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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30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一百三十卷目錄
卹典部彙考
周〈總一則 平王一則 惠王一則 襄王一則 靈王一則〉
漢〈高祖一則 景帝中二年一則 宣帝地節一則〉
後漢〈明帝永平一則 安帝永初一則〉
晉〈總一則〉
宋〈世祖大明一則〉
南齊〈武帝永明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陳〈高祖永定一則〉
北魏〈世祖神麚一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武帝建德一則〉
隋〈高祖開皇一則〉
唐〈總一則 太宗貞觀一則〉
遼〈聖宗統和一則〉
宋〈總一則 太祖乾德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嘉祐一則 神宗熙寧二則 元豐一則 哲宗元祐一則 高宗紹興五則 理宗寶祐一則〉
金〈章宗泰和一則〉
元〈世祖至元一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順帝至元一則 至正一則〉
明〈太祖洪武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世宗嘉靖一則 穆宗隆慶一則 神宗萬曆四則〉
皇清〈崇德一則 順治六則 康熙三則〉
卹典部總論
春秋四傳〈隱公元年 莊公元年〉
卹典部藝文
請卹郭嘉表 漢曹操
贈鄭紹叔詔 梁武帝
又卹周捨詔 同前
賻陸雲公手詔 同前
卹何點詔 同前
卹孔休源手令 簡文帝
為王侍御瓘謝宣弔並賻贈表
唐李商隱
乞賻贈劉季孫狀 宋蘇軾
御祭溫州千百戶文 明太祖
禮儀典第一百三十卷
卹典部彙考
周
周制諸侯、諸臣及侯國札喪,有臨弔賻恤之禮。按《周禮》:天官宰夫,凡邦之弔事,掌其戒令,與其幣器財用。凡所共者。
鄭康成曰:弔事,弔諸侯、諸臣也。幣,所用賻也。器,所致明器也。始死,弔而含襚,葬而賵贈。其加恩,則有賻焉。 賈氏曰:謂王使人弔諸侯,自弔諸臣,須從王行者,并有贈喪之具,百官當共。故宰夫總戒令之與幣器財用,凡所共者也。
《春官大宗伯》:以喪禮哀死亡。
鄭康成曰:哀謂親者服焉,疏者含襚。 鄭鍔曰:隱公之時,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文公之時,王使榮叔歸含且賵是也。
《秋官》:小行人,若國札喪,則令賻補之。
王昭禹曰:病疾為札,札而死曰喪,則在所賻補以利傅之謂之賻,助其不足謂之補。 賈氏曰:案《宗伯》云:以喪禮哀死亡,此云國札喪,則令賻補之。彼據弔葬致哀,此據設財物,補其不足也。
按《儀禮》:君使人襚,徹帷,主人如初,襚者左執領,右執要,入升致命。
〈註〉襚之言遺也,衣被曰襚,致命曰君使某襚。
主人拜如初,襚者入衣尸出,主人拜送如初,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階,遂拜賓,有大夫則特拜之,即位如西階下,東面不踊,大夫雖不辭,入也。
〈註〉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時來弔襚不出也。
平王四十九年,天王遣使歸賵。
按《春秋》:隱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按《左傳》: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緩,且子氏未薨,故名。
〈注〉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緩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賵助喪之物。
惠王二十一年,夏許男新臣卒。秋八月,葬許穆公。
按《左傳》:僖公四年,許穆公卒於師,葬之以侯,禮也。凡諸侯薨於朝會,加一等,死王事,加二等,於是有以袞斂。
〈注〉袞衣,公服也。謂加二等。
襄王三十年,王遣使歸含且賵。
按《春秋》:文公,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按《左傳》: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
〈注〉成風,莊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禮賵之,明母以子貴,故曰禮。〈疏〉《釋例》稱:賵賻襚含,總謂之贈,言以夫人禮贈之,指為賵含也。
靈王十八年,賜鄭公孫蠆大路。
按《春秋》:襄公,十有九年,不書。 按《左傳》:襄公十九年夏四月,丁未,鄭公孫蠆卒,赴於晉,大夫范宣子言於晉侯,以其善於伐秦也。六月,晉侯請於王,王追賜之大路,使以行禮也。
〈注〉十四年,晉伐秦,子蟜見諸侯師而勸之。濟涇大路,天子所賜車之總名,以行葬禮。傳言大夫有功,則賜服路。
漢
高祖五年,葬田橫,以王禮。
按《漢書·高祖本紀》:五年初,田橫歸彭越。項羽已滅,橫懼誅,與賓客亡入海。上恐其久為亂,遣使者赦橫。橫懼,乘傳詣洛陽,未至三十里,自殺。上壯其節,為流涕,發卒二千人,以王禮葬焉。
景帝中二年,制賜王侯弔襚祠賵之禮。
按《漢書·景帝本紀》:中二年春二月,令王薨,遣光祿大夫弔襚祠賵,視喪事,因立嗣子。列侯薨,遣大中大夫弔祠,視喪事,因立嗣。
應劭曰:衣服曰襚。祠,飲食也。車馬曰賵。
宣帝地節二年,霍光薨,詔厚加恤贈。
按《漢書·宣帝本紀》:地節二年春三月庚午,大司馬大將軍光薨。詔曰:大司馬大將軍博陸侯宿衛孝武皇帝三十餘年,輔孝昭皇帝十有餘年,遭大難,躬秉義,率三公、諸侯、九卿、大夫定萬世策,以安宗廟。天下蒸庶,咸以康寧,功德茂盛,朕甚嘉之。復其後世,疇其爵邑,世世毋有所與。功如蕭相國。 按《霍光傳》:光薨,上及皇太后親臨光喪。大中大夫任宣與侍御史五人持節護喪事。中二千石治莫府冢上。賜金錢、繒絮,繡被百領。衣五十篋,璧珠璣玉衣,梓宮、便房、黃腸題湊各一具,樅木外臧槨十五具。東園溫明,皆如乘輿制度。載光尸柩以轀輬車,黃屋左纛,發材官輕車北軍五校士軍陳至茂陵,以送其葬。發三河卒穿復士,起冢祠堂,置園邑三百家,長丞奉守如舊法。
後漢
明帝永平元年夏五月戊寅,東海王彊薨,遣司空馮魴持節視喪事,賜升龍旄頭、鑾輅、龍旂。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云云。
安帝永初四年,新野君薨,遣使贈賻。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永初四年冬十月甲戌,新野君陰氏薨,使司空持節護喪事。
東觀記曰:新野君薨,贈以元玉赤紱,賻錢三千萬,布三萬匹。
晉
晉制,光祿大夫假銀章青綬者,品秩第三,位在金紫將軍下,諸卿上。漢時所置無定員,多以為拜假賵贈之使,及監護喪事。
按《晉書·百官志》云云。
宋
世祖大明三年,詔賻給文武,從軍殞沒者。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三年秋八月丙申,詔曰:近北討文武,於軍亡沒,或殞身矢石,或厲疾死亡,並盡勤王事,而斂槥卑薄。可普更賻給,務令豐厚。
南齊
武帝永明元年夏,四月,詔經理,袁粲、劉秉及沈攸之等塋兆。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元年夏,四月,壬午,詔曰:魏矜袁紹,恩洽丘墓;晉亮兩王,榮覃餘裔。二代弘義,前載美談。袁粲、劉秉與先朝同獎宋室,沈攸之於景和之世,特有乃心,雖末節不終,而始誠可錄。歲月彌往,宜特優降。粲、秉前年改葬塋兆,未脩材槨,可為經理,令粗足周禮。攸之及其諸子喪柩在西者,可符荊州送反舊墓,在所為營葬事。
梁
武帝天監九年,中書監王亮卒。詔加賻贈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九年,王亮卒。 按《王亮傳》:天監九年,轉中書監,加散騎常侍。其年卒。詔賻錢三萬,布五千疋。
陳
高祖永定二年夏四月,江陰王薨,詔遣太宰弔祭,司空監護喪事,凶禮所須,隨由備辦。
按《陳書·高祖本紀》云云。
北魏
世祖神麚三年,詔贈死節諸臣。
按《北魏書·世祖本紀》:神麚三年五月戊戌,詔曰:夫士之為行,在家必孝,處朝必忠,然後身榮於時,名揚後世矣。近遣尚書封鐵剪除亡命,其所部將士有盡忠竭節以殞軀命者,今皆追贈爵號;或有蹈鋒履難以自效者,以功次進位;或有故違軍法私離幢校者,以軍法行戮。夫有功蒙賞,有罪受誅,國之常典,不可暫廢。自今以後,不善者可以自改。其宣敕內外,咸使聞知。
北齊
北齊制,以祠部掌,死喪贈賜事。
按《北齊書》不載。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官。尚書省,四曹。祠部統祠部,掌祠部醫藥,死喪贈賜等事。
北周
武帝建德六年,詔追贈齊故,咸陽王斛律明月等七人,並敘錄。其見存子孫。
按《北周書·武帝本紀》:建德六年正月己亥,尉遲勤擒齊主及其太子恆子青州。庚子,詔曰:偽齊之末,姦佞擅權,濫罰淫刑,動挂羅網,偽右丞相、咸陽王故斛律明月,偽侍中、特進、開府故崔季舒等七人,或功高獲罪,或直言見誅。朕兵以義動,翦除凶暴,表閭封墓,事切下車。宜追贈諡,并窆措。其見存子孫,各隨蔭敘錄。家口田宅沒官者,並還之。
隋
高祖開皇十四年,詔修齊、梁、陳,及蕭琮高仁英、陳叔寶等,祭祀。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十四年冬閏十月甲寅,詔曰:齊、梁、陳往皆創業一方,綿歷年代。既宗祀廢絕,祭奠無主,興言矜念,良以愴然。莒國公蕭琮及高仁英、陳叔寶等,宜令以時修其祭祀。所須器物,有司給之。
唐
唐制,禮部郎中、員外郎,掌禮樂,及百官、宮人喪葬贈賻之數。
按《唐書·百官志》云云。
按《杜佑·通典》:唐制,諸職事官薨卒,文武一品,賻物二百段,粟二百石;二品物一百五十段,粟一百五十石;三品物百段,粟百石;正四品物七十段,粟七十石;從四品物六十段,粟六十石;正五品物五十段,粟五十石;從五品物四十段,粟四十石;正六品物三十段;從六品物二十六段;正七品物二十二段;從七品物十八段;正八品物十六段;從八品物十四段;正九品物十二段;從九品物十段。王及二王後若散官及以理去官三品以上,全給;五品以上,給半。若身沒王事,並依職事品給。其別敕賜者,不在折限。諸賻物應兩合給者,從多給。諸賻物及粟,皆出所在倉庫。服終則不給。〈又〉《開元禮》:其賵賻之禮與弔使俱行,則有司先備物數。其日,使者至主人大門外便次,物輿陳於使者羃南,東西為列;馬陳於使者東南,北首西上。使者以下入即庭中位,物輿陳於使者位南,亦東西為列;馬從入,陳於庭,北首西上。於使者出,主人有司受而以東。
太宗貞觀十一年十月癸丑,賜先朝謀臣武將及親戚亡者塋陪獻陵。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按《杜佑·通典》:貞觀十一年十月,詔曰:諸公列葬,周文創陳其禮;大臣陪陵,魏武重申其制。去病佐漢,還奉茂陵之塋;夷吾相齊,終託牛山之墓。斯蓋往聖垂範,前賢遺則,在曩昔之宿心,篤始終之大義也。皇運之初,時逢交喪,謀臣武將等蒙先朝待遇者,自今已後,身薨之日,所司宜即以聞,並於獻陵左側,賜以墓地,并給東園祕器。喪葬令:凡五品以上薨卒及葬祭者,應須布深衣、幘、素幕、轝,皆官借之。其內外命婦應得鹵簿者,亦如之。
遼
聖宗統和三年,賜韓匡嗣葬物,並詔助故南院大王諧領已里喪具。
按《遼史·聖宗本紀》:乾亨二年,南面招討使秦王韓匡嗣薨。統和三年秋七月甲子,遣郎君班褭賜秦王韓匡嗣葬物。丁卯,贈尚父秦王韓匡嗣尚書令。八月戊子,故南院大王諧領已里婉妻蕭氏奏,夫死不能葬,詔有司助之。冬十一月甲戌,詔吳王稍領秦王韓匡嗣葬祭事。
宋
宋制諸臣及宗室,賻贈,輕重之數。
按《宋史·禮志》:賻贈。凡近臣及帶職事官薨,非詔葬者,如有喪訃及遷葬,皆賜賻贈,鴻臚寺與入內內侍省以舊例取旨。其嘗踐兩府或任近侍者,多增其數,絹自五百疋至五十疋,錢自五十萬至五萬,又賜羊酒有差,其優者仍給米麥香燭。自中書、樞密而下至兩省五品、三司三館職事、內職、軍校并執事禁近者亡歿,及父母、近親喪,皆有贈賜。宗室期、功、袒免、乳母、殤子及女出適者,各有常數。其特恩加賜者,各以輕重為隆殺焉。〈又〉追封冊命。《通禮》:策贈貴臣,守宮於主人大門外設使、副位,使人公服從朝堂受策,載於犢車,各備鹵簿,至主人之門降車。使者稱:有制。主人降階稽顙,內外皆哭。讀冊訖,主人拜送之。國朝之制:有於私第冊之者,有於本道冊之者。私第冊之者,乾德三年,正衙命使冊贈孟昶尚書令,追封楚王是也。本道冊者,建隆元年,故特進、檢校太師、南平王高保融奉敕贈太尉,端拱元年,故守太師、尚書令、鄧王錢俶特追封秦王是也。其儀與《通禮》大略相類。
太祖乾德三年,秦國公孟昶,及母李氏薨,詔議吉凶儀仗,並賜墳莊一區。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三年夏六月甲辰,以孟昶為中書令、秦國公。庚戌,孟昶薨。秋七月,追封為楚王。按《禮志》:乾德六年三月,中書令、秦國公孟昶薨,其母李氏繼亡,命鴻臚卿范禹偁監護喪事,詔禮官議定吉凶儀仗禮例以聞。太常禮院言:檢詳故事,晉天福十二年葬故魏王,周廣順元年葬故樞密使楊邠、侍衛使史弘肇、三司使王章例,並用一品禮。墓方圓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明器九十事,石作六事,音身隊二十人,當壙、當野、祖明、祖思、地軸、十二時神、蚊廚帳、暖帳各一,轜車一,挽歌三十六人;拂一、纛一、翣六、輴車、魂車、儀槨車、買道車、誌石車各一;方相氏、鵝毛纛、銘旌、香輿、影輿、蓋輿、錢輿、五穀輿、酒醢輿、衣物輿、庖牲輿各一;黃白紙帳、園宅、象生什物、行幕,并誌文、挽歌詞、啟欑啟奠祝文,並請下有司修製。其儀:太僕寺革輅,兵部本品鹵簿儀仗,太常寺本品鼓吹儀仗,殿中省繖一、曲蓋二、朱漆團扇四,自第導引出城,量遠近各還。贈玉一、纁二,贈祭少牢禮科,亦請下光祿、太府寺、少府監諸司依禮供應。又楚王母依子官一品例,準令文,外命婦一品侍近二人、青衣六人,偏扇、方扇各十六,行鄣三、坐鄣二,白銅飾犢車駕牛馭人四,從人十六,夾車、從車六,繖一、大扇一、團扇二、戟六十。伏緣久不施用,如特賜施行,即合于孟昶吉凶仗內相參排列。詔並令排列祗應,仍俟導引至城外,分半導至西京墳下及葬,命供奉官周貽慶押奉議軍士二指揮防護至洛陽。又賜子元哲墳莊一區。
真宗咸平六年夏六月丁卯,詔命官流竄沒嶺南者,給緡錢歸葬。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五年冬十月乙未,詔西川、廣南在官物故者,遣護送其家屬還鄉,官為給食。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六年,以富弼母薨,罷春宴。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六年三月己亥,富弼以母喪去位。庚子,以富弼母喪,罷春宴。 按《禮志》:嘉祐六年三月五日,宰臣富弼母秦國太夫人薨,十七日春宴,禮院上言:君臣父子,國家均同。元首股肱,相濟成體。貴賤雖異,哀樂則同。一人向隅,滿堂嗟戚。今宰臣新在苫塊,欲乞罷春宴聲樂,以表聖人憂恤大臣之意。詔下,并春宴寢罷。
神宗熙寧七年,更定賻贈新制。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熙寧七年,參酌舊制著為新式:諸臣喪,兩人以上各該支賜孝贈,只就數多者給;官與職各該賻贈者,從多給,差遣、權并同,權發遣並與正同。諸兩府、使相、宣徽使并前任宰臣聞疾或澆奠已賜不願敕葬者,并宗室不經澆奠支賜,雖不係敕葬,並支賻贈。餘但經問疾或澆奠支賜或敕葬者,更不支賻贈。前兩府如澆奠只支賻贈,仍加絹一百、布一百、羊酒米麪各一十。諸支賜孝贈:在京,羊每口支錢一貫,以折第二等絹充,每匹折錢一貫三百文,餘支本色;在外,米支白秔米,麪每石支小麥五斗,酒支細色,餘依價錢。諸文臣卿監以上,武臣元係諸司使以上,分司、致仕身亡者,其賻贈並依見任官三分中給二,限百日內經所在官司投狀,召命官保關申,限外不給。待制、觀察使以上更不召保。熙寧 年,詔定宗室賻恤之制。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熙寧新式》:先是,知制誥曾布言:竊以朝廷親睦九族,故於死喪之際,臨弔賻恤,至於窀穸之具,皆給於縣官,又擇近臣專董其事,所以深致其哀榮而盡其送終之禮。近世使臣沿襲故常,過取饋遺,故私家之費,往往倍於公上。祥符中,患其無節,嘗詔有司定其數。皇祐中,又著之《編敕》,令使臣所受無過五百,朝臣無過三百,有違之者,御史奏劾。伏見比歲以來,不復循守,其取之者不啻十倍于著令。乞取舊例裁定酌中之數,以為永式。詔令太常禮院詳定,令布裁定以聞。
元豐五年,詔鄜延路之沒於王事者各給賻,有差。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元豐五年,詔:鄜延路沒于王事、有家屬見今在本路欲歸鄉者給賻外,其大使臣以上更支行李錢百千,小使臣五十千,差使、殿侍三十千,其餘比類支給。
哲宗元祐五年春三月丁卯,詔賜故孫覺家緡錢,令給喪事。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高宗紹興九年夏六月己巳,吳玠薨。冬十一月戊寅朔,賜吳玠家錢三萬緡。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三年,司馬朴卒,賻贈其家。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三年秋九月庚午,以兵部侍郎司馬朴死詔,贈兵部尚書,賜其家銀絹。
紹興二十四年,張俊薨,恩賜優厚。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四年秋七月癸丑,張俊薨。戊寅,幸張俊第臨奠。 按《禮志》:紹興二十四年,太師、清河郡王張俊葬,上曰:張俊極宣力,與他將不同,恩數務從優厚。仍賜十梁額花冠貂蟬籠巾朝服一襲、水銀二百兩、龍腦一百五十兩。
紹興二十六年,詔定命官因公致死者,贈卹之數。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紹興二十六年,詔:今後命官實因幹辦公事邂逅非理致死者,並遵依舊法。所有李光申請於《紹興條》內添注日限指揮,更不施行。舊法非理致死者,謂焚溺墜壓之類,通判以上賜銀五百兩,餘三百兩,職司已上取旨。初,紹興二年五月,吏部侍郎李光申明立定折跌骨五十餘日,三十日內身亡之人,並支前項銀數。至是,戶部侍郎宋貺言:自立定日限,後來多是因他病身故之人,子孫規圖賞給,計會所屬,旋作差出名目,陳乞保奏,誠為欺罔。故有是命。
紹興二十九年春二月甲寅,取具貶死臣僚姓名,議加恩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理宗寶祐元年十二月乙卯,劉伯正薨,贈五秩。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金
章宗泰和七年,詔復鄭王、趙王舊封,以按陳為鄭王後。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衛紹王本紀》:章宗誅鄭王永蹈、趙王允中,久,頗悔之。泰和七年,下詔追復舊封,仍賜諡。而永蹈無後,乃以衛王子按陳為鄭王後,賜衛王詔曰:朕念鄭王自棄天常,以干國憲,槁瘞曠野,忽諸不祀。歷歲既久,深用愴然。親親之情。有懷難置。已詔追復舊爵,改葬如儀。稽考古禮,以卿之子按陳為鄭王後,謹其祭祀,卿其悉之。
元
世祖至元二十二年夏五月,雲南行省臣脫帖木兒言蠲逋賦及卹死事十餘事,命中書省議其可者行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六月己卯,詔:遠仕瘴地,身故不得歸葬,妻子流落者,有司資給遣還,仍著為令。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順帝至元二年,詔卹邊遠官死而不能歸葬者。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二年秋八月甲戌,詔:雲南、廣海、八番及甘肅、四川邊遠官死而不能歸葬者,有司給糧食舟車護送還鄉。去鄉遠者,加鈔二十錠;無親屬者,官為瘞之。
至正七年春三月壬申,命有司定弔賻諸王、公主、駙馬禮儀之數。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文武大臣卹典。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優給則例。凡陣亡、失陷、傷、故、渰沒者,全支。邊遠守禦出征,并出海運糧疾故者,減半。一品米六十石,麻布六十匹。二品米五十石,麻布五十疋。三品、四品米四十石,麻布四十疋。五品、六品米三十石,麻布三十疋。一公侯亡故,不分病故陣亡,止給麻布一百疋。禮部奏輟朝三日,仍具手本,行移在京衙門知會。一,將引本官家人赴內府,給與布疋。一,咨工部造辦冥器棺槨,及揆人匠甎石造墳安葬。一,劄付欽天監,選擇墳地。一,具手本赴光祿寺,備辦祭物,遣官行禮。一,禮部奏議封諡。一,自初喪至除服,以次遣官致祭。
聞喪、入斂、首七至終七、下葬、百日、新冬、周年、二周、除服。
一,都督至都指揮亡故,禮部奏輟朝二日,移咨工部造辦棺槨等項,仍備辦祭物。自初喪至除服,節次遣官致祭。
聞喪、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如合優給者,照前則例,并咨部照例追贈。
一,指揮使至指揮僉事亡故,禮部移咨工部,造墳安葬,亦節次遣官致祭。
安靈、下葬、周年、除服。照例優給追贈。
一,衛所鎮撫千、戶百戶亡故,禮部移咨工部造墳安葬,止二次遣官致祭。
安靈、下葬。照例優給追贈。
一,公侯及在京一品、二品父母、妻喪,三品、四品父母喪,曾授封贈及致仕者,各照品級造墳安葬。在外止祭祀。未封贈者無。一,在外都指揮使至指揮僉事,止是禮部遣人往祭一次。若回京安葬,則照例祭祀造墳。千百戶別無祭葬例。一,公侯在外病故,聞喪,止輟朝一日。靈櫬到京,仍輟朝三日。下葬,輟朝一日。
成祖永樂 年,更定文武大臣卹典。
按《明會典》:永樂以後,續定,凡公侯承襲病故者,祭二壇。若管府事有功績,加太子太保以上,及守備南京者,俱祭十六壇。凡駙馬都尉病故者,祭十五壇。凡伯爵承襲病故者,祭二壇。其年幼,襲爵不及而故者,祭一壇。若管事有功績,加太子太保以上者,祭十五壇。凡公侯駙馬伯病故,俱輟朝一日,齋糧麻布,取自上裁。其葬禮照依定制。若公侯伯為事病故者,祭葬等項俱無。凡公侯伯母與妻,俱祭二壇,有葬。係皇親者,加祭壇數,取自上裁。凡兩京二品以上文官,并父母妻,三品文官并父母,曾授本等封者,俱照例祭葬。其三品父母止授四品封,及四品官并父母授本等封者,俱止賜祭一壇。若止授五品以下封者,祭葬俱無。其有出自特恩者,不在此限。凡一品官病故者,輟朝一日,祭九壇。父母授封至一品者,祭二壇,妻祭一壇。凡尚書、左右都御史在任病故者,祭二壇。其加有東宮三少,或兼大學士贈一品者,祭四壇。父母妻祭俱一壇。凡兩京三品官病故者,俱祭一壇。致仕者亦然。其以侍郎兼學士贈尚書者,祭二壇。凡兩京三品以上官,葬祭制度,俱照依品級。其四品、五品官,得特恩賜葬者,亦以本等品級為定。惟衍聖公葬祭,照一品行禮。凡左右都督至都督僉事、管府事病故者,俱祭六壇。齋糧麻布,取自上裁。其先有功,後閒住病故者,祭二壇。母妻祭俱一壇。凡都督僉事以上葬禮,俱照品級。若署都督僉事,祭一壇。凡中都留守正副,俱祭一壇。凡在京親軍衛分帶俸都指揮使,及同知僉事,在御馬監把總,或出充遊擊、參將等官,有功無過者,祭一壇。凡錦衣衛等官、指揮使、同知僉事,或帶俸都指揮職銜者,俱祭一壇。其係於皇親者,祭葬取自上裁。凡在京在外文武官員,不拘品級,其以死勤事者,卹典取自上裁。凡女直都督等官,永樂間,差官齎香鈔諭祭。近例因其奏請給與表裡、祭文,令帶回自祭。凡達官都督等官,永樂、宣德間,來京病故者,隨時遣官諭祭,或給棺賜葬。舊例,禮部年終類奏,分遣官祭之。今不行。若在邊沒於戰陣者,不在此例。凡外國使臣病故者,令所在官司賜棺及祭,或欲歸葬者,聽從其便。
世宗嘉靖四十四年,議定儀賓卹典。
按《明會典》:凡儀賓卹典,嘉靖四十四年,議定係親郡王府者,照例賜祭,不給葬價。係將軍以下者,葬祭俱革。
穆宗隆慶三年,更定品官卹典。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更定凡四品、五品文官,以侍從春宮軍功等項,應沾卹典者,禮部臨時具由,取自上裁。其他一切雜途,盡行停止。遇有前項陳請,仍先移文翰林院、兵部覈實,如軍功必躬履行陣,侍從必日侍講讀,春宮必親奉出閣,開陳有勞,方與具由題請。若止曾受官,未經實效勤勞者,不准。其特恩所加祭葬,大約於本等品級內,量加一等。如無祭者,給與祭一壇。無葬者,給與半葬。應半葬者,給與全葬。如講讀官,則五品本身有祭,四品本身父母得擬祭葬,三品祭得及其妻。軍功則四品本身得擬祭葬,三品未滿,得及其父母各有差等,不得越次,妄生希覬。或有講讀年入啟沃功多,軍旅身殲勳勞懋著者,卹典自宜加厚,禮部臨時議擬奏請定奪。凡二品官,本等祭二壇,若加陞一品致仕者,祭五壇。加東宮三少致仕者,祭三壇。原加東宮三少,而續奉旨革去者,止與本等祭二壇。妻未封夫人者,不准與祭。其加陞日淺,政績未著者,臨時覈實,奏請量減。若被劾,冠帶閒住者,祭葬俱無。凡四品官,已經考滿者,其父母例不重封。雖止授五品封,亦與祭一壇。未考滿者,不准。凡四品以上官,其父母曾授本等封贈者,先後病故祭,得因後并及其先。如有前母,亦得及之。無封贈者,不許越例陳乞。其品官妻,非係封贈夫人者,原無祭典,不准並祭。凡被劾聽調官,有心本無疵,事因詿誤,雖遭指摘,不累其人品者,應得祭葬,仍准全給。或功有可錄,過有可原者,功過當相,較量其祭葬,應全給者半給,應半給者,有祭無葬。若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照閒住例,不准給。凡公侯伯本爵應得祭二壇,若在內掌府事坐營,在外總兵征討積有勳勞,而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公侯祭十六壇,伯祭十五壇。掌府事坐營總兵歷有勳勞者,祭七壇。掌府事坐營,積有年勞者,祭五壇。雖掌府事坐營,而政績未著者,祭四壇。管事而被劾勘明閒住者,止與本爵祭二壇。被劾而未經勘實者,祭一壇。勘實而罪重者,并本爵應得祭葬,一概盡削。凡都督同知僉事,起用未久,病故者,與祭三壇。錦衣衛都指揮使,身後贈都督同知者,亦祭三壇。俱照例造葬。
神宗萬曆元年,題准兩京大臣卹典。
按《明會典》:凡奏請卹典,萬曆元年,題准兩京大臣病故,應得卹典。如見任公差於外者,許各差撫按官勘明具奏。其在家致仕、養病、給假等項病故者,各地方有司具本官履歷緣由,及病故日期,申報撫按衙門,覈實,季終類奏。中間果有行業超卓,公論共推,及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據實開列聽,禮部議覆。若大臣見在,不拘見任、致仕,其父母妻曾授本等封病故者,許照例,自行請乞。其致仕在家等項,子孫微弱,官司一年之外,不為代奏者,亦許子孫自行陳乞。禮部仍行撫按勘明議覆。若撫按官並所屬留難者,聽禮部及該科參究。
萬曆六年,更定文武卹典。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更定凡文官三品以上,不論已未考滿,其各父母妻,必曾授本等封,俱照例祭葬。四品本身及父母,皆止一祭,無葬而出自特恩者,不拘。凡一品父母妻,已授本等封,于例祭外,父母有加祭二壇者,妻有加祭一壇者,係出特恩,取自上裁。陳乞者,不得輒援為例。凡三品官,曾經考滿者,祭一壇,全葬。未經考滿者,祭一壇,減半造葬。其以侍郎兼學士贈尚書者,祭二壇,不拘已未考滿,給與全葬。或兼官雖同,非係贈尚書者,止給與本等卹典,不得概援為例。凡致仕養病終養聽用等項官員祭葬,俱與見任官同。革職閒住,及先曾為事謫戍,遇蒙恩詔辯復原職者祭葬,俱不准給。凡文官二品、三品共實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三品滿,父母俱准與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父母准祭一壇。若未及三年者,不准祭葬。其有未及三年而遇蒙恩詔,父母已授本等封,及父母先授外封後,任京職考滿,例不重封者,俱照品級給與應得祭葬。凡三品以上官,有被劾致仕,及先被劾冠帶閒住,後奉特旨復職者,俱准照例與祭葬。若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不拘見任致仕等項,俱不准給。其被劾閒住,遇蒙覃恩概復致仕者,亦不准給。被劾聽調,及聽勘未明,病故者,務稽考其平生履歷,人品高下,功罪重輕,議擬奏請定奪。凡公侯伯為事,未經勘實,身故者,其妻封命,雖未追奪,亦從夫例,止與祭一壇。凡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管府事及在外總兵病故者,俱祭六壇,照例造葬。都督同知以上,不分真署,一體給祭葬。署都督僉事,止祭一壇,不得妄援。凡興都正副留守,俱祭一壇。凡以死勤事,若抗節不屈,身死綱常者,犯顏諫爭,身死國是者,執銳先登,身死戰陳者,危城固守,身死封疆者,諸如此類,開具實跡,卹典取自上裁。其或城池失守,戰陳敗衄,以致殞命者,不許一概議給。
萬曆十年,張居正卒,特賜優卹。
按《續文獻通考》:萬曆十年六月,故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張居正卒於位。上賜齋壇麻布五十筒,筒十疋,米二百石,香燭油薪稱是。又與仁聖慈聖兩宮潞王共賻白金二千三百兩,兩宮復賜齋糧米麻布二百疋,香燭油薪有差。祭九壇,外加七壇。大約視親王及國公之加師傅者,贈上柱國,遣官會布政司營葬。仍命京堂四品官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護喪。其子嗣修等辭謝,疏上,上曰:朕念先生承先帝顧命,鞠躬盡瘁,歿而後已,忠勞可憫。他還有高年之母,在京著差司禮監太監陳政護送還鄉,馳驛前去。萬曆十二年,續定大臣卹典。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續定,凡公侯伯掌府坐營總兵、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必查前項官銜,因何加授,果以勳勞進秩,方許照《會典》,公侯祭十六壇,伯祭十五壇之例。如係因事加恩功業未副者,止照勳臣二等事例,與祭七壇。其有不願坐營管府,懇疏乞休者,查其平生有功無過,俱照見任優卹。凡三品以上致仕官,雅負時望,懇疏乞休者,照見任例給與應得祭葬。如被劾致仕,及考察自陳致仕者,二品曾經考滿,祭葬准全給。未經考滿者,祭照舊葬價減半。三品曾經考滿,祭照舊半葬。未經考滿者,有祭無葬。四品雖經考滿,亦不准祭。其被劾自陳官員,有日久論定,原無可議者,仍照例給與祭葬。父母妻曾授本等封者,應得卹典,亦視本身致仕緣由,以為差等,不得濫給。凡三品以上,被劾聽用,聽調官員,祭葬俱照今擬被劾自陳致仕官遞減之例。如公論已明,人品無玷,仍准全給。聽勘未明官員,有陳乞卹典者,仍行原勘撫按衙門查明無礙,應否量給,臨時題請定奪。如果有顯過為公論所不容,無論聽用、聽調、聽勘,徑照閒住例,俱不准給。其父母祭葬,亦稽其子功過以為差等。凡京官三品降四品者,不拘四品巳未考滿,俱照三品未考滿例,祭一壇,半葬。父母曾授三品封者,與同授四品封者,止祭一壇。其原以三品降調,後歷陞四品者,止照四品例,不得妄行陳乞。凡三品父母曾授本等封者,無論亡故先後,一視其子為差等。其已經考滿者,祭葬全給。未經考滿者,祭一壇,減半造葬。凡文官二品、三品共歷三年已上者,雖未考三品滿,其父母曾授四品、五品封,准與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其父母曾授五品封,准祭一壇。其未經授封,及止授六、七品封者,不得援以為例。凡三品官本生父母,有值覃恩,乞以本身應得詰命移封者,自後量給祭一壇。其授二品封者,量給半葬。凡二品、三品文臣,曾經賜葬者,妻故在後,俱許祔葬。唯授封夫人者,例給開壙工價,其餘不給。若妻先故者,除已封夫人,照例祭葬外,其餘俟夫故之日祔葬。凡管府及總兵都督僉事,止與祭四壇,照品造葬陞署都督同知者如之。若由署都督僉事,陞署都督同知者,與祭二壇,減半造葬。凡留守正副親軍衛分都指揮使等官,贈都督同知者,於本級上加祭一壇,減半造葬。
皇清
崇德 年
《大清會典》:崇德間,定超品公、一等、二等、三等公卒,聞
喪、初祭、大祭,遣官致祭三次。精奇尼哈番、副都統卒,遣官致祭二次。參領、佐領卒,遣官致祭一次。如公以下、佐領以上,或陣亡、或病故,著有功勞者,遣官臨喪視祭葬、優卹,出自
上裁。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定大臣病故者,旗下官由該都
統咨送吏部,漢官具呈吏部,查明,轉行禮部,給與祭葬。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定民公、侯、伯、精奇尼哈番,有職
任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鎮守將軍卒,禮部具題候
旨,立碑致祭一次。內院撰文,遣官讀文,奠酒,行禮。如
承襲公、侯、伯、精奇尼哈番卒,止給祭品,無祭文,不立碑。雖係承襲,而在任勤勞,三年已滿者,仍給祭文,禮部具題候
旨立碑。二品、三品官卒,給與祭品。如在任三年已滿
者,內院撰文,遣官讀文,奠酒,行禮。效有戰功者,吏部分別移送禮部,具題請
旨,立碑。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定佐領、員外郎、主事等官卒,
在任三年已滿者,給與祭品,內院撰文,遣官讀文,奠酒,行禮。未滿三年者,不給祭文。致仕官員同。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定部院堂官加銜至一品、二
品者,卒,致祭一次,工部立碑。三品,三年考滿者,卒,致祭一次,工部立碑。未經考滿者,致祭一次,不立碑。護軍統領、副都統、前鋒統領、步軍總尉卒,在任三年已滿者,致祭一次,工部立碑。未滿三年者,致祭一次,不立碑。本身所得阿思哈尼哈番,致祭一次,工部立碑。參領、前鋒參領等官卒,在任三年已滿者,致祭一次,不立碑。四品卿、少卿考滿者,致祭一次,不立碑。未經考滿者,不給祭文。如文武官員陣亡者,不論品級,具題候
旨恩卹。其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護軍統領、副都
統、前鋒統領、侍郎、學士、步軍總尉,勤勞年久,以原品休致病故者,致祭,立碑,俱照現任官行。阿達哈哈番、佐領、拜他喇布勒哈番、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卒,致祭一次,不給祭文。承襲公、侯、伯、精奇尼哈番,有職任者,照職任賜卹。無職任者,止給祭品。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議准本身所得民公、侯、伯、精
奇尼哈番及都統,有職任內大臣、鎮守將軍卒,給與全葬。大學士、尚書、左右都御史卒,加宮保及加級者,照一品官例給與全葬。無加銜及加級者,照二品官例給與全葬。侍郎、學士、副都御史、三品卿卒,有兼銜及加級至一品二品者,不論已未考滿,照二品官例給與全葬。無兼銜及加級已經考滿者,照三品官例給與全葬。未考滿者,給與半葬。四品卿、少卿,兼少卿銜等官卒,照四品官例,止給祭品。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步軍總尉卒,三年任滿者,不論已未加級,給與全葬。未滿三年者,給與半葬。以上俱各祭一次,內閣撰給祭文。如各官內有戰功及勤勞,以原品致仕病故者,俱與現任官同。其承襲公、侯、伯、精奇尼哈番、阿思哈尼哈番,有職任者,照
職任賜卹。武官自參領以下,文官自郎中以下,卒,俱不給祭品。如文武官陣亡者,不論品級,具題候
旨遵行。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卒,造
葬,遣官致祭一次。如有加祭,出自
上裁。
都統、內大臣、大學士、尚書、左右都御史、精奇尼哈番、鎮守將軍卒,有加銜加級者,各照品級造葬,遣官致祭一次。護軍統領、前鋒統領、步軍總尉、副都統、侍郎、學士、本身所得阿思哈尼哈番、副都御史卒,加銜加級至一品、二品者,各照品級造葬,遣官致祭一次。三品侍郎、學士、通政使、大理寺卿卒,已經考滿者,給與全葬。未經考滿者,給與半葬,遣官致祭一次。
參領、協領、阿達哈哈番、郎中、佐領、拜他喇布勒哈番、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三等侍衛護衛以上官,陣亡者,遣官致祭一次。
漢文官一品、二品官卒,俱致祭,造葬。三品官卒,三年考滿者,致祭,造葬。未經考滿者,給與半葬,致祭一次。
在外布政使、按察使以上官卹典,俱照京官品級例行。
武官加銜副將以上卒,造葬,致祭一次。無兼銜,三年考滿者,全葬,致祭一次。未滿三年者,給與半葬,致祭一次。
文官知縣以上、武官守備以上陣亡者,各照加贈品級,造葬,致祭一次。
滿漢文武官員,以年老有疾,原官致仕病故者,應得卹典,與現任同。
滿洲公、侯、伯以下、文武二品以上大臣卒,由吏部確查功績勤勞,有應與諡者,移咨禮部,應否與諡,請
旨定奪。
凡漢官應得諡者,各該撫按及科道官公舉,禮部酌議,具題請
旨。
凡讀文致祭者,遣禮部官,捧
諭祭文,至墳所,其親屬於墓門外跪迎,候過,隨入。讀
文、奠酒時,皆跪。禮畢,送
諭祭官於墓門外,望
闕謝
恩,行三跪九叩頭禮。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議准凡承襲公、侯、伯、精奇尼哈
番歲滿上
朝後,病故者,給與全葬,并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
祭一次。應否與諡,候
旨定奪若。有效力優卹,出自
上裁。其承襲未及歲滿上
朝病故者,不賜卹。散秩大臣、一等侍衛、鑾儀使、冠
軍使、王府長史、一等護衛、前鋒參領、護軍參領、驍騎參領卒,三年任滿者,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未滿三年者,給與半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內有加級至一品、二品者,不論已未任滿,俱照品級給與全葬。四品護軍參領卒,三年任滿者,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未滿三年者,給與半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已上各官,或年老有病,以原官致仕病故者,與現任官同。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本身所得民公、侯、伯病故,
給與全葬,并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應否與諡,請
旨定奪。如有優卹,出自
上裁。承襲公、侯、伯病故,卹典同。
內大臣、都統、精奇尼哈番、品級散秩大臣、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精奇尼哈番、承襲精奇尼哈番、鎮守將軍、提督病故者,各照品級,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應否與諡,請
旨定奪。如有陣亡者,優卹出自
上裁。
阿思哈尼哈番、品級散秩大臣、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侍郎、本身所得阿思哈尼哈番、學士、副都御史、總督、總兵官、加級至二品巡撫病故,各照所加品級,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應否與諡,請
旨定奪。
三品侍郎、學士、副都御史、巡撫、通政使、大理寺
卿病故,三年任滿者,給與全葬。未滿三年者,給與半葬。俱給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不請諡。有加級者,仍照前例請諡。
布政使、副將病故,各照品級,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不請諡。
拖沙喇哈番、三等侍衛護衛以上、文官知縣以上、武官守備以上陣亡者,各照加贈品級,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
凡與諡一品官員,工部立碑,碑文內閣撰擬,其遣官致祭者,祭文俱由內閣撰給。
凡滿漢文武官員,年老有病,以原品致仕,及候補終養者,病故卹典,與現任官同。尚書、侍郎等官,以原官原品解任,及隨旗上
朝官員病故,卹典與現任同。如無原官字樣,止以
原品上
朝者,不准卹。尚書、都御史、侍郎、學士、副都御史、通
政使、大理寺卿、總督、巡撫、布政使、提督、總兵官、副將,以甄別京察,年老有病,原品致仕病故者,俱不准卹。
凡承襲官員,加至阿思哈尼哈番者,給與半葬,遣官致祭一次。未加世職,承襲阿思哈尼哈番,本身所得阿達哈哈番,承襲阿達哈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照品級給與一次致祭銀兩,令本家自行致祭。承襲公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未及歲滿上
朝者,不准卹。
凡滿漢官員,各照品級給與一次致祭銀兩,公四十兩,侯三十五兩,伯三十兩。一品官二十五兩,二品官二十兩,三品官十六兩,四品官十二兩,五品官十兩。知縣以上,俱照贈官品級給與銀兩。京官由禮部給發,外官由地方官給發。凡遣官讀文致祭,京官遣禮部官,外官遣布政司官。
凡各官父母卹典,順治初,定漢官三品以上父、母、妻,曾受
誥命者,遣官讀文致祭,造葬。十八年停止。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議准嗣後滿漢內外文武本
身職任,應得卹典之官員,父母曾受
誥命者,應照其子例,
賜祭一次,其造葬,仍行停止。
卹典部總論
《春秋四傳》
隱公元年
《春秋》: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左傳》: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緩,且子氏未薨,故名。
〈註〉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緩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賵助喪之物。
贈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預凶事,非禮也。
〈註〉尸,未葬之通稱。〈疏〉賵賻含襚,總名為贈。但及未葬,皆無所譏也。襚以衣尸,含以實口。大斂之後,無所用之。既殯之後,猶致之者,示存恩好,不以充用也。
《公羊傳》:賵者何,喪事有賵,賵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
〈註〉此道周制也。以馬者,謂士不備四也。《禮·既夕》曰:公賵元纁,束帛,兩馬是也。乘馬者,謂大夫以上備四也。禮:大夫以上至天子,皆乘四馬,所以通四方也。束帛,謂元三,纁二。元三,法天。纁二,法地。因取足以共事。
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被曰襚。
〈註〉賵,猶覆也。賻,猶助也。皆助生送死之禮。襚,猶遺也。遺是助死之禮。知生者賵賻,知死者贈襚。
《穀梁傳》:母以子氏,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禮,賵人之母則可,賵人之妾則不可。君子以其可辭。受之,其志不及事也。賵者何也。乘馬曰賵,衣衾曰襚,貝玉曰含,錢財曰賻。
《胡傳》:冢宰稱宰,咺者名也。王朝公卿書官,大夫書字,上士、中士書名,下士書人。咺位六卿之長而名之,何也。仲子,惠公之妾爾。以天王之尊,下賵諸侯之妾,是加冠於履,人道之大,經拂矣。天王,紀法之宗也。六卿,紀法之守也。議紀法而修諸朝廷之上,則與聞其謀。頒紀法而行諸邦國之間,則專掌其事。而承命以賵諸侯之妾,是壞法亂紀,自王朝始也。春秋重嫡妾之分,故特貶而書名,以見宰之非宰也。或曰:僖公母成風,亦莊公妾也。其卒也,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其葬也。王使召伯來會葬,下賵諸侯之妾,而名其宰榮,召何以書字而不名也。於前賵仲子,則名冢宰。於後葬成風,王不稱天其法嚴矣。
〈大全〉張氏曰:惠公以去年薨。仲子卒之年月,不可知。或亦去年也。天子於諸侯,有賵禮,所以褒有功德,而厚其終也。諸侯無再娶之禮,惠公牽於私愛,寵庶妾而立為夫人,正犯以妾為妻之戒,瀆亂夫婦之綱,乃天討之,所當加九伐之法。所謂犯令陵政,蓋此類也。平王不能正惠公之罪,反厚其送終之禮,遣冢宰而來賵。冢宰不能以紀法詔王,乃奉命以賵上僭之妾。仲尼以春秋之初,方書天王以立法,於是貶冢宰於上士、中士之例,深罪其以百揆之尊,瘝官失職,一至於此。貶其臣,則君可知矣。東萊呂氏曰:夫婦,人之始也。死喪,人之終也。人道始終之際,莫嚴焉。故夫婦之典,實天所敘,而凶禮則五禮之一也。昔皋陶為舜陳謨典禮之後,必繼以同寅協恭和衷哉者,蓋天降生民,主之天子,輔之大臣。凡以為此,而天子、大臣,同心協志,兢兢代天者,亦專以為此也。平王居舜之位,乃使宰咺賵諸侯之妾。宰咺居皋陶之位,乃奉天命而賵諸侯之寵妾。舜皋陶所治之天職,至平王宰咺而盡廢矣。陵嫡妾之分,則天敘之典廢焉。濫賵賻之恩,則天秩之禮廢焉。夫婦之典廢,是人道不得而始也。死喪之禮廢,是人道不得而終也。終始俱失,天下豈復有人道乎。此孔子所為懼,春秋所為作也。其書曰: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其意蓋謂以天王上宰之尊,而下賵諸侯之寵妾,胡然而天也,胡然而王也,又胡然而宰也。不待去天貶秩,而居此位者,固已汗顏泚顙,而無措足之地矣。
莊公元年
《春秋》:冬十月,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
《公羊傳》: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
〈註〉增加其衣服,令有異於諸侯。禮有九錫,皆所以勸善,扶不能。言命不言服者,重命,不重其財物。禮:百里不過九命,七十里不過七命,五十里不過五命。
其言桓公何,追命也。
〈註〉据錫文公命不言諡,舉諡明知追命,死者禮生有善行,死當加善諡,不當復加錫。不言天王者,桓行實惡而乃追錫之,尢悖天道,故云爾。
《穀梁傳》:禮有受命,無來錫命。錫命非正也。生服之,死行之,禮也。生不服,死追錫之,不正甚矣。
〈註〉賞人於朝與人共之,當召而錫也。《周禮·大宗伯職》曰:王命諸侯,則儐之,是來受命。
《胡傳》:《春秋》書王必稱天。所履者,天位也。所行者,天道也。所賞者,天命也。所刑者,天討也。今桓公弒君篡國,而王不能誅,反追命之,無天甚矣。桓無王,王無天,其失非小惡也。與葬成風,引為夫人,使妾並嫡無以異,故其文一施之。
〈大全〉陳氏曰:桓篡立,周人不以為罪,宰渠伯糾來,仍叔家父又來,終桓之身,不能正而追錫命,貶必於其重者,莫重於追錫命。故於是焉貶也。 茅堂胡氏曰:王使聘桓者三死,又追命大惡,不討而恩禮加隆,誰不勸於為惡。春秋弒君三十六,豈無自而然哉。
卹典部藝文
《請卹郭嘉表》漢·曹操
臣聞褒忠示寵,未必當身,念功唯績,恩隆後嗣。是以楚宗孫叔敖,顯封厥子;岑彭既沒,爵及支庶。誠賢君殷,勤於清良,聖祖惇篤,於明勳也。故軍祭酒,洧陽亭侯,潁川郭嘉,立身著行,稱茂鄉邦,與臣參事,盡節為國,忠良淵淑,體通性達。每有大議,發言盈庭,執中處理,動無遺策。自在軍旅,十有餘年,行同騎乘,坐共幄席,東禽呂布,西取眭固,斬袁譚之首,平朔土之眾,踰越險塞,盪定烏丸,震威遼東,以梟袁尚。雖假天威,易為指麾,至於臨敵,發揚誓命,凶逆克殄,勳實由嘉。方將表顯,使賞足以報,效薄命夭殞,不終美志。上為陛下悼惜良臣,下自毒恨喪失奇佐。昔霍去病蚤死者,武為之咨嗟,祭遵不究功業,世祖望柩悲慟仁恩,降下念發五內,今嘉殞命誠足憐傷。宜追贈嘉封,并前千戶,褒亡為存,厚往勸來也。
《贈鄭紹叔詔》梁武帝
追往念功,前王所篤;在誠惟舊,異代同規。通直散騎常侍、右衛將軍、東興縣開國侯紹叔,立身清正,奉上忠恪,契闊藩朝,情績顯著。爰及義始,實立茂勳,作牧疆境,效彰所蒞。方申任寄,協贊心膂;奄至殞喪,傷痛於懷。宜加優典,隆茲寵命。可贈散騎常侍、護軍將軍,給鼓吹一部,東園祕器,朝服一具,衣一襲,凶事所須,隨由資給。諡曰忠。
《又卹周捨詔》同前
故侍中、護軍將軍簡子捨,義該元儒,博窮文史,奉親能孝,事君盡忠,歷掌機密,清貞自居。食不重味,身靡兼衣。終亡之日,內無妻妾,外無田宅,兩兒單貧,有過古烈。往者,南司白渦之劾,恐外議謂朕有私,致此黜免,追愧若人一介之善。外可量加褒異,以旌善人。
《賻陸雲公手詔》同前
給事黃門侍郎、掌著作陸雲公,風尚優敏,後進之秀。奄然殂謝,良以惻然。可剋日舉哀,賻錢五萬、布四十匹。
《卹何點詔》同前
新除侍中何點,栖遲衡泌,白首不渝。奄至殞喪,倍懷傷惻。可給第一品材一具,賻財二萬、布五十匹。喪事所須,內監經理。
《卹孔休源手令》簡文帝
金紫光祿大夫孔休源,立身中正,行己清恪。昔歲西浮渚宮,東泊枌壤,毗佐蕃政,實盡厥誠。安國之詳審,公儀之廉白,無以過之。奄至殞喪,情用惻怛。今須舉哀,外可備禮。
《為王侍御瓘謝宣弔並賻贈表》唐李商隱
草土臣瓘言,今月某日某官呂述、某官任疇等,至奉將聖旨,以臣父某官某亡歿,賜弔,臣等并賻贈臣亡父布帛三百匹米,粟二百石者,大夜銜輝,窮泉漏澤,以殞以越,終哀且榮。臣某中謝。臣先臣某,託體元侯,策名任子,象賢傳劍,餘力攻書。歷七朝而在公,秉二道而非墜。氛興赤狄,兵聚晉城。先臣受律臨戎,忘家徇眾。士卒均食,罔媿於前修。廊廡散金,遠齊於舊說。上憑王略,下振軍威。旬月之間,慶捷相繼。並親桴三鼓,躬運九章。如臣弟兄,皆冒矢石。豈意奇功垂立,大願莫從。傳飧時失,咯血成疾。奄至凋落,長違盛明。此皆由臣等抱釁既深,就養無素。遂延家難,仰惻宸襟。尚偷生於晷刻,亦何顏於天地。伏惟皇帝陛下,悼深撫〈缺〉悲軫聞鼙,降憫冊於上公,厚賻禮於遺體。昔魏優死事,止分食邑之餘。漢養孤兒,但有羽林之聚。方於今日,彼媿推恩。叫號失容,戴履無所。軍前結草,必自於幽靈。石上澆〈集作生〉松,敢忘於遺訓。無任感恩荒殞之至。
《乞賻贈劉季孫狀》宋·蘇軾
元祐七年十月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書蘇軾狀奏:臣等竊聞仁宗朝趙元昊寇,延州危急,環慶將官劉平以孤軍來援,眾寡不敵,姦臣不救,平遂戰歿,竟罵賊不食而死。詔贈侍中,賜大第,官其諸子慶孫、貽孫、宜孫、昌孫、孝孫、保孫、季孫等七人。諸子頗有異材,而皆不壽,卒無顯者。家事狼狽,賜第易主。獨季孫仕至文思副使,年至六十,篤志好學,博通史傳,工詩能文,輕利重義,練達軍政,至於忠義勇烈,識者以為有平之風。性好異書古文石刻,仕宦四十餘年,所得祿賜,盡於藏書之費。近蒙朝廷擢知隰州,今年五月卒於官所。家無甔石,妻子寒餓,行路傷嗟。今者寄食晉州,旅櫬無歸。臣等實與季孫相知,既哀其才氣如此,死未半年,而妻子流落,又哀其父平以忠義死事,聲跡相接,四十年間,而子孫淪替,不蒙收錄,豈朝廷之意哉。今執政侍從多知季孫者,如加訪問,必得其實。欲望朝廷特詔有司,優與賻贈,以振其妻子朝夕饑寒之憂,亦使人知忠義死事之子孫,雖跨歷歲月,朝廷猶賜存恤,於獎勸之道,不為小補。季孫之子三班借職璨,見在京師,乞早賜指揮。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御祭溫州千百戶文》明·太祖
歷代設兵衛,在乎禦侮。職於斯者,則有櫛風沐雨,野宿風餐,披堅執銳之勞。以其臨陣也,則有捨父母,忘妻子,奮不顧身,乃能克敵,功著史冊,名冠天下。如此者,實古名將已然之事,是故家榮貴,國磐石,至今昭昭。朕統天下以來,中國方寧。法前人之所為,守在四裔。自洪武初至今,倭彝數為寇於海濱,生離人父母妻子,損傷物命。特敕爾等,聽將軍靖海侯吳禎令,舟營海上,以靜方隅。夫何朕政有缺,天風大作,怒號於海滄溟之上。爾乃恪恭將命,信地弗違,是有檣傾楫摧,舟碎爾亡。然生死之道,世人之常。得其死者既廣,不得其死者甚多。今爾諸人為國為民,而殃及於身,事雖如是,不為汎然。訃音一至,朕將安措。故特遣某官,臨海設壇致祭,仍命僧眾備設道場,追薦爾魂,使有所歸。凡有官者,則祿爾子孫。軍士父母妻子,則給糧養膳。靈其有知,承此祭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