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7
卷1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十四卷目錄
戶口部彙考六
金〈總一則 太祖收國一則 天輔五則 太宗天會五則 熙宗皇統一則 世宗大定十三則 章宗明昌二則 承安二則 泰和七則 宣宗興定二則〉
食貨典第十四卷
戶口部彙考六
金
金建置五京,十四府,領十九路戶口。
按《金史·地理志》:金襲遼制,建五京,置十四總管府,是為十九路。
上京路,府一,領節鎮四,防禦一,縣六,鎮一。
會寧府,縣三。戶三萬一千二百七十。
肇州,縣一。戶五千三百七十五。
隆州,縣一,戶一萬一百八十。
信州,縣一。戶七千三百五十九。
咸平路,府一,領刺郡一,縣十。
咸平府,縣八。戶五萬六千四百四。
韓州,縣二。戶一萬五千四百一十二。
東京路,府一,領節鎮一,刺郡四,縣十七,鎮五。
遼陽府,縣四。戶四萬六百四。
澄州,縣二。戶一萬一千九百三十五。
瀋州,縣五。戶三萬六千八百九十二。
貴德州,縣二。戶二萬八百九十六。
蓋州,縣四。戶一萬八千四百五十六。
復州,縣二。戶一萬三千九百五十。
北京路,府四,領節鎮七,刺郡三,縣四十二,鎮七,寨一。堡五十六。
大定府,縣十一。戶六萬四千四十七。
利州,縣二。戶二萬一千二百九十六。
義州,縣三。戶三萬二百三十三。
錦州,縣三。戶三萬九千一百二十三。
瑞州,縣三。戶一萬九千九百五十三。
廣寧府,縣三。戶四萬三千一百六十一。
懿州,縣二。戶四萬二千三百五十一。
興中府,縣四。戶四萬九百二十七。
建州,縣一。戶一萬一千四百三十九。
全州,縣一。戶九千三百一十九。
臨潢府,縣五。戶六萬七千九百七。
慶州,縣一。戶二千七。
興州,縣二。戶一萬五千九百七十。
泰州,縣一。戶三千五百四。
西京路,府二,領節鎮七,刺郡八,縣四十,鎮九。
大同府,縣七。戶九萬八千四百四十四。
豐州,縣一。戶二萬二千六百八十三。
弘州,縣二。戶二萬二千二。
淨州,縣一。戶五千九百三十八。
桓州,縣一。戶五百七十八。
撫州,縣四。戶一萬一千三百八十。
德興府,縣六。戶八萬八百六十八。
昌州,縣一。戶一千二百四十一。
宣德州,縣二。戶三萬二千一百四十七。
朔州,縣二。戶四萬四千八百九十。
武州,縣一。戶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一。
應州,縣三。戶三萬二千九百七十七。
蔚州,縣五。戶五萬六千六百七十四。
雲內州,縣二。戶二萬四千八百六十八。
寧邊州,縣一。戶六千七十二。
東勝州,縣一。戶三千五百三十一。
中都路,府一,領節鎮三,刺郡九,縣四十九。鎮七。大興府,縣十。戶二十二萬五千五百九十二。
通州,縣二。戶三萬五千九十九。
薊州,縣五。戶六萬九千一十五。
易州,縣二。戶四萬一千五百七十七。
涿州,縣五。戶一十一萬四千九百一十二。
順州,縣一。戶三萬三千四百三十三。
平州,縣五。戶四萬一千七百四十八。
灤州,縣四。戶六萬九千八百六。
雄州,縣三。戶二萬四百一十一。
霸州,縣四。戶四萬一千二百七十六。
保州,縣二。戶九萬三千二十一。
安州,縣三。戶三萬五百三十二。
遂州,縣一。戶一萬一千一百七十四。
安肅州,縣一。戶一萬二千九百八十。
南京路,府三,領節鎮三,防禦八,刺史郡八,縣一百八。鎮九十八。
開封府,縣十五,戶百七十四萬六千二百一十。睢州,縣三。戶四萬六千三百六十。
歸德府,縣六。戶七萬六千三百八十九。
單州,縣四。戶六萬五千五百四十五。
壽州,縣二。戶八千六百七十七。
陝州,縣四。戶四萬一千一十。
鄧州,縣三。戶二萬四千九百八十九。
唐州,縣四。戶一萬一千三十一。
裕州,縣三。戶八千三百。
河南府,縣九。戶五萬五千六百三十五。
嵩州,縣四。戶二萬六千六百四十九。
汝州,縣四。戶三萬五千二百五十四。
許州,縣五。戶四萬五千五百八十七。
鈞州,縣二。戶一萬八千五百一十。
亳州,縣六。戶六萬五百三十五。
陳州,縣五。戶二萬六千一百四十五。
蔡州,縣六。戶三萬六千九十三。
息州,縣四。戶九千六百八十五。
鄭州,縣七。戶四萬五千六百五十七。
潁州,縣四。戶一萬六千七百一十四。
宿州,縣四。戶五萬五千五十八。
泗州,縣四。戶八千九十二。
河北東路,府一,節鎮二,防禦一,刺郡五,縣三十,鎮三十八。
河間府,縣二。戶三萬一千六百九十一。
蠡州,縣一。戶二萬九千七百九十七。
莫州,縣一。戶二萬二千九百三十三。
獻州,縣二。戶五萬六百三十二。
冀州,縣五。戶三千六百七十。
深州,縣五。戶五萬六千三百四十。
清州,縣三。戶四萬七千八百七十五。
滄州,縣五。戶一十萬四千七百七十四。
景州,縣六。戶六萬五千八百二十八。
河北西路,府三,節鎮二,防禦二,刺郡五,縣六十一。鎮三十三。
真定府,縣九。戶一十三萬七千一百三十七。
威州,縣一。戶八千三百一十。
沃州,縣七。戶三萬八千一百八十五。
邢州,縣八。戶八萬二百九十二。
洺州,縣九。戶七萬三千七十。
彰德府,縣五。戶七萬七千二百七十六。
磁州,縣三。戶六萬三千四百一十七。
中山府,縣七。戶八萬三千四百九十。
祁州,縣三。戶二萬三千三百八十二。
濬州,縣二。戶二萬九千三百一十九。
衛州,縣五。戶九萬一百一十二。
滑州,縣二。戶二萬二千五百七十。
山東東路,府二,節鎮二,防禦二,刺郡七,縣五十三,鎮八十三。
益都府,縣七。戶一十一萬八千七百一十八。
濰州,縣三。戶三萬九百八十九。
濱州,縣四。戶一十一萬八千五百八十九。
沂州,縣二。戶二萬四千三十五。
密州,縣四。戶一萬一千八十二。
海州,縣五。戶三萬六百九十一。
莒州,縣三。戶四萬五千二百四十。
棣州,縣三。戶八萬二千三百三。
濟南府,縣七。戶三十萬八千四百六十九。
淄州,縣四。戶一十二萬八千六百二十二。
萊州,縣五。戶八萬六千六百七十五。
登州,縣四。戶五萬五千九百一十三。
寧海州,縣二。戶六萬一千九百三十三。
山東西路,府一,領節鎮二,防禦二,刺郡五。縣二十七。鎮四十八。
東平府,縣六。戶一十一萬八千四十六。
濟州,縣四。戶四萬四百八十四。
徐州,縣三。戶四萬四千六百八十九。
邳州,縣三。戶二萬七千二百三十二。
滕州,縣三。戶四萬九千九。
博州,縣五。戶八萬八千四十六。
兗州,縣四。戶五萬九十九。
泰安州,縣三。戶三萬一千四百三十五。
德州,縣三。戶一萬五千五十三。
曹州,縣三。戶一萬二千六百七十七。
大名府路,府一,領刺郡三,縣二十,鎮二十二。
大名府,縣十。戶三十萬八千五百一十一。
恩州,縣四。戶九萬九千一百一十九。
濮州,縣二。戶五萬二千九百四十八。
開州,縣四。戶三萬三千八百三十六。
河東北路,府一,領節鎮三,刺郡九,縣三十九,鎮四十,堡十,寨八。
太原府,縣十一。戶一十六萬五千八百六十二。忻州,縣二。戶三萬二千三百四十一。
平定州,縣二。戶一萬八千二百九十六。
汾州,縣五。戶八萬七千二百二十七。
石州,縣六。戶三萬六千五百二十八。
葭州,寨八、堡九。戶八千八百六十四。
代州,縣五。戶五萬七千六百九十。
隩州,縣一。戶七千五百九十二。
寧化州,縣一。戶六千一百。
嵐州,縣三。戶一萬七千五百五十七。
岢嵐州,縣一。戶五千八百五十一。
保德州,縣一。戶三千一百九十一。
管州,縣一。戶五千八百八十一。
河東南路,府二,節鎮三,防禦一,刺郡六,縣六十九,鎮三十,關六。
平陽府,縣十。戶一十三萬六千九百三十六。
隰州,縣六。戶二萬五千四百四十五。
吉州,縣二。戶一萬三千三百二十四。
河中府,縣七。戶十萬六千五百三十九。
絳州,縣八。戶一十三萬一千五百一十。
解州,縣六。戶七萬一千二百三十二。
澤州,縣六。戶五萬九千四百一十六。
潞州,縣八。戶七萬九千二百三十二。
遼州,縣四。戶一萬五千八百五十。
沁州,縣四。戶一萬八千五十九。
懷州,縣四。戶八萬六千七百五十六。
孟州,縣四。戶四萬一千六百四十九。
京兆府路,府一,領節鎮一,防禦一,刺郡四,縣三十六、鎮三十七。
京兆府,縣十二。戶九萬八千一百七十七。
商州,縣二。戶三千九百九十九。
虢州,縣三。戶一萬二十二。
乾州,縣四。戶二萬六千八百五十六。
同州,縣六。戶三萬五千五百六十一。
耀州,縣四。戶五萬二百一十一。
華州,縣五。戶五萬三千八百。
鳳翔路,府二、防禦二,刺郡二,縣三十三,城一,堡四,寨十六,鎮十六。
鳳翔府,縣九。戶六萬二千三百二。
德順州,縣六。戶三萬五千四百四十九。
平涼州,縣五。戶三萬一千三十三。
鎮戎州,縣二。戶一萬四百四十七。
秦州,縣八。戶四萬四百四十八。
隴州,縣三。戶一萬六千四百四十二。
鄜延路,府一,領節鎮一,刺郡四,縣十六,鎮五,城二,堡四,寨十八,關二。
延安府,縣七。戶八萬八千九百九十四。
丹州,縣一。戶一萬三千七十八。
保安州,縣一。戶七千三百四十。
綏德州,縣一。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
鄜州,縣四。戶六萬二千九百三十一。
坊州,縣二。戶二萬七百四十六。
慶原路,府一,領節鎮二,刺郡三,縣十九,鎮二十三,城二,堡四,寨十六,邊將營八。
慶陽府,縣三。戶四萬六千一百七十一。
環州,縣一。戶九千五百四。
寧州,縣四。戶三萬四千七百五十七。
邠州,縣五。戶四萬七千二百九十一。
原州,縣二。戶一萬七千八百。
涇州,縣四。戶二萬六千二百九十。
邊將:第二將營,戶三千七百一十六。
次西第四將營,戶一千二百三十二。
次西第三將營,戶二千一百五。
次西第八將營,戶一千二百二十二。
次西第七將營,戶八百五十。
次西第九將營,戶七百二十七。
次西第六將營,戶九百八十九。
次西第五將營,戶三百六十四。
臨洮路,府一,領節鎮一,防禦一,刺郡四,縣一十五,鎮六,城七,堡十二,寨九,關二。
臨洮府,縣三。戶一萬九千七百二十一。
積石州,縣一,戶五千一百八十五。
洮州,堡二。戶一萬一千三百三十七。
蘭州,縣三。戶一萬一千三百六十。
鞏州,縣五。戶三萬六千三百一。
會州,縣一。戶八千九百一十八。
河州,縣二。戶一萬四千九百四十二。
太祖收國二年,詔:民以歲凶,陷為奴者,以兩人贖一為良。元約以一人者聽。
按《金史·太祖本紀》:收國二年二月己巳,詔曰:比以歲凶,庶民艱食,多依附豪族,因為奴隸,及有犯法,徵償莫辦,折身為奴者,或私約立限,以人對贖,過期則為奴者,並德以兩人贖一為良。若元約以一人贖者,即從元約。
天輔二年,通、祺等州戶來歸,命擇膏腴地處之。又詔:匹里水路六謀克貧民,具數以聞。
按《金史·太祖本紀》:天輔二年六月甲戌,遼通、祺、雙、遼等州八百餘戶來歸,命分置諸部,擇膏腴之地處之。七月癸未,詔曰:匹里水路完顏朮里古、渤海大家奴等六謀克貧乏之民,昔嘗給以官糧,置之漁獵之地。今歷日已久,不知登耗,可具其數以聞。
天輔三年,詔索女直戶於遼。
按《金史·太祖本紀》:三年五月壬戌,詔咸州路都統司曰:兵興以前,曷蘇館、回怕里與係遼籍、不係遼籍女直戶民,有犯罪流竄邊境或亡入於遼者,本皆吾民,遠在異境,朕甚憫之。今既議和,當行理索。可明諭諸路千戶、謀克,遍與詢訪其官稱、名氏、地里,具錄以上。天輔五年,分諸猛安謀克中民戶萬餘屯種於泰州。按《金史·太祖本紀》:五年二月,遣昱及宗雄分諸路猛安謀克之民萬戶屯泰州,以婆盧火統之。 按《食貨志》:五年,以境土既拓,而舊部多瘠鹵,將私其民於泰州,乃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視其地。昱等苴其土以進,言可種植,遂摘諸猛安謀克中民戶萬餘,使宗人婆盧火統之,屯種於泰州。婆盧火舊居阿注滸水,至是遷焉。其居寧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里徒歡、奚撻罕等四謀克,挈家屬耕具,徙於泰州,仍賜婆盧火耕牛五十。
天輔六年,詔移民實內地命護送諸降人於渾河路,從便以居,又命習古迺通閱戶口具籍以上。
按《金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既定山西諸州,以上京為內地,則移其民實之。又命耶律佛頂以兵護送諸降人於渾河路,以皇弟昂監之,命從便以居。 按《習古迺傳》:習古迺,領咸州煙火事。天輔六年,完顏慎思所部及其餘未置猛安謀克戶口,命習古迺通閱具籍以上。
天輔七年,徙山西諸部族,於嶺東,以猛安歸附之民還東京,又盡徙六州民於內地。
按《金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以山西諸部族近西北二邊,且遼主未獲,恐陰相結誘,復命皇弟昂與孛堇稍喝等以兵四千護迭,處之嶺東,惟西京民安堵如故,且命昂鎮守上京路。既而,上聞昂已過上京,而降人復苦其侵擾多叛亡者,遂命孛堇出里底往戒諭之,比至,而諸部已叛去。又以猛安詳穩留住所領歸附之民還東京,命有司常撫慰,且貸一歲之糧,其親屬被虜者皆令聚居。及七年取燕京路,二月,盡徙六州氏族富強工技之民於內地。
太宗天會 年,命宗翰取諸路戶籍按籍索之。
按《金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宗翰傳》:太祖將歸京師,以宗翰為都統,斡魯副之。太宗即位。斡魯奏宋不遣歲幣戶口事,且將渝盟,不可不備。太宗命宗翰取諸路戶籍按籍索之。
天會元年,給戶口賦米,又詔贖新遷戶之鬻子及同姓之自鬻者。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元年,詔諸猛安賦米,給戶口在內地匱乏者。十二月甲午,詔曰:比聞民間乏食,至有鬻其子者,其聽以丁力等者贖之。 按《食貨志》:天會元年,以舊徙潤、隰等四州之民於瀋州之境,以新遷之戶艱苦不能自存,詔曰:比聞民乏食至鬻子者,聽以丁力等者贖之。又詔孛堇阿實賚曰: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質其身者,命官為贖。今聞尚有未復者,其悉閱贖之。又命以官粟贖上京路新遷置寧江州戶口貧而賣身者,六百餘人。
天會二年,詔贖自鬻諸民。
按《金史·太宗本紀》:二年四月乙亥,詔贖上京路新遷寧江州戶口賣身者,六百餘人。 按《食貨志》:二年,民有自鬻為奴者,詔以丁力等者易之。
天會三年,禁權勢家買貧民為奴。
按《金史·太宗本紀》:三年七月壬申,禁內外官宗室毋私役百姓。己卯,詔權勢之家毋買貧民為奴。其脅買者一人償十五人,詐買者一人償二人,皆杖一百。天會七年,詔良人被略者聽贖。
按《金史·太宗本紀》:七年三月壬寅,詔軍興以來,良人被略為驅者,聽其父母夫妻子贖之。
熙宗皇統四年,詔蒲、解、汝、蔡等州,百姓為驅者,官贖之。
按《金史·熙宗本紀》:皇統四年十一月甲辰,詔陝西、蒲、解、汝、蔡等處因歲饑,流民典雇為奴婢者,官給絹贖為良,放還其鄉。 按《食貨志》:皇統四年詔陝西、蒲、解、汝、蔡等州歲饑,百姓流落典雇為驅者,官以絹贖為良,丁男三疋,婦人幼小二疋。
世宗大定二年,詔免二稅戶為民。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定二年,詔免二稅戶為民。初,遼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賜諸寺,分其稅一半輸官,一半輸寺,故謂之二稅戶。遼亡,僧多匿其實,抑為賤,有援左證以告者,有司各執以聞,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 按《李晏傳》:晏以翰林侍講學士,兼御史中丞。初,錦州龍宮寺,遼主撥賜戶民俾輸稅於寺,歲久皆以為奴,有欲訴者害之島中。晏乃具奏:在律,僧不殺生,況人命乎。遼以良民為二稅戶,此不道之甚也,今幸遇聖朝,乞盡釋為良。世宗納其言,於是獲免者六百餘人。
大定三年十二月丁丑,詔流民未復業,增限招誘。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四年,始行諸路通檢之法。詔規措北邊艱食戶口。
按《金史·世宗本紀》:四年十月己卯,命泰寧軍節度使張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檢諸路物力。 按《食貨志》:通檢推排,通檢,即《周禮》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物行徵之制也。金自國初占籍之後,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師旅之餘,民之貧富變更,賦役不均,世宗下詔曰:粵自國初,有司常行大比,於今四十年矣。正隆時,兵役並興,調發無度,富者今貧不能自存,版籍所無者今為富室而猶幸免。是用遣信臣泰寧軍節度使張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檢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無不均之歎,以稱朕意。凡規措條理,命尚書省畫一以行。又命:凡監戶事產,除官所撥賜之外,餘凡置到百姓有稅田宅。皆在通檢之數。時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為功,弘信檢山東州縣尤為酷暴,棣州防禦使完顏永元面責之曰:朝廷以正隆後差調不均,故命使者均之。今乃殘暴,妄加民產業數倍,一有來申訴者,則血肉淋漓,甚者即殞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對,故惟棣州稍平。 按《阿勒根彥忠傳》:彥忠,大定四年,為刑部尚書。詔規措北邊艱食戶口。
大定五年,又定通檢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有司奏諸路通檢不均,詔再以戶口多寡、富貴輕重,適中定之。既而,又定通檢地土等第稅法。
大定十五年,上以賦調不均,遣濟南尹排推之。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五年九月,上以天下物力,自通檢以來十餘年,貧富變易,賦調輕重不均,遣濟南尹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排推。大定十七年,省奏:移典部,乞釐正戶籍。詔從之。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七年五月,省奏:咸平府路一千六百餘戶,自陳皆長白山星顯、禪春河女直人,遼時簽為獵戶,移居於此,號移典部,遂附契丹籍。本朝義兵之興,首詣軍降,仍居本部,今乞釐正。詔從之。
大定二十年,詔禁女直人戶,自賣其奴婢,令猛安謀克人戶,各隨所分土,與漢人錯居,保聚相助,又定科差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年,以上京路女直人戶,規避物力,自賣其奴婢,致耕田者少,遂以貧乏,詔定制禁之。又謂宰臣曰:猛安謀克人戶,兄弟親屬若各隨所分土,與漢人錯居,每四五十戶結為保聚,農作時令相助濟,此亦勸相之道也。 又按《志》:二十年四月,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戶,富貧差發不均,皆自謀克內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從,輕重不一。自窩斡叛後,貧富反復,今當籍其夾戶,推其家貲,儻有軍役庶可均出。詔集百官議,右丞相克寧、平章政事安禮,樞密副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謀克僕從差使,餘無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數目,止驗產業科差為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驗財產,多寡分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點檢襄言:括其奴婢之數,則貧富自見,緩急有事科差,與一例科差者不同。請俟農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數,各以所見上聞。上曰:一謀克戶之貧富,謀克豈不知。一猛安所領八謀克,一例科差。設如一謀克內,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與同,豈得平均。正隆興兵時,朕之奴婢萬數,孳畜數千,而不差一人一馬,豈可謂平。朕於庶事未嘗專行,與卿謀之。往年散置契丹戶,安禮極言恐擾動,朕決行之,果得安業。安禮雖盡忠,未審長策。其從左丞通等所見,拘括推排之。十二月,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多新強舊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當自中都路始。
大定二十一年,徙銀山側民,又定避役逃戶同罪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六月,徙銀山側民於臨潢。又命避役之戶舉家逃於他所者,元貫及所寓司縣官同罪,為定制。
大定二十二年,詔驗土地牛具奴婢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八月,始詔令集耆老,推貧富,驗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為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興府事完顏烏里也先推中都路,續遣戶部主事按帶等十四人與外官同分路推排。九月,詔:毋令富者匿隱畜產,貧戶或有不敢養馬者。昔海陵時,拘括馬畜,絕無等級,富者倖免,貧者盡拘入官,大為不均。今並覈實貧富造籍,有急即按籍取之,庶幾無不均之弊。張汝弼、梁肅奏:天下民戶通檢既定,設有產物移易,自應隨業輸納。至於浮財,須有增耗,貧者自貧,富者自富,似不必屢推排也。上曰:宰執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願也。肅對曰:如臣者,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嘗為南使,先自添物力錢至六十餘貫,視其他奉使無如臣多者。但小民無知,法出姦生,數動搖則易駭。如唐、宋及遼時,或三二十年不測通比則有之。頻歲推排,似為難爾。
按《續文獻通考》:世宗大定時,屢遣使推排物力,大抵驗各戶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為上中下三等,務使貧富適均。
大定二十三年,定女直奴婢婚聘良人制。是年,奏戶口墾地牛具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定制,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許令婚聘者,須取問房親及村老給據,方許聘於良人。是年七月,奏猛安謀克戶口、墾地、牛具之數。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
內正口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
墾田一百六十九萬三百八十頃有奇,牛具二十八萬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將軍司,戶一百七十,口二萬八千七百九十,
內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萬七千八百八。
墾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牛具三百四。迭剌、唐古二部五糺,戶五千五百八十五,口十二萬七千五百四十四,〈糺字字典無此字〉
內正口十萬九千四百六十二,奴婢口一萬八千八十一。
墾田萬六千二十四頃一十七畝,牛具五千六十六。大定二十五年,命宰臣禁有祿人一子、及農民避課役,為僧道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大定二十七年,天下戶口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定初,天下戶纔三百餘萬,至二十七年天下戶六百七十八萬九千四百四十九,口四千四百七十萬五千八十六。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遣官分括二稅戶有憑驗者悉放為良。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稅戶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憑者為准,參知政事移剌履謂:憑驗真偽難明,凡契丹奴婢今後所生者悉為良,見有者則不得典賣,如此則三十年後奴皆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當,令再議。省奏謂不拘括則訟終不絕,遂遣大興府治中烏古孫仲和、侍御史范楫分括北路及中都路二稅戶,凡無憑驗,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檢而知之者,其稅半輸官,半輸主,而有憑驗者悉放為良。按《丞相襄傳》:章宗初即政,議罷僧道奴婢。太尉克寧奏曰:此蓋成俗日久,若遽更之,於人情不安。陛下如惡其數多,宜嚴立格法,以防濫度,則自少矣。襄曰:出家之人安用僕隸。乞不問從初如何所得,悉放為良。若寺觀物力元係奴婢之數推定者,並合除免。詔從襄言。由是二稅戶多為良者。
章宗明昌元年,禁自披剃為僧道者。是歲,奏天下戶口,及所免二稅戶之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剃為僧道者。 按《食貨志》:明昌元年正月,上封事者言:自古以農桑為本,今商賈之外又有佛、老與他游食,浮費百倍。農歲不登,流殍相望,此末作傷農者多故也。上乃下令,禁自披剃為僧、道者。是歲,奏天下戶六百九十三萬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萬七千九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萬一千餘石,除官兵二年之費,餘驗口計之,口月食五斗,可為四十四日之食。上曰:蓄積不多,是力農者少故也。其集百官,議所以使民務本廣儲之道,以聞。六月,奏北京等路所免二稅戶,凡一千七百餘戶,萬三千九百餘口,此後為良為驅,皆從已斷為定。
明昌六年,奏天下女直契丹漢戶口之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二月,上謂宰臣曰:凡言女直進士,不須稱女直字。卿等誤作迴避女直、契丹語,非也。今如分別戶民,則女直言本戶,漢戶及契丹,餘謂之雜戶。明昌六年十二月,奏天下女直、契丹、漢戶七百二十二萬三千四百,口四千八百四十九萬四百,物力錢二百六十萬四千七百四十二貫。
承安二年,敕令推排戶籍。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承安二年冬十月,敕令議通檢,宰臣奏曰:大定二十七年通檢後,距今已十年,舊戶貧弱者眾,儻遲更定,恐致流亡。遂定制,已典賣物業,止隨物推收,析戶異居者許令別籍,戶絕及困弱者減免,新強者詳審增之,止當從實,不必敷足元數。邊城被寇之地,皆不必推排。於是,令吏部尚書賈執剛、吏部侍郎高汝礪先推排在都兩警巡院,示為諸路法。每路差官一員,命提刑司官一員副之。
承安三年,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錢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九月,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錢二百五十八萬六千七百二貫四百九十文,舊額三百二萬二千七百十八貫九百二十二文,以貧乏除免六十三萬八千一百一十一貫。除上京,北京、西京路無新強增者,餘路計收二十萬二千九十五貫。
泰和元年,申明猛安謀克人戶闕乏決罰之法,命戶絕者田宅,以二分之一付其女,及女孫又詔推排人戶物力。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六月己亥,用尚書省言,申明舊制,猛安謀克戶每田四十畝。其田多汙萊,人戶闕乏,并坐所臨長吏。按察司以時勸督,有故慢者量決罰之,仍減牛頭稅三之一。八月庚辰,初命戶絕者田宅以二分之一付其女及女孫。壬寅,詔推排西、北京、遼東三路人戶物力。
按《續文獻通考》:泰和元年十二月,定人戶物力隨時推收法。
泰和二年,定人戶物力隨時推收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二年閏十二月,上以推排時,既問人戶浮財物力,而又勘當比次,期迫事繁,難得其實,敕尚書省,定人戶物力隨時推收法,令自今典賣事產者隨業推收,別置標簿,臨時止拘浮財物力以增減之。
泰和四年,定典賣實業逐時推收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十二月,上以職官仕於遠方,其家物力有應除而不除者,遂定典賣實業逐時推收,若無浮財營運,應除免者,令本家陳告,集坊村人戶推唱,驗實免之。造籍後如無人告,一月內以本官文牒推唱,定標附於籍。
泰和五年,制逃軍陷敗戶口罪,令人戶告詣推收。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六月己酉,制鎮防軍逃亡致邊事失錯、陷敗戶口者罪。 按《食貨志》:五年,以西京、北京邊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之。舊大定二十六年所定三十五萬三千餘貫,遂減為二十八萬七千餘貫。五年六月,僉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言:近制,令人戶推收物力,置簿標題,至通推時,止增新強,銷舊弱,庶得其實。今有司奉行滅裂,恐臨時冗併,卒難詳審,可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年十一月一日,令人戶告詣推收標附,至次年二月一日畢,違期不言者坐罪。且令諸處稅務,具稅訖房地,每半月具數申報所屬,違者坐以怠慢輕事之罪。仍敕物力既隨業,通推時止令定浮財。
泰和六年,更定保伍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戶口》:金制,男女二歲以下為黃,十五以下為小,十六為中,十七為丁,六十為老,無夫為寡妻妾,諸篤廢疾不為丁。戶主推其長充,內有物力者為課役戶,無者為不課役戶。令民以五家為保。泰和六年,上以舊定保伍法,有司滅裂不行,其令結保,有匿姦細、盜賊者連坐。宰臣謂舊以五家為保,恐人易為計搆而難覺察,遂令從唐制,五家為鄰、五鄰為保,以相檢察。京府州縣郭下則置坊正,村社則隨戶眾寡為鄉置里正,以按比戶口,催督賦役,勸課農桑。村社三百戶以上則設主首四人,二百以上三人,五十戶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違。置壯丁,以佐主首巡警盜賊。猛安謀克部村寨,五十戶以上設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觀則設綱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戶十分內取三分,富民均出雇錢,募強幹有抵保者充,人不得過百貫,役不得過一年。凡戶口計帳,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縣以里正、主首,猛安謀克則以寨使,詣編戶家責手實,具男女老幼年與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以實數報縣,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內達上司,無遠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凡漢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謀克戶。猛安謀克之奴婢免為良者,止隸本部為正戶。凡沒入官良人,隸宮籍監為監戶,沒入官奴婢,隸太府監為官戶。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嘗欲罷坊、里正,復以主首遠,入城應代,妨農不便,乃以有物力謹愿者二年一更代。
泰和七年,奏天下戶口之數。按《金史·章宗本紀》:七年秋七月乙未,詔覈西夏人口,盡贖放還,敢有藏匿者以違制論。 按《食貨志》:七年六月,敕,中物力戶,有役則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戶代之,事畢則復業,以致大損不逃之戶。令省臣詳議。宰臣奏:舊制太輕。遂命課役全戶逃者徒二年,賞告者錢五萬。先逃者以百日內自首,免罪。如實銷乏者,內從御史臺,外從按察司,體究免之。十二月,奏天下戶七百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八,口四千五百八十一萬六千七十九。此金版籍之極盛也。〈戶增於大定二十七年一百六十二萬三千七百一十五,口增八百八十二萬七千六十五。〉泰和八年,推排諸路。
按《金史·章宗本紀》:八年九月甲子,遣吏部尚書賈守謙等一十三人與各路按察司官推排民戶物力。按《食貨志》:八年九月,以吏部尚書賈守謙、知濟南府事蒲察張家奴、莒州刺史完顏百嘉、南京路轉運使宋元吉等十三員,分路同本路按察司官一員,推排諸路。上召至香閤,親諭之曰:朕選卿等隨路推排,除推收外,其新強消乏戶,雖集眾推唱,然消乏者勿銷不盡,如一戶物力元三百貫,今蠲免二百五十貫猶有未當者。新強勿添盡,量存其力,如一戶可添三百貫,而止添二百貫之類。卿等各宜盡心,一推之後十年利害所關,苟不副所任,罪當不輕也。
宣宗興定元年,命招逃亡戶口。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衛紹王之時,軍旅不息,宣宗立而南遷,死徙之餘,所在為虛戾。戶口日耗,軍費日急,賦斂繁重,皆仰給於河南,民不堪命,率棄廬田,相繼亡去。乃屢降詔招復業者,免其歲之租,然以國用乏竭,逃者之租皆令居者代出,以故多不敢還。興定元年十二月,宣宗欲懸賞募人捕亡已,而復慮騷動,遂命依已降詔書,已免債逋,更招一月,違而不來者然後捕獲治罪,而以所遺地賜人。興定四年,省臣奏招亡戶。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省臣奏:河南以歲饑而賦役不息,所亡戶令有司招之,至明年三月不復業者,論如律。時河壖為疆,烽鞞屢警,故集慶軍節度使溫迪罕達言:亳州戶舊六萬,自南遷以來,不勝調發,相繼逃去,所存者曾無十一,碭山下邑,野無居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