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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9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九十二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十二

  朱子大全集〈與臨江王倅書 答范伯崇 答何叔京 答黃商伯灝 答董叔 重 答萬正淳 答周叔謹 答李守約 答陳安卿 答葉味道 答竇文卿 答曾擇之 答嚴時亨 答陳明仲 答程正思 答胡伯量 答李繼善 答郭子從 答余正甫〉

  文獻通考〈論短喪〉

  大學衍義補〈家鄉之禮〉

  春明夢餘錄〈呂坤三年之喪解〉

禮儀典第九十二卷

喪葬部總論十二

《朱子大全集》《與臨江王倅書》

熹昨臨罷郡,見邸報,臺諫集議,素服事已有指揮施行。時彼中尚未著紫衫,然即已榜客位,預報賓客官屬矣。過袁見郡縣官皆已素服,獨盛府未之行,心竊疑之。欲以奉叩而匆匆不暇也,不知後來別有指揮衝改耶。抑偶未之省也。至此又有豐城縣官,亦如宜春,恐隆興亦已如此。竊慮更當檢校討論,白守侯而正之,乃為宜爾。向以將赴江西入辭,時永思已入土,而壽皇所御衣冠,皆以大布,此為革去千古之弊。而百官皆用紫衫皂帶,乃王丞相以親老為嫌,不肯素服。議者皆有有君無臣之譏。近日之論,乃鑒其失,然猶未能彷彿古制也。又記在長沙初奉諱時,方悟從吏車帷,當易紫以青。適未即出,而何漕已易之,如所言矣。蓋於心有不安,故不約而同也。并幸知之。

《答范伯崇》

問《王制》:喪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越紼而行事。鄭氏不解不祭之義。按呂博士云,人事之重,莫甚於哀死。故有喪者之毀,如不欲生。大功之喪,業猶可廢。喪不二事。如此則祭雖至重,亦有所不行。蓋祭而誠至,則忘哀。祭而誠不至,則不如不祭之為愈。後世哀死,不如古人之隆,故多疑於此。鄭氏解,惟祭天地社稷,云不以卑廢尊也。愚謂此說非是。按天子諸侯之喪,所不祭者,惟宗廟爾。郊社五祀,皆不廢也。天地可言尊於宗廟,五祀社稷不尊於宗廟也。但內事用情,故宗廟雖尊,而有所不行。外事由文,故社稷五祀不可廢其祭。曾子問疏,所謂外神不可以己私喪,久廢其祭。其說優於鄭氏矣。內事用情者,以子孫哀戚之情,推祖考之心,知其必有所不安於此。

《曾子·問篇》曰:天子崩,國君薨,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祖廟。鄭氏注曰:象有凶者,聚也。愚謂此蓋示與子孫同憂之意。

而子孫之於祖考,至敬不文。又不可使人攝事,必也。親之則衰粗,不可以臨祭,又不可以釋衰而吉服。徇情而廢禮,亦明矣。外事由文者,有國家者,百神爾。主天子之於天地,諸侯之於社稷,大夫之於五祀,皆禮文之不可已者,非若子孫之於祖考也。以文為尚,故不得以私喪久廢其祭。而其祭之也,必以吉禮吉服,故不得已隨其輕重,而使人攝焉。期於無廢其文而已。雖哀戚方深,交神之意,有所不至,不得已也。以文而行,其亦禮之稱乎。又《曾子問》: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

疏曰:五祀外神,不可以己私喪久廢其祭。故既殯,哀情稍殺而後祭也。其祭也,尸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已矣。自啟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祀畢,獻而已也。

未純吉也。鄭氏曰:郊亦然,社亦然。唯嘗禘宗廟,俟吉也。

諸侯自薨至殯,自啟至於反哭,奉帥天子。《左傳》:僖公三十三年,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嘗禘於廟。

杜氏注謂此天子諸侯之禮,不通於卿大夫。蓋卒哭特用喪禮,祀新死者於寢,而宗廟四時常祭,自如舊也。此與《禮記》不同,釋例又引晉三月而葬悼公,改服修官,烝於曲沃,會於湨梁之事為驗。戰國禮變如此,蓋三年之喪,諸侯莫之行久矣。左傳特記一時之事,而杜氏乃誤為正禮也。

右三條,皆非士大夫之制,然其禮有可得而推者。古大夫宗廟有五祀,推外事由文之意,則五祀,惟自卒至殯,自啟至於反哭,暫廢。既葬殯,則使家臣攝之。推內事用情之理,則宗廟之祭,宜亦廢也。今人家無五祀,惟享先一事,遭喪而廢,蓋無疑。

在喪廢祭,古禮可攷者如此。但古人居喪衰麻之衣不釋於身,哭泣之聲不絕於口,其出入居處,言語飲食,皆與平日絕異。故宗廟之祭雖廢,而幽明之間,兩無憾焉。今人居喪,與古人異。卒哭之,後遂墨其衰。凡出入居處言語飲食,與平日之所為,皆不廢也。而獨廢此一事,恐亦有所未安。竊謂欲處此義者,但當自省所以居喪之禮,果能始卒一一合於古禮,即廢祭無可疑。若他時不免墨衰出入,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尚多。即卒哭之前,不得已準禮且廢。卒哭之後,可以略放。左傳杜注之說,遇四時祭日,以衰服特祀於几筵,用墨衰常祀於家廟,可也。

左傳之意,卒哭前亦廢祭也。

但卒哭之期,須既葬,立主三虞之後,卜日而祭,以成事方可耳。

溫公高氏二書,載此節文甚詳,可以熟考。

若神柩在,而欲以百日為斷墨衰出入,則決然不可。愚見如此,不知伯崇以為如何。然主奉喪祭,乃令兄職此事,非伯崇所得專。但以此儀從容咨講,更與知禮者評之,庶其聽則可矣。萬一有所不合,則熹聞之喪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夫子亦言,喪與其易也寧戚。

熹常解此義,以為具文備禮,而非致慤,焉之為易。今人多此病,試思之。

此則伯崇所當勉也。更思之。

《答何叔京》

出母有服,所論得之。記得儀禮,卻說為父後者,則無服。此尊祖敬宗,家無二主之意。先王制作,精微不苟,蓋如此子上。若是子思嫡長,子自合用此禮,而子思卻不如此說,此則可疑。竊意檀弓所記,必有失其傳者。

《答黃商伯灝》

心喪問大意甚善但云本生之服,視其屬之親疏,卻似不然。蓋不問其親疏,而概以齊衰,不杖期服之也。本生繼母,蓋以名服,如伯叔父之妻,於己有何撫育之恩。但其夫屬乎父道,則妻皆母道。況本生之父,所再娶之妻乎。此兩節,幸再攷之。

示喻向來喪服制度,私固疑之。幞頭四腳,所喻得之矣。但後來報狀,中有幞頭,又有四腳,各為一物,與此注文又不同。不知當日都下百官,如何奉行。固無一人來問以書叩,禮官竟亦未報也。至於直領襴衫,上領不盤,此間無人曉得,遂有為之。說者云,但用布夾縫繞頸直過,略作盤領之狀,而不用斜帛接續盤繞,州縣多用此制。詳此,只是杜撰,但禮官之意,卻未必不是如此。然想官人亦未必曉,只是手分世界,中化現出來耳。竊疑直領者,古禮也。

檢三禮圖可見。

襴衫者,今禮也。

如公服之狀,乃有橫襴。

必是故事中曾有兩說,各用一說,而今遂合為一。既矛盾而不合,於是為此杜撰之說,以文之耳。更以報中第一項證之,既有斜巾,又有帽,又有四腳,又有冠。一日之中,一元之上,并加四服,此亦并合古今之誤。蓋斜巾本未成服之冠,如古之免帽,卻與四襏衫為稱。四腳即與襴衫為稱冠,即見三禮圖者,當與直領衫裙為稱。今則并加四者,而下服有襴有裙,亦是重複。而真直領之衣遂廢,只此一事,便令人氣悶。今幸有討論之命,然亦未見訪尋士大夫之好古知禮者。次第又只是茅纏紙裹,不成頭緒。近報作百日禮數,此亦不經之甚。且唐制本為王公以下,豈國家所宜用耶。

方喪無禫,見於《通典》,云是鄭康成說。而遍檢諸篇,未見其文,不敢輕為之說。但今日不可謂之方喪,則禮律甚明,不可誣耳。《儀禮·喪服傳》:為君之祖父母、父母條下,疏中趙商問答極詳分明,是畫出今日事。往時妄論,亦未見此。歸乃得之,始知學之不可不博。如此,非細事也。左杜所記,多非先王禮法之正,不可依憑。要之三代之禮,吉凶輕重之間,須自有互相降厭處。如顧命康王之誥之類,自有此等權制。禮畢卻反喪服,不可為此,便謂一向釋服也。心喪無禫,亦見《通典》,乃是六朝時太子為母服期已除,而以心喪終三年。當時議者以為無禫,亦非今日之比也。此事本不欲言,以自是講學一事,故及之。切勿為外人道也。

《答董叔重》

服父母之喪,而祭祀祖先,當衣何服。與居母喪而見父,居父母喪而見祖父母,其朔旦歲節上壽為禮,合衣何服。父母在,而遭所生喪,〈謂所出母〉不知合衣何服。合與不合,設几筵出聲哭。舅姑俱存,而子婦丁其父母憂,雖合奔喪,然哭後必當復歸。恐三年之服,自不可改。遇節序變遷不審,可以發哀出聲。否見舅姑及從舅姑以祭,不知所易,當何服。乞賜垂。誨曰:古者居喪,三年不祭。其見祖父母之屬,古人亦有節,文不盡記。然上壽之禮,自不合與所生母喪。禮律亦有明文,更宜詳考。亦當稍避尊者,乃為安耳。如女已適人,為父母服期,禮律亦甚明。若有舅姑,難以發哀於其側,從祭但略,去華盛之服,可也。

《答萬正淳》

呂氏楊氏引三年之喪,皆有為妻之文。按夫為妻,服齊衰杖期。而《左氏傳》:昭公十五年,王太子壽卒,王穆后崩。晉叔向曰: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杜氏注》云:天子絕期,惟服三年。故后雖期通,謂之三年喪。審此,則是天子之后,母儀天下。后之喪,天子可以絕期而不服,故服其喪而通,謂之三年也。據經文既曰:三年之喪,達乎天子。又曰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則是三年之喪,有為長子,為妻,與嫡孫為祖,別乎父母之喪也。所謂達乎天子,則是三年之喪,亦有通乎上下者矣。今律文與溫公書儀,皆無為妻之文。獨呂氏楊氏引叔向之說,而呂氏之說,有可疑者。呂氏之說曰:三年之喪,達乎天子者,三年之喪,為父為母,適孫為祖,為長子,為妻而已。天子達乎庶人,一也。似與今文本旨,與今律文書儀,皆不同。蓋經文分三年之喪,與父母之喪,而呂氏則合之。律文書儀,載夫為妻杖期,而呂氏則皆以為三年也。楊氏之說曰:三年之喪,為長子,為妻,與嫡孫為祖。故王太子壽卒,穆后崩,而叔向云云。蓋天子為子為妻,通謂之三年之喪也。故曰,三年之喪,達乎天子,父母之喪,則自天子至於庶人,無貴賤,一也。信如楊氏之說,則與經之本文無戾,而與叔向杜預之言皆合矣。愚謂三年者之喪,為長子,與適孫為祖。三年者,主當為後者言之。為妻三年者,主天子絕期而言之也。蓋在大夫士庶之長子長孫,有當為後者,有不當為後者,故有服三年與不服三年之別。妻之喪,則自大夫以下,皆服期,故是三年者,唯天子皆服之。故曰達乎天子也。

恐三年之喪,只是指父母之喪而言。下文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便是解所以達乎天子之意,與孟子答滕文公之語,亦相類。

今士大夫家喪服,有稍從禮制者,止留意於男子之服。若婦人之服,止是因仍時服。按《禮記·檀弓》:婦人不葛帶。章注云,婦人重腰而質,不變所重。然則婦人喪服,衣裳相連,如深衣形製。而用麻為帶約之。至期除去,只散其腰也。又云卒哭,直變絰而已。絰,首絰也。按《喪服小記》正義云,婦人有二髽,一是斬衰髽,二是齊衰布髽。今云變首絰,是變麻為葛也。不知婦人之首絰,是髽之外別有首絰。如男子之首絰,或髽之用麻用布者,即是。否若髽之用麻用布者,即是絰。則麻可變而為葛,若布變為葛,則反重矣。乞詳以見教。麻髽布髽,恐是以此二物括髮而為髻。其絰則自加於髽上,非一物也。當著目昏,不暇檢閱,可更詳之。

《答周叔謹》

喪禮前書已報,大概適再考儀禮經,五服皆有之。一在首,一在腰,大小有差。斬衰條下,傳中已言之,故不復言耳。腰服之下,又有帶斬衰絞帶,齊衰布帶是也。蓋絰帶以象吉服之大帶,此帶則象吉服之革帶。屈其一端,立貫之,還以插於腰間。非齊衰,則止用布帶,而無腰絰也。右本在上者,齊衰絰之制,以麻根處著頭右邊,而從額前向左圍向頭後,卻就右邊元麻根處相接,即以麻尾藏在麻根之下,麻根撘在麻尾之上,綴殺之。有纓者,以其加於冠外,故須著纓,方不脫。落也。辟領儀禮注云,辟領廣四寸,則與闊中八寸也。兩之為尺六寸,與來書所言不同,不知何故。詳此辟領,是有辟積之義。雖廣四寸,須用布闊四寸,長八寸者,摺其兩頭,令就中相接,即方四寸而綴定上邊。於領之旁,以所摺向裏,平面向外。如今裙之有摺,即所謂辟積也。溫公所謂裳,每幅作三輒者是也。如此,即是一旁用八寸,兩旁共尺六寸矣。菅履疏履,今不可考。今略以輕重推之,斬衰用今草鞋,齊衰用麻鞋,卒伍所著者。

《答李守約》

所喻庶母之名,亦未正。庶母,自謂父妾。生子者,士服緦麻。而大夫無服若母,則《儀禮》有公子為其母之文。今令甲其下,亦明有注字曰:謂生己者,則是不問父妻父妾,而皆得母名矣。故注中則有嫡母之文,又以明此生己者,之正為母也。至於封敘封贈,亦但謂之所生母,而不謂之庶母也。《通典》之說,未暇檢,但以公子為母練冠麻衣,既葬除之。為比,則承宗廟社稷之重者,恐不得為父所生之祖母者持重矣。

《答陳安卿》

一之寄問誌石之制,在士庶當如何題。溫公謂當書姓名,恐所未安。夫婦合葬者,所題之辭,又當如何。宋故進士。〈或云處士〉某君夫人某氏之墓。〈下略記名字、鄉里、年歲,子孫及葬之年月。〉

一之卜以三月半葬,併改葬前妣祔於先塋。以前妣與其先丈合為一封土,而以繼妣少間數步,又別為一封土。與朋友議,以神道尊右,而欲二妣皆列於先塋之左,不審是否。然程子葬穴圖,又以昭居左而穆居右,而廟制亦左昭右穆,此何意也。

一之所處得之。昭穆但分世數,不為分尊卑。如父為穆,則子為昭,又豈可以尊卑論乎。周室廟制,太王文王為穆,王季武王為昭,此可考也。

明器,亦君子不死其親之意。

熹家不曾用。

《答葉味道》

五服飲食居處之節,昨嘗聞其略。但喪大記,有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飲酒之文。注云,義服恩輕,不如自始死。未葬之前,可以通行。何如。但一人向隅,滿堂不樂。服既不輕,而飲食居處,獨不為之節制可乎。禮既無文,不可強說。竊意在喪次,則自當如本服之制,歸私家則自如,其或可也。

喪大記三年之喪,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內者,父在為母為妻,齊衰期者,大功布衰九月者,皆三月不御於內。不知小功緦麻,獨無明文,其義安在。

禮既無文,則當自如矣。服輕故也。

親迎男女,遭喪之禮,曾子問之詳矣。今有男就成於女家,久而未歸。若婿之父母死,女之本喪如之何。若女之父母死,其女之制服如之何。

此乃原頭不是,且倣在塗之禮,行之可也。然既嫁則服自當降,既除而歸夫家耳。

賀去冬侍坐,承斟酌古今之制,謂居喪冠服,當與吉服稱其制度等級,已略言及。近見親戚有居母喪,用溫公寬袖襴衫布幞頭,取其與吉服相符,而又加首絰腰絰,而去溫公之布四腳,不知可行否。

今考《政和五禮》,喪服卻用古制。準此而行,則亦無特。然改制之嫌,卻恐吉服須講求,一酌中制度,相與行之耳。

《答竇文卿》

夫為妻喪未葬,或已葬而未除服,當時祭否。不當祭則已,若祭,則宜何服。

恐不當祭。熹家則廢四時正祭,而猶存節祠。只用深衣涼衫之屬,亦以義起,無正禮可考也。節祠見韓魏公祭式。

凡題主男子婦人無官稱者,宜何書。

《伊川主式》已詳言之,可考也。

夫在妻之神主,宜何書。何人奉祀。若用夫,則題嬪某氏,神主旁注夫某祀否。夫祭妻而云奉祀,莫太尊否。旁注施於所尊,以下則不必書也。

古者父在子為母期,夫為妻期,其練祥禫之祭,皆同。今制,夫為妻服,與古同。而子為母齊衰三年,則夫為妻大祥之日,乃子為母小祥之祭矣。至於子為母大祥及禫,夫已無服。其祭當如何,恐只是夫為祭主。其辭曰:夫某為子某薦其祥事。如曾子問宗子,為介子之禮。不識可否。

今禮,几筵必三年而除。則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小祥之後,夫即釋服。大祥之祭,夫亦恐須素服以祭。但改其祝詞,亦不必言為子而祭也。

父在母沒,父既除期之喪,子尚為母服。其見父之時,當以何服。

此於禮無文。但《問喪》有父在不杖之說,可更檢疏議,參訂之。

子之所生母死,不知題主當何稱。祭於何所。祔於何所。

今法,五服年月篇中,母字下注云謂生己者,則但謂之母矣。若避嫡母,則止稱亡母,而不稱妣,以別之可也。〈伊川先生云,祭於私室。〉

《禮記》曰:妾母,不世祭於子,祭於孫止。又曰:妾祔於妾祖姑。既不世祭,至後日子孫有妾,母又安有妾祖姑之可祔耶。不知合祭幾世而止。

此條未詳。舊讀禮,亦每疑之,俟更詢考也。

妾母若世祭,其子孫異日祭妾祖母,宜何稱。自稱云何。

世祭與否,未可知。若祭則稱之為祖母,而自稱孫無疑矣。

《答曾擇之》

三年之喪,而復有期喪者,當服期喪之服,以臨其喪。卒事則反初服。或者以為方服重,不當改衣輕服。不知如何。

或者之說,非是。

卒哭

百日卒哭。承開元禮,以今人葬,或不能如期,故為此權制。王公以下,皆以百日為斷,殊失禮意。古者士踰月而葬,葬而虞,虞而卒哭,自有日數,何疑之有。但今人家,諸事不辦,自不能及此期耳。若過期未葬,自不當卒哭。未滿一月,則又自不當葬也。

《答嚴時亨》

喪禮自葬以前,皆謂之奠,其禮甚簡,蓋哀不能文,而於新死者,亦未忍遽以鬼神之禮事之也。自虞以後,方謂之祭。故禮家又謂奠為喪祭,而虞為吉祭,蓋漸趣於吉也。

《答陳明仲》〈妻喪〉

靈席居中堂。

家無二主,似合少近西為宜。

朔祭,子為主。按《喪禮》:凡喪,父在,父為主。則父在,子無主喪之禮也。又曰: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注云:各為妻子之喪為主也。則是凡妻之喪,夫自為主也。今以子為喪主,似未安。

先遣柩歸而奉魂帛。終喪,埋帛立主。〈時在官所〉此於古無。初既不能盡從古制,即且如此亦可。然終不是也。

奉祀者,題其子。

此亦未安,且不須題奉祀之名,亦得。

廟別三世,別設一世於其下。

禮卒哭而祔於祖姑,三年而後入廟。今既未葬,則三虞卒哭之制,無所施。不若終喪立主而祔,祔畢而家廟旁設小位,以奉其主。不可於廟中別設位也。愚見如此,未知是否。更以溫公書儀,及高氏送終禮參考之,當有定論也。

喻及喪禮踰期,主祭之疑,此未有可考。但司馬氏大小祥祭未除服者,皆與祭。則主祭者雖未除服,亦何害於主祭乎。但不可純用吉服,須略如弔服,或忌日之服,可也。更告博詢,深於禮者議之。

喪服,前書已具。去昨日又略為元伯道一二,恐古制未明。或且只用四腳襴衫之制,亦可。但虞祭後,方可釋服。然後奉主歸廟耳。自啟殯至虞,其間吉禮權停,可也。次日恐亦未宜遽講賀禮。恐令嗣有未安,尊兄以禮意喻之,則無疑矣。此最禮之大節,精意所在,衣裳制度,抑其次耳。

《答程正思》

設啟奠祝,詣殯前跪告祝辭,依高氏書,日內復具饌,以辭訣。

葬前數日,啟殯前,未可謂之辭訣。恐是日但設奠而啟殯,至葬前一夕,乃設奠辭訣。

啟喪遣奠,用高氏書祝文。

高氏祝辭云形神不留者,非是。據開元禮,當作靈辰不留,旋亦當作柩。今雖不用此辭,亦謾及之。

按禮,既虞之後,以吉祭易喪祭。吉祭喪祭何辨。未葬時,奠而不祭。但酌酒陳饌,再拜而已。虞,始用祭禮卒哭,則又謂之吉祭。其說則高氏說已詳矣。但古禮於今,既無所施,而其所制儀,復無吉凶之辨。惟溫公以虞祭讀祝於主人之右,卒哭讀祝於主人之左為別,蓋得禮意。大抵高氏考古雖詳,而制儀實疏,不若溫公之慤實耳。

《答胡伯量》

士虞。《禮記》:卒哭,明日以其班祔。《禮記》曰:卒哭,明日祔於祖父。又曰:殷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開元禮、政和禮,皆曰禫而祔。伊川先生、橫渠先生《喪紀》,皆曰:喪三年而祔。溫公書儀,雖卒哭而祔。然祔祭畢,只反祖考神主於影堂,仍置亡者神主於靈座。〈此是儀禮注〉以為不忍,一日未有所歸,則既祔,自當遷主於廟。若坐主於靈座,以表盡哀之意。則先設祔祭,又復文具,不知書儀之意如何。續觀先生復陸書云,吉凶之禮,其變有漸。卒哭而祔者,漸以神事之,復主於寢者,猶未忍盡以事死之禮事之也。又按《儀禮》:始虞之下,猶朝夕哭,不奠。書儀亦謂葬後饋食,為俗禮如此,則几筵雖在,但以朝夕哭為,猶有事生之意爾。某向來卒哭,後既失祔祭之禮,不知可以練時權宜行之否。併乞賜教。

祔與遷,是兩事。卒哭而祔,禮有明文。遷廟,則大戴記以為在練祭之後,然又云主祭者,皆元服,又似可疑。若曰禫而後遷,則大祥便合徹去几筵,亦有未便。記得橫渠有一說,今未暇檢,俟後便寄去。

按禮,居喪不弔,其送葬雖無明文,然執紼即是執事,禮亦有妨。鄉俗不特,往弔送喪,凡親舊家有吉凶之事,皆有所遺,不知處此當如何。

吉禮固不可預,然弔送之禮,卻似不可廢。所謂禮從宜者此也。

某始成服,時據《三禮圖》《溫公書儀》《高氏送終禮》參酌,為冠、絰、衰裳、腰絰、絞帶。按禮,衰麻合用生麻布。今之麻布,類經灰治,雖縷數不甚密,然似與有事其縷,無事其布之緦異,不知於禮合。別造生布,或只隨俗,用常時麻布為之。〈先生於此處批云,若能別造生布,則別造可也。〉此等處,但熟考注疏,即自見之。其曲折難以書尺論也。然喪與其易也,寧戚此等處未曉,亦未害也。廖庚字西仲,大冶縣人,有《喪服制度》。

又按程先生定注式中,尺法注云,當今省尺五分弱。初欲用此,及以裁度,覺全然短狹。舜㢸云,沙隨程氏尺法,與今尺相近。曾聞先生以為極當,其尺法已失之矣。不若且只以人身為度,某乃遵用。及因讀禮,見鄭氏注苴絰大絰之下云,中人之抱圍九寸,以今人之手約之,覺得程先生之法,深合古制。未審先生當時特取沙隨尺法者何意。

尺樣,溫公有圖。後人刻之於石,其說甚詳。沙隨所据,即此本也。又按《三禮圖》所畫苴絰之制,作繩一圈而圈之,又似以麻橫纏與畫繩之文不同。疑與先儒所言環絰相似,不諭其制,又質之周丈云,當只用一大繩,自喪冠額前繞向後結之,或以一繩兩頭為環,別以小繩束其兩環。某遂遵用,然竟未能明左本在下之制。近得廖丈西仲名庚所畫圖,乃似不亂。麻之本末,紐而為繩,屈為一圈。相交處,以細繩繫定,本垂於左,末屈於內,似覺於左本在下之制相合。然竟未之適從,不知當如何。

未盡曉所說,然恐廖說近之。

又按《三禮圖》絰之四旁,綴短繩四條,以繫於武。周丈云,就武上綴,帶子四條。某疑用繩者似為宜,但未知既用繩,則齊衰以下,武既用布繫,絰亦當用布否。此項不記,今未暇檢,可自詳看注疏。

又周丈以苴絰著冠武,稍近上處。廖丈以為擊冠於絰上,絰在冠之武下,二說不同,未知孰是。

當在武之外。

又按《喪服太傳》苴絰大搹,五分去一,以為帶。《書儀》因論五分去一,以為腰絰。然考《喪服》,絰文只言苴絰。鄭注謂在首腰,皆曰絰。如此則以絞帶獨小五分之一,而首絰腰絰皆大搹。惟士喪有腰絰小焉之文。鄭注乃謂五分去一,不知當以此為據否。然喪服所以總二絰而兼言之,覺無分別。伏乞指誨。

此如道服之橫襴,但綴處稍高耳。《儀禮》,衰服用布尺寸,衣只到帶處,此半幅乃綴於其下以接之,廖說是也。

某向借到周丈舊所錄喪禮,內批云,先生說衰服之領,不比尋常衫領。用邪帛盤旋為之,只用直布一條夾縫,作領如州府承局衫領。然比見黃丈寺丞,乃云常以此稟問先生,報云如承局衫領者,乃近制杜撰,非古制,只當如深衣直領,未知是否。

周說誤也。古制,直領只如今婦人之服。近年禮官不曉,乃改云直襴衫。又於其下注云,謂上領不盤,遂作上領襴衫。而其領,則如承局之所服耳。黃寺丞說近是,但未詳細耳。

又按《喪服記》云:衽二尺有五寸。注謂凡用布三尺五寸。周丈云,三尺五寸,布裁為兩處,左右相沓,此一邊之衽也。更用布三尺五寸,如前為之,即兩邊全矣。及觀廖丈《圖說》,則惟衰服後式有之,似只用三尺五寸之布,裁為兩衽,分為左右,亦相沓在後,與心聲啟圖合。但恐不足以掩裳之兩際,如何。〈先生批云既分於兩旁便足以掩裳之兩旁矣〉

以丈尺計之,恐合。如廖說,可更詳之。廖圖煩畫一本,并其注釋,全文錄示。

又按《書儀》:腰絰交結處,兩旁相綴白絹帶繫之,使不脫。周丈云,以小帶綴衰服,上以繫絰。繼考廖丈之說,謂以二小繩牢綴於腰絰相交處,以紐繫腰絰,象大帶之紐約,用組也。三說言繫腰絰不同,未知孰是。廖說與溫公之說同,似亦是注疏本文,可更考之。又按《儀禮》:絰五分去一以為帶。始疑帶即絞帶,續又觀齊衰以下,帶用布,不用麻,則布帶必難以圍量。《喪服》所指,須別有義。但未知絞帶大小,以何為定。〈先生批云此等小節且以義定而徐考之可也〉《書儀》謂以細繩帶繫於其上,恐指絞帶。〈先生批云非是〉然絞帶以為束腰,絰以為禮,則絰在上矣。未知然否。

吉禮,先繫革帶,如今之皮束帶,其外又有大帶,以申束衣,故謂之紳。凶服先繫絞帶,一頭作環,以一頭穿之而反扱於腰間,以象革帶絰帶,則兩頭皆散垂之,以象大帶。此等處,注疏言之甚詳,何不熟考,而遠遠來問耶。女之服,古禮不可攷,且依《書儀》之說可也。《喪大記》:有吉祭而復寢之文。疏謂禫祭之後,同月之內。值吉祭之節,行吉祭訖,而復寢。若不當四時吉祭,則踰月吉祭乃復寢。不審所謂吉祭,即月享或禘祫之禮否。

月享無明文。只《祭法》《國語》有之,恐未足據。吉祭者,疑謂禘祫之屬,然亦無明據。今以義起,可也。不然即且從大記疏說。

比者祥祭,只用再忌日。雖衣服不得不易,惟食肉一節,欲以踰月為節,不知如何。

踰月為是。

中月而禫。

中月而禫,猶曰中一以上而祔。《漢書》亦云間不一歲。即鄭注虞禮為是。故杜佑亦從此說。但《檀弓》云:是月禫。及踰月異旬之說,為不同耳。今既定以二十七月為期,即此等不須瑣細,如此尋討,枉費心力。但於其間,自致其哀足矣。

《答李繼善》

嫡子已娶,無子而沒。或者以為母在,宜用尊厭之例,不須備。

宗子成人而無子,當為之立後,尊厭之說非是。嫡子死而無後,當誰主其喪。若已立後,則無此疑矣。

政和儀,六品以下至庶人,無朔奠。九品以下至庶人,無誌石。而溫公《書儀》皆有之。今當以何者為據。既有朝奠,則朔奠且遵當代之制。不設亦無害,但誌石或欲以為久遠之驗,則略其文而淺瘞之,亦未遽有僭偪之嫌也。嘗見前輩說,大凡誌石,須在壙上二三尺許,即它日或為畚鍤誤及,猶可及止。若在壙中,則已暴露矣。雖或見之,無及於事也。此說有理。《檀弓》云:殷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程張二先生以為須三年而祔,若卒哭而祔,則三年卻都無事。禮,卒哭猶存朝夕哭,若無主在寢,哭於何處。若如《左傳》:杜氏注士虞禮。鄭氏注所說,於經又未有所見,不知如何。

《周禮》:卒哭而祔,其說甚詳。殷禮,只有一句,餘不可考。孔子之時,猶必有證驗,故善殷。今則難遽復矣。況祔與遷,自是兩事。謂既祔則無主在寢者,似考之未詳。若謂只是注文於經無見,即亦未見注疏之所以不可從者,不當直以注為不足信也。

《檀弓》:既祔之後,唯朝夕哭拜朔奠。而張先生以為三年之中,不徹几筵,故有日祭。溫公亦謂朝夕當饋食,則是朝夕之饋,當終喪行之不變。與《禮經》不合,不知如何。

此等處,今世見行之禮,不害其為厚,而又無嫌於僭,且當從之。

《答郭子從》

復男子稱名,然諸侯薨復曰皋某甫復,恐某甫字為可疑。又周人命字二十弱冠,皆以甫字之。五十以後,乃以伯仲叔季為別。今以諸侯之薨,復云甫者,乃生時少者之稱,而非所宜也。

此等所記異詞,不可深考。或是諸侯尊,故稱字。大夫以下皆稱名也。但五十乃加伯仲,是孔穎達說。據《儀禮》賈公彥疏,乃是少時便稱伯某甫,五十乃去某甫,而專稱伯仲,此說為是,如今人於尊者不敢字之,而曰幾丈之類。

說銘旌。

古者旌既有等,故銘亦有等。今既無旌,則如溫公之制,亦適時宜,不必以為疑也。

《三禮圖》:有畫象可考。然且如溫公之說,亦自合時之宜,不必過泥古禮也。

古者男子殊衣裳,婦人不殊裳。今以古人連屬之衰,加於婦人。殊裳之制,加於男子。則世俗未之嘗見,皆以為迂且怪,而不以為禮也。

若考得古制分明,改之固善。若以為難,即且從俗,亦無甚害。

大帶申束衣革帶,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喪服無所佩。既有腰絰,而絞帶復何用焉。

絞帶,正象革帶。但無佩耳。不必疑於用也。〈革帶是正帶以束衣者不專為佩而設大帶乃申束之耳申重也故謂之紳〉主式祠版

《伊川主式》:雖云殺諸侯之制。然今亦未見諸侯之制,本是如何。若以為疑,則只用牌子可也。安昌公荀氏是晉荀勗,非孫氏也。但諸書所載厚薄之度,有誤字耳。士大夫家而云幾郎、幾公,或是上世無官者也。《江都集禮》:晉安昌公荀氏祠制云,祭版皆正側,長一尺二分,博四寸五分,厚五分八分。大書云云。今按它所引,或作厚五寸八分。《通典》《開元禮》皆然。詳此八分字連下大書為文,故徐閏云,又按不必八分楷書,亦可必是荀氏全書,本有此文,其作五寸者,明是後人誤故也。〈若博四寸五分,而厚五寸八分,則側面闊於正面矣,決無此理。當以《集禮》為正〉孤哀子

溫公所稱,蓋因今俗以別父母,不欲混并之也,且從之,亦無害。

並有父母之喪葬,先輕而後重其奠也。先重而後輕其虞也。先重而後輕,同葬同奠,亦何害焉。其所先後者,其意為何如也。

此雖未詳其義,然其法具在,不可以己意增損也。周制有大宗之禮,乃有立適之義。立適以為後,故父為長子權其重者。若然今大宗之禮廢,無立適之法,而子各得以為後。則長子少子,當為不異。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者不必然也。父為長子三年者,亦不可適庶論也。

宗子雖未能立,然服制自當從古,是亦愛禮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漢時宗子法已廢,然其詔令猶云,賜民當為父後者,爵一級。是此禮意猶在也。豈可謂宗法廢,而諸子皆得為父後乎。

曾子問:親迎女在塗,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縞,總以趨喪,恐亦有礙。《開元禮》除喪之後,束帶相見,不行初婚之禮,趨喪後事,皆不言之,何也。

趨喪之後,男居外次,女居內次,自不相見。除喪而後,束帶相見,於是而始入御。開元之制,必有所據也。曾子問: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服用斬衰,恐今亦難行也。

未見難行處,但人自不肯行耳。

諒闇以他經考之,皆以諒闇為信默。然鄭氏獨以為凶廬,天子居凶廬,豈合禮制。

所引翦屏柱楣,是兩事。柱音知主反,似是從手,不從木也。蓋始者,戶北向用草為屏,不翦其餘。至是改而西向,乃翦其餘草。始者無柱與楣,簷著於地,至是乃施短柱及楣,以柱其楣架,起其簷,令稍高而下,可作戶也。來諭乃於柱楣之下,便云既虞,乃翦而除之,似謂翦其屏而并及柱楣,則誤矣。諒陰梁闇未詳古制,定如何不敢輒為之說。但假使不如鄭氏說,亦未見天子不可居廬之法,來諭所云,不知何據。恐欠子細也。〈滕文公五月居廬是諸侯居廬之驗恐天子亦須如此〉既除服而父之主永遷於影堂耶。將為母之主同在寢耶。

遷主無文,以理推之,自當先遷也。

儀禮,父在為母。

盧履冰儀是。但今條制如此,不敢違耳。

《內則》云,女子十有五則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言二十三年而嫁,不止一喪而已。故鄭并云,父母喪也,若前遭父服未闋,那得為母三年。則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

《內則》之說,亦大概言之耳。少遲不過一年,二十四而嫁,亦未為晚也。

離之,謂以一物隔二棺之間於槨中也。魯則合並兩棺,至槨中無別物隔之。魯衛之祔,皆是二棺共為一槨,特離合之有異。

一棺共槨,蓋古者之槨,乃合眾材為之,故大小隨人所為。今用全木,則無許大木可以為槨。故合葬者,只同穴而各用槨也。

明器

禮既有之,自不可去。然亦更在斟酌,今人亦或全不用也。

招魂葬

招魂葬非禮,先儒已論之矣。

伊川葬說其穴之次,設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前為兩列,亦須北首。故葬圖穴一在子,穴二在丑,穴三在亥,自四至七,皆隨其東西,而北首,而丙午,丁獨空焉。是則伊川之所謂北首者,乃南向也。又云昭者,當南向。則穆者,又不可得而然也。

此兩節不曉所問之意,恐是錯看了請,更詳之昭南向,穆北向,是廟中祫祭之位,於此論之,尤不相關。實葬

壙中實築甚善。

伊川先生葬法,有謂其穴安夫婦之位,坐堂上,則男東而女西,臥於室中,則男外而女內。在穴則北方而北首,有左右之分,而無內外之別。

按昏禮,良席在東北上,此是臥席之位,無內外之別也。

其祖已葬,係南首。其後將族葬,則不可得而北首。則祖墓不可復遷,而昭穆易位。

未見後葬,不可北首之意。昭穆之說,亦不可曉。祔

當如鄭說。伊川恐考之未詳也。但三年之後,遷主於廟,須更有禮。頃嘗論之。今并錄去李繼善問納主之儀。《禮經》未見,《書儀》但言遷祠版於影堂,別無祭告之禮。周舜弼以為昧,然歸匣恐未為得。先生前書有云,諸侯三年喪畢,皆有祭。但其禮亡。而大夫以下,又不可考。然則今當何所據耶。答云,橫渠說三年後祫祭於太廟,因其祭畢還主之時,遂奉祧主歸於夾室,遷主新主,皆歸於其廟,此似為得禮。鄭氏《周禮注》,大宗伯享先王處,似亦有此意。而舜弼所疑,與熹所謂三年喪畢有祭者,似亦暗與之合。但既祥而撤几筵,其主且當祔於祖父之廟,俟祫畢,然後遷耳。比已與敬子伯量詳言之,更細考之可見。又答王晉輔云,示喻卒哭之禮,近世以百日為期,蓋自開元失之。今從周制,葬後三虞而後卒哭,得之矣。若祔,則孔子雖有善殷之語,然《論語》《中庸》皆有從周之說,則無其位,而不敢作禮樂,計亦未敢遽然舍周而從殷也。況祔於祖父,方是告祖父以將遷它廟,告新死者以將入此廟之意。已祭則主復於寢,非有二主之嫌也。至三年之喪畢,則有祫祭而遷祖父之主,以入它廟。奉新死者之主,以入祖廟。則祔與遷,自是兩事,亦不必如殷之練而祔矣。禮法重事,不容草草。卒哭而祔不若,且從溫公之說,庶幾寡過耳。

卒哭

以百日為卒哭,是開元禮之權制,非正禮也。

《孟獻子》:禫縣而不樂,比御而不入。孔子以獻子加於人一等矣。今居喪者,當以獻子為法,不可定以二十七月為拘。

獻子之哀未忘,故過於禮。而孔子善之,所論恐未然也。

《答余正甫》

短喪

漢文葬後,三易服。三十六日而除,固差賢於後世之自始遭喪,便計二十七日而除者。然大者不正,其為得失不過百步五十步之間耳。此亦不足論也。如楊敬仲之說,未嘗見其文字,但見章疏,以此詆之,私竊以為敬仲之說,固未得為合禮,然其賢於今世之以朱紫臨君喪者遠矣。向見孝宗為高宗服,既葬猶以白布衣冠視朝,此為甚盛之德,破去千載之謬。前世但為人君,自不為服,故不能復行古禮。當時既是有此機會,而儒臣禮官,不能有所建明,以為一代之制。遂使君服於上,而臣除於下。因陋踵訛,至於去歲則大行在殯,而孝宗所服之服,亦不復講,深可痛恨。故熹嘗有文字論之,已蒙降付禮官討論。然熹既去國,遂不聞有所施行,不知後來竟如何也。今詳來諭,欲以襴幞居喪,而易皂衫為禫,固足以為復古之漸。然襴幞本非喪服,而羔裘元冠,又夫子所不以弔者,是皆非臣子所以致哀於君父之服也。竊謂當如孝宗所制之禮,君臣同服,而略為區別,以辨上下。十三月而服練以祥,二十五月而服襴幞以禫,二十七月而服朝服以除。朝廷州縣皆用此制,燕居許服白絹巾,白涼衫,白帶。選人小使臣,既祔除衰,而皂巾白涼衫青帶以終喪。庶人吏卒,不服紅紫三年。如此綿蕝似亦允當,不知如何。〈初喪便當制古喪服,以臨別制,布幞頭、布公服、布革帶以朝,乃謂之合禮也〉

姨舅

姨舅親同而服異,殊不可曉。禮傳但言從母以名加也,然則舅亦有父之名,胡為而獨輕也。來諭以為從母乃母之姑姊妹,而為媵者,恐亦未然。蓋媵而有子,自得庶母之服。況媵之數,亦有等差,不應一女適人,而一家之姑姊妹皆從之。且禮又有從母之夫之文。是則從母固有嫁於他人,而不從母來媵者矣。若但從者當服小功,則不知不從者又當服何服也。凡此皆不可曉,難以強通。若曰姑守先王之制,而不敢改易,固為審重。然後王有作,因時制宜,變而通之,恐亦未為過也。

魏元成加服

觀當時所加曾祖之服,仍為齊衰。而加至五月,非降為小功也。今五服格仍遵用之,雖於古為有加,然恐亦未為不可也。徵奏云,眾子婦舊服小功,今請與兄弟之子婦同服大功,其眾加子婦之小功,與兄弟之子婦同為大功。按《儀禮》:自無兄弟子婦之文,不知何據乃為大功,而重於庶婦。竊謂徵意必以眾子與兄弟之子皆期,而其婦之親疏倒置如此,使同為一等之服耳。亦未見其倒置人倫之罪也。嫂叔之服,先儒固謂雖制服亦可然。則徵議未為大失,但以理論,外祖父母止服小功,則姨與舅自合同為緦麻。徵反加舅之服以同於姨,則為失耳。抑此增損服制,若果非是,亦自只合坐以輕變禮經之罪,恐與失節事讎,自不相須也。蓋人之資稟見識不同,或明於此而暗於彼,或得於彼而失於此,當節取焉,不可株連蔓引,而累罪并贓也。

大夫之妾

此段自鄭注時已疑傳文之誤。今考女子子適人者,為父及兄弟之為父後者,已見於齊衰期章。為眾兄弟,又見於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無文,而獨見於此,則當從鄭注之說無疑矣。

為夫之姊妹長殤。

兄弟姊妹不可偏舉,恐是如此。

南首

按《士喪·禮飯章》:鄭注云:尸南首至,遷柩於祖。乃注云,此時柩北首及祖。又注云,還柩鄉外,則是古人尸柩皆南首,唯朝祖之時,為北首耳。非溫公創為此說也。若君臨之,則升自阼階,西鄉撫尸,當必是尸之南首,亦不為君南面弔而設也。又《史記》背殯棺之說。按索隱,謂主人不在殯東,將背其殯棺立西階上,北面哭,是背也。天子乃於階上南面而弔也。正義又云,殯宮在西階也。天子弔主人,背殯棺於西階,南立北面哭。天子於阼階北立南面弔也。按此二說,則是設北面者,子北面耳,非尸北面也。

居喪朝服

麻冕乃是祭服。顧命用之者,以其立後繼統事於宗廟故也。受冊用之者,以其在廟而凶服不可入故也。若朝服,則古者人君亮陰三年,自無變服視朝之禮。苐不知百官總己以聽冢宰,冢宰百官,各以何服蒞事耳。想不至便用元冠黑冠也。後世既無亮陰總己之事,人主不免視朝聽政,則豈可不酌其輕重,而為之權制乎。又況古者天子皮弁素積以日視朝,衣冠皆白,不以為嫌。則今在喪而白布衣冠以臨朝,恐未為不可。但入太廟,則須吉服而小變耳。

喪服,外親母黨妻黨之親者,只有一重,不見有旁推者。

熹昨以前者所諭,以從母為姨母之為姪娣,而隨母來嫁者,故引禮有從母之夫之文。是則從母固有嫁於他人,而不從母來媵者矣。若但從者當服小功,則不知不從者,又當服何服也。蓋以疑前諭之,不然非謂從母之夫,當有服也。今來諭乃如此,益非所疑之意矣。幸更詳之。

昨所諭云魏元成以兄弟子之婦,同於眾子婦為倒置人倫者。今又見諭,云《禮經》大抵嚴嫡,故重眾子婦不得伉嫡,故殺之世父母叔父母,與兄弟之子服均於期,則為旁尊而報服,是不當混於眾子子婦也。《禮經》嚴嫡,故《儀禮》嫡婦大功,庶婦小功,此固無可疑者。但兄弟子之婦,則正經無文,而舊制為之大功,乃更重於眾子之婦,雖以報服使然,於親疏輕重之間,亦可謂不倫矣。故魏公因太宗之問,而正之。然不敢易其報服大功之重,而但升嫡婦為期,乃正得嚴嫡之義。升庶婦為大功,亦未害於降殺之差也。前此來諭,乃深譏其以兄弟子婦而同於眾子婦,為倒置人倫,而不察其實,乃以眾子婦而同於兄弟子之婦也。熹前所考,固有未詳,所疑固有未盡,而今承來諭,又如此,亦非熹所以致疑之意也,幸更考之。

作傳者曰,子夏雖未知其真,然以今日視之,相去二千載,孰愈傳者之去周,只六七百年耳。

熹之初意,但恐鄭說為是耳,非欲直廢傳文也。然便謂去古近者,必是而遠者,必非則恐,亦不得為通論矣。

南首

必謂尸當北首,亦無正經可考。只《喪大記》大斂陳衣,君北領,大夫士西領。《儀禮》士南領。以此推之,恐國君以上,當北首耳。然不敢必以為然,若無他證論,而闕之可也。

《文獻通考》《論短喪》

按後之儒者,皆以為短喪自孝文遺詔始,以為深譏。然愚考之三年之喪,自春秋戰國以來,未有能行者矣。子張問曰,書云,高宗諒闇三年,不言何謂也。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蓋時君未有行三年喪者,故子張疑而問之。而夫子答以古禮皆然,蓋亦嘆今人之不能行也。滕文公問喪禮於孟子,欲行三年之喪,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魯最為秉禮之國,夫子稱其一變可以至道,而尚不能行此,則他國可知。漢初禮文,大率皆承秦舊。秦,無禮義者也。其喪禮固無可考,然杜預言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漢祖草創,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是以孝文遺詔,斂畢便葬,葬畢制紅禫之文,以是觀之,則孝文之意,大概欲革秦之苛法耳。蓋古人所謂方喪三年,所謂為天王斬衰者,亦以資於事父以事君,其義當然。然《檀弓》言:天子崩,三日,祝先服,五日,官長服,七日,國中男女服,三月天下服。又言:君之喪,諸達官之長杖。則亦未嘗不因其官之崇卑,情之淺深,而有所隆殺。秦務欲尊君卑臣,而驅之以一切之酷法,意其所以令其臣民者,哭臨之期,衰麻之制,必有刻急,而不近人情者。是以帝矯其弊,釋其重服,而為大功、小功、纖。釋其久臨,而為三十六日。詔語忠厚懇惻,與異時賑貸勸課等詔,皆仁人之言,豈可訾也。帝之詔,固不為嗣君而設,而景帝之短喪,亦初不緣遺詔也。何也。蓋古者,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雖通喪必以三年,然亦以葬後為即吉之漸。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於葵丘,故書曰宋子,貶之也。晉悼公卒,既葬未終喪,而平公會諸侯於溴梁。則書以晉侯矣。晉獻公卒,奚齊未葬而遇弒,則稱君之子卓。既葬而遇弒,則稱君,明未葬則不可名其為君也。自春秋以來,諸侯多不能守五月之制,蓋欲急於從吉也。滕文公五月居廬,未有命戒。蓋孟子雖誨以三年之喪,而文公僅能五月未葬之前,守諒陰之制耳。然亦當時所無也。至秦始皇以七月崩於沙丘,九月葬。漢高祖崩,凡二十三日而葬。葬之一日,而惠帝即位。文帝崩,凡七日而葬。葬之三日,而景帝即位。蓋葬期愈促矣,必葬而即位者,可知其以吉禮即位也。必促葬期者,可知其決不能諒陰三年也。景帝之所遵者,惠帝之法。惠帝之所遵者,春秋以來至亡秦之法耳。豈孝文遺詔為之乎。劉公非言翟方進後母死葬,後三十六日起視事,以身備漢相,不敢踰國家之制,以為明證。然詳孝文之詔,既不為嗣君,而設亦未嘗以所謂三十六日者,為臣下居私喪之限制也。俗吏薄孝敬,而耽榮祿,是以並緣此詔之語,遂立短喪之法,以便其私,至方進之時,遂指為漢家之法耳。

《大學衍義補》《家鄉之禮》

《喪大記》曰:小斂于戶內,大斂于阼,小斂布絞,縮者一,橫者三,一衾。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布衿二衾。

臣按古人之死,必為之大小斂,所以束其屍而使之堅實,後世不知此禮,往往有謂不忍將死者束縛,而不肯斂者,此愚下之見也。

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在大棺之內〉六寸,下大夫棺六寸,屬四寸,士棺四寸。

臣按,死者,人所不免。故《王制》六十歲,制謂制棺也。人至六十,死期將近,故必豫為制棺,恐一旦不測,倉卒之際,亟難措置也。古之孝子,慎于送終之禮,三日而殯,凡附于身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于棺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必誠則於死者無所欺,必信則於生者無所疑。勿之有悔,則於生者死者皆無憾矣。必如是,庶幾孟子所謂盡于人心者乎。

《檀弓》曰:子游問喪具。夫子曰:稱家之有亡,子游曰:有亡惡乎齊。夫子曰:有,毋過禮,苟亡矣。斂首足形,還葬,縣棺而封,人豈有非之者哉。

臣按喪葬之具,固有禮,亦有分。分雖得為,而禮不可為,固不可為禮,雖可為,而分不得為,亦不可為。反而求之,吾家禮可以為,而分又得為。而吾財力足以稱之而不為,是儉其親也。禮可以為而分亦得為,而吾之財力不足以為之,而必假借于人勉彊以徇俗好,甚至有所待而久不舉,以暴露其親,則是徇外以忘親也,亦豈得為孝哉。

《喪大記》曰:喪有無後,無無主。

臣按,家禮立喪主注,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主饋奠,其與賓客為禮,則同居之親。且尊者主之,蓋親者主饋奠,尊者主賓客,凡禮皆然。

《周禮·肆師》:凡卿大夫之喪,相其禮。

臣按成周之世,卿大夫家有喪事,尚設官以相其禮。後世徒有其文,而無其人,此家所以自為俗,而禮教不能達于天下也。

《家語》:孔子在衛,司徒敬子之卒。蘧伯玉曰:衛鄙俗不習喪禮,煩吾子相焉。孔子許之。

臣按,禮廢之後,人家一切用佛道二教,鄉里中求其知禮者蓋鮮,必欲古禮之行,必須朝廷為之主。行下有司,令每鄉選子弟之謹厚者一人,遣赴學校,依禮演習,散歸鄉社,俾其自擇社學子弟以為禮生,凡遇人家有喪祭事,使掌其禮。如此,則聖朝禮教行于天下,而異端自息矣。

《王制》曰: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三月而葬。

《春秋傳》曰:大夫三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

臣按,古者置棺于坎而塗之,謂之殯。後世無所謂塗之者,三日大斂之後,入棺即以為殯也。王制通謂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而《左傳》則又分大夫三月,士踰月。而不言庶人。蓋先王制禮,不下庶人。人家貧富不同,事辦即葬,不拘日也。王制通以三月言,而左傳謂士踰月,蓋士踰月即可葬,不得已而至于三月,亦不為過。庶人事具即葬,然有故焉,亦許至三月。然踰三月,則不可也。所謂不得已,或有故者,蓋其間有貧窘,或遠行未回,及適有疾病者,皆許延至三月。但不可出三月之外。近世江浙閩廣民間,多有泥于風水之說,及欲備禮以徇俗尚者,親喪多有留至三五七年,甚至累數喪而不舉者,前喪未已,後喪又繼,終無已時,使死者不得歸土,生者不得樂生,積陰氣于城郭之中,留伏屍于室家之內。十年之中,其家豈無昏姻吉慶之事。親死未葬,恬然忘哀,作樂流俗之弊,莫此為甚。乞明為禁,限留喪過三月不葬者,責以暴露之罪。若有遠行商宦及期不至者,明白告官,方許踰限仍行。禮官申明舊制,凡民間殯葬之具,皆為品節,禮不可為,〈如散帛設席之類〉分不得為〈如幢幡綵亭之類〉者,一切禁絕之。違者問以違制之罪。

司馬光曰:世俗信浮屠誑,誘于始死及七七、百日、期年,再期除喪。飯僧設道場,或作水陸大會,寫經造像,修建塔廟,云為死者滅彌天罪惡,必生天堂,受種種快樂。不為者必入地獄,剉燒舂磨,受無邊波吒之苦。殊不知人生含血氣,知痛癢,或剪爪剃髮,從而燒斫之,已不知苦。況于死者,形神相離,形則入于黃壞,朽腐消滅,與木石等。神則飄若風火,不知何之,借使剉燒舂磨,豈復知之。且浮屠所謂天堂地獄者,亦以勸善而懲惡也。苟不以至公行之,雖鬼可得而治乎。

臣按,追薦之說,惟浮屠氏有之。而近世黃冠師亦有所謂煉度者,彼見浮屠得財,亦尢而效之也。在宋時猶未盛,故溫公書儀止言浮屠,而家禮亦止云不作佛事,非謂道教可用也。雖然,世俗之所以

為此者,蓋以禮教不明於天下。士庶之家,一有喪事,無所根據,因襲而為之,以為當然之禮耳。其間固有為因果而作者,然亦其徒云耳。若夫市井小人,其親之存,饑寒患難,尚有所不卹,況其既死,又肯捐其財,超其出地獄而升天堂哉。無亦畏世俗之譏笑而為之耳。若夫所謂士大夫及仕宦之家,其心亦有知其非而不欲為者。然念其祖父以來,世襲為此,而凡其親族姻戚鄉鄰之家,無不如此者。而我何人,一旦乃敢不為。既恐他人議己之不孝其親,又恐其譏己之吝財費也。中有特見之士,毅然欲為。然當親死之時,五內分裂,其禮散見於經傳之中,無有定說。平時失於講究,一旦臨事欲行,從何措手。欲資之人,一時無有所謂稽古知禮者。苟直情而徑行,則又反不如二教之有據。依是以不得已而用之也。彼佛之言,止說天堂地獄歸向之者,可以免苦。而即樂,未有所謂科儀也。而科儀之作,蓋我中國之人。竊我儒之土苴,乘其隙而用之,以攫民財,吾儒不之覺也。方且作為言語文字以攻擊其非,而不知吾禮之柄,為彼竊弄,是以攻之非不力,而卒莫如之何也。已昔宋儒朱熹所著家禮,會稡諸家禮以為一書,而於喪禮尢備。我太宗皇帝,命儒臣載入性理大全書,頒行天下,臣嘗以淺近之言,節出其要,以為儀注,刻板已行。在臣家鄉,多有用而行者,遂以成俗。蓋行古禮,比用浮屠省費數倍。伏望聖明,為禮教主,復行古禮,非獨可以正民俗,闢異端,而亦可以省民財,厚民生也。

又曰,世俗信葬師之說,既擇年月日時,又擇山水形勢,以為子孫貧富貴賤,賢愚壽夭,盡係於此。而其為術,又多不同,爭論紛紜,無時可決。至有終身不葬,累世不葬。或子孫衰替,忘失處所,棄捐不葬者,正使殯葬實能致禍福為子孫者,亦豈忍使其親臭腐暴露,而自求其利耶。悖禮傷義,莫甚於此。然孝子之心,慮患深遠,恐淺則為人所掘,深則濕潤速朽,故必求土厚水深之地而葬之,所以不可不擇也。

臣按,古者舉事,必決之卜筮。雖以周公定洛,亦必假之於龜。夫建都邑,天下之大事也。以周公元聖,據其形勢,以定其規制,無不可者。尚必決以卜焉。後世卜筮之法無傳,俗所用者非古法,不足為據。其於時月塋兆,幸世有選擇之法存焉,不能不用之以代卜筮也。但其所謂希福祿富貴者,不足信爾。其趨吉避凶之說,亦不可無。宜行有司,明為之禁,非有故不許其踰三月之限,及為各房利病之說,以誘惑愚俗,犯者禁斷,不許行術。

《檀弓》曰:衰與其不當物也,寧無衰。

吳澂曰,喪禮制為斬、齊、功、緦之服者,其文也。不飲酒食肉處內者,其實也。中有其實而外飾之以文,是為情文之稱。徒服其服而無其實,則與不服等爾。雖不服其服而有其實者,謂之心喪。心喪之實有隆而無殺,服制之文有殺而無隆,古之道也。臣按《周禮·肆師》:禁外內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蓋以五服之冠絰衰裳,皆有所取,義非徒異其製而已也。我太宗皇帝,以服制圖載於大明律之首,蓋以違於禮則入於律。既以法戒天下,又製為《孝慈錄》一書,援乎古以證乎今,復以禮諭臣民,禮法兼行,萬世之下,所當遵守者也。然而官府雖守其法,而街市之間閭閻之下,鄉俗相傳,多失其制度。乞敕有司,畫為圖式,降下有司,凡五服之制,務必依式製造,不如式者罪之。

《喪服小記》曰: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臣按,人道之大者,在彝倫。彝倫之大者,在于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別焉。是以方其生也,親者親之,尊者尊之,長者長之。當別者別之。一皆出于天性,本于人心。凡其所以恭敬愛慕,而嚴憚之者,是乃人道之當然,自然而然者也。及其不幸死亡,而至于終天永訣,雖欲親之、尊之、長之、別之,不可得已。是以聖人制為服制,以寓其親親、尊尊、長長、別別之義。于冠絰衰裳之間,服制精粗,必合法制。歲月久近,必遵聖經。非但以寄其悲哀之情,痛疾之意而已也。其親疏之殺,尊卑之等,長幼之序,內外之辨,一毫不敢有所違悖僭差于其間。是豈無故而然哉。蓋人道當如此也。彼昧于禮者,或加隆于私親,或借吉于凶喪,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知有慾而不知有理,以自同于禽獸,非人類,無人倫,不知人道者也。人而無人倫,不知人道,尚可與之言禮乎哉。

《檀弓》曰:事師無犯無隱,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心喪三年。

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曰:昔者夫子之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

臣按,五者之倫,有天合者,有人合者,皆有天然之分,本然之則,其理一定。故聖人立為服制,各稱情以立文,以為不易之道。獨于師不為定制焉。孔門諸子,朝夕從游,凡天地間義理,古今制度,事為變故,無不講明辨問,而于喪祭吉凶之禮,尢加詳焉。獨于喪師之服,略無一言。及之意者,恐有豫凶事之嫌歟。逮孔子既沒之後,始疑所服。子貢乃舉夫子所以喪淵路者,以起其義曰,夫子生時以子之喪處吾徒,既視吾徒以子矣。今夫子沒,吾徒烏可不以父視夫子乎。乃處之曰,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若喪父無服,所謂心喪者也。心喪者,身無衰麻之服,而心有哀戚之情。三年之間,不飲酒,不食肉,不御內。時至而哀,哀至而哭。充充瞿瞿,慨然廓然。無以異于倚廬之間,几筵之下,兆域之側也。夫是之謂心喪,古人謂弟子于師,有君臣、父子、朋友之道,生則尊敬之,死則哀痛之。恩深義重,故為之隆服焉。夫恩深義重者,固當為之隆其服矣。然恩有淺深,義有輕重。又當因其淺深輕重而處之。是亦所以稱情立文也。孔門之徒三千,速肖七十,當乎夢奠之初,固必人人奔赴也。三年之後,入別子貢相嚮而哭者,蓋必有數焉。而子貢一人築室于場,又居三年,受恩尢深故也。噫,世衰道微,禮教不明于世,執親之喪者,尚或不能以如禮,況師乎。甚至師存而關弓反射,更名他師。師沒而不肯一弔臨者,亦或有也。況望其服心喪以報之乎。雖然,秉彝之心,人皆有之。不可盡誣天下以無人也。然則弟子于師之喪,固服心喪矣。若夫弔奠之時,從葬之際,服何服歟。《儀禮》曰:朋友麻。註云,弔服加麻,其師與朋友同。既葬除之。《禮記》曰:孔子之喪,二三子皆絰而出,群居則絰,出則否。張載解云,群居則絰出,則否。喪,常師之禮也。絰而出,特厚于孔子也。宋儒黃幹喪其師朱熹,服加麻,制如深衣,用冠絰。王柏喪其師何基,服深衣,加帶絰,冠加絲武。柏卒,其弟子金履祥喪之,則加絰于白巾,絰如緦服,而小帶用細苧。黃、王、金三子者,皆朱門之嫡傳,其所製之師服,非無稽也。後世欲報其師之恩義者,宜準之以為法云。五服之制,載于禮圖。于律世所通知者,茲不載而特舉師友之服者,補所略也。

《春明夢餘錄》《呂坤三年之喪解》

或問三年之喪,不三十六個月,止於二十五月而畢,何也。曰,喪者,親始死之日也。十三月再見親死之日也,謂之小祥,尚在吉凶之界。二十五月三見親死之日也,謂之大祥,言祥莫大乎是,始棄凶而從吉矣。是月也,有餘哀焉。心怛怛而不忍,情戀戀以增悲。又一月而為中月,乃行禫祭。禫者,澹也。澹澹乎安矣。作樂歡笑如他日,然飲酒食肉如眾人。然蓋自二十五月已屬餘哀,二十六月已無餘哀。先王制禮,雖聖人不敢過也。近世迂儒,有執喪三十六個月者,是不明喪之一字也。或問不計閏何也。曰,計閏則短一月,不見三年之喪矣。假如二月十五日親喪,必待又明年二月十五日始經三見親喪之日。若計閏,則正月十五日為二十五月矣,是短一月不見親喪之第三日也。故不計閏,非謂以厚為道。近世俗吏,有親死於閏二月十五日,不補前月為計閏二十五月之後,直閏二月十五日,以不服後月為計閏者,皆送問治罪,是不明不計閏之旨也。有二十七個月外,責餘哀三個月,餘哀之中,起文赴部者,亦送問治罪,是不明二十五月而畢之說也。總之三年之喪,實服二年。故曰再期而大祥。嗟夫。古三年之服曰居喪,曰宅憂,不御酒肉,不治生業,廢祭祀,謝交游,詩書不事,學問不談,不見齒,不入室,寢苫枕塊,禮壞樂崩,故七百二十日,不為不久,後世惟素冠白衣在身而已,百不異常,可謂居喪乎。可謂宅憂乎。雖衰絰終身,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