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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8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八十四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十七
明二〈武宗正德八則 世宗嘉靖二十七則 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二十則 熹宗天啟三則〉
食貨典第八十四卷
荒政部彙考十七
明二
武宗正德元年十月,以蘇、松等府水災,免存留糧草籽粒。
按《江南通志》云云。
正德二年,廣預備倉儲積,以備賑濟。
按《明會典》:二年,令雲南撫按同三司掌印等官,查勘各庫藏所積,除軍前支用銀物外,其餘堪以變賣,及官地湖池等項,可以召人佃種收租者,儘數設法糴買米穀上倉,專備賑濟。又議准各司府州縣衛,所問刑衙門,凡有例該納米者,每石折穀一石五斗,收貯各預備倉。
正德三年,以軍米俸糧,補災傷地方起運之數。按《江南通志》:三年十二月,以蘇、松等府旱災,令無災處所免軍米,及兩京俸糧,共折五十萬石,省其耗費,以補災傷地方起運之數。從總督糧儲都御史羅鑒奏請。
正德四年,議准湖廣原留賑濟支剩銀兩,著糴買米穀上倉,以備荒年。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五年,各處預備倉,照舊令州縣官收放。江南災荒,詔停徵蠲免。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司府州縣衛所預備倉分,添設土倉官,盡行革退,照舊令州縣正官或管糧佐貳官收放。
按《江南通志》:五年,詔停免錢糧、籽粒、馬匹、絹、鹽課料物,其應完者,俟歲豐帶徵一分。十一月,以蘇、松、常三府水災,凡起運稅糧棉布絲絹,俱量改折色存留者,本色折色中半徵收,各衛所屯田籽粒,並視災之輕重蠲免。
正德七年,令人犯贖罪紙劄,許折穀米上倉。
按《明會典》:七年,令在外問刑衙門,凡問擬囚犯,該納紙劄者,二分納紙,八分折米穀上倉,不許折收銀兩。又議准陝西所屬問刑衙門,將一應該收人犯,贖罪紙價,准其收納粟米穀麥等項上倉。
按《江南通志》:七年,以旱災,免蘇、松、常、鎮四府秋糧有差。
正德八年,令遼東犯罪官員,免其立功,准於預備倉納穀收貯。
按《明會典》:八年,議准遼東遇有本鎮犯,該立功官員,免其立功,納穀一百石,收貯預備倉。其別處發來立功者,照舊行。
正德十四年,令遼東存留贖罪銀兩,買糧賑濟。按《明會典》:十四年,令遼東比照宣大事例,將巡按并大小衙門,問過一應贖罪銀兩,存留本處,以備買糧賑濟。
按《江南通志》:十四年八月,以水災,免蘇、松、常、鎮等府夏稅有差。
世宗嘉靖元年,陝西旱蝗,運太倉庫見貯銀支用。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將太倉銀庫見貯銀兩,差官秤盤二十萬兩,運赴陝西蝗旱地方支用。
嘉靖二年,以各項銀兩,賑濟災傷等處。
按《明會典》:二年,令將滸墅鈔關收貯。嘉靖元年秋冬二季,二年春夏二季,共四季銀兩,照數查取在官,類解南直隸巡撫衙門,相兼原查餘鹽等銀,通融賑濟災傷地方。又令將湖廣正德十四年起,至嘉靖二年止,解京銀三萬五千兩,給發賑濟荊州府荊門、石首等州縣旱災。又令將嘉靖三年分淨樂宮庫藏,查盤節年所積香錢,暫支二千兩,賑濟湖廣地方旱災。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南、北二京及山東、河南、湖廣、江西俱旱災。戶部孫交請留蘇、松折兌銀、粳白米、兩浙鹽價、滸墅關鈔課,應天缺官薪、皂贖鍰,兼賑。又請發太倉銀二十萬,折漕米九十萬,往賑。從之。
嘉靖三年,令各處撫按官,督該司處置預備倉,以積糧多少,為考績殿最。
按《明會典》:三年,令各處撫按官,督各該司府州縣官,於歲收之時,多方處置預備倉糧。其一應問完罪犯納贖納紙,俱令折收穀米。每季具數開報撫按衙門,以積糧多少為考績殿最。如各官任內三年、六年全無蓄積者,考滿,到京戶部參送法司問罪。
按《通紀會纂》:三年,南畿都郡大饑。上命發帑藏,截漕粟賑之。
嘉靖四年,令撫按官翻刊積穀備荒過事,發所屬檢閱。收過穀石實數,並令於春季奏報。
按《明會典》:四年,令各處撫按官,通查積穀備荒前後議處過事,宜翻刊成冊,分發所屬,著落掌印等官,時常檢閱,永遠遵守。撫按清軍官,每年春季,各將所屬上年收過穀石實數,奏報戶部,時常稽考,以憑賞罰。嘉靖五年,賑恤鳳陽等處,及湖廣地災傷。
按《明會典》:五年,令鳳陽等處被災州縣,稅糧照例除免,應解物料,暫且停徵。兩廣鹽價,留四萬兩,接濟應用。 又按《會典》:五年,奏准湖廣地方災傷,將合屬各預備倉原積穀米雜糧八十二萬石,銀四萬兩,并太和山嘉靖四年五年分香錢銀兩,見在實數,十分內摘取六分,酌量輕重賑濟。
嘉靖六年,貴州災傷,令立功軍犯納米備賑。又令撫按官督有司,倣常平法積穀救荒。並詔流民復業者,除免糧役。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貴州災傷,凡遇軍職犯該立功罪名者,每一年納米十石,省令在衛閒住,年限滿日,方許帶俸差操。納過糧米,存留備賑,豐年停止。 又按《會典》:六年,令撫、按二司督責有司,設法多積米穀,以備救荒。仍倣古人平糴常平之法,春間放賑貧民,秋成抵斗還官,不取其息。如見在米穀數少,將貯庫官錢,并問過贖罪折紙銀兩,趁秋成時,委賢能官一員糴買。比時估量添二三文,府以一萬石,州以四五千石,縣以二三千石為率。明立簿籍查考。歲荒減價糶與窮民,仍禁姦豪,不許隱情捏名,多買罔利。事發,重治。 又按《會典》:六年,詔今後流民,有復業者,除免三年糧役,不許勾擾。其荒白田地,有司出給告示曉諭,許諸人告種,亦免糧役三年。三年後,如果成熟,量納輕糧。如有不遵,官吏里甲人等,一體治罪。各州縣官,有設法招撫流民復業,及招人開墾承種荒白田地,數多者,俱作賢能官,保薦擢用。
嘉靖七年,北直隸八府災傷,蠲免秋糧夏稅。河南、蘇、松等處,亦蠲賑有差。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北直隸八府災傷,將本年分夏稅,不分起運存留,盡數蠲免。其秋糧,視被災分數,仍照舊例行。 又按《會典》:七年,奏准河南災荒,將所屬庫貯各項錢糧動支,及准留改折兌軍米十萬石,賑濟被災府分饑民。又諭巡撫官,督令司府州縣等官,將極貧人戶,先儘見在倉糧,量為給賑。若有不敷,將各項官銀給發。災輕去處,照例徵免輸納。其兌軍起運不可缺者,將兩淮等運司鹽價銀兩,及各處先因別項徵納,今未用者,酌量派補運納。如有不敷,仍將太倉收貯官銀動支百餘萬兩,派發送去,以備代補起運,及賑濟二項支用。事完,造冊奏繳。
按《江南通志》:七年,以蘇、松被災,蠲免全稅。發太倉庫銀一百萬兩,扺補起存錢糧,餘行賑濟。
嘉靖八年,令州縣積穀備荒,行義倉法。
按《明會典》:八年,令撫按官曉諭積糧之家,量其所積多寡,以禮勸借。若有仗義出穀二十石、銀二十兩者,給與冠帶。三十石、三十兩者,授正九品散官。四十石、四十兩者,正八品。五十石、五十兩者,正七品。俱免雜泛差役。出至五百石、五百兩者,除給與冠帶外,有司仍於本家豎立坊牌,以彰尚義。又題准災傷地方軍民人等,有能收養小兒者,每名日給米一升。埋屍一軀者,給銀四分。鄰近州縣不得閉糴。又題准各災傷地方守巡官,查審流民,大口給穀二三斗,小口一二斗,令各速還原籍。 又按《會典》:八年,題准各處撫按官,設立義倉,令本土人民,每二三十家約為一會,每會共推家道殷實,素有德行一人,為社首,處事公平一人,為社正,會書筭一人,為社副。每朔望一會,分別等第,上等之家,出米四斗。中等二斗,下等一斗。每斗加耗五合,入倉。上等之家主之。但遇荒年,上戶不足者,量貸,豐年照數還倉。中下戶酌量賑給,不復還倉。各府州縣造冊,送撫按查考。一年查算倉米一次。若虛,即罰會首出一年之米。又令各處撫按官,督所屬官,將贓罰稅契引錢一應無礙官錢,糴買稻穀,或從宜收受雜糧,以備荒歉。各該官員,果能積穀及數,聽撫按官覈實旌異。若不用心舉行,照例住俸。又奏准州縣積糧之法。如十里以下積糧一萬五千石,二十里以下二萬石,三十里以下二萬五千石,五十里以下三萬石,百里以下五萬石,二百里以下七萬石,三百里以下九萬石,四百里以下一十一萬石,五百里以下一十三萬石,六百里以下一十五萬石,七百里以下一十八萬石,八百里以下一十九萬石。三年之內,務彀一年之用。如數為稱職,過數或倍增,聽撫按奏旌,不次陞用。不及數者,以十分為率,少三分者,罰俸半年。少五分者,罰俸一年。少六分以上者,為不職,送部降用。知府視所屬州縣積糧多寡,以為勸懲。其軍衛三年之內,每一百戶所,各積穀三百數外,多積百石以上者,軍政等官俱給花紅羊酒激勸。不及數者,住俸。
按《通紀會纂》:八年,陜西僉事齊之鸞言:臣自七月中,由舒霍逾汝寧,目擊先息蔡潁間,蝗食禾穗殆盡。及經潼關,晚禾無遺,流民載道。偶見居民刈穫,喜而問之,答曰:蓬也。有綿剌二種,子可為麪,饑民仰此而活者,五年矣。臣見有食者,取啖之,螫口澀腹,嘔逆移日。小民困苦,可勝道哉。謹將蓬子封題賫獻,乞頒臣工,使知民瘼。
按《廣治平略》:嘉靖中,侍郎王廷相言:備荒之政,莫善於古之義倉。若立倉於州縣,則窮鄉就倉,旬日待斃。宜貯之里社,定為規式。一村之間,約二三百家為一會,每月一舉,第上中下戶,捐粟多寡,各貯於倉,而推有德者為社長,善處事、能會計者副之。若遭凶歲,則計戶而散,先中下者,後及上戶。上戶責之償,中下者免之。凡給貸,悉聽於民,第令登記冊籍,以備有司稽考。則既無官府編審之煩,亦無奔走道路之苦。從之。直隸巡按御史宋纁言:各州縣歲派積穀之數,徒資貪吏掊剋,無益實用。上策莫如罷之,不則稍減其數,庶官民兩便。戶部言:積穀備荒,原非弊政。但係奉行者之賢不肖,不可輕議變法。上從部議。 又按《廣治平略》:八年,廣東僉事林希元上《荒政叢言》,言救荒有二難,曰:得人難,審戶難。有三便,曰:極貧民便賑米,次貧民便賑錢,稍貧民便賑貨。有六急,曰:垂死貧民急飯粥,疾病貧民急醫藥,起病貧民急湯水,既死貧民急墓瘞,遺棄小兒急收養,輕重繫囚急寬恤。有三權,曰:借官錢以糶糴,興工作以助賑,貸牛種以通變。有六禁,曰:禁侵漁,禁攘盜,禁遏糶,禁抑價,禁宰牛,禁度僧。有三戒,曰:戒遲緩,戒拘文,戒遣使。上以其切於救民,皆從之。
嘉靖九年,令各處運司收買米穀,貯倉賑濟饑貧竈戶。府州縣積久米穀盡數平糶,收新穀貯之。
按《明會典》:九年,令各處運司,將在庫無礙官銀,及贓罰銀兩,趁時收買米穀,別倉收貯。委官守掌,如遇饑饉,運司將極貧竈丁,查照有司賑濟事例,呈巡鹽御史動支。若有不敷,各該有司查明,與民一體賑濟。又按《會典》:九年,令天下各府州縣,有積久米粟,盡數平糶,以濟貧窮。候收成買貯新穀,務足前數。 又按《會典》: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屬流民,置有產業,住種年久者,准令附籍當差。其餘各省,俱令回籍生理。如或曾經為盜為非,事露改易姓名,越境潛住者,許地方里老舉首拏問。若富豪大戶容留,及知而不舉者,查照律例,從重問擬。又令撫按官招撫流民,令各還鄉,查將本處倉庫堪動錢糧,并近開事例銀兩,量給牛具種子,使各安生業,毋致失所。
嘉靖十年,以陝西災傷重大,支太倉銀兩賑之。並令州縣官多方設法賑濟。
按《明會典》:十年,令支太倉銀三十萬兩,賑濟陝西。又奏准陝西災傷重大,令各州縣官員,戒諭富室,將所積粟麥,先扣本家食用,其餘照依時價,糶與饑民。若每石減價一錢,至五百石以上者,給與冠帶。一千石以上,表為義門。被災人民,逃出外境者,招集復業,倍與賑濟銀兩,官給牛種。隆冬時月,饑民有年七十以上者,添給布一疋。動支官銀,收買遺棄子女,州縣官設法收養。若民家有能自收養,至二十口以上者,給與冠帶。州縣官各於養濟院,支預備倉糧,設一粥廠,就食者,朝暮各一次。至麥熟而止。
嘉靖十一年,令無糧餉軍,及父母妻子極貧者,與饑民一體賑濟。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凡遇賑濟,除各衛所上班官軍,自有應得月糧外。其原無糧餉軍餘,或父母妻子極貧者,查審的當,與州縣饑民,一體給放。
嘉靖十二年,戶部尚書許瓚言:郡縣贖鍰引稅,多乾沒無稽。宜令糴穀備賑。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嘉靖十四年,以太和山香錢,并均州貯庫銀,發湖廣賑濟。並令今後羨餘香錢,儲積備荒。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將太和山嘉靖十年以前香錢,并均州貯庫銀二千六百餘兩,盡數發湖廣布政司,賑濟,并補給祿糧月俸支用。今後香錢,除正用外,果有羨餘,歲歲儲積,以備凶荒賑濟。
嘉靖十六年,定被災地方應免錢糧體例。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今後凡遇地方夏秋災傷,遵照勘災體例,定擬成災應免分數,先儘存留,次及起運,其起運不敷之數,聽撫按官將各司府州縣官庫銀兩錢帛等項,通融處補。及聽折納輕齎存留不足之數,從宜區處,不許徵迫小民,有孤實惠。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被災地方應免錢糧,已徵者,准作本戶下年該納之數。未徵者,照例蠲免。
嘉靖二十二年,出預備倉賑浙中饑。
按《杭州府志》:二十二年,浙中大饑,斗米二百錢。奉詔出預備倉賑之。
嘉靖二十三年,題准各處災傷,漕運糧米以十分為率,七分照舊,徵運三分,折徵價銀。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題准各處災傷,漕運正改兌糧米四百萬石,除原額折銀,并薊州、天津倉本色照舊外,其餘本色以十分為率,七分照舊徵運糧米,三分折徵價銀,每正兌米一石,連蓆耗共徵銀七錢,改兌米一石,連蓆耗共徵銀六錢。
按《江南通志》:二十三年,以蘇、松等府兵荒相繼,盡蠲本年存留錢糧,改折起運之半。從巡按御史周如斗等奏報。
嘉靖二十四年,令罪人有力者,納米入預備倉。按《明會典》:二十四年,議准徒杖笞罪,審有力者,俱令照例納米入預備倉。不許以稻黍雜糧准折上納。嘉靖二十九年,以蓆米給進京避難貧人。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令進京避虜貧難人口,每名給蓆一領,按日給米一升。
嘉靖三十一年,以東安縣河災,移派改兌折銀於別州縣,並賑濟大同全災衛所。
按《明會典》:三十一年,以黃河淹沒東安縣治,令該縣應派改兌折銀移派該府別州縣,該縣止派支運。又按《會典》:三十一年,令大同全災衛所,預放官軍月糧兩月,仍以該鎮煤稅鹽稅等銀,及預備倉糧米賑濟。
嘉靖三十二年,賑濟各處災傷。以京城米貴,發太倉糧平糶賑給。
按《明會典》:三十二年,奏准河南災盜地方,量行折徵,兌改米五萬石,內於臨清倉支運三萬石,德州倉支運二萬石,以補漕運之數。 又按《會典》:三十二年,議准徐、淮水災,減免有田有戶之人,應納稅糧五萬石,其見在淮、徐兩倉米麥,專給與無田無戶之人。或不敷,將淮、徐附近府州縣,該起運兌改及各處見運到淮漕糧內,照數截撥補給。又令發京、通二倉,挨陳稉粟米各一萬五千石,賑濟河間、保定水災。又以河南寇災,令發預備倉糧及事例民兵等銀給賑,仍從衛河赴臨清倉,動支寄收漕運糧米三萬石,裝至衛輝府,酌發被災各州縣收頓。候明春青黃不接,散賑。又令勸諭殷實鋪行,給領官銀,或不敷,聽於臨清倉折糧銀,借支二萬兩,作為糴本,前往鄰近有收地方,收買糧米,聽賑。仍立為均糴之法,照依原買腳價,聽從過得人戶易買自濟。或互為貿遷,相兼接糶。
按《通紀會纂》:三十二年,上問嚴嵩:民多無食,何也。嵩曰:四遠饑民,來京求食,一時米價騰貴。請以太倉米數萬石,平價發糶。上允之。復思民有身無一錢者,仍坐斃道路。今以六分出糶,四分給貧苦者。
嘉靖三十三年,題准淮、鳳災傷,將未完改兌糧,待麥熟後,止徵折色。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四年,歲侵,詔發內帑銀三萬兩,賑濟饑民。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嘉靖三十八年,以薊、遼饑荒,發運銀米賑濟。
按《明會典》:三十八年,令發太倉銀六萬兩,賑薊、遼饑荒。另發銀五萬兩,以給牛種。又令將新運停泊天津,應派通倉漕糧,撥八萬石,運發薊州,轉運山海,令山海以東應賑人戶,自來搬運。其廣寧、遼陽、金復、海蓋隔遠處,於真、保地方易買騾頭,就令遼陽見調薊州防秋步軍,回日順帶馱運備賑。
嘉靖四十年,賑恤蘇、松等府水災。
按《江南通志》:四十年,以蘇、松等府水災,改折起運糧米,停徵宗人府米,折京庫、折草布絹等銀,仍留關稅,與各府引價事例銀賑濟。
嘉靖四十一年,遣歸遼東流入他處饑民。
按《明會典》: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入永平、河間、海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萊者,給文遣歸。勢家占恡不發者,以隱匿逃軍論。
嘉靖四十三年,淮、揚、徐州災傷,令改折來歲運糧。按《明會典》:四十三年,議准淮、揚、徐州災傷,改折嘉靖四十四年應運四十三年分兌運,改兌秋糧,淮安所屬邳州、海州、鹽城、山陽、睢寧五州縣,各准三分,安東、贛、榆、沐陽、宿、遷、桃源、清河六縣,及徐州所屬蕭縣,各准五分,徐州并碭山、沛縣、豐縣及揚州府所屬興化縣,各准六分,徵銀解部,備放官軍折色支用。
嘉靖四十五年,賑畿內饑。杭、嘉、湖三府水災,改折蠲免有差。穆宗即位,詔開窮困軍民。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五年春正月,賑畿內饑民在京者,出太倉粟,計口給濟。在外行撫按就近給賑,無致饑死。 又按《續通考》:四十五年十二月壬子,穆宗即位,詔開天下軍民,十分窮困,國用雖詘,豈忍照常徵派。遂有明年蠲折之令。
按《杭州府志》:四十五年,杭、嘉、湖三府水災,錢塘改折漕糧三分,自嘉靖二十一年至四十三年逋欠者,悉蠲之。
穆宗隆慶 年,陝西巡按請寬積穀之例。從之。
按《廣治平略》:隆慶初,陝西巡按御史王君賞,奏請寬積穀之例,言近時有司積穀之數,雖已半減,然州縣大者數萬石,小者數千石。即日入民,於罪不可得盈。宜再減其額。時知州尹際可等,積穀不如數,例當降調。吏部言有司積穀備荒,雖亦急務,然較之正賦輕重,自是不同。況皆出贓罰紙贖,及他設處所入之數,視地方貧富,獄訟繁簡為差,不可以預定也。若必欲所在取盈,是徒開有司作威生事之端,反失濟民初意。制可。
隆慶元年,京城霖雨,以房號錢贓罰銀,分賑貧民。從巡按王友賢奏,賑恤直隸被虜地方。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元年六月,以霖雨壞民廬舍,令五城御史以房號錢,巡按御史以贓罰銀,分賑之。貧者,每戶給銀五錢,次三錢。仍諭都察院左都御史王廷等,督御史嚴加稽察,使貧民得沾實惠。直隸巡按王友賢奏,被虜地方,宜加賑恤。而昌黎、樂亭、撫寧、盧龍諸處,請特免糧差,以甦之。報可。
隆慶二年,詔有司積穀備賑,災傷等處,賑給蠲免有差。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七月,以河間、廣平、保定、真定、順德、大名等府災傷,令有司查勘,分數賑給有差。戶科劉繼文言:有司衛所積穀備賑,今怠於奉行,而撫按疏於督責。災傷日奏,無益貧民。乞敕撫按,嚴覈有司軍衛,奏報所積數目,以俟稽查。及將貯庫贓罰,無礙官銀,糴穀備賑。詔從之。壬辰,詔戶部發太倉銀二萬兩,遣於災重處,亟行賑濟,務使民沾實惠。其餘被災地方,行各該撫按官,一體設法賑恤。仍查災傷分數,酌量蠲免,以副朕軫念元元之意。 又按《續通考》:二年,以甘肅等處旱災,命蠲屯糧,并發銀賑濟有差。按《江南通志》:二年十一月,以蘇、松、常三府水災,詔改折額解祿米食糧一年。
隆慶三年,以諸路災傷,詔發銀米賑濟。並改折蠲免有差。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八月,以北直隸、山西地方災傷,詔留贓罰銀兩賑給。束鹿縣大水壞廬舍,溺死人民甚眾,巡按房楠請發帑銀賑恤。又乞將夏秋二稅、食鹽絲絹及徭役等銀,悉行停免。上用戶部議,許動支隆慶三年分應解贓罰銀兩,其蠲免錢糧,行撫按酌議。以蘇、松二府水災,給賑有差。丁卯,戶科劉繼文以浙、直、山東災傷,請量發帑銀,遣官分賑,仍留淮浙鹽魚,及發臨、德二倉粟米,或令司府以開納銀兩糴穀,預備其漕運等糧,并備用馬匹,各照被災分數,量准折徵,俾小民得沾實惠。禮部黃才敏,亦請發德州倉見積米二三萬石,以賑饑民。令撫按扣贓罰銀兩,抵補原額。其他被災諸省,如有倉儲,皆如此例。戶部覆奏,如原議其起運存留等項錢糧,應蠲免改折者,候撫按酌議以聞。報可。十月,兩淮巡鹽御史李學詩,以鹽場水災,請扣留商人正鹽納銀,每引一分,挑河銀二萬兩,賑恤竈丁。從之。十二月,湖廣撫按劉慤、雷稽古等奏,所屬府縣官,積穀不如數者,各奪俸貶秩有差。詔留兩淮鹽課銀二萬兩,淮揚船銀三季,以賑饑民。 又按《續通考》:三年八月,以江南、江北各府災傷,命查蘆洲課銀,自嘉靖二十一年,至四十三年逋負者,悉蠲之。又以杭、嘉、湖三府水災,改折湖州漕糧六分,杭、嘉三分,南京各衛倉米一年,每石六錢。并免三府額徵本省兵餉,及工部黃麻等料。又量留撫按贓罰,以賑之。九月,以水災,詔南直隸太倉州、崇明、靖江、嘉定、溧陽、吳江、高淳、六合、長洲、丹徒等縣,改折漕糧有差。無漕糧者,停徵一年半。十月,以雹災,免宣府前等衛所城堡延保定等州縣屯糧有差。又以水災,免浙江臨海、天台、黃岩、仙居、太平、寧海、上虞、餘姚、諸暨、蕭山、嵊縣、山陰、會稽、鄞、慈谿、奉化、定海、蒙山、麗水、青田、龍泉、縉雲、松陽、遂昌、雲和等縣存留錢糧。紹興府南京倉糧,俱改折六錢。又以水災,免徵鳳陽、淮安、揚州三府及徐州鐵麻料價銀一年。又以水災,免山東沂、莒、膠、濱、武定、寧海、平度、濟寧、東平、臨清、曹濮、德州、武城、館陶、霑化、利津、費、剡城、益都、壽光、諸城、沂水、高密、昌邑、蒲臺、海豐、安丘、臨胊、蒙陰、博興、高苑、即墨、福山、臨菑、樂安、昌樂、日照、青城、魚臺、蓬萊、棲霞、招遠、陽信、鄒平、新城、淄川、濟陽、嶧、鉅野、定陶、單、嘉祥、曲阜、汶上、陽穀、壽張、鄆城、泗水、鄒、范、德平、章丘、長清、肥城、齊河、商河、歷城、長山、臨邑、平原、滋陽、東河、曹、滕、寧陽、金鄉、城武、平陰、夏津、觀城、掖、萊陽、文登、黃縣各存留糧。臨清、濟南、安東三衛,莒州所各屯糧災十分者,改漕糧十之五。減臨、德二倉米麥,每石銀二錢。災九分者,止減二倉米。無二倉米者,減邊糧如其數。以水災,免河南開封等府所屬州縣,及宣武等衛所屯糧。仍改折漕糧有差。十一月,以水災,免真定、保定、大名、順德、廣平六府州縣,并各衛所屯糧有差。束鹿、大名二縣停帶徵糧一年。戶部覆御史王友賢奏,請減廬、鳳、淮、揚四府、徐、滁、和三州軍餉銀三萬一千二十八兩,并免鳳陽府民壯銀八千六十兩,以各衛所軍地銀五千一百二十二兩,正陽關船料,盱眙、潁上磨稅等銀,足軍餉十萬兩之數,淮揚商稅羨餘,壽州芍隄塘租,及他州縣存留銀,通行計算。倘有奇羨,足充軍需,將四府三州帶徵積逋銀錢,俱行停免。從之。又詔免應天等府今年蘆課之半。又以蘇州、松江、常州三府水災,詔改折額解祿米倉糧一年。又以水災,免薊州、霸州、涿州、昌平州、遵化、豐潤、玉田、武清、東安、永清、保定、香河、大城、固安、房山、良鄉、宛平、大興、文安、漷、寶坻、懷柔等縣,薊州鎮、朔營州右屯、遵化中義、中東、勝右、興州前屯、興州左屯、開平中屯、武清、營州前屯、涿鹿中左、興州中屯等衛,寬河所存留屯糧,各有差。文安、保定、大城、永清四縣災重者,停帶徵糧一年。十二月,從戶部覆御史傅寵奏,詔免南京水軍、左虎賁、左府軍、鷹揚留守中金吾、後虎賁、右直隸、建陽等衛,坍江田糧三十五頃有奇。以南京天策等衛所首報,陞科新田糧二百五十五頃補之。又以水災,命湖廣歸州、公安縣等處,河南鄧州、泌陽縣等處稅糧,俱以分數改徵折色有差。又以水災,改折松江府華亭、上海二縣漕糧十分之五存留,蠲免亦如之。又以水傷,詔免淮安府、徐州、高郵州寶應縣,歲徵追捕民壯軍餉銀三萬四千四百餘兩。
按《通紀會纂》:三年,淮、揚、徐大水,奏聞勸借買穀十五萬石,截漕三萬石以賑之。
隆慶四年,以水旱,蠲免諸路稅糧。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二月,以水災,免直隸廬州府屬霍山、舒城、六安三州縣秋糧有差。以河南水災,免開封、歸德、彰德、衛輝四府春季解馬每匹折銀二十四兩,備賑。六月,以旱災,免山西太原、平陽、潞安三府、澤、遼、沁三州,嘉靖四十三四年未完京邊稅糧一半。七月,以旱災,免四川龍安府及蓬簡、潼川、綿、漢、巴、劍等州、樂、羅江、資陽、金堂、德陽、漳明、中江、安岳、江油、奉節、巫山、雲陽、內江、新都、新寧、建始、太平、通江、南兗、西兗、梓橦、儀隴、蓬溪、井研、仁壽、成都、華陽、閬中、廣元、昭化、蒼溪、南江、鹽亭、射洪、南部、營山、資縣、安縣等處稅糧有差。八月,遼東撫按官奏被災屯田,乞視輕重,每畝蠲稅五分,以示寬恤。報可。又以湖廣黃州、德安、荊州、岳州、承天、武昌諸郡縣旱災,命蠲今年糧稅有差。其黃陂、孝感、公安、石首、華容、景陵被災最重者,令起運南糧,改折其半,仍發贓罰銀及倉糧賑之。又以水災,免直隸保定、大名、廣平、真定、河間秋糧有差。九月,以宣府雨雹及水災,改折各衛屯糧有差。十一月,以水災,詔免浙江湖州府武康、歸安、烏程秋糧有差。起兌漕糧,暫派成熟鄰邑代運,仍發倉米贖銀賑之。隆慶五年,蠲免災傷等處。山西巡撫請置常平倉,又修復社倉。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四月,以直隸淮安府所屬州縣災傷,詔停徵積逋馬價。詔暫免平虜衛四年額徵屯糧之半。三年以前積逋,俟豐年帶徵。以督撫諸臣王崇古等言其極邊困敝也。五月,以霪雨,免宣府鎮南山一帶衛所屯糧有差。七月,以冰雹,免大同鎮陽和、高山二衛屯糧有差。八月,以水災,免順天、永平二府所屬州縣,并營州前屯、永清等衛屯糧有差。九月,以水災,免徵湖廣鄖陽、襄陽屬縣保康、房、南漳、穀城、襄陽、宜城秋糧有差。御史王廷瞻以雨災,言三宮勳戚牧場籽粒,新增銀兩,及裕府莊田改乾清宮供用錢糧者,宜賜蠲恤。上命如詔旨,免十之五。又以北直隸安州、新安等縣,南直隸銅陵等縣水災,詔許改折起運漕糧,及蠲免存留有差。又以水災,詔許改折湖廣武昌、漢陽、荊州等府漕糧之半。十月,以水災,命蠲南京錦衣等衛所,及直隸揚州等衛所屯糧有差。又以浙江安吉州孝豐縣、歸安、武康等縣水災,命改折南京糙糧,及蠲免存留糧有差。以徐、淮等處災傷,許改折蠲免各項錢糧有差。仍令有司賑濟如例。十一月,以災傷,免寶坻、文安等縣、薊州、營州等衛所,存留糧有差。
按《荒政考略》:五年,山西巡撫靳學顏,請置常平倉。部覆請以防秋客兵銀,并鹽課六萬,發各府縣糴穀。又修復社倉。
神宗萬曆五年,令撫按酌定地方難易,為積穀等差。年終分別多寡,定有司賞罰。
按《明會典》:萬曆五年,議准行各撫按,詳查地方難易,酌定上中下三等,為積穀等差。如上州縣,每歲以千石為準,多或至三二千石。下州縣,以數百石為準,少或至百石。務求官民兩便,經久可行。自本年為始,著為定額。每年終,分別蓄積多寡,為賞罰。其不及數者,查照近例,以十分為率少三分者,罰俸三個月。少五分者,半年。六分者,八個月。八分以上者,一年,仍咨吏部劣處。全無者,降俸二級,亦咨部,停止行取推陞。待有成效,撫按酌議題請復俸。若仍前怠玩,參究革職。萬曆七年,題准各省州縣積穀事例。從張居正請,蠲蘇松水災積逋。
按《明會典》:七年,題准各省直撫按,督各州縣掌印官,將庫貯自理紙贖,并撫按等衙門所留二分贓罰,盡數糴穀。其追贖事例,春夏折銀,秋冬納米。如年久穀多,酌量出陳易新,以免浥爛。又議准各省直撫按,酌量所屬知府地方,繁簡貧富,定擬積穀分數。其積不及數者,與州縣一體查參。其陞遷離任者,照在任一體參究。
按《通紀會纂》:七年,蘇、松大水,積逋七十餘萬。張居正請蠲之,以安民生。疏謂:百姓財力有限,即年歲豐收,一年之所入,僅足以供當年之數。不幸荒歉,見年錢糧,尚不能辦,況累歲之積逋哉。故帶徵一法,名為完舊欠,實則減新收也。今歲之所減,即為明歲之拖欠。見在之所欠,又是將來之帶徵。況頭緒繁多,年分混雜,里胥欺匿,官吏侵漁。與其敲撲窮民,實奸貪之囊橐,孰若蠲與小民,使其皆戴上之仁哉。上從之。萬曆八年,令各撫按奏報積穀實數,並敕有司,不許妄行科罰,其賑濟災傷穀數,即申報開銷。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各撫按官,查盤積穀實數,分別府州縣總,撒填注主守職名,每年終奏報。其更代官,候交盤明白,方准離任。又題准各有司積穀,除遵照原議外,不許妄行科罰,剝民利己。果有水旱災傷,具奏減免其賑濟穀數,即申報開銷,不必復令饑民抵還。
萬曆九年,題准報災則例。江北、淮、鳳災傷,命賑之。按《明會典》:九年,題准地方,凡遇重大災傷,州縣官親詣勘明,申呈撫按、巡撫不待勘報,速行奏聞。巡按不必等候部覆,即將勘實分數,作速具奏,以憑覆請賑卹。至於報災之期,在腹裏地方,仍照舊例,夏災限五月,秋災限七月內。沿邊如延、寧、甘、固、宣大、山西、薊、密、永昌、遼東各地方,夏災改限七月內,秋災改限十月內。俱要依期從實奏報。如州縣衛所官申報不實,聽撫按參究。如巡撫報災過期,或匿災不報,巡按勘災不實,或具奏遲延,併聽該科指名參究。又或報時有災,報後無災,及報時災重,報後災輕,報時災輕,報後災重,巡按疏內明白,從實具奏,不得執泥巡撫原疏,至災民不沾實惠。
按《通紀會纂》:九年,南給事傅作舟奏:江北、淮、鳳連被災傷,民多乏食,至以樹皮充饑,或相聚為盜,大有可憂。上曰:淮、鳳頻年告災,何也。居正曰:此地從來多荒少熟,即元末之亂,亦起於此。當急賑濟以安之。上從之。
萬曆十一年,題准州縣積穀有司參罰事例。以蘇、松等府水災,改折蠲免仍留關稅賑之。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各省直撫按官,會同司道,各查所屬除富庶州縣,仍照原額積穀,其疲敝災傷,及里分雖多,詞訟原少者,酌量裁減。以後照例查<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1993-18px-GJfont.pdf.jpg' />,俱以三年為期,通融計算,分別蓄積實在之數,照例旌獎<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1993-18px-GJfont.pdf.jpg' />罰。如三年之內,偶遇陞遷事故,撫按官行該司道,按年考覈積穀如數,方許離任。果有災荒事故,委不能及原數者,明白具奏,方免<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1993-18px-GJfont.pdf.jpg' />罰。其考滿朝覲,俱照例行。
按《江南通志》:十一年,以蘇、松等府水災,改折本年漕糧,及南京各衛食糧、蠲免宗人府米折,南京倉麥折銀,仍留關稅發賑饑民。
萬曆十二年,令災傷地方,貧富民通行議恤。
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以後地方災傷,撫按從實勘奏,不論有田無田之民,通行議恤。如有田者,免其稅糧。無糧免者,免其丁口鹽鈔,務使貧富一體,並蒙蠲恤。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陜西巡按奏,義婦王氏輸粟一千石賑饑。上命給銀豎坊旌表。
按《山東通志》:十二年,饑糴於遼。
萬曆十五年,從申時行請,禁遏糴。
按《通紀》:會纂十五年,申時行請禁遏糴。疏曰:治本在使民得食。頃者,因荒,大發帑銀,遣使分賑,恩至渥矣。然賑銀有限,而饑民無窮。惟是鄰近協助市糴通行,乃可延旦夕之命。近訪河南等處,往往閉糴,彼固各愛其民,然自朝廷視之,莫非赤子。災民既缺食於本土,又絕望於他方,是激之為變也。乞禁止遏糴之令,聽商民糴買接濟。則百姓不至嗷嗷待斃,洶洶思亂也。上從之。
萬曆十六年,浙直饑,命官賑濟,并懲迫脅借貸事。按《江南通志》:十六年,吳中大荒,發太僕寺馬價,及南京戶部銀共三十萬兩,命戶科楊文舉賑濟,有司各處設廠煮粥賑饑。
按《杭州府志》:十六年四月,浙直饑民多迫脅借貸。事聞,命撫按嚴法懲警首惡,以靖地方。
萬曆十七年,因災,免本年起運淮、鳳、揚各府倉麥米十之五。又南糧水兌免十之三,止徵其七,而應徵之數,俱改折徵解。
按《江南通志》云云。
萬曆十八年,因災,改折漕糧五分,不分正改兌,俱每石折銀五錢。又免十六年扣留漕折銀三分。
按《江南通志》云云。
萬曆十九年,因災,免南京戶部馬草銀十之五。京庫麥折見徵其半,餘則停徵。
按《江南通志》云云。
萬曆二十二年,給事中楊東明進饑民圖,命發銀米賑濟。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二年,上覽給事中楊東明饑民圖,命部臣議可蠲可賑者,以聞。戶部條上,以銀十五萬賑河南,以漕糧十萬賑糶汝寧等府。又以漕糧十五萬平糶江北,以米豆三萬六千賑濟山東。上從之。福建道御史吳崇禮奏:去歲霪雨,山東、河南、徐、淮等處地方,數千里橫罹水災。夏麥秋穀,均無收穫。兗與河南、徐、淮接壤,故其被災甚酷。與徐、淮、河南無異。徐、淮留米十五萬,東兗留銀米共約十餘萬,議者猶謂不足,迺山東四府止留漕折銀二萬,備倭米豆三萬,東省之災,非減於徐、淮、河南也。而賑之多寡,懸絕已甚。頃者,皇上覽流民圖,說從科臣楊東明之請,特發戶、工二部錢糧,命寺臣鍾化民領敕,往河南賑濟,中州數十萬蒼赤,固有更生之望矣。然皇上大賚於中州,而澤尚靳於東土,豈謂東土之民,流徙死亡,未至若中州甚歟。臣昨由山東入京時,目睹百姓流離載道,自南而北,絡繹不絕。憔悴槁枯,不復似人形。沿途鬻妻賣子,壯年之婦,止易斗粟。十歲之男,僅易數錢。棄嬰孩於溝渠,拋垂白於中路,餓莩枕藉,盜賊公行。路人相食,一切不忍見之景象,大都與東明所陳者相同。自古禍亂之興,未有不始於失民心。山東密邇畿甸,為第一藩屏。今雖饑餓切身,然猶朝夕延頸,以覬恩澤,忍死而不敢為亂。萬一人心渙散,奸雄之徒,乘隙鼓煽,嘯聚猖狂,竊弄鋤梃於潢池中,彼時豈能為帑藏之乏置而不問乎。勢必議撫議勦,無論所費不貲。然驅良民而為盜,陷赤子以入於刑,皇上愛民如子之本心,恐亦大有所弗忍者。可不急救而豫防之。乞亟發帑銀十萬,及時以賑山東,庶嗷嗷待哺者,不盡為溝中之鬼。而洶洶不靖者,亦可以消未萌之奸矣。兵科給事中張企程奏:中原饑饉異常,山東、淮、揚有無礙官銀解部者,乞令使臣便宜給發。章下戶部,戶部奏民饑異常,乞就近開納,以佐賑惠。從之。三月,命遣使以兩宮及中宮銀五萬五百兩,賑濟河南、徐、淮、山東諸處。
按《通紀會纂》:二十二年,河南大饑,人相食。給事楊東明進饑民圖,說御史陳登雲封進饑民所食鴈糞,上覽之,惻然。時鄭貴妃在侍亦惻然,因出所私蓄五千金賑之。上稱善,益以內帑五千發濟,而河南賴之。按《荒政考略》:二十二年,諭曰:朕覽饑民圖說,時有皇貴妃在侍,自願出累年所賜用外之積五千兩,助賑。朕意其少,欲待再有進助。今見卿等所奏,著發與該部差官,解彼賑用。
萬曆二十四年,浙江水,詔改折漕糧。
按《杭州府志》:二十四年,戶部題浙江杭、嘉、湖水災,照被災分數,全半改折有差。
萬曆二十六年,以山西太原災傷,命糴穀備賑。浙江水災,蠲免錢糧有差。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六年,魏允貞題,山西太原府災傷,乞賜賑恤。命加意糴穀備賑,毋得怠玩。 又按《續通考》:二十六年九月,浙江水災,戶部覆巡按方元彥、巡撫劉元霖奏,准除天台、仙居、黃巖、太平各被災三分,不准免外,將被災十分海寧、臨安、遂安、桐鄉、嘉善、崇德六縣,准免七分。被災九分安吉州、仁和、錢塘、富陽、新城、鄞縣、慈谿、奉化、定海、武義、湯溪十縣,准免六分。被災八分,餘杭、於潛、昌化、秀水、海鹽、平湖、歸安、烏程、象山、金華、蘭谿、東陽、建德、淳安、桐廬、分水十六縣,准免五分。被災七分,長興、德清、武康、孝豐、義烏、永康、浦江七縣,准免四分。被災六分,嘉興、壽昌、常山三縣,准免三分。被災五分,龍游、江山、臨海三縣,准免二分。被災四分,寧海、西山、開化三縣,准免一分。俱於本年存留糧內,照數豁免。其免過銀數,仍令各府州縣議處無礙官銀,抵補。其嚴、衢二所屯糧,照災重例,每石折銀三錢。二十一年以前八府未完米折鹽鈔等銀,悉准蠲免。十一月,戶部覆直隸巡按安文璧題,蕭縣等縣疊罹水旱災傷,姑准停徵本色。
萬曆二十七年,以撫按科臣奏,命賑恤各處災傷。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七年四月,撫臣李頤奏寶坻三河縣災荒。命支各倉糧分投賑救。十一月,巡按崔邦亮奏河南災傷。上曰:中土洊罹災沴,可憫免徵改折等項,依擬分別,仍行該地方官多方賑救,不許怠緩坐視。戶部覆奏,上曰:畿輔近地,兵荒蝗澇相仍,饑民流離,可憫食糧,即准給散仍,著有司加意拊循,多方救濟。 又按《續通考》:二十七年,戶科李應策奏,連年饑饉,民不堪命。上曰:今年各省屢報災傷,朕心怜惕。留疏省覽,見京師雨澤疏通,謂各處皆有收成。今覽科疏,不覺惻然心動。便著該部,據揭覆議,應蠲應停應賑等項,行各該撫按著實舉行,以示朝廷德意。萬曆二十九年,蘇、松等府水災,依部議,改折糧米有差。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九年,戶部奏節序方嚴,煢獨可憫。自十一月初一起,至次年正月終止,煮粥濟貧民。十月二十八日,倉場總督趙世卿奏,山陝一帶,夏旱秋霜,米粒無收,斗米價至三錢。軍民久已枵腹,目下十月將盡,轉盻隆寒,彼其凍餒而死者,寧有數計。伏乞清燕之間,常留省覽。 又按《續通考》:二十九年十一月,戶部覆直隸巡按何熊祥題,蘇、松水災異常,乞將嘉定縣永折漕糧,姑准減折一年,毋分正改,每石折徵銀五錢。以後仍照原題起解。被災十分江陰一縣,被災九分以上,太倉州吳江、崑山、武進、江陰、宜興、金壇七縣,本年漕糧俱准改折七分,仍徵本色三分。被災八分以上,長洲、吳縣、常熟、華亭、上海、青浦、無錫、丹徒、丹陽九縣,俱准改折五分,仍徵本色五分,其改折之數,不分正改,照例每石折銀五錢,連蓆板耗腳輕齎在內,每同本色,齊徵其改折項下,運軍月糧,亦准扣數免編。及查靖江縣被災,雖止七分以上,姑念疲邑,准將該年應解南京光祿寺白糧,每石折銀八錢,四門倉糙米每石折銀六錢,與別縣本色一同徵解南京戶部,其正徵帶徵金花銀兩等項,已經差官守催速,令追完解進。及南京各衛倉米,已經題准改折,毋容別議。奉旨是。 又按《續通考》:二十九年十二月,戶部覆福建巡撫金學曾題,鄉官陳長祚、林鳴盛倡義建常平倉於官,勸義倉於民,又有義廩以倡縉紳之尚義者。及知州車大任等官,俱行紀錄。長祚等量加服色,以鼓尚義。上是之。
萬曆三十六年,詔留稅銀五萬兩,賑濟蘇、松、常、鎮四府。又發鹽課十五萬兩,賑濟杭、嘉、湖三府。
按《荒政考略》云云。
萬曆三十八年,以歲旱,民饑,發銀遣官賑濟。
按《荒政考略》:三十八年,諭曰:朕昨承聖母傳諭,自春至今,雨澤稀少,旱魃為虐,小民饑饉。欽降銀十萬兩,著給戶部差官賑濟,務使得沾實惠,以仰體聖母憫惜元元至意。特諭卿知。
萬曆三十九年,閣臣葉向高,請留北直、山東、山西、河南稅銀一半,令地方官多方賑恤。從之。
按《荒政考略》云云。
萬曆四十三年,以山東饑,遣官賑之。
按《山東通志》:四十三年三月,大旱。七月,雨。八月,霜。晚禾盡傷,大饑。或父子相食,盜起。遣御史過庭訓賑之。青州大饑,人相食。諸城舉人陳其猷上流民圖,遣官賑之。
熹宗天啟 年,蔡懋德請通常平遺法,以廣儲蓄。
按《廣治平略》:萬曆以後,郡國之府庫,盡入內帑。常平之名,遂廢。不知郡國災傷,於何待命也。天啟間,蔡懋德議通常平遺法,以廣儲蓄。請發帑庫餘金為本,每歲於產米價賤時,委廉幹丞簿收積。至來歲,照時價糶之,必有微息,逐歲漸增,以備荒歉。或嫌官與民為市,必當減價以糶。不知減價之名,徒致鬨爭。孰若稍收微息,多儲新米。米多則價自減,糶平則人不爭。為更便乎。蓋貴設法使米有餘,不在減省錙銖見德也。而當事以帑金告乏,雖善其策,而事不果行。
天啟四年,杭州饑,出倉米平糶,並改折漕糧。
按《杭州府志》:天啟四年,饑,出倉米平糶,民賴以濟。戶部請改折漕糧。從之。
天啟七年,蘇、松、常大水,奏免本年起存額賦有差。按《江南通志》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