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8
卷2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二十五卷目錄
婚禮部彙考六
遼〈聖宗統和二則 太平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宋〈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至道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至和一則 嘉祐一則 英宗治平二則 神宗熙寧一則 哲宗元祐四則 徽宗崇寧一則 政和三則 重和一則 寧宗嘉定一則 文公家禮附〉
金〈太祖天輔一則 太宗天會三則 海陵天德一則 世宗大定二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一則 泰和二則〉
元〈順帝至元一則〉
禮儀典第二十五卷
婚禮部彙考六
遼
聖宗統和元年二月,以長壽公主下嫁于吳留。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元年二月甲寅,以皇女長壽公主下嫁國舅宰相蕭婆項之子吳留。 按《禮志》:公主下嫁儀:選公主諸父一人為婚主,凡當奧者、媒者致詞之儀,自納幣至禮成,大略如納后儀。擇吉日,詰旦,媒者趣尚主之家詣宮。竢皇帝、皇后御便殿,率其族入見。進酒訖,命皇族與尚主之族相偶飲。翼日,尚主之家以公主及婿率其族入見,致宴于皇帝、皇后。獻贐送者禮物訖,朝辭賜公主青幰車二,螭頭、蓋部皆飾以銀,駕駝;送終車一,車樓純錦,銀螭,懸鐸,後垂大氈,駕牛,載羊一,謂之祭羊,擬送終之具,至覆尸儀物咸在。賜其婿朝服、四時襲衣、鞍馬,凡所須無不備。選皇族一人,至送其家。 親王女封公主者婚儀:倣此,以親疏為差降。
統和四年九月,納皇后蕭氏。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四年九月丙寅朔,皇太妃以上納后,進衣物、駝馬,以助會親頒賜。戊寅,內外命婦進會親禮物。辛巳,納皇后蕭氏。 按《禮志》:皇帝納后之儀:擇吉日。至日,后族畢集。詰旦,后出私舍,坐于堂。皇帝遣使及媒者,以牲酒饔餼至門。執事者以告,使及媒者入謁,再拜,平身立。少頃,拜,進酒於皇后,次及后之父母、宗族,兄弟。酒遍,再拜。納幣,致詞,再拜訖,后族皆坐。惕隱夫人四拜,請就車。后辭父母、伯叔父母、兄,各四拜;宗族長者,皆再拜。皇后升車,父母飲后酒。致戒詞,遍及使者、媒者、送者、發軔,伯叔父母、兄飲后酒如初。教坊遮道贊祝,后命賜以物。后族追拜,進酒,遂行。將至宮門,宰相傳敕,賜皇后酒,遍及送者。既至,惕隱率皇族奉迎,再拜。皇后車至便殿東南七十步止,惕隱夫人請降車。負銀罌,捧縢,履黃道行。後一人張羔裘若襲之,前一婦人捧鏡卻行。置鞍於道,后過其上,乃詣神主室三拜,南北向各一拜,酹酒。向謁者一拜。起居訖,再拜次詣舅姑御容拜,奠酒。選皇族諸婦宜子孫者,再拜之,授以罌、縢。詣諸帝御容拜,奠酒。神賜襲衣、珠玉、珮飾,拜受服之。后姊若妹、陪拜者各賜物。皇族迎者、后族送者遍賜酒,皆相偶飲訖,后坐別殿,送后者退食於次。媒者傳旨命送后者列於殿北。竢皇帝即御座,選皇族尊者一人當奧坐,主婚禮。命執事者往來致辭於后族,引后族之長率送后者升,當御座,皆再拜;又一人,少進,附奏送后之詞;退復位,再拜。后族之長及送后者向當奧者三拜,南北向各一拜,向謁者一拜。后族之長跪問聖躬萬福,再拜;復奏送后之詞,又再拜當奧者與媒者行酒三周,命送后者再拜,皆坐,終宴。翼日,皇帝晨興,詣先帝御容拜,奠酒訖,復御殿,宴后族及群臣,皇族、后族偶飲如初,百戲、角觝、戲馬較勝以為樂。又翼日,皇帝御殿,賜后族及贐送后者,各有差。受賜者再拜,進酒,再拜。皇帝御別殿,有司進皇后服飾之籍。酒五行,送后者辭訖,皇族獻后族禮物;后族以禮物謝當奧者。禮畢。按《國語》解拜奧禮,凡納后,即族中選尊者一人,當奧而坐,以主其禮,為之奧始。送后者,拜而致敬,故云拜奧禮。
太平八年十一月,皇太子納妃蕭氏。
按《遼史·聖宗本紀》:太平八年六月癸巳,權北院大王耶律鄭留奏,今歲十一月皇太子納妃,諸族備會親之帳。詔以豪盛者三十戶給其費。十一月丙申,皇太子納妃蕭氏。
興宗重熙十六年冬十月丙辰,定公主行婦禮於舅姑儀。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宋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春正月,定婚娶儀制。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禮志》:諸王納妃。宋朝之制,諸王聘禮,賜女家白金萬兩。敵門,即古之納采。用羊二十口、酒二十壺、綵四十匹。定禮,羊、酒、綵各加十,茗百斤,頭𢄼巾段、綾、絹三十匹,黃金釵釧四雙,條脫一副,真珠琥珀瓔珞、真珠翠毛玉釵朵各二副,銷金生色衣各一襲,金塗銀合二,錦繡綾羅三百匹,果盤、花粉、花羃、眠羊臥鹿花餅、銀勝、小色金銀錢等物。納財,用金器百兩、綵千匹、錢五十萬、錦綺、綾、羅、絹各三百匹,銷金繡畫衣十襲,真珠翠毛玉釵朵各三副,函書一架纏束帛,押馬函馬二十匹,羊五十口,酒五十壺,繫羊酒紅絹百匹,花粉、花冪、果盤、銀勝、羅勝等物。親迎,用塗金銀裝肩輿一,行障、坐障各一,方團掌扇四,引障花十樹,生色燭籠十,高髻釵插并童子八人騎分左右導扇輿。其宗室子聘禮,賜女家白金五千兩。其敵門、定禮、納財、親迎禮皆減半,遠屬族卑者又減之。 品官婚禮。納采、問名、納吉、納成、請期、親迎、同牢、廟見、見舅姑、姑醴婦、盥饋、饗婦、送者,並如諸王以下婚。四品以下不用盥饋、饗婦禮。 士庶人婚禮。并問名於納采,并請期於納成。其無鴈奠者,三舍生聽用羊,庶人聽以雉及雞鶩代。其辭稱吾子。親迎。質明,掌事者設禰位廳事東間,南向。婿之父服其服,北面再拜,祝曰:某子某,年若干,禮宜有室,聘某氏第幾女,以某日親迎,敢告。子將行,父坐廳事,南向,子服其服,三舍生及品官子孫假九品服,餘並皂衫衣、折上巾。立父位西,少南,東向。贊者注酒於醆授子,子再拜,跪受,贊者又以饌設位前,子舉酒興,即坐飲食訖,降,再拜,進立父位前,命之曰:釐爾內治,往求爾匹。子再拜,曰:敢不奉命。又再拜,降出。初婚,掌事者設酒饌室中,置二醆於槃,婿服其服如前服,至女家,贊者引就次,掌事者設禰位,主人受禮,如請期之儀。女盛服立房中,父升階立房外之東,西向。非南向者,各隨其所向。父立於門外之左,餘倣此。贊者注酒於醆授女,女再拜受醆;贊者又以饌設於位前,女即坐飲食訖,降,再拜。父降立於東階下,賓出次,〈賓謂婿。〉主人迎於門,揖賓入,賓報揖,從入。主人升東階,西面;賓升西階,進當房戶前,北面。掌事者陳鴈於階,賓曰:某受命於父,以茲嘉禮,躬聽成命。主人曰:某固願從命。賓再拜,降出。主人不降送。初,女出,父戒之曰:往之汝家,無忘肅恭。母戒之曰:夙夜以思,無有違命。諸母申之曰:無違爾父母之訓。女出,婿先還,俟於門外。婦至,贊者引就北面立,婿南面,揖以入,至於室。掌事者設對位室中,婿婦皆即坐,贊者注酒於醆授婿及婦,婿及婦受醆飲訖。設饌,再飲、三飲,並如上儀。婿及婦皆興,再拜,贊者徹酒饌。見祖禰、見舅姑、禮婦、饗送者,如儀。
至道元年,禁邊民與內屬戎人婚娶。
按《宋史·太宗本紀》:至道元年八月癸卯,禁西北緣邊諸州民與內屬戎人婚娶。
仁宗天聖八年三月,禁以財冒士族娶宗室女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至和元年,詔士庶不得與傭顧人為姻。
按《宋史·仁宗本紀》:至和元年十月壬辰,詔士庶家毋得以常傭顧之人為姻,違者離之。
嘉祐二年,定公主出降儀。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公主出降。嘉祐二年,禮官言:禮閣新儀,公主出降前一日,行五禮。古者,結婚始用行人,告以夫家采擇之意,謂之納采。問女之名,歸卜夫廟,吉,以告女家,謂之問名、納吉。今選尚一出朝廷,不待納采。又公主封爵已行誕告,不得問名而卜之。若納成則既有進財,請期則有司擇日。宜稍依五禮之名,存其物數,俾知古者婚姻之事重、而夫婦之際嚴如此,亦不忘古禮之義也。時兗國公主下嫁李瑋,詔俟出降日,令夫家主婚者具合用鴈、帛、玉、馬等物,陳於內東門外,以授內謁者,進入內中付掌事者受之,其馬不入。
英宗治平 年,詔定宗室女出嫁儀制。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凡宗室婚姻,治平中,宗正司言:宗室女舅姑、夫族未立儀制,皆當創法。詔:婿家有二世食祿,即許娶宗室女,未仕者與判、司、簿、尉,已仕者隨資序推恩。即婿別祖、女別房,舊為婚姻而於今卑尊不順者,皆許。婿之三代、鄉貫、生月、人材書劄,止令婚主問驗,以告宗正寺、大宗正司,寺、司詳視,如條保明。所進財皆賜婿家,令止於本宮納財,媒妁、使令之人非理求丐,許告。宗室女事舅姑及見夫之族親,皆如臣庶之家。其後又令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縣官已上,即許為婚姻。治平四年,詔公主行見舅姑禮。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四年一日,語神宗曰:國家舊制,士大夫之子有尚帝女,皆升行以避舅姑之尊。朕嘗思此,寤寐不平,豈可以富貴之故,屈人倫長幼之序也。可詔有司革之。 按《神宗本紀》:治平四年,帝即皇帝位。二月,詔公主下嫁者行見舅姑禮。
神宗熙寧十年,詔袒免以上親不得與雜類為婚。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熙寧十年,又詔:應袒免以上親不得與雜類之家婚嫁,謂舅嘗為僕、姑嘗為娼者。若父母係化外及見居沿邊兩屬之人,其子孫亦不許為婚。緦麻以上親不得與諸司胥吏出職、納粟得官及進納伎術、工商、雜類、惡逆之家子孫通婚。後又禁刑徒人子孫為婚。應婚嫁者委主婚宗室,擇三代有任州縣官或殿直以上者,列姓名、家世、州里、歲數奏上,宗正司驗實召保,付內侍省宣繫,聽期而行。嫁女則令其婿召保。其冒妄成婚者,以違制論。主婚宗室與媒保同坐,不以赦降,自首者減罪,告者有賞。非袒免親者依庶姓法。宗室離婚,委宗正司審察,若於律有可出之實或不相安,方聽。若無故捃拾者,劾奏。如許聽離,追完賜予物,給還嫁資。再娶者不給賜。非袒免以上親與夫聽離,再嫁者委宗正司審核。其恩澤已追奪而乞與後夫者,降一等。尋詔:宗室女毋得與嘗娶人結婚,再適者不用此法。
哲宗元祐三年九月,禁宗室聯姻內臣家。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五年八月,太皇太后詔禮官詳定皇帝納后儀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元祐五年八月,太皇太后詔:以皇帝納后,有期令太常禮官檢詳古今六禮沿革,參考《通禮》典故,具其節文著為成式者。先是,太皇太后諭宰臣呂大防等曰:皇帝將納后。天聖景祐故事,止降進冊,未嘗御殿,禮甚簡略。大防等請退而討論,遂降是詔。又詔翰林學士、御史中丞、兩省給舍,與禮部太常寺官同詳議。
元祐六年,三省進納后儀。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六年八月己丑,三省進納后六禮儀制。
按《文獻通考》:六年八月,三省、樞密院言:納后六禮,命使納采、問名、納吉、納成、告期,差執政官攝太尉充使,侍從官或判宗正官攝宗正卿充副使。以舊尚書省權為皇后行第。納采、問名同日,次日納吉、納成、告期,納成加穀珪。請期依《開寶禮》改為告期,納采前,擇日告天地。發冊,命使差宰臣攝太尉執政官攝司徒前一日告宗廟奉迎命使依《開寶禮》改親迎為命使奉迎。皇帝臨軒與冊禮使、副,同遣先遣冊禮使,次遣奉迎使,令文武百官詣行第班迎。其日,皇后服褘衣,乘重翟車,鹵簿,依禮,令由宣德門東偏門入,文臣大卿監,武臣正任刺史以上,宣德門外班迎。詔從之。時給事中范祖禹言:臨軒發冊,命使奉迎,及皇后入內,皇帝乃服通天冠,絳紗袍,於禮未隆。請並服袞冕,以重大婚之禮。翰林學士范百祿言:婚禮下達,匪媒不克。今采擇先定,有命既集,而形於麻制。以后氏族姓,宣告外庭,方且遣使齎制,行納采、問名之禮,則禮文顛倒,失先後之序。請以降詔之日,行納采、問名之禮,宣制之日,行納吉、納成、告期之禮。皆不從。既而禮部太常寺言:五禮命使據開元納采問名合用,一使其納吉、納成、告期,各別日遣使。今未委三禮,共遣一使,或各遣使文武百官詣行第班迎,文臣大卿監,武臣正任刺史以上,宣德門外班迎。緣至日,行第門外,已設皇后車乘儀仗,逼隘不容百官車馬,其文武百官欲並於宣德門外立班奉迎,按《士婚禮》用鴈,所以為贄也。又按《曲禮》:凡贄,天子鬯,鄭康成謂:天子無客禮,以鬯為贄者,惟用告神。今已據《周禮》:用穀珪,聘后欲更不用鴈,文德殿發制,欲依發冊例立仗,或止用月朔視朝仗,百官朝服,詔納吉、納成、告期,令各遣使文德殿,發制,依發冊例,立仗餘。並從之。
按《清波雜志》:元祐大婚,呂正獻公當國,執議不用樂。宣仁云:尋常人家,娶箇新婦,尚點幾箇樂人。如何官家郤不得用。欽聖云:更休與他懣宰執理會,但自安排著。遂令教坊鈞容伏宣德門裡,皇后乘翟車,甫入兩部闌門,眾樂具舉。久之,伶官輦出賞物,語人曰:不可似得這箇科第相公,卻不教用實錄,具書納后典禮,但言婚禮,不賀,不及用樂一節。王彥霖繫年錄載六禮特詳,亦不書此。 宰臣呂大防等言:昨奉旨宣諭皇帝納后有期,已令入內侍省檢舉施行者,伏以塗山啟夏,渭涘興周,于娶度土之辰,親迎造舟之地。若稽盛典,適契亨期。將開前寢之模,宜謹曲臺之議。恭惟皇帝陛下,天錫仁孝,日新光明,躬親萬幾。雖稟東朝之訓,表帥九御,尚虛中壼之尊。伊欲迓于家邦,必先正其服位。太皇太后殿下,念宗祊之奉,篤風教之先,歷詢慶門,咨求淑媛。將協定祥之兆,當陳備物之嚴。嘉命惟行體二儀之判,合舊章可舉在六禮之親。成自納采,至於告期,繇命使訖乎上禮,車服有等,幣贄有常。古今相沿,方冊具載。臣等不勝大願,伏望誕頒明詔豫,敕奉常考沿革於前王,參節文於通禮,制為成式,付在有司。袞冕穀圭,益重謹婚之義,金根騩馬,悉全象物之宜。足以彰有命之自天,知得賢之配聖。善承億載,流化萬方。凡在懷生,率同大慶。太皇亦降答詔:前輩謂元祐納后禮制,視天聖景祐討論,特為詳備。
元祐七年,立皇后孟氏,行親迎禮。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七年夏四月己未,立皇后孟氏。甲子,命呂大防為皇后六禮使。五月戊戌,御文德殿冊皇后。
按《老學菴筆記》:元祐七年,哲廟納后用,五月十六日,法駕出宣德門,行親迎之禮。初,道家以五月十六日為天地合日,夫婦當異寢。違犯者,必夭死。故世以為忌。當時太史選定,乃謂人主與后猶天地也。故特用此日。將降詔矣,皇太妃持以為不可,上亦疑之。宣仁獨以為此語俗忌耳,非典禮所載,遂用之。其後詔獄既興,宦者復謂,若廢后,可弭此禍。上意亦不可回矣。
徽宗崇寧二年九月辛巳,詔宗室不得與元祐姦黨子孫為婚姻。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三年,更定皇子納夫人及帝姬降嫁之禮。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三年四月庚戌,班《五禮新儀》。閏月,改公主為帝姬。 按《禮志》:政和三年四月,議禮局上皇子納夫人儀:采擇。使者曰:奉制,某王之儷,屬子懿淑。謹之重之,使某行采擇之禮。儐者入告,主人曰:臣某之子顓愚,不足以備采擇,恭承制命,臣某不敢辭。問名。使者曰:某王之儷,采擇既諧。將加官占,奉制問名。儐者入告,主人曰:制以臣某之子,可以奉侍某王,臣某不敢辭。告吉。使者曰:官占既吉,奉制以告。儐者入告,主人曰:臣某之子,愚弗克堪。占貺之吉,臣與有幸。臣某謹奉典制。告成。使者曰:官占云吉,嘉偶既定,制使某以儀物告成。儐者入告,主人曰:奉制使臣以重禮,臣某謹奉典制。告期。使者曰:涓辰之良,某月某日吉,制使某告期。儐者入告,主人曰:臣某謹奉典制。前期,太史局擇日,奏告景靈宮。賜告。前一日,主人設使者次,如常儀,使者以內侍為之。又設告箱之次於中門外,北向,隨闕所向,設香案於寢庭。其日大昕,使者公服至,主人出迎于大門外,北向再拜,使者不答拜。謁者引使者入門而左,主人入門而右,舉告箱者同入。主人立香案左,使者在右,舉告箱者以告置于香案。女相者引夫人出,面闕立,使者稱有制,女相者贊再拜,使者曰:賜某國夫人告。又贊再拜,退,使者出。皇帝醮戒於所御之殿,皇子乘象輅親迎。同牢、夫人朝見、盥饋、皇帝皇后饗夫人如儀。其諸王以下:納采。賓曰:某官以伉儷之重,施於某王,〈某官謂主人,某王謂婿。〉某王率循彝典,以某將事,敢請納采。〈某王謂婿父,某謂賓。〉儐者入告,主人曰:某之子弗閑於姆訓,維是腶脩、棗栗之饋,未知所以告虔也。某聽命於廟,敢不拜嘉。問名。賓曰:合二姓之好,必稽諸龜筮,敢請問名。儐者入告,主人曰:某王恭謹,重正婚禮,將以加諸卜,某敢不以告。納吉。賓曰:某王承嘉命,稽諸卜筮,龜筮協從,使某以告。儐者入告,主人曰:某王不忘寒素,欲施德於某未教之女,而卜以吉告,其曷敢辭。納成。賓曰:某官以伉儷之重,施於某王,某王,率循彝典,有不腆之幣,以某將事,敢請納成。儐者入告,主人曰:某王順彝典,申之以備物,某敢不重拜嘉。請期。賓曰:某王謹重嘉禮,將卜諸近日,使某請期。儐者入告,主人再辭。儐者出告,賓曰:某既不獲受命於某官,某王得吉卜曰某日,敢不以告。儐者入告,主人曰:謹奉命以從。親迎。前一日,主人設賓次,賓謂婿。如常儀。其日大昕,婿之父服其服,告於禰廟,無廟者設神位于廳東,不應設位者不設。子將行,父醮之於廳事。贊者設父位中間,南向,設子位父位之西,近南,東向。父即坐,子公服升自西階,進立位前。贊者注酒於醆,西向授子,子再拜,跪受,贊者又設饌父位前,子舉酒興,即坐飲食訖,降,再拜,進立於父位前。命之曰:躬迎嘉偶,釐爾內治。子再拜,曰:敢不奉命。又再拜,降出,詣女家。主人服其服,告于禰廟,如請期之儀。賓將至,主人設神位於寢戶外之西,設醴女位于戶內,南向,具酒饌。賓至,贊者引就次,女盛服於房中,就位南向立,姆位于右,從者陪其後。父公服升自東階,立于寢戶外之東,西向。內贊者設酒饌,女就位坐,飲食訖,降,再拜,內贊者徹酒饌。主人降立東階東南,西面,贊者引賓出次,立於門西,東面,儐者進受命,出請事,賓曰:某受命於父,以茲嘉禮,躬聽成命。儐者入告,主人曰:某固願從命。儐者出告訖,入引主人迎賓大門外之東,西面揖賓,賓報揖。主人入門而右,賓入門而左,執鴈者從入,陳鴈於庭,三分庭,一在南,北向。主人升立於東階上,西面;賓升西階進,當寢戶前,北面再拜,降出,主人不降送。賓初入門,母出,立於寢戶外之西,南面,賓拜訖,姆引女出於母左,父命之曰:往之汝家,以順為正,無忘肅恭。母戒之曰:必恭必戒,無違舅姑之命。庶母申之曰:爾誠聽於訓言,毋作父母羞。女出門,婿先還第。其同牢、廟見、見舅姑諸禮,皆如儀。
按《文獻通考·四朝國史傳》史臣曰:國朝,帝女封公主,沿襲漢唐,或以美名,或以國,姊妹曰長公主,諸姑曰大長公主。至祖姑,則或加兩國。政和三年,蔡京為相,建義以為不典,始改為帝姬,以二字易國名,四字易兩國名。自祖宗以降,數十女,皆追加封冊。至中興時,始復初。故今所書,但仍舊式,唯徽宗諸主,乃從一時之制云。 帝姬降嫁儀:納采、問名、納吉、請期,婿家具禮物納成,修表如儀前期。太史局擇日差官奏告景靈東西宮。親迎:前一日,所司於東門外量地之宜,西向設婿次。其日大昕,婿之父服其服,告於禰廟,曰:天子降女于某,以某日親迎,敢告。再拜,子將行,父醮子於廳事,贊者設父位於中間,南向,設子位於父位之西,近南,東向。父即座,子公服升自西階,進立於位前。贊者注酒於醆,西向授子,子再拜,跪受,贊者又奉饌設於位前,子舉酒興,即座飲食訖,降,再拜,贊禮者引立於父位前。父命之曰:往迎肅雍,以昭惠宗祏。子再拜,曰:祗率嚴命。又再拜,降,出乘馬,至東華門內下馬,禮直官引就次。有司陳帝姬鹵簿、儀仗于內東門外,俟帝姬將升厭翟車,禮直官引婿出次立于內東門外,躬身西向。掌事者以鴈陳于前,內謁者奉鴈以進,俟帝姬升車,訖婿再拜,先還第。同牢:其日初昏,掌事者設巾、洗各二一于東階東南,一于室之北。水在洗東,尊于室中,實四爵、兩巹于篚。婿至本第,下馬以俟。帝姬至,降車,贊者引婿揖帝姬以入,及寢門又揖,婿導帝姬升降,入室盥洗。掌事者布對位,婿揖帝姬,皆即座受醆三飲,婿及帝姬俱興,再拜,訖贊者徹酒。見舅姑:夙興,帝姬著花釵、服褕翟以俟見。贊者設舅姑位于堂上,東西相向舅位于東,姑位于西,舅姑服其服俱就位後立。女相者引帝姬升自西階,詣舅位前再拜,訖贊者以棗栗授帝姬,帝姬奉棗栗置于舅位前,舅即座,贊者進徹以東,帝姬退,復位,又再拜。女相者又引帝姬詣姑位前,再拜,訖,贊者以腶脩授帝姬,帝姬奉腶脩置于姑位前,姑即座,贊者進徹以東,帝姬退,復位,又再拜。次醴婦、盥饋、饗婦如儀。
政和五年,帝姬下嫁詔用新儀。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政和五年五月,嘉德帝姬下嫁曹夤。詔用新儀行盥饋之禮。皇后宮闈送至第外,命婦免從。
政和六年六月癸未,皇太子納妃。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重和元年十一月,蔡京請免帝姬下降見舅姑行盥饋之禮,詔不允。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重和元年十一月,蔡京請免茂德帝姬下降見舅姑行盥饋之禮。詔不允。又詔神考治平間,親灑宸翰,以王姬下降,躬行舅姑禮,革去歷代沿習之弊,以成婦道。
寧宗嘉定六年二月,詔宗室毋與胥吏通姻,著為令。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按宋一代婚禮止此,附文公家禮於後〉
朱文公家禮昏禮:
議昏,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
司馬溫公曰:古者,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今人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昏嫁。今為此說,所以參古今之道,酌禮令之中,順天地之理,合人情之宜也。
身及主昏者無期,以上喪乃可成昏。
大功未葬,亦不可主昏。 凡主昏,如冠禮主人之法。但宗子自昏,則以族人之長為主。
必先使媒氏往來通言,俟女氏許之,然後納采。
司馬溫公曰:凡議昏姻,必先察其婿與婦之性行,及家法何如,勿苟慕其富貴。婿苟賢矣,今雖貧賤,安知異日不富貴乎。苟為不肖,今雖富貴,安知異時不貧賤乎。婦者,家之所由盛衰也。苟慕其一時之富貴而娶之,彼挾其富貴,鮮有不輕其夫,而傲其舅姑,養成驕妒之性,異日為患,庸有極乎。借使因婦財而致富,依婦勢以取貴,苟有丈夫之志氣者,能無愧乎。又世俗好於襁褓童幼之時,輕許為昏因,亦有指腹為昏者。及其既長,或不肖無賴,或身有惡疾,或家貧凍餒,或喪服相仍,或仕宦遠方,遂至棄信負約,速獄致訟者,多矣。是以先祖太尉嘗曰:吾家男女,必俟既長,然後議昏。既通書,不數月,必成昏。故終身無此悔。乃子孫所當法也。
納采,
納其采擇之禮,即今世俗所謂言定也。
主人具書,
主人即主婚者,書用牋紙,如世俗之禮。如族人之子,則其父具書告於宗子。
夙興奉以告祠堂,
如告冠儀,其祝版前同,但云某之子某,若某之某親之子某,年已長成,未有伉儷,已議娶某官某郡姓名之女,今日納采,不勝感愴,謹以後同。 若宗
子自婚,則自告。
乃使子弟為使者,如女氏。女氏主人出見使者。
使者盛服如女氏,女氏亦宗子為主,主人盛服出見使者。非宗子之女,則其父位於主人之右,尊則少進,卑則少退。啜茶畢,使者起致辭曰:吾子有惠,貺室某也。某之某親某官,有先人之禮,使某請納采從者,以書進。使者以書授主人,主人對曰:某之子,若妹姪孫蠢愚,又弗能教。吾子命之,某不敢辭。北向再拜,使者避,不答拜。使者請退,俟命,出,就次。若許嫁者,於主人為姑姊,則不云蠢愚,又弗能教。餘辭並同。
遂奉書,以告於祠堂。
如婿家之儀,祝版前同。但云某之第幾女,若某親某之第幾女,年漸長成,已許嫁某官某郡姓名之子,若某親某。今日納采,不勝感愴。謹以後同。
出以復書授使者,遂禮之。
主人出,延使者升堂,授以復書。使者受之,請退。主人請禮賓,乃以酒饌禮使者。使者至是始與主人交拜揖,如常日賓客之禮。其從者亦禮之別室,皆酬以幣。
使者復命,婿氏主人復以告祠堂。
不用祝。
納幣,
古禮有問名納吉,今不能盡用,止用納采、納幣,以從簡便。
幣用色繒,貧富隨宜,少不過兩,多不踰十。今人更用釵釧羊酒果實之屬,亦可。補註按《禮·雜記》曰: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註云:此謂昏禮納徵也。一束,一卷也。八尺曰尋,每五尋為匹,兩端卷之,中則五匹,為五箇兩卷矣。故曰:束五兩。鄭氏曰:四十尺謂之匹,猶匹偶之匹。言古人每匹則作兩箇卷子也。
具書遣使如女氏,女氏受書,復書,禮賓。使者復命,並同納采之儀。
禮如納采,但不告廟。使者致辭,改采為幣。從者以書幣進,使者以書授主人。主人對曰:吾子順先典,貺某重禮,某不敢辭,敢不承命。乃受書,執事者受幣,主人再拜,使者避之。復進請命,主人授以復書。餘並同。
楊氏復曰:昏禮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家禮略去問名、納吉,止用納采、納幣,以從簡便。但親迎以前,更有請期一節,有不可得而略者。今以例推之,請期具書,遣使如女氏。女氏受書,復書,禮賓。使者復命,並同納采之儀。使者致辭曰:吾子有賜命某,既申受命矣,使某也,請吉日。主人曰:某既前受命矣,惟命是聽。賓曰:某命某聽命於吾子。主人曰:某固惟命是聽。賓曰:某受命,吾子不許,某敢不告,期曰某日。主人曰:某敢不謹領。餘並同。補註按:婚禮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納采者,納采擇之禮於女氏也。問名者,問女氏之名,將歸卜其吉凶也。納吉者,歸卜於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告,婚姻之事於是乎定也。徵,成也。納徵者,使使者納幣以成婚禮也。請期者,請成婚之期也。親迎者,親往迎歸至家,成禮也。
親迎,
朱子曰:親迎之禮,恐從伊川之說為是,近則迎於其國,遠則迎於其館。今妻家遠,要行禮,一則令妻家就近處設一處,卻就彼往迎歸館行禮。一則妻家出至一處,婿則就彼迎歸至家成禮。
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張陳其婿之室。
世俗謂之鋪房。然所張陳者,但氈褥帳幔帷幕應用之物,其衣服,鎖之篋笥,不必陳也。
厥明,婿家設位於室中。
設椅卓子兩位,東西相向。蔬果盤盞匙著,如賓客之禮。酒壺在東位之後,又以卓子置合巹一於其南,又南北設二盥盆勺於室東隅,又設酒盞壺注於室外,或別室,以飲從者。巹音謹,以小匏一判而兩之也。
女家設次於外,初昏婿盛服。
世俗,新婿帶花勝擁,蔽其面,殊失丈夫之容體,勿用可也。
朱子曰:昏禮用命服,乃是古禮。如士乘墨車,而執鴈者,大夫之禮也。冠帶只是燕服,非所以重正昏禮。不若從古之為正。 黃氏瑞節曰:《士昏禮》謂之攝盛,蓋以士而服大夫之服,乘大夫之車,則當執大夫之贄矣。補註謂之,昏者,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因名焉。必以昏者,取陽往陰來之義。今世不知昏之為義,往往拘忌陰陽家書,選擇時辰,雖昕旦晝夜,亦皆成禮,殊為紕繆。《士昏禮》曰:記凡行事,必用昏,斯受諸禰廟。疏曰:用昕使者,謂男氏使向女家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五者皆用昕,即《詩》所謂
旭日,始旦也。昏,親迎時也。
主人告於祠堂,
如納采儀,祝版前同。但云某之子某,若某親之子某,將以今日,親迎於某官某郡某氏,不勝感愴。謹以後同。若宗子自昏,則自告。
朱子曰:《儀禮》雖無娶妻告廟之文,而《左傳》曰:圍布几筵,告於莊共之廟,是古人亦有告廟之禮。問今婦人入門,即廟見,蓋舉世行之。近見鄉里諸賢,頗信左氏,先配後祖之說,豈後世紛紛之言不足據,莫若從古為正。否曰左氏固難盡信,然其後說親迎處,亦有布几筵告廟而來之說,恐所謂後祖者,譏其失此禮耳。
遂醮其子而命之迎。
先以卓子設酒,注盤盞於堂上,主人盛服坐於堂之東序,西向。設婿席於其西北,南向。婿升自西階,立於席西,南向。贊者取盞斟酒執之,詣婿席前,婿再拜升席,南向受盞,跪,祭酒,興,就席末,跪,啐酒,興,降席西,授贊者盞。又再拜,進詣父坐前,東向跪。父命之曰:往迎爾相,承我宗事。勉率以敬,若則有常。婿曰:諾。惟恐不堪,不敢忘命。俛伏,興,出。非宗子之子,則宗子告於祠堂,而其父醮於私室,如儀。但改宗事為家事。若宗子已孤而自昏,則不用此禮。司馬溫公曰:贊者,兩家各擇親戚婦人習於禮者為之。凡婿及婦人行禮,皆贊者相導之。
婿出乘馬,
以二燭前導。
至女家,俟於次。
婿下馬於大門外,入俟於次。
女家主人告於祠堂,
如納采儀,祝版前同。但云某之第幾女,若某親某之第幾女,將以今日歸於某官某郡姓名,不勝感愴,謹以後同。
遂醮其女而命之。
女盛飾,姆相之,立於室外,南向。父坐東序,西向,母坐西序,東向。設女席於母之東北,南向。贊者醮以酒,如婿禮。姆導女出於母左,父起,命之曰:敬之戒之,夙夜無違爾舅姑之命。母送至西階上,為之整冠斂帔,命之曰:勉之戒之,夙夜無違爾閨門之禮。諸母姑嫂姊送至於中門之內,為之整裙衫,申以父母之命,曰:謹思爾父母之言,夙夜無愆。非宗子之女,則宗子告於祠堂,而其父醮於私室,如儀。《補註穀梁傳》曰:禮: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門。諸母兄弟,不出闕門。
主人出,迎婿入奠鴈。
主人迎婿於門外,揖讓以入。婿執鴈以從,至於廳事。主人升自阼階立,西向。婿升自西階,北向,跪,置鴈於地。主人侍者受之,婿俛伏,興,再拜。主人不答拜。若族人之女,則其父從主人出迎,立於其右,尊則少進,卑則少退。凡贄用生鴈,左手以生色繒交絡之,無則刻木為之,取其順陰陽往來之義。程子曰:取其不再偶也。
問:主人揖婿入,婿北面而拜,主人不答拜。何也。朱子曰:乃為奠鴈而拜,主人自不應答拜。補註按本條下註:凡贄用生鴈,左首以生色繒交絡之,無則刻木為之。首宜作手,生宜作五,刻木為鴈,近於死。無則以鵝代之,鵝亦鴈之屬也。
姆奉女出登車,
姆奉女出中門,婿揖之,降自西階,主人不降。婿遂出,女從之。婿舉轎簾以俟,姆辭曰:未教,不足與為禮也。女乃登車,補註本註:婿揖之,請女行也。
婿乘馬先婦車,
婦車亦以二燭前導。
至其家,導婦以入。
婿至家,立於廳事,俟婦下車,揖之,導以入。
婿婦交拜。
婦從者,布婿席於東方,婿從者,布婦席於西方。婿盥於南,婦從者沃之,進帨。婦盥於北婿,從者沃之,進帨。婿揖婦,就席。婦拜,婿答拜。
司馬溫公曰:從者皆以其家女僕為之,女從者沃婿盥於南,婿從者沃女盥於北。夫婦始接情,有廉恥,從者交導其志。 女子與丈夫為禮,則挾拜。男子以再拜為禮,女子以四拜為禮。古無婿婦交拜之義,今從俗。挾音狹。
就坐,飲食畢,婿出。
婿揖婦,就坐。婿東,婦西。從者斟酒,設饌,婿婦祭酒,舉餚。又斟酒,婿揖婦,舉飲,不祭,無餚。又取巹分置婿婦之前,斟酒,婿揖婦,舉飲,不祭無餚。婿出就他室,姆與婦留室中,徹饌,置室外,設席。婿從者餕婦之餘,婦從者餕婿之餘。
司馬溫公曰:古者同牢之禮,婿在西,東面。婦在東,西面。蓋古人尚右,故婿在西,尊之也。今人既尚左,
且從俗。 劉氏璋曰:《儀禮疏》云:巹謂牢瓢,以一匏分為兩瓢,謂之巹。婿之與婦,各執一片以酳,故云合巹而酳。 《昏義》曰:婦至,婿揖婦,以入,共牢而食,合巹而酳,所以合醴,同尊卑,以親之也。補註本註:祭酒舉餚,婿婦各傾酒少許於地,各以餚少許,置於卓上空處。
復入,脫衣,燭出。
婿脫服,婦從者受之。婦脫服,婿從者受之。
司馬溫公曰:古詩云:結髮為夫婦,言自小年束髮,即為夫婦。猶李廣言結髮與匈奴戰也。今世俗昏姻,乃有結髮之禮,謬誤可笑,勿用可也。
主人禮賓,
男賓於外廳,女賓於中堂。古禮,明日饗從者,今從俗。
司馬溫公曰:不用樂。註云:曾子問曰: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今俗昏禮用樂,殊為非禮。
婦見舅姑,
明日,夙興,婦見於舅姑。
婦夙興,盛服,俟見舅姑坐於堂上,東西相向,各置卓子於前,家人男女少於舅姑者,立於兩序,如冠禮之敘。婦進,立阼階下,北面拜舅,升奠,置幣於卓子上,舅授之侍者,以入。婦降,又拜,畢。詣西階下,北面拜姑,升奠,贄幣,姑舉以授侍者。婦降,又拜。若非宗子之子,而與宗子同居,則先行此禮於舅姑之私室,與宗子不同居,則如上儀。
司馬溫公曰:古者拜於堂上,今拜於下,恭也,可從眾。補註按:丘氏儀節,婿婦俱拜,拜畢,婿先退。《家禮》無婿拜之文。今從俗補之。
舅姑禮之,
如父母醮女之儀。《補註禮記·昏義》曰:舅姑先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以著代也。方氏曰:階者,主人之階。子之代父,將以為主於外。婦之代姑,將以為主於內。故此與冠禮,並言著代也。
婦見於諸尊長,
婦既受禮,降自西階。同居有尊於舅姑者,則舅姑以婦見於其室,如見舅姑之禮。還拜諸尊長於兩序,如冠禮。無贄小郎、小姑皆相拜。非宗子之子,而與宗子同居,則既受禮,詣其堂上拜之,如舅姑禮而還,見於兩序。其宗子及尊長不同居,則廟見而後往。補註按:今世俗人家娶婦,親屬畢聚,宜留至次日行見舅姑,禮畢,先見本族尊長及卑幼,次見諸親屬。又按《禮·雜記》:婦見舅姑,兄弟姑姊妹,皆立於堂下,西向,北上。是見已見諸父,各就其寢。註云:立於堂下,則婦之入也。已過其前,此即是見之矣。不復各特見之也。諸父旁尊,故明日各詣其寢而見之。無還拜諸尊長於兩序。小郎、小姑皆相拜之禮,而《家禮》本註亦從俗用之也。
若冢婦,則饋於舅姑。
是日食時,婦家具盛饌酒壺,婦從者設蔬果卓子,於堂上舅姑之前,設盥盆於阼階東南,帨架在東,舅姑就坐,婦盥升自西階,洗盞,斟酒,置舅卓子上。降,俟舅飲畢,又拜,遂獻姑進酒,姑受飲畢,婦降,拜,遂執饌升薦於舅姑之前,侍立姑後,以俟卒食徹饌。侍者徹飯,分置別室,婦就餕姑之餘,婦從者餕舅之餘,婿從者又餕婦之餘。非宗子之子,則於私室如儀。
司馬溫公曰:《士昏禮》:婦盥饋特豚,合升側載。註側載者,右胖載之舅俎,左胖載之姑俎。今恐貧者不辦殺特故,但具盛饌而已也。補註:饋者,婦道既成,成以孝養也。
舅姑饗之,
如禮婦之儀,禮畢,舅姑先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
廟見,
三日,主人以婦見於祠堂。
古者三月而廟見,今以其太遠,改用三日,如子冠而見之儀。但告辭曰:子某之婦某氏,敢見。餘並同。補註:婿婦同往,亦從俗也。
婿見婦之父母,
明日,婿往見婦之父母。
婦父迎送揖讓如賓禮,拜即跪而扶之,入見婦母,婦母闔門左扉,立於門內,婿拜於門外,皆有幣。婦父非宗子,即先見宗子夫婦,不用幣,如上儀。然後見婦之父母。補註按:《鄭氏家禮》:婿婦同往婦家,行謁見之禮。雖非古禮,頗合人情,宜從之。
次見婦黨諸親。
不用幣,婦女相見如上儀。補註蓋既見婦之父母,婦先歸,婿獨留見婦黨諸親。
婦家禮婿如常儀。
親迎之夕,不當見婦母及諸親,及設酒饌,以婦未見舅姑故也。
程子曰:昏禮不用樂,幽陰之義。此說非是昏禮,豈
是幽陰。但古人重此大禮,嚴肅其事,不用樂也。昏禮不賀,人之序也。此說卻是婦質,明而見舅姑成婦也。三日而後宴樂,禮畢也。宴不以夜禮也。朱子曰:人著書,只是自入些己意,便做病。司馬與伊川定昏禮,都依儀禮,只略改一處,便不是古人意。司馬云:親迎,奠鴈,見主昏者即出。伊川卻教拜了,又入堂拜大男小女,伊川非是。伊川云:婦至,次日見舅姑,三月廟見。司馬卻說,婦入門即拜影堂,司馬非是。蓋親迎不見妻父母者,婦未見舅姑也。入門不見舅姑者,未成婦也。今親迎用溫公入門,以後用伊川三月廟見,改為三日云。補註,愚謂婿往婦家後,若富家當有會親一節,婿家主人先一日致書於婦父。至家,以禮款之,男屬親皆至,主婦先一日致書於婦母,至家以禮款之,女屬親皆至如俗,稱為坐筵。斯時昏禮已畢,用樂可也。婦家不必行。
金
太祖天輔元年夏五月丁巳,詔自收寧江州已後同姓為婚者,杖而離之。
按《金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天會五年,詔同姓為婚者離之。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五年四月己丑,詔曰:合蘇館諸部與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後同姓為婚者,離之。天會八年,禁繼父繼母之男女嫁娶。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八年五月癸卯,禁繼父繼母之男女無相嫁娶。
天會十年,詔良人嫁奴分別知情與否以定去留。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十年四月丁卯,詔:諸良人知情嫁奴者,聽如故為妻,其不知而嫁者,去住悉從所欲。
海陵天德二年十一月乙丑,命庶官許求次室二人,百姓亦許置妾。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九年,制:兄弟之妻以禮婚者,聽。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九年正月丙戌,制漢人、渤海兄弟之妻,服闋歸宗,以禮續婚者,聽。
大定十七年,詔朝官嫁娶許給假,並禁渤海姦娶之俗。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七年正月丁巳,詔朝官嫁娶給假三日,不須申告。十二月戊辰,以渤海舊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禮,必先攘竊以奔,詔禁絕之,犯者以姦論。
章宗明昌元年,定民庶聘財差等。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十月,制民庶聘財為三等,上百貫,次五十貫,次二十貫。
承安五年,定妻亡,服內,居祖父母喪,及本國宮籍監戶婚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五年三月戊辰,定妻亡服內婚娶聽離制。辛巳,定本國婚聘禮制。七月癸亥,定居祖父母喪婚娶聽離法。十二月辛丑,詔宮籍監戶,百姓自願以女為婚者聽。
泰和五年六月丁酉,制定本朝婚禮。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六年,詔屯軍與民為婚者聽。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六年十一月乙酉,詔屯田軍戶與所居民為婚姻者聽。
元
順帝至元六年,嚴色目人及荅失蠻等婚姻之禁。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六年七月,禁色目人勿妻其叔母。十一月甲寅,監察御史世圖爾言,宜禁荅失蠻、回回、主吾人等叔伯為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