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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9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三十九卷目錄
鄉舉里選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莊王一則〉
漢〈武帝元光一則 元朔一則 元封一則 昭帝始元二則 元鳳一則 宣帝本始二則 地節一則 神爵一則 元帝初元一則 永光一則 成帝建始二則 陽朔一則 元延一則 哀帝建平二則 元壽一則 平帝元始二則 孺子嬰初始二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三則 章帝建初二則 元和一則 永元三則 安帝永初二則 元初一則 建光一則 延光一則 順帝陽嘉一則 漢安一則 建康一則 桓帝建和二則 永興一則 延熹二則 永康一則 靈帝建寧一則 光和一則 獻帝建安一則〉
魏〈文帝黃初三則 明帝太和二則 青龍一則 陳留王咸熙一則〉
晉〈武帝泰始二則 元帝太興一則 成帝咸和一則 安帝義熙一則〉
選舉典第三十九卷
鄉舉里選部彙考一
周
周制:命鄉升秀士而免其征,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其賢能者。凡鄉遂之大夫及州長、黨正、族師、閭胥、比長,皆有興賢舉能之職。
按《禮記·王制》: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
〈注〉秀士,鄉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藝者。升之司徒,移名於司徒也。升之學曰俊士,謂可使習禮者學大學也。〈疏〉此論崇德之事。大司徒之官命鄉大夫論量考校此鄉學之人,有孝友多才藝秀異之士,升於司徒。先名唯在鄉,今移名於司徒。其身猶在鄉學,未即貢舉入官也。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則身升於大學,非唯升名而已。〈陳注〉劉氏曰:論者,述其德藝而保舉之也。苗之穎出曰秀。大司徒命鄉大夫論述鄉學之士才德,穎出于同輩者而禮賓之,升其人于司徒,司徒考試之,量才而用之為鄉遂之吏,曰選士。選者,擇而用之也。其有才德又穎出于選士,不安于小成而願升國學者,司徒論述其美而舉升之於國學,曰俊士。俊者,才過於人之名也。
升於司徒者不征於鄉,升於學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
〈疏〉征謂力役,謂供學及司徒細碎之繇役。選士雖升名司徒,猶給鄉之繇役。俊士雖身升在學,猶給司徒繇役。若其學業既成,已能習禮,皆免其繇役者,是為造成之士也。〈集說〉長樂陳氏曰:夫秀於一鄉,謂之秀士;中於所選,謂之選士;其德俊,謂之俊士;其德成,謂之造士。進士,則以其將進而用之也。選士,升於司徒而不征於鄉。俊士,升於學而不征於司徒。蓋司徒大軍旅、大田役,治其眾庶之政,令鄉師辨其可任者,國中賢者、能者,皆舍。則征於司徒者,惟大軍旅、大田役而已。升於司徒者,鄉師之所舍也。升於學者,又司徒之所舍也。周官考校之法,書於族師,然後校於黨正;校於黨正,然後考於州長;考於州長,然後考於鄉大夫。鄉大夫與鄉老群吏獻之於王,然後內史詔王以制爵。而不言鄉升士於司徒,司徒升士於大學。蓋司徒言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則其教而賓興之,以鄉三物而已是大學,亦司徒之所教也。司徒言以德制爵,則民慎德;以庸制祿,則民興功。是爵祿亦司徒之所制也。由是觀之,鄉升之司徒,司徒升之大學,蓋亦周制然矣。
《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
〈陳注〉司馬掌爵祿,但入仕者,皆司馬主之。
司馬辨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陳注〉古者鄉學教庶人,國學教國子。及庶人之俊而其仕進有二道;鄉學秀者之升曰選士,國學秀者之升曰進士。其選士不過,用為鄉遂之吏,而選用之權在司徒也。其進士則必命為朝廷之官。而爵祿之定,其權皆在大司馬。此鄉學、國學教選之異,所以為世家編戶之別。然庶人仕進亦是二道:可為選士者,司徒試用之,此其一也;司徒升之國學,則論選之法與國子弟同矣,此其二也。
按《周禮》:大司徒之職,施教法於邦國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賙,五州為鄉,使之相賓。
〈注〉鄉萬二千五百家,賓賓客其賢者。〈訂義〉鄭鍔曰:三歲賓興之時,彼賢彼能,我從而賓之。我賢我能,彼
亦賓乎我。故使之相賓。
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
〈訂義〉愚案:三物八刑皆言鄉者,蓋教法始於六鄉故也。 史氏曰:無形無名者,道也;有形有名者,物也。得之於心為六德,行之於身為六行,習之於事為六藝。是三者,有形有名矣,故謂之三物。 鄭康成曰:興猶舉也。民三事教成,鄉大夫舉其賢者能者,以飲酒之禮賓客之。既則獻其書於王矣。 李景齊曰:成周賓興萬民者,不一而足。若所謂三物者,曰德,曰行,曰藝是也。德不足則取之以行,行不足則取之以藝。其取之亦廣矣,未也。所謂德行藝者,皆析而六之,曰智、仁、聖、義、忠、和。曰孝、友、睦、婣、任、恤。曰禮、樂、射、御、書、數。誠恐難以責其才之全,則凡于六德六行六藝之中得其一者,皆足以自進,此天下所以無遺材之恨。然則取士之目最廣者,蓋莫詳於周。而謂其不以科目取士,何哉。是古非今者,類欲屏去後世之科目,而復還古人里選之制。其所以來天下之才者,正欲其科目之廣也。若夫才必就於其所養,而成於其所教,此大司徒所以教以三物而後賓興之歟。
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
〈訂義〉鄭鍔曰:成於性者,德也。德則有知、仁、聖、義、忠、和之別。臨事不惑、先事而知者,知也。自博愛而兼愛者,仁也。通睿而能化者,聖也。能制事變,使各得其宜者,義也。教人以善、推誠不欺者,忠也。喜怒中節不為崖異斬絕之行者,和也。凡此皆成於性而自得者,故名之為德。
二曰六行:孝、友、睦、婣、任、恤。
〈注〉善於父母為孝,善於兄弟為友。睦親於九族,婣親於外親,任信於友道。恤振憂貧者。〈訂義〉鄭鍔曰:凡此皆見於所行,故名之曰行。
三曰六藝:禮、樂、射、御、書、數。
〈訂義〉鄭鍔曰:禮者,知揖遜之威儀。樂者,達節奏之高下。射則明五射之法。御則熟五御之節。書則明六書之品。數則知九數之計。是皆才之所長,故命之為藝。說者曰射、御、書、數,曰藝可也。禮樂之妙,與天地同流。古之所謂賢聖,亦由通於此而已。名為一藝,用以教人,何也。通乎天地者,禮樂之理也。可以教人者,禮樂之法也。六藝之禮樂,如此而已。
鄉大夫之職,各掌其鄉之政教禁令。
〈注〉萬二千五百家為鄉。
正月之吉,受教灋于司徒。退而頒之于其鄉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攷其德行,察其道藝。
三年則大比,攷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
〈訂義〉王氏詳說曰:周家作成人材之法,何其詳且悉耶。五家之比,比有長。初未有可書之事,不過防其奇衺而已。五比之閭,則書其敬敏任恤。是於六行之中可書者二。四閭之族,則書其孝悌睦婣。是於六行之中可書者四。其於德行道藝,有所未備矣。五族之黨,書其德行道藝。然書之而未能攷之。五黨之州,又從而攷之。攷之而未能賓興之。五州之鄉,於是而賓興之,以見其人材之成也。
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眾寡,以禮禮賓之。
〈訂義〉王昭禹曰:周官無三公之職,以坐而論道,異乎作而行之。此所以惟鄉大夫興賢能,而三公與之矣。蓋務引其君以當道者,大人所以事君也。樂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者,大人所以治民者也。吏謂鄉官,眾寡謂鄉民。鄉官與民皆在明,非出於上之私意。所謂使民,興賢能也。 鄭氏曰:以鄉飲酒之禮禮而賓之。
厥明,鄉老及鄉大夫群吏,獻賢能之書於王,王再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貳之。
〈訂義〉鄭康成曰:厥,其也。其賓興之明,日也。 王氏詳說曰:鄉舉里選之法,在三代已不同。夏商進士之制,自鄉而升之司徒,自司徒而升之學,自學而升之司馬,皆以遞推而以身至於天子畿內。成周賓興之法,初不過賓之於鄉而用之於鄉耳,是未嘗遞推也。又不過獻其書耳,是其身未嘗至於天子之畿內也。 鄭康成曰:王上其書於天府,天府掌祖廟之寶藏者。 賈氏曰:賢能之書亦是寶物,故藏於天府。 鄭康成曰:內史副寫其書者,當詔王爵祿之時。 朱氏曰:內史掌冊,命諸侯群臣於賢能之書,內史貳之謂副本也。古者封建諸侯,內史讀冊,命之非特命。諸侯亦以命在廷,詢其可否。
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眾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興舞。
〈訂義〉賈氏曰:謂獻賢能之書於王,退來鄉內。 鄭康成曰:以,用也。行鄉射之禮而以五物詢於眾民。當射之時,民必觀焉,因詢之也。孔子射於矍相之圃,蓋觀者如堵牆,射至于司馬。使子路執弓矢出誓,射者又使公罔之裘,序點揚觶。而語詢眾庶之儀,
若是乎。 鄭司農曰:詢,謀也。問于眾庶,以寧復有賢能者。 黃氏曰:和,內志正。也,容外體直也。主皮,中也,復曰和容。中,不驕不中不懾也。興舞,其節比于樂也。 易氏曰:射以觀德。古者諸侯貢士于天子,天子試之于射宮。大射猶然,則鄉射為可知。今以其禮推之,凡射之儀,天子與諸侯卿大夫尊卑雖異,而皆發乘矢。乘矢,四矢也,皆有樂以為之節。射義,所謂何以射何以聽是已。蓋天子騶虞九節,則四節以射,五節以聽。諸侯貍首七節,則四節以射,三節以聽。卿大夫士采蘋采蘩五節,則四節以射,一節以聽。方其未射,其聽審矣。內志正而其節比于樂,是之謂和。外體直而其容比于禮,是之謂容。及其射也,持弓矢審固,而以中鵠為主。鵠以皮為之,是之謂主皮。乘矢皆循聲而發,發而不失正鵠,禮樂交作而前之和容備焉,是之謂和容。及其已射,皆有舞以為發,揚蹈厲之舉,是之謂興舞。且射之物有五,而其節有三,曰和,曰容。見于未射之時,曰主皮,曰和容。見于射侯之際,曰興舞,特見于既射之後。此射之序,以此推鄉射,其禮可攷矣。
此謂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
〈訂義〉易氏曰:賢者在位,則服休足以長。民居於本所,則分勢不足以相臨。故出於其鄉,以長之所,以任其教也。能者在職,則服采足以治乎。民居於他所,則事情必至於不相諳。故入於其鄉,以治之所,以任其事。成周賓興賢能出於其鄉,不過賓之於鄉而亦用之於鄉。此正所謂出使長之,入使治之者也。 禮庫曰:此意甚好。大抵一鄉利病,風俗善惡,惟一鄉知之。今一鄉之中有可推者,因民興之而因以治民,必能興利除害,與民周旋於比閭族黨之間,可謂公天下之心。自後世鄉舉里選之法壞,如天下之官吏悉總于吏部。至吏部而受任者,其為人賢不肖何,自知之。
州長每州,中大夫一人,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正月之吉,各屬其州之民而讀法,以攷其德行道藝而勸之。以糾其過惡而戒之。若以歲時祭祀州社,則屬其民而讀法,亦如之。春秋以禮會民,而射于州序。歲終,則會其州之政令。正歲,則讀教法如初。三年大比,則大攷州里,以贊鄉大夫廢興。
黨正每黨,下大夫一人,各掌其黨之政令教治,及四時之孟月吉日,則屬民而讀邦法以糾戒之,春秋祭禜,亦如之。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以正齒位。壹命,齒於鄉里,再命,齒於父族,三命而不齒。凡其黨之祭祀,喪紀,昏冠,飲酒,教其禮事,掌其戒禁。凡作民而師,田,行役,則以其法,治其政事。歲終,則會其黨政,帥其吏而致事。正歲,屬民讀法,而書其德行道藝,以歲時涖校比,及大比,亦如之。族師每族,上士一人,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月吉,則屬民而讀邦法,書其孝弟睦婣有學者。春秋祭酺,亦如之。以邦比之法,帥四閭之吏。以時屬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眾寡,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車輦。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旗物帥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罰。歲終,則會政致事。
閭胥每閭,中士一人,各掌其閭之徵令。以歲時各數其閭之眾寡,辨其施舍。凡春秋之祭祀役政喪紀之數,聚眾庶。既比則讀法,書其敬敏任恤者。凡事,掌其比,觥撻罰之事。
比長五家,下士一人,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親,有辠奇衺,則相及,徙于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若徙于他,則為之旌節而行之。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內之。
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各掌其遂之政令。三歲,大比,則帥其吏,而興甿。
〈注〉興甿,舉民賢者能者。如六鄉之為興,猶舉也。〈訂義〉李景齊曰:六遂以耕為主。遂大夫所掌要,不過教民稼穡之事,賓興何與焉。蓋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繼以施教法于邦國都鄙。則教之施于六遂,亦可知也。田野之中莫非可取之才,有遂大夫從而興之。固不至,老於龕巖深谷之下,而不獲進矣。 易氏曰:《小雅》曰:或耘或耔,黍稷嶷嶷。攸介攸止,烝我髦士。求髦士於或耘或耔之間,得非六遂興甿之遺意。
明其有功者,屬其地治者。
〈訂義〉黃氏曰:遂大夫專以教稼穡為職,而里宰合耦於耡,酇長趨其耕耨,無非農事者。故興甿明其有功者,亦惟田功而已。雖然,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弟之義。雖在畎畝,不敢廢也。故漢舉孝弟力田,有三代遺意。屬其地治者,謂有黜陟廢興。治地之官,當有闕絕。於是以新興之甿聯屬之興賢能,曰出
使長之,入使治之。興甿曰屬其地治者,各因其平日之所服習者而官之,故曰興士於庠序,興農於畎畝。
凡為邑者,以四達戒其功事,而誅賞廢興之。
〈訂義〉易氏曰:六遂之所稽者功事。功事,則農事之著於功者也。
莊王十二年,齊用管仲行鄉里三選之制。
按《管子·小匡篇》:桓公自莒反齊,使鮑叔牙為宰,鮑叔曰:管仲民之父母也,將欲治其子,不可棄其父母。公乃使鮑叔行成,魯君遂生束縛而柙以予齊。桓公遂迎之郊,而問為政焉。管子對曰: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商工之鄉六,士農之鄉十五,公帥十一鄉,高子帥五鄉,國子帥五鄉,參國故為三軍,公立三官之臣。市立三鄉,工立三族,澤立三虞,山立三衡,五家為軌,軌有長。十軌為里,里有司。四里為連,連有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正月之朔,鄉長復事,公親問焉。曰:於子之鄉,有居處為義好學,聰明質仁,慈孝於父母,長弟聞於鄉里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鄉,有拳勇股肱之力,筋骨秀出於眾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才,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鄉,有不慈孝於父母,不長弟於鄉里,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于是乎鄉長退而脩德進賢,桓公親見之,遂使役之官。公令官長期而書伐以告,且令選官之賢者而復之,曰:有人居我官,有功休德,惟順端慤,以待時使,使民恭敬以勸。其稱秉言,則足以補官之不善政。公宣問其鄉里,而有考驗,乃召而與之坐,省相其質以參其成功成事,可立而時,設問國家之患而不肉,退而察問其鄉里,以觀其所能,而無大過,登以為上卿之佐。名之曰三選。高子國子退而修鄉,鄉退而修連,連退而修里,里退而修軌,軌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故可得而舉也。匹夫有不善,故可得而誅也。政既成,鄉不越長,朝不越爵,罷士無伍。罷女無家,夫是故民皆勉為善。士與其為善于鄉,不如為善于里;與其為善于里,不如為善于家。是故士莫敢言一朝之便,皆有終歲之計;莫敢以終歲為議,皆有終身之功。正月之朔,五屬大夫復事,於公擇其寡功者而譙之曰:列地分民者若一,何故獨寡功,何以不及人,教訓不善,政事其不治。一再則宥,三則不赦。公又問焉,曰:於子之屬,有居處為義好學,聰明質仁,慈孝於父母,長弟聞於鄉里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屬,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眾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才,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屬,有不慈孝於父母,不長弟於鄉里,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者,謂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於是乎五屬大夫退而修屬,屬退而修連,連退而修鄉,鄉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舉,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誅,政成國安,以守則固,以戰則彊。 《立政篇》:凡孝悌忠信、賢良儁材,若在長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什伍以復於游宗,游宗以復於里尉。里尉以復於州長。州長以計於鄉師。鄉師以著於士師。
漢
武帝元光元年冬,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
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董仲舒傳》:武帝即位,舉賢良文學之士,仲舒對曰:今之郡守、縣令,民之師帥,所使承流而宣化也;故師帥不賢,則主德不宣,恩澤不流。今吏既亡教訓于下,或不承用主上之法,暴虐百姓,與姦為市,貧窮孤弱,冤苦失職,甚不稱陛下之意。夫長吏多出於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選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賢也。且古所謂功者,以任官稱職為差,非謂積日累久也。故小材雖累日,不離於小官;賢材雖未久,不害為輔佐。是以有司竭力盡智,務治其業而以赴功。今則不然。累日以取貴,積久以致官,是以廉恥貿亂,賢不肖混殽,未得其真。臣愚以為使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擇其吏民之賢者,歲貢各二人以給宿衛,且以觀其大臣之能;所貢賢者有賞,不肖者有罰。夫如是,諸侯、吏二千石皆盡心於求賢,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
元朔元年,詔議二千石不舉孝廉者罪。
按《漢書·武帝本紀》:元朔元年冬十一月,詔曰:公卿大夫,所使總方略,壹統類,廣教化,美風俗也。夫本仁祖義,褒德錄賢,勸善刑暴,五帝三王所繇昌也。朕夙興夜寐,嘉與宇內之士臻於斯路。故旅耆老,復孝敬,選豪俊,講文學,稽參政事,祈進民心,深詔執事,興廉舉孝,庶幾成風,紹休聖緒。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三人並行,厥有我師。今或至闔郡而不薦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積行之君子雍於上聞也。二千石官長紀綱人倫,將何㠯佐朕燭幽隱,勸元元,厲蒸庶,崇鄉黨之訓哉。且進賢受上賞,蔽賢蒙顯戮,古之道也。其與中二千石、禮官、博士議不舉者罪。有司奏議曰:古者,諸侯貢士,一適謂之好德,再適謂之賢賢,三適謂之有功,迺加九錫;不貢士,壹則黜爵,再則黜地,三則黜爵地畢矣。夫附下罔上者死,附上罔下者刑,與聞國政而無益於民者斥,在上位而不能進賢者退,此所以勸善黜惡也。今詔書昭先帝聖緒,令二千石舉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風易俗也。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奏可。
元封四年,令諸州歲舉秀才一人。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宋書·百官志》云云。
昭帝始元五年,詔舉賢良文學。
按《漢書·昭帝本紀》:始元五年夏六月,詔曰:朕以眇身獲保宗廟,戰戰栗栗,夙興夜寐,修古帝王之事,通保傅,傳孝經、論語、尚書,未云有明。其令三輔、太常舉賢良各二人,郡國文學高第各一人。
始元六年,詔有司問郡國所舉賢良文學民所疾苦。按《漢書·昭帝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六年,詔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問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對願罷鹽鐵酒榷均輸官,毋與天下爭利,視以儉約,然後教化可興。桑弘羊難,以為此國家大業,所以安邊足用之本,不可廢也。乃與丞相千秋等共奏罷酒酤。
元鳳元年三月,詔郡國所選有行義人賜帛,遣歸。
按《漢書·昭帝本紀》:元鳳元年三月,賜郡國所選有行義者涿郡韓福等五人帛,人五十匹,遣歸。詔曰:朕閔勞以官職之事,其務修孝弟以教鄉里。令郡縣常以正月賜羊酒。有不幸者賜衣被一襲,祠以中牢。
宣帝本始元年夏四月庚午,詔內郡國舉文學高第各一人。
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本始四年,詔舉賢良方正。
按《漢書·宣帝本紀》:四年夏四月壬寅,郡國四十九地震,或山崩水出。詔:令三輔、太常、內郡國舉賢良方正各一人。
地節三年,詔舉賢良方正及孝弟有行義者。
按《漢書·宣帝本紀》:地節三年春三月,令內郡國舉賢良方正可親民者。冬十一月,詔曰:朕既不逮,導民不明,反側晨興,念慮萬方,不忘元元。唯恐羞先帝聖德,故並舉賢良方正以親萬姓,歷載臻茲,然而俗化闕焉。《傳》曰: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其令郡國舉孝弟有行義聞於鄉里者各一人。
神爵四年,詔內郡國舉賢良可親民者各一人。
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元帝初元二年,詔舉茂材異等直言極諫之士。
按《漢書·元帝本紀》:初元二年三月,詔曰:蓋聞聖賢在位,陰陽和,風雨時,日月光,星辰靜,黎庶康寧,考終厥命。今朕恭承天地,託於公侯之上,明不能燭,德不能綏,災異並臻,連年不息。乃二月戊午,地震於隴西郡,毀落太上皇廟殿壁木飾,壞敗<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613-18px-GJfont.pdf.jpg' />道縣城郭官寺及民室屋,壓殺人眾。山崩地裂,水泉湧出。天惟降災,震驚朕師。治有大虧,咎至於斯。夙夜兢兢,不通大變,深惟鬱悼,未知其序。間者歲數不登,元元困乏,不勝飢寒,以陷刑辟,朕甚閔之。郡國被地動災甚者無出租賦。赦天下。有可蠲除減省以便萬姓者,條奏,毋有所諱。丞相、御史、中二千石舉茂材異等直言極諫之士,朕將親覽焉。
永光二年,詔內郡國舉茂材異等賢良直言之士各一人。
按《漢書·元帝本紀》:永光二年三月壬戌朔,日有蝕之。詔曰:朕戰戰栗栗,夙夜思過失,不敢荒寧。惟陰陽不調,未燭其咎。婁敕公卿,日望有效。至今有司執政,未得其中,施與禁切,未合民心。暴猛之俗彌長,和睦之道日衰,百姓愁苦,靡所錯躬。是以氛邪歲增,侵犯太陽,正氣湛掩,日久奪光。迺壬戌,日有蝕之。天見大異,以戒朕躬,朕甚悼焉。其令內郡國舉茂材異等賢良直言之士各一人。
成帝建始二年,詔三輔內郡舉賢良方正各一人。
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建始三年,詔內郡國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按《漢書·成帝本紀》:三年冬十二月戊申朔,日有蝕之。夜,地震未央宮殿中。詔曰:蓋聞天生眾民,不能相治,為之立君以統理之。君道得,則草木昆蟲咸得其所;人君不德,謫見天地,災異婁發,以告不治。朕涉道日寡,舉錯不中,乃戊申日蝕地震,朕甚懼焉。公卿其各思朕過失,明白陳之。女無面從,退有後言。丞相、御史與將軍、列侯、中二千石及內郡國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詣公車,朕將覽焉。
陽朔二年九月,詔舉可充博士位者。
按《漢書·成帝本紀》:陽朔二年秋,關東大水,遣諫大夫博士分行視。九月,奉使者不稱。詔曰:古之立太學,將以傳先王之業,流化於天下也。儒林之官,四海淵原,宜皆明於古今,溫故知新,通達國體,故謂之博士。否則學者無述焉,為下所輕,非所以尊道德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丞相、御史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雜舉可充博士位者,使卓然可觀。
元延元年,詔內郡國舉方正能直言者,北邊舉勇猛知兵法者。
按《漢書·成帝本紀》:元延元年秋七月,有星孛於東井。詔曰:迺者,日蝕星隕,謫見於天,大異重仍。在位默然,罕有忠言。今孛星見於東井,朕甚懼焉。公卿大夫、博士、議郎其各悉心,惟思變意,明以經對,無有所諱;與內郡國舉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各一人,北邊二十二郡舉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哀帝建平元年,詔舉孝弟敦厚能直言通政事者。
按《漢書·哀帝本紀》:建平元年二月,詔曰:蓋聞聖王之治,以得賢為首。其與大司馬、列侯、將軍、中二千石、州牧、守、相舉孝弟惇厚能直言通政事,延於側陋可親民者,各一人。
建平四年冬,詔將軍、中二千石舉明兵法有大慮者。按《漢書·哀帝本紀》云云。 按《息夫躬傳》:詔曰:間者災變不息,盜賊眾多,兵革之徵,或頗著見。未聞將軍惻然深以為意,簡練戎士,繕修干戈。器用盬惡,孰當督之。天下雖安,忘戰必危。將軍與中二千石舉明習兵法有大慮者各一人,將軍二人,詣公車。
元壽元年,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者。
按《漢書·哀帝本紀》:元壽元年春正月辛丑朔,日有蝕之。詔曰:朕獲保宗廟,不明不敏,宿夜憂勞,未遑寧息。惟陰陽不調,元元不贍,未睹厥咎。婁敕公卿,庶幾有望。至今有司執法,未得其中,或上暴虐,假勢獲名,溫良寬柔,陷於亡滅。是故殘賊彌長,和睦日衰,百姓愁怨,靡所錯躬。迺正月朔,日有蝕之,厥咎不遠,在余一人。公卿大夫其各悉心勉帥百寮,敦任仁人,黜遠殘賊,期於安民。陳朕之過失,無有所諱。其與將軍、列侯、中二千石舉賢良方正能直言者各一人。大赦天下。
平帝元始元年,舉敦厚能直言者。
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元年夏五月丁巳朔,日有蝕之。大赦天下。公卿、將軍、中二千石舉敦厚能直言者各一人。
元始二年秋,舉勇武有節、明兵法,郡一人,詣公車。按《漢書·平帝本紀》云云。
《孺子嬰》:初始四年,〈即王莽始,建國三年。〉莽令舉吏民兼四行者。按《王莽傳》:始建國三年,令公卿大夫諸侯二千石舉吏民有德行通政事能言語明文學者各一人。
初始九年,〈即王莽天鳳三年〉莽復令舉四行之士。按《王莽傳》:天鳳三年,復令公卿大夫諸侯二千石舉四行各一人。
後漢
光武帝建武六年,詔舉賢良方正。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建武六年秋九月丙寅晦,日有食之。冬十月丁丑,詔曰:吾德薄不明,寇賊為害,彊弱相陵,元元失所。詩云:日月告凶,不用其行。永念厥咎,內疚於心。其敕公卿舉賢良、方正各一人;百僚並上封事,無有隱諱;有司修職,務遵法度。
建武七年,詔舉賢良方正。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七年夏四月壬午,詔曰:比陰陽錯謬,日月薄食。百姓有過,在予一人,大赦天下。公、卿、司隸、州牧舉賢良、方正各一人,遣詣公車,朕將覽試焉。
建武十二年,詔司隸、州牧歲舉茂材各一人。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通典》云云。
章帝建初元年春三月,詔三公、二千石、郡國守相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夏五月,舉孝廉郎中,以補長相。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元年春三月甲寅,山陽、東平地震。己巳,詔曰:朕以無德,奉承大業,夙夜慄慄,不敢荒寧。而災異仍見,與政相應。朕既不明,涉道日寡;又選舉乖實,俗吏傷人,官職耗亂,刑罰不中,可不憂與。昔仲弓季氏之家臣,子游武城之小宰,孔子猶誨以賢才,問以得人。明政無大小,以得人為本。夫鄉舉里選,必累功勞。今刺史、守相不明真偽,茂才、孝廉歲以百數,既非能顯,而當授之政事,甚無謂也。每尋前世舉人貢士,或起𤰝畝,不繫閥閱。敷奏以言,則文章可採;明試以功,則政有異跡。文質彬彬,朕甚嘉之。其令太傅、三公、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國守相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夏五月辛卯,初舉孝廉、郎中寬博有謀,任典城者,以補長、相。
建初五年,詔舉直言極諫者。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五年春二月庚辰朔,日有食之。詔曰:朕新離供養,愆咎眾著,上天降異,大變隨之。詩不云乎:亦孔之醜。又久旱傷麥,憂心慘切。公卿以下,其舉直言極諫、能指朕過失者各一人,遣詣公車,將親覽問焉。其以巖穴為先,勿取浮華。
元和二年五月,令郡國上明經者,口十萬以上,五人。不滿十萬,三人。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按《丁鴻傳》:鴻行太尉兼衛尉,時大郡口五六十萬舉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萬并有蠻夷者亦舉二人,帝以為不均,下公卿會議。鴻與司空劉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階品,蠻夷錯雜,不得為數。自今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帝從之。
按《通典》:推核當時戶口,一歲所貢不過二百餘人。
永元六年,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者,親策補郎吏。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六年春三月丙寅,詔曰:朕以眇末,承奉鴻烈。陰陽不和,水旱違度,濟河之域,凶
饉流亡,而未獲忠言至謀,所以匡救之策。寤寐永歎,用思孔疚。惟官人不得於上,黎民不安於下,有司不念寬和,而競為苛刻,覆案不急,以妨民事,甚非所以上當天心,下濟元元也。思得忠良之士,以輔朕之不逮。其令三公、中二千石、二千石、內郡守相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昭巖穴,披幽隱,遣詣公車,朕將悉聽焉。帝乃親臨策問,選補郎吏。
永元七年,詔選郎官出補長相。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七年夏四月辛亥朔,日有食之。詔曰:元首不明,化流無良,政失於民,謫見於天。深惟庶事,五教在寬,是以舊典因孝廉之舉,以求其人。有司詳選郎官寬博有謀才任典城者三十人。既而悉以所選郎出補長、相。
永元十三年,詔定邊郡歲舉孝廉人數。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十三年冬十一月丙辰,詔曰:幽、并、涼州戶口率少,邊役眾劇,束修良吏,進仕路狹。撫接夷狄,以人為本。其令緣邊郡口十萬以上歲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二歲舉一人,五萬以下三歲舉一人。
永元十四年,初復郡國上計補郎官。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云云。
〈注〉上計,今計吏也。前書音義曰:舊制,使郡丞奉歲計。武帝元朔中,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與計偕拜為郎中。中廢,今復之。
安帝永初元年,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永初元年春三月癸酉,日有食之。詔公卿內外眾官、郡國守相,舉賢良方正、有道術之士,明政術、達古今、能直言極諫者,各一人。
永初五年閏月,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及孝行卓異者。七月,詔舉任將帥者。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五年閏三月戊戌,詔曰:朕以不德,奉郊廟,承大業,不能興和降善,為人祈福。災異蜂起,寇賊縱橫,夷狄猾夏,戎事不息,百姓匱乏,疲於徵發。重以蝗蟲滋生,害及成麥,秋稼方收,甚可悼也。朕以不明,統理失中,亦未獲忠良以毗闕政。《傳》曰:顛而不扶,危而不持,則將焉用彼相矣。公卿大夫將何以匡救,濟斯艱戹,承天誡哉。蓋為政之本,莫若得人,褒賢顯善,聖制所先。濟濟多士,文王以寧。思得忠良正直之臣,以輔不逮。其令三公、特進、侯、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守、諸侯相舉賢良方正、有道術、達於政化、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及至孝行與眾卓異者,并遣詣公車,朕將親覽焉。秋七月己巳,詔三公、特進、九卿、校尉,舉列將子孫明曉戰陣任將帥者。
元初元年,詔舉敦厚質直者。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元初元年夏四月丁酉,詔三公、特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守舉敦厚質直者,各一人。
建光元年四月,詔舉有道之士。十一月,詔舉堪將帥者。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建光元年夏四月己巳,令公、卿、特進、侯、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國守相,舉有道之士各一人。冬十一月癸卯,詔三公、特進、侯、卿、校尉,舉武猛堪將帥者各五人。
延光四年,順帝即位,詔郡國守相未滿歲者,得舉孝廉。公卿、郡國守相各舉賢良方正一人。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四年十一月,即位。十二月,令郡國守相視事未滿歲者,一切得舉孝廉吏。辛亥,詔公卿、郡國、守相,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
順帝陽嘉元年十一月,詔郡國舉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者。閏月,詔郎年四十以上,孝廉歲舉一人。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元年冬十一月辛卯,初令郡國舉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諸生通章句,文吏能牋奏,乃得應選;其有茂才異行,若顏淵、子奇,不拘年齒。閏十二月丁亥,令諸以詔除為郎,年四十以上課試如孝廉科者,得參廉選,歲舉一人。 按《胡廣傳》:廣遷尚書僕射。時尚書令左雄議改察舉之制,限年四十以上,儒者試經學,文吏試章奏。廣復興史敞、郭虔上書駁之,曰:臣聞君以兼覽博照為德,臣以獻可替否為忠。書載稽疑,謀及卿士;詩美先人,詢于芻蕘。國有大政,必議之於前訓,諮之於故老,是以慮無失策,舉無過事。竊見尚書令左雄議郡舉孝廉,皆限年四十以上,諸生試章句,文吏試牋奏。明詔既許,復令臣等得與相參。竊惟王命之重,載在篇典,當令縣於日月,固於金石,遺則百王,施之萬世。詩云:天難諶斯,不易惟王。可不慎與。蓋選舉因才,無拘定制。六奇之策,不出經學;鄭、阿之政,非必章奏。甘、奇顯用,年乖彊仕;終、賈揚聲,亦在弱冠。漢承周、秦,兼覽殷、夏,祖德師經,參雜霸軌,聖主賢臣,世以致理,貢舉之制,莫或回革。今以一臣之言,划戾舊章,便利未明,眾心不厭。矯枉變常,政之所重,而不訪台司,不謀卿士。若事下之後,議者剝異,異之則朝失其便,同之則王言已行。臣愚以為可宣下百官,參其同異,然後覽擇勝否,詳採厥衷。敢以瞽言,冒干天禁,惟陛下納焉。帝不從。 按《左雄傳》:雄上言:郡國孝廉,古之貢士,出則宰民,宣協風教。若其面牆,則無所施用。孔子曰四十不惑,禮稱強仕。請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牋奏,副之端門,練其虛實,以觀異能,以美風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異行,自可不拘年齒。帝從之,於是班下郡國。明年,有廣陵孝廉徐淑,年未及舉,臺郎疑而詰之。對曰:詔書曰有如顏回、子奇,不拘年齒,是故本郡以臣充選。郎不能屈。雄詰之曰:昔顏回聞一知十,孝廉聞一知幾邪。淑無以對,乃譴卻郡。於是濟陰太守胡廣等十餘人皆坐謬舉免黜,唯汝南陳蕃、潁川李膺、下邳陳球等三十餘人得拜郎中。自是牧守畏慄,莫敢輕舉。迄於永熹,察選清平,多得其人。
漢安元年二月丙辰,詔大將軍、公、卿舉賢良方正、能探賾索隱者各一人。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建康元年,沖帝即位,詔舉賢良方正。
按《後漢書·沖帝本紀》:建康元年八月,即位。九月庚戌,詔三公、特進、侯、卿、校尉,舉賢良方正、幽逸修道之士各一人。
桓帝建和元年,詔舉賢良方正及至孝篤行之士。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建和元年夏四月庚寅,京師地震。詔大將軍、公、卿、校尉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各一人。又詔大將軍、公、卿、郡、國舉至孝篤行之士各一人。
建和三年,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者。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三年夏六月庚子,詔大將軍、三公、特進、侯,其與卿、校尉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
永興二年二月癸卯,京師地震,詔公、卿、校尉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各一人。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延熹八年春正月,詔公、卿、校尉舉賢良方正。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延熹九年春正月,詔公、卿、校尉、郡國舉至孝。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永康元年五月,詔公、卿、校尉舉賢良方正。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靈帝建寧元年五月,詔郡國守相舉有道之士各一人;又故刺史、二千石清高有遺惠,為眾所歸者,皆詣公車。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光和三年六月,詔公卿舉能通尚書、毛詩、左氏、榖梁春秋各一人,悉除議郎。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獻帝建安五年,詔舉至孝。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建安五年九月庚午朔,日有食之。詔三公舉至孝二人,九卿、校尉、郡國守相各一人。皆上封事,靡有所諱。
魏
文帝黃初二年,令郡國口十萬,舉孝廉一人。
按《三國魏志·文帝本紀》:黃初二年春正月,初令郡國口滿十萬者,歲察孝廉一人;其有秀異,無拘戶口。黃初三年,詔:郡國選士,勿拘老幼。有司糾故不以實者。
按《魏志·文帝本紀》:三年正月庚午,詔曰:今之計、考,古之貢士也;十室之邑,必有忠信,若限年然後取士,是呂尚、周晉不顯於前世也。其令郡國所選,勿拘老幼;儒通經術,吏達文法,到皆試用。有司糾故不以實者。黃初四年,詔舉天下儁德茂才、獨行君子。按《魏志·文帝本紀》:四年夏五月,有鵜鶘鳥集靈芝池,詔曰:此詩人所謂汙澤也。《曹詩》刺恭公遠君子而近小人,今豈有賢智之士處於下位乎。否則斯鳥何為而至。其博舉天下儁德茂才、獨行君子,以答曹人之刺。
明帝太和二年,詔郡國、貢士以經學為先。
按《魏志·明帝本紀》:太和二年夏六月,詔曰:尊儒貴學,王教之本也。自頃儒官或非其人,將何以宣明聖道。其高選博士,才任侍中、常侍者。申敕郡國,貢士以經學為先。
太和四年,詔郎吏學通一經者,課試亟用之。其浮華不務道本者,退之。
按《魏志·明帝本紀》:四年春二月壬午,詔曰:世之質文,隨教而變。兵亂以來,經學廢絕,後生進趣,不由典謨。豈訓導未洽,將進用者不以德顯乎。其郎吏學通一經,才任牧民,博士課試,擢其高第者,亟用;其浮華不務道本者,皆罷退之。
青龍元年三月甲子,詔公、卿舉賢良篤行之士各一人。
按《魏志·明帝本紀》云云。
陳留王咸熙二年,令諸郡中正以六條舉淹滯。
按《魏志·三少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武帝本紀》:咸熙二年十一月乙未,令諸郡中正以六條舉淹滯:一曰忠恪匪躬,二曰孝敬盡禮,三曰友于兄弟,四曰潔身勞謙,五曰信義可復,六曰學以為己。
晉
武帝泰始四年冬十一月己未,詔王公卿尹及郡國守相,舉賢良方正直言之士。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泰始五年冬十二月,詔州郡舉勇猛秀異之才。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散騎常侍傅元、皇甫陶以為政教頹弊,風俗不淳,上疏曰:近者魏武好法術,而天下貴刑名;魏文慕通達,而天下賤守節。其後綱維不攝,而虛無放誕之論盈於朝野,使天下無復清議,而亡秦之病復發於今。陛下聖德,化鄰唐虞。惟未舉清遠有禮之臣,以敦風節;未退虛鄙,以懲不恪也。帝乃使元草詔進之。元奏曰:臣聞先王分士農工商以經國制事,各一其業而殊其務。自士以上子弟,則為之立太學以教之,選明師以訓之,隨才優劣以之授用。農以豐其食,工以足其器,商賈以通其貨。故雖天下之大,兆庶之眾,而無遊人在其間。漢魏不定其分,百官子弟不修經藝而務交遊,未知蒞事而坐享天祿;農工之業多廢,或逐淫利而離其事;徒繫名於太學,然不聞先王之風。今聖政滋始,而漢魏之失未改,散官眾而學校未設,遊手多而親農者少,工器不盡其宜。臣以為宜亟定其制。前皇甫陶上事,欲令賜拜散官皆課使親耕,天下享足食之利。禹稷躬稼,祚崇後代,是以明堂、月令著帝籍之制。伊尹古之名臣,耕於有莘;晏嬰齊之大夫,避莊公之難,亦耕於海濱。昔者聖帝明王,賢佐俊士,皆嘗從事於耕農矣。王人賜官,冗散無事者,不督使學,則當使耕,無緣放之使坐食百姓也。今文武之官既眾,而賜拜不在職者又多,加服役為兵,不得耕稼,當農者之半,南面食祿者三倍於前。使冗散之官為農,收其租稅,家得其實,而天下之穀可以無乏矣。《虞書》曰: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是為九年之後乃有遷敘也。故居官久,則念立慎終之化;不久,則競為一切之政。六年之限,日月淺近,不周黜陟。陶之所上,義合古制。惟陛下裁之。武帝甚善,而終不能用。於時雖風教頹失,而無典制。然時有清議,尚能勸俗。陳壽居喪,使女奴丸藥。積年沈廢,郄詵篤孝。以假葬違常,降品一等,其為懲勸如是。其後中正任久,愛憎由己。而九品之法漸弊,遂計官資以定品格。天下惟以居位者為貴。尚書僕射劉毅以九品者,始因魏初喪亂,是軍中權時之制,非經久之典也。宜用土斷,復古鄉舉里選之法。上疏曰:夫九品有八損,而官才有三難,皆興贊之所由也。人物難知,一也;愛憎難防,二也;情偽難明,三也。今之中正,定九品,高下任意,榮辱在手。操人主威福,奪天朝權勢。愛惡隨心,情偽由己。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公無考校之實,私無告訴之忌。損政之道一也。置州郡者,本取州里清議,咸所歸服,將以鎮異同,一言議。不謂一人之身,了一州之才,一人不審遂為坐廢。若然,雖宣尼之聖,莫不有過,則可廢,何獨責於中人哉。使是非之論橫於州里,嫌隙之仇結於大臣。損政之道二也。本立格制,謂人倫有序,若貫魚成次。才德優劣,倫輩有首尾也。今之中正,坐徇其私。推貴異之器,使在九品之下;負載不肖,越在成人之首。損政之道三也。委以一國之重,而無賞罰之防。使得縱橫,無所顧憚。諸受枉者抱怨積久,獨不蒙天地無私之德,長壅蔽於邪人之銓。損政之道四也。古先政教,崇鄉黨之義,故得天下之人退而修本。今一國之士多者千數,或流徙異邦,或給事殊方,猶不識其面,況能盡其才乎。而中正知與不知,將定品秩,必采聲於臺府,納毀於流言。任己則有不識之弊,聽受則有彼此之偏。所知以愛憎奪其平,所不知者以人事亂其度;既無鄉老紀行之議,又非朝廷考績之課;遂使為官之人,棄近求遠,背本趣末。損政之道五也。凡所以立品設狀者,求人才而論功報也,今於限當報,雖職之高,還附卑品,無績於官,而獲高敘,是為抑功實而崇虛名也。損政之道六也。凡官不同事,人不同能。今九品不狀才能之所宜,而以九等為例。以品取人,或非才能之所長;以狀取人,則為本品之所限。若狀得其實,猶品狀相妨,況不實者乎。損政之道七也。前九品詔書,善惡必書,以為褒貶。今之九品,所下不章其罪,所上不列其善,廢褒貶之義,任愛憎之斷,天下之人焉得不懈於德行而銳於人事乎。損政之道八也。職名中正,實為姦府;事名九品,而有八損。臣以為宜罷中正,除九品,棄魏氏之弊法,立一代之美制。
元帝太興三年,令秀孝試經皆如舊制。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孔坦傳》:坦遷尚書郎。先是,以兵亂之後,務存慰悅,遠方秀孝到,不策試,普皆除署。至是,帝申明舊制,皆令試經,有不中科,刺史、太守免官。太興三年,秀孝多不敢行,其有到者,並託疾。帝欲除署孝廉,而秀才如前制。坦奏議曰:臣聞經邦建國,教學為先,移風崇化,莫尚斯文。古者且耕且學,三年而通一經,以平康之世,猶假漸漬,積以日月。自喪亂以來,十有餘年,干戈載揚,俎豆禮戢,家廢講誦,國闕庠序,率爾責試,竊以為疑。然宣下以來,涉歷三載,累遇慶會,遂未一試。揚州諸郡,接近京都,懼累其君父,多不敢行。其遠州邊郡,掩誣朝廷,冀於不試,冐昧來赴,既到審試,遂不敢會。臣愚以不會與不行,其為闕也同。若當遍加除署,是為肅法奉憲者失分,僥倖投射者得官,頹風傷教,懼於是始。夫王言如絲,其出如綸,臨事改制,示短天下,人聽有惑,臣竊惜之。愚以王命無二,憲制宜信。去年察舉,一皆試策。如不能試,可不拘到,遣歸不署。又秀才雖以事策,亦汜問經義,苟所未學,實難闇通,不足復曲碎<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5504-18px-GJfont.pdf.jpg' />例,違舊造異。謂宜因其不會,徐更革制。可申明前下,崇修學校,普延五年,以展講習,鈞法齊訓,示人軌則。夫信之與法,為政之綱,施之家室,猶弗可二,況經國之典而可翫黷乎。帝納焉。聽孝廉申至七年,秀才如故。
按《通典》:東晉元帝制,揚州歲貢二人,諸州各一人。時以天下喪亂,務存慰勉,遠方孝、秀,不復策試,到即除署。既經略粗定,乃詔試經,有才不中舉者,免其太守。其後孝、秀莫敢應命,有送至京師,皆以疾辭。
成帝咸和五年三月癸未,詔舉賢良直言之士。
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
安帝義熙七年,劉裕表請策試秀孝。
按《晉書·安帝本紀》不載。 按《宋書·武帝本紀》:先是,諸州郡所遣秀才、孝廉,多非其人,公表天子,申明舊制,依議策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