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6

卷4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四十五卷目錄

 官制部彙考二十三

  宋五〈總〉

銓衡典第四十五卷

官制部彙考二十三

宋五

按《宋史·職官志》:大都督府、都督府、長史、左右司馬、錄事參軍、司戶,司法,司士,司理,文學參軍、助教:大都督及長史掌司牧、尹。

〈注〉親王為節度則大都督領之;庶姓為節度則長史領之。端拱初,越王為威武軍節度、福州大都督府長史。淳化五年,吳王為淮南節度、揚州大都督府長史,翰林學士張洎草制,再表援引典故,宰相言:越王已為長史。上曰:業已差誤,異日有除,并改正之。至道後,因移鎮,遂為大都督。

闕則置知府事一人,〈同次府。〉通判一人,〈京朝官充。〉司馬不釐務。舊制,凡都督州建官如上。南渡後,以見任宰相充都督,次有同都督,有督視軍馬,多執政為之,雖名稱略同,然掌總諸路軍馬,督護諸將,非舊制比也。初,紹興二年,呂頤浩首以左僕射出都督江、淮、兩浙、荊湖諸軍事,置司鎮江。其後,趙鼎、張浚、湯思退皆以宰相兼之。頤浩還朝,孟庾始以參知政事為權同都督代,後落權字。趙鼎先以知樞密院事為都督川陝、荊襄諸軍事,其後與浚並相,並帶兼都督諸路軍馬入銜,未幾,浚獨被旨江上視師,置都督行府,行移文字,並依三省體式,其召赴行在,以其事分隸三省、樞密院。思退初以左相出都督,時楊存中即以太傅、寧遠軍節度使同都督,思退不行,就以楊存中充都督,非宰執而為都督自存中始。三十一年,葉義問以知樞密院事督視江、淮、荊襄軍馬,明年,汪澈以參知政事、湖北、京西路都督視軍馬,執政為督視於是見焉。王之望辭同都督,有曰:朝廷於兩淮,前以二大將為招撫使,後以二從臣為宣諭使,憂其不相統攝,則以宰相為都督,欲事權歸一也,此可以見朝廷開府之意。凡簽廳文字,並依尚書左右司、樞密院檢詳房體式。設屬:諮議軍事、參謀、參議,並以從官充;書寫機宜文字、幹辦官、準備差遣,前後員數不一。開禧用兵,或以簽樞督視,或以元樞代之,或以參知政事督視四川軍馬,然皆未有底績而罷。

制置使:不常置,掌經畫邊鄙軍旅之事。政和中,熙、秦用兵,以內侍童貫為之。仍兼經略使。靖康初,會諸路兵解太原之圍,姚古、解潛相繼為河東、河北制置使,皆無功而罷。中興以後置使,掌本路諸州軍馬屯防扞禦,多以安撫大使兼之,亦以統兵馬官充;地重秩高者加制置大使,位宣撫副使上。

紹興元年,趙鼎始為江西制置大使,其後席益帥潭,李綱帥江西,呂頤浩帥湖,皆領制置大使。開禧,丘崇、何澹亦然。

或置副使以貳之。

呂頤浩充江、浙制置使,陳彥文、程千秋副使。胡舜陟除沿江都制置使,王義叔副使。趙鼎為江西制置大使,岳飛為制置使,每事會議,或急速則施行,許報大使照應。

初,建炎元年,詔令安撫使、發運、監司、州軍官,並聽制置司節制,其後,議者以守臣既帶安撫,又兼制置,及許便宜,權之要重,議於朝廷,於是詔止許便宜制置軍事,其他刑獄、財賦付提刑、轉運,後又詔諸路帥臣並罷制置使之名。惟統兵官如故。隆興以後,或置或省。開禧間,江、淮、四川並置大使,休兵後,獨成都守臣帶四川安撫、制置使,掌節制御前軍馬、官員升改放散、類省試舉人、銓量郡守、舉辟邊州守貳,其權略視宣撫司,惟財計、茶馬不預。又有沿海制置使,以明州守臣領之,然其職止肅清海道、節制水軍,非四川比。大使置屬參謀、參議、主管機宜、書寫文字各一員。幹辦公事三員。準備將領、差遣、差使各五員,餘隨時勢輕重而增損焉。

宣諭使:掌宣諭德意,不預他事,歸即結罷。紹興元年,詔祕書少監傅崧年充淮南東路宣諭使,此其始也。二年,分遣御史五人,宣諭東南諸路,戒其興獄,責其不當,督捕盜賊,皆欲專一布惠以為民。其後,右司范直方宣諭川、陝,察院方庭實宣諭三京,均此意。及新復陝西樓炤以簽書樞密院事往永興宣諭,就令招撫盜賊,鄭剛中為川、陝宣諭使,許按察官吏,汪澈為湖北。京西宣諭使,仍節制兩路軍馬,自是使權益重,而使事始不專。三十二年,虞允文、王之望相繼充川、陝宣諭使,皆預軍政,其權任殆亞於宣撫。其後,錢端禮、吳芾皆以侍從出膺斯寄,事畢結局。官屬軍兵,視其所任事之輕重,為賞之厚薄焉。開熙間,薛叔似、鄧友龍、吳獵皆因饑荒盜賊及平逆亂後,往敷德意,亦並以從官行。

宣撫使:不常置,掌宣布威靈、撫綏邊境及統護將帥、督視軍旅之事,以二府大臣充。治平末,命同簽書樞密院郭逵宣撫陝西。三年,夏兵犯順,以參知政事韓絳為陝西宣撫使,繼即軍中拜相,仍舊領使。政和中,遣內侍童貫為陝西、河東宣撫使,又兼河北。宣和三年,睦寇方臘作亂,移貫宣撫淮、浙,賊平依舊。靖康初,种師道提兵入衛京城,為京畿、河東北宣撫使,凡勤王之師屬焉。及會諸道兵救太原,又以知樞密院李綱宣撫河東、北兩路。中興初,張浚以知樞密院事、孟庾以參知政事、李綱以前宰相,皆出宣撫,浚又加處置二字入銜。

時為川、陝、京西、湖北路。

紹興元年,詔以淮南守臣多闕,百姓未能復業,分命呂頤浩、朱勝非、劉光世皆以安撫大使兼宣撫使。武臣非執政而為宣撫使,實自光世始。二年,李光又以吏部尚書加端明殿學士,為壽春等州宣撫使。自是韓世忠、張浚、吳玠、岳飛、吳璘皆以武臣充使,王似亦以從官由副使而升正使焉。三十二年,張浚復以少傅依前觀文殿大學士充江淮東、西路宣撫使。乾道三年,虞允文依舊知樞密院事充四川宣撫使。五年,王炎除四川宣撫使,依舊參知政事。開禧間,以從官出宣撫江、淮、湖北、京西等處不一。其屬有參謀官,係知州資序人,與提刑敘官;參議官,係知州資序人,與轉運判官敘官;機宜幹辦公事。並依發運司主管文字敘官。凡宰執帶三省、樞密院事出使,行移文字劄六部,六部行移即具申狀。如從官任使、副,合申六部,六部行移即用公牒。

宣撫副使:不常置,掌二使事。宣和末,王師伐燕、命少保蔡攸充。靖康初,會兵救太原,又以資政殿學士劉韐為之。建炎三年,周望宣撫兩浙,以太尉郭仲荀副之。其後,福建韓世忠、川陝吳玠皆有此授。紹興間,張浚宣撫川、陝,將召歸,命從臣王似、盧法原為之副;王似除使,盧法原仍副之。亦有不置使而置副,如胡世將之於川、陝,岳飛之於荊、襄,楊沂中之於淮北,皆止以副使為名。飛後以功始落副字。亦有身為正使兼領副使,如開禧三年,安丙充利州西路宣撫使兼四川宣撫副使。

宣撫判官:不常置,掌贊使務。熙寧中,命直舍人呂大防為之。實上幕也。紹興中,張浚初以便宜命劉子羽為副,其後張宗元、呂祉亦為之。十年,楊沂中以太尉為淮北宣撫副使,劉錡以節度使為判官,禮抗權均,猶轉運使、副、判官之比。詔行移文字同其繫銜,宣判之名同,而先後輕重異焉。

總領:四人。掌措置移運應辦諸軍錢糧,以朝臣充,仍帶幹階、戶部等官。朝廷科撥州軍上供錢米,則以時拘催,歲較諸州所納之盈虧,以聞於上而賞罰之。初,建炎間,張浚出使川、陝,用趙開總領四川財賦,置所繫銜,總領名官自此始。其後大軍在江上,間遣版曹或太府、司農卿少卿調其錢糧,皆以總領為名。紹興十一年,收諸帥之兵改為御前軍,分屯諸處,乃置三總領,以朝臣為之,仍帶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蓋又使之預聞軍政,不獨職餉餽而已。其敘位在轉運副使之上,鎮江諸軍錢糧,淮東總領掌之;鄂州、荊南、江州諸軍錢糧,湖廣總領掌之;建康、池州諸軍錢糧,淮西總領掌之。十五年,復置四川總領,凡興元、興州、金州諸軍錢糧,四川總領掌之。其官屬有幹辦公事、準備差使。〈四川又有主管文字二員。〉淮東西有分差糧料院、審計司、〈審計以通判權。〉榷貨務、都茶場、御前封樁甲仗庫、大軍倉、大軍庫、贍軍酒庫、市易抵當庫、惠民藥局。湖廣有給納場、〈屬官兼。〉分差糧料院、審計院、〈通判兼。〉御前封樁甲仗庫、大軍倉庫、贍軍酒庫。四川有分差糧料院、審計院、〈屬官兼。〉大軍倉庫、撥發船運官、贖藥庫、糴買場。淳熙元年,詔委諸路州軍通判,專一主管拘催逐州錢米,起發赴所,本所每半年比較,以行賞罰。紹熙二年,以淮西總領所言,定知州、通判展減磨勘法:十分欠二展二年,數足減二年。吏額:淮東九人,淮西、湖廣十人,四川二十人。

留守、副留守:舊制,天子巡守、親征,則命親王或太臣總留守事。太祖建隆元年,親征澤、潞,以樞密使吳廷祚為東京留守,其西、南、北京留守各一人,以知府兼之。

西京河南,南京應天,北京大名。

留司管掌宮鑰及京城守衛、修葺、彈壓之事,畿內錢穀、兵民之政皆屬焉。政和三年,資政殿大學士鄧洵武言:河南、應天、大名府號陪京,乞依開封制,正尹、少之名。從之。宣和三年,詔河南、大名少尹依熙寧舊制,分左右廳治事;應天少尹一員。及三京司錄,通管府事。南渡初,其東京、北京並置留守,以開封、大名知府兼,又以掌兵官為副留守。其後,河南復,南京、西京置留守。紹興四年,帝將親征,以參知政事孟庾為行宮留守,奏差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官一員。幹辦官二員。準備差遣、差使各三員,使臣五十員,又置留司臺官一員。五年,罷局。其後,秦檜為行宮留守,援例置官。經略安撫司:經略安撫使一人,以直祕閣以上充,掌一路兵民之事。皆帥其屬而聽其獄訟,頒其禁令,定其賞罰,稽其錢穀、甲械出納之名籍而行以法。若事難專決,則具可否具奏。即干機速、邊防及士卒抵罪者,聽以便宜裁斷。帥臣任河東、陝西、嶺南路,職在綏御戎裔,則為經略安撫使兼都總管以統制軍旅,有屬官典領要密文書,奏達機事。河北及近地,則使事止於安撫而已,其屬有幹當公事、主管機宜文字、準備將領、準備差使。元祐元年,詔陝西河東經略安撫、都總管司,自元豐四年後,應緣軍興添置官屬並罷。又詔罷經略安撫司幹當官。二年,詔沿邊臣僚奏請事,並先赴經略司詳度以聞。元符元年,詔經略司遇軍興差發軍馬,具數關報走馬承受。崇寧二年,熙河蘭會經略王厚奏:溪哥城乃古積石軍,今當為州,乞以李忠為守,置河南安撫司。從之。四年,置河東、陝西諸路招納司,並隸經略司。五年,詔河東同管幹沿邊安撫司公事,許歲赴闕奏事一次。政和四年,詔移京西路安撫於河南府,京東路安撫於應天府。宣和二年,詔瀘州守臣帶潼川府、夔州路兵為都鈐轄、瀘南沿邊路兵馬都鈐轄、瀘南沿邊安撫使。又詔罷置輔郡內潁昌府帶京西路安撫使。三年,詔杭、越州、江寧府、洪州守臣並帶安撫使。六年,詔瀘州止帶主管瀘南沿邊安撫司公事。仍差守臣。七年,詔河陽、開德守臣並帶管內安撫使。舊制,安撫總一路兵政,以知州兼充,大中大夫以上,或曾歷侍從乃得之,品卑者止稱主管某路安撫司公事。中興以後,職名稍高者出守,皆可兼使,如係二品以上,即稱安撫大使。廣東、西、荊南、襄陽仍舊制加經略二字。凡帥府皆帶馬步軍都總管。建炎初,李綱請於沿河、沿淮、沿江置帥府。以文臣為安撫使帶馬步軍都總管,武臣一員為之副,許便宜行事,辟置僚屬、將佐,措置調發惟轉輸屬之漕使。其後,沿江三大使司辟置過多,邊報稍寧,詔加裁定。參謀、參議官、主管機宜文字、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各一員。幹辦公事二員。文臣準備差遣、武臣準備差使、準備將領各以五員為額,其餘諸路或隨地輕重而損益焉。餘從省罷。後以諸路申請,或置或省不一。淳熙二年,詔揚州、廬州、荊南、襄陽、金州、興元、興州分為七路,每路委文臣一員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其逐路都總管職事,且令帥臣依舊帶行,候正官到日交割。慶元二年,詔利州西路安撫司於興州置司,命都統制兼。五年,臣僚言:遴選帥才,除嘗任執政外,兩制從官必曾經作郡、庶官必曾任憲漕實有治績者。從之。惟廣南東、西兩路則帶經略、安撫使。紹興五年。令襄陽守臣、湖北師司各帶經略、安撫使,後罷,惟二廣如故。

走馬承受:諸路各一員。隸經略安撫總管司,無事歲一入奏,有邊警則不時馳驛上聞。然居是職者惡有所隸,乃潛去總管司字,冀以擅權。熙寧五年,帝命正其名,鑄銅記給之。仍收還所用奉使印。崇寧中,始詔不隸帥司而輒預邊事,則論以違制。大觀中,詔許風聞言事。政和五年詔:諸路走馬承受體均使華,邇來皆貪賄賂,類不舉職,是豈設官之意。其各自勵,以稱任使。或蹈前失,罰不汝赦。明年七月,改為廉訪使者。宣和五年詔:近者諸路廉訪官,循習違越,附下罔上,凡邊機皆先申後奏,且侵監司、凌州縣而預軍旅、刑獄之事,復彊買民物,不償其直,招權怙勢,至與監司表裏為惡。自今猶爾,必加貶竄。靖康初,罷之。依祖宗舊制,復為走馬承受。

發運使、副、判官:掌經度山澤財貨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儲廩以輸中都,而兼制茶鹽、泉寶之政,及專舉刺官吏之事。熙寧初,輔臣陳升之、王安石領制置三司條例,建言:發運使實總六路之出入,宜假以錢貨,繼其用之不給,使周知六路之有無而移用之。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在京倉庫之數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於公上,則國用可足,民財不匱矣。從之。既又詔六路轉運使弗協力者宜改擇,且許發運使薛向自辟其屬。又令舉真、楚、泗守臣及兼提舉九路坑冶、市舶之事。元祐中,詔發運使兼制置茶事。至崇寧三年,始別差官提舉茶鹽。政和二年,罷轉般倉,六路上供米徑從本路直達中都,以發運司所拘綱船均給六路。宣和初,詔:發運司視六路豐歉和糴上供,乃祖宗舊制,曩緣姦吏侵用糴本,遂壞良法。自今每歲加糴一百萬石,同年額輸京。三年,方臘初平,江、浙諸郡皆未有常賦,乃詔陳亨伯以大漕之職經制七路財賦,許得移用,監司聽其按察。於是亨伯收民間印契及鬻糟醋之類為錢凡七色,是後州縣有所謂經制錢,自亨伯始。六年,詔復轉般倉,命發運判官盧宗原措置,尋以靖康之難,迄不能復。渡江後,惟領給降糴本,收糴米斛,廣行儲積,以備國用。紹興二年,用臣僚言省罷。以其職事分委漕臣。八年,戶部復言廣糴儲積之便,再置經制發運使,〈併理經制司財賦,故名。〉以徽猷閣待制程邁充使,專掌糴事。邁上疏,以租庸、常平、鹽鐵、鼓鑄各分于諸司而總于戶部,發運使無所用之。固辭不行。九年,遂廢發運司,以戶部侍郎梁汝嘉為經制使,檢察中外失陷錢物,與催未到綱運、措置糴買、總領常平為職。未幾,復以臣僚言,分其責于逐路監司。乾道六年復置,以戶部侍郎史正志為兩浙、京、湖、淮、廣、福建等路都大發運使。是冬,以奏課誕謾貶。併廢其職。

都轉運使、轉運使、副使、判官:掌經度一路財賦,而察其登耗有無,以足上供及郡縣之費。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凡吏蠹民瘼,悉條以上達,及專舉刺官吏之事。熙寧初,詔河東、河北、陝西三路漕臣許乘傳赴闕,留毋過浹日。既又詔三路漕臣,令自辟屬各二員,以京朝官曾歷知縣者為之。二年,詔川、陝、閩、廣七路除堂選守臣外,委轉運司依四選例立格就注,免赴選,具為令。元豐初,詔河北、淮南、京東、京西及陝右雖各析為兩路,許依未析時通治兩路之事,錢穀聽其移用。元祐初,司馬光請漕臣除三路外,餘路毋得過二員。其屬官溢員亦省之。紹聖中,詔淮、浙、江、湖六路上供米,計其遠近分三限,自季冬至明年八月,以次輸足。大觀中,陝西漕臣以四員為額。政和中,又詔陝西以三員。熙、秦兩路各二員。宣和初,又詔陝西以都漕兩員總治于長安,而漕臣三員分領六路。中興後,置官掌一路財賦之入,按歲額錢物斛斗之多寡,而察其稽違,督其欠負,以供于上。間詣所部,則財用之豐歉,民情之休戚,官吏之勤惰,皆訪問而奏陳之。有軍旅之事,則供餽錢糧,或令本官隨軍移運。或別置隨軍轉運使一員。或諸路事體當合一,則置都轉運使以總之。

江東、西路分置三帥,置都轉運使一員,張公濟為江、浙、荊湖、廣南、福建都運。趙開為四川都運。

隨軍及都運廢置不常,而正使不廢。若副使,若判官,皆隨資之淺深稱焉,其屬有主管文字、幹辦官各一員,文臣準備差遣、武臣準備差使,員多寡不一。招討使:掌收招討殺盜賊之事,不常置。建炎四年,以檢校少保、定江招慶軍節度使張俊充江南路招討使,定位在宣撫使之下、制置使之上,著為定制。軍中急速事宜,待報不及,許以便宜行事。差隨軍轉運使一員、參議官一員、幹辦官三員、隨軍幹辦官四員、書寫機宜文字一員,並聽奏辟。紹興五年,岳飛為湖北、襄陽招討使,請州縣不法害民者,許一面對移,或放罷以聞。從之。十年,金人犯三京,以韓世忠、岳飛、張俊並兼河南、北招討使以禦之。三十一年,陝西、河東北、京東西等路皆置招討使,蓋又特遙領其地而已。招撫使:不常置。建炎初,李綱秉政,以張所為河北招撫使,未及出師而廢。紹興十年,劉光世為三京招撫使,踰年而罷。三十二年,孝宗即位,以成閔、張子蓋、李顯忠三大將為湖北、京西、淮東西招撫使。子蓋死,劉寶代之。未幾結局,官吏並罷。開禧二年,山東及京東西北路並置使招撫,後皆罷之。

撫諭使:掌慰安存問,採民之利病,條奏而罷行之。亦不常置。建炎元年,帝謂輔臣曰:京城士庶,自金人退師,人情未安,可差官撫諭。於是以路允迪、耿延禧為京城撫諭使此置使初意也。是年八月,又令學士院降詔,且命江端友等奉詔撫諭諸路。其後,李正民以中書舍人為江、浙、湖南撫諭使,且令按察官吏,伸民冤抑。傅崧卿以吏部侍郎為淮東撫諭使,採訪民間利病,及措置營田等事。或不以使名,則稱撫諭官,所至以某州撫諭司為名。具宣恩言,俾民知德意,初無二致。乾道元年,知閤門事龍大淵差充兩淮撫諭軍馬,回日結局。是又特為軍馬出云。

鎮撫使:舊所無有,中興,假權宜以收群盜。初,建炎四年,范宗尹為參知政事,議群盜併力以拒官軍,莫若析地以處之,盜有所歸,則可漸制,乃請稍復藩鎮之制。是年五月,宗尹為右僕射,於是請以淮南、京東西、湖南北諸路並分為鎮,除茶鹽之利仍歸朝廷置官提舉外,他監司並罷。上供財賦權免三年,餘聽帥臣移用,更不從朝廷應副,軍興聽從便宜。時劇盜李成在舒、蘄,桑仲在襄、鄧,郭仲威在揚州,許慶在高郵,皆即以為鎮撫使。其餘或以處歸朝之人,分畫不一,許以能扞禦外寇,顯立大功,特與世襲。官屬有參議官、書寫機宜文字各一員。幹辦公事二員,並聽奏辟。久之,諸鎮或戰死,或北降,但餘荊南解潛。及趙鼎為相,召潛主管馬軍,遂罷弗置焉。

提點刑獄公事:掌察所部之獄訟而平其曲直,所至審問囚徒,詳覆案牘,凡禁繫淹延而不決,盜竊逋竄而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刺官吏之事。舊制,參用武臣。熙寧初,神宗以武臣不足以察所部人材,罷之。六年,置諸路提刑司檢法官。紹聖初,以提刑兼坑冶事。宣和初,詔江西、廣東增置武提刑一員,然遇闕帥不許武憲兼攝。中興,以盜賊未衰,諸路無武臣提刑處,權添置一員,建炎四年罷。紹興初,兩浙路以疆封闊遠,差提刑二員,淮南東路罷提刑,令提舉茶鹽官兼領,蓋因事之煩簡而損益焉。乾道六年,詔諸路分置武臣提刑一員。須選差公廉曉習法令、民事之人,如無聽闕,其後稍橫,遂不復除。八年,用臣僚言,諸路經總制錢併委提點刑獄官督責。嘉定十五年,臣僚言:廣西所部州軍最多,提刑合照元降指揮,分上下半年,就鬱林州與靜江府兩處置司,無使僻地貧民有冤莫吐。從之。其屬有檢法官、幹辦官。

提舉常平司:掌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法,視歲之豐歉而為之斂散,以惠農民。凡役錢,產有厚薄則輸有多寡;及給吏祿,亦視其執役之重輕難易以為之等。商有滯貨,則官為斂之,復售於民,以平物價。皆總其政令,仍專舉剌官吏之事。熙寧初,先遣官提舉河北、陝西路常平。未幾,諸路悉置提舉官。元祐初罷之,併其職于提點刑獄司。紹聖初復置,元符以後因之。

提舉茶鹽司: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國用。皆有鈔法,視其歲額之登損。以詔賞罰。凡給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與州縣之不加恤者,皆劾以聞。政和改元,詔江、淮、荊、浙六路共置一員。既而諸路皆置。中興後,通置提舉常平茶鹽司,掌常平、義倉、免役之政令。凡官田產及坊場、河渡之入,按額拘納;收糴儲積,時其斂散以便民;視產高下以平其役。建炎元年,常平職事併歸提刑司,錢歸行在。二年,始復置常平官,還其糴本,未幾復罷。紹興二年,復置主管。〈係提刑司,委通判或幕職官充。〉其後,置經制司,改常平官為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未幾,經制司罷,復為常平官。十五年,戶部侍郎王鈇言常平之設,科條實繁,其利不一,豈一主管官能勝其任。乃詔諸路提舉茶鹽官改充提舉常平茶鹽公事。如四川無茶鹽去處,仍以提刑兼充,主管官改充常平司幹辦公事。是年冬,詔提舉官依舊法為監司,與轉運判官敘官,歲舉升改,官員有不職,則按以聞。其後,常平錢多取以贍軍,所掌特義倉、水利、設法、振濟之事。茶鹽司置官提舉,本以給賣鈔引,通商阜財,時詣所部州縣巡歷覺察,禁止私販,按劾不法。其屬有幹辦官。既與常平合一,遂並行兩司之事焉。都大提舉茶馬司: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凡市馬於四夷,率以茶易之。應產茶及市馬之處,官屬許自辟置,視其數之登耗,以詔賞罰。

舊制,於原、渭、德順三郡市馬。熙寧七年,初復熙、河,經略使王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其所嗜唯茶,而乏茶與之為市,請趣賣茶司買之。乃命三司幹當公事李杞運蜀茶至熙、河,置買馬場六而原、渭、德順更不買馬,於是杞言:賣茶買馬,一事也,乞同提舉買馬。杞遂兼馬政,然分合不常。至元豐六年,群牧判官提舉買馬郭茂恂又言:茶司既不兼買馬,遂立法以害馬政,恐誤國事,乞併茶場買馬為一司。從之。

先是,市馬於邊,有司倖賞,率以駑充數。紹聖中,都大茶馬程之邵始精揀汰,仍以八月至四月為限,又以羨茶轉入熙、秦市戰騎,故馬多而茶息厚,二法著為令。

元符末,程之邵召對,徽宗詢以馬政,之邵言:戎俗食肉飲酪,故貴茶,而病於難得,願禁沿邊鬻茶,專以蜀產易上乘。詔可。未幾,獲馬萬匹。

宣和中,以茶馬兩司吏員猥眾,於是朝奉大夫何漸請遵豐、熙成憲,稱其事之繁簡而定以員數,從之。紹興四年,初命四川宣撫司支茶博馬。七年,復置茶馬官,凡買馬州縣黎、文、敘、長南、寧平、珍皆與知州、通判同措置任責。通判許茶馬司辟置,視買馬額數之盈虧而賞罰之。歲發馬綱應副屯駐諸軍及三衙之用。舊有主管茶馬、同提舉茶馬、都大提舉茶馬,皆考其資歷授之。乾道初,用臣僚言省罷,委各郡知州、通判、監押任責,尋復置。紹熙三年,茶馬司拖欠馬數過多,詔將本年分馬綱錢價,責茶馬司撥付湖廣總領所,勞付軍官自買土馬。嘉定三年,以所發綱馬不及格式,詔茶馬官各差一員,遂分為兩司。

文臣成都主茶,武臣興元主馬。

其屬共有幹辦公事四員、准備差使二員。

提舉坑冶司:掌收山澤之所產及鑄泉貨,以給邦國之用,歲有定數,視其登耗而賞罰之。舊制一員。元豐初,以其通領九路,歲不能周歷所部,始增為二員。分置兩司:在饒者領江東、淮、浙、福建等路,在虔者領江西、湖、廣等路。至元祐,復併為一員。紹興五年,以責任不專,職任廢弛,詔將饒州司官吏除留屬官一員外,並減罷。併歸虔州司,又加都大二字於提點之上。或病其事權太重,省併歸逐路轉運司措置,仍置提領諸路鑄錢官一員於行在,以侍從官充,自此或復或罷不一。乾道六年,併歸發運司。發運司罷,復置提點兩司如初。淳熙二年,併贛歸饒,復加都大二字,與提刑序官。其屬有幹辦公事二員,檢踏官六員。稱銅官、催綱官各一員。

提舉市舶司:掌蕃貨海舶征榷貿易之事,以來遠人,通遠物。元祐初,詔福建路於泉州置司。大觀元年,復置浙、廣、福建三路市舶提舉官。明年,御史中丞石公弼請以諸路提舉市舶歸之轉運司,不報。建炎初,罷閩、浙市舶司歸轉運司,未幾復置。紹興二十九年,臣僚言:福建、廣南各置務於一州,兩浙市舶乃分建於五所。乾道初,臣僚又言兩浙提舉市舶一司抽解搔擾之弊,且言福建、廣南皆有市舶,物貨浩瀚,置官提舉實宜,惟兩浙冗蠹可罷。從之。仍委逐處知州、通判、知縣、監管同檢視,而轉運司總之。

提舉學事司:掌一路州縣學政,歲巡所部以察師儒之優劣、生員之勤惰,而專舉刺之事。崇寧二年置,宣和三年罷。

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掌察畿內縣鎮刑獄、盜賊、場務、河渠之事。

提舉河北糴便司:糴便芻糧以供邊儲之用。

提舉制置解鹽司:掌鹽澤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鈔給鹽,以足民用而實邊備。凡鹽價高下及文鈔出納多寡之數,皆掌之。

經制邊防財用司:掌經畫錢帛、芻糧以供邊費,凡榷易貨物、根括耕地及邊部弓箭手等事,皆奏而行之。熙寧末,以熙、河連歲用兵,仰給支度,費用不貲,始置是司。元祐初,罷。崇寧中,復置提舉兵馬、提轄兵甲,皆守臣兼之。掌按練軍旅,督捕盜賊,以清境內;凡諸營之名籍,較其壯怯而賞罰之。

提舉保甲司:掌什伍其民,教之武藝,視其優劣而進退之。元祐初,置於開封府界,遂下其法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既而悉置提舉官,如府界焉。

提舉三白渠公事:掌瀦泄三白渠,以給關中灌溉之利。

檢發司、輦運司:掌以時起發綱運而督其滯留,以供京師之用。

提舉弓箭手:掌沿邊郡縣射地弓箭手之籍,及團結、訓練、賞罰之事。政和五年,復以所招弓箭手之數為殿最。

府、州、軍、監: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諸鎮節度會於京師,賜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其後,文武官參為知州軍事,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稱判其府、州、軍、監。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掌總理郡政,宣布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姦慝,歲時勤課農桑,旌別孝悌,其賦役、錢穀、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凡法令條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屬。有赦宥則以時宣讀,而班告於治境。舉行祀典。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軟不任事,或姦貪冒法,則按劾以聞。遇水旱,以法賑濟。安集流亡,無使失所。若河南、應天、大名府則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延安府、慶州、渭州、熙州、秦州則兼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則兼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瀘州、潭州、廣州、桂州、雄州則兼安撫使、兵馬鈐轄。潁昌府、青州、鄆州、許州、鄧州則兼安撫使、兵馬巡檢。其餘大藩府或沿邊州郡,或當一道衝要者,並兼兵馬鈐轄、巡檢,或帶沿邊安撫、提轄兵甲、沿邊溪洞都巡檢。餘州、軍,則別其地朢之高下與職務之繁簡而置之。分曹以理之。而總其綱要。凡屬縣之事皆統焉。建炎初,詔:河北、京東西路除帥司外,舊差文臣知州去處,許通差武臣一員。又: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鈐轄,武臣一員充副鈐轄;次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都監,武臣一員充副都監。紹興三年,詔守臣帶路分鈐轄、都監去處並罷。五年,帝以守。令皆帶勸農公事,多不奉職,自今有治效顯著者,可令中書省籍記姓名,特加擢用。凡從官出知郡者,特許不避本貫。初,除授見闕及自外罷任赴闕,並令引見上殿。九年,詔應守臣以二年為任。又以武臣作郡,往往不曉民事,且多恣橫,詔新復州郡只差文臣續因臣僚言,極邊控扼去處,仍差武臣;其不係極邊,文武臣通差。詔:守臣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間利病,或邊防五條聞奏,委都司看詳,有便於民者,即與施行。續又詔不拘五條之數。十三年,詔依舊制帶提舉或主管學事。〈從官以上稱提舉餘知、通主管,淳熙中罷。〉乾道二年,令非會任守臣不得為郎,定諸郡合文武臣通差去處,並依舊制。通判:宋初懲五代藩鎮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諸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賈玭等充。建隆四年,詔知府公事並須長史、通判簽議連書,方許行下。時大郡置二員。餘置一員。州不及萬戶不置,武臣知州,小郡亦特置焉。其廣南小州,有試秩通判兼知州者,職掌倅貳郡政,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元祐元年,詔知州係帥臣,其將下公事不許通判同管。元符元年,詔通判、幕職官,令日赴長官廳議事及都廳簽書文檄。南渡後,設官如舊,入則貳政,出則按縣。有軍旅之事,則專任錢糧之責,經制、總制錢額,與本郡協力拘催,以入於戶部。既而諸州通判有兩員處減一員。凡軍監之小者不置。又詔更不添差。其後,或以廢事請,或以控扼去處請。五年以後旋添置之。除潭廣洪州、鎮江建康成都府見係兩員外,凡帥府通判並以兩員為額,餘置一員。乾道元年,詔買馬州、軍通判,令茶馬司依舊法奏辟,餘堂除差人。淳熙十四年,利州路提刑言:關外四州通判,乞自制置司奏辟,所有金、洋、興、利、文、龍等州通判,乞送轉運司擬差。並從之。

幕職官、簽書判官廳公事、兩使、防、團、軍事推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掌裨贊郡政,總理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于其長而罷行之。凡員數多寡,視郡小大及職務之煩簡。初,政和改簽書判官廳公事為司錄,建炎初復舊。凡節度推、判官從軍額,察推及支使從州、府名。凡諸州減罷通判處,則升判官為簽判以兼之。小郡推、判官不並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官兼支使,亦有併判官窠闕省罷。則令錄參兼管。凡要郡簽判及推官皆堂除,餘吏部使闕,二廣間許監司辟差。紹熙元年,臣僚言:廣西奏擬簽判,多恩科癃老,乞行下轉運司,不許差年六十以上昏眊之人。嘉定二年,臣僚言:監司有幹官,州郡有職官,以供簽廳之職,或非才不勝任,則按刺易置可也。今乃差兼簽廳者動輒三兩員,或四五員。其餘冗費,與添差何異。乞將諸州郡所差兼簽廳官並行住罷。從之。

諸曹官:舊制,錄事參軍掌州院庶務,糾諸曹稽違;戶曹參軍掌戶籍賦稅、倉庫受納;司法參軍掌議法斷刑;司理參軍掌訟獄勘鞫之事。中興,詔曹掾官依舊,惟司理、司法並注經任及試中刑法人。乾道以來,間以司戶兼司法。知錄亦或兼職。六年,汪大猷言:司戶初官,令專主倉庫,知錄依司理例以獄事為重,不兼他職。從之仍依知縣格法銓量,如有老疾昏眊難任事者,即從本州知通於判、司、簿、尉內選經一考以上無罪犯曉法人對換。紹熙元年,詔不曾銓試人不許注授司法。慶元五年,臣僚言:司理獄事煩重,宜優其舉主,照提刑司合舉主三員以上許間歲舉獄官一員。嘉定中,申明年滿六十不許為獄官之令,仍不許恩科人注授。

教授:景祐四年,詔藩鎮始立學,他州勿聽,慶曆四年,詔諸路州、軍、監各令立學,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自是州郡無不有學。始置教授,以經術行義訓導諸生,掌其課試之事,而糾正不如規者。委運司及長史於幕職、州縣內薦,或本處舉人有德藝者充。熙寧六年,詔諸路學官委中書門下選差,至是,始命于朝廷。元豐元年,州、府學官共五十三員,諸路惟大郡有之。軍、監未盡置。元祐元年,詔齊、廬、宿、常等州各置教授一員。自是列郡各置教官。建炎三年,教授並罷。紹興三年,復置四十二州。十二年,詔無教授官州、軍,令吏部申尚書省選差。二十六年,詔並不許兼他職,令提舉司常切遵守。若試教官,則始於元豐;添差教授,則始於政和。

縣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有德澤禁令,則宣布於治境。凡戶口、賦役、錢穀、賑濟、給納之事皆掌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有水旱則有災傷之訴,以分數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則撫存安集之,無使失業。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閭者,具事實上於州,激勸以勵風俗。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宣教郎以下帶監押。〉初,建炎多差武臣,紹興詔專用文臣,然沿邊溪洞處,仍許武臣指射。邑大事煩則堂除,仍備緋、章服,嚴差出之禁,任滿有政績,則與升擢。乾道以後,定以三年為任,仍非兩任不除監察御史。初改官人必作縣,謂之須入。十六年,詔知縣在任不成兩考,即不合理為實歷。嘉定十二年詔:兩經作令滿替者,實歷九考、有政聲無過犯、舉員及格,改官人特免再作知縣,許受簽判或幹官,以當知縣履歷。縣丞:初不置,天聖中因蘇耆請,開封兩縣始各置丞一員,在簿、尉之上,仍於有出身幕職、令錄內選充。皇祐中,詔赤縣丞並除新改官人。熙寧四年,編修條例所言:諸路州、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丞一員,以幕職官或縣令入充。元祐元年詔:應因給納常平、免役置丞,並行省罷。如委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令轉運司存留。崇寧二年,宰相蔡京言:熙寧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大,請縣並置丞一員,以掌其事。大觀三年,詔:昨增置縣丞內,除舊額及萬戶以上縣事務繁冗,及雖非萬戶實有山澤,坑冶之利可以修興去處,依舊存留外,餘皆減罷。建炎元年,詔縣丞係嘉祐以前員闕并萬戶處存留一員。餘並罷。紹興三年,以淮東累經兵火,權罷縣丞。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員。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主簿:開寶三年,詔諸縣千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戶以下置簿、尉,以主簿兼知縣事。咸平四年,王欽若言:川陝縣五千戶以上請並置簿,自餘仍以尉兼。從之。自後川蜀及江南諸縣,各增置主簿。中興後,置簿掌出納官物、銷注簿書,凡縣不置丞,則簿兼丞之事。凡批銷必親書押,不許用手記,仍不許差出,以防銷注。

尉:建隆三年,每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奉賜並同。至和二年,開封、祥符兩縣各增置一員,掌閱習弓手,戢姦禁暴。凡縣不置簿,則尉兼之。中興,沿邊諸縣間以武臣為尉,並帶兼巡捉私茶、鹽、礬,亦或文武通差。隆興,詔不許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邑大事煩則置二尉。紹熙中,詔恩科人年及六十不差。嘉定十三年,詔極邊縣尉,獲盜酬賞班改,歲以二員為額。鎮砦官:諸鎮置於管下人煙繁盛處,設監官,管火禁或兼酒稅之事。砦置於險扼控禦去處,設砦官,招收土軍,閱習武藝,以防盜賊。凡杖罪以上並解本縣,餘聽決遣。

廟令、丞、主簿:舊制,五嶽、四瀆、東海、南海諸廟各置令、丞。廟之政令多統於本縣命。京朝知縣者稱管勾廟事,或以令、錄老耄不治者為廟令,判、司、簿、尉為廟簿,掌葺治修飾之事。

凡以財施於廟者,籍其名數而掌之。

總管、鈐轄司:掌總治軍旅屯戍、營房守禦之政令。凡將兵隸屬官訓練、教閱、賞罰之事,皆掌之。守臣帶提舉兵馬巡檢、都監及提轄兵甲者,掌統治軍旅、訓練教閱,以督捕盜賊而肅清治境。凡諸營各籍、賞罰之事,皆掌之。崇寧四年,蔡京奏:京畿四輔置輔郡屏衛京師,以潁川府為南輔,襄邑縣升為拱州為東輔,鄭州為西輔,澶州為北輔,以大中大夫以上知州,置副總管、鈐轄各一員,知州為都總管。餘依三路帥臣法。從之。大觀三年,詔東南帥府總管。依三路都總管法。靖康元年,詔四道副總管並通差文武臣其諸路將官,掌統所隸禁旅,以行陣隊伍、金鼓旗幟、弓矢擊剌之法而教習訓練之,別其武藝強者,待次遷補,以激勸士卒。凡兵仗器甲之數,廩祿犒設、賞罰約束之禁令皆掌焉,副將為之貳。若屯戍防邊。則受帥司節制;遇寇敵,則審其戰守應援之事。若師有功,則具馘數、籍用命而旌賞之。

路分都監:掌本路禁旅屯戍、邊防、訓練之政令,以肅清所部。州府以下都監,皆掌其本城屯駐、兵甲、訓練、差使之事,資淺者為監押。紹聖三年,詔諸路將副序位在路分都監之下。大觀三年,詔帥府無路分鈐轄、望都無路分都監者,許置一員,其餘添置處,任滿不差人。宣和二年,虔州添置都監一員。建炎初,分置帥府,以諸路帥臣兼。要郡守臣帶兵馬鈐轄,次要郡帶兵馬都監;並以武臣為之副,稱副總管、副鈐轄、副都監,許以便宜行軍馬事,辟置僚屬,依帥臣法。屯兵皆有等差。遇朝廷起兵,則副總管為帥,副鈐轄、都監各以兵從,聽其節制。其後,益、瀘、夔、廣、桂五州牧又皆以都鈐轄為稱。四年,詔建康府、江州路又置副都總管一員,於見置帥司處駐劄。紹興三年,詔要郡、次要郡守臣罷帶兵職,其逐路副總管依舊格,改充路分都監,為一路掌兵官,各州鈐轄或省或置不一,又有逐路兵馬都監、兵馬監押,掌煙火公事、捕捉盜賊。淳熙十六年,詔諸路訓練鈐轄,並須年六十以下曾經從軍有才武人充,紹熙元年指揮,雜流出身人,不得過路分州鈐;諸州軍兵馬都監,獨員處專注才武及曾任主兵官之人。慶元中,詔總管下至副將等,年七十以上許自陳,與宮觀差遣。初,守臣罷帶兵職,惟江西贑州以多盜,仍帶江西兵馬鈐轄。其後,武臣為路鈐者,亦無尺籍伍符,每歲諸州按閱,特存故事,間有得旨葺治軍器或訓練禁軍,仍帶入銜。

諸軍都統制、副都統制、統制、統領:舊制,出師征討,諸將不相統一,則拔一人為都統制以總之,未為官稱也,建炎初,置御營司,擢王淵為都統制,名官自此始。其後,神武五軍及川陝宣撫司、都督府、樞密院皆置。紹興十一年,三大將兵罷,諸軍皆冠以御前二字,擢其偏裨為御前統領官,以統制御前軍馬入銜,秩高者為御前諸軍都統制,且令仍舊駐劄,以屯駐州名冠軍額之上。其後,興元、江、陵、建、康、鎮江府、興、金、鄂、江、池州及平江、許浦水軍,皆除都統制,恩數略視三衙,權任在帥臣右,官卑者稱副都統制。設屬有計議、機宜、幹辦公事、准備差遣,省置不一。次有副都統制。乾道三年,帝諭輔臣欲今後江上諸軍各置副都統一員,兼領軍事,豈惟儲帥,亦使三將顧忌,不敢專擅。因言:都、副統制禮有隆殺,且為條約。上曰:如此,他日不致爭權越禮。遂行之。然其後都、副鮮有並除者。初,渡江後,大軍又有統制、同統制、副統制、統領、同統領、副統領,其下有正將、準備將、訓練官、部將、隊將等名,皆偏裨也。舊制,準備將而上,皆主帥升差,仍先申樞密院審察。乾道七年,詔訓練官、部隊將而下,許軍中徑差,申朝廷照會。紹熙間,詔諸軍升差統制至準備將者,主帥解發三人,赴總領所選一名,諸將不以為便。慶元三年,詔主帥選擇,總領所或屯軍處守臣審覈保明,申樞密院。

巡檢司:有沿邊溪峒都巡檢,或蕃漢都巡檢,或數州數縣管界、或一州一縣巡檢,掌訓治甲兵、巡邏州邑、擒捕盜賊事;又有刀魚船戰棹巡檢,江、河、淮、海置捉賊巡檢,及巡馬遞鋪、巡河、巡捉私茶鹽等,各視其名以修舉職業,皆掌巡邏譏察之事。中興以後,分置都巡檢使、都巡檢、巡檢、州縣巡檢,掌土軍、禁軍招填教習之政令,以巡防扞禦盜賊。凡沿江沿海招集水軍,控扼要害及地分闊遠處,皆置巡檢一員,往來接連合相應援處,則置都巡檢以總之,皆以材武大小使臣充。各隨所在,聽州縣守令節制,本砦事並申取州縣指揮。若海南瓊管及歸、峽、荊門等處跨連數郡,控制溪峒,又置水陸都巡檢使或三州都巡檢使以增重之。

監當官:掌茶、鹽、酒稅場務征輸及冶鑄之事,諸州軍隨事置官,其征榷提務歲有定額,歲終課其額之登耗以為舉刺。凡課利所入,日具數以申於州。建炎初,詔監當官闕,許轉運司具名奏辟一次,以二年為任,實有六考,方許關升。煩劇去處,許添差一員。凡交割必置曆以稽其剩欠,合選差文臣處,更不差武臣。淳熙二年,詔二萬貫以下庫分,選有才幹存留一員,指揮、諸班直、親從親事官、保義郎以下差充。建炎四年,詔每州以五員為額。

建隆以後合班之制。

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已上為宰相。

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京尹兼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已上並為使相。

尚書令太師、太尉、太傅、太保、司徒司空。

舊儀,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太尉在太保下。國朝以來,自太傅除太尉,今依此次序。其三師、三公之稱如舊儀制。

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

舊在樞密使下。

樞密副使。

舊在知院之上。

同知樞密院事、宣徽南院、北院使、簽書樞密院事。

參政以下班位臨時取奏裁。

太子太師、太傅、太保、左、右僕射、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諸府牧。

開封、河南、應天、大名、江陵、興元、真定、江寧、京兆、鳳翔、河中。又有大都督、大都護,今皆領使,無特為者。

御史大夫觀文殿大學士。

舊無此位。

六尚書。

吏、兵、戶、刑、禮、工。

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門下、中書侍郎。

舊在尚書下。

節度使。

泰寧、武寧、彰信、鎮海、天平、安化、武成。忠武、鎮海、河陽、山南東道、武勝、崇信、昭化、保康、天雄、成德、鎮寧、彰德、永清、安國、威德、靜難、彰化、雄武、保泰、淮南、忠正、保信、保靜、集慶、建康、寧國、鎮南、昭信、荊南、寧海、武昌、安遠、武安、鎮東、平江、鎮江、宣德、保寧、康國、威武、建寧、益州、安靜、武信、山南西道、昭武、安德、武定、寧海、寧江、武康、清海、靜江、寧遠、建武、高州定南、密州靜海、涼州西河、沙州歸義、洮州保順、應州彭國、威城、昌化、豐州、天德、朔州振武、雲州大同。

觀文殿學士。

舊曰文明殿,若學士官尚書者自從本班。

資政殿大學士、三司使。

與觀文、資政班位臨時取裁。

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副使。

與三司使、翰林學士班位臨時取裁。

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殿學士、翰林侍讀、侍講學士龍圖閣學士、天章閣學士、樞密直學士、龍圖直學士、天章直學士、左、右散騎常侍。

舊在諸衛上將軍下。

六統軍。

左、右龍武、左、右羽林、左右神武。

諸衛上將軍。

左、右騎衛,左、右武衛,左、右屯衛,左、右領軍衛,左、右千牛衛。

太子賓客、太常,宗正卿、御史中丞。

權中丞立中丞塼位。內殿起居日止立本官班。

左、右丞、諸行侍郎、節度觀察留後、給事中、左、右諫議大夫、中書舍人、知制誥、龍圖閣待制、天章閣待制、觀察使、祕書監、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內客省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將作監、景德殿使、延福宮使、客省使、開封,河南,應天,大名尹、太子詹事、諸王傅、司天監、諸衛大將軍、太子左右庶子、引進使、防禦使。

齊、濟、沂、登、萊、鄭、汝、蔡、潁、均、郢、懷、衛、博、磁、洺、棣、深、瀛、雄、霸、莫、代、絳、解、龍、和、蘄、舒、復、眉、象、陸、果。

團練使。

單、濮、濰、唐、相、冀、隰、忻、成、鳳、海、鼎。

三司鹽鐵、度支、戶部副使。

官至諫議大夫已上,從本官。

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判官、太常寺,宗正少卿、祕書少監、光祿等寺七寺少卿、宣慶使、四方館使、國子司業殿中,少府,將作少監、開封,河南,應天,大名少尹、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太子家令、太子率更令、太子僕、諸州刺史。

淄、趙、德、濱、保、并、汾、澤、遼、憲、嵐、石、虢、坊、丹、階、乾、商、寧、原、慶、渭、儀、環、楚、泰、泗、濠、光、滁、通、黃、真、舒、江、池、饒、信、太平、吉、袁、撫、筠、岳、澧、峽、歸、辰、衡、永、全、柳、邵、常、秀、溫、台、衢、睦、處、南劍、江、漳、綿、漢、彭、卭、蜀、嘉、簡、黎、雅、維、茂、資、榮、昌、普、渠、合、戎、瀘、典、劍、文、集、壁、巴、蓬、龍、施、萬、開、達、涪、渝、昭、循、潮、連、梅、英、賀、封、南雄、端、新、康、恩、春、惠、韶、梧、藤、龔、象、潯、貴、賓、橫、融、化、竇、高、雷、南儀、欽、鬱林、廉、瓊、崖、儋、萬安。

諸王府長史,司馬、司天少監、樞密都承旨。

如客省使以下充者,依本職同班。如閤門使充。即在閤門使之上。如自見任內客省使以下轉南班官充。亦與同班,仍在舊職之上。如自客省副使以下轉南班官充者,並在閤門使之上。

宣政使、昭宣使、東上、西上閤門使、樞密承旨、樞密副都承旨、諸軍衛將軍、起居郎、起居舍人、知雜御史、侍御史、諸行郎中。

左右司吏部、兵部、司封、司勳、考功、職方、駕部、庫部、度支、戶部、金部、倉部刑部、都官、比部、司門、禮部、工部、祠部、主客、膳部、屯田、虞部、水部。

皇城以下諸司使。

皇城、洛苑、右騏驥、尚食、左騏驥、御廚、內藏庫軍器、左藏、儀鸞、南作坊、弓箭庫、北作坊、衣庫、莊宅、六宅、文思、東作坊、內苑、牛羊、如京、東綾錦香藥、崇儀、榷易、西京左、右藏、氈毯、西綾錦、西京作坊、鞍轡庫、東染院、酒坊、西染院、法酒庫、禮賓、翰林、醫官供備庫。

樞密院副承旨、諸房副承旨。

如帶南班官者,在諸司使之下;不帶南班官者,在皇城副使之上。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諸行員外郎、客省引進,閤門副使、左、右正言、監察御史、太常博士、皇城以下諸司副使、諸次府少尹、大都督府左、右司馬。

兗、徐、潞、陝、揚、杭、越、福。

通事舍人、國子博士、《春秋》,《禮記》,《毛詩》,《尚書》,《周易》博士都水使者、開封,祥符,河南,洛陽,宋城縣令、太常,宗正,祕書丞、著作郎殿中丞、內殿承制、殿中省尚食,尚藥,尚衣,尚舍,尚乘,尚輦奉御、大理正、太子中允,左右贊善大夫、內殿崇班閤門祗候、太子中舍,洗馬、太子諸率府率。

左、右衛、左、右監門、左、右清道、左右司禦。

樞密院兵房,吏房,戶房,禮房副承旨、東頭、西頭供奉官、太子諸率府副率、諸衛中郎將。

左、右金吾、左、右衛、左、右千牛、左、右羽林。

郎將。

左、右金吾、左、右衛。

左、右侍禁、諸王友、諸王府諮議參軍。

官高者從本官。

司天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節度行軍司馬,副使、祕書郎、左、右班殿直、著作佐郎大理寺丞、諸寺,監丞、大理評事、太學、廣文博士、太常太祝,奉禮郎、祕書省校書郎,正字、御史臺,諸寺,監主簿、國子助教、廣文,太學,四門,書學,筭學博士律學助教。

書、筭學無助教。

司天靈臺郎,保章正,挈壺正、三班奉職,借職、防禦,團練副使、留守,京府,節度,觀察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團練判官、留守,京府,節度,觀察推官、軍事判官、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諸軍別駕,長史,司馬、司錄,錄事參軍、司理參軍。

三京府軍巡判官在諸曹參軍之下。

諸州諸司參軍、軍巡判官、諸縣令、赤縣丞、諸縣主簿,尉、諸軍文學,參軍,助教。

元豐以後合班之制。

諸太師。

舊制,太尉為三公,在太傅上,政和改為三少。

太傅太保侍中中書令。

政和三年,改左輔右弼,靖康後復。

尚書令、少師、少傅、少保。

舊太尉、司徒、司空,政和二年改。

尚書左、右僕射。

政和二年,改太宰、少宰,靖康復舊,元豐令王在左右僕射下。

開府儀同三司、知樞密院事、門下,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

元豐罷,元祐復置,政和入雜壓。

太子太師太傅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尉。

舊為三公,政和二年,改為三少,復以太尉為武選一品,位節度使上。

太子少師少傅少保、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

元祐復置,政和入雜壓。

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

元豐令在節度使下。

資政、保和殿大學士。

政和五年,置宣和殿大學士、學士,宣和元年,改為保和學士。待制同。

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尚書、金紫,銀青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將軍、節度使、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

政和四年,改為延康。

龍圖、天章、寶文。

元豐二年,增置直學士,待制同。

顯謨。

元豐元年增置。

徽猷閣學士。

崇寧二年增置。

左、右散騎常侍、御史中丞。

舊在直學士下,元豐八年升。

開封尹。

崇寧三年升。

尚書列曹侍郎、樞密直學士。

政和四年,改為述古殿直學士。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直學士、宣奉。

元祐,左光祿大夫。

正奉。

元祐,右光祿大夫,並大觀二年改置。

正議、通奉大夫、殿中監。

舊在祕書監下,崇寧二年升。

大司成。

崇寧二年增置。

左右驍衛,武衛,屯衛,領軍衛,監門衛,千牛衛上將軍、太子賓客,詹事、給事中、中書舍人、通議大夫、承宣使。

舊節度觀察留後,政和七年始改。

左、右諫議大夫、保和殿待制、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待制、大中大夫、太常卿、大司樂。

崇寧二年增置。

宗正卿、祕書監、殿中少監。

崇寧二年升。

觀察使、中大夫、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中奉。

元祐,左中散大夫,大觀二年改。

中散、通侍大夫。

舊內客省使,政和二年改,橫行、正使、副使、大使臣、小使臣並改。

樞密都承旨、國子祭酒、太常少卿典樂。

崇寧二年增置。

宗正少卿、祕書少監、正侍。

舊延福宮使,政和二年改。

宣正、履正、協忠。

三階係政和六年增置。

中侍、中亮大夫。

舊客省使。

太子左、右庶子、中衛。

舊引進使。

翊衛、親衛大夫。

政和六年增置。

防禦,團練使、諸州刺史、左、右金吾以下諸衛大將軍、駙馬都、尉集英殿修撰。

政和八年置。

七寺少卿、朝議,奉直大夫。

元祐,右朝議大夫,大觀二年改置。

尚書左、右司郎中、右文殿修撰。

舊集賢殿修撰,不入雜壓,政和六年改,增入。

國子、辟雍司業。

崇寧元年增置。

少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入內內侍省都都知。

政和,改知入內內侍省事。

內侍省都都知。

政和,改知內侍省事。

拱衛大夫。

舊四方館使。

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入內內侍省副都知、內侍省副都知。

政和並改同知省事。

左武、右武大夫。

舊東、西上閤門使。

入內內侍省押班、內侍省押班。

政和並改簽書省事。

管幹殿中省尚舍、尚藥、尚醞、尚輦、尚衣、尚食局。

崇寧二年增置。

樞密副都承旨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尚書左、右司員外郎、祕閣修撰。

政和六年增置。

開封少尹。

崇寧三年升。

尚書吏部、司封、司勳、考功、戶部、度支、金部、倉部、禮部、祠部、主客、膳部、兵部、職方、庫部、駕部、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開封府司錄事。

舊錄參軍事在兩赤縣令之上,崇寧三年升改。

直龍圖閣。

元豐、元祐令,並不入雜壓,政和增入,餘同。

朝請,朝散,朝奉大夫、直天章閣。

政和六年增入。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左、右正言。

舊在監察御史下,政和升。

符寶郎。

大觀元年增置。

殿中省尚食、尚藥、尚醞、尚輦、尚衣、尚舍典御。

崇寧三年增置。

內符寶郎。

大觀元年增置。

樞密副承旨。

元豐令,有知上州在此下,元祐以後並去。

武功。

舊皇城使,自此以下,並政和六年改。

武德。

舊宮苑、左右騏驥、內藏庫使。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

舊翰林、尚食、軍器、儀鸞使。

武顯。

舊左藏、東西作坊使。

武節。

舊莊宅、六宅、文思使。

平和。

舊綾錦使,初改保和,政和五年,以犯殿名,改保痊;宣和六年,又改為平和。

武略。

舊內園、洛苑、如京、崇儀使。

保安。

舊榷易使。

武經。

舊西京左藏庫使。

武義大夫。

舊西京作坊、東西染院、禮賓使。

翰林良醫。

舊翰林醫官使。

武翼大夫。

舊供備庫使。

尚書諸司員外郎、直寶文閣。

政和六年增置。

開封府司六曹事。

崇寧三年增置。

樞密院諸房副承旨、朝請,朝散,朝奉郎、直顯謨閣。

政和六年增入。

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諸衛將軍太子侍讀,侍講、正侍,宣正,履正,協忠。

自宣正至協忠,並政和六年增置。

中侍、中亮、中衛、翊衛、親衛、拱衛、左武、右武郎。

舊橫行、副使、政和六年改。

監察御史。

元豐令,有知中州在此下。

殿中丞。

舊祕書丞下,崇寧二年升。

直徽猷閣。

政和六年置。

承議郎武功至武義郎、翰林醫正、武翼郎。

諸司副使。

太子中舍、太子舍人、親王府翊善,贊讀,直講。

舊侍讀、侍講,政和改。

太常丞、大晟樂令。

崇寧二年增置。

太醫令、宗正,大宗正、祕書丞、直祕閣。

政和六年置,元豐令,知下州在此下。

奉議郎、大理正、著作郎、太史局令、直翰林醫官局、殿中省六尚奉御。

舊在大理正之上,政和改。

太醫丞。

元祐增置。

閤門宣贊舍人。

舊閤門通事舍人,政和六年改。

兩赤縣令、太子左右衛,司禦,清道,監門,內率府率七寺丞、祕書郎、太常博士、陵臺令。

元祐中增置。

著作佐郎、殿中省主簿。

崇寧二年增置。

國子監丞、辟雍丞。

崇寧二年增置。

宗子。

崇寧元年增置。

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敦武。

舊內殿承制,政和六年改,下同。

通直郎、修武郎。

內殿崇班。

內常侍。

元豐令,上州通判在此下。

太史局正、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開封府參軍事。

崇寧三年增置。

太醫局正、祕書省校書郎,正字、親王府記室。

元豐,元祐令,有參軍字,政和三年除去。

太史局五官正、御史臺檢法官,主簿。

元豐令在監丞上,元祐令在監丞下。

九寺、大晟府。

崇寧三年增置。

主簿、閤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

元豐令,中下州通判在此下。

供奉官。

舊內東頭供奉官,政和六年改,下同。

從義郎。

東頭供奉官。

左侍禁。

內西頭供奉官。

秉義郎。

西頭供奉官。

太子諸率府副率、幹當左、右廂公事。

崇寧中增入。

右侍禁、左班殿直。

殿頭高品。

忠訓、忠翊。

左、右侍禁。

宣教郎。

舊宣德郎,政和四年改。

太學、辟雍。

崇寧元年增置。

武學、律學開封府。

大觀元年置。

博士、太常寺奉禮郎大晟府協律郎。

崇寧二年增置。

太常寺太祝,郊社,籍田令、光祿寺大官令。

元豐、元祐令,在太學博士上。

五監、辟雍。

崇寧元年增置。

主簿、宣義郎、成忠,保義。

左右班殿直。

承事。承奉,承務郎、宗子。

崇寧元年增置。

國子,太學,辟雍正、武學諭。

崇寧元年置。

律學正。

崇寧元年置。

太醫局丞、京府,諸州司錄事、承直郎。崇寧三年,以留守節度判官改,凡選人七階,儒林至迪功。

京畿縣令、兩赤縣丞、三京赤縣令、右班殿直高班。黃門內品、承節,承信郎。

舊三班奉職、借職。

京府、諸州司六曹事。

元豐、元祐令,並六曹參軍。政和三年,除去參軍字,為司錄事,司儀曹事,餘曹放此。

儒林。

舊掌書記。

文林,從事郎、二京畿縣令、京畿縣丞、三京赤縣,畿縣丞、兩赤縣主簿,尉、諸州上、中、下縣令丞、從政郎。

舊司錄事參軍、縣令。

京府,諸州掾官、修職郎。

舊知錄事參軍、知縣事。

京畿縣主簿,尉諸州上、中、下縣主簿尉、城砦主簿、馬監主簿、迪功郎。

舊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戶。

諸州司士、文學、助教。

舊參軍事。

唐令,定流內一品至九品,有正從上下階之制。其後,升侍中、中書令為正二品,御史大夫、散騎常侍、兩省侍郎為正三品,御史中丞正四品。諫議大夫分左、右,改將作大匠為監,太史局為司天監,置太監正三品,少監正四品上,丞正六品上,寺簿正七品上,主事正八品下,五官正五品上,副正正六品,靈臺郎正七品下,保章正從七品上,挈壺正八品上,五官監候正八品下,司曆從八品上,司辰正九品上。又置國子、五經博士為正五品上,左、右金吾衛上將軍為從二品,左、右龍武、神武軍大將軍為正三品,將軍為從三品。又置內侍監為正三品,少監從四品,改諸州府學博士為文學,在參軍上。五代復置尚書令為一品,升右丞為正四品上,降諫議在給事之下。宋初,並因其制,唯升宗正卿為正四品,丞為從五品。其軍器監、少監,甲弩坊署令、丞、監作、錄事,昭文館校書郎,司辰、司曆、監候,殿中諸署監事、計官,太常諸陵廟、太醫、太公廟署令丞,醫針博士、助教,按摩、咒禁博士,卜正,卜博士,宗正崇元署令、丞,大理獄丞,鴻臚典客,太府寺平準、左右藏、常平署令丞,都水監舟楫、河渠署令丞,宮苑總副監牧監副、丞、主簿,諸園苑司并百工等監、副監及丞,諸倉、諸冶、諸屯、溫湯監及丞,掌漕,諸軍衛錄事諸曹參軍、司階、中候、司戈、執戟、校尉、旅帥、隊正、隊副、正直長、長上、備身、左右備身,左右親、勳、翊衛府中郎將,兵曹三衛,折衝、果毅、別將、長史、兵曹參軍、校尉、旅帥、隊正、隊副,鎮軍司馬、判司,太子詹事府丞、主簿、司直,司議郎,舍人,文學,校書,正字,崇文館校書,侍醫,通事舍人,左、右春坊錄事、主事,三寺丞、主簿,諸署令、丞,典倉署園丞,廄牧典乘,內坊典內及丞、典直,率府長史、錄事諸曹參軍、司階、中候、司戈、執戟、校尉、旅帥、隊正、隊副、直長、千牛備身,親、勳、翊府中郎將,兵曹三衛,王府文學,東西閤祭酒,掾、屬、主簿、錄事諸曹參軍、行參軍、典籤,典軍、執杖執乘親事、校尉、旅帥、隊正、隊副,國令,大農尉、丞,公主邑令丞、邑司錄事,河南應天及諸次府都督都府功曹、倉、兵曹參軍,諸州司功、司倉、司兵參軍,諸縣丞,京縣錄事,諸鎮倉曹、兵曹參軍,戍主、戍副,關津令丞,并門下省城門、符寶郎,太常寺協律郎,軍器監丞、主簿,太常寺郊社、太卜、廩犧,光祿寺太、常珍羞、良醞、掌醢,衛尉寺武器、守宮,太僕寺乘黃、典廄、典牧、車府,鴻臚寺典客、司儀,司農寺上林、太倉、鉤盾、導官,太府寺諸市,少府監中尚、左尚、右尚、織染、掌治,將作監左校、中校、甄官署令丞、監膳,殿中省六局直長、食醫、侍御、醫司、醫佐、掌輦、奉乘、司廩,太子典膳、典藥、內直、典設、宮門郎并局丞,皆存其名而罕除者,皆不錄,惟常命官者載之。諸司主事、錄事皆存,而無士人為之。別置中書、樞密、宣徽院、三司及內庭諸司,沿舊制而損益焉。建隆三年三月,有司上《合班儀》:太師,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東宮三太,嗣王,郡王,僕射,三少,三京牧,大都督,大都護,御史大夫,六尚書,常侍,門下、中書侍郎,太子賓客,太常、宗正卿,御史中丞,左、右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左、右,諸行侍郎,祕書監,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將作監,前任、見任節度使,開封、河南、太原尹,詹事,諸王傅,司天監,五府尹,國公,郡公,中都督,上都,護,下都督,庶子,五大都督府長史,中都護,副都護,太常、宗正少卿,祕書少監,光祿等七少卿,司業,三少監,三少尹,少詹事,諭德,家令,率更令、僕,諸王府長史、司馬,司天少監,起居郎、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補闕,拾遺,監察御史,郎中,員外郎,太常博士,五府少尹,五大都督府司馬,通事舍人,國子、五經博士,都水使者,四赤縣令,太常、宗正、祕書丞,著作郎,殿中丞,六尚奉御,大理正,中允,贊善,中舍,洗馬,諸王友,諮議參軍,司天五官正,凡雜坐之次,以此為準。詔曰:尚書中臺,萬事之本,而班位率比兩省官;節度使出總方面,其檢校官多至師傅、三公者,而位居九寺卿監之下,甚無謂也。其給事中、諫議、舍人,宜降於六曹侍郎之下;補闕次郎中、拾遺,監察次員外郎、節度使,升於中書侍郎之下。乾德五年正月朔,乾元殿受朝,升節度使班在龍墀內金吾將軍之上。淳化三年八月,有司重定《合班儀》,詔升尚書令三師之上。四年,節度使升常侍之上,觀察使在祕書監之上,防禦、團練使在庶子之下,刺史在太子僕之下,又升諸行郎中於殿中侍御史之上,至道三年七月,令節度觀察留後在給事中之上。大中祥符元年八月,升兩省侍郎班常侍之上。天禧三年十一月,令節度使班中書侍郎之下。其序班及視品之制,樞密使、副使、參知政事、宣徽使並班宰相後。

樞密使不兼平章事者,立參知政事前,在宣徽使下。至道三年升在上。大中祥符九年九月,詔自今參知政事、樞密副使並以先後為次。宣徽使同。

資政殿大學士立文明殿學士之上。

舊文明殿學士在樞密副使之上,太平興國五年移在下。

資政殿學士、翰林侍讀學士在翰林學士下。

建隆三年,令翰林學士班諸行侍郎下,官至丞、郎者在常侍上,至尚書者依本班。淳化五年,升丞、郎之上。樞密直學士同。

龍圖閣學士在樞密直學士上,龍圖直學士在其下,仍少退。待制在知制誥之下。

景德元年,初置待制,赴內朝,其五日起居,止敘本班。大中祥符二年,升侍知制誥,仍在其下。

權三司使立知制誥上。

帶學士職者從本班。

三司副使立少卿、監上。

官高者從本班,並為內品職。

宮觀副使立學士班。

在翰林學士上,其學士為者,止本班。

判官立三司副使之下。

知制誥以上為者,從本班。

給、諫權御史中丞者,令正衙立中丞塼位。餘就本班。凡起復,皆如初授,在本官之末,亦有特旨令敘舊班者,內客省使視七寺大卿,景福殿使、客省使視將作監,引進使視庶子。宣慶使、四方館使視少卿,宣政、昭宣、閤門使視少監。客省等副使視員外郎。皇城使以下諸司使視郎中,副使視太常博士。內殿承制視殿中丞,崇班及閤門祗候視贊善大夫,供奉官視諸衛率,侍禁視副率。殿直視著作佐郎,奉職、借職在諸州幕官上。樞密都承旨在閤門使下,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在諸司使下,逐房副承旨在洗馬下。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並在節度使上,六統軍、諸衛上將軍在常侍下。

乾德二年,令上將軍在中書侍郎之下。淳化四年,升金吾、左右衛在尚書之下,仍於節度使之土敘。

大將軍在太監下,將軍在少監下。

仍在閤門使之下。

金吾立本班上。

謂中郎將。

諸衛率、副率在洗馬下。凡內職,視朝官者在其下,視京官者在其上。

皇親之制:開寶六年,詔:晉王位望俱崇,親賢莫二,宜位在宰相之上。太平興國八年,楚王、廣平郡王出閤,令宰相立親王之上。

天禧四年七月先天節,群臣上壽,宰相闕,命涇王元儼攝太尉。

景德中,皇姪武信軍節度惟吉加同平章事。時駙馬都尉石保吉先為使相,史館引唐制,宗室在同品官上,遂升惟吉焉。大中祥符元年正月,有司上《都亭驛酺宴位圖》,皇從姪孫內殿崇班守節與從姪右衛將軍惟敘等同一班。上曰:族子諸父,安可同列。乃命重行設位九年正月,興利州團練使德文言:男侍禁承顯赴起居,請在惟忠子從恪之上。時從恪雖姪行,而拜職在前,遂詔宗正寺定《宗室班圖》以聞。宗正言:按《公式令》:朝參行立,職事同者先爵,爵又同者先齒。今請宗子官同而兄叔次弟姪者,並虛一位而立。天禧四年五月,左正言、知制誥張師德言:奉詔知潁州,緣皇弟德雍見任本州防禦使,其署銜望降規式。中書門下言:據御史臺稱,每大朝會立班,皇親防禦、團練、刺史次節度使下,稍退序立。詔師德序署位德雍之下。其外官制置、發運、轉運使副使,不限官品,者位並在提點刑獄之上。

舊止從官,大中祥符七年,詔定其制。

朝官知令、錄在判官之上,京官在判官之下、推官之上。長史、司馬、別駕在幕府官下、錄事參軍上,見長史庭參。監當朝官殿直以下,在通判、都監之下,判官之上。其通判與都監並依官次。京官奉職、借職監當者,依知令、錄列在判官之下。元豐制行,參以寄祿官品高下,更革既多,別為班序。其後元祐、崇寧、大觀、政和,復有增益更革者,別附於其下云。

至道二年,祠部員外郎主判都省郎官事王炳上言曰:尚書省,國家藏載籍、典治教之府,所以周知天下地理廣袤、風土所宜、民俗利害之事。當成周之世,治定制禮,首建六官,漢、唐因之。自唐末亂離,急於經營,不遑治教,故金穀之政主於三司,曹名雖存,而其實亡矣。謹按:吏部四司,天官之職,掌文官選舉,周知天下吏功過能否,考定陞降之類;戶部四司,司徒之職,掌邦五教,周知天下戶口之數;禮部四司,宗伯之職,掌國五禮,辨儀式制度,周知天下祀典祠祀之類;兵部四司,司馬之職,掌武人選舉,周知天下兵馬器械之數;刑部四司,司寇之職,掌國法令,周知天下獄訟刑名徒隸之數;工部四司,司空之職,掌國百工,周知天下封疆、城圻、山澤、草木、川瀆、津渡、橋船、陂池之數。凡此二十四司所掌事務,各封圖書,具載名數,藏之本曹,謂之載籍;所以周知天下事,由中制外,如指諸掌。今職司久廢,載籍散亡,惟吏部四司官曹小具,祠部有諸州僧道文帳,職方有諸州閏年圖經,刑部詳覆諸州已決大辟案牘及旬禁奏狀,外此多無舊式。欲望令諸州,每年造戶口稅租實行簿帳,寫以長卷者,別寫一本送尚書省,藏於戶部。以此推之,其餘天下官吏、民口、廢置、祠廟、甲兵、徒隸、百工、疆畎、封洫之類,亦可以籍其名數,送尚書省,分配諸司,俾之緘掌;候期歲之後,文籍大備,然後可以振舉官守,興崇治教。望選大僚數人博通治體者,參取古今禮典及諸令式,與三司所受金穀、器械、簿帳之類,仍詳定諸州供送二十四司載籍之式。如此,則尚書省備藏天下事物名數之籍,如祕閣藏圖書,太學藏經典,三館藏史傳,皆其職也。太宗覽奏,嘉之。詔尚書丞、郎及五品以上集議。吏部尚書宋琪等上奏曰:王者六官,法天地四時之柄,百官之本,典教所出,望委崇文院檢討六曹所掌圖籍,自何年不繫都省,詳其廢置之始,究其損益之源,以期恢復。既而其議亦寢。大中祥符九年,真宗與宰相語及尚書省制,言事者屢請復二十四司之制。楊礪嘗言:行之不難,但以郎官、諸司使同領一職,則漸可改作。王旦曰:唐設內諸司使,悉擬尚書省:如京,倉部也;莊宅,屯田也;皇城,司門也;禮賓,主客也。雖名品可效,而事任不同。唐朝諸司所領,惟京邑內外耳,諸道兵賦各歸藩鎮,非南宮一郎中、員外所能制也。朝廷所得三分之一,名曰上供,其他留州、留使之名,皆藩臣所有。今之三司即尚書省,故事盡在,但一毫所賦皆歸於縣官而仰給焉,故蠲放則澤及下,予賜則恩歸上,此聖朝不易之制也。咸平四年,左司諫、知制誥楊億上疏曰:國家遵舊制,並建群司,然徒有其名,不舉其職。只如尚書會府,上法文昌,治本是資,政典攸出,條目皆具,可舉而行。今之存者,但吏部銓擬,秩曹詳覆。自餘租庸筦榷,由別使以總領;尺籍伍符,非本司所校定。職守雖在,或事有所分;綱領雖存,或政非自出。丞轄之名空設而無違可糾,端揆之任雖重而無務可親。周之六官,於是廢矣,且如寺、監素司於掌執,臺、閣咸著於規程,昭然軌儀,布在方冊。國家慮銓擬之不允,故置審官之司;憂議讞之或濫,故設審刑之署;恐命令之或失,故建封駁之局,臣以為在於紀綱植立,不在於琴瑟更張。若辨論官材歸於相府,即審官之司可廢矣;詳評刑辟屬於司寇,即審刑之署可去矣;出納詔命關於給事中,即封駁之局可罷矣。至於尚書二十四司各守其職,寺、監、臺、閣悉復其舊,按《六典》之法度,振百官之遺墜,在我而已,夫豈為難。如此則朝廷益尊,堂陛益嚴,品流益清,端拱而天下治者,由茲道也。又以唐、虞之時,建官惟百,夏、商官倍,秦、漢益繁。施及有唐,六策咸在,自三公之極貴、九品之至微,著於令文,皆有員數。《傳》云:官不必備,惟其人。蓋闕之,斯可矣,若乃員外加置,苟非其材,故竈下、羊頭,形於嘲詠,斗量車載,播厥風謠,國體所先,尤須慎重。竊睹班簿,員外郎及三百餘人,郎中亦及百數,自餘太常國子博士、殿中丞、舍人、洗馬,俱不下數百人,率為常參,皆著引籍,不知職業之所守,多由恩澤而序遷。欲乞按唐制,應九品以上官並定員數。又念昔者秦之開郡置守,漢以天下為十三部,命刺史以領之。自後因郡為州,以太守為刺史,降及唐氏,亦嘗變更,曾未數年,又仍舊貫。今多命省署之職出為知州,又設通判之官以為副貳,此權宜之制耳,豈可為經久之訓哉。臣欲乞諸州並置刺史,以戶口多少置其奉祿,分下、中、上、緊、望、雄之等級,品秩之制率如舊章,與常參官比視階資,出入更踐,省去通判之目,但置從事之員,建廉察之府以統臨,按輿地之圖而區處。昔者興國初,詔廢支郡,出於一時;十國為連,周法斯在,一道署使,唐制可尋。至若號令之行,風教之出,先及於府,府以及州,州以及縣,縣及鄉里。自上而下,由近及遠,譬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提綱而眾目張,振領而群毛理。由是言之,支郡之不可廢也明矣。臣欲乞復置支郡,隸於大府,量地里而分割,如漕運之統臨,名分有倫,官業自舉。又睹唐制內外官奉錢之外,有祿米、職田,又給防閤、庶僕、親事、帳內、執衣、白直、門夫,各以官品差定其數,歲收其課以資於家。本司又有公廨田、食本錢,以給公用。自唐末離亂,國用不充,百官奉錢並減其半,自餘別給一切權停。今群官於半奉之中已是除陌,又於半奉三分之內,其二以他物給之,鬻於市廛十裁得其一二,曾餬口之不及,豈代耕之足云。昔漢宣帝下詔云吏能勤事而奉祿薄,欲其無侵漁百姓難矣。遂加吏奉,著於策書。竊見今之結髮登朝,陳力就列,其奉也不能致九人之飽,不及周之上農;其祿也未嘗有百石之入,不及漢之小吏。若乃左、右僕射,百僚之師長,位莫崇焉,月奉所入,不及軍中千夫之帥,豈稽古之意哉。欲乞今後百官奉祿雜給,並循舊制,既豐其稍入,可責以廉隅。官且限以常員,理當減於舊費,乃唐、虞之制也。凡預品官,各設資考,課其殿最,歸於有司,或歷階以升,或越次而補。國朝多以郊祀覃慶而稍遷官,考功之黜陟不行,士流之清濁無辨。陛下深鑒其弊,始務惟新。昨有事於明禋,但遍加於階爵;雖矯前失,未振舊規。並乞依舊內外官各立考限,復令考功修舉其職,每歲置使考校,以表盡公,資秩改遷,賞罰懲勸,一遵典故,以振滯淹。又西漢以來,用秦武功之爵,惟列侯啟封,或踰萬戶,至關內侯,或有食邑,不過數百家。自是因循,以至唐室,但食邑者率為虛設,言實封者歲入有差。迨及聖朝,並無所給,至於除拜之際,猶名數未移,空有食采之稱,真同畫餅之妄。欲乞依元和中所定實封條貫支給,削去虛邑,但行實食,以寵勳臣。又國家每屬嚴禋,即覃大慶,敘封追贈,罔限彝章。乃至太醫之微,司曆之賤,率荷蓼蕭之澤,亦疏石窌之封,恩雖出於殊常,職不循於經制。又官勳之設,名品實繁,今朝散、銀青,猶闕命服,護軍、柱國,全是虛名,欲乞自今常參官,勳、散俱至五品者許封,官、勳俱至三品者許立戟。又五等之爵,施於賢才,雖有啟封之稱,曾無胙土之實。苴茅建社,固不可以遽行,翼子詒孫,亦足稽於舊典。內外官封至伯、子、男者,許蔭子;至公、侯者,許蔭孫;封國公者許蔭、嫡孫一人襲封。又當今功臣之稱始於德宗,扈蹕將士並加奉天定難功臣之號,因一時之賞典,為萬世之通規。近代以來,將相大臣有加至十餘字者,尤非輕遽,不可遵行,所宜削除,以明憲度。昔者講求典禮,晉國以清,考覈名實,漢朝稱治。當文化誕敷之際,是舊章咸秩之時,跂見太平,正在今日矣。論者嘉之,然以因襲既久,難於驟革。既而言者繼請復二十四司之制。神宗即位,始命館閣校《唐六典》,以摹本賜群臣,而置局詳定之。於是凡省、臺、寺、監領空名者,一切易之以階,元豐九年,詳定所上《寄祿格》,會明堂禮成,即用新制,遷近臣秩。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得以易。及元祐初,朝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紹聖中,罷之。崇寧初,自承直至將仕郎,凡換選人七階,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政和末,自從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文階始備;而武階亦易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其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繼又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其後,復更開封守臣為尹牧,而內侍省悉倣機廷之號,六尚局之修,三衛郎之建,及左輔、右弼、太宰、少宰之稱,員既濫冗,名益紊雜,由是官有視秩,元豐之制,至此大壞。及宣和末,王黼復請修《官制格目》,而邊事起,訖不果成。初,太平興國八年五月,太宗作《戒諭百官辭》二通,以付閤門。一戒京朝官受任於外者,一戒幕職、州縣官,朝辭對別日,令舍人宣示之,各繕寫歸所治,奉以為訓焉。大中祥符元年,真宗以祥符降錫,述大中清淨為治之道,申誡百官,又作《誡諭辭》二道,易舊辭,賜出使京朝官及幕職、州縣官,其後,又作《文》、《武七條》。《文》,賜京朝官任轉運使、提點刑獄、知州府軍監、通判、知縣者:一曰清心,謂平心待物,不為喜怒愛憎之所遷,則庶事自正。二曰奉公,謂公直潔己,則民自畏服。三曰修德,謂以德化人,不必專尚威猛。四曰責實,勿競虛譽。五曰明察,謂勤察民情,勿使賦役不均,刑罰不中。六曰勸課,謂勸諭下民,勤於孝悌之行、農桑之務。七曰革弊,謂求民疾苦而釐革之。《武條》賜牧伯洎諸司使而下任部署、鈐轄、知州軍縣、都監、監押、駐泊巡檢者:一曰修身,謂修飭其身,使士卒有所法則,二曰守職,謂不越其職,侵撓州縣民政。三曰公平,謂均撫士卒,無有偏黨。四曰訓習,謂訓教士卒,勤習武藝。五曰簡閱,謂察視士卒,識其勤惰勇怯。六曰存恤,謂安撫士卒,甘苦皆同,當使齊心,無令失所。七曰威嚴,謂制馭士卒,無使越禁。仍許所在刊石或書廳壁,奉以為法。又以《禮記儒行篇》賜親民釐務文臣,其幕職、州縣官使臣賜敕戒勵。令崇文院刻板模印,送閤門,辭日分給之。

淳化元年,國子祭酒孔維上言:中外文、武官稱呼假借,踰越班制,伏請一切禁斷。太宗命翰林學士宋白等議之。白等請:自今文武臺省官及卿、監、郎中、員外並呼本官,太常博士、大理評事並不得呼郎中,諸司使、諸衛將軍未領刺史者、及諸司副使不得呼太保,供奉官以下不得呼司徒,校書郎以下令、錄事不得呼員外郎,判、司、簿、尉不得呼侍御,待詔、醫官不得呼奉御,其文武職事州縣官,如有檢校、兼、試、同正官者,稱之。太宗時,郊祀行慶,群官率多進改。真宗初,右司諫孫何上言曰:伏見國家撫有多方,並建眾職。外則郡將、通守,朝士代行;關征、榷酤,使者兼掌;下至幕府職掾之微,或自朝廷選補而授。用人既廣,推擇難精。貢部上名,動踰千計;門資入仕,亦及百人。稍著職勞,即升京秩;將命而出,冗長尤多。每躬祀圓丘,誕敷霈澤,無賢不肖,並許敘遷。至使評事、寺丞,纔數載而通閨籍;贊善、洗馬,不十年而登臺郎。竊計今之班簿,臺、省、宮、寺凡八百員,玉石混淆,名品猥濫。異夫《虞書》考績、《周官》計治之法也。有唐舊制,郊禋慶宥,但進階、勳而已,今若十年之內,肆赦相仍,必恐京僚過於胥徒,朝臣多於州縣,豈為連車平斗之刺,亦有敗財假器之失。況祿廩所賦,皆自地征所來,須從民力,何必空竭公藏,附益私人。已授者朘削既難,未遷者防閑宜峻,古人所謂損無用之費,罷不急之官,正在此也,伏願特降詔書,自今郊祀,群官一例不得遷陟,必若績用有聞、才名夙著、自可待之不次,豈俟歷階而升。至於省併吏員,上繫與奪。時左司諫耿望亦以為然,故咸平二年親郊,止加階、勳,命有司考其殿最而黜陟之。然三年差遣受代,率皆考課引對,多獲進改,罕有退黜,而官籍寖增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