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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5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五十三卷目錄
女子部彙考
易經〈說卦傳〉
揚雄方言〈雜釋〉
白虎通〈嫁娶〉
劉熙釋名〈釋長幼〉
張揖博雅〈釋親〉
彙苑〈女子〉
女子部總論
易經〈屯卦 姤卦 雜卦傳〉
詩經〈小雅斯干篇〉
禮記〈曲禮 曾子問 內則 喪服 雜記 昏義〉
儀禮〈士昏禮 喪服〉
春秋四傳〈齊侯送女 公會杞伯姬 杞伯姬來 莒慶來逆叔姬 伯姬卒 公及夫人會齊侯 季姬歸鄫 鄫季姬卒 聲姜會齊侯 出姜如齊 子叔姬卒 齊高固來逆子叔姬 季文子如宋致女〉
家語〈本命解〉
韓詩外傳〈論女子〉
孔叢子〈嘉言篇〉
曹大家女誡〈助內訓 卑弱〉
顏氏家訓〈治家篇〉
宋氏女論語〈立身章 學作章 學禮章 早起章 事父母章〉
鄭氏女孝經〈廣揚名章〉
朱子全書〈語類〉
袁氏世範〈睦親篇 處己篇〉
鄭氏家範〈訓女子〉
曹端夜行燭〈家規〉
徐三重家則〈論女子〉
家範典第五十三卷
女子部彙考
《易經》《說卦傳》
㢲一索而得女,故謂之長女;〈又〉離再索而得女,故謂之中女;〈又〉兌三索而得女,故謂之少女。
《漢·揚雄·方言》《雜釋》
女謂之嫁子。
〈注〉:言往適人。
《班固·白虎通》《嫁娶》
女者如也,從如人也。在家從父母,既嫁從夫,夫沒從子也。傳曰:婦人有三從之義也。
《劉熙·釋名》《釋長幼》
女如也,婦人外成如人也,故三從之義,少如父教,嫁如夫命,老如子言。青徐州曰:<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783-18px-GJfont.pdf.jpg' /><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783-18px-GJfont.pdf.jpg' />忤也,始生時人意,不喜忤忤然也。
《魏·張揖博雅》《釋親》
女如也。
又
女子謂之婦人。
《彙苑》《女子》
女如也。從父之教,從夫之命。故曰:如未嫁謂之女,已嫁謂之婦。
女子部總論
《易經》
《屯卦》
六二:屯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
〈程傳〉二以陰柔居屯之世,雖正應在上而逼于初剛,故屯難邅回如辭也,乘馬欲行也,欲從正應,而復班如不能進也,班分布之義,下馬為班與馬異處也。二當屯世,雖不能自濟,而居中得正,有應在上,
不失義者也。然逼近于初,陰乃陽所求,柔者剛,所陵柔,當屯時固,難自濟又為剛陽所逼,故為難也。設匪逼于寇,難則往求于婚媾矣。婚媾正應也,寇非理而至者。二守中正不苟合于初。所以不字,苟貞,固不易。至于十年,屯極必通,乃獲正應而字,育矣以女子陰柔苟能守其志節久必獲通況君子守。道不回乎,初為賢明剛正之人,而為寇,以侵逼于人。何也。曰:此自據二,以柔近剛,而為義,更不計初之德如何也。易之,取義如此。〈本義〉班分布不進之貌,字許嫁也。禮曰:女子許嫁,笄而字,六二陰柔中正,有應于上,而乘初剛,故為所難,而邅回不進。然初非為寇也,乃求與己為婚媾耳,但己守正故,不之許,至于十年,數窮理極,則妄求者去,正應者合,而可許矣。爻有此象故,因以戒占者。
象曰:六二之難,乘剛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程傳〉六二居屯之時,而又乘剛,為剛陽所逼,是其患難也。至于十年,則難久必通矣,乃得反其常,與正應合也,十數之終也。
《姤卦》
姤:女壯,勿用取女。
〈程傳〉一陰始生,自是而長,漸以盛大,是女之將長壯也。陰長則陽消,女壯則男弱,故戒勿用取如是之女。取女者,欲其柔和順從以成家,道姤乃方進之。陰漸壯而敵陽者,是以不可取也。女漸壯則失男,女之正,家道敗矣。姤雖一陰甚微,然有漸壯之道,所以戒也。〈本義〉姤遇也,決盡則為純乾。四月之卦,至姤,然後一陰可見;而為五月之卦,以其本非所望而卒,然值之如不期,而遇者故為遇,遇已非正,又一陰而遇五陽,則女德不貞,而壯之甚也,取以自配必害乎陽。故其象占如此。
《雜卦傳》
姤遇也,柔遇剛也。漸女歸,待男行也。
〈大全〉朱子曰:女待男而行,所以為漸。
又
歸妹女之終也。
〈大全〉雙湖胡氏曰:女未嫁之稱,既嫁為歸,則女之終矣。
《詩經》《小雅·斯干篇》
乃生女子,載寢之地,載衣之裼,載弄之瓦,無非無儀,唯酒食是議,無父母詒罹。
〈朱註〉裼褓也,瓦紡塼也,儀善罹憂也,寢之于地,卑之也。衣之以褓,即其用而無加也。弄之以瓦,習其所有事也。有非,非婦人也;有善,非婦人也。蓋女子以順為正,無非足矣。有善,則亦非其吉祥可願之事也。唯酒食是議,而無遺父母之憂,則可矣。易曰:無攸遂在中饋貞吉。而孟子之母亦曰:婦人之禮,精五飯,冪酒漿,養舅姑,縫衣裳而已矣。故有閨門之修而無境外之志,此之謂也。〈大全〉朱子曰:瓦紡時,所用之物舊,見人畫。《列女傳》漆室女手執一物,如今銀子樣者,意其為紡塼也,然未可必。 安成劉氏曰:婦人于事無所敢,自遂,正位乎,內事在饋食之間,而已。六二陰爻,居陰位則柔順,得正,居下體之中則得中,故其象為無攸,遂在中饋,而其占者能如此,則為得正而吉。無攸遂即,無非無儀也,在中饋即唯酒食是議也。
《禮記》《曲禮》
男女不雜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櫛,不親授。
〈陳註〉植者曰:楎橫者曰:椸枷與架,同置衣服之具也,巾以涗潔,櫛以理髮,此四者,皆所以遠私褻之嫌。
又
女子許嫁,纓,非有大故,不入其門。
〈陳註〉許嫁則繫,以纓示,有所繫屬也,此與幼所佩香纓不同,大故,大事也。〈大全〉長樂劉氏曰:家人內政,不嚴以防之于細微之初,不剛以正之于未然,之始,則其悔吝不可逭矣。易曰:閑有家志未變也。男女之志,既為情邪之所,變閑禁雖嚴,求其無咎而咎可無哉。故夫婦未七十,雖同藏未有可嫌也。聖人制禮必爾者,以無嫌止。有嫌也,用有情之難正無情之易也,而況于男女未有室家哉。女子許嫁纓,所以繫,屬其心以著,誠于夫氏,起其孝義也。既許嫁,則有姆教之處,于閫,內之別室,男子非有疾憂之故,不入其門也。
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與同席而坐,弗與同器而食。
〈陳註〉女子子重言。子者,別于男子也,專言兄弟者,遠同等之嫌。
又
男女異長。
〈陳註〉各為伯仲,示不相干雜之義也。
又
女子許嫁,笄而字。
〈陳註〉許嫁則十五而笄,未許嫁則二十而笄,亦成人之道也,故字之。
又
男女相答拜也。
〈陳註〉男女嫌疑之避,亦多端矣,然拜而相答,所以為禮。豈以行禮為嫌哉。故記者明言之。
《曾子問》
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
《內則》
男女未冠笄者,雞初鳴,咸盥漱,櫛,縰,拂髦,總角,衿纓,皆佩容臭,昧爽而朝,問何食飲矣。若已食則退,若未食,則佐長者視具。
〈陳註〉總角,總聚其髮而結束之為角,童子之飾也。
又
男不言內,女不言外,非祭非喪,不相授器,其相授,則女受以篚,其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外內不共井,不共湢浴,不通寢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內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內,不嘯不指,夜行以燭,無燭則止,女子出門,必擁蔽其面,夜行以燭,無燭則止,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
又
子能食食,教以右手,能言,男唯女俞,男鞶革,女鞶絲。
〈陳註〉鞶小囊盛帨巾者男用,韋。女用繒帛。
又
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
又
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聽從,執麻枲,治絲繭,織紝組紃,學女事,以共衣服,觀於祭祀,納酒漿籩豆菹醢,禮相助奠。
〈陳註〉十年不出,謂十歲則恆處于內也。姆,女師也。婉謂言語,娩謂容貌。司馬公云:柔順貌紝繒帛之屬,組亦織也,詩執轡如組紃之制,似絛古人以置諸冠服縫中者。全慶源輔氏曰:婉有委曲之意,娩有遲緩之意。聽從所謂以順為正也。婦人之容德,莫此為盛,始于容德中。于女工之事,終于祭祀之禮,婦人之事盡是矣。 嚴陵方氏曰:不出謂常居閨閣之內也,聽則有所受,從則無所違,皆女德也。執麻枲則績事也,治絲繭則蠶事也。觀于祭祀則欲其習熟是事故也,非特觀之而已,又且納酒漿籩豆菹醢等物,以致其禮相助長者,而奠之于神焉。詩不云乎:于以奠之宗,室牖下,誰其尸之有齊季,女蓋助奠之謂也。
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凡女拜,尚右手。
〈陳註〉十五許嫁則笄,未許嫁者二十而笄,故謂父母喪妻齊也。妾之言接,言得接見,于君子不得伉儷也,尚左尚右陰陽之別。〈大全〉嚴陵方氏曰:三五而圓者,月也,故女子之年至是數而笄笄者,婦人首飾,蓋成人之服也。夫男子冠,則有成人之禮;女子笄則當許嫁之時,然嫁止于二十,娶必止于三十者,陰以少為美,陽以壯為強,故也。然經亦舉其大略耳,故王氏謂;女子非二十而後可嫁,以為二十而不嫁則非禮,男子三十而娶,四十強而仕,推此可知,聘言由彼而問此,奔言自此而趨彼,拜尚右手尊陰道也。
《喪服》
婦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
〈陳註〉若當父母之喪未期而為夫所出,則終父母三年之制,為已。與夫族絕,故其情復隆于父母也。若在父母小祥後,被出則是己之期,服已除,不可更同兄弟為三年服矣,故已也已者止也。
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陳註〉若被出後遇父母之喪,未及期而夫命之反,則但終期服反,在期後則遂終三年,蓋緣已隨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喪,不可中廢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女出嫁,則恩隆于夫家。被出則恩復隆于父母。得反,則恩復隆于夫家,既練而反,則服不可中道而除,故遂。其三年凡此,所謂以仁起義也。
《雜記》
女雖未許嫁,年二十而笄,禮之,婦人執其禮,燕則鬈首。
〈陳註〉疏曰:十五許嫁而笄,若未許嫁至二十而笄,以成人禮,言之婦人。執其禮者,十五許嫁而笄,則主婦及女賓為笄禮,主婦為之著笄,女賓以醴,禮之。未許嫁,而笄者,則婦人禮之,無主婦女賓不備儀也。燕則鬈首者,謂既笄之後,尋常在家燕居,則去其笄而分髮為鬌紒也,此為未許嫁故,雖已笄,猶為少者處之。
《昏義》
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陳註〉德,貞順也;言,辭令也;容則婉娩;功則絲麻
《儀禮》《士昏禮》
女子許嫁,笄而醴之稱字。
〈註〉許嫁,已受納徵禮也。笄女之禮,猶冠男也,使主婦女賓執其禮。〈疏〉釋曰:女子許嫁,謂年十五已上,至十九已下。案曲禮,女子許嫁纓,有笄兼有纓,示有繫,屬此不言纓,文不具也。云醴之稱字者,猶男子冠,醴之稱字,同是以禮記喪服。小記云: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是其義同也。 釋曰:云許嫁,已受納徵禮也者,以納采問名,納吉三禮,雖使者往來。未成交親,故曲禮云:非納幣,不交不親,鄭據納徵唯未行,請期親迎也。二者要待女,二十為之云,笄女之禮猶冠男也,使主婦女賓執其禮者。案雜記云:女雖未許嫁,年二十而笄,禮之婦人執其禮。鄭註云:言婦人執其禮,明非許嫁之笄,彼以非許嫁笄,笄輕故無主婦女賓使;婦人而已,明許嫁笄,當使主婦對女賓執其禮,其儀如冠男也。又許嫁者用醴禮之,不許嫁者當用酒醮之,敬其早得禮也。
又
父醴女而俟迎者,母南面于房外。
〈註〉女既次純衣,父醴之于房中,南面蓋母薦焉,重婚禮也。女奠爵于薦東,立于位而俟婿,婿至父出,使擯者請事,母出,南面房外示親授婿,且當戒女也。
女出于母左,父西面戒之,必有正焉。若衣若笄,母戒諸西階上,不降。
〈註〉必有正焉者,以託戒之,使不忘。〈疏〉釋曰:此記亦經不具。以母出房戶之西南面,女出房,西行,故行出于母左,父在阼階上西面,故因而戒之。云母戒,諸西階上者,母初立房西,女出房,母行至西階上,乃戒之也。 釋曰:云託戒使不忘者,謂托衣笄恆在身而不忘,持戒亦然,故戒使不忘也。下文父母及庶母重云戒者,並與此文相續成也。此士禮父母不降送。案桓公三年經書,九月齊侯送姜氏于讙穀。梁傳曰:禮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門,祭門則廟門,言不言廟門,則似得下堂者。彼諸侯禮與此異,以其大夫諸侯天子各有昏禮,故不同也。
又
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毋違命。
〈註〉夙,早也,早起夜臥,命舅姑之教命。〈疏〉釋曰:上送女之時,父母俱戒,迄今,此記人父云:此戒者,當同是送女時,并有此戒,續成前文庶母所戒亦然,以前後語時不同,故記人兩處記之。但父戒之使無違舅命,母戒之使無違姑命,故父云命母云戒也。
母施衿結帨,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
〈註〉帨,佩巾。〈疏〉釋曰:宮事,謂姑命婦之事。若內宰職云:后教六宮婦人稱宮故也。
庶母及門內施鞶,申之以父母之命,命之曰:敬恭聽宗爾父母之言,夙夜無愆,視諸衿鞶。
〈註〉庶母,父之妾也,鞶鞶、囊也,男鞶革,女鞶絲,所以盛帨巾之屬,為謹敬申重也。宗,尊也;愆,過也;諸,之也。示之以衿鞶,皆托戒使識之也。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疏〉釋曰:云男鞶革,女鞶絲者。內則文,男女用物不同故。并引男子鞶革於經,無所當也,云所以盛帨巾之屬為謹敬者。案內則云:箴管線纊施鞶袠,鄭云鞶袠,言施明為箴管線纊有之是鞶,以盛帨巾之屬,此物,所以供事舅姑故云:謹敬也。云: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者。前文父戒以衣笄此經,母施衿結帨,庶母直示之以衿鞶,不示以衣笄,故鄭決之也。
《喪服》
女子子在室為父,三年。
〈註〉女,子子者子女也,別于男子也,言在室者,關已許嫁。〈疏〉釋曰:自此,盡為父三年,論女子。子為父出,及在室之事,制服又與男子不同。云:女子,子者,子女也,別于男子也,者男子女子名單稱,子是對父母生稱。今于女子別加一字,故雙言二字,以別于男一子者。云:言在室者關,已許嫁者鄭意。經直云:女子,子為父得矣,而別加在室者關。已許嫁,關通也,通已。許嫁內,則女子十年不出。又云:十有五年而笄,女子子十五許嫁而笄,謂女子子年十五笄。四德已備,許嫁與人,即加笄,與丈夫,二十而冠同。死而不殤,則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為父服斬也。雖許嫁,為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與夫家也。
又
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
〈註〉謂遭喪後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既除喪而
出。則已凡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適人。
又
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
傳曰:為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不貳斬者,何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二尊也。為昆弟之為父後者,何以亦期也。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註〉從者,從其教令。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其為父後服重者,不自絕于其族類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婦人之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避大宗。
《春秋四傳》《齊侯送女》
《春秋·桓公三年》:秋九月,齊侯送姜氏于讙。
《左傳》:齊侯送姜氏,非禮也。凡公女嫁于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公子則下卿送之,于大國,維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國,則上大夫送之。
《公羊傳》:何以書,譏,何譏爾,諸侯越境送女,非禮也。此入國矣。何以代稱夫人,自我言齊,父母之于子,雖為鄰國夫人,猶曰吾姜氏。
《穀梁傳》:禮送女,父不下堂,女不出祭門,諸母兄弟不出闕門,父戒之曰:謹慎從爾舅之言,母戒之曰:謹慎從爾姑之言,諸母復申之曰:謹慎從爾父母之言,送女踰境,非禮也。
《公會杞伯姬》
《春秋·莊公二十有七年》:春,公會杞伯姬于洮。
《左傳》:非事也。天子非展義不巡守,諸侯非民事不舉,卿非君命不越境。
《胡傳》:左氏曰會于洮,非事也。天子非展義不巡守,諸侯非民事不舉,卿非君命不越境。伯姬,莊公之女,非事而特會于洮,愛其女之過,而不能節之以禮,此春秋之所禁也,惟不節之以禮,然後有使自擇配如僖公之于季姬,而典訓亡矣。
〈大全〉家氏曰:于洮非歸寧之地,安有女子來,寧父母。疾驅于通道大都,略無所禁忌者乎。 陳氏曰:內女為夫人,七見于經未有書,公會者,而會自伯姬,始,由是來朝,其子由是來求婦,伯姬之為,皆未之前聞也。
《杞伯姬來》
《春秋·莊公二十有七年》:冬,杞伯姬來。
《左傳》:歸寧也。凡諸侯之女,歸寧曰來,出曰來歸。夫人歸寧曰如某,出曰歸于某。
《公羊傳》:其言來何,直來,曰來,大歸,曰來歸。
《胡傳》:歸寧也,禮父母在歲。一,歸寧若歸而合禮,則常事不書。其曰杞伯姬來者,不當來也。女子有行,遠父母兄弟。春會于洮,冬又歸魯,故知其不當來也,來而必書春秋于男女往來之際嚴矣。
〈大全〉高氏曰:伯姬春方出,與公會,而冬又來,何其不安于杞也。杞伯不能制其妻,如其國何。 張氏曰:志其來往之數,非歲一,歸寧之義所以厚,男女之別也。 汪氏曰:春秋內,女之適諸侯,惟杞伯姬四書來一書會,則伯姬之越禮可知矣。伯姬之後,惟書齊高固及子叔姬來,亦非禮也。
《莒慶來逆叔姬》
《春秋·莊公二十有七年》:冬,莒慶來逆叔姬。
《公羊傳》:莒慶者何,莒大夫也。莒無大夫,此何以書,譏,何譏爾,大夫越境逆女,非禮也。
《穀梁傅》:諸侯之嫁女于大夫,主大夫以與之。來者,接內也。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
《胡傳》:莒慶,莒大夫也。叔姬,莊公女也。何以稱字大夫,自逆則稱字,為其君逆則稱,女尊卑之別也何以。書諸侯嫁女于大夫,而公自主之,非禮也。
〈大全〉劉氏曰:莒慶,非有君命也,叔姬非適諸侯也,何以得書乎。以公之自主之,公之自主之,則敵敵則書矣。 陳氏曰: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曷為。公親焉,則莒慶仇也,莒無大夫,于是書莒慶隱,桓莊之際,莒嘗為強國入向取杞牟。婁納公子慶父吾君,特會外大夫,自浮來之盟始,以是知慶之敢伉也。 汪氏曰:宣公以篡得國,倚齊為援而齊人止。公為高固求婚,魯人以為大辱,莒慶微國之大夫,而莊公以女妻之,又自為之主,其不君亦甚矣。 劉氏曰:穀梁云: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非也,不曰逆女亂于君,夫人者也,書叔姬自其理然。
《伯姬卒》
《春秋·僖公九年》:秋七月乙酉,伯姬卒。
《公羊傳》:此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婦人許嫁,字而笄之,則以成人之喪治之。
《穀梁傳》:內女也,未適人不卒,此何以卒也。許嫁笄而字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
〈大全〉何氏曰:不以蕩禮,隆者當為諸侯夫人,有即貴之漸。 啖氏曰:內女為夫人書卒,許嫁為夫人亦然,其為媵及嫁太子,公子大夫則不書。 蜀杜氏曰:嫁為夫人則繫國。 汪氏曰:經書女未嫁而卒者二,雖曰許嫁則喪之以成人之禮,亦時君溺愛之過耳。據禮,諸侯姑姊妹女子,子嫁為諸侯夫人,則服大功,大功以下,則無服蓋諸侯。絕期苟嫁為諸侯夫人。則尊同,尊同則為之服也,許嫁未可稱夫人而喪之如成人,非禮也。
《公及夫人會齊侯》
《春秋·僖公十有一年》:夏,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穀。
《胡傳》:襄陵許翰曰:先乎。陽穀之會為大雨雪後乎。陽穀之會為大雩,僖公賢君不能禮,佐齊桓儆其怠。忽而更與之俱肆于寵樂,是以見戒于天。如此以公夫人陽穀之會觀之,齊桓伯業怠矣,故楚人伐黃不能救,凡此類屬詞,比事直書于策而義自見者也。
〈大全〉杜氏曰:婦人送迎不出門,見兄弟不踰閾。與公俱會齊侯非禮。 孫氏曰:參譏之也。 薛氏曰:夫人,齊侯之女也,歸寧可也。為會而從夫于外,非歸寧之禮也。 高氏曰公之娶,夫人之歸,皆不書者合禮故也。此會于陽穀,則非禮矣。公稔聞桓莊之失,而不改其轍齊侯親見,兩國之事亦循其跡,以兩君相會而使婦人廁于其間,何以示侍衛僕從之臣乎。 家氏曰:桓公之始,伯憤齊女之無度以哀姜為首,戮諸夏肅。然知。中國所以異干夷狄,實在于是齊襄衛宣汙染之習為之。一掃庶乎。古方伯之遺烈矣,及其暮年,志得而驕,乃復與僖姜為陽穀,與下之會,伯業其衰矣乎。 汪氏曰:書及以會,所以別男女也。桓公如齊稱公與姜氏此稱,及則僖公猶能防制云耳,魯頌稱聲姜為令妻則聲,姜必無文,姜之行矣。
《季姬歸鄫》
《春秋·僖公十有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來朝。十有五年秋,九月,季姬歸于鄫。
《左傳》:鄫季姬來寧,公怒止之,以鄫子之不朝也。夏,遇于防,而使來朝。
《公羊傳》:鄫子曷為使乎季姬來朝,內辭也。非使來朝使來請己也。
《穀梁傳》:遇者,同謀也。來朝者,來請己也。朝不言使,言使非正也。以病鄫子也。
《胡傳》:春秋內女適人者,明有所從則,繫諸國若杞伯姬是也。其未適人者,欲有所別則書其字,若子叔姬是也。季姬書字而未繫,諸國其女而非婦亦明矣。及者,內為志。內女而外與諸侯遇譏魯也。朝不言使,言使非正,鄫子國君而季姬使之朝,病鄫也。魯秉周禮,男女之際,豈其若是之,甚乎。蓋魯公鍾愛其女,使自擇配,故得與鄫子,遇于防而遂以季姬歸之爾。有孟光之德,有伯鸞之賢,變而不失禮之正,則猶可矣。不然,非所以為愛,而厚其別也,故稱及,稱遇,稱使罪魯與鄫,以正男女之禮,為後世戒也。
〈大全〉孫氏曰:季姬上無歸鄫之文,則是未嫁者。此年遇防,明年九月歸鄫,是季姬先與鄫子遇而後嫁也,此季姬之行,不正可知矣。 何氏曰:禮,男不親求,女不親許,魯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佚使來請,己與禽獸無異。故卑鄫子使乎,季姬以賤之。 張氏曰:僖公愛女而使自擇配鄫子,聽其使而朝魯請之。夫婦之始而不正如此。書之所以譏僖公之不父,鄫子之不夫,季姬之不子不婦也。臨川吳氏曰:未嫁之女而與鄫子私相邂逅,是淫奔也。姬既私遇之後,使鄫子朝魯而請昏,姬不足責也。僖公不能正家如此,何以居人上乎。 汪氏曰:鄭徐吾犯之妹美,使之自擇所配,至于兄弟相殘,以亂鄭國之政,魯秉周禮而季姬與鄫子道淫,如此僖公正始之道,亦可媿矣。 啖氏曰:左氏謂季姬鄫子之夫人,公怒鄫子不朝,季姬使之朝,按稱季姬明魯,未嫁女也,若是鄫夫人不當與鄫子遇,又明年歸于鄫明,此時鄫子請娶之,若言魯之處女,不當與諸侯會,則文姜哀,姜淫佚至甚。 劉氏曰:若實來寧,何故再書其歸乎。杞伯姬來,何以不書歸乎。 吳氏曰:鄫子請娶,季姬僖公許之,至是始歸也。
《鄫季姬卒》
《春秋·僖公十有六年》: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
《胡傳》:內女嫁于諸侯則尊同,尊同則記其卒,記其卒則必記其葬,然而有不記者,此筆削之旨,非可以例求者也。宋伯姬在家為淑女,既嫁為賢婦,死于義而不回此。行之超絕卓異者,既書其葬又載其諡,僖公鍾愛季姬,使自擇配,季姬不能自克以禮,恃愛而行雖書其卒,因奪其葬,所以謹夫婦之道,正人倫之統,明王教之始也。以此防民猶有嫁殤立廟,舉朝素衣親臨祖載,如魏明帝之厚其女者。
〈大全〉汪氏曰:內女為諸侯夫人者。七惟紀伯姬宋,共姬書卒葬杞,叔姬以出,不書葬。郯伯姬,齊子叔姬亦出,并不書卒,杞伯姬歸杞四十餘年不書卒葬,疑必有故。鄫季姬違禮故,卒而不葬,紀叔姬非夫人以賢而卒葬之。
《聲姜會齊侯》
《春秋·僖公十有七年》:秋,夫人姜氏會齊侯于卞。《左傳》:師滅項,淮之會,公有諸侯之事,未歸而取項,齊人以為討而止公。秋,聲姜以公故,會齊侯于卞。
〈大全〉張氏曰:人臣滅項而止僖公刑,已。頗矣。又遠會婦人于魯地,此管仲既亡,桓公志荒之政也。 臨川吳氏曰:此蓋會淮之後,諸侯各歸其國,齊獨止公將執之以歸。夫人,齊女也,聞公見,止要齊侯于路而會之非齊侯,已歸而再出會,姜氏也。婦人無外事,魯之諸夫人,聲姜頗為賢婦,詩人以令妻頌之而猶有此失,蓋稔于見聞之非,盲于禮義之正,是以好成人之美者惜焉。 高氏曰:論其情則可矣,而禮則不可也。小白入魯地而會聲姜,能無嫌乎。
《出姜如齊》
《春秋·文公九年》:春,夫人姜氏如齊。
〈大全〉臨川吳氏曰:出姜,當是齊昭公女,蓋有所不安而歸寧,以愬于父母云耳。趙氏以為無父母,蓋謂歸寧。合禮者經不書故,疑其非昭公女也。
《子叔姬卒》
《春秋·文公十有二年》:春二月,庚子,子叔姬卒。
《左傳》:二月,叔姬卒。不言杞絕也,書叔姬言非女也。《公羊傳》:此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婦人許嫁,字而笄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其稱子何,貴也。其貴奈何,母弟也。
《穀梁傳》:其曰子叔姬,貴也。公之母姊妹也。其一傳曰:許嫁,以卒之也。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許嫁,二十而嫁。
〈大全〉趙氏曰:時君之女,故曰子以別,非先君之女也。啖氏曰:左氏云杞桓公請絕,叔姬,而無絕,昏公許之。叔姬卒不言杞,絕也,書叔姬言,非女也。按此傳,大誤,當在成八年誤置此爾。 汪氏曰:二傳以書子為同母妹,然十四年再書子叔姬苟,皆同母不當同字矣。 廬陵李氏曰:子叔姬,左氏以為已嫁于杞而遭出。公穀皆以為許嫁,蓋適人則必係國,以無所係,左氏非也。其稱子者,文公女,所以別于先君之子也,公穀以為姊妹者非。 陳氏云:已許嫁于杞,杞伯來朝諸絕,叔姬復求其次,此說通。
《齊高固來逆子叔姬》
《春秋·宣公五年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子叔姬。
《左傳》:齊高固來逆女,自為也。故書曰:逆叔姬,卿自逆也。
《穀梁傳》:諸侯之嫁女于大夫,主大夫以與之,來者,接內也。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
《胡傳》:按左氏公如齊,高固使齊侯止公,請叔姬焉。書夏,公至自齊,秋,齊高固來逆,子叔姬罪,宣公也。其曰來者以公自為之,主稱子者或謂別于先公之女也。諸侯嫁女于大夫,主大夫以與之者為體敵也,而公自為之主,壓尊毀列,卑朝廷,慢宗廟矣。夫以鄭國褊小,楚公子圍之貴,驕強大來娶于鄭子,產辭而卻之,使館于外,欲野賜之,幾不得撫有其室,而宣公以魯國,周公之後,逼于高固請婚,其女強委禽焉。而不能止,惟不知以禮。為守身之幹是以得此辱也。春秋詳書,為後世鑒,欲人之必謹于禮,以定其位,不然,卑巽妄說不近于禮,奚足遠恥辱哉。
〈大全〉杜氏曰:適諸侯稱女,適大夫稱字,所以別尊卑也,不書女歸降于諸侯。 范氏曰:來者謂高固固,齊之大夫,而與君接婚姻之禮與。 趙氏曰:時君之女,故加子字以別姑姊妹。 高氏曰:高固之娶,叔姬之嫁,齊許之,來魯與之婚,皆非禮也。 家氏曰:閭巷之人為。強有力者,脅之而婚且猶不受,況于堂堂之侯國乎。脅而求昏已為不可,而又以大夫伉禮于國君,所以陵暴魯國者甚矣。宣公用齊之力,篡弒得國,固不以是為辱魯之宗社,重為之辱矣。嗚呼,以千乘之國涕出,而女于吳且猶羞之,而況于女鄰國之大夫者乎。春秋書之,責魯也,責齊也,正高固,陵犯之罪也。
《季文子如宋致女》
《春秋·成公九年》: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
《左傳》:季文子如宋致女,復命,公享之,賦韓奕之五章,穆姜出于房,再拜曰:大夫勤辱,不忘先君,以及嗣君,施及未亡人,先君猶有望也。敢拜大夫之重勤,又賦綠衣之卒章而入。
《公羊傳》:未有言致女者,此其言致女何,錄伯姬也。《穀梁傳》:致者,不致者也。婦人在家制于父,既嫁制于夫,如宋致女,是以我盡之也。不正,故不與內稱也。逆者微故致女,詳其事賢伯姬也。
〈大全〉程子曰:女既嫁,父母使人安之,謂之致女。古者三月而廟見,始成婦也。伯姬賢魯國重故使卿致也。
《家語》《本命解》
女子者,順男子之教而長其理者也,是故無專制之義,而有三從之道,幼從父兄,既嫁從夫,夫死從子。
又
女有五不取:逆家子者,亂家子者,世有刑人子者,有惡疾子者,喪父長子者。
《漢·韓詩外傳》《論女子》
傳曰:夫行露之人許嫁矣,然而未往也,見一物不具,一禮不備,守節貞理,守死不往,君子以為得婦道之宜,故舉而傳之,揚而歌之,以絕無道之求,防汙道之行乎。詩曰:雖速我訟,亦不爾從。
《孔叢子》《嘉言篇》
子張曰:女子必漸乎二十而後嫁,何也。孔子曰:十五許嫁而後從夫,是陽動而陰應,男唱而女隨之義也。以為繢組紃織紝者,女子之所有事也。黼黻文章之義,婦人之所有大功也。必十五以往漸乎二十,然後可以通乎此事,通乎此事,然後乃能上以孝于舅姑,下以事夫養子也。
《曹大家女誡》《助內訓》
其辭曰:鄙人愚暗,受性不敏,蒙先君之餘寵,賴母師之典訓,年十有四執箕帚于曹氏,于今四十餘載矣。戰戰兢兢常懼黜辱,以增父母之羞,以益中外之累,夙夜劬心,勤不告勞,而今而後乃知免耳。吾性疏頑教導,無素恆恐子穀負辱,清朝聖恩橫加猥,賜金紫實,非鄙人庶幾所望也。男能自謀矣,吾不復以為憂也,但傷諸女方當適人,而不漸訓誨,不聞婦禮,懼失容它門,取恥宗族。吾今疾在沉滯,性命無常,念汝曹如此,每用惆悵間,作女誡七章願諸女各寫一通,庶有補益裨助,汝身去矣,其勗勉之。
《卑弱》
古者,生女三日,臥之床下,弄之瓦塼,而齋告焉。臥之床下,明其卑弱主下人也。弄之瓦塼,明其習勞,主執勤也。齋告先君,明當主繼祭祀也,三者蓋女,人之常道,禮法之典教矣。謙讓恭敬先人,後己。有善莫名,有惡莫辭,忍辱含垢,常若畏懼,是謂卑弱下人也。晚寢早作,勿憚夙夜。執務私事不辭劇易,所作必成,手跡整理是謂執勤也。正色端操以事夫,主清靜自守無好戲笑,潔齊酒食以供祖宗,是謂繼祭祀也。三者苟備而患名稱之,不聞黜辱之在身,未之見也。三者苟失之何。名稱之可聞,黜辱之可遠哉。
《北齊·顏氏家訓》《治家篇》
河北婦人,織紝組紃之事,黼黻錦繡羅綺之工,大優于江東也。太公曰:養女太多,一費也。陳蕃云:盜不過五女之門。女之為累,亦以深矣。然天生蒸民,先人傳體,其如之何。世人多不舉女,賊行骨肉,豈當如此,而望福于天乎。吾有疏親,家饒妓媵,誕育將及,使遣婚監守之。體有不安,窺窗倚戶,若生女者,輒持將去;母隨號泣,莫敢救之,使人不忍聞也。
婦人之性,率寵子婿而虐兒婦。寵婿,則兄弟之怨生焉;虐婦,則姊妹之讒行焉。然則女之行留,皆得罪于其家者,母實為之。至有諺云:落索阿姑飧。此其相報也。家之常弊,可不誡哉。
婚姻素對,靖侯成規。近世嫁娶,遂有賣女納財,買婦輸絹,比量父祖,計校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或猥婿在門,或傲婦擅室,貪榮求利,反招羞恥,可不慎歟。
《唐·宋氏女論語》《立身章》
凡為女子,先學立身。立身之法,惟務清貞,清則貞潔,貞則身榮。行莫回頭,語莫露唇,坐莫動膝,立莫搖裙,喜莫大笑,怒莫高聲。內外各處,男女異群,莫窺外壁,莫出外庭,窺必掩面,出必藏形。男非眷屬,莫與通名,女非善屬,莫與相親。立身端正方可為人。
《學作章》
凡為女子,須學女工,紉麻緝苧,粗細不同,機車紡織切莫匆,匆看蠶煮,繭曉夜相從,採桑摘柘看雨占風滓濕即替,寒冷須烘取葉,飼食必得其中,取絲經緯文,匹成工輕紗下軸,細布入筒,綢絹苧葛,織造重重,亦可貨賣,亦可自縫。刺鞋補襪,引線繡絨,補聯紉綴,百事皆通,皆依此語。寒冷從容,衣不愁破,家不愁窮。莫學懶婦,積小痴慵,不貪女務,不計春冬,針線粗率,為人所攻。嫁為人婦,恥辱門風,衣裳破損,牽西遮東,遭人指點,恥笑鄉中,奉勸女子,聽取言終。
《學禮章》
凡為女子,當知女務,女客相遇,安排坐具,整頓衣裳,輕行緩步,斂手低聲,請過庭戶,問候通時,從頭稱敘,答問殷勤,輕言細語,備辦茶湯,迎來遞去。莫學他人,抬身不顧,接見依稀,有相欺侮,如到人家,且依禮數,相見傳茶,即通事務,說罷起身,再三辭去。主若相留,禮筵待過,酒略沾唇,食無叉著,退盞辭壺,過承推拒。莫學他人,呼湯呷醋,醉後顛狂,遭人所惡。身未回家,已遭點污,當在家庭,少游道路,生面相逢,低頭看顧。莫學他人,不知朝暮,走遍鄉村,說三道四,引惹惡聲,多招罵怒,辱賤門風,連累父母,損破自身,供他笑具,如此之人,有如犬鼠。莫學他人,惶恐羞辱。
《早起章》
凡為女子,習以為常,五更雞唱,起著衣裳,盥漱已了。隨意梳粧,拾柴燒火,早下廚房,磨鍋洗鑊,煮水煮湯,隨家豐儉,蒸煮食嘗,安排蔬菜,炮豉舂薑,隨時下料,甜淡馨香,整齊碗碟,鋪設分張,三飧飯食,朝暮相當。侵晨早起,百事無妨,莫學懶婦,不解思量,黃昏一覺,直到天光,日高三丈,猶未離床,起來已晏,卻是慚惶。早起梳洗,突入廚堂,容顏齷齪,手腳慌忙,煮茶煮飯,不及時常。又有一等,餟餔爭嘗,未曾炮饌,先已偷藏,醜呈鄉里,辱及爹娘,被人傳說,豈不羞惶。
《事父母章》
女子在堂,敬重爹娘。每朝早起,先問安康,寒則烘火,熱則扇涼,饑則進食,渴則進湯。父母撿責,不得慌忙,近前聽取,早夜思量,若有不是,改過從長。父母言語,莫作尋常,遵依教訓,不可強良,若有不是,借問無妨。父母年老,朝夕憂惶,補聯鞋襪,做造衣裳,四時八節,孝養相當。父母有疾,身莫離床,衣不解帶,湯藥親嘗,求神拜佛,指望安康,莫教不幸,或致身亡,痛入骨髓,哭斷肝腸。三年乳哺,恩德難忘,衣裳裝殮,持服居喪,安埋設祭,禮拜燒香,追修薦拔,超上天堂。莫學忤逆,咆哮無常,纔出一語,應答千張,便行拋掉,說著相傷,如此婦女,教壞村坊。
《鄭氏女孝經》《廣揚名章》
大家曰:女子之事父母也,孝故忠可移于舅姑,事姊妹也。義故,順可移于娣姒。居家,理故,理可聞于六親。是以行成于內,而名立于後世矣。
《宋·朱子全書》《語類》
問:女子亦當有教。自孝經之外,如論語,只取其面前明白者教之,何如。曰:亦可。如曹大家女誡、溫公家範,亦好。
《袁氏世範》《睦親篇》
孤女有分,必隨力厚嫁合得,田產必依條分給,若吝于目前,必致嫁後有所陳訴。
寡婦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內,外親姻有高義者。寧若與之,議親使鞠養于舅姑之家,俟其長而成親,若隨母而歸義父之家,則嫌疑之間,多不自明。嫁女須隨家力,不可勉強,然或財產寬餘亦不可視。為他人不以分給,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後葬祭皆由女子者,豈可謂生女之不如男也。大抵女子之心最為可憐,母家富而夫家貧則欲得母家之財,以與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貧則欲得夫家之財以與母家,為父母及夫者宜憐而稍從之。及其有男女嫁娶之後,男家富而女家貧則欲得男家之財以與女家,女家富而男家貧則欲得女家之財,以與男家,為男女者亦宜憐而稍從之。若或割貧益富,此為非宜,不從可也。
《處己篇》
中產之家,凡事不可不早慮。有男而為之營生,教之生業皆早慮也。至于養女亦當早為儲蓄衣衾粧奩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費力,若置而不問但稱臨時,此有何術不過鬻田廬,及不卹,女子之羞見人也。至于家有老人,而送終之具不為素辦,亦稱臨時亦無他術,亦是臨時鬻田廬,及不卹後事之不如儀也。今人有生一女而種杉萬根者,待女長則鬻杉以為嫁資,此其女必不至失時也。有于少壯之年,置壽衣壽器壽塋者,此其人必不至三日五日無衣無棺可斂,三年五年無地可葬也。
《鄭氏家範》《訓女子》
女適人者,若有外孫,彌月之禮,惟首生者,與之餘並不許,但令人以食味慰問之。朔朢後一日,令諸生聚揖之時,直說古列女傳,使諸婦聽之。
女子年及八歲者,不許隨母到外家,餘雖至親之家,亦不許往違者,重罰其母。
《明·曹端夜行燭》《家規》
女子有作非為犯淫狎者,與之刀繩,閉于牛驢房,聽其自死。其母不容者,出之,其父不容者,陳于官而放絕之,仍告于祠堂,于宗圖上削其名,死生不許入祠堂,既放而悔改,容死其女者復之。
《徐三重家則》《論女子》
一男女之辨正在內外,則婦人不當出外,明甚。予常至宜興旅寓,民舍罕見,婦女形跡,亦絕無往來道路,此土俗之最美者。良家女子固不宜輕出行遊及抵親,識至于探望姻黨輒。遣婦女飄揚衢路,肩摩稠人,大非雅觀,必不得已,第可命老,幼童豎相致問信,若遠親之家吉凶禮節,已有男子在外,交際惡用,復需婦人哉。
一生女,許婚宜待笄年,不得太早。世俗多有幼小受聘者,數歲之內,不惟男女變,故難期,且家事亦有聚散。婿或孤貧無倚,婦家不免收贅異族,同處內外當閑此慎微別嫌第一事也,若年齒各長,此嫁彼娶,寧復慮此。
一委棄子女,此村野細民違天賊理者所為。夫殺人而死,國有常刑殺子女不死,焉知天道不為冥戮。讀畫明理之家,必無此事,姑書之,或可理諭鄉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