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30

卷4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四十二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十八

  明九〈世宗嘉靖二十則〉

戎政典第四十二卷

兵制部彙考二十八

明九

世宗嘉靖元年,定軍官陞授諸例,考驗團營官軍、添設京城巡捕、京衛編冊、江南僉役、及清軍諸制。

按《明會典》:凡護衛儀衛司等官,嘉靖元年,議准儀衛副,非由軍功者,毋輕授指揮職銜。 凡武舉中式官生,嘉靖元年,題准陞署職二級,第一名若係百戶以上官,照例加陞。百戶以下,定授副千戶職銜,以示崇異。其第二名以下,總旗授署副千戶,小旗署百戶,舍餘軍民署所鎮撫。係在京衛指揮僉事以上,發京營推補號頭千總,及委各衛軍政掌印僉書,管屯存恤等項,或發薊、保二鎮,任以千總、把總,守城、守堡委用。係在邊衛與北直隸臨邊者,咨送督撫衙門,分隨各將領管操殺賊,委守城堡,及量任千總、把總,并各衛所掌印僉書,管軍管事。係腹裡兩直隸并各省,不拘指揮、千百戶等官,俱發各該巡撫衙門,量委各衛所掌印僉書,管軍管事。其在五名內者,先行委用,俱候效勞保薦,兵部查有將官員缺,酌量推用。并其餘獲有軍功,照例推陞。所加署職,非有軍功,雖遇恩例,不得實授。 凡大選,嘉靖元年,議准一日附對選簿,不盡者,聽明日補續。又明日,奏請用寶。 又按《會典》:凡考閱,嘉靖元年,奏准三年一次,會官考驗團營官軍,弓馬武藝,察其平昔賢否,分別等第,奏請去留。 凡京城巡捕,嘉靖元年,題准添設城外巡捕把總指揮一員,及添撥官軍一千名。城內分東邊、西邊,城外分西南、東南、東北,共把總指揮五員,官軍五千餘名。南至海子,北至居庸關,西至蘆溝橋,東至通州,分投巡捕。又于內揀選精銳五百員名,立為尖哨,加給行糧,每名月大米四斗五升,月小米四斗三升五合,俱自置盔甲什物,遇警調用。 凡收補軍士,嘉靖元年,奏准在京七十二衛,俱照騰驤四衛事例,每五年一次攢造編軍文冊,每衛一樣三本,一本送兵部,一本送戶部,一本留該衛存照。 凡僉充民壯,嘉靖元年,題准江南機兵,各照里分多寡,量其丁產,審僉應役,校習武藝。每一州縣,多不過一二百名。農忙之時,非有緊急,聽其務農,不許雇覓遊手代當,官府亦不得差遣勾攝迎送。 又按《會典》:凡起解軍丁,嘉靖元年,題准凡問發充軍人犯,及應調邊衛逃軍,俱限三個月以裡,盡數起解。中閒有追贓不完者,止挐本犯的親,男年十五歲以上者,監追。如無親男,仍留本犯監,并亦限三個月以裡,責令變賣家產,完報起解。責取批迴,不許展轉捏故,致誤起解。亦不許將同居弟姪及義男,冒作親男混濫。如違,該吏坐以贓罪,首領官提問,掌印官住俸,本犯會赦不宥。 凡清理軍伍,嘉靖元年,題准各布政司并直隸府縣,遇有兵部編發軍犯,逐一開具充軍招由,造冊奏繳本部,置立簿籍,分第內外衛所,逐一附記,硃語鄉貫,并略節招由,一年一次,行查原籍衙門,曾否解獲批迴。仍一面行移問發衛分,查取著伍日期,以憑查銷。其有遇宥赦,應免,及止終本身者,亦照備開,合干上司批申釋放緣由,申部查考。仍咨南京兵部,將節年編發略節緣由,一體咨報。 凡清查寄籍,嘉靖元年,題准凡一應流移寄籍之人,或致仕閒住官吏人等,新占籍者,但有縱軍為民,及隱蔽冒認等弊,該府州縣查出,呈送清軍御史,覆勘是實,嚴限差人,押發原衛著伍。 又題准凡各軍餘丁及軍籍民生,由學校出身,不拘科貢等項,一應寄籍隔省,及本省州縣,脫軍為民,影射戶籍者,除本身已故,量留一二丁,仍照例附籍看守墳墓,見在者,不拘年月久近,人戶多寡,一體查明,解發原衛所著伍當差。如有玩法不服,軍衛有司拘審勾解。及軍衛有司互相容隱者,清軍御史提問參奏。 凡編造冊單,元年,題准凡各司府,回答勾軍文冊,照軍衛文冊例限,次年五月到部。違限者,照例究問。嘉靖二年,定團營官軍賞罰,召募甘涼土兵,及收充校尉,幼軍開伍調衛充發諸令。

按《明會典》:凡遣官閱視團營官軍,嘉靖二年,令馬步中箭一等者,俱賞鈔三百貫。劣等,罰俸。 凡團營操演步射火銃,俱懸銀牌,每一面三錢,中即賞之。 又按《會典》:甘肅募兵,嘉靖二年,題准陝西、甘涼召募土兵,每名給銀五兩。係冊內查出抽選者,每名給三兩五錢,仍免空閒餘丁一名幫貼。其見任官員,百戶招一百名,陞副千戶。副千戶一百名,陞正千戶。正千戶二百五十名,陞指揮僉事。指揮僉事二百名,陞指揮同知。指揮同知二百名,陞指揮使。俱月加俸米一石。若都指揮僉事招二百五十名,陞都指揮同知。都指揮同知招二百五十名,陞都指揮使而止。若為事立功,及革職閒住官員,能募百名,悉與復職,就令所招之人管領聽調殺賊,仍即給軍器馬匹,有功之日,照例併功陞職。 又按《會典》:凡力士校尉收充,嘉靖二年,題准錦衣衛將軍事故,不係侍直年深授官者,止許親男收充校尉一輩,不許將弟姪及房族認戶人等收補,躲避民差。 又按《會典》:凡開伍免勾,嘉靖二年,令各清軍官查審幼軍各祖,的係成化十七年以前逃回病故者,給有印信明文是實,別無違礙,即將名伍開除,免行解補。若逃回身故,事在成化十七年例後,不曾給有明文,但係曾當二輩,在衛應役年久者,審勘的實,取具里老知因人等供給,亦照前例開豁免解。仍將開豁過名伍,奏繳兵部,以憑發衛,一體開豁。其在衛見役者,本部照例施行。有情願應當者,止是自備盤纏,不許幫貼。 凡改編調衛,嘉靖二年,題准凡逃軍自首,并紀錄單丁出幼者,許改附近,不出二三百里之外。埋沒作絕,清出者,俱照舊例,南人改南,北人改北。如仍作巧犯法,重治發遣。 凡就近充發,嘉靖二年,題准編發新軍,各從南北,有該極邊字樣,方發極邊。如無極字者,遠不過三千里,程限不過一二月。 凡編造冊單,二年,令都司衛所,將應勾軍人,備查厚充改調,貼戶、女戶的祖姓名來歷,節補逃亡年月,衛所官旗都圖,里社坊隅,關廂保鎮,鄉團村莊,店圈屯營等項,的確逐一造冊,呈報兵部,轉發其各司府州縣。清軍官凡遇冊到,將所清軍黃冊籍磨對相同,行拘原逃正身,或應繼人丁,備開妻解年貌,并充調來歷,填給批申,各該官員仍嚴督吏書于所造清冊,所給批申,俱用堅紙大字,以便查對。若將緊關字樣增減洗改,審有扶同,俱依受財枉法,及誣告充軍律例科斷。

嘉靖三年,議准將軍替補,令河南通判兼巡捕,又抽各衛所舍人、餘丁以實軍伍,清查校尉收充及勾補清理造冊之制。

按《明會典》:凡將軍替補,嘉靖三年,議准將軍上直侍衛年深,授有官職者,事故之日,許令嫡親兒男,查照舊例繼補。其餘將軍事故,止許收充校尉一輩,不許將房族人等收補。 凡各府州縣巡捕,嘉靖三年,令河南彰德、衛輝二府管馬通判,懷慶、河南二府協管府事通判,各兼管巡捕。 凡收補軍士,三年,奏准各衛所官軍、舍人、餘丁、三丁以上,及京城在外,原無身役壯丁,准抽選招收二萬四千名,以實營伍,止終本身。 又按《會典》:凡力士校尉收充,嘉靖三年,議准錦衣等衛力士校尉,不許買窩冒頂,及異姓外孫女戶,買求該管官旗州縣里書,朦朧起送替補。其遇該替役,并清理解到等項,兵部將編軍冊,科道清查文冊,查對姓名相同,方令收補。但冊內無名者,查發原籍,聽當民差。 又按《會典》:凡禁止妄勾,嘉靖三年,題准凡清軍御史,查有妄勾軍丁,隨批帶回者,即將該衛所官員,指實參奏。查照名數,住俸降級,該吏問罪,革役枉法者,從重發遣。若見在軍人,詐稱逃故,妄勾戶丁,索騙財物,除將戶丁發回聽繼,將本軍發缺人墩臺哨瞭,三年滿日,著役。如或身故,仍拘在戶兒男弟姪補役。果無丁存,方許發冊清勾。 凡開伍免勾,三年,令凡免死例,該永遠充軍囚犯,若未經發遣監故者,俱免勾補。其叛逆家屬,不用此例。 凡清軍專營,嘉靖三年,題准守巡官帶領清軍,年終改道,吏書因之作弊,今後仍令右布政使,并年深副使,照依舊規出巡,專一清軍。 凡清冊監生,比照清匠事例,俱作實歷,事完,照例轉送吏部,上選該支俸糧,就于本部關支。 凡編造冊單,嘉靖三年,題准凡清軍冊,預分司府封記本數,候各處進表官員事畢,責令齎回。若日期在前,遇有公差,回還告討腳力者,就便搭配公文,責令帶領。係各省者,布政司交割。係南北直隸府州者,該府州交割。 凡南京軍役,嘉靖三年,奏准內外守備衙門,每遇該造戶冊之年,將各旗軍餘丁應當差役者,逐名開註填寫,送部,以憑差撥。不許隱漏妄報。

嘉靖四年,准廣西班軍輪戍,專官督率操軍,查點團營軍數。又定全補幼軍遞解逃軍及犯軍起解例。按《明會典》:廣西防守,嘉靖四年,題准湖廣夷陵、枝江二所班軍備禦廣西省城,茶陵衛所轄郴州千戶所班軍備禦武宣縣,桂陽千戶班軍備禦柳城縣,寧遠衛同所轄枇杷、桃川、寧遠三千戶所班軍備禦柳州府,各照舊輪戍。 凡輪操,嘉靖四年,議准官軍上班,有兵備去處,責成兵備。無兵備去處,責成該道分巡,親臨督併起程,其月糧徵完,布政司佐貳官一員,帶赴總會,便道都司佐貳官一員,帶軍冊,候官軍到彼,唱名給散。 凡考閱,四年,令點營科道,并驗軍委官備查團營官軍,每營務足一萬之數。今後凡有興作,不許擅便奏討,坐營號頭把總等官,仍要加意撫恤,有私自影射,及額外役占,俱退出原伍差操。違犯者,科道官指實參奏,從重究治。 凡老疾,嘉靖四年,題准幼軍老疾,或年滿,于民閒另僉。如將已當過者,一概與逃軍發冊清勾,擾累先當人戶,照例問罪。 又按《會典》:凡根捕逃軍,嘉靖四年,題准凡司府州縣,今後清出調衛復逃軍役,行令遞解,其通不到衛者,照例問罪,遞發該衛著伍。即將前衛軍伍開除,備申本部查考。 凡起解軍丁,四年,題准凡軍民有犯例該充軍等,屬有司者,有司僉解。屬軍衛者,軍衛僉解。不許偏累有司,違者參究。

嘉靖五年,定功陞職級及騰驤四衛軍額數。

按《明會典》:凡功陞職級,嘉靖五年,題准旗軍獲功署一級者,總旗改陞署試百戶,食總旗名糧。所鎮撫、試百戶陞署實授百戶,止支舊俸。其署試百戶獲功一級,與做實授試百戶,署實授百戶。獲功一級,與做實授百戶,俱支本等職俸。 凡俘獲等功,嘉靖五年,令被虜人口,能獲賊首復回者,如戰陣擒斬例,量陞一級。 又按《會典》:四衛營、騰驤左等四衛勇士、軍人、餘丁,別為一營,從御馬監官提督操練。其坐營等官,並于四衛指揮等官推選。其初以處迤北回還者,後多以買馬投役。弘治末年,奉命清查,冒濫頓減。正德閒,漸增至一萬五千。嘉靖初,特定額數為五千四百三名,除隨駕擺列,例用五千三百三十名,其餘以備逃亡事故之數。後該監累乞收補不允,命仍照初例。如數補足原額,不許違旨奏擾。至今遵守,見在官軍坐營指揮四員,官舍旗軍六千五百四十九員名。嘉靖六年,定報功陞賞營操訓練法,及民壯輪班校尉調衛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奏准在外軍政官考選員缺,本年八月終,巡按御史類奏推補。 又按《會典》:凡奏帶報功,嘉靖六年,令各衛帶俸差操立功等項,空閒指揮,不係管軍管事者,聽編入行伍,并家人子弟圖報者,亦先具冊籍,驗明,俱隨軍殺賊。有功,一體陞賞。其領軍領哨把總官,及非空閒,曾編行伍,并原未報官家人子弟,所獲功次,俱不准。又題准查革,各邊贊畫,毋令冒功。 又按《會典》:凡操練,嘉靖六年,奏准該操之時,提督官照常大操三日,坐營官小操二日。凡下營布陣,不必拘泥古法,止照常用三疊陣,及四門方營,其武藝勿止以弓箭為長技,每營選箭手、刀手、鎗手、牌手、銃手各一二人為教師,使轉相教習,長短相衛。其號令,坐營官督各管事官,與眾軍士逐一講解,使各通曉,毋徒隨眾呼喊,虛應故事。 凡聽征人馬,嘉靖六年,令以參將二員,統領新選官軍三千員名,在東官廳操練,總兵官一員調度。 凡僉充民壯,六年,令各處撫按官,通行各府州縣,查照民壯原設之數,量為減革。其存留者,分為上下兩班,一班務農,一班操練武藝。委佐貳官一員管領。若有重大賊情,方許通調。候事寧,仍舊輪班。違者罪之。 又按《會典》:凡罪犯問擬,嘉靖六年,題准今後錦衣衛校尉,有犯斬絞重罪,不分處決監故,解來戶丁,并隨營子孫替補,俱照總小旗事例,一體調衡。

嘉靖七年,定科道官查點軍士例,追贈陣亡職級及京城巡捕。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差御史一員,同兵部侍郎并給事中,清查御馬監勇士。 嘉靖七年,令點軍科道官,不許挨次差委,務選有風力肯任事者,用心查照稽考,有作弊誤事人員,就便舉劾。若似前因循容縱,即係不職。吏部奏請黜調。又令點軍科道官,今後三年一換,令一年更代。 凡巡上下江舊差御史二員,一員自龍江關上至九江,一員自龍江關下至蘇松等處。嘉靖七年,題准兼督安慶、儀真、揚州、淮安軍衛有司擒捕鹽徒。 凡陣亡,嘉靖七年,題准武職陣亡無子,應該承襲之人,止許承襲祖職,將陣亡所陞之級,追贈陣亡之人。 又按《會典》:凡京城巡捕,嘉靖七年,題准天地壇巡捕官軍,止于牆外巡邏。其壇內,令本壇巡風員役巡看,不許容留外人。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奏准新江口造完戰巡等船,共四百隻,每十隻作一幫,日輪軍一人看守。季終,南京兵、工二部,各委官一員,會同兵科給事中一員點閘。遇有拋棄搕損,及將隨船什物,私自借貸,輕則責令本船官軍賠修,重則參究提問。

嘉靖八年,議准京營軍官諸制,各邊鎮軍馬事宜,清查四衛軍士替補,又定御馬監軍伴勇士撥役名數,及民壯僉充校尉僉補例。

按《明會典》:凡護衛儀衛司等官,嘉靖八年,議准王府奏保冠帶書辦官,先行撫按查勘。果係相應在府旗校餘丁,奏請定奪。親王通前毋過五名,郡王通前毋過三名。若來歷不明遊蕩術士,及一應素無行止之人,提問發遣。 凡五軍都督府缺掌印官,兵部具奏,會官,于見任公、侯、伯內推舉二員。缺僉書官,于各府帶俸公、侯、伯、都督及在京各營都指揮等官,在外正副總兵內,推舉二員,奏請簡用。其府軍前衛缺掌印官,亦于侯、伯內推舉。〈舊例,中都留守司正副留守,于皇親勳舊及在京武臣內推舉。今不行〉嘉靖八年,令五府掌印并兩廣、湖廣等處總兵官缺,除提督團營將官不推外,其餘提督坐營,及都督有才望者,照舊與公侯伯一體推用。 凡騰驤等四衛官,嘉靖八年,議准遇考選之年,照各衛考選,如有堪任將領等官,一體推用。 凡武職御覽揭帖,嘉靖八年,題准將前項武職官履歷貫址年歲,及曾經舉劾考語,開造揭帖二本,每孟月一日,送兵科,次日早朝,掌科官將一本御前奏進,一本留科查考。 又按《會典》:凡戰守,嘉靖八年,題准山西三關軍馬數少,各鎮非有十分緊急,不許輕調。其宣、大兩鎮,遇有賊情緊急,彼此依期發兵,互相應援。若敢偏私執拗,自分彼此,失機誤事者,參究重治。 嘉靖八年,議准各邊鎮巡官,嚴督各該將領,將見操官軍,逐一簡閱,挑選膂力驍勇,弓馬熟閑者,定為頭撥。膂力弓馬稍稱者,定為次撥。其有衰老懦弱庸鈍者,即便退黜,別選精壯,以飭武備。 凡聲息,嘉靖八年,議准今後各鎮將官,須要選委的當,夜不收遠,為哨探具實奏報。或有重大聲息,失于飛報,致誤事機。或本無聲息,虛傳妄報,空勞士馬,虛費錢糧者,聽兵部查考參究。 又按《會典》:凡軍士清查,嘉靖八年,奏准清查過四衛勇士,備行該監并騰驤左等四衛,將應存留者,照舊食糧差操。內有年老無子,身終之日,即與開除名伍,應候缺者,如遇事故缺伍,除迤北回還,親生子孫勘無違礙,徑令替補外,其餘進充勇士,缺至十人之上,該衛即申兵部知會,先儘見故子孫,方許將候缺人役,開送兵部,驗軍主事,從實揀選年力精壯者,照名充補,俱止終本身。如候缺人役充補已盡,又有事故缺伍,仍照前例,再行揀選收用。其應該革退,若願投軍者,行委驗軍主事驗係壯丁,查發缺軍衛所充軍,仍送神機三千五軍等營操備。又議准騰驤左等四衛官旗、勇士、軍人,行點軍科道官,照例點閘。 凡軍士撥役,八年,奏准御馬監役使軍伴、勇士。掌印太監,撥與五十名,內勇士十名,軍伴四十名。坐營太監每員三十名,內勇士六名,軍伴二十四名。僉書太監每員十八名,內勇士四名,軍伴十四名。左右少監每員十二名,內勇士三名,軍伴九名。左右監丞每員十名,內勇士二名,軍伴八名。坐營都指揮,每員止軍伴十名。典簿并不僉書太監,每員軍伴六名。不僉書左右少監,并把總指揮,每員軍伴五名。不僉書左右監丞,每員軍伴四名。掌司房長隨內使,每員軍伴三名。內官長隨內使奉御,每員軍伴二名。長隨內使并管隊官,軍伴一名。前項勇士、軍伴,俱行兵部驗軍主事,查照議定名數,就行騰驤左等四衛,撥與應用。 凡僉充民壯,八年,令民壯人戶消乏者,聽各該巡撫官計處,酌量存減。見在民壯,務要僉選精壯人役。冬月,農隙,如法操練,止許各守地方,不許司府調集團操。其餘免操月分,不許稽留在官,以妨民事。官司敢有擅差勾攝,及學習吹鼓,迎接上司等項,俱從重究治。 嘉靖八年,兵部題准解發兩廣、雲貴衛分軍人,但開有邊遠及煙瘴字樣,押解官舍,止解赴各該都司交割,都司差人,按察司給批轉解,著伍定限,取具收管,辨驗印文真定,就付原去官舍,齎回銷繳,仍赴本部註銷。 又按《會典》:凡郡王府校尉,嘉靖八年,令各處新封王府,應僉民校及舊役逃故消乏者,俱照例于均徭內,每名帶徵銀一十二兩,解府雇代人役。在府舊役民校,情願應當,聽從其便。不願者,亦照例徵銀解發雇役。 凡郡王校尉,嘉靖八年,題准郡王新封應得校尉以二十四名為額。原係護衛僉撥者,仍于本衛僉撥,其不係護衛僉撥者,有護衛處,該衛撥與軍餘十二名,民閒僉派十二名。無護衛處,俱于民閒僉派,舊封郡王已派三十名者,不必減革。校丁逃亡死絕,至二十四名以上,方許僉補。 凡南京軍役,八年,題准神武等十二衛,孳牧軍餘三十六名,止留十六名,責令每年上納光祿寺,供應羊一十隻,其餘二十名,掣回原籍當差。

嘉靖九年,定在京軍官考選、修築寧夏防守、清查將軍、見役校尉僉補、并定南京江操事宜。

按《明會典》:凡在京都指揮等官推選,各都司管事其,有願留俸糧養親者,兵部行移戶部,查照各都司,該得本等俸糧,並以三分為率,止存一分,原衛關支其餘二分,并折色,俱在見任都司關支。嘉靖九年,題准外衛選調別衛者,亦得分俸。 軍政考選,洪武、永樂年閒,額設管軍百戶,父祖相承,未經改調。舊例不考選者,一體考選。自嘉靖九年始,內外衛所,五年考選,衰老庸劣,不堪操備者,即行住俸,勒令應襲兒男承替,自隆慶六年始。 凡考選禁例,嘉靖九年,題准考選之後,或以己名,或主使人羅織生事,投詞告害者,在京聽兵部,在外聽撫按官,參究,照例調發邊衛。凡王親改調,嘉靖九年,議准邊方衛所官,與王府結親者,不准本衛所帶俸,俱調五百里外管事。 又按《會典》:寧夏城堡,嘉靖九年,題准寧夏花馬池、延綏、定邊營相接地方,挑挖壕塹,防護鹽池,已成六十餘里,其花馬池西至橫城堡,共計一百六十六里,通行挑挖,東南自定邊營大山口起,西北至寧夏黃河止,中閒平漫之地,皆挖溝築壘,使敵不得長驅。定邊營一帶,每里築一墩。花馬池一帶,量地遠近,立墩,每墩蓋鋪房一座,以為守軍棲止。 凡將軍清查,嘉靖九年,令兵部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會同兵科都給事中,清查見役將軍,若有虛冒買閒等弊,具奏處治。 又按《會典》:凡郡王府校尉,嘉靖九年,題准王府力士校尉事故,以選退將軍兒男相兼充補,不必行有司另僉。 凡親王府校尉,嘉靖九年,議准親王府食糧軍校,除正數外,每正丁下量留餘丁一名,或二名供貼,餘俱分撥缺人郡王將軍位下使用。若親王封國日淺,餘丁撥用不敷,仍照例僉補。 又按《會典》:凡各營及江操官軍,嘉靖九年,議准南京新江口戰巡等船,行南京工部修造完備,通將新舊船隻,編定字號,均撥見在應操官軍,隨船操練,更番看守。置立牌面,按季聽科道及該部查點。如未及修造年分,損失者,責令本船官軍均賠。 又題准龍江等五關地方,除額設盤詰官員外,其濫委內外官員,并旗軍人等,俱即掣回幹辦本等職業,及隨營操練。今後遇有公務,合差官軍務,要奏請定奪。 又題准南京內外守備,每年春秋二季,不許擅自差委內外官員,前去安慶、九江等處點閘操練。其有合行公務,以文移調度施行。

凡南京各衛所逃故軍匠,嘉靖九年,奏准各處起

解新軍到衛,不許該管官旗剝削,以致隨解隨逃。各該衛所,仍置立收軍號簿,季終送部查考。

嘉靖十年,定衛員調補軍官職守軍士脫班之例。又嚴逃軍清編冊,禁軍官擅勾及定南京軍役數。按《明會典》:凡多餘官員量調,嘉靖十年,奏准在京親軍旗手等衛,并府屬衛所,將多餘見任官員,開具履歷揭帖送部。如遇缺官數多,衛所照考選例,將多餘見任人員,量為斟酌,調補子孫襲替之日。有願回原衛,或願在今調衛所,俱從其便。其五年一次考察,不在此例。 又按《會典》:凡邊臣職守,嘉靖十年,議准今後各邊巡撫總兵、主將、偏裨,務要遵守協同事宜,節制舊例。如有奸徒,不務協同供職,左道阻撓,搖撼人心,及抗違節制,巡撫官指實奏聞,被勘人員,不許駕捏別項事情,摭拾誣辯。如事干軍機,副、參以下故意阻撓主將號令者,雖未敗事,亦以違令,究治,罷黜。敢有挾制奏訐者,原詞立案不行。若總兵官挾私陵虐偏將,撫按官指實彈劾究治。 凡輪操,十年,議准今後脫班不到官軍,俱自起程之日為始,扣除俸糧。還官不許朦朧冒支。 又按《會典》:凡根捕逃軍,十年,題准凡各清軍御史,委官清勾,先將原逃問罪,隨拘壯丁補伍,緝事衙門、巡城御史、五城兵馬訪拏將妻雇倩軍人,應點者,從重治罪。嚴限關津,盤獲逃軍。如有軍士逃回,里鄰戶首容隱,以里鄰戶首押解。里鄰戶首出首,以的親父兄押解,免僉解戶,其三犯逃軍,查究果有底業,及月糧供丁不缺,肆情逃避者,以嘉靖十一年正月為始,在逃三次,從重照例擬罪。若疾病失誤點閘,及十分貧難,不能自存者,仍照常例。 凡編造冊單,十年,題准凡造送總會軍冊,務要將各軍戶祖名充調接補來歷,子孫枝派,盡行查明,各州縣開造軍數,大總各坊都圖開造軍數,小總各軍戶下,分別收除,實在數目,冊後俱要開寫承委官吏職名,每里下開寫里書姓名,另造委官職名小冊,通行如法裝釘,印記,差委的當人員,依限解部,各司府州縣,仍各存一本備照。 凡管軍官違犯,嘉靖十年,題准凡各清軍御史,通行各都司轉行衛所,不許擅差軍人,執批勾攝軍士。亦不許縱容包當賣放。如違,許所在官司,不分真偽,連人批徑解清軍御史,具招參奏。官問降級,軍調邊衛,舍餘人等問發附近充軍。 凡各營及江操官軍,十年,題准南京一應工作,非事體緊要,勢不可已者,不許奏撥營軍。 又按《會典》:凡南京軍役,十年,題准南京各監局軍匠,除投充冒領,及原冊無名通行裁革外,其係額設者,惟神帛堂照舊留用,內宮監止存留七百三十七名,司禮監止存留一百三十五名,司設監止存留一十名,御用監止存留一十一名,兵仗局止存留六百二十四名,內織染局止存留一千二百八十七名,針工局止存留一十五名,餘俱革去,照數驗發各衛差操。各監局不許朦朧勾補。 又議准南京各府衛軍伴,俱聽本部,照例委官驗撥。其內外守備軍伴、寫字人役、聽差官舍,會同點軍科道,一年會撥一次,不許擅自差動。違者,指實參奏。各衛掌印官,私自撥送者,事發,問罪,革任。嘉靖十一年,定奇功賞格,增設貴州防守,又准內外巡捕官軍諸制,充發逃軍改調京軍,及開豁軍伍攢造軍冊諸例。

按《明會典》:凡賞格,諸司職掌,凡奉特旨賞賜軍官,須憑來文,開寫姓名職事,衛所,欽賞銀鈔段疋等項數目,審對明白,具本引奏給賞。凡軍功,賞賜之等有三,曰加賞,曰給賞,曰量賞。俱查照功次,移文禮部,照例施行。其軍前激賞勘合銀牌,遇有奏討,臨時請旨關給。 凡給賞,陝西三邊,都指揮,每員銀五兩,綵段一表裡。指揮,每員銀三兩,綵段一表裡。千、百戶、鎮撫,每員銀二兩,絹二疋。旗、軍、舍、餘、總、小甲人等,每名銀二兩,布二疋。大同、宣府與陝西三邊同。遼東,都指揮,每員銀二兩,綵段一表裡。指揮,每員銀一兩,絹布各二疋。千、百戶、鎮撫,每員絹布各二疋。旗軍舍餘人等,每名絹二疋。雲南,都指揮,每員鈔一千貫,綵段三表裡。指揮,每員鈔八百貫,綵段二表裡。千戶、衛鎮撫,每員鈔六百貫,綵段一表裡。百戶所鎮撫,每員鈔五百貫,絹三疋。旗軍舍餘,每名鈔三百貫,絹布各一疋。四川,指揮每員鈔六百貫,綵段一表裡。千戶,每員鈔五百貫,絹三疋。旗軍,每名鈔三百貫,絹布各一疋。湖廣,都指揮,每員鈔八百貫,綵段二表裡。指揮,每員鈔六百貫,綵段一表裡。千戶、衛鎮撫,每員鈔六百貫,絹三疋。百戶所鎮撫,每員鈔五百貫,絹二疋。旗軍人等,每名鈔三百貫,絹布各一疋。廣東、貴州與湖廣同。 凡加賞,各照地方則例,于正賞外,仍加一倍。 凡量賞,陝西三邊,應得銀兩綵段表裡者,減去綵段表裡,加絹二疋。應得銀兩絹布者,減去絹布。大同、宣府都指揮,每員銀三兩,綵段一表裡。指揮,每員銀二兩,絹一疋。千百戶等官,每員銀一兩,絹一疋。旗軍人等,每名銀一兩,布一疋。遼東,都指揮,每員銀一兩,絹布各二疋。指揮,每員銀一兩,絹布各一疋。千百戶等官,每員絹二疋。旗軍舍餘人等,每名絹布各一疋。雲南,指揮,每員鈔七百貫,綵段一表裡。千戶衛鎮撫,每員鈔五百貫,絹三疋。百戶所鎮撫,每員鈔四百貫,絹二疋。旗軍舍餘人等,每名鈔二百貫,布一疋。四川,應得鈔貫綵段絹布者,減去鈔貫。湖廣、廣東、貴州與四川同。文職,按察使照都指揮例,知府及土官知府、宣慰、宣撫照指揮例,同知、通判、知州推官、知縣及土官、千戶、安撫長官照千戶例,經歷、知事、檢校、縣丞、主簿、教諭、訓導、典史、巡檢、大使等官照百戶例,掾史、省祭官、義官、陰陽生、醫生、千夫長、百夫長、吏舍、老人、總小甲、民壯、民款、土舍、達軍、黎兵人等照旗軍例。嘉靖十一年,題准京營官軍調征邊鎮,如有樹立奇功,不論官旗人等,每名先賞銀五兩,布二疋。 又按《會典》:貴州防守,嘉靖十一年,奏准金爐山第二層,設立哨堡,將清平衛中左所屯種千百戶三員,正軍、餘丁共一百五十名,摘撥住守。 又按《會典》:凡京城巡捕,嘉靖十一年,議准通州張家灣一路錦衣衛,每季擇委的當謹慎官校,緝捕盜賊、奸細、妖言及機密重情,不許干預詞訟,囑托公事,及比較打卯,用強奪功。違者,聽該地方撫按巡倉等官,指實參奏,拏問。若緝獲賊犯,即便拏送分守或州衛官處,鞫審明白,解送該衛施行。 又題准巡捕官軍,五日換班,于宣武門外操演。有倒死馬匹者,先于太僕寺領馬。其該追椿頭銀兩,候年終追完,送太僕寺。 又題准巡捕官軍,每二員名,共給雨帽氈衫一副,上班披帶巡邏,下班交付接班之人。凡在京巡捕,十一年,議准今後不分應捕不應捕人員,果係兇惡強盜,聚至百人以上,有能臨陣擒斬,登時捉獲三名以上,為首者,准陞一級。其非應捕人員,果能三月以裡,緝獲真犯三名者,為首量陞一級,不賞。為從併不及數,與緝獲妖言賊人者,每名賞銀五兩,至十名而止。同獲均分拏賊,已陞後,有功次,止照前給賞,每陞不過十名,給賞不拘名數。巡捕把總等官,仍照舊例給賞。若係平時緝捕強盜,數雖不多,曾經殺傷人,及拒捕,并劫財,每賊名下分有贓物,估值銀三兩者,每名賞銀五兩。贓多,照前分數遞加,至五十兩而止。其所得贓物不及者,照前分數遞減,至二兩而止。若係拏獲積年劇賊者,不分贓物多寡,仍賞銀十兩。買奪占為己功,希求陞賞者,不拘應捕與不應捕人員,俱不准給賞。其地方失事,各該應捕官員,即要從實呈報兵部及提督官,該城御史附記責限緝捕,限外不獲,該管地方委官把總,該城兵馬錦衣衛西司房委官,一次、二次記過,三次聽提督官并巡視御史參奏,本部按簿查明,奏請提問。 又議准巡捕官軍人等,但有拏獲強盜,先送提督官處審,係贓仗明白,方許送部轉送法司收問。若所獲本係竊盜,妄作強盜,希圖報功,查發得出,從重究治。 凡各府州縣巡捕,嘉靖十一年,添設真定府巡捕同知一員。

又按《會典》:凡優給軍職病故,嘉靖十一年,議准軍

職子孫優給。若父祖犯該充軍,及犯該雜犯死罪,問發立功,年限未滿而死者,俱與半俸。其餘全俸。充軍子孫例,與全俸優給,未曾出幼者,照例改支半俸。又按《會典》:凡根捕逃軍,十一年,題准凡鞫問逃回充軍人犯,若係免死充軍者,仍問死罪處決。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務要審究次數明白,除一次、二次者,發極邊衛分充軍。三次以上者,比照雜犯死罪,准徒五年發邊方,照徒年限瞭哨,滿日,仍回原伍。 凡改編調衛,嘉靖十一年,題准凡在京衛分軍人,但有原無產業,隨解隨逃,其原籍查係陝西州縣者,行移清軍御史出給告示,曉諭,聽其情願改編本省附近衛分。如臨鞏地方,改隸河西衛分。平鳳地方,改隸固原、蘭靖衛分。西安、延慶地方,改隸延寧衛分。山西、河南地方,有願改前項邊衛者,一體改隸邊衛收籍。仍造冊送本部,發各該衛分開豁原伍,永不許妄行清勾。凡清理軍伍,十一年,題准清軍御史,定例五年一差,但以完銷,五年內,發去軍單,畢日,許令回道,不必定以三年為限。 又題准凡清理軍士,照兵部發去軍單,逐一清審。內有丁者,即與解送著伍。遇例優免,及該免勾者,即與開豁。年終造冊,連單送布政司,及直隸該管府州差的當人員,送部銷照。若將有勾軍丁自單到日為始,三年以上不解者,雖止一名,府州縣清軍官俱參問。丁盡戶絕,并山後人氏挨無者,照例候經勘五次以上,送清軍御史審實,類繳,免其再勾。兵部及該司府州縣,仍各立住勾冊,每衛一本,以備查照。老幼不堪解者,候經勘三次以上,造冊送部,案候原單留該州縣,候出幼解衛。及老疾故絕,日繳逃移根捉者,候三年不獲,該州縣另冊編記,將原單繳部行該衛所,另給單勾。如再三年不獲,仍照此例施行,里甲人等通同作弊,捏作故絕,幼小老疾逃移者,事發,應解軍丁照例發邊遠充軍,如原係邊遠,發煙瘴極邊。仍令僉戶下一丁補伍,里甲鄰佑窩家人等,各照例發附近充軍,官吏依律坐罪。 凡編造冊單,十一年,題准清勾軍士,除宣德四年以前,題准住勾外,以後該勾逃故軍士,聽兵部定與軍單式樣,照式刊刷,每軍一名,填單一張,用印鈐記。隸兵部者,徑送。隸都司者,類送。兵部掛號,轉發各司府州縣,照名清勾。司府州縣,仍造底冊一本,送部存照。以後止將本年逃故軍士造冊填單,送部施行。兵部年終將各州縣逃故軍單總數,類填勘合催勾。仍先照式,造軍總文冊,送部存照。 又題准,凡齎領軍冊人員,移咨吏部,每季于新陞除司府官及州縣正官,每布政司選委一人,直隸各照巡按地方選委一人,開送過部,將該季所有冊單,盡數給與順帶前去。各省送布政司,直隸送巡按御史,交割轉發清理。 又題准凡各司府州縣如,遇兵部發到各衛所軍總文冊,務要置立木櫃,整齊收貯。各官去任之日,俱要交代明白。如有疏虞,接管官具申,清軍御史具呈都察院,移咨兵部參究。其齎送冊單人員,如有違限損失等項,俱照例送問。 又題准凡各衛所依式攢造軍總文冊,并清勾軍單,在京衛所仍限本年五月以裡,南京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限本年六月以裡,浙江、江西、湖廣、福建限本年七月以裡,四川、兩廣、雲貴限本年九月以裡,俱到部,各都司掌印官員,務要嚴行催督,如有違限不到,各都司官與各衛官,一體從重參究。以後年分,該造軍冊,仍照舊例,五月以裡到部。

嘉靖十二年,題准錦衣衛官帶俸指揮,調衛及各項功賞,寧夏防守,又令貴州逃軍附近充發。

按《明會典》:凡錦衣衛五所當駕千百戶所鎮撫,洪武以來,舊額本衛堂上官,就于各所原係錦衣衛官子孫承襲。平日行止端方,人物爽利,備知事體,帶俸官內推選,具奏行部銓補。嘉靖十二年,題准錦衣衛空閒帶俸官,除犯徒罪者,開送營操,其無過犯者,各照舊帶俸。每月朔望,點閘一次,習練駕儀,以備推用。凡告願調衛,嘉靖十二年,題准腹裡衛分指揮,願改邊衛殺賊者,聽。 又按《會典》:凡南方蠻賊,嘉靖十二年,題准不分官軍、漢土達舍頭目,各色報效人員,但二人以上,共擒斬四名顆以上者,給賞。二名顆以下者,量賞。其功微者,撫按衙門動支無礙官銀犒賞。凡賞格,十二年,題准西官廳哨領備征官軍,每名先給銀一兩,置買軍裝。 又按《會典》:寧夏防守,嘉靖十二年,題准將原調寧夏小鹽池營邊操官軍一千七百一十八員名,免其納銀,照舊輪班,督發赴邊,分撥橫城、紅山、毛卜剌三堡操備防守,隨堡田地,聽其開墾。 又按《會典》:凡就近充發,十二年,題准行貴州巡撫、都御史凡,遇勾補三次逃軍,及為事,改發問發邊衛充軍者,酌量地方遠近,俱發本省沿邊,都勻、普安、烏撒、永寧、畢節等處衛所充軍。應該極邊衛分者,調發前項沿邊衛分哨堡,常川守哨,永不更番休息。例應止終本身者,待其身終,子孫仍補原衛,中閒有重大罪犯,留置本省,恐貽他患者,仍照舊例發遣。 又按《會典》:凡南京各衛所逃故軍匠,十二年,題准父祖充終身軍役,逃回病故,例該補當一輩者,遇蒙恩宥,免其勾補,不為常例。其有例不該免,一概朦朧訴辯,有所規避者,從重問罪。

嘉靖十三年,嚴冒功賞奇兵試驗營操分撥巡捕,又定各省軍犯俱發甘肅及南京諸衛所之制。

按《明會典》:凡擅殺平人報功,嘉靖十三年,令凡係奏帶冒功陞授人員,不論例內,都查革還,指名參奏,重治。 凡賞格,十三年,題准寧夏奇兵官軍,前赴大同應援,遇到先行查照遼東、延綏調來官軍例,官每員賞銀三兩,軍每名二兩。 又按《會典》:凡操練,十三年,奏准號頭千把總等官,督教一年之上,戎政大臣,會同兵部堂上官,試驗教成,八分者,會薦陞賞。六分以下者,奏請罰治。 凡京城巡捕,嘉靖十三年,題准令在京巡捕參將,將尖哨一百名,分作兩班,聽兵部差遣,爪探聲息。其餘盡數點齊,照巡捕所管地方,分為七路,每十里設置塘馬二匹,軍一名,十日一替,具呈兵部各路定委提調官二員稽察。每年六月初旬,分撥擺塘,待十月初旬,掣放。如有非時警報,兵部票傳擺設,不拘定期。 又按《會典》:凡就近充發,十三年,題准通行陝西、山西、山東、河南、北直隸各巡撫官,凡有該發邊衛充軍人犯,俱定發甘肅各衛充軍。 又按《會典》:凡各營及江操官軍,十三年,題准南京浦子口守備官軍,專為拱護南京,不必改屬巡江衙門管轄。若有縱放鹽徒賊盜,及一切擾人生事情弊,聽南京兵部及科道,照依京營事例,過江點閘,從重參究。又題准南京法司,并南直隸、浙江、江西、福建、湖廣等處撫按衙門,問發永遠充軍人犯,不係極邊者,俱發南京水軍衛,分撥補江操扣,至三年期滿,停止。 凡南京各衛所逃故軍匠,十三年,令各該巡撫都御史,會同巡按御史,將問發南京各衛充軍人犯,備行司府州縣,嚴限解部,轉發著伍。每遇年終,仍將為事硃語,并各軍籍貫花名,造冊送部,以憑查考。中閒如有違限不行解到者,本部查照,發單清勾。 凡南京軍官亡故老疾,嘉靖十三年,議准南京錦衣等衛故官,優養母女,照例月支米二石,折色三石,內一石折銀二錢五分,二石止折鈔四十貫,著為定例。 凡南京清理貼黃文冊,嘉靖十三年,議准凡南京錦衣衛等五所,每年一次,備開各官姓名,舊名年甲貫址,從軍歸附來歷,征克地方,殺獲次數,受賞名目,陞除職役,調守衛所,并給授誥敕,解送兵部,以憑寫黃、續黃、清理、貼黃,為事復職,除充軍調衛外,其餘徒杖等罪,俱明白開載,及有更名復姓者,查勘明白,于黃內改正。

凡南京地方有警,嘉靖十三年,奏准事須懸賞給

捕者,許將車駕武庫二司,見貯應天府庫,及該司收貯草場租銀,并缺官柴薪各羨餘銀兩,量支給賞。非有緊急,不得濫支。

嘉靖十四年,定指揮支俸邊功造冊,又嚴外鎮違例帶奏軍官交代及衛軍該直之條。

按《明會典》:凡備倭都指揮等官,嘉靖十四年,題准于附近都司列銜支俸。 又按《會典》:凡查覈功次,嘉靖十四年,議准今後凡遇各邊獲功,巡撫官務即委該道官,親詣戰陣地方查勘,轉送巡按衙門,體勘是實,即便如式造冊。 凡免比試者,嘉病十四年,題准襲替軍職,但經武舉中式者,通免送比。 又按《會典》:凡參隨伴役,嘉靖十四年,令凡提督軍務,有違例奏帶,并要求者,兵科執奏參覆,從重治罪,仍行各該邊方鎮巡等官,通行查革,不許容情隱護。 凡邊臣職守,嘉靖十四年,議准今後總制巡撫、總兵、提督等官,如遇陞遷、降革、養病等項事故,例應去位者,俱要守候交代,方許離任。 又按《會典》:凡朝門雜禁,嘉靖十四年,題准守衛官軍,該直之日,不許擅離直所。若有擔荷背負,或背闕踞坐俛臥御橋,直趨禁道,及婦人假裝男子,入內訴冤者,擒拏,參送法司問罪。

嘉靖十五年,定軍職降調發遣,又令各鎮軍官,不許擅離信地,撥尖哨軍,輪日操練,南京逃故軍匠,拘丁解補。

按《明會典》:凡犯罪遣發,嘉靖十五年,議准軍職立功降調為民等項,奏允,即便遣發,依限責取收管繳報,內有應追贓者,嚴併完納。其立功候限滿,回衛後,果能自新,一體送用為民者,候年六十,或終身之日,子孫襲替,各不許夤緣管事,朦朧起送。 又按《會典》:凡邊臣職守,嘉靖十五年,議准各鎮守備官,但有託疾避難,擅離信地者,改調極邊衛分,帶俸差操。三年之後,果能改過自新,收回原衛。 凡京城巡捕,嘉靖十五年,奏准于尖哨官軍內,定撥精銳四百員名,就委原管尖哨把總、千戶添委指揮一員,分為兩班,在于城內武藝庫駐劄。不分寒暑,于阜城門外苜蓿空地,輪日常川操練,遇警分調。 又按《會典》:凡南京各衛所逃故軍匠,十五年,奏准軍士開逃,須在半年之外,不行復役,并無妻子在營者,方許發單清勾。及行在外清軍衙門,如無發單,不許起解查理。其應該清勾人數,務要嚴拘壯丁解補,不許將義男女婿搪塞。又議准在外軍民戶籍,不明解查者,本司揭查軍冊,行南京尸部,于後湖查民冊,備抄,類行原籍,以憑開豁。

嘉靖十六年,定在外衛所軍政舍人、小旗陞級,令雲南以附近操軍,選練防守,又選補團營操備軍,其勾解告補在逃者,審驗分操,及收補起解諸例。

按《明會典》:凡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嘉靖十六年,令都察院轉行各處巡按御史,置立格眼文簿,用印鈐記,發各都司掌印官收掌。遇大小軍職,問擬罪名,逐起登記,年終類報,撫按查考,候考選之期,呈送鎮巡會考。若立功三次,奏請降一級。未及三次,查果改過有實跡,方許舉用。其南北南隸衛所,付該管兵備收掌,兩京法司,每年終問過軍職,開送兵部,各查照紀錄施行。 凡東廠理刑,嘉靖十六年,令東廠理刑陞級官,只照常帶俸。 又按《會典》:凡報捷,嘉靖十六年,議准一百十名顆以上,係舍人小旗者,俱照例陞試所鎮撫。係總旗以上,各止擬陞一級。 又按《會典》:雲南防守,嘉靖十六年,題准省城并附近衛所操軍,揀選精壯者二千名,分為二路,每路一千名,令總兵委官訓練,於原擬地方往來巡邏。如遇寇賊礦徒竊發,即時撲滅。若征勦叛逆,照依邊功陞賞,口糧馬草,照常給發。器械,每年量給官錢修整。守巡兵備,時加閱視。 凡邊臣職守,嘉靖十六年,議准今後經過河西公差人員,不許擅騎塘馬,及私用操夫。各該守備、把總等官,敢有私意奉承,致誤軍情者,并聽撫按官從重究治。 凡選補,嘉靖十六年,議准今後送驗軍士,務要審實正身,其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年力精壯者,俱送團營操備。如二十以下、五十以上,精力果憊者,方許驗入三大營老家,各該衛所官旗,敢有故縱冒名代替,蒙蔽送驗者,審究得實,驗軍主事,從重參究。又令在京七十八衛所〈舊七十七衛所,新增奠靖所〉勾解告補軍丁,及在逃自首軍,惟蕃牧所牧馬所,該所徑收著役。餘七十六衛所,俱送驗軍主事審驗。長陵等八衛,專護陵寢。騰驤等四衛,專養御馬監、四衛營及二十四外馬房馬匹。奠靖所專守本所城垣。犧牲所專養祭祀犧牲外,其餘驗係精壯者,俱分送十二營操練。 凡收補軍士,十六年,議准各該軍衛有司衙門,凡官下舍餘軍下餘丁,如果戶族眾多,不係應襲聽繼之人,或民閒空丁,寄籍空戶,不係逃犯聽解軍戶人數,內有情願投充軍伍者,給撥空閒屯田佃種,責令辦納子粒,務使軍屯領種適均,不致冒濫。事完之日,造冊奏繳。 凡起解軍丁,十六年,題准凡應解軍士,責差的當人役起解,各衛所地方,先赴彼處清軍巡按衙門掛號,然後投衛該衛,查有號印,方許收役。其各該府州縣,亦必查有號印,方許掣批。其清軍御史巡歷去處,仍將各衛解到新軍,比對字號查照,如或逃數多,量行罰治。若係隸解兵部者,徑自赴部投文轉發,各衛所不必掛號,以致煩擾。

嘉靖十七年,嚴操軍脫班之例,改掣洪坪堡官軍防守竹谿,又令清軍置簿查考。

按《明會典》:凡輪操,十七年,議准各處該班官軍,若全衛通不赴操,及不到七分以上者,將親管指揮、千百戶官,鎖押送營,比較其脫班官軍,查照脫班次數,送問完日,照依轉發關邊,罰班操守。 湖廣防守,嘉靖十七年,議准竹谿縣鄧家壩地方,界連三省,山林深密,將洪坪堡官軍掣改防守,其洪坪堡鄉兵,照舊把截。 又按《會典》:凡清理軍伍,十七年,題准各處清軍御史行所屬問刑衙門,凡有問發充軍者,仍行充發衛所,并都司知會,各立文簿一扇,將解到軍犯,隨即對錄,行衛所食糧與額設軍士,一體差遣,按季將見在并逃故數目,申報清軍御史查考。有逃者,即行原籍挨拏,務獲,照例問罪。

嘉靖十八年,令軍官審實功次陞賞,又定分隸江西防守,頂補王府校尉,及以狼兵隸武靖,募新兵戍大同五堡。

按《明會典》:凡軍官部功,嘉靖十八年,題准領軍部下斬首功次,務要審實千把總的確職銜,及各官領軍數目,地方斬首功次,年月日時,各查明白,造冊送部,議擬陞賞。不許將守備以上官員,冒報領軍功次,及將千把總部下功次,重復開報,或各處不及數,混開一處報功。 又按《會典》:江西防守,嘉靖十八年,題准廣信鉛山守禦千戶所人馬,及永豐縣民兵,分隸饒州兵備道,聽其兼制,時加操演,以禦礦賊。 又按《會典》:凡郡王府校尉,嘉靖十八年,議准各府軍校,故絕逃亡,無從勾解者,聽將見在軍校,真正子孫補當。不許將民丁無籍之徒,濫收頂補。

按《大政紀》:嘉靖十有八年二月,兵部侍郎蔡經復平斷藤峽諸盜,翁萬達、田汝成乃獻議于經編保甲,立營堡,設督備清狼田處款兵榷商稅,以安輯新民。復謂:岑邦佐治武靖州不職,兵眾離散,宜改州為千戶所,以三縣狼兵隸之。經納其議,條奏行之。冬十月,大同五堡成時總兵官梁震,奉翟鑾、毛伯溫檄,築成五堡,募新卒三千戍之。震家卒數千,俱勇悍善戰,時時出劫敵營,故連年大同少寇患云。未幾,震卒,妻乞收尺籍二百人,餘卒皆出塞走降敵矣。

嘉靖十九年,定邊鎮城堡防守軍人諸制,令京操補伍軍不許頂替。

按《明會典》:固原防守,嘉靖十九年,題准防秋之日,總督駐花馬池,陜西巡撫與總兵官同駐固原,一遇有警,總兵仍赴下馬房關截殺。 寧夏城堡,嘉靖十九年,題准鎮遠關與黑山營,俱險要地方,打磑口在鎮遠關內,係通賊要路,修築完備,以防山後之賊。又以臨山堡沙土草茅不生,人難防守,攻築墩臺,撥軍守哨。 凡逃回人口,嘉靖十九年,詔各邊走回人口,有被邊將藏匿殺死,以圖報功陞賞者,撫按官舉奏得實,照殺降抵死。 凡邊臣職守,嘉靖十九年,令與邊境相連地方有司官員,但係軍前應備事宜,務要悉心幹理。若自分彼此,致誤軍機,聽本管上司參奏治罪。 又按《會典》:凡起解軍丁,十九年,題准司府州縣清解京操補伍軍丁,務要揀選精壯親丁,批內明開年甲相貌,責差相應長解,赴部審實,發營補伍。若有在京遊食之徒,頂替代當,該衛指揮等官,扶同作弊,縱令正軍逃回者,一體緝訪,照例參送,治以重罪。嘉靖二十年,定承天、顯陵二衛軍政,加賞斬獲功次,及准四川南直防守事例。

按《明會典》:凡湖廣荊襄、鄖陽、河南南陽、陝西漢中、西安各該守禦等衛所,并都司隸巡撫鄖陽都御史所轄者,正德六年,議准一體會同考選。嘉靖二十年,題准將承天、顯陵二衛軍政,即行巡撫都御史考選,其興都留守司一應事務,俱聽本官節制。撫治都御史,不必干與。 凡軍旗民人等獲功,嘉靖二十年,議准近邊地方壯夫,若有斬獲功,除照例陞級外,每顆仍賞銀五兩,照顆遞加。 又按《會典》:四川防守,嘉靖二十年,題准設<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1287-18px-GJfont.pdf.jpg' />臘守備一員,提督穀粟等。九堡禦寇等十九墩戍兵千人,仍建倉貯糧二千石餉之,有斬獲功,如陝西三邊例陞賞。 南直隸防守,嘉靖二十年,議准揚州、淮安、九江、安慶等衛所軍餘,照新江口事例,分為春秋二班,每班一千名,于鎮江操守。春班二月初一日上,七月終下。秋班八月初一日上,正月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