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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6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六十五卷目錄

 科舉部彙考一

  隋〈煬帝大業一則〉

  唐〈總一則 太宗貞觀一則 高宗永徽一則 上無一則 儀鳳一則 調露一則 永隆一則 永淳一則 中宗嗣聖一則 神龍一則 元宗開元八則 天寶六則 肅宗乾元一則 代宗廣德一則 德宗建中二則 貞元九則 憲宗元和三則 穆宗長慶二則 文宗太和七則 開成三則 武宗會昌三則 宣宗大中二則 懿宗咸通三則 僖宗乾符三則 昭宗天祐一則〉

選舉典第六十五卷

科舉部彙考一

煬帝大業二年,始建進士科。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通鑑綱目》云云。

唐定科目考試之制。

按《唐書·選舉志》: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舊,然其大要有三。由學館者曰生徒,由州縣者曰鄉貢,皆升於有司而進退之。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經,有俊士,有進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筭,有一史,有三史,有開元禮,有道舉,有童子。而明經之別,有五經,有三經,有二經,有學究一經,有三禮,有三傳,有史科。此歲舉之常選也。其天子自詔者曰制舉,所以待非常之才焉。不由館、學者,謂之鄉貢,皆懷牒自列於州、縣。試已,長吏以鄉飲酒禮,會屬僚,設賓主,陳俎豆,備管絃,牲用少牢,歌《鹿鳴》之詩,因與耆艾敘長少焉。既至省,皆疏名列到,結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戶部集閱,而關於考功員外郎試之。凡秀才,試方略策五道,以文理粗通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為及第。凡明經,先帖文,然後口試,經問大義十條,答時務策三道,亦為四等。凡《開元禮》,通大義百條、策三道者,超資與官;義通七十、策通二者,及第。散、試官能通者,依正員。凡三傳科,《左氏傳》問大義五十條,《公羊》、《穀梁傳》三十條,策皆三道,義通七以上、策通二以上為第,白身視五經,有出身及前資官視學究一經。凡史科,每史問大義百條、策三道,義通七、策通二以上為第。能通一史者,白身視五經、三傳,有出身及前資官視學究一經;三史皆通者,獎擢之。凡童子科,十歲以下能通一經及《孝經》、《論語》,卷誦文十,通者予官;通七,予出身。凡進士,試時務策五道、帖一大經,經、策全通為甲第;策通四、帖過四以上為乙第。凡明法,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為甲第,通八為乙第。凡書學,先口試,通,乃墨試《說文》、《字林》二十條,通十八為第。凡筭學,錄大義本條為問答,明數造術,詳明術理,然後為通。試《九章》三條、《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筭》各一條,十通六,《記遺》、《三等數》帖讀十得九,為第。試《綴術》、《緝古》,錄大義為問答者,明數造術,詳明術理,無注者合數造術,不失義理,然後為通。《綴術》七條、《輯古》三條,十通六,《記遺》、《三等數》帖讀十得九,為第。落經者,雖通六,不第。凡貢舉非其人者、廢舉者、校試不以實者,皆有罰。其教人取士著於令者,大略如此。而士之進取之方,與上之好惡、所以育材養士、招來獎進之意,有司選士之法,因時增損不同。

太宗貞觀八年,明經、進士加讀經史一部。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太宗即位,益重儒術。進士加讀經、史一部。

按《通典》:明經、進士二科其初止試策,貞觀八年,詔加進士試讀經史一部。

高宗永徽二年,始停秀才科。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上元二年,加試貢士《老子》策,定同直官。試經選調之例。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上元二年,加試貢士《老子》策,明經二條,進士三條。試書日誦千言,并日試策,所業十通七,然後補其祿俸,同直官。通四經業成,上於尚書,吏部試之,登第者加一階放選。其不第則習業如初,三歲而又試,三試而不中第,從常調。按《文獻通考·天后表》曰:伏以聖緒,出自元元五千之文,實惟聖教。望請王公以下內外百官皆習老子《道德經》,其《明經》,咸令習讀一准,《孝經》、《論語》所司臨時策試從之。

儀鳳三年,敕貢舉人兼習《道經》、《孝經》。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儀鳳三年五月,敕:自今已後,《道經》、《孝經》並為上經,貢舉人並須兼通。其餘經及《論語》,任依常式。

調露二年,明經、進士二科加帖經,及老子、孝經。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通典》:明經、進士二科其初止試策。調露二年,考功員外郎劉思立始奏二科並加帖經。

按《通志》:明經、進士二科。調露二年,並加帖經。後又加老子、孝經,使兼通之。〈按貢舉人道經孝經並須兼通之制已行於儀鳳三年。而《通志》

云:調露二年,後使兼通之。疑《通志》有誤。

〉永隆二年,詔明經、進士通文律者然後試策諸色貢舉人量准此式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永隆二年,考功員外郎劉思立建言,明經多抄義條,進士唯誦舊策,皆亡實才,而有司以人數充第。乃詔自今明經試帖取十得六以上,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然後試策。

按《冊府元龜》:永隆二年八月,詔曰:學者,立身之本;文者,經國之資。豈可假以虛名,必須徵其實效。如聞《明經》射策不讀,正經抄撮義條纔有數。卷進士不尋史傳,唯誦舊策,共相模擬本無實才所司考試之日,曾不簡練,因循舊例,以分數為限。至於不辨章句,未涉文者,以人數未充,皆聽及第。其中亦有《明經》學業,該深者惟許通六,進士文理華贍者,竟無甲科銓綜藝,能遂無優,劣試官又加顏面或容假手,更相囑請莫憚糾繩繇,是僥倖路,開文儒漸廢興廉舉孝因此失人。簡賢任能無方可致,自今已後,考功試人《明經》試帖,取十帖得六已上者。進士試雜文兩首,識文律者然後並令試策仍嚴加捉搦必材藝灼,然合升高第者。並即依令其明法并書,筭貢舉人亦量,准此例即為常式。

永淳二年,試舉人,策三道著為例。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永淳二年三月,初令應詔舉人並試策三道,即為永例。

中宗嗣聖十年,〈即武后長壽二年〉太后令貢舉人停老子,并令元日列方物前,以備充庭。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按《通典》:長壽二年,太后自製臣軌兩卷,令貢舉習業,停老子。

按《文獻通考》:長壽二年,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比年以來,天下諸州所貢物至元日,皆陳在御前,惟貢人獨於朝,堂列拜,則金帛羽毛升於玉,階之下賢良文學,棄彼金門之外,恐所謂貴財,而賤義重物,而輕人伏請,貢人至元日,列在方物之前,以備充庭之禮。制可。

神龍二年,令貢舉人仍習老子。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按《通志》:神龍二年二月,制貢舉人停臣軌,依舊習老子。

元宗開元五年,始令鄉貢明經、進士謁先師學宮。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開元五年,始令鄉貢明經、進士見訖,國子監謁先師,學宮開講問義,有司為具食,清資五品以上官及朝集使皆往閱禮焉。

開元七年,詔貢舉人減《尚書》、《論語》策,加試《老子》。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又令貢舉人減《尚書》、《論語》策,而加試《老子》。〈按《通典》:二十一年,元宗新注老子成,詔天

下每歲貢士,減尚書、論語策,而加老子。與志年月互異,當更考。

開元八年,准令貢人習周禮、儀禮、公羊、穀梁四經。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典》:開元八年七月,國子司業李元璀上言:三禮、三傳及毛詩、尚書、周易等,並聖賢微旨。生人教業,必事資經遠,則斯道不墜。今明經所習,務在出身,咸以禮記文少,人皆競讀。周禮經邦之軌則,儀禮莊敬之楷模,公羊、穀梁,歷代崇習,今兩監及州縣,以獨學無友,四經殆絕。事資訓誘,不可因循。其學生請停各量配作業,并貢人參試之,日習周禮、儀禮、公羊、穀梁。並請帖十通五,許其入第。以此開勸,即望四海均習,九經該備。從之。

開元十六年,准以平文帖試。兼獎習左氏及《周禮》、《儀禮》、《公羊》、《穀梁》者。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國子祭酒楊瑒奏:今之舉明經者,主司不詳其述作之意,每至帖試,必取年頭年月,孤經絕句。自今已後,考試者盡帖平文,以存大典。又曰:今之明經,習《左氏》者十無一二。恐左氏之學廢。又《周禮》、《儀禮》、《公羊》、《穀梁》,亦請量加優獎。遂下制:明經習左氏及通《周禮》等四經者,出身免任散官。

開元二十二年,詔博學多才,道術、醫藥舉人等依節限處分。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十二年三月,詔曰:博學多才,道術、醫藥舉人等先令所司表薦兼自聞達敕限以滿,須加考試,博學多才舉人限今年四月內,集道術醫藥舉人限閏三月內,集其博學科,試《明三經》兩史,已上帖試稍通者,多才科試經,國商略大策,三道并試雜文,三道取其詞氣高者。道術醫藥舉取藝業優長試,練有效者。宜令所繇,依節限處分。開元二十五年,更定明經,進士試法。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典》:二十五年二月,制:明經每經帖十,取通五以上,免舊試一帖;仍按問大義十條,取六以上,免試經策十條;令答時務策三道,取粗有文理者與及第。其進士停小經,准明經帖大經十帖,取通四以上,然後准例試雜文及策,考通與及第。其明經中有明五經以上,試無不通者;進士中兼有精通一史,能試策十條得六以上者:奏聽進止。其應試進士等,唱第訖,具所試雜文及策,送中書、門下詳覆。

按《文獻通考》:開元二十五年,敕曰進士以聲韻為學,多昧古今《明經》以帖,誦為功,罕窮旨趣自今明經問大義十條,對時務策三首,進士試大經十帖。

開元二十六年正月,詔罷孝悌力田科試策。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十六年正月壬辰,詔曰:孝悌力田風化之本,苟有其實,未必求名。比年將同舉人考試,詞策便與及第。以常為科,是開僥倖之門。殊乖敦勸之意,自今已後,不得更然,其兼著狀跡,殊尤者,委所繇長官。時以名薦,朕當別有處分,更不得隨考試例申送。

開元二十九年五月,始行道舉。

按《唐書·元宗本紀》:二十九年五月庚戌,求明《道德經》及《莊》、《列》、《文子》者。按《選舉志》:二十九年,始置崇元學,習《老子》、《莊子》、《文子》、《列子》,亦曰道舉。其生,京、都各百人,諸州無常員。官秩、蔭第同國子,舉送、課試如明經。按《通典》:元宗方弘道化,至二十九年,始於京師置崇元館,諸州置道學,生徒有差。謂之道舉。舉送、課試與明經同。凡舉司課試之法,帖經者,以所習經掩其兩端,中間開唯一行,裁紙為帖,凡帖三字,隨時增損,可否不一,或得四、得五、得六者為通。

天寶元年,明經停老子,加習爾雅。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志》云云。

按《冊府元龜》:天寶元年四月,詔曰:化之原者曰道,道之用者為德,其義至大非,聖人孰能章之,昔有周季年代,與道喪。我列祖元元皇帝乃發明妙,本汲引生靈遂著《元經》五千言,用救時弊義,高象繫理貫,希夷非百氏之能。儔豈六經之所,擬承前習業人等以其卷數非多列,在小經之目,微言奧旨稱謂殊乖,自今已後,天下應舉,除崇元學生外,自餘所試《道德經》宜並停,仍令所司,更詳擇一小經代之,其道經為上經,德經為下經,庶乎道尊德貴,是崇是奉凡在遐邇知。朕意焉。五月,中書門下奏兩京及諸郡崇元學生等准,開元二十九年正月,制前件人合習道德及南華,通元沖虛等,四經又准天寶元年二月,制改庚桑子為洞靈真經,准諸條補崇元學,亦合習讀伏准後制。合通五經,其洞靈真經人,間少本臣,近令諸觀尋訪道士,全無習者,本既無廣業,實難成并,通元沖虛二經,亦恐文字不定,元教方闡學者,宜精其洞靈等三經,望付所司各寫十本,較定訖付諸道,採訪使頒行其貢舉司,及兩京崇元學生亦望各付一本。今冬崇元學人,望且准開元二十九年正月,諸條考試其洞靈真經,請待業,成後准式從之十月應文詞秀逸,舉人崔明允等二十人,儒學博通劉毖等八人,軍謀越眾令狐朝等七人,並科目各依資授官。

天寶二年,制減道舉試帖各一條,業成如舊。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十六日,制崇元生試及帖冊各減一條,三年業成。始依常式。

天寶七載,詔明《道德經》及《南華》等四經者,任於所在自舉,委官考試申送。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七載五月,詔曰:道教之設,淳化之源,必在弘闡。以敦風俗。頃列四經之科,將冠九流之首,雖及門求進,頗有其人。而睹奧窮微,罕聞達者,豈專精難,就為勸獎未,弘天下諸色人中,有通《明道德經》及《南華》等四經,任於所在自舉各委長官,考試申送,其崇元生出身,自今以後每至選宜,減於常例,以為留放。

天寶十一載,定諸科試帖格。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典》:十一載,禮部侍郎楊浚始開為三行。明經所試一大經及孝經、論語、爾雅,帖各有差;帖既通而口問之,一經問十義,得六者為通;問通而後試策,凡三條。三試皆通者為第。進士所試一大經及爾雅。帖既通而後試文試賦各一篇,文通而後試策,凡五條。三試皆通者為第。明法試律令各十帖,試策共十條。全通為甲,通八以上為乙,自七以下為不第。書者試說文、字林凡十帖。口試無常限,皆通者為第。筭者試九章、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綴術、緝古,帖各有差。兼試問大義,皆通者為第。凡眾科有能兼學,則加超獎,不在常限。按令文,科第秀才與明經同為四等,進士與明法同為二等。然秀才之科久廢,而明經雖有甲乙丙丁四科,進士有甲乙二科,自武德以來,明經惟有丁第,進士惟乙科而已。先試之期,命舉人謁於先師,有司卜日,宿張於國學,宰輔以下皆會而觀焉。博集群議講論,而退之禮部。閱試之日,皆嚴設兵衛,薦棘圍之,搜索衣服,譏訶出入,以防假濫焉。其進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經倍之,得第者十一二。其制詔舉人,不有常科,皆標其目而搜揚之。試之日,或有殿廷,天子親臨觀之。試已,糊其名於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與出身。開元以後,四海晏清,士無賢不肖,恥不以文章達,其應詔而舉者,多則二千人,少猶不減千人,所收百纔有一。

按《冊府元龜》:十一載七月,舉人帖及口試,並宜對眾考,定便唱通否,十二月,敕禮部舉人比來試,人頗非允,當帖經首尾,不出前後,復取者也,之乎。頗相類之,處下帖為弊,已久須是。釐革禮部,起請每帖,前後各出一行,相類之處,並不須帖。

天寶十二載,道舉停《老子》,加《周易》。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天寶十四載,更定《明經》進士帖試格。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四載二月,明經進士帖經,並減半雜文,及策皆須粗通,仍永為常式。

肅宗乾元元年,更定《明經進士試法》。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乾元元年四月,詔曰:國子監、學生、明經法帖策,口試各十,並通四已上,進士,通三與及第,鄉貢明經准常式。

代宗廣德元年,楊綰上貢:舉條目敕與舊法兼行。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廣德元年七月,禮部侍郎楊綰上貢舉條目曰:孝廉舉人請取精通一經,每經問義二十條,皆須旁通諸義,深識微言,試策三道,每日問一道,問古今理體。取堪行用者。經義及策全通,為上第。望付吏部便與官義,通七策、通二為中第;與出身下第者罷之,《論語》、《孝經》聖人深旨,孟子儒門之達者,望兼習此三者,為一經其試如上,先取在家,有孝義廉恥,謙恭之行,好學不倦,精通經義,并堪對策者,縣令徵於鄉里,送名於州刺史,與曹官對試以其通者,送省既是貢士,刺史縣令不得以部,人待之加,其禮數隨朝集,使以十月二十五日到省,其鄉飲酒,及至上都朝見并謁先師,並依舊式又以寇難之,故衣冠多去。故鄉所居,必聞才行,斯在望許所在州縣且舉,所諳知者,秀才舉人准舊格,惟試方略策五條,望令精通五經,每經准孝廉,例問義二十條,對策五條,每日試一道,全通,為上第,送中書門下超與處分,十條通七策通四,為中第;送吏部與官下者罷之,又國子監、舉人亦請每歲本業,博士推擇才行,送名與祭酒依鄉貢,例試通者,送省舉人自縣至州,皆不得輒自陳牒,比來有到狀,保辨停牒等,請並停明法,舉人望付刑部,考試疏入,帝問翰林學士,或以進士,明經行來,頗久不可,頓令改業,遂敕與舊法兼行。

德宗建中二年,禮部試士以箴、論、表、贊代詩、賦,仍試策三道。兼令錄問義於紙。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先是,進士試詩、賦及時務策五道,明經策三道。建中二年,中書舍人趙贊權知貢舉,乃以箴、論、表、贊代詩、賦,而皆試策三道。

按《冊府元龜》:建中二年二月,中書門下奏准制崇元館學生,試日減策一道者,其崇元館附學官見任者,既同行事例,合霑恩,惟策一道不可更減大義兩條從之,六月敕孝廉科宜停,十月趙贊奏以箴論表贊代詩賦,仍各試策三道,應口問大義、明經,人明經之目,義以為先。比來相承惟務習帖。至於義理少有能通經術,寖衰莫不由此,今若頓取大義,恐全少其人欲。且因循又無以勸學,請約舉司舊例稍示考義之,難承前問義,不形文字,落第之後,喧競者多臣。今請以所問,錄於紙上,各令直書,其義不假,文言既與策,有殊又事,堪徵證。憑此取舍庶,歸至公如。有義策全通者,五經舉人請准。廣德元年七月,敕超與處分明經請減兩選,伏請每歲甄獎不過數人,庶使經術漸興人知,敦本敕旨。明經義策全通者,令所司具名聞奏續,商量處分餘依。

建中三年,定散官應舉陳狀,進納告身及第後超選之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四月,敕禮部應進士、舉人等,自今以後,如有試,官并不合選,并諸色出身,人有應舉者。先於舉司,陳狀准例,考試如才,堪及第者。送名中書門下,重加考覆如實才,堪即令所司進納,告身注毀官,申准例與及第。至選日,仍稍優與處分,其正員官,不在舉限。

貞元二年,詔習《開元禮》者舉同一經例,明經習律以代《爾雅》。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按《通典》:貞元二年六月,敕:自今以後,其諸色舉選人中,有能習開元禮者,舉一人同一經例,選人不限選數,許集。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超資與官,義通七十條,策通兩道以上者,不在放限。其有散、試官能通者,亦依正員例處分。

按《冊府元龜》:貞元二年六月,詔明經舉人,有能習律一部,以代《爾雅》者,如帖義俱通,於本色,減兩選令即日與官,其明法舉人有能兼習一經,小帖義通者依明經例處分。

貞元五年,敕定習三禮者,考試例令明經舉人習老子以代爾雅。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通典》:五年五月,敕:自今以後,諸色人中有習三禮者,前資及出身人依科目選例,吏部考試;白身依貢舉例,禮部考試。每經問大義三十條,試策三道。所試大義,仍委主司於朝官、學官中,揀擇精通經術三五人聞奏,主司與同試問。義策全通為上等,特加超獎;大義每經通二十五條以上,策通兩道以上為次第,依資與官。如先是員外、試官者,聽依正員例。其諸學生願習三禮及開元禮者,並聽。仍永為常式。

按《冊府元龜》:五年四月詔曰:明經舉人,所習《爾雅》多是草木、鳥獸之名,無益,理道宜令習《老子·道德經》以代《爾雅》其進士同大經例帖。

貞元六年,詔考試假代者論如法。始行別頭試法。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是時弘文、崇文生未補者,務取員闕以補,速於登第,而用蔭乖實,至有假市門資、變易昭穆及假人試藝者。六年,詔宜據式考試,假代者論如法。

按《通典》:六年,詔禮部侍郎親故移試考功,謂之別頭。按《冊府元龜》:六年九月,敕本置兩館,學士皆選,勳賢胄子,蓋欲令其講藝,紹習家風,固非開此,倖門墮紊典,教且令式之內,具有條章考試之時,理須精覈比聞,此色倖冒頗深或假,市門資或變易昭穆殊虧教化之本,但長澆漓之,風未補者,務取闕員,已補者自然登第,用廕既已乖,實試藝,又皆假人,誘進之,方豈當如此,自今已後,所司宜據式,文考試定其升黜,如有假,代並准法處分。

貞元九年,敕定習開元禮者考試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通典》:九年五月,敕:其習開元禮人,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為上等;大義通八十條以上,策兩道以上為次第;餘一切並准三禮例處分。仍永為常式。

按《冊府元龜》:九年五月詔曰:王者,設教勸學攸先生徒,肄業執禮為本。故孔子曰:不學禮,無以立。又曰:安上理人,莫善於禮,然則禮者,蓋務學之本,立身之端居安之大,猷致治之,要道屬詞,比事而不裁之,以禮則亂。疏通知遠而不節之,以禮則誣,實百行之本,源為五經之戶牖。雖聖人設教,罔不會通。而學者,遵行宜有先後,自頃有司,定議計功,記習不量,教化淺深,義理難易,遂使修傳,學者例從,冬集習禮經者,獨授散官敦本勸人頗乖,指要始務,弘獎以廣,儒風自今已後,明經習《禮記》及第者,亦宜冬集,如中經兼習《周禮》,若《儀禮》者,量減一,選應諸色人中習《三禮》者。前資及出身人,依科目例白身,人依貢舉例,每經問大義三十條,試策三道,仍主司於朝官,學官中簡選精通經術,三五人聞奏主司,與同試問,質定通否,義策全通為上等,轉加超獎大義,每經通十五條,已上策,通兩道已上,為次等。依資與官,如先是員外,試官者,聽依正員。例其習開元,禮人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為上等。大義通八十條。已上,策兩道已上,為次等。餘一切並准習三禮,例處分,其諸館學士願習《三禮》及《開元禮》者,並聽仍永為常式。

貞元十二年,准明經進士諸科依舊習《老子》、《爾雅》。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二年三月,國子司業裴肅奏《爾雅》為六經文字之楷模,老子是聖人,元微之奧,旨請敕天下,明經進士五經及明一經進士五經,及諸科舉人,依前習道德經者,宜准,天寶元年,敕處分應合習《爾雅》者,并准舊式。

貞元十三年,准明經錄問義,於紙如建中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三年十二月,顧少連為尚書,左丞權知貢,舉奏:伏以取士之科,以明經為首,教人之本,則義理為先,至於帖書以及對策,皆形文字,并易考尋,試義之時,獨令口問,對答之失,覆視無憑,黜退之中流,議遂起伏請准。建中二年十二月,敕以所問錄於紙上,各令直書其義不假,文言仍請依經疏對奏敕宜依。

貞元十六年,詔罷考功別頭。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初,禮部侍郎親故移試考功,謂之別頭。十六年,中書舍人高郢奏罷,議者是之。按《冊府元龜》:十六年十二月,敕禮部別頭舉人,宜委禮部考試,不須置別頭。

貞元十八年,敕定明經進士額。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貞元十八年,敕明經進士,自今以後,每年考試,所收人明經不得過一百人,進士不得過二十人,如無其人不必要滿此數。

貞元十九年,久旱。敕權停禮部舉人。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九年,敕禮部舉人,自春以來,久愆時雨,念其旅食,京邑資用,屢空其禮部,舉今年宜權停博士,韓愈上狀曰:伏見今月十日,敕今年諸色選舉宜權停者,道路相傳皆云,以歲之旱,陛下憐憫京師之人,慮其乏食,故權停舉選,以絕其來者。所以省費而足食也,臣伏思之,竊以為十口之家,益之以一二人於食,未有所費,今京師之人不啻百萬都計舉者,不過五七千人,并其童僕畜馬,不當京師百萬分之一;以十口之家計之,誠未為有所損益,又今年雖旱,去歲大豐,商賈之家必有儲畜,舉選者皆齎持資用,以有易無未見其弊,今若暫停選舉或恐所害,實深一則遠近,驚惶二則,人士失業臣聞古之,求雨之,詞曰:人失職歟,然則人之失職,足以致旱,今緣旱而停舉選,是使人失職而召災也。

憲宗元和二年,明經復試墨義。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和二年,明經停口義,復試墨義十條。五經取通五,明經通六。元和七年,明經復試口義。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七年十二月,權知禮部侍郎韋貫之,奏試明經,請停墨義,依舊格問口義,從之。

元和十三年,復考功別頭試。禮部考試,雜文仍送中書門下詳覆。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三年,權知禮部侍郎庾承宣奏復考功別頭試。初,開元中,禮部考試畢,送中書門下詳覆,其後中廢。是歲,侍郎錢徽所舉送,覆試多不中選,由是貶官,而舉人雜文復送中書門下。按《錢徽傳》:徽為禮部侍郎。宰相段文昌以所善楊渾諉徽求致第籍。渾之子多納古帖祕畫於文昌,徽不從。文昌怒,即奏徽取士以私。乃詔覆試,徽坐貶。

按《冊府元龜》:十三年十月,權知禮部侍郎庾承宣奏:臣有親屬應明經進士舉者,請准舊例,送考功試之先是。貞元十六年,高郢掌貢請停考功別試識者,是之至是始復。

穆宗長慶元年,敕覆試及第進士。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長慶元年三月,敕今年進士及第鄭朗等一十四人,宜令中書舍人王起主客,郎中知制誥白居易覆試,聞奏四月丁丑詔曰:國家設文學之科,本求才實,苟容僥倖。則異至公訪聞,近日浮薄之徒,善為朋黨,謂之關節干擾主司。每歲策名,無不先定永言,敗俗深用興懷,鄭朗等昨令重試,意在精覈藝,能不於異書之中,固求深僻,題目貴令所試,成就以觀學藝,淺深孤竹管是祭,天之樂出於《周禮》正經,閱其呈試之,文都不知其本。事詞律鄙淺,蕪累至多,亦令宣示錢,徽庶其深,自懷愧誠,宜盡棄,以警將來,但以四海,無虞人心,方泰用引,寧僭式示,殊恩特掩,爾瑕庶明,予志孔溫,業趙存約竇洵直所試,粗通與及第盧公亮等十人,並落下從自今以後,禮部舉人宜准。開元二十五年,敕及第,訖所試雜文并策,送中書門下詳覆,貶禮部侍郎錢,徽為江州刺史。

長慶三年,禮部舉人詩賦先送中書詳覆,而後放榜。立史科三傳科。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長慶三年,侍郎王起言:故事,禮部已放榜,而中書門下始詳覆。今請先詳覆,而後放榜。議者以起雖避嫌,然失貢職矣。諫議大夫殷侑言:《三史》為書,勸善懲惡,亞於《六經》。比來史學都廢,至有身處班列,而朝廷舊章莫能知者。於是立史科及三傳科。

按《冊府元龜》:三年禮部,侍郎王起掌貢,舉先是貢,舉偎濫勢,門子弟交相酬,酢寒門俊造十棄六七,及元稹李紳在翰林深怒其事,故有覆試之科,及起考貢士奏曰:伏以禮部放榜,已是成名,中書重覆,尚未及第。若重覆之中,萬一不定,則放榜之後,遠近誤傳其於事理,實為非。便請今年進士堪及第者,本司考試訖其詩賦,先送中書門下詳覆,候敕卻下本司,然後准例大字放榜從之。

文宗太和元年,敕於東都置舉復定諸色科目,選人應舉例。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太和元年七月,敕今年權於東都置舉其明經進士,任使東都赴集其上都國子監。舉人合在上都試及節目未盡者委條。流聞奏,八月,禮部貢院奏東都置舉條件其上都,國子監宗正寺鴻臚寺,舉人並請待東都考試畢卻迴就上都,考試從之。十月,中書門下奏應,禮部諸色科目選人等凡未有出身、未有官如有文學只合於禮部應舉有出身、有官合於吏部。赴科目選近年以來,格文差互多有白身,及用散試官并稱鄉貢者。並赴科目選及注擬之時即,妄論資次曾無格例有司不知所守其宏詞,拔萃學究一經,則有定制,然亦請不在用散試官限。其三禮、三傳、一史、三史明習律令等如白身。並令國子監及州府同明經一史、三禮、三傳、同進士,三史。當年關送吏部便授第二任官,如有出身及有正員官本是吏部常選人,則任於吏部不限,選數應科目選三史,則超一資授官如制舉人。既諸色人中皆得選試,則無出身官人,並可亦請不用散試官從之,是月京兆府鄉貢明經孫延嗣等三百人進狀,舉大曆六年七年,例請同。國子監生上都考試許之。

太和二年,准試五經舉人墨義。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太和二年十二月,禮部貢院奏五經、明經,舉人試義請准。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敕以墨義代口義,許之。

太和三年,詔停考功別頭試。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太和三年,高鍇為考功員外郎,取士有不當,監察御史姚中立又奏停考功別頭試。

按《冊府元龜》:三年三月,御史臺據吏部分察姚中立稱,准敕考試別頭進士,鄭齊之季景素兩人,明經王淑等十八人並及第。放榜之後,群議沸騰職,當分察不敢緘默,及得高鍇狀伏以進士明經,並先無格限其所送進士二人,文藝並堪與及第明經比年所送,不過三五人,今年禮部開送十一人,及考試帖義十一人,並堪與及第敕鄭。齊之季景素據,所試比校常例得者不甚過差宜,並與及第明經王淑等五人覆試,帖義通數高並與及第餘落之。八月,禮部奏進士舉人先試,帖經并略問大義,取經義精通者次試,議論各一首。文理高者便與,及第其所試詩賦並停者。伏請帖大經各十帖,通五通,六為及格。所問大義便於習大經內准。格明經例問十條,仍對眾試口義伏惟新制進士略問大義,緣初釐革今且以通三、通四,為格明年以後,並依明經,例其所試,議論請各限五百字以上,成敕旨依奏。

太和四年,詔諸色科目選人,赴吏部試悉,依元年例。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十月,中書門下奏應開元禮學究一經、二禮、三史、明習律令科人等准。太和元年十月二十三日,敕散試官及白身人並於禮部考試,其有出身及有官人並吏部科目選者,凡是科目本合在吏部試自分兩處。考試每處,皆別與人數轉,多事理非便臣等商量。坐准前吏部收試其諸節目,並准。太和元年十月二十三日,敕處分從之。

太和六年,復考功別頭試。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六年,侍郎賈餗又奏復之。

太和七年,制嚴考試式及替代之禁。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七年八月,制公卿士族子弟,明年已後,不先入國學習業,不在應明經進士之限。其進士舉宜先試帖經,并略問大義,取經義精通者,次試議論各一道,文理高者,便與及第。所試詩賦,並停其試帖官便以。國子監學官充禮部不得別更奏,請弘文崇文兩館生齋郎,並依令試經,畢仍差都省郎官兩人覆試,須責保任,不得輒許替代。

太和八年,復罷進士議論,試詩、賦。罷禮闈先以榜示中書之例。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太和八年,禮部復罷進士議論,而試詩、賦。文宗從內出題以試進士,謂侍臣曰:吾患文格浮薄,昨自出題,所試差勝。乃詔禮部歲取登第者三十人,苟無其人,不必充其數。是時,文宗好學嗜古,鄭覃以經術位宰相,深嫉進士浮薄,屢請罷之。文宗曰:敦厚浮薄,色色有之,進士科取人二百年矣,不可遽廢。因得不罷。宰相王涯以為禮部取士,乃先以榜示中書,非至公之道。自今一委有司,以所試雜文、鄉貫、三代名諱送中書門下。

按《冊府元龜》:十月,禮部奏進士舉人自國初以來,試詩賦帖經時,務策五道中間,或暫改更旋即仍舊蓋以成法。可守所取,得人故也。去年八月,節文先試帖經口義論議等,以臣商量取其折衷,伏請先試帖經通數依。新格處分時務策五道,其中三道問經義兩道,時務其餘並請准。太和六年以前,格處分敕旨依奏。

開成元年,詔勳冑應試,委有司先加獎引又累年,俱賜貢舉試題。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開成元年正月,詔文武之道合而兼,濟勳臣子弟有能脩詞務,學應進士《明經》及通諸科者,委有司先加獎,引自其年至二年、三年,並高鍇知貢舉每年皆恩賜題目,及第並四十人。

開成二年,詔定進士額。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五月,禮部奏請每年進士以三十人為限從之。

開成四年,更定明經額。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十月,敕每年明經及第宜更與十人。

武宗會昌 年,詔罷進士期集、參謁、題名諸事。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武宗即位,宰相李德裕尤惡進士。初,舉人既及第,綴行通名,詣主司第謝。其制,序立西階下,北上東向;主人席東階下。西向;諸生拜,主司答拜;乃敘齒,謝恩,遂升階,與公卿觀者皆坐;酒數行,乃赴期集。又有曲江會、題名席。至是,德裕奏:國家設科取士,而附黨背公,自為門生。自今一見有司而止,其期集、參謁、曲江題名皆罷。德裕嘗論公卿子弟艱於科舉,武宗曰:向聞楊虞卿兄弟朋比貴勢,妨平進之路。昨黜楊知至、鄭樸等,抑其太甚耳。有司不識朕意,不放子弟,即過矣,但取寔藝可也。德裕曰:鄭肅、封敖子弟皆有才,不敢應舉。臣無名第,不當非進士。然臣祖天寶末以仕進無他岐,勉強隨計,一舉登第。自後家不置《文選》,蓋惡其不根藝寔。然朝廷選官,須公卿子弟為之。何者。少習其業,目熟朝廷事,臺閣之儀,不教而自成。寒士縱有出人之才,固不能閑習也。則子弟未易可輕。德裕之論,偏異蓋如此。然進士科當唐之晚節,尤為浮薄,世所共患也。會昌三年,宰相李德裕奏禁呈榜。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會昌三年正月,敕禮部所放進士及第人數目,今後但據才堪者,即與不要限人數。每年止於十人五人,總得是月宰相李德裕等奏舊例。進士未放榜前,禮部侍郎遍到宰相私第先呈及第人,名謂之呈榜比聞多有改換,頗致流言,宰相稍有寄情有司固無畏忌,取士之濫莫不繇斯。將務責成在於不撓,既無取舍,豈必預知。臣等商量,今年便任有司放榜,更不得先呈臣等仍向後便為定例。如有故違御史,糾舉奏者,其時有敕重試進士因栖靈塔災且止。

會昌四年,准行三人互保法。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會昌四年二月,權知貢舉左僕射判,太常卿王起下及第二十五人續奏,五人堪放及第,楊知至竇緘楊嚴鄭樸源重奉,敕只放楊嚴及第餘並落下。十月中書門下奏朝廷設文學之科以求髦,俊臺閣清選莫不繇玆近緣。覈實不在於鄉閭趨名,頗雜於非類致有跋扈之地。情計交通將澄化,源在舉明憲臣等商量。今日以後,舉人於禮部納家狀後望依前三人,自相保其衣冠則以親姻故舊久同遊,處其有江湖之士,則以封壤接近素所諳知者為保,如有缺孝弟之行,資朋黨之勢跡繇邪徑言雜多端者,並不在就仕之限,如容情故自相隱蔽有人糾舉其同保人,並三年不得赴舉,仍委禮部明為戒勵編入舉格從之。

宣宗大中十年,敕諸科舉人必以實勿違條制。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年四月,禮部侍郎鄭顥進諸家科目記十三卷,敕付翰林自今放榜後,仰寫及第人姓名及所試詩賦題目,進入內仍付所司,逐年編次,五月中書門下奏據。禮部貢院見置科目內開元禮、三禮、三傳、三史、學究道舉明筭、明法童子等九科。近年取人頗濫,曾無實藝可採徒添入仕之門,須議條流俾精事,業臣等已於延英面論伏奉。聖旨將文字來者其前件九科,臣等商量望起,大中十年,權停三年,滿後至時赴試者令有司據。所舉人先進名,令中書舍人重覆問過,如有本業,精通堪備。朝廷顧問即作等第進名候敕處分。如事業荒蕪,不合送名數者考官當議朝責,其童子近日諸道所薦。送者多年齒已過,偽稱童子考其所業又是常流起,今已後望令天下州府薦送童子並須實年。十一十二以下仍須精熟一經,問全通兼自能書寫者,如違制條本道長吏亦議懲罰從之。

大中十三年,詔取士務在得人毋得避嫌。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三年十二月,河中節度使令狐綯以其子滈求應進士,舉敕曰:令狐滈多時,舉人極有文學流輩所許,合得科名比以父綯職,在樞衡避嫌不赴,今因出鎮卻就,舉場況諧通規合試至藝宜,令主司准。大中六年,敕考試只在至公,如涉徇情自有刑典從。今己後但依常例放榜,本司舉士貴在,得人去留之間,惟理所在。

懿宗咸通十一年,試宏詞選人權廣貢舉額。

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咸通十一年正月,以吏部尚書蕭鄴吏部侍郎,子德孫吏部侍郎。楊知溫考官司勳員外郎李輝、禮部員外郎崔澹等考試應宏詞選人。四月敕去年屬以用軍之際,權停貢舉一年,今已偃戈,卻宜仍舊來年,宜別許三十人,及第進士十人,明經二十人,已後不得援例。

咸通十二年,試宏詞選人。

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二年三月,以吏部尚書蕭鄴吏部侍郎歸仁晦李當考官、司勳郎中鄭紹業兵部員外郎陸勳等試宏詞選人。咸通十三年,試宏詞選人。

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三年三月,以吏部尚書蕭鄴吏部侍郎獨孤雲考官、職方郎中趙蒙駕部員外郎李紹考試,宏詞選人試日,蕭慟替差右丞孔溫裕權判。

僖宗乾符四年,試宏詞選人。

按《唐書·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僖宗乾符四年正月,以吏部尚書鄭從讜吏部侍郎孔晦、吏部侍郎崔蕘考宏詞選人。

乾符五年,試宏詞選人。

按《唐書·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五年六月,以吏部尚書鄭從讜吏部侍郎崔沆考宏詞選人。乾符六年,試宏詞選人。

按《唐書·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六年三月,以吏部侍郎崔沆、崔澹,試宏詞選人,駕部郎中盧蘊刑部郎中鄭頊為考官。

昭宗天祐三年,准廣明經進士額。

按《唐書·昭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祐三年正月,國子監奏得監生郭應圖等六十人狀稱伏睹。今年六月五日,敕文應國學與諸道等明經一例,解送兩人者應圖等早辭耕稼夙慕詩書。自拋鄉邑之中,便忝國庠之內棲,遲守學轗軻於時未,諧升進之期卻抱減退之患,苟或諸道解送監府同條實謂首尾難分本枝無異。伏請聞奏俾遂渥恩者又河南府奏當府取解明經舉人周定言等二十七人,各據取解。差司錄參軍崔蘊考試並已及格伏緣明經舉人,先准敕諸州府解送不得過二人者。今當府除去留,外見在二十七人考試,並已及格,若只送二人,必恐互有爭論,難以指揮者。敕曰:取士之科明經極重,每年人數已有舊規去,夏雖舉條流蓋慮所司踰濫,今者國子監既有聞奏河南府,亦具陳論不念遠人何以誘進,只在乎升陟之際,切務公平,又何必解送之。時便為沙汰將免遺才之嘆,須開汲善之門,特改舊條俾循往例。國子監河南府所試《明經》,並依准常例解送,禮部所放人數亦許酌量施行,但不得苟徇囑求,遂致僥倖兼下諸道准。此二月,禮部奏伏以朝廷累年,多事道途艱辛在遠。舉人併阻隨計逐年所司放榜人數不常量,其少多臨事增減。今者干戈稍弭水陸漸通舉人等皆負笈擔簦裂裳裹足來,求試藝競切觀光雖人數不廣,於近年,而貢籍頗甚其屈譽。至於俊造亦有其人臣,今欲於去年數外更放三數人佇開勸,誘之門以贊文,明之運已選,今月二十一日,放榜伏候進止者。敕曰:朝廷取士之科,每歲擇才之重必資,藝實以副勤求或來自遠途或久稽鄉薦。今年就試多有屈人所司奏論,是宜俞允苟葉無私之道俾,開振滯之門切,在精詳佇觀公當其禮部所放,進士於舊年人數外宜令更添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