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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2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二十一卷目錄

 雜稅部彙考五

  宋四〈理宗寶慶二則 紹定五則 端平一則 嘉熙一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一則 瀛國公德祐一則〉

  金〈太祖一則 太宗天會一則 熙宗皇統二則 海陵貞元一則 正隆二則 世宗大定十七則 章宗明昌四則 承安三則 泰和六則 宣宗貞祐二則 興定三則〉

  元一〈總一則 太宗二則 世祖中統四則 至元二十三則 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八則〉

食貨典第二百二十一卷

雜稅部彙考五

宋四

理宗寶慶元年,蠲減公私僦錢,除經總制虛額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寶慶元年,蠲兩浙州軍屬縣官私僦錢有差。八月,詔除豁紹興府每歲經總制虛額錢九萬五千五百貫。十二月,詔行都及諸路公私僦舍錢米經減者,減三分,從朱端常請也。

寶慶三年,免被水郡縣竹木稅。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秋七月丁酉,詔振贍被水郡縣,其竹木等稅勿復。

紹定元年,趙至道請禁妄征創稅,劉克莊請下詔廟堂,亟圖寬省商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紹定元年正月,趙至道奏:江淮州郡妄征經過米船蘆蕩沙產一例官租,山漆魚池,創立約束,禁止商人買販。乞下憲司嚴戢。劉克莊進故事言,元祐初,以李常為戶部尚書,鮮于侁為京東漕臣。嘗考論古今,自漢中葉筦榷之法行,上而公卿,下而賢良文學,各持一論。然公卿之論常勝。雖合賈誼、董仲舒諸名儒,唇敝舌腐,而不能殺其勢。惟本朝則不然。所用三司使,如寇準、蔡齊、王堯臣、包拯、宋祁、張方平、蔡襄之流,其人平日既持賢良文學之論,一旦居公卿之位,施為建置,終不敢背儒者大旨。此其所以異於漢也。熙寧改法初,猶用程顥、蘇轍為官屬。其後薛向、吳居厚之徒始進,於是司馬光得政,內擢李常為班書,外擢鮮于侁為漕臣,以救其弊。元祐相業第一義也。臣謂國家此一氣脈,宜迓續,不宜間斷。宜培養,不宜琢伐。顧今天下兵不可汰,官不可省,郊廟之禮不可闕,掖庭之用不可增。臣非敢立高虛之論直,以理財為非也。昔之理財者,摧抑富商巨賈之盜利權者爾。逐什一以養口體者,不問也。削弱豪家大姓之侵細民者爾。營斗升以育妻子者,不問也。天地所產,海之魚鹽,藪之薪蒸漆枲,絺紵之百貨械器,陶冶之一藝,蓋販夫販婦,園夫紅女,所資以為命者,苟操幹之無遺,則歎愁之。寧免漢算緡錢,下逮末作之人,唐為官市,害及鬻樵之夫,治世氣象,不宜如此。向也榷酤榷契,信有遺利。今囊括殆盡,弓張未弛,已失利源。邑困繭絲之取,民受池魚之殃。治世氣象,不宜如此。議者排之愈力,執事者持之愈堅。踵漢庭鹽鐵論之弊,失先朝前輩儒臣治賦之意。麟趾之澤息,蠆尾之謗興,將安取此。臣觀今日事勢,損上未易言也。酌中制以取之,足矣。裕民未易言也,損末利以還之,足矣。昔陳恕令三司吏,各條奏法,第為三等,曰:上者取利太深,可行之商賈,不可行之朝廷。吾用其中者,真計臣之心也。王旦遺漕臣曰:朝廷榷利至矣。真大臣之言也。惟陛下詔廟堂省府,亟圖之。

紹定二年,免台州雜稅。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冬十月壬戌,詔台州水災,除民茶、鹽、酒酤諸雜稅,郡縣抑納者監司察之。

紹定四年,蠲磚瓦竹木蘆箔之征三月。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紹定五年,免京城商稅。

按《宋史·理宗本紀》:五年三月乙酉,詔京城內外免征商三月。

紹定六年,再蠲竹木之征。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詔兩浙轉運司臨安府、嘉興府、徽、嚴、安、吉州竹木之征,再蠲三月。

端平三年,詔諸路災傷,毋收經總制頭子等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端平三年,詔:諸路州軍因災傷檢放苗米,毋收經總制頭子、勘合朱墨等錢;自今已放苗米,隨苗帶納錢並與除收。

嘉熙元年,蠲京城商稅一月。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嘉熙元年,蠲臨安府城內外征一月。

景定四年,置榷場於樊城。詔鎮巢軍月收坊場河渡錢,分項起解支遣。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通鑑綱目》:景定四年秋七月,置榷場於樊城。劉整言於蒙古曰:南人惟恃呂文德耳,然可以利誘也。請還以玉帶餽之,求置榷場於襄陽城外。蒙古從之。至鄂,請於文德。文德許之。蒙古使曰:南人無信,安豐等處榷場,每為盜所掠,願築土牆以護貨物。文德不許。或謂文德曰:榷場成我之利,且可因以通好。文德為請於朝,開榷場於樊城外,築土牆於鹿門山,外通互市,內築堡壁。蒙古又築堡於白鶴,由是敵有所守,以遏南北之援。時出兵哨掠襄樊城外,兵威益熾。文德弟文煥知為蒙古所賣,以書諫止。文德始悟然,事已無及。惟自咎爾。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十二月,詔無為軍巢縣已陞為鎮巢軍,使從沿江制司節制。其月,收坊場河渡錢,分項起解支遣,以制司申言也。

度宗咸淳元年,詔臨安免征商稅僦地錢。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元年春正月甲戌,詔臨安免征商三月。夏四月丁未,壽崇節,免征臨安官私房僦地錢。戊申,乾會節,如上免徵,再免在京徵商三月。自是祥慶、災異、寒暑皆免。冬十月乙亥,減田契稅錢什四。

瀛國公德祐元年三月壬申,詔復茶鹽市舶法。

按《宋史·瀛國公本紀》云云。

太祖年,置榷場,以易北方畜牧。

按《金史·太祖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太祖時於西北招討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間置榷場,以易北方畜牧。

太宗天會三年,始立牛頭稅。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三年十月壬戌,詔曰:今大有年,無儲蓄則何以備饑饉,其令牛一具賦粟一石,每謀克為一廩貯之。按《食貨志》:牛頭稅:即牛具稅,猛安謀克部女直戶所輸之稅也。其制每耒牛三頭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四畝有奇,歲輸粟大約不過一石,官民占田無過四十具。天會三年,太宗以歲稔,官無儲積無以備饑饉,詔令一耒賦粟一石,每謀克別為一廩貯之。

按《續文獻通考》:金制,租稅之外算其田園屋舍車馬牛羊樹藝之數,及其藏鏹多寡,徵錢曰物力。物力之外又有鋪馬、軍需、輸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紙等錢,名目細瑣,不可殫述。又有牛頭稅,即牛具稅,猛安謀克部女直戶所輸之稅也。其制每耒牛三頭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四畝有奇,歲輸粟大約不過一石,官民占田無過四十具。天會三年,太宗以歲稔,官無儲積無以備饑饉,詔令一耒賦粟一石。

熙宗皇統元年正月己未,夏國請置榷場,許之。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二年,始置榷場。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榷場:與敵國互市之所也。皆設場官,嚴厲禁,廣屋宇以通二國之貨,歲之所獲亦大有助於經用焉。熙宗皇統二年五月,許宋人之請,遂各置於兩界。九月,命壽州、鄧州、鳳翔府等處皆置。

海陵貞元元年,以都城隙地賜職官護駕軍,徵錢。

按《金史·海陵本紀》:貞元元年秋七月戊子朔,元賜朝官京城隙地,徵錢有差。按《食貨志》:元年五月,以都城隙地賜隨朝大小職官及護駕軍,七月,各徵錢有差。

正隆四年,罷鳳翔等處榷場,改置泗州。

按《金史·海陵本紀》:正隆四年正月辛酉,罷鳳翔、唐、鄧、潁、蔡、鞏、洮、膠西諸榷場,置場泗州。按《食貨志》:尋伐宋,亦罷之。

正隆五年,命榷貨務起赴南京。

按《金史·海陵本紀》:五年八月辛亥,命榷貨務起赴南京。按《食貨志》:五年八月,命榷場起赴南京。國初於西北招討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間嘗置之,以易北方牧畜。

世宗大定元年,詔猛安徵牛稅,謀克監倉。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定元年,詔諸猛安不經遷移者,徵牛具稅粟,就命謀克監其倉,虧損則坐之。

大定二年,許夏國互市,罷諸關征稅。制院務創虧及功酬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年四月乙亥,夏國遣使來賀即位。癸未,夏使朝辭,乞互市,從之。八月辛卯,罷諸關征稅。按《食貨志》:二年,制院務創虧及功酬格。八月,罷諸路關稅,止令譏察。

大定三年,制金銀坑冶,二十稅一。市馬於夏國,蠲減坊場河渡逋欠。定賃房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金銀之稅:大定三年,制金銀坑冶許民開採,二十分取一為稅。又按《志》:三年,市馬於夏國之榷場。又按《志》:三年,尚書省奏:山東西路轉運司言,坊場河渡多逋欠。詔如監臨制,以年歲遠近為差,蠲減。又以尚書工部令史劉行義言,定城郭出賃房稅之制。大定七年,禁秦州場以違禁物賣入外界。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禁秦州場不得賣米麪、及羊豕腊、并可作軍器之物入外界。大定九年,罷和市抑配百姓。

按《金史·世宗本紀》:九年正月庚午,詔諸州縣和糴,毋得抑配百姓。按《食貨志》:九年,御史臺奏河南府以和買金銀,抑配百姓,且下其直。上曰:朕初欲泉貨流通,故令行,豈可反害民乎。遂罷之。

大定十二年,弛坑冶稅。尚書省奏請唐古部民仍從舊制納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二年十二月辛亥,詔金銀坑冶,聽民開採,毋得收稅。按《食貨志》:同。又按《志》:十二年,尚書省奏:唐古部民舊同猛安謀克定稅,其後改同州縣,履畝立稅,頗以為重。遂命從舊制。

大定十六年十二月庚寅,定榷場香茶罪賞法。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七年,罷陝西沿邊榷場止留一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七年,上謂宰臣曰:宋人喜生事背盟,或與大石交通,恐枉害生靈,不可不備。其陝西沿邊榷場可止留一處,餘悉罷之。令所司嚴察姦細。

大定二十年,定給謀克牛具及商稅差等。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年,定功授世襲謀克,許以親族從行,當給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給,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則於官豪之家量撥地六具與之。又按《志》:二十年正月,定商稅法,金銀百分取一,諸物百分取三。

大定二十一年,置環州榷場,復綏德榷場,禁壽州榷場受分例。諭牛頭稅粟,當令盡實輸之。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一年正月壬子,以夏國請,詔復綏德軍榷場,仍許就館市易。按《食貨志》:二十一年,世宗謂宰臣曰:前時一歲所收可支三年,比聞今歲山西豐稔,所穫可支三年。此間地一歲所穫不能支半歲,而又牛頭稅粟,每牛一頭止令各輸三斗,又多逋懸,此皆遞互隱匿所致,當令盡實輸之。又按《志》:前此,以防姦細,罷西界蘭州、保安、綏德二榷場。二十一年正月,夏國王李仁孝上表乞復置,以保安、蘭州無所產,而且稅少,惟於綏德為要地,可復設互市,命省臣議之。宰臣以陝西鄰西夏,邊民私越境盜竊,緣有榷場,故姦人得往來,擬東勝可依舊設,陝西者並罷之。上曰:東勝與陝西道路隔絕,貿易不通,其令環州置一場。尋於綏德州復置一場。十二月,禁壽州榷場受分例。分例者,商人贄見場官之錢幣也。大定二十三年,均牛具稅。令驗實戶口、畜產之數。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三年八月乙巳,括定猛安謀克戶口牛具。按《食貨志》:二十三年,有司奏其事,〈謂牛具稅事〉世宗謂左丞完顏襄曰:卿家舊止七具,今定為四十具,朕始令卿等議此,而卿皆不欲,蓋各顧其私爾。是後限民口二十五,算牛一具。七月,尚書省復奏其事,上慮版籍歲久貧富不同,猛安謀克又皆年少,不練時事,一旦軍興,按籍徵之必有不均之患。乃令驗實推排。閱其戶口、畜產之數,其以上京二十二路來上。八月,尚書省奏,推排定猛安謀克戶口、田畝、牛具之數。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內正口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田一百六十九萬三百八十頃有奇,牛具三十八萬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將軍司,戶一百七十,口二萬八千七百九十,內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萬七千八百八,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有奇,牛具三百四。迭剌、唐古二部五糺,戶五千五百八十五,口一十三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內正口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二,奴婢口一萬八千八十一,田四萬六千二十四頃一十七畝,牛具五千六十六。

大定二十四年,權免市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四年八月乙亥,詔免上京今年市稅。

大定二十六年,定院務監官虧兌陪納法。命緩征牛頭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四月壬子,尚書省奏定院務監官虧兌陪納法。按《食貨志》:二十六年,尚書省奏併徵牛頭稅粟,上曰:積壓五年,一旦併徵,民何以堪。其令民隨年輸納。被災者蠲之,貸者俟豐年徵還。

大定二十七年,聽民採銀納課。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七年,尚書省奏:聽民於農隙採銀,承納官課。

大定二十八年,增置流泉務。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十月乙丑,京、府及節度州增置流泉務,凡二十八所。大定   年,罷菜園、房稅、養馬等錢。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宗尹傳》:宗尹拜平章政事。時民間苦錢幣不通,上問宗尹,對曰:錢者有限之物,積於上者滯於下,所以不通。海陵軍興,為一切之賦,有菜園、房稅、養馬錢。大定初,軍事未息,調度不繼,故因仍不改。今天下無事,府庫充積,宜悉罷去。上曰:卿留意百姓,朕復何慮。於是,養馬等錢始罷。〈按《續文獻通考》:

係大定末年事。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罷河泊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九年,戶部言天下河泊已許與民同利,其七處設官可罷之,委所屬禁豪強毋得擅其利。

章宗明昌元年,罷蝦䗫山市場。敕定院務商稅課額,罷坊場,免房稅。罷提點所罪賞。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七月丁丑,詔罷西北路

蝦䗫山市場。按《食貨志》:元年正月,敕尚書省,定院務課商稅額,諸路使司院務千六百一十六處,比舊減九十四萬一千餘貫,遂罷坊場,免賃房稅。十月,尚書省奏:今天下使司院務,既減課額,而監官增虧既有陞遷追殿之制,宜罷提點所給賞罰俸之制,但委提刑司,察提點官侵犯場務者,則論如制。詔從之。明昌二年,尚書省以榷場關防不密,請修完之。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七月,尚書省以泗州榷場自前關防不嚴,遂奏定從大定五年制,官為增修舍屋,倍設闌禁,委場官及提控所拘榷,以提刑司舉察。惟東勝、靜、慶州,來遠軍者仍舊,餘皆修完之。

明昌三年,減賃房地錢,禁勢家固山澤之利。定歲採竹葦賣錢額,封諸處坑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減南京出賃官房及地基錢。二年,諭提刑司,禁勢力家不得固山澤之利。又司竹監歲採入破竹五十萬竿,春秋兩次輸都水監,備河防,餘邊刀筍皮等賣錢三千貫,葦錢二千貫,為額。又按《志》:明昌二年,天下見在金千二百餘鋌,銀五十五萬二千餘鋌。三年,以提刑司言,封諸處銀冶,禁民採煉。

明昌五年,增置院務,復開坑冶。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九月戊辰,初令民買撲隨處金銀銅冶。按《食貨志》:五年,陳言者乞復舊制坊場,上不許,惟許增置院務,詔尚書省參酌定制,遂擬遼東、北京依舊許人分辦,中都等十一路差官按視,量添設院務於二十三處,自今歲九月一日立界,制可。

又按《志》:五年,以御史臺奏,請令民採煉隨處金銀

銅冶,上命尚書省議之。宰臣議謂:國家承平日久,戶口增息,雖嘗禁之,而貧人苟求生計,聚眾私煉。上有禁之之名。而無杜絕之實,故官無利而民多犯法。如令民射買,則貧民壯者為夫匠,老稚供雜役,各得均齊,而射買之家亦有餘利。如此,則可以久行。比之官役顧工,糜費百端者,有間矣。遂定制,有冶之地,委謀克縣令籍數,召募射買。禁權要、官吏、弓兵、里胥皆不得與。如舊場之例,令州府長官一員提控,提刑司訪察而禁治之。上曰:此終非長策。參知政事胥持國曰:今姑聽如此,後有利然後設官可也。譬之酒酤,蓋先為坊場,而後官榷也。上亦以為然,遂從之。墳山、西銀山之銀窟凡百一十有三。

承安元年,中都稅使司歲獲之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初,大定間,中都稅使司歲獲十六萬四千四百四十餘貫,承安元年,歲獲二十一萬四千五百七十九貫。

承安二年,復保安、蘭州榷場。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九月乙巳,以夏使朝辭,詔答許復保安、蘭州榷場。按《食貨志》:泗州場,大定間,歲獲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承安元年,增為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三貫六百五十三文。所須雜物,泗州場歲供進新茶千胯、荔枝五百斤、圓眼五百斤、金橘六千斤、橄欖五百斤、芭蕉乾三百箇、蘇木千斤、溫柑七千箇、橘子八千箇、沙糖三百斤、生薑六百斤、梔子九十稱、犀象丹砂之類不與焉。宋亦歲得課四萬三千貫。秦州西子城場,大定間,歲三萬三千六百五十六貫,承安元年,歲獲十二萬二千九十九貫。承安二年,復置於保安、蘭州。

承安三年,開榷場於轄里裊,禁以見錢交易。罷宋界諸榷場。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十月癸未,行樞密院言斜出等請開榷場於轄里裊,從之。按《食貨志》:三年九月,行樞密院奏:斜出等告開榷場,擬於轄里尼要安置。許自今年十一月貿易。尋定制,隨路榷場若以見錢入外界、與外人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宋界諸場,以伐宋皆罷。〈按《本紀》作轄里尼要,作轄里尼要,蓋尼要即裊字切音,非有異也〉

泰和元年,減牛頭稅,許鋪馬等錢,折納銀鈔。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六月己亥,減牛頭稅三之一。乙巳,初許諸科徵鋪馬、黃河夫、軍須等錢,折納銀一半,願納錢鈔者聽。

泰和四年,請添金銀稅一分。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言事者以金銀百分中取一,諸物取三,今物價視舊為高,除金銀則額所不能畫該,自餘金銀可並添一分。詔從之。泰和五年,令諸處稅務,具數申報。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六月,令諸處稅務,其稅訖房地,每半月具數申報所屬,違者坐以怠慢輕事之罪。

泰和六年,免諸科名錢。令運司差官監榷院務課。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六月戊辰,免今年租稅諸科名錢。按《食貨志》:大定間,中都稅使司歲獲十六萬四千四百四十餘貫,承安元年,歲獲二十一萬四千五百七十九貫。泰和六年五月,制院務課虧,令運司差官監榷。

泰和七年,戶部請金銀收四分稅,省臣議寢之。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三月,戶部尚書高汝礪言:舊制,小商貿易諸物收錢四分,而金銀乃重細之物,多出富有之家,復止三分,是為不倫,亦乞一例收之。省臣議以為如此恐多隱匿。遂止從舊。

泰和八年,復置宋界榷場。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八月,以與宋和,宋人請如舊置之,遂復置於唐、鄧、壽、泗、息州及秦、鳳之地。

宣宗貞祐二年,以宋人焚秦州榷場,復設於兗州。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貞祐元年,秦州榷場為宋人所焚。二年,陝西安撫副使烏古論兗州復開設之,歲所獲以十數萬計。

貞祐三年,議榷場互市用銀禁銀利害。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七月,議欲聽榷場互市用銀,而計數稅之。上曰:如此,是公使銀入外界也。平章盡忠、權參知政事德升曰:賞賜之用莫如銀絹,而府庫不足以給。互市雖有禁,而私易者自如。若稅之,則斂不及民而用可足。平章高琪曰:小人敢犯,法不行爾,況許之乎。今軍未息,而產銀之地皆在外界,不禁則公私指日罄矣。上曰:當熟計之。

興定元年,置南京流泉務。呂鑑陳息州榷場,素獲之數。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元年六月乙丑,置南京流泉務。按《食貨志》:元年,集賢諮議官呂鑑言:嘗監息州榷場,每場獲布數千匹,銀數百兩,兵興之後皆失之。興定二年,開高麗互市。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夏四月癸丑,完顏素闌請宣諭高麗復開互市,從之。

興定四年,免雜徵,停桑皮紙折輸。

按《金史·宣宗本紀》:四年八月乙亥,上諭宰臣,河南水災,雜徵並免。仍自今歲九月始,停周歲桑皮故紙折輸。

元一

元定金、銀、珠、玉、銅、鐵、水銀、朱砂、碧甸子、鉛、錫、礬、硝、鹼、竹、木等,歲入之課。

按《元史·食貨志》:山林川澤之產,若金、銀、珠、玉、銅、鐵、水銀、朱砂、碧甸子、鉛、錫、礬、硝、鹼、竹、木之類,皆天地自然之利,有國者之所必資也,而或以病民者有之矣。元興,因土人呈賦,而定其歲入之課,多者不盡收,少者不強取,非知理財之道者,能若是乎。產金之所,在腹裡曰益都、檀、景,遼陽省曰大寧、開元,江淛省曰饒、徽、池、信,江西省曰龍興、撫州,湖廣省曰岳、澧、沅、靖、辰、潭、武岡、寶慶,河南省曰江陵、襄陽,四川省曰成都、嘉定,雲南省曰威楚、麗江、大理、金齒、臨安、曲靖、元江、羅羅、會川、建昌、德昌、柏興、烏撒、東川、烏蒙。產銀之所,在腹裡曰大都、真定、保定、雲州、般陽、晉寧、懷孟、濟南、寧海,遼陽省曰大寧,江淛省曰處州、建寧、延平,江西省曰撫、瑞、韶,湖廣省曰興國、郴州,河南省曰汴梁、安豐、汝寧,陝西省曰商州,雲南省曰威楚、大理、金齒、臨安、元江。產珠之所,曰大都,曰南京,曰羅羅,曰水達達,曰廣州。產玉之所,曰于闐,曰匪力沙。產銅之所,在腹裡曰益都,遼陽省曰大寧,雲南省曰大理、澂江。產鐵之所,在腹裡曰河東、順德、檀、景、濟南,江浙省曰饒、徽、寧國、信、慶元、台、衢、處、建寧、興元、邵武、漳、福、泉,江西省曰龍興、吉安、撫、袁、瑞、贛、臨江、桂陽,湖廣省曰沅、潭、衡、武岡、寶慶、永、全、常寧、道州,陝西省曰興元,雲南省曰中慶、大理、金齒、臨安、曲靖、澂江、羅羅、建昌。產朱砂、水銀之所,在遼陽省曰北京,湖廣省曰沅、潭,四川省曰思州。產碧甸子之所,曰和林,曰會川。產鉛、錫之所,在江浙省曰鉛山、台、處、建寧、延平、邵武,江西省曰韶州、桂陽,湖廣省曰潭州。產礬之所,在腹裡曰廣平、冀寧,江浙省曰鉛山、邵武,湖廣省曰潭州,河南省曰廬州、河南。產硝、鹼之所,曰晉寧。若竹、木之產,所在有之,不可以所言也。

太宗二年,定諸路雜稅,置十路徵收課稅使。

按《元史·太宗本紀》:二年庚寅春正月,定諸路稅課,酒課驗實息十取一,雜稅三十取一。冬十一月,始置十路徵收課稅使,以陳時可、趙昉使燕京,劉中、劉桓使宣德,周立和、王貞使西京,呂振、劉子振使太原,楊簡、高廷英使平陽,王晉、賈從使真定,張瑜、王銳使東平,王德亨、侯顯使北京,夾谷永、程泰使平州,田木西、李天翼使濟南。

五年,始立徵收稅課所。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商賈之有稅,本以抑末,而國用亦資焉。元初,未有定制。太宗甲午年,始立徵收課稅所,凡倉庫院務官并合千人等,命各處官司選有產有行之人充之。其所辦課程,每月赴所輸納。有貿易借貸者,並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擾民取財者,其罪亦如之。〈按《本紀》:二年十一月,始置十路徵收稅課使。而《志》又載:元初,未

有定制。甲午年,始立徵收稅課所。恐即二年事姑並存之。

〉世祖中統元年秋七月丙子,立互市於潁州、漣水、光化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二年,嚴私商。弛山澤之禁,定鹽酒稅課等法,立高麗鴨綠江西互市,宥宋私商,聽其榷場貿易。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五月丁亥,申嚴沿邊軍民越境私商之禁。弛諸路山澤之禁。申嚴越境私商,販馬匹者罪死。六月戊戌,詔諭十路宣撫司并管民官,定鹽酒稅課等法。秋七月癸亥,巴思荅兒乞於高麗鴨綠江西立互市,從之。八月甲寅,宋私商七十五人入宿州,議置於法,詔宥之,還其貨,聽榷場貿易。中統三年春正月庚午,罷高麗互市。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四年,改榷稅所為轉運司。嚴稅課條款。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春正月丙戌,改諸路監榷課稅所為轉運司。按《食貨志》:四年,用阿合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權勢之家為商賈,及以官銀賣買之人,並令赴務輸稅,入城不帶引者同匿稅法。

至元元年,罷南邊互市。禁私商。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春正月癸亥,罷南邊互市。申嚴持軍器、販馬、越境私商之禁。

至元二年,罷互市。免徵上都商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三月乙未,罷南北互市。五月庚寅,敕上都商稅、酒醋諸課毋徵。

至元三年,減輝州竹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十二月甲子,減輝州竹課,先是官取十之六,至是減其二。

至元四年,嚴私鹽酒醋,及僧、道商稅之禁。印造竹印,以取工墨錢。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八月辛酉,申嚴平灤路私鹽酒醋之禁。九月癸丑,申嚴西夏中興等路僧尼、道士商稅、酒醋之禁。

按《續文獻通考》:竹之所產雖不一,而腹裡之河南、懷孟,陝西之京兆、鳳翔,皆有在官竹園。立司竹監掌之,每歲令稅課所官以時採斫,定其價為三等,易於民間。至元四年,始命制國用使司印造懷孟等路司竹監竹引一萬道,每道取工墨一錢,凡發賣皆給引。至元七年,定商稅三分取一之制,免上都商稅,惟典賣稅契仍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五月丙辰,尚書省臣言:上都地里遙遠,商旅往來不易,特免收稅以優之,惟市易莊宅、奴婢、孳畜,例收契本工墨之費。從之。按《食貨志》: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銀四萬五千錠為額,有溢額者別作增餘。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來艱辛,特免其課。凡典賣田宅不納稅者,禁之。

至元十年夏四月甲申,免隆興路榷課三年。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遣人檢覈西夏榷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二年二月甲辰,遣必闍赤孛羅檢覈西夏榷課。

至元十四年,置吐蕃界榷場,免河泊課,榷大都商稅。立市舶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四年夏四月癸酉,置榷場於碉門、黎州,與吐蕃貿易。五月辛亥,以河南、山東水旱,除河泊課,聽民自漁。秋八月壬子,榷大都商稅。按《食貨志》:互市之法,自漢通南粵始,其後歷代皆嘗行之,至宋置市舶司於浙、廣之地,以通諸番貨物,則其制為益詳矣。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鄰海諸郡與番國往還互易舶貨者,其貨以十分取一,粗者以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其發舶迴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驗其所易之物,給以公文,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舊制而為之法焉。於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一於泉州,令忙古䚟領之。立市舶司三於慶元、上海、澉浦,令福建安撫使楊發督之。每歲招集舶商,於番邦博易珠翠香貨等物。及次年迴帆,依例抽解,然後聽其貨賣。時客船自泉、福販土產之物者,其所徵亦與番貨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為言,於是定雙抽、單抽之制。雙抽者番貨也,單抽者土貨也。

至元十五年,諭諸蕃國來朝。聽其互市,弛山場之禁。又諭日本通互市。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八月辛巳,詔行中書省唆都、蒲壽庚等曰:諸蕃國列居東南島砦者,皆有慕義之心,可因蕃舶諸人宣布朕意,誠能來朝,朕將寵禮之。其往來互市,各從所欲。冬十月丁卯,弛山場樵採之禁。十一月丁未,詔諭沿海官司通日本國人市舶。至元十八年,商貨已經泉州抽分者,止令輸稅。始抽礬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八年九月癸酉,商賈市舶物貨已經泉州抽分者,諸處貿易,止令輸稅。按《食貨志》:礬在潭州者,至元十八年,李日新自具工本,於瀏陽永興礬場煎烹,每十斤官抽其二。

至元十九年,減稅課官,弛薪炭禁,免積欠稅課,又令市舶司以錢易海貨,仍聽舶戶通販抽分。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二月己酉,減大都稅課官十四員為十員。夏四月乙巳,弛西山薪炭禁。十二月癸卯,免鞏昌等處積年所欠稅課。按《食貨志》:十九年,又用耿左丞言,以鈔易銅錢,令市舶司以錢易海外金珠貨物,仍聽舶戶通販抽分。

至元二十年,定市舶抽分上都稅課例,禁舶商以金銀易物,及雲南管課官額外取錢。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六月庚寅,定市舶抽分例,舶貨精者取十之一,粗者十之五。秋七月壬申,敕上都商稅六十分取一。九月丙寅,古荅奴國因商人阿剌畏等來言,自願效順。併占城、荊湖行省為一。徙舊城市肆局院,稅務皆入大都,減稅徵四十分之一。十一月丁巳,只必帖木兒請於分地二十四城自設管課官,不從。又請立拘榷課稅所,其長從都省所定,次則王府差設,從之。按《食貨志》:二十年,詔各路課程,差廉幹官二員提調,增羨者遷賞,虧兌者陪償降黜。凡隨路所辦,每月以其數申部,違期不申及雖申不實者,其首領官初犯罰俸,再犯決一十七,令史加一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務官俸鈔,於增餘錢內給之。是年,始定上都稅課六十分取一;舊城市肆院務遷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又按《志》:二十年,遂定抽分之法。是年十月,忙古䚟言,舶商皆以金銀易香木,於是下令禁之,惟鐵不禁。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年,禁雲南管課官於常額外多取餘錢。

至元二十一年,立杭、泉二州市舶都轉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九月甲申,併市舶入鹽運司,立福建等處鹽課市舶都轉運司。按《食貨志》:二十一年,設市舶都轉運司於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給本,選人入番,貿易諸貨。其所獲之息,以十分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權勢之家,皆不得用己錢入番為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其諸番客旅就官船賣買者,依例抽之。

至元二十二年,弛金銀、竹貨、魚禁。立市舶都轉運司。增商稅契本。減上都商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春正月戊寅,以命相詔天下。民間買賣金銀、懷孟諸路竹貨、江淮以南江河魚利,皆弛其禁。壬午,詔立市舶都轉運司。五月丁丑,減上都商稅。六月庚午,詔減商稅,罷牙行,省市舶司入轉運司。按《食貨志》:二十二年,又增商稅契本,每一道為中統鈔三錢。減上都稅課,於一百兩之中取七錢半。又按《志》:二十二年,併福建市舶司入鹽運司,改曰都轉運司,領福建漳、泉鹽貨市舶。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二年,詔商上都者,六十而稅一。增契本為三錢。又按《續通考》:二十二年,罷司竹監,聽民自賣輸稅。

至元二十三年,禁齎錢越海互市。改置市舶司,立竹課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春正月戊辰朔,禁齎金銀銅錢越海互市。八月己亥,以市舶司隸泉府司。十一月丙子,改廣東轉運市舶提舉司為鹽課市舶提舉司。十二月丁未,復置泉州市舶提舉司。按《食貨志》:二十三年,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銅錢。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三年,又用郭畯言,於衛州復立竹課提舉司,凡輝、懷、嵩、洛、京襄、益都、宿、井等處竹貨皆隸焉。在官者辦課,在民者輸稅。又命陝西竹課提領司差官於輝、懷辦課。

至元二十四年,罷竹木魚課。立河南礬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閏二月乙酉,罷江南竹柴薪及岸例魚牙諸課。十二月丁卯,免浙西魚課三千錠,聽民自漁。按《食貨志》:礬在河南者,二十四年,立礬課所於無為路,每礬一引重三十斤,價鈔五兩。至元二十五年,弛魚濼禁。置市舶提舉司。禁民運米出番。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二月壬戌,弛魚濼禁。夏四月辛酉,從行泉府司沙不丁、烏馬兒請,置海船千戶所、市舶提舉司。按《食貨志》:二十五年,又禁廣州官民,毋得運米至占城諸番出糴。

至元二十六年,沙不丁上市舶歲輸金、珠。置江西福建打捕總管府,尋罷之。省江淮打捕所,存諸州魚綱所。置木綿提舉司,弛河泊禁。又以邊民乏食,聽其取魚自給。大增天下商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春正月辛卯,沙不丁上市舶司歲輸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兩,詔貯之以待貧乏者。夏四月戊午,置江西福建打捕鷹坊總管府,福建轉運司及管軍總管言其非宜,詔罷之。省江淮屯田打捕提舉司七所,存者徐邳、海州、揚州、兩淮、淮安、高郵、昭信、安豐、鎮巢、蘄黃、魚綱、石湫,猶十二所。甲戌,置淛東、江東、江西、湖廣、福建木綿提舉司,責民歲輸木綿十萬匹,以都提舉司總之。冬十月己巳,以平灤、河間、保定等路饑,弛河泊之禁。十二月庚子,伯顏遣使來言邊民乏食,詔賜網罟,使取魚自給。按《食貨志》:二十六年,從丞相桑哥之請,遂大增天下商稅,腹裡為二十萬錠,江南為二十五萬錠。

至元二十七年,括雜畜、錢帛。罷商稅。立新城榷場。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五月乙巳,括江南闌遺人雜畜、錢帛。九月戊申,平章政事鐵木兒以便宜,罷商稅。十一月丁卯,立新城榷場。

至元二十八年,弛蒲魚,捕獵之禁。路鵬舉獻磁州礬窯。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三月壬戌,杭州、平江等五路饑,發粟賑之,仍弛湖泊蒲、魚之禁。賑遼陽、武平饑民,仍弛捕獵之禁。夏四月庚辰,弛杭州西湖禽魚禁,聽民網罟。按《食貨志》:礬在廣平者,至元二十八年,路鵬舉獻磁州武安縣礬窯一十所,周歲辦白礬三千斤。

至元二十九年,弛漢地河泊禁,以大都課稅改隸轉運司。停懷孟竹課稅,定抽分漏稅法。及輸納之限。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三月丙午,中書省臣言:漢地河泊隸宣徽院,除入太官外,宜弛其禁,便民取食。從之。閏六月壬寅,詔大都事繁,課稅改隸轉運司。冬十月癸丑,完澤等言:懷孟竹課,歲辦千九十三錠,尚書省分賦於民,人實苦之,宜停其稅。帝嘉納其言。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命市舶驗貨抽分。是年十一

月,中書省定抽分之數及漏稅之法。凡商旅販泉、福等處已抽之物,於本省有市舶司之地賣者,細色於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於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輸稅。其就市舶司買者,止於賣處收稅,而不再抽。漏舶物貨,依例斷沒。又按《志》:二十九年,定諸路輸納之限,不許過四孟月十五日。

至元三十年,增諸處市舶稅,照泉州例抽分。併溫州、杭州市舶。敕僧寺貨物照例抽稅。立海北海南博易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十年夏四月己亥,行大司農燕公楠、翰林學士承旨留夢炎言:杭州、上海、澉浦、溫州、慶元、廣東、泉州置市舶司凡七所,惟泉州物貨三十取一,餘皆十五抽一,乞以泉州為定制。從之。仍併溫州舶司入慶元,杭州舶司入稅務。五月辛未,敕僧寺之邸店,商賈舍止,其物貨依例收稅。九月己丑,立海北海南博易提舉司,稅依市舶司例。按《食貨志》: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雜禁,凡二十一條,條多不能盡載,擇其要者錄焉。泉州、上海、澉浦、溫州、廣東、杭州、慶元市舶司凡七所,獨泉州於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之一以為稅。自今諸處,悉依泉州例取之,仍以溫州市舶司併入慶元,杭州市舶司併入稅務。凡金銀銅鐵男女,並不許私販入番。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每年於迴帆之時,皆前期至抽解之所,以待舶船之至,先封其堵,以次抽分,違期及作弊者罪之。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立打捕、鷹房、納綿等戶總管府。罷海北海南市舶提舉司。又詔商稅勿以增羨為額。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秋七月甲戌,立隨路民匠、打捕、鷹房、納綿等戶總管府。十一月甲子,罷海北海南市舶提舉司。按《食貨志》:三十一年,成宗詔有司勿拘海舶,聽其自便。又按《志》:三十一年,詔天下商稅有增餘者,毋作額。

成宗元貞元年,罷打捕鷹房總管府。禁抽分市舶,匿珍細貨物,弛江西湖泊禁,增上都稅。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閏四月己未,罷打捕鷹房總管府。壬戌,詔禁行省、行泉府司抽分市舶船貨,而固匿其珍細者。六月乙卯,江西行省所轄郡大水無禾,民乏食,弛江河湖泊之禁,聽民採取。按《食貨志》:元年,以舶船至岸,隱漏物貨者多,命就海中逆而閱之。又按《志》: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稅。元貞二年,詔道士輸貿田稅,取民間馬牛羊百之一,禁舶商以金銀細貨過海,及使海外者為商。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二月丙辰,詔江南道士貿易、田者,輸田、商稅。五月甲戌,詔民間馬牛羊,百取其一,羊不滿百者亦取之,惟色目人及數乃取。八月丁酉朔,禁舶商毋以金銀過海,諸使海外國者不得為商。

按《食貨志》:二年,禁海商以細貨於馬八兒、唄喃、梵

荅剌亦納三番國交易,別出鈔五萬錠,令沙不丁等議規運之法。

大德元年,命回回人輸商稅。減上都稅額。覈實,無為礬課。罷行泉府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五月戊辰,命回回人在內郡輸商稅。給鈔千錠。冬十月辛丑,減上都商稅歲額為三千錠。十二月戊戌,中書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羅歡等言:無為礬課,初歲入為鈔止一百六錠,續增至二千四百錠,大率斂富民、刻吏俸、停竈戶工本以足之,亦宜減其數。帝曰:遣人覈實。按《食貨志》:元年,罷行泉府司。

大德二年,弛澤梁禁,罷門攤課,定三十取一之制,并澉浦、上海入慶元市舶,置制用院。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己酉,建康、龍興、臨江寧國、太平、廣德、饒池等處水,發糧以賑,仍弛澤梁之禁,聽民漁采。六月庚申,御史臺臣言:江南宋時行兩稅法,自阿里海牙改為門攤,增課錢至五萬錠。今宣慰張國紀請復科夏稅,與門攤併徵,以圖陞進,湖、湘重罹其害。帝命中書趣罷之。按《食貨志》:二年,併澉浦、上海入慶元市舶提舉司,直隸中書省。是年,又置制用院。

大德五年,罷陝西課稅所。免江陵等處雜課,弛山澤之禁。

按《元史·成宗本紀》:五年三月己酉,罷陝西路拘榷課稅所。九月丙辰,江陵、常德、澧州皆旱,並免其門攤、酒醋課。冬十月丙戌,以歲饑,弛山澤之禁,聽民捕獵。大德六年三月丁酉,以旱溢為災,詔今年諸路鄉村人戶散辦門攤課程,蠲免之。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七年,弛山澤河泊禁。減稅課司冗員。敕大同稅課,依例輸官。暫免太原、平陽差稅,罷制用院。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春正月己酉,弛饑荒所在山澤河泊之禁一年。二月甲戌,減杭州稅課提舉司冗員。秋七月丁丑,中書省臣言:大同稅課,比奉旨賜乳母楊氏,其家掊斂過數,擾民為甚。敕賜鈔五百錠,其稅課依例輸官。八月辛卯,免太原、平陽今年差稅,山場河泊聽民採捕。按《食貨志》:七年,以禁商下海罷制用院。

大德八年,以災異免差稅有差。仍弛山場河泊之禁,命僧道為商者輸稅。又暫免地震處稅課。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春正月己未,以災異故,詔平陽、太原免差稅三年;隆興、延安及上都、大同、懷孟、衛輝、彰德、真定、河南、安西等路被災人戶,免二年;大都、保定、河間路免一年。江南佃戶私租太重,以十分為率減二分,永為定例。仍弛山場河泊之禁,聽民採捕。夏四月丙戌,命僧道為商者輸稅。十一月壬子,以平陽、太原去歲地大震,免其稅課一年。

大德九年,免諸路稅課量。蠲晉寧等路商稅。弛山澤禁。立制用院。

按《元史·成宗本紀》:九年二月庚子,免大都、上都、隆興差稅。內郡包銀、俸鈔一年。夏四月乙酉,大同路地震。懷仁縣地裂,遣使賑之。是年租賦稅課徭役一切除免。秋七月乙巳,蠲晉寧、冀寧今年商稅之半。八月己卯,以冀寧歲復不登,弛山澤之禁,聽民採捕。癸巳,復立制用院。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停山場、湖泊、門攤、課程。弛山澤、蘆蕩禁。

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於上都。詔被災之處,山場湖泊課程,權且停罷,聽貧民採取。秋七月癸酉,江浙水,民饑,詔酒醋、門攤、課程悉免一年。九月甲申,敕弛江浙諸郡山澤之禁。十二月庚申,弛山場、河泊、蘆蕩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