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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9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四十九卷目錄

 薦舉部彙考四

  宋二〈高宗建炎四則 紹興十八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六則 淳熙八則 光宗一則 紹熙二則 寧宗慶元三則 嘉泰三則 開禧二則 嘉定八則 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一則 端平一則 嘉熙二則 淳祐三則 寶祐一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二則 恭帝德祐一則〉

  金〈太祖天輔一則 世宗大定十二則 章宗明昌四則 承安二則 泰和三則 宣宗貞祐二則 興定四則 元光一則 哀宗正大一則 天興一則〉

  元〈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九則 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三則 仁宗延祐二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文宗至順一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元一則 至正五則〉

  明〈太祖洪武九則 惠宗建文一則 成祖永樂三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正統二則 代宗景泰一則 英宗天順二則 憲宗成化二則 孝宗弘治三則 世宗嘉靖二則 穆宗隆慶二則〉

選舉典第四十九卷

薦舉部彙考四

宋二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內外大臣限十日,各舉布衣有材略者一人。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建炎二年,詔群臣各舉所知。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夏四月丙辰,詔文臣從官至牧守、武臣管軍至遙郡,各舉所知二人。

建炎三年夏四月,詔行在職事官各舉所知。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建炎四年五月癸丑,詔臺諫等官,各舉所知二人。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選舉志》:四年,以朝班多闕,詔:臺諫、左右司郎官以上,各薦士二人,仍令執政同選。在外侍從雖在謫籍,無大過而政事才學實可用者,亦與召擢。

又按《選舉志》:武臣薦舉立格,有枚別職任而舉之者,有概名材武而入之銓格者,又其上則謀略膽勇可備統眾、諳練兵事可任邊寄之類。惟邊要任使隸樞密院,餘則審官西院、三班院按格注之。其後,雖時有更易,而薦舉之所重輕,選用之所隸屬,多規此立制。建炎兵興多事,以中外有文武材略出倫,或淹布衣,或沉下僚,命侍從、監司、郡守搜訪,各舉所知,州縣禮遣赴行在。又詔舉忠信寬博可使絕域與智謀勇毅能將萬眾者,不以有無官資,並詣登聞檢院自陳,才謀勇略可使者,赴御營司量才錄用。或命庶僚各舉內外官及布衣隱士才堪大用者,擢為輔弼,協濟大功;或命侍從舉可為臺諫者,或舉縣令,或舉宗室;刺史舉忠義之士能恢復土疆保護王室者;帥臣、監司、守令舉所部見任寄居待次文武官有智謀及武藝精熟者;及訪求國初功臣後裔,中興以來忠義死節之家子孫。〈按此段乃總敘建炎時事,故附載於建炎之末。〉

紹興元年,詔舉可任縣令者,其蔡京、王黼門人實有才能,亦聽公舉。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春正月壬子,詔京官、知縣並堂除,內外侍從各舉可任縣令者二人,犯贓連坐。冬十月乙丑,詔蔡京、王黼門人實有才能者,公舉敘擢。

紹興二年,詔舉流寓士大夫。復詔觀察使以上各薦可為將帥者二人。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夏四月壬午,詔內外侍從、監司、守臣各舉中原流寓士大夫三二人,以備任使。五月,詔觀察使已上各薦可備將帥者二人。按《選舉志》:二年,廷臣言:今右武之世,雖二三大將,各立雋功,微賤之中,尚多奇士。願廣加薦舉,延問恢復之計。帝然其言。詔觀察使以上各薦可為將帥者二人,樞密籍錄以備選用。又以中原士大夫隔絕滋久,流徙東南者,媒寡援疏,多致沉滯,令侍從搜訪以聞。

紹興三年。詔行在職事官各舉所知,復司馬光十科,許武臣舉忠勇智略以自代。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四月,詔行在職事官各舉所知。按《選舉志》:三年,復司馬光十科,時遣五使宣諭諸道,令訪廉潔清修可以師表吏民者。尋詔宣諭官所薦,並俟終更,令入對升擢,以勸能吏。復用舊制,侍從官受命三日,舉官一員自代,中書、門下省籍記姓名,每闕官,即以舉狀多者進擬。內外武臣,舉忠勇智略可自代者一人,如文臣法。

紹興四年二月己亥,詔三衙管軍及將帥觀察使以上,舉忠勇智略可自代者一人。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五年,詔群臣各舉所知,尋命館職專舉縣令。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三月丁丑,詔侍從至監察御史、館職已上,在內館職、在外侍從官、監司、帥守,各舉所知充監司、守令,尋命館職專舉縣令。按《選舉志》:五年,命自監察御史至侍從官,舉曾經治縣聲績顯著者為監司、郡守,不限員數,遇闕選除;才堪大縣者,通舉二十人,不限資序。

紹興七年,詔群臣各舉所知,其辟舉官犯贓,罪及舉主。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二月乙巳,詔凡辟舉官犯贓罪,罪及所舉官。五月乙酉,命侍從官通舉才堪知縣者二十人。秋七月戊辰,詔侍從各舉可任監司、郡守者一二人。十二月己卯,詔內外大將及侍從官,舉武臣智略器局堪帥守謀議者。按《選舉志》:七年,令中外侍從各舉能直言極諫一人。是冬,呂祉舉選人胡銓,汪藻舉布衣劉度,即除銓樞密院編修官,而度不果召。自是詔書數下,未有應者。

紹興八年十月辛亥,詔侍從官各舉所知二人。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年,詔舉宗室及廉吏增部使者,薦舉改官之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年二月壬子,命兩宗正官各舉所知宗室二人。夏四月癸亥,命部使者歲舉廉吏一人。按《選舉志》:十年,以南渡後人材萃於兩浙,而屬吏薦員甚狹,增部使者薦舉改官之額,歲五員。紹興十二年十二月甲子,詔侍從、監察御史已上、監司、郡守各舉所知宗室。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三年六月戊申,詔諸路提刑歲舉部內廉明平恕獄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四年,詔舉賢良及縣令。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四年三月己卯,詔舉賢良。八月甲子,命郡守終更入見,各舉所部縣令一人。

紹興十七年五月甲子,詔舉賢良。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二年,增減考第員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二年,右諫議大夫林大鼐言:國初,常參官皆得舉人,不限內外,亦無員數。南渡之初,恩或非泛,人得僥倖,有從軍而改秩者。有捕盜而改秩者,有以登對而改秩者。今朝廷無事,謹惜名器,惟薦舉一路,貪躁者速化,廉靜者陸沉。今欲取考第、員數增減以便之,增一任者減一員,十考者用四,十二考者用三,十五考者用二。如減舉法,須實歷縣令,不得仍請獄司。其或負犯殿選,自如常坐。士有應此格者,行無玷缺,年亦蹉跎,無非孤寒老練安義分之士。望付有司條上,以弭奔競。紹興二十五年,詔薦舉必三人同薦,命侍從舉知州通判治跡顯著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五年十一月,詔臣僚舉薦人才,必三人以上同薦。按《選舉志》:二十五年,命侍從舉知州、通判治跡顯著者,以補監司之闕;仍保任終身,犯贓及不職,與同罪。

紹興二十六年,以六科舉士詔舉知州立薦,舉坐罪法,復詔舉郡守。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夏四月,立六科以舉士。秋七月辛丑,詔三衙主帥舉武臣堪知州者。九月丙午,立互易薦舉坐罪法。冬十月乙亥,詔四川監司、帥臣、制置、總領、茶馬司,各舉可守郡者。

紹興二十八年,詔公薦監司治狀。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八年春正月甲申,命臺諫、侍從三人以上公薦監司治狀。

紹興二十九年,詔舉可任將帥,及縣令有政績者,聞人滋議,更薦舉法不果行。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三月丁丑,詔侍從、臺諫、帥臣、監司歲舉可任將帥者二人。夏四月辛亥,命縣令有政績者諸司同薦,不次升擢。按《選舉志》:二十九年,聞人滋又請:凡在官歷任及十考以上,無公私罪,雖舉削不及格,許降等升改。或疑其太濫,則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之數,立為限隔,舉狀、年勞,參酌並用。於是下其議,中書舍人洪遵、給事中王晞亮等上議曰:本朝立薦舉之法,必使歷任六考,所以遲其歲月而責其赴功,必使之舉官五員,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今如議臣所請,則有力者惟圖見次,無材者苟冀終更,出官十餘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今欲減故官分數以待無舉削者,則當被舉之人,必有失職淹滯之歎。此不可二也。京官易得,馴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減,非可以救入流之弊。此不可三也。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輕議;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臣以為如故便。滋議遂寢。

紹興三十年,詔被薦統制統領官各遷一秩將官以下籍記姓名,其被薦守令遇見闕,依次除授。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十年,以武臣被薦者眾,命內外大臣所舉統制、統領官各遷一秩,將官以下,所舉者令兩府籍記。又按《志》:右正言何溥言:比命侍從薦舉縣令,如聞選人不可授大邑,止籍記姓名。夫論人才不拘資格,豈堪為縣令而有小大之別乎。今所舉者才也,非官也。願無拘劇易,早與選除,歲一行之,十年之後,天下多賢令矣。乃詔:薦舉守令,遇見闕依次除授;如已授差遣者,任滿取旨。帝謂輔臣曰:朕有一人材簿,臣下有所薦揚,退則記其姓名。遇有選用,搜而得之,無不適當。

孝宗隆興元年春正月,立武臣薦舉格。三月己酉,立選人減舉主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按《選舉志》:孝宗嘗命內外選在任閑居待次官舉可任監司、郡守之人,以資序分二等,一見今可任,一將來可任,注籍於三省,仍作圖進呈,以憑除擢。又以武選之眾,拔擢未廣,立謀略沉雄可任大計、寬猛適宜可使御眾、臨陣驍勇可鼓士氣、威信有聞可守邊郡、思智精巧可治器械凡五等科目,令曾歷軍功觀察使以上各舉二人。其通習典章可掌朝儀、練達民事可任郡寄、諳曉財計可裕民力、持身廉潔可律貪鄙、詞辯不屈可備奉使五等,令非軍功觀察使以上舉之。並隨類指陳實跡,毋得別撰褒詞。

隆興二年閏十一月,詔臺諫、侍從、兩省官舉楚、廬、滁、濠四州守臣。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元年,詔舉宗室及堪監司郡守守邊者。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冬十月乙未,詔侍從各舉所知宗室一二人。十二月辛卯,詔侍從、臺諫、兩省舉堪監司、郡守者各一人,三衙、知閤舉材武可守邊者一人。

乾道二年,裁定薦舉條式詔舉知縣縣令。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三月戊午,殿中侍御史王伯庠請裁定奏薦,詔三省、臺諫集議,具條式以聞。九月甲子,詔監司各舉部內知縣、縣令二三人,守臣各舉屬縣一二人。

乾道三年,減內外薦舉官員數,詔舉堪郎官寺監司郡守者。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秋七月己亥,立薦舉改官額。冬十月庚子,定內外薦舉改官人歲額。十一月辛巳,詔侍從、兩省、臺諫、卿監、郎官舉堪郎官、寺監司、郡守者。按《選舉志》:三年,禮部尚書趙雄請令侍從、臺諫、兩省,於知縣資序以上歲薦堪充郡守,通判資序以上歲薦監司,仍用漢朝雜舉之制,三省詳加考察。詔如所請,仍不以內外,雜舉歲各五人,保舉官及五員以上,列銜共奏。帝曰:薦舉本欲得人,又恐干請,反長奔競。龔茂良言:三代良法,亦不免於弊。今欲精選監司、郡守,非薦舉何由知之。帝曰:若今雜舉,則雖眾論僉允,又經中書考察而後除授,亦博采遴選之道也。吏部請:武舉軍班武藝特奏名出身,并任巡檢、駐泊、監押、知砦,比附《文臣關升條令》,並實歷六考,有舉主四人,內監司一人,聽關升親民。正副將,兩任、有舉主二人,內一人監司,亦與關升。凡升副將,視文臣初任通判資序;再關升正將,視文臣次任通判資序;關升路分副都監,視文臣初任知州資序;小郡州鈐轄,視文臣次任知州資序。孝宗以歲舉京官數濫,於是內外薦舉改官員數,六部、寺、監長貳,戶部右曹郎官等,三分減一;禮部、國子監長貳,如上條外又減半;前宰執,歲各減二員;諸道轉運、提刑、提舉常平茶鹽學事司,總領茶馬、鑄錢司,安撫、制置司,及諸路州軍,並四分減一。通籍之數彌省矣。

乾道 年,詔都統制歲舉武臣臨戰不用,命併坐舉主。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乾道以後,又選大將之家能世其武勇者,武舉及第武藝絕倫可為將佐者。會廷臣言曰:方今國家之兵,東至淮海,西至川蜀,殆百餘萬。其間可為將帥者,不在其上,則在其下,而朝廷未知振其氣、表其才也。今文臣有三人舉主,則為之循資再任,五人則為之改秩,而武臣無有焉。古語曰:三辰不軌,擢士為相;蠻夷不恭,拔卒為將。宜令都統制視監司者歲舉武臣二人,視郡守者歲舉一人。以智勇俱全為上,善撫士卒、專有膽勇者次之。不拘將校士卒,優以獎擢。被舉人有臨戰不用命者,與文臣犯入己贓者同,併坐舉主。帝可其奏,仍著為法。

乾道六年,詔定舉守令失實罪。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閏五月壬午,詔監司、帥臣舉守令贓否失實,依舉清要官法定罪。

乾道七年,詔舉任刑獄錢糓,及有知略任吏能者。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夏四月己巳,詔侍從、臺諫、兩省官舉任刑獄、錢糓及有知略吏能者各二人。

淳熙元年秋七月戊子,詔舉廉吏。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四年,詔舉武臣堪知縣者,及行薦舉事實格法。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冬十月丁丑,詔監司、守臣歲舉武臣堪知縣者各二人。十二月己巳,詔行薦舉事實格法。

淳熙七年三月壬戌,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乙亥,減內外官薦舉員。九月丙寅,詔知縣成資始聽監司薦舉。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八年十一月辛卯,詔兩省、侍從、臺諫各舉所知。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九年六月壬寅,詔侍從、臺諫各舉操修端亮、風力彊明、可充監司者一二人。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一年,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更定舉主坐降例。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六月壬戌,詔在內尚書、侍郎、兩省諫議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學士、待制,在外守臣、監司,不限科舉年分,各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一人。冬十月甲子,初命舉改官人犯贓者,舉主降二官。

淳熙十二年三月辛亥,命侍從、臺諫、兩省、總領、管軍官各舉堪都、副統制者一二人。冬十月,命侍從各舉宗室二三人。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三年秋七月壬辰,詔內外諸軍主帥各舉堪統制者二三人。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光宗   年,詔:自今臣僚有人則薦,無人則闕。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光宗時,言者謂:被薦者眾,朝廷疑其私而不信,病其泛而難從,縱有賢才,不免與僥倖者併棄,請條約之。乃命帥守、監司毋獨員薦士。時薦舉固多得人,然有或乏廉聲而舉充廉吏,或素昧平生而舉充所知,或不能文而舉可備著述。遂命臣僚自今有人則薦,無人則闕,其尤繆妄者覺察之。

紹熙元年冬十月丙午,詔內外軍帥各薦所部有將才者。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紹熙二年,詔群臣各舉所知。

按《宋史·光宗本紀》:二年夏四月丙申,詔侍從、兩省、臺諫及在外侍從之臣,各舉所知嘗任監司、郡守可充郎官、卿監及資歷未深可充諸職事官者各三人。

寧宗慶元元年六月庚午,詔三衙、江上諸軍主帥、將佐,初除舉自代一人,歲薦所知二人。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慶元三年九月,詔監司、帥守薦舉改官,勿用偽學之人。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慶元四年二月辛未,詔兩省、侍從、臺諫各舉所知一二人,毋薦宰執親黨。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二年,詔舉可守邊郡及任將帥者,凡內外薦舉,令皆具實跡以聞。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二年三月辛亥,詔宰執各舉可守邊郡者二三人。己巳,詔諸路帥臣、總領、監司舉任將帥者與本軍主帥列上之。按《選舉志》:二年,令內外舉薦並具實跡以聞,自是濫舉之弊稍革。嘉泰三年十一月,更定選人薦舉改官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四年夏四月丙辰,詔革選舉之弊。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元年,復淳熙薦舉改官法,詔舉將帥邊守。

按《宋史·寧宗本紀》:開禧元年五月,復淳熙薦舉改官法。秋七月丁卯,詔侍從、兩省、臺諫、在外待制、學士已上及內外文武官,各舉將帥邊守一二人。

開禧二年,詔舉人材。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秋七月,詔侍從、臺諫、兩省、卿監、郎官、監司、郡守、前宰執侍從、各舉人材二三人。冬十月戊申朔,詔內外軍帥各舉智勇可將帥者二人。

嘉定元年六月丙戌,詔侍從、兩省、臺諫舉沿邊守臣。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二年,詔舉監司郡守。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春正月,詔侍從、兩省、臺諫各舉監司、郡守治行尤異者二三人。五月庚子,詔侍從、兩省、臺諫各舉監司、郡守有政績才望者二人,以補郎官之闕。

嘉定五年,詔舉將材。

按《宋史·寧宗本紀》:五年冬十月辛巳,詔諸路總領官歲舉堪將帥者二三人,安撫、提刑舉可備將材者各二人。嘉定六年,詔舉實材,復舉廉吏所知法,并詔舉將帥及官吏之有才績者。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春正月,詔侍從、臺諫、兩省官、帥守、監司、各舉實材二三人。六月丁亥,復監司臧否守令及監司、郡守舉廉吏所知法。丙申,詔三衙、江上諸軍主帥各舉堪將帥者二三人。八月己巳,詔諸路監司、帥臣舉所部官吏之才行卓絕、績用章著者。嘉定八年,詔舉廉吏及將材。

按《宋史·寧宗本紀》:八年三月辛丑,詔大郡歲舉廉吏二人,小郡一人。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詔侍從、兩省、臺諫各舉將材三人。

嘉定九年三月丁丑,詔侍從、臺諫、兩省舉堪監司者各二人。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年八月乙丑,詔監司、郡守各舉威勇材略可將帥者二人。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二年,詔舉文武可用之才,及命監司守臣舉所知自代。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二年五月癸亥,詔侍從、兩省、臺諫各舉文武可用之才二三人。按《選舉志》:十二年,命監司、守臣舉十科政績所知自代,露章列薦,並籍記審察。任滿,則取其舉數多、有政績行誼者,升擢之。

理宗寶慶元年,詔舉賢良及廉吏將帥。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慶元年春正月壬戌朔,詔舉賢良。八月丙午,詔侍從、給諫、卿監、郎官,并在外前執政、侍從、帥臣、監司,各舉廉吏三人。戊申,詔侍從、兩省、臺諫、三衙、知閤、御帶、環衛官,在外前執政、侍從,帥臣、監司、都副都統制及屯戍主將,其各舉堪充將帥三人。

紹定二年二月庚戌,詔歲舉廉吏或犯姦贓,保任同坐,監司、守臣其申嚴覺察。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端平元年,詔舉監司守令及堪為將帥者。

按《宋史·理宗本紀》:端平元年春正月庚子朔,詔侍從、卿監、郎官,在外執政、從官,舉堪為監司、守令者各二人。三衙、統帥、知閤、御帶、環衛官,在外總管、軍帥,舉堪為將帥者各二人。

嘉熙二年,詔舉將帥。

按《宋史·理宗本紀》:嘉熙二年春正月戊申朔,詔令侍從、臺諫、卿監、郎官、師臣、監司、前宰執侍從舉曉暢兵材各二人,三衙、諸軍統制舉將材二人。

嘉熙四年,詔舉文武之臣。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四年詔:邊塵未靖,備禦方嚴,必藉人才相與協濟。令內而侍從臺諫兩省卿監郎官,外而監司帥守,舉文武之臣曉暢兵機,練習邊事,才略卓然,可用者各二人。或陸沉常調,或負累家居,著其實狀,亟以名聞,以待擢用。

淳祐元年,詔舉文武才。

按《宋史·理宗本紀》:淳祐元年春正月庚寅朔,詔舉文武才。

按《續文獻通考》:淳祐元年,詔:有堪充將帥之人,混跡偏裨,墮身邊遠,無由自達。令三衙諸衛外閫戎帥各舉三人,孰為智將,孰為勇將,孰能管精銳覈虛實以體國,孰能明紀律禁侵暴以安民,各指實來上,朕將甄別器使。

淳祐六年,詔舉堪閫寄及餉事者。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詔侍從、臺諫,各舉堪閫寄及餉事者,述其才器勞績以聞。淳祐十二年八月,詔舉帥材。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寶祐元年五月乙未,詔侍從、臺諫、給舍、制司各舉帥才二人。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景定四年,詔群臣各舉所知。

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四年春正月壬午朔,詔侍從、臺諫、給舍、卿監、郎官以上及制總、監司各舉所知,不拘員限,不如所舉,行連坐法。

度宗咸淳六年,詔舉廉吏。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六年三月癸丑,詔曰:吏以廉稱,自古有之,今絕不聞,豈不自章顯而壅于上聞歟。其令侍從、卿監、郎官,各舉廉吏,將顯擢焉。

咸淳七年,詔舉材堪縣令者。

按《宋史·度宗本紀》:七年十二月戊午,詔舉廉能材堪縣令者,侍從、臺諫、給舍各舉十人,卿監、郎官各舉五人,制帥、監司各舉六人,知州、軍、監各舉二人。

恭帝德祐元年,詔舉材堪文武將帥者。

按《宋史·瀛國公本紀》:德祐元年六月,命侍從官已上各舉材堪文武者五人,餘廷臣各舉三人。十一月,命諸制司各舉才堪將帥者十人,不限偏裨士卒,如不隸軍中者,許投匱自薦。

太祖天輔二年,詔所在訪求博學雄才之士。

按《金史·太祖本紀》:天輔二年九月戊子,詔曰:國書詔令,宜選善屬文者為之。其令所在訪求博學雄才之士。敦遣詣闕。

世宗大定二年,詔宰相進賢,群臣各舉廉能官。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年正月庚午,上謂宰相曰:進賢退不肖,宰相之職也。有才能高於己者,或懼其分權,往往不肯引置同列,朕甚不取。卿等毋以此為心。按《選舉志》:大定二年,詔隨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官一員。

大定三年,定舉官旌罰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定制,若察得所舉相同者,即議旌除,若聲跡穢濫,所舉官量約降罰。

大定五年,詔宰相盡公舉薦。

按《金史·世宗本紀》:五年十一月丙午朔,上謂宰臣曰:朕在位日淺,未能遍識臣下賢否。全賴卿等盡公舉薦。今六品以下殊乏人才,何以副朕求賢之意。大定六年,詔宰相舉實才。

按《金史·世宗本紀》:六年十一月癸丑,上謂宰臣曰:朝官當慎選其人,庶可激勵其餘,若不當,則啟覬覦之心。卿等必知人才優劣,舉實才用之。

大定八年,詔體訪賢士,凡舉奏勿避嫌。

按《金史·世宗本紀》:八年七月戊辰,上謂平章政事完顏思敬等曰:朕思賢士,寤寐不忘。自今朝臣出外,即令體訪外任職官廉能者,及草萊之士可以助治者,具姓名以聞。九月癸酉,上諭宰臣曰:卿等舉用人材,凡己所知識,必使他人舉奏,朕甚不喜。如其果賢,何必以親疏為避嫌也。

大定九年,詔被舉官犯罪勿坐所舉官。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九年,上曰:朕思得忠廉之臣,與之共治,故嘗命五品以上各舉所知,於今數年矣。以天下之大,豈無其人。由在上者知而不舉也。參知政事魏子平奏曰:可令當舉官者,每任須舉一人,視其當否以為旌賞。上曰:一任舉一人,則人才或難恐涉於濫,又少有所犯,則罪舉者,故人益畏而不敢舉。宋國被舉之官有犯罪者,所舉官雖宰執亦不免降黜。若有能名則被遷賞,且人情始慕進,故多廉慎。既得任用,或失所守,宰執自掌黜陟之權,豈可因所舉而置罪耶。左丞相紇石烈良弼曰:已申前令,命舉之矣。

大定十年,詔勿定法舉人。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年,上曰:舉人之法若定,三品官當舉幾人,是使小官皆諂媚於上也。惟任滿詢察前政,則得人矣。

大定十一年,詔舉五品以下官。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一年八月,上謂宰臣曰:五品以下闕員甚多,而難於得人。三品以上朕則知之,五品以下不能知也。卿等曾無一言見舉者。欲畫久安之計,興百姓之利,而無良輔佐,所行皆尋常事耳,雖日日視朝,何益之有。卿等宜勉思之。

大定二十四年,詔舉孝弟婣睦者。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四年七月己未,上謂宰臣曰:凡士民之孝弟婣睦者舉而用之。大定二十六年,詔宰執薦舉。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六月己巳,上謂宰執曰:齊桓中庸主也,得一管仲,遂成霸業。朕夙夜以思,惟恐失人。朕既不知,卿等又不薦,必俟全才而後舉,蓋亦難矣。如舉某人長於某事,朕亦量材用之。朕與卿等俱老矣。天下至大,豈得無人。薦舉人材,當今急務也。又言:人之有幹能,固不易得,然不若德行之士最優。十一月,上謂宰臣曰:女直人中材傑之士,朕少有識者,蓋亦難得也。新進士如徒單鎰、夾古阿里補、尼龐古鑑輩皆可用之材也。起身刀筆者,雖有力可用,其廉介之節,終不及進士。今五品以上闕員甚多,必資級相當,至老有不能得者,況欲至卿相乎。古來宰相率不過三五年而退,罕有三二十年者,卿等特不舉人,甚非朕意。

大定二十七年,詔大臣舉中正之人。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七年三月,上謂大臣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今天下之廣,人民之眾,豈得無人。唐之顏真卿、段秀實皆節義之臣也,終不升用,亦當時大臣固蔽而不舉也。卿等當不私親故,而特舉中正之人,朕將用之。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詔定擬選舉例。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即皇帝位。二月己巳,敕御史臺,自今監察令本臺辟舉。十一月癸亥,上謂宰臣曰:今之用人,太拘資歷。循資之法,起於唐代,如此何以得人。平章政事汝霖對曰:不拘資格,所以待非常之材。上曰:崔祐甫為相,未踰年薦八百人,豈皆非常之材歟。戊辰,諭尚書省,自今五品以上官各舉所知,歲限所舉之數,如不舉者坐以蔽賢之罪。仍依唐制,凡五品以上官到任即舉自代,並從提刑司採訪之。按《選舉志》:二十九年,上以選舉十事,命奉御合魯諭尚書省,定擬其一曰:舊格進士軍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縣令升正七品,兩任正七升六品,三任六品升從五品,兩任從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後升刺史,計四十餘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資格出職者可知矣。拘於資格之滯,至於如此。其令提刑司採訪可用之才,減資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省臣遂擬凡三任升者,減為兩任,於此資歷內遇各品闕多,則於第二任未滿人內,選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提刑司所採訪者升擢之。其二曰:舊格隨朝苦辛,驗資考陞除者,任滿回日而復降之如正七,滿回降除從七品,從五品回降為六品之類,今若其人果才能,可為免降。尚書吏部遂擬今隨朝考滿遷除外路五品以下,職事并應驗,考次職滿有才能者,以本官任滿,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內,察訪保結呈省。其三曰:隨路提刑所訪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職事,從宜遷注。其四曰:從來宰相不得與求仕官相見,如此,何由知天下人材優劣。其許相見,以訪才能。尚書刑部謂在制求仕官,不得於私第謁見。達官違者,追一官降等奏除。若有求請餽遺,則以奏聞。仍委御史糾察。上遂命削此制。其五曰:舊時臣下雖知親友有可用者,皆欲遠嫌而不引薦。古者舉賢不避親讎,如祁奚舉讎,仁傑舉子崔祐甫除吏八百,皆親故也。其令五品以上官,各舉所知幾人,違者加以蔽賢之罪。吏部議內外五品以上職事官,每歲保廉能官一人。外路五品隨朝六品願舉者聽。若不如所舉者,各約量降罰。今擬賢而不舉者,亦當約量降罰。其六曰:前代官到任之後,即舉可自代者。其令自今五品以上官舉自代以備交承。吏部按《唐會要》建中元年赦文,文武常參官外節度觀察防禦軍使刺史赤令畿令,并七品以上,清官大理司直評事受命之三日,於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外官則馳驛奏聞,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即以所舉多者量授。今擬內外官五品以上到任,須舉所知才行官一員以自代。太傅丞相平章謂,自古人材難得,若令舉以自代,恐濫而不得實材。參政謂自代,非謂即令代其人也。止類姓名,取所舉多者約量授之,爾此蓋舜官相讓,周官推賢之遺意。上以參政所言,與吏部同從之。其七曰:隨朝外路長官一任之內,足知僚屬之能否。每任可令舉幾人。吏部擬今內外五品以上職事官,長於僚屬內,須舉才能官一人,數外舉者聽。其八曰:人才隨色有之。監臨諸物,料及草澤隱逸之士不無人才。宜薦舉用之。吏部擬監臨諸物,料內以外路五品,隨朝六品以上,舉廉能者,直言所長,移文轉申,省差官察訪得實,隨材任使。草澤隱逸,當遍下司縣以提刑司察訪呈。省隨色人材,令內外五品以上職官薦之。其九曰:親軍出職,內有尤長武藝,勇敢過人者,其令內外官舉提刑司察,如資考高者,可參注沿邊刺史同知縣令吏部擬,若依本格資歷恐妨才能,若舉察得實者,依本格減一資歷擬,注尚書省擬依旨升品擬注。其十曰:內外官所薦人材,即依所舉試之,委提刑司採訪虛實。若果能稱職,更加遷擢,如或碌碌,即送常調。古者進賢受上賞進,不肖有罰。其立定賞罰條格,庶使人不敢徇私也。省臣議隨款各欲舉人,則一人內所舉不下五七人。自古知人為難,人材亦自難得,限數多則猥避賞罰,務苟𥳑不副聖主求賢之意。擬以前項各款,隨色能舉一人,即充歲舉之數。如此則不濫,而實材得矣。每歲貢人數,尚書省覆察相同則,置簿籍之,如有闕,則當隨材奏擬。

章宗明昌元年,詔舉廉能官,及齊民有德行才能者。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三月癸酉,詔內外五品以上,歲舉廉能官一員,不舉者坐蔽賢罪。九月丙辰,

以廉能進擢北海縣令張翱等十八人官。按《選舉志》:元年敕齊民之中有德行才能者,司縣舉之,特賜同四舉五舉人,下明昌元年制,如所舉,碌碌無過人跡者,元舉官依例治罪。

明昌三年,賜各路舉人及第出身,有差敕覆察保舉官及應中書制者。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四月,尚書省奏:提刑司察舉涿州進士劉器博、博州進士張安行、河中府胡光謙,光謙年雖八十三,尚可任用。敕劉器博、張安行特賜同進士出身,胡光謙召赴闕。冬十月戊午,諭尚書省訪求博物多知之士。十一月庚午朔,尚書省奏:翰林侍講學士党懷英舉孔子四十八代孫端甫,年德俱高,該通古學。濟南府舉魏汝翼有文章德誼,苦學三十餘年,已四舉終場。蔚州舉劉震亨學行俱優,嘗充舉首。益都府舉王樞博學善書,事親至孝。敕魏汝翼特賜進士及第,劉震亨等同進士出身,並附王澤榜。孔端甫俟春暖召之。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十月,敕應保舉官及應中書制者委官覆察,言行相符者量與陞除,隨朝及六品以上各隨所長用之。

明昌五年,賜各路舉人出身。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春正月辛巳,前中都路都轉運使王寂薦三舉終場人蔡州文商經明行修,足備顧問。前河北西路轉運使李揚言慶陽府進士李獎純德博學,鄉曲譽之。絳州李天祺、應州康晉侯屢赴廷試,皆有才德。上曰:文商可令召之。李獎給主簿半俸終身,餘賜同進士出身。夏四月庚子,詔各路所舉德行才能之士,涿州時琦、雲中劉摰、鄭州李升、恩州傅礪、濟南趙摯、興中田扈方六人,並特賜同進士出身。以文商為國子教授,特遷登仕郎。

明昌六年,賜各路舉人及第出身,有差定元舉官連坐例。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三月庚子,以郡舉才行之士翟介然以下三人特賜進士及第,李貞固以下十五人同進士出身。八月乙亥,敕宮中承應人出職後三年內犯贓罪者,元舉官連坐,不在去官之限,著為令。

承安二年,定保舉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三月辛卯,始定保舉德行才能格。八月,詔中外臣僚不以職位高下,或有方略材武,或長於調度,各舉三五人以備選用。

承安三年,詔舉官,勿限資歷。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二月辛巳,諭宰臣曰:自今內外官有闕,有才能可任者,雖資歷未及,亦具以聞。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丑,初命監察御史非特旨不許舉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六年,敕尚書省招選才士。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九月庚寅,敕行尚書省,有方略出眾、武藝絕倫、才幹辦事、工巧過人者,其招選之。泰和七年,敕舉材幹官及通錢糓者。按《金史·章宗本紀》:七年春正月戊寅,敕宰臣舉材幹官同議南征事。六月乙巳朔,詔朝官六品、外官五品以上,及親王舉通錢糓官一人。不舉者罰,舉不當者論如律。

宣宗貞祐三年,詔五品以上官舉河北州縣官。其被薦武舉官,量才任之。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三月壬戌,詔河北州縣官,令文武五品以上辟舉,不聽以它事差占,仍勒終任。有勞績者但升遙領之職,應降罰者亦止本處居住。時河北殘燬,吏治多苟且以求代易,故著是令。八月己亥,詔武舉官非見任及已從軍者,隨處調赴京師,別為一軍,以備用。被薦未授官者,量才任之。按《續文獻通考》:貞祐三年三月,詔沿河州縣官罷軟不勝任者汰去,令五品以上舉,仍許今季到部人內先擇能者量緩急用之。

貞祐四年,詔舉奇才絕力,頒舉官賞罰格,置招賢所官。

按《金史·宣宗本紀》:四年閏七月甲午,命掌軍官舉奇才絕力之人,提控、都副統等官互舉其屬。頒舉官賞罰格,許功過相除。品官及草澤人有才武者,舉薦升降亦如之。冬十月辛未,置官領招賢所事。命內外官採訪有才識勇略能區畫防城者具以聞,得實超任,仍賞舉主。內負長才不為人所知者,聽赴招賢所自陳。

興定元年,詔舉七品以下職事官。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興定元年,令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不犯贓,堪任使者一人。

興定三年,定保舉縣令制。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冬十月癸亥朔,定保舉縣令能否升黜舉主制。十一月辛丑,詔朝官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二歲舉縣令一人。按《選舉志》:三年,定辟舉縣令制。稱職則元舉官減一資歷,中平約量陞除,不稱罰俸一月,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當私罪解任,杖罪贓污者,約量降除,污贓至徒以上及除名者,一任不理。資考三品以上舉縣令。稱職者約量升除,不稱奪俸一月。若被舉者犯免官等罪,奪俸兩月,贓污至徒以上,及除名者,奪俸三月。獄成而會赦,原者亦原之。

興定四年八月庚午,敕掌兵官不聽舉縣令。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興定五年十二月壬子,罷辟舉縣令法。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元光元年夏四月,更定辟舉縣令之法,而復行之。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哀宗正大元年十二月,改定辟舉縣令法,以六事課

縣令。

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

天興元年,詔舉大將。

按《金史·哀宗本紀》:天興元年六月庚戌朔,詔百官舉大將,眾舉劉益,不能用。

世祖中統二年,詔舉文學茂才。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夏四月乙卯,詔十路宣撫使,舉文學才識可以從政及茂才異等,列名上聞,以聽擢用。

至元八年,詔舉守令。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至元八年,詔舉守令以戶口增、田野闢、訟詞簡、盜賊息、賦役均五事備者,為上選,陞一等。四事備者,添一資。三事有成者為中選,依常例遷轉。四事不備者,減一資。五事俱不舉者,黜降一等。

至元十五年,詔察舉郡縣廉能吏。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夏四月戊午,以江南土寇竊發,人心未安,命行中書省左丞夏貴等,分道撫治軍民;察郡縣吏廉能者,舉以聞。

至元十六年,詔親擇所薦守令。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九月乙巳朔,范文虎薦可為守令者三十人。詔:今後所薦,朕自擇之。

至元十八年,罷江西所薦兵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八年閏八月,江西行省薦舉兵官,命罷之。

至元十九年,令各路歲貢儒吏及廉能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夏四月,北京宣慰使阿老瓦丁濫舉非才為管民官,命選官代之。九月,令諸路歲貢儒、吏各一人,各道提刑按察司舉廉能者陞等遷敘。

至元二十三年,詔察南人充按察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二月,集賢直學士程文海言:省院諸司皆以南人參用,惟御史臺按察司無之。江南風俗,南人所諳,宜參用之便。帝以語玉速鐵木兒,對曰:當擇賢者以聞。帝曰:汝漢人用事者,豈皆賢耶。三月己巳,御史臺臣言:近奉旨按察司參用南人,非臣等所知,宜令侍御史、行御史臺事程文海與行臺官博采公潔知名之士,具以名聞。帝命齎詔以往。

至元二十四年閏二月,敕行省宣慰司勿濫舉官吏。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七年五月,立各路教官,有精於藝者,歲貢各一人。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八年,詔求隱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八年,詔求隱晦之士,俾有司具以名聞。

成宗元貞元年,詔舉儒吏兼通者。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秋七月乙卯,詔申飭中外:有儒吏兼通者,各路舉之,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省臺委官立法考試,中程者用之,所貢不公,罪其舉者。

元貞二年,命廉訪司歲舉廉幹者各二人。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大德二年,詔廉訪使舉廉幹者歲二人。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二年二月,詔廉訪司作成人材,以備選舉。十二月,命廉訪司歲舉所部廉幹者各二人。

大德七年,詔舉資格相應者,授翰林院國子學官。其合不次超擢者,別行具聞。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翰林院、國子學官:大德七年議:文翰師儒難同常調,翰林院宜選通經史、能文辭者,國子學宜選年高德卲、能文辭者,須求資格相應之人,不得豫保布衣之士。若果才德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別行具聞。

大德九年,詔群臣各舉廉能識治體者。

按《元史·成宗本紀》:九年二月,令御史臺、翰林、集賢院、六部,於五品以上,各舉廉能識治體者三人,行省、行臺、宣慰司、廉訪司各舉五人。

仁宗延祐元年,詔求遺逸。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春正月庚子,敕各省平章為首者及漢人省臣一員,專意訪求遺逸,苟得其人,先以名聞,而後致之。

延祐七年,詔舉隱居行義,才德高邁,深明治道,不求聞達者。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十一月,詔曰:比歲設立科舉,以取人材,尚慮高尚之士,晦跡丘園,無從可致。各處其有隱居行義、才德高邁、深明治道、不求聞達者,所在官司具姓名,牒報本道廉訪司,覆奏察聞,以備錄用。又屢詔求言於下,使得進言於上,雖指斥時政,並無譴責,往往采擇其言,任用其人,列諸庶位,以圖治功。其他著書立言、裨益教化、啟迪後人者,亦斟酌錄用,著為常式云。

英宗至治三年,詔訪隱逸。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三年春正月,拜住言:前集賢侍講學士趙居信、直學士吳澄,皆有德老儒,請徵用之。帝喜曰:卿言適副朕心,當更搜訪山林隱逸之士。遂以居信為翰林學士承旨,澄為學士。

泰定帝泰定二年九月戊辰朔,分天下為十八道,遣使宣撫。詔:有政績尤異,暨晦跡丘園,才堪輔治者,具以名聞。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至順三年,寧宗即位,詔舉才堪守令者。

按《元史·寧宗本紀》:至順三年十月初四日,即皇帝位。詔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官并內外三品以上正官,歲舉才堪守令者一人,申達省部,先行錄用。如果稱職,舉官優加旌擢。一任之內,或犯贓私者,量其輕重黜罰。

順帝元統二年冬十月癸未,命臺憲部官,各舉才堪守令者一人。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元年,准罷保舉。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元年十一月乙酉,伯顏請內外官悉循資銓注,今後無得保舉,澀滯選法,從之。

至正五年十二月丁巳,詔定薦舉守令法。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八年,詔舉守令。

按《元史·順帝本紀》:八年夏四月,詔:京官三品以上,歲舉守令一人,守令到任三月,亦舉一人自代。

至正九年五月庚戌,命翰林國史院等官薦舉守令。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二年,詔舉守令。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二年三月庚午,詔:隨朝一品職事及省、臺、院、六部、翰林、集賢、司農、太常、宣政、宣徽、中政、資正、國子、祕書、崇文、都水諸正官,各舉循良材幹、智勇兼全、堪充守令者二人。知人多者,不限員數。至正十六年,詔舉守令。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六年二月甲戌,命六部、大司農司、集賢翰林國史兩院、太常禮儀院、祕書、崇文、國子、都水監、侍儀司等正官,各舉才堪守令者一人,不拘蒙古、色目、漢、南人,從中書省斟酌用之。

太祖洪武二年,敕禁濫舉。

按《明寶訓》:洪武二年九月壬辰,太祖謂廷臣曰:知人固難。今朕屢敕百司訪求賢才,然至者往往名實不副,豈非舉者之濫乎。廷臣對曰:請自今令百司薦舉,必具其人已行之善,庶無冒濫之失。太祖曰:觀人之法,即其小可以知其大,察其微可以見其著,視其所不為,可以知其所為。但嚴舉措之法,則冒濫自革矣。洪武三年五月,詔天下守令詢舉有學識篤行之士,禮送京師。

按《明昭代典則》云云。

洪武六年,嚴辟薦之法。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罷科舉,專用辟薦,其目有經明行修,有懷才抱德,有賢良方正,有人材,有孝廉,鄉舉於朝,而各省貢士皆卒業,太學以次除用。蓋罷進士之科者,十有餘年,時既不喜文士,又以初立辟薦法,行之甚嚴。每舉者至京,上親校閱。不稱旨,輒坐舉主,往往有謫戍者。

洪武十二年,詔徵博學老成之士。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十二月,詔徵老成天下博學之士。先是,上謂禮部曰:為國得寶,不如薦賢。朕自臨御以來,十有二年,思得賢士以熙庶績,然博學老成之士匿德潛光,甘於窮餓,不肯輕出。宜下有司悉心推訪,禮送於朝,朕將顯用之。至是皆至京師。

洪武十三年,詔群臣各舉所知。

按《明寶訓》:十三年十二月,吏部奏,天下郡縣所舉聰明正直、孝弟力田、賢良方正、文學才幹之士至京者八百六十餘人。太祖命各授以官,因諭之曰:人之才能,少得全備。如寬厚慈祥者,使之長民。勤敏通達者,使之集事。量能授官,庶有成績。若使才不稱職,位不達才,國家雖有褒德錄賢之名,而無代天理物之實,非所以圖治也。爾其審之。於是授職各有差。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詔舉聰明正直、孝弟力田、賢良方正、文學術數之士。

按《明昭代典則》:十三年夏四月,上諭群臣曰:天下賢才,未嘗乏也。謂皋夔稷契不復生,方叔召虎不再出。是薄天下之士。但世有升降,故才有差等耳。為人上者,能量才授職,則無施不可。蓋士之進退係乎國之治否,吾以一人之智,豈足以盡理天下。必賴天下之賢,然後足以有為。爾等宜體此意,各舉所知以聞。洪武十五年,令朝覲官各舉所知。

按《明會典》:保舉之令,歷朝各異。或令在京三四品以上官,或兩京堂上五品以上官,或兩京科道部屬等官,或布按兩司官,皆得雜舉。或進士辦事,或監生歷事,或吏員兩考,或巖穴隱逸,皆與舉例。今惟撫按行部,及部臣出差者,始得舉其所屬。而雜舉之例,間以特詔奉行。洪武十五年,令朝覲官各舉所知一人。按《明昭代典則》:十五年春正月,上諭天下朝覲官曰:古之薦舉者,以實不以名。後世薦舉者,徇名而遺實。故往往治不如古。朕遵倣古制,舉用賢才,因其器能而任使之,庶幾求其實效。今爾等來朝,其各舉所知。凡有一善可稱,一才可錄者,皆具實以聞。朕將隨其才擢用之,毋有所隱。八月,吏部以經明行修之士鄭韜等二千七百餘人入見。上諭之曰:朕自即位以來,側席賢士與圖至治。然自古知人,堯舜所難,豈所知者皆賢,所未知者無賢哉。故敕天下徵聘遺逸。卿等固皆賢人君子,山林之下,又豈無如卿者。其悉舉以為朕用。於是濟寧單縣儒士張寧以董倫等薦,復遣使徵之,仍賜韜等鈔人各一錠。

洪武十七年,敕薦舉貴得其人。

按《明寶訓》:十七年十二月己亥,太祖諭侍臣曰:孔子云:十室之邑,必有忠信。朕屢敕有司薦舉賢才,而所薦者多非其人,豈巖穴真無賢者乎。特在位者弗體朕意,濫舉以塞責耳。昔常何薦馬周,唐太宗喜其有知人之明。今薦舉者若能致一馬周,朕豈愛爵賞。惜無以副朕望者。是以延佇之心,朝夕不忘。

洪武十九年,詔舉經明行修,練達時務之士。

按《續文獻通考》:十九年七月,詔舉經明行修,練達時務之士。年七十以上者,郡縣禮送京師。上諭禮部郎中鄭居貞曰:古之老者,雖不任,以政至於咨詢謀謨。則老者閱歷多而見聞廣,達於事情,周於物理,有可資者。居貞對曰:人至六十,精力衰耗,則不能勝事,請六十以上者不遣。上曰:正為比來,有司不體朕意,士有耆年,便置不問。豈知老成古人所重,文王用呂尚而興,穆公不聽蹇叔而敗。伏生雖老,猶足傳經,豈可概以耄而棄之也。若年六十以上七十以下者,當置翰林以備顧問,四十以上六十以下者,則於六部及布政使司按察司用之。

洪武三十一年十二月,令內外群臣各舉山林巖穴,懷才抱德之士。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按惠宗以五月即位,此當為惠宗事。〉按《大政紀》:三十一年十二月,詔吏部尚書張紞試,編纂官,奏處士楊士奇第一。授王府審理副,會修《太祖實錄》。紞被命考第高下,得士奇策喜曰:明達時務,有用之才不但文辭之工也。

惠宗建文二年,詔舉優通文學之士。

按《明昭代典則》:建文二年十二月,詔舉優通文學之士,以處士唐愚為翰林院侍讀。

成祖永樂元年,詔群臣各舉所知。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內外諸司文職官於臣民中有沉滯下僚,隱居田里者,各舉所知。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元年,敕內外諸司文職官員,各舉所知。或堪重任而沉滯下僚,或可剸繁而優游散地,或抱道懷才,隱居田里,無問遠近,並舉以聞。永樂五年,詔求交趾人才。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六月,敕張輔沐晟劉儁訪求交趾人才,禮送赴京擢用。十月,以交趾所舉明經士人甘潤祖等十一人為諒江等府同知,賜敕慰勉。永樂九年,令內外官各舉賢能廉幹一人。

按《明昭代典則》:九年十二月,令在內文職七品以上,在外五品以上,及縣正官各舉賢能廉幹一人,聽吏部考驗擢用,所保非才,舉主連坐。

仁宗洪熙元年,詔舉行己廉正,才堪撫字者,行舉主連坐法。

按《續文獻通考》:洪熙元年,詔民間有行己廉正,才堪撫字者,許見任官具實舉薦。

按《明昭代典則》:洪熙元年六月庚戌,皇太子即皇帝位,改明年元,曰:宣德冬十月,都御史劉觀王彰李素奏舉才能之士,前應天府尹于潛等十餘人。上曰:卿大臣所舉,必當昔孫抃言,吾輔政無功,惟薦一二臺臣,無愧卿等必能知此。復諭之曰:古者除官則署舉主姓名,貪穢則連坐,今亦當循此法。

宣宗宣德七年,詔舉文學才行出眾之士。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七年,詔各處有文學,才行出眾之士。自二十五歲以上,令所在有司保舉赴京選用。宣德八年,詔舉賢良方正。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詔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官,連名舉保賢良方正一人,起送吏部,量才擢用。

英宗正統二年,令三品以上京官,薦堪任方面郡守者。

按《明昭代典則》:正統二年秋七月,令三品以上京官,薦堪任方面郡守者。洪武永樂間,方面郡守皆令吏部選除。至宣德時,以藩臬二司及府州正官多不得人,百姓受害,故令大臣舉保。行之既久,公道者少。人有拜官公朝,受恩私室之議,乃請復洪武永樂故事。上命內閣議之。楊士奇請仍從保舉之例,故有是令。正統十四年,詔舉才能試各處舉到儒士。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下僚有才能出眾者,聽風憲官及上司薦舉擢用。

按《續文獻通考》:十四年,詔各處舉到儒士,照永樂年間事例,送翰林院嚴加考試,選用不中者,發原籍為民。

代宗景泰三年,詔內外官廣行薦舉。

按《明會典》:景泰三年,詔文官罷職無贓犯而才學可用者,並聽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撫按方面,并府州縣正官,薦舉聽用。

按《續文獻通考》:景泰三年,詔各處見任官員,果有才行,政事優長,拘於資格,屈在下僚,及有文學才行,堪授職任之士,隱於民間,及官員罷職委無贓犯重情,而才學可用者,並聽在內四品以上官員,在外巡撫巡按方面,并各府州縣正官,指陳實跡,薦舉赴京考用。所舉之人後犯贓罪,連坐舉主。

英宗天順元年,詔舉處士。

按《續文獻通考》:天順元年詔:處士中,有學貫天人、才堪經濟、隱居高蹈不求聞達者,所司具實奏聞。天順五年,詔舉賢才。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令天下有才兼文武,或學行異等,或謀勇出眾者,許所在官司具實奏聞。

憲宗成化八年,詔群臣各舉所知。

按《明會典》:成化八年,令文武官員軍民人等,有諳曉兵法,謀勇過人,弓馬熟嫺者,並許保舉。試中者,無官授以冠帶,有官仍舊職撥,團營操練,聽調邊方。舉者就各邊操備其有才兼文武,堪為大將,恥於自進者。府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科道,并在外衙門各舉所知。

成化二十三年,詔舉才行超卓官吏。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詔天下有司官員有才行超卓,許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及各撫按官舉保。

孝宗弘治十年,詔舉山林隱逸之士。

按《續文獻通考》:弘治十年,令府州縣正官保舉山林隱逸之士,懷才抱德,經明行修,眾所推服者。許巡按及布按二司官覈實奏送,吏部量才擢用。如所舉不當,保勘官員一體參究。

弘治十一年,詔舉堪任方面知府者。

按《明會典》:十一年,詔兩京科道部屬等衙門官堪任方面知府者,各部都察院堂上官各舉一二人。弘治十六年,詔舉廉能幹濟者。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各處撫按及布按二司官訪察所屬廉能幹濟者,明開堪任某官,具奏陞用。

世宗嘉靖十一年,命各舉所知以儲翰苑才。

按《永陵編年史》:嘉靖十一年九月,帝幸西苑御迎翠殿,召夏言命舉所知,以儲翰苑製秋日書懷各一以賜。方獻夫薦王道張珩可大用,帝命吏部量予翰林春坊官。

嘉靖四十四年,詔舉賢能。

按《明會典》:四十四年,議准通行各撫按,於所屬中不論舉貢進士,但有賢能一體保舉。

穆宗隆慶元年,詔舉人才。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令各處撫按將境內人才逐一搜訪。會本具奏,以後撫按復命,及巡撫年終各舉行一次。又議准兩京九卿,并各科道廣詢博訪有才略過人,忠誠任事者,或堪各邊督撫,或堪各邊兵備有司,或堪任清理屯鹽,無分見任去任,各另疏薦。日後所舉之人果有成績,并舉主一體陞賞,如僨事殃民,即將舉主重加罪罰。

隆慶三年,詔舉舉人中孝友睦婣者補博士。按《續文獻通考》:三年,祭酒姜寶題請舉人中如有孝友睦婣,名實相孚,不分已未坐監,許撫按官會薦。遇有兩京博士之缺,酌量推用。於是四川舉人趙蒙吉,南直隸張弘道,陝西呂潛袁楨等,俱薦授國子學正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