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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3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坤輿典

 第一百三十三卷目錄

 冢墓部彙考一

  禮記〈檀弓 王制 月令〉

  周禮〈春官〉

  方言〈冢墓雜釋〉

  釋名〈釋喪制〉

  說文〈土部〉

  陸氏緒訓〈墓樹〉

  明會典〈諸王墓制 文武官墓制 文武官造墳總例 功臣守墓人戶 內臣墓制 義冢制〉

  王文祿葬度〈擇地 開壙 入墎 成墳〉

坤輿典第一百三十三卷

冢墓部彙考一

《禮記》《檀弓》

易墓,非古也。

《王制》

墓地不請。

〈注〉墓地有族葬之序,人不得而請求,己亦不得以擅與。故爭墓地者,墓大夫聽其訟焉。長樂陳氏曰:墓地,墓大夫之所掌,不可以請。墓地不請,則死者有所安厝,而民無憾於送死矣。

《月令》

孟冬之月,審棺槨之厚薄,塋丘壟之大小,高卑。

〈《集說》〉嚴陵方氏曰:丘以其有鄉背,壟以其有起伏,皆墳墓別名也。大小高卑,則冢人所謂以爵等為丘封之度,是也。然皆以土塋之,故言塋。

《周禮》《春官》

冢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訂義》〉鄭康成曰:冢封土為丘壟,象冢而為之。 薛平仲曰:先王立禮經世,使生有所養,死有所藏。禮而至於有所藏,則禮道竭而人道畢矣。故冢以嚴其丘封之制,冢人則以施之。諸侯卿大夫之貴,墓以寓其哀慕之思,墓大夫則以施之。國人之眾,禮之所重,莫加於此。則以下大夫二人掌之,然不得不可以為悅。無財不可以為悅,此又職喪之所由設也。禮莫嚴於始,尤嚴於終。此又三官見於典禮之末也。

掌公墓之地,辯其兆域而為之圖,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為左右。

王昭禹曰:謂之公墓之地,則其地屬於公,而非私有之也。自天子至於大夫士,皆葬於此地。冢人則掌焉。 易氏曰:君臣分守雖嚴,義均休戚,故葬同兆域。 鄭康成曰:圖謂畫其地形,及丘壟所處,而藏之。先王造塋者,昭居左,穆居右,夾處東西。 王昭禹曰:葬者,則依圖授之地也。 劉執中曰:廟雖已毀,而墓之昭穆,不可遷也。 王昭禹曰:先王制為合族之禮,非特施於生者。至於死皆使之,以類相從。

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後,各以其族。

鄭康成曰:子孫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處其前後,而亦併昭穆。 賈氏曰:諸侯卿大夫士,謂上文先王子孫,為畿內諸侯王朝卿大夫士,死者則居先王前後之左右。言居左右者,若父為先王是昭,則子為穆居右。父是穆,則子為昭居左,為卿大夫。居後亦然。但昭穆不定,故左右俱言,謂一父之前後左右並有也。各以其族者,謂次第假令同昭穆,兄當近王墓,弟則遠王墓。諸侯言左右卿大夫士,各以其族互相通也。

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

鄭康成曰:戰敗無勇,投諸塋外以罰之。 王昭禹曰:死政者,既養其老孤,而又享之,所以勸之也。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所以絀之。

凡有功者,居前。

鄭康成曰:居王墓之前,處昭穆之中央。 易氏曰:既入兆域,又居前列,示勸而已。 黃氏曰: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後,有功者各居其前。

以爵等為丘封之度,與其樹數。

鄭康成曰:別尊卑也。王公曰丘,諸臣曰封,漢律曰列侯。墳高四丈。關內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 賈氏曰:《周禮》丘封高下之數,無文。故鄭以漢法況之。案《春秋緯》:天子墳高三丈,樹以松。諸侯半之,樹以

柏。大夫八尺,樹以藥草。士四尺,樹以槐。庶人無墳,樹以楊柳。 王昭禹曰:以昭穆為左右,各以其族尚親也。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尚德也。凡有功者,居前,尚功也。以爵列為丘封之度,與其樹數,尚貴也。蓋先王之所以治死者如此。

大喪既有日,請度甫竁,遂為之尸。

鄭司農曰:既有日,既有葬日也。 鄭康成曰:甫,始也。請量度所始竁之處地。 劉執中曰:請度深廣,制度於冢宰,而小宗伯涖冢人,甫始穿地以為竁。

鄭司農曰:始竁時,祭以告后土,冢人為之尸。

王氏曰:凡祭為尸,皆取所祭之類。故宗廟之尸,則以其昭穆之同,山林之尸,則以山虞,竁墓之尸,則以冢人。

及竁以度為丘隧,共喪之窆器。

鄭康成曰:隧,羨道也。度丘與羨道,廣袤所至,窆器下棺,豐碑之屬。《喪大記》曰:凡封,用綍去碑負引,君封以衡,大夫以咸。 賈氏曰:《左傳》晉文公請隧,不許,則天子有隧,諸侯以下有羨道。隧道則上有負土,若鄭莊公與母掘地隧,而相見者也。羨道上無負土。然則隧與羨別,而鄭云隧羨道者,對則異,散則通。衡,橫也。謂以木衡之於棺旁,乃以紼繫木下棺。大夫卑,不得以木橫之,直有棺旁咸耳,以紼繫之而下棺也。

及葬,言鸞車象人。

鄭康成曰:鸞車,巾車所飾遣車也,亦設鸞旗。 賈氏曰:先鄭以象人,謂以芻為人後,鄭不從者,以上古有芻人,至周不用,而用象人。則象人與芻靈別。

及窆,執斧以涖。

鄭康成曰:臨下棺也。 賈氏曰:《鄉師職》云:執斧以涖匠師,則此亦臨匠師,兩官俱臨者,葬事大也。

遂入藏凶器。

鄭康成曰:凶器,明器。

正墓位,蹕墓域,守墓禁。

賈氏曰:墓位,即上文昭穆為左右,是須正之,使不失本位。墓域即上文兆域謂四畔溝兆,蹕謂止行人不得近之。 鄭康成曰:禁所以為塋限。 賈氏曰:謂禁制不得漫入。 王氏曰:若墓大夫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凡祭墓為尸。

鄭司農曰:為尸,冢人為尸。 鄭康成曰:祭墓為尸,或禱祈焉。 王昭禹曰:凡祭墓為尸,非特甫竁為之尸。 張氏曰:墓祭非古也。體魄,則降知氣在上,故立之主以祀之,以致其精神之極,而謹藏其體魄,以竭其深長之思。此古人明於鬼神之情狀,而篤於孝愛之誠實者也。然攷之《周禮》,則有冢人之官,凡祭於墓為尸,是則成周之盛,亦有祭於墓者。雖非制禮之本經,而出於人情之所不忍,而於義理不至於甚害,則先王亦從而許之。其必立之尸者,乃所以致其精神,而示享之者,非體魄之謂。其為義亦精矣。

凡諸侯及諸臣葬於墓者,授之兆,為之蹕,均其禁。

賈氏曰:上文惟見王及子孫之墓地,不見同姓異姓諸侯之墓地。故此經總見之。若然此墓地,舊有兆域,今新死者,隨即授之。 王氏曰:授之兆,則使之自竁窆。均其禁,則均其地守焉。

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十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

鄭康成曰:墓冢塋之地,孝子所思慕之處。 賈氏曰:《禮記》云:庶人不封不樹,故不言冢而言墓。墓即葬地。 陳君舉曰:墓大夫徒二百人,豈不多哉。然邦墓地域,禁令度數,皆掌焉。帥其屬而巡墓,厲居其中之室以守之,與後世人自求地,家自置守,富則僭而不忌,貧則窘而無所葬。掘墓盜尸,斬木之獄不絕。於有司利害煩省,異矣。

掌凡邦墓之地域,為之圖。

鄭康成曰:凡邦中之墓地,萬民所葬地。

令國民族葬,而掌其禁令。

鄭康成曰:族葬,各從其親。 黃氏曰:司徒本俗聯墳墓,此獨國民耳。 劉執中曰:民遂其私而害先王喪凶之禮者,宜有禁令。

正其位,掌其度數。

鄭康成曰:位謂昭穆也。度數,爵等之大小。 易氏曰:度數,多寡也。 賈氏曰:謂本為庶人設墓,其有子孫為卿大夫士,則其葬不離父祖。

使皆有私地域。

鄭康成曰:古者,萬民墓地同處。分其地,使各有區域,得以族葬,使相容。

凡爭墓地者,聽其獄訟。

鄭康成曰:爭墓地,相侵區域。 易氏曰:聽其爭,則族葬不至相犯。

帥其屬而巡墓厲,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賈氏曰:屬者,墓大夫帥下屬官也。 鄭康成曰:厲,塋限遮列處。 賈氏曰:墓大夫帥其屬,巡行遮列之處。 鄭司農曰:居其中之室,有官寺在墓中。賈氏曰:萬民墓地,族葬地,中央為室,萬民各自守之。 劉執中曰:聖人父母,其民生則富其衣食,而教以仁義。死則為之地域,而守其丘樹。則為子孫者,有不忠乎君,而不服其教者乎。

《方言》《冢墓雜釋》

冢,秦楚之間謂之墳,或謂之培,或謂之堬,或謂之采,或謂之埌,或謂之壟。自關而東,謂之甘。小者謂之塿,大者謂之甘。凡葬而無墳,謂之墓。所以墓謂之墲。

〈注〉墳,取名於大防也。采古者卿大夫有采地,死葬之,因名也。壟有界埒,似耕壟,因名之。塿培,塿亦堆高之貌。墓言不封也。墲謂規度墓地也。《漢書》曰:初陵之墲是也。

《釋名》《釋喪制》

壙,曠也。藏於空曠處也。

冢,腫也。象山頂之高腫起也。

墓,慕也。孝子思慕之處也。

丘,象丘形也。陵亦然。

假葬於道側,曰肂肂翳也。

《說文》《土部》

冢,高墳也。

壟,丘也。

墓,兆域也。

《陸氏緒訓》《墓樹》

古者,植木冢上,以識其處耳。吾家自先太傅以上冢,松多不過數十株。初葬,寶章比上世差為茂蔚,亦止數畝耳。左丞歸葬之後,積以歲月,林樾漸盛,遂至連山,彌望紛然。爭訟重為門戶之羞。不幸孫曾,遂有翦伐貿易金幣。坐視則不可禁止,則紛然爭訟,重為門戶之辱,其害又甚於厚葬。吾死後,草木毋過數十章,不可陷後人於不孝。戒之,戒之。

《明會典》《諸王墓制》

凡王府造墳。永樂八年,定親王墳塋享堂七間,廣一丈九尺五寸,高二丈九尺,深四丈三尺五寸。中門三間,廣四丈五尺八寸,高二丈一尺,深二丈五尺五寸。外門三間,廣四丈三尺九寸,高深與中門同。神廚五間,廣六丈七尺五寸,高一丈六尺二寸五分,深一丈一尺五寸。神廚同東西廂及宰牲房各三間,廣四丈一尺二寸,高深與神廚同。焚帛亭一方七尺,高一丈一尺。祭器亭一方八尺,高與焚帛亭同。碑亭一方二丈一尺,高三丈四尺五寸,周圍牆二百九十丈,牆外為奉祠等房十二間。

正統十三年,定親王墳塋地五十畝,房十五間。郡王地三十畝,房九間。郡王之子地二十畝,房三間。郡主縣主地十畝,房三間。

天順二年,奏准親王以下,依文武大臣例,或王或妃,有先故者,并造其壙。後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匠開壙安葬。繼妃附葬其旁同一享堂,不許另造。成化十三年,令親王并妃,照舊差官開壙,郡王以下,止令所在官司,量備工料開壙。

凡王府造墳工價。成化十八年,定郡王并妃三百五十兩。鎮國將軍并夫人二百四十五兩。輔國將軍并夫人、郡主各二百二十五兩。縣主二百一十五兩。郡君一百九十六兩。縣君一百八十五兩。分派有司辦納自造。

十八年,令王府擅奏重修墳塋者,先將輔導官參奏。二十一年,定郡王并妃開壙價銀一百兩,鎮國將軍并夫人八十兩,輔國將軍并夫人七十兩。

弘治五年,令親王、郡王、鎮國將軍,各於始封父祖塋,序昭穆葬。郡縣等主於儀賓父祖塋安葬。

六年,令郡王以下造墳,并開壙,悉照修府事例,價銀減半送用。

十四年,奏准郡王開壙價銀五十兩,止送四十兩,餘皆遞減。其鎮國將軍以下墳塋,仍照房價事例,行勘明白,方許請給。親王及世子、郡王、鎮國將軍,至郡王長子,齋糧麻布,俱革免。

正德十一年,奏准各王府鄉君病故,准照奉國中尉事例,減半造葬。

嘉靖四年,奏准鎮國將軍以下病故,行該布政司,查勘年月日期,夫妻有無見在,先故緣由,與王奏相同,照見行逓減,則例徑自派辦價銀,給付該府,令自造墳開壙安葬。勘有違礙,具奏定奪。

二十八年,題准親王并妃造墳開壙,行該省都布二司,派辦夫匠木石磚灰等料,合用冥器喪儀,一併造完,送用其銘旌,紵絲金箔龍鳳鉤,工部行文思院等衙門成造,候便領送。

四十四年,定郡王、將軍、中尉、郡縣主君墳價,一概免給。惟郡王及妃并郡主銘旌,紵絲金箔龍鳳鉤工,部行文思院成造候領。合用冥器喪儀等項,行該省,照依逓減事例,給銀自造。萬曆十年,議准郡王初封,係帝孫者,自後墳價照例全給。其餘郡王,量給一半。開壙合葬者,免給。世子墳價,與郡王同。將軍以下,一概停免。

《文武官墓制》

洪武元年,定墳塋石獸職官,一品,塋地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塋地八十步,墳高一丈四尺。三品,塋地七十步,墳高一丈二尺。以上石獸並六。四品、五品,塋地六十步,墳高八尺,石獸並四。六品,塋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三十步,墳高六尺。以上步法,皆從塋心各數至邊。五品以上,許用碑龜趺螭首。六品以下,許用碣方趺圓首。庶人塋地九步,穿心一十八步,止用壙誌。

二十九年,定公侯塋地周圍一百步,墳高二丈,圍牆高一丈。一品塋地周圍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圍牆高九尺。二品塋地周圍八十步,墳高一丈六尺,圍牆高八尺。三品塋地周圍七十步,墳高一丈四尺,圍牆高七尺。四品塋地周圍六十步,墳高一丈二尺,圍牆高六尺。五品塋地周圍五十步,墳高一丈,圍牆高四尺。六品塋地周圍四十步,墳高八尺。七品以下,塋地周圍三十步,墳高六尺。

碑碣石獸,公侯石碑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六寸。龜趺高三尺八寸,石人二,石馬二,石羊二,石虎二,石望柱二。

一品石碑,螭首,高三尺,碑身高八尺五寸,闊三尺四寸,龜趺高三尺六寸,石人二,石馬二,石羊二,石虎二,石望柱二。

二品石碑,蓋用麒麟,高二尺八寸,碑身高八尺,闊三尺二寸,龜趺高三尺二寸,石人二,石虎二,石羊二,石馬二,石望柱二。

三品石碑,蓋用天祿辟邪,高二尺六寸,碑身高七尺五寸,闊三尺,龜趺高三尺二寸,石虎二,石羊二,石馬二,石望柱二。

四品石碑,圓首,高二尺四寸,碑身高七尺,闊二尺八寸,方趺高三尺,石虎二,石馬二,石望柱二。

五品石碑,圓首,高二尺二寸,碑身高六尺五寸,闊二尺六寸,方趺高二尺八寸,石羊二,石馬二,石望柱二。六品石碑,圓首,高二尺,碑身高六尺,闊二尺四寸,方趺高二尺六寸。

七品石碑,圓首,高一尺八寸,碑身高五尺五寸,闊二尺二寸,方趺高二尺四寸。

《文武官造墳總例》

洪武二十六年,詔:自今,凡功臣故,不建享堂,其墳塋葬具,皆令自備。惟歿於戰陣者,官給。又定凡武職官員,或歿於矢石,或死於任所,先由禮部定奪,應合造墳者,移咨知會,仍審安葬去處。若任京者,與擇墳地,會計工程,照例應撥囚徒甎灰造墳。中間有公侯伯,合用硃紅槨,冥器,誌石,甎灰,人工,別無定例,度量支撥。其槨具冥器,行下寶源軍器營繕,鍼工鞍轡局所依例料造應付。若有旨,許令祖墳,或就任所安葬,及造享堂者,臨期定奪,施行造槨,并冥器甎灰。公侯伯造槨,無冥器。

都督同知僉事指揮使,紅漆槨,誌石磚四千五百箇,石灰四千五百斤,囚五十名。

指揮同知僉事,黑漆槨,誌石磚三千四百五十箇,石灰三千四百五十斤,囚二十名。

正副致仕千戶衛鎮撫,磚一千五百箇,石灰一千五百斤,囚一十二名。

百戶所鎮撫,磚二百四十箇,石灰二百四十斤,囚六名。

千百戶所鎮撫,骨殖安葬,磚灰、囚減半。

寶源局造公侯伯都督冥器,內用小銅釜一面,小銅竈一箇,又小火箸一雙,小銅火盆一箇。槨誌事件,鐵束二道,鐵鋦二箇,兩尖釘二百箇,鈠鐶一副。軍器局,錫造盆一,臺盞一,杓一,壺瓶一,酒甕一,唾盂一,水罐一,香爐一,香盒一,燭臺一對,香匙箸連瓶一副,茶鍾一,茶盞一,碗二,橐二,燈臺盞一副,碟十二,油瓶一,匙箸連瓶一副。

營繕所,木造牙仗二,骨朵三,交椅一,腳踏一,交床一,馬杌一,誕馬二,食桌一,香桌一,床一,拄杖一,箱一,凳一,枕一,揮一,清道一對,樂人八,控士二,門神二,儀仗人十二,女使八,武士四,翣六,五穀倉一,涼漿瓶二,鎗二,斧二,班劎一,紅旗二,金一,鼓一,箭三,弓一,甲一,盔一,弩一,鍋竈一副,火爐一。鍼工局造青羅槨罩一,紅紵絲煖帳一,紅銷金紗廚一,茶褐羅傘一,紅絹旗二,枕頭一,紅紵絲綿被一,紅絹夾被一,棉布臥單一,紵絲褥一,布手巾一,衿一,鞶一。

鞍轡局造小鞍籠一,小弓箭袋一副。

公侯伯造墳,合用黃麻一百二十斤,白麻一百二十斤,俱丁字庫支。石灰七千五百斤,馬鞍山支蘆蓆四百領,營繕司支楸棍三百根,大峪廠支沙板甎三千箇,通州抽分竹木局支松木長柴一百根,把柴一百五十根,俱盧溝抽分竹木局支。棺槨一副,通州抽分竹木局支糯米一石五斗,戶部支夫匠三十二名,內後軍都督府二十名,每名銀一兩。順天府十二名,每名一兩五錢。開壙合葬減半。都督等官同。

都督都督同知僉事造墳,合用黃麻一百斤,白麻一百斤,石灰五千斤,蘆蓆三百領,楸棍三百根,沙板甎二千箇,松木長柴一百根,棺槨一副,糯米一石,夫匠二十名。內後軍都督府十二名,順天府八名,各銀數如前。

天順二年,奏准文武大臣為造墳者,夫故在前併造妻壙,妻故在前併造夫壙,後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匠開壙安葬,繼室則附葬其旁,同一享堂,不許另造。成化十三年,奏准令本家自行開壙附葬。弘治十年,仍令有司開壙。

嘉靖初,定文臣墳料價,一品料價銀三百兩,夫匠二百名,每名銀一兩,下同。二品料價銀二百五十兩,夫匠一百五十名。三品料價銀二百兩,夫匠一百名。續定四品、五品官,特恩賜葬者,料價銀八十兩,夫匠三十名。

六年,奏准一品、二品、三品,未經考滿者,價銀夫匠減半給領。開壙者,不分品級崇卑,止與夫匠五十名。如有一府一州一時,造墳數處在各省者,聽本布政司官,在直隸者聽撫按官,酌派鄰近府州通融區畫。病故大臣,果有功德昭彰,聞望表著,公私無過者,禮部擬奏,差官造葬以示優崇。

二十七年,奏准今後大臣病故,例該造墳者,其奏討差官查明合例,方與題請。如或例有未合,止行各司府,委官照依品級造葬。近例文官父母妻故,例應造墳,及開壙合葬者,俱照受封品級崇卑數目派給。

《功臣守墓人戶》

洪武三年,定功臣守墓人戶,各以封爵官品之差等給之。

《內臣墓制》

凡內臣病故,乞葬,正德十二年,奏准務查本官歷年深淺,有無勤勞,應該造墳,或蓋享堂碑亭者,定與等第,照例奏請,不許一概妄行比乞。

《義冢制》

洪武三年,令民間立義冢,仍禁焚尸。若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近城寬閒之地,立為義冢。

天順四年,令京城崇文、宣武、安定、東直、西直、阜城門外,各置漏澤園。仍令通州、臨清沿河,有遺胔暴露者,一體掩藏。

《王文祿葬度》《擇地》

古云,五害不侵,高山忌石巉巖,平原忌水衝射,土脈膏潤,草木暢榮,來龍迢遙,結穴端正,水環沙護,即吉地也。近泥天星卦例,方向不顧,龍穴沙水多,斜側反背,為之主家徼福不悟也。且親存享爽塏華居,歿葬形勝吉地,親體安,子心安矣。若專徼福,則唐宋豈乏吉地耶。當不違天慎毋徇地。

《開壙》

葬者,藏也。深葬為安,不宜及泉耳。今捲篷發券,墎古殯法,非葬法也。予葬二親於待葑原,掘土深三尺三寸,下有黃脈成山尖,自亥轉已橫當墎心。若非深葬曷見也,金井長一丈二尺,闊一丈五尺四寸,糯米粥調純石灰,築底一尺厚,四圍牆一尺二寸厚,中牆隔二槨,亦一尺厚,火磚一尺長,四寸半闊,三寸厚,重六斤,一面印學圃王公慈淑陸氏墎磚,一面印嘉靖己亥孝子王文祿監製。窯戶鍊泥細熟,且堅而不裂,糯粥調純石灰,一橫二縱,層疊砌成,牆厚一尺,為二墎,底鋪條磚一層,並方磚一層,地面磚一層,墎內復加六斤磚一層,連灰縫一尺厚,堅築以備歲久樹根蛇獾壞損,苦心極矣。百世之下,誰予憐耶。

《入墎》

先用乾石灰鋪墎底,後用二布懸棺而下,頭北足南,首丘而向明也。男左女右,從昭穆也。棺外四圍空隙,俱用糯粥調純石灰,輕輕築實之,毋使震動,棺中棺蓋上亦然。與磚墎平,乃覆石,蓋朱紫陽,所謂實葬,永無客水之侵。後雖地震,亦不動也。壽墎雖用細土填實,他時臨用取去之,蓋石泯縫免使客水得入。

《成墳》

墳者,土之墳起者也。惟山為宜,且五害不侵。然吳下多平原,焉得人皆山葬。須即客土成山,高大則氣暖,且不易侵掘。若種松柏成林,不免樵薪之用。江右封面不樹,恐奪生氣也。予則曰:樹盛蔽陰,土濕而天光不照,今宜少種樹而多培土。古云:難保百年墳。悲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