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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四十一卷目錄

 曆法總部彙考四十一

  明一〈太祖洪武十四則 成祖永樂五則 英宗正統二則 憲宗成化一則 孝宗弘治一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四則 穆宗隆慶一則〉

曆法典第四十一卷

曆法總部彙考四十一

明一

太祖吳元年十一月,劉基等進《大統曆》。命頒行之,定以每年十月朔,頒曆敕太史院官盡心推步詳加較勘。

按《明通紀》:吳元年十一月,劉基及太史院屬高翼以所纂戊申曆來,上遂命頒行之。

按《明大政紀》:十一月乙未冬至,太史院進戊申歲《大統曆》。上謂劉基曰:古者以季冬頒來歲之曆,似為太遲。今於冬至,亦為未宜。明年以後,皆以十月朔進。按《明寶訓》:十一月乙未冬至,太史院使劉基及其僚高翼,進戊申大統曆。太祖覽之謂基曰:此眾人之為乎。基曰:是臣一人詳定。太祖曰:曆數者,國家之大事。帝王敬天,勤民之本也。天象之行有遲疾,古今曆法有疏密。一不得其要,不能無差。春秋之時,鄭國為一詞,命必裨諶草創,世叔討論子羽,修飾子產,潤色然後用之,故少有闕失,辭命尚如此,而况於造曆乎。卿等推步,須各盡其心,必求至當,庶幾副朕敬授民時之意。基等頓首而退,乃復以所錄,再加詳較而後刊之。

洪武元年徵元,太史院使張佑等修定曆數。

按《明紀事本末》:洪武元年冬十月,徵元太史院使張佑、張沂,司農卿兼太史院使成隸,太史同知郭讓、朱茂,司天少監王可大、石澤、李義,太監趙恂,太史院監候劉孝忠,靈臺郎張容,回回司天監黑的兒阿都剌,司天監丞迭里月實一十四人,修定曆數。

洪武二年徵元,回回司天臺官鄭阿里等議曆。按《明紀事本末》:洪武二年夏四月,徵元回回司天臺官鄭阿里等十一人至京議曆法,占天象。

洪武三年,改司天監為欽天監,設官分科,令各專科肄業。

按《明紀事本末》:洪武三年六月,改司天監為欽天監,設欽天監。官其習業者,分四科,曰天文,曰漏刻,曰大統曆,曰回回曆。自五官正而下至天文生,各專科肄焉。五官正理曆法造曆,歲造大統曆、御覽月令曆、六壬遁甲曆、御覽天象、七政躔度曆,凡曆註上御曆三十事,民曆三十二事,壬遁曆六十七事。靈臺郎辨日月星辰之躔次分野。以占候保章正專志,天文之變,辨吉凶之占,挈壺正知漏孔,壺為漏浮,箭為刻,以考中星,昏明之度而統於監正丞。

洪武十一年,欽天監進明年大統曆,頒諸王百官。按《明大政紀》:洪武十一年九月庚午朔,欽天監進。明年大統曆上御奉天殿,頒曆于諸王百官。

洪武十三年,令欽天監,印曆頒內外官。

按《明會典》:凡頒行曆日,洪武十三年,令諸王及在京文武百官直隸府州俱欽天監印造,頒給十二布政司則欽天監,預以曆本及印分授之,使刊印以授府縣頒之民間。

洪武十五年,命大學士吳伯宗等譯,回回曆經緯度天文諸書。

按《明紀事本末》云云。

洪武十七年,欽天監博士元統,以曆漸差,擬合修改。書奏,遂擢統為監正。

按《明通紀》:洪武十七年九月,欽天監博士元統言曆日之法,其來尚矣。今曆雖以大統為名,而積分猶授時之數,見授時之法,以至元辛巳為曆元,至洪武甲子,積一百四年,經云大約七十年,差一度,每歲差一分五十秒。辛巳至今年,遠數盈,漸差天度,擬合修改。臣今以洪武甲子歲冬至為大統曆,元推演聞磨勘司令王道亨,有師郭伯玉者,精明九數之理,若得此人推大統曆法,庶幾可成一代之,制蓋天道無端。惟數可以推其幾天道至妙因,數可以明其理。是理因數顯數從理出,可相倚而不可相違也。書奏,上是其言,擢統為監正。

洪武十八年,定王府頒曆之儀。

按《明會典》:凡受曆,洪武十八年,定每歲九月初一日,欽天監進次年曆日。頒訖,即遣使者齎曆,至王國長史司官先啟聞,設香案於殿上,王常服出殿門迎接使者,捧曆詣殿上,置於案,退立於案東,引禮引王詣前,贊四拜贊跪使者,取曆立授王。王受訖以授執事者復置於案贊王,俯伏興再四拜禮畢。

後頒曆以十月初一日,其王府曆日亦不遣使,但附於各府,齎捧進賀冬至表人員順齎頒授。

洪武二十年冬十一月,選疇人年壯解書者,赴京,習天文推步之術。

按《明紀事本末》云云。

洪武二十五年,訪求通曉曆數推無不驗者,必錫封爵。

按《明通紀》:洪武二十五年九月時,朝廷訪求通曉曆數,推往知來試無不驗者,必爵及封侯,食祿千五百石。

洪武二十六年,欽天監監副李德芳疏奏,以春秋戊寅歲,考監正元統改用曆,元有差。上諭:只驗無差者用之,仍依授時,法推算,又定進頒曆日儀。

按《明紀事本末》:洪武二十六年秋七月,欽天監監副李德芳言,故元至元辛巳為曆元,上推往古每百年長一日,下驗將來每百年消一日,永久不可易。今監正元統改作洪武甲子曆元,不用消長之法,考得春秋晉獻公十五年戊寅,歲距至元辛巳二千一百六。十三年以辛巳為曆元,推得天正冬至,在甲寅日夜子初三刻,與當時實測數相合。洪武甲子,元正上距獻公。戊寅,歲二千二百六十一年,推得天正冬至在己未日午正三刻,比辛巳為元,差四日六時五刻。當用至元辛巳為元,及消長之法,方合天道。疏奏元統復言臣所推甲子曆元實于舊法無爽。上曰:二說皆難憑,獨驗七政交會行度無差者,為是。于是,欽天監以洪武甲子,然曆兀而造曆依授時,法推算如初。按《明通紀》:二十六年,欽天監監副李德芳言,故元至元辛巳為曆元,上推往古,每百年長一日,下驗將來,每百年消一日,末久不可易。今監正元統改作洪武甲子,曆元不用消長之法,非是今當用。至元辛巳為曆元,及消長之法,方合天道疏奏。元統復爭之,上曰:二說皆難憑,只驗七政交會行度無差者為是。自是,欽天監造曆以洪武甲子為曆元,仍依舊法推算,不用捷法。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進頒曆日儀前期一日,尚寶設御座于奉天殿〈今為皇極殿〉,教坊司設中和樂于殿內。其日,陳設如常儀。儀禮司設御曆案于殿中,設曆案于丹陛中道,設百官曆案于丹陛下。鼓初嚴,引禮引文武官進,曆官入詣,侍立位。鼓三嚴,執事,文武官,詣華蓋殿〈今為中極殿〉,行五拜三叩頭禮。畢,傳制受曆侍從等官各就位。皇帝服皮弁服出,樂作,陞座,捲簾,樂止,鳴鞭。訖,引禮引進曆官就位,贊禮唱鞠躬,樂作,贊,四拜,平身,樂止。典儀唱進曆,引禮引進曆官,由東階陞詣丹陛案前。贊跪搢笏取曆,由殿東門靠東入至殿中內。贊唱跪,外贊唱,眾官皆跪。唱進曆,監官以曆置于案內,贊唱出笏,俯伏,興,外贊亦唱,俯伏,興,平身。內贊唱復位,引禮引進曆官,由百官門出,樂作,引至拜位,樂止。贊禮唱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進曆官退,執事舉百官曆案于丹墀中道。鳴贊唱排班,班齊鞠躬,樂作,贊四拜,平身,樂止。傳制官詣御前跪奏,傳制俯伏,興,由殿東門靠東出,至丹陛東西向立,稱有制,贊禮唱跪,眾官皆跪。宣制曰:欽天監進某年,大統曆,其賜百官頒行天下。贊禮唱,俯伏,興,樂作,贊,四拜,平身,唱頒曆。頒曆官取曆散于百官。散畢,駕興,百官以次出。

東宮進曆儀:欽天監官捧曆于左順門,候奉天殿禮畢,由文華殿左門入于殿東門外,西向立,候陞座。鴻臚官贊,四拜,導引欽天監正官,陞至文華殿外搢笏,捧曆由東門入至殿中,贊,跪,贊進曆,監正官啟欽天監進某年大統曆。啟訖,置于案,出笏,俯伏,興,仍導引出至拜位,贊四拜,興,退,立侍班,候百官排班,行禮,畢。嘉靖十八年後,俱欽天監官捧至文華殿左門,司禮監官捧進,不行禮。

洪武二十九年,定《曆注》。

按《明會典》:凡造曆,以洪武甲子為曆元,仍依舊法推算,不用捷法。洪武二十九年,欽定曆注,永為遵守。洪武三十一年,革回回監隸欽天監,仍兼其本國法。按《明會典》:洪武三十一年,革回回監而其曆法,亦隸之本監。 又凡本監習業者,分為四科。自五官正以下與天文,生陰陽人各專一科,回回官生附隸,本監子弟仍世其業以本國,土板曆相兼推算。

成祖永樂元年,始以十一月朔,進曆。

按《見聞錄》:大統曆禮部,例在先歲九月朔,欽天監進呈。後因太宗即位之初,造曆未備,請以十一月朔進。詔從之,著為令。

永樂五年十一月辛亥朔,欽天監進永樂六年大統曆,上御奉天門受之,頒賜諸王及文武群臣。

按《明大政紀》云云。

永樂八年十二月癸巳朔,欽天監進永樂九年大統曆,上御奉天殿受之,頒賜諸王及文武群臣。

按《明大政紀》云云。永樂十年十一月壬午朔,頒賜諸王及文武群臣大統曆。

按《明大政紀》云云。

永樂十四年十一月戊子朔,欽天監進永樂十五年大統曆,上御奉天殿受之,頒賜諸王及文武群臣。按《明大政紀》云云。

英宗正統十四年,以曆疏尋廢,學士楊廉言:洪武至今,驗之,交食一一不爽,可豫國家無疆之用。

按《明紀事本末》:正統十四年,造己巳大統曆,冬夏二至,晝夜六十一刻,行之而疏,尋廢不行。學士楊廉言,漢興四百年更,三造曆。唐三百年,更七造曆。宋三百餘年,至十八造曆。本朝自洪武至今,百四十年,未更造,而交食一一驗不爽,則知許平仲郭守敬所造曆理數極精,古今曆無過之者,乃天生傑出之智,豫國家曆數無疆之用也。

正統十六年,命預進來歲曆樣,發南京,並各布政司刊印。

按《明會典》:凡歲造大統曆,先期二月初一日,進呈來歲曆樣,然後刊造一十五本,送禮部差人齎至南京,並各布政司照樣刊印。

憲宗成化十七年,教諭俞正己以一章七閏編冊上進。禮部尚書奏以輕率妄議,詔下錦衣衛。

按《明大政紀》:俞正己言曆象授時,乃敬天勤民之急務。後世曆法失差,由不得古人隨時損益之常法也。我朝盡革前代弊政,獨曆法可議。臣竊以經傳所載,日月行天之常度,本曆元以步筭,又以陰陽盈虧之理,求之以驗,今曆謹詳定。成化十四年戊戌十一月初一日己丑子,正初刻合朔冬至,日月與天同會於斗宿,七度至三十三年丁巳十一月初一日戊辰酉正初刻合朔冬至,日月與天復同會於斗宿,七度所謂氣朔分齊,是為一章者也。今將一章十九年七閏之數冬至月朔,閏月節氣年月,日時逐月,開坐編成一冊上進,請敕該部精加考訂,仍行欽天監從宜造曆,頒行天下。詔以曆法已嘗稽定,今奏有差,所司其詳看以聞。禮部尚書周洪謨等會掌欽天監事。太常卿童軒集曆科官生,與正己參考講論竟日,不能決。洪謨等因奏:正己止據卲子《皇極經世書》及歷代天文志推筭,氣朔又祖述前代術家評論歲差之意,言古今曆法,俱各有差,曾不知與天合,雖差而可。今正己膠泥所聞,輕率妄議,請下法司治罪。詔:正己不諳事體,妄議曆法。錦衣衛其執治之。

孝宗弘治十一年,訪世業疇人并諸能通曆象者。

按《明紀事本末》云云。

武宗正德十三年,周濂以日食起復,弗合請驗交食,以更曆元。

按《明紀事本末》:正德十三年夏五月己亥朔,日食起復弗合。日官周濂請驗交食,以更曆元。

世宗嘉靖二年,光祿少卿華湘攝欽天監事,以曆法漸差,合行修改。請敕禮部延訪知曆者,詳定。不報。

按《明大政紀》:嘉靖二年八月,光祿少卿華湘者,攝欽天監事。上言:堯時,冬至初昏昴中,日在虛七度。今冬至初昏室中,日在箕六度。去堯未四千年而差五十度矣。自至元辛巳改曆,至今歲差一分五十秒,今差三度六十四分五十秒也。故洪武中博士元統言,我朝曆法雖名大統,實仍授時之舊。年遠數盈,漸差天度,合行修改。夫至元距洪武甲子,僅一百四年,迄今則二百四十三年矣。年愈遠,數愈盈,可不修改以合天度哉。乞敕禮部延訪知曆,如揚雄邵雍郭守敬者,詳定歲差,以成一代之制。不報。

論曰:我朝請改曆元者,元統鄭善夫及湘,凡三人矣。大都皆勦舊說,而未窺授時曆法之深也。蓋授時曆,雖元起于至元辛巳,而不以辛巳為曆元,其法以七千二百五十七萬六千為一元,一元之中平分,天地人三元各得二千四百一十九萬二千,自太一甲子至嘉靖四十三年,甲子歷過五千二百九十五萬八百四十,已逾天地二元矣。今當人元內四百五十六萬六千八百四十,後推將來每年增一前考,已往每年減一,是以太一甲子為曆元而不以至,元辛巳為曆元也。所謂以辛巳為元者,蓋曆家以世數遼遠,難于推算,故截去真元而姑以辛巳為始耳。遂使睿識之士,無所考據,紛紛異辭,不知曆元之所在矣。至于歲差之法,起于子半虛六度,約六十六年而退一度。自堯時迄洪武甲子,退過四十九度五十七分。故冬至日躔箕七度七十九分,正統甲子退過五十度四十一分,冬至日躔箕六度九十六分,弘治甲子退過五十一度二十四分,冬至日躔箕六度一十三分,嘉靖甲子退過五十二度七分,冬至日躔箕五度三十分。以後每歲約退一分三十八秒四十七微步,曆者隨年減去之矣。豈仍至元辛巳之舊哉。今考至元辛巳冬至日躔箕九度二十二分一十八秒,至嘉

靖初年,日躔箕五度八十五分,蓋已退過三度六十餘分矣。又將何所于改耶。至嘉靖初至今上壬午六十一年,又退九十三分。故今曆冬至日躔箕四度九十二分,其與至元辛巳日躔箕九度三十七分者相去遠矣。而謂仍用至元之舊也。果何見哉。至于日食起復,方位多寡,分數稍有不同,則以南北地勢不一,里差之法,未之講爾。故正德甲戌日食日官,推步八分六十七秒,而閩廣之間遂至食既。萬曆乙亥,日食,京師未甚,而蘇松至晝晦,則南北之地勢使然也。蓋日輪大而月魄小,故相掩之際,自下視之,南北不同,每千里而差一分,東西不同,每千里而異數刻矣。而豈曆元不精,歲差未改使然哉。若以為歲差未改所致,則自至元迄今已差四度五十九分,以法推之,則合朔之時,月已去日四度五十九分矣。若之何而能食耶。按法月行一日十三度有奇,則一時當行一度有奇,而四度五十九分,當行四十餘刻矣。如使歲差未改,則今日之度與日官所步者,當差四十餘刻。豈止起復方位多寡,分數稍有不同而己哉。若因此而疑曆元之當改,則誤矣。然則今之司天者,亦嚴督疇人,使之精深,其業斯可耳。勿信異議,而輕為更張也。

按《明紀事本末》:嘉靖二年,光祿少卿管監事華湘言:天子奉順陰陽,治曆明時,蓋時以作事,事以厚生,而世從治也。時苟不明,將每朔弦晦朢,失其節分,至啟閉乖,其期無以該洽生靈而世亂矣。夫曆數之典,代有作者,曷嘗不廣集眾思,人無遺智,法無遺巧,期于永久不變也哉。然不數歲而輒差,曆所以差,由天周有餘而日周不足也。日之差驗于中星,堯冬至昏昴中,而日在虛七度躔元枵之子,今冬至昏室中日在箕三度躔析木之寅,計去堯三千餘年,而差者五十度矣。再以赤黃道考之,至元辛巳改曆,冬至赤道歲差一度五十秒,今退天三度五十二分五十秒矣。黃道歲差九十二分九十八秒,今退天三度二十五分七十四秒矣。是以正德戊寅日食,庚辰月食,時刻分秒,起復方位,類與推算,迕恭惟皇上入繼大統之年,適與元革命改憲之年合,則調元正曆,固有待於今日也。臣伏揆古今善治曆者三家,漢太初以鍾律,唐大衍以蓍策,元授時以晷景。而晷景為近,其所因者本也。欲正律而不登臺測景,竊以為皆空言臆見,非事實已。伏望許臣暫住朝參,督同中官正周濂及掄選疇人子弟諳曉本業者,及冬至前詣觀象臺晝夜推測日記月書,至來年冬至以驗二十四氣分至合朔,日躔月離黃赤二道,昏旦中星七政紫炁月孛羅㬋計都之度,視元辛巳所測差次錄。聞昔班固作漢志言:治曆有不可不擇者,三家專門之裔,明經之儒精筭之士,臣三者無一,早夜皇皇,罔知所措,乞敕禮部延訪,有能知曆理如揚雄,精曆數如邵雍、智巧天授如僧一行、郭守敬者,徵赴京師,令詳定歲差,成一代之制。不報。

嘉靖七年,命各省刊印曆日進禮部,後分發頒賜。按《明會典》:嘉靖七年,令各布政司查,照遞年解京曆數量,將四分之二解赴禮部,內將一分送各衙門分散官吏,一分發順天府及各衛分散軍民,其所減二分,盡發各府州縣,頒給小民。

嘉靖十九年,命欽天監預進明年曆式,發各布政司刊印,進呈,其御覽月令曆,及七政躔度曆。以九月初一、十一月初一日進。

按《明會典》:曆日,國家治曆明時,以賜百官,頒行天下。屬欽天監官推算而事隸於祠部,每歲二月朔欽天監奏進,明年,曆式預行各布政司刊布例,以九月朔進呈,頒賜十九年改用十月朔。 凡歲進御覽月令曆。大統曆七政躔度曆洪武間以九月初一日進,後以十一月初一日進,當日以大統曆給賜百官,頒行天下,東宮曆同日於文華殿進,〈儀注見禮部祠祭司〉太皇太后皇太后中宮曆俱司禮監捧進本監,仍具本奏知。又按《會典》:嘉靖十九年,令以十月初一日進曆,頒賜百官。

嘉靖四十年二月朔,曆官推步日食不驗。

按《明通紀》:嘉靖四十年二月朔,日曆官推步申酉間當日食,陰雲不見。有言日雖有雲,而申酉時不加晦,是不食也。請舉大禮。從之。

穆宗隆慶元年正月,命欽天監造隆慶元年大統曆,通行天下。

按《明大政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