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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4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七卷目錄

 錢鈔部彙考三

  唐二〈穆宗長慶一則 敬宗寶曆一則 文宗太和四則 開成一則 武宗會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昭宗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一則 明宗天成四則 長興二則 廢帝清泰一則〉

  後晉〈高祖天福二則〉

  後漢〈隱帝乾祐一則〉

  後周〈太祖廣順一則 世宗顯德一則〉

  遼〈太祖一則 太宗一則 太宗會同一則 景宗乾亨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道宗清寧二則 太康二則 大安一則 天祚帝一則〉

  宋一〈總一則 太祖建隆一則 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五則 雍熙一則 端拱一則 淳化二則 至道一則 真宗一則 真宗咸平二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一則 天禧一則 仁宗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景祐二則 寶元一則 慶曆五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六則 元豐四則 哲宗元祐二則 紹聖二則 元符二則〉

食貨典第三百四十七卷

錢鈔部彙考三

唐二

穆宗長慶元年,詔覺察便換錢物,禁用錢墊陌。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穆宗即位,京師鬻金銀十兩亦墊一兩,糴米鹽百錢墊七八。京兆尹柳公綽以嚴法禁止之。尋以所在用錢墊陌不一,詔從俗所宜,內外給用,每緡墊八十。

按《冊府元龜》:長慶元年六月,詔公私便換錢物,先已禁斷,宜委京兆府切加覺察。九月,敕:泉貨之義,所貴通流。如聞比來用錢,所在除陌不一。與其禁人之必犯,未若從俗之所宜,交易往來,務令可守。其外內公私給用官錢,從今以後,宜每貫一例除墊八千,九百二十文成貫,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內欠少。

敬宗寶曆元年,禁銷見錢為佛像。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寶曆初,河南尹王起請銷錢為佛像者以盜鑄錢論。

按《冊府元龜》:寶曆元年十月,河南尹王起奏准八月二十一日敕,不許銷鑄見錢為佛像。仍令京兆河南尹重立科條,奏聞。令請犯者,以盜鑄錢論。制可。

文宗太和三年,嚴禁鑄銅為佛像,及他器者,又禁鉛錫錢。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太和三年,詔佛像以鉛、錫、土、木為之,飾帶以金銀、鍮石、烏油、藍鐵,唯鑑、磬、釘、鐶、鈕得用銅,餘皆禁之,盜鑄者死。是時峻鉛錫錢之禁。告千錢者賞以五千。

按《冊府元龜》:三年六月,中書門下奏:元和四年閏三月四日敕,應有鈆錫錢,並合納官,如有人糾得一錢,賞百錢。當時敕條,貴在峻切,今詳事實,必不可行,則有人告一百貫錫錢,須賞一萬貫銅錢,執此而行,是無畔際。昨因任清等犯罪,施行不得,遂酌事理,量情科賞,或恐已後民間更有犯者,宜立節文,令可遵守,臣等商量。自今已後,有用鈆錫錢交易者,一貫已下,州府常行杖決脊杖二十;十貫已下,決六十,徒三年;過十貫已上,集眾決殺。其受鈆錫錢交易者,亦准此處分。其所用鈆錫錢,並納官。其能糾告者,每一貫賞錢五十,不滿一貫者,准此計賞,累至三百千,仍且取當處官錢給付。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徵納家資,充填賞錢。其元和四年閏三月四日敕,便望刪去,可之。太和四年,詔積錢以七千緡為率。交易百緡以上,粟帛居半。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詔積錢以七千緡為率,十萬緡者期以一年出之,二十萬以二年。凡交易百緡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河南府、揚州、江陵府以都會之劇,約束如京師。未幾皆罷。

按《冊府元龜》:四年十一月,敕:應私貯見錢家,除合貯數外,一萬貫至十萬貫,限一周年內處置畢;十萬貫至二十萬貫已下者,限二周年處置畢。如有不守期限,安然蓄積,過本限,即任人糾告,及所由覺察。其所犯家錢,並准元和十二年敕納官,據數五分取一分充賞。糾告人賞錢,數止于五千貫。應犯錢法人色目決斷科貶,並准元和十二年敕處分。其所由覺察,亦量賞一半。事竟不行。

太和五年,鹽鐵使請委諸道觀察使條流,禁絕私鑄濫錢,從之。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五年二月,鹽鐵使奏:湖南管內諸州百姓私鑄告到錢。伏緣衡、道數州,連接嶺南,山洞深遠,百姓依模監司錢樣,競鑄造到脆惡奸錢,轉將賤價博易,與好錢相和行用。其江西、鄂岳、桂管嶺南等道,應有出銅錫處,亦慮私鑄濫錢,並請委本道觀察使,條流禁絕。敕旨,宜依。太和八年,置飛狐鑄錢院於蔚州。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河東錫錢復起,鹽鐵使王涯置飛狐鑄錢院於蔚州,天下歲鑄錢不及十萬緡。

開成三年,令飛狐鑄錢,依舊臣僚請峻禁銅之令。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文宗病幣輕錢重,詔方鎮縱錢穀交易。時雖禁銅為器,而江淮、嶺南列肆鬻之,鑄千錢為器,售利數倍。宰相李玨請加鑪鑄錢,於是禁銅器,官一切為市之。天下銅坑五十,歲采銅二十六萬六千斤。

按《冊府元龜》:開成三年四月,河東節度使斐度奏,管內蔚州飛狐縣鑄錢,侵害百姓。請廢院令道自鑄,便充每年甲價。詔曰:鼓鑄之利,合歸有司。制置已成,難亟更改。其飛狐依前令度支收管,其甲價便以新鑄錢充。其所由工匠,令院司與觀察使計會,具挾名申,不得廣占人戶,侵擾州縣。六月,帝御紫宸殿問宰臣曰:幣輕錢重如何。宰臣楊嗣復曰:此已多年,但且禁銅,不可廣變法。廣變法,即必擾人。李玨曰:今請加鑪鑄錢,他法不可先有。格令州府禁銅為器,當今以銅為器,而不知禁所病者。制敕不曾下,經年而州縣因循,所以制令相次,而見之為常。今自淮而南至于江嶺,鼓鑄銅器,列而為肆,州縣不禁。市井之人,逐錐刀之利,以一緡範為他器鬻之,集利不啻數倍。是則禁銅之令,必在嚴峻,斯其要也。

武宗會昌六年,廢浮屠法,以銅像、鍾、磬皆歸巡院,禁用舊錢。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宗廢浮屠法,永平監官李郁彥請以銅像、鍾、磬、鑪、鐸皆歸巡院,州縣銅益多矣。鹽鐵使以工有常力,不足以加鑄,許諸道觀察使皆得置錢坊。淮南節度使李紳請天下以州名鑄錢,京師為京錢,大小徑寸,如開元通寶,交易禁用舊錢。

按《冊府元龜》:會昌六年二月,敕:緣諸道鼓鑄佛像鍾磬等新錢,已有次第,須令舊錢流布。絹價稍增。文武百寮俸料,宜起三月一日,並給見錢。其半先給虛估疋段,對估時價支給。敕:比緣錢重幣輕,生人轉困,今加鼓鑄,必在流行。通變救時,莫切于此。宜申先甲之令,以誡居貨之徒。京城及諸道,起今年十月以後,公私行用,並取新錢,其舊錢權停三數年。如有違犯,同用鈆錫惡錢例科斷,其舊錢並納官。事竟不行。

宣宗大中 年,復鑄錢為像。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宗即位,盡黜會昌之政,新錢以字可辨,復鑄為像。

昭宗   年,錢以八百五十為貫。

按《唐書·昭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昭宗末,京師用錢八百五十為貫,每百纔八十五,河南府以八十為百云。

昭宣帝天祐二年,令錢以八十五文為陌。

按《唐書·昭宣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哀帝天祐二年四月,敕:准向來事例,每貫抽除外,以八百五十文為貫,每陌八十五文。如聞坊市之中,多以八十為陌,更有除折,今後委河南府指揮,市肆交易,並須以八十五文為陌,不得更有改移。

後唐

莊宗同光二年,禁富室收貯見錢,工人銷錢為器,商人搬載出境,及挾帶雜惡鉛錫小錢。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同光二年二月,詔曰:錢者,古之泉布,蓋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間,無積滯則交易通,多貯藏則士農困,故西漢興改幣之制,立告緡之條,所以權蓄賈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須撿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貯見錢,又工人銷鑄為銅器,兼沿邊州鎮設法鈐轄,勿令商人搬載出境。三月,知唐州駢晏平奏:市肆間點檢錢帛,內有錫鑞小錢,揀得不少,皆是江南綱商挾帶而來。詔曰:帛布之幣,雜以鉛錫,就中江湖之外,盜鑄尤多,市肆之間,公行無畏,因是綱商挾帶,舟楫往來,換易好錢,藏貯富室,實為蠹弊,須有條流。宜令京城、諸道,於坊市行使錢內,點撿雜惡鈆錫錢,並宜禁斷。沿江州縣,每有舟船到岸,嚴加覺察,若私載往來,并宜收納。

明宗天成元年,禁鎔錢為器,及挾帶鑞錢,又量禁諸道州府納勒見錢。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成元年八月,中書奏:訪聞三京諸州府所賣銅器價貴,多是銷鎔見錢為器,以邀厚利。敕旨:宜令遍行曉諭嚴加禁制,如元舊破損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器物。仍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文,熟銅器物每斤二百文,如違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科斷。十一月敕:諸道州府納勒見錢,素有條制。若全禁斷,要匪通規。宜令遍指揮三京,及諸道州府,及諸城門所出見錢,如五百已上,不得放出。如稍有違犯,即准元條指揮。其沿淮州縣鎮,即准先條敕命處分。十二月敕:行使銅錢之內,如聞挾帶鑞錢,若不嚴設條流,轉恐私加鑄造。須行止絕,以息姦欺。應中外所使銅錢內鑞錢,即宜毀棄,不得輒更行使。如違,其所使錢,不限多少,並納入官,仍科深罪。

天成二年,令買賣使八十陌錢。又楊薰奏行前敕,禁銷錢為器。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七月,度支奏,三京鄴都并諸道州府,市肆買賣,所使見錢,舊有條流,每陌八十文。近訪聞在京及諸道街坊市肆人戶,不顧條章,皆將短陌轉換長錢,但恣罔欺,殊無畏忌。若不條約,轉啟倖門。請更各降指揮,凡有買賣,並須使八十陌錢。從之。十月,右司員外郎楊薰奏,先以銅器貴市,人多銷錢以為器。下令禁之,令不行。又降之,乃再行前敕,亦不能禁。

天成三年十二月,青州上言北海掘得鐵錢二百萬。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天成四年,禁行使鐵錫鑞錢及瀉錢作銅。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四月,禁鐵鑞錢。時湖南純使鑞錢青銅,一錢折當一百,商估易換,法不能止。八月,工部員外郎孫洽奏,准律瀉錢作銅,最為大罪,望加禁絕。九月,敕:先條流三京諸道州府,不得於市使錢內挾帶鐵錫錢。雖自約束,仍聞公然行使。自此有人於錢陌中,捉到一文至兩文所使錢,不計多少,納官。所犯人,准條流科罪。

長興元年,郭在徽奏,請鑄造新錢,兼進《錢譜》。敕斥降之。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元年正月,鴻臚少卿郭在徽奏,請鑄造新錢,或一當十,或一當三十,或一當五十。兼進《錢譜》一卷,仍於表內徵引故幽州節度使劉仁恭為鐵錢泥錢事。敕旨劉仁恭頃為燕帥,不守藩條,輒造泥錢,號為山庫,殊非濟物,一向害人。醜狀尋除,惡名猶在。郭在徽既居班列,合識規章,豈可顯對明庭,遽陳弊事。仍緣舊譜,更撰新文。加之以一當十,真謂將虛作實,據茲見解。宜加懲責,可降授衛尉少卿同正,仍勒依舊篆字,其所進《錢譜》,納在史館。其擅造到官數錢圖,並令焚毀。長興二年,敕諸道州府嚴絕私鑄及銷錢,別造物色。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敕:諸道州府,累降敕令,不得使鐵鑞錢。如有違,敕行使者所使錢,不計多少,並沒納入官,所犯人具姓名以聞。近日依前有無良之輩,所使錢內挾帶鐵鑞錢。須議再行止絕。宜令諸道州府,嚴切條理,密差人,常於街坊察訪。如有眾私鑄瀉,及將銅錢銷鑄別造,物色捉獲,勘究不虛,並准前敕處分。

廢帝清泰二年十二月,詔御史臺:曉告中外,禁用鉛錢。如違犯,准條流處分。

按《五代史·廢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後晉

高祖天福三年,禁止鑄瀉銅器,以皇業錢作受命寶,許諸道州府鑄錢。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天福三年秋七月辛酉,以皇業錢作受命寶。十一月壬戌,除鑄錢令。

按《冊府元龜》:三年二月敕:朕以歷代鑄錢,濟時為寶。久無監務,已絕增添。邇來趨利之人,違法甚眾,銷鎔不已,毀蠹日滋。禁制未嚴,姦弊莫止。既無添而有損,即耗國以困民。將致豐財,須行峻法。宜令鹽鐵使,禁止私下打造鑄瀉銅器,速具條流事件聞奏。十一月敕:國家所資,泉貨為重。減耗漸虧於日用,增加自致於時康。近代已來,中原多事,銷蠹則甚,添鑄無聞。朝廷合議於條章,寰海必臻於富庶。宜令三京鄴都諸道州府,曉示,無問公私,應有銅者,並許鑄錢,仍以天福元寶為文,左環讀之,委鹽鐵司鑄樣,頒下諸道,令每一銖重二錢四絫,十錢重一兩,或慮諸人接便,將鈆鐵鑄造雜亂銅錢,仍令三京鄴都諸道州府,依舊禁斷。尚慮逐處銅數不多,宜令諸道,應有久廢銅冶處,許百姓取便開鍊,永遠為主。官中不取課利。其有生熟銅,仍許所在中賣入官,或任自鑄錢行用。其陳許鑄錢外,則不得接便別鑄造銅器。如有違犯者,並准三年三月三十日敕條處分。十二月,敕先許鑄錢,仍每一錢重二銖四絫,十錢重一兩,切慮逐處銅闕,難依先定銖兩。宜令天下無問公私,應有銅,欲鑄錢者,一任取便酌量輕重鑄造。因茲不得入錫并鐵,及令闕漏,不堪久遠用使。仍委鹽鐵司明曉示,准元敕指揮。

天福四年,禁鑄錢,建錢鑪。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四年秋七月丙辰,復禁鑄錢。按《冊府元龜》:四年七月,敕:先令天下州郡公私鑄錢,近聞以鉛錫相參,闕薄小弱,有違條制。不可久行,今後官私鑄造私下禁依舊法。十一月,建錢鑪於欒州,為石豹之冶。

後漢

隱帝乾祐 年,始使七十七陌錢。羅中引請禁斷銅

器。不報。

按《五代史·隱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乾祐初,始使七十七陌錢。是時,膳部郎中羅中引上言曰:錢刀之貨,今古通行。從古自來,鑄造不息。長無積聚,蓋被銷鎔。若不峻設隄防,何以絕其奸宄。臣請敕三京鄴都諸道州府,凡器物服玩鞍轡門戶,民間百物,舊用銅者,今後禁斷不得用銅。諸郡邑州府廛市,已成銅器,及腰帶愨頭線,及門戶飾,許敕出後一月,並令納官。官中約定銅價支給。候諸處納畢,請在京置監鑄錢,盡俾銅盡為錢,以濟軍用。除錢外,只令鑄鏡。鏡亦官鑄量尺寸定價,其餘並不得用銅。如敢固違,請行條法,以杜姦源。疏奏,不報。

後周

太祖廣順元年,敕定瀉銅為器之律。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順元年三月,敕:銅法,今後官中更不禁斷,一任興販,所有一色即不得瀉破為銅器貨賣,如有犯者,有人糾告捉獲,所犯人不計多少斤兩,并處死。其地方所由節級,決脊杖十七放,鄰保人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給與賞錢一百貫文。

世宗顯德二年九月丙寅朔,頒銅禁。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顯德二年九月敕:國家之利,泉貨為先。近朝已來,久絕鑄造。至于私下不禁銷鎔,歲月漸深,奸弊尤甚。今採銅興冶,立監鑄錢,冀便公私,宜行條制。起今後,除朝廷法物軍器,及鏡并寺觀鐘磬鈸相輪火珠鈴鐸外,其餘銅器,一切禁斷。應兩京諸道州府銅像器物,及諸色裝鉸所用銅,限敕到五十日內,立須毀折送官。其私下所約到銅據斤兩給付價錢,如出限,輒有隱藏,及埋窖使用者,一兩至一斤,所犯人並加等第刑責。至五斤已上,不計多少,所犯人處死。其銅鏡,今後官中鑄造于東京,置場貨賣,許人收買于諸處興販。

初,世宗謂侍臣曰:今以錢貨之弊,將立監鑄錢。佛像之屬,凡是銅者,並從銷鑄。卿等勿以毀佛興利,而有難色。夫佛,聖人也。廣其善道以化人心。心能奉道,佛則不遠。存其像也,非重佛之至也。行其道,乃奉佛之深也。今興利所以濟人也,濟人即佛道也。況聞大聖捨頭目之喻,若朕身可濟民,亦將不惜也。

太祖襲用,先代錢幣,以開帝業。

按《遼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鼓鑄之法,先代撒剌的為夷离菫,以土產多銅,始造錢幣。太祖其子,襲而用之,遂致富彊,以開帝業。

太宗   年,置五冶太師,以總四方錢鐵。石敬瑭又獻沿邊所積錢,以備軍實。

按《遼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會同二年春正月丙辰,晉遣使謝免沿邊四州錢幣。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景宗乾亨 年,始鑄乾亨新錢。

按《遼史·景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景宗以舊錢不足于用,始鑄乾亨新錢,錢用流布。

聖宗統和 年,散劉守光所藏錢,兼鑄太平錢。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十四年夏四月己亥,鑿大安山,取劉守光所藏錢。 按《食貨志》:聖宗鑿大安山,取劉守光所藏錢,散諸五計司,兼鑄太平錢,新舊互用。由是國家之錢,演迆域中。所以統和出內藏錢,賜南京諸軍司。

興宗重熙二十二年閏月癸巳,長春州置錢帛司。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道宗清寧二年閏月己亥,始行東京所鑄錢。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開泰中詔諸道,貧乏百姓,有典質男女,計傭價日以十文;折盡,還父母。每歲春秋,以官錢宴饗將士,錢不勝多,故東京所鑄至清寧中始用。

清寧九年,禁鬻銅,以防私鑄。

按《遼史·道宗本紀》:清寧九年春正月辛未,禁民鬻銅。

按《食貨志》:是時,詔禁諸路不得貨銅,以防私鑄,又

禁銅鐵賣入回鶻,法益嚴矣。

太康九年秋七月癸亥,禁外官部內貸錢取息。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康十年六月壬辰,禁毀銅錢為器。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大安四年秋七月己巳,禁錢出境。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道宗之世,錢有四等:曰咸雍,曰太康,曰大安,曰壽隆,皆因改元易名。其肉好、銖數亦無所考。第詔楊遵勖徵戶部司逋戶舊錢,得四十餘萬繈,拜樞密直學士;劉伸為戶部使,歲入羨餘錢三十萬繈,擢南院樞密使;其以災沴,出錢以振貧乏及諸宮分邊戍人戶。是時,雖未有貫朽不可較之積,亦可謂富矣。至其末年,經費浩穰,鼓鑄仍舊,國用不給。雖以海雲佛寺千萬之助,受而不拒,尋禁民錢不得出境。

天祚帝,更鑄乾統、天慶二等新錢。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祚之世,更鑄乾統、天慶二等新錢,而上下窮困,府庫無餘積。

宋一

宋自國初至熙寧以後,歲鑄錢貫,數各有差。

按《夢溪筆談》:國朝初平江南,歲鑄錢七萬貫。自後稍增廣,至天聖中,歲鑄一百餘萬貫。慶曆間,至三百萬貫。熙寧六年以後,歲鑄銅鐵錢六百餘萬貫。

太祖建隆 年,鑄宋通元寶,錢立私鑄。及闌出江南、塞外之禁。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錢幣》:錢有銅、鐵二等,而折二、折三、當五、折十,則隨時立制。行之久者,唯小平錢。夾錫錢最後出,宋之錢法至是而壞。蓋自五代以來,相承周唐舊錢,其別鑄者殊鮮。太祖初鑄錢,文曰宋通元寶。凡諸州輕小惡錢及鐵鑞錢悉禁之,詔到限一月送官,限滿不送官者罪有差,其私鑄者皆棄市。銅錢闌出江南、塞外及南蕃諸國,差定其法,至二貫者徒一年,三貫以上棄市,募告者賞之。江南錢不得至江北。蜀平,聽仍用鐵錢。

開寶三年,詔雅州置監鑄鐵錢,禁銅錢入川。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寶中,詔雅州百丈縣置監冶鑄,禁銅錢入兩川。

按《文獻通考》:開寶三年,令雅州百丈縣置監鑄鐵錢。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十一月丁酉,禁江南諸州新小鐵,私鑄者棄市。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太平興國四年,始開銅錢入川之禁。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太平興國四年,始開其禁,而鐵錢不出境,令民輸租及榷利,鐵錢十納銅錢一。時銅錢已竭,民甚苦之。商賈爭以銅錢入川界與民互市,銅錢一得鐵錢十四。

太平興國五年,詔川峽輸租榷利勿復徵銅錢,所在用錢七十七錢為百,禁闌出錢邊外。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轉運副使張諤言:川峽鐵錢十直銅錢一,輸租即十取二。舊用鐵錢千易銅錢四百,自平蜀,沈倫等悉取銅錢上供,及增鑄鐵錢易民銅錢,益買金銀裝發,頗失裁制,物價滋長,鐵錢彌賤。請市夷人銅,斤給鐵錢千,可以大獲銅鑄錢。民租當輸錢者,許且輸銀絹,候銅錢多,即漸令輸。又詔令市夷人銅,斤給鐵錢五百,餘皆從之。然銅卒難得,而轉運副使聶詠、轉運判官范祥皆言:民樂輸銅錢,請歲逓增一分,後十歲則全取銅錢。詔如所請。祥等因以月俸所得銅錢市與民,厚取其直,於是增及三分,民益以為苦,或發古塚、毀佛像器用,纔得銅錢四五,坐罪者甚眾。知益州辛仲甫具言其弊,內使臣吳承勳馳傳審度。仲甫集諸縣令、佐問之,多潛持兩端,莫敢正言。仲甫以大誼責之,乃皆言其不便。承勳返命。二年,遂令川峽輸租榷利勿復徵銅錢。詠等皆坐罪免。既而又從西川轉運使劉度之請,官以鐵錢四百易銅錢一百,後竟罷之。平廣南、江南,赤德椎用舊錢,如川蜀法。初,南唐李因鑄錢,一工為錢千五百,得三十萬貫。太宗即位,詔昇州置監鑄錢,令轉運使按行所部,凡小山之出銅者悉禁民采,並以給官鑄焉。太平興國二年,樊若水言:江南舊用鐵錢,於民非便。今諸州銅錢尚六七十萬緡,虔、吉等州未有銅錢,各發六七萬緡,俾市金帛輕貨上供及博糴穀麥。於則、免饒等州產銅之地,大鑄銅錢,銅錢既不渡江,益出新錢,則民間錢愈多,鐵錢自當不用,悉鎔鑄為農器什物,以給江北流民之歸附者。除銅錢渡江之禁。從之。自唐天祐中,兵亂窘乏,以八十五錢為百。後唐天成中,減五錢,漢乾祐初,復減三錢。宋初,凡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為百,然諸州私用則各隨其俗,至有以四十八錢為百者。至是,詔所在用七十七錢為百。西北邊內屬戎人,多齎貨帛於秦、階州易銅錢出塞,銷鑄為器。乃詔吏民闌出銅錢百已上論罪,至五貫已上送闕下。

太平興國七年夏四月丁丑,禁河南諸州私鑄鉛錫惡錢及輕小錢。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太平興國八年,詔增市鑄錢鉛、錫、炭價。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舊饒州永平監歲鑄錢六萬貫,平江南,增為七萬貫,而銅、鉛、錫常不給。轉運使張齊賢訪求得南唐承旨丁釗,能知饒、信等州山谷產銅、鉛、錫,乃便宜調民采取;且詢舊鑄法,惟永平用唐開元錢料最善,即詣闕面陳。八年,詔增市鉛、錫、炭價,於是得銅八十一萬斤、鉛二十六萬斤、錫十六萬斤,歲鑄錢三十萬貫。補釗殿前承旨,領三州銅山。然民間猶雜用舊大小錢。是時,以福建銅錢數少,令建州鑄大鐵錢並行,尋罷鑄,而官私所有鐵錢十萬貫,不出州境,每千錢與銅錢七百七十等,外邑鄰兩浙者亦不用。

雍熙 年,命江南諸庫所貯雜錢,送闕下。居民蓄銅器者,限兩月悉送官。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雍熙初,令江南諸州官庫所貯雜錢,每貫及四斤半者送闕下,不及者銷毀。民間惡錢尚多,復申乾德之禁,稍峻其法。京城居民蓄銅器者,限兩月悉送官。

端拱元年,詔察民私鑄及銷鎔好錢者,棄市。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端拱元年,內侍蕭延皓使嶺南還,以民間私鑄三等錢來上,且言多與蠻人貿易,侵敗禁法。因詔察民私鑄及銷鎔好錢作薄惡錢者,並棄市;輒以新惡錢與蠻人博易者,抵罪。江北諸州所用錢非甚薄惡者,新舊大小兼用。

淳化四年,詔貫及前詔斤數,錢不分新舊,皆許用。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江南雖用舊大錢,淳化四年,乃詔每貫及前詔斤數、有官監字號者皆許用,不分新舊。先是,淳化二年,宗正少卿趙安易言:嘗使蜀,見所用鐵錢至輕,市羅一匹,為錢二萬。堅請改鑄一當十大錢,御書錢式,遣詣川峽路諸州冶鑄,所在並為御書錢監;諸州舊貯小鐵錢悉輦送官。民間小錢許送監,計數給以大錢;若改鑄未集,許民大小兼用。既而一歲纔成三千餘貫,眾皆以為不便。會安易入奏事,因留不遣,遂罷冶鑄。 按《趙普傳》:普弟安易,知興元府;轉殿中,賜緋魚袋。先是,兩川民輸稅者以鐵錢易銅錢。安易言其非便,請許納鐵錢,詔從之,起拜宗正少卿,知定州。會以曹璨知州,徙安易為通判,未幾代歸。又表求外任,命知耀州,留不遣,命按視北邊事。淳化中,嘗建議以蜀地用鐵錢,準銅錢數倍,小民市易頗為不便,請如劉備時令西川鑄大錢,以十當百。下都省集議,吏部尚書宋琪等言:劉備時蓋患錢少,因而改作,今安易之請反患錢多,非經久計也。而安易論請不已,仍募工鑄大錢百餘進之,極其精好,俄墜殿階皆碎,蓋鎔鑠盡其精液矣。太宗不之詰,猶嘉其用心,賜以金紫,且遣其典鑄。既而大有虧耗,歲中裁得三千餘緡,眾議喧然,遂罷之。淳化五年,詔吏受民輸用常所通行錢,官吏不得以奉錢換易。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安易復請,不許。第令川峽仍以銅錢一當鐵錢十。荊湖、嶺南民輸稅須大錢,民以小錢二或三易大錢一,官屬以奉錢易於民以規利。詔自今吏受民輸,但常所通行錢勿卻,官吏毋得以奉錢換易。

至道二年,改池州鑄錢監,增賀州錫價,以給諸道鑄錢。

按《宋史·太宗本紀》:至道二年冬十月己未,詔以池州新鑄錢監為永豐監。 按《食貨志》:二年,始禁道、賀州錫,官益其價市之,以給諸路鑄錢。

真宗   年,吏卒俸給以十鐵錢,易銅錢之一。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楊允恭傳》:真宗即位,允恭為西京左藏庫使。言川峽鐵錢之弊,曰:凡民田之稅,昔輸銅錢之一,今輸鐵錢亦一;而吏卒奉舊給銅錢之一,今給鐵錢五;及行用交易,則鐵錢之十,為銅錢之一。且民入田稅,以一為十,官失其九矣;吏卒奉給,增一為五,官又失其四矣;吏卒得五用十,復失其半矣。臣在先朝,嘗陳其事,願變法以革其弊,先帝方議行之,會賊順叛擾而止。今陛下繼成先烈,可遂建其法,使民不失所。且饒、信之銅,積數千萬,若遣運于荊,達于蜀,蜀素多銅,俾夔、益、遂各置監鼓錢,歲用均給,不十年,悉用銅錢矣。議雖未用,然自是吏卒奉給,始改用十鐵錢易銅錢之一。 按《張詠傳》:詠為兵部郎中。會詔川、陜諸州參用銅鐵錢,每銅錢一當鐵錢十。詠上言:昨經利州,以銅錢一換鐵錢五,綿州銅錢一換鐵錢六,益州銅錢一換鐵錢八。若一其法,公私非便。望依旬估折納銅錢。

真宗咸平元年八月癸卯,禁新小錢。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咸平初,又申新小錢之禁,令官置場盡市之。

咸平四年,詔犯銅禁,滿五十斤以上取裁,餘從第減。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舊犯銅禁,七斤以上處死,奏裁多蒙減斷,然待報常淹緩。四年,詔滿五十斤以上處裁,餘從第減。

景德二年,嘉、卭州鑄大鐵錢。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舊皆用小鐵錢,十當銅錢之一。景德二年,令知益州,張詠西川轉運使,黃觀同裁度。嘉、卭二州所鑄大鐵錢,每貫用二十五斤八兩,成直銅錢一小鐵錢十相兼行用。後以鐵重,多盜鎔為器,每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

景德四年,寬鼓鑄錢刀限,每旬停作一日。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詔曰:鼓鑄錢刀,素有程限,憫其勞苦,特示矜寬。自今五月一日至八月一日止收半功,本司每歲量支率分錢以備醫藥。十二月,令鑄匠每旬停作一日。

大中祥符七年,益州鑄大鐵錢,以凌策言,詔減景德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七年二月乙亥,益州鑄大鐵錢。 按《食貨志》:七年,知益州凌策言:錢輕則易齎,鐵少則鎔者鮮利。於是詔減景德之制,其見使舊錢仍用如故。歲鑄總二十一萬貫,諸路錢歲輸京師,四方由此錢重而貨輕。

天禧三年,詔:犯銅、鍮石,極刑皆免之。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禧三年,詔:犯銅、鍮石,悉免極刑。時銅錢有四監:饒州曰永平,池州

曰永豐,江州曰廣寧,建州曰豐國。京師、昇鄂杭州、南安軍舊皆有監,後廢之。凡鑄錢用銅三斤十兩,鉛一斤八兩,錫八兩,得錢千,重五斤。唯建州增銅五兩,減鉛如其數。至道中,歲鑄八十萬貫;景德中,增至一百八十三萬貫。大中祥符後,銅坑多不發。天禧末,鑄一百五萬貫。鐵錢有三監:卭州曰惠民,嘉州曰豐遠,興州曰濟眾。益州、雅州舊亦有監,後並廢。大錢貫十二斤十兩,以準銅錢。嘉、卭二州所鑄錢,貫二十五斤八兩,銅錢一當小鐵錢十兼用。後以鐵重,多盜鎔為器,每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

仁宗   年,始置益州交子務。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會子、交子之法,蓋有取於唐之飛錢。真宗時,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重,不便貿易,設質劑之法,一交一緡,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六十五年為二十二界,謂之交子,富民十六戶主之。後富民貲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不息。轉運使薛田、張若谷請置益州交子務,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仁宗從其議。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緡為額。

天聖元年六月乙卯,禁毀錢鑄鐘。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元年春正月戊辰,詔三司鑄景祐元寶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 年,以許申言以鐵雜銅鑄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景祐初,詔三司以江東、福建、廣南歲輸緡錢合三十餘萬易為金帛,錢流民間。許申為三司度支判官,建議以藥化鐵與銅雜鑄,輕重如銅錢法,銅居三分,鐵六分,皆有奇贏,亦得錢千,費省而利厚。詔申用其法鑄於京師。大率鑄錢雜鉛、錫,則其溢流速而易成,申雜以鐵,流澀而多不就,工人苦之。初命申鑄萬緡,逾月裁得萬錢。申性詭譎,少成事,自度言無效,乃求為江東轉運使,欲用其法於江州。朝廷從之,因詔申即江州鑄百萬緡,毋漏其法。中外知其非是,而宰相主之,卒無成功。

寶元二年三月丁未,鑄皇宋通寶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初,太宗改元太平興國,更鑄:太平通寶,淳化改鑄,又親書淳化元寶,作真、行、草三體。後改元更鑄,皆曰元寶,而冠以年號,至是改元寶元,文當曰寶元元寶,仁宗特命以皇宋通寶為文。

慶曆元年九月壬子,命河東鑄大鐵錢。十一月,令江、饒、池三州鑄鐵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 年,錢復用年號,闌出銅錢者,加罪。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慶曆以後,復冠以年號如舊。自天聖以來,毀錢鑄鐘及為銅器,皆有禁。慶曆初,闌出銅錢,視舊法第加其罪,錢千,為首者抵死。

慶曆五年,始鑄當十大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泉州青陽鐵冶大發,轉運使高易簡不俟詔,置鐵錢務於泉,欲移銅錢於內地;梓州路轉運使崔輔、判官張固亦請即廣安軍魚子鐵山采礦炭,置監於合州,并銷舊小錢以鑄減輕大錢,未得報,先移合州相地置監。州以上聞,朝廷以易簡、輔、固為擅鑄錢,皆坐貶。軍興,陜西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朱陽二監鑄錢。既而陝西都轉運使張奎、知永興軍范雍請鑄大銅錢與小錢兼行,大錢一當小錢十;又請因晉州積鐵鑄小錢。及奎徙河東,又鑄大鐵錢於晉、澤二州,亦以一當十,助關中軍費。未幾,三司奏罷河東鑄大鐵錢,而陜西復采儀州竹尖嶺黃銅,置博濟監鑄大錢。因敕江南鑄大銅錢,而江、池、饒、儀、虢又鑄小鐵錢,悉輦致關中。數州錢雜行,大約小銅錢三可鑄當十大銅錢一,以故民間盜鑄者眾,錢文大亂,物價翔踴,公私患之。於是奎復奏晉、澤、石三州及威勝軍日鑄小鐵錢,獨留用河東。河東鐵錢既行,盜鑄獲利什六,錢輕貨重,患如陝西。知并州鄭戩請河東鐵錢以二當銅錢一,行之一年,又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罷官爐日鑄,且行舊錢。而契丹亦鑄鐵錢,易並邊銅錢。 按《丁度傳》:度,為承旨。時葉清臣請商州置監鑄大錢,以一當十。度奏曰:漢之五銖,唐之開元及國朝錢法,輕重大小,最為折中。歷代改更,法雖精密,不能期年,即復改鑄。議者欲繩以峻法,革其盜鑄。昔漢變錢幣,盜鑄死者數十萬。唐鑄乾元及重輪乾元錢,錢輕幣重,嚴刑不能禁止。今禁旅戍邊,月給百錢,得大錢裁十,不可畸用,舊錢不出,新錢愈輕,則芻糧增價。臣嘗知湖州,民有抵茶禁者,受千錢立契代鞭背。在京西,有強盜殺人,取其弊衣,直不過數百錢。盜鑄之利,不啻數倍。復有湖山絕處,兇魁嘯聚,鑪冶日滋,居則鑄錢,急則為盜。民間銅鉛之器,悉為大錢,何以禁止。

慶曆八年秋七月辛丑,罷鑄鐵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 年,以大錢一當小錢三,罷官所置爐。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慶曆末,葉清臣為三司使,與學士張方平等上陜西錢議,曰:關中用大錢,本以縣官取利太多,致姦人盜鑄,其日用輕。比年以來,皆虛高物估,始增直於下,終取償於上,縣官雖有折當之虛名,乃受虧損之實害。捄弊不先自損,則法未易行。請以江南、儀商等州大銅錢一當小錢三,小鐵錢三當銅錢一,河東小鐵錢如陜西,亦以三當一,且罷官所置爐。自是姦人稍無利,猶未能絕濫錢。其後,詔商州罷鑄青黃銅錢,又令陝西大銅錢、大鐵錢皆以一當二,盜鑄乃止。然令數變,兵民耗于資用,類多咨怨,久之始定。方大錢之行,有劉羲叟者語人曰:是於周景王所鑄無異,上其感心腹之疾乎。已而果然。時興元府西縣增置濟遠監。而韶州天興銅大發,歲采二十五萬斤,詔即其州置永通監。後濟遠監廢,儀州博濟監既廢復置。 按《鄭戩傳》:戩,知并州。初,兵興,用不足。河東行鐵錢,山多灰、鐵,鼓鑄利厚,重辟不能止。戩乃請三當一。令既下,兵民相扇動,數千人邀走馬承受訴。承受,中貴人,不能遏。又群譟州門,守門者拒不得入。戩聞,悉召至庭下,推首謀者數千人,黥隸他州,事乃定。

英宗治平 年,饒、池、江、建、韶、儀六州鑄錢百七十萬緡,興州鑄錢三萬緡。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皇祐中,饒、池、江、建、韶五州鑄錢百四十六萬緡,嘉、卭、興三州鑄大鐵錢二十七萬緡。至治平中,饒、池、江、建、韶、儀六州鑄錢百七十萬緡,而嘉、卭以率買鐵炭為擾,自嘉祐四年停鑄十年,以休民力。至是,獨興州鑄錢三萬緡。

神宗熙寧 年,詔以同、華二州所積小鐵錢,賜河東。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初,同、華二州積小鐵錢凡四十萬緡,詔賜河東,以鐵償之。

熙寧二年,詔置交子務於潞州,既而罷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十一月壬子,置交子務。 按《食貨志》:熙寧初,立偽造罪賞如官印文書法。河東運鐵錢勞費,公私苦之。二年,乃詔置交子務於潞州。轉運司以其法行則鹽、礬不售,有害入中糧草,遂奏罷之。

熙寧四年,皮公弼請以舊銅鉛鑄錢,詔聽之,令陜西行交子法,尋罷。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夏四月癸亥,罷陜西交子法。

按《食貨志》:四年,陝西轉運副使皮公弼奏:自行當

二錢,銅費相當,盜鑄衰息。請以舊銅鉛盡鑄。詔聽之。自是折二錢遂行於天下。京西轉運使吳幾復建議:郢、唐、均、房、金五州多林木,而銅鉛積於淮南,若由襄、郢轉致郢、唐等州置監鑄錢,可以紓錢重之弊。神宗是之,而王安石沮之,其議遂寢。 又按《志》:四年,復行於陝西,而罷永興軍鹽鈔場,文彥博言其不便;會張景憲出使延州還,亦謂可行於蜀不可行於陝西,未幾竟罷。

熙寧五年,交子始有兩界,罷陜西交子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交子二十二界將易,而後界給用已多,詔更造二十五界者百二十五萬,以償二十三界之類,交子有兩界自此始。時交子給多而錢不足,致價大賤,既而竟無實錢,法不可行。而措置熙河財利孫迥言:商人買販,牟利於官,且損鈔價。於是罷陜西交子法。〈按罷陜西交子法,疑即《本紀》載入四

年事。《志》系五年,或訛

熙寧六年,詔京西等路置鑄錢監,又詔禁私錢。按《宋史·神宗本紀》:六年秋七月乙巳,詔京西、淮南、兩浙、江西、荊湖等六路各置鑄錢監。 按《食貨志》:詔京西、淮南、兩浙、江西、荊湖五路各置鑄錢監,江西、湖南十五萬緡、餘路十萬緡為額,仍申熟錢斤重之限。又以興國軍、睦衡舒鄂惠州既置監六,通舊十六監,水陸回遠,增提點之官。時諸路大率務於增額:詔惠州永通、阜民監舊額八十萬,至七年,增三十萬,及折二凡五十萬;後衛州黎陽監歲增折二凡五萬緡,西京阜財監歲增市易本錢凡十萬緡,興州濟眾監歲增七萬二千餘緡,陝西三銅錢監各歲增五萬緡。而睦州則置神泉,徐州則置寶豐,梧州以鉛錫易得,萬州以多鐵礦,皆置監。又詔秦鳳等路即鳳翔府斜谷置監,已而所鑄錢青銅夾錫,脆惡易毀,罷之。然私錢往往雜用,不能禁,至是法弊,乃詔禁私錢,在官惡錢不堪用者,別為模以鑄。商、虢、洛南增三監,耀、鄜權置兩監,通永興、華、河中、陝舊監為九,以給改鑄。永興、鄜、耀、河中、陝去鐵冶遠,聽改鑄一年罷;商、洛南、華、虢最近鐵冶,聽久置;鄜州等五監候罷改鑄,并其工作歸永興等四監,專鑄大錢,所鑄大鐵錢約補及所廢偽錢,及可以待交子所用而止。

熙寧八年,改鑄大錢,增鑄小錢,又鑄鐵折二錢。按《宋史·神宗本紀》:八年二月甲子,增陝西錢監改鑄大錢。 按《食貨志》:八年,詔河東鑄錢七十萬緡外,增鑄小錢三十萬緡。於是知太原韓絳請放陝西令本重模精,以息私鑄之弊。

按《文獻通考》:八年,皮公弼又請鑄鐵折二錢。從之。御史周尹言:臣去冬奉使經由永興秦鳳路,伏見盜鑄錢不少。問其本末,蓋是錢法用一當二,鐵錢易得,而民間盜鑄者費少利倍。又訪聞得所在官中積聚,約有數百萬餘貫。民間收藏者,猶不在其數。緣上件錢貨,起初元以一當十,後來減為折三,近歲又作折二,已於國家重貨,十損其八。若更作一文行用,即又損一分,所以不當輒有奏請。昨來朝廷差汪輔之往逐路,揀選鐵錢萬數不多。今三司指揮更不行用,仍行改鐵務監,每一日鑄及三千貫。即一年之內,除節假旬假,實有三百日課程,約只得九十萬貫。以來計三二年間,未滿數百萬貫。況日課未必及三千貫之數也。若改鑄之法,或只仍舊作折二錢,即民間盜鑄,定亦不可止絕。臣欲望作折二鑄錢,更不別行改鑄,亦不須揀選,起自今後,只作一文行用。則盜鑄者,所獲之利,不充所費,自然無復冒禁作過。歲省重辟,而農商交易,獲眾貨流通之利。且約官中所有,止就四百萬貫言之。若以二為一,即猶得二百萬貫之數。致力簡省,便可得用。

元豐 年,徐州置監,鑄折二錢,移陝府。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薛向鑄鐵錢於陝西,後許彥先鑄於廣南。既而民不便用,神宗欲遂罷之,王安石固爭,乃詔京師畿內並罷,其行於四方蓋如故。元豐以後,西師大舉,邊用匱闕,徐州置寶豐下監,歲鑄折二錢二十萬緡,轉移陝府。於時,同、渭、秦、隴等州錢監,廢置移徙不一,銅錢官多建言鑄錢,事不盡行,而又自弛錢禁,民之銷毀與夫闌出境外者為多。張方平嘗極諫曰:禁銅造幣,盜鑄者抵罪至死,示不與天下共其利也。故事,諸監所鑄錢悉入於王府,歲出其奇羨給之三司,方流布於天下。然自太祖平江南,江、池、饒、建置鑪,歲鼓鑄至百萬緡。積百年所入,宜乎貫朽於中藏,充足於民間矣。比年公私上下並苦乏錢,百貨不通,人情窘迫,謂之錢荒。不知歲所鑄錢,今將安在。夫鑄錢禁銅之法舊矣,令敕具載,而自熙寧七年頒行新敕,刪去舊條,削除錢禁,以此邊關重車而出,海舶飽載而回,聞沿邊州軍錢出外界,但每貫收稅錢而已。錢本中國寶貨,今乃與四夷共用,又自廢罷銅禁,民間銷毀無復可辦。銷鎔十錢得精銅一兩,造作器用,獲利五倍。如此則逐州置鑪,每鑪增數,是猶畎澮之益,而供尾閭之泄也。

元豐四年二月辛未,置秦州鑄錢監。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 年,諸路銅鐵錢監所鑄錢數目,各有差。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諸路鑄錢總二十六監,每年鑄銅鐵錢五百四十九萬九千二百三十四貫,內銅錢十七監,鑄錢五百六萬貫,鐵錢九監,鑄錢八十八萬九千二百三十四貫。

銅錢逐監錢數:

阜財監〈兩京〉二十萬貫。

黎陽監〈衛州〉二十萬貫。

永興軍、華州、陝府錢監各鑄二十萬貫,計六十萬貫。垣曲監〈絳州〉二十六萬貫。

安安監〈舒州〉一十萬貫。

神泉監〈睦州〉一十萬貫。

富民監〈興國軍〉二十萬貫。

熙寧監〈衡州〉二十萬貫。

寶泉監〈鄂州〉一十萬貫。

廣寧監〈江州〉三十四萬貫。

永豐監〈池州〉四十四萬五千貫。

永平監〈饒州〉六十一萬五千貫。

豐國監〈建州〉二十萬貫。

永通監〈韶州〉八十萬貫。

阜民監〈惠州〉七十萬貫。鐵錢逐監錢數:

在城、朱陽兩監〈虢州〉各十二萬五千貫。

阜民、洛南兩監〈商州〉各十二萬五千貫。

威遠鎮〈通遠軍〉、滔山鎮〈岷州〉兩監共二十五萬貫。嘉州二萬五千貫。

卭州七萬三千二百三十四貫。興州四萬一千貫。

銅錢一十三路行使:

開封府界 京東路  京西路  河北路淮南路  兩浙路  福建路  江南東路江南西路 荊湖南路 荊湖北路 廣南東路廣南西路。

銅鐵錢兩路行使:

陝府西路 河東路

鐵錢四路行使

成都府路 梓州路 利州路 夔州路。

右元豐間,畢仲衍所進中書備對,言諸路銅鐵錢監,與所鑄錢數目,及行使地分詳明。今錄於此,蓋比國初至景德中,則銅錢增九監,而所鑄增三百餘萬貫。鐵錢增六監,而所鑄增六十餘萬貫云。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申鑄錢闌出之禁,罷增置鑄錢監。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十二月戊寅,罷增置鑄錢監十有四。 按《食貨志》:八年,哲宗嗣位,復申錢弊闌出之禁,如嘉祐編敕;罷徐州寶豐鼓鑄;詔戶部條諸監之可減者,凡增置鑄錢監十四皆罷之。

哲宗元祐六年,令陝西鐵錢東行,人毋得過五千,又立錢幣闌出,及銅錢出界之禁。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陝西行鐵錢,至陝府以東即銅錢地,民以鐵錢換易,有輕重不等之患。元祐六年,乃議限東行,有稅物者以十分率之,止許易二分,人毋得過五千。

按《文獻通考》:六年申錢幣闌出之禁立銅錢出界徒流編配首從之法

元祐八年,罷鑄折二錢,命公私專用鐵錢,官帑銅錢,及陝西沿邊銅、鐵錢悉運致內地,商旅願于陝西內郡入銅錢者,定加饒之數,又增嚴三路闌出之法,令陝西復鑄小銅錢。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五月丁亥,罷二廣鑄折二錢。秋七月戊寅,令陝西沿邊鐵錢、銅錢悉還近地。八月庚午,詔陝西復鑄小銅錢。 按《食貨志》:八年,命公私給納、貿易並專用鐵錢,而官帑銅錢以時計置,運致內郡,商旅願於陜西內郡入便銅錢,給據請於別路者聽。仍定加饒之數,每百緡,河東、京西加饒三千,在京、餘路四千。先是,太祖時取唐飛錢故事,許民入錢京師,於諸州便換。其法:商人入錢左藏庫,先經三司投牒,乃輸於庫。開寶三年,置便錢務,令商人入錢詣務陳牒,即輦致左藏庫,給以券,仍敕諸州凡商人齎券至,當日給付,違者科罰。至道末,商人入便錢一百七十餘萬貫,天禧末,增一百一十三萬貫。至是,乃復增定加饒之數行焉。折二銅錢又定鉤致之法。初欲復舊,止行於本路。議者謂:關東諸路既已通行,奪彼予此,理亦非便。且陝右所用折二鐵錢,止當一小銅錢,即折二銅錢盡歸陜西,不直般運費廣,猝難鉤致,且與鐵錢一等,慮鐵錢轉更加輕。乃令折二銅錢寬所行地,聽行於陝西一路,及河東晉、絳、石、慈、隰州,京西西京、河陽、許、汝、鄭、金、房、均、鄧等州,餘路則禁。仍限二年毋更用,在民間者聽以輸買納,在官帑者以輸上供,即非沿流地或數無上供者,所隸運司移發輸京師。尋詔更鑄小銅錢。州東安撫、提刑司言:項絳州垣曲縣置監鼓鑄銅錢,費且不給,今已廢監,又禁折二銅錢不通行,非便。乃聽行使如舊。供備庫使鄭价使契丹還,言其給輿箱者錢,皆中國所鑄。乃增嚴三路闌出之法。

紹聖元年,罷河東大銅錢,增造成都路交子,申銅錢出界之禁。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春正月辛丑,罷河東大銅錢。十一月辛未,申嚴銅錢出外界法。 按《食貨志》:交子,紹聖以後,界率增造,以給陜西沿邊糴買及募兵之用,少者數十萬緡,多者或至數百萬緡;而成都乏用,又請印造,故每歲書放亦無定數。

按《文獻通考》:元年,成都路漕司言,商人以交子通行於陝西,而本路乏用。請更印製詔,一界率增造十五萬緡。是歲,通舊額書,放百四十萬六千三百四十緡。紹聖三年十二月癸酉,置施州鑄錢廣積監。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符三年,詔陝西銅錢,在民間者悉送官。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豐間銅鐵錢嘗並行,銅錢千易鐵錢千五百,未聞輕重之弊。及後銅錢日少,鐵錢滋多。紹聖初,銅錢千遂易鐵錢二千五百,鐵錢寖輕。元符二年,下陜西諸路安撫司博究利害。於是詔陝西悉禁銅錢,在民間者令盡送官,而官銅悉取就京西置監。永興帥臣陸師閔言:既揀毀私錢,禁銅罷冶,則物價當減。願下陜西州縣,凡有市買,並準度銅錢之直,以平其價。詔用其言,而豪賈富家多不便。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詔銅、鐵錢。聽民間通行,銅錢止用糴買。

按《宋史·徽宗本紀》:元符三年正月己卯,即皇帝位。十一月辛卯,令陝西兼行銅、鐵錢。 按《食貨志》:徽宗嗣位,通判鳳州馬景夷言:陝西自去年罷使銅錢,續追官措置錢法,未聞有深究錢弊輕重灼見利害者。銅錢流注天下,雖千百年未嘗有輕重之患。獨鐵錢局於一路,所可通交易有無者,限以十州之地,欲無滯礙,安可得乎。又諸州錢監鼓鑄不已,歲月增多,以鼓鑄無窮之錢,而供流轉有限之用,更數十年,積滯一隅,暴如丘山,公私為害,又倍於今日矣。謂宜弛其禁界,許鄰近陜西、河東等路特不入京城外,凡解鹽地州縣並許通行折二鐵錢。如此則流注無窮,久遠自無輕重之患。繼而言者謂:鐵錢重滯,難以齎遠,民間皆願復用銅錢。當公私匱乏之時,諸路州縣官私銅錢積貯萬數,反無所用。乃詔銅鐵錢聽民間通行,而銅錢止用糴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