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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8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二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二
唐一〈總一則 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五則 元宗開元十五則 天寶七則 代宗寶應二則 永泰一則 大曆二則 德宗建中二則 貞元八則〉
銓衡典第八十二卷
考課部彙考二
唐一
唐制:百官以四考定其階敘,以吏部考功郎掌功過、善惡之考法。
按《唐書·選舉志》: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進年勞一階敘。每一考,中上進一階,上下二階,上中以上及計考應至五品以上奏而別敘。六品以下遷改不更選及守五品以上官,年勞歲一敘,給記階牒。考多者,準考累加。按《百官志》:吏部考功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文武百官功過、善惡之考法及其行狀。若死而傳於史官、諡於太常,則以其行狀質其當不;其欲銘于碑者,則會百官議其宜述者以聞,報其家。其考法,凡百司之長,歲較其屬功過,差以九等,大合眾而讀之。流內之官,敘以四善: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善狀之外有二十七最:一曰獻可替否,拾遺補闕,為近侍之最;二曰銓衡人物,擢盡才良,為選司之最;三曰揚清激濁,褒貶必當,為考校之最;四曰禮制儀式,動合經典,為禮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諧,不失節奏,為樂官之最;六曰決斷不滯,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七曰部統有方,警守無失,為宿衛之最;八曰兵士調習,戎裝克備,為督領之最;九曰推鞫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十曰讎校精審,明於刊定,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納明敏,為宣納之最;十二曰訓導有方,生徒克業,為學官之最。十三曰賞罰嚴明,攻戰必勝,為軍將之最;十四曰禮義興行,肅清所部,為政教之最;十五曰詳錄典正,詞理兼舉,為文史之最;十六曰訪察精審,彈舉必當,為糾正之最;十七曰明於勘覈,稽失無隱,為勾檢之最;十八曰職事修理,供承彊濟,為監掌之最;十九曰功課皆充,丁匠無怨,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時,收穫成課,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謹於蓋藏,明于出納,為倉庫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虛,究理精密,為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醫卜,效驗多著,為方術之最;二十四曰檢察有方,行旅無壅,為關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廛弗擾,姦濫不行,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養肥碩,蕃息孳多,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邊境清肅,城隍修理,為鎮防之最。一最四善為上上,一最三善為上中,一最二善為上下;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職事粗理,善最不聞,為中下;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闕,為下中;居官飾詐,貪濁有狀,為下下。凡定考,皆集於尚書省,唱第然後奏。親王及中書、門下、京官三品以上、都督、刺史、都護、節度、觀察使,則奏功過狀,以覈考行之上下。每歲,尚書省諸司具州牧、刺史、縣令殊功異行,災蝗祥瑞,戶口賦役增減,盜賊多少,皆上於考司。監領之官,以能撫養役使者為功;有耗亡者,以十分為率,一分為一殿。博士、助教,計講授多少為差。親、勳、翊衛,以行能功過為三等,親、勳、翊衛備身,東宮親、勳、翊衛備身,王府執仗親事、執乘親事及親勳翊衛主帥、校尉、直長、品子、雜任、飛騎,皆上、中、下考,有二上第者,加階。番考別為簿,以侍郎顓掌之。流外官,以行能功過為四等:清謹勤公為上,執事無私為中,不勤其職為下,貪濁有狀為下下。凡考,中上以上,每進一等,加祿一季;中中,守本祿;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奪祿一季。中品以下,四考皆中中者,進一階;一中上考,復進一階;一上下考,進二階;計當進而參有下考者,以一中上覆一中下,以一上下覆二中下。上中以上,雖有下考,從上第。有下下考者,解任。凡制敕不便,有執奏者,進其考。
高祖武德二年,親閱群臣考績。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武德二年二月,帝親閱群臣考績,以李綱、孫伏伽為上。帝初受禪,以舞人安叱奴為散騎侍郎。綱上疏論諫,伏伽亦諫賞獻琵琶弓箭者,及請擇正人為太子諸王師友,皆言詞激切。故皆陟其考第,以旌賞之。
太宗貞觀元年,詔定刺史縣令以下等官,考課法。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貞觀元年二月,詔刺史、縣令已下官人,若能使婚姻及時,鰥寡數少,量准戶口增多,以進考第。如其勸導乖方,失於配耦,准戶口減少,以附殿失。
貞觀 年,定以京官望高者,分校內外官考第。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貞觀初,歲定京官望高者二人,分校京官、外官考,給事中、中書舍人各一人涖之,號監中外官考使。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員外郎判外官考。
貞觀六年,監察御史馬周請拔尤最者應上考。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通典》:貞觀六年,監察御史馬周上疏曰:今流內九品以上,有九等考第,自比年不過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臣謂所設九等,正考當今之官,必不施於異代也。縱使朝廷實無好人,猶應於見任之內,比校其尤善者,以為上第,豈容皇朝士人遂無堪上下之考。朝廷獨知貶一惡人可以懲惡,不知褒一善人足以勸善。臣謂宜每年選天下政術尤最者一二人為上上,其次為上中,其次為上下。則中人以上,可以自勸矣。
貞觀十六年,令王府官僚限以四考。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六年七月,太宗謂褚遂良曰:公等為朕搜訪賢德,以輔儲宮,爰及諸王,咸求正士。且事人歲久,即分義情深,非意闚𨵦,多由此作。其王府官僚俱限以四考。貞觀二十年,遣使以六條黜陟官吏。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二十年正月丁丑,遣使二十二人,以六條黜陟于天下。
按《唐會要》:貞觀二十年正月,孫伏伽等二十二人,以六條察四方,多所舉刺。太宗命褚遂良等,具狀以聞。乃親自臨決,牧宰以下,進擢二十人,罪死者七人,黜免數百人。
元宗開元元年,詔以歲十月,考校刺史殿最。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宗即位,厲精為治。詔擇京官有善政者補刺史,歲十月,按察使校殿最,自第一至第五,校考使戶部長官總覈之,以為升降。凡官,不歷州縣不擬臺省。
開元二年,詔與新豐縣官、溫泉監官一中上考。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十一月,詔曰:新豐縣官及溫泉監官,經兩度祗度者,與一中上考。
開元三年,敕內外官考未滿,所司不得預補替人。又詔較考官吏,定為五等,奏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開元三年,敕內外官考未滿,所司預補替人名為守闕,特宜禁斷。縱後有闕,所由不得令上。
按《冊府元龜》:開元三年六月,詔:每年十月,委當道按察使較量理行,殿最從第一等至五等,奏聞較考使,乃吏部長官總詳,覆諸州赤比類,定為五等,奏聞。上等為最,下等為殿,中間三等以次定優劣,改轉日憑為昇降。縣令每年選舉人內,准前條訪擇補,置在任有術,一任申使狀有兩請,兼戶口復業帶上考者,選日優與。內官其使狀,有一請兼帶上考者,滿日不限選數,聽集優與處分。刺史第一等,量與京官。若在要州,未可除改者,紫微黃門簡勘聞奏,當加優賞。京官不曾任州縣官者,不得擬為臺省官。吏部銓選,委任尤重,比雖守職,務在循常。既限之以選勞,或失之於求事。選日拔擢一二千人,不須限以資次,必須究其聲實,不得妄相汲引。自古鄉舉里選,實課人之淑慝,其明經進士擢第者,每年委州縣長官,訪察行業修謹,書判可觀者,三選,聽集并諸色選人。若有鄉閭無景行,及書判全弱,選數縱深,亦不在選限。崇化致理,必在得人,獎善勸能,義資師古,皆有煩濫,未聞釐革。循名責實,其道不行,為人擇官,人蠹猶在。既復政理,不可因循。須加簡勘,以正頹弊。
開元四年,親策縣令于廷。又詔官人通計年終已來,滿二百日,許其成考。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盧從愿傳》:開元四年,元宗悉召縣令策于廷,考下第者罷之。從愿坐擬選失,遷豫州刺史。
按《冊府元龜》:四年四月七日,詔:選人既得比銓注,過謝了,皆不及考,遂使每一年選人,即虛破一年闕,在於公私俱不利便。自今已後,官人初上年,宜聽通計年終已來,滿二百日,許其成考。仍准零考例,至來年考時併較。永為常式。十一月,詔曰:撫字之道,在于縣令,不許出使,多不得上考。每年選補,皆不就此官,若不優矜,何以勸獎。其縣令在任,戶口增益,界內豐稔,清勤著稱,賦役均平者,先與上考。不在當州考額之限。十二月,詔曰:比來兩畿縣令,經一兩考,即改其行,苟且罕在政要,百姓疲于迎送,典吏因而隱欺。自今以後,皆令四考滿滿日,聽依京官例選,仍不得輒續于前勞。
開元五年,敕訪行幸所經刺史、上佐政術,定作三等,奏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五年正月,行幸東都,敕行幸所經州,令紫微黃門察訪刺史、上佐政術,定作三等奏聞。有稱職者,條錄奏聞。將隨才錄用。
開元十一年,詔泛加階應入五品,以十六考為定;入三品,以三十考為定。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一年二月,詔曰:朱紫貴品,皆據考勞,人臣事君,忠無二節。至如泛階溥及,義取平分,豈獨清官偏得減考。自今已後,泛加階應入五品,以十六考為定。入三品,以三十考為定。其有明賢宿德,及異跡殊狀,雖不逢泛階,或因遷改之次年,考與節限同者,咸以名聞。仍為永例。開元十七年,詔都督等官一考以上,量與改轉。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七年三月,詔曰: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員闕非安穩者,所授官在任經一考以上,宜量與改轉。
開元十八年,詔京官考滿帶祿。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云云。
開元十九年,詔應授官考較有失者,門下省詳覆改注。又詔百官考使事畢,並勒還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應授官考較敘功、累勳有失者,門下省詳覆有憑即,為改注。十一月,詔曰:設官分職,本資共理,無隔中外,更遞出入。比者,考官計年,除改緣其任久,量與遷移,遂長僥求,爭次入考。所司情故,公然遣來。若更因循,有損風化。今年考使事了,並勒還州,必政理著聞,當別有處分。其年齒衰暮,疾疢綿積,無別𠍴違者,宜聽致仕。開元二十一年四月乙卯,遣宣慰使黜陟官吏。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二年,詔刺史到任,不得當年入考。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十二年八月,詔曰:朕憂於理人,委在牧宰。雖已分命,仍未盡誠。如聞刺史新除,所涖不過數月,即營入計,無心在州,政教闕如,朝寄安在。自今已後,刺史到任,皆不得當年入考。若聲績稍著,獎拔未遲,何處不安,自彰汲汲。其縣令差使,先亦禁斷,比聞在遠,猶自故違。宜委諸道採訪,申明處分,勿使如此。
開元二十五年十二月,命諸道採訪使考課官人善績,三年一奏,永為常式。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典》云云。
開元二十七年,令諸道使勿通善狀。每三年,擇使臣,觀察風俗。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通典》:二十七年二月,赦文:三載考績,黜陟幽明,允葉大猷,以勸天下。比來諸道所通善狀,但優仕進之輩,與為選調之資,責實循名,或乖古義。自今以後,諸道使更不須通善狀。每至三年,朕自擇使臣,觀察風俗,有清白政理著聞者,當別擢用之。
開元二十八年,詔內外六品以下官,考滿不待,替尋罷其令。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十八年三月一日,詔曰:先是內外六品已下,應補授官,四考滿待替為滿。是日,制令以歲為滿,不待替縣令,知倉庫供奉伎術,及充綱領等,不在此限。至其年十二月十六日,詔內外六品已下官,依舊待替。其無替者,五考滿後,停。
開元二十九年十月戊戌,遣使黜陟官吏。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天寶二載,定與百官成考之令。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寶二載八月五日,考功奏准,考課令考前,釐事不滿二百日,不合成考者。釐事謂都論在任日,至考時有二百日,即成考。請假停務,並不合破日。比來多不會令文,以為不入曹局,即不為釐事。因此破考。臣等參量,但請俸祿即同釐事,請假不滿百日,停務不至解免,事雪卻上其考,並不合破。若有停務,逾年不可更請祿料,兼與成考。敕旨從之。
天寶三載,令內外官滿二百日,許其成考。又制,太守縣令有廉能者,賜考超資。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元宗本紀》:天寶三載八月庚申,令內外文武官六品已下,自今已後,赴任之後,計載終滿二百已上,許其成考。
按《冊府元龜》:三載正月,制曰:凡諸郡縣,仍令太守、縣令勸課農桑,先處分太守、縣令在任,有增減戶口成分者,所司量為殿最。自今已後,太守、縣令廉能,勾當租庸,每年加數成分者,特賜一中上考。如二載之內,皆有成分,所司錄奏,超資與處分。
天寶四載,敕御史置黃卷,書百官闕失。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唐會要》:天寶四載十一月十六日敕,御史依舊置,黃卷書闕失。每歲委知御史長官,比類能否,送中書門下,改轉日褒貶。
天寶五載三月丙子,遣使黜陟官吏。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天實八載,敕所較內外官進挾名,不進單數。其五品已前勘考數足,即為進敘。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八年正月二十三日,敕所較內外官考,准令京官正月三十日進單數,二月三十日進挾名。外官二月三十日進單數,三月三十日進挾名。自今已後,並了日,一時挾名奏,不須更進單數。六月七日,吏部侍郎李彭年奏,准例出身以來,並合簡覆中間,已敘五品勘責,皆有所憑。今重簡尋,恐為煩擾。如曾經勘責敘成者,請從五品已後勘簡。其五品已前,但勘考數足,即為進敘。敕旨依。
天寶十二載,詔內外官員,外同正員,并判試不釐務者,不在進考之例。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二年十月,詔曰:循名責實,所以激群吏也。懲惡勸善,所以務至公也。苟黜陟之非當,何考課之足徵。其內外文武官員,外同正員,并判試不釐務者,既無別效,兼有多年,比來因循,或與進考,據額既標,節限緣此。遂多踰越,致令課最者見棄,無功者獲升。獎勸之門,殊非允當。自今已後,並不在進考之例,其內外官初效,亦不在與限。臺省官考,各委長官,比類才能,功課褒陞,不得一例申送。俾僥競息心,功能勵節。
天寶十三載,令本道採訪使,具官人善惡,奏聞。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三載二月,詔曰:三載黜陟,百王令典。殿最之跡,廉問攸歸。欲更別遣使臣,慮有煩擾。今載宜委本道採訪使,具官人善惡,奏聞,以申勸沮。
代宗寶應元年,准州縣官三考一替。如替人不到校,四考後停。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寶應元年十月,吏部奏准,今年五月,詔州縣官,自今已後,宜令三考一替者,今數州申解,疑三考後為復,待替到為復,便勒停請處分者,今望令已校三考官待替到。如替人不到,請較四考後停。
寶應三年,立京外按察,訪察官吏善惡。又令內外員,從授日,許考,准中中例敘用。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寶應三年正月,考功奏請立京外按察。京察連御史臺分察使,外察連諸道觀察使,各訪察官吏善惡,其功過稍大,事當奏聞者,使司案成便奏。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具狀考功。其功過雖小,理堪懲勸者,案成即報考功。至考較日,參驗事跡,以為殿最。又閏月,考功奏內外員外官等,除合在定數外,准敕並任其所適,既不入曹,無憑簡考。比來或有申者,即與見在同奏,簡勘之時,成破不一,文案混雜,條流未明。臣等商量,望請自今已後,內外文武員,外同正及試官,除合在任外,一切不在申較之限,并聽從授日許考,准中中例敘用。從之。
永泰元年,詔節度觀察使,奏聞所在官吏政跡。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永泰元年正月,詔曰:刺史、縣令,與朕分憂。凋瘵之人,切須撫字。一夫不獲,情甚納隍。有能招緝逃亡,平均賦稅,增多戶口,廣闢田疇,清節有聞,課效尤著者,宜委所在節度、觀察使,具名聞奏。即令按覆,超資擢授。其有理無能政,跡涉贓私,必當重加貶奪,永為殿累。中外寮吏,各揚其職,無或曠官,克副朕意。
大曆元年,詔刺史縣令,以招緝戶口、墾田多少,為殿最。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大曆元年十一月,詔曰:國以人為本,人以農為業。頃由師旅征稅殷繁,編戶流離,田疇荒廢。永言牧宰,政切親人。其刺史、縣令,宜以招緝戶口、墾田多少,用為殿最。每年終,委本道觀察、節度等使,按覆奏聞。如課績尤異,當加超擢。或政理無聞,必寘科貶。
大曆十四年五月,德宗即位。六月,令諸州刺史上佐准式入計。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德宗大曆十四年五月癸亥,即位。六月己亥朔,德宗御丹鳳樓,大赦天下。諸州刺史上佐,自今以後,准式入計。
德宗建中元年正月,遣黜陟使於天下。
按《唐書·德宗本紀》云云。
建中二年,復置監中外官考使。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建中二年六月,門下侍郎平章事盧杞奏准,《六典》中書舍人、給事中充監中外考使,重其事也。今者,有知考使,無監考使。伏望依前,置監中外官考使。依奏。
貞元元年,以關播、班宏為較內外官考使,其外官考錢並令勒停。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貞元元年九月,以刑部尚書關播、吏部侍郎班宏,為較內外官考使。十二月,詔六品以下本州申中上者,納錢一千文,市筆墨朱膠等者,元置五分生利。吏部奏,見用有餘,自今以後,其外官考錢,並請勒停。依奏。
貞元二年,令百官考課付所司准式較定。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九月,考功奏較京官外官考使,准舊例差定聞奏。敕其較考使,宜停其考課,付所司准式較定。
貞元三年,詔停官員計日成考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五月,詔停減天下官員,其停官計日成考,兩考准舊成資准常式。兩考以下,至來年五月三十日處分。
貞元四年,詔長吏、縣令戶口增加,田疇廣闢者,加階減選。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正月一日,制戶口增加、田疇廣闢者,長吏加一階,縣令減選,優與處分。其額內官勿更注擬,見任者,三考勒停。貞元六年,定刺史、縣令以四考為限。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六年十一月庚午,令以後刺史、縣令以四考為限。按《冊府元龜》:六年六月三日,考功奏准,天寶七載六月,敕內外官初考無赴上日,末考不具,得替便注破,不在較限。是月,又奏諸使下兼憲官,及簡較郎官,并諸色官充職掌者,并仰本使,每年具在使功課,兼具考第申省。十一月,制守宰之任,弊在數更。自今,刺史、縣令,以四考為限。
貞元七年,令諸司不得一例申中上考,其三品以上考績,並奏取裁。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貞元七年,考功奏準諸司,皆據功過論其考第。自至德後,至今三十年來,一例申中上考。今請覆其能否,以定升降。從之。又言:準考課令三品已上,及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考,並奏取裁。親王及大都督,亦同伏詳。此文則職位崇卑,考績褒貶,不在有司,皆合上奏。今緣諸州刺史、大都督府長史,及上中下都督都護等,有帶節度觀察使者,方鎮既崇,名禮當異。每歲考績,亦請奏裁。其非節度觀察等州府長官,有帶臺省官者,請不在此限。
按《冊府元龜》:七年八月,考功奏准,考課令諸司官,皆據每年功過行能,定其考第。及准開元天寶以前敕,朝官每司有中上考,亦有中中考。自三十年來,諸司並一例申中上考。且課績之義,不合雷同。事久因循,恐廢朝典。自今以後,諸司朝官,皆須據每年功過行能,仍比類格文,定其陞降,以書考第。不得一例申中上考。應諸司長官書考,不當三品已上,具御牒上。中書門下四品以下,依格令,各准所失輕重考。
貞元九年,敕縣令無替者限五考,薦官令尚書丞郎考試。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德宗本紀》:九年秋七月乙未,敕縣令以四考為限,無替者宜至五考。冬十一月甲辰制薦官,宜令尚書丞、郎於都堂訪以理術,試時務狀,考其通否及歷任考課事跡,定為三等,并舉主姓名。仍令御史一人為監試。如授官後政事能否,委御史臺、觀察使以聞,而殿最舉主。
貞元十年,敕六品以下左降官已經四考者,准給祿料。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年二月,刑部奏准,建中元年正月十七日敕,諸州府五品以上正員,及額內上佐,宜四考停。其左降官不在此限者,五品左降官,既不許停祿料,六品以下,未復資,以經四考者,未量移間其祿料。伏望亦許准給敕,下祿料,宜准天寶六載七月十四日敕處分。餘依常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