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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2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六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六
宋五〈嘉定十三則 理宗寶慶二則 紹定四則 端平一則 嘉熙二則 淳祐五則 寶祐四則 開慶一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七則 瀛國公德祐一則〉
金〈太宗天會三則 熙宗天眷二則 皇統一則 海陵貞元一則 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二十六則 章宗明昌六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六卷
賦役部彙考十六
宋五
嘉定元年,蠲兩浙兩淮賦稅。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元年閏四月乙未,蠲兩浙闕雨州縣貧民逋賦。十二月辛卯,蠲兩淮州軍二稅一年。
嘉定二年,蠲免軍民賦役。又從御史徐範言,役人免輸役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秋七月己亥,蠲信陽、荊門、漢陽軍民賦。癸卯,募民以振饑免役。
按《文獻通考》:二年,殿中侍御史徐範言:民貲之重者,俾充里正。彼多產之家,其輸役錢於官亦多。既已征其財,而又俾之執二年之役,是為重復。乞參酌祖宗常平免役之本意,行下州縣,姑於役人,從役之年,蠲其免役之輸。役滿,輸錢如故。從之。
嘉定四年夏四月己丑,以吳曦沒官田租代輸關外四州旱傷秋稅。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五年,詔諸路通行倍役法。蠲免役錢租稅。又從臣僚言,禁止預借。
按《宋史·寧宗本紀》:五年春正月己巳,詔諸路通行兩浙倍役法,著為令。五月癸酉,詔州縣見役人毋納免役錢,役滿復輸。十二月丁丑,再蠲濠州租稅一年。壬午,詔蠲州縣橫增稅額。
按《文獻通考》:五年,臣僚言:預借,非法也。頑民豪戶,易預借之名,而以寄庫為說。當催夏絹,則曰有錢在官。及督秋苗,則曰未曾。倒折所寄者一半,而所逋者亦一半。今預借之弊,在在有之。而江西特甚。乞嚴切禁止,預借之弊除,而輸借之名正。從之。 臣僚言:四川州縣二稅積欠,其弊在吏。如去年預借今年秋科,今年預借明年夏科,有給鈔而不銷簿者,有盜印鈔而匿財者,有私立領而官不受理者,有公吏攬取而不歸公上者。一遇赦恩,吏之罪釋然,而民之憂如故。乞下諸路,遵守條約,毋得預借。詔制總兩司覺察。 四川宣撫虞允文言:州縣預借人戶稅賦,合於總領所樁管,添造錢引三百萬貫,委制總及漕臣考覈實數補填。自今後預借,官以違制論。吏以盜論。從之。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諸路通行兩浙倍役法,著為令。江西提舉袁燮便民劄子曰:臣聞差役舊法,惟以物力高下為序,自大至小,謂之鼠尾。勞力雖均,而物力不侔,有至於破產者。迨淳熙間,始立倍法,自增及一倍、二倍,以至三倍,而有歇役十年、八年、六年之別。高者稍頻而不害,下者由是而少寬,可謂良法矣。然行於州縣,未能盡曉。但謂朝廷專用倍法,而不知兼用鼠尾法。竊詳當時建議之臣,有曰窄都,不及歇役年限去處,即從遞年體例,所謂窄都者,即紹興三十二年指揮地理窄狹,人煙稀少,不及十大保者是也。所謂遞年體例者,即鼠尾舊法也。地理既狹,人煙又稀,役戶無幾,決不能及歇役十年、八年、六年之限。故倍法有所不行,而仍用鼠尾法。今州縣間,未達遞年體例,一句都分寬狹,概用倍法,此役所以紛紛也。欲乞朝廷的確行下,明言遞年體例即鼠尾舊法,寬都用倍法,窄都用鼠尾法,二者並行而不相悖,誠便民之大者。又奏曰:臣嘗謂役法,惟其實之為貴,視物力,果可以堪役而役之,則勞而不怨矣。今詭名狹戶,不勝其多,有編戶寄產於官戶者,有與黠吏通謀私減物力者,有縉紳之家以前後歷任為數戶,以避限田外充役者。惟己是便,姦計百出。獨善良之人,畏法自重,寧勞苦以執役,而不肯詐欺以苟免。遂至役併而家破。又有都分雖寬而實堪充役者,不過數家循環不已,暫歇復充,屢役之後,其家亦破,良可憫也。伏睹慶元重修詐偽,敕諸詐匿減免等第,或科配者,以違制論。又重修格獲詐匿減免等第科配者,以所告財產經減免者,給五分。未經減免者,給三分之一。今若申嚴此法,務在必行,則詭名狹戶漸少,合役之戶漸多,而頻併充役之家,亦漸寬矣。臣又睹紹興二十八年指揮,鄉村都保,比近地里窄狹,人煙稀少,并不及十大保處併為一都。臣愚竊以為,人煙雖稠,十大保雖足,而充役不過數家,暫歇復差者,亦宜比上項指揮,與鄰都通融差保,免於破家,亦仁政所宜施。惟聖慈亟圖之。嘉定六年,禁州縣畸稅漏催之弊。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六年,監察御史倪千里言:民間常賦丈尺板籍,自有定數。今催科故存畸欠,異日卻追畸零,或欠零寸,必納全尺,此畸稅漏催之弊。帛之尺寸,米之合勺,划刷根括,秋毫盡矣。乃於既足之餘,復有重催之害。一追再追,乞取浩瀚。此文引乞覓之弊。乞詔諸監司,禁戢州縣措置,更革奉行,不虔者,劾治。從之。
嘉定七年八月癸巳,罷關外四州所增方田稅。乙巳,禁州縣沮壞義役。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嘉定間,趙必愿知崇安力主義役之法,上下便之,朝廷因下其式於八郡。
嘉定八年,蠲諸州稅。又詔職田蠲放如民田。違者坐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八年二月壬子,蠲平江等五郡逋負米。秋七月戊辰,蠲兩淮諸州今年秋稅并極邊五州明年夏稅。癸酉,蠲臨安、紹興二府貧民夏稅。甲申,詔職田蠲放如民田,違者坐之。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八月,權罷旱傷州縣比較賞罰。嘉定九年,蠲被水州縣租。
按《宋史·寧宗本紀》:九年六月戊申,振恤浙西被水州縣,寬其租稅。九月甲申,詔兩浙、江東監司覈州縣被水最甚者,蠲其租。
嘉定十一年,蠲諸州民兵稅役。又詔行經界以均一賦役。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一年秋七月辛卯,蠲四川關外諸州稅役。甲午,蠲光州民兵戰死之家稅役。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詔常州、嘉興府行經界。青田縣主簿陳耆卿奏:臣聞之孟軻曰:行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蓋良法也。不幸而經界法壞,則所信者簿書爾。併簿書而不足信,則何所取信哉。且有田則有賦役,此常理也。田有多寡,則賦役有輕重,亦常理也。今之世,乃有田愈多而賦役愈輕者,有無田而賦役反重者,此弊在在有之,而本郡尢甚。姑以青田一縣言之:自往歲巨浸之後,牒紙散逸,而縱橫變化,在吏之掌握而已。稅之厚薄,當視其物力。物力之高下,當視其產。今田之頃畝,初不見於簿,而物力之貫陌,獨載之簿。若是,則其源既失矣。過割用物力,簿起催用二稅簿,二者所當相關,而今初不相知。歲遇攢造,不過以往年陳籍,沿襲轉抄而已。升降出沒,既莫得詳,鄉胥里豪,始得株連姦偽,以為牢不可破之計。故有一戶而化為數十戶者,有本無寸產,而為富室承抱立戶者,有虛為名籍以避科斂,稍久而成乾沒者。但見逃絕之家日多,租稅之額日減,上下歎愁,莫知其弊之所自。邑令之有意者,思欲釐正之,然細民吐氣,而大姓則忿然不懌矣。官本制民,今制於民,觸類而長之,豈獨一青田哉。三歲一推排,此常式也。今或至十年而不講,是使民之患苦,無時歇也。然則簿書何自而正乎。臣愚欲乞睿旨,行下諸路,戒飭所在官吏,申嚴推排之法。其出入規避者,重寘憲典。每歲攢造,必選一邑佐之清強者,躬督其事。既成,則併舊籍上之郡,郡復委寮屬研覆之,有訴不平,或得其實,官吏俱從收坐。庶幾賦役均一,牒訟稀簡,吏稱職而民安業,誠非小補。
嘉定十二年五月丁酉,蠲兩淮、荊襄、湖北、利州路沿邊諸州今年租稅。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五年夏四月壬午,詔蠲蘄州今年租賦。八月己卯,命戶部詳議義役。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六年八月辛巳,詔州縣經界毋增紹興稅額。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七年二月癸巳,蠲台州逋賦十萬餘緡。八月乙未,申嚴兩浙諸州輸苗過取之禁。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申嚴兩浙諸州輸苗過取之禁。泉州舊為台、信、建昌、邵武包納上供銀,大為民病。至是宋鈞知州,奏乞各從初賦。從之。陳耆卿代上殿劄子曰:粟帛者,民之所有也。錢者,民之所無也。民各輸粟與帛,而官俾之輸錢,固已非矣。至有名曰上供銀錢,而其禍酷於二稅者,此不可不知也。閩之郡八,其最甚曰泉。臣因巡行入境,見其土薄瀕海,民多艱食。而永春、德化、安溪三邑介處窮谷,怵迫尢甚。正賦窘無以辦,況其他乎。稽諸故常,每歲台、信、建昌、邵武四郡,總納上供銀兩一萬五千六百,蓋為本州衣縑之助,蠲半之後,惟廣信僅僅取足,二郡則否。自乾道至開禧,已積逋十五萬疋,為錢七十五萬緡。前此守臣,雖聞於朝,然止及三年逋欠之弊,未及本州科斂之弊也。祖例,產錢一緡以上,合輸銀錢,無官民之分也。其後祝聖道場及逃絕戶得免,免者猶未眾也。其後一命以上,咸得免,而免者始眾矣。又其後士凡薦於天府,而籍於太學者,咸得免,而免者愈眾矣。免者愈眾,則科者愈寡。故以官戶士戶合科之賦,而併於貧弱之家,貲不滿百,例行科配,厥價微踴,每兩科至二千八百正錢之外,有頭子錢,有帶鈔發納錢,有綱腳暗腳等錢。民無所措,則有淪落有奔遁,有咨怨號呼而已。夫一指有傷,則通體不樂。三州之民,民也,眾民亦民也。彼不之輸,而此代受其害,何忍乎。開禧初,有旨嚴趣逐郡,照元定色目應副矣。而積壓如舊。為今之計,非得朝廷主盟,以三州銀額撥回,俾之認納,而本州衣縑,自行措置。縱未能然,亦當為七邑下戶痛絕前擾,而均之有品秩者之家。貲不滿貫,而科及額外者,必罰無赦。斷在必行,毋掛牆壁。則遠民可以息肩矣。
理宗寶慶元年,減免諸苗米及折科。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慶元年冬十月甲寅,詔會稽攢宮所在,稅賦盡免折科,山陰縣權免三年。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七月,詔諸路州軍受納苗米,不許過數增入,多量斗面。令轉運司覺察。時曹叔遠知袁州,減秋苗斛面米七千四百餘斛。
寶慶二年,令戶部申嚴科取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八月,令戶部申嚴州縣受租科取之禁,轉運司察。其違者,劾之。
紹定二年,詔州縣催科,必遵常制,丞、簿依時過割二稅。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紹定二年,詔:今後州縣催科,必遵常制。縣令非才,擇佐官可任者委之。仍不許差官復寄居權攝。十月,知婺州莫澤辭,上曰:婺州正要人扶持。記得向時守臣魏豹文曾理會經界,行得如何。澤奏:婺州向時凋弊,皆緣稅籍不明。今經界既正,賦役均平,故不費力。 又按《續通考》:二年,新知婺州莫澤辭,上曰:義役聞尚未了。澤奏:義役乃民間自樂,為州縣,但能扶助耳。 又按《續通考》:二年正月,臣僚言:乞詔諸路漕司,嚴察屬縣丞、簿,依時過割二稅,從實銷注版籍。違者,按劾。從之。紹定三年,寬復被寇郡縣賦稅。又從臣僚言,革賦役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二月戊戌,詔汀、漳、吉、建昌蠻獠竊發,經擾郡縣復賦稅一年。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六月,臣僚奏,乞戒飭郡守,痛革稅賦、刑獄、差役、版籍四弊。從之。 紹定中,楊瑾攝華亭,立義役。 又按《續通考》:三年四月,臣僚奏乞下福建諸路總漕倉司,應被寇州郡,合解諸司錢物,比之常年期限,並展一季。六月,臣僚奏乞戒飭二廣漕司,嚴督所部州縣丁錢,每歲覈實見存之數,造簿依條限前期,發下催納銷注。違者,按劾。詔令吏部詳度於尚書省。
紹定四年,申飭州縣蠲減租賦,毋或稽慢,兼不許科督增量。違者,有罰。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二月,臣寮奏,乞申飭諸路州縣,自今遇訴災傷,邑委佐官,州委幕職,於秋成以前,務覈的實。蠲減田租,仍以分數,揭之通衢。如或稽慢,守令鐫黜,漕臣覺察不嚴,一體議罰。從之。九月,右正言何琮奏,戒飭州縣已蠲閣租賦,不許科督,苗米不許增量。監司察其違戾,許民越訴。甚者,以贓私論,必罰無赦。從之。
紹定六年,擇守分以充鄉司,仍禁供億誅求之弊。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右諫議大夫趙至道奏,乞明降指揮諸縣,選擇守分充應鄉司,以三年或二年為界。界滿無過,遞遷典押。仍禁絕官司供億誅求之弊,著為令。從之。知安慶黃幹代撫州陳守,上奏曰:役法之弊,其來尚矣。國家之制,保副正謂之大役,戶長謂之小役。二役皆選之每都人戶。大役者,非戶產稍高,不在其數。至於小役,則稅錢或不滿百,亦所不免。寬都人戶有至二三十年,方一差者。狹都人戶,有三五家循環充役,無歲不受其害者。故物力之家,雖置產於狹都,而必立戶於寬都。雖散其產於狹都,而必併其稅於寬都。彼寬都之役日以寬,狹都之役日以密。寬者益富,而密者益貧。貧者益勞而富者益逸。勞者日益朘削,而逸者日益封殖。勞逸不均,而中產以下,破蕩流移,深可憐憫。竊以保正副所管者,煙火盜賊。故必本都之人,而後可充。戶長所管者,催科,亦何必皆本都人哉。況今之保正副戶長者,皆非其親身。逐都各有無賴惡少,習知鄉閭之事,為之充身,代名執役。執役之親身,雖屢易,而代役之充身者,數十年不易也。故莫若差大役,則限以都,差小役則不限以都,而限以鄉。一鄉數都,寬狹相通,則富者不至於逃逸,而貧者不至於獨勞。休養生息,加之數年,小戶漸為中戶,而為公家執役者甚眾,則大戶、中戶亦不至於有頻差之擾,更勞迭逸,其亦固國本之一端也。
端平元年,令漕臣詳具州縣二稅定額。蠲漳泉等州丁米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端平元年六月壬申,詔蠲漳、泉、興化三州丁米錢。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三月,臣僚奏,乞戶部戒飭諸路漕臣,詳具州縣二稅租額,毋令失陷。其有籍於安邊所,及撥賜寺觀蠲免者,毋得創立名色均敷,仍令改正定額,上之臺省。從之。 又按《通考》:元年,袁甫奏乞蠲漳州歲納丁米錢,泉州、興化軍一體蠲放。從之。
嘉熙二年,群臣請以後皆以今年下詔,明年減租。從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嘉熙二年臣僚言:陛下自登大寶以來,蠲賦之詔無歲無之,而百姓未霑實惠。蓋民輸率先期歸於吏胥、攬戶,及遇詔下,則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閣者攬戶之錢,是以寬恤之詔雖頒,愁歎之聲如故。嘗觀漢史恤民之詔,多減明年田租。今宜倣漢故事,如遇朝廷行大惠,則以今年下詔,明年減租,示民先知減數,則吏難為欺,民拜實賜矣。從之。
嘉熙四年,定賦輸用錢之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十二月乙亥,詔民間賦輸人用錢會中半,其會中以十八界直納,半以十七界經納。
淳祐三年九月壬申,詔蠲高郵民耕荒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五年詔嚴贓吏預借抑配重催等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五年三月庚子,詔嚴贓吏法,仍命有司舉行彭大雅、程以升、吳淇、徐敏子納宥之罪。準淳熙故事,戒吏貪虐、預借、抑配、重催、取贏。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三月,詔曰:時方多事,念未能蠲租減賦,而吏之不良,乃肆貪虐。或有前期預借,或抑配重催,斛面取贏,或厚價抑納,脧毒吾民。朕深憫焉。可令監司,常切覺察,務蘇疾苦而銷愁歎。倘隱而不聞,公論所指,必罰無赦。
淳祐八年,陳求魯請革預借。黃端亮增收苗賦,奪官。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監察御史兼崇政殿說書陳求魯奏:本朝仁政有餘,而王制未備。今之兩稅,本大曆之弊法也。常賦之入尚為病,況預借乎。預借一歲未已也,至於再,至於三;預借三歲未已也,至於四,至於五。竊聞今之州縣,有借淳祐十四年者矣。以百畝之家計之,罄其永業,豈足支數年之借乎。操縱出於權宜,官吏得以簸弄,上下為姦,公私俱困。臣愚謂今日救弊之策,其大端有四焉:宜採夏侯太初併省州郡之議,俾縣令得以直達於朝廷;用宋元嘉六年為斷之法,俾縣令得以究心於撫字;法藝祖出朝紳為令之典,以重其權;遵光武擢卓茂為三公之意,以激其氣。然後為之正其經界,明其版籍,約其妄費,裁其橫斂,則預借可革,民瘼有瘳矣。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詔知建昌軍南豐縣黃端亮奪官一等,放罷。以其增收苗賦科罰多私也。
淳祐十年九月戊寅,以嚴州水復民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十二年六月丙寅,嚴、衢、婺、台、處、上饒、建寧、南劍、邵武大水,除今年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二年,復諸郡租排保甲行自實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祐二年三月戊子,蠲江、淮今年二稅。秋七月己酉,詔前蜀帥余玠鎮撫無狀,兵苦於征戍,民困於徵求,俾其家輸所取蜀財,犒師振民;並邊諸郡田租,其復三年。九月丙寅,詔:山陰、蕭山、諸暨、會稽四縣水,其除今年田租。十二月庚午,排保甲,行自實法。甲午,安西堡受攻五月,將士力戰解圍,居民以資糧助軍實。詔四川宣撫司具名推恩,在城人並賞一資,復租賦五年。
寶祐四年,御史朱熠請寬民力。帝納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九月甲寅,監察御史朱熠言:境土蹙而賦斂日繁,官吏增而調度日廣。景德、慶曆時,以三百二十餘郡之財賦,供一萬餘員之俸祿;今日以一百餘郡之事力,贍二萬四千餘員之冗官。邊郡則有科降支移,內地則欠經常納解。欲寬民力,必汰冗員。帝納焉。
寶祐五年,行推排法於諸路。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行經界推排法。時賈似道請行推排法於諸路,由是江南之地,尺寸皆有稅,而民力竭矣。
寶祐六年,李曾伯乞復廣西荒田租。奏可。
按《宋史·理宗本紀》:六年五月丁巳,李曾伯言:廣西多荒田,民懼增賦不耕,乞許耕者復三年租,後兩年減其租之半,守令勸墾闢多者賞之。奏可。
開慶元年,詔蠲沙田屯田租。又給還沙地租二百萬,
永不徵。
按《宋史·理宗本紀》:開慶元年二月己丑,詔蠲建康、太平、寧國、池州、廣德等處沙田租。壬辰,詔蠲漣水軍制司所收屯田租。冬十月丁丑,詔給還浙西提舉常平司歲收上亭戶沙地租二百萬,永勿復徵。
景定元年,詔除全岳水衡諸縣二稅。
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元年三月乙亥,詔全、岳、水、衡、柳、象、瑞、興國、南康、隆興、江州、臨江、潭州諸縣經兵,農民失業,應開慶元年以前二稅盡除之。
度宗咸淳三年九月乙未,詔郡縣折收民田租,毋厚直取贏,違者論罪。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咸淳四年,減浙西公田租,行義役法。
按《宋史·度宗本紀》:四年六月辛巳,詔罷浙西公田莊官,募民自耕輸租,租減什三。十一月壬申,行義役法。咸淳五年,設官督公田租,嚴郡縣收租之禁。
按《宋史·度宗本紀》:五年三月己未,詔浙西六郡公田設官督租有差。八月戊寅,詔郡縣收民田租,毋巧計取贏,毋厚直折納,轉運司申嚴按劾。
咸淳六年,詔行推排法,免公田民田租。
按《宋史·度宗本紀》:六年八月壬辰,詔:郡縣行推排法,虛加寡弱戶田租,害民為甚。其令各路監司詢訪,亟除其弊。冬閏十月己酉,安吉州水,免公田租四萬四千八十石。十一月丁丑,嘉興、華亭兩縣水,免公田租五萬一千石,民田租四千八百一十石。
咸淳七年,免紹興府諸暨縣租,行釐正催科等事。按《宋史·度宗本紀》:七年春正月辛未,紹興府諸暨縣湖田水,免租二千八百石有奇。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八月,陳正奏釐正催科之害,弓手下鄉之擾等事。有旨依行。
咸淳八年,罷江西推排官減除浙江路田租。
按《宋史·度宗本紀》:八年六月辛亥,臺臣言江西推排田結局已久,舊設都官、團長等虛名尚在,占恡常役,為害無窮,又言廣東運司銀場病民。詔俱罷之。冬十月己亥,紹興府言八月一日,會稽、餘姚、上虞、諸暨、蕭山五縣大水,詔減田租有差。庚戌,以秋雨水溢,詔減錢塘、仁和兩縣民田租什二,會稽湖田租什三,諸暨湖田租盡除之。
咸淳十年,減江東沙圩租。瀛國公即位,免水旱州郡田租。行義田義役,覈貴戚釋道租稅。
按《宋史·度宗本紀》:十年春正月丙申,江東沙圩租米,以咸淳九年水災,詔減什四。 按《瀛國公本紀》:十年七月癸未,即皇帝位。九月戊子,免被水州縣今年田租。冬十月乙卯,令州縣行義田、義役。十二月甲辰,詔淮西四郡水旱,去年屯田未輸之租其勿徵。乙丑,詔:邊費浩繁,吾民重困,貴戚釋道,田連阡陌,安居暇食,有司覈其租稅收之。 按《食貨志》:十年,侍御史陳堅、殿中侍御史陳過等奏:今東南之民力竭矣,西北之邊患棘矣,諸葛亮所謂危急存亡之時也。而邸第戚畹、御前寺觀,田連阡陌,亡慮數千萬計,皆巧立名色,盡蠲二稅。州縣乏興,鞭撻黎庶,鬻妻買子,而鐘鳴鼎食之家,倉頭廬兒,漿酒藿肉;琳宮梵宇之流,安居暇食,優游死生。安平無事之時猶且不可,而況艱難多事之際乎。今欲寬邊患,當紓民力;欲紓民力,當紓州縣,則邸第、寺觀之常賦,不可姑息而不加釐正也。望與二三大臣亟議行之。詔可。
瀛國公德祐元年,免諸路田租。
按《宋史·瀛國公本紀》:德祐元年三月乙未,免安吉縣今年夏田租。四月戊辰,詔宜興、溧陽民兵助戰有功,特免今年租。江陰民被兵,其租亦勿收責。五月辛未,旌德縣城守有功,免其民今年田租。六月己酉,免廣德軍今年田租及諸郡縣未納綱解。秋七月壬午,詔饒州被兵,令免今年田租。九月庚寅,免靖州今年田租。十一月丙申,賜餘杭、武康、長興縣民錢,免今年田租。
金
太宗天會元年,敕有司輕徭賦。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元年九月戊寅,詔諸猛安賦米,給戶口在內地匱乏者。十二月辛巳,蠲民間貸息。詔以咸州以南,蘇、復州以北,年穀不登,其應輸南京軍糧免之。 按《食貨志》:元年,敕有司輕徭賦。
天會二年春正月癸亥,以東京比歲不登,詔減田租、市租之半。
按《金史·太宗本紀》云云。
天會十年,詔均賦役。
按《金史·太宗本紀》:十年正月壬子,詔曰:昔遼人分士庶之族,賦役皆有等差,其悉均之。 按《食貨志》:十年,以遼人士庶之族賦役等差不一,詔有司命悉均之。
又按《志》:租賦。金制,官地輸租,私田輸稅。租之制不
傳,大率分田之等為九而差次之。夏稅畝取三合,秋稅畝取五升,又納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稅六月止八月,秋稅十月止十二月,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紓其期一月。屯田戶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謀克督之。
熙宗天眷三年十二月,詔免民戶殘欠租稅。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天眷四年十一月甲辰,以河朔諸郡地震詔復百姓一年。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三年,蠲民稅之未足者。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海陵貞元三年十一月甲寅,詔貞元四年租稅並與放免。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正隆四年,以造軍器賦民財用。
按《金史·海陵本紀》:正隆四年四月庚戌,詔諸路舊貯軍器並致於中都。時方建宮室於南京,又中都與四方所造軍器材用皆賦於民,箭翎一尺至千錢,村落間往往椎牛以供筋革,至於烏鵲狗彘無不被害者。
世宗大定元年,給復將士三年。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元年十月己酉,饗將士,賜官賞各有差,仍給復三年。十二月壬戌,詔軍士自東京扈從至京師者復三年。
大定二年,免丁夫貸役錢,及二稅戶為民。又諭宰臣,凡徭役,不得抑配貧民。有司請預借,不允。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年三月乙巳,免南京正隆丁夫貸役錢。 按《食貨志》:二年五月,謂宰臣曰:凡有徭役,均科強戶,不得抑配貧民。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預借河北東西路、中都租稅,上以國用雖乏,民力尤難,遂不允。 又按《志》:二年,詔免二稅戶為民。初,遼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賜諸寺,分其稅一半輸官,一半輸寺,故謂之二稅戶。遼亡,僧多匿其實,抑為賤,有援左證以告者,有司各執以聞,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大定三年,詔免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三年三月庚戌,詔免去年租稅。按《食貨志》:三年,以歲歉,詔免二年租稅。又詔曰:朕比以元帥府從宜行事,今聞河南、陝西、山東、北京以東、及北邊州郡,調發甚多,而省部又與他州一例征取賦役,是重擾也。可憑元帥府已取者例,蠲除之。大定四年,免諸賦役歲課。命張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檢物力。
按《金史·世宗本紀》:四年二月丁巳,免安州今年賦役,及保塞縣御城邊吳二村凡扈從人嘗止其家者,亦復一年。庚辰,以北京粟價踴貴,詔免今年課甲。三月丙戌,詔免北京歲課段匹一年。十月己卯,命泰寧軍節度使張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檢諸路物力。按《食貨志》:通檢推排。通檢,即《周禮》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物行徵之制也。金自國初占籍之後,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師旅之餘,民之貧富變更,賦役不均,世宗下詔曰:粵自國初,有司常行大比,於今四十年矣。正隆時,兵役並興,調發無度,富者今貧不能自存,版籍所無者今為富室而猶幸免。是用遣信臣泰寧軍節度使張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檢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無不均之歎,以稱朕意。凡規措條理,命尚書省畫一以行。又命:凡監戶事產,除官所撥賜之外,餘凡置到百姓有稅田宅。皆在通檢之數。時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為功,弘信檢山東州縣尤為酷暴,棣州防禦使完顏永元面責之曰:朝廷以正隆後差調不均,故命使者均之。今乃殘暴,妄加民產業數倍,一有來申訴者,則血肉淋灕,甚者即殞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對,故惟棣州稍平。
大定五年,蠲罹災處租賦。立諸路通檢地土等第稅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五年春正月辛未,命有司,旱、蝗、水溢之處,與免租賦。十一月癸亥,立諸路通檢地土等第稅法。 按《食貨志》:五年,命有司:凡罹蝗旱水溢之地,蠲其賦稅。 又按《志》:五年,有司奏諸路通檢不均,詔再以戶口多寡、富貴輕重,適中定之。既而,又定通檢地土等第稅法。
大定六年,詔免諸路租。
按《金史·世宗本紀》:六年五月壬子,詔雲中大同縣及警巡院給復一年。十月甲申,詔免雄、莫等州今年租。
按《食貨志》:六年,以河北、山東水,免其租。
大定八年,上諭廷臣:凡御前差役,皆須稟奏。仍令附冊。又問租稅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八年九月辛酉,上諭尚書右丞石琚、參政孟浩曰:聞蔚州採地蕈,役夫數百千人,朕所用幾何。而擾動如此。自今差役凡稱御前者,皆須稟奏,仍令附冊。 按《食貨志》:八年十月,彰德軍節度使高昌福上書言稅租甚重,上諭翰林學士張景仁曰:今租稅法比近代甚輕,而以為重,何也。景仁曰:今日之稅斂殊輕,非稅斂則國用何從而出。 按《魏子平傳》:子平,拜參知政事。上問曰:古者稅什一而民足,今百一而民不足,何也。子平對曰:什一取其公田之入,今無公田而稅其私田,為法不同。古有一易再易之田,中田一年荒而不種,下田二年荒而不種。今乃一切與上田均稅之,此民所以困也。上又問曰:戍卒逋亡物故,今按物力高者補之,可乎。對曰:富家子弟騃懦不可用,守戍歲時求索無厭,家產隨壞。若按物力多寡賦之,募材勇騎射之士,不足則調兵家子弟補之,庶幾官收實用,人無失職之患。上從之。
大定九年,免被水處賦役。又詔在都浮役久為例者,仍舊。餘並官給傭直,重者,奏聞。
按《金史·世宗本紀》:九年二月庚子,以中都等路水,免其稅,詔中外。又以曹、單二州被水尢甚,給復一年。五月戊辰,尚書省奏越王永中、隋王永功二府有所興造,發役夫。上曰:朕見宮中竹有枯瘁者,欲令更植,恐勞人而止。二王府各有引從人力,又奴婢甚多,何得更役百姓。爾等但以例為請,海陵橫役無度,可盡為例耶。自今在都浮役,久為例者仍舊,餘並官給傭直,重者奏聞。
大定十一年,上諭臣僚議稅重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尚書省奏:天下倉廩貯粟二千七十九萬餘石。上曰:朕聞國無九年之畜則國非其國,朕是以括天下之田以均其賦,歲取九百萬石,自經費七百萬石外,二百萬石又為水旱之所蠲免及賑貸之用,餘纔百萬石而已。以廣儲畜,備饑饉也。小民以為稅重,小臣沽民譽,亦多議之。皆不慮國家緩急之備。
大定十二年正月丙申,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東、山西、陝西去年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山西作山東餘同。〉大定十三年,令牓諭小民,詳知所免科差。又敕州縣官不盡力督租,以致逋懸者,止其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謂宰臣曰:民間科差,計所免已過半矣。慮小民不能詳知,吏緣為姦,仍舊徵取,其令所在揭牓諭之。十月,敕州縣官不盡力催督稅租,以致逋懸者,可止其俸,使之徵足,然後給之。
大定十四年二月戊寅,詔免去年被水旱百姓租稅。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五年,遣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物力。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五年九月,上以天下物力,自通檢以來十餘年,貧富變易,賦調輕重不均,遣濟南尹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大定十六年正月甲寅,詔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稅。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同。
大定十七年,詔免蝗旱處租稅。又諭遼東賦稅,毋令官吏妄費。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七年三月辛亥,詔免河北、山東、陝西、河東、西京、遼東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稅。十一月庚戌,上謂宰臣曰:朕常恐重斂以困吾民,自今諸路差科之煩細者,亦具以聞。 按《食貨志》:十七年,上問宰臣曰:遼東賦稅舊六萬餘石,通檢後幾二十萬。六萬時何以仰給,二十萬後所積幾何。戶部契勘,謂:先以官吏數少故能給,今官吏兵卒及孤老數多,以此費大。上曰:當察其實,毋令妄費。
大定十八年正月庚申,免中都、河北、河東、山東、河南、陝西等路前年被災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同。
大定十九年,免水旱田租。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九年二月乙卯,免去年被水旱民田租稅。 按《食貨志》:十九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以水旱傷民田十三萬七千七百餘頃,詔蠲其租。
大定二十年,減增諸路稅。又詔稅粟,非邊關要地,聽民折納。又諭宰臣拘括推排,自中都路始。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年三月乙丑,以新定猛安謀克,詔免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路去年租稅。
按《食貨志》:二十年三月,以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
東、陝西路前歲被災,詔免其租稅。以戶部尚書曹望之之言,詔減鄜延及河東南路稅五十二萬餘石,增河北西路稅八萬八千石。又詔諸稅粟非關邊要之地者,除當儲數外,聽民從便折納。 又按《志》:二十年,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戶,貧富差發不均,皆自謀克內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從,輕重不一。自窩斡叛後,貧富反復,今當籍其夾戶,推其家貲,儻有軍役庶可均出。詔集百官議,右丞相克寧、平章政事安禮,樞密副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謀克僕從差使,餘無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數目,止驗產業科差為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驗財產,多寡分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點檢襄言:括其奴婢之數,則貧富自見,緩急有事科差,與一例科差者不同。請俟農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數,各以所見上聞。上曰:一謀克戶之貧富,謀克豈不知。一猛安所領八謀克,一例科差。設如一謀克內,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與同,豈得均平。正隆興兵時,朕之奴婢萬數,孳畜數千,而不差一人一馬,豈可謂平。朕於庶事未嘗專行,與卿謀之。往年散置契丹戶,安禮極言恐擾動,朕決行之,果得安業。安禮雖盡忠,未得長策。其從左丞通等所見,拘括推排之。十二月,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多新強舊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當自中都路始。 按《蒲察通傳》:大定十七年,拜尚書右丞,轉左丞。詔議推排猛安謀克事,大臣皆以為止驗見在產業,定貧富,依舊科差為便。通言:必須通括各謀克人戶物力多寡,則貧富自分。貧富分,則版籍定,如有緩急,驗籍科差,富者不得隱,貧者不重困。與一例科差者,大不侔矣。上是通言,謂宰臣曰:議事當如通之盡心也。
大定二十一年,以中都路水災,免租。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九月,以中都水災,免租。前時近官路,百姓以牛夫充遞運者,復於他處未嘗就役之家,徵錢償之。
大定二十二年,遣使分路推排,分人戶為上中下三等。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二年三月甲申,諭戶部:今歲行幸山後,所須並不得取之民間,雖所用人夫,並以官錢和雇,違者杖八十,罷職。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八月,始詔令集耆老,推貧富,驗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為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興府事完顏烏里也先推中都路,續遣戶部主事按帶等十四人與外官同分路推排。九月,詔:毋令富者隱匿畜產,貧戶或有不敢養馬者。昔海陵時,拘括馬畜,絕無等級,富者倖免,貧者盡拘入官,大為不均。今並覈實貧富造籍,有急即按籍取之,庶幾無不均之弊。張汝弼、梁肅奏:天下民戶通檢既定,設有產物移易,自應隨業輸納。至於浮財,須有增耗,貧者自貧,富者自富,似不必屢推排也。上曰:宰執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願也。肅對曰:如臣者,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嘗為南使,先自添物力錢至六十餘貫,其他奉使無如臣多者。但小民無知,法出姦生,數動搖則易駭。如唐、宋及遼時,或三二十年不測通比則有之。頻歲推排,似為難爾。
大定二十三年,免被役租稅錢粟。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三年春正月壬午,如春水,詔夾道三十里內被役之民與免今年租稅,仍給傭直。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宗州民王仲規告乞徵還所
役牛夫錢,省臣以奏,上曰:此既就役,復徵錢於彼,恐所給錢未必能到本戶,是兩不便也。不若止許所役,免租稅及鋪馬錢為便。其預計實數以聞。若和雇價直亦須裁定也。有司上其數,歲約給六萬四千餘貫,計折粟八萬六千餘石。上復命,自今役牛夫之家,以去道三十里內居者充役。
大定二十四年四月丙寅,次東京。丁卯,朝謁孝寧宮。給復東京百里內夏秋租稅一年。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五年四月壬申,曲赦會寧府仍放免今年租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以諸路水旱,免稅。復遣李晏等分路推排物力。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四月壬子,尚書省奏:年前以諸路水旱,於軍民地土二十一萬餘頃內,擬免稅四十九萬餘石。從之。詔曰:今之稅,考古行之,但遇災傷,常加蠲免。八月丁亥,尚書省奏,遣吏部侍郎李晏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物力,從之。十二月丙申,上謂宰臣曰:比聞河水泛溢,民罹其害者貲產皆空。今復遣官於彼推排,何耶。右丞張汝霖曰:今推排皆非被災之處。上曰:必鄰道也。既鄰水而居,豈無驚擾遷避者乎。計其貲產,豈有餘哉。尚何推排為。 按《食貨志》:二十六年,軍民地罹水旱之災者,二十一萬頃免稅凡四十九萬餘石。 又按《志》:二十六年,復以李晏等分路推排。
大定二十七年,河水為災,免民租稅。又奏晏等所定物力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七年六月戊寅,免中都、河北等路常被河決水災軍民租稅。十一月甲寅,詔河水泛溢,農田被災者,與免差稅一年。懷、衛、孟、鄭四州塞河勞役,并免今年差稅。 按《食貨志》同。 又按《志》:二十七年,李晏等奏所定物力之數。上曰:朕以元推天下物力錢三百五萬餘貫,除三百貫外,令減五萬餘貫。今減不及數,復續收二萬餘貫,即是實二萬貫爾,而曰續收,何也。對曰:此謂舊脫漏而今首出者,及民地舊無力耕種,而今耕種者也。上曰:通檢舊數,止視其營運息耗,與房地多寡,而加減之。彼人賣地,此人買之,皆舊數也。至如營運。此強則彼弱,強者增之,弱者減之而已。且物力之數蓋是定差役之法,其大數不在多寡也。朕恐實有營運富家所當出者,反分與貧者爾。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蠲減諸路租稅有差。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丙申,詔中外,免今歲租稅,并自來懸欠係官等錢。秋七月辛酉,減民地稅十之一,河東南、北路十之二,下田十之三。十二月戊戌,以河東南、北路提刑司言,賑寧化、保德、嵐州饑,其流移復業,給復一年。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河東南北路則量減之。尚書省奏,兩路田多峻阪,磽瘠者往往再歲一易,若不以地等級蠲除,則有不均。遂敕以赦書特免一分外,中田復減一分,下田減二分。舊制,夏、秋稅納麥、粟、草三色,以各處所須之物不一,戶部復令以諸所用物折納。上封事者言其不可,戶部謂如此則諸路所須之物要當和市,轉擾民矣。遂命太府監,應折納之物為祇承宮禁者,治黃河薪芻增直二錢折納,如黃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產,乃令所屬計置,而罷他應折納者。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稅,恐廩粟積久腐敗。省臣奏曰:臣等議,大定十八年戶部尚書曹望之奏,河東及鄜延兩路稅頗重,遂減五十二萬餘石。去年赦十之一,而河東瘠地又減之。今以歲入度支所餘無幾,萬一有水旱之災,既蠲免其所入,復出粟以賑之,非有備不可。若復欲減,將何以待之。如慮腐敗,令諸路以時曝晾,毋令致壞,違者問如律。制可。十一月,尚書省奏:河南荒閒官地,許人計丁請佃,願仍為官者免租八年,願為已業者免稅三年。詔從之。又按《志》: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稅戶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憑者為准,參知政事移剌履謂:憑驗真偽難明,凡契丹奴婢今後所生者悉為良,見有者則不得典賣,如此則三十年後奴皆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當,令再議。省奏謂不拘括則訟終不絕,遂遣大興府治中烏古孫仲和、侍御史范楫分括北路及中都路二稅戶,凡無憑驗,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檢而知之者,其稅半輸官,半輸主,而有憑驗者悉放為良。 又按《志》:二十九年六月,命為國信使之副者,免增物力。又命農民如有積粟,毋充物力,錢慳之郡,所納錢貨則許折粟帛。九月,以曹州河溢,遣馬百祿等推排遭墊溺州縣之貧乏者。
章宗明昌元年,聽內外官輸庸。又酌民地,定物力,減十之二。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三月丙寅,有司言:舊制,朝官六品以下從人輸庸者聽,五品以上不許輸庸,恐傷禮體。其有官職俱至三品、年六十以上致仕者,人力給半,乞不分內外,願令輸庸者聽。從之。十二月壬午,免獵地今年稅。 按《食貨志》:元年四月,刑部郎中路伯達等言:民地已納稅,又通定物力,比之浮財所出差役,是為重併也。遂詳酌民地定物力,減十之三。尚書戶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詔委官推排,比舊減錢五千六百餘貫。
明昌二年,敕三品致仕官,毋輸庸。民訴災傷,俟官檢畢,始令翻耕。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十二月乙亥,敕三品致仕官所得傔從毋令輸庸。 按《食貨志》:二年三月,敕自今民有訴田畝被水旱災傷者,即委官按視其實,申所屬州府,移報提刑司,同所屬檢畢,始令翻耕。
明昌三年,蠲閣諸路災傷租稅。又免圍場人戶兩稅之半。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六月乙丑,有司言:河州災傷,民乏食,而租稅有未輸。詔免之。秋七月戊寅,敕尚書省曰:饑民如至遼東,恐難遽得食,必有饑死者。其令散糧官問其所欲居止,給以文書,命隨處官長計口分散,令富者出粟養之,限以兩月,其粟充秋稅之數。九月庚午,諭尚書省:去歲山東、河北被災傷處所閣租稅及借貸錢粟,若便徵之,恐貧民未蘇,俟豐收日以分數察徵可也。己卯,如秋山。免圍場經過人戶今歲夏秋租稅之半。 按《食貨志》:三年六月,有司言河州災傷,闕食之民猶有未輸租者,詔蠲之。九月,以山東、河北三路被災,其權閣之租及借貸之粟,令俟歲豐日續徵上。
明昌四年,詔議海壖石城等縣稅賦。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冬十月,上行幸,諭旨尚書省曰:海壖石城等縣,地瘠民困,所種惟黍稗而已。及賦於官,必以易粟輸之。或令止課所產,或依河東路減稅,至還京當定議以聞。
明昌五年十二月丁卯,免被黃河水災今年秋稅。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五年,敕免河決被菑之民秋租。
明昌六年,臣僚議除水利錢銀。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正月,詔罷括。陝西提刑司言:本路戶民安水磨、油栿,所占步數在私地有稅,官地則有租,若更輸水利錢銀,則是重併也,乞除之。省臣奏:水利錢銀以輔本路之用,未可除,宜視實占地數,除歲租。命他路視此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