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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3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三十五卷目錄
平準部彙考三
宋二〈元豐八則 哲宗元祐三則 紹聖三則 元符二則 徽宗崇寧五則 大觀二則 政和五則 宣和四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三則 紹興二十則 孝宗乾道四則 淳熙六則 光宗紹熙三則 寧宗慶元二則 嘉泰一則 嘉定二則 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二則 嘉熙二則 淳祐二則 開慶一則 度宗咸淳四則〉
食貨典第二百三十五卷
平準部彙考三
宋二
元豐元年,令貸市易錢貨者,毋重收息。遣官於諸路貿易,罷支和糴錢以給邊郡,和市易和糴名為助軍糧草,諸路假封樁等錢,預買絹者,令以絹入常平庫,
俟轉運司以價易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豐元年,以都提舉王居卿請,令貸市易錢貸者,許用金帛等為抵,收息毋過一分二釐,不及年者月計之,願皆得錢或欲以物貨兼給者聽。市易司請遣官以物貨至諸路貿易,十萬緡以上期以二年,二十萬緡以上三年,斂及三分者比遞年推恩,八分者理為任,期盡不及者勿賞,官吏廩給並罷。又按《志》:元年,安石奏:河東十三州二稅,以石計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餘,而和糴數八十三萬四千有餘,所以歲凶仍輸者,以稅輕、軍儲不可闕故也。舊支錢、布相半,數既奇零,以鈔貿易,略不收半,公家實費,百姓乃得虛名。欲自今罷支糴錢,歲以其錢令並邊州郡和市封樁,即歲災以填所蠲數,年豐則三歲一免其輸。朝廷以為然,始詔河東歲給和糴錢八萬餘緡並罷,以其錢付漕司,如安石議。因用安石為河東轉運使。其後經略使呂惠卿復請別議立法,除河外三州理為邊郡宜免,餘十一州可概均糴。下有司議,以歲和糴見數十分之,裁其二,用八分為額,隨戶色高下裁定,毋更給錢;歲災同秋稅蠲放,以轉運司應給錢補之,災不及五分,聽以久例支移。遂易和糴之名為助軍糧草。又按《志》:元豐以來,諸路預買紬絹,許假封樁錢或坊場錢,少者數萬緡,多者至數十萬緡。其假提舉司寬剩錢者,又或令以絹帛入常平庫,俟轉運司以價錢易取。
元豐二年,令熙河蕃貨赴市易務,私市者許糾告。以田宅抵市易務錢而不償者,估賣之,設內郡寄糴之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李憲言:蕃賈與牙儈私市,其貨皆由他路避稅入秦州。乃令秦熙河岷州、通遠軍五市易務,募牙儈引蕃貨赴市易務中賈,私市者許糾告,賞倍所告之數。以田宅抵市易錢久不償者,估實直,如賣坊場、河渡法;若未輸錢者,官收其租息,在京市易務亦如之。又按《志》:其曰寄糴:元豐二年,糴便糧草王子淵論綱舟利害,因言:商人入中,歲小不登,必邀厚價,故設內郡寄糴之法,以權輕重。
按《文獻通考》:二年,帝因論薛向建京師買鹽鈔法,無成事。語侍臣曰:新進之人,輕議更法,其後見法不可行,猶遂非憚改均輸之法。如齊之管仲,漢之桑弘羊,唐之劉晏,其智僅能推行況其下者乎。朝廷措置終始,所當重惜,雖少年所不快意,然於國計甚便,姑靜以待之。 又按《通考》:二年,詔市易舊法,聽人賒錢以田宅或金銀為抵當。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罰錢百分之二。貪人及無賴子弟,多取官貨,不能償積息,罰愈滋,囚係督責,徒存虛數,實不可得。於是都提舉市易王居卿建議,以田宅金銀抵當者,減其息。無抵當,徒相保者,不復給。自元豐二年正月一日以前本息之外,所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緡。負本息者,延其半年。眾議頗以為愜。
元豐三年,詔免行月納錢市易物貨,聽舊戶貸請,非舊戶用抵當、貿遷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免行月納錢不及百者皆免,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九月,王居卿又言:市易法有三:結保貸請,一也;契要金銀為抵,二也;貿遷物貨,三也。三者惟保貸法行之久,負失益多,往歲罷貸錢而物貨如故。請自今所貨歲約毋過二百萬緡,聽舊戶貸請以相濟續,非舊戶惟用抵當、貿遷之法。詔中書立法以聞。於是中書奏:在京物貨,許舊戶貸請,斂而復散,通所負毋過三百萬緡,諸路毋過四之一。詔如所奏。是歲,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會其置司以來所收息:元豐初四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六緡、石,次年六十八萬四千九十九緡、石。
又按《志》:三年,京東轉運司請增預買數三十萬,即
本路移易,從之。
元豐四年,置四抵當,遣官掌之,以蹇周輔為河北糴便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從都提舉賈青請,於新舊城外內置四抵當,遣官掌之,罷市易上界等處抵當以便民。又按《志》:四年,以度支副使蹇周輔兼措置河北糴便司。又按《志》:四年,遣李元輔變運川峽四路司農物帛。中書言:物帛至陝西,擇省樣不合者貿易,糴糧儲於邊,期以一年畢。又按《志》:自熙寧以來,王韶開熙河,章惇營溪洞,沈起、劉彝啟交趾之隙,韓存寶、林廣窮乞第之役,費用科調益繁。陝西宿兵既多,元豐四年,六路大舉西討,軍費最甚於他路。帝先慮科役擾民,令趙卨廉問,頗得其事。又以糧餉麤惡,欲械斬河東、涇原漕臣,以勵其餘,卒以師興役眾,鮮克辦給。又李稷為鄜延漕臣督運,詔許斬知州以下乏軍興者,民苦摺運,多散走,所殺至數千人,道斃者不在焉。於是文彥博奏言:關陝人戶,昨經調發,不遺餘力,死亡之餘,疲瘵已甚。為今之計,正當勞來將士,安撫百姓,全其瘡痍,使得蘇息。明年,優詔嘉答。初,西帥無功,議者慮朝廷再舉,自是,帝大感悟,申飭邊臣固境息兵,關中以蘇。
元豐五年,詔寬內外負市易務錢,及除罰息,增置瓷窯博易務。戶部上變易川陝物帛之數,詔以諸路鹽息輸糴便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詔內外市易務所負錢,寬以三歲,均月限以輸,限內罰息並除之。先是,王安禮在開封日,有負市易錢者,累訴於庭。安禮既執政,言於帝曰:市易法行,取息滋多,而輸官不時者有罰息,民至窮困。願詔蠲之。帝曰:群臣未有為朕言者,其令民以限輸,免其罰息。安禮退,批詔加內外字。蔡確曰:方帝有旨,無內外字,公欲增詔邪。安禮曰:亦不止言內字。卒加之。八月,置饒州景德鎮瓷窯博易務。又按《志》:李元輔變運川陝四路司農物帛。五年,戶部上其數凡八百十六萬一千七百八十疋兩,三百四十六萬二千緡有奇。又按《志》:元豐四年,以度支副使蹇周輔兼措置河北糴便司。明年,詔以開封府界、諸路闕額禁軍及淮、浙、福建等路剩鹽息錢,並輸糴便司為本。令瀛、定、澶等州各置倉,凡封樁,三司毋關預,委周輔專其任,司農寺市易、淤田、水利等司所計置封樁糧草並歸之。
元豐六年,置蘭州市易務,詔河朔廣糴。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蘭州增置市易務,以通蕃漢貿易。又按《志》:四年,以蹇周輔措置河北糴便司。六年,詔提點河北西路王子淵兼同措置。未幾,手詔周輔:今河朔豐成,宜廣收糴。是歲,大名東、西濟勝二倉,定州衍積、寶盈二倉與瀛之州倉皆成,周輔召拜戶部侍郎,以左司郎中吳雍代之。
元豐七年,改市易下界為榷貨務。詔罷寄糴法。以王子淵言其便,仍舊以河北儲糧多,賜子淵命服。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改市易下界為榷貨務。令諸州旬估物價既定,報提舉司,提舉司下所部州,州下所屬,募民出抵或錢以市,收息毋過二分。詔諸路常平司錢留其半,以二分為市易抵當。蓋自五年賈青以平準物價與金銀之類,行抵當於畿縣,次年行之諸路,以常平、市易賒貸及寬剩錢為本,五路各十萬緡,餘路五萬緡。至是,復有是詔。若無抵當而物貨宜易者,亦聽變鬻。又按《志》:七年,詔河北瀛、定二州所糴數以鉅萬,而散於諸郡寄糴,恐緩急不相及,不若致商人自運。李南公、王子淵俱言:寄糴法已行久,且近都倉,緩急運致非難。於是寄糴卒不罷。又按《志》:元豐四年,以度支副使蹇周輔兼措置河北糴便司。六年,周輔召拜戶部侍郎,以左司郎中吳雍代之。明年,雍言河北倉廩皆充實,見儲糧料總千一百七十六萬石。詔賜同措置王子淵三品服。
按《玉海》:七年八月十六日,給戶部右曹錢六千萬,充陝西邊糴。
元豐八年,量罷諸鎮砦市易抵當。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罷諸鎮砦市易抵當。八月,詔諸郡抵當,有取息薄、可濟民乏者存之,其餘抵當并州縣市易並罷。
哲宗元祐元年,內外市易罰錢計息,及官本者釋之。劉摰請罷實封法,而酌定新額,令邊郡廣糴。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祐元年,內外監督市易及坊場淨利錢,許以所入息并罰錢比計,若及官本者,並釋之。又按《志》:哲宗即位,諸老大臣維持初政,益務綏靜,邊郡類無調發,第令諸路廣糴以備蓄積,及詔陝西、麟府州計五歲之糧而已。按《文獻通考》:元年,侍御史劉摰言,坊場舊法,買戶相承,皆有定額,毋得增價。新法乃使實封入狀,唯利價高,有舊纔百緡,而益及千緡者。其後類多敗闕,請罷實封之法,令諸路轉運提舉司會新舊之數,酌取其中,立為永額,召人承買。其後詳定役法所度之事,請下之諸州,若累界有增以次高一界為額,增虧不常,以酌中為額。或前次所負及五分,縣以聞州,州與漕司,次第保上之,仍立界滿承買抵當之制,餘皆如舊法。從之。
元祐二年,詔許變轉兌糴。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嘗以麥熟下諸路廣糴,詔後價若與本相當,即許變轉兌糴。元祐五年,詔場務敗闕無人承買者許減價以售甚者停閉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五年,戶部郎中高鎛言,場務敗闕者,請止損淨息,其省額如故。從之。又詔無人承買者,許自陳損其錢數,明諭以召人願增價者,聽。若不售,則更減之。減及八分而不售者,提刑司審覆權停閉。
紹聖元年,令下戶輸錢,易左帑紬絹,河北糴粟廣儲。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聖元年,兩浙
絲蠶薄收,和買并稅紬絹,令四等下戶輸錢,易左帑紬絹;又令轉運司以所輸錢市金銀,遇蠶絲多,兼市紗、羅、紬、絹上供。又按《志》:紹聖初,乃詔河北鎮、定、瀛州糴十年之儲,餘州七年。其後陝西諸路又連歲興師,及進築鄯、湟等州,費資糧不可勝計。
紹聖三年,豫貸官錢俵糴令循限照價輸納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呂大忠之言,召農民相保,豫貸官錢之半,循稅限催科,餘錢至夏秋用時價隨所輸貼納。
紹聖四年,復置市易務。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三省言熙寧興置市易,元祐一切罷去,不原立法之意。詔戶部、太府寺詳度,復置市易務,惟以錢交市,收息毋過二分,勿令貸請。
元符元年,章楶請行括糴法。尚書省請增給預買本錢。陳瓘、程堂以息重,請罷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其曰括糴:元符元年,涇原經略使章楶請並邊糴買;豫榜諭民,毋得與公家爭糴,即官儲有之,括索贏糧之家,量存其所用,盡糴入官。又按《志》:元符元年,雄州榷場輸布不如樣,監司、通判貶秩、展磨勘年有差;令損其直,後似此者勿受。尚書省言:民多願請預買錢,宜視歲例增給,來歲市紬絹計綱赴京。左司員外郎陳瓘言:預買之息,重於常平數倍,人皆以為苦,何謂願請。今復刱增,雖名濟乏,實聚斂之術。提點京東刑獄程堂亦言:京東、河北災民流未復,今轉運司東西路歲額無慮二百萬疋兩,乂於例外增買,請罷之。乃詔諸路提舉司勿更給錢,俟蠶麥多,選官置場。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改市易務為平準務,以不便民,罷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元符三年正月,皇太后召端王入,即皇帝位。十月辛酉,罷平準務。按《食貨志》:三年,改市易務為平準務,戶部、太府寺市易案改為平準案。尚書省言:平準務官吏等給費多,并遣官市物,騷動於外,近官鬻石炭,市直遽增,皆不便民。詔罷平準務及官鬻石炭,其在官物貨,令有司轉易錢鈔,償元給之所。又按《志》:坐倉:元符以後,有低價抑糴之弊,詔禁止之。
徽宗崇寧元年,令他司不得移用平準務錢物行結糴法於陝西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崇寧元年,戶部奏:平準務錢物毋得他司移用。又按《志》:結糴:崇寧初,蔡京行於陝西,盡括民財以充數。
崇寧二年,以平準為南北兩務。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以平準為南北兩務,如舊分置官吏。歲終考察能否,行勸沮法。崇寧 年,令諸路均給預買錢定川峽路預買額立俵糴多寡殿最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崇寧中,蔡京令坊郭、鄉村以等第給錢,俟收,以時價入粟,邊郡弓箭手、青唐蕃部皆然。用俵多寡為官吏賞罰。又按《志》:崇寧中,諸路預買,令所產州縣鄉民及城郭戶並準貲力高下差等均給。川峽路取元豐數最多一年為額,舊不給者如故。
崇寧三年,預市紬絹不復給本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預市紬絹寶元後改給鹽七分錢三分崇寧三年鈔法既變鹽不復支三分本錢亦無
崇寧五年,郡縣市易千緡以上置官監,五萬緡以上倉場務,兼領命陝西博糴,以平物價。罷結糴對糴。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郡縣應置市易者,凡歲收息,官吏用度之餘,及千緡以上置官監,五百緡以上令場務兼領,餘並罷。先是,嘗詔府界萬戶縣及路在衝要,市易抵當已設官置局;其不及萬戶、非衝要,并諸鎮有官監而商販所會,並如元豐令監當官兼領。至是,戶部復詳度以聞,遂行其議。又按《志》:五年,又詔陝西錢重物輕,委轉運司措置,以銀、絹、絲、綿之類博糴斛斗,以平物價。又按《志》:五年,以星變講修闕政,罷陝西、河東結糴、對糴。
大觀元年,以封樁鹽錢,給江西和買絹。令兩浙等路市絹疋有差。預買戶有至千疋以下者,奏聞。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江西和買紬絹歲五十萬疋,舊以錢、鹽三七分預給。自鹽鈔法行,不復給鹽,令轉運司盡給以錢,而卒無有,逮今五年,循以為常,民重傷困。大觀初,詔假本路諸司封樁錢及鄰路所掌封樁鹽各十萬緡給之。其後提舉常平張根復言:本路和買,未嘗給錢,請盡給一歲蠶鹽,許轉運司移運或民戶至場自請。而江西十郡和買數多,法一疋給鹽二十斤,比錢九百,歲預於十二月前給之。轉運司得鹽不足,更下發運司會積歲所負給償。尚書省言大觀庫物帛不足,令兩浙、京東、淮南、江東西、成都、梓州、福建路市羅、綾、紗一千至三萬疋各有差。
按《文獻通考》:大觀元年,以坊郭戶預買有家至千匹,或四五百匹者,令諸路漕司詳度以聞。
大觀二年,定諸路輸絹各庫之規,及加前期督促之罪。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又令京東、淮南、兩浙市絹帛五萬及三萬疋,並輸大觀庫;又四川各二萬,輸元豐庫。江東西如四川之數,輸崇寧庫。而州縣和買,有以鹽一席折錢六千,令民至期輸紬絹六疋,又前期督促,致多逃徙,詔遞加其罪。坊郭戶預買有家至四五百疋,興仁府萬延嗣戶業錢十四萬二千緡,歲均千餘疋,乃令減半均之。兩浙和買并稅紬絹布帛,頭子錢外,又收市利錢四十,例外約增數萬緡,以分給人吏。
政和元年,立勸糴均糴法。諸路請增給布帛價,度支格不行。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其曰勸糴、均糴:政和元年,童貫宣撫陝西議行之。鄜延經略使錢即言:勸糴非可以久行。均糴先入其斛斗乃給其值,於有斛斗之家未有害也。坊郭之人,素無斛斗,必須外糴,轉有煩費。疏奏,坐貶。時又詔河北、河東倣陝西均糴,知定州王漢之坐沮格奪職罷。未幾,遂立均糴法。
又按《志》:政和初,詔罷市利錢。諸路紬絹布帛比價
高數倍,而給直猶用舊法,言者請稍增之,度支以元豐例定,沮抑不行,令如期散給而已。
按《文獻通考》:政和元年,臣僚言兩浙因紹聖中王同老之請和買并稅紬絹疋,有頭子錢,又收市例錢四十,例外約增數萬緡,以分給典吏。等多者千餘緡,少者五百緡,於是,詔罷市利錢。
政和三年,諸路權行均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以歲稔,諸路推行均糴。
政和五年,停均糴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言者謂:均糴法嚴,然已糴而不償其直,或不度州縣之力,敷數過多,有一戶而糴數百石者。乃詔諸路毋輒均糴。既而州縣以和糴為名,低裁其價,轉運司程督愈峻,科率倍於均糴,詔約止之。
政和六年,臣僚請均和預之數,不得以官戶減半。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六年,成都路官戶預買,許減其半。後河北諸路皆如之。既而臣僚言,二浙官戶猥多請均和預之數,乃照舊嘗全利者如舊。
政和七年,嚴和預買絹弊端。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七年,詔和預買絹本以利民,比或稍償雜物,或徒給虛券為民害多。其令漕司會一路之數,分下州縣經畫,不以錢而以他物、不以正月而以他月給者,以違制論。
宣和三年,詔釐正和預官戶減半之條。兩浙量官戶輕重均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宣和三年,方臘平,兩浙亦量官戶輕重均糴。又按《志》:江東和買,弊如江西,比而纔給二百,轉運司又以重十三兩為則,不及則準絲價補納以錢,兩準二百有餘。宣和三年,詔提刑司釐正以聞。
宣和四年,令兩浙預買官民戶,通敷荊湖均糴,計家業為差。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先是,成都、河北預買,官戶許減半,宣和四年,令舊嘗全科者如舊。既又以兩浙多官戶,令預買通敷。又按《志》:宣和三年,方臘平。明年,荊湖南、北均糴,以家業為差。勸糴之法,其後寖及於新邊,鄯廓州、積石軍蕃部患之。
宣和七年,免河北京東路和買,嚴以他物給和買價,及給價遲緩者之罪。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冬,郊祀,河北、京東和買科取物帛絲綿等數並免,以供奉物給降,其所蠲貸,幾數百萬。初,預買紬絹務優直以利民,然猶未免煩民,後或令民折輸錢,或物重而價輕,民力寖困,其終也,官不給直,而賦取益甚矣。十二月,詔令轉運司各會一路之數,分下州縣經畫,不以錢以他物、不以正月以他月給者,並論以違制。然有司鮮能承順焉。
宣和 年,罷畿內和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欽宗靖康元年,申預買錢如期給發,勿雜他物之令。其逃移戶,俟歸業均敷。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靖康元年,命轉運司以常平錢前一季預備,如正月之期給之,毋貸以他物而損其數。京東州縣勿以逃移戶舊數科著業人,仍先除其數,俟流民歸業均敷。餘路亦如之。
高宗建炎元年,省提舉常平官。以杭州和買絹偏重,均於兩浙。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六月丁卯,以祠部員外郎喻汝礪為四川撫諭,督常平錢物。省諸路提舉常平司。按《食貨志》:元年,知越州翟汝文奏:浙東和預買絹歲九十七萬六千疋,而越乃六十萬五百疋,以一路計之,當十之三。望將三等以上戶減半,四等以下戶權罷。尋以杭之和買絹偏重,均十二萬疋於兩浙。
按《玉海》:常平之政,有提舉官,自熙寧始建炎元年六月,併歸提刑司。常平之財,所存一二,猶以億萬計。建炎二年,罷市易務抵當庫,仍舊復諸路常平。又詔討論常平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二月癸亥,罷市易務。按《食貨志》:二年,言者以為得不償費,遂罷之〈言市易務〉,而以其錢輸左藏庫,惟抵當庫仍舊。
按《玉海》:二年八月癸丑朔,復諸路常平官。十月壬戌詔:翰學葉夢得等討論常平法,條具取旨。
建炎三年,東南始立折帛錢法。又詔減江、浙和預買絹。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春,高宗初至杭州,朱勝非為相。兩浙轉運副使王琮言:本路上供、和買、夏稅紬絹,歲為疋一百一十七萬七千八百,每疋折輸錢二千以助用。詔許之。東南折帛錢自此始。五月,詔每歲預買綿絹,令登時給其直。又詔江、浙和預買絹減四分之一,仍給見錢,違者寘之法。按《玉海》:諸道歲市紬絹百餘萬疋建炎三年九月蠲四之一以寬民
紹興元年,罷諸州軍免行錢,始賦鼎州及兩浙和買折帛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興元年,罷諸州軍免行錢及行戶供應,見任官買賣並依時,違者以盜論。又按《志》:元年,初賦鼎州和買折帛錢六萬緡,以贍蔡兵。以兩浙夏稅及和買紬絹一百六十餘萬疋,半令輸錢,疋二千。
紹興二年,江淮等處始照兩浙例折帛。詔諸路覈州縣已未支還和買本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以諸路上供絲、帛並半折錢如兩浙例,江、淮、閩、廣、荊湖折帛錢自此始。時江、浙、湖北、夔路歲額紬三十九萬疋,江南、川、廣、湖南、兩浙絹二百七十三萬疋,東川、湖南綾羅絁七萬疋,西川、廣西布七十七萬疋,成都錦綺千八百餘疋,皆有奇。
按《文獻通考》:二年,戶部請諸路上供絲、帛並半折錢如兩浙例,於是左相呂頤浩視師右相秦檜奏從之。江淮、閩、廣、荊湖折帛錢,自此始。又詔諸路憲臣覈州縣,已未支還和買本錢,實數來上。初魏矼在考功建言,州縣和預買絹不給本錢,乞就折民間應納役錢,使官無受給之弊,民無請給之勞。尋下轉運常平司議。冬十月,兩浙轉運司言,本路歲用和買本錢七十三萬餘緡,無可那撥。而常平司言,此錢既充和買,則役人無以給之。其議遂止。
紹興三年,兩浙和買,聽以七分輸正色,三分折見緡。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三月,以兩浙和買物帛,下戶艱於得錢,聽以七分輸正色,三分折見緡。
紹興四年,酌定江西和買折色錢額,令江浙民戶悉輸折帛錢。統制張俊乞免科和買錢,不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初,洪州和買,八分輸正色,二分折省錢,疋三千。四年,帥臣胡世將請以三分疋折六千省。又言絹直踴貴,請疋增為五千疋。戶部定為六千疋。殿中侍御史張致遠言:江西殘破之餘,和預買絹請折輸錢,朝廷從之,是欲少寬民力。疋輸錢五千省,比舊直已增其半,較之兩浙時直,疋多一千五百,戶部又令折六貫文足,是欲乘民之急而倍其斂也。物不常貴,則絹有時而易辦;錢額既定,則價無時而可減。於是詔江西和買絹疋折輸錢六千省,願輸正色者聽。是冬,初令江、浙民戶悉輸折帛錢。當是時,行都月費錢百餘萬緡,重以增戍之費,令民輸紬者全折,輸絹者半折,疋五千二百省。折帛錢由此愈重。
按《文獻通考》:神武右軍統制張俊置到產業乞蠲免應干和買等事,紹興四年,詔特依。後,省言:國家兵革未息,用度至廣,粒米寸帛悉出民力,陛下哀憫元元,權俾士大夫及勳戚之家與編戶一等科敷,蓋欲寬民力,均有無。今俊獨得免,則當均在餘戶,是使為俊代輸也。人心謂何兼,方今大將不止俊一人,使各援此例求免,何以拒之。望命有司檢,會官戶科敷及和預買等,見行條法劄,俊使知詔令以次官書行,後省又言從俊之請,則恩加於將帥,而害及於編戶。望收還前詔。乃所以安俊,其命遂寢。越數年,俊乞免歲輸和買絹,俊時為少傅淮西宣撫使,三省擬本歲特賜俊絹五千疋,庶免起例。上以示俊,因諭之曰:諸將皆無此獨,汝欲開例,朕固不惜,但恐公議不可。汝自小官,朕拔擢至此,須當自飭。如作小官時,乃能長保富貴,為子孫之福。俊皇悚,力辭賜絹。俊喜殖產其罷兵而歸,歲收租米六十萬斛。右司諫王璡言,軍興以來,費用百出。州縣科敷有不能免。已詔官戶並同編戶,所以寬下民也。諸寺院之多產者,類請求貴,臣改為墳院,冀免科敷。朝廷優禮大臣,特從所請。然官戶既不免,墳院豈緣官戶得免哉。況今前宰執員數不少,所在僧徒,僥倖干請,使莊產多者獨免,則合科之物歸之下戶,非官戶同編戶之意也。詔戶部申嚴行下。紹興 年,博糴於江、浙、湖南定罪賞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南渡,三邊饋餉,糴事所不容已。紹興間,於江、浙、湖南博糴,多者給官告,少者給度牒,或以鈔引,類多不售,而吏緣為姦,人情大擾。於是減其價以誘積粟之家,初不拘於官、編之戶。凡降金銀錢帛而州縣阻節不即還者,官吏並徒二年。廣東轉運判官周綱糴米十五萬石,無擾及無陳腐,撫州守臣劉汝翼餉兵不匱,及勸誘賑糶流離,皆轉一官。
紹興六年,復置市易務。始以寬剩錢,依折帛錢例起解。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二月丙辰,復置諸路市易務。按《文獻通考》:六年,兩浙轉運使李迨始取婺秀湖州、平江府歲計寬剩錢二十二萬八千緡有奇,依折帛錢條限起發。
紹興七年,立和糴計剩科罪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以饒州之糴石取耗四斗,罪其郡守。自是和糴者計剩科罪。紹興八年,置臨安糴場,李光言常平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八年夏四月庚申,初置戶部和糴場於臨安。
按《玉海》:八年冬,李光言:常平法本於耿壽昌,豈可以安石而廢。
紹興九年,減河南折帛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九年正月,復河南,減折帛錢疋一千,未幾又增之。
紹興十三年,蠲雷、化等處免行錢,及糴荊湖米。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三年,蠲雷、化、高、融、宜、廉、邕、欽、賀、貴免行錢。又按《志》:十三年,荊湖歲稔,米斗六七錢,乃就糴以寬江、浙之民。
紹興十四年,減開州兩縣免行錢之半。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四年,以開州兩縣在夔部尢為僻遠,減免行錢之半。
紹興十五年,改茶鹽官為提舉常平。詔諸路多收免行錢者,罪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八月己亥,改諸路提舉茶鹽官為提舉常平。按《食貨志》:十五年,以知漢陽軍韓昕言,諸路收免行錢,定數外多取一文以上,以擅增稅賦法罪之。
紹興十七年,減見輸免行錢及折帛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七年,蠲百姓見輸免行錢三分之一。又按《志》:十七年,減折帛錢:江南疋為六千,兩浙七千,和買六千五百;緡,江南兩為三百,兩浙四百。
紹興十八年,免和糴,命三總領所置場糴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八年,免和糴,命三總領所置場糴之。舊制:兩浙、江、湖歲當發米四百六十九萬斛,兩浙一百五十萬,江東九十三萬,江西百二十六萬,湖南六十五萬,湖北三十五萬。至是,欠百萬斛有奇。乃詔臨安、平江府及淮東西、湖廣三計司,歲糴米百二十萬斛,淮西十六萬五千,湖廣、淮東皆十五萬。
紹興十九年,蠲免行錢。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九年,南郊赦,盡蠲百姓免行錢欠。是後凡赦皆然。
紹興二十年,減廣西折帛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年,詔:廣西折帛錢因張浚增至兩倍以上,今減作一貫文折輸。紹興二十五年,罷見輸免行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五年,罷見輸免行錢,禁下行買物,以害及小商、敷於鄉村故也。紹興二十六年冬十月,罷浙東常平司平準務。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八年,諸路糴場歲收米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八年,除二浙以三十五萬斛折錢,諸路綱米及糴場歲收四百五十二萬斛。
紹興二十九年,江西四路折帛錢始外儲之糴米石降錢二千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九年,中書省奏:江、浙四路所起折帛錢,地里遙遠,宜就近儲之。詔除徽、處、廣德舊折輕貨,餘州當折銀者輸錢,願輸銀者聽,浙西提刑司、三總領所主之。先是,江、浙路折帛錢歲為錢五百七十三萬餘緡,並輸行都,至是,始外儲之以備軍用。又按《志》:二十九年,糴二百三十萬石以備賑貸,石降錢二千,以關子、茶引及銀充其數。
孝宗乾道三年,詔州縣坐倉收糴。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乾道三年秋,江、浙、淮、閩淫雨,詔州縣以本錢坐倉收糴,毋強配於民。乾道四年,糴本給會子錢銀,減兩浙、和買折帛錢。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糴本給會子及錢銀,石錢二貫五百文。又按《志》:四年,減兩浙、乾道五年夏稅、和買折帛錢之半。
按《文獻通考》:四年,宰執進呈度支郎官劉師尹奏,江浙四路折帛錢,紹興初年,立價折納。至十一年,頓增一倍。十二年九月,赦書止令折十之一。十五年,又詔兩浙夏稅紬絹匹減一貫,和預買減一貫二百。江東西減兩貫。緣州縣不盡遵依,暗有增添。乞裁減以寬民力。上曰:朕未嘗妄用一毫,只為百姓。可從之。冬十有二月甲辰,詔兩浙江東西路,乾道五年夏稅,和買折帛錢,並權與減半輸納一年。如州縣過取一文以上,許人戶詣檢鼓院,進狀陳訴。
乾道六年,徽州雜派和買絹額甚重,奏請蠲免。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知徽州郟升卿代還,奏:州自五代時陶雅守郡,妄增民賦,至今二百餘年,比鄰境諸縣之稅獨重數倍,而雜錢之稅科折尢重,請賜蠲免。
乾道九年,祕書郎趙粹中奏,會稽和買最重,乞據畝均輸。詔蠲徽州創科雜錢及絹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九年,祕書郎趙粹中言:兩浙和買,莫重於紹興,而會稽為最重。緣田薄稅重,詭名隱寄,多分子戶。自經界後至乾道五年,累經推排,減落物力,走失愈重,民力困竭。若據畝均輸,可絕詭戶之弊。又按《志》:九年,詔徽州額外刱科雜錢一萬二千一百八十餘緡,及元認江東、兩浙運司諸處絹一萬六千六百餘疋,並蠲之。
淳熙元年,罷市令司。減交易儈保錢,禁以公使庫酸敗酒,抑勒百姓高價收買者。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淳熙元年,罷市令司。詔臨安府及屬縣交易儈保錢減十之五。按《續文獻通考》:元年,詔諸路州縣市令司,日下並罷官司,及在任官收買物色,並依民間市價支錢,不得科抑減剋。如違,以違制論,許民戶越訴。壬子,江西漕臣錢佃等奏,興國軍以公使庫酸敗酒,散下通山等三縣,抑勒百姓高價收買。臣等雖已禁止,乞嚴行禁約。詔監司開具散酒,當職官吏姓名,申尚書省。淳熙三年,詔廣西運司,糴錢以歲豐歉市直高下增減給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淳熙七年,交易儈保錢減半。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諸路州縣交易儈保錢,亦以十分為率,與減五分。
淳熙八年,詔兩淮漕臣帥臣,措置兩浙和買均輸,以絕詭戶之弊。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詔兩淮漕臣吳琚與帥臣張子顏措置〈謂措置詭戶事也〉。子顏等言:勢家豪民分析版籍以自托於下戶,是不可不抑。然弊必有原,謂如浙東七州,和買凡二十八萬一千七百三十有八;溫州本無科額,合台、明、衢、處、婺之數,不滿一十三萬;而紹興一郡獨當一十四萬六千九百三十有八,則是以一郡視五郡之輸而又贏一萬有奇,此重額之弊也。又如賃牛物力,以其有資民用,不忍科配;酒坊、鹽亭戶,以其嘗趁官課,難令再敷;至於坍江落海之田,壤地漂沒;僧道寺觀之產,或奉詔蠲免;而省額未除,不免陰配民戶,此暗科之弊也。二弊相乘,民不堪命,於是規避之心生,而詭戶之患起。舊例物力三十八貫五百為第四等,降一文以下即為第五等,為詭戶者志於規避,往往止就二三十貫之間立為砧基。今若自有產有丁係真五等依舊不科,其有產無丁之戶,將實管田產錢一十五貫以上並科和買,其一十五貫以下則存而不敷,庶幾偽五等不可逃,真五等不受困。於是詔:紹興府攢宮田園、諸寺觀、延祥莊并租牛耕牛合蠲和買,並於省額除之;坊場、鹽亭戶見敷和買物力,及坍江田、放生池合減租稅物力,並覈實取旨。
淳熙十一年,臣僚議准,兩浙等路和買按畝均科,又禁州軍置場,用低價收買退絹。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一年,臣僚言兩浙、江東西四路和買不均之弊,送戶部、給舍等官詳議。鄭丙、丘崇議,畝頭均科之說至公至平,詔施行之。
按《文獻通考》:十一年,臣僚言,浙東和買,紹興路偏重,浙西臨安府偏重。尋論兩浙漕臣錢沖之,臨安守臣張杓條奏,又言和買科取,人皆規避,田愈多則析戶愈不一。其始也敷及上戶,而中戶不與。其後也上戶巧為規避,而中戶不得免。乾道二年,每物力戶二十一千,敷和買一匹。至淳熙七年,十五千敷一匹。數年後可知也。其弊皆由不以田畝均敷,其害至此。惟平江一郡和買,皆畝均,故民之詭名少望。先自浙東西行以畝均敷之法,則民不偏受其害。汪義端言,若和買用畝頭均敷,則上戶頓減,而下戶頓增。蓋下五等人戶,元不預和買。但每丁有丁絹,有丁綿,有丁鹽錢。今又以畝頭均受,上戶和買,則是以一小民之身,些小薄瘠之產,而納數項之稅賦。合將逐縣浮財物力,只照舊例均敷,於四等以上為是。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臣僚言,聞諸州軍受納夏稅,官吏邀阻,間有將堪好絹帛,強行打退,卻置場用低價收買。其官中既已買下退絹,多作畸零折納高價,不恤民病,利其嬴餘。欲望嚴禁。今後州軍置場收買退絹,許人戶越訴,令監司御史覺察違戾科罪。從之。淳熙十六年,減停刱科和買其均敷一節,令從長施行。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六年,知紹興府王希呂言:均敷和買,曩者亟於集事,不暇覈實,一切以為詭戶而科之,於是物力自百文以上皆不免於和買,貧民始不勝其困。乞將刱科和買二萬五十七疋有奇盡放,則民被實惠矣。於是詔下戶和買二萬五十餘疋住催一年,又減元額四萬四千疋有奇;均敷一節,令知紹興府洪邁從長施行。
光宗紹熙元年,洪邁定和買均輸法上之。詔廣德軍應輸和預買絹,除蠲閣抱認外,令本軍措置。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熙元年,邁定其法上之〈謂均敷之法也〉,詔依所措置推行,於是紹興貧民下戶稍寬矣。
按《文獻通考》:元年,臣僚言:廣德軍兩縣物力不多,而和預買絹乃二萬六千餘匹,視他郡十倍其數,民何以堪。戶部看詳,紹興三年,已減一萬一千一百餘疋,後因守臣胡彥國於經界時,妄復元數,民不勝困。於是江東運副林岍奏增復之數,姑減一半。漕司通融,代納三分之一,餘二分倚閣。今本部更與抱認一分,餘一分令本軍措置。從之。
紹熙三年,臣僚言:和買和糴,令官民均輸,如違,劾奏之。孫逢吉、林大中、葉適極陳和買之弊。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三年,臣僚言:今日取民已重,未能蠲除,使之均平,民亦無怨。然有甚不均者,夏稅和買之有折帛,官戶則多納本色。秋米之有加耗,官戶則止納正數。和糴非正賦,不得已而取之,乃止敷民戶,而不及官戶。夫有官君子居位食祿,正宜率先鄉里,以應公上之須。乃恃勢自私如此不均,孰甚焉。望申嚴諸州縣,應折變加耗科敷之類,官民戶並一概輸納。如違,許內外臺劾奏。從之。祕書郎孫逢吉言:和買為民間白著之賦,雖正月給散本錢之法,上載令甲,而人戶鈔旁,亦有見錢請給之文。然上下皆知其為文具也。中興之初,絹價暴增,匹至十貫,高宗念下戶重困,乃令上戶輸絹,下戶輸錢,於是有折帛之名,匹折六貫或七貫。和議既定,物帛稍賤,又令輸紬者以八分折錢,輸絹者以三分折錢,餘輸本色,遂為定制。朝廷以經費之故,未能裁損。州縣又於此外苛取,民力安得不重困哉。侍御史林大中論江浙四路和買之弊,略謂:今日東南所入之數,較之祖宗時,已不啻數倍。掌計之人,倘循中制取之,一歲之入,自足以給一歲之用。苟為國斂怨,所得少而所失多矣。 又按《通考》:時東南諸路歲起紬三十九萬匹,浙東上供八萬淮衣,福衣八千。浙西上供九萬二千,淮衣萬六千。江東上供九萬,淮福衣二萬七千。江西上供五萬二千,淮福衣萬五千。湖北上供三百萬有奇,絹二百六十六萬匹。浙東上供四十三萬六千,淮福衣五萬三千,天申大禮八千。浙西上供三十八萬一千,淮福衣十三萬八千,天申大禮萬匹。江東上供四十萬六千,淮福衣十三萬九千,天申大禮八千。江西上供三十萬四千,淮福衣六萬七千,天申大禮八千已上,皆有奇。淮東天申大禮五萬九百五十,淮西大禮三千七百,湖南天申大禮四百,廣東天申大禮四千六百,廣西天申大禮六千五百,綾羅絁三萬餘匹,浙西綾八千七百,婺州羅二萬,湖南平絁三千,其淮福衣及天申大禮與綾羅紬,總五十二萬匹有奇,皆起正色值紬絹二百五十六萬餘匹,約折錢一千七百餘緡,而錦不與焉。葉適應詔條奏言,何謂和買之患也,自州縣而後至於民,民猶怨州縣,而後又於朝廷。和買則正取之民,而民國以二稅為常賦也。豈宜使經用有不足於二稅之內,而復有所求哉。經用不足,則大正其名實可也。承平已前,和買之患尚少,民有以乏錢而須賣,官有以先期而便民。今也舉昔日和買之數,委之於民,使與夏稅並輸,民自家力錢之外,浮財營運生生之具,悉從折計。且若此者,上下皆明知其不義,獨困於無策,而莫之敢蠲耳。陛下斷然出令,以號天下,曰自今並罷和買之為,上供者所用紬絹,惟軍衣未可裁損,其他宮禁官吏時節支賜格令之所應與者,一切不行,可也。和買既罷,取民之名正,義聲暢於海內矣。又曰:何謂折帛之患,支移折變,昔者之弊,事固多矣。而今莫甚於折帛。折帛之始,以軍興絹價大踴,至十餘千,而朝廷又方乏用,於是計臣始創為折帛。其說曰寬民而利公,其後絹價即平,而民之所納折帛錢,乃三倍於本色。既有夏稅折帛,又有和買折帛,且本以有所不足於夏稅,而和買以足之。今乃使二者均折,於事何名,而取何義乎。其事無名,其取無義,平居自治其國且不可,而況欲大有為於天下乎。雖然,折帛之為錢,多矣。所資此以待用者,廣矣。陛下必鉤攷其凡目,而後可以有所是正。若經總制錢不減,和買折帛不罷,舍目睫之近,而遊視於八荒,此方召不能為將,良平不能為謀者也。
紹熙五年,寧宗即位,詔減兩浙、江東西和買折帛錢。按《宋史·寧宗本紀》:五年七月,即皇帝位。冬十月,減兩浙、江東西路和市折帛錢。按《食貨志》:五年,詔兩浙、江東西和買紬絹折帛錢太重,可自來年疋減錢一貫五百文,三年後別聽旨。所減之錢,令內藏、封樁兩庫撥還。
寧宗慶元元年,議臨安、餘杭二縣和買,計貫敷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慶元元年,戶部侍郎袁說友言臨安、餘杭二縣和買科取之弊:乞將餘杭縣經界元科之額配以絹數,不分等則,以二十四貫定敷一疋,袞科而下,足額而止,捐其餘以惠末產之民。如此則吏不得而制民,民無資於詭戶,救弊之良策也。
慶元二年,議行貫頭均科之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袁說友又奏:貫頭均科之法行,則縣邑無由多取,鄉司無所走弄,而詭挾者不能以幸免,是以姦民頑吏立為異論以搖之。詔令集議。二年,吏部尚書葉翥等議請如帥漕所奏推行之,詔可。
嘉泰二年,減建康句容縣續增和買綿絹之數。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嘉泰二年,判建康府吳琚奏,本府在城上元、江寧兩縣,昨因兵火,遂將營運和買綿絹數,在外三縣,內句容,除元額外,增絹二千一十九匹,綿二萬一百六十兩。繼嘗請減於朝,而時相無田土在句容〈謂秦檜〉,獨不與減。今欲與盡減續增之綿,永除下邑偏重之害。本府自行承認減數,並可。
嘉定二年,詔臨安未支物價,即日給還。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嘉定二年,以臣僚言,輦轂之下,買物於鋪戶,無從得錢。凡臨安府未支物價,令即日盡數給還,是後買物須給見錢,違許陳訴於臺。
嘉定十一年,詔有司草絕擅增和買絹額。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一年夏五月,臣僚言,鄱陽為邑經界之初,稅錢額管八千六百四十一貫有畸,每稅錢一百文敷,和買六尺四寸八分有畸。吏緣為姦,有增益積。至嘉定九年,遂及七尺五寸六分,又且見寸收尺,謂之合零就整。去年復頓增三寸,以最小崇德一鄉言之,嘉定九年分額管五百貫文有畸敷,和買絹九百三十餘匹。去年只管九百四十貫有畸,乃增至九百五十五匹。可知其他。乞明詔有司,痛為革絕。從之。
理宗寶慶三年,御史請增和糴米價,從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寶慶三年,監察御史汪剛中言:和糴之弊,其來非一日矣,欲得其要而革之,非禁科抑不可。夫禁科抑,莫如增米價,此已試而有驗者,望飭所司奉行。有旨從之。
紹定元年,令湖廣和糴。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定元年,錫銀、會、度牒於湖廣總所,令和糴米七十萬石餉軍。紹定五年,令民間合輸緡錢使輸斛斗。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臣僚言:若將民間合輸緡錢使輸斛斗,免令賤糶輸錢,在農人亦甚有利,此廣糴之良法也。從之。
理宗嘉熙二年,詔諸道給時直平糴。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嘉熙二年十二月,詔諸道和糴去處給時直,平概量,毋得科抑,仍申嚴秋苗苛取之禁。
嘉熙三年,詔官司買物以時直不得用官價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臣僚言:今官司以官價買物,行鋪以時直計之,什不得二三。重以遷延歲月而不償,胥卒並緣之無藝,積日既久,類成白著,至有遷居以避其擾、改業以逃其害者。甚而蔬菜魚肉,日用所需瑣瑣之物,販夫販婦所資錐刀以營斗升者,亦皆以官價強取之。終日營營,而錢本俱成乾沒。商旅不行,衣食路絕。望特降睿旨,凡諸路州縣官司買物,並以時直;不許輒用官價,違者以贓定罪。從之。
淳祐三年八月,詔申嚴郡國社倉科配之禁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七年,出豐儲倉米三十萬石以平糴價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開慶元年,各路並以會子發下收糴。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開慶元年,沿江制置司招糴米五十萬石,湖南安撫司糴米五十萬石,兩浙轉運司五十萬石,淮、浙發運司二百萬石,江東提舉司三十萬石,江西轉運司五十萬石,湖南轉運司二十萬石,太平州一十萬石,淮安州三十萬石,高郵軍五十萬石,漣水軍一十萬石,廬州一十萬石,並視時以一色會子發下收糴,以供軍餉。
度宗咸淳元年,發廩平糶。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元年閏五月乙巳,久雨,京城減直糶米三萬石。自是米價高即發廩平糶,以為常。
按《食貨志》:元年,有旨豐儲倉撥公田米五十萬石
付平糴倉,遇米貴平價出糶。
咸淳二年,平糴價。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以諸路景定三年以前常平義倉米三百餘萬石,減時直糶之。
又按《志》:二年,監察御史趙順孫言:今日急務,莫過
於平糴。乾道間,郡有米斗直五六百錢者,孝宗聞之,即罷其守,更用賢守,此今日所當法者。今粒食翔踴,未知所由,市井之間見楮而不見米。推原其由,實富家大姓所至閉廩,所以糴價愈高而楮價陰減。陛下念小民之艱食,為之發常平義倉,然為數有限,安得人人而濟之。願陛下課官吏,使之任牛羊芻牧之責;勸富民,使之無秦、越肥瘠之視。糴價一平,則楮價不因之而輕,物價不因之而重矣。
咸淳六年,除浙西住糴四川就糴外,其京湖等路和糴俱照咸淳五年之數。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都省言:咸淳五年和糴米,除浙西永遠住糴及四川制司就糴二十萬石樁充軍餉外,京湖制司、湖南、江西、廣西共糴一百四十八萬石,凡遇和糴年分皆然。
咸淳七年,發諸路米,減價振糶。其靳不發廩者,正遏糴之罪。
按《宋史·度宗本紀》:七年三月乙酉,吉州饑,發和糴米十萬石,皆減直振糶。戊子,發米一萬石,往建德府濟糶。五月壬辰,發米二萬石,詣衢州振糶。六月丙申,瑞州民及流徙者饑,乏食,發義倉米一萬八千石,減直振糶。丙辰,撫州黃震言:本州振荒勸分,前穀城縣尉饒立積米二百萬,靳不發廩,雖嘗監貸,宜正遏糴之罪。詔饒立削兩秩。按《食貨志》:七年,以咸淳三年以前諸路義米一百一十二萬九千餘石減價發糶,薄收郡縣聽民不拘關、會、見錢收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