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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90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庶徵典

 第九十卷目錄

 旱災部彙考六

 宋二〈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十五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七則 淳熙十三則 光宗紹熙五則 寧宗慶元三則 嘉泰四則 開禧三則 嘉定十則 理宗嘉熙三則 淳祐六則 寶祐三則 景定三則 度宗咸淳五則〉

 金〈熙宗皇統一則 世宗大定六則 章宗明昌三則 承安四則 泰和五則 衛紹王太安二則 崇慶一則 至寧一則 宣宗貞祐二則 興定四則 元光一則 哀宗正大三則 天興一則〉

庶徵典第九十卷

旱災部彙考六

宋二

高宗建炎二年,旱。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二年七月辛丑,以夏旱蝗,詔監司、郡守條上闕政,州郡災甚者蠲田賦。

按《文獻通考》:建炎二年夏,旱,少陰之氣毀則不雨,少陰者金也。金為刑,為兵刑不辜,兵不戢則金之氣毀。故為旱火盛陽也。陽氣強悍故聖人制禮以節之,禮失則僭而驕炕以導盛陽。火勝則金衰。故亦旱土實制水,土功興則水氣塞閼,亦為旱天。官有東井主水天漢天江亦水祥也。水與火讎而受制於土,土火焴見,若日蝕過分而未至與七曜循中道之,南皆旱祥也。

紹興二年,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紹興二年,常州大旱。帝問致旱之由,中書舍人胡交修奏守臣周祀殘酷所致,尋以屬吏坐贓及殺不辜,竄嶺南。

紹興三年,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七月甲子,以久旱,償州縣和市民物之直。癸酉,呂頤浩等以旱乞罷政,詔曰:與其罷政,曷若同寅協恭,交修不逮,思所以克壓天心者。

按《五行志》:三年四月,旱至於七月,帝蔬食露禱,乃

雨。

紹興五年,旱。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六月癸丑,以久旱減膳,祈禱。庚申,以旱罷諸路檢察財用官。 按《五行志》:五年五月,浙東、西旱五十餘日。六月,江東、湖南旱。秋,四川郡國旱甚。

紹興六年,旱。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三月辛未,蠲旱傷州縣民積欠錢帛租稅。 按《五行志》:六年,夔、潼、成都郡縣及湖南衡州皆旱。

紹興七年,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二月辛丑,以久旱,命諸州慮囚。七月癸酉,以旱,禱於天地、宗廟、社稷。癸未,以久旱,命中外臣庶實封言事。甲申,蠲諸路民積年逋租。按《五行志》:七年春,旱七十餘日,時帝將如建業,隨所在分遣從臣,有事於名山大川。六月,又旱,江南尤甚。紹興八年冬,不雨。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紹興九年,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九年六月,旱六十餘日,有事於山川。

紹興十一年,旱。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一年七月庚子,以旱,減膳祈禱,遣官決滯獄,出繫囚。癸亥,大雨。 按《五行志》:十一年七月,旱。戊申,有事于嶽瀆。乙卯,禱雨於圜丘、方澤、宗廟。

紹興十二年,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十二年三月,旱六十餘日。秋,京西、淮東旱。十二月,陜西旱。

紹興十八年,旱。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八年夏,浙東西、淮南、江東旱。十二月戊辰,蠲被災下戶積欠租稅。 按《五行志》:十八年,浙東、西旱,紹興府大旱。

紹興十九年,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十九年,常州、鎮江府旱。

紹興二十四年,旱。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四年十月,蠲旱傷州縣租賦。

按《五行志》:二十四年,浙東、西旱。

紹興二十七年,旱。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七年冬十月辛酉,詔四川諸司察旱傷州縣,捐其稅,振其饑民。

紹興二十九年,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二十九年二月,旱七十餘日。秋,江、浙郡國旱。

紹興三十年,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三十年春,階、成、鳳、西和州旱。秋,江、浙郡國旱,浙東尤甚。

孝宗隆興元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元年七月乙巳,以旱,詔侍從、臺諫、兩省官條上時政闕失。是歲,以兩浙旱,蠲其租。

按《五行志》:元年,江、浙郡國旱,京西大旱。

隆興二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二年,台州春旱。興化軍、漳、福州大旱,首種不入,自春至於八月。

乾道三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八月,四川旱,賜制置司度牒四百,備振濟。是歲,四川旱,振之。 按《五行志》:三年春,四川郡縣旱,至於秋七月,綿、劍、漢州、石泉軍尤甚。乾道四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五月乙丑,以邛州安仁縣荒旱,失於蠲放,致饑民擾亂,守、貳、縣令降罷追停有差。

按《五行志》:四年夏六月,旱,帝將徹蓋親禱於太乙

宮而雨。時襄陽、隆興、建寧亦旱。八月,詔頒皇祐祀龍法於郡縣。

乾道五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五年夏,淮東旱,盱眙、淮陰為甚。

乾道六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兩浙、江東西、福建旱。 按《五行志》:六年夏,浙東、福建路旱,溫、台、福、漳、建為甚。乾道七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九月壬申朔,以江西、湖南旱,命募民為兵。是歲,湖南、江東西路旱,振之。 按《五行志》:七年春,江西東、湖南北、淮南、浙、婺秀州皆旱;夏秋,江、洪、筠、潭、饒州、南康、興國、臨江軍尤甚,首種不入。冬,不雨。

乾道八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隆興府、江、筠州、臨江、興國軍大旱。

乾道九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二月壬申,蠲江西旱傷五州逋負米。是歲,浙東、江東西、湖北旱。 按《五行志》:九年,婺、處、溫、台、吉、贛州、臨江、南安諸軍、江陵府皆久旱,無麥苗。

淳熙元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淳熙元年,浙東、湖南郡國旱,台、處、郴、桂為甚。蜀關外四州旱。

淳熙二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九月乙酉,振恤淮南旱州縣。

按《五行志》:二年秋,江、淮、浙皆旱,紹興、鎮江、寧國、建

康府、常、和、滁、真、揚州、盱眙、廣德軍為甚。

淳熙三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甲寅,以常州旱,寬其逋負之半。是歲,京西湖北諸州、興元府、金、洋州旱,並振之。 按《五行志》:三年夏,常、昭、復隨郢金洋州、江陵德安興元府、荊門漢陽軍皆旱。

淳熙四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四年,襄陽府旱。淳熙五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五年,常、綿州、鎮江府及淮南、江東西郡國旱,有事于山川群望。淳熙七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秋七月丁卯,以旱,決繫囚,分命群臣禱雨於山川。八月甲申,以禱雨未應,諭輔臣欲令職事官以上各實封言事。是夕,雨。戊戌,雨。 按《五行志》:七年,湖南春旱,諸道自四月不雨,行都自七月不雨,皆至於九月。紹興、隆興、建康、江陵府、台、婺、常、潤、江、筠、撫、吉、饒、信、徽、池、舒、蘄、黃、和、潯、衡、永州、興國、臨江、南康、無為軍皆大旱,江、筠、徽、婺州、廣德軍、無錫縣尤甚,禱雨於天地、宗廟、社稷、山川群望。 按《朱熹傳》:熹知南康軍。明年夏,大旱,詔監司、郡守條具民間利病,遂上疏言:天下之務莫大於恤民,而恤民之本,在人君正心術以立紀綱。蓋天下之紀綱不能以自立,必人主之心術公平正大,無偏黨反側之私,然後有所繫而立。君心不能以自正,必親賢臣,遠小人,講明義理之歸,閉塞私邪之路,然後乃可得而正。今宰臣、臺省、師傅、賓友、諫諍之臣皆失其職,而陛下所與親密謀議者,不過一二近習之臣。上以蠱惑陛下之心志,使陛下不信先王之大道,而悅於功利之卑說,不樂莊士之讜言,而安於私暬之鄙態。下則招集天下之士大夫嗜利無恥者,文武彙分,各入其門。所喜則陰為引援,擢寘清顯。所惡則密行訾毀,公肆擠排。交通貨賂,所盜者皆陛下之財。命卿置將,所竊者皆陛下之柄。陛下所謂宰相、師傅、賓友、諫諍之臣,或反出其門牆,承望其風旨;其幸能自立者,亦不過齪齪自守,而未嘗敢一言以斥之;其甚畏公論者,乃能略警逐其徒黨之一二,既不能深有所傷,而終亦不敢正言以擣其囊橐窟穴之所在。勢成威立,中外靡然向之,使陛下之號令黜陟不復出于朝廷,而出于一二人之門,名為陛下獨斷,而實此一二人者陰執其柄。莫大之禍,必至之憂,近在旦夕,而陛下獨未之知。上讀之,大怒曰:是以我為亡也。熹以疾請祠,不報。淳熙八年,諸路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七月辛卯,以不雨,決囚。八月丙午,以旱,罷招軍。十一月甲戌,以旱傷,罷喜雪宴。十二月辛亥,蠲諸路旱傷州軍明年身丁錢物。丙辰,詔縣令有能舉荒政者,監司、郡守以名聞。甲子,下朱熹社倉法於諸路。是歲,江、浙、兩淮、京西、湖北、潼川、夔州等路水旱相繼,發廩蠲租,遣使按視,民有流入江北者,命所在振業之。 按《五行志》:八年正月甲戌,積旱始雨。七月,不雨,至於十一月:臨安、鎮江、建康、江陵、德安府、越、婺、嚴、衢、湖、常、饒、信、徽、楚、鄂、復、昌州、江陰、南康、廣德、興國、漢陽、信陽、荊門長寧軍及京西、淮郡皆旱。淳熙九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正月庚寅,詔江、浙、兩淮旱傷州縣貸民稻種,計度不足者貸以椿積錢。九月辛卯,以旱減恭、渠、昌州今年酒課。十月甲子,蠲諸路傷旱州軍。 按《五行志》:九年夏五月,不雨,至於秋七月,江陵、德安、襄陽府、潤、婺、溫、處、洪、吉、撫、筠、袁、潭、鄂、復、恭、合、昌、普、資、渠、利、閬、忠、涪、萬州、臨江、建昌、漢陽、荊門、信陽、南平、廣安、梁山軍、江山、定海、象山、上虞、嵊縣皆旱。淳熙十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秋七月乙丑,以不雨,決繫囚。丙寅,幸明慶寺禱雨。甲戌,以夏秋旱暵,避殿減膳,令侍從、臺諫、兩省、卿監、郎官、館職各陳朝政闕失,分命群臣禱雨於天地、宗廟、社稷、山川。左丞相王淮等以以旱乞罷,不許。丁丑,詔除災傷州縣淳熙八年欠稅。甲申,雨。是歲,福、漳、台、信、吉州水,京西、金、灃州、南平、荊門、興國、廣德軍、江陵、建康、鎮江、紹興、寧國府旱。 按《五行志》:十年冬月旱,至於七月,江淮、建康府、和州、興國軍、恭、涪、瀘、合、金、州、南平軍旱。

淳熙十一年,諸路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三月甲午,以上津、潮陽旱,蠲其稅。是歲,福建、廣東、吉、贛州、建昌軍、興元府、金、洋、西和州旱。 按《五行志》:十一年四月,不雨,至於八月,興元府、吉、贛、福、泉、汀、漳、潮、梅、循、邕、賓、象、金、洋、西和州、建昌軍皆旱,興元、吉尤甚。冬,不雨,至於明年二月。淳熙十三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三年,江西諸州旱。

淳熙十四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四年六月戊寅,以久旱,班畫龍祈雨法。甲申,幸太乙宮、明慶寺禱雨。癸巳,王淮等以旱求罷,不許。秋七月丙午,詔群臣陳時政闕失及當今急務。丁未,以旱,罷汀州經略。詔監司條上州縣弊事、民間疾苦。辛亥,避殿減膳徹樂。癸丑,命檢正都司看詳群臣封事,有可行者以聞。是歲,兩浙、江西、淮西、福建旱振之。 按《五行志》:十四年五月,旱。六月戊寅,有事於山川群望。甲申,帝親禱于太乙宮。七月己酉,大雩于圜丘,望於北郊,有事嶽、瀆、海凡山川之神。時臨安、鎮江、紹興、隆興府、嚴、常、湖、秀、衢、婺、處、明、台、饒、信、江、吉、撫、筠、袁州、臨江、興國、建昌軍皆旱,越、婺、台、處、江州、興國軍尤甚,至於九月,乃雨。

淳熙十五年,旱。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十五年,舒州旱。

光宗紹熙元年,旱。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紹熙元年,重慶府、蘄州、池州旱。

紹熙二年,旱。

按《宋史·光宗本紀》:二年十二月壬寅,資、簡、普、榮四州及富順監旱。是歲,階、成、西和、鳳四州及淮東旱,振之。

按《五行志》:二年五月,真、揚、通、泰、楚、滁、和、普、隆、涪、渝、

遂、高郵、盱眙軍、當順監皆旱,簡、資、榮州大旱。

紹熙三年,旱。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四月甲寅,振四川旱傷郡縣。五月乙亥,蠲四川水旱郡縣租賦。 按《五行志》:三年夏,郢、楊、和州大旱;秋,簡、資、普、榮、敘、隆、富順監亦大旱。紹熙四年,旱。

按《宋史·光宗本紀》:四年七月丙子,以不雨,命諸路提刑審斷滯獄。戊寅,命臨安府及三衙決繫囚,釋杖以下。八月癸丑,詔三省議振恤郡縣旱。戊午,振江東、浙西、淮西旱傷貧民。 按《五行志》:四年,綿州大旱,亡麥。簡、資、普、渠、合州、廣安軍旱。江、浙自六月不雨,至於八月,鎮江、江陵府、婺、台、信州、江東、淮西旱。

紹熙五年,旱。

按《宋史·光宗本紀》:五年四月壬寅,以不雨,命大理、三衙、臨安府及兩浙決繫囚,釋杖以下。 按《寧宗本紀》:七月即皇帝位。是歲,兩浙、淮南、江東西路旱,賑之,仍蠲其稅。 按《五行志》:五年春,浙東、西自去冬不雨,至於夏秋,鎮江府、常、秀州、江陰軍大旱,廬、和、濠、楚州為甚,江西七郡亦旱。

寧宗慶元二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二年五月辛巳,以旱,禱於天地、宗廟、社稷。詔大理、三衙、臨安府、西浙州縣決繫囚。

按《五行志》:二年五月,不雨。

慶元三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三年四月壬子,以旱,禱於天地、宗廟、社稷。九月壬寅、以四川旱,詔蠲民賦。 按《五行志》:三年,潼、利、夔路十五都旱,自四月至於九月,金、蓬、普州大旱;四月壬子,禱於天地、宗廟、社稷。

慶元六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五月丙辰,以旱,決中外繫囚。癸亥,避正殿,減膳。丙寅,詔大理、三衙、臨安府及諸路闕雨州縣釋杖以下囚。戊辰,詔侍從、臺諫、兩省、卿監、郎官、館職疏陳闕失及當今急務。辛未,以久不雨,詔中外陳朝廷過失及時政利害。壬申,雨。是歲,建康府、常、潤、楊、楚、通、泰和七州、江陰軍旱,振之。 按《五行志》:六年四月,旱;五月辛未,禱於郊丘、宗社。鎮江府、常州大旱,水竭,淮郡自春無雨,首種不入,及荊、襄皆旱。

嘉泰元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元年五月戊午,以旱,禱於天地、宗廟、社稷,詔大理、三衙、臨安府、兩浙州縣決繫囚。癸亥,釋諸路杖以下囚。丁卯,命有司舉行寬恤之政十有六條。丙子,雨。七月丁巳,以旱,復禱於天地、宗廟、社稷。壬戌,釋大理、三衙、臨安府及諸路闕雨州縣杖以下囚。是歲,浙西、江東、兩淮、利州路旱,振之,仍蠲其賦。 按《五行志》:元年五月,旱。丙辰,禱於郊丘、宗社。戊辰,大雩於圜丘。浙西郡縣及蜀十五郡皆大旱。嘉泰二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七月癸亥,以旱,釋諸路杖以下囚。己巳,命有司舉行寬恤之政七條。庚午,禱於天地、宗廟。是歲,邵州旱,振之。 按《五行志》:二年春,旱,至於夏秋。七月庚午,大雩於圜丘,祈於宗社。浙西、湖南、江東旱,鎮江、建康府、常、秀、潭、永州為甚。

嘉泰三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三年三月丁丑,以久雨,詔大理、三衙、臨安府決繫囚。五月庚辰,以旱,詔大理、三衙、臨安府釋杖以下囚。

嘉泰四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四年夏四月,振恤江西旱州縣。秋七月甲子,以旱,詔大理、三衙、臨安府、兩浙及諸路決繫囚。戊辰,禱於天地、宗廟、社稷。己巳,命諸路提刑從宜斷疑獄。蠲內外諸軍逋負營運息錢。辛未,蠲兩浙闕雨州縣逋租。 按《五行志》:四年五月,不雨,至於七月。浙東西、江西郡國旱。

開禧元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開禧元年七月癸未,以旱,詔大理、三衙、臨安府、兩浙州縣及諸路決繫囚。八月丙戌朔,蠲兩浙闕雨州縣贓賞錢。癸巳,雨。十月甲子,江州守臣陳鑄以歲旱圖獻瑞禾,詔奪一官。是歲,江浙、福建、二廣諸州旱,振之。 按《五行志》:元年夏,浙東、西不雨百餘日,衢、婺、嚴、越、鼎、灃、忠、涪州大旱。

開禧二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七月辛巳,罷旱傷州軍比較租賦一年。 按《五行志》:二年,南康軍、江西、湖南北郡縣旱。

開禧三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三年二月庚申,以旱,詔大理、三衙、臨安府決繫囚。甲子,振給旱傷州縣貧民。命諸路提刑司從宜斷疑獄。辛未,以旱,禱於天地、宗廟、社稷。命有司舉行寬恤之政八條。五月己丑,以旱,禱於天地、宗廟、社稷。是歲,浙西旱。 按《五行志》:三年二月,不雨;五月己丑,禱於郊丘、宗社。

嘉定元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元年閏四月癸未,詔大理、三衙、臨安府及諸路闕雨州縣決繫囚,釋杖以下。辛卯,以旱,禱於天地、宗廟、社稷。癸巳,減常膳。乙未,蠲兩浙闕雨州縣貧民逋賦。命大理、三衙、臨安府、兩浙州縣決繫囚。丙申,幸太乙宮、明慶寺禱雨。丁酉,以旱,詔求言。 按《五行志》:嘉定元年夏,旱,閏月辛卯,禱於郊丘、宗社。

嘉定二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五月丁酉,以旱,詔諸路監司決繫囚,劾守令之貪殘者。己未,以旱,詔群臣上封事。庚申,禱於天地、宗廟、社稷。六月乙酉,復禱雨於天地、宗廟、社稷。是歲,諸路旱。 按《五行志》:二年夏四月,旱,首種不入,庚申,禱於郊丘、宗社。六月乙酉,又禱,至於七月乃雨。浙西大旱,常、潤為甚。淮東西、江東、湖北皆旱。

嘉定四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四年四月己丑,以吳曦沒官田租代輸關外四州旱傷秋稅。 按《五行志》:四年,資、普、昌、合州旱。

嘉定六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五月丁卯,以旱,命大理、三衙、臨安府決繫囚。九月己丑,詔湖北監司、守令振恤旱傷。 按《五行志》:六年五月,不雨,至於七月,江陵、德安、漢陽軍旱。

嘉定七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七年六月辛丑,以旱,命諸路州軍禱雨。詔諸路監司、守臣速決滯訟。

嘉定八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八年三月乙亥,以旱,命州縣禱雨。丙戌,釋江、淮闕雨州縣杖以下囚。四月乙未,幸太乙宮、明慶寺禱雨。壬寅,禱雨於天地、宗廟、社稷。五月癸未,復命有司禱雨。乙酉,發米振糶臨安府。六月丙辰,詔兩浙、江、淮路諭民雜種粟麥麻豆,有司毋收其賦,田主毋責其租。八月丁未,權罷旱傷州縣比較賞罰。己酉,禁州縣遏糴。是歲,兩浙、江東西路旱蝗。 按《五行志》:八年春,旱,首種不入。四月乙未,禱於太乙宮。庚子,命輔臣分禱郊丘、宗社。五月庚申,大雩於圜丘,有事於嶽、瀆、海、至於八月乃雨。江、浙、淮、閩皆旱,建康、寧國府、衢、婺、溫、台、明、徽、池、真、太平州、廣德、興國、南康、盱眙、安豐軍為甚,行都百泉皆竭,淮甸亦然。

嘉定十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年七月戊午,以旱,釋諸路杖以下囚。 按《五行志》:十年七月,不雨,帝日午曝立,禱於宮中。

嘉定十一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十一年秋,不雨,至於冬,淮郡及鎮江、建寧府、常州、江陰、廣德軍旱。嘉定十四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四年,浙東、江西、福建諸路旱,振之。 按《五行志》:十四年,浙、閩、廣、江西旱,明、台、衢、婺、溫、福、贛、吉州、建昌軍尤甚。

嘉定十五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五年三月丁巳,詔江西提舉司振恤旱傷州縣。 按《五行志》:十五年五月,不雨,岳州旱。

理宗嘉熙元年,旱。

按《宋史·理宗本紀》:嘉熙元年六月甲辰,祈雨。 按《五行志》:元年夏,建康府旱。

嘉熙三年,旱。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壬寅,祈雨。 按《五行志》:三年,旱。

嘉熙四年,旱。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六月甲午,江、浙、福建大旱。乙未,祈雨。七月乙丑,詔:今夏六月恆暘,飛蝗為孽,朕德未修,民瘼尤甚,中外臣僚其直言闕失毋隱。又詔有司振災恤刑。 按《五行志》:四年,江、浙、福建旱。

淳祐元年,旱。

按《宋史·理宗本紀》:淳祐元年秋七月壬辰,祈雨。淳祐四年,旱。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夏四月乙未,祈雨。

淳祐五年,旱。

按《宋史·理宗本紀》:五年六月甲申,祈雨。七月,旱。辛丑,鎮江、常州亢旱。甲辰,祈雨。

淳祐六年,旱。

按《宋史·理宗本紀》:淳祐六年六月丙午,祈雨。

淳祐七年,旱。

按《宋史·理宗本紀》:七年三月庚午,祈雨。五月甲寅,祈雨。乙亥,詔求直言弭旱。六月丙申,以旱,避殿減膳。詔中外臣僚士民直陳過失,毋有所諱。戊申,詔:旱勢未釋,兩淮、襄、蜀及江、閩內地,曾經兵州縣,遺骸暴露,感傷和氣,所屬有司收瘞之。 按《五行志》:七年,旱。淳祐十一年,旱。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十一年,閩、廣及饒州旱。

寶祐元年,旱。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祐元年六月戊申朔,江、湖、閩、廣旱。庚申,祈雨。

寶祐五年,旱。

按《宋史·理宗本紀》:五年閏四月己酉,祈雨。六月丁酉,祈雨。秋七月丙辰,祈雨。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處州旱。

寶祐六年,旱。

按《宋史·理宗本紀》:六年三月辛亥朔,祈雨。四月庚辰朔,詔:自冬徂春,天久不雨,民失東作。自四月一日始,避殿減膳,仰答譴告。癸未,程元鳳等以久旱乞解機務,詔不允。甲申,雨。

景定元年,旱。

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元年五月甲申,祈雨。

景定四年,旱。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六月壬子,祈雨。

景定五年,旱。

按《宋史·理宗本紀》:五年六月戊午,祈雨。

度宗咸淳二年,旱。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二年秋七月,祈雨。

咸淳五年,旱。

按《宋史·度宗本紀》:五年秋七月庚申,祈雨。

咸淳六年,旱。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六年,江南大旱。咸淳九年,旱。

按《宋史·度宗本紀》:九年十二月丁丑,沿江制置使所轄四郡夏秋旱澇,免屯田租二十五萬石。

咸淳十年,旱。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十年,廬州旱,長樂、福清二縣大旱。

熙宗皇統三年,旱。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皇統三年,陝西旱。

世宗大定四年,旱。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四年五月,旱。乙巳,詔禮部尚書王競禱雨於北岳。 按《禮志》:大定四年五月,不雨。命禮部尚書王競祈雨北嶽,以定州長貳官充亞、終獻。又卜日於都門北郊,望祀嶽鎮海瀆,有司行事,禮用酒脯醢。後七日不雨,祈太社、太稷。又七日祈宗廟,不雨,仍從嶽鎮海瀆如初祈。其設神座,實樽罍,如常儀。其樽罍用瓢齊,擇其瓠去底以為樽。祝版惟五岳、宗廟、社稷御署,餘則否。後十日不雨,乃徙市,禁屠殺,斷繖扇,造土龍以祈。雨足則報祀,送龍水中。十七年夏六月,京畿久雨,遵祈雨儀,命諸寺觀啟道場祈禱。大定五年,旱。

按《金史·世宗本紀》:五年正月辛未,詔中外。復命有司,旱、蝗、水溢之處,與免租賦。

大定九年,旱。

按《金史·世宗本紀》:九年六月戊戌,以久旱,命宮中毋用扇。庚子,雨。

大定十二年,旱。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二年正月丙申,以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東、山西、陝西去年租稅。四月,旱。癸亥,以久旱,命禱祠山川。

大定十六年,旱。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七年三月辛亥,詔免河北、山東、陝西、河東、西京、遼東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稅。賑東京、婆速、曷速館三路。乙丑,尚書省奏,三路之粟,不能周給。上曰:朕嘗語卿等,遇豐年即廣糴以備凶歉。卿等皆言天下倉廩盈溢。今欲賑濟,乃云不給。自古帝王皆以畜積為國家長計,朕之積粟,豈欲獨用之耶。今既不給,可於鄰道取之以濟。自今預備,當以為常。

按《五行志》:十六年,中都、河北、山東、陝西、河東、遼東

等十路旱、蝗。

大定二十三年,旱。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三年三月壬戌,敕有司為民禱雨。是夕,雨。

章宗明昌元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五月,不雨。乙卯,祈於北郊及太廟。壬戌,祈雨於社稷。己巳,復祈雨於太廟。丙子,以祈雨,望祭嶽鎮海瀆於北郊。 按《五行志》:明昌元年夏,旱。

明昌二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二年五月,桓、撫等州旱。秋,山東、河北旱,饑。 按《張萬公傳》:萬公拜參知政事。踰年,以母老乞就養,詔不許,賜告省親。還,上問山東、河北粟貴賤,今春苗稼,萬公具以實對。上謂宰臣曰:隨處雖得雨,尚未霑足,奈何。萬公進曰:自陛下即位以來,興利除害,凡益國便民之事,聖心孜孜,無不舉行。至於旱災,皆由臣等,若依漢典故,皆當免官。上曰:卿等何罪,殆朕所行有不逮者。對曰:天道雖遠,實與人事相通,唯聖人言行可以動天地。昔成湯引六事自責,周宣遇災而懼,側身修行,莫不脩飭人事。今宜崇節儉,不急之務、無名之費,可俱罷去。上曰:災異不可專言天道,蓋必先盡人事耳,故孟子謂王無罪歲。左丞完顏守貞曰:陛下引咎自責,社稷之福也。上由是以萬公所言下詔罪己。 按《守貞傳》:守貞進尚書左丞,授上京世襲謀克。明昌二年夏,旱,天子下詔罪己。守貞惶恐,表乞解職。詔曰:天嗇時雨,薦歲為災,所以驚懼不逮。方與二三輔弼圖回遺闕,思有以助朕修政。上答天戒,消沴召和,以康百姓。卿達機務,朕所親倚,而引咎求去,其如思助何。守貞懇辭,乃出知東平府事。

明昌三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三月丁酉,命有司祈雨,望祀嶽鎮海瀆於北郊。四月甲辰,祈雨於社稷。丙辰,旱災,下詔責躬。丁卯,復以祈雨,望祭嶽鎮海瀆山川於北郊。戊辰,遣御史中丞吳鼎樞等會決中都冤獄,外路委提刑司處決。左丞守貞以旱,上表乞解職,不允。參知政事夾谷衡、張萬公皆入謝。上曰:前詔所謂罷不急之役、省無名之費、議冗官、決滯獄四事,其速行之。五月甲戌,祈雨於社稷。是日,雨。戊寅,出宮女百八十三人。 按《五行志》:三年秋,綏德虸蚄虫生,旱。 按《張萬公傳》:萬公拜參知政事。初,明昌間,有司建議,自西南、西北路,沿臨潢達泰州,開築壕塹以備大兵,役者三萬人,連年未就。御史臺言:所開旋為風沙所平,無益於禦侮,而徒勞民。上因旱災,問萬公所由致。萬公對以勞民之久,恐傷和氣,宜從御史臺所言,罷之為便。後丞相襄師還,卒為開築,民甚苦之。

承安元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元年三月丁酉,不雨,遣官望祭嶽鎮海瀆於北郊。甲辰,遣參知政事尼龐古鑑祈雨於社稷。丁未,復遣使就祈於東嶽。四月辛亥,命尚書右丞胥持國祈雨於大廟。壬子,遣使審決冤獄。壬申,命參知政事馬琪祈雨於太廟。戊寅,上以久不雨,命禮部尚書張暐祈於北嶽。己卯,遣官望祭嶽鎮海瀆於北郊。五月乙酉,以久旱,徙市。庚寅,詔復市如常。

按《五行志》:承安元年五月,自正月不雨,至是月雨。

承安二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四月丙辰,命有司祈雨,望祭嶽鎮海瀆於北郊。甲子,祈雨於社稷。五月庚辰,以雨足,報祭於社稷。 按《五行志》:二年,自正月至四月不雨。

承安四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詔責躬,求直言,避正殿,減膳,審理冤獄,命奏事於太和殿。戊戌,命有司望祭嶽瀆禱雨。己亥,應奉翰林文字陳載言四事:其一,邊民苦於寇掠;其二,農民困於軍須;其三,審決冤滯,一切從寬,苟縱有罪;其四,行省官員,例獲厚賞,而沿邊司牧,曾不霑及,此亦干和氣,致旱災之所由也。上是之。庚戌,諭宰臣曰:諸路旱,或關執政。今惟大興、宛平兩縣不雨,得非其守令之過歟。司空襄、平章政事萬公、參知政事揆上表待罪。上以罪己答之,令各還職。壬子,祈雨於太廟。六月丁卯,雨。甲戌,以雨足,命有司報謝於太廟。己卯,以雨足,報祭社稷。十月庚戌,命有司祈雪。 按《五行志》:四年五月,旱。承安五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三月壬戌,命有司禱雨。癸亥,雨。五月乙卯朔,以雨足,遣使報祭社稷。

泰和元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六月辛卯,祈雨於北郊。泰和二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冬,無雪。

泰和三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癸酉,遣官祈雪於北嶽。四月丁巳,敕有司祈雨,仍頒土龍法。 按《五行志》:三年四月,旱。

泰和四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二月丁酉,以山東、河北旱,詔祈雨東、北二嶽。三月癸酉,命大興府祈雨。壬辰,祈雨於社稷。夏四月己亥,祈雨於太廟。丙午,以祈雨,望祀嶽鎮海瀆於北郊。癸丑,祈雨於社稷。甲寅,以久旱,下詔責躬,求直言,避正殿,減膳徹樂,省御廄馬,免旱災州縣徭役及今年夏稅。遣使審繫囚,理冤獄。乙卯,宰臣上表待罪。詔答曰:朕德有愆,上天示異。卿等各趨乃職,思副朕懷。庚申,祈雨於太廟。五月乙丑,祈雨於北郊。有司請雩,詔三禱嶽瀆宗廟社稷,不雨,乃行之。甲戌,雨。乙亥,百官上表請御正殿,復常儀。乙酉,謝雨於宗廟。 按《孟鑄傳》:鑄為御史中丞。泰和四年,自春至夏,諸郡少雨。鑄奏:今歲愆陽,已近五月,比至得雨,恐失播種之期,可依種麻菜法,擇地形稍下處揆畦種穀,穿土作并,隨宜灌溉。上從其言,區種之法自此始。

泰和五年夏,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衛紹王大安二年,旱。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大安二年六月,大旱。下詔罪己,振貧民闕食者。曲赦西京、太原兩路雜犯,死罪減一等,徒以下免。 按《五行志》:大安二年四月,山東、河北大旱,至六月,雨復不止,民間斗米至千餘錢。

大安三年,旱。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三年,山東、河北、河東諸路大旱。

崇慶元年,旱。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崇慶元年三月,大旱。十一月,賑河東南路、南京路、陜西東路、山東西路、衛州旱災。按《五行志》:崇慶元年,河東、陝西、山東、南京諸路旱。

至寧元年,旱。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至寧元年五月,陝西大旱。 按《五行志》:崇慶二年,河東、陝西大旱,京兆斗米至八千錢。 又按《志》:至寧元年七月,以河東、陝西諸路旱,遣工部尚書高朵剌祈雨於嶽瀆,至是雨足。時斗米有至錢萬二千者。

宣宗貞祐三年,旱。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三月戊寅,諭尚書省,歲旱,議弛諸處碾磑,以其水溉民田。己卯,雨。自去冬不雨雪,至是始雨。 按《五行志》:三年四月,自去冬不雨,至於是月。

貞祐四年,旱。

按《金史·宣宗本紀》:四年六月癸卯,詔有司祈雨。壬子,以旱,詔參知政事李革決京師冤獄。 按《五行志》:四年秋七月,旱。

興定二年,旱。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二年六月丁巳,上以久旱,諭宰臣治京獄冤囚。癸亥,遣高汝礪、徒單思忠禱雨。七月甲戌,以旱災,詔中外。己卯,遣官望祀嶽鎮海瀆於北郊,享太廟,祭太社、太稷,祭九宮貴神於東郊,以禱雨。遣太子太保阿不罕德剛、禮部尚書楊雲翼分道審理冤獄。 按《五行志》:二年六月,旱。

興定三年夏,旱。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興定四年,旱。

按《金史·宣宗本紀》:四年六月,京畿不雨,敕有司閱獄,雜犯死罪以下皆釋之。己卯,祈雨。十二月甲戌,祈雪。興定五年,旱。

按《金史·宣宗本紀》:五年二月癸酉,以旱災,曲赦河南路。癸未,以旱災,詔中外。三月丙戌,上御仁安殿,祈雨,仍望祭於北郊。省試經義進士,考官於常額外多放喬松等十餘人。有司奏請駁放,上己允,尋復遣諭松等曰:汝等中選而復黜,不能無動於心。方今久旱,恐傷和氣,今特恩放汝矣。丙午,以旱築壇祀雷雨師。壬子,雨。

元光元年,旱。

按《金史·宣宗本紀》:元光元年八月壬寅,祈雨。

按《五行志》:元光元年四月,京畿旱。

哀宗正大二年,旱。

按《金史·哀宗本紀》:正大二年四月,以京畿旱,遣使慮囚。五月丁丑,以旱甚責己,避正殿,減常膳,赦罪。 按《五行志》:正大二年四月,旱。

正大三年,旱。

按《金史·哀宗本紀》:三年三月,陜西旱。四月,以旱,遣官禱於濟瀆。癸卯,祈於大廟。禁繖扇。己酉,遣使慮囚。五月己未,大雨。乙丑,大雨。

正大五年,旱。

按《金史·哀宗本紀》:五年六月壬戌,以旱,赦雜犯死罪以下。八月,以旱,遣使禱於上清宮。九月庚寅,雨足,始種麥。 按《五行志》:五年,京畿旱。

天興二年,旱。

按《金史·哀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天興二年六月,上遷蔡,自發歸德,連日暴雨,平地水數尺,軍漂沒。及蔡始晴,復大旱數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