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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一卷目錄

 銓衡總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漢〈景帝一則 成帝建始一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一則 章帝建初三則 和帝永元三則 元興一則 安帝永初二則 元初一則 延光一則 順帝陽嘉一則 質帝本初一則 桓帝永壽一則 靈帝熹平一則 獻帝延康一則〉

  晉〈總一則 武帝泰始一則 惠帝永平一則〉

  宋〈總一則 文帝元嘉二則 孝武帝孝建一則 大明一則 明帝泰始一則〉

  南齊〈太祖建元一則 世祖永明一則 海陵王延興一則 明帝建武一則 和帝中興一則〉

  梁〈高祖天監四則 敬帝太平一則〉

  陳〈總一則 高祖永定一則 世祖天嘉一則 宣帝太建二則〉

  北魏〈總一則 太祖皇始一則 天賜一則 世祖神麚一則 高宗和平一則 高祖太和二則 世宗正始二則 肅宗熙平二則 神龜一則 孝莊帝建義一則 永安二則 前廢帝普泰一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總一則 武帝宣政一則〉

  隋〈高祖開皇四則 煬帝大業三則〉

銓衡典第一卷

銓衡總部彙考一

周始立天官冢宰,統百官,以八柄詔王,馭群臣,立夏官以司士,掌群臣之版,治其政令。

按《書經·周官》:冢宰掌邦治,統百官,均四海。

〈蔡傳〉天官卿治官之長,是為冢宰,內統百官,外均四海,蓋天子之相也。百官異職管攝,使歸於一,是之謂統四海,異宜調劑,使得其平,是之謂均。

按《周禮·天官》:太宰之職,以八柄詔王馭群臣,一曰爵,以馭其貴;二曰祿,以馭其富;三曰予,以馭其幸;四曰置,以馭其行;五曰生,以馭其福;六曰奪,以馭其貧;七曰廢,以馭其罪;八曰誅,以馭其過。

〈訂義〉陳宏父曰:冢宰既詔王馭群臣,得操富貴予奪之柄,則人才之進退,專於冢宰可也。攷之王制,乃選士以司徒造士,以樂正論辨官材以司馬,何邪。曰:無傷也。冢宰既統百官,則三官猶冢宰之屬耳。則司徒選之,樂正造之,司馬辨論之,以至於官之爵之祿之,而後冢宰統而計之,謂以冢宰統百官,何為不可。

《夏官》:司士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歲登下其損益之數,辨其年歲,與其貴賤,周知邦國都家縣鄙之數,卿大夫士庶子之數。

〈注〉損益謂用功過黜陟者,縣鄙鄉遂之屬,故書版為班鄭司農云:《班書》或為版版名籍。

以詔王治。

〈注〉告王所當進退,〈疏〉司士掌群臣之數,只為賞罰進退,以勗勵之故,知告王治,惟進退之也。

以德詔爵,以功詔祿,以能詔事,以久奠食。

〈注〉德謂賢者,食稍食也,賢者既爵,乃祿之能者,事成乃食之。〈疏〉以德詔爵以功,詔祿者,據賢者,試功之,後其德堪用,乃詔王授之以正爵,有功乃詔王授之,以正祿也。以能詔事,以久奠食者,奠定也。據能者先試之以事,事成乃定,以稍食其能,堪用。乃後亦詔授之,以正爵祿。

景帝後二年,詔訾筭四以上者得官。

按《漢書·景帝本紀》:後二年五月,詔曰:人不患其不知,患其為詐也;不患其不勇,患其為暴也;不患其不富,患其亡厭也。其唯廉士,寡欲易足。今訾筭十以上迺得官,廉士筭不必眾。有市籍不得官,無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筭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職,貪夫長利。

成帝建始四年,初置選曹。

按《漢書·成帝本紀》不載。 按《後漢書·百官志》:尚書令一人,千石。本注曰:承秦所置,武帝用宦者,更為中書謁者令,成帝用士人,復故。掌凡選署。

按《通典》:建始四年,初置常侍曹尚書一人,主公卿;又有二千石曹尚書一人,掌郡國二千石。蓋選曹之所起也。

後漢

光武帝建武十二年,制吏部曹主選舉事。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職官志》:光武改常侍曹為吏部曹,主選舉事。

按《通典》:光武十二年,改前漢常侍曹為吏部尚書。其時,選舉於郡國屬功曹,於公府屬東西曹,於天臺屬吏曹尚書,亦曰選部,而尚書令總之。

章帝建初元年,初舉孝廉郎中補長相。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元年夏五月辛卯,初舉孝廉、郎中寬博有謀,任典城者,以補長、相。

建初五年,詔以直士補外官。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五年夏五月辛亥,詔曰:朕思遲直士,側席異聞。其先至者,各以發憤吐懣,略聞子大夫之志矣,皆欲置於左右,顧問省納。建武詔書又曰,堯試臣以職,不直以言語筆札。今外官多曠,並可以補任。

建初 年,詔尚書郎限滿者補千石令史。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鄭弘傳》:弘為淮陰太守。四遷,建初,為尚書令。舊制,尚書郎限滿補縣長令史丞尉。弘奏以為臺職雖尊,而酬賞甚薄,至於開選,多無樂者,請使郎補千石,令史為長。帝從其議。

和帝永元六年,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選補郎吏。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六年三月丙寅,詔曰:朕以眇末,承奉鴻烈。陰陽不和,水旱違度,濟河之域,凶饉流亡,而未獲忠言至謀,所以匡救之策。寤寐永歎,用思孔疚。惟官人不得於上,𥟖民不安於下,有司不念寬和,而競為苛刻,覆案不急,以妨民事,甚非所以上當天心,下濟元元也。思得忠良之士,以輔朕之不逮。其令三公、中二千石、二千石、內郡守相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昭巖穴,披幽隱,遣詣公車,朕將悉聽焉。帝乃親臨策問,選補郎吏。

永元七年,以所選郎官出補長相。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七年夏四月辛亥朔,日有食之。詔曰:元首不明,化流無良,政失於民,讁見於天。深惟庶事,五教在寬,是以舊典因孝廉之舉,以求其人。有司詳選郎官寬博有謀才任典城者三十人。既而悉以所選郎出補長、相。

永元十四年,初復郡國上計補郎官。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云云。

〈注〉上計,今計吏也。前書音義曰:舊制,使郡丞奉歲計,武帝元朔中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與計偕,拜為郎中。中廢,今復之。

元興元年,選三署郎,補謁者、長、相。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元興元年春正月戊午,引三署郎召見禁中,選除七十五人,補謁者、長、相。

安帝永初元年,詔嚴長吏無故去職之罰。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永初元年秋九月丁丑,詔曰:自今長吏被考竟未報,自非父母喪無故輒去職者,劇縣十歲、平縣五歲以上,乃得次用。

永初二年,詔擇王主官屬下至郎謁者外補。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二年九月庚子,詔王主官屬墨綬下至郎、謁者,其經明任博士,居鄉里有廉清孝順之稱,才任理人者,國相歲移名,與計偕上尚書,公府通調,令得外補。

元初六年,詔選三府掾屬及孝廉郎補令、長、丞、尉。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元初六年春二月壬子,詔三府選掾屬高第,能惠利牧養者各五人,光祿勳與中郎將選孝廉郎寬博有謀,清白行高者五十人,出補令、長、丞、尉。

延光二年,定三署郎察舉之制。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延光二年八月庚午,初令三署郎通達經術任民牧者,視事三歲以上,皆得察舉。

順帝陽嘉元年,詔以刺史二千石之選歸任三司。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陽嘉元年閏十二月辛卯,詔曰:間者以來,吏政不勤,故災咎屢臻,盜賊多有。退省所由,皆以選舉不實,官非其人,是以天心未得,人情多怨。書歌股肱,詩刺三事。今刺史、二千石之選,歸任三司。其簡序先後,情覈高下,歲月之次,文武之宜,務存厥衷。

質帝本初元年桓帝即位,詔秩滿百石十歲以上,有殊才異行,乃得參選贓吏,子孫不得察舉。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本初元年閏六月庚寅,即皇帝位。秋七月丙戌,詔曰:孝廉、廉吏皆當典城牧民,禁奸舉善,興化之本,恆必由之。詔書連下,分明懇惻,而所在翫習,遂至怠慢,選舉乖錯,害及元元。頃雖頗繩正,猶未懲改。方今淮夷未殄,軍師屢出,百姓疲悴,困於徵發。庶望群吏,惠我勞民,蠲滌貪穢,以祈休祥。其令秩滿百石,十歲以上,有殊才異行,乃得參選。臟吏子孫,不得察舉。杜絕邪偽請託之原,令廉白守道者得信其操。各明守所司,將觀厥後。

桓帝永壽二年,詔課試諸生有高第者補吏。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不載。 按《通典》:永壽二年甲午,詔復課試諸生,補郎、舍人。其後復制:學生滿二歲,試通二經者,補文學掌故;其不通二經者,須後試復隨軰試,通二經者,亦得為文學掌故。其已為文學掌故者,滿二歲,能通三經者,擢其高第,為太子舍人;其不得第者,後試復隨軰試,第復高者,亦得為太子舍人。已為太子舍人,滿二歲,試能通四經者,擢其高第,為郎中;其不得第者,後試復隨軰試,第復高者,亦得為郎中。已為郎中,滿二歲,試能通五經者,擢其高第,補吏,隨材而用;其不得第者,後試復隨軰試,第復高,亦得補吏。

靈帝熹平四年,立三互法。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不載。 按《蔡邕傳》:建寧三年,拜議郎。熹平四年,奏求正定六經文字。靈帝許之。初,朝議以州郡相黨,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至是復有三互法,禁忌轉密,選用艱難。幽冀二州,久缺不補。邕上疏曰:伏見幽、冀舊壤,鎧馬所出,比年兵饑,漸至空耗。今者百姓虛縣,萬里蕭條,闕職經時,吏人延屬,而三府選舉,踰月不定。臣經怪其事,而論者云避三互。十一州有禁,當取二州而已。又二州之士,或復限以歲月,狐疑遲淹,以失事會。愚以為三互之禁,禁之薄者,今但申以威靈,明其憲令,在任之人豈不戒懼,而當坐設三互,自生留閡邪。昔韓安國起自徒中,朱買臣出於幽賤,並以才宜,還守本邦。又張敞亡命,擢授劇州。豈復顧循三互,繼以末制乎。三公明知二州之要,所宜速定,當越禁取能,以救時敝;而不顧爭臣之義,苟避輕微之科,選用稽滯,以失其人。臣願陛下上則先帝,蠲除近禁,其諸州刺史器用可換者,無拘日月三互,以差厥中。書奏不省。

按《冊府元龜》:建和初,時議以郡州相阿,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之人不得相臨。遂復有三互法。

〈注〉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不得交互為官。時史弼遷山陽太守,其妻鉅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轉拜平原相是也。〈按《蔡邕傳》作熹平四年事,《冊府元龜》作建和初,恐訛。今從正史〉

獻帝延康元年,魏立九品官人之法。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通典》:魏文帝為魏王時,三方鼎立,士流播遷,四人錯雜,詳覈無所。延康元年,吏部尚書陳群以天朝選用不盡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選,擇州郡之賢有識鍳者為之,區別人物,第其高下。其武官之選,俾護軍主之。

晉仍魏制,設吏部司徒中正等官,以掌選事。

按《通典》:晉依魏九品之制,內官吏部尚書、司徒、左長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國有小中正,皆掌選舉。若吏部選用,必下中正,徵其人居及父祖官名。

武帝泰始二年詔選擇侍中常侍。

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二年二月庚午,詔曰:古者百官,官箴王闕。然保氏特以諫諍為職,今之侍中、常侍實處此位。擇其能正色弼違匡救不逮者,以兼此選。

惠帝永平元年,詔舉郡縣之職以補內官。

按《晉書·惠帝本紀》不載。 按《傅咸傳》:咸為尚書左丞。惠帝即位,楊駿輔政。居無何,駿誅。咸轉為太子中庶子,遷御史中丞。會景寅,詔群僚舉郡縣之職以補內官。咸上書曰:臣咸以為夫興化之要,在於官人。才非一流,職有不同。譬諸林木,洪纖枉直,各有攸施。故明揚逮於仄陋,疇咨無拘內外。之任,出處隨宜,中間選用,惟內是隆;外舉既頹,復多節目,競內薄外,遂成風俗。此弊誠宜亟革之,當內外通塞無所偏耳。既使通塞無偏,若選用不平,有以深責;責之苟深,無憂不平也。且膠柱不可以調瑟,況乎官人而可以限乎。伏思所限者,以防選用不能出人。不能出人,當隨事而制,無須限法。法之有限,其於致遠,無乃泥乎。或謂不制其法,以何為責。臣聞刑懲小人,義責君子,君子之責,在心不在限也。正始中,任何晏以選舉,內外之眾職各得其才,粲然之美於斯可觀。如此,非徒御之以限,法之所致,乃委任之由也。委任之懼,甚於限法。是法之失,非己之尤,尤不在己,責之無懼,所謂齊之以刑,人免而無恥者也。苟委任之,一則慮罪之及,二則懼致怨謗。己快則朝野稱詠,不善則眾惡見歸,此之戰戰,孰與倚限法以苟免乎。〈按楊駿以永平元年誅故載於此〉

宋專以吏部主銓事。

按《通典》:宋制。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試,天子或親臨之。及公卿所舉,皆屬於吏部,敘才銓用。凡舉得失,各有賞罰。失者,其人加禁錮,年月多少,隨部議制。

文帝元嘉十二年,敕內外薦舉依方銓用。

按《宋書·文帝本紀》:元嘉十二年夏四月丙辰,詔曰:周宗以寧,實由多士;漢室之隆,亦資得人。朕寤寐樂賢,為日已久,而俊哲難階,明揚莫效。用令遺才在野,管庫虛朝,永懷前載,慚德深矣。夫舉爾所知,宣尼之篤訓,貢士任官,先代之成准。便可宣敕內外,各有薦舉。當依方銓引,以觀厥用。

元嘉 年,限年入仕。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通典》:文帝元嘉中,限年三十而仕,郡縣以六周而代,刺史或十餘年。

孝武帝孝建 年,除限年制,分置尚書以掌銓事。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通典》:孝武即位,仕者不復拘老幼,守宰以三周為滿。左衛將軍謝莊以其時搜才路狹,上表曰:九服之曠,九流之難,提鈞懸衡,委之選部。一人之鑒易限,而天下之才難原。以易限之鍳,照難原之才,使國罔遺授,野無滯器,其可得乎。請普令大臣,各舉所知,以付尚書銓用。不從。帝又不欲重權在下,乃分吏部,置兩尚書以散其權。

大明五年八月庚寅,制方鎮所假白板郡縣,年限依臺除,食祿三分之一,不給送。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明帝泰始二年,詔原蕩禁削諸人隨才銓用。

按《宋書·明帝本紀》:泰始二年十二月乙丑,詔曰:近眾藩稱亂,多染舋科。或誠係本朝,事緣逼迫,混同證錮,良以悵然。夫天道尚仁,德刑並用,雷霆時至,雲雨必解。朕眷言靜念,思弘風澤,凡應禁削,皆從原蕩。其文武堪能,隨才銓用。

南齊

太祖建元元年,詔:相國、驃騎、中軍三府職,依資勞度官諸從軍得官者,訪洗量序。

按《南齊書·太祖本紀》:建元元年六月,辛未,詔相國驃騎中軍三府職,可依資勞度二官,若職限已盈,所餘可賜滿。冬,十月,辛巳,詔曰:朕嬰綴世務,三十餘歲,險阻艱難,備嘗之矣。末路屯夷,戎車歲駕,誠藉時來之運,實資士民之力。宋元徽二年以來,諸從軍得官者,未悉蒙祿,可催速下訪,隨正即給。才堪餘任者,訪洗量序。若四州士庶,本鄉淪陷,簿籍不存,尋校無所,州郡保押,從實除奏。荒遠闕中正者,特許據軍簿奏除。或戍扞邊役,末由旋反,聽於同軍各立五保,所隸有司,時為言列。

世祖永明十一年,鬱林王即位。八月,詔敘有勞未賞者,九月詔以貧吏外補。

按《南齊書·鬱林王本紀》:永明十一年即位。八月辛丑,詔曰:往歲蠻裔協謀,志擾邊服,群帥授略,大殲凶醜。革城克捷,及舞陰固守,二處勞人,未有沾爵賞者,可分遣選部,往彼序用。九月,癸丑,詔東西二省府國,長屯所積,財單祿寡,良以矜懷。選部可甄才品能,推校年月,邦守邑丞,隨宜量處,以貧為先。

海陵王延興元年八月,詔新安國五品以上,悉與滿敘,九月,詔淮關勤瘁者遣使銓用。

按《南齊書·海陵王本紀》:海陵恭王,文惠太子第二子也。鬱林王即位。封新安王。延興元年秋,七月,丁酉,即皇帝位。八月,丁未,詔曰:新安國五品以上,悉與滿敘;自此以下,皆聽解遣。其欲仕者,適其所樂。九月,癸酉,詔曰:頃者以淮關徭戍,勤瘁於行役,故覃以榮階,薄酬厥勞。勳狀淹留,未集王府,非所以急舍爵之典,趣報功之旨。便可分遣使部,往彼銓用。

明帝建武元年,詔宣城國五品以上悉與滿敘。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帝封宣城王。建武元年冬,十月,癸亥,即皇帝位。十一月,甲申,詔宣城國五品以上,悉與滿敘。自此以下,皆聽解遣。其欲仕者,適所樂。

和帝中興二年,詔選曹仍立選簿。

按《南齊書·和帝本紀》不載。 按《梁書·高祖本紀》:中興二年二月丙寅,詔:梁國初建,宜須綜理,可依舊選諸要職,悉依天朝之制。高祖上表曰:臣聞以言取士,士飾其言,以行取人,人竭其行。所謂才生於代,窮達惟時;而風流遂往,馳騖成俗,媒孽夸衒,利盡錐刀,遂使官人之門,肩摩轂擊。豈直暴蓋露冠,不避寒暑,遂乃戢屨杖策,風雨必至。良由鄉舉里選,不師古始,稱肉度骨,遺之管庫。加以山河梁畢,闕輿徵之恩;金、張、許、史,忘舊業之替。吁,可傷哉。且夫譜諜訛誤,詐偽多緒,人物雅俗,莫肯留心。是以冒襲良家,即成冠族;妄修邊幅,便為雅士;負俗深累,遽遭寵擢;墓木已拱,方被徽榮。故前代選官,皆立選簿,應在貫魚,自有銓次。胄籍升降,行能臧否,或素定懷抱,或得之餘論,故得𥳑通賓客,無事掃門。頃代陵夷,九流乖失。其有勇退忘進,懷質抱真者,選部或以未經朝謁,難於進用。或有晦善藏聲,自埋衡蓽,又以名不素著,絕其階緒。必須畫刺投狀,然後彈冠,則是驅迫廉撝,獎成澆競。愚謂自今選曹宜精隱括,依舊立簿,使冠屨無爽,名實不違,庶人識涯涘,造請自息。且聞中間立格,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過立試吏,求之愚懷,抑有未達。何者。設官分職,惟才是務。若八元立年,居皂隸而見抑;四凶弱冠,處鼎族而宜甄。是則世祿之家,無意為善;布衣之士,肆心為惡。豈所以弘獎風流,希向後進。此實巨蠹,尤宜刊革。不然,將使周人有路傍之泣,晉臣興漁獵之歎。且俗長浮競,人寡退情,若限歲登朝,必增年就宦,故貌實昏童,籍已踰立,滓穢名教,於斯為甚。臣總司內外,憂責自任,朝政得失,義不容隱。伏願陛下垂聖淑之姿,降聽覽之末,則彝倫自穆,憲章惟允。詔依高祖表施行。

高祖天監元年,詔計職吏資勞度臺賜滿。

按《梁書·高祖本紀》:天監元年夏四月癸未,詔相國府職吏,可依資勞度臺;若職限已盈,所度之餘,及驃騎府並可賜滿。

天監八年,詔有能通一經者,策實後量加敘錄。按《梁書·高祖本紀》:八年五月壬午,詔曰:學以從政,殷勤往哲,祿在其中,抑亦前事。朕思闡治綱,每敦儒術,軾閭闢館,造次以之。故負袠成風,甲科間出,方當置諸周行,飾以青紫。其有能通一經,始末無倦者,策實之後,選可量加敘錄。雖復牛監羊肆,寒品後門,並隨才試吏,勿有遺隔。

天監九年夏四月丁巳,革選尚書五都令史用寒流。按《梁書·高祖本紀》:云云。

天監 年,復制限年入仕。

按《梁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通典》:梁初無中正制,年二十有五方得入仕。天監中又制:凡九流常選,年未三十,不通一經者,不得為官。若有才同甘、顏,勿限年次。

敬帝太平二年,詔中正訪舉量授詳依品制。

按《梁書·敬帝本紀》:太平二年春正月壬寅,詔諸州各置中正,依舊訪舉。不得輒承單狀序官,皆須中正押上,然後量授。詳依品制,務使精實。其荊、雍、青、兗雖暫為隔閡,衣冠多寓淮海,猶宜不廢司存。會計罷州,尚為大郡,人士殷曠,可別置邑居。至如分割郡縣,新號州牧,並係本邑,不勞兼置。其選中正,每求耆德,該悉以他官領之。

陳銓選皆依梁制。

按《隋書·百官志》:陳依梁制,年未滿三十者,不得入仕。唯經學生策試得第,諸州光迎主簿,西曹左奏及經為挽郎得仕。其諸郡,唯正王任丹陽尹經迎得出身,庶姓尹則不得。必有奇才異行殊勳,別降恩旨敘用者,不在常例。其相知表啟通舉者,每常有之,亦無年常考校黜陟之法。既不為此式,所以勤惰無辨。凡選官無定期,隨闕即補,多更互遷官,未必即進班秩。其官唯論清濁,從濁官則微清,則勝於轉。若有遷授,或由別敕,但移轉一人為官,則諸官多須改動。其用官式,吏部先為白牒,錄數十人名,吏部尚書與參掌人共署奏。敕或可或不可。其不用者,更銓量奏請。若敕可,則付選,更色別,量貴賤,內外分之,隨才補用。以黃紙錄名,八座通署,奏可,即出付典名。而典以名帖鶴頭板,整威儀,送往得官之家。其有特發詔授官者,即宣付詔誥局,作詔章草奏聞。敕可,黃紙寫出門下。門下答詔,請付外施行。又畫可,付選司行召。得詔官者,不必皆須待召。但聞詔出,明日,即與其親入謝後,詣尚書,上省拜受。若拜王公則臨軒。

按《通典》:陳拜官,皆在午後。

高祖永定二年,詔擢用梁臣。

按《陳書·高祖本紀》:永定二年十二月丁亥,詔曰:梁時舊仕,亂離播越,始還朝廷,多未銓序。又起兵已來,軍勳甚眾。選曹即條文武簿及節將應九流者,量其所擬。於是隨材擢用者五十餘人。

世祖天嘉元年,詔原宥王琳黨及蕭莊偽官皆隨才錄敘。

按《陳書·世祖本紀》:天嘉元年二月戊戌,詔曰:夫五運遞來,三靈眷命,皇王因之改創,殷、周所以樂推。朕統曆承基,丕隆鼎運,期理攸屬,數祚斯在,豈僥倖所至,寧卜祝可求。故知神器之重,必在符命。是以逐鹿貽譏,斷蛇定業,亂臣賊子,異世同尤。王琳識暗挈瓶,智慚衛足,干紀亂常,自貽顛沛,而縉紳君子,多被縶維,雖涇渭合流,蘭鮑同肆,求之厥理,或有脅從。今九罭既設,八紘斯掩,天網恢恢,吞舟是漏。至如伏波遊說,永作漢蕃,延壽脫歸,終為魏守,器改秦、虞,材通晉、楚,行藏用舍,亦豈有恆,宜加寬仁,以章雷作。其衣冠士族,預在凶黨,悉皆原宥;將帥戰兵,亦同肆眚,並隨才銓引,庶收力用。三月丁丑,詔曰:蕭莊偽署文武官屬還朝者,量加錄序。

宣帝太建元年,詔異等殊才並加策序。

按《陳書·宣帝本紀》:太建元年春正月甲午,即皇帝位于太極前殿。詔:改光大三年為太建元年。大赦天下,異等殊才,並加策序。

太建十年,詔文武在軍者付選量處。

按《陳書·宣帝本紀》:十年夏四月庚戌,詔曰:懋賞之言,明於訓誥,挾纊之美,著在撫巡。近年薄伐,廓清淮、泗,摧鋒致果,文武畢力,櫛風沐雨,寒暑亟離,念功在茲,無忘終食。宜班榮賞,用酬厥勞。應在軍者可並賜爵二級,并加賚卹,付選即便量處。

北魏

魏制以中正吏部分掌銓事。

按《通典》:後魏州郡皆有中正掌選舉,每以季月,與吏部銓擇可否。其秀才對策,第居中上,表敘之。

太祖皇始元年初置百官,尚書郎已下悉用文人。

按《魏書·太祖本紀》:皇始元年九月,初建臺省,置百官,封公侯、將軍、刺史、太守,尚書郎已下悉用文人。帝初拓中原,留心慰納。諸士大夫詣軍門者,無少長,皆引入賜見。存問周悉,人得自盡。苟有微能,咸蒙敘用。

天賜元年,親簡文武官量能敘用。

按《魏書·太祖本紀》:天賜元年秋九月,帝臨昭陽殿,分置眾職,引朝臣文武,親自簡擇,量能敘用。十有一月,上幸西宮,大選朝臣,令各辨宗黨,保舉才行,諸部子孫失業賜爵者二千餘人。

世祖神麚元年,選忠良為天下守令。

按《魏書·世祖本紀》:神麚元年春正月,以天下守令多行非法,精選忠良悉代之。

高宗和平三年,詔選補勞舊才能。

按《魏書·高宗本紀》:和平三年冬十月丙辰,詔曰:朕承洪緒,統御萬國,垂拱南面,委政群司,欲緝熙治道,以致寧一。夫三代之隆,莫不崇尚年齒。今選舉之官,多不以次,令斑白處後,晚進居先。豈所謂彝倫攸敘者也。諸曹選補,宜各先盡勞舊才能。

高祖太和十六年,詔本曹與吏部銓簡。

按《魏書·高祖本紀》:太和十六年秋七月壬戌,詔曰:王者設官分職,垂拱責成,振網舉綱,眾目斯理。朕德謝知人,豈能一見鑒識,徒乖為君委授之義。自今選舉,每以季月,本曹與吏部銓簡。

太和十九年,大選群臣。

按《魏書·高祖本紀》:十九年十有二月乙未朔,引見群臣於光極殿,宣示品令,為大選之始。

世宗正始元年,詔擢敘俘囚及定在位者五人相保法。

按《魏書·世宗本紀》:正始元年九月甲子,詔中山王英所執蕭衍冠軍將軍、監司州事蔡靈恩等隨材擢敘。按《通典》:自太和以前,精選中正,德高鄉國者充。其邊州小郡,人物單鮮者,則併附他州。其在選陋者,則闕而不置。當時稱為簡當,頗謂得人。及宣武、孝明之時,州無大小,必置中正,既不可悉得其人,故或有蕃落庸鄙操銓覈之權,而選敘頹紊。至正始元年冬,乃罷諸郡中正。時有以雜類冒登清流,遂令在位者皆五人相保,無人保任者,奪官還役。

正始二年詔錄敘勳舊。

按《魏書·世宗本紀》:二年六月己丑,詔曰:先朝勳臣,或身罹譴黜,子孫沈滯;或宦途失次,有替舊流。因而弗採,何以獎勸。言念前績,情有親疏。宗及庶族,祖曾功績可紀而無朝官、有官而才堪優引者隨才銓授。

肅宗熙平元年,令秀孝中第者聽敘。

按《魏書·肅宗本紀》:熙平元年二月癸亥,初聽秀才對策,第居中上已上,敘之。 按《陽固傳》:固,字敬安。肅宗即位,除尚書考功郎,奏諸秀孝中第者聽敘,自固始。熙平二年春正月,詔選曹廣求栖遁。八月,詔庶族子弟限年入仕。

按《魏書·肅宗本紀》:熙平二年春正月庚寅,詔:選曹用人,務在得才,廣求栖遁,共康治道。八月己亥,詔庶族子弟年未十五不聽入仕。

神龜二年,立停年格。

按《魏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崔亮傳》:亮遷吏部尚書。時羽林新害張彝之後,靈太后令武官得依資入選。官員既少,應選者多,前尚書李韶循常擢人,百姓大為嗟怨。亮乃奏為格制,不問士之賢愚,專以停解日月為斷。雖復官須此人,停日後者終於不得;庸才下品,年月久者灼然先用。沈滯者皆稱其能。亮外甥司空諮議劉景安書規亮曰:殷周以鄉塾貢士,兩漢由州郡薦才,魏晉因循,又置中正。諦觀在昔,莫不審舉,雖未盡美,足應十收六七。而朝廷貢才,止求其文,不取其理;察孝廉唯論章句,不及治道;立中正不考人才行業,空辨氏姓高下。至於取士之途不溥,沙汰之理未精。而舅屬當銓衡,宜須改張易調。如之何反為停年格以限之。天下士子,誰復修厲名行哉。亮答書曰:汝所言乃有深致。吾乘時邀幸,得為吏部尚書。當其壯也,尚不如人,況今朽老而居帝難之任。常思同升舉直,以報明主之恩;盡忠竭力,不為貽厥之累。昨為此格,有由而然,今已為汝所怪,千載之後,誰知我哉。可靜念吾言,當為汝論之。吾兼正六為吏部郎,三為尚書,銓衡所宜,頗知之矣。但古今不同,時宜須異。何者。昔有中正,品其才第,上之尚書,尚書據狀,量人授職,此乃與天下群賢共爵人也。吾謂當爾之時,無遺才,無濫舉矣,而汝猶云十收六七。況今日之選專歸尚書,以一人之鑒照察天下。劉毅所云:一吏部、兩郎中,而欲究竟人物,何異以管闚天,而求其博哉。今勳人甚多,又羽林入選,武夫崛起,不解書計,唯可彉弩前驅,指蹤捕噬而已。忽令垂組乘軒,求其烹鮮之效,未曾操刀,而使專割。又武人至多,官員至少,不可周溥。設令十人共一官,猶無官可授,況一人望一官,何由可不怨哉。吾近面執,不宜使武人入選,請賜其爵,厚其祿。既不見從,是以權立此格,限以停年耳。昔子產鑄刑書以救弊,叔向譏之以正法,何異汝以古禮難權宜哉。仲尼曰:德我者亦《春秋》,罪我者亦《春秋》。吾之此指,其由是也。但令當來君子,知吾意焉。後甄琛、元修義、城陽王徽相繼為吏部尚書,利其便己,踵而行之。自是賢愚同貫,涇渭無別。魏之失才,從亮始也。

按《北齊書·薛琡傳》:琡少以幹用稱。正光中,行洛陽令,部內肅然。魏明帝嘉之。遷吏部,尚書崔亮奏立停年之格,不簡人才,專問勞舊。琡上書,言:黎元之命,繫於長吏,若得其人,則蘇息有地,任非其器,為患更深。若使選曹唯取年勞,不簡賢否,便義均行鴈,次若貫魚,執簿呼名,一吏足矣,數人而用,何謂銓衡。請不依此。書奏不報。後因引見,復進諫曰:共治天下,本屬百官。是以漢朝常令三公大臣舉賢良方正、有道直言之士,以為長吏,監撫𥟖元。自晉末以來,此風遂替。今四方初定,務在養民。臣請依漢氏更立四科,令三公貴臣各薦時賢,以補郡縣,明立條格,防其阿黨之端。詔下公卿議之,事亦寢。

按《通鑑綱目》:神龜二年二月,以崔亮為吏部尚書。立停年格。

孝莊帝建義元年,詔授新免牧戶官。

按《魏書·孝莊帝本紀》:建義元年六月戊申,詔直寢紀業持節募新免牧戶,有投名效力者授九品官。

永安二年,詔敘從戎禁衛諸官。

按《魏書·孝莊帝本紀》:永安二年二月癸未朔,詔諸禁衛之官從戎有功及傷夷者,赴選先敘。

永安三年,詔銓敘舊代人。

按《魏書·孝莊帝本紀》:三年九月庚子,詔諸舊代人赴華林園,帝將親簡敘。

前廢帝普泰元年,詔員外等官依格外選其未老乞外者聽解。

按《魏書·前廢帝本紀》:普泰元年夏四月丙寅,詔員外諫議大夫、步兵校尉、奉車都尉、羽林監、給事中、積射將軍、奉朝請、殿中將軍、宮門僕射、殿中司馬督、治禮郎十一官,得俸而不給力,老合外選者,依常格,其未老欲外選者,聽解。其七品以上,朔望入朝,若正員有闕,隨才進補。

北齊

北齊以正會日,考諸郡上計吏同流外三品敘。按《隋書·禮儀志》:後齊正會日,侍中黃門宣詔勞諸郡上計。勞訖付紙,遣陳土宜。本曹郎中考其文跡才辭可取者,錄牒吏部,簡同流外三品敘。

北周

周罷門資之制。

按《通典》:後周以吏部中大夫一人掌選舉,小吏部下大夫一人以貳之。初霸府時,蘇綽為六條詔書,其四曰擢賢良。綽深思本始,懲魏、齊之失,罷門資之制。其所察舉,頗加精慎。

武帝宣政元年,宣帝即位,詔選用齊臣。

按《周書·宣帝本紀》:宣政元年六月戊戌,即皇帝位。八月壬申,詔偽齊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皆聽預選,降二等授官。

高祖開皇十四年,制州縣佐吏三年一代。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十四年十一月壬戌,制州縣佐吏,三年一代,不得重任。

開皇十六年六月甲午,制工商不得進仕。

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開皇十七年,詔升用勳舊。

按《隋書·高祖本紀》:十七年夏四月壬午,詔曰:周曆告終,群凶作亂,舋起蕃服,毒被生人。朕受命上元,廓清區宇,聖靈垂祐,文武同心。申明公穆、鄖襄公孝寬、廣平王雄、蔣國公睿、楚國公勣、齊國公熲、越國公素、魯國公慶則、新寧公長乂、宜陽公世積、趙國公羅雲、隴西公詢、廣業公景、真昌公振、沛國公譯、項成公子相、鉅鹿公子幹等,登庸納揆之時,草昧經綸之日,丹誠大節,心盡帝圖,茂績殊勳,力宣王府。宜弘其門緒,與國同休。其世子世孫未經州任者,宜量才升用,庶享榮位,世祿無窮。

開皇十八年,銓選咸歸吏部。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通典》:開皇十八年,牛弘為吏部尚書,高構為侍郎,選舉先德行次文才,最為稱職。當時之制,尚書舉其大者,侍郎銓其小者,六品以下官吏,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內一命以上之官,州郡無復辟署矣。

煬帝大業三年,始令武夫參選文職。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 按《通典》:大業三年,始置吏部侍郎一人,分掌尚書職事。武夫參選,多授文職。大業八年,詔勳官不得回授文武職事。

按《隋書·煬帝本紀》:大業八年九月己丑,詔曰:軍國異容,文武殊用,匡危拯難,則霸德攸興,化人成俗,則王道斯貴。時方撥亂,屠販可以登朝,世屬隆平,經術然後升仕。豐都爰肇,儒服無預於周行,建武之朝,功臣不參於吏職。自三方未一,四海交爭,不遑文教,惟尚武功。設官分職,罕以才授,班朝治人,乃由勳敘,莫非拔足行陣,出自勇夫,斆學之道,既所不習,政事之方,故亦無取。是非暗於在己,威福專於下吏,貪冒貨賄,不知紀極,蠹政害民,實由於此。自今以後,諸授勳官者,並不得回授文武職事,庶遵彼更張,取類於調瑟,求諸名製,不傷於美錦。若吏部輒擬用者,御史即宜糾彈。

大業九年,召用先朝故史。

按《隋書·煬帝本紀》:九年閏九月己巳,幸博陵。冬十月乙酉,詔曰:博陵昔為定州,地居衝要,先皇歷試所基,王化斯遠,故以道冠豳風,義高姚邑。朕巡撫氓庶,爰屆茲邦,瞻望郊廛,緬懷敬止,思所以宣播德澤,覃被下人,崇紀顯號,式光令緒。可改博陵為高陽郡。於是召高祖時故吏,皆量材授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