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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65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六百五十六卷目錄

 縣佐部彙考

  周〈總一則 顯王一則〉

  漢〈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梁〈總一則〉

  北齊〈總一則〉

  隋〈總一則〉

  唐〈總一則 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一則 元宗開元一則〉

  遼〈世宗天祿一則〉

  宋〈太祖乾德一則 開寶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皇祐一則 神宗熙寧一則 哲宗元祐一則 徽宗崇寧一則 大觀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二則 寧宗嘉定一則〉

  金〈總一則〉

  元〈世祖至元一則 順帝至正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一則 憲宗成化一則〉

皇清〈順治一則 康熙二則〉

 縣佐部總論

  文獻通考〈縣丞 主簿 鎮戍關市官〉

 縣佐部名臣列傳一

  後漢

  仇覽

  唐

  顏春卿

  宋

  沈播       徐如晦

  胡霆桂      畢仲衍

  胡稷言      楊夢龍

  金

  孛朮魯福壽    王汝梅

  元

  胡長孺      侯玉

  吳師尹

官常典第六百五十六卷

縣佐部彙考

周制,縣正以下設鄙師,掌其鄙之政令祭祀,酇長掌其酇之政令,里宰掌比其邑之眾寡,治其政令,鄰長掌相糾相受,皆統于地官。

按《周禮·地官》:鄙師每鄙,上士一人。

〈訂義〉鄭鍔曰:教法行於六鄉,而六遂無書,攷德行道藝之事,三歲興甿何耶。鄙師猶鄉之黨正,名謂之師,非有教法,何以為師乎。

各掌其鄙之政令祭祀。

〈訂義〉鄭鍔曰:鄙師掌其祭祀,則祭祀之時,亦如黨正教其禮事明矣。

凡作民,則掌其戒令。

〈訂義〉鄭康成曰:作民謂起役。 易氏曰:戒令所以肅眾志,軍法以百家應調發之數。故酇長以旗鼓兵革,帥其民而至。至五百家為一小陣,然後鄙師為之掌其戒令。

以時數其眾庶,而察其媺惡而誅賞。

〈訂義〉鄭康成曰:時四時也。 黃氐曰:數眾庶,稽其在不也。媺惡其人之善良。奇,衺也。自遂師至鄙師,皆行誅賞,與鄉不同。鄉之誅賞,必告於上。

歲終,則會其鄙之政而致事。

〈訂義〉李嘉會曰:鄙管五酇,職眾事夥,宜於此會其政,而致事於縣正。

酇長每酇,中士一人。各掌其酇之政令,以時校登其夫家,比其眾寡。

〈訂義〉王昭禹曰:族師以時校登其夫家,則鄉師統其事。酇長以時校登其夫家,則遂師統其事。

以治其喪紀祭祀之事。

〈訂義〉賈氏曰:喪紀,民之喪紀,若鄉師所云族共喪器之類。祭祀謂若族祭酺之類。

若作其民而用之,則以旗鼓兵革帥而至。

〈訂義〉易氏曰:先王寓兵於民,而其器亦出於民。無事則藏之,器無不完。有事則出之,器無不利。蓋至於百家而後,兵器始備,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族師以旗鼓兵器帥而至,酇長亦以旗鼓兵革帥而至。蓋以是帥之以是用之,所謂不教而殃民者,無有矣。

若歲時簡器,與有司數之。

〈訂義〉鄭康成曰:簡器,簡稼器也。兵器亦存焉。有司遂大夫。

凡歲時之戒令,皆聽之。

〈訂義〉鄭鍔曰:有戒令,躬往聽之,歸而告戒一酇。為之長者,職當然也。

趨其耕耨,稽其女功。〈訂義〉賈氏曰:酇長彌親民,故趨其耕耨,并稽攷女功之事。

里宰每里,下士一人。

〈訂義〉鄭鍔曰:六鄉之長,謂之宰。至治一里者,猶鄉也。閭胥亦以宰為名,何耶。宰取其能裁制耳。一里之眾,苟無宰制之能,何以治之。職之卑者,於尊無嫌,所以同夫宰之稱。

掌比其邑之眾寡,與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

〈訂義〉鄭康成曰:邑猶里也。

以歲時合耦于耡,以治稼穡,趨其耕耨,行其秩敘。

〈訂義〉鄭鍔曰:一里之家,相與耦耕,宜自配合,何待里宰。余以為耦耕之法,一耜之廣者五寸,二耜為耦廣深一尺,故合二耜,則須兩人共發之。人有老幼,力有強弱。為耦者,未必通耕,則耕者廢。里宰歲時往,即耡室為合其耦,使人人適均,斯無廢耕之事。耡之為言助也,里宰合耦之所,教為治所之名。月令季冬,命農計耦耕事。蓋於此室計之,所謂歲時者,其季冬歟。為合耦以治稼穡,乃趨其耕耨,使無失時。然有以趨之,無以勸之,無益也。行其秩敘,所以勸之歟。

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徵斂其財賦。

〈訂義〉賈氏曰:此言待有司徵斂者,謂縣師旅師。

鄰長五家則一人,掌相糾相受。

〈訂義〉賈氏曰:使五家各相糾察,宅舍有故,又相容受也。

凡邑中之政相贊。

〈訂義〉劉執中曰:邑中之政,謂里宰也。

徙于他邑,則從而授之。

〈訂義〉鄭康成曰:從猶隨也,授猶付也。

顯王十九年春,徙都咸陽,始置縣,縣有丞。

按《史記·周本紀》不載。按《商君傳》:鞅定變法之令,為築冀闕宮庭於咸陽,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而集小都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

漢承秦制縣置斗食、佐史佐之,亭有長,鄉有三老、嗇夫、游徼之屬。

按《漢書·百官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減萬戶為長,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徼徼循禁賊盜。

〈注〉《漢官名秩簿》云:斗食,月俸十一斛。佐史,月俸八斛也。一說斗食者,歲俸不滿百石,計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

後漢

後漢縣皆置丞佐之,又鄉有三老、游徼、嗇夫,亭有亭長,里有里魁之屬。

按《後漢書·百官志》:凡縣丞各一人。本注曰:丞署文書,典知倉獄。

各署諸曹掾史。本注曰:諸曹略如郡員,五官為廷掾,監鄉五部,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

鄉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鄉人;其鄉小者,縣置嗇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婦,讓財救患,及學士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門,以興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姦盜。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

亭有亭長,以禁盜賊。本注曰:亭長,主求捕盜賊,承望都尉。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

其郡有鹽官、鐵官、工官、都水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秩次皆如縣、道,無分土,給均本吏。本注曰: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稅物。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在所諸縣均差吏更給之,置吏隨事,不具縣員。

〈注〉應劭《漢官》曰:大縣丞左右尉,所謂命卿三人。小縣一尉一丞,命卿二人。雒陽丞三人,四百石。員吏七百九十六人,十三人四百石。鄉有秩獄史五十六人,佐史鄉佐七十七人,斗食令史嗇夫假五十人,官掾史幹小史二百五十人,書佐九十人,循行二百六十人,鄉戶五千,則置有秩。 《風俗通》曰:秩則田間大夫,言其官裁有秩耳。嗇者,省也。夫,賦也。言消息百姓,均其役賦,國家制度,大率十里一鄉。

《漢官儀》曰:民生二十三為正,一歲以為衛士,一

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陣。八月,太守、都尉、

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水家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過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鹵置長史一人,丞一人,治兵民。當兵行長領置部尉十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不給衛士。材官樓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民,就田。應合選為亭長。亭長課徼,巡尉游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五兵:弓弩戟楯刀劍甲鎧鼓,吏赤幘,行縢帶劍佩刀,持楯被甲,設矛戟習射。設十里一亭,亭長,亭候。五里一郵,郵間相去二里半。司姦盜。亭長持二尺板,以劾賊,索繩以收執賊。《風俗通》曰:漢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蓋行旅宿會之所。館亭吏舊名,負弩改為長,或謂亭父。《周禮》五家為鄰,四鄰為里。里者,止也。里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同事舊欣,通其所也。 胡廣曰:鹽官掊坑而得鹽,或有鑿井煮海水,而以得之者。鑄銅為器械,當鑄冶之時,扇熾其火,謂之鼓鑄。

晉制縣置令、長,有主簿、錄事、記室、功曹以佐之,又鄉置嗇夫治書史。百戶置里吏,千戶置校官掾,併方略吏之屬。

按《晉書·職官志》:縣大者置令,小者置長。有主簿、錄事史、主記室史、門下書佐、幹、游徼、議生、循行功曹史、小史、廷掾、功曹史、小史書佐幹、戶曹掾史幹、法曹門幹、金倉賊曹掾史、兵曹史、吏曹史、獄小史、獄門亭長、都亭長、賊捕掾等員。戶不滿三百以下,職吏十八人,散吏四人;三百以上,職吏二十八人,散吏六人;五百以上,職吏四十人,散吏八人;千以上,職吏五十三人,散吏十二人;千五百以上,職吏六十八人;散吏一十八人;三千以上,職吏八十八人,散吏二十六人。

縣,農月隨所領戶多少為差,散吏為勸農。又縣五百以上皆置鄉,三千以上置二鄉,五千以上置三鄉,萬以上置四鄉,鄉置嗇夫一人。鄉戶不滿千以下,置治書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吏一人,佐二人。縣率百戶置里吏一人,其土廣人稀,聽隨宜置里吏,限不得減五十戶。戶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

縣皆置方略吏四人。江左以後,鄴、長安置吏如三千戶以上之制。

宋縣置丞與諸曹如魏晉制。

按《宋書·百官志》:縣令、長,秦官也。大者為令,小者為長。漢制,置丞一人。五家為伍,伍長主之;二伍為什,什長主之;十什為里,里魁主之;十里為亭,亭長主之;十亭為鄉,鄉有鄉佐、三老、有秩、嗇夫、游徼各一人。鄉佐、有秩主賦稅,三老主教化,嗇夫主爭訟,游徼主姦非。其餘諸曹,略同郡職。以五官為廷掾,後則無復丞,唯建康有獄丞,其餘眾職,或此縣有而彼縣無,各有舊俗,無定制也。

梁縣置屬員如晉宋制。

按《隋書·百官志》:縣為國曰相,大縣為令,小縣為長,皆置尉丞。郡縣置吏,亦各准州法,以大小而制員。郡縣吏有書僮,有武吏,有醫,有迎新、送故等員。亦各因其大小而置焉。

北齊

北齊制縣分九等,皆有丞、中正,功曹以佐之。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上上縣令,屬官有丞,中正,光迎功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錄事,及西曹、戶曹、金曹、租曹、兵曹等掾,市長等員。合屬官佐史五十四人。上中縣減上上縣五人,上下縣減上中縣五人,中上縣減上下縣六人,中中縣減中上縣五人,中下縣減中中縣一人,下上縣減中下縣一人,下中縣減下上縣一人,下下縣減下中縣一人。

自州、郡、縣,各因其大小置白直,以供其役。

鄴、臨漳、成安三縣令,各置丞、中正、功曹、主簿、門下督、錄事、主記,議及功曹、記室、戶、田、金、租、兵、騎、賊、法等曹掾員。

隋制縣分九品置屬有差,又河南、洛陽、長安加置功曹各二人,及監、丞、司、官等員。

按《隋書·百官志》:縣,置令,丞,尉,正,光初功曹,光初主簿,功曹,主簿,西曹,金、戶、兵、法、士等曹佐,及市令等員。合九十九人。上中縣,減上上縣吏屬四人。上下縣,減上中縣五人。中上縣,減上下縣十人。中中縣,減中上縣五人。中下縣,減中中縣五人。下上縣,減中下縣十二人。下中縣,減下上縣六人。下下縣,減下中縣五人。河南、洛陽、長安、大興,加置功曹,為三司,司各二人。郡縣佛寺,改為道場,道觀改為元壇,各置監、丞。京都諸坊改為里,皆省除里司,官以主其事。

唐制縣佐品秩以上、中、下為差。按《唐書·百官志》:京縣丞二人,從七品上;主簿二人,從八品上;錄事二人,從九品下。畿縣丞一人,正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上;上縣丞一人,從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下。中縣丞一人,從八品下;主簿一人,從九品上。中下縣丞一人,正九品上;主簿一人,從九品上;下縣丞一人,正九品下;主簿一人,從九品上。

高祖武德元年制諸縣置主簿以流外為之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武德元年,諸縣置主簿,以流外為之。京縣、上縣,丞皆一人;畿縣、上縣,正皆四人。

太宗貞觀年,令諸縣置錄事。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云云。

元宗開元  年,令京兆、河南屬縣,置市令一人,及凡縣司功佐等員。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元宗開元中,京兆、河南府諸縣,戶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凡縣有司功佐、司戶佐、司兵佐、司法佐、司士佐、典獄、門事等,畿縣減司兵,上縣有司戶、司法而已。

世宗天祿五年,詔縣主簿委政事省銓注。

按《遼史·世宗本紀》:天祿五年夏五月壬戌,詔縣主簿委政事省銓注。

太祖乾德二年,令、錄、簿、尉諸職官有耄耋篤疾者舉劾之。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三年,詔諸縣置簿、尉有差。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職官志》:開寶三年,詔諸縣千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戶以下置簿、尉,以主簿兼知縣事。

真宗咸平四年,令川陝縣五千戶以上並置主簿。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咸平四年,王欽若言:川陝縣五千戶以上請並置簿,自餘仍以尉兼。從之。自後川蜀及江南諸縣,各增置主簿。中興後,置簿掌出納官物、銷注簿書,凡縣不置丞,則簿兼丞之事。凡批銷必親書押,不許用手記,仍不許差出,以防銷注。

仁宗天聖 年,始置丞,令出身幕職選充。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縣丞初不置,天聖中因蘇耆請,開封兩縣始各置丞一員,在簿、尉之上,仍於有出身幕職、令錄內選充。

皇祐 年,詔赤縣丞,並除新改官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神宗熙寧四年,令劇縣增置丞一員。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熙寧四年,編修條例所言:諸路州、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丞一員,以幕職官或縣令人充。

哲宗元祐元年詔:應因給納常平、免役置丞,並行省罷。如委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令轉運司存留。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徽宗崇寧二年,令縣置丞一員,以掌其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崇寧二年,宰相蔡京言:熙寧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大,請縣並置丞一員,以掌其事。

大觀三年,詔:縣丞,除舊額存留外餘皆減罷。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大觀三年,詔:昨增置縣丞內,除舊額及萬戶以上縣事務繁冗,及雖非萬戶實有山澤,坑冶之利可以修興去處,依舊存留外,餘皆減罷。

高宗建炎元年,詔縣丞係嘉祐以前員闕并萬戶處存留一員。餘並罷。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紹興三年,令以淮東累經兵火,權罷縣丞。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紹興十八年,令置海陵丞一員。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寧宗嘉定 年,令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金制縣有赤次、赤劇、次劇,又有上、中、下之分,皆設丞、簿佐之。

按《金史·百官志》:赤縣丞一員,從八品。掌貳縣事。主簿一員,正九品。掌同縣丞。

〈注〉司吏十人,內一名,取識女直漢字者充。公使十人。

次赤縣又曰劇縣。丞一員,正九品。主簿一員,正九品。諸縣丞一員,正九品。主簿一員,正九品。凡縣二萬五千戶以上為次赤、為劇,二萬以上為次劇,在諸京倚郭者曰京縣。自京縣而下,以萬戶以上為上,三千戶以上為中,不滿三千為下。中縣而下置丞,以主簿與尉通領巡捕事。下縣則不置尉,以主簿兼之。

〈注〉中縣司吏八人,下縣司吏六人,公使皆十人。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縣為上、中、下三等,設丞、簿各一員,典史二員,中縣不置丞,典史減一。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至元二十年,定江淮以南三萬戶之上者為上縣,一萬戶之上者為中縣,一萬戶之下者為下縣。上縣,丞一員,簿一員,典史二員,中縣不置丞,餘如上縣之制,下縣置官如中縣,民少事簡之地則以簿兼尉。典史一員。

順帝至正十七年正月,准山東分省咨團結義兵,每縣添設主簿一員,專率義兵以事守禦。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制縣置丞簿及所屬衙門等員。

按《明會典》:各縣置縣丞一員,主簿一員。所屬衙門:稅課局大使一員,陰陽學訓術一員,醫學訓科一員,僧會司僧會一員,道會司道會一員。

太祖洪武三年,令縣丞一考無過者,陞知縣。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九年,令添設縣丞,專理勸農。

按《通紀》:成化九年,添設蘇、松、常、鎮、湖州五府勸農通判縣丞各一員。尋復添設北直隸七十三州縣、江西二十縣、湖廣十州縣、河南十三州縣州,判縣丞各一員,專理勸農。

皇清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定順天府所屬衙門,宛平、大興

二縣,設縣丞各一員。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各縣縣丞、主簿、〈因事添革,無定員〉所

屬衙門稅課司大使、副使〈因事設立無定員〉陰陽學訓術一員,醫學訓科一員,僧會司僧會一員,道會司道會一員,江南山陽縣河堤堤官一員,水馬驛驛丞一員,遞運所大使一員,河泊所所官一員。〈以上大使、所官,俱因事設立〉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改歸

畫一,正七品:京縣縣丞。正八品:各縣縣丞。正九品:各縣主簿。未入流:各縣水馬驛驛丞、縣稅課司大使、閘官、遞運所大使、河泊所所官、縣陰陽學訓術、醫學訓科、僧會司僧會、道會司道會。

縣佐部總論

《文獻通考》

《縣丞》

漢氏縣丞尉,多以本部人為之。三輔縣則兼用他郡。諸縣皆有主刑獄囚徒。 後漢署文書,典知倉獄,署諸曹掾史,凡諸縣署丞,皆銅印黃綬,進賢一梁冠。自晉後無丞。 宋惟建康有獄丞。及夫隋氏革選,盡用他郡人。漢已下,皆用一人。 唐置京縣丞三員,北京、太原、晉陽各置一人。高宗始為品官,吏部選授為縣令之貳。 宋初不置丞,天聖中,因蘇耆請,開封兩縣始各置丞一員,在簿尉之上。仍於有出身幕職,令錄內選充。

時兩赤縣簿尉,多差出外。本縣闕官,故耆有此請。

皇祐中,詔赤縣丞,並除,新改官人。熙寧四年,編修條例所言,諸路州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縣丞一員,以幕職官或縣令人充。元祐元年,詔應因給納常平免役置丞,並行省罷。如委是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令轉運司存留。崇寧二年,宰臣蔡京言,熙寧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大。請縣並置丞一員,以掌其事。

《國史外補》云:縣丞,昔大邑有之,至是不以邑之大小,皆得置丞,使主管常平坑冶農田水利。

大觀三年,詔昨增置縣丞,內除舊額及萬戶以上,縣令委是事務繁冗,并雖非萬戶,實有山澤坑冶之利,可以興修去處,依舊存留外,餘皆減罷。建炎元年,詔縣丞係嘉祐以前員闕,并萬戶處存留一員,餘並罷。紹興三年,以淮東累經兵火,權罷縣丞。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員。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主簿》

漢晉有之。自漢以來,皆令長自調用。至於隋,始置之。

唐主簿上轄赤縣,置二人,他縣一人。武德初,以流

外為之。高宗始以為品官,吏部選授,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糾正縣內非違。 宋朝開寶三年,詔諸縣千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戶以下,置簿尉,主簿兼知縣事。咸平四年,王欽若言,川陝縣五千戶以上,請並置簿。自餘仍舊以尉兼。從之。天禧五年,劍州梓潼等,各增主簿。皇祐五年,詔南川縣置主簿。嘉祐五年,婺州義烏、永康、武義、浦江四縣置主簿。熙寧四年,陝西河東沿邊城寨置主簿。

《鎮戍關市官》

隋鎮置將副,戍置主副,關市置令丞。 唐因之,各有上中下三等。

關令,古官,戍主,晉末之顯職。鎮將,後周之通班。今以其卑賤,與隋制同,故舉隋而已。

宋制,諸鎮監官,掌巡邏盜竊及火禁之事,兼征稅。榷酤則掌其出納會計。鎮寨凡杖罪以上,並解本縣,餘聽決遣。

按:後之稱縣佐曰丞簿尉,然而《漢書·百官志》所載,只丞尉而已。簿雖起於漢,而志無之。又丞尉雖皆縣佐,而各有印綬,簿獨無。蓋古者官府皆有主簿一官,上自三公及御史府,下至九寺五監,以至州郡縣,皆有之。所職者,簿書,蓋曹掾之流耳。漢人所謂高士不為者,御史府之主簿也。《容齋隨筆》言:元豐令文寺監主簿,專以鉤考簿書為職,不得與卿丞聯署文書。然則主簿之官,雖在雄要之司,猶為卑賤,而況縣乎。後漢繆彤為縣主簿,縣令被章見考,吏皆畏懼自誣。而彤獨證其枉,考掠苦毒,換五獄,閱四年,令卒自免。又寧陽縣主簿,詣闕,訴其縣令之枉積,七八歲不省。虞詡言:主簿所訟,乃君父之怨,百上不達,是有司之過。仇覽為蒲亭長,考城令王渙聞其以德化人,署為主簿。以是觀之,則主簿之在漢,其視縣令,猶掾史之視使長。安得與丞尉等。後來以簿先於尉,非古義也。

縣佐部名臣列傳一

後漢

仇覽

按《後漢書·循吏傳》:覽字季智,一名香,陳留考城人也。少為書生淳默,鄉里無知者。年四十,縣召補吏,選為蒲亭長。勸人生業,為制科令,至於果菜為限,雞豕有數,農事既畢,乃令子弟群居,還就黌學。其剽輕游恣者,皆役以田桑,嚴設科罰。躬助喪事,賑恤窮寡。期年稱大化。覽初到亭,人有陳元者,獨與母居,而母詣覽告元不孝。覽驚曰:吾近日過舍,廬落整頓,耕耘以時。此非惡人,當是教化未及至耳。母守寡養孤,苦身投老,奈何肆忿於一朝,欲致子以不義乎。母聞感悔,涕泣而去。覽乃親到元家,與其母子飲,因為陳人倫孝行,譬以禍福之言。元卒成孝子。鄉邑為之諺曰:父母何在在我庭,化我鳴梟哺所生。時考城令河內王渙,政尚嚴猛,聞覽以德化人,署為主簿。謂覽曰:主簿聞陳元之過,不罪而化之,得無少鷹鸇之志邪。覽曰:以為鷹鸇,不若鸞鳳。渙謝遣曰:枳棘非鸞鳳所棲,百里豈大賢之路。今日太學曳長裾,飛名譽,皆主簿後耳。以一月奉為資,勉卒景行。覽入太學。時諸生同郡符融有高名,與覽比宇,賓客盈室。覽常自守,不與融言。融觀其容止,心獨奇之,乃謂曰:與先生同郡壤,鄰房牖。今京師英雄四集,志士交結之秋,雖務經學,守之何固。覽乃正色曰:天子修設太學,豈但使人游談其中。高揖而去,不復與言。後融以告郭林宗,林宗因與融齎刺就房謁之,遂請留宿。林宗嗟嘆,下床為拜。覽學畢歸鄉里,州郡並請,皆以疾辭。雖在宴居,必以禮自整。妻子有過,輒免冠自責。妻子庭謝,候覽冠,乃敢升堂。家人莫見喜怒聲色之異。後徵方正,遇疾而卒。三子皆有文史才,少子元,最知名。

顏春卿

按《唐書本傳》:春卿,倜儻美姿儀,通當世務。十六舉明經、拔萃高第,調犀浦主簿。嘗送徒於州,亡其籍,至廷,口記物色,凡千人,無所差。長史陸象先異之,轉蜀尉。蘇頲代為長史,被譖繫獄,為《㯶櫚賦》自託,頲遽出之。魏徵遠孫瞻罪抵死,春卿為請玉真公主,得不死,時人高其節。終偃師丞。臨終,捉真卿臂曰:爾當大吾族,顧我不得見,以諸子委汝。後真卿主其昏嫁。

沈播

按《儀真縣志》:播,湖州武康人。天聖二年進士。起家楚州司法參軍,調貴池縣簿,佐其令有聲。又攝銅陵縣事。有兄弟爭財者,播卒使感悟,讓財同居。其去也,兩縣人涕泣追送。播循道守官,屢詘於時。年三十六,以疾,卒於京師。四子皆舉進士。

徐如晦

按《南昌郡乘》:如晦,字光伯,豐城人。隆興初,求直言,應詔陳十事,為慈利主簿。有殺人祭鬼者,久繫未決。如晦曰:殺人者,死法也。妻子可盡戮乎。得免從坐。復有怙勢殺人,反指死者之妻,妻被誣服,將論決。如晦察其冤,得白。時苦旱,忽雨,人以比東海雪冤婦之應。再調萬載丞。卒。始自慈利歸,口占曰:來時一行李,歸時一行李。俸外無一金,不愧蘭江水。其自勵如此。有文槁數百篇,周益公必大,每賞異之。

胡霆桂

按《南昌郡乘》:霆桂,字直翁,進賢人,開慶進士。為鉛山主簿。公清嚴毅,時私釀之禁甚嚴,有婦訴其姑私釀者,霆桂詰之曰:汝與姑和乎。曰:和。曰:然則汝能代姑受責矣。以私釀律笞之,政化遂行。縣大治。宗室寓居,多不輸田賦,霆桂繩以法,卒為所誣。以殘賊免歸,著書自娛。凡天經地志,禮樂名物,及醫藥卜筮之書,無不究覈。號寬居先生。

畢仲衍

按《宋史本傳》:仲衍字夷仲,以蔭為陽翟主簿。張昇,縣人也,方鎮許,請於朝,欲興鄉校。既具材計工,又聽民自以其力輸助。邑子馬宏以口舌橫閭里,謾謂諸豪曰:張公興學,而縣令乃因以取諸民,由十百而至千萬未已也,君將不堪。誠捐百金予我,我能止役。豪信其能,予百金。宏即詣府宣言:縣吏盡私為學之費,又將賦於民。昇果疑焉,敕縣且止,又揭其事於道。令欲上疏辯,仲衍曰:亡益也,不如取宏治之,不辯自直矣。會攝縣事,即逮捕驗治,五日得其奸,言於昇,流宏鄧州,一縣相賀。給事中張問居里中,謂仲衍曰:諺云鋤一惡,長十善,君之謂也。

胡稷言

按《蘇州府志》:稷言,字正思,世為永康人。因祖葬吳下,遂家於蘇。少學文於宋祁,得古法。長有志節,以所著時議獻,范仲淹稱之。既從胡瑗學,遂精經術。以特奏補官,調晉陵尉歷主鄞縣簿山陰丞。以不能究所施,乞致仕,即所居臨頓里築小圃,自比靖節,種五柳,名其堂,淡然寡慾。獨喜延引後輩,日晡不復飲食。客至,具熟水一杯而已。年八十餘,卒。

楊夢龍

按《寧國縣志》:夢龍,字元升。少習《禮記》,儀度端整。然諾不苟。鄭西園深器之。兩預鄉薦,推恩出仕,三調為鄱陽丞。一郡疑獄,悉委擬斷,剖決如流。部使者驚喜,爭以改官狀薦。夢龍曰:吾老矣,詎敢妨少俊進取也。辭至再三,使者益加敬。待秩滿,不復謁選,隱居天目山之陰。

孛朮魯福壽

按《金史·忠義傳》:福壽,為唐邑主簿。大元兵攻唐邑,福壽與戰,死之。贈官三階,賻錢五百貫。

王汝梅

按《金史·隱逸傳》:汝梅,字大用,大名人。始由律學為伊陽簿,秩滿,遂隱居不仕。性嗜書,動有禮法。生徒以法經就學者,兼授以經學。諸生服其教,無敢為非義者。同業嘗憫其貧,時周之,皆謝不受。後不知所終。

胡長孺

按《元史·胡長孺傳》:長孺,字汲仲,永康人。咸淳中,外舅徐道隆為四川宣撫參議官,從之入蜀,銓試第一授,迪功郎。復拜福寧州倅,會宋亡,退棲永康山。至元二十五年,詔下求賢。拜集賢修撰,與宰相議不合,改教授揚州。元貞元年,移建昌,適錄事闕官。檄攝程文海方貴顯,其外門,侵官道,亟命撤之。至大元年,轉台州寧海縣主簿,階將仕佐郎。大德丁未,浙東大祲,戊申,復無麥,民相枕死。宣慰同知脫歡察議救荒之令,斂富人錢一百五十萬給之,至縣,以餘錢二十五萬屬長孺藏去,乃行旁州。長孺察其有乾沒意,悉散於民。閱月再至,索其錢,長孺抱成案進曰:錢在是矣。脫歡察怒曰:汝膽如山。何所受命,而敢無忌若此。長孺曰:民一日不食,當有死者,誠不及以聞,然官書具在,可徵也。脫歡察雖怒,不敢問。新有銅巖,惡少年狙伺其間,恆出鈔道,為過客患,官不能禁。長孺偽衣商人服,令蒼頭負貨以從,陰戒騶卒十人躡其後。長孺至,巖中人突出要之,長孺方遜辭以謝,騶卒俄集,皆成擒,俾盡通其黨寘於法,夜行無虞。民荷溺器糞田,偶觸軍卒衣,卒抶傷民,且碎器而去,竟不知主名。民來訴,長孺陽怒其誣,械於市,俾左右潛偵之,向抶者過焉,戟手稱快,執詣所隸,杖而償其器。群嫗聚浮屠菴,誦佛書為禳祈,一嫗失其衣,適長孺出鄉,嫗訟之。長孺以牟麥寘群嫗合掌中,命繞佛誦書如初,長孺閉目叩齒,作集神狀,且曰:吾使神監之矣,盜衣者行數周,麥當芽。一嫗屢開掌視,長孺指縛之,還所竊衣。長孺白事帥府歸,吏言有姦事屢問弗伏者,長孺曰:此易易爾。夜伏吏案下,黎明,出姦者訊之,辭愈堅,長孺佯謂令長曰:頗聞國家有詔,盍迎之。叱隸卒縛姦者東西楹,空縣而出,庭無一人。姦者相謂曰:事至此,死亦無承,行將自解矣。語畢,案下吏嚾而出,姦者驚,咸叩頭服罪。永嘉民有弟質珠步搖於兄者,贖焉,兄妻愛之,紿以亡於盜,屢訟不獲直,往告長孺,長孺曰:爾非吾民也。叱之去。未幾,治盜,長孺嗾盜誣兄受步搖為贓,逮兄赴官,力辨數弗置,長孺曰:爾家信有是,何謂誣耶。兄倉皇曰:有固有之,乃弟所質者。輒持至驗之,呼其弟示曰:得非爾家物乎。弟曰:然。遂歸焉。其行事多類此,不能盡載。延祐元年,轉兩浙都轉運鹽使司長山場鹽司丞,階將仕郎,未上,以病辭,不復仕,隱杭之虎林山以終。

侯玉

按《蒲圻縣志》:玉,字德潤,濟陰人,號梅軒。至正十八年,為蒲圻簿。守己儉約,居常紙衾菜飯。涖事撫民類多仁愛,邑之士民,頌其德政,形之聲詩。後遷建昌經歷。舊志載詩云:紙衾清勝蘆花被,菜飯香於苜蓿盤。可以覘玉之介矣。

吳師尹

按《吉安府志》:師尹,字莘樂,永新人。登元進士,授永豐丞。大書廳事自誓不欺,政化大行。秩滿當去,民歌之曰:我有田疇,我既治之。我有徭役,誰其除之。丞哉丞哉,豈弟父母。更我戶籍,免我荼苦。子孫孫子,與箠楚辭。丞茲去矣,如何勿思。受代,將行,適歲大歉。府檄如他郡乞糴,師尹請之贛。贛守重其賢,為出粟二千石助焉。民賴以多活。復攝廬陵,鞫死獄,釋良民之冤者六人。後丁遷革之際,歸隱連里之桂岡。學者稱桂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