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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99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庶徵典

 第九十九卷目錄

 火災部彙考四

 宋〈太祖建隆三則 乾德二則 開寶四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雍熙三則 端拱二則 淳化二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七則 天禧三則 仁宗天聖三則 明道一則 景祐一則 寶元一則 康定一則 慶曆五則 皇祐一則 至和二則 嘉祐二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四則 元豐四則 哲宗元祐二則 紹聖三則 元符一則 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二則 政和二則 重和一則 欽宗靖康二則 高宗紹興十八則 孝宗乾道六則 淳熙十三則 光宗紹熙三則 寧宗慶元三則 嘉泰四則 開禧一則 嘉定八則 理宗寶慶二則 紹定二則 嘉熙一則 淳祐二則 寶祐一則 景定三則 度宗咸淳一則 恭帝德祐一則〉

  金〈太祖天輔一則 熙宗皇統二則 海陵王貞元一則 世宗大定五則 章宗泰和一則 衛紹王大安二則 宣宗貞祐一則 興定三則 哀宗正大一則 天興一則〉

庶徵典第九十九卷

火災部彙考四

宋太祖建隆元年,宿州火。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建隆元年,宿州火,燔民舍萬餘區。

建隆二年,內酒坊火。

按《宋史·太祖本紀》:二年三月丙申,內酒坊火,酒工死者三十餘人。 按《五行志》:燔舍百八十區。

建隆三年,滑州、海州及相國寺災。

按《宋史·太祖本紀》:三年五月乙亥,海州火。 按《五行志》:三年正月,滑州甲仗庫火。燔儀門及軍資庫一百九十區,兵器、錢帛並盡。開封府通許鎮民家火。燔廬舍三百四十餘區。二月,安州牙吏施延業家火。燔民舍并顯義軍營六百餘區。五月,京師相國寺火,燔舍數百區。海州火,燔數百家,死者十八人。

乾德四年,岳州、陳州、潭州、衡州火。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四年二月甲子,岳州火。五月辛巳,潭州火。八月壬子,衡州火。閏八月己巳,衡州火。

按《五行志》:四年,岳州衙署、廩庫火,燔市肆、民舍殆

盡,官吏踰城僅免。三月,陳州火,燔民舍數十區。潭州火,燔民舍五百餘區;踰月,民周澤家火,又燔倉廩、民舍數百區,死者三十六人。是春,諸州言火者甚眾。八月,衡州火,燔公署、倉庫、民舍僅千餘區。

乾德五年,京師建隆觀火。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開寶三年八月,辰州廨火,燔軍資庫。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按《文獻通考》作二年。〉開寶五年七月,忠州火,倉庫殆盡。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開寶七年,永城縣火。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七年九月,永城縣火,燔民舍一千八百餘區。

開寶八年,洋州火,永城縣火。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八年四月,洋州火,燔州廨、民舍千七百區。永城縣火,燔軍營、民舍千九百八十區,死者九人。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西窯務槁聚焚。

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三年秋七月乙酉,西窯務槁聚焚。

太平興國七年八月,益州西倉災。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雍熙元年,乾元、文明殿災。

按《宋史·太宗本紀》:雍熙元年五月丁丑,乾元、文明二殿災。 按《五行志》:雍熙元年五月丁丑,乾元、文明二殿災。初夕,陰雲雷震,火起月華門,翌日辰、巳方止。雍熙二年,楚王宮火。

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庚戌夕,楚王宮火。 按《五行志》:二年九月庚寅夜,楚王元佐宮火,燔舍數百區,王自是以疾廢于家。

雍熙三年,光化軍火。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三年,光化軍民郤勳家火,延燔軍廨、舍、庫。

端拱元年,雲安軍火。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端拱元年二月,雲安軍威棹營火。

端拱二年,衡州火。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二年三月,衡州火,燔州縣官舍、倉庫、軍營三百餘區。又崇賢坊有鳥燔數十處,七日不滅。

淳化三年,蔡州、雄州火。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三年十一月,蔡州建安大火。十二月,雄州言大火。 按《五行志》:淳化三年十月,蔡州懷慶軍營火,燔汝河橋民居、官舍三千餘區,死者數人。十二月,建安軍城西火,燔民舍、官廨等殆盡。淳化四年,永州火。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四年二月,永州保安津舍火,飛焰過江,燒州門及民屋三百餘家。

真宗咸平二年,池州火。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咸平二年四月,池州倉火,燔米八萬七千斛。

景德元年,平虜軍火。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景德元年正月,平虜軍營火,焚民居廬舍甚眾。

景德四年,郢州火。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四年十一月,郢州火,燔倉庫並盡。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桂州甲仗庫災。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大中祥符二年,昇州火。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二年夏四月戊子,昇州火,遣御史訪民疾苦,蠲被火屋稅。 按《五行志》:二年四月,昇州火,燔軍營、民舍殆盡。

大中祥符三年,昇、洪、潤州火。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八月,昇、洪、潤州屢火,遣使臣撫,祠境內山川。

大中祥符四年,徐、鎮、雄州火。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四年八月,徐州草場火。十月,鎮州城樓、戰棚火。七月,雄州甲仗庫火。大中祥符七年,雄州火。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七年三月癸巳,雄州甲仗庫火。

大中祥符八年,宗正寺火,榮王宮火。

按《宋史·真宗本紀》:八年夏四月壬申,榮王元儼宮火,延及殿閣內庫。 按《五行志》:八年二月甲寅,宗正寺火。四月壬申夜,榮王元儼宮火,自三鼓北風甚,癸酉亭午乃止,延燔左承天祥符門、內藏庫、朝天殿、乾元門、崇文院、祕閣、天書法物內香藏庫。 按《錢惟演玉堂逢辰錄》:大中祥符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夜,榮王宮火。時大風東北來,五更後火益甚。予起登樓觀之,知是禁中通夕不寐,東宮六位一時蕩盡,宮人多走上東華門樓,有出不及者死百餘人。東宮六位,東行第一雍王,第二相王,第三南陽郡王。西行第一兗王,第二曹王,第三榮王。西即連御廚,密近上臺。二十四日,左掖門、東華門並不開,朝者皆趨右掖門,天明宰臣等並立于內東門廊廡之下。既而,火至承天門西,燒儀鸞司,復燒朝元殿、後閣門、長春殿南廊,拆西北王廊以絕火勢,火遂南燒內藏庫、香藥庫,又東迴燒左藏庫,又西燒閟閣史館,午時燒乾元門、東角樓,西至朝堂,救之而止。未時火出宮,連燒中書省、門下省、鼓司、審官院。是夕,燒屋舍計二千餘間,救焚而死者千五百人。火至夜不絕,宰臣、樞密兩制是夕並宿禁中。是時,救左藏庫人尤眾,輦出金銀帛疋,莫知其數,積于城牆之上,及燒角樓,風忽迴東北又燒之,煙焰蔽天,救者不能措手。初燒長春殿南廊,火自屋內西行,忽隔十餘間而發,人皆奔走避之,所存惟大內及中書樞密院以西而已。二王時無居處,寓於東華門樓。夕,上召入禁中。明日,出居于上源驛,時焚諸庫香聞十餘里,祕閣三館圖籍一時俱盡。又火風中有飄書籍,至汴水南者,中夕風定,火亦止。二十五日,詔知各王與中使閻文慶、岑守素,勘遺火之蹤,中人說二十四日,欲明火勢漸東來,遂拆御廚主廊,數百人登屋運水,時望見宮人相壓死於煨燼中甚眾,猶有手足能動者,曹王夫人將投火中,救之獲免,宮人入火者不知其數,禁中大樹焚之逮盡,所餘者亦燋枯焉。惟相王宮在東,火自西北起,四王更破東牆,自率宿衛者運府庫等物出之,十得七八矣。五月三日,榮王落遂州節度使,降封端王。〈先領梓遂二州也〉其日,勘得掌茶酒宮人韓小姐,稱與親事官孟貴私通,多竊寶器以遺之。後事泄,王乳母決責之小姐,乃謀放火,因而奔出。有琵琶伎人王木賽者知之,受小姐金而不言。二十三夜于佛堂前簾上乘炬爇之,因風火遂大作。大中祥符九年五月甲子,左天廄坊草場火。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二年,北宅德雍宅火。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天禧二年二月戊寅,北宅蔡州團練使德雍火,延燔數百區。

天禧三年,永州火。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三年春,京師多火。六月,永州軍營火,延民舍數百餘區。

天禧五年四月丁巳,事材場火。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仁宗天聖三年二月丁卯,蘄州榷貨務火。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天聖五年四月壬辰,壽寧觀火。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七年,玉清昭應宮災。

按《宋史·仁宗本紀》:七年六月丁未,玉清昭應宮災。七月癸亥,以玉清昭應宮災,遣官告諸陵,詔天下不復繕脩。 按《五行志》:七年六月丁未,玉清昭應宮災。初,大中祥符元年,詔建宮以藏天書。七年,宮始成,凡二千六百一十楹。至是,火發夜中,大雷雨,至曉而盡。按《王曙傳》:曙為御史中丞。玉清昭應宮災,繫守衛者御史獄。曙恐朝廷議脩復,上言:昔魯桓、僖宮災,孔子以為桓、僖親盡當毀者也。遼東高廟及高園便殿災,董仲舒以為高廟不當居陵旁,故災。魏崇華殿災,高堂隆以臺榭宮室為戒,宜罷之勿治,文帝不聽,明年,復災。今所建宮非應經義,災變之來若有警者。願除其地,罷諸禱祠,以應天變。仁宗與太后感悟,遂減守衛者罪。已而詔以不復繕脩諭天下。 按《蘇舜欽傳》:舜欽調滎陽縣尉。玉清昭應宮災,舜欽年二十一,詣登聞鼓院上疏曰:烈士不避鈇鉞而進諫,明君不諱過失而納忠,是以懷策者必吐上前,蓄冤者無至腹誹。然言之難不如容之難,容之難不如行之難,有言之必容之行之,則三代之主也,幸陛下留聽焉。臣觀今歲自春徂夏,霖雨陰晦,未嘗少止,農田被菑者幾於十九臣以謂任用失人、政令多過、賞罰勿中之所召也。天之降災,欲悟陛下,而大臣歸咎於刑獄之濫,陛下聽之,故肆赦天下以為禳救。如此則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抵罪,而欲以合天意也。古者斷決滯訟以平水旱,不聞用赦。故赦下之後,陰雨及今,前志曰:積陰生陽,陽生火災見焉。乘夏之氣發洩於玉清宮,震雨雜下,烈焰四起,樓觀萬疊數刻而盡,非慢于火備,乃天之垂戒也。陛下當降服、減膳、避正寢,責躬罪己,下哀痛之詔,罷非業之作,拯失職之民,察輔弼及左右無裨國體者罷之,竊弄權威者去之;念政刑之失,收芻蕘之論,庶幾所以變災為祜。浹日之間,未聞為此,而將計工役以圖脩復,都下之人聞者駭惑,聚首橫議,咸謂非宜。皆曰章聖皇帝勤儉十餘年,天下富庶,帑府流衍,乃作斯宮,及其畢工,海內虛竭,陛下即位未及十年,數遭水旱,雖征賦減入,而百姓困乏。若大興土木,則費用莫知紀極,財力耗于內,百姓勞于下,內耗下勞,何以為國。況天災之,己違之,是欲競天,無省己之意。逆天不祥,安己難任,欲祈厚貺,其可得乎。今為陛下計,莫若來吉士,去佞人,脩德以勤至治,使百姓足給而征稅寬減,則可以謝天意而安民情矣。夫賢君見變,脩道除凶,亂世無象,天不譴告。今幸天見之變,是陛下脩己之日,豈可忽哉。昔漢宣帝三年,茂陵白鶴館災,詔曰:迺者火災降於孝武園館,朕戰慄恐懼,不燭變異,罪在朕躬。群有司又不肯極言朕過,以至於斯,將何寤焉。夫茂陵不及上都,白鶴館又不及此宮,彼尚降詔四方,以求己過,是知帝王憂危念治,汲汲如此。臣又按《五行志》:賢佞分別,官人有敘,率由舊章,禮重功勳,則火得其性。若信道不篤,或耀虛偽,讒夫昌,邪勝正,則火失其性,自上而降及濫炎妄起,燔宗廟,燒宮室,雖興師徒而不能救。魯成公三年,新宮災,劉向謂成公信三桓子孫之讒、逐父臣之應。襄公九年春,宋火,劉向謂宋公聽讒、逐其大夫華弱奔魯之應。今宮災豈亦有是乎。願陛下拱默內省而追革之,罷再造之勞,述前世之法,天下之幸也。又上書曰:歷觀前代聖神之君,好聞讜議,蓋以四海之遠,民有隱慝,不可以遍照,故無間愚賤之言而擇用之。然後朝無遺政,物無遁情,雖有佞臣,邪謀莫得而進也。臣睹乙亥詔書,戒越職言事,播告四方,無不驚惑,往往竊議,恐非出陛下之意蓋陛下即位以來,屢詔群下勤求直言,使百僚轉對,置匭函,設直言極諫科。今詔書頓異前事,豈非大臣壅蔽陛下聰明,杜塞忠良之口。不惟虧損朝廷,實亦自取覆亡之道。夫納善進賢,宰相之事,蔽君自任,未或不亡。今諫官、御史悉出其門,但希旨意,即獲美官,多士盈庭。噤不得語陛下拱默,何由盡聞天下之事乎。前孔道輔、范仲淹剛直不撓,致位臺諫,後雖改他官,不忘獻納二臣者非不知緘口數年,坐得卿輔,蓋不敢負陛下委注之意,而皆罹中傷,竄謫而去,使正臣奪氣,鯁士咋舌,目睹時弊,口不敢論。昔晉侯問叔向曰:國家之患孰為大。對曰:大臣持祿而不極諫,小臣畏罪而不敢言,下情不能上通,此患之大者。故漢文感女子之說而肉刑是除,武帝聽三老之議而江充以族。肉刑古法,江充近臣,女子三老,愚耄疏隔之至也,蓋以義之所在,賤不可忽,二君從之,後世稱聖。無國家班設爵位,陳列豪英,固當責其公忠,安可教之循默。賞之使諫,尚恐不言;罪其敢言,孰肯獻納。物情閉塞,上位孤危,軫念于茲,可為驚怛。覬望陛下發德音,寢前詔,勤於采納,下及芻蕘,可以常守隆平,保全近輔。按《退朝錄》:天聖七年,玉清宮災,遂罷輔臣為觀察使。

明道元年,大內火。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元年八月壬戌,大內火,延八殿。癸亥,移御延福宮。乙丑,詔群臣直言闕失。丁卯,大赦。九月丙申,皇太后出金銀器易左藏緡錢二十萬,以助修內。 按《五行志》:明道元年八月壬戌,修文德殿成。是夜,禁中火,延燔崇德、長春、滋福、會慶、崇徽、天和、承明八殿。 按《滕宗諒傳》:宗諒,字子京,河南人。遷殿中丞。會禁中火,詔劾火所從起,宗諒與祕書丞劉越皆上疏諫。宗諒曰:伏見掖庭遺燼,延熾宮闥,雖沿人事,實繫天時。詔書亟下,引咎滌瑕,中外莫不感動。然而詔獄未釋,鞫訊尚嚴,恐違上天垂戒之意,累兩宮好生之德。且婦人柔弱,箠楚之下,何求不可,萬一懷冤,足累和氣。祥符中,宮掖火,先帝嘗索其類寘之法矣,若防患以刑而止,豈復有今日之慮哉。況變警之來,近在禁掖,誠願脩政以禳之,思患以防之。凡逮繫者特從原免,庶災變可消而福祥來格也。疏奏,仁宗為罷詔獄。時章獻太后猶臨朝,宗諒言國家以火德王,天下火失其性由政失其本,因請太后還政,而越亦上疏。太后崩,擢嘗言還政者,越已卒,贈右司諫,而除宗諒左正言。

景祐三年秋七月庚子,太平興國寺災。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五行志》:景祐三年七月庚子,太平興國寺火起閣中,延燔開先殿及寺舍數百楹。是夕,大雨雹。十月己酉,澶州橫龍水口西岸料物場火,焚薪芻一百九十餘萬。

寶元二年,益州火。

按《宋史·仁宗本紀》:寶元二年六月丁丑,益州火,焚民廬舍二千餘區。

康定元年,鴻慶宮火。

按《宋史·仁宗本紀》:康定元年六月乙未,南京鴻慶宮神御殿火。

慶曆元年,慶州火。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慶曆元年五月癸亥,慶州草場火,延燔州城樓櫓。

慶曆三年十一月丙寅,上清宮火。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四年三月丙戌夜,代州五臺山寺火。六月丁未,開寶寺靈感塔災。七月甲子,燕王宮火。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慶曆六年七月辛丑,洪福禪院火。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慶曆八年,江寧火。

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春正月壬午,江寧府火。 按《五行志》:八年正月壬午,江寧府火。初,李景江南大建宮室、府寺,其制多倣帝室,至是一夕而焚,唯燭殿獨存。

皇祐五年正月丁巳,會靈觀火。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至和元年四月辛丑,祥源觀火。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至和二年,并州太宗神御殿火。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嘉祐二年四月夏己巳,邕州火。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三年,溫州火。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嘉祐三年正月,溫州火,燔屋萬四千間,死者五十人。

英宗治平四年,神宗即位,睦親、廣親宮火。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治平四年十二月壬子夜,睦親宮火,焚九百餘間。甲寅,廣親宮又火。

神宗熙寧六年,永昌陵火。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六年二月丙申,永昌陵上宮東門火。

熙寧七年九月壬子,三司火。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按《五行志》:七年九月壬子,三司火,自巳至戌,焚屋千八百楹,案牘殆盡。十一月,洞真宮火。

熙寧九年十月,魯王、濮王宮火。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熙寧十年,仙韶院火。

按《宋史·神宗本紀》:十年春正月戊辰,仙韶院火,不視朝。 按《五行志》:十年正月,仙韶院火。撤屋二百五十楹。三月丙子,開封府火。

元豐元年,邕州火。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元豐元年八月,邕州火,焚官舍千三百四十六區,諸軍衣萬餘襲,穀帛軍器自五十萬。

元豐四年,衡州火。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四年六月,衡州火,燒官舍、民居七千二百楹。欽州大雷震,火焚城屋。元豐五年二月,洞真宮火。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元豐八年,開寶寺火。

按《宋史·神宗本紀》:八年二月辛巳,開寶寺貢院火。按《五行志》:八年二月辛巳,開寶寺火。時寓禮部貢院于寺,點校試卷官翟曼、陳之方、馬希孟焚死,吏卒死者十四人。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宗室宮院火。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元祐六年十二月,開封府火。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紹聖元年,滑州火。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十二月丙戌,滑州浮橋火。

紹聖三年,禁中火,尚書省火。

按《宋史·哲宗本紀》:三年三月壬辰,以禁中屢火,罷春宴。丁酉,尚書省火。 按《五行志》:三年三月七日,內尚書省火,尋撲滅。上諭執政:禁中屢火,方醮禳,已罷春宴,仍不御垂拱殿三日。

紹聖四年七月甲子,禁中火。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元符元年四月,宗室宮院火。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集禧觀火。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建中靖國元年六月壬寅,集禧觀火,大雨中久而後滅。

崇寧二年六月,中太乙宮火。秋七月己卯,學士院火。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三年三月辛丑,大內火。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二年,成都火。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二年,成都府、蘇州火。〈按成都府蘇州

火志俱作三年事

政和三年,大盈倉及溫、封等州火。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五月庚子,大盈倉火。是歲,溫、封、滋三州火。 按《五行志》:三年四月,蘇州火,延燒公私屋一百七十餘間。五月,封州火,延燒公私屋六百八十二間。五月辛丑,京師大盈倉火。是歲,成都府大慈寺、溫州絳州皆火。

重和元年,掖庭火。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重和元年九月,掖庭大火,自甲夜達曉,大雨如傾,火益熾,凡爇五千餘間,後苑廣聖宮及宮人所居幾盡,焚死者甚眾。

欽宗靖康元年,尚書省火。

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十二月丙子,尚書省火。

按《五行志》:靖康元年十二月丙子夜,尚書省火,延

燒禮、祠、工、刑、吏部,拆尚書省牌擲火中禳之乃息。按《哲宗昭慈聖憲孟皇后傳》:后居瑤華宮。靖康初,瑤華宮火,徙居延寧宮;又火,出居相國寺前之私第。靖康二年,陰雲中火光見天,漢橋、都亭驛、康門火。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天文志》:靖康二年正月己亥夜,西北方陰雲中有火光,長二丈餘,闊數尺,時時見。 按《五行志》:二年戊戌,天漢橋火,焚百餘家。頃之,都亭驛又火。己酉,康門火。

高宗紹興元年,越州、宣州、臨安府行都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紹興元年十月乙酉,臨安府、越州大火,民多露處。十二月辛未,越州火,焚吏部文書,乙酉,移蹕錢塘。

紹興二年,臨安府屢災。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年五月庚辰,臨安府火。八月丙申,臨安府火。十一月癸未,臨安大火。十二月甲午,臨安府火。丙申,賑被火家。 按《五行志》:二年正月丁巳,宣州火,燔民居幾半。五月庚辰,臨安府大火,亙六七里,燔萬餘家。十二月甲午,行都大火。燔吏部工部、御史臺、官府、民居、軍壘盡,乙未旦乃熄。

紹興三年,臨安府屢災。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三年十一月庚午,臨安府火。十二月乙酉,臨安府火。戊子,又火。朱勝非以屢火求罷,不允。 按《五行志》:三年九月庚申,行都闕門外火,多燔民居。

紹興四年,臨安府火。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四年春正月戊寅,臨安府火。

按《五行志》:四年正月戊寅,行都火,燔數千家。

紹興六年,行都屢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六年二月,行都屢火,燔千餘家。十二月,行都大火,燔萬餘家,人有死者。時高宗親征劉豫,都民之暴露者多凍死。

按《文獻通考》:令留守秦檜發戶部米以賑。

紹興七年,平江府、太平州、鎮江府火。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七年春二月丙申,太平州火。丁酉,鎮江府火。 按《五行志》:七年正月辛未,平江府火。二月辛丑,鎮江府、楚、真、揚、太平州火。是歲,臨安府火。 又按《志》:八年二月丁酉,太平府大火,宣撫司及官舍、民居、帑藏、文書皆盡,死者甚眾,錄事參軍呂應中、當塗縣丞李致虛死焉。〈按《文獻通考》《本紀》俱作七年,《志》作八年,疑有訛,今仍

照《本紀》附載七年下。

紹興九年,行都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九年二月己卯,行都火。七月壬寅,又火。

紹興十年,行都火,溫州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十年十月,行都火,燔民居,延及省部。十一月丁巳,溫州大火,燔州學、酤征舶等務、永嘉縣治及民居千餘。

紹興十一年,婺州、建康火。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一年九月甲寅,建康大火。 按《五行志》:十一年七月癸亥,婺州大火,燔州獄、倉場、寺觀暨民居幾半。九月甲寅,建康府火,燔府治三十餘區,民居三千餘家。

紹興十二年,鎮江、太平、行都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十二年二月辛巳,鎮江府火,燔倉米數萬石,芻六萬束,民居尢眾。是月,太平、池州及蕪湖縣皆火。三月丙申,行都火。四月,行都又火。

按《文獻通考》:十二年九月甲子,行都民居火,經夕,漸近太室而滅。乙丑,令有司撤火道周廟垣二十步。紹興十四年正月甲子,行都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紹興十五年,大寧監、行都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十五年,大寧監火,燔官舍、帑藏、文書。九月丙子,行都火,經夕,漸近太室而滅。

紹興十七年,建康、靜江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十七年八月,建康府火。十二月辛亥,靜江府火,燔民舍甚眾。

紹興二十年,行都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二十年正月壬午,行都火,燔吏部文書皆盡。

紹興二十五年,汴京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二十五年,汴京火,宮室悉焚。

紹興二十六年,潭州南嶽廟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按《文獻通考》:即令復作廟,令有司給以緡粟。

紹興二十九年,鎮江、夔州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二十九年四月,鎮江府火,焚軍壘、民居。十二月丙子,夔州大火,燔官舍、民居、寺觀,人有死者。

紹興三十二年,新城縣孽火焚衣。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三十二年,建昌軍新城縣有巨室,篋中時有火光,燔衣帛過半,而篋不焚,近孽火也。

孝宗乾道元年,泰州火,德安火。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乾道元年正月,泰州火,燔民舍幾盡。是年春,德安府應城縣廄驛火。乾道二年,真州、婺州火。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二年冬,真州六合縣武鋒軍壘火。十二月,婺州火。自是火患不息,人火之也。

乾道三年五月,泉州火。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乾道五年,太室垣外火。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五年十二月壬申,太室東北垣外民舍火。

乾道七年,禁垣外火。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七年十一月丁亥,禁垣外閹人私舍火,延及民居。

乾道九年,台州火。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九年九月,台州火,經夕,至於翌日晝漏半,燔州獄、縣治、酒務及居民七千餘家。

淳熙元年,泉州、潭州、嚴州、瀘州火。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淳熙元年十二月丁巳,泉州火,燔城樓及五十餘家。

淳熙二年,潭州嶽廟、嚴州、瀘州、麗正門火。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二年六月戊午,潭州南嶽廟火。八月,嚴州火。十一月癸亥,麗正門內東廡災。是歲,瀘州火,坐上焚民居不實,守臣貶秩。按《文獻通考》:二年六月,嶽廟災,令有司給錢萬五千,緡粟三千斛。改作八月,嚴州火,令守臣恤之。是歲,瀘州火,郡上焚室之書不實,部刺史坐貶。

淳熙三年九月,大內射殿災,延及東宮門。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淳熙四年,鄂州火。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四年十一月辛酉,鄂州南市火,暴風通夕,燔千餘家。

淳熙五年,興州火。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五年四月庚寅,興州沙市火,燔三百四十餘家,有死者。十一月,和州牧營火,燔一百六十區。

淳熙七年,江陵、溫州火。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七年二月,江陵府沙市大火,燔數千家,延及船艦,死者甚眾。八月,溫州試士,火作於貢闈。

按《文獻通考》:溫州貢闈火,上令籍元卷姓名再試,防其溢於外貫也。

淳熙八年正月,揚州火。九月乙亥,行都火。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淳熙九年,合州火,進奏院火。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十一月乙酉,進奏院火。 按《五行志》:九年九月,合州大火,燔民居幾盡,官舍僅有存者。

淳熙十一年二月辛酉,興元府義勝軍壘舍火。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淳熙十二年,鄂州、溫州火。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二年十一月丁亥,鄂州大火。按《五行志》:十二年八月,溫州火,燔城樓及四百餘家。十月,鄂州大火,燔萬餘家。江風暴作,結廬隄上、泊舟岸下者,焚溺無遺。

按《文獻通考》:十二年十月,鄂州大火,令守臣恤之,且止民毋隄居。

淳熙十三年,福州火。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十三年冬十月甲戌朔,福州火。

淳熙十四年,成都火,臨安府火。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十四年五月乙巳,成都火。六月庚寅,臨安府火。 按《五行志》:十四年五月,大內武庫災,戎器不害。六月庚寅,行都寶蓮山民居火,延燒七百餘家,救焚將校有死者。五月,成都府市火,燔萬餘家。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南劍州大火。

按《宋史·光宗本紀》:淳熙十六年二月即位。九月乙丑,南劍州火,降其守臣一官,仍令優加賑濟。 按《五行志》:民居存者無幾。

光宗紹熙元年,處州、建寧火。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紹熙元年八月壬寅,處州火,燔數百家。十二月戊申,建寧府浦城縣火。時查洞寇張海作亂,焚五百餘家。

紹熙二年,徽州、金州火。

按《宋史·光宗本紀》:二年夏四月辛丑,徽州火,二日乃滅。五月戊辰,金州大火。 按《五行志》:二年四月,行都傳法寺火,延及居民。言者以戚里土木為孽,火數起之應。是月,徽州大火,夜燔州治、譙樓、官舍、獄宇、錢帑庫務,凡十有九所,五百二十餘區,延燒千五百家,自庚子至於壬寅乃熄。五月己巳,金州火,燔州治、官舍、帑藏、保勝軍器庫、城內外民居甚眾。

紹熙三年,行都、鄂州火。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三年正月己巳,行都火,通夕,至於翌日,闤闠焚者半。十一月,又火,燔五百餘家。十二月甲辰,鄂州火,至於翌日,燔八百家。

寧宗慶元二年,永州火。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慶元二年八月己酉,永州火,燔三百家。

慶元三年,金州、紹興火。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三年閏月甲申,金州都統司中軍壘金火,焚千三百餘區。閱六月乙酉,又火。燔二千餘區。是冬,紹興府僧寺火,延燒數百家。

慶元六年,徽州火。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六年八月戊戌,徽州火。燔州獄、官舍,延及八百餘家。

嘉泰元年,行都火。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元年三月戊寅,臨安大火,四日乃滅。 按《五行志》:嘉泰元年三月戊寅,行都大火,至於四月辛巳,燔御史臺、司農寺、將作軍器監、進奏文思御輦院、太史局、軍頭皇城司、法物庫、御廚、班直諸軍壘,延燒五萬八千九十七家。城內外亙十餘里,死者五十有九人,踐死者不可計。城中廬舍九燬其七,百官多僦舟以居。火作於寶蓮山御史臺胥楊浩家,諫議大夫程松請戮浩以謝都民。疏再上,始黥配萬安軍,猶免決。自是民訛言相驚,亡賴因縱火為姦利。

按《文獻通考》:嘉泰元年三月,行都大火。四月壬午,上降次貶食下哀痛之詔,內出帑錢一十六萬三千五百七十餘,緡米六萬五千一百九十餘石,賑焚室。嘉泰二年,臨安府火。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六月己卯,臨安火。辛卯,禁都民以火說相驚者。

嘉泰三年,襄陽火,福州火。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三年正月丁酉,襄陽府火作而風暴,選鋒軍校于友直死於救焚,止延燒六十餘家。帥、漕臣上其功,贈二秩,官其子二。十一月甲午,福州火。燔四百餘家。

嘉泰四年,行都火,臨安府梵天寺火,盱眙軍火。按《宋史·寧宗本紀》:四年三月丁卯,臨安大火。 按《五行志》:四年三月丁卯,行都大火,燔尚書中書省、樞密院、六部、右丞相府、制敕糧料院、親兵營、脩內司,延及學士院、內酒庫、內宮門廡,夜召禁旅救撲。太室撤廟廡,遷神主并冊、寶于壽慈宮。翼日戊辰旦,火及和寧門鴟吻,禁卒張隆飛梯斧之,門以不焚。火作時,分數道,燔二千七十餘家。又翌日己巳,神主還太室。時省部皆寓治驛、寺。四月丙申,臨安府梵天寺火。六月,盱眙軍天長縣禁軍營火,鎧械為盡。八月壬辰,鄂州外南巿火,燔五百餘家。

開禧二年,壽慈宮災,行部火。

按《宋史·寧宗本紀》:開禧二年二月癸丑,壽慈宮火。甲寅,太皇太后移居大內,車駕月四朝。乙卯,以火災,避正殿,徹樂。 按《五行志》:二年四月壬子,行都火,燔數百家。

按《文獻通考》:二年四月,行都火,詔出封樁緡錢、豐儲倉粟以賑。

嘉定二年,信州、吉州、瀘州、建寧火。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嘉定二年八月己巳,信州火,燔二百家。九月丁酉,吉州火,燔五百餘家。是歲,瀘州火,燔千餘家。十一月丁亥,建寧府政和縣火,燔百餘家。

嘉定四年,嵊縣、滁州、撫州、福州火。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四年閏二月己卯,紹興府嵊縣浦橋火,燔百餘家。三月,滁州火,燔民居甚多。十月,撫州火。辛卯,福州一夕再火,燔城門、僧寺,延燒千餘家,死者數人。

嘉定五年,和州火。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五年五月己未,和州火。燔二千家。

嘉定八年,湖州火。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八年八月辛丑,湖州火,燔寺觀,延燒三百家。

嘉定九年,沙縣火。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九年七月甲戌,南劎州沙縣火,燔縣門、官舍及千一百餘家,民有死者。

嘉定十一年,行都火。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十一年二月,行都火。燔數百家。九月己巳,禁垣外萬松嶺民舍火,燔四百八十餘家。

嘉定十三年,安豐軍、慶元府、行都火。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三年十一月壬子,臨安府火。按《五行志》:十三年二月庚寅,安豐軍故步鎮火,燔千餘家,死者五十餘人。八月庚午,慶元府火,燔官舍、第宅、寺觀、民居甚眾。十一月壬子,行都火,燔城內外數萬家,禁壘百二十區。

嘉定十七年,西和州、岳州火。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十七年四月丁卯,西和州火焚軍壘及居民二千餘家,人火之也。守臣尚震午誤以為金人至而遁。六月丁亥,岳州火,燔岳陽樓、州獄、帑庫,延及八十家。己丑又火,燔百餘家。

理宗寶慶元年,楚州火。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慶元年二月丙辰,楚州火。寶慶二年,蘄州火。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慶二年三月己卯,蘄州火。

紹定元年三月,行都火,燔六百餘家。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紹定四年,行都火,延及太廟,建昌軍火。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九月丙戌夜,臨安火,延及太廟,統制徐儀、統領馬振遠坐救焚不力,貶削有差。上素服視朝,減膳徹樂。庚子,建昌軍火。十月戊午,太常少卿度正、國史院編脩官李心傳各疏言:宗廟之制,未合于古,茲緣災異,宜舉行之。詔兩省、侍從、臺諫集議以聞。五年二月壬寅,新作太廟。五月己丑,詔:昨鬱攸為災,延及太室,罪在朕躬,而二三執政,引咎去職。今宗廟崇成,神御妥安,薛極、鄭清之、喬行簡並復元官。 按《蔣重珍傳》:重珍通判鎮江府,辭。會行都火,應詔曰:臣頃進本心外物界限之說,蓋欲陛下親攬大柄,不退託於人,盡破恩私,求無愧於己。倘以富貴之私視之,一言一動,不忘其私,則是以天下生靈、社稷宗廟之事為輕,而以一身富貴之所從來為重,不惟上負天命,與先帝聖母至於公卿百執事之所以望陛下者,亦不如此也。昔周勃今日握璽授文帝,是夜即以宋昌領南北軍;霍光今年定策立皇帝,而明年稽首歸政。今臨御八年,未聞有所作為。進退人才,興廢政事,天下皆曰此承相意,一時恩怨,難歸廟堂,異日治亂,實在陛下。焉有為天之子,為人之主,而自朝廷達於天下,皆言相而不言君哉。天之所以火宗廟、火都城者殆以此。臣所以痛心者,九廟至重,事如生存,而徹小塗大,不防於火之未至;宰相之居,華屋廣袤,百焦頭爛額,獨全於火之未然,亦足以見人心陷溺,知有權勢,不知有君父矣。他有變故,何所倚仗,陛下自視,不亦孤乎。昔史浩兩入相,才五月或九月即罷,孝宗之報功,寧有窮已,顧如此其亟,何哉。保全功臣之道,可厚以富貴,不可久以權也。上讀之感動。按《吳潛傳》:紹定四年,遷尚右郎官。都城大火,潛上疏論致災之由:願陛下齋戒脩省,恐懼對越,菲衣惡食,必使國人信之,毋徒減膳而已。疏損聲色,必使天下孚之,毋徒徹樂而已。閹官之竊弄威福者勿親,女寵之根萌禍患者勿昵。以暗室屋漏為尊嚴之區,而必敬必戒,以恆舞酣歌為亂亡之宅,而不淫不泆。使皇天后土知陛下有畏之之心,使三軍百姓知陛下有憂之之心。然後,明詔二三大臣,和衷竭慮,力改絃轍,收召賢哲,選用忠良。貪殘者屏,回衺者斥,懷奸黨賊者誅,賈怨誤國者黜。毋並進君子、小人以為包荒,毋兼容衺說、正論以為皇極,以培國家一線之脈,以救生民一旦之命。庶幾天意可回,天災可息,弭災為祥,易亂為治。

嘉熙元年,京城火,臨安府火。

按《宋史·理宗本紀》:嘉熙元年五月壬申,京城大火。按《五行志》:元年六月,臨安府火,燔三萬家。 按《史彌鞏傳》:彌鞏入監都進奏院。轉對。嘉熙元年,都城火,彌鞏應詔上書,謂脩省之未至者有五。又曰:天倫之變,世孰無之。陛下友愛之心亦每發見。洪咨夔所以蒙陛下殊知者,謂霅川之變非濟邸之本心,濟邸之死非陛下之本心,其言深有以契聖心耳,矧以先帝之子,陛下之兄,乃使不能安其體魄於地下,豈不干和氣,召災異乎。蒙蔽把握,良有以也。

淳祐元年,徽州火。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淳祐十二年,臨安火。

按《宋史·理宗本紀》:淳祐十二年十一月丙申夜,臨安火;丁酉夜,火乃熄。戊戌,詔避殿減膳。壬寅,詔求直言。

寶祐五年,台州火,京城火。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祐五年八月丙戌,台州火。丙申,京城火。

景定三年,紹興府火。

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三年閏九月戊申,詔紹興府火,給貸居民錢。

景定四年,嚴州、京城、福州、紹興火。

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四年春正月己亥,嚴州火。六月乙卯,京城火。十一月己亥,福州火。 按《五行志》:四年,紹興火。

景定五年,京城火。

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五年秋七月甲戌,京城大火。

按《五行志》:五年,臨安府大火。

度宗咸淳四年,永州火。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二月,永州火,越保安津舍,火飛焰過江,燔及民居三百餘家。

恭帝德祐元年,玉牒所災。

按《宋史·瀛國公本紀》:德祐元年冬十月癸卯,玉牒殿災。

太祖天輔六年,有火墜西京城。

按《金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天輔六年三月,師攻西京,有火如斗,墜其城中。是月,城降而復叛,四月辛卯,取之。

熙宗皇統元年十一月己酉,稽古殿火。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皇統九年,有火入帝寢,燒帷幔。

按《金史·熙宗本紀》:皇統九年四月壬申夜,大風,雷電震壞寢殿鴟尾。有火入上寢,燒帷幔,帝趨別殿避之。

海陵王貞元二年,南京大內火。

按《金史·海陵王本紀》:貞元二年五月癸丑,南京大內火。

世宗大定二年二月辛卯,太和、厚德殿火。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五行志》:世宗大定二年閏二月辛卯,神龍殿十六位焚,延及太和、厚德殿。大定四年十一月辛丑,尚書省火。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大定十六年,宮中火,南京宮殿火。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六年正月戊辰,宮中火。按《五行志》:十六年五月戊申,南京宮殿火。

大定二十年四月己亥,大寧宮門火。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大定二十三年正月辛巳,廣樂園燈山焚,延及熙春殿。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章宗泰和四年四月壬戌,萬寧宮端門災。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衛紹王大安二年十一月,大悲閣東渠內火自出,中都火。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大安二年十一月,中都大悲閣東渠內火自出,逾旬乃滅。閣南剎幡竿下石罅中火自出,人近之即滅,俄復出,如是者復旬日。中都火焮民居。 按《五行志》:二年十一月,京師民周修武宅前渠內火出,高二尺,焚其板橋。又旬日,大悲閣幡竿下石隙中火出,高二三尺,人近之即滅,凡十餘日。自是都城連夜燔爇二三十處。

大安三年,大悲閣災。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大安三年三月,大悲閣災,延及民居。〈按《志》作二月戊午。〉

宣宗貞祐二年,南京寶鎮閣災。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二年六月庚申,南京行宮寶鎮閣災。

興定二年,京師屢火。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是歲,京師屢火,遣禮部尚書楊雲翼禜之。

興定三年春,吏部火。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興定五年十一月壬寅,相國寺火。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哀宗正大三年,吏部火自出。

按《金史·哀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正大三年三月乙丑,有火自吏部中出,大如斛,流行展轉,人皆驚避,踰時而滅。

天興元年七月庚辰,兵刃有火。

按《金史·哀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