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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1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十二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十四

皇清二〈康熙二十七則〉

 鹽法部總論一

  管子〈海王 地數 輕重甲〉

  太平經國書〈鹽酒〉

  大全集〈與漕司劄子 答陳漕論鹽法書 與趙帥書〉

食貨典第二百十二卷

鹽法部彙考十四

皇清二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戶部鹽法:兩淮鹽,康熙元年,題准改淮北

食鹽一萬引,於寧國和含等處行銷。

兩浙鹽,康熙元年,覆准改台所一萬引,於嘉、松二所行銷陞課。

雲南鹽,康熙元年,題准黑井鹽課九萬六千兩,琅井鹽課九千六百兩,景東井鹽課三百二十兩。以上遇閏,加課八千八百二十六兩六錢六分零,不除小建。白井鹽課二萬八千五百六十兩,安寧井鹽課一千九百八十兩,雲龍州五井鹽課四千七百六十三兩七錢,阿陋猴井鹽課二千九百二十三兩二錢,彌沙井鹽課四百兩,只舊草溪井鹽課二百六十二兩四錢六分。以上遇閏,加課三千二百四十兩七錢八分零。扣除小建。

鹽法通例:凡貢鹽,康熙元年,題准各監庫鹽,仍交戶部收貯。

凡掣割行銷,康熙元年,覆准長蘆三引,折銷二引。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陝西鹽,康熙二年,題准綏

德、米脂、魚河三屬,置票二萬六百六十四張,核收鍋稅。

貴州鹽,康熙二年,題准抽稅府衛在貴陽、思南、鎮遠、石阡、安順、平遠、大定、黔西、永寧、畢節、烏撒、鴨池等處,每鹽百斤徵稅銀二錢四分。普安仍徵三錢。除黎平就近食湖廣商鹽,不重徵外,共鹽稅銀五千七百三十六兩五錢九分四毫,定為額數。每年間有浮缺,據實報解。遇閏,加稅四百一十八兩四分九釐二毫。

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康熙二年,廣東報解溢斤鹽,每斤徵銀五釐。

凡禁例,康熙二年,題准殷實人戶願行鹽者,聽其頂補辦課,不許僉報滋擾。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三年,題准開

封所加補課,於正引內均攤。每正引共課銀三錢九分六釐四毫零。

廣東鹽,康熙三年,題准停梧州路九千引,減徵課銀。

廣西鹽,康熙三年,題准減梧州引額,併除餉稅。雲南鹽,康熙三年題,准黑井鹽增徵稅銀三千兩,備城工用。遇閏,加稅二百五十兩。

鹽法通例:凡貢鹽,康熙三年,題准光祿寺鹽,仍交戶部收貯,嗣後鹽斤,除

內府取用外,餘令運司變價解部。如遇取用,仍解

本色。

凡考成,康熙三年,題准御史差滿,交代離任,將經徵帶徵鹽課,總作十分考核。欠不及一分者,罰俸一年。一分以上,降俸二級。二分以上,降職一級。三分以上,降職二級。俱留任。四分以上,降職三級,調用。五分以上,降職四級,調用。六分以上,降職五級,調用。七分以上,革職。廣東、廣西、福建、四川、雲南、貴州兼管鹽法巡撫,鹽課初參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二分者,罰俸六個月。三分者,罰俸九個月。四分者,罰俸一年。五分者,降俸一級。六分者,降俸二級。七分者,降職一級。八分者,降職二級。九分者,降職三級。十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停。其陞轉運提分司大使,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轉,罰俸六個月。欠一分者,罰俸一年。二分者,降職一級。三分者,降職二級。四分者,降職三級。五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六分以上者,革職。管鹽法司道府州縣官,鹽課初參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轉。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一級。欠二分、三分者,降職一級。欠四分、五分者,降職三級。欠六分、七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欠八分以上者,革職。署運提分司大使,欠不及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二分者,罰俸九個月。三分者,罰

俸一年。四五分者,降一級,調用。六七分者,降二級,調用。八分以上,革職。署理不及一月者,免議。署管鹽法司道府州縣衛所官,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三四分者,罰俸六個月。五六分者,罰俸九個月。七八分者,罰俸一年。九十分者,降一級調用。署理不及一月者,免議。徵催各官,本年全完者,紀錄二次。三年一連全完者,加一級。接徵接催官,不必各作十分,本年鹽課,總作十分,扣算議處參。後大使限一年全完,分司限年半全完,限內不完,照州縣官地丁錢糧例處分。運使提舉限年半全完,限內不完,照布政使地丁錢糧例處分。管鹽法州縣衛所官限一年全完,限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級。一二分者,降三級。三四分者,降四級。五六分者,降五級。俱調用。七分以上者,革職。管鹽法司道府直隸知州,限年半全完。限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職一級,停其陞轉。一二分者,降三級。三四分者,降四級。五六分者,降五級。俱調用。七分以上,革職。兼管鹽法巡撫,限二年全完。限內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停陞。欠一二分者,降一級。三四分者,降二級。五六分者,降三級。七八分者,降四級。九十分者,降五級。俱留任督催。凡降俸降級等官,俱候交代。有能於未離任之先,將拖欠鹽課全完者,即准開復。如年限鹽課接徵接催官,原參無名者,接筭前官,總作十分,限半年全完。如不完,照初參分數參處。 又題准州縣衛所官銷引,欠一分者,停其陞轉。欠二分者,降俸一級。三分者,降俸二級。四分者,降職一級。五分者,降職二級。六分者,降職三級。七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銷,完日開復。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雲南鹽,康熙四年,題准黑

井加煎鹽斤課銀二萬四千七百五十兩,遇閏,加課稅二千六十二兩五錢。

鹽法通例:凡考成,康熙四年,題准經管鹽課官,報明巡鹽御史,查核完欠,方許離任。如有未完,准其離任者,御史降二級調用。 又覆准廣西州縣官,咨明廣東巡撫,查核銷引完額,方許離任。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五年,題准開

封府屬杞、通、太、蘭、儀五縣,改掣蘆鹽,增正引一萬三千一百八十九道,照例徵課。

山東鹽,康熙五年,題准開封府屬五縣,改掣蘆鹽,減正引一萬三千一百八十九道,照例除課。兩淮鹽,康熙五年,題准吉安府改掣淮鹽,增綱引五萬一千三百二道,照例徵課。

廣東鹽,康熙五年,題准吉安改行淮鹽,減南雄路一萬四千三百一引零,併除課銀。

廣西鹽,康熙五年,題准各廠均攤餉稅,合計每引六兩六錢三分六釐五毫零,總歸梧州府徵解。其懷、富、賀三縣餉稅,仍照舊例。

鹽法通例:凡禁例,康熙五年,題准天津大沽鹽船出口,巡鹽御史印給號票,填明人數,地方防汛官查驗放行。如無印票及人數不符,并夾帶違禁貨物者,拿獲治罪。地方文武官,疏縱者,照所定出境例處分。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六年,題准宣

鎮歸掣蘆鹽,增改引一千二百道,併保安衛改引三百道,照例徵課。

山東鹽,康熙六年,覆准復行正引八萬道,照舊徵課。

兩淮鹽,康熙六年,題准湖廣衡、永、寶三府,改掣淮鹽,撥銷淮南額內綱引八萬一千七百六道,其舊額課銀,仍於淮南見行引目,每引攤納六分八釐二毫零。

廣東鹽,康熙六年,題准衡、永、寶三府,改行淮鹽,減梧州路四千五百九引,併除課銀。

廣西鹽,康熙六年,題准減梧州引額,併除餉稅。四川鹽,康熙六年,題准建昌衛開井置竈煎鹽,每竈徵鹽一千一百斤,每斤變價銀一分二釐。遇閏,加課二十七兩二錢。 又題准增鹽票一千一百四十八張,照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考成,康熙六年,題准凡遇閏年,巡鹽御史十三個月差滿。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浙鹽,康熙七年,覆准增

松所正引一萬四千九百道,照例徵課。 又題准改紹所二萬一千八百引,於杭、嘉、松三所行銷陞課。改台所二千六百二十五引,於杭所行

銷陞課。改紹所下則三千二十四引,為中則,照則陞課。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七年,長蘆等四處鹽差,於六部郎中、員外郎及御史內,每處選差滿漢官各一員,筆帖式各二員。

凡禁例,康熙七年,題准州縣衛所官,勒令百姓買引,私派戶口銷鹽者,革職。司道府都司不查報者,降三級,調用。巡鹽御史失於查參者,降一級,調用。兼管鹽法巡撫失於查參者,降一級,留任。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八年,題准食

鹽照綱引例,每引增課銀一錢五分四毫零。又題准停止歸綱引一十三萬八千八百四十七引,於淮南綱引內,每引攤納課銀一錢一分五釐九毫零。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廣西鹽,康熙九年,題准改

富、賀二縣額引五百八十八道,於太平、思恩二府并馬平縣行銷。

鹽法通例:凡考成,康熙九年,題准巡鹽運司等官,全完溢額者,停其議敘。

凡禁例,康熙九年,題准凡旗下人,有犯私鹽,照律治罪外,其主係官罰俸兩個月。係平人,鞭七十。佐領、驍騎校、包衣大各罰俸一個月,撥什庫屯。撥什庫,各鞭五十。其馬場牧馬人有犯私鹽者,領去。夸闌大、參領等,俱罰俸兩個月,撥什庫等,各鞭八十。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十年,題准改

江都食鹽六千引,於寧國和含等處行銷。兩浙鹽,康熙十年,題准改溫所六千引,於杭所行銷陞課。

廣東鹽,康熙十年,題准增番禺縣一百二十引,照廣州路額徵課。

四川鹽,康熙十年,題准增鹽票五百八十二張,照額徵課。

雲南鹽,康熙十年,題准只舊草溪井,歸併黑井辦課。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十年,題准鹽差御史,不拘滿漢,每處止差一員。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廣西鹽,康熙十一年,令廠

稅改隸蒼梧驛鹽道經徵。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十一年,令鹽政歸併各該巡撫,停差巡鹽。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廣東鹽,康熙十二年,題准

減連州路五千四十九引零,併除課銀。

四川鹽,康熙十二年,題准增鹽票四百二十八張,照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十二年,復差巡鹽御史。

凡引目,康熙十二年,令長蘆、山東、兩淮、兩浙、河東,每年四季鹽引,預支戶部庫銀刷印,交新差御史帶往,俟解到紙硃銀補庫。

凡考成,康熙十二年,題准各官銷引欠八分以上者,革職。其戴罪督催者,限一年銷完。如未完,一二分者,降三級。三四分者,降四級。五六分者,降五級。俱調用。七分以上者,革職。 又題准各官,任內鹽課未完,別案降調、丁憂離任者,俱罰俸一年。鹽池牆垣倒壞,行鹽無術,商販不前,或食鹽不遵舊例,藉口不行鹽者,均罰俸一年。又題准前官,已完銷引,責成後官一年內繳部。如不行送部,及題報鹽引遲延,或申報鹽引前後不符者,該管官罰俸一年。巡鹽御史兼管鹽法巡撫,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鹽引不行題明,私自那撥者,該管官降一級,調用。巡鹽御史降一級,留任。兼管鹽法巡撫罰俸一年。或將此縣引賣與別縣,未經查報者,府廳官罰俸一年,布政使、按察使罰俸六個月。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十三年,題准

改淮安食鹽一萬一千九百三十引,於綱引地行銷。江都食鹽三萬五千九百八十一引,於寧國和含行銷。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十四年,題准

正、改每引加課銀五分。

山東鹽,康熙十四年,題准正票每引加課銀五分。

兩淮鹽,康熙十四年,題准綱食鹽引,每引加課銀五分。 又題准改山清食鹽三萬二千引,於寧國和含行銷。淮安食鹽一萬二千一百引,於綱引地行銷。

兩浙鹽,康熙十四年,題准正票每引加課銀五分。 又題准松所下則三千引,改中則陞課。河東鹽,康熙十四年,題准正改引,每引加課銀五分。

陝西鹽,康熙十四年,題准每引加課銀五分。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康熙十四年,題准兩淮食鹽,照綱鹽例,每引二百一十斤。

凡考成,康熙十四年,題准御史欠二三分者,照舊議降級,仍行留任。兼管鹽法巡撫參後不完,應降級者,俱留任。督催完日開復。至接管官,半年期限太迫,州縣大使改限一年,司道府直隸知州、運使等官,限年半。巡撫限二年。如不完,照初參例處分。署司道府州縣等官,不及一月者,免議。分司大使州縣等官,原欠不及一分,年限內不完者,降一級,留任。再限一年督催。如再不完,照所降一級調用。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廣東鹽,康熙十五年,題准

每引加課銀五分。

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康熙十五年,題准割沒溢斤等項,盡行革除。每引鹽二百斤,加鹽二十五斤,兩淮納銀二錢五分。長蘆、兩浙、陝西、福建、兩廣,或照課則派輸,或按鹽斤扣筭,每引加徵三分起,至一兩五分止。惟河東認納每引加斤銀七分,不帶鹽斤。四川、雲南、貴州向無割沒,亦不加斤。

凡禁例,康熙十五年,題准各官該管界內,有私煎販賣者,係伊衙役,革職。係軍民人等,降三級調用。如旗下人私煎販賣,本主自行拿獲者,免議。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十六年,題准

增正改每引加斤銀七分。

山東鹽,康熙十六年,題准增每正引加斤銀四分,每票引加斤銀三分。

兩淮鹽,康熙十六年,題准增綱食鹽引,每引加斤銀二錢五分。 又題准食鹽,每引陞課銀一錢。 又題准江西南、贛二府,改掣淮鹽,增綱引一萬五千一百道,照例徵課。

兩浙鹽,康熙十六年,題准正票,每引加斤徵課。杭、嘉二所及松所中則,每引一錢。紹、台二所及松所下則、下下則,每引七分。溫所及紹所下則,併票引每引四分五釐。 又覆准票引,每引陞課銀三分五毫零。

河東鹽,康熙十六年,題准增正改引,每引加斤銀七分。

福建鹽,康熙十六年,題准每正引加課銀五分。

又題准西路增鹽二千引,照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十六年,停止鹽差筆帖式。如差不習漢字滿御史,仍帶筆帖式一員。

凡掣割行銷,康熙十六年,題准京城張灣等處,三引折銷二引。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十七年,題准

改引,每引陞課銀四分。 又題准計丁加正引五萬七千四百六十七道,改引二萬九千四百九十五道,照例徵課。

兩淮鹽,康熙十七年,題准增寧國和含食鹽五萬六千引,照例徵課。

河東鹽,康熙十七年,題准計丁加引四萬四百二十九道,照額徵課。

福建鹽,康熙十七年,題准增徵西路,每引加斤銀七分,東南二路,每引加斤銀三分。

廣東鹽,康熙十七年,題准南贛改行淮鹽,減南雄路三千二百四引零,併除課銀。 又題准增徵,每引加斤銀一兩五分。

廣西鹽,康熙十七年,題准按包加斤增徵餉稅。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康熙十七年,題准直省,凡遇閏年,增行閏引,按額加課。

凡考成,康熙十七年,題准各官查出竈地陞課,俱照查出地丁錢糧例議敘。

凡禁例,康熙十七年,題准興販私鹽,地方文武官失於緝捕者,如不及十人,或十人以上,不帶軍器,仍照例議處。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耑管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俱留任。限一年內緝獲一半以上,還職。不能緝獲者,照例降革。該督撫巡

鹽御史、提督、總兵不行題參者,照徇庇例議處。若專管官,一年內能獲大夥私販一次者,紀錄一次。二次者,紀錄二次。三次者,加一級。四次者,加二級。五次者,不論俸滿,即陞。兼轄官,一年內能獲三次者,紀錄一次。六次者,紀錄二次。九次者,加一級。拿獲次數多者,遞准紀錄加級。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康熙十八年,題准復禁私煎,令商置鍋,召

募竈戶煎鹽配引。民有願充竈戶者,免其徭役。

又題准奉錦各屬,頒引一萬三千七百七十

四道,每引徵課銀四錢七分三釐零,共徵課銀六千五百二十三兩九錢九分一釐零。

山東鹽,康熙十八年,題准票引,每引陞課六分。

又題准計丁加正引三萬一千一百八十一

道,票引九千四百五道,照例徵課。

兩淮鹽,康熙十八年,題准計丁加綱引二萬七百四十二道,照例徵課。

兩浙鹽,康熙十八年,題准計丁加引,嘉所九千一百七十五引,松所一千三百八十三引,照例徵課。

陝西鹽,康熙十八年,題准增徵每引加斤銀七分。 又題准計丁加西河縣一百二十二引,漳縣八百二十一引,照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禁例,康熙十八年,題准鹽務俱赴巡鹽衙門控告,赴部越告,概不准行。

凡辦銅,康熙十八年,題准撥兩淮鹽課銀三萬兩,兩浙、長蘆各一萬五千兩,河東五千兩,照關差例,令各巡鹽御史,督催各運司,遵部定價值,採買銅斤解部。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康熙十九年,題准增引三千一百道,課銀

一千四百六十八兩三錢零。

兩浙鹽,康熙十九年,題准計丁加正引八百八十七道,五分票引一萬八千九百四十八道,照額徵課。

河東鹽,康熙十九年,題准計丁加引四千三百三十二道,照額徵課。 又覆准,鹽池圍牆堤堰,皆係鹽丁責任,除原留二千名外,再酌給二千名,以供修築。其餘鹽丁,盡令納糧。

陝西鹽,康熙十九年,題准大池每引增課銀三分。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

盛京鹽,康熙二十年,議准停止引鹽,仍聽民置鍋

煎賣。

兩浙鹽,康熙二十年,題准計丁加仁、錢二縣票引六千道,照例徵課。

廣東鹽,康熙二十年,題准計丁加廣、韶等路三千三百九十引零,照額徵課。

陝西鹽,康熙二十年,題准計丁加西河縣八百四十五引,照額徵課。

鹽法通例:凡掣割行銷,康熙二十年,

詔免增閏月鹽引。

凡辦銅,康熙二十年,題准停止鹽差辦銅。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二十一年,題

准停寧國和含食鹽五萬六千引,減除課銀。陝西鹽,康熙二十一年,題准小池每引增課銀三分。

廣東鹽,康熙二十一年,題准增茂名縣引五十道,召商辦課。 又題准,兩廣每引增徵引餉銀九錢四分五釐。

廣西鹽,康熙二十一年,題准西商辦運富、賀二縣引鹽,照例增徵稅課。

四州鹽,康熙二十一年,題准增鹽票三十張,照額徵課。

雲南鹽,康熙二十一年,題准減黑井加煎鹽課。鹽法通例:凡禁例,康熙二十一年,題准商綱久經禁革,今變名商總派徵,各項奸弊,嚴行查禁。

又題准凡私鹽,經沿途官兵捕快盤獲者,徇

縱場官及失察官,一併參處。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浙鹽,康熙二十二年,題

准加仁錢二縣票引一千道,紹所中則正引一千道,照則徵課。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二十三年,議

准兩淮鹽課解部,選差才幹鹽屬官領解,不得仍委府州縣佐貳官。

兩浙鹽,康熙二十三年,覆准溫、台、寧各場招徠竈丁,墾鹽田地,及新漲海塗,共陞課銀一千五百三十五兩八錢一分零。

福建鹽,康熙二十三年,覆准福、興、泉、漳等府屬增二萬一千八百一十一引,課銀五千八百四十二兩八錢零。其鹽引斤數,與舊引不同,另鑄銅板刷給辦課。

廣東鹽,康熙二十三年,覆准封川等五埠,改行生鹽,增課銀八百八十八兩四錢零。

四川鹽,康熙二十三年,議准新收鹽井鍋竈課銀二十三兩六錢,遇閏加銀一兩二錢。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長蘆鹽,康熙二十四年,覆

准河南懷慶府屬,因河東鹽少,改食蘆鹽,增三萬七千二百五十一引,照例徵正引課銀,并賑濟銀。 又議准興國場撥給地畝,免徵銀兩。又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山東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兩淮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兩浙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增墾鹽田地稅銀四百七十二兩五錢零。 又覆准增下砂西興等場陞課銀二百三十四兩五錢零。 又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河東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陝西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

福建鹽,康熙二十四年,議准新引加斤增課銀六百五十二兩七錢零。 又議准徵續墾鹽坵銀三百二十五兩八錢。 又覆准福建遷界地方,依山竈戶墾復田地,徵鹽折銀四千三百一十六兩零。附海竈戶墾復田地,徵收本色鹽,聽商支取辦課。 又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課銀。廣東鹽,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徵墾復竈田銀二千二兩四錢零。 又覆准停徵加每引五分課銀。

四川鹽,康熙二十四年,議准增鹽井銀十四兩二錢零。

鹽法通例:凡官員監理,康熙二十四年,覆准河東復設分司官一員,經營渠堰。 又覆准京城及采育地方鹽引,向係崇文門監督徵收。嗣後責成宛、大二縣行銷,與各州縣一體考成。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鹽法:兩淮鹽,康熙二十五年,覆

准江西南、贛二府,仍改食廣東鹽,除去課額。兩浙鹽,康熙二十五年,覆准兩浙鹽課,每兩加滴珠銀一分,於二十四年起徵解餉,車腳仍照例,每兩支給七釐。

河東鹽,康熙二十五年,覆准河東五小鹽池停止,令仍歸大池澆曬。

廣東鹽,康熙二十五年,覆准南贛仍食廣東鹽,增額辦課。

貴州鹽,康熙二十五年,覆准貴陽、安順、平越、都勻、思南、石阡、大定、威寧等府,安順府屬盤江以下州縣衛所,均食川鹽。

康熙三十年

十月初二日

上諭內閣:傳諭太常寺少卿沙拜,向來廣東、廣西鹽

課,雖屬地方官管理,而豪強之徒,輒行占據。不輸國課,貿販私鹽。因循陋習,隱匿侵欺,以致病商病民。今特遴選爾沙拜,遣往稽察兩廣鹽政,職任初設,彼地商人,多屬京師豪貴之家,鹽課弊端,朕知之甚悉。非令汝將前此之弊,必究發而參劾之也。爾蒞任後,矢勤矢慎,將積弊盡除,商民咸利,以裕國課,而濟軍餉。則爾之榮,不必言矣。爾素悉朕意,若受人請託,瞻徇情面,不行革除積弊,則欲保首領,亦不可得也。朕意兩廣一歲鹽課,可充一歲軍餉。汝之休咎,咸在此行。勉之慎之。特諭。

康熙四十五年

十月十三日

上諭內閣:兩廣鹽課,每歲缺額甚多,此皆各處浮費

太繁之所致也。如將浮費款項,交與巡鹽御史察核,必不能清。惟令巡撫兼理鹽務一年,則未完之項,俱可清矣。爾等可同九卿等,會議以聞。

鹽法部總論一

《管子》

《海王》

桓公問于管子曰:吾欲藉于臺雉,何如。管子對曰:此毀成也,吾欲藉于樹木。管子對曰:此伐生也。吾欲藉于六畜。管子對曰:此殺生也。吾欲藉于人,何如。管子對曰:此隱情也。桓公曰:然則吾何以為國。管子對曰:唯官山海為可耳。桓公曰:何謂官山海。管子對曰:海王之國,謹正鹽筴。桓公曰:何謂正鹽筴。管子對曰:十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終月大男食鹽五升少半,大女食鹽三升少半;吾子食鹽二升少半。此其大曆也鹽百升而釜。令鹽之重升加分彊,釜五十也。升加一彊,釜百也。升加二彊,釜二百也。鍾二千,十鍾二萬,百鍾二十萬,千鍾二百萬,萬乘之國,人數問口千萬也。禺筴之商,日二百萬,十日二千萬,一月六千萬,萬乘之國正,九百萬也。月人三十錢之籍,為錢三千萬,今吾非籍之諸君吾子,而有二國之籍者六千萬,使君施令曰:吾將籍於諸君吾子。則必囂號,今夫給之鹽筴,則百倍歸於上,人無以避此者,數也。今鐵官之數曰:一女必有一鍼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銚,若其事立。行服連軺輦者必有一斤一鋸一錐一鑿,若其事立,不爾而成事者,天下無有。今鍼之重加一也,三十鍼一人之籍。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耜鐵之重加七,三耜鐵一人之籍也。其餘輕重皆准此而行,然則舉臂勝事,無不服藉者。桓公曰:然則國無山海不王乎。管子曰: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國,讎鹽於吾國。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我未與其本事也,受人之事。以重相推,此人用之數也。

《地數》

桓公問於管子曰:吾欲守國財,而毋稅於天下,而外因天下可乎。管子對曰:可,夫水激而流渠,令疾而物重。先王理其號令之徐疾,內守國財,而外因天下矣。桓公問於管子曰:其行事奈何。管子對曰:夫昔者武王有鉅橋之粟,貴糴之數,桓公曰:為之奈何。管子對曰:武王立重泉之戍,令曰: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民舉所最粟,以避重泉之戍,而國穀二什倍,鉅橋之粟亦二什倍。武王以鉅橋之粟二什倍而市繒帛,軍五歲毋籍衣于民;以鉅橋之粟二什倍而衡黃金百萬,終身毋籍于民,准衡之數也。

桓公問于管子曰:今亦可以行此乎。管子對曰:可。夫楚有汝漢之金,齊有渠展之鹽,燕有遼東之煮,此三者亦可以當武王之數。十口之家,十人咶鹽。百口之家,百人咶鹽。凡食鹽之數,一月丈夫五升少半,婦人三升少半,嬰兒二升少半。鹽之重,升加分耗而釜五十。升加一耗而釜百,升加十耗而釜千,君伐菹薪,煮泲水為鹽,正而積之三萬鍾,至陽春,請籍于時。桓公曰:何謂籍于時。管子曰:陽春農事方作,令民毋得築垣牆,毋得繕冢墓,丈夫毋得治宮室,毋得立臺榭,北海之眾毋得聚庸而煮鹽,然鹽之賈必四什倍。君以四什之賈,修河濟之流。南輸梁趙宋衛濮陽。惡食無鹽則腫,守圉之本,其用鹽獨重。君伐菹薪,煮泲水以藉于天下,然則天下不減矣。

《輕重甲》

管子曰:陰王之國有三,而齊與在焉,桓公曰:此若言可得聞乎。管子對曰:楚有汝漢之黃金,而齊有渠展之鹽,燕有遼東之煮,此陰王之國也,且楚之有黃金,中齊有薔石也,苟有操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倪而是耳,使夷吾得居楚之黃金,吾能令農毋耕而食,女母織而衣。今齊有渠展之鹽,請君伐菹薪,煮泲水為鹽,正而積之。桓公曰:諾。十月始正,至于正月,成鹽三萬六千鍾。召管子而問曰:安用此鹽而可。管子對曰:孟春既至,農事且起,大夫無得繕冢墓,理宮室,立臺榭,築牆垣,北海之眾,無得聚庸而煮鹽,若此,則鹽必坐長而什倍。桓公曰:善,行事奈何。管子對曰:請以令糶之梁趙宋衛濮陽,彼盡饋食之也國,無鹽則腫,守圉之國,用鹽獨甚。桓公曰:諾。乃以令使糶之,得成金萬一千餘斤,桓公召管子而問曰:安用金而可。管子對曰:請以令使賀獻出,正籍者必以金,金坐長而百倍。運金之重以衡,萬物盡歸于君。故此所謂用,若挹于河海,若輸之給馬,此陰王之業。

《太平經國書》《鹽酒》

或問:鹽人掌鹽之政令,酒正掌酒之政令,政令之在官者,既掌之矣。其在民者,將如世之榷鹽榷酒乎。抑以鹽酒與民,而聽民之自取其利乎。謂鹽酒有榷,則先王九賦之目,未聞有鹽酒之政,而與斯民爭口腹,謂聽民之自取其利,則鹽人之外,在地官,則有川衡,以誅罰其犯禁者。酒正之外,在地官,則有司虣掌憲市之禁令。在秋官,則有萍氏以掌幾酒謹酒之禁。又與後世曾不少異焉。何也。曰:先王之有鹽禁也,禁其棄本逐末,與官吏之緣公為私而已。其于禁酒也,禁其群飲以相鬥爭,沈酣以敗風俗。與其流生禍糜米粟而已。若夫醯醬之所需,飲食之所用,祭祀之所羞,孝養洗腆之所樂,歲時會合冠昏鄉射之所飲,則先王固與民共之。但收販鬻者之賦,而非復自貪其利,遏其源而不以一孔遺民也。昔者,晏子謂齊景公曰: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澤之萑蒲,舟鮫守之。藪之薪蒸,虞候守之。海之鹽蜃,祈望守之。縣鄙之人入從其政,偪介之關,暴征其私,是以民人苦病,而夫婦皆詛。晏子之為是言也。是知山林之利,先王以來,固未嘗不與民共之也。晉人謀去故絳,諸大夫皆曰:必居郇瑕氏之地,沃饒而近盬。韓獻子獨不可,曰:山澤林盬之寶也,國饒,則民驕逸。近寶,公室乃貧。獻子之為是言也。是知山澤之利,雖與民共,而猶未嘗不慮其舍本逐末,以至於貧匱不給也。漢興,猶存此意。鹽鐵酒榷之利,雖盡捐以與民,而後元之詔,亦拳拳然憂百姓之從事于末以害農,多為酒醪以糜穀。先生之意,正若是而已矣。春秋秦漢以來,猶不忘之。況以周公憂民之深乎。以百畝分民,以九職任民,有本之可敦,則其末為可抑。有生生之可樂,則其刑罰為可畏。是周公雖不與民爭鹽酒之利,亦不恣民趨鹽酒之利。夫煮海以為鹽,利至博也。不為之禁,則緣畝之農夫,將日耗侈,心日動而本日搖,官吏之貪者,亦將並緣以為姦矣。豢豕以為酒,禍至無窮也。不為之禁,則淫酒而無度,是以民人及市,群飲而鬥囂,酒亂其德,而獄訟日益繁滋矣。周公于此,則一切有法待之。其鹽人、酒正之政令,彼特施之上者也。而猶有式法,以受酒材,有酌數以供祭祀,有法以行,頒賜有書,契以授秩,酒有日成月要,以考出入。自王后之外,雖世子之飲,亦有歲終之會,而況敢縱民有酣飲乎。其取鹽也,必有簿書以責其數。其受鹽也,必有符節以防其偽。況敢縱民于浮食乎。故公鹽之入有數,而民之食鹽者亦有數。公酒之用有數,而民之飲酒者亦有節。但酒正,內官耳。自酒人而下,皆奄奚為之,勢不可以行呵禁于外。故至市官之屬,則有司虣以掌之。刑官之屬,則有萍氏以掌之。鹽人既共祭祀賓客之鹽,共皇后世子之鹽,與凡牲膳羞醬百祀之鹽,故雖專鬻鹽之命,而掌天下鬻鹽之數,而山林川澤鹽鐵之藏,則有澤虞川衡以掌之,而川衡之掌,則又有大川、中川、小川以別之。巡其川澤,而平其守,執其犯禁,而誅其人。內外相若相繼,而法今可次相考。大抵勸農而美風俗耳。其禁雖嚴,初不以自利也。其民安于禁,而樂于生,不以為怨也。若夫後世則不然。自文帝以來,雖不與民爭利,然徒善不足以為政,而鹽鐵在民,酒利在民,其亦太無制矣。徒知其害而不能定其法,歲雖勸民耕殖,不知固已導民而趨末也。至于孝武,則又不顧斯民之無以為生,一舉而盡奪之。斡官、鐵官之設,雖近于酒正、鹽人。水衡、都水之設,雖近于萍氏,大抵不過斡鹽鐵,而榷酒酤耳。而又或屬于內史,或屬于少府,大臣之政令,不行于其間,而取之無藝,斂之不愜,眾心斂固有不平于下,而鹽鐵酒榷均輸之議,所以起後日賢良文學之紛紛也。自是而後,其禁益嚴,其犯愈眾。吏卒搜索,私屠酤至于壞室廬,而毀釜竈。兄弟妻子離散,生業破蕩無餘。而民之以酒獲罪者,方日來而未已。髡黥積于下,私鬻不為衰減。力不足以執之,則浸成頑俗,而流入姦盜。民豈樂為此哉。上之人既不能制民之產,民懼死于饑寒,而冒求升斗以苟活。但莫知性命,縱之則不顧而逐末,迫之則急而犯法耳。固未易呵禁也。先正翰林蘇公論酒誥一書,以為漢武帝以來,至于今,皆有酒禁刑者,有至流賞或不貲,未嘗少縱。至私釀,終不能絕也。周公獨何以禁之。曰:周公無所利于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己皆笞其子,甲之子服,而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責之學,乙笞其子而奪其食。此周公所以能禁酒也。況又有所謂百畝之可耕,九職之可任乎。今世鹽酒之禁,蓋已反其本而已。正使有本之可趨,猶不當禁之,使至于此極。況未嘗有本也。舊嘗論州縣官吏之自為私酤,而不必禁民之私酤。有嘗論州縣嘗置鹽本錢,為之增價以買鹽,而減價以賣鹽。此則姑因今日之勢,而行此不得已之策。譬之欲紾其兄之臂,而教之姑徐徐云爾。周公之法,意至此。殆有未易言者。

《大全集》《與漕司劄子》

政和縣有小路數條,通羅源寧德海鄉,步行不過兩三程可到,故私鹽每斤不過四十五文,而官鹽則必泝流運綱,或半歲而後達,腳費不貲,故官鹽立價,不得不高,每斤之直,遂至不下九十文。所以從來民間只喫私鹽,而官鹽自非科抑,雖銖兩無售者,蓋縣道空乏狼狽,而州府漕司不得,此縣財賦之入者有年矣。中間知縣袁采為出賣落草私鹽之術,其實乃自賣私鹽而分置數坊賣之,以給歲計。自此以來,縣道稍可支吾,而州府漕司,亦獲其助。但民間本自不顧買喫官坊貴鹽,而不買者,又有申舉追呼之擾。故行之未久,即以違法致訟而罷。于是本縣一歲,但起兩綱,盡數折還州府。版帳漕司增鹽之屬,本錢雖不易辦,而官吏免得冒法賣鹽致訟,民間免得買喫官坊貴鹽,以致申舉追呼之擾,比之袁宰之術,尤為穩便。上下方以為安,而漕使陳右司政內,有司偶失契勘,卻將本司積下諸州縣增鹽,用船裝載,泝流般上。政和勒令出賣,每月責認解錢五百貫文。殊不知若使政和官鹽可賣,則本縣必須自般自賣,以供公上,而積其餘,以為循環之本。前不致為冒法行險,販私之詭計。後不至為逐綱撰本,盡以還州之拙謀矣。正緣鹽不可賣,是以不得已而為此。今乃不察,而必使之抱賣他州外縣可賣不賣之增鹽,至于移貴就賤,倒置煩擾,則又未論于民有無利害,而善理財者,似亦不肯如此。自此之後,本縣遂復置坊,出賣此鹽。然實計每斤只賣得四十五文,其餘四十五文,無所從出。又官鹽在倉日久,亦有走滷欠折之數,乃用袁宰之餘謀,陰許管坊人,潛販私鹽,以足其數。後來趁賣不上,雖已量減鹽價月額,然病根不除,使官吏日懼譴責,百姓須喫貴鹽,而漕司一歲所得,不過三四千貫而已。于民有害,于官無利,其理甚明,竊恐高明。未詳本末,敢采民言以獻,欲望台慈,特下有司,密行考究。特賜住罷,百里幸甚。

《答陳漕論鹽法書》

熹昨承垂示鹽法利害,累日究觀,竊以為適今之宜,莫便于此。及詢諸鄉人,則其說不無同異,不敢不以聞。蓋問之崇安之人,則比其舊費,略有所省,無不以為便者。問之建陽之人,則云千金之產,今日買鹽所折,不過千錢,而新法輸錢半倍其舊,又須出錢買引鹽食之,計引鹽至建溪上流,比之今價,亦不能甚賤。則其為利為害,未可知也。兩邑之數,具之別紙,可見其實。又不知他邑如何耳。然熹竊謂,法之大體,實已利便,蓋彊弱均敷,已寬下貧,應役之民,便省賠費。又凡種種弊倖,皆無所自而作,固不可以輕變。但更須博盡眾謀,多方措置,使輸錢之數,比舊稍輕。買鹽之價,比舊頓減。即公私兩便,法可久行。若其不然,則官戶豪宗昔幸免,而今例輸者,橫議紛紛,必有所緣而起。雖有良法美意,不可行矣。竊嘗思引價之所以貴,以引額之數拘之也。本錢之所以多,以所支之數取之也。此鹽之所以貴也。賣引之額所以狹,以所運之數拘之也。海船之錢所以取,以般運之費計之也。此計產輸錢之所以重也。欲致二利,去二害,在乎罷海倉之買納而已矣。誠能罷海倉及下四州諸縣之買納,而使客人請引,南自漳泉,北至長溪,各從便路,徑就埕戶,買鹽興販,則引價可減,本錢可輕,而鹽賤矣。引額可增,海船可罷,而計產所輸亦薄矣夫。海倉為鹽法蠹害之根本,使臺知之詳矣。下四州諸縣,買納之弊,不異乎海倉。而漳州以盜賣合支產鹽,重為民害,使臺知之亦詳矣。使其無害,于今日所議之法,猶將廢置以蠲積弊。況所以增官鹽之價,而厚私鹽之利者,皆在乎此,豈可以不罷而改圖其新乎。夫賣引之額,以上四州,逐年運到一千萬斤者為率,而海倉每歲可取亦止此數,尚有乏絕不繼,停留綱運之時,故引價至于二十三文,而患其貴。引錢止得二十三萬,而患其少。皆此之由也。熹竊謂夫一千萬斤者,官運之正數也。若夫出于埕戶,搭于綱船,漏于步擔,而散于四郡之間,食之無餘者,一歲又何啻數百萬斤。此乃埕戶所煎,民間所食之實數。而前日棄之,以為私販之資者,正以海倉侵盜本錢,稽留割剝,使埕戶不願輸官,而寧私為賤鬻,以捄目前之急故也。今若罷去海倉,而收此數百萬斤者,併入引額,則引價每斤可減數錢,而所以收引錢大數,反增于舊矣。又使埕戶更無私鹽可賣,而官鹽益快,何憚而久不為,此夫所以使客人納鹽本錢,每斤十二文者,將以給埕戶為循環本也。今官收而官給之,在客人則為枉費,在埕戶則無實利。曷若使埕戶、客人自為貿易,而官封之,則客人不費四五文,可得鹽一斤。每斤所省數錢,足以具舟楫,資往來。埕戶售鹽一斤,實得四五文,比之請于官司,名為十二文,而經過官吏攬子之手,什不得其一二者,大相遠矣。所以使州縣樁海船錢五萬餘貫者,本為漕司自海倉運至懷安,以待客販也。若罷海倉,而使客人徑從便路興販,則此錢固已在所蠲矣。行此數者,使引價可減,本錢可省,則官鹽自賤,而私販自戢,引額可增,海船錢可罷,則此兩項所增所罷之數,以減計產所輸之數,亦不啻什四五矣。下四州人戶,則使徑就埕戶買鹽,不限引法,但立法以防其興販透入上四州界,可也。此外,非熹聞見思慮所及。但議者見使司,自王侍郎以來,三四年間,代納上供,其數不少。或謂增鹽尚有可減之數,更望計度如其可減,則願更減分數于三項立法之中,均退幾錢,尤為久遠之利。使閩中之人,相與稱曰:鹽法之利于吾民,自陳公始。子孫不忘,豈不休哉。鄙見如此,未知當否。以下問之勤,不敢虛辱。既採民言,又竭愚慮,以稱塞萬分狂妄之罪。尚冀高明矜而恕之。幸甚幸甚。

《與趙帥書》

前書所稟懷,有不能自已者。既而思之,言語過當,深以自咎。然有以知高明之必見容也。賣鹽之事,誠亦非便。蓋下四州民間納產鹽錢,州縣自合給鹽償之。今既例不給鹽,而帥司復行榷賣,議者之言,亦未為不當。但相承已久,調度所資,有不獲已者,向時汪丈入閩,正值沈漕罷去。王與道住賣之後,亦深以此為疑。後不得已,竟復榷之。想亦是別無擘畫處也。不知使司今欲作如何相度。愚意此事,今且如此暗行貨賣,姑為不得已之計。則他日或有能弛之者。若遂相度奏請明降指揮,則是福州民間,增此一項無名之賦,自我而始。況泉、漳、興、化,事體一同,勢必援例公行。則其為害又不但福州而已。此事更乞深思,少遼緩之,不須催促漕司相度,或只作手劄密奏上意,未必不以為然。更以書白廟堂諸公,亦當曉然見此利害也。不審台意以為如何。祠請未遂,不知再入文字否。似聞論鹽事者,頗及浚湖之役,不知是否前日林子方。因治建昌士人無禮教官事,幾為要路所擠。今日風俗,大抵不甚賭,是令人憤懣。伏想高懷,于此必有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