯巴姆。

從下一節所述內容看,這裡所說似為方位童子中的因陀羅的

壽量。】

*** §4.32

(但)阿修羅童子的二位因陀羅,一位為一

個如海量,另一位更多。(asurendrayoḥ sāgaropamam

adhikaṃ ca.)」

*** §4.33

自善法天開始,順次增大。(saudharmādiṣu

yathākramam.)」

【〔註釋〕

本節論述第四群天神的壽命。第二、三兩群天神的

壽命見§4.46至§4.53。】

*** §4.34

(善法天最長的壽命)為二個如海量。

(sāgaropame.)」

*** §4.35

比這更多。(adhike ca.)」

【〔註釋〕

本節意為自在主天的壽量比善法天更多。

空衣派刊本無§4.30至§4.35諸節,繼前述(§4.28)之後,

為:

KR6v0028_W_001-0403a

(§4.29)善法天與自在主天(的壽量)超過兩個如海量。

(saudharmaiśānayoḥ sāgaropame 'dhike.)】

*** §4.36

常童子天為七。(sapta sanatkumāre.)」

【〔註釋〕

即七個如海量。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

(§4.30)常童子天與大因陀羅天俱為七(個如海量)。

(sānatkumāra-māhendrayoḥ sapta.)】

*** §4.37

按照超過三、七、十、十一、十三、十五而增

加。(viśeṣa-tri-sapta-daśa-ekādaśa-trayodaśa-

pañcadaśabhir adhikāni ca.)」

【〔註釋〕

據作者原註,此節意為:大因陀羅天的壽命超過七

個如海量;梵天界的壽命是七加三即十個如海量;朗闥伽天的壽命

是七加七即十四個如海量;大白天的壽命是七加十即十七個如海

量;千輻條天的壽命是七加十一即十八個如海量;阿納達天與浦拉

納達天是七加十三即二十個如海量;深淵天和不退天是七加十五

即二十二個如海量。

但空衣派的刊本此節如下:

(§4.31)按照三、七、九、十一、十三、十五而增加。(tri-

sapta-nava-ekādaśa-trayodaśa-pañcadaśabhir adhikāni tu.)

空衣派認為第四群十六種天神(見§4.20的註釋)中的第五、

六兩種的壽命是七加三即十個如海量;第七、八兩種天神的壽命是

七加七即十四個如海量;第九、十兩種天神的壽命是七加九即十六

個如海量;第十一、十二兩種天神的壽命是七加十一即十八個如海

量;第十三、十四兩種天神的壽命是七加十三即二十個如海量;第

十五、十六兩種天神的壽命是七加十五即二十二個如海量。】

*** §4.38

從深淵天、不退天以上,到九之頸飾天、最

勝天以上,乃至一切義成天,各各(增加)一。(āraṇa-

KR6v0028_W_001-0404a

acyutād ūrdhvam ekaikena navasu graiveyakeṣu vijayādiṣu

sarvārthasiddhe ca.)」

【〔註釋〕

本節意為從九之頸飾天開始,到一切義成天,每一

層各增加一個如海量。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4.32),內容與此完全相同。】

*** §4.39

最短為一個巴利堯巴姆及超過它。(aparā

palyopamaṃ adhikaṃ ca.)」

【〔註釋〕

前面講的均是諸天神的最長壽命,本節開始論述諸

天神的最短壽命。本節意為:善法天的最短壽命為一個巴利堯巴

姆;自在主天的最短壽命略超過它。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4.33),內容與此完全相同。】

*** §4.40

有二個如海量。(sāgaropame.)」

【〔註釋〕

本節意為常童子天的最短壽命是兩個如海量。】

*** §4.41

而略多。(adhike ca.)」

【〔註釋〕

本節意為大因陀羅天的最短壽命要略多於常童子

天。】

*** §4.42

對以上諸天,依次以前一個的最長壽命為

後一個的最短壽命。(parataḥ parataḥ pūrvā pūrvā

'nantararā.)」

【〔註釋〕

即梵天界的最短壽命與大因陀羅天的最長壽命相

同——比七個如海量略多一些;而朗闥伽天的最短壽命與梵天界

的最長壽命相同——十個如海量。如此類推。

空衣派刊本無§4.40、§4.41兩節,而以§4.42為其(§4.

34)。】

*** §4.43

即使在地獄界,於第二地以下,亦如此。

(nārakāṇāṃ ca dvitīyādiṣu.)」

【〔註釋〕

本節意為地獄界最短壽命的計算法與天界的計算

KR6v0028_W_001-0405a

法相同,即從第二地起,上一地的最長壽命即為下一地的最短壽

命。關於各地獄界的最長壽命,見§3.6。

空衣派刊本把本節作為(§4.35)。】

*** §4.44

第一地為一萬歲。(daśa varṣa-sahasrāṇi

prathamāyām.)」

【〔註釋〕

§4.43的計算法祇解決了地獄界從第二地至第七

地的最短壽命問題。本節則講地獄界第一地(玉光地)的最短壽

命。】

*** §4.45

即使對宮住神,也如此。(bhavaneṣu ca.)」

*** §4.46

即使對中間住神,也如此。(vyantarāṇāṃ

ca.)」

【〔註釋〕

這兩節意為天界的第一群神宮住神及第二群神中

間住神的最短壽命都是一萬歲。

空衣派刊本把§4.44、§4.45、§4.46三節作為(§4.36)、

(§4.37)、(§4.38)三節,內容相同。】

*** §4.47

最長壽為一巴利堯巴姆。(parā

palyopamam.)」

【〔註釋〕

本節意為天界第二群神中間住神的最長壽是一個

巴利堯巴姆。

空衣派刊本此節略有不同,為:

(§4.39)最長壽比一個巴利堯巴姆更多。(parā

palyopamam adhikam.)】

*** §4.48

星光神比那增加。(jyotiṣkāṇām adhikam.)」

【〔註釋〕

本節意為第三群神星光神的最長壽命大於一個巴

利堯巴姆。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

(§4.40)星光神亦然。(jyotiṣkānāṃ ca.)

KR6v0028_W_001-0406a

因空衣派刊本之(§4.39)稱中間住神的最長壽超過一個巴

利堯巴姆,所以,本節意為星光神的最長壽命也超過一個巴利堯巴

姆。】

*** §4.49

行星為一。(grahāṇām ekam.)」

【〔註釋〕

本節意為行星的最長壽命為一個巴利堯巴姆。】

*** §4.50

對星宿(而言),為其半。(nakṣatrāṇām

ardham.)」

*** §4.51

對離散星(而言),為其四分之一。(tārakāṇāṃ

caturbhāgaḥ.)」

*** §4.52

而最短量為八分之一。(jaghanyā tv

aṣṭabhāgaḥ.)」

【〔註釋〕

§4.50指星宿的最長壽命,是半個巴利堯巴姆。

§4.51指離散星的最長壽命,是四分之一個巴利堯姆。§4.52指

離散星的最短壽命是八分之一個巴利堯巴姆。

§4.49、§4.50、§4.51三節與§4.48有矛盾,但原文如此。

疑有些單位可能應是如海量。空衣派刊本沒有這幾節,行文就不矛

盾了。參見§4.53的註釋。】

*** §4.53

以外的為四分之一。(caturbhāgaḥ

śeṣāṇām.)」

【〔註釋〕

本節意為離散星之外的星光神的最短壽命為四分

之一個巴利堯巴姆。

空衣派刊本無§4.49至§4.53諸節,代之以:

(§4.41)最短壽為其八分之一。(tad-aṣṭabhāgo 'parā.)

 意為星光神的最短壽命是八分之一個巴利堯巴姆。

(§4.42)一切世終天俱為八個如海量。(laukāntikānām

aṣṭau sāgaropamāṇi sarveṣām.)

綜上所述,白衣派刊本本章共計五十三節,空衣派刊本本章共

KR6v0028_W_001-0407a

計四十二節。】

** 第五章

*** §5.1

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是非命的身。(ajīva

-kāyā dharma-adharma-ākāśa-pudgalāḥ.)」

【〔註釋〕

本章主要論述非命。

非命(ajīva)是耆那教七諦的第二諦。它由法、非法、虛空、補特

伽羅四者組成。

法(dharma)這個詞在印度哲學中一般解釋為客觀物質、宇宙

的理法、乃至生活規範、社會職責。但耆那教賦予它特殊的意義。耆

那教認為法是一種實體,由於有了它,萬物纔能運動。因此,它是物

體得以實現運動的條件。故也有人將它譯作「運動的條件」。

非法(adharma),法的對立面。耆那教認為非法也是一種實體,

它的作用是使物體停止運動。故也有人將它譯作「靜止的條件」。

虛空(ākāśa)也是一種實體,命、非命在虛空中存在,在虛空中

活動。

補特伽羅(pudgala),該詞本意為人。佛教有時用該詞代替「修

行者」,佛教的犢子部則將輪迴的主體專稱為補特伽羅。耆那教的

補特伽羅意為物質、材料。它本身有一定的形態,(參見§5.4)是

構築世界萬物的基料。由於補特伽羅也是組成人體的基本材料,故

亦隱含有「人」的意思。耆那教認為補特伽羅也是一種實體。

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都由無數物質微粒(原子)構成。同

時,這四者的集合,又構成了非命,故稱為「非命的身」。身(kāyā),

在此有集合、聚集的意思,也有人把它譯作「聚集」。】

*** §5.2

這些與命都是實體。(dravyāṇi jīvāś ca.)」

【〔註釋〕

命、非命是耆那教總括世界的兩個基本範疇,一個

KR6v0028_W_001-0408a

是精神性的原理,一個是物質性的原理。由於非命可分作法等四個

實體,加上實體命,故有些註釋者把命、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合

稱為耆那教的五個基本實體。

空衣派刊本把本節分作(§5.2)、(§5.3)兩節。】

*** §5.3

是常住的、無色的。(nityāvasthitāny

arūpāṇi.)」

【〔註釋〕

「常住」(nityāvasthita)是與變化、無常相對的一個概

念,指永恆不變。「色」(rūpa),在印度哲學中常用來指物質。但在這

兒是指像物質一樣有看得見的形體、有質礙,故「無色」(arūpa)就

是沒有一定的形體,也無質礙。】

*** §5.4

(但)補特伽羅是有色的。(rūpiṇaḥ

pudgal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補特伽羅有質礙,有一定的形體。

§5.3、§5.4兩節是對五個實體基本性質的簡述。這五個實

體都是永恆不變的,其中命是精神性的;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

是物質性的。在這四個物質性實體中,法、非法、虛空是無質礙(色)

的不定形物質,而補特伽羅則是有質礙(色)的定形物質。精神性

的命也是無質礙(色)的。圖示如下:

<img:>】

KR6v0028_W_001-0409a

*** §5.5

直至虛空為單一的實體。(ā ākāśād

ekadravyāṇi.)」

【〔註釋〕

本節意為法、非法、虛空三個實體是單一的。即它們各

自都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而補特伽羅與命則是由數量無限的個

體組成的。】

*** §5.6

且無作。(niṣkriyāṇi ca.)」

【〔註釋〕

「無作」(niṣkriya),即不活動,不造作。本節意為法、

非法、虛空雖然可以幫助、阻止或容納物體活動,但它們本身都是

消極的、不活動的。反之,補特伽羅、命則是積極的、活動的。】

*** §5.7

法、非法的微點是無數的。(asaṃkhyeyāḥ

pradeśā dharmādharmayoḥ.)」

【〔註釋〕

「微點」(pradeśa),耆那教專用術語,指一個原子所能

佔據的空間。耆那教認為法、非法雖是單一的,不可分割的物質性

實體,但由於它是無色的,即沒有質礙的,且在它內部有無數個小

空間(微點),故此可以讓物質原子來佔據。】

*** §5.8

命的(微點,也是無數的)。(jīvasya ca.)」

【〔註釋〕

命中也同樣有無數個微點。

空衣派刊本把§5.7與§5.8合為一節,作為:

(§5.8)法、非法、命的微點是無數的。(asaṃkhyeyāḥ

pradeśāḥ dharmādharmaikajīvanām.)

故從下一節起,兩種刊本的編號一致。參見§5.2的註釋。】

*** §5.9

虛空的是無限的。(ākāśasya-anant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虛空中也有無數個微點,且虛空中的每一

個微點也是無限的。】

*** §5.10

補特伽羅(的微點,分成)能計量的、不能計

量的、(和無限的三種)。(saṃkhyeya-asaṃkhyeyāś ca

pudgalānām.)」

KR6v0028_W_001-0410a

【〔註釋〕

本節原文祇有「能計量的」、「不能計量的」兩種,但

據作者原註,還應有第三種:無限的微點。】

*** §5.11

原子沒有微點。(na-aṇoḥ.)」

【〔註釋〕

原子(aṇu),舊譯「微」、「塵」、「極微」,物質不可分割

的最小單位。由於它自己祇有一個微點大,祇佔據一個微點的空

間,因此,原子內部也就不可能再被分出微點。】

*** §5.12

存在於世界空中。(lokākāśe 'vagāhaḥ.)」

【〔註釋〕

「世界空」(lokākāśa)是耆那教哲學特有的概念,與

「非世界空」(alokākāśa)相對。所謂非世界空指絕對空,世界空則指

我們所在的宇宙。

耆那教認為前述五個基本實體僅存在於世界空中,即我們所

在的宇宙中,不存在於非世界空中。】

*** §5.13

(即)法、非法的是全(部世界空)。

(dharmādharmayoḥ kṛtsne.)」

【〔註釋〕

本節意為法、非法存在於全部世界空中,亦即整個

宇宙中都存在著法與非法兩實體。】

*** §5.14

補特伽羅的份,存在於一微點等中。

(ekapradeśādiṣu bhājyaḥ pudgalāṅām.)」

【〔註釋〕

「份」(bhājya),指被分割後的補特伽羅的某一部分。

本節意為,補特伽羅被分割以後,可以以一個個原子單獨分立

的形式獨立存在,即由一個個的原子佔據虛空中的一個個微點,乃

至佔據整個世界空。但它也可以以兩個原子、三個原子……相結

合的複合體形式存在,佔據二個微點、三個微點……的空間。】

*** §5.15

命的(份)存在於(世界空的)無限的部分等

中。(asaṃkhyeya-bhāgādiṣu jīvānām.)」

【〔註釋〕

耆那教認為世界空就其總體來說是有限的,但就其

每一部分來說是無限的。每一個無限的部分又可以分成許多無限

KR6v0028_W_001-0411a

的部分,即無限可以無限地分割。本節意為,如一個命佔據這個一

個無限,其它的命還可以佔據這個無限之外的其它無限。關於這一

點,可結合下節所說的命有伸縮自如的特徵來理解。】

*** §5.16

就像燈光一樣,可憑借收集或放射其微點

的方式,(佔據空間)。(pradeśa-saṃ-hāra-visargābhyāṃ

pradīpavat.)」

【〔註釋〕

本節意為,命可以憑借收集或放射其微點的方式,

佔據它所佔有的空間,包括身體的每一個部分。猶如一盞燈,無論

房間是大是小,都可以用自己的燈光佈滿該房間。耆那教認為正因

為命有與燈同樣的特徵,所以各種不同的肉體雖然都祇有一個命,

但這個命卻能統率該肉體的任何一個部位。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之「visarga」寫作「visarpa」,但意義相

同。】

*** §5.17

法與非法的功能,提供了進行或停止的必

要條件。(gati-sthity-upagraho dharmādharmayor

upakāraḥ.)」

【〔註釋〕

本節意為命與補特伽羅的任何活動,或停止活動,

均需有法或非法的協助。】

*** §5.18

虛空的(功能在於提供)場所。(ākāśasya-

avagāhaḥ.)」

*** §5.19

補特伽羅的(功能)在於(構成)身、語、意、

呼、吸。(śarīra-vāṅ-manaḥ-prāṇa-apānāḥ

pudgalānām.)」

【〔註釋〕

本節指出補特伽羅不僅能構成人的肉體,還能構成

一般被認為是生命現象的語言、思維、呼吸。也就是說,耆那教認為

語言、思維、呼吸等實質上都是物質性的,與精神性的命的本質截

然不同,這一點值得引起重視。佛教的說法與此類似,這對於我們

KR6v0028_W_001-0412a

理解佛教「無我論」的真實含義有重大意義。

耆那教的上述觀點與他們的業的理論有關。耆那教認為上述

生命現象都是業活動的結果,而業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細微的物質,

故生命現象從本質上說也都脫離不了物質性。佛教強調五陰之受、

想、行、識四陰與色陰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並均蒙有色陰物質性

的「苦」、「空」、「無常」的特性。其思維方式與耆那教基本相同。】

*** §5.20

且是苦、樂、生、死的必要條件。(sukha-

duḥkha-jīvita-maraṇa-upagrahāś ca.)」

【〔註釋〕

本節意為補特伽羅是人們感受苦樂、經驗生死的必

要條件。】

*** §5.21

命的(功能)在於(它們)互為必要條件。

(paraspara-upagraho jīvānām.)」

【〔註釋〕

耆那教認為命並非單一的整體,它在數量上是無限

的。命與命必須互相依賴方可生存,故說「互為必要條件」。作者原

註說:「因善惡的教示,命互為必要條件。」】

*** §5.22

時間的(功能)存在於延續、轉變、所作及長

短等之中。(vartanā pariṇāmaḥ kriyā paratva-aparatve ca

kālasya.)」

【〔註釋〕

耆那教的理論家們對時間的解釋不太一樣。空衣派

認為時間也是一種實體(參見§5.38),白衣派未作肯定,但也未

作否定。本節意為時間的功能體現在萬物的存在、變化、運動(即

「所作」)之中,並體現在對時間長短的度量中。關於轉變,請參見

§5.41至§5.44。】

*** §5.23

補特伽羅具有觸、味、香、色。(sparśa-rasa

-gandha-varṇavantaḥ pudgal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補特伽羅具有「觸」(sparśa)、「味」(rasa)、

「香」(gandha)、「色」(varṇa)等特性,因而是身、舌、鼻、眼的認識對

KR6v0028_W_001-0413a

象。】

*** §5.24

並具有聲、結合、細微、粗大、形狀、可分、

闇、影、熱、光。(śabda-bandha-saukṣmya-sthaulya-

saṃsthāna-bheda-tamaś-chāyā-tapo-'dyotavantaś

ca.)」

【〔註釋〕

本節進一步闡述補特伽羅所具有的各種特性:

「聲」(śabda);「結合」(bandha),指能結合性;「細微」(saukṣmya),指

具有細微的狀態;「粗大」(sthaulya),指具有粗大的狀態;「形

狀」(saṃsthāna),指具有一定的形狀;「可分」(bheda),指具有可分

性;「闇」(tamaś);「影」(chāyā);「熱」(tapas);「光」(dyota)。】

*** §5.25

(在補特伽羅中),有原子和(原子的)複合

體。(aṇavaḥ skandhāś ca.)」

【〔註釋〕

「複合體」(skandha),由原子結合而成的原子團。】

*** §5.26

由結合、分割而產生。(saṃghta-bhedebhya

utpadyante.)」

【〔註釋〕

據作者原註,所謂「結合、分割」意為「結合」、「分

割」、「又結合又分割」這麼三種方式。故本節意為複合體通過如下

三種途徑而產生:(一)由原子結合產生粗大的原子的複合體;

(二)分割物體而形成細微的原子複合體;(三)在結合、分割的共

同作用下產生新的原子的複合體。】

*** §5.27

原子由分割而產生。(bhedād aṇuḥ.)」

【〔註釋〕

本節意為原子祇能由分割其它物體(或複合體)而

產生,但不能通過結合而產生。亦即原子本身是不可分割的最小微粒。】

*** §5.28

由分割或集合而成為可見的。(bheda-

saṃghātābhyāṃ cākṣuṣāḥ.)」

【〔註釋〕

在這裡,「分割或集合」是複合體的代名詞,因為複

KR6v0028_W_001-0414a

合體是通過這些方式產生的。耆那教認為原子太小,是不可見的;

但複合體在一定條件下是可見的。】

*** §5.29

所謂「有」,就是具有產生、消滅、延續、結合

(四種特徵)。(utpāda-vyaya-dhrauvya-yuktaṃ sat.)」

【〔註釋〕

空衣派刊本與此略有不同,為:

(§5.29)實體的特徵為有。(sat dravya lakṣaṇam.)

然後,將白衣派刊本的§5.29作為(§5.30),這樣,空衣派刊

本就多了一節。

據作者原註,作者在§5.29之前有這麼一段話:「如何來認識

法等的存在呢?答:可由特徵來認識。那麼,存在即『有』的特徵是

什麼呢?」下面即接本節。由此看來,空衣派刊本在本節前加了

(§5.29)之後,則似乎文章前後脈絡更順理些。】

*** §5.30

如(有的)狀態不消滅,即(把它)作為常住。

(tad-bhāva-avyayaṃ nityam.)」

*** §5.31

那是因為可以明顯看到它有主要的方面及

非那個方面的緣故。(arpita-anarpita-siddheḥ.)」

【〔註釋〕

在§5.29中對「有」下的定義是「產生、消滅、延續、

結合」,即是一種動態的變化;而§5.30對「有」的定義,又認為它

是「常住」,即永恆不變。如何理解這一矛盾的表述呢?§5.31回答

了這一問題。

耆那教認為任何物體都有基本的方面(即「主要的方面」),及

派生的方面(即「非那個方面」)。如果我們從它的主要方面看,那麼

它是常住的;但如果我們從它的派生方面看,它又是變化的。因此,

§5.29與§5.30兩種對「有」的定義相互並不矛盾,可以同時並

存。耆那教從來主張任何事物都是相對的,「常住」並非絕對的「常

住」,「變化」亦非絕對的「變化」,祇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而已。耆

那教這種觀察事物的方法,稱為「或然論」。】

KR6v0028_W_001-0415a

*** §5.32

(原子的)結合根據粘著性與乾燥性。

(snigdha-rūkṣatvād bandhaḥ.)」

【〔註釋〕

自本節至§5.36論述原子的結合問題。

耆那教認為原子結合為複合體,複合體結合為物體,但這種結

合並非單純的混合,而必須有性質上或數量上的差異為依據。本節

講性質的差異,即相互結合的原子必須有不同的性質,如粘著性原

子與乾燥性原子的結合。】

*** §5.33

具有最低量(這種)性質的(原子不結合)。

(na jaghanya-guṇānām.)」

【〔註釋〕

耆那教認為每個原子都帶有一定程度的性質(或乾

燥性,或粘著性),某原子團中該種性質的原子愈多,該原子團這種

性質的強度就愈大。因此所謂原子「具有最低量這種性質」,也就是

祇有單個原子。雙方如係都祇「具有最低量這種性質」,也就是說雙

方都是單個原子。在這種情況下,性質既相同,數量又相等,雙方沒

有差異,因此不能結合。】

*** §5.34

同種性質,程度也相等時,(原子不結合)。

(guṇa-sāmye sadṛśānām.)」

【〔註釋〕

§5.33論述的是性質相同的單個原子能否結合的

問題。本節論述性質相同的複合體能否結合的問題。如果兩個複合

體具有同樣的性質,該種性質的強弱程度也相同(亦即如果它們由

同一種性質的原子組成,則各自內含的該種性質的原子個數相等;

如果它們由不同性質的原子組成,則這些不同性質的原子相互抵

消後,所剩餘原子的性質與個數都相等),此時,這兩個複合體並無

差異,因此仍不能結合。】

*** §5.35

但是,(可與)性質(比它)多二及二以上的

(複合體相結合)。(dvyadhikādi-guṇānāṃ tu.)」

【〔註釋〕

本節論述兩個性質相同的複合體在什麼情況下可

KR6v0028_W_001-0416a

以結合。耆那教認為如果兩個性質相同的複合體所內含的、使它們

能夠顯示出相同性質的原子個數之差大於 2 時,這兩個複合體纔

能結合。用字母來表示,如用S代表帶粘著性的原子,用Sn代表該

複合體表現為祇有或多餘 n 個或帶粘著性原子,則Sn祇能與Sn+2、

Sn+3、Sn+4……等複合體結合。同理,如用R代表帶乾燥性的原子,

用Rn代表該複合體表現為祇有或多餘 n 個帶乾燥性原子,則Rn祇

能與Rn+2、Rn+3、Rn+4……等複合體結合。某些註釋者認為,在S與

R之間,也必須按這一規律結合。】

*** §5.36

結合時,有相等的轉化和趨向增高的轉化

兩種。(bandhe samādhikau pāriṇāmikau.)」

【〔註釋〕

據作者原註,性質強弱不同的兩個複合體結合後,

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轉化得強弱程度相等;另一種是程度

低的一種向程度高的一種轉化。

但空衣派刊本無「有相等的轉化」一語,僅作「結合時向程度

高的一方轉化。」(bandhe 'dhikau pāriṇāmikau ca.)】

*** §5.37

實體有性質與樣態。(guṇa-paryāya-vad

dravyam.)」

【〔註釋〕

「性質」(guṇa),舊譯為「德」,參見§5.40。

「樣態」(paryāya),原意為差別。據作者原註,這兒指樣態的變

化與名稱的變化,故譯作「樣態」。】

*** §5.38

有些人(認為)時間也(是實體)。(kālaś cety

eke.)」

【〔註釋〕

這兒的「有些人」,指的是空衣派。參見§5.22。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時間亦然」(kālaś ca.)】

*** §5.39

它由無數個瞬間(組成)。(so 'nanta-

samayaḥ.)」

【〔註釋〕

「它」,指時間。】

KR6v0028_W_001-0417a

*** §5.40

性質依存於實體,(其本身)沒有任何性質。

(dravyāśrayā nirguṇā guṇāḥ.)」

【〔註釋〕

本節意為性質反映事物(實體)的屬性,它與實體不

可分。但性質本身不能成為其它某些性質的基體,或附著體。

此節與《勝論經》§1.1.16的前半節完全相同。】

*** §5.41

而其狀態處在轉化之中。(tad-bhāvaḥ

pariṇāmaḥ.)」

【〔註釋〕

原註說,此節意為實體及性質的狀態(bhāva)就是

轉化。bhāva一詞在本經中多次出現,意為「事物的現實狀態」,「事

物外在的現狀」。

空衣派刊本本章到此結束,白衣派刊本尚有以下三節:】

*** §5.42

(轉化)有無始,有有始。(anādir ādimāṃś

ca.)」

*** §5.43

於有色者,為有始。(rūpiṣv ādimān.)」

【〔註釋〕

有色者,即有形體者。這一類事物(包括生物)有具

體的形體,因此都有產生、發展、滅亡的過程,有始有終。而無色者,

即無形體者,如法、非法、虛空等是無始無終的。】

*** §5.44

於命之作為及意向性(的轉化為有始)。

(yoga-upayogau jīveṣu.)」

【〔註釋〕

「意向性」,參見§2.8、§2.9。「作為」(yoga),參見

§6.1等節。】

** 第六章

*** §6.1

作為是身、語、意的業。(kāya-vāṅ-manaḥ

-karma yogaḥ.)」

KR6v0028_W_001-0418a

【〔註釋〕

作為,梵文原文為yoga,即瑜伽。在印度哲學宗教

中,它常指印度特有的一種修煉法。但在這裡則是耆那教特有的術

語,指命使身、語、意行動起來,使外部的物質作為業流入內部這麼

一種作用。故在此譯為「作為」。後世的耆那教註釋家把它解釋為:

「命的振動」。

把人的全部行為分成身體方面的、語言方面的、思維方面的這

麼三類,是印度比較普遍的分類方法。佛教也有身業、口業、意業的

說法。】

*** §6.2

此(即)為漏。(sa āsravaḥ.)」

【〔註釋〕

「漏」(āsrava)是耆那教思想的基本範疇之一,參見

§1.4,指外界的物質性的業漏入命。本節進一步解釋所謂漏入,就

是身、語、意三種作為。要而言之,業、漏、作為三者是從三個不同的

角度觀察同一個對像而得出的三種名稱:能從外界漏入命的那一

種細微的物質性東西,稱作業;這種業漏入命的現象稱作漏;而之

所以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或動力,則是作為。】

*** §6.3

凡清淨的產生善。(śubhaḥ puṇyasya.)」

*** §6.4

凡不淨的為惡。(aśubhaḥ pāpasaya.)」

【〔註釋〕

作為有清淨與不淨之分。清淨的作為也產生業的漏

入,但漏入的是善業。而不淨的作為漏入的則是惡業。

如依據烏瑪斯伐蒂的原註,上述兩節應像白衣派刊本這樣分

開,但空衣派刊本把這兩節合在一起,作(§6.3)。】

*** §6.5

有污濁的(命的作為,產生)與輪迴相關的

(漏),無污濁的(命的作為,產生)恪守教規的漏。(sakaṣāya-

akaṣāyayoḥ sāmparāyika-īryāpathayoḥ.)」

【〔註釋〕

耆那教把人的忿、慢、欺、貧等感情稱作污濁。由於

業的作用,這些感情能使命污濁,成為有污濁的命。所謂「與輪迴相

關的漏」,意為這種漏及其漏入的業是產生輪迴的原因。耆那教認

KR6v0028_W_001-0419a

為,通過修行而排除了污濁的人也有作為,因此也產生漏,但是這

種漏及其漏入的業是所謂「恪守教規的漏」,它瞬息即逝,不會成為

輪迴的原因。

「恪守教規」,原詞為iryāpatha,佛教把它譯作「威儀進退」或

「律儀道」。原指按宗教要求辦事。「恪守教規的漏」指伴隨著符合

宗教要求的行為產生的漏及業。據說這種漏及業一經產生,立即消

逝,不會束縛命,因此也不會使命輪迴。】

*** §6.6

前者是從無禁誓產生的五種,從污濁產生的

四種、從根產生的五種、從所作產生的二十五種。(avrata-

kaṣāya-indriya-kriyāḥ pañca-catuḥ-pañca-

pañcaviṃśati-saṃkhyāḥ pūrvasya bhedaḥ.)」

【〔註釋〕

「前者」,指有污濁的命的作為產生的、與輪迴相關的

漏。這種漏共分三十九種。「從無禁誓產生的五種」,指由於不遵守

§7.1所說的五種禁誓而產生的漏。「從污濁產生的四種」,指因

忿、慢、欺、貧四種感情而產生的漏。「從根產生的五種」,指眼、耳、

鼻、舌、身等五根所產生的漏。「從所作產生的二十五種」,據作者原

註,係指根據正見而作的行為之外的二十五種行為,這二十五種行

為未必完全是惡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無禁誓」與「根」兩詞的位置互換,但全

節意思不變。】

*** §6.7

這些(漏)的差別由(思考程度的)強弱,被意

識到與否,(作者的)力的差別及所依的差別而產生。

(tīvra-manda-jñāta-ajñātabhāva-vīrya-adhikaraṇaviśeṣebhyas

tad-viśeṣaḥ.)」

【〔註釋〕

漏的大小輕重依據上述四個方面來區別。以殺人為

例:某人日思夜想要殺人與偶然起意要殺人不同,這是「思考程度

的強弱」;無意識殺人與蓄謀殺人不同,這是「被意識到與否」;使的

KR6v0028_W_001-0420a

勁大與使的勁小不同,這是「作者的力的差別」;自己動手殺人與唆

使他人殺人不同,用刀劍與用棍棒不同,這是「所依的差別」。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力」與「所依」兩詞的位置互換,但全節

意思不變。】

*** §6.8

所依為命與非命。(adhikaraṇaṃ jīva-

ajīvāḥ.)」

【〔註釋〕

「所依」(adhikaraṇa),即行為的依藉,它可分成二種:

依藉某生命體,如前一節註釋提到的依藉本人或他人去殺人;依藉

某物體,如前一節註釋提到的依藉刀劍或棍棒去殺人。生命體為

「命」;物體為「非命」。】

*** §6.9

前者分別有(行為的)熱望、準備、著手等三

種;(由身、語、意作的)作為等三種;自己干、使他人干、同

意他人干三種;(忿、慢、欺、貪的)污濁四種。(ādyaṃ saṃrambha-

samārambha-ārambha-yoga-kṛta-kārita-

anumata-kaṣāyavi-śeṣais tris tris triś catuś ca-ekaśaḥ.)」

【〔註釋〕

「前者」,指前一節所說的行為所憑藉的命。耆那教認

為這些命的行為,按其行為的方式不同,各自產生不同的業。作者

原註把此時的所依,稱作「現狀所依」。原註認為本節所說的「行為

的熱望、準備、著手等三種;由身、語、意所做的作為等三種;自己

干、使他人干、同意他人干等三種;忿、慢、欺、貪的污濁等四種」可

以搭配起來,這樣3×3×3×4,現狀所依共有108種漏。】

*** §6.10

後者有產生的二種;放下的四種;結合的兩

種;表現出的三種。(nirvartanā-nikṣepa-saṃyoga-

nisargā dvi-catur-dvi-tribhedāḥ param.)」

【〔註釋〕

「後者」,指§6.8所說的行為所憑藉的非命。所謂

「產生的二種」,指根本性的與枝末性的。根本性的是由身、語、意、

呼吸產生的漏;枝末性的是由書藉、繪畫等產生的漏。所謂「放下的

KR6v0028_W_001-0421a

四種」,指放置物體時(1)事先沒有檢查放置的場所;(2)放在很不干

淨的場所;(3)突然放置;(4)放在不該放的地方,由此而產生的漏。

所謂「結合的兩種」,指與飲食的結合及與工具的結合。所謂「表現

的三種」,指身、語、意的表現與運動。

耆那教把行為所依憑的非命(物體),稱為「實體所依」。據作者

對§6.8的原註,實體所依指刀、劍等十種。本節應該論述實體所

依,但所論述的內容除了非命外,還包括部分命,與耆那教本身的

「實體所依」的定義不合,暫存疑。】

*** §6.11

(由對正智、正見的)誹謗、隱匿、嫉妒、妨

害、攻擊、違背(而產生)智障及見障的(漏)。(tat-pradoṣa

-nihnava-mātsarya-antarāya-āsādanā-upaghātā

jñāna-darśana-āvaraṇayoḥ.)」

*** §6.12

(由)自己的、他人的、自己與他人共同的

苦、憂、惱、泣、殺、悲歎(而產生)應使感受苦的(漏)。

(duḥkha-śoka-tapa-ākrāndana-vadha-paridevanāny

ātma-para-ubhayasthāny asadvedyasya.)」

*** §6.13

(由)眾生與禁誓者的慈愍、施與、遵守包括

(禁止)小貪在內的禁戒、瑜伽(即禪定)、忍耐、純潔(的實

踐而產生)應使感受樂的(漏)。(bhūta-vraty-anukampā

dānaṃ sarāgasaṃyamādi yogaḥ kṣāntiḥ śaucam iti

sadvedyasya.)」

*** §6.14

(由)對完全智者、聖典、僧伽、法與天神的

讒謗(而產生)見癡之(漏)。(kevali-śruta saṃgha-

dharma-deva-avarṇavādo darśana-mohasya.)」

【〔註釋〕

「見癡之漏」,即導致產生見癡的漏。以下「行癡之

漏」、「壽量之漏」均類此。

KR6v0028_W_001-0422a

關於「見癡」(darśanamoha),可參見§8.10。】

*** §6.15

由於污濁的增生而出現強力的自我的轉

變,(故此產生出)行癡之(漏)。(kaṣāyodayāt tīvra-ātma

-pariṇāmaś cāritra-mohasya.)」

【〔註釋〕

「污濁」,指「忿、慢、欺、貪」四種感情。耆那教與印度

其它宗教一樣,要求捨棄自我(無我)。但由於忿、慢、欺、貪四種感

情的增長,使得自我意識強化(即所謂「出現強力的自我轉變」)。由

此產生出導致行癡的漏。

關於「行癡」(cāritramoha),參見§8.10。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無「自我」一詞,但意義是一致的。】

*** §6.16

(由)頻繁地插手於(世間的活動)及(對事

物的)執持(而產生決定)地獄的壽量之(漏)。(bahv-

ārambha-parigrahatvaṃ ca nārakasya-āyuṣaḥ.)」

【〔註釋〕

「執持」(parigrahatva),原意為抓住不放,指對外界

事物的追求、迷戀、執著。

耆那教與印度其它宗教一樣,要求其信奉者拋棄世界的一切,

專心於宗教修煉。認為由於人不能做到這一點,故而降生地獄,並

依照人致力於世俗活動的程度及對外物的執持程度而決定其在地

獄中所呆時間的長短。】

*** §6.17

(由)欺(而產生決定)傍生的(壽量之漏)。

(māyā tairyagyonasya.)」

【〔註釋〕

「傍生」,即畜生,耆那教四趣之一,參見§2.6的註

釋。】

*** §6.18

(由)很少插手於(世間的活動),很少執持

及天生的謙和與正直(而產生決定)人的(壽量之漏)。

(alpārambha-parigrahatvaṃ svabhāva-mārdava-ārjavaṃ

ca mānuṣasya.)」

KR6v0028_W_001-0423a

【〔註釋〕

空衣派刊本此節無「天生的謙和與正直」一詞,而在

此節之下,單列一節如下:

(§6.18)天生的謙和亦然。(mārdava-ārjavaṃ ca.)

這樣,從§6.19開始,白衣派、空衣派兩個刊本的編號就一致

了。參見§6.4的註釋。】

*** §6.19

丟棄了道德及禁誓,(便使)一切(產生)。

(niḥśīla-vratatvam ca sarveṣām.)」

【〔註釋〕

「一切」,指決定人、傍生、地獄壽量的漏。】

*** §6.20

(由)包括(禁止)小貪的禁戒、部分的禁戒、

非有意地消滅業、愚蠢的苦行(而產生決定)天神的(壽量

的漏)。(sarāgasaṃyama-saṃyamāsaṃyama-akāmanirjarā

-bālatapāṃsi daivasya.)」

【〔註釋〕

據原註,禁戒,指§7.1所指的五大誓。所謂「非有意

地消滅業」,是指不是有意識地去消滅自己的業,而是因作一些其

它的事情,而無意中得到了消滅自己業的結果。所謂「愚蠢的苦

行」,指不按照耆那教正確教理的要求而進行的苦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在本節下另有一節:

(§6.21)正(信)亦爾。(samyaktvaṃ ca.)】

*** §6.21

由歪邪的作為與背約(使)罪惡的個性的

(漏得以產生)。(yogavakratā visaṃvādanaṃ ca-aśubhasya

nāmnaḥ.)」

【〔註釋〕

「個性」(nāmna)是耆那教用於對業進行分類的一種

範疇,詳見§8.5、§8.12。】

*** §6.22

與此正相反的(行為,使)善良的個性的(漏

得以產生)。(viparītaṃ śubhasya.)」

【〔註釋〕

這兩節論述各類好的、壞的個性是因什麼而產生

的。

KR6v0028_W_001-0424a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之首有「tad」一詞。】

*** §6.23

見的清淨;律的具足;戒與禁誓的不犯;對

智的不間斷的意向性與對厭世求法的思念;盡可能地喜

捨與苦行;對僧伽及上人的皈依和供奉;對阿羅漢、阿闍

黎、多聞、(信)教義(者)的親敬;勵行日課;宣揚(解脫)

道;忠愛教義,(使)救世者的個性的(漏得以產生)。

(darśanaviśuddhir vinayasaṃpannatā śīla-vrateṣv anatīcāro

'bhīkṣṇaṃ jñānopayoga-saṃvegau śaktitas tyāga-tapasī

saṃgha-sādhu-samādhi-vaiyāvṛtyakaraṇam arhad-

ācārya-bahuśruta-pravacana-bhaktir āvaśyakāparihāṇir

mārgaprabhāvanā pravacana-vatsalatvam iti

tīrthakṛttvasya.)」

【〔註釋〕

「律的具足」,指完全遵守各種戒律。「厭世求法」,參

見§7.7。「喜捨」,即施捨。「僧伽」(saṃgha),指耆那教僧團。「上

人」(sādhu),指僧團中的長老。「阿羅漢」(arhad),指修行得到解脫

的人,與佛教的阿羅漢意義大致相同。「阿闍黎」(ācārya),指宗教

導師。「多聞」(bahuśruta),即和尚。「日課」,指耆那教要求的每日必

須遵行的宗教儀禮。「救世者」,耆那教對其教團的最高首領的稱

呼。

本節意謂,祇要能符合前述各項條件,就能成為教團的最高首

領。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無「僧伽」一詞,且最後一詞作

「tīrthakaratvasya」。】

*** §6.24

譭謗他人與讚譽自己,隱匿善德和暴揚惡

德,(使)卑下的人的(漏得以產生。)(parātma-nindā-

praśaṃse sad-asadguṇa-ācchādana-udbhāvane ca nīcair

KR6v0028_W_001-0425a

-gotrasya.)」

*** §6.25

與此正相反的行為,以及謙卑與不踞傲,

(使)尊貴人的(漏得以產生)。(tad-viparyayo nīcairvṛtty

-anutsekau cottarasya.)」

*** §6.26

(對他人的行為)設置障礙,(使)妨害的(漏

得以產生)。(vighnakaraṇam antarāyasya.)」

【〔註釋〕

「妨害」(vighnakaraṇa)也是耆那教對業進行分類的

範疇之一。詳見§8.5、§8.14。】

** 第七章

*** §7.1

所謂禁誓是禁止殺生、妄語、偷盜、淫行、執

持。(hiṃsā-anṛta-steya-abrahma-parigrahebhyo

viratir vratam.)」

【〔註釋〕

這五項是由耆那教教主規定的基本戒律,被稱為

「五大誓」。可與佛教的五戒(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

酒)相比較。值得注意的是本節與《瑜伽經》§2.30所說的瑜伽八

支的第一支「禁戒」的內容完全一致。

「執持」,主要指對財物的貪求、執著。有的耆那教經典把這一

條表述為「戒私財」,佛教翻譯作「無所得」。即對任何財物都毫不留

戀,一無所求。】

*** §7.2

依據部分地(實行這些禁誓)及完全地(實行

這些禁誓),而有微小及大(禁誓之別)。(deśa-sarvato 'ṇu

-mahatī.)」

【〔註釋〕

出家人必須完全地、嚴格地遵守這些禁誓,這稱為

「大禁誓」。在家人卻祇須部分地、不太嚴格地遵守它們,這稱為「小

禁誓」。詳見§7.14、§7.15等節。】

*** §7.3

為使這些(禁誓)確立,對該五項各有五種修

KR6v0028_W_001-0426a

習。(tat-sthairyārthaṃ bhāvanāḥ pañca pañca.)」

【〔註釋〕

空衣派刊本在本節之下具體列舉了每項的五種修

習的內容,並把它們列為正文,但其內容與§9.2~§9.9有若干重

複之處。

(§7.4)保護語;保護意;(注意步行的)規矩;注意拿、放

(物體)的規矩;飲食(須)看過之後(再吃),(上述五種)是(對禁止

殺生的)五(種修習)。(vāṅ-manogupti-īryā-ādānanikṣepaṇasamity-

ālokitapānabhojanāni pañca.)

(§7.5)捨棄忿;捨棄貪;捨棄怖;捨棄笑;以及說話符合教

義等是(對禁止妄語的)五(種修習)。(krodha-lobha-bhīrutva-

hāsya-pratyākhyānāny anvīci-bhāṣaṇaṃ ca pañca.)

(§7.6)居於空寂處;離群索居;居於相互不禁止對方的場

所;清淨的行乞;不與共同修法者爭論,是(對禁止偷盜的)五(種

修習法)。(śūnyāgāra-vimocitāvāsa-paroparodhākaraṇa-bhaikṣyaśuddhi-

sadharmāvisaṃvādāḥ pañca.)

〔註釋〕

「不偷盜」亦即「戒不與取」。所謂「戒不與取」是指不

能拿非別人給與的東西。耆那教從來認為「不與取」是與僧侶不經

主人允許,即在人家投宿有關的,故此,在這裡也把「不偷盜」這一

戒律的遵守與僧侶的居住條件聯係在一起考慮。可參見耆那教經

典《阿耶羅》(āyāra,十二肢之第一肢)§2.15的有關論述。

(§7.7)捨棄(下列活動):聽可能引起對女人愛慕之情的

故事;看她的攝人心意的身體;回憶過去的快樂;(飲用)使人快樂

的、壯陽的飲料;裝飾自己的身體,(這些)是(對禁止淫行的)五

(種修習)。(strīrāgakathāśravaṇa-tanmanoharāṅganirīkṣaṇa-

pūrvaratānusmaraṇa-vṛṣyeṣṭarasa-svaśarī-rasaṃskāra-tyāgāḥ

pañca.)

(§7.8)無論好、壞,捨棄對(五)根的對境的愛憎,(此)是

(對禁止執持的)五(種修習)。(manojñāmanojña-indriyaviṣaya-

KR6v0028_W_001-0427a

rāgadveṣa-varjanāni pañca.)

〔註釋〕

「五根的對境」,即色、聲、香、味、觸,也就是客觀外界

的一切事物。】

*** §7.4

(犯)殺生等(禁誓)時,要對觀(由此會引起

的)今生及來世的(種種)不幸與恥辱。(hiṃsādiṣv

ihāmutra ca-apāya-avadya-darśanam.)」

*** §7.5

或者(應對觀違犯殺生等五項禁誓本身,比

其產生的後果)更苦。(duhkhaṃ eva vā.)」

*** §7.6

或者(應該)分別以慈愛、歡喜、悲憫、正真,

(對待)眾生、高德者、有惱者、粗野者。(maitrī-pramoda-

kāruṇya-mādhyasthāni sattva-guṇādhika-kliśyamāna-

avineyeṣu.)」

【〔註釋〕

本節與佛教主張的「慈、悲、喜、捨」四無量心,及《瑜

伽經》§1.33講的「以慈愛對觀樂境、以悲憫對觀苦境、以歡喜對

觀福境、以捨棄對觀非福境」很相近,反映出相互的淵源關係。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最後一詞作「avinayeṣu」,意義不變。】

*** §7.7

且為了厭世求法與離欲,(應對觀)世界與身

體的本性。(jagat-kāya-svabhāvau ca saṃvega-

vairāgyārtham.)」

【〔註釋〕

「厭世求法」。梵文原詞為saṃvega,《翻譯名義集》把

該詞譯為「永倦怠」。但在耆那教中,該詞意義有所不同。據烏瑪斯

伐蒂原註:「Saṃvega,即畏懼輪迴,認識到插手世間事務及執持的

過失而厭惡它們,尊重法,對奉法者、聽法及見奉法者時具歡喜心,

並信仰更高果位的德性。」故譯作「厭世求法」。】

*** §7.8

所謂殺害,即以放縱的(身、語、意的)作為去

奪去(其它眾生的)生命。(pramatta-yogāt prāṇa-

KR6v0028_W_001-0428a

vyaparopaṇaṃ hiṃsā.)」

*** §7.9

所謂虛偽,即說不真實的話。(asad-

adhidhānam anṛtam.)」

*** §7.10

所謂偷盜,即不與取。(adattādānaṃ

steyam.)」

*** §7.11

所謂非梵行,即交合。(maithunam

abrahma.)」

*** §7.12

所謂執持,即欲求。(mūrchā parigrahaḥ.)」

【〔註釋〕

§7.8至§7.12解釋五大戒。

「欲求」( mūrchā),佛教譯作「昏」、「迷」,在此指欲望。「執

持」(parigraha),亦可譯作「攝受」、「護持」,本指不違犯對比丘可持

有物品的禁戒,但在此指對內外一切事物的欲求。參見§7.24。】

*** §7.13

所謂禁誓者即無刺之人。(niḥśalyo vratī.)」

【〔註釋〕

據原註,所謂「刺」(śalyo),有欺、欲念、邪見等三種。

遵守五種禁誓的人必然沒有上述三種刺。】

*** §7.14

(禁誓者分兩種):在家與出家。(agāry-

anagāraś ca.)」

*** §7.15

在家者行小禁誓。(aṇuvrato 'gārī.)」

【〔註釋〕

小禁誓,亦即部分禁誓,指祇遵守部分禁誓即可。參

見§7.2。】

*** §7.16

另外,具足(以下)禁誓者也(為在家禁誓

者,即限制自己行動的)方位與場所,遠離無意義的毀傷,

(每日定時)反省冥想,遵行齋日的齋戒,節制飲食及其它

享用,與客僧分享食物。(dig-deśa-anarthadaṇḍavirati-

sāmāyika-pauṣadho-'pavāsa-upabhogaparibhoga-

atithisaṃvibhāga-vratasaṃpannaś ca.)」

KR6v0028_W_001-0429a

【〔註釋〕

本節論述的這些俱為耆那教在家信徒所應盡的義

務。所謂「其它享用」,指飲食以外的其它物品,如衣服等。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pauṣadha」作「proṣadha」;另外,在

「paribhoga」之後還有「parimāṇa」一詞。】

*** §7.17

(在家禁誓者並可)委身於因死纔告終的苦

行。(māraṇāntikīṃ saṃlekhanāṃ joṣitā.)」

【〔註釋〕

「因死纔告終的苦行」( saṃlekhanā),指絕食精進,直

至死亡,以此求得解脫。這是耆那教認為的最好逝世方法。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saṃlekhanā」作「saṃlekhanā」。在佛教中,

該詞意為「減用物」、「持戒」,說明兩者之間的某種聯係,值得注意。】

*** §7.18

疑惑、欲望、遲疑、對其它觀點的稱譽與讚

嘆等是對正見的違背。(śaṅkā-kāṃkṣā-vicikitsā-anyadṛṣṭipraśaṃsā-

saṃstavāḥ samyagdṛṣṭer atīcārāḥ.)」

【〔註釋〕

這兒的「疑惑、欲望、遲疑」,是指對耆那教理論的疑

惑,以及抱著一些不切實際的世俗的欲望,對實行耆那教的教規、

教法有所遲疑。這兒的「其它觀點」,指非耆那教的其它宗教哲學派

別的觀點。】

*** §7.19

對禁誓與戒順次各有(如下)五種(違背)。

(vrata-sīleṣu pañca pañca yathā kramam.)」

【〔註釋〕

這兒的「禁誓」,指§7.1講的五大誓。這兒的「戒」,

指的是§7.16講的七種戒律。】

*** §7.20

縛、殺、剝皮、加給的負荷過度、尅扣飲食。

(bandha-vadha-cchaviccheda-atibhārāropaṇa-

annapānanirodh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殺生禁誓的五種違背。】

*** §7.21

謬誤的教言、公開說秘話、偽證、違背諾言、

暴露秘密。(mithyopadeśa-rahasyābhyākhyāna-

KR6v0028_W_001-0430a

kūṭalekhakriyā-nyāsāpahāra-sākāramantrabhedāḥ.)」

【〔註釋〕

「秘話」(rahasya),特指男女間的事。

本節論述對妄言禁誓的五種違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rahasyābhyākhyāna」寫作

「rahobhyākhyāna」。】

*** §7.22

教唆盜竊、受理贓品、違背皇家禁令(私下

買賣)、計量上的不正當行為、贖賣假貨。(stenaprayoga-

tadāhṛtādāna-viruddharājyātikrama-

hīnādhikamānonmāna-pratirūpakavyavahār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偷盜禁誓的五種違背。】

*** §7.23

給其它人做媒、與已婚婦人私通、與未婚的

婦人私通、不自然地性交、過份地行淫。(paravivāhakaraṇa

-itvaraparigṛhīta-aparigṛhītagamana-anaṅgakrīḍa-

tīvrakāmābhiniveśa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淫行禁誓的五種違背。】

*** §7.24

過份地擁有田地家屋、金銀、家財穀物、男

女奴婢、珠寶。(kṣetravāstu-hiraṇyasuvarṇa-

dhanadhānya-dāsīdāsa-kupya-pramāṇātikram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執持禁誓的五種違背。

「珠寶」,原詞為kupya,指金銀之外的其它金屬。有的研究者

把該詞解釋為手鐲、鼻飾等各種首飾。佛經中常把該詞譯為「寶

藏」。故在此譯作「珠寶」。】

*** §7.25

超越上、下、橫(各方)的限度,隨意擴大地

域的範圍,失去(對傳統法規的記憶)。(ūrdhva-adhas-

tiryagvyatikrama-kṣetravṛddhi-smṛtyantardhān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方位戒律的五種違

KR6v0028_W_001-0431a

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用「antarādhāna」表示句末的「失去」一

詞。】

*** §7.26

從界限外喊人來;把人送往界限外;與界限

外通話;在界限外以記號使人知;把物品拋往界限外。

(ānayana-preṣyaprayoga-śabda-rūpānupāta-

pudgalakṣep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場所戒律的五種

違背。】

*** §7.27

粗野低下的談笑;卑猥的舉動;饒舌;處事

無謀;過度的皆用。(kandarpa-daukucya-maukharya-

asamīkṣyādhikaraṇa-upabho-gādhikatv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無意義的毀傷的戒

律的五種違背。

「皆用」,原意見§2.4的註釋,此處意為享用。在空衣派的刊

本中,將「皆用」改作「無用的飲食及其它皆用」(upabhoga-

paribhoga-anarthakyāni)。】

*** §7.28

(在冥想時用身、語、業三種)行為作惡;不

熱心;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yogaduḥpraṇidhāna-anādara-

smṛtyanupasthāpan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反省冥想戒律的五

種違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最後一詞作「anupasthānāni」。】

*** §7.29

不挑選、不打掃場所而排泄;拿、放(東西);

使用臥具;不熱心;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apratyavekṣitāpra-

mārjitotsarga-ādānanikṣepa-saṃstāropakramaṇ

KR6v0028_W_001-0432a

a-anādara-smṛtyanupasthāpan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齋戒戒律的五種違

背。

§7.28所說的「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指的是關於反省冥想

的傳統法規。§7.29所說的「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則是指對齋

戒戒律的傳統法規。】

*** §7.30

吃活東西;吃與它有關係的東西;吃與它相

混合的東西;飲酒;吃沒煮好的食物。(sacitta-saṃbaddha

-saṃmiśra-abhiṣava-duḥpakvāhār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飲食戒律的五種違

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saṃbaddha」寫作「sambandha」。】

*** §7.31

把(食物等)放在有生命的東西上;在(食物

等)上面放置有生命的東西;(把當一家之主的義務)委託

給他人;嫉妒(另外的施捨者);在適當的時候不施食。

(sacittanikṣepa-pidhāna-paravyapadeśa-mātsarya-

kālātikram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供養客人(客僧)戒

律的五種違背。

本節所謂的「當一家之主的義務」,即供養客人(客僧)。所謂

「委託給他人」,即本人拒絕對客人(客僧)進行供養、施捨,把上門

的客人(客僧)推到其它家去。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pidhāna」寫作「apidhāna」。】

*** §7.32

對生的追求;對死的追求;對朋友的愛著;

對歡樂的追憶;(對未來)起欲念。(jīvita-maraṇāśaṃsā-

mitrānurāga-sukhānubandha-nidānakaraṇāni.)」

【〔註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7所述的因死纔告終的苦行

KR6v0028_W_001-0433a

的五種違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最後一詞為「nidānāni」。】

*** §7.33

所謂施與即為了(自己及他人的)利益,把

自己的東西施捨出去。(anugrahārthaṃ svasyātisargo

dānam.)」

*** §7.34

這些施與因方式、施捨品、施捨者、接受者

的不同而產生差別。(vidhi-dravya-dātṛpātra-viśeṣāt

tad-viśeṣaḥ.)」

【〔註釋〕

耆那教認為不同的施捨產生不同的功德。所謂不同

的施捨,指方式不同:即用什麼方式施捨;施捨品不同:施捨品是貴

重物還是一般物;施捨者不同:施捨者的身份;接受者不同:是一般

人,或耆那教僧侶等。佛教也有類似的說法。】

** 第八章

*** §8.1

縛的原因是邪見、不遠離、放逸、穢濁、作為。

(mithyādarśana-avirati-pramāda-kaṣāya-yogā

bandhahetavaḥ.)」

【〔註釋〕

前幾章論述了七諦中的命、非命、漏三諦,本節起論

述縛。

「邪見」(mithyādarśana),即與正見相反的觀點。「不遠

離」(avirati),指不遵守禁誓,不肯遠離五大誓所提到的那些不應

做的事情。「放逸」(pramāda),指耽於聲色犬馬等奢侈淫逸的物質

生活而不節制。「穢濁」(kaṣāya),見§8.10;「作為」(yogā),見§6.

1。】

*** §8.2

由於命有穢濁,因此取得對業適合的物質。

(sakaṣāyatvāj jīvaḥ karmaṇo yogyān pudgalān ādatte.)」

【〔註釋〕

原註說:「對業適合」,即「適合於取得業身。」業身是

KR6v0028_W_001-0434a

由細微的、物質性的業形成的。因此本節意為:得到適合於形成業

的物質。】

*** §8.3

此為縛。(sa bandhaḥ.)」

【〔註釋〕

據烏瑪斯伐蒂原註,本節意為命受納了上述構成業

身的細微的物質性的業,這就是縛。

空衣派的刊本把§8.2、§8.3兩節合為一節,作(§8.2)。】

*** §8.4

這(縛的)種類(分為業的)本質、止住、威力

及微點(的數目等四種)。(prakṛti-sthity-anubhāva-

pradeśās tad-vidhayaḥ.)」

【〔註釋〕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結尾作「tad-vidhaḥ」。】

*** §8.5

第一(業的本質為)智障、見障、感覺、愚癡、

壽量、個性、類性、妨礙(等八種)。(ādyo jñāna-

darśanāvaraṇa-vedanīya-mohanīya-āyuṣka-nāma-

gotra-antarāyāḥ.)」

【〔註釋〕

從本節至§8.14論述§8.4所講的業的本質。本節

為總述,以下各節為分述。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āyuṣka」寫作「āyur」。】

*** §8.6

(這八種)順次各分為五、九、二、二十八、四、

四十二、二、五種。(pañca-nava-dvy-aṣṭāviṃśati-

catur-dvicatvāriṃśad-dvi-pañca-bhedā

yathākramam.)」

【〔註釋〕

業的本質可分智障等八種。每種又可細分。即「智

障」(jñānavaraṇa)分成五種,見§8.7;「見障」(darśanāvaraṇa)分

九種,見§8.8;「感覺」(vedanīya)分二種,見§8.9;「愚

癡」(mohanīya)分二十八種,見§8.10;「壽量」(āyuṣka)分四種,

見§8.11;「個性」(nāma)分四十二種,見§8.12;「類性」(gotra)

分二種,見§8.13;「妨礙」(antarāyā)分五種,見§8.14。】

KR6v0028_W_001-0435a

*** §8.7

(五種智障由覆障了)感官智等(五智而產

生)的。(maty-ādīnām.)」

【〔註釋〕

「感官智等五智」,參見§1.9。因這五種智被覆障,

產生五種智障。

空衣派的刊本此節把感官智等五種智的名稱一一列出。】

*** §8.8

(九種見障)為眼見障,非眼見障,直觀智見障,完全智見

障,以及假睡的感受,熟睡的感受,微睡的感受,昏睡的感受,夢遊的感

受。(cakṣur-acakṣur-avadhi-

kevalānām nidrā-nidrānidrā- pracalā-pracalāpracalā-

styānagṛddhi-vedanīyāni ca.)」

【〔註釋〕

九種見障中的前四種,可參見§2.5的註釋。後五

種,是指人在睡眠狀態中得到的錯誤認識與感受。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結尾的「styānagṛddhi-vedanīyāni

ca」寫作「styānagṛddhayaś ca」。佛教一般把此譯作「昏沉、貪著之受

用」。】

*** §8.9

二種(感覺)是樂的感覺與苦的感覺。(sad-

asad-vedye.)」

*** §8.10

(二十八種愚癡可大體分為)見與行的愚

癡,(而後者又可分為)有穢濁與無穢濁的感受。(上述四

個範疇又各)可細分為三、二、十六、九種——即:(三種見

的愚癡,為):正見、邪見、兩者的混合;(二種行的愚癡,

為)有穢濁、無穢濁;(十六種有穢濁感受,為)無終隨縛、

無捨棄的覆障、捨棄的覆障、情火的種別(等四類,每類)

各有忿、慢、欺、貪(等四種穢濁),故(為十六種);(九種無

穢濁的感受,為)笑、喜、苦、憂、怖、嫌、陰性、陽性、中性。

(darśana-cāritramohanīya-kaṣāya-nokāṣ

KR6v0028_W_001-0436a

ayavedanīyākhyās tri-dvi-ṣodaśa-nava-bhedāḥ,

samyaktvamithyātva-tadubhayāni kaṣāya-nokaṣāyāv

anantānubandhy-apratyākhyāna-pratyakhyānā-varaṇa

-saṃjvalana-vikalpāś caikaśaḥ krodha-māna-māyā-

lobhāḥ hāsya-raty-arati-śoka-bhaya-jugu-psā-strī

-puṃ-napuṃsakavedāḥ.)」

【〔註釋〕

「見之愚癡」(darśanamohanīya)指束縛著命、妨礙認

識宗教真理的業。它分成三種:正見、邪見、兩者的混合。應該注意

的是:這兒所謂的「正見」,不是指正確的信仰、正見的觀點,不是

§1.1所講的正見,而是指有產生正確信仰功能的業,因此,它祇

是達到§1.1所講「正見」之前的一個階段。這兒所講的「邪見」,也

與上面一樣,不是指具體的不正確觀點,而是指能產生這種不正確

觀點的業。所謂「兩者的混合」,即是上述「正見」、「邪見」兩種業的

混合體,亦即正處於非正非邪、亦正亦邪、混沌未清狀況下的業。

「行的愚癡」(cāritramohanīya),指妨礙正確行為的業。它分為

二種:有穢濁的感受,無穢濁的感受。《諦義證得經》又把「見的愚

癡」、「行的愚癡」、「有穢濁的感受」、「無穢濁的感受」並列起來,作

為組成愚癡的四個範疇。

「有穢濁的感受」(kaṣāyavedanīyā),分成「無終隨縛」、「無捨棄

的覆障」、「捨棄的覆障」、「情火的種別」等四種。所謂「無終隨縛」

指貫串於整個生命過程的妨礙正信、正行的業。所謂「無捨棄的覆

障」指妨礙遵守禁誓的業,據說這種業的持續期是一年。「捨棄」是

禁誓的別稱,指捨棄偷盜、妄言等。所謂「棄捨的覆障」則指妨礙遵

守全部禁誓的業,據說這種業的持續期是四個月。但在這期間尚有

部分禁誓仍被遵守,正信也仍然存在。所謂「情火的種別」指禁誓

雖已被全部遵守,但行動尚未達到完全、純粹標準時的業。

耆那教認為上述「無終隨縛」等四種業,每種又可分別由忿、

KR6v0028_W_001-0437a

慢、欺、貧四種感情產生,這樣,「有穢濁的感受」就可以細分為十

六種。

「無穢濁的感受」(nokāṣayavedanīyā)也是一種妨礙正信、正

行、正見的業,但它們與忿、慢、欺、貧無關。它共分「笑」、「喜」、

「苦」、「憂」、「怖」、「嫌」六種感情的業及「陰性」、「陽性」、「中性」三

種性別業,共九種。這兒的「陽性」、「陰性」都是指決定雌雄性別,

並能產生性欲的業。「中性」則是指決定其為無雌雄性生殖器官的

生物的業,耆那教認為這種生物唯其無雌雄生殖器官,對雌性、雄

性都會產生性欲,故它的性欲最強。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的「有穢濁」、「無穢濁」二詞次序顛

倒,並作「akāṣaya-kāṣaya」,故下文之「十六、九」也寫作「九、十

六」。此外,「無捨棄的覆障」一詞中少「覆障」(āvaraṇa),但意義與

白衣派刊本相同。】

*** §8.11

(壽量的四種指與)地獄、傍生、人、天(的壽

量有關的業)。(nāraka-tairyagyona-mānuṣa-daivāni.)」

【〔註釋〕

即決定四趣中各種生物的壽量大小的業。】

*** §8.12

(個性的四十二種為產生以下諸項的業):

(從地獄乃至天之)趣、(一根乃至五根之)生、(五種)身、

肢與附肢、及其組成、(業的)結縛、(業的)凝集、形狀、關

節的連繫、觸、味、香、色、(轉世的)次序、(為運動安定而)

不過重過輕、傷害自己、打擊他人、發散光熱、無光、呼吸、

飛行、個別身及其相反、可動身及其相反、愛好心及其相

反、妙音及其相反、美體及其相反、細身及其相反、(器官)

充分地展開及其相反、(齒骨的)堅固及其相反、(言辭)值

得相信及其相反、名譽及其相反、救世者的位置。(gati-

jāti-śarīra-aṅgopaṅga-nirmāṇa-bandhana-saṃghāta

KR6v0028_W_001-0438a

-saṃsthāna-saṃhanana-sparśa-rasa-gandha-varṇ

a-ānupūrvy-agurulaghu-upaghāta-parāghāta-ātapo

-'dyoto-'cchvāsa-vihāyogatayaḥ pratyekaśarīra-trasa-

subhaga-susvara-śubha- sūkṣma-paryāpta-sthira-

ādeya-yaśāṃsi setarāṇi tīrthakṛttvaṃ ca.)」

【〔註釋〕

「個性的業」指使生命體各具個性的業。它共分四十

二種。

「趣」,指決定生於地獄、傍生、天、人等四趣的哪一趣的業。

「生」,指決定具備眼、耳、鼻、舌、身等五根中哪幾個根的業。

「身」,指決定§2.37所講的五身的業。

「關節的連繫」,參見§9.27的註釋。

「個別身及其相反」,指個別身與共通身。

「可動身及其相反」,指可動身及不動身。

「愛好心及其相反」,指愛好心與不愛好心。

「妙音及其相反」,指妙音及不妙音。

「美體及其相反」,指美體及不美體。

「細身及其相反」,指細身及粗身。

「器官充分地展開及其相反」,指器官充分展開及不充分展開。

「齒骨的堅固及其相反」,指齒骨的堅固及不堅固,一說指齒骨

的堅固及身體的柔軟。

「言辭值得相信及其相反」,指言辭值得相信及不值得相信。

「名譽及其相反」,指名譽與不名譽。

以上從「個別身及其相反」至「名譽及其相反」,均指決定這些

項目的業。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parāghāta」寫作「paraghāta」;最後一句

寫作「yaśaḥ-kīrti-setarāni tīrtakaratvaṃ ca」,意思不很清楚。】

*** §8.13

(類性的兩種指決定生於)上等及卑賤(家

KR6v0028_W_001-0439a

庭的業)。(uccair nīcaiś ca.)」

*** §8.14

(妨礙的五種)指施捨等那些。

(dānādīnām.)」

【〔註釋〕

即§2.4所講的施捨、利得、受用、皆用、精進等五

項。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上述五項逐一列出。

上面,從§8.5至§8.14都是論述業的本質。】

*** §8.15

(所謂第二業的止住)對從第一到第三及妨

礙(的業)而言,止住的最大限度是三十個如海量的俱胝

的俱胝倍。(āditas tisṛṇām antarāyasya ca triṃśaṭ-

sāgaropama-koṭī-koṭyaḥ parā sthitiḥ.)」

【〔註釋〕

自本節至§8.21論述§8.4所講的業的止住。其中

§8.15至§8.18論述業的止住的最大限度;§8.19至§8.21論

述業的止住的最小限度。

「第一到第三」,指§8.5提到的八項業的本質的前三項,即智

障、見障、感受。

「妨礙」即§8.5提到的八項業的本質的第八項。

對於上述四項來說,業的止住的最大限度為三十個如海量的

俱胝的俱胝倍,即在這麼長的期間內,業一直能發揮作用。「如海

量」,見§3.6的註釋。俱胝為一千萬。】

*** §8.16

對愚癡(的業)來說,是七十個(如海量的俱

胝的俱胝倍)。(saptatir mohanīyasya.)」

【〔註釋〕

「愚癡」,即§8.5所講的八項業的本質的第四項。】

*** §8.17

對個性及類性(的業)來說,是二十個(如海

量的俱胝的俱胝倍)。(nāma-gotrayor viṃśatiḥ.)」

【〔註釋〕

「個性及類性」即§8.5所講的八項業的本質的第

六、第七項。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詞序顛倒,但意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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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8

對壽量(的業)來說,是三十三個如海量。

(trayas-triṃśat sāgaropamāṇy āyuṣkasya.)」

【〔註釋〕

「壽量」,即§8.5所講的八項業的本質的第五項。】

*** §8.19

感受(的業)的(止住的)最上限度為十二暫

時。(aparā dvādaśa muhūrtā vedanīyasya.)」

【〔註釋〕

「暫時」(muhūrtā)表示短暫時間的一種單位,相當

於四十八秒。】

*** §8.20

個性與類性的(業的最小限度的止住)為八

(暫時)。(nāma-gotrayor aṣṭau.)」

*** §8.21

其餘的(業的最小限度的止住)在一暫時之

內。(śeṣāṇām antar-muhūrtam.)」

【〔註釋〕

「其餘的」,指§8.5所講的八項業的本質中,去掉

§8.19、§8.20兩節已論述過的感受、個性、類性之外的其餘五

項,即:智障、見障、愚癡、壽量、妨礙。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最後一詞寫作「muhūrtā」。】

*** §8.22

所謂威力指(業的)異熟。(vipāko

'nubhāvaḥ.)」

【〔註釋〕

§8.22至§8.24論述§8.4所提到的縛的種類的

第三種——威力。異熟(vipāko),與佛教的異熟同樣,指果異於因

而熟,泛指依業因而得到的果報。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最後一詞寫作「'nubhavaḥ」。】

*** §8.23

它按照(業的)名稱。(sa yathā-nāma.)」

【〔註釋〕

本節意為各種業各自按照自己的名稱而異熟(即給予

果報)。亦即屬於智障的業祇作為智障而異熟;屬於妨礙的業祇作

為妨礙而異熟,因果自成系統,互不混淆。這種觀點與佛教相同。】

*** §8.24

然後,(按這種方式)逐漸消滅。(tataś ca

nirjarā.)」

KR6v0028_W_001-0441a

【〔註釋〕

本節意為,既然特定的業果必有特定的業因,則與

此相適應,想消滅特定業果就必須消滅特定的業因。】

*** §8.25

(第四,所謂業的微點的數量)在一切我的

微點上都無限地有著無限倍微點。(像這樣的業的物質),

以(業的)名稱為基礎,到處按作為(yoga)的區別,侵入並

安立於一些細微的領域中。(nāma-pratyayāḥ sarvato

yogaviśeṣāt sūkṣma-ekakṣetra-avagāḍha-sthitāḥ

sarvātma-pradeśeṣv anantānanta-pradeśāḥ.)」

【〔註釋〕

本節論述§8.4講到的縛的種類的第四種——微

點的數量。

耆那教認為業的微點無限細小,纏繞在我(命)的微點上。它

們分成八種不同的業,因人的行為而產生,發揮其果報的作用。】

*** §8.26

(在諸業中,感受)樂的感覺、正、笑、喜、人

的知識(及承受)清淨的壽量、個性、類性,則為善(業)。

(sadvedya-samyaktva-hāsya-rati-puruṣaveda-

śubhāyur-nāma-gotrāṇi puṇyam.)」

【〔註釋〕

本節論述什麼叫善業。關於樂的感受,可參見§6.

13。其餘各項,可參見§8.10。

空衣派的刊本中此節無正、笑、喜、人的知識等四項。】

** 第九章

*** §9.1

所謂遮即漏的控制。(āsrava-nirodḥaḥ

saṃvaraḥ.)」

【〔註釋〕

本章主要論述遮、滅兩諦。本節論「遮」,即制止物質

性的業漏入命中。】

*** §9.2

它是由監護、謹慎、法、隨觀、克服艱苦、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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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產生)。(sa gupti-samiti-dharma-anuprekṣā-parīṣahajaya-

cāritraiḥ.)」

【〔註釋〕

「它」指遮。本節論述遮的產生途徑。下面從§9.4至

§9.18則逐項解釋「監護」等。】

*** §9.3

且通過苦行而逐漸有滅。(tapasā nirjarā ca.)」

【〔註釋〕

「滅」,則是指消滅已經漏入命中的業。耆那教認為祇

有嚴格的苦行纔能做到這一點。】

*** §9.4

所謂監護,指以正確的方式壓抑(身、語、意

的)作為。(samyag-yoga-nigraho guptiḥ.)」

【〔註釋〕

本節解釋§9.2所講的監護。

「作為」,參見§6.1的註釋。】

*** §9.5

所謂謹慎,指(隨時注意正確的)遊方行止、

談話、乞食、放棄執持、排洩。(īryā-bhāṣā-eṣanā-

ādānanikṣepa-utsargāḥ samitayaḥ.)」

【〔註釋〕

本節解釋§9.2所講的謹慎。】

*** §9.6

最好的的法是忍耐、謙和、正直、純潔、真實、

自制、苦行、喜捨、無一物、梵行等。(uttamaḥ kṣamā-

mārdava-ārjava-śauca-satya-saṃyama-tapas-tyāga

-ākiṃcanya-brahmacaryāṇi dharmaḥ.)」

【〔註釋〕

本節解釋§9.2所講的法。

「喜捨」(tyāga),樂於施捨。

「無一物」(ākiṃcanya),即放棄執持,不迷著於內外任何事物。

「梵行」(brahmacaryā),即不淫。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作「 uttama-kṣamā-mārdava-

ārjava-śauca-satya-saṃyama-tapas-tyāga-ākiṃcanya-

brahmacaryāṇi dharmaḥ.」,意為「所謂法為最高之忍耐、謙和、正

直、純潔、真實、自製、苦行、喜捨、無一物、梵行等。」】

KR6v0028_W_001-0443a

*** §9.7

所謂隨觀,指省察無常、無庇護、輪迴、孤立、

區別(內體自我)、(身體的)不淨、漏、遮、滅、世界、覺證的

困難、法的自明的真理性(等)。(anitya-aśaraṇa-saṃsāra

-ekatva-anyatva-aśucitva-āsrava-saṃvara-nirjarā

-loka-bodhidurlabha-dharmasvākhyātatattva-

anucintanamanuprekṣāḥ.)」

【〔註釋〕

本節解釋§9.2所講的隨觀。

「省察」,又叫修習,參見§7.3。這兒提出了十二個範疇,認為

它們是省察的對象。所謂隨觀,就是不斷地省察它們。】

*** §9.8

所謂艱苦,是為了不在(解脫之)道動搖,(及

為了)消滅(業)而應該耐受的痛苦。(mārga-acyavana-

nirjarārthaṃ pariṣoḍhavyāḥ parīṣahāḥ.)」

【〔註釋〕

從本節至§9.17論述§9.2所講的艱苦。本節是給

艱苦下定義。】

*** §9.9

(即)饑、渴、寒、熱、蚊虻、裸行、厭倦、女人、

遊方、禪座、臥所、罵詈、虐待、乞食、(乞食的)不成功、病、

草傷、污垢、恭敬的表示、慧(的闇沒)、無智(的絕望)、對

正見的疑惑等等。(kṣut-pipāsā-śīto-'ṣṇa-daṃśamaśaka-

nāgnya-arati-strī-caryā-niṣadyā-śayyā

-ākrośa-vadha-yācanā-alābha-roga-tṛṇasparśa-

mala-satkārapuraskāra-prajñā-ajñāna-adarśanāni.)」

【〔註釋〕

本節具體列舉艱苦的內容。

「蚊虻」,指蚊虻的襲擊。

「禪座」、「臥所」,指粗劣的禪定場所與睡覺場所。

「草傷」,指被草木鋸傷、拉傷。

「慧的闇沒」,指智慧被覆障,不能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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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智的絕望」,指因完全智不能顯現而感到絕望。】

*** §9.10

在細穢濁位與無穢濁位有十四(艱苦)。

(sūkṣmasaṃparāya-cchadmasthavītarāgayoś caturdaśa.)」

【〔註釋〕

耆那教認為隨著人修習的進步,業的束縛也逐漸削

弱。從開始修行到完全脫離業的束縛共可分成十四個階位,這稱為

「德位」(guṇa-sthāna),可參見§9.38註釋。本節所講的細穢濁位

相當於第十德位。此時,忿、慢、欺三濁及性欲已經消失,祇殘留著

貪,故稱細穢濁位。而無穢濁位(又譯作離貪位)相當於第十一、十

二德位。此時,包括貪在內的一切穢濁完全消失,但完全智尚未顯

現。耆那教認為在細穢濁位與無穢濁位還存在著十四種艱苦,這十

四種艱苦是§9.9所講的二十二種艱苦中,從饑到蚊虻的五種,以

及遊行、臥所、虐待、乞食的不成功、病、草傷、污垢、慧的闇沒、無智

的絕望等十四種。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saṃparāya」寫作「sāṃparāya」。】

*** §9.11

在勝者位有十一(種艱苦)。(ekādaśa jine.)」

【〔註釋〕

勝者位相當於十四德位的第十三位,亦稱「有作為

獨存位」。此時的十一種艱苦是從上一節提到的十四種艱苦中去掉

乞食的不成功、慧的闇沒、無智的絕望後剩下的十一種。】

*** §9.12

在粗穢濁位有全部。(bādara-saṃparāye

sarve.)」

【〔註釋〕

一般認為粗穢濁位即是十四德位的第九位,也有人

認為它相當於第八、第九兩個德位。所謂「有全部」,是指有§9.9

所講的全部二十二種艱苦。

§9.10至§9.12所講的粗穢濁位、細穢濁位、無穢濁位及勝

者位與§9.38所講的十四德位並不完全吻合。初看起來,是由於

耆那教的德位學說逐漸發展,十四德位學說後出之故。但在耆那教

十一肢之一《娑摩伐耶》(samavāya)26B中,已經提到了「十四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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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jīvaṭṭhāṇa),與§9.38所講的十四德位完全一樣,因此,十四

德位的起源也是相當古老的。但是,《娑摩伐耶》中混雜有不少後

世的材料,故問題比較複雜,還需要認真研究。】

*** §9.13

如果有障礙智慧(的業),就有慧(的闇沒)

與無智(的絕望等二種艱苦)。(jñānāvaraṇe prajñā-

ajñāne.)」

*** §9.14

如果有見癡與妨礙(的業,就產生)對正見

的疑惑和(乞食的)不成功(這二種艱苦)。(darśanamoha-

antārāyayor adarśana-alābhau.)」

*** §9.15

如果有行癡(的業,就產生對)裸行、厭倦、

女人、禪座、罵詈、乞食、恭敬的表示(的艱苦)。

(cāritramohe nāgnya-arati-strī-niṣady-ākrośa-yācanā

-satkārapuraskārāḥ.)」

*** §9.16

如果有感受(的業),就有其餘(的艱苦)。

(vedanīye śeṣāḥ.)」

【〔註釋〕

「其餘的艱苦」,指從§9.9所講的二十二種艱苦中,

去掉§9.13、§9.14、§9.15提到的十一種艱苦後,下餘的十一種

艱苦。此時的十一種艱苦與§9.11所講的勝者位的十一種艱苦相

同。】

*** §9.17

(二十二種艱苦中)一種乃至十九種可以同

時分配(於一命上)。(ekādayo bhājyā yugapad ā

ekonaviṃśateḥ.)」

【〔註釋〕

本節意為一個命同時可能承受一種、二種,乃至十

九種艱苦,但不會同時承受全部二十二種艱苦,這是因為寒、熱不

能同時存在;遊行、臥所、禪座也祇能是三者擇其一。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之「ā ekonaviṃśateḥ」寫作「ekonaviṃ

KR6v0028_W_001-0446a

śateḥ」。】

*** §9.18

所謂行動指反省冥想、悔過改正、保持淨

行、細穢濁、如實修行。(sāmāyika-cchedopasthāpya-

parihāravisuddhi-sūkṣmasaṃparāya-yathākhyātāni

cāritram.)」

【〔註釋〕

本節論述§9.2所講的是行動必須遵奉實行的五種

禁戒。這兒的「保持淨行」,即不淫。「細穢濁」,即§9.10等節所說

的穢濁作用很細微的狀態。「如實修行」,指一切作為完全符合耆那

教教法的規定。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cchedopasthāpya」寫作

「chedopasthāpanā」;「sūkṣmasaṃparāya」寫作「sūkṣmasūmparāya」;

「 yathākhyātāni」寫作「 yathākhyātam iti」。】

*** §9.19

絕食、減食、(接受施捨食物時的)正確的行

動、捨棄美味、閉居獨坐、肉體方面的苦行(等)即為外在

的苦行。(anaśana-avamaudarya-vṛttiparisaṃkhyāna-

rasaparityāga-viviktaśayyāsana-kāyakleśā bān yaṃ

tapaḥ.)」

【〔註釋〕

從本節至§9.46俱論述§9.3所提及的苦行。耆那

教認為苦行分內在的苦行及外在的苦行。本節論述外在的苦行包

括哪些內容。

所謂「接受施捨食物時的正確行動」,指別人施捨時應該符合

一定的條件,否則即不予接受。

所謂「美味」,指酒、肉、蜜等等。

所謂「肉體方面的苦行」,指以某種固定不變的姿勢,置身於酷

熱、嚴寒之中,及與此相類似的折磨肉體的苦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avamaudarya」寫作「avamodarya」。】

*** §9.20

補贖、端肅、服務、學習、放棄、靜慮為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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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āyaścitta-vinaya-vaiyāvṛttya-svādhyāya-vyutsarga

-dhyānāny-uttaram.)」

【〔註釋〕

「端肅」,原文為vinaya,漢譯為「毗奈耶」,即律,但這

兒是指禮儀等,故譯為端肅,詳見§9.23。

「後者」,指內在的苦行。

本節論述內在的苦行包括哪些內容。對於每一項的解釋,見

§9.21至§9.46。】

*** §9.21

(其中),靜慮以前(的各項),順次有九、四、

十、五、二的小區分。(nava-catur-daśa-pañca-dvi-

bhedaṃ yathākramaṃ prāg dhyānāt.)」

【〔註釋〕

所謂「靜慮以前」,指從補贖到放棄等五項。

本節意為:補贖可分為九;端肅可分為四;服務可分為十;學習

可分為五;放棄可分為二。

關於靜慮的區分可見§9.29。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bhedaṃ」寫作「bhedā」。】

*** §9.22

告白、改悔、(同時)進行此兩者、離棄(一切

愛用)、放棄(對身體的愛著)、苦行、削減法臘、別住、恢復

僧籍(等九種即為補贖的小區別)。(ālocana-pratikramaṇa

-tadubhaya-viveka-vyutsarga-tapaś-cheda-parihāro

-'pasthāpanāni.)」

【〔註釋〕

本節具體論述§9.21所講的九種補贖。

「告白」,自我檢舉,承認錯誤。

「離棄」,據原註是指放棄飲食的炊具等物。但一般解釋為放棄

內、外一切事物。

「放棄」,與「離棄」意思差不多,有的解釋者認為這是專指放

棄對身體本身的愛著。

「法臘」,指出家的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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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住」,指為了贖罪而不與僧團的其它僧人居住在一起,一個

人單獨住。】

*** §9.23

智、見、行、(關於)禮節(的)端正態度(等四

項,即為端肅的小區分)。(jñāna-darśana-cāritro

-'pacārāḥ.)」

【〔註釋〕

端肅,梵文原詞為vinaya,與佛教的「戒律(毗奈耶)」

本是同一詞。但耆那教的端肅與佛教的戒律的意義有所不同,而大

體相當於「正治」(佛教有時也將vinaya譯為「正治」)。意為以端莊

嚴肅的態度去對待正智、正見及師長,故在此譯作「端肅」。從根本

意義上說,端肅、正治、律三個詞是共通的。

「關於禮節的端正態度」,指會見具有正智、正行、正見三寶的

師長時,應具有的正確禮節。

本節論述§9.20所講的四種端肅。】

*** §9.24

(服務的十種小區分)為服務於阿闍黎、和

尚、苦行者、有學問的僧人、病人、團體、部屬、僧伽、聖僧、

在家信徒。(ācāryo-'pādhyāya-tapasvi-śaikṣaka-glāna

-gaṇa-kula-saṃgha-sādhu-samanojñānām.)」

【〔註釋〕

本節具體論述§9.20所講的十種服務。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 śaikṣaka」寫作「 śaikṣya」;

「samanojñānām」寫作「manojñānām」。】

*** §9.25

(學習的五種小區分)為教授、提問、仔細思

索、暗誦、說法。(vācanā-pracchana-anuprekṣā-āmnāya

-dharmopadesāḥ.)」

【〔註釋〕

本節具體論述§9.20所講的五種學習。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pracchana」寫作「pṛacchanā」。】

*** §9.26

(放棄的二種小區分)為對外在物及內在物

(俱不關心)。(bāhya-abhyantaropadhyoḥ.)」

KR6v0028_W_001-0449a

【〔註釋〕

「外在物」,指身外的一切,包括財產、家庭、妻兒、名

譽、地位;「內在物」,指身體本身及與穢濁有關的各種精神活動。

本節具體論述§9.20所講的二種放棄。】

*** §9.27

所謂靜慮是具有最高關節連繫者的思想的

(一種)觀想與控制。(uttamasaṃhana-nasya-ekāgracintā

-nirodho dhyānam.)」

【〔註釋〕

「關節連繫」,見§8.12;它共分六種。「最高關節連

繫」,指這六種中的最高位。「控制」,參見§9.1。

本節解釋§9.20所講的靜慮。】

*** §9.28

(它的持續時間)超過一個暫時。(ā

muhūrtāt.)」

【〔註釋〕

「它」,指靜慮。

在空衣派刊本中,本節作「āntar muhurttat」,並將此節與上節

合為一節,作(§9.27)。】

*** §9.29

(它)有苦(想)、凶(想)、法(想)、淨(想)。

(ārta-raudra-dharma-śuklāni.)」

【〔註釋〕

本節論述靜慮的分類。這又稱為「四想」或「四禪」。

從§9.30至§9.46即分別解釋這四禪。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dharma」寫作「dharmya」。】

*** §9.30

(此四禪中),後二(想)是解脫的原因。(pare

mokṣahetū.)」

【〔註釋〕

法想、淨想是解脫的原因。反之,苦想、凶想是輪迴

的原因。】

*** §9.31

(所謂苦想)是當與不愛之對象結合時,為

了離棄它而專念不休。(ārtama-manojñānāṃ samprayoge

tad-viprayogāya smṛti-samanvāhāraḥ.)」

【〔註釋〕

本節解釋什麼叫苦想。本節的解釋與佛教八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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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憎會苦」有些類似。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manojñānāṃ」寫作「manojñasya」。】

*** §9.32

且(為了)從痛苦中(掙脫出來而進行專念

也是苦想之一)。(vedanāyāś ca.)」

【〔註釋〕

「痛苦」,原詞是vedanā,與佛教的「受」是同一詞(初

期漢譯佛經即將該詞譯作「痛」)。這兒是指痛苦的感覺。據耆那教

後來的解釋,本節主要是指從疾病的痛苦中掙脫出來。從本節可

知,佛教的「受」,最初的含義是感覺上的痛苦。

空衣派刊本將此節與下一節的順序顛倒。】

*** §9.33

對喜歡的對象的正好相反(的態度也同

樣)。(viparītaṃ manojñānām.)」

【〔註釋〕

本節仍是論述什麼為苦想。極力專念那些沒能到手

的、令人歡喜的對象,也是一種苦想。本節所述與佛教八苦之「求不

得苦」有些類似。

總之,耆那教要求人們不要試圖去擺脫已有的痛苦,也不要試

圖去爭取未得的幸福,認為這一切非但徒勞,而且將會成為人們墮

入輪迴的原因。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manojñānāṃ」寫作「manojñasya」。】

*** §9.34

(對)未來的欲念也(是一種苦想)。

(nidānaṃ ca.)」

【〔註釋〕

「未來的欲念」是一特殊的術語,專指欲在來世實現

的欲望。如希望來世投生為國王之類,並為了實現這一欲望而專念

苦行。這也是一種苦想。】

*** §9.35

(以上四種苦想)在住於無遠離位、部分的

遠離位、放佚禁戒位者處產生。(tad avirata-deśavirata-

pramattasaṃyatānām.)」

【〔註釋〕

§9.31至§9.34分別論述了苦想的四種表現。本節

KR6v0028_W_001-0451a

論述苦想產生在哪些人身上。即正處在無遠離位等三個德位的人,

可能產生苦想。

關於無遠離位等德位,參見§9.38關於十四德位的註解。】

*** §9.36

為了殺害、虛偽、偷盜、守護對境(而進行專

念)即是凶想。(它)產生於無遠離位和部分遠離位。

(hiṃsā-anṛta-steya-viṣayasaṃrakṣaṇebhyo raudram

avirata-deaśviratayoḥ.)」

【〔註釋〕

本節論述什麼叫凶想,及它產生在哪些人身上。

「對境」,原意指眼、耳、鼻、舌、身所認識、對觀的對象,這兒指

一切身外之物。「守護對境」,即指貪戀財產、家庭、妻兒、名譽、地位

等一切身外之物。】

*** §9.37

為了聖教、損失、異熟、尋求形狀(而進行專

念)即是法想。(它)產生於不放佚禁戒位。(ājñā-apāya

-vipāka-saṃsthāna-vicayāya dharmam apramatta-

saṃyatasya.)」

【〔註釋〕

本節論述什麼叫法想,以及它產生在哪些人身上。

「聖教」,這兒指耆那教。

「損失」(apāya),指禪定靜觀如何除去邪見、邪智、邪行;或指

靜觀除去附著在命上的業,從而使命的本相顯露。與§7.4講的

「損失」不同。該詞在§1.15中意為「判斷」,與本節不同。

「異熟」,參見§8.22的註釋。

「形狀」(saṃsthāna),指宇宙的構造,「尋求形狀」,即禪觀全宇

宙的構造。與§5.24、§7.12講的形狀不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無「產生於不放佚禁戒位」一句。】

*** §9.38

(且也產生於)穢濁抑止位和滅盡位。

(upaśānta-kṣīṇakaśāyayoś ca.)」

【〔註釋〕

本節論述的仍是法想產生在哪些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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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衣派刊本無此節。

為了供研究者參考,現將耆那教的十四德位具列如下:

一、邪見位(mithyādṛṣti-g.-s.)

二、有味正見位(sāsvādana-samyagdṛṣṭi-g.-s.)

三、正邪見位(samyagmithyadṛṣṭi-g.-s.)

四、無遠離正見位(avirata-samyagdṛṣṭi-g.-s.)

五、部分的遠離正見位(deśavirata-samyagdṛṣṭi-g.-s.)

六、放佚禁戒位(pramatta-samyata-g.-s.)

七、不放佚禁戒位(apramatta-samyata-g.-s.)

八、退轉粗穢濁位(nivṛtti-bādara-saṃparāya-g.-s.)

九、不退轉粗穢濁位(anivṛtti-bādara-saṃparāya-g.-s.)

十、細穢濁位(sūkṣma-saṃparāya-g.-s.)

十一、抑制穢濁離貪偽位(u-paśānta-kaṣāya-vītarāga-

chadmastha-g.-s.)

十二、滅盡穢濁離貪偽位(kṣīṇa-kaṣāya-vītarāga-

chadmastha-g.-s.)

十三、有作為獨存位(sayogi-kevali-g.-s.)

十四、無作為獨存位(ayogi-kevali-g.-s.)

上述第八位也稱作「apūrva-karaṇa-g-s.」。

本章中§9.35、§9.36所說的無遠離位即第四位;部分遠離

位即第五位;放佚禁戒位即第六位;§9.37中說的不放佚禁戒位

即第七位;§9.12中講的粗穢濁位通常指第九位,也有人認為它

通指第八、第九兩位;§9.10講的細穢濁位指第十位;§9.10提到

的無穢濁位又可分成兩種,即第十一位、第十二位,也即是§9.38

中講的穢濁抑止位與穢濁滅盡位。§9.11講的勝者位即第十三

位。下文§9.40講的獨存位則相當於第十三、十四兩位。也就是

說,《諦義證得經》講的這些德位相當於十四德位中的第四位至第

十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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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9

且淨想的最初兩種(產生於穢濁抑止位與

滅盡位)。(śukle ca-ādye.)」

【〔註釋〕

本節論述淨想。

按耆那教的理論,淨想共分四種,見§9.41。本節的「淨想的

最初兩種」,即指§9.41所講四種淨想的前兩種:各類尋求、單一

尋求。這是逐漸深化的淨想四階段的前二個階段。

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為「且淨想的最初兩種產生於知道前的

人」。(śukle cādye pūrva-vidaḥ.)「前」(pūrva),即十四前,是耆那

教的早已亡逸無考的古經典,參見§2.49的註釋。白衣派刊本本

節的註釋也提到十四前,但正文則如本節所示,沒有涉及這一問

題。】

*** §9.40

其餘(兩種,產生於)獨存位。(pare-

kevalinaḥ.)」

【〔註釋〕

「其餘兩種」,指§9.41所講的四種淨想的後兩種,

即:抑制細作、停作不退。

「獨存位」,見§9.38的註釋。】

*** §9.41

(四種淨想是)各類尋求、單一尋求、抑制細

作、停作不退。(pṛthaktva-ekatvavitarka-

sūkṣmakriyāpratipāti-vyuparatakriyānivṛttīni.)」

【〔註釋〕

本節論述淨想的分類。

「各類尋求」,指從各種樣態、形式去禪觀經典上所講的種種對

像;

「單一尋求」,指繼續禪觀其中的一種。

「抑制細作」,指努力抑制以細微狀態存在著的作為。

「停作不退」,指完全擺脫一切業,進行禪觀靜思。

另一種解釋認為「各類尋求」指禪觀對象的對立(如物質、精

神的對立等)與變化(如生滅的變化等)。「單一尋求」指祇把與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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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無關的命作為禪觀的對象。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最後的「nivṛttīni」寫作「nivartīni」。】

*** §9.42

這(四種淨想依次)產生於三;和(產生於)

一;和(產生於)有身之作為者及(產生於)無身之作為者。

(tat-try-eka-kāyayoga-ayogānām.)」

【〔註釋〕

「三」,指具有身、口、意三種作為的人;「一」,指祇具

有其中一種作為的人。

本節意為,各類尋求產生於具有身、口、意三種作為的人;單一

尋求產生於祇具有身、口、意中某一種作為的人;抑制細作產生於

祇有身作為的人;停作不退產生於任何作為都沒有的人。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作「tri-ekayoga-kāyayoga-

ayogānām.」,意義相同。】

*** §9.43

最初的二種(淨想)依止一而有尋。(eka-

āśraye savitarke pūrve.)」

【〔註釋〕

據作者原註,所謂「依止一」指依止一事,而「一事」

則指聖典所說的事情。

「有尋」(savitarke),參見§9.45。

「有尋」,空衣派刊本中寫作「有尋有伺」。「伺」,即伺察,參見

§9.46。】

*** §9.44

第二為無伺。(avicāraṃ dvitīyam.)」

【〔註釋〕

白衣派刊本§9.43的註釋的最後說:「其中,第一為

有伺」,然後下接本節。這樣,§9.43、§9.44兩節的完整意思就

是:前二種淨想都依止於聖典所講的事,其中第一淨想有尋有伺,

第二淨想有尋無伺。】

*** §9.45

所謂有尋即聖典智。(vitarkaḥ śrutam.)」

*** §9.46

所謂伺察即對義、句與作為的推移。(vicāro

'rtha-vyañjana-yoga-saṃkrānti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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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本節意為:從聖典所說的某教義想到其它的教義,

從一個句想到其它語句,從一個作為想到其它作為,這樣一種禪觀

方法即為伺察。

§9.43至§9.46論述四種淨想的前二種。這二種淨想都有

尋,即都是以聖典智為基礎的。但前一種淨想禪觀的方式是從一個

對像推廣開來,兼及其它,這稱為有伺。後一種淨想禪觀僅專注於

一個對像而不斷加深,這稱為無伺。這二種淨想實際上是禪觀的二

個階段。

耆那教的「尋」、「伺」的概念與佛教的「尋」、「伺」的概念內涵

不同,需加區別。】

*** §9.47

處於正見位,聲聞位,遠離位,無終隨縛脫

離位,見癡壞盡位,(行癡)抑止進行位,(行癡)進行位,

(行癡)壞進行位,行癡壞盡位,勝者位者依次(比處於前

一位者)消滅無數倍的(業)。(samyagdṛṣṭi-śrāvaka-

virata-anantaviyojaka-darśanamohakṣapako-'paśamako

-'paśāntamoha-kṣapaka-kṣīṇamoha-jināḥ kramaśo

'saṃkhyeya-guṇa-nirjarāḥ.)」

【〔註釋〕

關於「無終隨縛」,可參見§8.10及註釋。

有些研究者認為上述十位可與十四德位相互搭配。】

*** §9.48

尼乾陀為榖皮者、有斑者、犯戒者、離繫者、

沐浴者。(pulāka-bakuśa-kuśīla-nirgrantha-snātakā

nirgranthāḥ.)」

【〔註釋〕

「尼乾陀」(nirgrantha)即耆那教徒。耆那教在此把耆

那教徒分成五類。「榖皮者」指雖未背棄耆那教的教義,但未必能

嚴守禁誓者。「有斑者」指雖然能守禁誓,但心中想藉此圖虛名者。

「犯戒者」分二種,一種是被迫犯了某一禁誓者;另一種指尚殘存

情火穢濁的穢濁犯戒者。「離繫者」指位於無穢濁離貪位者,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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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德位的第十一、十二位者。「沐浴者」指處於有作為獨存位者。】

*** §9.49

可由禁戒、聖典智、服罪、津渡、相、色彩、

生、階位的不同來推斷(這五種人的差別)。(saṃyama-

śruta-pratisevanā-tīrtha-liṅga-leśyo-'papāta-

sthānavikalpataḥ sādhyāḥ.)」

【〔註釋〕

「服罪」,指被迫犯了五禁誓之一,或犯了夜間不食等

八戒之一,而又能悔改認罪者。

「津渡」,指是否能成為耆那教的祖師(又稱「津渡者」,即救世

主)。一說指是否列身於耆那教祖師所創立的教團中。

「相」,該詞原指生殖器,引申為性別,這裡則指該耆那教徒是

僅重外儀還是內外相應。

「色彩」,參見§4.7等節。

「生」,指命終後是得到解脫,還是生於天界。在空衣派的刊本

中,該詞寫作「upaupāda」,與§2.32的「化生」位同一詞。

「階位」,指遵守禁戒的程度不同。】

** 第十章

*** §10.1

由滅盡愚癡且滅盡障覆、妨礙正智與正見

的(業),而有完全智。(mohakṣayāj jñāna-darśanāvaraṇa

-antarāya-kṣayāc ca kevalam.)」

【〔註釋〕

本章主要論述七諦的最後一諦——解脫。

耆那教認為,消滅了愚癡之後,就可以達到離貪的德位。再進

而把障覆、妨礙正智與正見的業全都消滅掉,就可以得到完全智,

這也就是達到了解脫。】

*** §10.2

由於縛因的消除與(業)的滅,

(bandhahetvabhāva-nirjarābhyām.)」

*** §10.3

就能滅盡所有的業(而得到)解脫。(kṛts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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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ma-kṣayo mokṣaḥ.)」

【〔註釋〕

空衣派的刊本把上述兩節合為一節,作:

(§10.2)由於縛因的消除與滅,並從所有的業脫離,可得

解脫。(banbhahetvabhāva-nirjarābhyām kṛtsna-karma-

vipramokṣo mokṣaḥ.)】

*** §10.4

業的抑止等(各種狀態)及(關於解脫的)可

能性均消失,因而(有解脫)。但是屬於完全智的正行、智、

見與完全性除外。(aupaśmaikādi-bhavyatva-abhāvāc ca,

anyatra kevalasamyaktva-jñāna-darśana-

siddhatvebhyaḥ.)」

【〔註釋〕

所謂「業的抑止等各種狀態」指§2.1所講的命的

五種狀態。耆那教認為,解脫時,這五種狀態都消失,不復存在。

所謂「可能性」,即§2.7所講的可能性。耆那教認為那種可能

性是在解脫前講的,既然已經解脫,也就無所謂什麼可能性。

由於解脫就是獲得完全智,因此屬於完全智固有屬性的正行、

正智、正見及完全性四項是不會消滅,永遠存在的。「完全性」,在這

裡有「圓滿」的意思。

空衣派刊本把此節的「但是」以下的文字獨立為一節,把此節

分為(§10.3)、(§10.4)兩節。】

*** §10.5

(如果滅盡所有的業得到解脫,則解脫者)

不停頓地直接上昇而達世界之終極之所。(tad-

anantaram ūrdhvaṃ gacchaty ā lokāntāt.)」

*** §10.6

由以前的加行、由無著、由斷縛、由如去的

轉變性而有這種(上昇)的運動。(pūrvaprayogād asaṅgatvād

bandhacchedāt tathāgatipariṇāmāc ca tad-gatiḥ.)」

【〔註釋〕

所謂「以前的加行」,指命解脫前運動的餘力或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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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所謂「如去的轉變性」,指命本來具有的上昇性質。關於「轉

變」,可參見§5.41。

空衣派刊本無「tad-gatiḥ」一句,並在本節之下另有二節:

(§10.7)正如轉動著的陶工輪子(自己還要轉動)那樣,正

如除去污穢的葫蘆(浮到水面)那樣,正如(脫去殼的)蓖麻種子

(向上發芽)那樣,且正如火焰(上昇)那樣。(āviddha-kulāla-

cakravad vyupagata-lepa-ālābuvad eraṇda-bījavad agniśikhāvac

ca.)

這四個比喻正是解釋加行、無著、斷縛、如去的轉變性的。

(§10.8)(如果不那樣上昇到世界的終極,是)由於缺乏法

的聚集。(dharmāstikāya-abhāvāt.)。

「法」為運動的條件。本節意為一般來說,解脫者自然能夠上

昇到世界的終極,但如果缺乏運動的條件,則也可能無法上昇。

在白衣派刊本中,此節被作為註釋。】

*** §10.7

應由場所、時間、趣、相、津渡、行、獨覺覺

證、智、身量、間隔、數之多少來推斷(解脫的命)。(kṣetra-

kāla-gati-liṅga-tirtha-cāritra-pratyekabuddhabodhita

-jñāna-avagāhanā-antara-saṃkhyālpabahutvataḥ

sādhyāḥ.)」

【〔註釋〕

耆那教認為解脫由本節所述的十一個因素決定,因

此,可把這十一個因素作為觀察法(參見§1.34、§1.35)來觀察

解脫。

「場所」,指解脫的地點。

「時間」,指解脫的時間。

「趣」,指原來生存在哪一趣。

「相」,指性別,即§2.6講的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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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渡」,指是否作為耆那教祖師而解脫。

「行」,指成為解脫原因的那些行動。

「獨覺覺證」,指到底是憑自己的力量達到解脫,還是靠他人力

量而覺悟的。

「智」,指依憑哪一種智而得到完全智。

「身量」,指解脫時的身體姿態及身高。

「間隔」,與前一個解脫者所間隔的時間。

「數的多少」,指此時命的多少。關於「數」,可參見§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