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5

卷80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八十卷目錄

 鄉試部彙考二

  金〈世宗大定二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一則〉

  元〈仁宗皇慶一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順帝至正二則〉

  明〈太祖洪武四則 惠宗建文一則 成祖永樂七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五則 英宗正統七則 代宗景泰四則 英宗天順四則 憲宗成化十四則 孝宗弘治九則 武宗正德五則 世宗嘉靖八則 穆宗隆慶二則 神宗萬曆七則 熹宗天啟一則〉

選舉典第八十卷

鄉試部彙考二

世宗大定二十年,定四處府試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府試策論進士,大定二十年定以中京、上京、咸平、東平四處。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章宗即位。六月,詔府試律科舉人,增添經義。

按《金史·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六月己丑朔,有司言:律科舉人止知讀律,不知教化之原,必使通治《論語》、《孟子》,涵養器度。遇府、會試,委經義試官出題別試,與本科通定去留為宜。從之。

章宗明昌元年,增府試為九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明昌元年正月,言事者謂:舉人四試而鄉試似為虛設,固當罷去。其府會試乞十人取一人,可以群經出題,而註示本傳。上是其言,詔免鄉試,府試以五人取一人,仍令有司議外路添考試院,及群經出題之制。有司言:會試所取之數,舊止五百人,比以世宗敕中格者取,乞依此制行之。府試舊六處,中有地遠者,命特添三處,上京、咸平府路則試于遼陽,河東南北路則試于平陽,山東東路則試于益都。以《六經》、《十七史》、《孝經》、《論語》、《孟子》、及《荀》、《楊》、《老子》內出題,皆命于題下註其本傳。又諭有司曰:舉人程文所用故事,恐考試官或遽不能憶,誤失人材,可自注出處,注字之誤,不在塗注乙之數。又按志,凡府試策論進士,大定二十年定以中京、上京、咸平、東平匹處。至明昌元年,添北京、西京、益都為七處,兼試女直經童。凡上京、合懶、速頻、胡里改、蒲與、東北招討司等路者,則赴會寧府試。咸平、隆州、婆速、東京、蓋州、懿州者,則赴咸平府試。中都、河北東西路者,則赴大興府試。西京并西南、西北二招討司者,則赴大同府試。北京、臨潢、宗州、興州、全州者,則赴大定府試。山東西、大名、南京者,則赴東平府試。山東東路則試於益都。凡詞賦、經義進士及律科、經童府試之處,大定間,大興、大定、大同、開封、東平、京兆凡六處。明昌初,增遼陽,平陽,益都為九處。

承安四年,增府試為十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承安四年,凡詞賦、經義進士及律科、經童府試之處,大定間,大興、大定、大同、開封、東平、京兆凡六處。明昌初,增遼陽,平陽,益都為九處。是年復增太原為十。中都、河北則試于大興府,上京、東京、咸平府等路則試於遼陽府,餘各試於其境。

仁宗皇慶二年,定鄉試程式。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二年冬十月甲辰,行科舉。詔天下以皇慶三年八月,天下郡縣興其賢者、能者,充貢有司。 按《選舉志》:中書省所定條目:鄉試中選者,各給解據、錄連取中科文,行省移咨都省,送禮部,腹裡宣慰司及各路關申禮部,拘該監察御史、廉訪司,依上錄連科文申臺,轉呈都省,以憑照勘。鄉試,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試經問五條;漢人、南人,明經經疑二問,經義一道。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試策一道;漢人、南人,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二十六日,漢人、南人,試策一道。鄉試,行省一十一:河南,陝西,遼陽,四川,甘肅,雲南,嶺北,征東,江浙,江西,湖廣。宣慰司二:河東,山東。直隸省部路分四:真定,東平,大都,上都。科舉既行之後,若有各路歲貢及保舉儒人等文字到官,並令還赴本鄉應試。

泰定帝泰定元年,始增鄉試備榜,授以官。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定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增取鄉試備榜,亦授以郡學錄及縣教諭。於是科舉取士,得人為盛焉。

順帝至正十九年,別設流寓鄉試科。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九年三月壬戌,詔定科舉流寓人名額,蒙古、色目、南人各十五名,漢人二十名。五月壬寅,察罕帖木兒請今歲八月鄉試河南舉人及避兵儒士,不拘籍貫,依河南省元定額數,就陝州置貢院應試,詔從之。 按《百官志》:十九年,中書左丞成遵建言:宋自景祐以來,百五十年,雖無兵禍,常設寓試名額,以待四方遊士。今淮南、河南、山東、四川、遼陽等處,及江南各省所屬州縣,避兵士民,會集京師。如依前代故事,別設流寓鄉試之科,令避兵士民就試,許在京官員及請俸掾譯史人等,繫其鄉里親戚者,結罪保舉,行移大都路印卷,驗其人數,添差試官,別為考校,依各處元額,選合格者充之,則國有得人之效,野無遺賢之歎矣。既而監察御史亦建言此事,中書送禮部定擬:曾經殘破處所,其鄉試元額,蒙古、色目、漢人、南人總計一百三十有二人。如今流寓儒人,應試名數,難同全盛之時,其寓試解額,合照依元額減半量擬,取合格蒙古、色目各十五名,漢人二十名,南人十五名,通六十有五名。中書省奏准,如所擬行之。而是歲福建行中書省初設鄉試,定取七人為額,而江西流寓福建者亦與試焉,通取十有五人,充貢于京師。而陝西行省平章政事察罕帖木兒又請:今歲八月鄉試,河南舉人及避兵儒士,不拘籍貫,依河南省元額數,就陝州置貢院應試。詔亦從之。至正二十五年,增鄉試額。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二十五年,皇太子撫軍河東,適當大比之歲,擴廓帖木兒以江南、四川等處皆阻于兵,其鄉試不廢者,唯燕南、河南、山東、陝西、河東數道而已,乃啟皇太子倍增鄉貢之額。

太祖洪武三年,詔直省舉行鄉試,定試期及額數。

按《明會典》:國初,倣古賓興之制,定以子午卯酉年秋八月,各直省皆試士于鄉,中式者貢於禮部。初鄉舉,各以地方人才多寡為額,多者不過四十人。洪武三年,詔設科取士,以今年八月為始,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選。京師及各行省鄉試,八月初九日試初場,又三日試第二場,又三日試第三場。初場經義二道,《四書》義一道;第二場論一道;第三場策一道。後十日,復以騎、射、書、筭、律五事試之。鄉試中式,行省咨中書省,判送禮部會試,其五經義限五百字以上,《四書》義限三百字以上,論亦如之,策惟務直述不尚文藻,限一千字以上。其高麗安南占城等國,如有經明行修之士,各就本國鄉試,許貢赴京師會試,不拘額數選取。凡鄉試額數。洪武三年,定直隸府州貢額百人,河南、山東、山西、陜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廣各四十名,廣西、廣東各二十五人,若人才多處或不及者,不拘額數。

洪武四年,詔各省連舉鄉試三年。

按《大政記》:洪武四年二月,詔各省鄉試,連試三年,是後則三年一舉,著為定例。

洪武六年,特選鄉貢舉人為翰林。

按《明通記》:洪武六年,詔天下鄉貢舉人罷會試,開文華堂于禁中,命選舉人年少質美者,肄業于中。河南解額內選張唯等四名,山東解額內選王連等五名,并各省共十七名,上召見,便殿親命題賦詩,稱旨皆擢翰林院編修。

洪武十七年,定直省鄉試例。

按《明會典》:洪武十七年,定一三年大比,八月初九日第一場,試《四書》義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經義四道,每道三百字以上。未能者,許各減一道。《四書》義主朱子集註,經義易主程朱,傳義書主蔡氏傳,及古註疏詩主朱子集傳,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胡氏張洽傳,禮記主古註疏。後四書五經主大全。十二日,第二場試論一道,三百字以上,判語五條,詔、誥、表、內科一道。十五日,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未能者,許減二道,俱三百字以上。 又定一三年大比,直隸府州縣試于應天府,外府州縣試于各布政司。一應試國子學生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而無錢糧等項黏帶者,皆由有司保舉性資敦厚文行可稱者,各具年甲、籍貫、三代、本經、縣州申府,府申布政司,鄉試其學。官及罷閒官吏,倡優之家,隸卒之徒,與居父母之喪者,並不許應試。 凡考試官。洪武十七年,定考試官皆訪明經公正之士,于儒官儒士內選用官出幣帛,先期敦聘主文考試二員,文幣各二表,裡同考試官四員,文幣各一表裡在內。應天府請在外,各布政司請舉人不拘額數,從實充貢。 凡科場應用物料。洪武十七年,定在京及各布政司搭蓋試院房舍,并應用筆墨心紅紙劄飲食之類,皆于官錢支給,咨報戶部。 凡入場官員。洪武十七年,定一提調官在內,應天府官一員在外。布政司官一員監試官在內,監察御史官二員在外。按察司官二員供給官在內,應天府官一員在外。府官一員收試卷,官一員彌封,官一員謄錄,官一員書寫。于府州縣生員人吏內,選用對讀官四員,受卷官二員,以上皆選居官清慎者充之。巡綽監門,搜檢懷挾官四員在內,從都督府委官在外。從守禦官、委官、一考試官及簾內簾外官,許各將不識字從人一名,不許縱令出入,一試官入院之後,提調官監試官,封鑰內外門戶,不許私自出入。如送試卷或供給物料,提調監試官眼同開門點檢送入,即便封鑰舉人作文畢。送受卷官,收受類送彌封官,撰字號封,記送謄錄,所謄錄畢,送對讀官,對讀畢,送內簾看,提調監試官不得干預。一搜檢懷挾官,凡遇每場舉人入院,一一搜檢,除印過試卷及筆墨硯外,不得將片紙隻字,搜檢得出,即記姓名,扶出仍行本貫,不許再試。一巡綽官,凡遇舉人入院,並須禁約喧鬨,如已入席舍,常川巡綽不得私相談論,及覺察簾內外不得泄露事務。一受卷所置立文簿,凡遇舉人投卷就于簿上,附名交納以憑稽數,毋致遺失。一彌封所先將試卷密封,舉人姓名用印關防,仍置簿編次,三合成字號照樣,于試卷上附書,毋致漏泄。一謄錄,所務依原卷字數語句謄錄,相同于上附書某人,謄錄無差,毋致脫漏添換。一對讀。所一人對紅卷,一人對墨卷,須一字一句用心對,同于後附書某人,對讀毋差毋致脫漏。一舉人試卷用墨筆,謄錄對讀受卷皆用紅筆,考試官用青筆。其用墨筆處不許用紅,用紅處不許用墨,毋致混同。

惠宗建文元年春正月,詔京省開科鄉試。

按《正氣紀》云云。

成祖永樂元年八月,補行鄉試。

按《大政紀》:永樂元年二月甲子,禮部奏:壬午年兵革未舉鄉試,請以今年秋八月皆補試,詔行之八月。命翰林院侍讀胡廣,編修王達,考應天鄉試,賜宴于本府。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元年二月,禮部言科舉舊制應子午卯酉年鄉試,去年兵革倉卒有未及舉行者,請以今年秋八月皆補試。制曰:可八月復開科鄉試。永樂三年,令北直隸府州縣于順天府鄉試。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六年鄉試。

按《大政紀》:永樂六年八月癸未,命翰林院修撰李貫、檢討伍從主考應天鄉試,賜宴于本府,撤闈取黃壽生等八十名。

永樂九年鄉試。

按《大政紀》:九年八月,命右庶子楊榮等主考應天鄉試,命宴于本府,撤棘取中式舉人徐則寧等三百名。永樂十五年,令兩京鄉試考官以春坊充。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北京行部及應天府鄉試考試官,命翰林院春坊官主考,賜宴于本部及本府。按《大政紀》:永樂十五年八月,應天府奏畿輔鄉試,取中式舉人楊珙等一百名。

永樂十八年八月戊午,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按《大政紀》云云。

永樂二十一年鄉試。

按《大政紀》:二十一年八月,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錢浩等一百名。

仁宗洪熙元年,令貴州就試湖廣,定鄉試額,詔鄉試先審訪行止。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令貴州願試者,就試湖廣。按《明通紀》:洪熙元年,詔自今各處鄉試,乞令有司先行審訪,務得博古通今、行止端重、年過二十五者,許令入試,比試則務選,其文詞典雅、議論切實者進。

宣宗宣德元年鄉試。

按《大政紀》:宣德元年八月,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周讓等八十名。

宣德二年,令貴州就試雲南。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四年,令雲南鄉試增五名。

按《明會典》云云。

按《大政紀》:四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中式舉人王堂等,應天府奏取中式舉人沈譓等八十名。

宣德七年,令順天鄉試額取八十名。

按《明會典》云云。

按《大政紀》:七年三月,命禮部試驗大通關提舉司吏,文中其文可取,命復舉人俟下科會試,中自陳臣廣東瓊州府昌化縣學生。永樂二十一年,鄉試中式因病未及會試繼丁母憂。宣德六年八月,至部以違限充吏切思海外之人,本圖光顯,今乃論謫為吏,伏望聖恩,矜念上憐之。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宋雍等,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原姓名闕〉等八十名。九月,御史包孝德、給事中虞祥奏順天府鄉試,關防不嚴,致有詐冒,請治提調府尹李庸、監試官御史梁廣成等罪。上命姑宥之,上顧侍臣曰:科舉求賢,國家重事於此,而不用心他事,可知矣。御史給事中所劾,本不可宥,但念斯事因庸覺察,不然,則奸弊不露矣。宣德十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中式舉人鄒冕等,應天府奏鄉試中式舉人郭倫等八十名。

英宗正統元年,增鄉試額。

按《明通紀》:正統元年三月,詔增鄉試取士額,先是祭酒陳敬宗言,比者解額有定,副榜數少,以致天下教官類多缺員,吏部遂建議兼考監生,補除教職,往往僥倖選列,不稱師範,竊以為縱。科舉取人之濫猶愈,於監生考試之精,請量寬解額,專取之于副榜,庶幾訓導得人,賢才無滯。于是議增科目有差。

正統二年,令開科不拘額數。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三年,順天鄉圍火,復試之。

按《大政紀》:正統三年七月,順天鄉試,初場火焚試卷三之一,考試官侍講學士曾鶴齡力請更試,從之。初有司懼罪不敢以更試,為言惟欲請葺場屋,以終後兩場。鶴齡曰:必更試,然後滌百弊,以昭至公。不然雖無所私,此心亦欺朝廷。豈惜一日之費,不成此盛舉哉。有司具二說以進,命下悉如鶴齡所言。人皆懾服,撤棘取殷謙為解元,後為戶部尚書,并宮保李賓、都御史王梲芮釗及岳正中會元,賜進士第。三直內閣號稱得人,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徐瑄等八十名。

正統五年,復定鄉試額。

按《明會典》:五年,復定取士額,順天府仍八十名,應天府百名,浙江福建皆六十名,江西六十五名,河南、廣東皆五十名,湖廣五十五名,山東、四川皆四十五名,陝西、山西皆四十名,廣西三十名,雲南二十名。按《名山藏》:正統五年十二月,增鄉會試取士額。正統六年,增順天鄉試額,令選擇考官。

按《明會典》:六年,令順天鄉試,增二十名,又令考官必求文學老成行止端莊者,不許將六十歲以上及致仕養病與署事舉人,并年少新進學力未至者舉用。按《大政紀》:六年八月,順天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原姓名缺〉等一百名,應天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錢溥等一百名。正統九年,奏准生儒送試法,及收貯鄉闈供用物件之例。

按《明會典》:九年,奏准各省應試生儒人等,從提學官考送,在京各衙門吏典承差人等聽,本衙門保勘禮部嚴考通經無犯者,送試仍行原籍,勘實不許扶同詐冒。又令三氏教授司生員應山東鄉試,本處提學考選。又令今後各布政司如遇鄉試畢日,將試院內所用一應物件照數發去,在城府分收貯,令人看守,待下科取用,中間若用損壞者,修整完備,送用免致再科擾民。

按《大政紀》:九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司馬恂等,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劉昌等一百名。正統十二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二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莫灝等。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周輿等一百名。

代宗景泰元年,申開科不拘額之例,禁生儒違例入試,定五經考官法。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開科不拘額數,又令應試儒士冊內原無名籍,儒士及贅婿義男并文武官舍軍校匠,餘不許于外郡入試,又令在京在外鄉試同考試官,五經許用,五員專經考試。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八月丙戌,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劉宣等二百二十五名。時主考侍讀學士劉鉉與侍講陳文及揭曉第一人劉宣,乃盧龍軍士也。文欲更之,鉉曰:朝廷立賢,無方不可。乃止。後宣由翰林官至南京工部尚書,第三名則王越,封威寧伯侯,瓚歷南京兵部尚書,賈俊歷工部尚書,劉敷歷掌院右都御史,阮勤陳儼俱歷侍郎,張岐歷僉都御史。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章袁等二百名。

景泰三年,定聘同考官例。

按《明會典》:三年,令凡科舉布、按二司會同巡按御史,公同推保見任教官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平日精通文學、持身廉謹者,聘充考官。

景泰四年,增定鄉試額。

按《大政紀》:四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羅崇嶽等二百五名。按《明昭代典》:則景泰四年五月,增定各省鄉試取士額數,順天應天先一百名,今各增三十五名,浙江福建先六十名,江西先六十五名,湖廣先五十五名,河南先五十名,山東先四十五名,今各增三十名。廣東先五十名,四川先四十五名,陝西、山西先四十名,廣西先三十名,今各增二十五名。雲南先二十名,今增十名。

景泰七年,順天鄉試始行覆試法。

按《大政紀》:景泰七年二月,詔定南北直隸及各布政司鄉試,取士額數累朝取士原無定額,應天如洪武之丙子、永樂之乙酉、辛卯俱三百名,江西如永樂之甲午等科,俱二百名,可考也。至景泰庚午以來,各處增數過濫,如順天景泰庚午癸酉,則二百二十五名。應天景泰庚午則二百名,癸酉則二百五名,至於裁定兩京各一百三十五名,內三十名,取監生五名,取雜行江西九十五名,浙江、福建皆九十名,湖廣八十五名,河南則八十名,山東、廣東各七十五名,四川則七十名,陝西、山西各六十五名,廣西五十五名,雲南三十名。七月命洗馬柯潛修撰劉珝主考應天鄉試,舟泊淮揚有舉子鬻私者,暮夜投潛,潛叱之。彼固以請以所賂,遺至潛前。潛怒命執付有司,治以罪。八月命太常寺少卿劉儼、編修黃諫主考順天鄉試,賜宴於順天府。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徐泰等一百三十五名。大學士陳循王文奏訐順天考試官劉儼黃諫閱卷不公,監試御史林鶚有通同情弊。以大學士高穀申救命覆閱試卷,皆如格。釋之時,內閣陳循子英王文子倫入試,俱不中式。循等論奏,儼諫二人閱卷不公,訐監試御史林鶚同邑林挺亦在中列,且摘策題有無正統等語,以激帝怒,請如洪武間罪劉三吾等例,重開科考試。上令翰林院覆閱取中試卷,高穀懼儼等禍且不測,欲為申救,早朝奏事畢,出班跪稱臣高穀有言,因召至榻前,具白其情,且曰:大臣之子與寒士並進,已不可,況又不安于命,欲搆考官,可乎。由是儼得釋,賜大學士陳循子英王文子倫為舉人,許會試禮科給事中張寧劾大學士陳循王文私其子,為暴才,稱屈失大臣體,難居內閣,乞罷黜,不報。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吳啟等一百三十五名。

按《明昭代典則》:景泰七年秋八月,覆試順天中式舉人,是年鄉試,春坊大學士劉儼侍讀學士黃諫為考試官,時內閣陳循子英王文子倫入試,俱不中選。循等遂劾奏儼諫二人閱卷不公,請如洪武間罪劉三吾等例,重開科考試。有旨令翰林院覆閱,取中試卷。高穀懼儼等禍不測,欲為申救,早朝奏事畢,出班跪稱:少保臣高穀有事聞。上因召至榻前,具白真情,且曰:大臣子與寒士並進,已不可。況又不安于命,欲搆考官可乎。由是儼等得釋。特旨欽賜瑛倫舉人,許赴會試,一時異之。禮科給事中張寧疏切照陳循王文職居輔弼,任重經綸,所當正己。為人為上為下而乃以子之故,紛章疊奏,煩瀆聰明,祇為私謀,不恤國體。大臣之道,果安在乎。臣聞宋范質為相,從子昇求遷秩,質作詩戒之,曰:爾曹當閔我,勿使增罪累。比之陳循,賢否何如也。韓億為相,其子雖舉進士,不就廷試,兼以父任執政為避,比以王文高下,何如也。沈文通登進士第一,馮京第二,時以貴胄不可先寒畯,乃進京而退,文通比今試卷已落,而求與中卷,比對者得失,何如也。世之庸人,愚婦亦知父不談子之德。豈有身為大臣,公然為其子暴才,稱屈于朝廷之上哉。即使才而屈,猶不可也。況無實之爭,何以服天下。且今歲順天就試者,一千八百餘名,而中式者僅一百三十五名。劉儼等假使考試未精,則其間遺漏者亦未止王倫陳瑛而已。若一概援例,求進拒之,則情偏從之,則弊起。是陳循等一舉而壞科目之制矣。臣聞樹德務滋除惡,務本用法,不可太寬,太寬則犯之者可倖免,而不知懼。施恩不可過當,過當則得之者以為易,而不知感。循等假公濟私,要君挾下,罪狀已彰,人心共怒,若又待之以寬,施之以恩,而不絕其根柢,則循等愈無忌憚矣。乞正其罪,罷歸田里,王倫陳瑛仍照不中,發回原籍讀書,不報。

英宗天順二年,許雜色人應兩京鄉試。

按《明會典》:天順二年,令兩京天文生、陰陽人及官生子弟,許就在京鄉試。

天順三年,添兩京鄉試房考。

按《明會典》:三年,令兩京鄉試,《易》、《詩》、《書》三經,各添考官一員。

按《大政紀》:天順三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魏法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葉琦等一百三十五名。詔逮順天考試官翰林學士倪謙,下詔獄,謫戍開平,時舉子奏謙受賄陰事,故逮之。

天順六年鄉試。

按《大政紀》:六年八月,命翰林院修撰陳鑑等主考順天鄉試,取中式舉人一百三十五名。是科得李東陽、倪岳、張敷華、程敏政。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張文等一百三十五名。

天順八年,許依親監生就本處鄉試。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依親監生,從提學官考就本處鄉試。

憲宗成化元年鄉試。

按《大政紀》:成化元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汪洪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陸簡等一百三十五名。

成化二年,定鄉試條例。

按《明會典》:二年,定一巡綽搜檢看守官軍,止于在營。差撥曾差者,不許再差。若他人冒頂正軍入場者,罪之。提調監試官公同往來,巡視不許私自入號,其巡綽官止于號門外,看察不許入內,與舉子交接違者。聽提調監試官舉問一,試場外照例,五城兵馬率領火夫弓兵,嚴加防守,不得違誤一。每場謄錄紅卷,送入內簾,考試候三場,考試已定,方許弔取墨卷于公堂,比對字號,毋致疏漏。一謄錄對讀等官,取吏部聽選官,年四十上下,五品至七品有行止者充之。一謄錄對讀,所須真正謄錄,明白對讀,若謄錄字樣差失潦草及對讀不出者,罪之。

成化三年,增雲貴試額。

按《明會典》:三年,令雲南鄉試復增十名。

按《名山藏》:成化三年十一月,增雲南貴州鄉試額。成化四年鄉試。

按《大政紀》:四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史俊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賀恩等一百三十五名。

成化六年,禁監臨官侵奪考官職掌。

按《明會典》:六年,令監臨等官不許侵奪考官職掌,若場中有弊,照例舉問。

成化七年,准中書舍人鄉試。

按《大政紀》:七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中式舉人姚琛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諭德王獻。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濮晉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洗馬楊守陳侍講徐瓊。

按《續文獻通考》:成化七年五月,中書舍人呂㦂乞就順天府鄉試,從之。

成化十年,續定鄉試條例,又增雲南試額。

按《明會典》:十年,定一受卷供給巡綽等官、入院監試官、搜檢,鋪陳衣箱等物,不許夾帶文字,朱紅墨筆廚役皂隸人等審實正身,供事不許久慣之,徒私替出入。一搜檢巡綽取在外,都司輪班京操官軍三場,調用把門,人等時加更換,不許軍人故帶文字裝誣生員,勒取財物。又令雲南解額復增五名。

按《大政紀》:十年正月丁亥,北直隸提學御史閻禹錫奏順天應天兩府鄉試事宜。詔從之。禹錫言:舊制以御史二人監試,宜令預于十日前入院,庶詳察事端,以祛積弊。其同考試官,宜令所司擇文學優長素行端介者,毋徇勢要干。請搜檢守號宜用在外,都司官軍毋遣京營之人。庶革其傳遞夾帶之弊,至於校文須主考詳慎,將同考官落卷,并二三場通行檢閱,務得積學之士,不許懶慢推托,且兩京係侍從格心之臣,若引嫌畏避內實不足者,隨當罷黜,試錄就刻。舉子文字,不許主考代作,以防檢閱。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馬中錫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讀學士彭華,庶子黎淳,淳閱一場,得一優卷,及後場,絕不相類,疑有弊勾,稽墨卷,果得謄錄生截卷,狀移簾外。按其事而取優卷為第一,拆封即馬中錫,亦一時名士。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王鏊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學士謝一夔,試錄五策皆刊鏊場屋中,墨卷不易一字,一時稱得人。明年鏊果會元及第。按《名山藏》:十年四月,增雲南鄉試舉人五名。

成化十三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三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宋禮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劉繼武等一百三十五名。

成化十五年,令巡按糾舉聘請主司徇私作弊者。按《大政紀》:十五年十二月,御史許進上請各布政司鄉試,如兩京例,命翰林官主考,下禮部議之。進言:國家以科目取士,慎選考官,近各布政司每遇開科,輒徇私情。所聘考官者,多非其人,以致校閱不精。兩京俱命翰林官主考,故所取得人,乞各布政司,亦如兩京例,命翰林官主考為是。上諭禮部臣曰:科目選賢,國家重事,若聘主司有徇私作弊者,令巡按御史并布按二司互相糾舉,或爾部詳看體訪,得出奏來,必重治之。

成化十六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六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白鉞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貢欽等一百三十五名。

成化十九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九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張贊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學士倪岳、侍讀董越。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儲巏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左諭德、張昇。

成化二十一年,令南京監生人等從南京都察院考,送應天府鄉試。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二十二年鄉試。

按《大政紀》:二十二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羅𤣱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講學士李東陽,是科得石瑤、傅珪、羅𤣱皆著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陳鎬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庶子汪諧、諭德、程敏政,是科得吳一鵬、秦金、吳儼、張琮。成化二十三年,以鄉試文多乖謬,追奪考官聘禮,治罪。

按《大政紀》:二十三年二月,禮部奏成化二十二年天下鄉試,錄文多乖謬,乞將考試官訓導,黃奎等追奪聘禮。令御史究問,時聘教官多非有學識之士,故罕稱其選。

孝宗弘治二年鄉試。

按《大政紀》:弘治二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濮韶等一百三十五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靳貴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贊善、張元正。

弘治四年,禁外簾侵奪內簾權,令提學考覈教官,以備聘取入簾。

按《明會典》:弘治四年,令各處鄉試簾內事,不許簾外干預考官,務以禮待,不許二司并御史欺陵斥辱,文章純駁,悉聽去取,不得簾外巧立五經官,以奪其權。如考官不能勝任,而取士勿當刊文,有差連舉主坐罪,又令各處提學官,平日巡歷地方,將教官考定,等第以備科舉,聘取若有不堪,即從彼處提學官于等第內別舉,不許徇私。

弘治五年,定監生醫生天文陰陽人等入場之例。按《明會典》:五年,奏准吏部聽選監生給假在家者,許就本處鄉試,醫士、醫生在冊食糧執役者,方許在京應試。其在部未考,歲貢,或在監,告就教職。監生及不係在任,依親官生并天文生陰陽人,例不許。習他業者,皆不許入試。

按《大政紀》:五年四月,巡撫雲南御史張泰請開解額,議增五名。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顧清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講學士王鏊。

弘治七年,定雲貴合刻試錄例,并增其解額,禁濫聽請囑。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雲南、貴州鄉試進呈錄,稱雲貴鄉試。錄貴州量助錢糧,以備雲南供給。又令考官不許聽囑濫請,各將舉主職名咨呈禮部。又令雲貴解額共增五名,又令作文務要純雅通暢,不許用浮華險怪艱澀之辭,答策不許引用謬誤雜書,其陳及時務須斟酌得宜,便于實用,不許泛為夸大,及偏執私,見有乖醇厚之風。御名廟諱,及親王名諱,仍依舊制,二字不偏諱,不必缺其點畫,違者黜落。文字試題上不許加奉試字,其正卷務依所出題目,次第楷書不許草書,及先後錯亂,舉人止憑。文字高下,去取不得,論其地方,中式多寡。臨時偏徇,進黜以廢。公論小錄文字不許提調監試等官代作,及將舉人,原文改刻。其考試等官各開職名,不許稱張公李公字樣,令應舉生儒人等不許未熟三場,初學之士及外處人冒濫入試,亦不許。重冒古今顯者姓名,有即改正。席舍照依編定字號,并所治本經,相間入坐,毋得攙越錯亂。奏准受卷,彌封謄錄,對讀官增十六員,謄錄等生員照例除在京并通州學外,于順天府所屬并鄰近學選撥,已冠能書生員七百名。凡科場應用物件,令各布政司并應天府量將本處科舉供給,餘銀送部,以備會試供給,雲南兩廣免送。

弘治八年鄉試。

按《大政紀》:八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張襘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少詹事張昇、侍讀馬廷用。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王昶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讀江瀾。

弘治十年,許醫官子孫照舊鄉試。

按《明會典》:十年,令太醫院各官醫下子孫弟姪、本院冊內有名者,照舊鄉試。

弘治十一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一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孫清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諭德、王華、中允楊廷和。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唐寅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洗馬梁儲,是科得梁材著名。

弘治十四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四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謝丕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學士梁儲、侍講張燦。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陸深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諭德、王華、侍講劉忠,是科十名以前,官至尚書侍郎詹事都御史太常寺卿府尹凡七人。

弘治十七年,嚴訪舉考官法。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從公訪舉考試官,不拘職任務,在得人。有不勝任者,罪坐所舉官員。

按《大政紀》:十七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張璿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學士江瀾、諭德、靳貴。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眭宏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讀學士白鉞、贊善、費宏。

武宗正德二年鄉試。

按《大政紀》:正德二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張行甫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翰林院學士劉春、侍講學士吳儼。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吳仕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諭德、傅珪、侍講顧清。

正德五年鄉試。

按《大政紀》:五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王江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翰林學士傅珪、侍講學士毛澄。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孫繼先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讀學士蔣冕、侍講朱希周。

正德八年,復鄉試舊額。

按《大政紀》:八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史道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講吳一鵬、中允劉龍。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王大化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諭德、倫文敘、中允賈詠。山東、河南、陝西、山西鄉試俱照額取士,先四省以劉瑾稍增解額。及庚午,瑾誅,尚書費宏因開科期近奏,准後科改正,故悉遵舊額。

正德十年,定文武官子弟入場例。

按《明會典》:正德十年,令兩京武學幼官,及軍職子弟有志科目者,亦許應試,惟不充貢。又奏准兩京文職衙門及各布政司,凡有弟男人等回籍鄉試者,令赴告本州縣取結明白,轉送提學官,考試入場,不許徑于仕宦衙門,移文起送其提學官,一體遵守,不許阿徇。違者,通查參究。

正德十一年鄉試。

按《大政紀》:十一年八月,順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周光宙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讀學士汪俊、諭德、顧鼎臣。應天府奏鄉試,取中式舉人崔桐等一百三十五名,主考侍講學士李廷相、諭德、溫仁和。

世宗嘉靖六年,定直省訪舉考官,移取同考,例許教官鄉試,始令京官主各省鄉試。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令兩京鄉試除主考照例奏請簡,命禮部仍會吏部于兩京六科部屬等官,內訪舉每經一員,隨考試官入院,各總校本房,其餘仍用教官,各布政司預呈禮部,亦會舉京官,或進士。每處二員,主考監臨官不許干預內簾職事。又奏准鄉試除主考官,上請會舉其同考官,巡按御史移文別省,請取止具某經員數,不許明列姓名,聽彼處巡按御史會提學官,推舉開送。又奏准歲貢出身教職、歷任三年、教有成效、提學官考試文學優長者,許就見任地方入試。

按《永陵編年史》:嘉靖六年四月,張璁疏每年鄉試,簾外官預結生徒,密通關節。獲雋之士多出私門,兩京雖重內簾,而經房學官荒謬卑庸,亦多弊。孔明歲鄉舉,宜命京官往試,京闈亦用甲科分考,以羅真才。禮官覆議,從之。

嘉靖七年,命禮部會舉,京官主考。

按《明昭代典則》:嘉靖七年,鄉試命禮部會舉,京官各省主考,先是張璁題為慎科目以風勵人材事。奉欽依開科前數月,各布政司呈禮部,會舉京官,每處二員,具奏馳驛前去,主考監臨官不許干預內簾職事。嘉靖十年,許遼東附順天考試,禮部奏請禁鄉試巡按收遺士與京官爭儀節諸弊。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直隸德州左等衛儒學聽,山東提學官管轄就於山東布政司,應試遼東生儒聽,遼東巡按御史考送順天府應試。〈按會典作十年而春明夢餘錄乃作十三

年今並附于此以待考正

按《永陵編年史》:嘉靖十年,禮部李時言各省鄉試巡按不得收取遺士,不得與京官爭儀節,不得徇私聘考官。浙江巡按李佶請經房閱得儁卷,必發監臨參閱墨卷,以為去取。李時云:若得參閱,又非糊名,易書之法矣。上從之。

按《春明夢餘錄》:遼東原附山東科舉,嘉靖十三年,因過海風濤,改附順天。

嘉靖十四年,始令貴州別自開科。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貴州另自開科,其解額雲南四十名,貴州二十五名。〈按《春明夢餘錄》作十六年互異。〉按《大政紀》:嘉靖十四年七月,初命貴州開鄉舉科,先貴州諸生附試雲南,跋涉艱阻,至是巡按御史王杏上言,乞自開科從之。

按《明昭代典則》:嘉靖十四年秋八月,始雲南貴州各另開科取士,國朝設科取士。初廣西附搭廣東,貴州附搭雲南,後因廣西人材漸多,奏准另自開科,惟貴州仍附搭雲南,今議貴州雖與雲南接壤,而山勢險絕,道里遐陬,盜賊出沒無常,秋夏嵐瘴盛發。每科應試,生員跋涉,衝冒多所殞傷,況今文教漸洽,遐方絕域,人材日盛,每科應試之士,數踰七百中式,錄文五經具備,及舉進士科不乏人,許令貴州建立科場,依期開試。雲南鄉試解額,准取四十名,貴州二十五名。嘉靖十六年,題准儒士應試,取京官印結。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今後順天府鄉試,儒士務要查審辨驗,籍貫明白,其附籍可疑之人,取有同鄉正途出身,官保結方許應試。

按《大政紀》:十六年九月,逮繫應天典試官江汝璧歐陽衢于詔獄,革應天鄉貢士,應制南宮。初應天呈到試錄,禮官嚴嵩劾其品騭,文字不填主考名,為大不敬。大學士夏言又謂發策以國家戎祀為問,所對多譏訕語,當置于理,遂命官校逮繫汝璧衢于詔獄。其提調官孫懋、楊麒、何宏、沈應陽俱命南京法司,即訊。同試官舒文奎等,各行所在巡按即訊,所取鄉舉不許赴南宮會試。

嘉靖十九年,增湖廣解額。

按《明會典》:十九年,令增湖廣解額五名。

按《大政紀》:十九年秋七月,增湖廣解額,原八十人增至九十人。〈按《會典》言:增五人此言十人互異。〉

嘉靖二十二年,議准監生應試例題,准湖廣清浪等衛就貴州鄉試。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議准在京應試監生,備查在監履歷,果無增減月日,託故遲延,及選期未及,先到等項情弊,方許收考。其歷滿歲貢援例,監生有志進取者,許赴原籍提學官處,同生儒考選應試。又題准湖廣清浪鎮遠五開平溪偏橋等衛軍生,改就貴州鄉試。

嘉靖二十五年,增貴州解額。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令增貴州鄉試額五名。

穆宗隆慶元年,始定中式舉人,填親供之例。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奏准揭曉之日,提調官即將中式舉人硃墨卷發出,提學道查驗墨卷字跡,與先前考取科舉原卷,如果出自一手,即令本生于硃墨二卷上,親供腳色。提學官用印鈐封,兩京送京府,各省送布政司,差人星馳解部。如試錄先到而解卷到遲者,將提調官參究治罪。若驗係謄過文卷,而提調官輒為印鈐者,一併參治其,各生赴部,止用文書,不必再錄原卷。

按《大政紀》:隆慶元年三月,提學御史耿定向奏科場事宜。一兩京主考,宜簡學行兼長者,毋拘年資。一同考官。宜令廣取正備卷,如未稱,責令再閱,或付別房覆校。主考仍自搜閱落卷,毋避嫌輕棄。一初場分經,校閱二三場,宜更易品訂,毋令偏重初場,致遺積學真材。一時義體製浮蔓,宜嚴立程式,字限五百。一揭曉之日,宜以中式硃墨卷發提學官,查驗鈐封解部,以防偽濫。一監生字號宜與生員一體彌封,取數仍如舊額。已而御史陳聯芳一意重後場,以羅實學。及令兩京同考閱卷,不必書各房字樣,主考止以文學為去取,毋以考官為額數,分房為次第,禮部議覆俱允行,是科去皿字號,監生中式甚少。考官王希烈孫挺謁文廟,被沈應元等遮訴,語不孫。事聞,逮治為首,數人如例發遣,尋改為民。後有旨,令監生編號如舊,行將以調停後來也。

隆慶四年,增兩京監生解額。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兩京國子監恩貢生員數多,暫增額各十五名,不為例。〈按《春明夢餘錄》作五年互異。〉按《大政紀》:四年十二月,調用江西提學副使陳萬言:科舉校士遺落者,悉詣巡按。劉思問求覆校,幾四萬人。思問與期,會都司署中未至,而士爭門入。都指揮王國光呵止之退。相蹂踐死者,六十餘人。南昌知縣劉紹恤主彌封,縣有素所獎拔士試,而中者二人,時論俱謂紹恤私二人。於是南科道官有言:吏禮二部覆思問無罪,國光行撫臣,逮問二人中式。紹恤實不私,然不應招致門生與萬言,俱以不及調用。奏可。

神宗萬曆元年,定取中舉人例,又增雲南解額。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奏准各處鄉試,行令提調官轉行,主考官除初場照舊分經外,其二三場改發別房,各另品題呈送,主考定奪。查果三場俱優者,即置之高選。後場儁異而初場純疵相半者,酌量收錄,若初場雖善而後場空疏者,不得一概中式。如有後場雷同作弊者,查將本生從重。問擬其提調主考等官,仍蹈故習者,聽撫按官及禮部查究。又令增雲南解額五名,又奏准試錄序文,必典實簡古,明白正大。俱若成化弘治年間文體,督撫等官不許妄加稱獎,以蹈浮靡之弊。

萬曆四年,議准聘取同考例。

按《明會典》:四年,議准兩京鄉試,取到同考教官。令該府提調官察其衰老者,以禮止回,或偶病及不到者,仍查照近科事例,在京於觀政進士,及聽補甲科官員。南京于附近推官知縣內各選補。

萬曆十三年,定訪奏主考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各省仍用京官主考,凡遇鄉試之年,巡按御史奏請禮部會同吏部于在廷諸臣內訪,其學行兼優者,疏名上請,每省分遣二員,仍量道里近遠,先期奏差。

萬曆十八年,始行磨勘法。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今後鄉試進到試錄,禮部詳閱舉奏,如有叛經離道、詭辭邪說,定將監臨考試等官罪黜,取中舉人辨驗,公據得實,革退為民。萬曆二十二年,增順天解額。

按《春明夢餘錄》:萬曆二十二年,順天增二十名,亦以選貢集太學也。

萬曆三十七年,增遼東解額,嚴寄戶中式遷徙之罪。按《春明夢餘錄》:遼東鄉試解額,三十七年,增額五人,其寄戶中式者,不許圖便遷徙。違者治罪。

萬曆四十三年,概增天下解額。

按《春明夢餘錄》云云。

熹宗天啟元年,增解額。

按《春明夢餘錄》:天啟元年,順天增二十名,應天增十名,以登極恩貢集太學也。其餘各省增三名,是年山西中宗生二名,江西一名,河南一名,陜西一名,山東中四氏學二名,遼生一名,皆不在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