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9

卷10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一百六卷目錄

 琴瑟部彙考四

  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二〈旋宮琴譜下 八十四聲新說 大琴圖一 大琴圖二 中琴圖一 中琴圖二 小琴圖一 小琴圖二 七始五降圖 正字出處 應字出處 和字出處 同字出處 總論琴瑟 雅樂祕傳子午二琴 子琴七音定絃捷法 午琴七音定絃捷法 雅樂祕傳定瑟絃法 初學操縵口訣 論絃歌二者不可偏廢 絃歌要旨序 十三字操縵 十六字操縵 論琴五音七音 論琴九徽十徽 祕傳定琴瑟法 論黃絃不可不彈 論定瑟必須吹笙 論學操縵捷徑法 論雅琴只按十徽 論雅琴不用吟猱〉

  董斯張廣博物志〈月琴 師襄 鳳嗉 槃琴 掩容 龍首 龍腰 龍頞 雙月 覆杯 鳳勢 鳳舌 神暉 龍腮 雷音 蟬翼 雲泉 正合 怡神 連珠〉

  王圻續文獻通考〈琴瑟〉

樂律典第一百六卷

琴瑟部彙考四

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二《旋宮琴譜下》

雅樂失傳,賴琴及笙。二器尚在,雖與古律不無異同,若與歌聲高下相協,雖不中,不遠矣。以人聲為律準,雖百世可知也。《詩》不云乎:鼓瑟鼓琴,笙磬同音。蓋笙與琴瑟,一堂之樂也。以笙定琴,以琴定瑟,以琴瑟協歌詠,以定八音,則雅樂可興矣。古人琴瑟定絃,皆以笙管為準,《後漢志》所謂絃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琴有八十四聲,置八十四,以十二除之,得七是,知每均當具七音。自隋何妥建議廢旋宮法,由是以來,世俗琴士,不識七音為均之琴,惟笙皆是七音為均,卻無五音為均之笙,援笙為琴瑟作證,不亦深切著明乎。朱熹、蔡元定皆不非七音,陳暘何人,乃敢非之。《樂記》曰:不知聲者,不可與言音。不知音者,不可與言樂。何妥、陳暘之謂也,至今儒者疑信相半。七音之均,幾息矣。此篇特為七音之均,而作琴中八十四聲,祇用笙中七簧定之,以簡馭繁,妙法也歟。

《八十四聲新說》

古琴有三等、四調,一曰大琴正調,二曰中琴平調,三曰小琴清調,四曰瑟調瑟調,最高,古人重之。

大琴圖一

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黃鐘宮

徵〈林倍〉 羽〈南倍〉 和〈應倍〉 宮〈黃正〉 商〈太正〉 角〈姑正〉 中〈蕤正〉

仲呂宮

商〈林倍〉 角〈南倍〉 中〈應倍〉 徵〈黃正〉 羽〈太正〉 和〈姑正〉 宮〈仲正〉

無射宮

羽〈林倍〉 和〈南倍〉 宮〈無倍〉 商〈黃正〉 角〈太正〉 中〈姑正〉 徵〈仲正〉

夾鐘宮

角〈林倍〉 中〈南倍〉 徵〈無倍〉 羽〈黃正〉 和〈太正〉 宮〈夾正〉 商〈仲正〉

夷則宮

和〈林倍〉 宮〈夷倍〉 商〈無倍〉 角〈黃正〉 中〈太正〉 徵〈夾正〉 羽〈仲正〉

大呂宮

中〈林倍〉 徵〈夷倍〉 羽〈無倍〉 和〈黃正〉 宮〈大正〉 商〈夾正〉 角〈仲正〉

已上六調為下調,以中絃為黃鐘,故下大呂一律。

大琴圖二

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林鍾宮

宮〈林倍〉 商〈南倍〉 角〈應倍〉 中〈大正〉 徵〈太正〉 羽〈姑正〉 和〈蕤正〉

太蔟宮

中〈夷倍〉 徵〈南倍〉 羽〈應倍〉 和〈大正〉 宮〈太正〉 商〈姑正〉 角〈蕤正〉

南呂宮

和〈夷倍〉 宮〈南倍〉 商〈應倍〉 角〈大正〉 中〈夾正〉 徵〈姑正〉 羽〈蕤正〉

姑洗宮

角〈夷倍〉 中〈無倍〉 徵〈應倍〉 羽〈大正〉 和〈夾正〉 宮〈姑正〉 商〈蕤正〉

應鐘宮

羽〈夷倍〉 和〈無倍〉 宮〈應倍〉 商〈大正〉 角〈夾正〉 中〈仲正〉 徵〈蕤正〉

蕤賓宮

商〈夷倍〉 角〈無倍〉 中〈黃正〉 徵〈大正〉 羽〈夾正〉 和〈仲正〉 宮〈蕤正〉

已上六調為高調,以中絃為大呂,故高黃鐘一律。

中琴圖一

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黃鐘宮

羽〈南倍〉 和〈應倍〉 宮〈黃正〉 商〈太正〉 角〈姑正〉 中〈蕤正〉 徵〈林正〉

仲呂宮

角〈南倍〉 中〈應倍〉 徵〈黃正〉 羽〈太正〉 和〈姑正〉 宮〈仲正〉 商〈林正〉

無射宮

和〈南倍〉 宮〈無倍〉 商〈黃正〉 角〈太正〉 中〈姑正〉 徵〈仲正〉 羽〈林正〉

夾鐘宮

中〈南倍〉 徵〈無倍〉 羽〈黃正〉 和〈太正〉 宮〈夾正〉 商〈仲正〉 角〈林正〉

夷則宮

宮〈夷倍〉 商〈無倍〉 角〈黃正〉 中〈太正〉 徵〈夾正〉 羽〈仲正〉 和〈林正〉大呂宮

徵〈夷倍〉 羽〈無倍〉 和〈黃正〉 宮〈大正〉 商〈夾正〉 角〈仲正〉 中〈林正〉

已上六調為下調,第三絃為黃鐘,故下大呂一律。

中琴圖二

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林鐘宮

商〈南倍〉 角〈應倍〉 中〈大正〉 徵〈太正〉 羽〈姑正〉 和〈蕤正〉 宮〈林正〉

太蔟宮

徵〈南倍〉 羽〈應倍〉 和〈大正〉 宮〈太正〉 商〈姑正〉 角〈蕤正〉 中〈夷正〉

南呂宮

宮〈南倍〉 商〈應倍〉 角〈大正〉 中〈夾正〉 徵〈姑正〉 羽〈蕤正〉 和〈夷正〉

姑洗宮

中〈無倍〉 徵〈應倍〉 羽〈大正〉 和〈夾正〉 宮〈姑正〉 商〈蕤正〉 角〈夷正〉

應鐘宮

和〈無倍〉 宮〈應倍〉 商〈大正〉 角〈夾正〉 中〈仲正〉 徵〈蕤正〉 羽〈夷正〉

蕤賓宮

角〈無倍〉 中〈黃正〉 徵〈大正〉 羽〈夾正〉 和〈仲正〉 宮〈蕤正〉 商〈夷正〉

已上六調為高調,第三絃為大呂,故高黃鐘一律。

小琴圖一

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黃鐘宮

和〈應倍〉 宮〈黃正〉 商〈太正〉 角〈姑正〉 中〈蕤正〉 徵〈林正〉 羽〈南正〉

仲呂宮

中〈應倍〉 徵〈黃正〉 羽〈太正〉 和〈姑正〉 宮〈仲正〉 商〈林正〉 角〈南正〉

無射宮

宮〈無倍〉 商〈黃正〉 角〈太正〉 中〈姑正〉 徵〈仲正〉 羽〈林正〉 和〈南正〉

夾鐘宮

徵〈無倍〉 羽〈黃正〉 和〈太正〉 宮〈夾正〉 商〈仲正〉 角〈林正〉 中〈南正〉

夷則宮

商〈無倍〉 角〈黃正〉 中〈太正〉 徵〈夾正〉 羽〈仲正〉 和〈林正〉 宮〈夷正〉

大呂宮

羽〈無倍〉 和〈黃正〉 宮〈大正〉 商〈夾正〉 角〈仲正〉 中〈林正〉 徵〈夷正〉

已上六調為下調,第二絃為黃鐘,故下大呂一律。

小琴圖二

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林鐘宮

角〈應倍〉 中〈大正〉 徵〈太正〉 羽〈姑正〉 和〈蕤正〉 宮〈林正〉 商〈南正〉

太蔟宮

羽〈應倍〉 和〈大正〉 宮〈太正〉 商〈姑正〉 角〈蕤正〉 中〈夷正〉 徵〈南正〉

南呂宮

商〈應倍〉 角〈大正〉 中〈夾正〉 徵〈姑正〉 羽〈蕤正〉 和〈夷正〉 宮〈南正〉

姑洗宮

徵〈應倍〉 羽〈大正〉 和〈夾正〉 宮〈姑正〉 商〈蕤正〉 角〈夷正〉 中〈無正〉

應鐘宮

宮〈應倍〉 商〈大正〉 角〈夾正〉 中〈仲正〉 徵〈蕤正〉 羽〈夷正〉 和〈無正〉

蕤賓宮

中〈黃正〉 徵〈大正〉 羽〈夾正〉 和〈仲正〉 宮〈蕤正〉 商〈夷正〉 角〈無正〉

已上六調為高調,第二絃為大呂,故高黃鐘一律。右十二均七音琴圖。律之大者,常在大絃。律之小者,常在小絃。若夫宮商,則無定位。有以第一絃為宮者,有以第二絃為宮者,有以第三、四、五、六、七絃為宮者。宮旋而律不旋,正所謂族宮也。先儒泥于宮濁羽清之說,遂謂宮商常在大絃,徵羽常在小絃。及至論律,則有正律、變律之別,此乃律旋而宮不旋,非所謂旋宮也。要之旋宮,譜中所用諸律,皆正律耳。無變律之理也。但有變宮、變徵二音,變宮、變徵二音亦正律也。或誤指為變律,非也。宜正其名,名之曰中和者,所以破陳暘《樂書》之謬也。

七始五降之圖七始五降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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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宮相衝者,謂之中〉

〈與角相生者,謂之和〉

〈按《左傳》曰:中聲

以降,五降之後,

不容彈矣。此中

字所出也。《淮南

子》曰:角為姑洗,

姑洗生應鐘,比

於正音,故為和。

此和字所出也〉

正字出處。《後漢志》曰: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

應字出處。《樂記註》曰:宮、商、角、徵、羽,雜比曰音,單出曰聲,樂之器,彈其宮,則眾宮應,然不足樂,是以變之使雜也。《易》曰:同聲相應。

和字出處。

《春秋左傳》:齊景公曰:唯據與我和夫。晏子對曰:據亦同也,焉得為和。若琴瑟之專一,誰能聽之,同之,不可也如是。

同字出處。《樂記疏》引《易》曰:同聲相應。《易·文言》文謂:同聲相應之義也,同聲雖相應,不得為樂,必有異聲相應,乃得為樂耳。

宋朝琴制,第一絃為黃鐘,第二絃為太簇,第三絃為姑洗,第四絃為蕤賓,第五絃為林鐘,第六絃為南呂,第七絃為應鐘。各隨鐘律彈之,與古法合。但以七徽為中聲,其說非是。〈以下七音琴指法不載〉

《總論琴瑟》

講律呂者,為興樂耳。律者,體也。樂者,用也。體用兼備,庶幾全書。先儒獨詳於律而略於樂,有體無用,非全書也。琴瑟笙互相為用。《曲禮》曰:士無故,不徹琴瑟。而《燕射》及《鄉飲》、《鄉射》獨有瑟而無琴。鹿鳴先瑟而後琴,山樞車鄰只言瑟而不言琴。《論語》言瑟再三,亦不言琴。以此觀之,瑟之於琴,尚矣。自操縵失其傳,而絃歌之聲遂絕。不絕如線者,琴與笙在也。以笙定琴,以琴定瑟,則得之矣。

《雅樂祕傳子午二琴》〈用琴二張,不論古琴、時琴,皆可。但要音好者耳〉

北極在子,南極在午。子午者,天樞也,故最尊最貴,超勝餘方也。子即黃鐘,午即蕤賓,十二律中,惟此二者最尊最貴,是以琴家尚之,為雅樂樞機也。

子琴七音定絃捷法 即是黃鐘之均

一絃黃鐘,為宮吹上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仲呂,散聲即黃鐘。

二絃太蔟,為商吹尺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林鐘,散聲即太蔟。

三絃姑洗,為角吹工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南呂,散聲即姑洗。

四絃蕤賓,為中吹凡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應鐘,散聲即蕤賓。

五絃林鐘,為徵吹合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黃鐘,散聲即林鐘。

六絃南呂,為羽吹四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太蔟,散聲即南呂。

七絃應鐘,為和吹一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姑洗,散聲即應鐘。

午琴七音定絃捷法 即是蕤賓之均

一絃大呂,為徵吹上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仲呂,散聲即大呂。

二絃夾鐘,為羽吹尺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林鐘,散聲即夾鐘。

三絃仲呂,為和吹工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南呂,散聲即仲呂。

四絃蕤賓,為宮吹凡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應鐘,散聲即蕤賓。

五絃夷則,為商吹合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黃鐘,散聲即夷則。

六絃無射,為角吹四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太蔟,散聲即無射。

七絃黃鐘,為中吹一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姑洗,散聲即黃鐘。

雅樂祕傳定瑟絃法

解絃更張,草草上畢。斜排瑟柱,如箏馬然。只作一行,勿作兩行。將柱排就,然後定絃。只許緊絃,不許移柱。欲常如鴈行耳。彈時移柱無妨,不可膠也。後項白文五十一字,寫紙條貼岳上。

黃中第一絃,黃鐘中聲,與子琴第一絃散聲同。大中第二絃,大呂中聲,與午琴第一絃散聲同。太中第三絃,太蔟中聲,與子琴第二絃散聲同。夾中第四絃,夾鐘中聲,與午琴第二絃散聲同。姑中第五絃,姑洗中聲,與子琴第三絃散聲同。仲中第六絃,仲呂中聲,與午琴第三絃散聲同。蕤中第七絃,蕤賓中聲,與子午二琴第四絃散聲同。林中第八絃,林鐘中聲,與子琴第五絃散聲同。夷中第九絃,夷則中聲,與午琴第五絃散聲同。南中第十絃,南呂中聲,與子琴第六絃散聲同。無中第十一絃,無射中聲,與午琴第六絃散聲同。應中第十二絃,應鐘中聲,與子琴第七絃散聲同。黃清第十三絃,黃鐘清聲,與子琴第一絃七徽實音同。

大清第十四絃,大呂清聲,與午琴第一絃七徽實音同。

太清第十五絃,太蔟清聲,與子琴第二絃七徽實音同。

夾清第十六絃,夾鐘清聲,與午琴第二絃七徽實音同。

姑清第十七絃,姑洗清聲,與子琴第三絃七徽實音同。仲清第十八絃,仲呂清聲,與午琴第三絃七徽實音同。

蕤清第十九絃,蕤賓清聲,與子午二琴第四絃七徽實音同。

林清第二十絃,林鐘清聲,與子琴第五絃七徽實音同。

夷清第二十一絃,夷則清聲,與午琴第五絃七徽實音同。

南清第二十二絃,南呂清聲,與子琴第六絃七徽實音同。

無清第二十三絃,無射清聲,與午琴第六絃七徽實音同。

應清第二十四絃,應鐘清聲,與子琴第七絃七徽實音同。

小黃清第二十五絃,小黃鐘清聲,與午琴第七絃七徽實音同。

黃中隔八下生林中 勾黃擘林。

林中隔六上生太中 擘林抹太。

太中隔八下生南中 勾太擘南。

南中隔六上生姑中 擘南抹姑。

姑中隔八下生應中 勾姑擘應。

應中隔六上生蕤中 擘應抹蕤。

蕤中隔六上生大中 擘蕤抹大。

大中隔八下生夷中 勾大擘夷。

夷中隔六上生夾中 擘夷抹夾。

夾中隔八下生無中 勾夾擘無。

無中隔六上生仲中 擘無抹仲。

仲中隔八下生黃清 勾仲擘黃。

黃清隔八下生林清 勾黃擘林。

林清隔六上生太清 擘林抹太。

太清隔八下生南清 勾太擘南。

南清隔六上生姑清 擘南抹姑。

姑清隔八下生應清 勾姑擘應。

應清隔六上生蕤清 擘應抹蕤。

蕤清隔六上生大清 擘蕤抹大。

大清隔八下生夷清 勾大擘夷。

夷清隔六上生夾清 擘夷抹夾。

夾清隔八下生無清 勾夾擘無。

無清隔六上生仲清 擘無抹仲。

仲清隔八下生小黃清 勾仲擘小黃。

下生順行,隔八相和,用右手中指勾,大指擘。〈猶琴家大閒勾〉上生逆行,隔六相和,用右手食指抹,大指擘。〈猶琴家小閒勾〉古人鼓瑟,別有指法,與今太常所習者異。未達之士,黨同排異,其不驚疑者,蓋亦鮮矣。請論其略:夫《詩》有之:妻子好合,如鼓瑟琴。瑟音失傳,當以琴音校正,則得之矣。斯譜是也。鉤抹以大絃為正者,則必以小絃為應和。擘托以小絃為正者,則必以大絃為應和。此自然之理也。亦猶琴焉。大絃鳴,則小絃應之。小絃鳴,則大絃應之,乃琴瑟之常理,何嘗妄分其大小哉。太常之瑟,右手不鼓小絃,左手不鼓大絃,蓋為異說之所惑也。韓非子書有云:齊宣王問巨倩曰:儒者鼓瑟乎。對曰:不也。瑟也者,以小絃為大聲,以大絃為小聲,是細大易序,貴賤易位也。儒者謂害義,故不能。宣王曰:善。韓子,法家者流,矯枉過正,泥於尊君卑臣,故有是喻。雖然韓子不獨善喻,亦可謂知瑟矣。蓋瑟大絃、小絃互相唱和,古之制也。專以小應大,近代之拘也。上古瑟制,周世猶存,韓子蓋據當時所親見者如此。禮失,求諸野斯之謂歟。學者取其幸睹瑟制之存,不以文害辭,而以意逆志,可也。遂謂儒家真不鼓瑟,正猶痴人前說夢耳。好事者,又從而辨之,非夢中說夢乎。近代惑於其說,因而改易古人瑟制,若今太常之所習者,誤矣。又按《莊子》、《文子》二書,皆云:瑟鼓之二十五絃皆動。其言最古,必有所本,是周人未嘗謂中絃不彈也。《淮南子》書亦云:瑟鼓之二十五絃皆應。是漢人未嘗謂中絃不彈也。《杜氏通典》云:頌瑟二十五絃盡用之。則知唐制亦與周漢制同。《文獻通考》云:宋朝,太常瑟用二十五絃,具二均之聲。第一絃黃鐘中聲,第十三絃黃鐘清聲。左右手互應,清正聲相和,所謂第十三絃即中絃也。既言互應,必非不彈矣。原夫初設黃絃,主意以其絃多難辨,遂將黃鐘黃之,睹黃絃即知是黃鐘,使人易認彈不錯耳。後乃傳訛謂君絃,不宜彈,於君絃旁添設黃鐘,當隔八,乃隔九,誤矣。然非初設黃絃者之意也。大樂以作為吉,不作為凶,有故則設而不作。既添設君絃,乃設而不作,非吉兆也。無乃不可乎。愚議黃絃之設,無可無不可,但作黃鐘彈之,其旁便作大呂,勿重添黃鐘也。第二十五絃為黃鐘清聲,俗呼六者是也。夫如此,則隔八相生而無不協矣。返本還原,循環無端,乃最精之妙義,亦復古制之一端也。雖然,不如不用黃絃尢妙,此惟可與達者言之。古用瞽者鼓瑟,而朱黃其何能別哉。大抵瑟之為器,絃雖多而指法極少,初學惟患不熟,熟則絕妙超勝於琴遠矣。好古君子宜盡心焉。

初學操縵口訣

以笙定琴 以琴定瑟 以簡馭繁 萬無一失瑟音雖多 琴律止七 琴有乃彈 琴無不必琴引瑟音 瑟協琴律 琴瑟協同 音律引出琴瑟非二 音律如一 皆成操縵 則能事畢

〈以下瑟譜,指法不載〉

論絃歌二者不可偏廢

序曰:歌以絃為體,絃以歌為用。絃歌二者,不可偏廢。故論之。

書名《絃歌要旨》者,臣父恭王之所傳,而臣之所受者也。其旨有四,曰總條理以安節,致中和以安律,始操縵以安絃,終博依以安詩。四者,所為絃歌之要旨也。原夫為書之意,蓋慮世儒習歌詠者,則有矣。鼓琴瑟者,或鮮焉。故先之以琴瑟。又慮學琴瑟者,則有矣。通律呂者,或鮮焉。故先之以律呂。又慮講律呂者,則有矣。明節奏者,或鮮焉。故先之以節奏。觀其次序先後,察其本末始終,無非顯微闡幽之意,謂之要旨,不亦宜乎。謹錄於左。

《絃歌要旨·序》

夫歌詠所以養其性情,舞蹈所以養其血脈。故曰:禮樂不可斯須去身。孔門禮樂之教,自興於詩始。《論語》曰:取瑟而歌。又曰:子於是日哭則不歌。其非病非哭之日,蓋無日不絃不歌。由是而觀,則知絃歌乃素日常事。所謂不可斯須去身,信矣。至若子游、子路、曾晳之徒,皆以絃詠相尚。伯魚未學,周南、召南,則以面牆之喻規之,其諄諄誘以詩樂,而無閒也。宋朝道學之興,老師宿儒,痛正音之寂寥,擇取二南、小雅十數篇,寓之塤籥,使學者朝夕歌詠。近世行鄉飲,亦不廢歌詩,儒生往往習此。雖不以為異事,然而徒歌無絃,歌又不能造夫精妙之地,使人聽之而惟恐臥,實有以致臥也。臣父南還得祕傳,操縵譜以授臣曰:徒絃徒歌,非所謂絃歌也。欲學絃歌,慎毋忽此。臣對曰:唯遂習而傳之。因僭為之序,曰:操縵安絃,其來尚矣。今琴家定絃,所彈操縵譜,即古操縵之遺音也。口耳相傳,不記文字,詞旨淺俗,學者輕之。殊不思禮失求諸野,樂失亦然,殆未可輕之也。按舊譜云:定當達理定,達理定,定當達理定。凡三句,共計十三字,從頭再作是為二章,合二章為一篇,名曰《古操縵引》,詳其詞旨,蓋謂定絃之人,當達定絃之理,然後可定也。下文二句,嗟嘆之耳。雖擬絃音而作,亦未必無謂也。別傳譜云:風清月朗,聲月朗聲。風清月朗,聲是亦有謂而作,蓋此五字而具四義,謂正應和同也。正者,本律。散音,風月二字是也。應者,本律。實音,清字是也。和者,相生之音,朗字是也。同者,齊撮之音,聲字是也。風清二聲為同,月朗二聲為和。凡律為陽而呂為陰,以律應律,以呂應呂,曰應。以律和呂,以呂和律,曰和。以陽配陽,以陰配陰,謂之同而不和。以陽召陰,以陰召陽,謂之和而不同。琴瑟譜中,皆有正應和同四義,具此四義,謂之操縵。否則《左傳》所謂專壹是也。故《學記》曰:不學操縵,不能安絃。不學博依,不能安詩。安,樂也。安絃樂於絃也,安詩樂於詩也。操者,持也。縵者,緩也。持於絃聲,則歌聲緩,所謂歌永言也。博者,多也。依者,倚也。倚於歌聲,則絃聲多,所謂聲依永也。歌彼一字,絃此二段。二段既盡,一字方終,勿令歌聲先盡而絃聲未盡,勿令絃聲先終而歌聲未終。絃與歌,歌與絃,交相操持,互相依倚。不知歌之為絃,絃之為歌,物我兩忘,而與俱化,養性情,致中和,由乎此也。前段第一聲擊金鐘為節,後段第一聲擊玉磬為節,所謂始終條理者也。無鐘磬,則以缶為節,趙王鼓瑟,秦王擊缶是也。絃聲數十擊,節止二,此所謂繁文簡節之音也。初學琴瑟,必先學此。雖然,嘗繹思之,舊譜一篇,分作二章,每章三句,象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也。首句五字,象五聲也。次則八字,象八音也。共十三字,象琴十三徽也。一篇之閒,總節有二,象兩儀也。一章之閒,細節有八,象八卦也。絃聲十三,象十二月及閏月也。其旨深奧,非聖人不能作。然昔人所傳譜,詞涉鄙俚,故好事者頗潤色之,或借風清月朗字義,或采古人見成語言,用擬絃音,猶樂家所謂填詞也。不過識音律,明節奏,開示初學而已。若夫魚兔既得,筌蹄宜棄,絃聲添減,存乎其人,不必拘十三聲也。惟總節二與細節八,則不添減耳。故操縵譜有十三字者,有十六字者。絃聲多寡,大同而小異也。今列數種于左,庶後世學者,知所變通云。

十三字操縵

前段名曰金聲 定當達理定 達理定 定當達理定。

後段名曰玉振 定當達理定 達理定 定當達理定。

右係琴家所傳舊譜,乃太古遺音也。

又十三字操縵

前段名曰金聲 風清月朗聲 月朗聲 風清月朗聲。

後段名曰玉振 高山流水聲 流水聲 高山流水聲。

右係琴家別譜,亦名風清月朗是也。

又十三字操縵

前段名曰金聲 滄浪之水清 之水清 可以濯我纓。

後段名曰玉振 滄浪之水濁 之水濁 可以濯我足。

右係借古語擬絃音,猶詞家填腔也。

十六字操縵

前段名曰金聲 滄浪之水,清兮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纓兮。

後段名曰玉振 滄浪之水,濁兮之水,濁兮,可以濯我足兮。

右係借古語擬絃音,猶詞家填腔也。

又十六字操縵

前段名曰金聲 月朗風清,流水高山,月朗風清,流水高山。

後段名曰玉振 風清月朗,山高水流,風清月朗,山高水流。

右係琴家別譜,亦名月朗風清是也。

又十六字操縵

前段名曰金聲 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

後段名曰玉振 敖不可長,欲不可從,志不可滿,樂不可極。

右係借古語擬絃音,猶詞家填腔也。

論曰:音節之生,猶乎人之心也。天君泰然,則百體從令。條貫乖方,則音節違和。曰和曰節,無餘蘊矣。《周禮》:小師掌六樂聲音之節,與其和。和者,齊聲如一之謂也。節者,板眼如一之謂也。故孟子稱:仲尼金聲而玉振之,取譬於鐘磬也。《虞書》:擊石拊石,百獸率舞。《商頌》:既和且平,依我磬聲。《周禮》:鍾師、磬師,掌金奏,教縵樂。《儀禮》:奏騶虞閒若一。註謂閒若一者,重節也。古人於樂,重在節奏。今人學歌學琴,多無板眼,何也。板眼者,節奏之謂也。節奏者,操縵之謂也。故《學記》曰:不學操縵,不能安絃。不學博依,不能安詩。學琴學歌,先學操縵為第一之要務。操縵失傳,則雅樂失傳矣。舊傳操縵,每段各十六聲,今或省去三聲,蓋所省三聲者,亦猶文章中助字云。

已上總條理以安節。〈條理猶言脈絡,安節安于節奏,後言安律,安絃,安詩,倣此〉

論琴五音七音

琴有七絃,當具七音。世所傳者,五音為均,何也。蓋五音為均者,古謂之五絃琴。其第三絃,舊名中絃。故《史記》謂琴宮絃居中央,君也。商張右旁,不失其次序,則君臣之位正矣。猶瑟宮絃,為君,而居中央者也。七絃之琴,係七音為均者,宮絃亦居中央。惟五音為均者,則以第三絃為黃鐘,此乃五絃琴宮之舊位,而未嘗改也。故《管子》謂:宮數八十一,徵數一百八,羽數九十六。徵羽之數,各加一倍,即此理也。近世琴家不曉此理,指第一絃散聲為宮,誤矣。

論琴九徽十徽

琴之徽十有三,惟第十徽與第九徽,古人謂之中聲,乃琴之最要也。調絃定律,不過二者之閒而已。律從濁漸清,謂之降。琴從第十徽降至第五徽,謂之五節。自十降九為第一節,自九降八為第二節,自八降七為第三節,自七降六為第四節,自六降五為第五節。五節之外,濁者益濁,清者益清,皆非中聲。雖有餘徽,而雅樂不用也。昭元年《左傳》曰:先王之樂,所以節百事也。故有五節,遲速本末以相及,中聲以降,五降之後,不容彈矣。於是有煩手淫聲,慆堙心耳。乃忘平和,君子弗聽也。君子之近琴瑟,以儀節也,非以慆心也。此之謂也。

祕傳定琴瑟法

《孟子》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後漢·律曆志》曰:絃之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詩》云:鼓瑟鼓琴,笙磬同音。雖無律而有笙,定不難矣。拔出笙簧而單吹之,令善琴善箏者,解去琴瑟之絃,從新上之,蓋瑟與箏大小雖殊,而其上絃之法無異。知箏不識瑟,亦能上絃耳。琴有五聲為均者,亦有七音為均者。上絃法略不同。且論五聲者,初學易曉也。琴絃散聲為律之正音,按第十徽為律之母,按第九徽為律之子。律母云者,能生散聲者也。律子云者,散聲所生者也。先吹合字上第一絃,按第十徽彈之,令與笙音相同,是為黃鍾。次吹四字上第二絃,按第十徽彈之,令與笙音相同,是為太簇。次吹上字上第三絃,按第十徽彈之,令與笙音相同,是為仲呂。次吹尺字上第四絃,按第十徽彈之,令與笙音相同,是為林鍾。次吹工字上第五絃,按第十徽彈之,令與笙音相同,是為南呂。其第六絃第七絃散聲,與第一絃第二絃散聲相應,此五聲為均之琴也。吹笙定絃畢,復照調絃法,再詳定之,是上琴大略也。

上瑟大略與上箏同,將瑟絃通解畢,新布拂拭乾淨,尾端用錦一幅,或用色紙代之。先上中絃,空彈散聲,令與琴第三絃散聲相同。復從中閒挨次上之,上絃聽音,空彈散聲,不須安柱。第一絃、第二絃散聲,比琴第一絃散聲微低。第三絃、第四絃散聲,與琴第一絃散聲同。第五絃、第六絃散聲,比琴第二絃散聲微低。第七絃、第八絃散聲,與琴第二絃散聲同。第九絃、第十絃散聲,比琴第二絃散聲微高。第十一絃、第十二絃散聲,比琴第三絃散聲微低。自第十三絃起,至第二十五絃,散聲皆與琴三絃散聲同。如是聽畢,然後安柱,外邊大絃安柱,離尾岳內約有一肘,裡邊小絃安柱,離首岳內約有一肘。然瑟長短不同,但言離岳勿太遠,勿太近,可也。餘絃安柱,形如鴈陣,排作一行,勿作兩行。俗士不曉,排作兩行,甚可笑也。其定絃法以笙定琴,以琴定瑟,則十二律之音全矣。

論黃絃不可不彈

《莊子》、《文子》及《淮南子》之言瑟也,皆云:鼓之二十五絃皆動。此乃古法,至唐宋猶然也。《杜氏通典》曰:頌瑟長七尺二寸,二十五絃,盡用之。盡用之者,則中絃亦用矣。《文獻通考》曰:第一絃黃鐘中聲,第十三絃黃鐘清聲,即中絃也。第二絃大呂中,第十四絃大呂清,第三絃太蔟中,第十五絃太蔟清,第四絃夾鐘中,第十六絃夾鐘清,第五絃姑洗中,第十七絃姑洗清,第六絃仲呂中,第十八絃仲呂清,第七絃蕤賓中,第十九絃蕤賓清,第八絃林鐘中,第二十絃林鐘清,第九絃夷則中,第二十一絃夷則清,第十絃南呂中,第二十二絃南呂清,第十一絃無射中,第二十三絃無射清,第十二絃應鐘中,第二十四絃應鐘清。其第二十五絃,《文獻通考》雖不言之,蓋即中絃黃鐘之應聲也。諸律中清各具二均,而惟黃鐘則有大中小三聲者,其中猶正律也。大者,倍律也。小者,半律也。亦猶曆家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之義。然餘律惟有二,獨黃鐘有三者,黃鐘至尊,特異於餘律也。和笙十三,簧律準之十三絃。十二律外,而餘其一,皆以小者為黃鐘之清聲。瑟之末絃,為黃鐘之清聲,亦猶是耳。中絃雖為黃鐘,《元史》已前,都無黃絃之說。不知始於何時。初意原為鼓瑟者易識,庶免錯誤,睹其黃色,則知是黃鐘,無別意也。後乃傳訛,遂謂黃絃為君,而不敢彈。夫謂黃絃為君而不敢彈,則是樂聲中無君矣。天下豈有無君之禮樂哉。古人遇有變故,則樂設而不作,無故而於黃絃之君設而不作,則不祥矣。此不可不辨也。宜照《文獻通考》改正為便。

論定瑟必須吹笙

《詩》云:我有嘉賓,鼓瑟吹笙。又云:鼓瑟鼓琴,笙磬同音。蓋琴瑟與笙,最相合者也。今人定瑟不用笙,而用排簫,則誤矣。排簫之精製者,亦無不可,但恐不精製,則不如笙也。笙定瑟法,先吹合字,定第一絃,為黃鐘之中聲。又吹合字,定第十三絃,即是中閒黃絃,為黃鐘之清聲。復吹六字,定第二十五絃,為黃鐘之子聲。吹四字,定第三絃及第十五絃,為太蔟。隔第二絃不先定者,以俗笙無背四故也。次吹一字,定第五絃及第十七絃,為姑洗。隔第四絃不先定者,以俗笙無背一故也。次吹上字定第六絃及第十八絃,為仲呂。次吹勾字定第七絃及第十九絃,為蕤賓。次吹尺字定第八絃及第二十絃,為林鐘。次吹工字定第十絃及第二十二絃,為南呂。次吹凡字定第十二絃及第二十四絃,為應鐘。隔夷則、無射而不先定者,恐俗笙無啞、工啞凡二音故也。俗笙雖無此音,其有者,既已定,則無者可推矣。大呂在於合四二音之閒,比合微清,比四微濁。夾鐘在於四一二音之閒,比四微清,比一微濁。夷則在於尺工二音之閒,比尺微清,比工微濁。無射在於工、凡二音之閒,比工微清,比凡微濁。俗呼背四背一,啞工、啞凡是也。世俗之樂,不用此音,古樂旋宮,則用之矣。今太常瑟無此四律者,旋宮法久廢故也。是以合字、上字、尺字,獨彈獨應。四字、一字、工字,雙彈雙應。非古人彈瑟之法也。已上一節,專為天下郡學之習雅樂者而論也。若夫知音之士,用子午琴以定之,則又不必拘於笙矣。

已上致中和以安律。〈中者,平也。漸次而高,不忽然高。漸次而低,不忽然低。雖低不至於咽不出,雖高不至於揭不起,是為中也。和者,齊也。眾絃齊彈,如同一絃。眾管齊吹,如同一管。眾聲齊響,如同一聲。眾口齊歌,如同一口。是為和也。致者,務要如是云耳〉

論學操縵捷徑法

古操縵有二種,十六字者,絃聲無閒斷,故不用齊撮。十三字者,絃聲有閒斷,故用齊撮耳。二者不可偏廢,各有妙趣存焉。學十六字者,專學十六字。學十三字者,專學十三字。學笙者,專學笙。學歌者,專學歌。不許混亂,務要精熟,用志不分,乃疑於神,是為妙矣。凡曰齊撮,曰勾,曰挑,曰散,曰按之類,係是琴譜,琴士知之。係是笙譜,僧道知之。故不細解,恐文煩也。然起初學琴,須琴士教之。學笙,亦須僧道教之,最為省力。仍須儒者,依此書中所說而料理之,方為雅樂。不然,則類乎俗琴俗笙矣。笙吹出一口氣,琴彈操縵一段,笙吸入一口氣,亦彈操縵一段。琴要縵,笙要隨,琴縵不許緊吹及彈舌,亦不許忽吹忽吸,此謂之俗樂聲,雅樂之笙最忌此也。譬如學急口令,偷換氣,則罰之。學吹笙亦如此。知其甚難而固執之,方稱操縵二字之義,慎勿信口吹也。記曰:嘽諧縵易之音。此之謂也。

論雅琴只按十徽

琴有十三徽,徽閒復有二十四律之位。每調按絃,各照律位,取其實音,以配散聲,迭相應和,皆可以彈操縵。而其指法,則皆不同。大率七徽以左是為正律,七徽以右是為半律。或正或半,隨歌高下。音調既熟,通變由人。今不悉載也。如或未然,只用九徽、十徽一節,其音亦無不備。蓋此兩徽,實乃琴體三分之二、四分之三,黃鐘損益,上下相生之正位焉。其音純正,超勝諸徽。故琴道尚之耳。

論雅琴不用吟猱

凡琴之曲,有雅,有鄭。鄭衛之聲,貴泛音而尚吟猱。雅頌之音,貴實音而尚齊撮。是故先王之樂,琴曲之中,以十分言之,齊撮居其三。蓋琴瑟之與笙,此三器最相似。瑟無吟猱,琴亦無之。笙之獨簧不能成音,必合兩三簧而後成音。則知琴瑟亦然,獨彈一絃,不能成音,必撮兩三絃而後成音。先王之樂,琴瑟笙簧未有不相合者。《詩》云:鼓瑟鼓琴,笙磬同音。此之謂也。世俗琴曲則不然,蓋吟猱多而齊撮少,古所謂鄭衛之音也。切宜忌之。〈以下五音、七音琴瑟操縵,指法不載〉

《董斯張·廣博物志》《月琴》

晉師曠作,中為月形,圖寫山水。

師襄

衛師襄作,肩項直而深,端有亂紋,如絲,綴七十二調,作八百九十曲,為孔子師。

鳳嗉

衛師曹作,頂上綴兩圓蟬,作三十九引,定六十七調,以琴謁靈公,每鼓琴,有仙集。

槃琴

孔子作,哀鳴犢舜華。

掩容〈一名振谷〉

閔子作,孔子薦之為上卿。後作離洞雲朝天鶴以獻孔子,孔子知其有退意。後乃辭歸。

龍首

周召公之後姬剛所作,於兩額閒出尖勢,廣二寸半,有清實幽遠之音。

龍腰

魯謝涓子作,腰閒作半月形,三絃如七絃之音。嘗遊江淮,鼓琴於水側。遇一女,抱小綠綺撫弄,非常俗之聲。涓子訝之。曰:妾,北陵之女。也因授清江引。

龍頞

魯賀雲作,項肩斜出一寸二分,五絃。常於淮泗夜靜,鼓琴。忽有三人來,曰:我,商三賢也。先生之琴盡善,然於古法未甚協。因授皎月風雷之曲。

雙月

榮啟期作,腰閒為二小月形。

覆杯

魏師經作,於兩肩作廣翅,橫二寸,五絃。

鳳勢

魏揚英作,於兩肩腰閒為飛尖勢,廣二寸,有霹靂聲。

鳳舌

衛秦玨作,鳳舌斜飛,三寸下有峻形,習徵調,每坐風雪中,鼓之,俄有和氣。陳虞命鼓琴,當盛夏,操南音,忽西有雲起。曲終,雪已糝徑矣。

神暉

秦陳章作,于腰下覆四月相向,妙作羽音,當大暑,一鼓,清風颯然。

龍腮

李斯作,于鳳舌之上圓增三寸,兩額閒收廣二寸半,作狡兔操。

雷音

漢師中作,於項綴盤環綴二績,形峻,有大絃小聲,每彈,則群鳥集。作平陵等曲。

蟬翼

漢宋朦之作,尾閒綴尖蟬,有風雲瀟散之聲。

雲泉

晉劉安世作,項旁為半月勢,遇神女,授江南春塞上月二曲。

正合

南宋文帝元嘉年閒之琴,言與天地正和之氣合也。

怡神

謝莊之琴,其人七歲能文章,當時稱江南獨步。

連珠

隋逸士李疑作,於玉女腰旁為連珠綵,絃音操清亮,俗呼連珠先生。作竹吟風、哀松露、草蟲子、規山樂。又綴三十六小調。

《王圻·續文獻通考》《琴瑟》

製琴式,斲桐為面,持梓為底,冰絃玉軫,漆質金徽。長三尺六寸六分,首闊六寸,通足中高二寸七分,旁各高二寸,腰廣四寸一分,通足中高二寸,旁各高一寸五分。七絃,十三徽。如鼓樂,則用七徽,至七徽半而止,取中之聲也。

瑟式,以桐木為之,繪錦長七尺,首闊一尺一寸九分,通足中高四寸,旁各高三寸,尾闊一尺一寸七分,通足五寸,旁各高三寸五分,底首對嶽山,有一圓竅,徑三寸,橫四寸,尾底後一方竅,徑四寸,長五寸,面上兩頭各有一眼,二十五孔,疏通,以繫其絃,絃長一丈,二十四絃俱以朱絲,中一絃名曰君絃,以黃色,總二十五絃。各設一柱,游移上下,以笙和其音云。凡瑟絃與琴絃不同,琴以徽為十二律,絃為七聲,每一聲中具十二律,故絃止用七,足矣。瑟絃每一絃止為一律,與鐘磬音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