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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十三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九
宋二〈仁宗天聖三則 明道一則 景祐三則 康定一則 慶曆八則 皇祐五則 至和二則 嘉祐六則 英宗治平四則〉
戎政典第二十三卷
兵制部彙考九
宋二
仁宗天聖元年,徙陝西緣邊軍馬屯內地。詔諸路募兵。
按《宋史·仁宗本紀》:元年冬十月辛酉朔,徙陝西緣邊軍馬屯內地。按《兵志》:天聖元年,詔京東西、河北、河東、淮南、陝西路募兵,當部送者剌指揮二字,家屬給口糧。兵官代還,以所募多寡為賞罰。又詔益、利、梓、夔路歲募民充軍士,及數即部送,分隸奉節、川效忠、川忠節。於是遠方健勇失業之民,悉有所歸。又按《志》:由天聖至寶元閒,增募諸軍:陝西蕃落、廣銳,河北雲翼,京畿廣捷、虎翼、效忠,陝西、河東清邊弩手,京西、江、淮、荊湖歸遠,總百餘營。
天聖六年,定諸軍,將校轉員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天聖六年,將轉員,樞密院奏:諸軍將校有因循不戢士卒者,請諭殿前、馬步軍司密以名聞。
天聖八年,詔定諸軍排立資次。又定禁軍選補法。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八年,詔殿前、侍衛司同定內外諸軍排立資次。又按《志》:天聖閒,嘗詔樞密院次禁軍選補法:凡入上四軍者,捧日、天武弓以九斗,龍衛、神衛弓以七斗,天武弩以二石七斗,神衛弩以二石三斗為中格。恩、冀員僚直、驍捷軍士選中四軍,則不復閱試。自餘招揀中者,並引對。凡員僚直闕,則以選中上軍及龍衛等樣、弓射七斗合格者充,仍許如龍衛例選補班直。凡選禁軍,自奉錢三百已上、弓射一石五斗、弩蹠三石五斗、等樣及龍衛者,並親閱,以隸龍衛、神衛。凡騎御馬直闕小底,則閱拱聖、驍騎少壯善射者充。凡弓手,內殿直以下選補殿前指揮使,射一石五斗;御龍弓箭直選補御龍直、御龍骨朵子,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入祗候,御龍諸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皆一石四斗;東西班、散直選補內殿直,捧日、員僚直、天武、龍衛、神衛親從選補諸班直,御龍骨朵子直、弓箭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御龍直長行選補將虞候,射皆一石三斗;員僚、龍御、騎御馬直小底選補散直,射皆一石二斗。凡弩手,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騎祗候,射四石;御龍弩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三石八斗;長行選補將虞候,射三石五斗。其捧日、天武、龍衛親從選補弩手班、御龍弩直者,亦如之。其次別為一等,減二斗。自餘殿前指揮使、諸班直以歲久若上名出補外職者,所試弓弩斗力皆遽減,弓自一石三斗至八斗,弩自三石二斗至五斗各有差。凡班直經上親閱隸籍者,有司勿復按試。其升軍額者,或取少壯拳勇,或旌邊有勞。至於河清遽補,牢城配軍亦閒下詔選補,蓋使給役者有時而進,負罪者不終廢也。其退老疾,則以歲首,或出軍回;轉員皆揀汰,上軍以三歲。河北遇大閱亦如之。
明道二年十二月丁巳,禁邊臣增置堡砦。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元年,詔戍卒分隸諸將大將不得選置麾下,並選拱聖諸軍,不任者免為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屯戍之制,凡遣上軍,軍頭司引對,賜以裝錢。代還,亦入見,犒以飲食,簡拔精銳,退其癃老。至於諸州禁、廂軍亦皆戍更,隸州者曰駐泊。戍蜀將校,不遣都虞候,當行者易管他營。凡屯駐將校帶遙郡者,以客禮見長吏,餘如屯駐將校。凡駐泊軍,若捍禦邊寇,即總管、鈐轄共議,州長吏等毋預。事涉本城,并屯駐在城兵馬,即知州、都監、監押同領。若州與駐泊事相關者,公牒交報。凡戍更有程: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淮、兩浙、荊湖、川峽、廣南東路三年,廣南西路二年,陝西城砦巡檢并將領下兵半年。景祐元年,詔:若聞陝西戍卒,多為大將選置麾下,及偏裨臨陣,鮮得精銳自隨。自今以全軍隸逐將,毋得選占。又按《志》:景祐元年,詔選教駿填拱聖諸軍,退其老疾為剩員,不任役者免為民。
景祐二年,詔定邊兵遷補。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景祐二年,詔緣邊就糧兵有員闕,奏以舊人次遷。
景祐三年,詔選填驍騎諸軍,又詔廣南六州各置雄略營。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二月甲子,以廣南兵民苦瘴毒,為置醫藥。按《兵志》:三年,詔選驍騎、雲騎、驍勝填拱聖,武騎、寧朔、神騎填驍騎。又按《志》:三年,詔廣、桂、荊、潭、鼎、澧六州各置雄略一營,與歸遠軍更戍嶺外。
康定元年,募置強壯軍及弓手給賜戰士有差。頒銅符、木契、傳信牌。
按《宋史·仁宗本紀》:元年春正月,詔陝西運使明鎬募強壯備邊。二月壬辰,出內藏緡錢十萬賜戍邊禁兵之家。三月辛未,詔延州錄戰沒軍士子孫,月給糧。夏四月丙戌,省陝西沿邊堡砦。癸巳,詔諸戍邊軍月遣內侍存問其家,病致醫藥,死為斂葬之。甲午,遣使籍陝西強壯軍。乙巳,增補河北強壯軍。六月甲辰,增置陝西、河北、河東、京東西弓手。八月辛亥,詔范仲淹、葛懷敏領兵驅逐塞門等砦蕃騎出境,仍募弓箭手,給地居之。十月乙未,製銅符、木契、傳信牌。甲辰,錄方略士六十一人,授官有差。按《兵志》:康定元年,詔三路就糧將校半以次遷,半遣自京師。又詔陜西土兵校長遣自京師,情不諳達,自今悉就本路通補。又按《志》:康定元年,選御輦官為禁軍。輦官二十六人遮輔臣諠訴,斬其首二人,餘黥隸嶺南,卒選如初。又按《志》:康定元年,頒銅符、木契、傳信牌。銅符上篆刻曰某處發兵符,下鑄虎豹為飾,而中分之。右符五,左旁作虎豹頭四;左符五,右旁為四竅,令可勘合。又以篆文相向側刻十干字為號:一甲己,二乙庚,三丙辛,四丁壬,五戊癸。左符刻十干半字,右符止刻甲己等兩半字。右五符留京師,左符降總管、鈐轄、知州軍官高者掌之。凡發兵,樞密院下符一至五,周而復始。指揮三百人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己上用雙虎豹符。樞密院下符以右符第一為始,內匣中,緘印之,命使者齎宣同下,云下第一符,發兵與使者,復緘右符以還,仍疾置聞。所在籍下符資次日月及兵數,毋得付所司。其木契上下題某處契,中剖之,上三枚中為魚形,題一、二、三,下一枚中刻空魚,令可勘合,左旁題云左魚合,右旁題云右魚合。上三枚留總管、鈐轄官高者掌之,下一枚付諸州軍城砦主掌之。總管、鈐轄發兵馬,百人已上,先發上契第一枚,貯以韋囊,緘印之,遣指揮齎牒同往。所在驗下契與上契合,即發兵,復緘上契以還,仍報總管、鈐轄。其發第二、第三契亦如之。掌契官籍發契資次日月及兵數以為驗。傳信牌中為池槽,藏筆墨紙,令主將掌之。每臨陣傳命,書紙內牌中,持報兵官,復書事宜內牌中而還。主將密以字為號驗,毋得漏洩軍中事。呂夷簡言:自元昊反,被邊城砦各為自守計,萬一賊有奔衝,即關輔驚擾。雖夏竦等屯永興,其實兵少。自永興距鄜延、環慶諸路,皆數百里,設有急緩,內外不能相救。請募勇敢士三萬,訓以武技,分置十隊,以有謀勇者三人將之,分營永興。西寇至,則舉烽相應,或乘勢討擊,進退不以地分,並受夏竦等節制。詔從之。初,趙元昊反,以夏竦、陳執中知永興軍,節度陝西諸軍,久之無功。乃析秦鳳、涇原、環慶、鄜延為四路,以秦、渭、慶、延知州分領本路馬步軍。是歲,罷銅符、木契。詔曰:陝西屯重兵,罄本路租稅,益以內庫錢帛,并西川歲輸,而軍儲猶不足。宜度隙地為營田務,四路總管、轉運悉兼領使。又按《志》:當仁宗時,神銳、忠勇、強壯久廢,忠順、保毅僅有存者。康定初,詔河北、河東添籍強壯,河北凡二十九萬三千,河東十四萬四千,皆以時訓練。自西師屢衄,正兵不足,乃籍陝西之民,三丁選一,以為鄉弓手。未幾,刺充保捷,為指揮一百八十五,分戍邊州。西師罷,多揀放焉。又按《志》:環、慶二州復有砦戶,康定中,以沿邊弓手涅手背充,有警召集防戍,與保毅弓手同。又按《志》:河北、河東強壯。至康定初,州縣不復閱習,其籍多亡。乃詔二路選補,增其數,為伍保,迭糾遊惰及作奸者。二十五人為團,置正、副都頭各一人;五都為指揮使,各以階級伏事。年二十繫籍,六十免,取家人或他戶代之。歲正月,縣以籍上州,州以籍奏兵部,按舉不如法者。又按《志》:康定初,趙元昊反,西邊用兵,詔募神捷兵,易名萬勝,為營二十。所募多市井選懦,不足以備戰守。是時禁兵多戍陝西,並邊土兵雖不及等,然驍勇善戰。京師所遣戍者,雖稱魁頭,大率不能辛苦,而摧鋒陷陣非其所長。又北戍及川峽、荊湘、嶺嶠閒,多不便習水土,故議者欲益募土兵為就糧。於是增置陝西番落、保捷、定功,河北雲翼、有馬勁勇,陝西、河北振武,河北、京東武衛,陝西、京西壯勇,延州青澗,登州澄海弩手,京畿近郡亦增募龍騎、廣勇、廣捷、虎翼、步鬥、步武,復升河北招收、無敵、廳子馬,陝西制勝,并州克戎、騎射,麟州飛騎,府州威遠,秦州建威,慶州有馬安塞,保州威邊,安肅軍忠銳,嵐、府州建安,登州平海,皆為禁兵,增內外馬步凡數百營。又京東西、河北、河東、江、淮、荊湖、兩浙、福建路各募宣毅,大州二營,小州一營,凡二百八十人。岢嵐軍別置床子弩砲手。時吏以所募多寡為賞罰格,諸軍子弟悉聽隸籍,禁軍闕額多選本城補填,故慶曆中外禁、廂軍總一百二十五萬,視國初為最多。西師既罷,上患兵穴,帑庾不能給,乃詔省兵數萬人。按《玉海》:康定元年十二月乙酉,諸路籍鄉兵所籍強壯,河北二十九萬,河東十四萬。命端明判兵部,李淑及賈昌朝、王洙、郭稹同詳定其制。先是,吳遵路議復民兵,詔籍河東鄉丁,下其法於諸路。又命王洙同判兵部,修鄉兵制度。
慶曆元年,置宣毅萬勝護塞諸軍,涇原路強壯弓箭手。罷銅符、木契。
按《宋史·仁宗本紀》:元年春二月辛亥,京東西、淮、浙、江南、荊湖置宣毅軍。夏五月丁卯,罷陝西經略安撫沿邊招討都監。六月壬辰,詔陝西總管司嚴邊備,毋輒入賊界,賊至則禦之。秋七月壬戌,置萬勝軍凡二十指揮。八月乙巳,募民閒材勇者補神捷指揮。冬十月己亥,罷銅符、木契。十一月壬子,置涇原路強壯弓箭手。十二月甲午,置陝西護塞軍。按《兵志》:番兵者,具籍塞下內屬諸部落,團結以為藩籬之兵也。西北邊羌戎,種落不相統一,保塞者謂之熟戶,餘謂之生戶。陝西則秦鳳、涇原、環慶、鄜延,河東則石、隰、麟、府。其大首領為都軍主,百帳以上為軍主,其次為副軍主、都虞候、指揮使、副兵馬使,以功次補者為刺史、諸衛將軍、諸司使、副使、承制、崇班供奉官至殿侍。其充本族巡檢者,奉同正員,月添支錢十五千,米麪傔馬有差。刺史、諸衛將軍請給,同蕃官例。首領補軍職者,月奉錢自三千至三百,又歲給冬服綿袍凡七種,紫綾三種。十將而下皆給田土。康定初,趙元昊反,先破金明砦,殺李士彬父子。蕃部既潰,乃破塞門、安遠砦,團延州。二年,陝西體量安撫使王堯臣言:涇原路熟戶萬四百七十餘帳之首領,各有職名。曹瑋帥本路,威令明著,常用之以平西羌。其後,守將失於撫馭,寖成驕黠。自元昊反,鎮戎軍及渭州山外皆被侵擾,近界熟戶亦遭殺擄。蕃族之情,最重酬賽,因其釁隙而激怒之,可復得其用。請遣人募首領願效用者,籍姓名及士馬之數。數及千人,聽自推有謀勇者授班行及巡檢職名,使將領出境。破蕩生戶所獲財畜,官勿檢覈。得首級及傷者給賞,仍依本族職名遷補增奉。詔如所請。〈按康定二年十一月乙丑改元慶曆〉又按《志》:慶曆初,詔陝西沿邊丁壯,悉刺為保捷軍,唯秦州增置及三千人,環、慶、保安亦各籍置。是時,諸州總六千五百十八人,為指揮三十一。又按《志》:大順城、西谷砦有強人弓手,天禧、慶曆閒募置,番戍為巡徼斥候,日給糧。人賦田八十畝,能自備馬者益賦四十畝。遇防秋,官給器甲,下番隨軍訓練。為指揮六。又按《志》:陝西護塞,慶曆元年,募土人熟山川道路蕃情、善騎射者涅臂充。二百人為指揮,自備戎械,就鄉閭習武技,季一集州教閱。無事放營農,月給鹽茗。有警召集防守,即廩給之,無出本路。
按《玉海》:慶曆元年七月壬戌,置萬勝軍二十指揮,在神勇之上。康定初,元昊反。詔募神捷軍兵。然所募雜市井之人,不足備戰守。既而易名萬勝,為二十營。至和三年,併為十營。治平二年,併萬勝,悉以為神衛。又按《玉海》:十一月,中書密院請諸路將帥,各置親兵,月特給錢二百,選武勇者。詔陝西、河東諸路總管,置親兵百五十人,招討鈐轄百人,招討都監七十人。慶曆二年,籍河北河東強壯為義勇軍,並置北平軍、澄海軍,詔恤陣亡將校後。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壬戌,詔以京西閒田處內附蕃族無親屬者。遣使河北募兵,及萬人者賞之。二月乙未,詔河北強壯刺手背為義勇軍。六月癸未,以特奏名武藝人補三班。丙戌,置北平軍。秋七月丁未,詔將校戰沒無子孫者,賜其家緡錢。冬十月戊午,發定州禁軍二萬二千人屯涇原。庚申,詔恤將校陣亡,其妻女無依者養之宮中。按《兵志》:慶曆二年,悉揀河北、河東強壯,以為義勇,不預者釋之,而存其籍,以備守葺城池。而河東強壯自此寖廢矣。其募於河北者,舊給塘泊河淤之田,力不足以耕,重苦番教,應募者寡。又按《志》:慶曆二年,籍河北強壯,得二十九萬五千,揀十之七為義勇,且籍民丁以補其不足。河東揀籍如河北法。其後,議者論義勇為河北伏兵,以時講習,無待儲廩,得古寓兵於農之意。惜其束於列郡,止以為城守之備。誠能令河北邢、冀二州分東西兩路,命二郡守分領,以時閱習,寇至,即兩路義勇翔集赴援,使其腹背受敵,則河北三十餘所常伏銳兵矣。朝廷下其議,河北帥臣李昭亮等議曰:昔唐澤潞留後李抱真籍戶丁男,三選其一,農隙則分曹角射,歲終都試,以示賞罰,三年皆善射,舉部內得勁卒二萬。既無廩費,府庫益實,乃繕甲兵為戰具,遂雄視山東。是時,天下稱昭義步兵冠於諸軍,此近代之顯效,而或謂民兵祇可城守,難備戰陣,非通論也。但當無事時,便分義勇為兩路,置官統領,以張用兵之勢,外使敵人疑而生謀,內亦搖動眾心,非計之得。姑令在所點集訓練,三二年閒,武藝稍精,漸習行陣。遇有警,得將臣如抱真者統馭,制其陣隊,示以賞罰,何敵不可戰哉。至於部分布列,量敵應機,繫於臨時便宜,亦難預圖。況河北、河東皆邊州之地,自置義勇,州縣以時按閱,耳目已熟,行固無疑。詔如所議。是年,詔:已發士三萬戍永興,委總管司部分閱教。歲以八月遣萬五千人戍涇、原、儀、渭州、鎮戎軍,十二月以萬五千人代,至二月無警即還,歲以為常。葛懷敏等喪師,命范仲淹、韓琦、龐籍復統四路,軍期中覆不及者,以便宜從事。四年,夏人已納款,乃罷。又按《志》:咸平四年,募河北勇銳充強人。慶曆二年,環州亦募,涅手背,自備戎械并馬,置押官、甲頭、隊長,戶四等以下免役,上番防守,月給奉廩。又按《志》:河北、河東、陝西義勇。慶曆二年,選河北、河東強壯并抄民丁涅手背為之。戶三等以上置弩一,當稅錢二十,三等以下官給。各營於其州,歲分兩番訓練,上番給奉廩,犯罪斷比廂軍,下番比強壯。又按《志》:知青澗城种世衡奏:募蕃兵五千,涅右手虎口為忠勇字,隸折馬山族。言者因請募熟戶,給以禁軍廩賜使戍邊。悉罷正兵。下四路安撫使議,環慶路范仲淹言:熟戶戀土田,護老弱、牛羊,遇賊力戰,可以藩蔽漢戶,而不可倚為正兵。大率蕃情黠詐,畏強陵弱,常有以制之則服從可用,如倚為正兵必至驕蹇。又今蕃部都虞候至副兵馬使奉錢止七百,悉無衣廩,若長行遽得禁兵奉給,則蕃官必生徼望。況歲罕見敵,何用長與廩給。且錢入熟戶,蕃部資市羊馬、青鹽轉入河西,亦非策也。若遇有警,旋以金帛募勇猛,為便。議遂格。又按《志》:荊湖路義軍土丁、弩手,不見創置之始,北路辰、豐二州,南路全、邵、道、永四州皆置。蓋溪洞諸蠻,保據巖險,叛服不常,其控制須土人,故置是軍。皆選自戶籍,蠲免徭賦,蕃戍砦柵。大率安其風土,則罕嬰瘴毒。知其區落,則可制狡獪。其校長則有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指揮使、副指揮使、都頭、副都頭、軍頭、頭首、採斫招安頭首、十將、節級,皆敘功遷補,使相綜領。施之西南,實代王師,有禦侮之備,而無饋餉之勞。其後,荊南、歸、峽、鼎、郴、衡、桂陽亦置。慶曆二年,北路總一萬九千四百人,南路總五千一百五十人。番戍諸砦,或以歲,或以季,或以月。上番人給口糧,有功遷補。自都副指揮使歲給綿袍、月給食錢,指揮使給食錢,指揮給紫大綾綿袍,都頭已上率有廩給。
按《玉海》:慶曆二年九月壬子,置福建、廣東西澄海軍各兩指揮。十一月庚辰,置登州澄海水軍。
慶曆三年,詔錄死事將校後。置德順軍。田況請簡汰諸軍,從之。涇原路城砦置強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春正月戊子,詔錄將校死王事而無子孫者親屬。辛卯,置德順軍。秋九月,桂陽洞蠻寇邊,湖南提刑募兵討平之。按《兵志》:慶曆三年,詔韓琦、田況選京師奉錢五百已上禁軍武技精捷者,營取五人,樞密院籍記姓名,以備驅使。況因言:今天下兵踰百萬,視先朝幾三倍,自昔養兵之穴,未有若是。且諸路宣毅、廣勇等軍孱弱眾甚,大不堪戰,小不堪役。宜分遣官選不堪戰者降為廂軍,不堪役者釋之。上然其言。又按《志》:慶曆二年,環州募,涅手背,充強人。三年,涇原路被邊城砦悉置。
慶曆四年,詔優恤戰傷諸軍賜給死事者有差詔以捧日、天武將校,補外職。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春二月甲寅,罷陝西四路馬步軍都總管、經略安撫招討使,復置隨路都總管、經略安撫招討使。六月癸丑,詔諸軍因戰傷廢停不能自存及死事之家孤老,月給米,三斗。秋九月壬戌,詔保州官吏死亂兵而無親屬者,官為殯斂,兵官被害及戰沒,並賜復其家。按《兵志》:四年四月,帝謂輔臣曰:湖廣擊蠻吏士,方夏瘴熱,而罹疾者眾,宜遣醫往為胗視。又按《志》:慶曆四年,詔捧日、天武選退將校超三資,餘超二資,悉補外職。
慶曆五年,詔諸軍選補如舊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五年,真定府、定州路都總管司奏:奉詔閱教軍士,選補階級,弓射九斗至一石,距堋七十步至百步,射最親者為第一等。其閱教時,弓不必引滿,力競即發,務在必中。伏緣舊例軍中揀節級,以挽彊引滿為勝。今一旦取射親者為第一等,其弓力止九斗、一石,箭留三兩指,而退素習挽強引滿之士,於理未便。詔諸軍選節級用舊例,遇閱教即如近制。
慶曆六年,詔徙廣南戍兵,避瘴毒。分河北兵為四路,揀諸路戍回兵為捧日諸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春正月戊申,徙廣南戍兵善地,以避瘴毒。按《兵志》:六年,詔:騎軍以盛夏出戍,馬多道死。自今以八月至二月遣發。又詔:廣南方春瘴癘,戍兵在邊者權休善地。其自嶺外戍回軍士,予休兩月。李昭亮上言:舊制,調發諸軍先引見,試以戰陣,遷補校長。今或不暇試戰陣,請選強壯有武技者,每十人引見轉資後遣。詔可。時契丹使來議關南地,朝廷經制河北武備,議者欲增兵屯。程琳自大名府徙安撫陝西,上言曰:河朔地方數千里,連城三十六,民物繁庶,川原坦平。自景德以前,邊數有警,官軍雖眾,罕有成功。蓋定州、真定府、高陽關三路之兵,形勢不接,召發之際,交錯非便。況建全魏以制北方,而兵隸定州、真定府路,其勢倒置。請以河朔兵為四路,以鎮、定十州軍為一路,合兵十萬人;高陽關十一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滄、霸七州軍為一路,合兵四萬人;北京九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其駐泊鈐轄、都監各掌訓練,使士卒習聞主將號令,緩急即成部分。天子下其章,判大名府夏竦奏:鎮、定二路當內外之衝,萬一有警,各藉重兵,控守要害,迭為應援。若合為一,則兵柄太重,減之則不足以備敵。又滄州久隸高陽關,道里頗近,瀕海斥鹵,地形沮洳,東北三百里,野無民居,非賊蹊徑。萬一有警,可決漳、御河東灌,塘淀隔越,賊兵未易奔衝,不必別建一路。惟北京為河朔根本,宜宿重兵,控扼大河南北,內則屏蔽王畿,外則聲援諸路。請以大名府、澶、懷、衛、濱、棣、德、博州、通利軍建為北京路。四路各置都總管、副都總管一人,鈐轄二人,都監四人。平時祇以河北安撫使總制諸路,有警,即北京置四路行營都總管,擇嘗任兩府重臣為之。議未決,竦入為樞密使,賈昌朝判大名府,復命規度。昌朝請如竦議,惟保州沿邊巡檢并雄、霸、滄州界河二司兵馬,國初以來,拓邊最號彊勁,今未有所隸,請立沿邊巡檢司隸定州路,界河司隸高陽關路。於是下詔分河北兵為四路:北京、澶、懷、衛、德、博、濱、棣州、通利保、順軍合為大名府路;瀛、莫、雄、霸、貝、冀、滄州、永靜、乾寧、保定、信安軍合為高陽關路;鎮、邢、洺、相、趙、磁州合為真定府路;保、深、祁州、北平、廣信、安肅、順安、永寧軍合為定州路。凡兵屯將領、悉如其議。韓琦謂兵勢大分,請合定州,真定府為一,高陽關、大名府為一。朝廷以更寘甫新,不報。詔四路兵依陝西遣部將往來按閱。又詔自今兵戍回,揀捧日、龍衛、天武、神衛等軍。慶曆七年,以河北忠順與正兵參戍,招廣南水軍,以忠敢澄海備戰守。又以諸路廂軍試補禁衛,立獨轅弩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河北忠順,自太宗朝以瀛、莫、雄、霸州、乾寧、順安、保定軍置忠順,凡三千人,分番巡徼,隸沿邊戰櫂巡檢司。自十月悉上,人給糧二升,至二月輪半營農。慶曆七年,夏竦建議與正兵參戍。又按《志》:招收廣南巡海水軍、忠敢、澄海,雖曰廂軍,皆予旗鼓訓練,備戰守之役。又按《志》:七年,諸路募廂軍及五尺七寸已上者,部送闕下,試補禁衛。按《郭諮傳》:慶曆七年,諮知汾州。未行,言獨轅弩可試,改鄜延路兵馬鈐轄,許置弩五百,募土兵教之。既成,經略使夏安期言其便,詔立獨轅弩軍。
慶曆八年,以河北水,募饑民為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秋七月戊戌,以河北水,令州縣募饑民為軍。按《兵志》:八年,河北忠順軍,以水沴,多逋亡者,權益正兵代其闕額。
按《玉海》:慶曆八年,臣僚言:皇城司在內,最為煩劇。祖宗任為耳目之寄,近年員數倍多,並不選擢。乞止差四員,選經歷有心力沈厚之人。
皇祐元年,汰河北諸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皇祐元年,揀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禁廂諸軍,退其罷癃為半分,甚者給糧遣還鄉里。係化外若以罪隸軍或嘗有戰功者,悉以剩員處之。又按《志》:元年,發禁兵十指揮戍京東,以歲饑備盜。詔陝西邊警既息,土兵可備守禦,東軍屯戍者徙內郡,以省餉饋。又按《志》:皇祐元年,詔:諸路就糧兵闕將校:須轉補滿三年聽遷。又詔:將帥麾下兵,非有戰功,毋得請遷隸上軍。
皇祐二年,川峽增置寧遠。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皇祐二年,川峽增置寧遠。又按《志》:二年,詔:如聞河北諸屯將校,有老疾廢事而不知退,有善部勒著勞效而不得進,帥臣、監司審察,密以名聞。
皇祐三年,詔河北四路總管選軍送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三年,韓琦奏:河北就糧諸軍願就上軍者,許因大閱自言。若等試中格,舊無罪惡,即部送闕,量材升補。乃詔四路都總管司:自今春秋閱,委主管選長五尺六寸已上、弓一石五斗、弩三石五斗者,并家屬部送闕。
皇祐四年,詔擇廣銳軍赴廣南行營。又以土兵代戍卒。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冬十月丙子,詔鄜延、環慶、涇原路擇蕃落廣銳軍各五十人赴廣南行營。按《兵志》:四年,詔:戍兵歲滿,有司按籍,遠者前二月,近者前一月遣代,戍還本營聽休。五月,又詔:廣西戍兵及二年而未得代者罷歸,鈐轄司以土兵歲一代之。自儂智高之亂,戍兵踰二萬四千,至是聽還,而令土兵代戍。又按《志》:皇祐四年,河北忠順軍,權放業農,後不復補。
皇祐五年,禁私役軍人,立騎射威、邊壯、武威勇軍。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二月甲申,敕廣南。凡戰歿者,給槥櫝護送還家,無主者葬祭之。按《兵志》:皇祐五年,涇毅都總管程戡上言:陝西保毅,近歲止給役州縣,無復責以武技。自黥刺為保捷,而家猶不免於保毅之籍,或折賣田產,而得產者以分數助役。今秦州僅三千人,久廢農業,請罷遣。詔自今敢私役者,計傭坐之。又按《志》:皇祐五年,江、淮、荊湖置教閱忠節,州一營,大州五百人,小州三百人。於是宣毅寖廢不復補,而荊湖、廣南益募雄略。又按《志》:皇祐中,河北水災,農民流入京東三十餘萬,安撫使富弼募以為兵,拔其尢壯者得九指揮,教以武技。雖廩以廂兵,而得禁兵之用,且無驕橫難制之患。詔以其騎兵為教閱騎射、威邊,步兵為教閱壯武、威勇,分置青、萊、淄、徐、沂、密、淮揚七州軍,征役同禁軍。
至和元年,河北、河東、陝西募就糧兵,詔陳、許、諸州屯禁兵。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至和元年,河北、河東、陝西募就糧兵,騎以四百人、步以五百人為一營。又按《志》:詔陳、許、鄭、滑、曹州各屯禁兵三千。
至和二年,代州、岢嵐等軍募弓箭手墾種邊田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慶曆中,河東都轉運使歐陽修言:代州、岢嵐、寧化、火山軍被邊地幾二三萬頃,請募墾種,充弓箭手。詔宣撫使范仲淹議,以為便。遂以岢嵐軍北草城川禁地募人拒敵界十里外占耕,得二千餘戶,歲輸租數萬斛,自備弓馬,涅手背為弓箭手。既以并州明鎬沮議而止。至和二年,韓琦奏訂鎬議非是,曰:昔潘美患契丹數入寇,遂驅旁耕民內徙,苟免一時失備之咎。其後契丹講和,因循不復許人復業,遂名禁地,歲久為戎人侵耕,漸失疆界。今代州、寧化軍有禁地萬頃,請如草城川募弓箭手,可得田千餘戶。下并州富弼議。弼請如琦奏。詔具為條,視山坡川原均給,人二頃;其租秋輸,川地畝五升,坂原地畝三升,毋折變科徭。仍指揮即山險為屋,以便居止,備征防,無得擅役。先是,麟、府、豐州亦以閒田募置,人結屋,貸口糧二石,而德順軍靜邊砦壕外弓箭手尢為勁勇。夏人利其地,數來爭占,朝廷為築堡戍守。至治平末,河東七州軍弓箭手總七千五百人,陝西十州軍并砦戶總四萬六千三百人。又按《志》:至和二年,廣、桂、邕州置有馬雄略。明年,併萬勝為十營。
嘉祐二年,改定等杖,詔定騎射、威邊等軍轉補。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嘉祐二年復定等杖,自上四軍至武肅、忠靖皆五尺已上,差以寸分而視其奉錢:一千者以五尺八寸、七寸、三寸為三等。奉錢七百者,以五尺七寸、六寸、五寸為三等。奉錢五百者,以五尺六寸、五寸五分為三等。奉錢四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為二等。奉錢三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四寸、三寸、二寸為六等。奉錢二百者,以五尺四寸、三寸五分、三寸、二寸為四等。不給奉錢者,以五尺二寸或下五寸七指、八指為等。唯武嚴、御營喝<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2099-18px-GJfont.pdf.jpg' />以藝精者充,諸司筦庫執技者不設等杖。又按《志》:二年,詔神衛水軍等以五年,諸司庫務役兵以三年一揀。又按《志》:嘉祐二年,詔:京東教閱本城、騎射、威邊、威勇、壯武,自初募置,即給鼓旗閱教以代禁軍,如有員闕,聽遞遷至副指揮使止,轉補後滿三歲,闕三分已上即舉行。其指揮使闕,即步軍司補之。嘉祐四年,詔荊南等州募就糧軍,兼遣禁軍駐泊。選武臣為都監。又詔西路置步兵指揮,李昭亮請補河北義勇。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議者謂東南雖無事,不宜弛備。嘉祐四年,乃詔荊南、江寧府、揚、廬、洪、潭、福州募就糧軍,號威果,各營於本州。又益遣禁軍駐泊,長吏兼本路兵馬鈐轄,選武臣為都監,專主訓練。於是東南稍有備矣。又按《志》:嘉祐四年,復詔西路於鄆、濮、齊、兗、濟、單州置步兵指揮六,如東路法。於是東南州軍多置教閱廂軍,皆以威勇、忠果、壯武為號,訓肄如禁軍、免其他役。
按《玉海》:嘉祐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大名帥李昭亮請補河北義勇闕數。自來年始,河北總十八萬九千人,河東總七萬七千人,陝西至治平初總十五萬六千人。
嘉祐五年,選諸路遞鋪卒補禁軍,置都監分督近畿屯兵。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五年,選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本城、牢城、河清、裝御、馬遞鋪卒長五尺三寸勝帶甲者,補禁軍。其嘗犯盜亡坐黥者,配外州軍歸遠、壯勇。又按《志》:用賈昌朝奏,京北路置都監三人,駐劄許、蔡、鄭州,分督近畿屯兵。
按《玉海》:嘉祐五年十二月,詳定宮殿皇城門開防條貫。
嘉祐六年,詔還良民子弟隸軍籍者,又廣、惠等州置槍手。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春二月乙丑,詔良民子弟或為人誘隸軍籍,自今兩月內,父母訴官者還之。按《兵志》:廣南東路槍手,嘉祐六年,廣、惠、梅、潮、循五州以戶籍置,三等已上免身役,四等以下免戶役,歲以十月一日集縣閱教。
嘉祐七年,以宰相韓琦言,核河北、陝西、河東募兵數,制為定額。又以御史唐介言,募禁軍,以初創尺寸為定。又按閱廣南土丁。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七年,宰相韓琦言:祖宗以兵定天下,凡有征戍則募置,事已則併,故兵日精而用不廣。今二邊雖號通好,而西北屯邊之兵,常若待敵之至,故竭天下之力而不能給。不於此時先慮而豫備之,一旦邊陲用兵,水旱相繼,卒起而圖之,不可及矣。又三路就糧之兵雖勇勁服習,然邊儲貴踊,常苦難贍。若其數過多,復有尾大不掉之患。京師之兵雖雜且少精,然漕於東西,廣而易供設,其數多,得彊幹弱枝之勢。祖宗時,就糧之兵不甚多,邊陲有事,則以京師兵益之,其慮深而其費鮮。願詔樞密院同三司量河北、陝西、河東及三司榷貨務歲入金帛之數,約可贍京師及三路兵馬幾何,然後以可贍之數立為定額。額外罷募,闕即增補。額外數已盡而營畸零,則省併之。既見定額,則可以定其路馬步軍一營,以若干為額。仍請覈見開寶、至道、天禧、慶曆中外兵馬之數。蓋開寶、至道之兵,太祖、太宗以之定天下、服四方也。天禧之兵,真宗所以守成備豫也。慶曆之兵,西師後增置之數也。以祖宗之兵,視今數之多少,則精穴易判,裁制無疑矣。於是詔中書、樞密院同議。樞密院奏:開寶之籍總三十七萬八千,而禁軍馬步十九萬三千;至道之籍總六十六萬六千,而禁軍馬步三十五萬八千;天禧之籍總九十一萬二千,而禁軍馬步四十三萬二千;慶曆之籍總一百二十五萬九千,而禁軍馬步八十二萬六千。視其所募兵寖多,自是稍加裁制,以為定額。又按《志》:御史唐介言:比歲等募禁軍多小弱,不勝鎧甲,請以初創尺寸為定,敢議減縮者,論以違制。詔:禁軍備戰者,宜著此令。其備役雄武、宣敕六軍、撘材之類,如軍馬敕。又按《志》:廣南西路土丁,嘉祐七年,籍稅戶應常役外五丁點一為之。凡得三萬九千八百人。分隊伍行陣,習搶、鏢排,冬初集州按閱。後遞歲州縣迭教,察視兵械。以防收刈,改用十一月教,一月罷。又按《志》:七年,詔陝西土兵番戍者毋出本路。
嘉祐八年,揀汰禁軍,其本城、牢城三年一揀,著為令。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八年,右正言王陶奏:天下廂軍以歲首揀,至於禁軍雖有駐劄還日揀法,或不舉。臣竊惟調發禁軍本籍精銳,軍出之時尢當揀練。請下有司,凡調發禁軍,委當職官汰年六十已上,將校年六十五已上衰老者,如此則兵精而用省矣。下其章。殿前、馬步軍司奏曰:舊制,遣戍陝西、河北、河東、廣南被邊諸軍悉揀汰,餘路則無令。請自今諸軍調發,悉從揀法。詔可。又詔:凡選本城、牢城軍士以補龍猛等軍者,並案籍取嘗給奉錢五百及龍猛等者,以配龍猛;其不及等與嘗給奉錢四百以下,若百姓黥隸及龍騎等者,以配龍騎;其龍騎軍士戍還,即選填龍猛。自今本城、牢城悉三年一揀,著為令。又按《志》:渝州懷化軍。溱州江津巴縣巡遏將,皆州縣調補。其戶下率有子弟、各丁,遇有寇警,一切責辦主戶。巡遏、把截將歲支料鹽,襖子領三年其地內無寇警乃給,有勞者增之。州縣籍土丁子弟并器械之數,使分地戍守。嘉祐中,補涪州賓化縣蠻為義軍正都頭、副都頭、把截將、十將、小節級,月給鹽,有功以次遷,及三年無寇賊警擾,即給正副都頭紫小綾綿旋襴一。涪武、陵龍二縣巡遏將,砦一人,以物力戶充,免其役。其義軍土丁,歲以籍上樞密院。
英宗治平元年十一月,科陝西戶三丁之一,以為義勇。又詔諸道選充軍士,帝親閱禁軍,有材武者,擢遷有差。
按《宋史·英宗本紀》:元年十一月乙亥,科陜西戶三丁之一,刺以為義勇軍,凡十三萬八千四百六十五人,各賜錢二千。按《兵志》:治平元年,詔陝西除商、虢二州,餘悉籍義勇。凡主戶三丁選一,六丁選二,九丁選三,年二十至三十材勇者充,止涅手背。以五百人為指揮,置指揮使、副二人,正都頭三人,十將、虞候、承局、押官各五人,歲以十月番上,閱教一月而罷。又詔秦州成紀等六縣,有稅戶弓箭手、砦戶及四路正充保毅者,家六丁刺一,九丁刺二;有買保毅田承名額者,三丁刺一,六丁刺二,九丁刺三,悉以為義勇。是歲,詔秦、隴、儀、渭、涇、原、邠、寧、環、慶、鄜、延十二州義勇,遇召集防守,日給米二升,月給醬菜錢三百。蓋慶曆初,河北路總十八萬九千三十一人,河東路總七萬七千七十九人,陝西路治平初總十五萬六千八百七十三人。又按《志》:治平元年,宰相韓琦言:古者籍民為兵,數雖多而贍至薄。唐置府兵,最為近之,後廢不能復。今之義勇,河北幾十五萬,河東幾八萬,勇悍純實,出於天性,而有物力資產,父母妻子之所係,若稍加練簡,與唐府兵何異。陝西嘗刺弓手為保捷,河北、河東、陝西,皆控西北,事當一體。請於陝西諸州亦點義勇,止涅手背,一時不無小擾,終成長利。天子納其言,乃遣籍陝西義勇,得十三萬八千四百六十五人。是時,諫官司馬光累奏,謂:陝西頃嘗籍鄉弓手,始諭以不去鄉里。既而涅為保捷正兵,遣戍邊州,其從不可用,遂汰為民,徒使一路騷然,而於國無補。且祖宗平一海內,曷嘗有義勇哉。自趙元昊反,諸將覆師相繼,終不能出一旅之眾,涉區脫之地。當是時,三路鄉兵數十萬,何嘗得一人之力。議者必曰:河北、河東不用衣廩,得勝兵數十萬,閱教精熟,皆可以戰;又兵出民閒,合於古制。臣謂不然。彼數十萬者,虛數也;閱教精熟者,外貌也;兵出民閒者,名與古同而實異。蓋州縣承朝廷之意,止求數多。閱教之日,觀者但見其旗號鮮明,鉦鼓備具,行列有序,進退有節,莫不以為真可以戰。殊不知彼猶聚戲,若遇敵,則瓦解星散,不知所之矣。古者兵出民閒,農桑所得,皆以衣食其家,故處則富足,出則精銳。今既賦斂農民粟帛以給正軍,又籍其身以為兵,是一家而給二家之事也。如此,民之財力安得不屈。臣愚以為河北、河東已刺之民,猶當放還,況陝西未刺之民乎。帝弗聽。於是三路鄉兵,唯義勇為最盛。熙寧以來,則尤重蕃兵、保甲之法,餘多承舊制。又按《志》:英宗即位,詔諸道選軍士能引弓二石、彉弩四石五斗送京師閱試,第升軍額。明年,併萬勝為神衛。又按《志》:治平初,詔置保毅田承名額者,悉揀刺以為義勇。又按《志》:廣南東路槍手。治平元年,詔所在遣官按閱,一月罷,有闕即招補,不足,選本鄉有武技者充。又按《志》:治平元年,選諸班直長行洎禁軍副兵馬使已上有材武者,得七十人,帝臨軒親閱。喻天武右第三軍都指揮使王秀曰:爾武藝雖不中格,而有戰功,且能恪守法度,其以爾為正刺史,務勤乃職,無負朕之委寄也。又喻散直都虞候胡從、內殿直副都知張思曰:爾能勤以持身,忠以事上,治軍又皆整肅,其以從為內園使,思為崇儀副使。自餘擢遷有差。又按《志》:治平元年,閱親從官武技,得百二十人以補諸班直。乃詔:自今親從官,限年三十五以下者充。又詔:如聞三路就糧兵,多老疾不勝鎧甲者,可勿拘時,揀年五十以上有子弟或異姓親屬等應樣者代之。如無,聽召外人。是歲,詔京畿并各路揀龍騎、壯勇、歸遠、本城、牢城、宣效六軍;河清、車營、致遠、窯務、鑄錢監、屯田務隸籍三十年勝鎧甲者,部送京師填龍猛等軍;其自廣南揀中者,就填江西、荊湖歸遠闕額。仍詔每三年以龍猛等軍闕數聞。詔諸路,有步射引弓兩石、彉弩四石五斗已上者,奏遣詣闕。又按《志》:治平初,遣使分募河北、河東、陜西、京東民為本城,遇就糧禁軍闕,即遣補。又陝西州軍悉置壯城如河北,以備繕完城壘之役。景祐中,本城四十三萬八千,逮治平三年,乃五十萬。按《司馬光傳》:光知諫院,詔刺陝西義勇二十萬,民情驚撓,而紀律疏略不可用。光抗言其非,持白韓琦。琦曰:兵貴先聲,諒祚方桀驁,使驟聞益兵二十萬,豈不震慴。光曰:兵之貴先聲,為無其實也,獨可欺之於一日之閒耳。今吾雖益兵,實不可用,不過十日,彼將知其詳,尚何可懼。琦曰:君但見慶曆閒鄉兵刺為保捷,憂今復然,已降敕榜與民約,永不充軍戍邊矣。光曰:朝廷嘗失信,民未敢以為然,雖光亦不能不疑也。琦曰:吾在此,君無憂。光曰:公長在此地,可也;異日他人當位,因公見兵,用之運糧戍邊,反掌閒事耳。琦嘿然,而訖不為止。不十年,皆如光慮。
治平二年,詔各路募選補禁軍。廣南安撫司集邕、欽、溪洞壯丁,置都指揮使統之。陝西路四駐泊,鈐轄各管勾本路蕃部。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二年,募陝西土民、營伍子弟隸禁軍,一營填止八分。又遣使畿縣、南京、曹、濮、單、陳、許、蔡、亳州募民補虎翼、廣勇,人加賜絹、布各一。又按《志》:詔京東教閱補禁軍。先是,京東教閱本城,自初置即番隸本路巡檢,久不選補。上聞其軍多勇壯可用,故有是詔。又按《志》:詔:涇原勇毅軍揀為三等,差給奉錢一千至五百為三等,勿復置營,以季集渭州按閱。又按《志》:發兵指揮二十,分戍永興軍、邠州、河中府,仍遣官專掌訓練。又按《志》:詔:廣南教閱忠敢、澄海,一營者即本營遞遷,兩營以上者,營三百人補五人,二百人至三百人補三人,二百人以下補二人,百人以下補一人,止於副指揮使。凡遞遷滿三歲,五階闕二、三階闕一即補。又按《志》:邕、欽溪洞壯丁,二年,廣南西路安撫司集左、右兩江四十五溪洞知州、洞將,各占鄰迭為救應,仍籍壯丁,補校長,給以旗號。峒以三十人為一甲,置節級,五甲置都頭,十甲置指揮使,五十甲置都指揮使,總四萬四千五百人,以為定額。各置戎械,遇有寇警召集之,二年一閱,察視戎械。有老病並物故名闕,選少壯者填,三歲一上。又按《志》:二年,詔陝西路四駐泊鈐轄秦鳳梁實、涇原李若愚、環慶王昭明、鄜延韓則順各管勾本路蕃部,團結強人、壯馬,預為經畫,寇至則老弱各有保存之所。仍諭實等往來蕃帳,受其牒訴,伸其屈抑,察其反側者羈縻之,勿令猜阻以萌釁隙。實等至蕃部首領,稱詔犒勞,齎以金帛;籍城砦兵馬,計族望大小,分隊伍,給旗幟,使各繕保壘,人置器甲,以備調發。仍約:如令下不集,押隊首領以軍法從事。自治平四年以後,蕃部族帳益多,而撫御團結之制益密,故別附於其後云:
秦鳳路:砦十三,強人四萬一千一百九十四,壯馬七千九百九十一。
三陽砦,十八門、三十四大部族、四十三姓、一百八十族,總兵馬三千四百六十七。
隴城砦,五門、五大部族、三十四小族、三十四姓,總兵馬二千五十四。
弓門砦,二大門、十七部族、十七姓、十七小族,總兵馬一千七百四。
治坊砦,二大門、二大部族、九姓、九小部族,總兵馬三百六十。
床穰砦,二大門、二大部族、十一姓、十一小族,總兵馬一千八十。
靜戎砦,門三,計大部族十、六姓、十六小族,總兵馬六百二十五。
定西砦,四門、四大部族、十六姓、二十八族,總兵馬六百。
伏羌砦,二門、二大部族、三十二姓、三十三小部族,總兵馬一千九百九十二。
安遠砦,二十三門、二十三大部族、一百二十六姓、一百二十六小族,總兵馬五千三百五十。
來還砦,八門、八大部族、十九姓、十九小族,總兵馬一千五百七十四。
寧遠砦,四門、四大部族、三十六姓、三十六小族,總兵馬七千四百八十。
古渭砦,一百七十二門、一百七十一姓、十二大部族、一萬六千九百七十小帳,兵七千七百、馬一千四百九十。
鄜延路:軍、城、堡、砦十,蕃兵一萬四千五百九十五,官馬二千三百八十二,強人六千五百四十八,壯馬八百十。
永平砦,東路都巡檢所領八族,兵一千七百五十四、馬四百九。
青澗城,二族,兵四千五百十、馬七百三十四。隴安砦,鬼魁等九族,兵五百九十九、馬一百二十九。
西路德靖砦,同都巡檢所領揭家等八族,兵一千一百一十四、馬一百五十。
定安堡,東路都巡檢所領十六族,兵一千九百八十九、馬四百六十。
保安軍,兩族,兵三百六十一、馬五十。
德靖砦,西路同都巡檢所領二十族,兵七千八百五、馬八百七十七。又小胡等十九族,兵六千九百五十六、馬七百二十五。
保安軍,北都巡檢所領厥七等九族,兵一千四百四十一、馬一百六十七。
園林堡,兩族,兵八百二十二、馬九十三。
肅戎軍,卞移等八族,兵七百四十八、馬一百二十三。
涇原路:鎮、砦、城、堡二十一,強人一萬二千四百六十六,壯馬四千五百八十六,為一百十甲,總五百五隊。
新城鎮,四族,總兵馬三百四十一,為十六隊。截原砦,六族,總兵馬五百九十六,為六甲二十隊。平安砦,十一族,總兵馬二千三百八十四,為十甲四十六隊。
開邊砦,十八族,總兵馬一千二百五十四,為九甲四十四隊。
新門砦,十二族,總兵馬一千七十三,為三甲二十八隊。
西壕砦,三族,總兵馬四百五十四,為四甲二十隊。柳泉鎮,十二族,總兵馬九百八十六,為七甲三十一隊。
綏宇、海寧砦,四族,總兵馬七百八十八,為四十甲
三十二隊。
靖安砦,四族,總兵馬一千九百八十二,為四甲五十九隊。
瓦亭砦,四族,總兵馬五百九十一,為四甲十九隊。安國鎮,五族,總兵馬六百三十四,為五甲二十二隊。
耀武鎮,一族,總兵馬三十二,為一隊。
新砦,兩族,總兵馬一百九。
東山砦,四族,總兵馬二百二,為四甲九隊。
彭陽城,三族,總兵馬一百八十四,為六甲十二隊。德順軍,強人三千六百七十六,壯馬二千四百八十五,為三十六甲一百三十五隊。本軍二十一族,總兵馬二千五百二,為三十六隊。
德隆砦,七族,總兵馬二百五十六,為一十七甲十九隊。
靜邊砦,二十四族,總兵馬一千八百七,為三十六隊。
水洛城,十九族,總兵馬一千三百五十四,為十九甲三十八隊。
通邊砦,五族,總兵馬一百七十六,為六隊。
環慶路:鎮、砦二十八,強人三萬一千七百二十三,壯馬三千四百九十五,總一千一百八十二隊。
安塞砦,四族,強人三百五十一,壯馬三十,為十六隊。
洪德砦,二族,強人二百七十三,壯馬五十三,為十隊。
肅遠砦,三族,強人一千五百五十九,壯馬二百六十三,為六十隊。
烏崙砦,一族,強人六百八十四,壯馬一百一十八,為二十六隊。
永和砦,旁家一族計六標,強人一千二百五十五,壯馬二百二,為四十四隊。
平遠砦,六族,強人五百四十,壯馬八十七,為二十七隊。
定遠砦,六族,強人七百四十八,壯馬一百一十六,為三十隊。
合道鎮,十四族,強人一千五百六十五,壯馬一百八十三,為十七隊。
水波鎮,十四族,強人二千一百六十九,壯馬一百九十五,為六十一隊。
石昌鎮,二族,強人四百六十二,壯馬三十四,為十七隊。
馬領鎮,四族,強人一千一十六,壯馬八十,為二十四隊。
團堡隊砦,二族,強人一千二十二,壯馬一百十一,為三十四隊。
荔原堡,十三族,強人二千二百二十一,壯馬二百九十四,為八十二隊。
大順城,二十三族,強人三千四百九十一,壯馬三百十四,為一百四十一隊。
柔遠砦,十二族,強人二千三百八十一,壯馬一千,為九十隊。
東谷砦,十六族,強人四百五十九,壯馬五十六,為十四隊。
西谷砦,十族,強人一千七百九十四,壯馬一百四十,為六十五隊。
淮安鎮,二十七族,強人四千三百六十八,壯馬三百二十一,為一百七十隊。
平戎鎮,八族,強人一千八十五,壯馬一百七十一,為四十一隊。
五交鎮,十族,強人一千一百七,壯馬七十三,為四十九隊。
合水鎮,四族,強人六百三十一,壯馬九十五,為二十四隊。
鳳川鎮,二十三族,強人八百七十五,壯馬一百四十三,為二十隊。
華池鎮,三族,強人二百六十二,壯馬三十八,為十二隊。
葉樂鎮,十七族,強人一千一百七十二,壯馬六十四,為四十六隊。
府城砦,一族,強人二百三十三,壯馬五,為七隊。
治平三年,詔以江淮軍更代嶺南戍兵,置雄武第三軍。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三年,詔員僚直、龍衛毋出戍,神衛嘗留十指揮在營。又詔:頃以東兵戍嶺南,冒犯瘴癘,得還者十無五六。自今歲滿,以江、淮教閱忠節、威果代之。又按《志》:三年,京師置雄武第三軍。時宣毅僅有存者,然數詔諸路選廂軍壯勇者補禁衛,而退其老弱焉。蓋治平之兵一百十六萬二千,而禁軍馬步六十六萬三千云。
按《玉海》:治平三年九月,詔六軍更不除上將軍。又按《玉海》: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密院言秦隴等十二州民俗尚武,可以備邊。請如環慶保毅給糧廩。
治平四年,募秦州弓箭手,罷四路內臣主蕃部者,選諸路升朝使臣諳蕃情者為之。詔定遷補將校例。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治平四年,郭逵言:秦州青雞川蕃部願獻地,請於州南牟谷口置城堡,募弓箭手,以通秦州、德順二州之援,斷賊入寇之路,閏三月,收原州九砦蕃官三百八十一人,總二百二十九族,七千七百三十六帳,蕃兵萬人,馬千匹。是歲,罷四路內臣主蕃部者,選逐路升朝使臣諳練蕃情者為之。又按《志》:四年五月,揀選拱聖、神勇以下軍分,以補捧日、天武、龍衛、神衛闕數。又按《志》:治平四年,詔延州募保捷五營,以備更戍。又按《志》:四年,詔:自今一營及二百五十人已上置校十人,闕三人即補。二百五十人已下置校七人,闕二人即補。京師非轉員并諸道就糧並準此令。凡軍頭、十將、節級轉補,謂之排連,有司按籍閱試,如列校轉員法。弓射六斗、弩彉一石七斗、槍刀手稍練並取之。如舊不試武技者,即遞遷。其不教閱廂軍節級,則其半遞遷,其半取伉健未嘗犯徒刑、角力勝者充。又有司言:軍士闕額多而將校眾,請以實領兵數制將校額,第其遷補,並通領五都之事。乃詔:二百五十人以上,補指揮使十人,以下七人,闕二人者以次補。補十將者,馬軍四十人,步軍如馬軍之數而加其一焉。百五十人以上者三十人,闕五人者以次補。不及百五十人者,如舊格,補單將二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