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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1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一百十一卷目錄
起復部彙考
後漢〈順帝永和一則 靈帝中平一則〉
晉〈武帝泰始一則〉
南齊〈明帝建武一則〉
北魏〈明元帝永興一則 前廢帝普泰一則〉
北周〈武帝建德一則〉
唐〈元宗天寶一則 德宗興元一則 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後唐〈明宗長興二則〉
後晉〈高祖天福一則〉
宋〈太祖建隆一則 開寶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徽宗崇寧一則 大觀二則 政和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金〈世宗大定一則 宣宗元光一則〉
元〈世祖至元一則 泰定帝致和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代宗景泰一則 武宗正德二則〉
皇清〈順治五則 康熙十一則〉
銓衡典第一百十一卷
起復部彙考
後漢
順帝永和三年,詔舉故刺史、二千石堪任將帥者。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永和三年九月丙戌,令大將軍、三公各舉故刺史、二千石剛毅武猛有謀謨任將帥者各二人。
靈帝中平元年,詔選故刺史、二千石有文武才用者。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不載。按《趙岐傳》:岐遭黨錮十
餘歲。中平元年,四方兵起,詔選故刺史、二千石有文武才用者,徵岐拜議郎。
晉
武帝泰始元年,詔復官爵。
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元年十二月,詔除舊嫌,解禁錮,亡官失爵者悉復之。
南齊
明帝建武元年,詔百司耆齒自陳者仍加銓敘。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建武元年冬十月癸亥,即皇帝位。永明中,御史中丞沈淵表百官年登七十,皆令致仕,並窮困私門。十一月庾子,詔曰:日者百司耆齒,許以自陳,東西二省,猶沾微俸,辭事私庭,榮祿兼謝,興言愛老,實有矜懷。自縉紳年及,可一遵永明七年以前銓敘之科。
北魏
明元帝永興元年冬十月,公卿大臣先罷歸第不與朝政者,悉復登用之。
按《魏書·明元帝本紀》云云。
前廢帝普泰元年,詔沙汰之員隨能補用。
按《魏書·前廢帝本紀》:普泰元年三月己巳,詔除名免官者,特復本資,品封依舊。戊戌,詔曰:頃官方失序,仍令沙汰,定員簡剩,已有判決。退下之徒,微亦可愍。諸在簡下,可特優一級,皆授將軍,預參選限,隨能補用。
北周
武帝建德三年,詔失官爵者並聽復舊。
按《周書·武帝本紀》:建德三年八月乙未,詔自建德元年八月以前犯罪,未被推糾,於後事發失官爵者,並聽復舊。
唐
元宗天寶元年二月丙申,詔左降官依資敘用。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德宗興元元年,詔復李希烈等官爵。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興元元年春正月癸酉朔,詔曰:李希烈、田悅、王武俊、李納,咸以勳舊,繼守藩維,朕撫馭乖方,致其疑懼,皆由上失其道而下罹其災。一切並與洗滌,復其爵位,待之如初。
貞元十一年,左降官量移始特制授官。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貞元十一年五月,左降官于邵劉剔等,並量移授官故事,量移六品以下官,皆吏部旨授。至是始特制授之。
憲宗元和七年,令州府官,替後及罷使郎官,御史委觀察使等,冬季聞薦。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元和七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請,州府五品已上官,替後,委本道觀察使及長吏,量其才行幹能,堪獎用者,具人才資歷,每年冬季,一度聞薦。其罷使郎官,御史委中書門下、兩省、御史臺、尚書省常,參及諸司職事,三品已上文官,左右庶子、詹事、諸司少卿監、國子司業、少尹、國子博士、長安萬年縣令、太常博士、著作郎、祕書丞等,每年冬,准此聞薦。
後唐
明宗長興二年,令失墜告身人,查勘授官。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長興二年,敕舉選之眾,例是艱辛。曾因兵火之餘,多無敕甲,不有特開之路,永為遐棄之人。其失墜告身者,先取本人狀,當授官之日,何人判銓,與何人同官上任,與何人交代,仍勘歷任處州縣。如實,則別取命官三人,保明施行。
長興三年,令出選門官,罷任周年,許擬議復職。按《五代史·唐明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長興三年二月,敕前資朝官,及諸道節度、觀察、判官,近敕罷任一周年後,方許求官。其出選門官,雖准格例,送名未定除官年限,自此應出選門官,亦宜罷任後周年,方許擬議。仍本官自於所司,授狀磨勘,申送中書門下。
後晉
高祖天福五年,詔過格選人降資注官。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福五年十月,詔曰:過格選人等,早列官途,合依選限。或值戈鋋之隔越,或緣貧病以淹延,既礙舊條,永為廢物。適當開創,宜憫湮沈。可赴吏部南曹,准格召保。是正身者,與降資注官。
宋
太祖建隆元年,令百官貶降者敘復。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元年春正月乙巳,賜內外百官軍士爵賞,貶降者敘復。
開寶九年,詔敘降免官員。
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九年夏四月庚子,有事圓丘,詔貶降責免者量移敘用。
太宗淳化四年,詔禁錮人補州縣責效。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四年九月丙申,詔諸雜除禁錮人,州縣有闕,得次補以責效,能自新勤幹者具聞再敘。
徽宗崇寧五年,詔左降官復職。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五年春正月庚戌,詔崇寧以來左降者,各以存歿稍復其官。
大觀三年,詔復用謫籍人。
按《宋史·徽宗本紀》:大觀三年秋七月丁未,詔謫籍人除元祐姦黨及得罪宗廟外,餘並錄用。
大觀四年,詔敘進罪廢人。
按《宋史·徽宗本紀》:大觀四年三月癸亥,詔:罪廢人稍加甄敘,能安分者,不俟滿歲,各與敘進,以責來效。
政和五年,詔責降臣僚並與甄敘。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五年三月丁亥,詔以立皇太子,見責降文武臣僚並與牽復甄敘,凡千五百人。
高宗建炎二年秋七月丁亥,詔百官坐蔡京、王黼擬授而廢者,許自新復用。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金
世宗大定二十三年,命部除官以罪罷再敘者,按治跡授縣令。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十三年夏五月甲戌,命應部除官嘗以罪罷而再敘者,遣使按其治跡,如有善狀,方許授以縣令,無治狀者,不論任數多少,並不得授。
宣宗元光二年三月辛未,詔職官犯罪非死罪除名,遇赦幸免,有才幹者中外並用。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元
世祖至元二十一年,令罪黜官量才錄用。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一年春正月甲戌,御史臺臣言:罪黜之人,久忘其名又復奏用,乞戒約。帝曰:卿等所言固是,然其間豈無罪輕可錄用者。御史大夫玉速帖木兒對曰:以各人所犯罪狀明白敷奏,用否當取聖裁。從之。冬十一月壬寅,安童、盧世榮言:阿合馬專政時所用大小官員,例皆奏罷,其間豈無通才。宜擇可用者仍用之。詔依所言汰選,毋徇私情。
泰定帝致和元年,令黜罷官量才敘用。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致和元年三月庚午,塔失帖木兒、倒剌沙言:災異未弭,由官吏以罪黜罷者怨誹所致,請量才敘用。從之。
明
明定百官起復之制。
按《明會典》:還職官員,官員有戴罪,有問斷,有違限提問者,例得還職。其或有報缺差誤,重選檢舉改正者,新官准起送改選。 凡南京各衙門,新除復任官員,吏部咨開職名到部,各取到任日期,并各衙門繳到各官文憑,收候年終,類繳吏部。如遇丁憂者,先行咨繳。 凡南京法司,送到還職官員,係在京所屬,送原衙門復任。直隸所屬,具揭帖赴南京吏科,填給文憑復任日期,繳報。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送到還職官員,查驗給憑。
按《明會典》:凡在京各衙門,送到還職官員,洪武二十六年,定俱憑來文,隨即附簿,查對缺冊,如未作缺者,立案類寫手本,赴吏科,給憑。已作缺,未除官者,立案給憑,就連送付缺,科銷缺,司勳續黃。如作缺已除官者,見送官員。若照欽定事例,戴罪還職者,立案給憑赴任,仍將新官類奏取回。或就彼調用,若不係戴罪還職,先已除官代替者,不必發回,就令備供腳色,過名查考,類選別用。但有過名紀錄的決,并戴罪者,俱付考功紀錄司,勳附黃還役吏,送付司封轉發還,役人才生員人等,咨發原衙門,收管辦事。
成祖永樂四年二月,命軍官犯罪,戍邊立功者,悉復之。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代宗景泰三年,詔文官罷職,無贓犯,有才學可用者,薦舉聽用。
按《明會典》:景泰三年,詔文官罷職,無贓犯,而才學可用者,並聽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撫按方面,并府州縣正官,薦舉聽用。
武宗正德六年,令起復官准理前後歷俸日。
按《明會典》:凡在京致仕,閒住為民,起用復任官,舊例以後任歷俸日為始,另歷三年給由。正德六年,令前後歷俸俱准通理。
正德年,定辨復官員赴任之制。
按《明會典》:正德間,題准辨復官員,遇有除去新官,不分年月久近,俱將舊官抄招起送,新官到任。
皇清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官員有降級,有革黜,有解任質審者。或事
件完結,或三年無過,或辨明屈抑,俱准復職。凡降調各官,順治初,官員降級後,經辨明屈抑者,雖已歷數任,亦准復職。京官革職降調,復還原級原職者,雖經提問,亦算前俸。 凡護衛起用,順治初,定護衛有因王等薨,故王等緣事解任者,如曾遇
恩詔,得過封典,仍酌量補用。 都司衛所通例,凡開
復擬陞衛所各官,由戶、工二部,題准開復到部者,查對原參分數,將應准註銷各官,亦照截缺例,二十日內到者,本月擬陞。若二十一日後到者,扣於下月擬陞。其原疏內,將錢糧已完銷案,及未完各官,一本彙題到部者,不候題覆。將應准銷案各官,亦准推陞。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凡降調各官,順治九年,題准翰林院降調
還級,與革職再起者,俱以現補官品為序。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降調各官,順治十二年,議准外官糾參
革職,遇
恩詔免議,及督撫提問,贓未入己,准還原職者,前俸
并前任所有即陞加級薦紀,俱不准帶。若因錢糧未完,因公詿誤者,仍准通理前俸,及前任所有即陞加級紀薦,均准帶于新任。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開復,順治十五年,議准考功司,依
限呈堂具題。
命下之日,即移付選司註銷,不得遲留隔日。 又議
准各官參罰,功司移付選司,註冊立案,開復時,功司移文內,若年月款項,與前冊不符,即行駁查,不得朦混註銷。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開復抵銷,
國家紀功紀過,賞罰維昭。大小官員,因公詿誤,則
降黜奪俸以罪之。其或事前著有勞績,或事後報最邀
恩者,俱得復其原官,食祿如故焉。凡降級開復,舊例
內外官員,降級留任,三年滿日,如自陳,大臣及督撫令其自行奏請復級。如不係自陳官員,由該堂官,詳核移送吏部,題請復級。布按以下官員,由該督撫詳核具題,吏部覆核復級。順治十八年,
諭:內外各官降級留任者,三年無過,俱准題請復級。
如三年之內,復行降級者,即以後降之日為始。三年之內,有過罰俸者,仍照月日扣除,至拖欠錢糧,能速催完解,緝拿盜賊,能依限捕獲者,不拘月日,俱即准題請開復。
康熙八年八月十一日
上諭吏部:前京察處分滿尚書侍郎等,因無事故被
革,俱給還原官,令其候補。今思滿漢諸臣被革相同,朕原無異視,應一體昭恩京察。內有漢尚
書侍郎革處者,著察明議奏。特諭。十一月初八日,
上諭:吏部原任山陝總督莫洛、陝西巡撫白清額,已
經甄別處分,本當不復任用。近據甘肅巡撫劉斗等合詞奏稱,莫洛有益地方,兵民數千,哀求代題留任。又據西安等處,鄉約百姓趙璉等稱,莫洛、白清額實心實政,老稚感悅,保奏留任等語。朕思簡用督撫,原欲其綏輯地方,愛養百姓。今莫洛等既為地方愛戴,特順輿情,免其處分。莫洛、白清額俱著復還原官,仍留任,以後著益殫心供職,以副朕寬宥任用之意。達爾布著改為山西巡撫,馬雄鎮著候缺另用。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凡降級開復,康熙九年,議准官員,錢糧未
完,或因公詿誤降級者,後經開復,將任內所有加級紀薦,俱准給還。 又議准內外官,不將降級罰俸情由查明,遽題請開復者,題請官罰俸六個月,轉詳之。司道府等官,罰俸一年。如督撫將伊等,續有之降級罰俸情由,不行題明,遽請開復者,罰俸一年。至本官已經申呈開復,該管上司勒掯不詳者,罰俸一年。督撫不具題者,罰俸六個月。如屬官隱瞞本身罪過,呈請開復者,亦罰俸一年。 凡革職開復,康熙九年,議准官員已經黜革,又有前任事故,到部議處,必分註應降應革,題明存案。倘事後辨復還職,仍將前任事故,逐一查核。如再有應革之罪,不得即議還職。如有應降之罪,即照原職降級。如有應罰之罪,仍於補任日罰俸。如官員因錢糧未完,因公詿誤革職者,後經開復,將原任所有加級紀薦,俱准給還。
康熙十二年
九月初五日
上諭吏部:向來定例,外官告病,不准起用,原以防其
規避。但其中或有才品優長,政績素著者,迫於一時至情,引例告歸,終身棄置不錄,深為可惜。應令地方督撫,確行諮訪,果有才品堪用者,據實保奏,以憑擢用。其作何舉行,爾部詳議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官員保舉之令,康熙十二年,
諭:外官告病,舊例不准起用。原以防其規避。若果有
才品堪用者,該督撫確行諮訪,據實保奏,以憑擢用。 凡護衛起用,康熙十二年,題准王等緣事革去之護衛,令該旗減等補用。
康熙十四年
《大會清典》:凡革職開復,康熙十四年,議准官員,被參
革職提問者,後經審虛,仍准還職。如失察衙役詐贓並無入己,援
赦免議者,亦准復原職。 凡降調各官,康熙十四年,
覆准翰林官,降調還級,革職再起者,仍敘原資原俸。
康熙二十年
十一月初七日,
上諭吏、兵二部:總督哈占、蔡毓榮,統領官兵,進勦逆
賊,直抵雲、貴地方,著有勞績。其所革原官,俱准復還。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康熙三十二年
十月初十日,
上諭內閣:前尚書科爾坤,諳練事務,在戶部時,著有
勤勞。被參之事,殊不明晰。以其年邁,不復任用。可復其尚書銜。又米漢雯被參之事,亦不明晰,供俸內庭,勤勞有年。可復其原官。特諭。
康熙三十四年
八月初二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王熙、張玉書、學士戴通、
宋柱、陶岱、齊穡、博濟、韓菼、顧藻、徐嘉炎、張榕端:于成龍向以每事好勝,倡議捐納革職。今在河工,殫極勤勞,居官素優。總督原銜,其復還之。康熙四十一年
二月初八日,
上諭內閣:朕昔巡視西省地方,聞葉九思居官甚優,
遂擢用為大同府知府。後因公罣誤,部議革職。朕特令罷職留任。今已歷數載,其服官之善,不改於前。比來年齒亦漸長,可給還與原官。諭吏部知之。
康熙四十二年
正月十七日,
上諭扈從大學士馬齊、張玉書、學士色德里、劉光美:
司業降調,劉芳哲請安來朝,朕見其年邁,心甚憫之。彼係舊翰林,可傳諭吏部,復其所降原級。康熙四十八年
吏部則例,戶部會議,得東撫蔣疏稱:觀城縣未完臨倉米,四十七年米折等銀,四百三十九兩,俱照數全完。所有觀城令周用章革職之案,相應准其開復。又疏稱:周用章准其留任之處,聽候部議等語。查開復官員留任之處,並無定例。且周用章員缺,將鍾祥縣丞張世濟陞補,已經奉
旨。應將該撫所題,免其離任之處,應無庸議。仍令該
撫給文赴部,另補。嗣後拖欠錢糧官員,參後全完,該督撫請開復者,照例准其開復。外如將離任官員,題請留任者,員缺,雖擬有人,而未奉
旨,將原官准其留任。如員缺,所補之人,已經奉旨者,將新任官,令其赴任。原任官,令其赴部另補。俟命下之日,載入例冊遵行可也。康熙四十八年九月
二十九日,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九年
吏部則例,康熙四十九年十月內,吏部為欽奉
上諭事,議得九卿議覆,嗣後陝西州縣官員虧空,被
參解任,開復者,以伊原缺補用,則無規避之弊等語。嗣後直隸各省州縣,亦照陝西例補用可也。奉
旨,依議。 又十二月內,戶部為特參縣令等事,該臣
等會議,得江撫郎以上高縣,積穀一萬六千石,盤查貯倉穀,止七千一百一十五石零,其餘穀八千八百七十四石零,並無貯倉,明係虧空。應將上高縣知縣陳飛聲,題參部議解任,其虧空穀石,行令該督嚴審追完,具題去後。今該督噶疏稱:陳飛聲虧空穀石,審明,因倉厫瓦片零落,雨淋入倉,遂致霉爛,今已賠補全完等語。應將上高縣知縣陳飛聲解任之案,准其開復,候原缺補用可也。奉
旨,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