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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8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八十一卷目錄
京兆部彙考
漢〈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陳〈總一則〉
北魏〈太武帝延和一則 孝文帝大和三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總一則〉
隋〈總一則〉
唐〈總一則〉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明〈總一則〉
皇清〈總一則〉
官常典第三百八十一卷
京兆部彙考
漢
漢京師置內史,後更京兆尹。置左馮翊、右扶風以佐之。
按《漢書·百官公卿表》:內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師。景帝二年,分置左、內史。右內史武帝太初元年更名京兆尹,屬官有長安市、廚兩令丞,又都水、鐵官兩長丞。左內史更名左馮翊,屬官有廩犧令丞尉。又左都水、鐵官、雲壘、長安四市四長丞皆屬焉。
〈注〉師古曰:《地理志》云:武帝建元六年,置左右內史,而此表云景帝二年分置,表志不同。又據《史記》,知志誤矣。京,大也。兆者,眾數。言大眾所在,故云京兆也。張晏曰:馮,輔也。翊,佐也。師古曰:廩主藏穀,犧主養牲,皆所以供祭祀也。
主爵中尉,秦官,掌列侯。景帝中六年更名都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扶風,治內史右地。屬官有掌畜令丞。又有都水、鐵官、廄、廱廚四長丞皆屬焉。與左馮翊、京兆尹是為三輔,皆有兩丞。列侯更屬大鴻臚。元鼎四年更置三輔都尉、都尉丞各一人。自太子太傅至右扶風,皆秩二千石,丞六百石。
〈注〉張晏曰:扶,助也。風,化也。如淳曰:尹,《翁歸傳》曰:豪強有論罪,輸掌畜官使斫莝。東方朔曰:益為右扶風,畜牧之所在也。如淳曰:五畤在廱,故有廚。師古曰:《三輔黃圖》云:京兆在尚冠前街,東入故中尉府。馮翊在太上皇廟,西入右。扶風在夕陰街,北入故主爵府,長安以東為京兆,長陵以北為左馮翊,渭城以西為右扶風也。
後漢
後漢河南郡置尹及左馮翊、右扶風,而長安三輔仍舊制。
按《後漢書·百官志》:河南尹一人,主京都,特奉朝請。其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三人,漢初都長安,皆秩中二千石,謂之三輔。中興都雒陽,更以河南郡為尹,以三輔陵廟所在,不改其號,但減其秩。其餘弘農、河內、河東三郡。其置尹,馮翊、扶風及太守丞奉之。
晉
晉承漢制河南郡置尹,其屬員與郡同。
按《晉書·百官志》:郡皆置太守,河南郡京師所在,則曰尹。諸王國以內史掌太守之任,又置主簿、主記室、門下賊曹、議生、門下史、記室史、錄事史、書佐、循行、幹、小史、五官掾、功曹史、功曹書佐、循行小史、五官掾等員。郡國戶不滿五千者,置吏職五十人,散吏十三人;五千戶以上,則職吏六十三人,散吏二十一人;萬戶以上,職吏六十九人,散吏三十九人。郡國皆置文學掾一人。
宋
宋置丹楊尹,如晉制。
按《宋書·州郡志》:丹楊尹,秦鄣郡,治今吳興之故鄣縣。漢初屬吳國,吳王濞反敗,屬江都國。武帝元封二年,為丹楊郡,治今宣城之宛陵縣。晉武帝太康二年,分丹楊為宣城郡,治宛陵,而丹楊移治建業。元帝太興元年,改為尹。領縣八,戶四萬一千一十,口二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一。建康令,本秣陵縣。漢獻帝建安十六年置縣,孫權改秣陵為建業。晉武帝平吳,還為秣陵。太康三年,分秣陵之水北為建業。愍帝即位,避帝諱,改為建康。秣陵令,其地本名金陵,秦始皇改。本治去京邑六十里,今故治邨是也。晉安帝義熙九年,移治京邑,在鬥場。恭帝元熙元年,省揚州府禁防參軍,縣移治其處。丹楊令,漢舊縣。
江寧令,晉武帝太康元年,分秣陵立臨江縣。二年,更名。
永世令,吳分溧陽為永平縣,晉武帝太康元年更名。惠帝世,度屬義興,尋復舊。義興又有平陵縣,董覽《吳地誌》云:晉分永世。《太康》、《永寧地誌》並無,疑是江左立。文帝元嘉九年,以併永世、溧陽二縣。
溧陽令,漢舊縣。吳省為屯田。晉武帝太康元年復立。湖熟令,漢舊縣。吳省為典農都尉。晉武帝太康元年復立。
句容令,漢舊縣。
南齊
南齊於丹陽置尹。
按《南齊書·百官志》:丹陽尹。位次九卿下。
陳
陳承梁,丹陽郡置尹丞。
按《隋書·百官志》:陳承梁,皆循其制官,其所制品秩,丹陽尹秩中二千石,品第五,丹陽丞六百石,品第七。
北魏
太武帝延和元年三月,改代尹為萬年尹,代令為萬年令,後復。
按《魏書·世祖本紀》不載 按《官氏志》云云。
孝文帝太和 年,詔議制官定司州刺史諸官階品。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內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常目,舊令亡失,無所依據。太和中高祖詔群僚議定百官,著於令,司州刺史第二品,中司州功曹都官從第四品中,司州主簿第五品中,司州司事、司州從事第六品上,司州錄事第七品上,司州本曹從第七品上。太和十九年,改洛州為司州,司州置河南尹。
按《地理通釋》:孝文太和十九年,遷洛州以平城之,司州為恆州,洛州置司州河南尹。
太和二十三年,復次職令定司州牧、河南尹等官階品。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官氏志》:二十三年,高祖復次職令,及帝崩,世祖初班行之,以為永制。司州牧從第二品,河南尹第三品階,司州別駕從事史從第四品上階,司州治中從事史從第四品,洛陽令從第五品,河南郡丞第六品,司州主簿從第七品,司州西曹書佐第八品上階,司州祭酒從事第八品,司州議曹從事史從第八品上階,司州文學從第八品。
北齊
北齊司州置牧,清都郡置尹,各帥其屬。
按《隋書·百官志》:司州,置牧。屬官有別駕從事史,治中從事史,州都,主簿,西曹書佐、記室、戶曹、功曹、金曹、租曹、兵曹、騎曹、都官、法曹、部郡等從事員。又領西、東市署令、丞,及統清都郡諸畿郡。
〈注〉主簿置史,西曹已下各置掾史。
清都郡,置尹,丞,中正,功曹、主簿、督郵、五官,門下督,錄事,主記,議生,及功曹、記室、戶、田、金、租兵、騎、賊、法等曹掾,中部掾等員。
北周
北周雍州置牧,京兆置尹。
按《周書·盧辯傳》:雍州牧正九命,京兆尹八命。
隋
隋雍州置牧,京兆郡置尹,各帥其屬。
按《隋書·百官志》:雍州,置牧。屬官有別駕,贊務,州都,郡正,主簿,錄事,西曹書佐,金、戶、兵、法、士等曹從事,部郡從事,武猛從事等員。並佐史,合五百二十四人。京兆郡,置尹,丞,正,功曹,主簿,金、戶、兵、法、士等曹佐等員。並佐史,合二百四十四人。雍州牧為從二品,京兆尹為正三品,雍州別駕為從四品,京兆郡丞,為從五品。又有流內視品十四等:雍州薩保,為視從七品。雍州州都主簿,為視正八品。雍州西曹書佐、諸曹從事,京兆郡正功曹,為視從八品。京兆郡主簿,雍州部郡從事,為視正九品。雍州武猛從事,為視從九品。
唐
唐制京兆府置長史,後改尹,而少尹貳之統參軍、功曹之屬。
按《唐書·百官志》:西都、東都、北都牧各一人,從二品;西都、東都、北都、鳳翔、成都、河中、江陵、興元、興德府尹各一人,從三品:掌宣德化,歲巡屬縣,觀風俗、錄囚、恤鰥寡。親王典州,則歲以上佐巡縣。
〈注〉武德元年,雍州置牧一人,以親王為之,然常以
別駕領州事。永徽中,改尹曰長史。開元元年,改京兆、河南府長史復為尹,通判府務,牧缺則行其事;十一年,太原府亦置尹及少尹,以尹為留守,少尹為副留守:謂之三都留守。三都大都督府有典獄十八人,問事十二人,白直一十四人;典獄以防守囚繫,問事以行罰。中府、上州,典獄十四人,問事八人,白直二十人;下府、中州,典獄十二人,問事六人,白直十六人;下州,典獄八人,問事四人,白直十六人。自三都以下,皆有執刀十五人。
少尹二人,從四品下。掌貳府州之事,歲終則更次入計。司錄參軍事二人,正七品上。錄事四人,從九品上。功曹、倉曹、戶曹、田曹、兵曹、法曹、士曹參軍事各二人,皆正七品下。參軍事六人,正八品下。六府錄事參軍事以下減一人。錄事參軍事,掌正違失,莅符印。
〈注〉武德初,改州主簿曰錄事參軍事,開元元年,改曰司錄。有史十人。大都督府有史四人,中府有史三人,下府、都護府、上州、中州、下州有史二人。
功曹司功參軍事,掌考課、假使、祭祀、禮樂、學校、表疏、書啟、祿食、祥異、醫藥、卜筮、陳設、喪葬。
〈注〉武德初,司功、司倉、司戶、司兵、司法、司士書佐皆為司功等參軍事,有府四人、史十人。大都督有府三人、史六人;中府有府二人、史三人;下府有府一人、史三人。大都護府有府一人、史二人。上府有府、史各二人。上州有佐二人、史五人;中州減史二人。
倉曹司倉參軍事,掌租調、公廨、庖廚、倉庫、市肆。
〈注〉有府五人,史十三人。大都督府有府四人,史六人。中府、下府各有府三人,史五人。都護府有府、史各二人。上州有佐二人,史五人;中州、下州減史二人。
戶曹司戶參軍事,掌戶籍、計帳、道路、過所、蠲符、雜傜、逋負、良賤、芻槁、逆旅、昏姻、田訟、旌別孝弟。
〈注〉有府八人,史十六人,帳史二人,知籍,按帳目捉錢。大都督府有府四人,史七人,帳史二人;中府有府三人,史五人,帳史一人;下府有府二人,史五人,帳史一人。上州有佐四人,史六人,帳史一人;中州有佐三人,史五人,帳史一人;下州有佐一人,史四人,帳史一人。都護府有府、史各二人,帳史一人。
田曹司田參軍事,掌園宅、口分、永業及蔭田。
〈注〉景龍三年,初置司田參軍事,唐隆九年省,上元二年復置。有府四人,史十人。大都督府有府二人,史六人;中府有府、史各二人;下府有府一人,史二人。上州有佐二人,史五人;中州、下州減史二人。
兵曹司兵參軍事,掌武官選、兵甲、器仗、門禁、管鑰、軍防、烽候、傳驛、畋獵。
〈注〉有府六人,史十四人。大都督有府四人,史八人;中府有府三人,史六人;下府有府二人,史五人。都護府有府三人,史四人。上州有佐二人,史五人;中州減史二人。
法曹司法參軍事,掌鞫獄麗法、督盜賊、知贓賄沒入。
〈注〉有府六人,史十四人。大都督有府三人,史八人;中府有府二人,史六人;下府有府二人,史五人。上州有佐四人,史七人;中州有佐一人,史四人;下州有佐一人,史三人。
士曹司士參軍事,掌津梁、舟車、舍宅、工藝。
〈注〉有府五人,史十一人。大都督府有府四人,史八人;中府、下府有府三人,史六人。上州有佐二人,史五人;中州有佐一人,史四人。
參軍事掌出使、贊導。
〈注〉武德初,改行書佐曰行參軍,尋又改曰參軍事。初有亟使十五人,後省。
文學一人,從八品上。掌以五經授諸生。縣則州補,州則授於吏部。然無職事,衣冠恥之。
〈注〉武德初,置經學博士、助教、學生。德宗即位,改博士曰文學。元和六年,廢中州、下州文學。京兆等三府,助教二人,學生八十人。大都督府、上州,各助教一人;中都督府,學生五十人;下府、下州,各四十人。
醫學博士一人,從九品上。掌療民疾。
〈注〉貞觀三年,置醫學,有醫藥博士及學生。開元元年,改醫藥博士為醫學博士,諸州置助教,寫《本草》、《百一集驗方》藏之。未幾,醫學博士、學生皆省,僻州少醫藥者如故。二十七年,復置醫學生,掌州境巡療。永泰元年,復置醫學博士。三都、都督府、上州、中州各有助教一人。三都學生二十人,都督府、上州二十人,中州、下州十人。
遼
遼以上京為京師,置尹、少尹等員,又置留守行府尹事。
按《遼史·百官志》:上京留守行臨潢府尹事。聖宗紹和元年見上京留守、行臨潢尹事吳王稍。
臨潢府少尹。聖宗太平四年見臨潢少尹鄭弘節。{{Annotation|按《遼
史·營衛志》:國俗秋冬違寒,春夏避暑,人主居則有斡魯朵,行則有捺缽。雖建五都,實無常所也。太祖
起自朔方,後徙皇都,故斷以上京為遼都,餘都則入留都焉。
}}宋
宋制開封尹不常置,以知府掌京畿之事,其屬有判官、推官等員,及都臨安亦如之。
按《宋史·職官志》:開封府牧、尹不常置,權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導民而勸課之。中都之獄訟皆受而聽焉,小事則專決,大事則稟奏。若承旨已斷者,刑部、御史臺無輒糾察。屏除寇盜,有姦伏則戒所隸官捕治。凡戶口、賦役、道釋之占京邑者,頒其禁令,會其帳籍。大禮,橋道頓遞則為之使,仗內奉引則差官攝牧。其屬有判官、推官四人,日視推鞫,分事以治。而佐其長,領南司者一人,督察使院,非刑獄訟訴則主行之。司錄參軍一人,折戶昏之訟,而通書六曹之案牒。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參軍各一人,視其官曹分職莅事。左右軍巡使、判官各二人,分掌京城爭鬥及推鞫之事。
左右廂公事幹當官四人,掌檢覆推問,凡鬥訟事輕者聽論決。領縣十有八,鎮二十有四,令佐、訓練、征榷、監臨、巡警之官,知府事者率統隸焉。分案六,置吏六百。開封典司轂下,自建隆以來,為要劇之任。至熙寧間,增給吏祿,禁其受賕,省衙前役以寬民力,釐折獄訟歸於廂官,而治事視前日損去十四。元祐元年,詔府界捕盜官吏隸本府,與都大提舉司同管轄而掌其賞罰。置新城內左、右二廂。三年,以罷大理寺獄,置軍巡院判官一員。四年,罷新置二廂。六年,王巖叟言:左、右廳推官公事詞狀,初無通治明文,請事繫朝省及奏請通治外,餘並據號分治。從之。紹聖六年,知府事錢勰言:自祖宗以來,並分左右廳置推官各一員。近年止除推官,元祐中,並令分治。請依故事分左右廳,各除推官一員,作兩廳共治職事。又言:熙寧中,置舊城左右廂,元豐初,增置於新城內,四年,罷增置兩廂,令請復置。從之。三年,詔開封、祥符知縣事自今選秩通判人充。四年,詔開封府所薦推、判官,並召對取旨。崇寧三年,蔡京奏:乞罷權知府,置牧一員、尹一員,專總府事;少尹二員,分左右,二府之政事。牧以皇子領之。尹以文臣充,在六曹尚書之下、侍郎之上。少尹在左右司郎官之下、列曹郎官之上。以士、戶、儀、兵、刑、工為六曹次序,司錄二員,六曹各二員,參軍事八員。開封、祥符兩縣置案倣此。易胥吏之稱,略依《唐六典》制度。又請移開封府治所於舊尚書省,從之。
〈注〉太宗、真宗嘗任府尹,自至道後,知府者必帶權字,蔡京乃以潛邸之號處臣下,建置曹官以上凡十六員,比舊增要官十一員。
五年,詔開封府屬官參軍等並依舊員額。大觀元年,李孝壽乞增置府學博士一員。從之。詔:開封六職閑劇不同,如士曹之官,惟主到罷批書,而刑、戶事繁,自今凡士之婚田鬥訟皆在士曹,餘曹倣此。二年,詔皇子領牧,祿令如執政官,又詔天下州郡並依開封府分曹置掾。政和二年,復置開封府學錢糧官一員。五年,盛章奏:乞依尚書六部置架閣主管官一員。宣和元年,聶山奏:司錄、六曹官乞依省部少監封敘。詔修入條令。
臨安府舊為杭州,領浙西兵馬鈐轄,建炎三年,詔改為臨安府,其守臣令帶浙西同安撫使。時置帥在鎮江府,紹興駐驆臨安遂正稱安撫使置知府一員、通判二員,簽書節度判官廳公事、節度推官、觀察推官、觀察判官、錄事參軍、左司理參軍、右司理參軍、司戶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本府掌畿甸之事,籍其戶口,均其賦役,頒其禁令。城外內分南北左右廂,各置廂官,以聽民之訟訴。
〈注〉廂官許奏辟京朝官親民資序人充,後以臣僚言,罷城內兩廂官,惟城外置焉。
分使臣十員,以緝捕在城盜賊。立五酒務,置監官以裕財。分六都監界分,差兵一百四十八鋪以巡防煙火。置兩總轄,承受御前朝旨文字。凡御寶、御批、實封有所收索,則供進;凡省,臺、寺、監、監司符牒及管下諸縣及倉場等申到公事,則受而理之;凡大禮及國信,隨事應辦,祠祭共其禮料,會聚陳其幄帟,人使往來,辦其舟楫,皆先期飭於有司。領縣九,分士、戶、儀、兵、刑、工六案。內戶案分上、中、下案,外有免役案、常平案、上下開拆司、財賦司、大禮局、國信司、排辦司、修造司,各治其事。置吏:點檢文字、都孔目官、副孔目官、節度孔目官、觀察孔目官各一名,磨勘司主押官、正開拆官、副開拆官各一人,下名開拆官二名,押司官八人,前後行守分二十一人,貼司三十人。乾道七年,皇太子領尹事,廢臨安府通判、僉判職官。置少尹一員,日受民詞以白太子,間日率僚屬詣宮稟事。置判官二員、推官三員。有旨,少尹比放知府,判官比通判,推官比幕職官,其統臨職分,並照從來條例。九年,皇太子解尹事,臨安府知、通、僉判、推判官並依舊置。既據保義郎趙禮之狀:臨安府依條合置兵馬監押一員。經任監當四員,初任監當闕一員,昨皇太子領府尹更不差注,今既辭免,乞將宗室添差員闕依舊。從之。淳熙三年,詔罷備攝官,惟緝捕使臣十二員、聽候差使六員許令辟置。嘉泰四年,詔臨安府添差不釐務總管路鈐二十員。州鈐轄、路分都監、副都監二十員。正、副將十五員。安撫司準備將領十五員,州都監以下十員。共以八十員為額。尋減總管路鈐五員。開禧三年,復省罷總管、路分共六員。
金
金制大興府設府尹,以少尹、判官、推官佐之。
按《金史·百官志》:大興府尹一員,正三品。掌宣風導俗、肅清所部,總判府事。餘府尹同。兼領本路兵馬都總管府事。車駕巡幸,則置留守同知,少尹、判官。惟留判不別置,以總判兼之。同知一員,從四品。掌通判府事。餘府同知同此。少尹一員,正五品。掌同同知。總管判官一員,從五品。掌紀綱總府眾務,分判兵案之事。府判一員,從五品。掌諮議參佐、糾正非違、紀綱眾務,分判吏部、工案事。推官二員,從六品。掌同府判,分判戶、刑案事,內戶推掌通檢推排簿籍。
〈注〉舊一員,大定五年增一員。
知事,正八品。掌付事勾稽省置文牘、總錄諸案之事。都孔目官,女直司一員,漢人司一員,職同知事,掌監印、監受案牘。餘都孔目官同此。不常置,省則吏目攝。
〈注〉六案司吏七十五人,內女直十五人,漢人六十人。司吏分掌六案,各置孔目官一員,掌呈覆糾正本案文書。餘分前後行,其他處應設十人以下、六人以上者,置孔目官三人,及置提點所處仍舊。女直司吏若十二人以上,分設六案,不及者設三案。五人以下設一案,通掌六案事。以上名充孔目官。
知法三員,從八品。女直一員、漢人二員,掌律令格式、審斷刑名。
〈注〉抄事一人,掌抄事目、寫法狀,以前後行吏人選。公使百人。
女直教授一員。東京、北京、上京、河東東西路、山東東西路、大名、咸平、臨漢、陝西統軍司、西南招討司、西北路招討司、婆速路、曷懶路、速頻、蒲與、胡里改、隆州、泰州、蓋州並同此。皆置醫院,醫正一人,醫工八人。
元
元大都初置留守司,後置總管府,以總大都路事。按《元史·百官志》:大都路都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二員,都總管一員,副達魯花赤二員,同知二員,治中二員,判官二員,推官二員,經歷二員,知事二員,提控案牘四員,照磨兼管勾一員,令史九十有五人,譯史二人,回回令史一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奏差二十一人。國初,為燕京路,總管大興府。中統五年,稱中東路。至元九年,改號大都。二十一年,始專置大都路總管府,秩從三品,置都達魯花赤、都總管等官。二十七年,陞為都總管府,進秩正三品,領府一、州十有一。凡本府官吏,惟達魯花赤一員及總管、推官專治路政,其餘皆分任供需之事,故又號曰供需府焉。其屬附見:
宛平縣,秩正六品,達魯花赤一員,尹一員,丞三員,主簿三員,尉一員,典史三員,司吏二十六人。至元十一年置,治大都麗正門以西。
大興縣,秩正六品,達魯花赤一員,尹一員,丞一員,主簿二員,尉一員,典史三員,司吏一十五人。至元十一年置,治大都麗正門以東。
東關廂巡檢司,秩從九品,巡檢三員,司吏一人,掌巡捕盜賊奸宄之事。至元二十一年置。
西北、南關廂兩巡檢司,設置並同上。
按《地理志》:大都路,唐幽州范陽郡。遼改燕京。金遷都,為大興府。元太祖十年,克燕,初為燕京路,總管大興府。太宗七年,置版籍。世祖至元元年,中書省臣言:開封府闕庭所在,加號上都,燕京分立省部,亦乞正名。遂改中都,其大興府仍舊。四年,始於中都之東北置今城而遷都焉。九年,改大都。十九年,置留守司。二十一年,置大都路總管府。
明
明初,以應天府為京師,置府尹、府丞等官。後以北平為行在,因改為順天府,設官與應天府同。
按《明會典》:應天府,國初改集慶路為應天府,設知府、同知、通判及經歷、知事、照磨等官。後添設治中、推官。洪武三年,陞正三品衙門,賜銀印,改知府為府尹,同知為府丞。二十七年,添設檢校。本府官職專親民之事,惟以京府事重,故品秩體貌,視在外諸府特異云。正員:府尹一員,府丞一員,治中一員,通判三員。
〈注〉舊六員,內一員管糧,一員管匠,一員管馬,一員清軍,一員管河,一員管柴炭。嘉靖八年,革管河、管柴炭二員。萬曆九年,革管匠清軍二員。十一年,復設一員,兼管軍匠。
推官一員。
首領官:經歷、知事、照磨、檢校各一員。
所屬衙門:宛平、大興二縣。
〈注〉餘縣分在外者,見戶部州縣項下。
知縣各一員,縣丞各一員。
〈注〉舊各一員,後各設三員。嘉靖四十二年,各革一員。萬曆十一年,各復設一員。
主簿各一員。
〈注〉後添革不一。
典史各一員。
儒學教授一員,訓導六員。
〈注〉內二員,永樂十九年添設。
陰陽學正術一員。
醫學正科一員。
司獄司司獄一員。
庫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注〉久住補。
都稅司,
〈注〉後革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萬曆十一年革。
正陽門宣課司,
〈注〉後革。舊有大使一員,萬曆十一年,革。副使一員,萬曆九年革。
崇文門分司副使一員。
安定門稅課司大使一員。
德勝門分司副使一員。
張家灣宣課司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注〉久住補。
蘆溝橋宣課司,
〈注〉後革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革。
王平口巡檢司、石港口巡檢司、齊家莊巡檢司、蘆溝橋巡檢司,
〈注〉俱屬宛平縣。
巡檢各一員,
大興縣遞運所,大使一員。
批驗茶引所,
〈注〉舊有大使一員,萬曆十一年革。
壩上倉,壩上東馬房倉,壩上北馬房倉,壩上南倉,壩上北倉,黃土倉,北草場倉,湯山草場倉,鄭家莊馬房倉,臺基廠草場,明智坊草場,北新坊草場,安仁坊草場,大使各一員。
〈注〉舊有副使一員,嘉靖三十六年革。
義河倉,北高倉,𣵡石橋倉,南石渠倉,大使各一員。金盞兒甸倉,湖渠馬房倉,𣵡石橋南倉,南石渠西倉,吳家駝牛房倉,東直門裏牛房倉,副使各一員。東直門外牛房倉,
〈注〉舊有副使一員,嘉靖三十六年革。
廣源閘,
〈注〉屬宛平縣。
慶豐閘,
〈注〉屬大興縣。
閘官各一員。
順天府,國初為北平府。永樂初,改為順天府。十年,陞正三品衙門,定設府尹、府丞、治中、通判、推官、經歷、知事、照磨、檢校及印信,皆如應天府。
凡每月朔日早朝,府尹面奏老人坊,廂長聽宣諭承旨,出至承天門外,傳旨宣諭。
凡每歲立春先一日,本府官迎春於東直門外。至日,上御皇極殿,府尹進春,次謁東宮進春,皆如儀。太皇太后、皇太后、中宮親王春,俱捧在午門外,奏請司禮監官捧進。
凡親耕藉田,上秉耒行三推禮,府尹捧青箱,隨播種於後。
凡每歲,內苑親蠶,本府官進蠶種,至西華門外,授司禮監官捧進。
凡每歲春,遣祭先農,春秋祭宋丞相文天祥,及祭元世祖,皆府尹行禮。嘉靖二十四年,令罷元世祖祭。凡清明節、七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祭厲壇,合用守壇官軍,本府官先期面奏,於各營官軍內差撥。凡鄉飲酒禮,舊制每歲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舉行。後以初一日時享太廟,府尹、府丞、治中例該陪祭,奏准移於初二日行。
凡每三年鄉試,本府奏請翰林院官為考試官,先一日,府丞與考試官及各執事官,早朝,面辭,入院,三場題目,皆府尹面進。事畢,府尹與考試等官面見,捧鄉試錄進,太皇太后、皇太后、中宮東宮親王鄉試錄,俱在午門外,奏請,命司禮監官捧進,仍奏各官及舉人於本府筵宴。明日,引諸舉人赴御前叩頭。
凡官吏監生人等,告依親省祭,給假患病等項,各該衙門具手本送本府,給與文引照回原籍。
凡公侯駙馬伯家人,給過文引,本府官每季具揭帖於御前奏進。凡各處赴京奏訴之人,應遞解者,法司送至本府解發。
凡所屬都稅宣課等司,批驗茶引等所,每年收到商稅等鈔,按季解本府,類解戶部交納,取具批收附卷備照。
凡光祿寺供用諸物,在城兩縣給料製造,或給價買辦。惟衍聖公、張真人下程,禮部行本府自送。
凡各廟寺宮觀廟戶,弘治十一年,奏定除文廟、城隍廟照舊,其餘原額六戶,而增至十戶以上者,各存留十戶,多者盡行裁革。
凡內官監,每年遞出印信揭帖,開坐鋪墊冰窨薥𠲜等料,派所屬徵解,具本面奏。
凡本府所屬措處過一應預備倉糧,及徵解,會同館馬價銀兩,年終,各造冊,具本面奏。文冊送科查照。
皇清
《大清會典》:順天府,俱漢缺,
正官
府尹一員,
府丞一員,
治中一員,
通判一員。初設三員,一管糧,一管馬政,一管軍匠。順治六年,裁馬政、軍匠二員。
舊有推官一員,康熙六年裁。
首領官
經歷司經歷一員,
舊有知事一員,後裁。
照磨所照磨一員,
舊有檢校一員,後裁。
所屬衙門
宛平、大興二縣,餘縣在外者,見戶部州縣項下。知縣各一員,
縣丞各一員,
典史各一員。
舊有主簿各一員,順治三年裁。
儒學教授一員,訓導一員,初設六員,順治三年,裁四員。康熙四年,悉裁。十五年,復設一員。陰陽學正術一員,
醫學正科一員,
司獄司司獄一員,
庫大使一員。
崇文門分司副使一員。
張家灣宣課司大使一員。
蘆溝橋巡檢司巡檢一員,屬宛平縣。
王平口巡檢司巡檢一員,屬宛平縣。
石港口巡檢司巡檢一員,屬宛平縣。
齊家莊巡檢司巡檢一員,屬宛平縣。
大興縣遞運所大使一員。
慶豐閘閘官一員,屬大興縣。
舊有廣源閘官一員,屬宛平縣。順治十三年裁。
國朝定鼎燕京,置順天府為正三品衙門,設府尹、
府丞、治中、通判、經歷、照磨等官。本府官職,專親民之事,惟以京府重地,故品秩體制,視外府特異云。
凡每歲立春先一月,本府堂官題
知進呈春座。立春前一日,闔府官屬迎春於東直門
外。至日,本府堂官恭捧春座,進呈
皇上前,至
太皇太后、
皇太后、
中宮
皇太子前,春座俱內官捧
進。
凡
親耕藉田,
皇上秉耒三推,府尹執盛種匣播種,諸王五推,本府
廳官於盛種亭內,取各種匣播種。九卿九推,本府廳官於盛種亭內,取各種匣播種。
凡每歲春祭
先農,太常寺移取本府無事故堂官二員職名,具
題請
旨,遣官一員行禮。
凡致祭金太祖陵、金世祖陵,望祭元太祖陵、元世祖陵,祭明宣宗陵、明孝宗陵、明世宗陵,應用品物,俱由府尹行令大興、宛平、房山三縣、昌平州備辦。
凡鄉飲酒禮,每歲正月十五日、十月十一日舉行,本府官預期題
知。凡遇文鄉試,用正副主考官二員,本府官題請
敕下禮部,於京官中取學行兼優者,疏名上請𥳑用,又咨呈吏部取五經同考官十六員,吏禮二部,
會同開列應差官職名,題請
欽點。其內簾糾察滿漢御史各一員,內監試滿漢御
史各二員,外巡察滿漢御史各二員,本府官咨呈都察院,開列應差御史職名,咨送禮部,題請
欽點。又外簾官十六員,本府官取順天等八府內,由
科甲出身知縣教職官三十二員,列名題請
欽點。八月初六日,府丞同主考及職事各官,辭
朝,赴順天府筵宴,入場,三場題目,府尹恭
進預期題
知揭曉日期,至期,府丞恭捧
皇上前及
太皇太后、
皇太后、
中宮
皇太子前,題名錄至內閣
進呈。次日,主考及執事各官同中式舉人,入朝謝
恩,赴本府筵宴。
凡遇武鄉試,本府官呈請兵部堂司官為監射官。又題請
敕下兵部開列翰林官職名,具題
欽點二員,為正副主考官。又咨呈吏部,題請
欽點小京職四員,為同考官。又咨呈都察院,轉送兵
部,題請
欽點御史二員,為監試官。又取京衛經歷列名,題請欽點四員,為外簾官。其餘典禮,悉照文場例行。
凡府屬文武舉人會試,俱由府尹給文送禮兵二部。
凡遇
殿試,傳臚、府尹、府丞於
長安門外為三及第簪花披紅,赴府宴畢,送狀元
歸第。
凡直省會試舉人出京回籍,由府尹給發路引。凡府屬歲貢生,由府尹給印單,咨文赴部。凡歲科二考,大宛文武童生,及京衛武童,俱由府丞考取送院。
凡順天鄉試,修理貢院,本府行大宛二縣,估計工料價值,修理,工完具題,造冊,送工部查銷。文武會試,禮兵二部劄付修理貢院,轉行大宛二縣,照例苫蓋,工完,造冊,送工部查銷。
凡遇京察并甄別,本府將所屬京職考註優劣,造冊咨送部科河南道。
凡遇大計,本府考註州縣官優劣,府丞賫冊代
覲。
凡遇考選軍政,府尹行查京衛各官事蹟履歷,錢糧完欠,面試騎射,註定賢否,造冊送兵部兵科河南道。
凡光祿寺估計
上用品物,每月移文,本府轉委大宛二縣,照時估定
價值,造冊送府,赴光祿寺衙門,公同會估。凡春秋祭
社稷壇,例用五色土鋪墊,府尹轉行東安縣、房山縣、
涿州、霸州,辦解工部。
凡祈晴禱雨祈雪,救護月食,應用祭品等項,本府行令大宛二縣備辦。
凡耆老,令五城大宛二縣訪舉年高有德者,具結送府給劄,許用頂帶,宣讀
上諭十六條。
凡軍犯,刑部定罪,兵部定配所,劄送本府,轉發大宛二縣押解。
凡流犯,部擬道里遠近,本府定地方,發配,提取,大宛二縣解役押解。
凡徒犯,部定年限,劄送本府,僉發驛遞,擺站限滿,報明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