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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6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六十六卷目錄

 大理寺部彙考

  上古〈黃帝有熊氏一則〉

  陶唐氏〈帝堯一則〉

  漢〈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梁〈總一則〉

  陳〈總一則〉

  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則 孝莊帝永安一則〉

  北齊〈總一則〉

  隋〈總一則 文帝開皇二則 煬帝大業二則〉

  唐〈總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遼〈總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宋〈總一則 仁宗寶元一則〉

  金〈總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六則 成祖永樂三則 英宗正統一則 憲宗成化二則 神宗萬曆二則〉

皇清〈總一則〉

官常典第三百六十六卷

大理寺部彙考

上古

黃帝有熊氏,命后土為李。

按《史記·五帝本紀》不載。按《外紀》:黃帝得六相,而天地治,神明至。后土辨乎北方,故為李。

〈注〉《釋義》曰:李,古官即,大理之職也。《管子》曰:黃帝得后土辨于四方,使為李。《春秋·元命包》曰:堯得皋陶,聘為大理。舜時為士師。《韓詩外傳》有晉文公使李離為大理。《劉向新序》:楚平王以伍奢為大理。大理之名,自古有矣。秦為廷尉,漢初因之。至景帝中元中,更名大理,蓋復古號也。

陶唐氏

帝堯命皋陶作士。

按《書經·舜典》: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疏〉士即《周禮》司寇之屬,有士師、鄉士等,皆以士為官名。鄭元曰:士,察也。主察獄訟之事。

漢承秦制,設廷尉以掌刑辟,後更名大理,有正、有監、有平皆統之。

按《漢書·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監,秩皆千石。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復為廷尉。宣帝地節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壽二年復為大理。王莽改曰作士。

〈注〉師古曰:廷,平也。治獄貴平,故以為號。

按《刑法志》:宣帝即位。廷史路溫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上深愍焉,迺下詔曰:間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德也。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今遣廷史與郡鞫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平,秩六百石,員四人。其務平之,以稱朕意。於是選于定國為廷尉,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季秋後請讞。時上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獄刑號為平矣。

後漢

後漢設廷尉卿,掌平決詔獄。

按《後漢書·百官志》: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平獄,奏當所應。凡郡國讞疑罪,皆處當以報。

〈注〉應劭曰:兵獄同制,故稱廷尉。胡廣曰:讞,質也。《漢官》曰:員吏百四十人,其十一人四科,十六人二百石。廷吏文學十六人,百石。十三人獄史,二十七人佐,二十六人騎吏,三十人假佐,一人官醫。

正、左監各一人。

〈注〉前漢有左右監平,世祖省右而猶曰左。

左平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平決詔獄。

右屬廷尉。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獄二十六所,各令長名世祖中興皆省,唯廷尉及雒陽有詔獄。

〈注〉蔡質《漢儀》曰:正月旦,百官朝賀,光祿勳劉嘉、廷尉趙世各辭不能朝,高賜舉奏,皆以被病篤困,空文武之位,闕上卿之贊。既無忠信斷金之用,而有敗禮傷化之尤。不謹不敬,請廷尉治嘉罪,河南尹治世罪。議以世掌廷尉,故轉屬他官。

晉設廷尉以主刑獄,正、監、評,律博士屬之。按《晉書·職官志》:太常、光祿勳、衛尉、太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將作大匠、太后三卿、大長秋,皆為列卿,各置丞、功曹、主簿、五官等員。廷尉,主刑法獄訟,屬官有正、監、評,并有律博士員。

宋仍漢晉設廷尉、丞、正、監、評、博士各一人。

按《宋書·百官志》:廷尉,一人。丞一人。掌刑辟。凡獄必質之朝廷,與眾共之之義。兵獄同制,故曰廷尉。舜攝帝位,咎繇作士,即其任也。周時大司寇為秋官,掌邦刑。秦為廷尉。漢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復為廷尉。哀帝元壽元年,復為大理。漢東京初,復為廷尉。

廷尉正,一人。

廷尉監,一人。正、監並秦官。本有左右監,漢光武省右,猶云左監;魏、晉以來,直云監。

廷尉評,一人。漢宣帝地節三年,初置左右評。漢光武省右,猶云左評。魏、晉以來,直云評。正、監、評並以下官禮敬廷尉卿。正、監秩千石,評六百石。廷尉律博士,一人。魏武初建魏國置。

南齊

南齊置廷尉如宋制。

按《南齊書·百官志》:廷尉。府置丞一人,正一人,監一人,評一人,律博士一人。

梁初設大理,後改為廷尉,卿為秋卿,統正、監、平,增置律博士。

按《隋書·百官志》:廷尉卿,梁國初建,曰大理,天監元年,復改為廷尉。有正、監、平三人。元會,廷尉三官與建康三官,皆法冠元衣朝服,以監東、西、中華門。手執方木,長三尺,方一寸,謂之執方。四年,置胄子律博士,位視員外郎。梁初猶依宋、齊,皆無卿名。天監七年,以衛尉為衛尉卿,廷尉為廷尉卿,將作大匠為大匠卿。三卿是為秋卿。皆置丞及功曹、主簿。

陳承梁置廷尉卿,監、正、平之屬。

按《隋書·百官志》:陳承梁,皆循其制官。其所制品秩,廷尉卿秩中二千石,品第三;廷尉正監平六百石,品第七;廷尉丞胄子律博士六百石,品第八。 按《刑法志》:陳廷尉寺為北獄,建康縣為南獄,並置正監平。

北魏

孝文帝太和  年,以詔議官制定廷尉卿以下階品。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內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常目。舊令亡失,無所依據。太和中高祖詔群寮議定百官,著於令。六卿太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第二品上;少卿第三品上;廷尉正監評第五品中;廷尉丞從第五品中;律博士第六品中。

太和二十三年,復次廷尉卿以下階品。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二十三年,高祖復次職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為永制。六卿太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太府第三品;少卿第四品上階;廷尉正監評第六品;廷尉丞第七品;律博士第九品上階。

孝莊帝永安二年,詔復置司直十人,視五品,隸廷尉,覆治御史檢劾事。

按《魏書·敬宗本紀》不載。按《官氏志》云云。

北齊

北齊設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丞佐之,統正、監、評、博士之屬。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官多循後魏大理寺卿少卿、丞各一人。有功曹、五官、主簿、錄事等員。掌決正刑獄。正、監、評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灋掾二十四人,檻車督二人,掾十人,獄丞、掾各二人,司直、明法各十人。

隋仍置大理寺,以掌刑獄。

按《隋書·百官志》: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置大理寺,大理寺置卿、少卿各一人。丞二人,主簿、錄事各二人。大理寺,不統署。又有正、監、評、各一人。司直、十人。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獄掾。八人。大理卿為正三品;大理少卿為正四品;大理司直為從五品;大理正監評為正六品;大理寺丞為正七品;大理寺律博士為正九品上階。 按《刑法志》:帝每季親錄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閱諸州申奏罪狀。開皇三年,因覽刑部奏,斷獄數猶至萬條。以為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千餘條,定留唯五百條。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廐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自是刑網簡要,疏而不失。於是置律博士弟子員。斷決大獄,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斷。

文帝開皇三年,罷大理寺監、評及律博士員,加置正為四人。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開皇十二年秋八月,令大理覆治,天下死罪。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十二年秋八月甲戌,制天下死罪,諸州不得便決,皆令大理覆冶。

煬帝大業三年,大理寺置二少卿,改丞為勾檢官,增置正員及司直評事。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煬帝即位,多所改革。三年定令。光祿已下八寺卿,皆降為從三品。少卿各加置二人,為從四品。大理寺丞改為勾檢官,增正員為六人,分判獄事。置司直十六人,降為從六品,後加至二十人。又置評事四十八人,掌頗同司直正,九品。

大業五年,增大理丞為從五品。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五年,光祿已下八,寺丞並增為從五品。

唐置大理寺卿,掌折獄、詳刑。正、丞、主簿、司直佐之。按《唐書·百官志》:大理寺,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五品下。掌折獄、詳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於中書、門下。繫者五日一慮。

〈注〉龍朔二年,改曰詳刑寺;卿曰正卿,少卿曰大夫。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中宗時廢獄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評事史二十四人,獄史六人,亭長四人,掌固十八人,問事百人。

正二人,從五品下。掌議獄,正科條。凡丞斷罪不當,則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論者,莅決。巡幸則留總持寺事。丞六人,從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輕重。徒以上囚,則呼與家屬告罪,問其服否。

主簿二人,從七品上。掌印,省署鈔目,句檢稽失。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私罪贖銅一斤,公罪二斤,皆為一負;十負為一殿。每歲吏部、兵部牒覆選人殿負,錄報焉。

獄丞二人,從九品下。掌率獄史,知囚徒。貴賤、男女異獄。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則置漿。禁紙筆、金刃、錢物、杵梃入者。囚病,給醫藥,重者脫械鎖,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從六品上;評事八人,從八品下。掌出使推按。凡承制推訊長吏,當停務禁錮者,請魚書以往。錄事二人。從九品上。

憲宗元和九年十二月,詔刑部、大理官朔望入對。

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宣宗大中三年三月,詔待制官與刑法官、諫官次對。按《唐書·宣宗本紀》:云云。

遼制大理寺設卿、少卿,領丞簿諸職。

按《遼史·百官志》:南面朝官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東宮之官。

大理寺職名總目:

少卿

主簿

聖宗統和十二年,增置大理寺官。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十二年冬十月丁未,大理寺置少卿及正。按《百官志》:大理寺。有提點有大理寺,正聖宗統和十二年置。

宋大理寺初設判寺兼少卿,後設卿、少卿、正、丞、司直、評事等,掌刑獄之事。

按《宋史·職官志》:大理寺舊制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訟獄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署以上于朝。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

〈注〉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獄、詳刑、鞫讞之事。凡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將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或特旨委勘及係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凡刑獄應審議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對奏裁。若獄空或斷絕,則御史按實以聞。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獄。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七年,置詳斷習學官十四,詳復習學官六。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繫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于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參稽故事,宜屬理官,可復置大理獄。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初,神宗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臺例,不供報糾察司。三年,詔依舊供報。凡官屬依御史臺例,謁有禁。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點檢。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六年,又詔: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仍取經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詔刑部、吏部同著為令。八年,詔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斷公事全少,併左右兩推為一司。三年,三省請罷右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於戶部,從之。又詔大理寺並置長貳。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官失斷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

〈注〉舊條,失斷徒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二年,復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左右推事有飜異者互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御史臺治之。元符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奏請移送。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辟者,以違制論。政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五年,依熙、豐故事,復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又詔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中興併省官寺,惟大理寺不併。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評事闕,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填。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又立比較法以懲差失。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親書斷語,最為勞苦。詔增置,以八員為額。淳熙末,嚴寺官出謁之禁,以防請託、漏泄之弊。紹熙初,除試中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歷任人,各兼評事繫銜。將八評事已擬斷文字,分兩廳點檢。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慶元四年,定逐季仲月定日斷絕之法。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左斷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設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奏;曰開折;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吏額;胥長一人,胥吏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

〈注〉隆興共減七人。

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併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又有開折、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

〈注〉隆興共減五人。

仁宗寶元二年冬十二月庚申,詔審刑院、大理寺、刑部毋通賓客。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金大理寺置卿、少卿,統丞司直、評事及知法、明法之屬。

按《金史·百官志》:大理寺。天德二年置。自少卿至評事,漢人通設六員,女直、契丹各四員。卿,正四品。少卿,從五品。正,正六品。丞,從六品。掌審斷天下奏案、詳讞疑獄。司直四員,正七品。掌參議疑獄、披詳法狀。

〈注〉舊有契丹司直一員,明昌二年罷。

評事三員,正八品。掌同司直。

〈注〉明昌二年省契丹評事二員,大安二年省漢人一員。

知法十一員,從八品。

〈注〉女直司五員,漢人司六員。

掌檢斷刑名事。明法二員,從八品。興定二年置,同流外,四年罷之。

明大理寺設卿、少卿寺,丞統寺、正寺、副評事之屬。按《明會典》:正官卿一員,左右少卿二員,左右寺丞二員。

首領官司務二員。

屬官左寺,左寺正一員,左寺副二員,右評事四員。

〈注〉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右寺,右寺正一員,右寺副一員,右評事四員。

〈注〉舊八員,後革四員。

凡律內該載請旨發落者,本寺具本開寫犯由罪名奏聞,取自上裁。即將奉到旨意,於奏本年月後批寫訖,就寫某官批於下押字。其餘有奉旨意者,亦同此例,批寫訖回寺立案備云。前項旨意於平允內開寫,回報各衙門施行。

南京大理寺卿一員,右寺丞一員。

〈注〉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左右寺正各一員,左右評事各二員。

〈注〉左右評事,舊三員。隆慶三年,革一員。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一員。

南京大理寺,本寺左右二寺分審衙門,與在京同。凡會審囚犯,每五年,守備太監奉敕,會同南京刑部、都察院,於本寺審錄。每年霜降後,本寺會同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於京畿道審錄。若京畿道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會審。

凡本寺每日審過囚犯,平允勘合,司務廳差辦事吏,送通政司掛號,通政司仰鋪兵領出,送刑部、都察院施行。若旨意平允,該寺承行吏送該部院施行。

太祖洪武元年,革大理司。

按《明會典》:國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

洪武十四年,復置大理寺。

按《明會典》:十四年,復置改為大理寺正五品衙門。其屬置左右二寺,設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評事,及審刑司官。

洪武初,令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按輕重獄囚,連案牘俱送左右二寺,覆審冤濫,然後送審刑司評駮是非,復轉送磨勘司磨考當否,以聞。後革去二司,諸司刑獄,唯二司分審。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寺詳讞。其在京刑獄,係軍者,屬左寺,係民者屬右寺。又定以在京諸司,及直隸衛所府州縣衙門,屬左寺。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所轄衛所府州縣,屬右寺。續定南北兩京、五府、六部、內府、京衛等衙門,及長史司未出京城者,屬左寺。應天、順天二府、南北直隸衛所府州縣,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所轄衛所府州縣,及邊衛外夷,屬右寺。洪武十九年,審刑司革。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大理寺陞正三品衙門。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定大理寺一應審覆奏駮事宜,設司務官。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道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五司,問擬一應囚人犯,該死罪徒流者,具寫奏本發審。笞杖罪名者,行移公文發審。俱由通政司掛號,另行入遞,預先差人連案同囚送發到寺,照依該管地方,先從左右寺審錄。若審得囚無冤枉者,取訖各囚服辯在官案,呈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無異,取據原問衙門司獄司印信,收管入卷,將囚連案責付原押人收領回監,聽候發落。候遞到各項奏本公文到寺,將奏本抄白立案,務要仔細參詳情犯罪名,比照律條,如罪名合律者,准擬本寺依式具本,同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給事中,編號收掌,然後印押平允,仍由通政司回報原衙門。如擬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照駮,亦依式具本,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收掌,仍發原問衙門再擬。如二次改擬不當,仍前駮回議擬,候三次改擬不當,照例將當該官吏,具奏送問。或中間招情有未明者,必須駮回再問。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參詳罪名,准擬合律,照駮不合律,及送問等項,並如前行。若審得囚人告訴冤枉,果有明白證佐,取責所訢詞狀,案呈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相同,將囚連案依前發回原問衙門,聽候發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將原來奏本,依式具本如前繳送該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後仰令左右寺抄案,備開囚人供詞,行移隔別衙門再問。若二次番異者,再取本囚供狀,在官照例具奏,會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堂上官,圓審回奏施行。

合律照駮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奏為照駮失出不應事,刑部某部問擬李甲等一十六名數內合律一十五名,依合律張丙一名,有照駮,謹具奏聞。一、照駮前件,本寺照律,張丙合得計贓准竊盜一貫之上,律杖七十,罪無出入,其刑部某部卻准,不應律笞四十未,審故失己出張丙杖罪三十,所擬不當,官吏除尚書某,侍郎某,取自上裁。其子部某部官吏某人,合送法司問罪,仍令改正。

一、准擬事內干連人王乙等,合得笞罪十名,陳丁等合得杖罪四名,李甲一名,無罪釋放。洪武 年 月

日。

番異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擬某人一名,審問番異,原招某囚合發隔別衙門再問,謹具奏聞。洪武 年 月 日。

二次番異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擬某人等二名,除審擬允當外,數內某人一名,先為某衙門具本發審,若原係公文者,則云公文發審,本囚告訴冤枉,取責供詞在官,已經照例行移隔別衙門再問。去後今據某衙門發審,仍前執稱冤枉,除再取供詞在官外,本囚合照例會各衙門堂上官圓審。謹具奏聞。准 擬某人合得某罪一名。洪武年 月 日。

各問刑衙門轉詳,是年,定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直隸衛所府所,一應刑名,問擬完備,將犯人就彼監收,具由申達於各上司都司并衛所,申都督府、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申呈刑部、按察司,呈都察院,具各衙門備開招罪,轉行到寺詳擬。凡罪名合律者,回報,如擬施行。內有犯該重刑,本寺奏聞,回報不合律者,駮回再擬。中間或有招詞,事情含糊不明者,駮回再問。

凡在京問刑衙門大小詞訟,非經通政司准行,非由各衙門參送,不許聽理。非由本寺評允,不許發落。若徇私拘審,及改易發落者,聽本寺參究。

凡天下問刑衙門死罪重刑,必由巡按御史會審詳允,方許轉詳。敢有故違,聽本寺查出參究。

凡刑部等衙門送審囚犯,是年,定本寺每月審過一應囚數,分豁死罪、徒流、笞杖等項罪名,置立印信文冊,著令架閣庫典吏,日逐明白附寫,候至月終,通類具本奏聞。

凡本寺審過囚犯,每半月,并刑部、都察院原來奏本,通類封裹,屬官齎捧,堂上官於御前面奏詳審,過審,擬合律若干名,先行回報,原問衙門依律照例發落某人等若干名,照依欽奉聖旨發落,問招不明,駮回再問,擬罪不當,照駮再擬若干名,并本寺日報囚數,奏本,送科。近例於每月十三二十六日,御前面奏。遇免朝則候下月。

是年,定凡本寺審過刑部等衙門死罪囚人犯,該十惡決不待時者,每月具本覆奏聞,訖,移文回報各該衙門處決。不係十惡者,待秋分後覆奏處決。近例,惟強盜真犯,覆奏奉旨,即便處決者,則不時行刑。餘俱待秋後處決。

是年,設大理寺司務。

洪武二十九年,大理寺革。

按《明會典》云云。

成祖永樂 年,復大理寺官名。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九年,寺革後,復置,改左右寺為司官,為都評,副都評,司務為都典簿。永樂初,左右寺及官俱復。舊左右寺職專主審錄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駮,事有冤枉者,推情辨明,務俾刑歸有罪,不陷無辜。

永樂七年,令大理寺每月赴承天門外,會同審錄罪犯。

按《明會典》:凡兩法司囚犯,七年以後,令大理寺官,每月引赴承天門外,行人司持節傳旨,會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審錄。輸情服罪者,如原擬發遣。其或稱冤,有詞,則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永樂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問擬囚犯,仍照洪武年間定制,送大理寺審錄發遣。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六年,令大理寺屬官,同兩法司官審錄直省罪囚。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本寺選差屬官,與刑部都察院官,請敕於南北直隸各布政司,會同審錄罪囚。

憲宗成化六年,定大理寺審奏事宜。

按《明會典》:永樂以來,南京大理寺所審徒流已上罪囚,先移文回報原問衙門,每季差官類奏請旨發落。成化六年以後,俱經本寺復審,其情罪允當者,通類奏請回報該寺施行。其不當者,照例駮回再問。近由南京奏來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

凡本寺詳審過輕重罪囚,舊例先移文回報原問衙門,每季差官類奏聖旨,於本寺奏本上批出欽遵發落。成化六年以後,下大理寺覆奏,得旨回報本寺發落。

成化十七年,定大理寺審錄罪囚年限,及定罪會問事宜。

按《明會典》:凡五年審錄,十七年,命司禮監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堂上官,於本寺審錄罪囚。以後每五年一次,著為令。

凡兩法司發審罪囚,本寺承行歷事監生,即於來文上粘小方紙一幅,橫列本寺卿、少卿、寺丞之姓於上,寺正、寺副及該掌行評事之姓於其下。若奏本粘於護紙,上連囚犯,先送評事看詳審覆,若情詞不悖,議擬相符,因犯服辯文移停當,即書允字於其姓之下。其或情詞有異,擬議未當,囚犯番異文移舛錯,則直隨其事明白批之,次以傳於寺正、寺副各批訖,承行監生呈於卿、少卿、寺丞,復各看詳。若可允,即各書行於其姓之下。不然,亦隨事批下該寺附案,候圓審相同,或參駮,或調問,各依諸司職掌定制施行。

凡發審罪囚,有事情重大,執詞稱冤,不肯服辯者,具由奏請,會同刑部、都察院或錦衣衛堂上官,於京畿道問理。

神宗萬曆三年,定審錄官往返程限,及考覈優劣之制。

按《明會典》:萬曆三年,議准差去審錄官,各量地方遠近,立為程限。北直隸三箇月,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四箇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廣五箇月,四川、廣東、廣西、雲南六箇月。入境以辭朝之日為始,復命以出境之日為始。先具揭帖送部,待各查事完備,省各官前後所奏,已經議覆,依准改駮件數多寡,詳加考覈,如稱職者,奏准復職。其有不識刑名,改駮數多者,參奏降黜。

萬曆九年,更定二寺分理事務。

按《明會典》:九年,以二寺事務煩簡不均,題准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分管衙門分,左右二寺審讞。令左寺審浙江等六司道,右寺審江西等七司道。無外詳日行與軍民之分矣。

左寺分審衙門,舊定內府各監局,六科,尚寶司,光祿寺,宗人府,中書舍人,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詹事府,翰林院,國子監,太常寺,太僕寺,鴻臚寺,行人司,太醫院,欽天監,上林苑監,五城兵馬司,未出京長史司,都稅司,太倉等倉,大興隆寺,臺基廠,錦衣衛,旗手衛,府軍衛,府軍左衛,府軍右衛,府軍前衛,府軍後衛,羽林左衛,羽林右衛,羽林前衛,金吾左衛,金吾右衛,金吾前衛,金吾後衛,虎賁左衛,燕山左衛,燕山右衛,燕山前衛,大興左衛,濟陽衛,濟州衛,通州衛,彭城衛,永清左衛,永清右衛,武功左衛,武功右衛,武功中衛,武驤左衛,武驤右衛,騰驤左衛,騰驤右衛,江淮衛,濟川衛,留守中衛,留守左衛,留守右衛,留守前衛,留守後衛,神策衛,應天衛,和陽衛,廣陽衛,蕃牧千戶所,驍騎右衛,鎮南衛,龍虎衛,龍虎左衛,龍江右衛,瀋陽右衛,瀋陽左衛,水軍左衛,水軍右衛,英武衛,龍江左衛,虎賁右衛,武德衛,廣武衛,龍驤衛,飛熊衛,天策衛,豹韜衛,豹韜左衛,興武衛,犧牲所,鷹揚衛,江陰衛,橫海衛,義勇右衛,義勇前衛,義勇後衛,武成前衛,武成中衛,武成後衛,忠義右衛,忠義前衛,忠義後衛,神武左衛,神武右衛,神武後衛,大寧中衛,大寧前衛,蔚州左衛,富峪衛,會州衛,寬河衛,牧馬千戶所。

九年,更定浙江司道,崇府中府,御用監,司設監,內官監,成國公,刑科,神策衛,留守中衛,和陽衛,騰驤左衛,廣洋衛,金吾前衛,瀋陽右衛,武功右衛,涿鹿左衛,涿鹿中衛,蕃牧千戶所,直隸和州,浙江都布按三司,兩淮鹽運司。

福建司道,戶部戶科,太僕寺,都知監,印綬監,甲字等十庫,寶鈔提舉司,孝陵衛,獻陵衛,景陵衛,裕陵衛,泰陵衛,金吾後衛,武功中衛,武成中衛,應天衛,會州衛,牧馬千戶所,美峪千戶所,定邊衛,開平中屯衛,直隸常州府,廣德州,福建都布按三司,福建行都司,福建鹽運司。

山東司道,魯府,德府,衡府,涇府,宗人府,左府,兵部兵科,尚寶司,供用庫,戈戟司,司苑局,典牧所,會同館,東直門外牛房,皇陵衛,長陵衛,羽林右衛,瀋陽左衛,金山口奠靖所,潮河川守禦千戶所,保定後衛,德州左衛,寧靖千戶所,龍門千戶所,中都留守司,鳳陽府,鳳陽衛,壽州衛,長淮衛,泗州衛,沂州衛,滁州,滁州衛,安東中護衛,山東都布按三司,山東鹽運司,遼東行太僕寺,遼東都司。

廣東司道,應天府,錦衣衛,府軍左衛,水軍左衛,留守左衛,虎賁左衛,濟陽衛,飛熊衛,懷來千戶所,直隸延慶州,廣東都布按三司。

四川司道,蜀府,工部工科,巾帽局,織染局,僧錄司,道錄司,金吾左衛,濟州衛,永清左衛,府軍衛,武驤右衛,大寧前衛,蔚州左衛,廣武衛,神木千戶所,大名府,懷來衛,懷安衛,松江府,金山衛,四川都布按三司,四川行都司。

貴州司道,吏部吏科,司菜局,忠義中衛,鎮朔衛,涿鹿衛,遵化衛,興州五屯衛,涿州巡捕指揮,梁城千戶所,萬全都司,大寧都司,保定府,河間府衛,真定府,順德府,天津衛,天津左衛,天津右衛,保安州衛,永寧衛,開平衛,蔚州衛,宣府左衛,宣府右衛,興和千戶所,廣昌千戶所,德州衛,蘇州府衛,太倉衛,貴州都布按三司,長蘆鹽運司。

右寺分審衙門,舊定順天府并各屬州縣,應天府并各屬州縣,北直隸府州縣并衛所,南直隸府州縣并衛所,大寧都指揮使司并衛所,萬全都指揮使司并衛所,中都留守司并衛所,興都留守司并衛所,皇陵衛,孝陵衛,長陵衛,獻陵衛,景陵衛,裕陵衛,茂陵衛,泰陵衛,顯陵衛,康陵衛,永陵衛,浙江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江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湖廣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福建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廣東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廣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四川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雲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貴州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河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陝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山東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山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各王府衙門,各行太僕寺,苑馬寺,各鹽運市舶等司,各土官衙門,邊外外夷。九年,更定江西司道,益府,淮府,弋陽府,建安府,樂安府,前府,御馬監,酒醋局,火藥局,麵觔局,留守前衛,燕山左衛,永清右衛,忠義前衛,忠義後衛,龍驤衛,府軍前衛,寬河衛,龍江左衛,龍江右衛,天策衛,武清衛,宣府前衛,龍門衛,廬州府衛,六安衛,九江衛,江西都布按三司。

陝西司道,秦府,韓府,慶府,肅府,後府,南和伯,行人司,尚衣監,鍼工局,西城兵馬司,康陵衛,昭陵衛,府軍後衛,豹韜衛,騰驤右衛,義勇右衛,興武衛,鷹揚衛,江陰衛,橫海衛,保定中衛,保定前衛,保定左衛,保定右衛,紫荊關,太平府,建陽衛,陝西都布按三司,陝西行都司,陝西行太僕寺,甘肅行太僕寺,河東鹽運司。河南司道,周府,唐府,趙府,鄭府,伊府,徽府,禮部禮科,中書舍人,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兵仗局,靈臺司,鐘鼓司,神樂觀,犧牲所,東城兵馬司,教坊司,府軍右衛,羽林左衛,彭城衛,神武左衛,武德衛,留守後衛,神武右衛,寧山衛,淮安府衛,大河衛,邳州衛,揚州府衛,高郵衛,儀真衛,武平衛,歸德衛,兩淮鹽運司,徐州,海州守禦所,鹽城守禦所,通州守禦所,河南都布按三司。

山西司道,晉府,代府,瀋府,懷仁府,慶成府,翰林院,欽天監,上林苑監,甜食房,混堂司,南城兵馬司,北城兵馬司,旗手衛,金吾右衛,驍騎衛,義勇前衛,義勇後衛,大寧中衛,龍虎衛,英武衛,瀋陽中護衛,瀋陽中屯衛,鎮江府衛,徐州衛,平定千戶所,倒馬關,山西都布按三司,山西行都司。

湖廣司道,楚府,岷府,吉府,遼府,榮府,興都留守司,右府,司禮監,尚膳監,尚寶監,神宮監,天財庫,茂陵衛,永陵衛,武功左衛,忠義右衛,虎賁右衛,神武中衛,留守右衛,義勇左衛,南水軍右衛,濟川衛,江淮衛,寧國府,池州府,宣州衛,定州衛,茂山衛,保定左衛,保定右衛,渤海千戶所,湖廣都布按三司,湖廣行都司。

廣西司道,靖江王府,通政使司,寶鈔局,銀作局,中兵馬司,富峪衛,鎮南衛,武驤左衛,大興左衛,燕山左衛,燕山前衛,羽林前衛,羽林後衛,通州衛,通州左衛,通州右衛,通州巡捕指揮,延慶衛,延慶左衛,延慶右衛,徽州府,新安衛,安慶府衛,廣西都布按三司。

雲南司道,承運庫,惜薪司,太醫院,順天府,廣平府,永平府衛,真定衛,山海衛,撫寧衛,盧龍衛,萬全左衛,萬全右衛,大同中屯衛,密雲中衛,密雲後衛,薊州守備都指揮,營州五屯衛,東勝左衛,東勝右衛,潼關衛,鎮海衛,蒲州千戶所,樂安千戶所,平定千戶所,寬河千戶所,雲南都布按三司。

皇清

《大清會典》:大理寺

正官

滿漢卿各一員。

滿漢少卿三員,內滿一員,漢二員。

漢寺丞一員。

首領官

滿漢司務各一員。

屬官

滿左右寺正各一員,漢軍左右寺正各一員,漢左右寺正各一員。

漢左右寺副各一員。

堂評事二員,內滿洲一員,漢軍一員,漢左右評事各一員。

滿筆帖式六員,內滿文四員,滿漢文二員,漢軍筆帖式二員。

大理寺正三品衙門,設滿漢卿各一員,滿少卿一員,漢少卿二員,漢寺丞一員。其屬,置滿洲漢軍漢寺正各二員,漢寺副二員,滿洲漢軍評事各一員,漢評事二員,筆帖式八員。其首領有滿漢司務各一員。沿革詳見吏部官制。

職掌

大理寺掌管天下刑名,內而刑部,外而督撫,有具題重辟事情,奉

旨,三法司核擬者,直省原有招揭到寺,該左右寺官

即行據揭詳核,查所擬罪名,是否與律例相符,出具看語,呈堂,俟刑部定立稿案,送寺畫題時,視其看語意見,果屬相同,別無疑義者,堂屬一體畫題。或其間情罪未明,律例未協,將稿案交還刑部,再行參酌。若彼此意見,仍有異同,該左右寺官,即擬稿,另為一議,呈堂,送刑部、都察院,酌量議覆。其在京現審事件,止取刑部原案口供詳核。有未協者,呈堂赴刑部,會同該司,及該道御史,審擬真確,務期明允,方行畫題。

二寺分屬

左右二寺,分管在京各衙門,暨直隸、

盛京各省刑名,與刑部十四司、都察院六掌道,會

同審讞。

左寺分管:

江南全省漕運總督,霸州并所屬縣以上,與刑部江南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會同審讞。浙江全省,刑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涿州,并所屬縣以上,與刑部浙江清吏司、都察院浙江道,會同審讞。

福建全省,戶部倉場、戶科、倉院、寶泉局、坐糧廳、大通橋、京通十倉、宣課司、左右兩翼、保定府,除新城定興二縣外,餘所屬州縣,俱隸此。保定左衛以上,與刑部福建清吏司、都察院河南道會同審讞。

四川全省,工部工科、寶源局、琉璃廠、惜薪司、街道廳、永平府并所屬州縣永平衛以上,與刑部四川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會同審讞。

貴州全省,吏部吏科、河間府,除滄州並屬縣外,餘所屬州縣,俱隸此。天津衛、河間衛以上,與刑部貴州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會同審讞。廣東全省,鑾儀衛、順德府并所屬州縣,昌平州并所領順義、密雲二縣,延慶州、延慶衛、定興縣以上,與刑部廣東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會同審讞。

山東全省,宗人府、兵部督捕、理藩院、太僕寺兵科。

盛京所屬地方、寧古塔將軍衙門、河道總督衙門、

廣平府并所屬州縣以上,與刑部山東清吏司、都察院山東道會同審讞。

右寺分管

湖廣全省,通州并所屬縣,通州所以上,與刑部湖廣清吏司、都察院陝西道會同審讞。

廣西全省,通政使司、宛平縣、真定府并所屬州縣以上,與刑部廣西清吏司、都察院山東道會同審讞。

陝西全省,本寺、西城、行人司、滄州并所屬縣以上,與刑部陝西清吏司、都察院陝西道會同審讞。

雲南全省,順天府、太醫院、直隸巡撫衙門、金吾左衛、彭城衛、神武左衛、騰驤右衛、永清左衛、燕山右衛、遵化州并所屬縣、薊州并所屬縣、良鄉縣、固安縣、永清縣、東安縣、香河縣、懷柔縣以上,與刑部雲南清吏司、都察院浙江道會同審讞。河南全省,禮部、詹事府、國子監、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禮科、東城、大興縣以上,與刑部河南清吏司、都察院河南道會同審讞。

山西全省,內閣、翰林院、中書科、欽天監、上林苑監、北城、拱極城、宣府、保安州、宣府前衛、萬全左衛、萬全右衛、懷安衛、蔚州衛、保安衛、懷來衛、永寧衛、開平衛、龍門衛、梁城所以上,與刑部山西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會同審讞。

江西全省,中城、大名府并所屬州縣、新城縣以上,與刑部江西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會同審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