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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四十六卷目錄
嫡庶部彙考
劉熙釋名〈釋親屬〉
增韻〈釋嫡〉
嫡庶部總論
禮記〈曲禮 郊特牲 內則 喪服小記〉
儀禮〈喪服〉
春秋四傳〈隱公不書即位 王使歸仲子賵 考仲子宮 桓公即位 子同生 晉侯殺其世子申生 晉獻公卒 晉里克弒奚齊 晉里克弒其君卓 齊侯小白卒 風氏薨 王歸成風含賵 葬成風 王使會葬成風 秦歸成風襚 子卒 哀姜歸齊 夫人嬴氏薨 葬敬嬴 宋殺其世子痤 陳招殺世子偃〉
呂氏春秋〈慎勢〉
賈誼新書〈立後義〉
孔叢子〈雜訓〉
白虎通〈封公侯〉
杜氏通典〈諸侯崇所生母議 二嫡妻議 世子卒無子立次子議 天子奪宗議 諸王公侯留輔朝政嫡子監國議 兄弟俱封各得立禰廟議 天子為庶祖母持重服議 天子立庶子為太子不宜加薨服議 太子為所生母服議 士為所生母服議 庶子父在為出嫡母服議〉
家範典第四十六卷
嫡庶部彙考
《漢·劉熙·釋名》《釋親屬》
嫡敵也,與匹相敵也。
庶摭也,拾摭之也,謂拾摭微陋待遇之也。
《增韻》《釋嫡》
正室曰:嫡。正室所生之子曰:嫡子,一曰:嫡。敵也,言無與敵也。
嫡庶部總論
《禮記》
《曲禮》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陳註〉《疏》曰:支子,庶子也。祖禰廟在適子之家,庶子賤,不敢輒祭。若宗子有疾不堪當祭,則庶子代攝可也。猶必告于宗子,然後祭。呂氏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百世不遷者,大宗也。繼禰、繼祖、繼曾祖、繼高祖五世則遷者,小宗也。宗子上繼祖,禰族人兄弟皆宗之冠,娶妻必告,死必赴,況于祭乎,所宗乎。宗子者皆支子也。支子不敢祭也。如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尊者之祭,非卑者所敢尸也。故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則支子雖貴可以用其祿,而不敢專其事也。宗子去在他國,則支子攝主以祭,其禮有殺。全程子曰:古所謂支子不祭者,唯使宗子立廟主之而已。支子雖不祭至于齋,戒致其誠意,則與主祭者不異。可與則以身執事,不可與則以物助,但不別立廟為位行事而已。後世如欲立宗子,當從此義,雖不祭情亦可安。若不立宗子,徒欲廢祭,適足長惰慢之心,不若使之祭,猶愈于已也。
又
大夫之喪,庶子不受弔。
〈陳註〉大夫之喪,適子為主拜賓,或以他故不在,則庶子不敢受弔。不敢以卑賤為有爵者之喪主也。
《郊特牲》
適子冠於阼,以著代也。醮於客位,加有成也。三加彌尊,喻其志也。冠而字之,敬其名也。
〈陳註〉著代顯其為主人之次也。酌而無酬,酢曰醮,客位在戶牖之間,加有成加禮於有成之人也。三加始冠緇布冠,次加皮弁,次又加爵弁也。喻其志者,使其知廣充志意以稱尊服也。此適子之禮,若庶子則冠於房戶外,南面醮亦戶外也。
《內則》
凡接子擇日,冢子則大牢,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國君世子大牢,其非世子,則皆降一等。
〈陳註〉冢子大牢謂天子之元子也。〈大全〉嚴陵方氏曰:擇日卜日也,卜而擇之,故也。山陰陸氏曰:據上庶人,特豚應云國君大牢。今曰國君世子大牢為其接,以大牢同於王也。是以盛言之盡其詞焉。爾且言冢子,則大牢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國君世子大牢,惟國君而遠之,使不偪上也。又以著自庶人積隆,至是窮矣。蓋理窮則同此,皆言之法也。
慶源輔氏曰:父子之氣,未嘗不相接也。生三日
而又以禮接之,於是為至。
又
世子生,則君沐浴朝服。夫人亦如之,皆立于阼階,西鄉,世婦抱子,升自西階,君名之,乃降。
〈陳註〉諸侯朝服元端,素裳夫人亦如之者,亦朝服也。當是《展衣註》云:褖衣者,以見子畢,即侍御於君。故服進御之褖衣也。人君見世子於路寢,此升自西階,是自外而入也。凡生子無問妻、妾,皆在側室。〈大全〉山陰陸氏曰:不言三月之末,嫌緩不言,執其右手咳而名之。嫌慢皆非所以言世子,故也。上下比義,使從可知而已。
又
適子庶子見於外寢,撫其首,咳而名之,禮帥初,無辭。
〈陳註〉此適子蓋世子之弟,庶子則妾子也。外寢,君燕寢也。燕寢在內,以側室在旁處內,故謂此為外也。《疏》曰:庶子見於側室,此以撫首咳名無辭之事,同故與適子連文云見於外寢耳。〈大全〉嚴陵方氏曰:適子庶子止見於外寢,則世子見於路寢,可知。
又
妾將生子,及月辰。夫使人日一問之,子生三月之末漱澣夙齊,見於內寢,禮之如始入室,君已食,徹焉。使之特餕,遂入御。
〈陳註〉此言大夫、士之妾生子之禮宮室之制,前有路寢,次則君之燕寢,次大夫正寢。卿大夫以下前有適室,次則燕寢,次則適妻之寢。此言內寢,正謂適妻寢耳。如始入室者,如初來嫁時也。特餕使此生子者,獨餕不如常時眾妾同餕也。〈大全〉慶源輔氏曰:妾生子而禮之,如始入室所以使之。知大分已定,於其初矣。特餕所以寵之,然其分不可得而易也。
又
公庶子生,就側室,三月之末,其母沐浴朝服見於君,擯者以其子見,君所有賜,君名之,眾子則使有司名之。
〈陳註〉擯者,傅姆之屬也。君所有賜者,此妾君所偏愛,而特加恩賜者。故其子君自名之,若眾妾之子,恩寵輕略者,則使有司名之也。《疏》曰:前文已云適子,庶子見異於世子。今更重出者,以前庶、適連文,故此特言庶子之禮。〈大全〉山陰陸氏曰:庶子言就側室,則世子不就側室,其母沐浴朝服,則君不沐浴朝服。
又
冢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適子,庶子,已食而見,必循其首。
〈陳註〉《疏》曰:此天子諸侯之禮,未與后夫人禮。食而先見冢子,急於正也。禮食之後,乃見適子,庶子緩於庶耳。〈大全〉山陰陸氏曰:執而見之,待之若與己等,冢子故也。
《喪服小記》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陳註〉此據適士立二廟,祭禰及祖。今兄弟二人,一適一庶,俱為適士。其適子之為適士者,固祭祖及禰矣。其庶子雖適士,止得立禰廟,不得立祖廟,而祭祖者,明其宗有所在也。〈大全〉嚴陵方氏曰:適士二廟,則有祖廟矣。官師一廟,則有禰廟而已。此言庶子不祭祖者,言適士家也。下言庶子不祭禰者,言官師之家也。夫立宗所以重本,適子本也,庶子支也,其不祭也。雖祖之不同,至於明其宗之義,則一而已。其曰:不祭祖則禰客祭之也。
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
〈陳註〉庶子不得為長子服斬衰三年者,以己非繼祖之宗,又非繼禰之宗,則長子非正統故也。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
〈陳註〉長中下殤,蓋未成人而死者也。無後者,謂成人未昏,或已娶無子而死者也。庶子所以不得祭此二者,以己是父之庶子,不得立父廟,故不得自祭其殤子也。若己是祖之庶孫,不得立祖廟。故無後之兄弟,己亦不得祭之也。祖廟在宗子之家,此殤與此無後者,當祭祖之時,亦與祭於祖廟也。故曰:從祖祔食。〈大全〉金華應氏曰:殤與無後者,皆庶子之子也。殤者幼而未成人無後者,長而未有子。鄭氏以殤為己之子,而繫於父之庶,以無後為兄弟,而繫於祖之庶,蓋以殤惟適可祭。今適子之下,又有
無後者,不應更祭。故指此為兄弟,而言之夫。所謂殤與無後者,包羅其義。云爾非謂庶子之子,其適與庶皆死也。適子或殤而死,或無後而死,皆從祖而祭於宗子之家。故謂之從祖祔食。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陳註〉庶子不得立禰廟,故不得祭禰。所以然者,明主祭在宗子廟,必在宗子之家也。庶子雖貴止得供具牲物,而宗子主其禮也。上文言庶子,不祭祖是猶得立禰廟,以其為適士也。此言不祭禰以此庶子非適士,或未仕。故不得立廟,以祭禰也。
又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
〈陳註〉大夫為庶子服大功,而庶子之子則為父三年也。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為其母大功。〈大全〉嚴陵方氏曰:庶子之子不降庶子,以尊可以降卑,卑不可以降尊也。
又
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陳註〉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之為子母。此謂為慈母後者也。若庶母嘗有子,而子已死,命他妾之子為其後。故云為庶母可也。若父之妾有子,而子死巳,命己之妾子後之,亦可。故云為祖庶母可也。石梁王氏曰:為慈母後者,為庶母。為祖庶母。後皆可謂既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生之子為後。
又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陳註〉不世祭者,謂子祭之而孫不祭也。
又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
〈陳註〉此言不命之士,父子同宮者。
庶子不以杖即位。
〈陳註〉此言適、庶俱有父母之喪者,適子得執杖進阼階哭位,庶子至中門外則去之矣。
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
〈陳註〉父主適子喪,故適子之子不得以杖即位。避祖之尊,故然非厭之也。今父既不主庶子之喪,故庶子之子得以杖即位。祖不厭孫,孫得伸也。父皆厭子,故舅主適婦喪,而適子不杖。大夫不服賤妾。故妾子亦以厭而降服,以服其母祖。雖尊貴不厭其孫,故大夫降庶子而孫不降其父也。
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陳註〉舅主適婦,故適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婦。故庶子為妻可以杖即位,此以即位言者,蓋庶子厭于父母雖有杖,不得特以即位。故明言之也。
又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陳註〉妾常祔于妾祖姑,上章言亡,則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高祖之妾。今又無高祖妾,則當易妾之牲,而祔于適祖姑女君,謂適祖姑也。
又
父不為眾子次于外。
〈陳註〉適長子死,父為之居喪,次于中門外,庶子否。
又
適婦不為舅姑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陳註〉禮舅姑為適婦,大功;為庶婦,小功。今此言不為後者,以其夫有廢疾,或他故不可傳重,或死而無子不受重者。故舅姑以庶婦之服服之也。〈大全〉山陰陸氏曰:著為舅後者,姑為之大功,非情有厚薄,以傳重也。
《儀禮》《喪服》
父為長子。
〈註〉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疏〉釋曰:言長子通上下,則適子之號唯據大夫,士不通天子諸侯。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案服問云君所主大夫妻大子嫡婦。鄭註云言妻見大夫已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則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據天子諸侯之子。是以鄭云不言適子通上下,非直長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故《內則》云冢子。則《太牢註》云冢子猶言長子,通於下也。是冢子亦通上下也。云亦言立嫡以長者,欲見適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也。則取適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若言適子唯據第一者,若云長子通立適以長,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註〉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疏〉釋曰:云何以
者,亦是問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為眾子期此章,長子則為之三年。故發何以之傳也。不問斬而問三年者,斬重而三年輕,長子非極尊。故舉輕以問之,輕者尚問明重者。可知故舉輕以明重也。云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者,此是答辭也。以其父祖適適相承為上,己又是適承之於後。故云正體於上。云又乃將所傳重者,為宗廟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云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者。此明適適相承,故須繼祖乃得為長子三年也。釋曰:云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者,經云繼祖即是為祖。後乃得為長子三年。鄭云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適子,無適孫。適孫猶同庶孫之例,要適子死後,乃立適孫,乃得為長子三年,是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也。云重其當先祖之正體者,解經正體於上,又云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者。《釋經傳》重也云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者。謂兄得為父後者,是適子其弟,則是庶子,是為父後者之弟,不得為長子三年。此鄭據初而言其實,繼父祖身三世,長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遠別之也者。庶子妾子之號適妻所生第二者,是眾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云《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者,案祭法云適士二廟,官師一廟。《鄭註》云官師中下之下祖禰共廟,則此容祖禰共廟,據官師而言。若然《小記》所云祖禰并言者,是適士二廟者也。祖禰共廟,不言禰直言祖舉尊而言也。《鄭註小記》云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者。鄭前有馬融之等解為長子五世,鄭以義推之。己身繼祖與禰通己三世,即得為長子。斬長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師馬融之義也。以融是先師,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已也。若然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適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為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為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適孫為後是也。《案喪服小記》云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鄭註》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婦既小功不大功,則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又
適孫。
〈疏〉釋曰:孫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謂適子死,其適孫承重者,祖為之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無適孫,孫婦亦如之。
〈註〉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長子在則,皆為庶孫耳。孫婦亦如之。適婦在亦為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疏〉釋曰:傳云何以問比例者,亦為眾孫大功,此獨期故發問也。云有適子者,無適孫者,謂適子在不得立適孫為後也。云孫婦亦如之,亦謂不立之。故云亦如之也。釋曰:云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者。此釋祖為孫服重之義,言周之道對殷道,則不然以其殷道。適子死,弟乃當先立。故言周之道也。云長子在,則皆為庶孫耳者。既適子在不得立孫,明同庶孫之例。云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者。《案喪服小記》云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註》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眾子庶婦也。是以鄭云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非長子皆期明,非長子婦及非適孫傳重,同於庶孫大功,可知也。若然長子為父,斬父亦為斬適孫。承重為祖。斬祖為之期,不報之斬者。父子一體本有二年之情,故特為祖。斬祖為孫,本非一體,但以報期,故期不得斬也。
《春秋四傳》《隱公不書即位》
《春秋·隱公元年》:春,王正月。
《左傳》: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繼室以聲子,生隱公。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為魯夫人。故仲子婦于我,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隱公立而奉之。春,王周正月,不書即位,攝也。
《公羊傳》:春者何歲之始也。王者孰謂,謂文王也。曷為先言王而後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統也。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公將平國而反之桓,曷為反之桓,桓幼而貴,隱長而卑,其為尊卑也微,國人莫知,隱長又賢,諸大夫扳隱而立之,隱於是焉而辭之,則未知桓之將必得立也。且如桓立,則恐諸大夫之不能相幼君也。故凡隱之立,為桓立也。隱長又賢,何以不宜立,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桓何以貴,母貴也。母貴則子何以貴,子以母貴,母以子貴。
《王使歸仲子賵》
《春秋·隱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左傳》:緩,且子氏未薨,故名。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贈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禮也。
《公羊傳》:宰者何,官也。咺者何,名也。曷為以官氏,宰,士也。惠公者何,隱之考也。仲子者何,桓之母也。何以不稱夫人,桓未君也。賵者何,喪事有賵,賵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乘馬曰賵,貨財曰賻,衣被曰襚,桓未君,則諸侯曷為來賵之,隱為桓立,故以桓母之喪告于諸侯,然則何言爾,成公意也。其言來何,不及事也。其言惠公仲子何,兼之,兼之,非禮也。何以不言及仲子,仲子,微也。
《穀梁傳》:母以子氏,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禮,賵人之母則可,賵人之妾則不可。君子以其可辭。受之,其志不及事也。賵者何也。乘馬曰賵,衣衾曰襚,貝玉曰含,錢財曰賻。
《胡傳》:上古應時稱號,故其名三變。《春秋》以天自處創制立名,繫王于天為,萬世發其義,備矣。冢宰稱宰咺者,名也。王朝公卿書官大夫,書字上士、中士,書名下士,書人咺位六卿之長,而名之,何也。仲子惠公之妾,爾以天王之尊,下賵諸侯之妾,是加冠于屨人道之大經拂矣。天王紀法之宗也,六卿紀法之守也。議紀法而修諸朝廷之上,則與聞其謀,頒紀法而行諸邦國之間,則專掌其事,而承命以賵諸侯之妾。是壞法亂紀,自王朝始也。《春秋》重嫡庶之分,故特貶而書,名以見宰之非宰也。或曰:僖公之母,成風亦莊公妾也。其卒也,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其葬也。王使召伯來,會葬下賵,諸侯之妾,而名其宰榮,召何以書字而不名也。于前賵仲子則名冢宰于後葬成風,王不稱天其法嚴矣。
〈大全〉程子曰:王者,奉若天道,故稱天王。其命曰天命,其討曰天討。盡此道者,王道也。後世以智力把持天下者,霸道也。《春秋》因王命以正王法,稱天王以奉天命。夫婦人倫之本,最當先正《春秋》之時。嫡庶僭亂聖人,猶謹其名分。男女之配終身不變者也,故無再娶之禮。大夫而下,內無主則家道不立。故不得已有再娶之。禮天子諸侯內職具備,后夫人已可以攝治無再娶之禮。《春秋》之始尚有疑焉。故仲子羽數特異僖公而後無復辨矣。《春秋》因其竊號而書之,以志僭亂。仲子繫惠公而言故,正其名不曰夫人曰惠公仲子謂惠公之仲子,妾稱也。以夫人禮賵人之妾,不天亂倫之甚也。然《春秋》之始,天王之義未見。故不可去天而名咺,以見其不王。王臣雖微不名,況于宰乎。趙氏曰:天子而賵妾母,是起僭也。汪氏曰:在禮君不撫僕妾,以其賤也。外臣之妾,而天王賵之,何以宗法,則于天下乎。張氏曰:惠公以去年薨,仲子卒之,年月不可知,或亦去年也。天子于諸侯有賵禮,所以褒有功而厚其終也。諸侯無再娶之禮,惠公牽于私愛,寵庶妾而立為夫人。正犯以妾為妻之,戒瀆亂夫婦之綱,乃天討之所當加九伐之法。所謂犯令陵政,蓋此類也。平王不能正惠公之罪,反厚其送終之禮。遣冢宰而來賵冢,宰不能以紀法,詔王乃奉命以賵上僭之妾。仲尼以《春秋》之初方書天王以立法于是,貶冢宰于上中士之例。深罪其以百揆之尊,瘝官失職一至于此。貶其臣則君可知矣。凡《春秋》之書以尊者,而貶從卑者之例,必有大罪極惡而後加焉。不可以常事觀也。
《考仲子宮》
《春秋·隱公五年》:秋,九月,考仲子之宮。
《公羊傳》:考宮者何,考,猶入室也。始祭仲子也。桓未君,則曷為祭仲子,隱為桓立,故為桓祭其母也。然則何言爾,成公意也。
《穀梁傳》:考者,何也。考者,成之也,成之為夫人也。禮,庶子為君,為其母築宮,使公子主其祭也。于子祭,于孫止。仲子者,惠公之母。隱孫而修之,非禮也。
《胡傳》:考者,始成而祀也,其稱仲子者,惠公欲以愛妾為夫人,隱公欲以庶弟為嫡子。聖人以為諸侯不再娶。于禮無二適。孟子入惠公之廟,仲子無祭享之所,為別立宮以祀之非禮也。故因其來賵而正名之,曰:仲子之賵,因其考宮而正名之。曰:仲子之宮,而夫人眾妾之分定矣,隱公攝讓之實辨矣,桓公篡弒之罪昭矣。存則以氏繫姓,以姓繫號;歿則以諡繫號,以姓繫諡者,夫人也。存不稱號,歿不稱諡,單舉姓字者,妾也。凡宮廟非志災失禮,則不書。
〈大全〉杜氏曰:諸侯無二嫡,惠公欲以仲子為夫人。隱公成父之志為別立宮也。汪氏曰:桓母非夫人,則隱桓皆庶子。隱長當立,非攝也。隱欲與桓乃讓
之也。汪氏曰:《穀梁》云庶母築宮而君終則廢。《禮》曰:妾母不世祭,乃庶子為君之禮也。《戴記》稱妾祔於妾祖,姑乃公子之為大夫士者之禮也。若庶子未為君而祭其妾母,則固無其禮也。禮稱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所以防嫡妾之亂也。孟子卒則聲子攝小君矣。仲子先君之妾耳,安可為之立宮乎。隱公立宮以祭庶弟之母,遂啟後世追尊妾母。皆援《春秋》考宮之義,聖人特書以著失禮之始,厥後成風敬嬴定姒齊歸,皆以妾母祔廟而不書矣。
《桓公即位》
《春秋·桓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公羊傳》:繼弒君,不言即位,此其言即位何,如其意也。《穀梁傳》:桓無王,其曰王何也。謹始也。其曰無王何也。桓弟弒兄,臣弒君,天子不能定,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為無王之道,遂可以至焉爾。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繼故不言即位,正也。繼故不言即位之為正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則子弟不忍即位也。繼故而言即位,則是與聞乎弒也。繼故而言即位,是為與聞乎弒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己正即位之道而即位,是無恩于先君也。
《胡傳》:桓公與聞乎故而書即位,著其弒立之罪,深絕之也。美惡不嫌同辭。或問桓非惠公之適子乎,適子當立而未能自立。是故隱公攝焉。以俟其長而授之位,久攝而不歸疑,其遂有之也。是以至于見弒,而惡亦有所分矣。《春秋》曷為深絕桓也。曰:古者諸侯不再娶,於禮無二適。惠公元妃既卒,繼室以聲子則是攝行內主之事矣。仲子安得為夫人。母非夫人,則桓乃隱之庶弟,安得為適子謂當立乎。桓不當立則國乃隱公之國,其欲授桓乃實讓之,非攝也。攝讓異乎。曰:非其有而居之者,攝也。故周公即政而謂之攝,推己所有以與人者讓也。故堯舜禪授而謂之讓,惠無適嗣隱公繼室之子,於次居長,禮當嗣世其欲授桓所謂推己,所有以與人者也。豈曰攝之云乎。以其實讓而桓乃弒之。《春秋》所以惡桓,深絕之也。然則公羊所謂桓幼而貴,隱長而卑。子以母貴者,其說非歟。曰:此徇惠公失禮而為之詞,非《春秋》法也。仲子有寵惠公,欲以為夫人母愛者,子抱惠公欲以桓為適嗣禮之,所不得為也。禮不得為而惠公縱其邪心而為之,隱公又探其邪心而成之,公羊又肆為邪說而傅之,漢朝又引為邪議而用之。夫婦之大倫亂矣。《春秋》明著桓罪,深加貶絕,備書終始討罪之義,以示王法,正人倫,存天理。訓後世不可以邪汨之也。
〈大全〉趙氏曰:妾母不得為夫人,桓何以得貴。若然是禮可得,而越分可得而踰也。若母得以子貴,即成風之賵葬,不應有譏。而公羊經外妄生此文,遂令漢朝引以為證,而亂大法良可惜哉。或問桓公非受命於惠公乎。家氏曰:否。惠公暮年溺於私愛,或有立桓之意,而未見于事。故惠卒而隱遂立。左氏謂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隱公立而奉之,奉之者,隱也,非惠公。嘗有治命也。《穀梁》謂既勝其邪心,以與隱者,事之實也。隱欲讓桓所謂成父之惡也。使惠公確有立桓之志,則隱將有蒲屈之難,國可得乎。
《子同生》
《春秋·桓公六年》:秋,九月,丁卯,子同生。
《左傳》:子同生,以太子生之禮舉之,接以太牢,卜士負之,士妻食之,公與文姜宗婦命之,公問名於申繻,對曰:名有五,有信,有義,有象,有假,有類,以名生為信,以德命為義,以類命為象,取於物為假,取於父為類,不以國,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隱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幣,周人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故以國則廢名,以官則廢職,以山川則廢主,以畜牲則廢祀,以器幣則廢禮,晉以僖侯廢司徒,宋以武公廢司空,先君獻武廢二山,是以大物不可以命,公曰:是其生也。與吾同物,命之曰同。
《公羊傳》:子同生者孰謂,謂莊公也。何言乎子同生,喜有正也。未有言喜有正者,此其言喜有正何,久無正也。子公羊子曰:其諸以病桓與。
《穀梁傳》:疑故志之,時曰同乎人也。
《胡傳》:嫡冢始生,即書于策與子之法也。唐虞禪夏后殷周繼《春秋》兼帝王之道,賢可禪,則以天下為公,而不拘于世。及之禮子可繼,則以天下為家,而不必於讓國之義,萬世之通道也。與賢者貴于得人,與子者定於立嫡。傳子以嫡天下之達禮也。故有君薨而世子未生之禮,植遺腹朝委裘而天下不亂者,以名分素明而民志定也。經書子同生,所以明與子之法,正國家之本,防後世配嫡奪正之事,垂訓之義大矣。此世子也,其不曰世子何也。天下無生而貴者,誓於天子,然後為世子。
〈大全〉程子曰:書子同生,聖人所以正大本而防僭亂
也。子同者,桓之嫡長子也。於其始生,即書之其位,固己定矣。嫡冢之生,國之大事,故書。啖氏曰:君嫡子生以太子,生之禮接之,則史書之。趙氏曰:禮備于嫡,是重宗廟,記其是以著其非也。蜀杜氏曰:書同生,正魯國之傳,嗣而遏篡逆也。張氏曰:蓋嫡夫人之長子,備用太子之禮。故史書于策,《春秋》於此,明與子之法,在于正始明分,則私愛之所,不能行嬖。孽之所,不能干。所以定國本息亂源也。
《晉侯殺其世子申生》
《春秋·僖公五年》:春,晉侯殺其世子申生。
《左傳》:晉侯使以殺太子申生之故來告,初,晉侯使士蒍為二公子築蒲與屈,不慎,寘薪焉。夷吾訴之,公使讓之,士蒍稽首而對曰:臣聞之,無喪而慼,憂必讎焉。無戎而城,讎必保焉。寇讎之保,又何慎焉。守官廢命,不敬,固讎之保,不忠,失忠與敬,何以事君,詩云,懷德惟寧,宗子惟城,君其修德而固宗子,何城如之,三年將尋師焉。焉用慎,退而賦曰:狐裘尨茸,一國三公,吾誰適從,及難,公使寺人披伐蒲,重耳曰:君父之命不校,乃徇曰:校者,吾讎也。踰垣而走,披斬其袪,遂出奔翟。
《公羊傳》:曷為直稱晉侯以殺,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
《穀梁傳》:目晉侯,斥殺,惡晉侯也。
《胡傳》:公羊子曰: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申生進不能自明,退不能違難,愛父以姑息而陷之不義。讒人得志,幾至亡國。先儒以為大仁之賊也。而目晉侯,斥殺專罪,獻公何也。《春秋》端本清源之書也。內寵並后嬖子,配適亂之本也。驪姬寵奚齊卓子,嬖亂本成矣。尸此者,其誰乎。是故目晉侯斥殺,專罪獻公,使後世有欲紊妃妾之名,亂適庶之位,縱人欲,滅天理,以敗其家國,知所戒焉。以此防民,猶有以堯母名門使姦臣,逆探其意,有危皇后太子之心,以成巫蠱之禍者。
〈大全〉何氏曰:甚惡殺親,親也。啖氏曰:稱晉侯言申生之無罪也。陳氏曰:太子縊于新城,則其斥殺何。《春秋》之法苟有讒而不見,則其君之罪也。是故申生以驪姬之譖自殺,宋痤以伊戾之譖自殺,直稱君殺而已矣。家氏曰:獻公殘忍不君,溺于內嬖。所與朝夕,潛圖密慮不過,為樹建庶孽之計耳。方東山皋落之伐,豈無他人乃以命冢嗣,狐突先友梁餘子,先丹木之徒,固洞見公之肺肝,而勸太子為避禍之謀。不待歸胙於君人,皆知其不免矣。張氏曰:獻公嬖寵庶孽,聽讒如流,輕世適之重,忽社稷之計。申生既死,而公卒之。復奚齊亦被殺,徒設此心,兩俱棄之,致晉亂二十餘年,兵敗國破。所謂為人父而蒙首惡之名者,此也。高氏曰:諸侯世子皆誓于天子,不可專殺也。且父子人之大倫,非他人所得間者。今至于相殺,則人倫廢矣。況世子至親,非其君自殺之,則無敢殺者。是故斥言晉侯所以深罪,其聽讒而忍殺其子也。觀采苓之詩,蓋可見其好聽讒矣。
《晉獻公卒》
《春秋·僖公九年》:秋,九月,甲子,晉侯詭諸卒。
《左傳》:九月,晉獻公卒,里克奔鄭,欲納文公,故以三公子之徒作亂,初,獻公使荀息傅奚齊,公疾,召之曰:以是藐諸孤,辱在大夫,其若之何,稽首而對曰:臣竭其股肱之力,加之以忠貞,其濟,君之靈也。不濟,則以死繼之,公曰:何謂忠貞,對曰:公家之利,知無不為,忠也。送往事居,偶俱無猜,貞也。及里克將殺奚齊,先告荀息曰:三怨將作,秦晉輔之,子將何如,荀息曰:將死之,里克曰:無益也。荀息曰:吾與先君言矣,不可以貳,能欲復言,而愛身乎,雖無益也。將焉辟之,且人之欲善,誰不如我,我欲無貳,而能謂人已乎。
《晉里克殺奚齊》
《春秋·僖公九年》:冬,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
《左傳》:冬,十月,里克殺奚齊于次,書曰:殺其君之子,未葬也。荀息將死之,人曰:不如立卓子而輔之,荀息立公子卓以葬,十一月,里克殺公子卓于朝,荀息死之,君子曰:詩所謂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為也。荀息有焉。
《公羊傳》:此未踰年之君,其言弒其君之子奚齊何,弒未踰年,君之號也。
《穀梁傳》:其君之子云者,國人不子也。國人不子何也。不正其殺世子申生而立之也。
《胡傳》:穀梁子曰:其君之子云者,國人不子也。不正其殺申生而立之也。人君擅一國之名,寵為其所,子則當子矣。國人何為不子也。民至愚而神,是非好惡靡不明,且公也。其為子而弗子者,莫能使人弗之子也。非所子而子之者,莫能使人之亦子也。周幽王嘗黜太子宜臼:子伯服矣。而犬戎殺其身,晉獻公亦殺世子申生,立奚齊矣。而大臣殺其子,詩不云乎天生蒸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此言天理,根于人心,雖以私欲滅之,而有不可滅也。《春秋》書此以明獻公之罪,抑人欲之私。示天理之公,為後世戒其義,大矣。以此防民,猶有欲易太子而立趙王,如意致夫人之為人彘者。
〈大全〉汪氏曰:衛宣殺伋壽立朔,而國人傷之。賦二子乘舟之詩,以悼伋壽之亡。漢武奇愛少子,因巫蠱事殺戾太子,而壺關三老田千秋等咸訟其冤。隋文以讒譖,廢太子勇,左右莫不閔默,文武大臣皆知其不可而弗敢言。此皆人心天理之本,然知嫡庶長幼之分,不可紊也。觀獻公訟其子,於荀息自知廢,正恐有後患,則天理之正,非唯國人知之。獻公亦自知之矣。孫氏曰:奚齊庶孽,獻公殺世子而立之。《春秋》不與,故曰君之子奚齊惡之也。張氏曰:奚齊謂之其君之子,以晉獻殺嫡立庶,而奪之也。齊舍未踰年而謂之君,以舍之正而與之也。或抑或揚,得是非之公,可以觀矣。
《晉里克弒其君卓》
《春秋·僖公十年》:晉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公羊傳》:及者何,累也。弒君多矣,舍此無累者乎。曰:有孔父仇牧,皆累也。舍孔父仇牧無累者乎。曰:有,有則此何以書,賢也。何賢乎荀息,荀息可謂不食其言矣,其不食其言奈何,奚齊卓子者,驪姬之子也。荀息傅焉。驪姬者國色也。獻公愛之甚,欲立其子,于是殺世子申生,申生者,里克傅之,獻公病將死,謂荀息曰:士何如則可謂之信矣,荀息對曰:使死者反生,生者不愧乎其言,則可謂信矣,獻公死,奚齊立,里克謂荀息曰:君殺正而立不正,廢長而立幼,如之何,願與子慮之,荀息曰:君常訊臣矣,臣對曰:使死者反生,生者不愧乎其言,則可謂信矣,里克知其不可與謀,退弒奚齊,荀息立卓子,里克弒卓子,荀息死之,荀息可謂不食其言矣。
《穀梁傳》:以尊及卑也,荀息閑也。
《胡傳》:國人不君奚齊卓子,而曰里克弒其君卓,何也。是里克君之也。克者,世子申生之傅也。驪姬將殺世子,而難里克使優施飲之酒,而告之以其故。里克聽其謀,乃欲以中立自免,稱疾不朝,居三旬而難作。是謂持祿容身,速獻公殺適立庶之禍者。故成其君臣之名,以正其弒逆之罪。克雖欲辭而不受,其可得乎。使克明于大臣之義,據經廷諍以動,其君執節不貳。固太子以攜其黨,多為之。故以變其志,其濟則國之福也。其不濟而死於其職,亦無歉矣。人臣所明者,義于功不貴幸而成所立者,節于死不貴幸而免。克欲以中立祈免,自謂智矣。而終亦不能免,等死耳。不死于世子,而死于弒君,其亦不知命之蔽哉。語曰: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為人臣而不知《春秋》之義者,必陷于篡弒誅死之罪,克之謂也,荀息者,奚齊卓子之傅也。君弒而死于難,書及所以著其節,書大夫不失其官也。于荀息何取焉。若息者,可謂不食其言矣。或曰息既從君于昏,不食其言,庸足取乎。世衰道微,人愛其情,私相疑貳,以成傾危之俗。至于刑牲,歃血要質,鬼神猶不能固其約也。孰有可以託六尺之孤,寄百里之命,臨死節而不可奪如息者哉。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故聖人以信易食,而君子以信易生息,不食言其可少乎。
《齊侯小白卒》
《春秋·僖公十有七年》:冬,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左傳》:齊侯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皆無子,齊侯好內,多內寵,內嬖如夫人者六人,長衛姬生武孟,少衛姬生惠公,鄭姬生孝公,葛嬴生昭公,密姬生懿公,宋華子生公子雍,公與管仲屬孝公於宋襄公,以為太子,雍巫有寵于衛共姬,因寺人貂以薦羞于公,亦有寵,公許之,立武孟,管仲卒,五公子皆求立,冬,十月,乙亥,齊桓公卒,易牙入,與寺人貂因內寵以殺群吏,而立公子無虧,孝公奔宋,十二月,乙亥,赴,辛巳,夜殯。《穀梁傳》:此不正,其日之何也。其不正,前見矣。其不正之前見何也。以不正入虛國,故稱嫌焉耳。
〈大全〉東萊呂氏曰:桓公雖能用管仲,攘夷狄霸諸侯,有一匡天下之功。然仲無正心誠意,格君之學徒急于一時之功利,卒致五子之亂,其所以有始無終者,家法不正也。管仲且有三歸之失,豈能正其君哉。
《風氏薨》
《春秋·文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左傳》:冬,成風薨。
《胡傳》:風氏僖公之母,莊公妾也。而稱夫人,自是嫡妾亂矣。語曰邦君之妻。邦人稱之曰君夫人。稱諸異邦曰寡小君。蓋敵體之稱也。若夫妾媵則非敵矣。其生亦以夫人之名稱號之,其沒亦以夫人之禮卒葬之。非所以正其分也。以妾媵為夫人,徒欲尊寵其所愛,而不虞卑其身,以妾母為夫人,徒欲崇貴其所生而不虞賤。其父卑其身,則失位賤。其父則無本越禮,至是不亦悖乎。夫禮庶子為君,為其母無服不敢貳尊者也。《春秋》於成風記其卒,葬各以實書,不為異辭者,謹禮之所由變也。
〈大全〉程子曰:自成風以後,妾母稱夫人,嫡妾亂矣。仲子始僭,尚未敢同嫡也。馬氏曰:是時,嫡妾不正,稱號不審。夫子嘗言古禮如此,故記之正其名,所以責其實也。陳氏曰:夫人某氏嫡稱也,喪之以夫人之禮也。隱公之喪桓母,猶有疑焉。是故別廟也。祔姑稱諡伉然如夫人,則自文公之喪成風始。薛氏曰:妾母為夫人,僭也。僭則何以取乎。《春秋》不沒其實也。朱子曰:僖公成風與晉簡文帝,鄭太后一也,皆所以著妾母之義。汪氏曰:嫡妾之分,乃人君所當謹。以妾母為夫人必致,以妾為嫡以妾為嫡必致庶孽奪正之禍。敬嬴之殺惡,及視乃視習僖文之尊成風,而動于為惡也。後世妾母,皆稱太后。或妾而加以皇后之號,又其甚。則唐高宗立武昭儀為后,而致移其宗社矣。朱子於綱目書尊帝母貴人為太后,又或書立貴嬪某氏為皇后,或曰立婕妤某氏為皇后,或曰立婢某氏為后,蓋取法《春秋》譏成風之例。然《春秋》隱其辭而綱目直斥本稱者,《春秋》乃本國之史,而綱目則筆削前代之史,故不同也。
《王歸成風含賵》
《春秋·文公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公羊傳》:含者何,口實也。其言歸含且賵何,兼之,兼之非禮也。
《穀梁傳》:含一事也。賵一事也。兼歸之,非正也。其曰且志兼也。其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賵以早,而含以晚。《胡傳》:珠玉曰含,車馬曰賵歸。含且賵者,厚禮妾母也。不稱天王者,弗克若天也。《春秋》繫王于天以定其名,號者所履則,天位也,所治則天職也。所敕而惇之者,則天之所敘也。所敘而庸之者,則天之所秩也。所賞所刑者,則天之所命。而天之所討也。夫婦人倫之本,王法所尤謹者。今成風以妾,僭嫡王不能正,又使大夫歸含賵焉。而成之為夫人,則王法廢,人倫亂矣。是謂弗克,若天而悖其道,非小失耳。故特不稱天以謹之也。
〈大全〉杜氏曰:成風莊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禮賵之。劉氏曰:不知者乃謂天子,賵人之妾小過耳。而譏之深求車,殺母弟大惡也。而譏之略是不及,知《春秋》正人倫之意也。君臣也,父子也,夫婦也,治之三綱也,道莫先焉。桓以臣弒君,而王命之成風,以妾僭嫡,而王成之於是。三綱廢矣。是失人之所以為人也,王之無天不亦明乎。
《葬成風》
《春秋·文公五年》:春,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
《公羊傳》:成風者何,僖公之母也。
《胡傳》:仲子雖聘,非惠公之嫡也。春秋之初,尚以為疑。故別為立宮,而羽數特異。此雖非禮之正,然不祔于姑,猶有辨焉。至是成風,書葬乃有二夫人。祔廟而亂倫,易紀無復辨矣。故禮之失,自成風始也。
〈大全〉蘇子曰:仲子非惠公之嫡,故特為之立宮,而不祔不書,其葬蓋禮之正也。自成風以來,妾母皆葬蓋祔也。魯禮之變,自此始矣。汪氏曰:後世以妾母為正嫡,至於喪事,乃黜正嫡而嬖妾合葬焉。如中宗之葬,乾陵嚴善思諫,而弗正循襲而莫知其失矣。孰有如漢之孝文,自謂側室之子,而不以為嫌者乎。
《王使會葬成風》
《春秋·文公五年》:春,三月,王使召伯來會葬。
《左傳》: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穀梁傳》:會葬之禮,於鄙上。
《胡傳》:王臣下聘桓公冢宰書名示貶,而大夫再聘則無譏焉。或以為從同同也,或以為同則書重也。成風薨,王使榮叔歸,含且賵既不稱天矣。及使召伯來會葬,又與貶焉,何也。歸含且賵施于妾母已稠疊矣。又使卿來會葬,恩數有加焉。是將祔之于廟也。而致禮於成風,盡矣。聘一也,含賵而又葬,則其事益隆,亂人倫,廢王法甚矣。再不稱天者,聖人於此,尤謹其戒而不敢略也。
〈大全〉程子曰:天子以妾母同嫡,亂天理也。故不稱天。聖人於此尤謹其戒。
《秦歸成風襚》
《春秋·文公九年》:冬,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
《左傳》:禮也,諸侯相弔。賀也,雖不當事,苟有禮焉。書也,以無忘舊好。
《公羊傳》:其言僖公成風何,兼之,兼之非禮也。曷為不言及成風,成風尊也。
《穀梁傳》:秦人弗夫人之也。即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胡傳》:秦人歸禭,而曰僖公成風者,非兼襚也。亦猶平王來賵,仲子而謂之。惠公仲子爾仲子惠公之妾也。然則風氏亦莊公之妾,曷不書曰來歸,莊公成風之襚乎,曰寵愛仲子以妾為妻者,惠公也。故書惠公仲子所以正後世之為人夫者,當明夫道不可亂嫡妾之分,以卑其身,尊崇風氏立為夫人者,僖公也。故書僖公成風所以正後世之為人子者,當明子道不可行僭亂之禮,以賤其父。聖人垂戒之義明矣。
〈大全〉程子曰:過時始至,故云來歸。雖子母先君後夫人體當然也。書秦人不云君,使以失禮夷之也。言其尚夷也。蓋嫡妾之亂,自茲而始。劉氏曰:僖公成風者,妾母繫子而言耳。諸侯無二嫡,故妾母繫子為重。
《子卒》
《春秋·文公十有八年》:冬,十月,子卒。
《左傳》:冬十月,仲殺惡及視而立宣公,書曰子卒諱之也。仲以君命召惠伯,其宰公冉務人止之曰:入必死。叔仲曰:死君,命可也。公冉務人曰:若君命可死,非君命何聽。弗聽乃入,殺而埋之馬矢之中。公冉務人奉其帑,以奔蔡既,而復叔仲氏。
《公羊傳》:子卒者孰謂,謂子赤也。何以不日,隱之也。何隱耳,弒也。弒則何以不日,不忍言也。
《穀梁傳》:子卒不日,故也。
《胡傳》:諸侯在喪,稱子繼世不忍當也。既葬不名,終人子之事也。踰年稱君,緣民臣之心也。子卒何以不日,遇弒不忍言也。既葬而不名,不名而遇弒者,不日以見其弒子赤是也。踰年而稱君,稱君而遇弒者,不地以見其弒閔公是也。何以知其賊乎。上書大夫並使下書,子卒夫人歸,則知罪之在公子遂矣。孫于邾出奔,莒則知罪之在夫人與慶父矣。繼世之恩,終事之重,情文之節,隱惡之禮,記事之信,誅亂臣討賊子之義備矣。
〈大全〉茅堂胡氏曰:子赤之生不見于經,蓋文公不知重嫡庶之義,故仲尼削之。張氏曰:私事公子遂敬嬴奪嫡之心也。然其敢啟是心者,嬖故也。有夫人太子而嬖寵妾,則文公所以怠于政事者,有自來矣。國君昏于嬖寵,慢棄國政,故妾媵大臣,相與謀賊。君嗣而不能察,所謂前有讒,而不見,後有賊而不知者,文公之謂矣。叔彭生身為大臣,既無以救文公之失政,又不能撓仲遂之邪。謀有公冉務人之忠言不能用,甘心就死,無一毫扶持之實沒,而不書有以也哉。
《哀姜歸齊》
《春秋·文公十有八年》:冬,十月,夫人姜氏歸于齊。《左傳》:大歸也,將行哭而過市曰:天乎仲為不道,殺嫡立庶。市人皆哭,魯人謂之哀妻。
《穀梁傳》:惡宣公也。有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有待貶絕,而惡從之者,姪娣者,不孤子之意也。一人有子,三人緩帶,一曰就賢也。
《胡傳》:書夫人則知其正,書姜氏則知其非。見絕于先君,書歸于齊則知其無罪。異于孫于邾者,而魯國臣子殺適立庶,敬嬴宣公不能事主,君存適母其罪不書而並見矣。
〈大全〉汪氏曰:以氏係姓以姓係號,與媵妾不同。張氏曰:文定于九年,夫人姜氏至自齊。傳曰出姜至是。蓋不安于魯適庶之亂,未有不始于妾上,僭夫人失位而致之者。是以知文公之首惡也。
《夫人嬴氏薨》
《春秋·宣公八年》:戊子,夫人嬴氏薨。
《胡傳》:敬嬴,文公妾也。何以稱夫人,自成風聞季友之繇事,友而屬其子。及僖公得國立以為夫人,于是乎嫡庶亂矣。《春秋》于風氏凡始卒四貶之,則禘于太廟秦人歸禭,榮叔含賵,召伯會葬,去其姓氏不稱夫人。王再書而無天是也。敬嬴又嬖私事,襄仲而屬宣公不待。致于太廟,援例以立,則從同同而無貶矣。其意若曰以義起禮,為可繼苟,出于私情而非義。後雖欲正可若何。
〈大全〉啖氏曰:成風之後,妾母皆僭用夫人禮。故亦書薨以著其罪。家氏曰:哀姜淫亂,與慶父同弒二君。齊桓討而殺之。僖于是尊其母成風,為夫人以配其父,此僭也。然非哀姜不終,則僖亦未敢遽如此。今敬嬴之事,則異于是。嬴以嬖妾私事,襄仲弒子赤立宣公。逐嫡母歸齊而已。僭夫人之位,出姜無罪為賊臣悖妾所逐,不得與哀姜同例。嬴與其子弒君逐母,僭號夫人亦不得與成風。偶使遇齊,桓則敬嬴襄仲皆當比而誅戮。王室不競中國無伯,得以肆行無忌。孰知天道禍盈至是。八年遂使齊死于路,後八日嬴隕于魯,與哀姜慶父先後即誅。其事相類,但有天討人刑之異耳。汪氏曰:《春秋》既書,夫人姜氏薨于夷。又書夫人風氏薨,則知哀姜為莊公夫人而成風,乃妾也。既書夫人,姜氏
歸于齊。又書夫人,嬴氏薨則知出姜為文公夫人。而敬嬴乃妾也。直書于策讀者,比事以考之,雖微傳而嫡妾之分明矣。
《葬敬嬴》
《春秋·宣公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
《左傳》:葬敬嬴,旱無麻,始用葛茀。
《胡傳》:成風薨,以夫人葬以小君,將祔于廟,而始有二夫人也,則四貶之,以正其事。今敬嬴亦薨以夫人葬以小君,使祔于廟,無貶以正之,從同同可也。而於宣公元年,即以所逆穆姜婦之何也。曰婦有姑之詞,見敬嬴遂以子貴援例,而亟立為夫人也。僖公享國八年,然後致成風而敬嬴之亟也。雖云援例,魯君臣之責亦可知矣。無貶而書法若此者,猶桓宣弒君而書即位爾。
〈大全〉臨川吳氏曰:僖宣襄昭四妾,母群臣皆逢君之意,而尊為夫人也。象山陸氏曰:襄仲殺太子,惡敬嬴為之也。敬嬴非嫡而薨,以夫人葬以小君,魯君臣之責深矣。《春秋》作,而亂臣賊子懼,蓋為此也。
《宋殺其世子痤》
《春秋·襄公二十有六年》:秋,宋公殺其世子痤。
《左傳》:初,宋芮司徒生女,赤而毛,棄諸堤下,共姬之妾,取以入,名之曰棄,長而美,平公入夕,共姬與之食,公見棄也而視之尤,姬納諸御,嬖,生佐,惡而婉,太子痤美而很,合左師畏而惡之,寺人惠牆伊戾,為太子內師,而無寵,秋,楚客聘于晉,過宋,太子知之,請野享之,公使往,伊民請從之,公曰:夫不惡女乎,對曰:小人之事君子也。惡之不敢遠,好之不敢近,敬以待命,敢有貳心乎,縱有共其外,莫共其內,臣請往也。遣之,至則坎用牲,加書徵之,而騁告公曰:太子將為亂,既與楚客盟矣,公曰:為我子,又何求,對曰:欲速,公使視之,則信有焉。問諸夫人與左師,則皆曰固聞之,公囚太子,太子曰:唯佐也能免我,召而使請。曰日中不來,吾知死矣,左師聞之,聒而與之語,過期,乃縊而死,佐為太子,公徐聞其無罪也。乃烹伊戾,左師見夫人之步馬者問之,對曰:君夫人氏也。左師曰:誰為君夫人,余胡弗知,圉人歸以告夫人。夫人使饋之錦與馬,先之以玉。曰:君之妾棄,使某獻,左師改命曰:君夫人,而後再拜稽首受之。
《胡傳》:殺世子母弟直書君者,甚之也。宋寺人伊戾為太子,內師無寵,譖于宋公而殺之。則賊世子痤者,寺人矣。而獨甚宋公,何哉。譖言之得行也。必有嬖妾配嫡以惑其心,又有小人欲結內援者,以為之助,然後愛惡一移,父子夫婦之間不能相保者,眾矣。尸此者,其誰乎。晉獻公之殺申生,宋公之殺痤直稱君者,《春秋》正其本之意。
〈大全〉高氏曰:晉獻公惑驪姬之讒,而殺申生。宋平公聽伊戾之言,而殺子痤。漢武帝、唐明皇猶蹈之,以二君猶爾。晉宋不足道也,自古讒人之為國患,雖其君之父子不能相保,況臣下乎。家氏曰:宋寺人伊戾內連宮禁,外結大臣,其造讒而殺太子。宋平尋知其子之無罪,僅烹一伊戾,而芮棄之寵愛,向戍之權任不為之衰,更立棄之子為太子。此人道之大變。《春秋》謹而識之,《榖梁》所謂目君以著其惡者也。傳者稱痤美而很佐惡;而婉婉者,巧於自結很者,疏于內交。佐日以親痤,日以疏,以至于死。故居近君之地者,自處為難。隋煬所以傾勇其事,似之勇則痤也,楊素則左師也。獨孤后惡其子,楊素從而陷之。及隋文疾革,乃悟則已無及。由明不足以察姦,內外相煽,而為讒故也。
《陳招殺世子偃》
《春秋·昭公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左傳》:陳哀公元妃鄭姬生悼太子偃師,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勝,二妃嬖,留有寵,屬諸司徒招與公子過,哀公有廢疾,三月甲申,公子招,公子過,殺悼太子偃師而立公子留。
《穀梁傳》:鄉曰陳公子招,今曰陳侯之弟招,何也。曰盡其親,所以惡招也。兩下相殺,不志于春秋,此其志何也。世子云者,唯君之貳也。云可以重之存焉志之也。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親之也。親而殺之,惡也。
《胡傳》:此公子招特以弟稱者,著招憑寵稔惡而陳侯失親親之道也。招以公子為司徒,乃貴戚之卿。親則介弟,尊則叔父。號令廢立,自己而出,莫敢干之者也。不能援立嫡冢安靖國家,而逢君之惡,戕殺偃師以致太寇宗社覆沒,罪固大矣。陳侯信愛,其弟何以為失親親乎。尊賢者,親親之本;不能擇親之賢者,厚加尊寵以表儀公族,而徇其私愛施于不令之人。以至亡國敗家,豈不失親親之道乎。其曰: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交貶之也。
〈大全〉陸氏曰:稱弟以殺世子,既罪其逆,且言骨肉相殘又譏陳侯,失教也。孫氏曰:招以叔父之親,不
顧宗社之重,殞冢嗣以立庶孽,致楚滅陳,招之由也。其曰:陳侯之弟親之者,所以甚招之惡也。汪氏曰:隱七年,傳書盟書帥師而稱弟者,罪其有寵愛之私。今按此書殺世子,亦罪其寵任之私也。陳氏曰:哀有世子矣,又屬其嬖子於二公,子為是殺世子。則譏不但其人也。書曰:陳侯斥君之辭也。襄陵許氏曰:陳哀寵其庶子,資以強輔,而𢌿之權以軋太子使之失職。至于亂作,躬受其禍,惟其溺愛法不勝私也,悲夫。汪氏曰:經書殺世子者,三晉獻嬖奚齊,卓子而殺申生,宋平嬖佐而殺痤,陳哀嬖留而殺偃師,皆嬖子匹嫡之禍也。然申生痤之誅權在于晉宋之君,故雖亂國,而不至于亡。陳哀基怨造禍,勢不兩全,遂至寵弟戕其國本。而且以憂殞其身,而國隨以亡矣。其罪得不又甚于晉獻宋平者,歟故申生與痤目君以殺,惟偃師之殺目陳侯之弟,招夫以弟招繫之。陳侯則陳哀之罪章章明矣。不曰殺其世子,而重舉國者,偃師非招之世子也。下書楚滅陳,執招放之,以見楚之滅陳,託于討招而公子留之嬖實亡陳之本也歟。
《呂氏春秋》《慎勢》
妻妾不分則家室亂,適孽無別則宗族亂。慎子曰: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為百人分也,由未定耳。未定,堯且屈力,而況眾人乎。積兔滿市,行者不顧。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雖鄙不爭。故治天下及國,在乎定分而已矣。
《漢·賈誼·新書》《立後義》
古之聖帝,將立世子,則帝自朝服,自阼階上,西鄉于妃。妃抱世子自房出,東鄉。太史奉書而上堂,當兩階之間,北面立,曰世子名曰某者三。帝執禮稱辭命世子曰授太祖、太宗與社稷于子者三。其命也妃曰不敢者再。于三命曰謹受命,拜而退。太史以告太祝,太祝以告太祖、太宗與社稷。太史出,以告太宰,太宰以告州伯,州伯命藏之州府。凡諸貴以下,至于百姓,男女無敢與世子同者。以此防民,百姓猶有爭為君者。夫勢明,則民定,而出于一道,故人皆爭為宰相,而不姦為世子。非宰相尊而世子卑也,不可以智求,不可以力爭也。今以為知子莫如父,故疾死置後者,恣父之所以,比使親戚不相親,兄弟不相愛,亂天下之紀,使天下之俗失,聞尊敬而不讓,其道莫經于此。疾死置後,以嫡長子,如此則親戚相愛而兄弟不爭,此天下之至義也。
《孔叢子》《雜訓》
穆公問於子思曰:立太子有常乎。答曰:有之,在周公之典。公曰:昔文王舍適而立其次,微子舍孫而立其弟,是何法也。子思曰:殷人質,而尊其尊故立弟,周人文而親其親故立子,亦各其禮也。文質不同,其禮則異,文王舍適立次,權也。公曰:苟得行權豈唯聖人,唯賢與愛立也。子思曰:聖人不以權教,故立制垂法,順之為貴,若必欲犯,何有於異。公曰:舍賢立聖舍愚立賢,何如。子思曰:唯聖立聖,其文王乎。不及文王者,則各賢其所愛,不殊於適,何以限之,必不能審賢愚之分,請父兄群臣,卜於祖廟,亦權之可也。
《班固·白虎通》《封公侯》
君薨適夫人無子,有育遺腹必待其產立之,何專適重正也。曾子問曰:立適以長,不以賢,何以言為賢不肖不可知也。《尚書》曰:惟帝其難之,立子以貴,不以長防愛憎也。《春秋》曰: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賢不以長也。
《唐·杜氏·通典》《諸侯崇所生母議》
後漢許慎五經異義云:妾母之子為君子,得尊其母為夫人。按春秋公羊說,妾子立為君,母得稱夫人。故上堂稱妾,屈於嫡;下堂稱夫人,尊行國家。則士庶起為人君,母亦不得稱夫人。父母者,子之天也,子不得爵命父母。至於妾子為君爵其母者,以妾本接事尊者,有所因也。穀梁說,魯僖公立妾母成風為夫人,入宗廟,是子而爵母也,以妾為妻,非禮也。故春秋左氏說,成風得立為夫人,母以子貴。謹按尚書,舜為天子,瞽瞍為士,明起於匹庶者,子不得爵父母也。至於魯僖公本妾子,尊母成風為小君,經無譏文,公羊、左氏義是也。鄭元駮曰:禮喪服父為長子三年,以將傳重故也;眾子則為之周,明無二嫡也。女君卒,貴妾繼室,攝其事耳,不得復立夫人。魯僖公妾母為夫人者,乃緣莊夫人哀姜有殺子般、閔公之罪,應貶故也。近漢呂后殺戚夫人及庶子趙王,不仁,廢不得配食,文帝更尊其母薄后,非其比耶。妾子立者得尊其母,禮未之有也。袁准正論云:時俗之論曰:庶子為公,可以尊其母為夫人,春秋之義,母以子貴。按隱公二年,夫人子氏薨。五年,考仲子之宮。上稱夫人,下不應復言仲子,明其以妾為妻也。秦人來歸成風之襚,不稱夫人,明其私尊,不通於鄰國也。左氏傳曰:並后匹嫡,亂之本也。公羊亦云:母以子貴。說曰:穀梁云秦人來歸成風之襚,秦不云夫人也。就外不云夫人而見正焉。夫身為國君而母為妾庶,子孫所不忍,臣下所不安,故私稱於國中,不加境外,此人子之情,國人之私,而立於禮法之正也。假有庶子數人,並為三公,欲各尊其母,將何以止之。非聖人者無法,此大亂之道也。
《二嫡妻議》
魏征東長史吳綱亡入吳,妻子留在中國,於吳更娶。吳亡,綱與後妻并子俱還,二婦並存。時人以為,依典禮不宜有二嫡妻。袁准正論以為:並后匹嫡,禮之大忌。然此為情愛所偏,無故而立之者爾。綱夫婦之絕,非犯宜出之罪,來還則復初,焉得而廢之。在異域則事勢絕,可以取妻,後妻不害,焉得而遣之。按並后匹嫡,事不兩立,前嫡承統,後嫡不傳重可也。二母之服,則無疑於兩三年矣。虞喜議曰:法有大防,禮無二嫡。趙姬以君女之尊,降身翟婦,著在春秋,此吳氏後妻所宜軌則。庾蔚之謂袁准制之,得其衷矣。
《世子卒無子立次子議》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卒,無嗣,求進次子為世子,檢無其例。下禮官議正。博士傅郁議:禮記微子立衍,商禮斯降;仲子捨孫,姬典攸貶。歷代遵循,靡替于舊。今君存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捨孫之謂。愚以為世子有子,自宜紹為嗣孫;若其未有,無容遠搜輕屬。承統繼體,傳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稱禮情典。曹郎諸葛雅之議:按春秋傳云:世子死,有母弟則立長,年均擇賢,義均則卜,古之制也。今長子早喪,無嗣,進立次子以為世子,取諸左氏,理義無違。
《天子奪宗議》
晉元帝建武初,孫文上事:宣帝,支子,不應祭章郡、京兆二府君。僕射刁協云:諸侯奪宗,聖庶奪嫡,豈況天子乎。自皇祚以來,五十餘年,宗廟已序,而又攻乎異端,宜加議罪。按漢梅福云:諸侯奪宗。此謂父為士,庶子封為諸侯,則庶子奪宗嫡,主祭祀也。在諸侯尚有奪義,豈況天子乎。所言聖庶者,謂如武王庶子,有聖德,奪代伯邑考之宗嫡也。
宣帝司馬懿章郡京兆懿祖父也
《諸王公侯留輔朝政嫡子監國議》
晉博士孫旒等議:按周禮典命職:凡諸侯之嫡子,誓於天子,攝其君,則下其君一等。謂公之子如侯伯而執珪,侯伯之子如子男而執璧。春秋曹伯使其太子射姑來朝,行國君之禮。踐土之盟,衛成公使其母弟武如會,經書曰,衛武、蔡,〈闕〉甲午,序於諸侯。又左傳:冢子,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古之制也。夫帥師,專行謀,誓軍旅,君與國政之所圖,非太子之事也。
周制,諸侯以功德入為王卿士,則上卿理其國事。今諸王公侯受任天朝,而嫡子攝其君事,車服禮數,國封大小,領兵軍數,自當如本制,而王公侯遣上卿及軍將掌其事,合於古議。今之車服,與古禮不同,依禮應下其君一等。其嫡子皆以有爵命,印綬冠服珮玉之制,宜如本令。而嫡子但知其政,不干其位,君不可二,尊無二上。國相以下見嫡子,宜如臣而不稱臣。又禮,非其臣則答拜,國之命士上達於其君者,嫡子宜答拜。其文書稱嗣子,宜曰王嗣子,其公侯嗣子,繫於父爵,明不專國。其燕見則稱第,下文書表疏,皆臣禮而不稱臣。今之監司,上官文書皆為記告。嫡子監國,其下群臣官文書宜稱告,不言命稱教。
《兄弟俱封各得立禰廟議》
晉中山王睦上言乞依六蓼之祀皋陶,杞鄫之祀相立廟。按睦,譙王之弟,兄弟俱封,今求各立禰廟,下太常議。博士祭酒劉喜等議:王制諸侯五廟,是則立始祖,謂嫡統承重一人,得立祖禰之廟,群弟雖並為諸侯始封之君,未得立廟也。唯今正統當立祖廟,中山不得並也。後代中乃得為睦立廟,為後代子孫之始耳。司徒荀顗議以為,宜各得立廟。時詔從顗議。又詔曰:禮,諸侯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太祖即始封君也,其廟不毀。前詔以譙王、中山王父非諸侯,尊同,禮不相厭,故欲令各得祭以申私恩也。然考之典制,事不經通。若安平王諸子並封,皆得立廟祭禰,親盡數終,其廟當毀,無故下食支庶之國,猥更隨昭穆而廢,非尊祖敬宗之義也。其如前奏施行。虞喜曰:譙與中山俱始封之君,父非諸侯,尊同體敵,無所為厭,並立禰廟,恩情兩伸,荀議是也。詔書所喻,恐非禮意。令上祭四代,自以諸侯位尊,得伸其恩,祭及四代,不論毀且不毀,為始封之君,則譙王雖承父統,禰廟亦在應毀之例,不得長立也。又安平獻王自為始封,諸子雖別封,而同為諸侯,諸侯尊同,故不復各立,此則公子為諸侯不得立禰廟也。而譙王父非諸侯,使與諸侯同列,不得並祭。或難曰:禮,庶子不祭禰,明其宗也。若俱得祭父,則並統二嫡,非明其宗也。答曰:若宗子與庶子位俱為士,禰已有廟,無為重設,與公子為諸侯不立禰廟同也。若尊卑不同,則己恩得施,並祭無嫌也。禮,大夫三廟,太祖百世不遷者也。使大夫之後有庶統為諸侯者,當上祭四代,四代之前不得復祭。若當奪尊,則大夫太祖為廢其祀。以此推之,明得兼祭。一者恩得伸,隨代而毀;一者繼太祖百代不替也。徐禪非荀是虞曰:愚等謂尊祖敬宗,禮之所同。若列國秩同,則祭歸嫡,所以明宗也;嫡輕庶重,禮有兼享,所以致孝也。今譙王為長,既享用重祿,中山之祀,無以加焉,二國兩祭,禮無所取,詔青禁之是也。詔稱安平獻王諸子並封,不可各令立廟,是荀暢之義美矣。然虞謂中山父非諸侯,而祭更闕疑如禮意也。虞徵士答衛將軍虞喜以嫡為大夫,庶為諸侯,諸侯禮重,應各立廟,禪謂為允矣。喜曰尊同體敵,恩情兩伸,諸兄弟俱始為諸侯,命數無降。今士庶始封之君,尚得上祭四代,不拘於嫡,以貴異之。況已尊同五等,更嫌不得其均用豐禮,並祭四代,所以寵之,理非僭宗。此蓋先王以孝理天下,肅恭明祀之達義也。昔周公有王功,魯立文王之廟,鄭有平王東遷之勳,特令祖厲,是為榮之,非計享之祭在於周室,魯鄭豈得過之哉。宋庾蔚之謂:大夫、士,尊不相絕,故必宗嫡而立宗,承別子之嫡謂之宗子,收族合食糾正一宗者也。故特加齊衰三月之服。至四小宗則服無所加,唯昆弟之為人後,姊妹雖出,一降而已。曾子問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鄭云貴祿重宗也。小記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至諸侯尊絕大夫,不得以大牢祭卿大夫之家,是以經無諸侯為宗服文,則知諸侯奪宗各自祭,不復就宗祭也。又諸侯別子封為國君,亦得各祭四代。何以知其然。諸侯既不就祭,人子不可終身不得享其祖考,居然別祭四代。或疑神不兩享,舉魯鄭祭文祖厲足以塞矣。余以弟祿卑於兄,不得兩祭;虞以為可兩祭,由於父非諸侯:又未善也。
《天子為庶祖母持重服議》
漢文帝所生薄太后,以景帝前二年崩,天子朝臣並居重服。
東晉安帝崇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祠部郎中徐廣議:左氏春秋母以子貴,成風稱夫人,文公服三年之喪。凡子於父之所生,體尊義重。且禮,祖不厭孫,固宜遂服。若嫌禮文不存,則宜從重,同為祖母服齊衰三年。百官一周。廣又尋按漢文所生薄太后亡,朝臣亦居重服。太常殷茂曰:太皇太后名稱雖尊,而據非正體,主上纂承宗祖,不宜持重。謂齊服為安。徐野人云:若以魯侯所行失禮者,左傳不見譏責,而漢代持服,與正嫡無異。殷太常所上服事,於禮中尋求,俱無明文。然僕之所言,專據春秋也。車引答云:漢代皆服重。且大體已定,此當無復飜革耶。於是安帝服齊衰三年,百寮並服周。於西堂設菰蘆,神武門施凶門柏歷。
宋庾蔚之謂:公羊明母以子貴者,明妾貴賤,若無嫡子,則妾之子為先立。又子既得立,則母隨貴,豈謂可得與嫡同耶。成風稱夫人,非禮之正,穀梁已自為通。小記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此謂凡庶子,故鄭元云祖不厭孫耳,非謂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庶子為後,不得服其母,以廢祭故也。則己卒,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小記言妾子不代祭,穀梁傳曰于子祭于孫止,此所明凡妾,非謂有加崇之禮者也。今古異禮,三代殊制。漢魏以來,既加庶以尊號徽旗章服,為天下小君,與嫡不異,故可得服重而廟祭,傳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議也。
《天子立庶子為太子不宜加薨服議》
晉惠帝愍懷太子以庶子立為太子,及薨,議疑上當服三年。司隸王堪議:聖上統緒,無所他擇,踐祚之初,拜于南郊,告于天地,謁于祖廟,明皇儲也。正體承重,豈復是過。司隸從事王接議:愍懷太子雖己建立,所謂傳重而非正體者也。依喪服及鄭氏說,制服不得與嫡同,應從庶例。天子諸侯不為庶子服,聖上於愍懷無服之喪。難者曰:君父立之,與后所生同矣。焉有既為太子而復非嫡乎。答曰:嫡庶定名,非建立所易。喪服,庶子為其母緦,不言嫡子為其妾母,而曰庶子為其母,許其為後,庶名猶存矣。
宋庾蔚之謂:王堪以為拜為太子,則全同嫡正。王接據庶子為後,為其母緦,庶名不去,故雖為太子,猶應與眾子同,天子不為服。可謂兩失其衷,嘗試言之。按喪服傳通經,長子三年,言以正體乎上,又將所傳重。明二義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為太子,雖將所傳重,而非正體,安得便同嫡正為之斬衰乎。既拜為太子,則是將所傳重,寧得猶與眾庶子同其無服乎。天子諸侯絕旁周。今拜庶子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既非正嫡,但無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為後,不得全與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與嫡不異,是與嫡同者也。曾祖為己服無加崇,是與嫡異者也。天子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與眾子不同矣。
《太子為所生母服議》
晉廢帝海西公太和中,太子所生陳淑媛薨,尚書疑所服。徐邈以為:宜依公子為母練冠麻衣,既葬除之。殷仲堪以為:當依庶子為後,服所生母緦,皇子服乃練冠耳。按緦麻章中有庶子為後,為其母,傳曰與尊者為體。今皇太子繼體宸極,正位儲宮,猶可同稱庶乎。當與尊者為體。徐邈又曰:嫡子服所生,禮無其文者,蓋不異於庶子,故總以公子為言,推義可知。既曰君之所不服,則正庶均於降奪,雖登位儲宮,而上厭所天,義不異也。至於既孤,則餘尊之厭輕矣。故諸庶子服其母大功,而為後者服其母緦。此存亡異禮,何可一其制耶。殷又曰:傳曰與尊者為體,諸無子者立宗人為子,便當降其本親。尋為後之言,將關於存亡也。徐又按:喪服傳三月不舉祭,因而服緦,明已主烝嘗,非復嫡子之時也。姜輯議渤海王服范太妃事:喪服云君為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傳曰:尊同,則得服其親服。然則君之庶子有封為君者,其父亦不降之明矣。士之妾子不降母者,以其與父貴賤不足殊也。然則尊與父同,不見厭者,亦宜伸其情,盡禮於其母。渤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寵,成太妃之號。愚謂太妃之尊,但當自降於渤海,不得配食於安平之廟耳。至於渤海三王,自宜盡為母之制,不復厭於安平,以從公子降等之禮。按薛公謀議:皇子已封為王,列土守藩,不得戚於天子者,父卒為母三年。
《士為所生母服議》
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則其為母不禫。
晉解遂問司徒蔡謨曰:庶子喪所生,嫡母尚存,不知制輕重。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與凡人喪母同。鍾陵胡澹所生母喪,自嫡兄承統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問范宣。答曰:按禮,由命士以上,父子異宮,春秋傳曰大夫有側室,士有二宗,皆斯之謂。是以庶子有母之喪,自居其室而遂其情。經載稟命為慈母,且猶三年,況親所生乎。嫡母雖貴,然厭降之制,父所不及,婦人無專制之事,豈得引父為比而屈降支子也。謝奉問范汪云:吾兒服所生,至今四月應大祥。禮云庶子為其母無禫,如此當以四月下旬祥,踰月便除,居心喪耶。汪答:禮自天子達於庶人也。虞君賓云:從兄益子,昔遭所生喪,張帷為次,諸弟居廬,未知此何所依。今兄子先有周喪,今應緦麻。如即先服,則情重而無變;若釋齊衰著緦麻,又是以輕奪重。又得稱哀子以不。賀隰答云:時人所行,皆是士禮。大夫庶子,父在以尊厭降其母。其士賤,其庶子為母則不降。若士庶子一身,有君在堂,唯可杖,不得居廬稱哀子也。徐邈答謝靜云:漢魏以來,通用士禮。庶子父在,為所生周,心喪三年。如諸侯大夫之子乃厭降,而近代所不行。夫為有子之妾緦,而妾有從夫之制。又兩妾之子,依禮宜兩相為庶母緦。
《庶子父在為出嫡母服議》
晉徐邈答劉閏之問庶子服出嫡母,邈以經言出妻之子為母,明非所生則無服也。邈又答范甯問曰:若但言出母,嫌妾子亦服,故言出妻之子,則非所生也。殷仲堪答宗氏庶子服出母:按王賀以父在服齊衰周,父沒不服。故以為父喪之服。父在齊衰周,本自心喪,終二十五月。今雖無服,當不應減三年之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