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7
卷50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五十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十
明二〈孝宗弘治六則 武宗正德三則 世宗嘉靖二十三則 穆宗隆慶五則 神宗萬曆六則〉
食貨典第五十卷
田制部彙考十
明二
孝宗弘治二年,令皇莊及勳戚莊田災傷俱照民田分數徵收,諸王不得置買田地。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令皇莊及皇親公侯駙馬伯等官莊田如遇災傷,俱令照依民田災傷分數徵收其各處,王府不許置買田地,霸占民業。
弘治三年,奏准皇親權要之家奏討地土,非奉旨不行,敢有妄將民間地土投獻者問罪。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今後如有皇親并權豪勢要之家奏討地土,非奉旨看了來說,一切立案不行,仍要追究撥置主謀之人,參送問罪,本部仍行都察院轉行巡視五城及巡按御史出榜曉諭,禁約軍民人等,敢有投託勢要之家充為家人及通同旗校管莊人等妄將民間地土投獻者,事發,悉照天順并成化十五年欽奉敕旨事例,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弘治四年,題准四川官舍占種田地退出,撥與無田軍餘耕種。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題准行四川令管屯僉事將官舍占種田地退出,撥與無田軍餘耕種,願認糧者,亦准與查明分數,照例徵收本色,不許徵銀花銷。弘治十一年,令錢糧地不許王府奏討。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今後額辦錢糧田地,不許王府奏討。
弘治十三年,題准軍民人等將各田地占種投獻及官勢家捏契典賣者治罪,又許進勘實河間貴戚莊田,疏係民業。
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凡軍民人等,將爭兢不明并賞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朦朧投獻王府,及內外官勢之家捏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邊衛,永遠充軍。田地給還,寺觀及應得之人管業,其受投獻家長,并管莊人參究治罪。山東河南北直隸各處空閒地,土祖宗朝俱聽民儘力開種,永不起科,若有占種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
按《大政紀》:十三年二月,命戶部左侍郎許進往勘河間貴戚莊田事疏,係民業上從之,進會巡撫高銓,勘冤聲撼野,至毆州縣,吏不得行,許遽欲執以復命。銓曰:若是固為民,至意萬一不測,如民重得罪,何請勘實以聞。上雅愛小民,必不忍奪其生業,以利左右,進以為然。逐一勘實,遂疏實係民承買納稅養馬地,土宜照舊管業,事得不行。
弘治十五年,上各省田土之數,又奏准令各處管屯官造屯田冊。
按《明會典》: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隸府州實在田土總計六百二十二萬八千五十八頃八十一畝零,浙江布政司田土計四十七萬二千三百四十二頃七十一畝七分七釐。
江西布政司田土計四十萬二千三百五十二頃四十六畝六分七釐。
湖廣布政司田土計二百二十三萬六千一百二十八頃四十六畝六分二釐。
福建布政司田土計一十三萬五千一百六十六頃一十七畝七分九釐。
山東布政司田土計五十四萬二千九百二十九頃三十七畝六分三釐八毫。
山西布政司田土計三十九萬八百九頃三十三畝九分三釐。
河南布政司田土計四十一萬六千九十九頃六十八畝四分七釐。
陝西布政司田土計二十六萬六百六十二頃八十一畝八分零。
四川布政司田土計一十萬七千八百六十九頃六十二畝六分五釐零。
廣東布政司田土計七萬二千三百二十四頃四十六畝一分六釐。
廣西布政司田土計一十萬七千八百四十八頃一畝七分零。
雲南布政司田土計三千六百三十一頃三十五畝。貴州布政司田土自來,原無丈量,頃畝每歲該納糧,差俱於土官名下,總行認納如洪武年間例。
順天府田土計六萬八千七百二十頃一十三畝五分零。
永平府田土計一萬四千八百四十四頃五十七畝六分零。
保定府田土計三萬五千五百二十九頃五十畝八分零。
河間府田土計二萬四千二百二十頃七十一畝八分零。
真定府田土計三萬八千九百八十頃六十五畝四分零。
順德府田土計一萬三千八百二十二頃五十五畝九分零。
廣平府田土計二萬二百三十八頃一十四畝二分零。
大名府田土計五萬一千九百九十三頃六十二畝六分零。
延慶州田土計一千五十九頃四十二畝四分零。保安州田土計三百四頃五十七畝七分零。
應天府田土計六萬九千九百七十四頃八畝零。蘇州府田土計一十五萬五千二百四十九頃九十七畝八分二釐六毫。
松江府田土計四萬七千一百五十六頃六十一畝八分八釐六毫。
常州府田土計六萬一千七百七十七頃七十五畝五分六釐四毫。
鎮江府田土計三萬二千七百二十二頃三十五畝一分零。
廬州府田土計二萬五千四百三十頃四十五畝九分零。
鳳陽府田土計六萬一千二百六十二頃六十六畝七分零。
淮安府田土計一十萬一千七十三頃七十三畝四分零。
揚州府田土計六萬二千二百九十七頃七畝一分五釐。
徽州府田土計二萬五千二百七十七頃五十二畝九釐零。
寧國府田土計六萬六百八十二頃九十一畝六釐零。
池州府田土計八千九百一十九頃六十三畝一分五釐零。
太平府田土計一萬六千二百四十三頃八十三畝二分零。
安慶府田土計二萬一千八百九十頃六十六畝一分零。
廣德州田土計一萬五千四百四頃二十九畝八分零。
徐州田土計三萬一十二頃二十二畝八分零。滁州田土計二千九百一十二頃八十三畝八分零。和州田土計一萬一千八百九十一頃六十九畝五分零。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總數十三布政司并直隸府州實在田土總計四百二十二萬八千五十八頃九十二畝零。官田共五十九萬八千四百五十六頃九十二畝零。民田共三百六十二萬九千六百一頃九十七畝零。又按《續通考》:十五年,奏准後湖并南京戶部及各衛所俱無屯冊將,今次清過屯田行,令管屯官各造冊送後湖,交收仍將屯田,頃數刻記碑,陰以圖經久。
武宗正德九年,寧王宸濠奏准復與護衛屯田管業。按《大政紀》:正德九年三月,寧王宸濠奏乞復護衛屯田,許之。宸濠貪殘僭侈,志欲無涯,而以文行自飾,
先是天順間寧府以事革去南昌,護衛及屯田劉瑾用事,宸濠賂瑾,復得之瑾誅護衛屯田,復革陸完先為江西按察使,與宸濠通,至是完為兵部尚書,宸濠喜曰:完為大司馬,護衛可復得矣。遂遺完書,謀乞護衛。完答書,須以祖訓為言,時伶人臧賢有寵於上,近習張銳、張雄錢寧輩及內閣部院大臣皆陰結之以求,固寵宸濠因賢之婿,司鉞以通於賢,每親書寄賢輒稱為良之賢契,良之賢字也。及乞復護衛輦載金,銀器寶藏於臧賢家,分饋諸權要。大學士費宏知之大言於內閣曰:今寧王以金寶鉅萬,打點復護衛,苟聽其所為,吾江西無噍類,廷試、進士、內閣官與部院大臣皆在東閣,讀卷先於十四日覆寧王復護衛疏,次日中官盧明以疏,下閣擬旨過東閣,言只請楊師傅到閣,諸公不必動勞,廷和趨出票旨云,既王奏缺,人使用護衛屯田,都准與王管業。
正德十五年,以湖廣各衛新增田地撥軍舍承種。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題准湖廣各衛所新增田地以十分為率,減除三分,其七分撥軍舍承種,納糧。正德十六年,詔議丈量江西田畝。
按《大政紀》:十六年二月,巡按江西御史唐龍疏乞,令守巡官各分詣地方嚴督州縣官將境內田畝,逐一丈量以均糧,役下部議之。龍言江西巨室置買田產,遇造冊賄里書,有飛洒見在人戶者,名為活洒。有暗藏逃絕戶內者,名為死寄。有花分子戶不落戶眼者,名為畸零。帶管有留在賣戶全不過割者,有過割一二名,為包納者。有全過割不歸本戶者,有推無收有總無撒名為縣掛掏回者,有暗襲京官方面進士、舉人腳色,捏作寄莊者。在冊不過紙上之霜,在戶尤皆空中之影,以致啚之虛以數十,計都之虛以數百計,縣之虛以數千萬計,遞年派糧差無所歸者,俱令小戶賠償。小戶逃絕,令里長,里長逃絕,令糧長,糧長負累之久,亦皆歸於逃,且絕而已。
世宗嘉靖元年,敕覈畿內皇莊及勳戚田土改為官地。
按《大政紀》:嘉靖元年冬十月,敕覈畿內皇莊及勳戚田土。初給事中底蘊疏請查處皇莊下戶部議行撫,按官按覈已而,特敕給事中夏言,御史樊繼祖、戶部主事張希尹、會同撫按官親,詣地方用心勘覈,凡正德元年以後投獻及侵占者,盡數還民。召佃管莊人員悉取還京,其租稅照則折納,令管屯僉事兼理之係皇莊者,解部類進勳戚者,解部關領不得,自行收受已,而言等會同順天保定各巡撫孟春、周季鳳巡按王琳、宋鉞等勘出各項田莊,共計二十萬九百一十九頃二十八畝,其侵占民田二萬二百二十九頃二十八畝。俱令還民,言等又以原敕係皇莊者,解部類進猶非國體所宜,乃復上疏,詳述皇莊創立之始及莊甲武斷掊剋之害,因及皇店皇鹽罔利之非,乞併掃,除以洗累朝之弊,垂百代之休。帝從之,令改皇莊為官地云。
按《續文獻通考》:給事中夏言疏,太祖高皇帝立國之初,檢覆天下官民田土,令山東河南地方額外荒土任民儘力開墾,永不起科,至宣宗又令北直隸地方比照山東河南事例,民間新開荒田不問多寡,永不起科,至正統六年,則令北直隸開墾荒田,從輕起科,實於祖宗之法略有背戾。至景帝尋亦追復洪武舊例,不許額外丈量起科,至今所當遵行所以然者,蓋緣北方地土平夷廣衍,中間大半潟鹵瘠薄之地,葭葦沮洳之場,且地形率多窪下,一遇數日之雨即成淹沒。祖宗列聖蓋有見於此,所以有永不起科之例,又有不許額外丈量之禁,是以北方人民雖有水潦災傷,猶得隨處耕墾以幫取,糧差不致坐窘衣食夫何。近年以來,權倖親䁥之臣不知民間疾苦,不知祖宗制度,妄聽奸民投獻,輒自違例奏討,將畿甸州縣人民奉例開墾永業,指為無糧地土,一概奪為己有,由是公私莊田踰鄉跨邑小民恆產,歲朘月削產業,既入展轉流亡,是豈祖宗列聖立國之法乎。又按《續通考》:正德十六年,〈今從大政紀系於嘉靖元年〉辛巳差兵科給事中夏言,山西道監察御史樊繼祖,戶部主事張希尹等往順天等府查勘過各項莊田地土,共二十萬九百一十九頃二十八畝。又外係先年因而侵占民者共二萬二百二十九頃二十八畝。各給主,遂罷皇莊及宮莊等。先是正德年,來奸猾無籍之徒,妄將軍民田土指作空閒投獻,近倖勢要之,官具奏建為皇莊,或為勳戚,奏討為莊,已而管莊官校人等,乘機侵奪,藉勢混賴,臨近居民稱苦甚矣。是年世宗即位,給事中底蘊以為言上聞之,惻然遂有是命,言等往逐一查出給主召佃還官歸官,一遵敕旨施行,而豪奪隱占之弊,划剔殆盡民始得甦,夏言又上疏云:各宮莊田祖宗以來,未之有也,惟天順八年以順義縣安樂里板橋村太監曹吉祥抄沒地一處,撥為宮中莊田。其地原額一十頃一十三畝,初吉祥占過軍民地二十四頃八十七畝,共三十五頃立莊。今次查勘又占過民田四十頃。見在共七十五頃,此則宮闈莊田之始,而數年間侵占之數過於原額已十倍矣。舉此一處,其他可知至成化間,惟增寶坻縣王甫營莊田一處,原係會州衛草場,弘治間止增豐潤、新城、雄縣莊田三處。至弘治十八年十月,乃孝廟升遐之后,先帝踐祚之初,一月之間,建立皇莊七處;曰大興縣十里鋪皇莊。曰大王莊皇莊。曰深溝兒皇莊。曰高密店皇莊。曰婆婆營皇莊。曰六里屯皇莊。曰土城皇莊。自此之後,設立漸多,而皇莊之名始著,其在昌平州則有蘇家口皇莊,在三河縣則有白塔皇莊,在真定府寧晉縣則有鋪頭村皇莊,大劉村皇莊,在隆平縣則有大灰窯皇莊,在新河縣則有僊汪莊皇莊,在南宮縣則有皇莊村皇莊。此皆正德元年之所設也。又東安縣則有南葛里皇莊,寶坻縣則有李子站皇莊,通州則有神樹皇莊,武清縣則有灰蝸口皇莊,王慶陀皇莊,靜海縣則有四當口皇莊,此皆正德二年之所設也。至正德四年,則立大興縣三里河皇莊。二處五年則立六里屯皇莊一處,七年則立武清縣尹兒灣大直沽皇莊二處,八年則立昌平州樓子村皇莊,靜海縣衛河兩岸皇莊,青縣孫兒莊皇莊,保定府安州騸馬廟皇莊,清苑縣閻莊社皇莊。九年則又立安肅縣龍花社皇莊。數年之間設立皇莊如此之夥,共計占地三萬七千五百九十五頃四十六畝。然皇莊既立,則有管理之太監有奏討之旗,校有跟隨之名色,每處動至三四十人,其初管莊人員出入及裝運,租稅俱是自備,車輛夫馬不干有司。正德元年以來,權奸用事,朝政大壞,於是有符驗之請關文之給,經過州縣有廩餼之供,有車輛之取,有夫馬之索,其分外生事,巧取財物,又有言之不能盡者,及抵所轄莊田處所則不免。擅作威福,肆行武斷,其甚不靖者,則起蓋房屋,架搭橋梁,擅立關隘,出給票帖,私刻關防,凡民間撐駕舟車、牧放牛馬、採捕魚蝦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鄰近地土,則展轉移築,封堆包打界址,見畝徵銀本土,豪猾之民投為莊頭,撥置生事,幫助為虐,多方掊剋,獲利不貲輸之宮闈者,曾無十之一二而私入囊橐者,蓋不啻什八九矣。此可為太息流涕者,今讀敕旨猶有曰:係皇莊者,解部類進臣等竊有疑焉,蓋謂今四海九州之貢賦,山林川澤之物產,凡所以納之司農,輸之內帑,何者。而非所以奉一人者乎。孟子曰:尊親之至,莫大乎以天下養。又何者,而非所以奉重闈慈闈四宮乎。祖宗以來,宮闈一切供用自有成規,顧可屈萬乘之尊,下同匹夫以侵畎畝之業,辱宮壼之貴雜於閭閻,以爭升斗之利,其何以示天下,訓後世也哉。且皇之一字加於帝后之上,為至尊莫大之稱,今奸佞之徒假之以侵奪民田,則名其莊曰皇莊,假之以罔求市利則名其店曰皇店,又其甚者假以阻壞鹽法則以所販之鹽名為皇鹽,即此三言足以傳笑天下,貽譏後世,仰惟陛下一切掃除,敕該部大臣查照,臣等勘報文冊,將在京附郭大興縣等地方各宮莊田原不係占奪民田不滿數十頃者,請改為各宮親蠶廠公桑園等項。名額令有司種植桑柘以備宮中蠶事,其餘一應莊田,盡弛以利民或勒歸戶部造入版籍,令民照舊輸糧以為在官地土,仍榜示中外,盡削皇莊及各宮莊田之名,一洗四朝之弊,永垂百代之休議,入從之。
按《明外史·夏言傳》:言擢兵科給事中。嘉靖初,偕御史樊繼祖等出按莊田,悉奪還民產。
嘉靖二年,清覈勳戚田土及御馬監草場。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清覈勳戚田土并覈御馬監草場,備得谷大用竊柄,時侵占民業萬餘頃,皆李璽希旨妄勘以奉大用者,言官請置於理,上難之,是日文華殿講畢上召楊廷和密諭曰:草場乃祖宗舊制,踏勘亦先帝成命,土田錢穀仍聽李璽主之免訊,廷和頓首,承旨退而上言李璽免訊,已仰承聖旨,惟谷大用侵占民產,利入私室怨歸朝廷,今水旱饑困,追其半以備賑蓋,積一家以利蠹國之盜,不若散於民以廣朝廷之恩不報。
嘉靖三年,鄭岳奏准北畿河南諸處興修水田。按《大政紀》:三年春正月丙子,命北畿河南諸府興修水田。大理卿鄭岳上言,臣勘事陝西道,經畿內河南諸處,見大行西倚潼關,東繞懷衛,北極燕薊,其水皆東注,南入於海。盧易滹沱流離,漳洺衛沁,洛瀍其大也。宜督居民瀕水開田,築隄防以障汎溢,鑿溝渠以通灌溉。其平疇曠土無川澤之利者,量鑿洫澮或為陂塘下,通水泉之出,上收雨潦之入,每府增置通判一人,以江左諳水利者居之,督率郡邑,專理農事,則數年之後,皆為沃壤,而水旱不足憂矣,章下戶部侍郎王承裕覆議從之,乃命各撫按官會同二司隨宜舉行。
嘉靖六年,詔民間田地悉照冊籍,當差不許,丈量改科各該巡撫督率管屯官,查勘衛所屯田,勳戚除欽賜莊田外,不許奏。乞又霍韜,請修濬陂塘湖堰。按《明會典》:六年,詔戶部通行各撫按衙門,轉行各司府州縣官,民閒田地悉照冊籍,應當糧差,查出姦弊,即為究治,改正不許,一概丈量改科,自立新法,生事擾民,又詔勳戚之家除欽賜莊田,以資養贍外,再不許聽信撥置,將有主之業朦朧陳乞,違者許本部該科參究處治。
按《明通紀》:六年,詹事霍韜陳數事,一請於陂塘湖堰可蓄可洩者,皆因地修濬,既可興水利以灌田畝,亦可分殺河勢,不致橫溢疏,入詔下所司。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詔各該巡撫督率管屯方面等官查勘衛所屯田,其官舍軍餘占種年久,故軍之田仍與領種,代納糧草,如軍見存無田者,即令退還本軍為業,其領種故軍之田,一人止許一分,一戶止許二分,其餘俱令退出。
嘉靖七年,令各莊田除額外多占給軍民,外聽照舊,管業戚畹置田不報,照功臣例追斷。
按《明會典》:七年,題准查勘過順天等八府,各項莊田除額外多占,遵奉查給軍民,其餘悉聽照舊管業,今後應賞地土,隨品級定制,凡遠遺莊田,別其世之親疏,量為裁革,至於戚畹開墾置,買不行,報官納糧者,照功臣律例一體追斷。
嘉靖八年,令清查勳戚子孫已絕傍枝,冒占田土及勳戚受人投獻,冒占者一體治罪,遣官丈量牧馬草場。按鷹地土招民佃種,又令勘各宮田土,照例徵銀,查廢寺田產召人承買。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清查部科道等官,將各該勳戚田土盡數查出,內有世遠秩降果係宗派照舊不動,外若世遠,本房子孫已絕,傍枝影射冒占者,於內量存三分之一以為修墳辦祭之資,其餘盡革入官,照例徵銀,解部以備邊餉,其戚畹開墾置買田土,欺隱不行報官者,比照功臣田土律例一體追斷。又令雲南總兵官田土果係先年給賜者,將正數莊民計田分戶佃納子粒,如有額外侵占民業并投獻等項,悉照例退給軍民住種,納糧當差一應投充,影射莊戶,嚴加查究,積年極惡照例發遣。又議准受獻田土之人與投獻人一體永遠充軍。事干勳戚,追究管莊佃僕,永為定例。又議准甘肅各衛所湖場撫按等官查照節次,題准禁革事例,通行本鎮鎮總、副參、遊守等官,如有相承占據者,即照馬房迷黑二湖退出還官,一體免罪。如有仍前霸占抗違者,參奏治罪,仍會委各道風力,官員將闔鎮草場通查坐落,遠近四至,頃畝已經給撥者聽便,或開墾或採草,納糧其餘,盡行給撥衛所官軍採草牧放。
按《大政紀》:八年二月,招佃牧馬,按鷹田土,戶部尚書梁材上言從田鷹犬,既已縱放,其保定府、安州等處牧馬草場一百二十頃。按鷹地土九十九頃,宜遣科道官閱視丈量,招民佃種,每畝歲徵租銀三分,解納大倉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凡各宮田土八年題准查勘,過豐潤縣仁壽宮餘地九百一十四頃三十七畝有零。泊南、泊北、梁城所東及水泊餘地共九百八十頃九十畝有零。蘆葦地一千三百二十二頃九十三畝有零。行令該縣俱照原擬輕重,則例徵銀解部,以備邊儲,又題准查勘過仁壽清寧未央三宮官地六十二處堪種并蘆葦,徵銀不等,地計一萬六千一十五頃四十七畝零。歲該租銀三萬七千八百三兩五錢九分零。內仁壽、清寧二宮比原額勘多銀五千三百九十四兩三錢零。未央宮比原額勘少銀二千六百二十二兩三錢零。各州縣照例徵銀,另批解部收候係原額者,年終類進係勘多者,除補未央宮勘少額,數外餘補各宮災免補湊進用。又按《續通考》:八年,令各撫按官查有荒廢寺觀,無僧行住持,及遺下田產無人管業者,照彼中時價召人承買,改名入冊,辦納糧差。嘉靖十年,定勳戚莊田徵糧不完之例。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勳戚莊田,議定徵銀解部,上地徵銀三分,中地二分,下地一分五釐,如有司不行用心,徵解過限三月不完者,府州縣管糧官住俸半年不完者,府州縣掌印官住俸十月不完者,布政司管糧官住俸一年不完者,布政司掌印官住俸仍要填註,循環文簿,依限送部查考。
嘉靖十一年,令陝西官莊豪強占種者,聽自首賣銀還官。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陝西地方入官莊基地土,如有豪強占種,即令自首還官賣銀貯庫,認納無主糧差,違者從重問擬仍追花利。
嘉靖十二年,令清邊江濱海草場,塗田湖蕩蘆洲田地被豪強奪占者,不分新舊入官,違者嚴究,又興復甘肅屯田。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各撫按官清查邊江濱海草場,塗田灘地,山場湖蕩,蘆洲、沙洲并寺觀田地等被官豪大戶奪占,不分新舊入官,變賣積穀以備賑濟,公文到日限一月以裏自首,退出敢有執恡,在京官員并在外五品以上官指名參奏其餘,徑自處治通行造冊奏繳。
按《大政紀》:十有二年秋七月,興復甘肅屯田,兵部奏甘肅一鎮孤懸河外,歲發內帑,難以支持,興復屯政,誠為急務。帝從之,命舉幹濟都御史一人,副使二人,專理屯政。
嘉靖十三年,令以肅州衛空地給哈密都督耕種,免差清查御馬監等地頃,又陝西河南屯地為軍職及莊浪人等買種代種者問罪。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以肅州衛迤北空地一十六頃五十畝給寄住哈密都督<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5493-18px-GJfont.pdf.jpg' />吉孛剌等耕種,免其糧差。〈<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5493-18px-GJfont.pdf.jpg' />按字典無〉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題准清查過御馬監并壩大等二十馬房草場及馬神廟香火地五十七處共地三萬一千五百五十九頃四十九畝零,除雜占地三千一百三十三頃一十六畝零,存留牧馬地一千八百八十四頃五十七畝,修繕馬營地一百三十頃,及大馬往回住,牧漷縣草場地一十七頃七十二畝,免南水占地三十六頃,外該戶部徵收子粒者二萬一千七百五十七頃二十四畝零,屬御馬監徵銀,修理公廨者四百三十頃。其餘拋荒鹼薄,未經召佃者四千一百七十頃六十九畝零。又按《續通考》:十三年,題准陝西河南地方如有屯地為軍職及莊浪人等買種代種者,悉照紅牌事例問罪。
嘉靖十五年,詔水塌田地錢糧准其除豁俟,水退後仍召人佃種。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詔各處水塌沙壓等項,田地稅糧負累人戶,賠納曾經具奏者,撫按官查勘明白照例除豁各衛所,有釋放軍伍遺下屯糧負累官旗賠納者,亦與查勘除豁。又題准甘肅鎮體勘過水衝沙壓斷溝,及隔在境外甘州前後永昌、涼州鎮、番莊浪西寧古浪等衛所,實屯起科,措辦邊儲田地共六百七十九頃六畝一分六釐二毫,該糧六千九百五十九石九斗七升四合四勺六抄。照例除豁以蘇民困,或日後水退,堪以耕種,仍舊召人陸續佃種,以備軍儲。
嘉靖十六年,敕查八府莊田投獻及冒占者。
按《明會典》:十六年,敕差科道部屬官各一員前去,會同巡按查勘八府莊田,但自正德以來,朦朧投獻及額外侵占者盡行查出,各依擬給主召佃,管莊人員盡數取回,著管屯田僉事兼帶督管,該徵稅租照依原定則例,折收銀錢,原係皇莊者,解部類進係皇親者,赴部關領,不許自行收受。
嘉靖十七年,詔各衛所置買民田一體,派糧違者入官。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詔各處衛所官舍餘丁人等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不許,抗拒違者奪田入官,又題准山東青州府樂安縣踏出退灘,堪種地三十二頃一畝四分,撥人佃種,照畝起科,辦納稅糧。嘉靖二十年,議准各宮前項水占荒鹼田土改作入官備邊。
按《續文獻通考》:凡各宮田土,嘉靖二十年議准順天等府寶坻豐潤,武清靜海興濟五縣水占荒鹼,勘減仁壽清寧二宮官地、銀五千三百四十五兩五錢四分零。將通州大興等州縣原入官備邊勳戚等項地租銀四千一百二十二兩八錢六分五釐七毫,六絲七忽。改補及將原勘多餘備補各宮災免銀二千七百七十一兩九錢八分七釐一毫,九絲五微六纖五渺。數內摘補外其餘備補,災免銀一千五百四十九兩三錢五釐四毫二絲六忽三微一纖五渺。仍存補湊進用,各宮前項水占荒鹼田土,改作入官備邊候,水退另行召佃,徵銀解部。
嘉靖二十一年,霍韜疏乞考查額田實數。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兩直隸及一十三省田數總計四百三十六萬五百六十二頃六十畝九分。是年,霍韜奉命修《大明會典》上疏云,竊見洪武初年,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萬六千頃。有奇弘治十五年,存額四百二十二萬八千頃有奇。失額四百二十六萬八千頃有奇。是宇內額田存者,半失者半也,賦稅何從出。國計何從足。初臣等備查天下額數,若湖廣額田二百二十萬。今存額二十三萬,失額一百九十六萬。河南額田一百四十四萬,今存額四十一萬,失額一百三萬。失額極多,不知何故,致此非撥給於藩府,則欺隱於猾民,或冊文之訛誤也,不然何故至此。若廣東額田三十二萬,今存額七萬,失額十六萬,又不知何故致此也。蓋廣東無藩府撥給疆理,如舊非荒穢於寇賊,則欺隱於猾民也,由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耳,天下額田已減強半,再數百年減失不知又何如也。伏望敕行戶部考查,洪武初年額田原數,查弘治十五年失額田數,今日額田實數送館稽纂。嘉靖二十二年,令各邊鎮守養廉地收稅,以備總督大臣犒賞勢豪,侵占者首正。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令各邊鎮守養廉地土,論畝收稅俱貯都司專備總督大臣取用犒賞,如有勢豪占種及官府侵欺者,許其首正遞年花利,並免追究違者,從重治罪。
嘉靖二十四年,令各王府除欽賜地土外,凡投獻捏契典賣者,俱改正還官。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各王府除欽賜地土不動外,其空閒官田,并軍民徵糧地土,敢有私自投獻捏契典賣者,許被害之人告發,所在官司即與丈量明白,改正還官給主,投獻之人,照例問發。
嘉靖二十五年,修復河西屯地。
按《大政紀》:二十有五年九月,修復河西屯地。河西屯地以水堙久廢,楊博請於朝墾菑畬者,勿租故租者。十年而租復貸牛器穀種於佃者,於是人爭應令,因跡龍首渠故道,分疏支瀆墾田萬餘頃,簡壯卒田之謹,烽燧勤偵候虜,不敢輒至塞嘗一入,寇諸將士拒塞,上不得入斬首虜四十餘級,獲輜重萬計,亡何進博右副都御史。
嘉靖二十九年,令公主、國公以下莊田世遠者,撥給三分餘七分,盡追還官。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令凡公主國公以下莊田世遠者,以十分為率內儘一處,撥給三分其餘七分,盡數追出還官,徵銀解部,以補宮莊備邊之需,若爵級已革,除補足宮莊額數外,餘剩地畝照例徵銀解部,濟邊或量留五分給與的親承繼人員,管業以備護墳香火之用,其餘五分還官。寺觀太監下自買營造丘隴奏免糧差地不及三頃者,容令照舊,若至三頃之外,量免其養馬均徭差役,每畝督辦納子粒三分解部。
嘉靖三十年,置徐淮墾田大臣。
按《大政紀》:三十年,夏四月置徐淮墾田大臣。巡按淮揚御史趙錦請設憲臣於淮揚、徐兗間,招撫流移開墾菑田,帝命以都御史往其職守,科條戶部,詳議以聞。
嘉靖三十九年,令宣慰土司越境,收種田土,軍民不得互為投獻。
按《明會典》:三十九年,令宣慰土司越境收種田土,無知軍民互為投獻者,撫按官將土司查究軍人目,把人等各照例發遣田土價銀入官。
嘉靖四十年,題准山西屯田坐落直隸地方者,令直隸御史管理。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年,題准山西寧山衛平定所屯田坐落直隸地方,行直隸屯田御史管理,仍於山西屯田冊內開除。
嘉靖四十三年,令河南各王府置買民田者,佃戶編立戶籍與軍民一體當差。
按《明會典》:四十三年,令河南各王府郡王而下,但有置買民田者,盡數查出,附與原賣各里甲項下,即以佃戶的名編立戶籍,凡正雜差役俱要,與平民一體,派編先將查過田糧,造冊二本,一本啟親王,一留有司以便稽查。民間有願將田地賣與宗室者,先將田糧數目報官,以憑附冊編差,違者以投獻論。
穆宗隆慶元年,令巡按御史查追勢豪私占宣府牧馬草場屯田團種等地,又敕召種遼東屯田,如內地屯田之制。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元年六月,兵科給事中張齊言宣府牧馬草場屯田團種等地,往以勳臣內官為鎮守總兵各佃種數十頃,收租以充公用,後雖奉旨革回,而占田如故,吏莫敢言,遂以開愚民投獻之端,為奸人逋逃之藪,請一切清理還官,上令巡按御史查追具奏,如有勢豪私占者,以名聞不得故縱。十月,御史李叔和言遼東屯田半廢,近行營田之法,撥軍耕種,致行伍空虛,且歲收田租止備修邊工費,而各軍支給糧餉如故,有損無益,蓋此法止可行於河西人少之處,若河東地方人稠,當廣召種之。令授田徵稅,悉抵歲餉,以省內輸簡回壯勇以實行伍,仍特敕寺道諸臣,董之如內地屯田之制,從之。
隆慶二年,嚴禁王府宗室下投獻田宅,及冒占者又立宣大開墾田頃之制。
按《明會典》:二年,令天下有王府去處或有儀賓軍校誘引奸豪投獻田宅,及宗室公然借名置買,恃強不納差糧者,有司驗契查實,先將投獻人,依律究遣田宅入官。另給軍民管種輸租,以補各宗祿糧之缺,中有宗室執留占恡,就照民間編納差糧,則例儘數抵扣,應得祿糧方行,補給有司濫受,饋遺阿縱不舉者,撫按糾劾重治。又題准以後奏請莊田,乞欽定數目撥給,其年遠勳戚行,屯田御史查自封爵之日為始,傳派五世親服已盡者,止留莊田百頃,或枝派已絕,并爵級已革,盡行追奪,還官又題准元勳後裔傳派五世者,原議百頃之外,今再留一百頃如係,勳戚相半者,再留五十頃。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令宣大開墾田,已成業每十頃內給將官五十畝,以為養廉之資,若副參開種不及一百頃,守備以下不及一十頃,參論戒飭。
隆慶四年,以寶坻縣沒官田,補還景府原賜田額以肅,府折祿莊田租充甘涼固原軍餉。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二月,以寶坻縣仇鸞沒官田六百一頃,補還景府原賜田額,聽其自行,徵糧不為例,十月巡按御史劉堯卿言,肅府折祿莊田四千四百八十七頃有奇,計徵子粒糧銀一萬二千有奇。今宗室縉貴既襲肅府之封,又支輔國之祿,宜即以其折祿莊田租在甘涼固原者,收充二鎮軍餉,戶部覆奏,上從之。
隆慶五年二月,以籍入陸炳莊田二十二頃八十七畝,賜皇親錦衣衛指揮僉事李鈺。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隆慶六年,令苑馬寺牧地頃畝查照徵銀專備軍餉。按《明會典》:隆慶六年,令陝西苑馬寺牧地,實有五萬五千三百二十二頃二十六畝一分零。內川地一萬二千一百二十頃零。坡地三萬一千九百三頃零。山地一萬一千三百七頃零。將七苑冊開見在馬一萬六百七十四匹,除駒騾一千九百四匹。例不給地議,每騍馬一匹定給川地一百三十畝。兒騸馬一匹,各給川地五十畝,坡山地五十畝。川地不足苑分每頃或給坡地一頃五十畝,或給山地二頃。抵算共該除一萬二千三百五十一頃一十九畝二分零。除外川地五千三百九十二頃零,每頃議徵銀六錢,坡地二萬八千二百八十三頃零,每頃議徵銀四錢。山地九千二百九十四頃零,每頃議徵銀三錢。共徵銀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零。又將節年另議混互不明,分爭不已地土,照例起科,共二千二百五十八頃該銀九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零。俱查照徵收,專備軍餉,扣抵年例軍餉。又令苑馬寺牧地照依原擬,分別川坡山三等,定擬徵銀數目,立為定額,每年收解固原兵備道,專備軍餉支用,本部將應發該鎮年例銀內扣除。
神宗萬曆元年,清猺獞原占田地撥給土司募兵耕種。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廣西清出猺獞占據田土除平樂荔浦永安原係民田撥還耕種,辦納賦役外,其餘俱撥,今立土司募兵領種,每名給田十畝。其大小頭目酌量加添。三年後,方行起科,每畝止徵三升,照原分屬縣上納一應差徭,悉行蠲免。
萬曆六年,上各省田土之數。
按《明會典》:六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隸府州實在田土總計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零。浙江布政司田土共四十六萬六千九百六十九頃八十二畝四分八釐零。
江西布政司田土共四十萬一千一百五十一頃二十七畝一分一釐零。
湖廣布政司田土共二百二十一萬六千一百九十九頃四十畝一分。
福建布政司田土共一十三萬四千二百二十五頃六分七釐零。
山東布政司田土共六十一萬七千四百九十八頃九十九畝六分八釐二毫。
山西布政司田土共三十六萬八千三十九頃二十七畝二分一釐。
河南布政司田土共七十四萬一千五百七十九頃五十一畝九分九釐零。
陝西布政司田土共二十九萬二千九百二十三頃八十五畝一分零。
四川布政司田土共一十三萬四千八百二十七頃六十七畝二分三釐零。
廣東布政司田土共二十五萬六千八百六十五頃一十三畝六分六釐。
廣西布政司田土共九萬四千二十頃七十四畝八分零。
雲南布政司田土共一萬七千九百九十三頃五十八畝八分零。
貴州布政司田土除思南、石阡、銅仁、黎平、等府貴州宣慰司、清平凱里安撫司、額無頃畝外,貴陽府平伐長官司思州鎮遠都勻等府安順普安等州,龍里新添平越三軍民衛,共五千一百六十六頃八十六畝三分零。
順天府田土計九萬九千五百八十二頃九十九畝九分零。
永平府田土計一萬八千三百三十九頃四十六畝五分零。
保定府田土計九萬七千九十五頃五十畝八分零。河間府田土計八萬二千八百七十二頃一十九畝八分零。
真定府田土計一十萬二千六百七十五頃六畝零。順德府田土計一萬四千二百四頃四畝八分零。廣平府田土計二萬二百三十八頃三十八畝五分零。
大名府田土計五萬六千一百九十六頃六十畝八分零。
延慶州田土計一千五十九頃四十二畝四分零。保安州田土計三百四頃七十二畝七分零。
應天府田土計六萬九千四百五頃一十四畝零。蘇州府田土計九萬二千九百五十九頃五十畝五分三釐零。
松江府田土計四萬二千四百七十七頃三畝三分八釐零。
常州府田土計六萬四千二百五十五頃九十五畝一分六釐零。
鎮江府田土計三萬三千八百一十七頃一十三畝八分零。
廬州府田土計六萬八千三百八十九頃一十一畝。鳳陽府田土計六萬一百九十一頃九十六畝七分零。
淮安府田土計一十三萬八百二十六頃三十六畝八分零。
揚州府田土計六萬一千八十四頃九十九畝七分。徽州府田土計二萬五千四百七十八頃二十七畝五分零。
寧國府田土計三萬三百三十頃七十八畝四分零。池州府田土計九千八十九頃二十二畝七分零。太平府田土計一萬二千八百七十頃五十三畝三分零。
安慶府田土計二萬一千九百五頃三十畝八分零。廣德州田土計二萬一千六百七十二頃四十四畝五分零。
徐州田土計二萬一百六十七頃一十六畝四分零。滁州田土計二千八百九頃九十六畝八釐零。和州田土計六千二百一十五頃七十九畝六分零。按《續文獻通考》:六年,閣臣張居正因臺臣疏奏請通丈,十三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田土限至十年丈完,共總計實在田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零。
萬曆八年,令各省差官丈量,隱匿者許自首,改正免罪,首報不實,訐告得實者,即以其地給賞。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行令各省撫按委官查將浮糧,州縣逐一沿坵履畝丈量,如有歷年詭寄隱漏,及開墾未經報官,許令自首,改正免罪,仍給本主領種,納糧如首報不實,查出問罪,田產入官,有能訐告得實,即以其地給賞,丈量完日將查出隱匿田地抵補浮糧。
按《明通紀》:八年十一月,詔度民田,先是高皇帝時,天下土田八百五十萬頃。歲久偽滋編戶,末民無所得,衣食其勢必易常產,令豪民得以為姦,以故田賦之弊孔百出,而其大者曰飛詭,曰影射,曰養號,曰掛虛,曰過都,曰受獻。久久相沿,引為故業,於是豪民有田無糧,而窮民特以力薄,莫可如何始受其病矣。及縣官責收什一,貧民鬻妻子不能輸納,則其勢不得不行,攤派蓋自浮糧,所在多有而天下盡受其病矣。然民愁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則其勢不得不請減額。今讀《大明會典》所載,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視高,皇帝時已減二十七萬蓋,自所減額日以益多,而國家又受其病矣。閣臣張居正欲行清丈,以洗其弊時,勞中丞奉詔荒,度閩田閩人以為便,居正遂與次輔張四維、申時行、大司徒張議請詔行諸路所在,強宗豪民敢有撓法,若潞城饒陽公族等者,皆請下明詔切責。以故天下奉行,惟謹凡莊田、屯田、民田、職田、養廉田、蕩地、牧地、皆就疆理,無有隱奸,蓋既不減額,亦不益賦。貧民不至獨困,豪民不能併兼,又民間新所墾治,皆賦其貢稅,以新賦均舊,額中則國初故額得以減,科民賦幸益以輕而天下吏民皆冀,幸有田以為世業矣。
萬曆九年,議准勳戚莊田五服遞減,又令有司照例徵銀解部,不許縱容家人占種及私徵。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議准勳戚莊田五服遞減,勳臣止於二百頃已無容議,惟戚臣如始封,本身為一世子,為二世孫,為三世曾孫,為四世曾孫之子,為五世以今見在官品,為始以今見留地數為准係二世者,分為三次遞減係三世者,分為二次遞減至五世止,留一百頃為世業,如正派已絕,爵級已革,不論地畝多寡,止留地五頃。給旁枝看守墳塋之人。又題准勳戚莊田有司照例每畝徵銀三分,解部驗給如有縱容,家人下鄉,占種民地,及私自徵收多勒租銀者,聽屯田御史參究。
萬曆十年,湖廣督撫奏議丈量莊屯等項田地。按《續文獻通考》:十年,湖廣督撫奏議,一議概丈莊屯,以杜影射照得,均田平賦必求定額,而後窮黎包賠之困,庶幾可甦查楚中田地。其間有民田、屯田,有王府欽賜莊田,鵝鴨食田,有宗室置買民田,有太和山鵝鴨食田,有衛所設在此府而屯田,跨於他府者,又有衛所設在此省而屯田,跨於他省者,犬牙交錯,疆界易淆,且依山濱水之處,亦有開墾者,但恐中間或此多而彼少,或彼闊而此狹,若非通融裒益,則原額不足而包賠之患猶在也。合無將境內田地不分,民屯皇莊,鵝鴨食田,并宗室置買,及軍民莊田,開墾等項各衙門委官,會同一體同日丈量,其有府分不在轄內者,即約同該道會委官員毋分彼此從公清丈,完日逐一公通查算,如民屯田照原額,外更有多餘者,通勻攤撥係民者,則於通縣稅糧內攤減以寬民力。係軍者照例陞科,以足軍食,敢有阻撓妄爭應參奏者,聽臣等查參究處。應拏問者,徑行拏問,施行其各衛所屯田,有跨於他省者,聽該道約會彼中,司道各委官秉公清丈,彼此不許庇護,致啟爭端如此,庶田畝通量而欺隱之弊,難掩裒益均當,而包賠之困自甦矣。
萬曆十二年,令昌平州地土,除撥給陵莊及勳戚外,永為州民恆產,勳戚不得奏請。
按《明會典》:十二年,題准昌平州地土,除撥給陵莊果園及勳戚莊田外,其見係民間耕種者,永為州民恆產,不許勳戚奏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