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30
卷260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卷目錄
驛遞部彙考三
明二〈太祖洪武十一則 成祖永樂五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正統五則 天順四則 憲宗成化八則 孝宗弘治九則 武宗正德六則〉
戎政典第二百六十卷
驛遞部彙考三
明二
太祖洪武元年,定公差使客廩給分例。又置江淮、濟川、南京錦衣等快船,及定出使人員從人數目。
按《明會典》:國初,設稟給分例米,以侍公差使客。後不支稟給者,支食米。又有口糧名色。後復定官支廩給,非官者支口糧,照關文給與。後以關文冗亂,分為勘合。後勘合復多詐冒,設法稽核,至今始清,驛遞稱少弊云。 洪武元年,令凡經過使客,正官一員支分例米三升,從人一名,支米二升。宿頓使客,正官支米五升,從人支米三升。水路俱支經過分例,陸路遇晚關宿頓分例。 凡各站有分例去處所在,有司於商稅及諸色課程內,撥留糧米,差點有役人員掌管。遇有使客,依例支給,不許稽停。 又按《會典》:洪武初,置江淮、濟川二衛馬快船、南京錦衣等衛風快船,以備水軍征進之用。既建北京,遂專以運送郊廟香帛、上供品物、軍需器仗及聽候差遣,俱屬南京兵部掌管,輪流差撥。遇有損壞及夫甲在逃,行移各該衙門勾補修造。 凡傔從行李,洪武初,令出使人員將帶從人,一品十,從二品八,從三品、四品六,從五品、六品、七品三,從八品、九品二,從掾史、令史、書吏、知印、宣使奏差一,從軍官不在此限。其水站乘船正官一員,許帶行李二百斤,從人一名許帶行李五十斤。馬站馳驅,每馬一匹,帶行李不過一十斤。駝馱者一匹,不過六十斤。多餘夾帶者,俱以不應論罪。
洪武八年,定馬夫免糧則例。
按《明會典》:凡優免,洪武八年,定馬夫免糧則例,自京至宿州十三驛,馬夫田租全免。自百善道至鄭州,免三分之二。自滎陽至陝西、山西、北平二百二十一驛,免三分之一。
洪武十六年,定僉編夫役之數。
按《明會典》:凡僉編夫役,洪武十六年,令僉蘇、松、嘉、湖四府民占田四十頃之上者,出上馬一匹。三十頃之上,出中馬一匹。二十頃之上,出下馬一匹。
洪武十八年,定驛馬孳息之例。
按《明會典》:凡驛馬孳息,洪武十八年,令各處驛馬不問官給自備,其孳息,聽令貨鬻。惟為事囚軍官給馬匹,有孳生者,仍令報官。
洪武二十年,禁公、侯、駙馬及藩府使人,無符者,不許乘驛。
按《明會典》:凡驛遞禁例,洪武二十年,榜諭公、侯、駙馬、出使其傔從及諸藩府使人,無符驗者,不得擅乘驛傳船馬。
洪武二十三年,定囚充站戶之例。又造發各王府及外省符驗。
按《明會典》:凡囚充站戶,洪武二十三年,令刑部、都察院於徒囚內,審有丁糧者,每二名買馬一匹,杖囚一名,充水夫一名,十名造船一隻,常川走遞其用車去處,徒流囚四名共辦一輛。 凡符驗,洪武二十三年,重造給發各王府及山西、北平、山東、陝西、廣東、福建、遼東、貴州等處都司布政司各六道,雲南都司布政司、陝西涼州衛各十道,浙江、江西、湖廣、四川、廣西布政司及金齒衛各五道,都司不與。如有軍務,以多槳快船飛報中都留守司,各道按察司、陝西、寧夏衛各四道,山海、密雲、永平、和州、岷州、洮州、大理、臨安、普安、松潘、建昌、茂州諸衛各三道,畢節、烏撒、永寧、普定、平越、楚雄、曲靖、洱海、五開、鎮遠、興隆諸衛各處宣慰使司及衍聖公、張真人各二道,其餘衙門及腹裡軍衛運司,俱不給。
洪武二十四年,定驛運所防送軍囚。又議准有司濫給驛傳者治罪,及減各省符驗。
按《明會典》:凡各處逃軍囚徒及補役軍丁,洪武二十四年,令遞運所交接防送。 凡驛遞禁例,二十四年,議准在外諸司,有不守成法,泛濫給驛者,依變亂成法律治罪。其公差人員,除應合給驛外,其餘常事,不許應付廩給。 凡符驗,二十四年,令各處布、按二司符驗,各減一道。雲南布政司及涼州衛減二道,四川都司給起馬符驗三道,瀘州衛原領仍許存留,衍聖公、張真人停給。永樂後,增給浙江寧波衛、宣府都司符驗各一道,陝西綏德衛二道。
洪武二十五年,定急遞鋪遞送公文諸例。按《明會典》:凡急遞鋪,洪武二十五年,令急遞鋪接送公文,須辨認果是前鋪鋪兵,方許交領。但有詐冒,押解赴京。 凡在外衙門有應遞公文,令鋪兵當官交領,其差使人員,遇有公文,亦須經由所在官司辨驗,方許入遞。 凡有於中途鋪分投下公文,不係知識者,許本鋪司兵拿解赴京。 凡有司官吏鋪長司兵,有公文,不行明白辨驗,輕易接遞,致令別生事端者,治罪。 又按《會典》:二十五年,奏准凡為事發雲南、兩廣、福建、遼東充吏安置者,應付船隻,與充軍者同。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水馬驛夫馬車船之數,及驛遞諸例。
按《明會典》:自京師達於四方,設有驛傳,在京曰會同館,在外曰水馬驛并遞運所,以便公差人員往來。其間有軍情重務,必給符驗,以防詐偽。至於公文遞送,又置鋪舍,以免稽遲,及應役人等,各有事例。 又按《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天下水馬驛、遞運所,專一遞送使客,飛報軍情,轉運軍需等項,合用馬驢船車人夫,必因地里要衝偏僻,量宜設置,其僉點人夫,設置馬驢船車什物等項,俱有定例。須要常加提督,有司整治,或差人點視。不許空歇。但有人夫馬驢船車什物,損壞缺少,將有司并驛所當該官吏坐罪,仍督併修理補買。 又定凡新開地方,堪設驛分、遞運所,或舊設驛所相離窵遠,往復不便,可以添設,差人踏看明白,取勘彼處鄉村市鎮畫圖,貼說回報,驗其里路遠近相同,應設驛所船車馬驢數目,具奏,移咨工部蓋造衙門、吏部銓官、禮部鑄印合用人夫,行移有司照例僉點。 水馬驛,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馬驛設置馬驢不等,如衝要去處,或設馬八十匹、六十匹、三十匹。其餘雖非衝要,亦係經行道路,或設馬二十匹、十匹五匹。大率上馬一匹,該糧一百石。中馬一匹,該糧八十石。下馬一匹,該糧六十石。其僉點人戶,先儘各驛附近去處僉點,如果不敷,許於相鄰府縣點差。如一戶糧數不及百石者,許眾戶湊數,共當一夫。其收買馬匹鞍轡氈衫什物,驛夫各照田糧,驗數出備。
一、各驛馬匹須分上中下三等,馬膊上懸掛小牌,
明寫等第,憑符應付。 一、各驛馬夫須置銅鈴,遇有緊急公務,將懸帶馬上,前路驛分,耑一聽候鈴聲,隨即供應,不致妨誤。 一、各驛馬鞍已置木綿及氈塌軟坐,經過使客,不許將氈衫於馬鞍上墊坐。如遇陰雨,方許給付氈衫雨帽。 凡水驛,設船不等,如使客通行正路,或設船二十隻、十五隻、十隻,其分行偏路,亦設船七隻、五隻。大率每船該設水夫十名,於有司人戶納糧五石之上、十石之下點充,不拘一戶、二戶,相合俱驗,所該糧數,輪流應當。 凡囚充站戶,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囚充水馬人夫,俱係為事免罪發充,前役正身病故,須要戶丁補役,不在消乏之例。 凡遞運所,洪武二十六年,定設置船隻不等,如六百料者,每隻水夫十三名。五百料者,每隻水夫十二名。四百料者,每隻水夫十一名。三百料者,每隻水夫十名。其水夫皆於五石以下糧戶內點差。 一、每所設置車輛不等,如大車一輛載米十石者,人夫三名,牛三頭,布袋十條。小車一輛載米三石者,人夫一名,牛一頭。每夫一名,辦牛一頭,於十五石糧戶內點充。如無相應人戶,許眾戶湊糧共當。 一、遞運船隻,俱用紅油刷飾,每船置牌一面,開寫本船字號料數,及水夫姓名、檣柁、篙櫓、篷索、鐵貓、篾纜等項一應浮動什物數目,常川懸掛,務要牌不離船,以憑點視。如是船隻什物損壞缺少,即申合干有司,委官計料修補。 一、遞到官物,所官驗實物件斤重、擔數多寡,隨即計算船隻料數,差撥裝運。不許將前路運船越過遞送。其長押人員,不許索要過料船隻,及多取水夫,夾帶私己物貨,所官亦不許徇情應付。 應合給驛例,洪武二十六年,定一齎擎詔旨制諭:一、飛報軍務重事。一、奉特旨差遣給驛者。一、親王進賀表箋及差人齎王奏本赴京奏事。一、欽差各部官、監察御史往各處巡問等項,并帶去問事人、監生、書吏人等。水路驛船,陸路驢匹。一、公、侯、駙馬都督將帶從人一名。 應付腳力例,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在京差辦事官行人、舍人往各處催攝公事,水路應付順便船隻,陸路遠者應付腳力,或車輛驢匹。 一、四裔番使、各處土官來朝,并回還,水路遞運船隻,陸路腳力。 一、力士、校尉差去雲南、四川、兩廣、福建,水路應付巡檢司船裝送。一、文武官員到任一千五百里之外。 一、老疾軍人、軍屬、寡婦并病故官員遺下家小還鄉。 一、為事編發差試百戶管領前去雲南、遼東、大寧等處充軍,并撥守雲南、大寧、遼東等處補役軍人,水路應付船隻。
符驗,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內公差人員,係軍情
重務,及奉特旨差遣給驛,兵部填給勘合,所差人員轉付內府關領符驗,給驛前去。事完,就便銷繳。 急遞鋪,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十里設一鋪,每鋪設鋪長一名,鋪兵要路十名,僻路或五名,或四名,皆於附近有丁力田糧一石五斗之上、二石之下點充。須要少壯正身,每鋪設十二時,日晷一個,以驗時刻,鋪門首置立牌門一座,并牌額全,常明燈燭一副,簿曆二本。鋪兵每名合置夾板一副,鈴襻一副,纓鎗一把,棍一根,回曆一本。 一、遞送公文,照依古法,一晝夜通一百刻,每三刻行一鋪,晝夜須行三百里。但遇公文到鋪,不問角數多少,須要隨即遞送,無分晝夜,鳴鈴走遞。前鋪聞鈴,鋪司預先出鋪交收,隨即於封皮格眼內,填寫時刻,該遞鋪兵姓名,速令鋪兵用袱包裹夾板拴繫,齎小回曆一本,急遞至前鋪交收,於回曆上附寫到鋪時刻,以憑稽考,毋致停滯差迷。如是公文到來,不即遞送、停積等待,因而失誤事机者,問罪。一、各州縣於額設司吏內,選充鋪長一名,專一巡點所轄鋪分,督令各鋪司兵,如法走遞。親臨府州縣提調官,常加檢點。鋪長失於整點,隨即問罪。每月置立文簿,當該提調官,署押附寫遞過公文時刻、角數,以憑稽考。 一、無印信文字,不許入遞。其各衙門但有入遞公文,須要堅厚好紙封裹,轉遞各鋪,明白附曆於上開寫,並無破損,并不曾拆動原封。但有磨擦破壞,有拆動原封者,就將來文封皮上,寫記原遞鋪兵姓名、遞發及將遞來鋪兵拘捉解官,有司即為追究。
一、鋪舍損壞什物不完,鋪兵數少,及有老弱之人
在鋪當役者,有司提調官吏,即便修理僉點補替。凡廩給,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公差人員廩給,已有定例,其驛傳并府州縣,應該支用去處,必須照依文憑,驗日支給。仍將歲支數目,通類開報,合干上司,以憑稽考。 凡僉編夫役,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市民馬戶,俱係浙江并直隸、蘇、松等府市居人民,編發鳳陽、河南、陝西、北平等處緊要驛分當站,每上馬一匹,一百三十八戶。中馬一匹,一百十八戶。下馬一匹,九十八戶。每馬各就原定戶內,選丁多者四戶充馬頭,在驛走遞。如馬頭戶絕,體勘明白,仍於本馬原編戶內僉補。 又令市民馬戶,有為事發,遣起取赴京者,並許歸併船居人戶,除軍匠竈丁外,每三千料以上,編馬一匹。市民有故,令補缺應當。 凡僉替消乏,洪武二十六年,定糧僉水馬遞運人戶,陳告消乏,驛所即申有司,體勘是實,就便僉替。不許刁蹬靠損。 行糧馬草,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遇行軍馬匹,日支糧草,已有定例。其應付一節,該衛先具軍馬數目開呈,戶部主案出給批文,差官齎領。經過官司,并驛分,照依坐去軍人、馬匹數目,照例驗程支給。其有為事編發,應支行糧人數,亦合照例關支。仍仰所在官司,將支過數目,申達上司,作數其所齎批文,候至所止地方,隨即赴官告繳,遞回本部,於原編底簿內註銷。
洪武二十七年,定驛遞人夫照戶糧加派。
按《明會典》:凡優免,洪武二十七年,議准驛遞水馬夫,更不免糧,止令有司總計地方,合備牛馬船車等物,以所管人戶田糧,照舊額加數均派,分年應役。如舊一百石者,加至五百石,其餘倣此遞加。其兩浙稅戶市民囚充,及湖廣、山西原額站戶,已免垛集充軍者,仍舊應當不在均派之例。
洪武二十八年,禁王府公差人員,不許馳驛。
按《明會典》:凡驛遞禁例,二十八年,令王府公差人員,但係尋常事務,及各王禮節往來,並不許馳驛。有擅應付及假以軍情為田馳驛者,處死。
成祖永樂元年,定站戶年滿及進表馳驛之例。
按《明會典》:凡囚充站戶,永樂元年,令徒充站戶年限滿日,就彼為民種田。 凡進表官,永樂元年,令雲南三司、貴州都司進表官,許往回馳驛。
永樂二年,僉民充馬戶及諸乘驛例。
按《明會典》:凡僉編夫役,永樂二年,令僉江西八府民充馬戶,每糧五百石,僉上馬一匹。如一尸糧不及數,許併戶僉充。糧多者,充馬頭,責令集價買馬。 凡封盤番貨官,永樂四年,許乘驛。 凡新科舉人,各巡撫每名填給勘合,應付口糧腳力。
永樂六年,許南京府部官赴京者馳驛。
按《明會典》:凡南京府部等衙門堂上官,以公事赴京,永樂六年,許往來馳驛。
永樂十年,令以船戶糧多者,選遞運夫頭。
按《明會典》:凡遞運所夫頭,永樂十年,令於船戶內選丁糧多者為之,常川在所應役。其單丁糧少,令津貼夫頭。
永樂十五年,奏准死罪有力者,買馬充役。
按《明會典》:凡囚充站戶,十五年,奏准雜犯死罪、囚審有力者,每二名買馬一匹,并隨馬鋪陳什物,終身走遞。事故,行法司照例撥補。
宣宗宣德四年,奏准齎敕給驛及符驗造冊。
按《明會典》:凡齎送敕書,例給雙馬人員,宣德四年,奏准回還,止給驛驢及遞運船。 凡符驗,宣德四年,奏准在外有符驗官司,歲終具給驛起數,及所幹事,造冊繳部,以憑稽考。宣德八年,定官司乘驛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府部等衙門堂上官,以公事赴京,宣德八年,令南京部院公差官赴京,回還,與遞運船。
凡三司官按行所部,宣德八年,許乘驛。
英宗正統二年,奏准總鎮官征哨出入,不許給驛。
按《明會典》:凡總兵鎮守官征哨出入,正統二年,奏准各乘原關馬匹,其驛馬驢車,俱不許應付。
正統三年,奏添兩京各省鋪司。
按《明會典》:急遞鋪,正統三年,奏准各鋪添設鋪司一名,兩京總鋪添設三名,各布政司總鋪添設二名,專一齎送旨意公文。如有稽違,依律問罪。
正統四年,定太僕寺出巡官,止支廩給。鎮巡甘肅官,止支食米。
按《明會典》:凡太僕寺官出巡,正統四年,令支廩給。又按《會典》:廩給,正統四年,令鎮守巡撫甘肅內外官員,不支廩給,每月支食米三石。
正統六年,定南北會同館設官分管,又編排馬快船,輪班赴京聽用,及定跟隨甘肅官口糧。
按《明會典》:會同館,國初,改南京公館為會同館。永樂初,設會同館於北京。三年,併烏蠻驛入本館。正統六年,定為南北二館。北館六所,南館三所。設大使一員,副使二員,內以副使一員分管南館。弘治中,照舊添設禮部主客司主事一員,專一提督。 凡館夫,額設四百名,南館一百名,北館三百名,專造飯食,以供使客。內順天府所屬僉充三百四十七名,俱三年一代。直隸真、保等七府僉充五十三名,俱一年一代。其法司囚人問充。館夫逃者,就發本館,永遠充役。 凡庫子七名,俱大興、宛平二縣僉充。 凡馬驢鋪陳,本館額設馬一百七十一匹,派順天府五十三匹,鎮、常、蘇三府三十二匹,浙江紹興府四匹,江西南昌、撫、信、饒、袁五府八十二匹,驢一百三十七頭。俱順天府所屬,驗糧編當上鋪陳一副,銀十五兩,每年於上馬每匹扣銀五兩。中鋪陳一副,銀十二兩,每年於中馬每匹扣銀四兩。下鋪陳一副,銀九兩九錢九分,每年於下馬每匹扣銀三兩三錢三分。候三年一次,行順天府置買,送部驗中,發館應用。 凡外裔飯食,用糧米一百石,進貢馬匹象隻用草一千束,豆一百石,本館每年,俱申戶部支給。 凡接待各王府公差進奏人員及四裔朝貢使客,原設馬驢,館夫鋪陳什物,俱有定額。兵部委官提督點視。如有馬驢倒死,夫役在逃,鋪陳不整,照例勾解買補。應合給驛應得腳力者,填寫勘合,發館起關應付。其南京會同館,從南京兵部衙門,一體委官提督。 凡各王府公差人員,及遼東建州、毛憐、海西等衛女直、朵顏三衛、土魯番、撒馬兒罕、哈密、赤斤罕東等衛、回回、西番法王、洮岷等處、雲貴、四川、湖廣土官番人等,〈俱於北館安頓〉迤北、瓦剌、朝鮮、日本、安南等國進貢陪臣人等,〈俱於南館安頓〉四裔使臣,除有例開市交易外,不許往來街市,交接閒人。違者,將該管人員參送問罪。 凡遇外裔朝貢之時,館夫人等在館供事者,俱懸帶官給火印木牌,照驗出入。事畢,赴本館交收。 凡馬快船差撥,正統六年,令編排各船,以五十號為一班,輪赴北京聽用,半年一替。合用口糧,於南京倉總領。其該班船,前班以四月初到,後班以十月初到。兵部拘收勘合,發後府轉發通州守備官,收掌點視。限滿,得替。或遇差撥,仍齎勘合,赴兵部批回。 又按《會典》:廩給,正統六年,令跟隨甘肅總兵官、指揮、千百戶等官,每人月給口糧四斗五升。正統七年,定巡按鎮守官奏事者,支給及急遞鋪官司刷勘公文。
按《明會典》:凡巡按等官奏事,正統七年,令巡按直隸御史奏刑名重事,所差人,許給驛驢紅船。常事不許。各處鎮守官差人奏事,應支廩給者,回日,兵部於勘合內批限,到彼住支。 急遞鋪,正統七年,議准各鋪遞送簿曆,該管官司每月一次巡視刷勘。有將公文毀壞,增改沈匿者,問擬明白,發口外充軍。
天順元年,令各王府及總兵鎮守乞恩者,不給驛。及禁快船私載者。
按《明會典》:凡驛遞禁例,天順元年,令各王府及總兵鎮守等官,有乞恩等項,事干己私者,不許給驛,止令入遞具奏。 凡馬快船禁例,天順元年,令馬快船裝運官物。其私載及求索之物,盡數入官。
天順四年,嚴禁管船官需索。
按《明會典》:凡馬快船禁例,四年,令兵部出榜,禁約管船官索要船夫銀兩等項。不遵者,重罪不饒。
天順 年,奏准驛遞夫役,十年重編僉替之例。按《明會典》:天順間,奏准驛遞夫役,十年一次,磨勘重編。丁糧相應者,作正。消乏者,作貼。應僉替,即與僉替。天順八年,定馬快船差撥例。
按《明會典》:凡馬快船差撥,天順八年,令除輪班聽用外,其餘有運物到京者,並將勘合投部,以聽差撥。或日久無差,仍將原勘合批迴。
憲宗成化元年,奏准僉編各驛馬夫。
按《明會典》:凡僉編夫役,成化元年,奏准南北直隸及山東等處各驛馬夫,俱於本地相應人戶內僉充,免其賦役。其南方糧僉夫役,悉與開除。 凡僉替消乏,成化間,奏准市民馬戶,有告消乏者,並許勘實僉替。成化四年,奏准貴州布按進表官,給驛及馬快船,不許附帶私鹽客貨。
按《明會典》:凡進表官,成化四年,奏准貴州布、按二司進表官,給驛,如都司例。 凡馬快船禁例,成化四年,奏准馬快船,不許附帶私鹽客貨。若於關文外多索一夫一軍,及分關前驅,逼取錢物者,巡河御史、按察司官,將隨從人役,并附船各商拏問。民解口外,軍發邊衛,鹽貨入官。
成化五年,定各王府進貢,及各邊奏事官差人數目。又公差監生病故者,應付口糧人力。
按《明會典》:凡各王府進貢等項,成化五年,准令差內外官一二人,護杠軍校一二名。杠多者,不過五名。凡南京守備及各邊鎮守巡撫等官奏事,成化五年,令遇軍情重事,會議既定,各自具本,共差一人馳奏。常行事理,三五起併差一人。 凡公差監生病故,成化五年,奏准照故官家屬例,應付口糧人夫腳力。成化六年,定公、侯、駙馬、府部官遇冊封等差,及親王乞恩郡王奏事者乘驛例。又禁馬快船附載私貨。按《明會典》:凡公、侯、駙馬、伯及府部官遇冊封等差,成化六年,令承命之日,差去官員,務要同行止,許帶家人伴當一人。除本等廩給腳力外,不許多乘驛馬,廣用人夫,勒要銀兩,及於軍衛有司宿歇。如違,許巡按御史舉奏。 凡親王乞恩等項,成化六年,奏准每歲春秋各一次,差人馳驛,類奏郡王、將軍、中尉等,有應奏事理,即於春秋具啟本府親王轉奏,其緊急事務,仍依舊制。 凡馬快船禁例,六年,奏准馬快船附載私貨者,本船小甲并附船之人,俱發口外充軍。其空身附搭者,以違制論。
成化十年,議准南京快船差撥。
按《明會典》:凡馬快船差撥,成化十年,奏准南京馬快船到京,有順差,兵部給印信揭帖,備開船數,及小甲姓名,付與執照,預行整理。河道郎中等官,督令沿途官司查帖驗放。若無官帖,而擅投勢豪之人坐回,及私自回者,治罪。
成化十二年,奏准南京各官奏請應付諸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三法司奏請重刑待報,及提問軍職者,成化十二年,奏准差來人,並許乘驛。其兩京抽分巡街等官,不出百里外者,不許。 凡南京內外守備奏請應付,俱照例填給勘合外,守備本身廩給雙馬人夫,水路撥回空馬快船隻裝載,隨帶家人二名,支口糧應付。驛驢水路本船,隨去內守備并鳳陽守備,本身廩給雙馬,量撥車輛人夫,水路撥與回空馬快船隻裝載,准帶官舍五員名,各支廩糧,家人五名,不支米,俱應付下等馬匹。其隨去奉侍皇陵管事監丞等官,亦支廩給,應付單馬,量撥車輛人夫水路撥船裝載,家人各准帶二名,支口糧應付,驛驢水路本船隨去。以上通咨南京兵部,准給坐支。 凡南京小教場提督,請給應付,本部照例填給勘合,本身廩給雙馬人夫,水路撥回空馬快船隻,帶家丁五名,支口糧應付,驛驢水路本船隨去,有帶新召家丁者,并行南京戶兵二部,照日關支。
成化十三年,定延綏巡撫官出巡廩給之數。
按《明會典》:廩給成化十三年,令延綏巡撫官,照甘肅例,出巡,每日支廩給米五升,在倉支五升。回日通在倉支一斗。
成化十六年,題准各衙門進表或公幹應付船馬人夫及廩給口糧之數。
按《明會典》:凡進表官,成化十六年,題准各王及各處鎮巡三司官,差官進表箋,繳敕謝恩者,陸給雙馬,水給站船。有貢物者,遞運夫護送。其尋常奏事,與驢匹紅船。若順賫旨意公文者,水給站船,陸與下等馬。南京各衙門及各邊副、參、遊擊等官,留守三司,行太僕寺苑馬寺差人入奏,並同其南京進表官馳驛者,許乘馬船。原起驛船,憑以倒關,不許重坐。 凡府部等衙門差人,成化十六年,題准凡五府、六部、都察院遣人馳驛公幹,而有三司委官同事者,許同驛船。若三司自委官,或承差人等赴所屬公幹者,都司委官水乘軍衛快船,陸行自備。布按二司委官承差,水行遞運船,陸路官乘馬,承差人等自備。 凡應給驛船之人,成化十六年,題准係官者,兩人同載。非官者,四人同載,共關文一紙。應給紅船之人,係官者,四人同載。非官者,六人同載,共關文一紙。前途遇應分路處,方許分關。如一時偶無同載官員,而有役人附載者,依兩官共船之例。若公差人員有文卷、旗牌、火印、火藥之類,須護送者,許量撥遞運人夫。 凡衍聖公赴京朝賀,永樂六年,令往還馳驛。成化以來,陸起上馬驛車,水給站船或馬快船,應付人夫皁隸,掌書廟戶家人等,與驛驢。顏、孟二博士,與中等馬。 凡驛遞禁例,成化十六年,題准凡巡視倉場等官,不及百里者,不與腳力。 凡廩給,十六年,奏准凡使客該支廩給者,多係有職之人。如便道經過,非公幹去處,每驛只支三升,宿亦支三升。如本等公幹去處經過,每驛亦支三升,宿支五升。一日經過兩三驛以上,俱許支給,但止宿者,次日起程,不許巧立名色多支起關廩米。從征把總領軍官,并跟隨頭目例支廩給,日行一程,止許關支一次。使客該支口糧者,不拘便道經過,止宿去處及本等公幹經過止宿去處,每驛一例俱支一升五合。一日經過兩三驛以上,俱許支給。跟隨巡撫、巡按清軍、刷卷、巡鹽、巡河、盤糧勘事等項有役之人,支廩給。南京大理寺差來官,請旨待報,發落罪囚,支廩給。若非官者,支口糧。南京各衙門差郎中、主事、御史、給事中等官,并各處鎮守總兵、巡撫、巡視、撫治、巡按、副總兵、參將、遊擊等官,差官赴京奏事公幹等項,回還,俱支領給。若非官支口糧,齎捧詔敕制諭,飛報軍務重事,及奉特旨,差使人員,支廩給。公、侯、駙馬、伯、都督,各許帶從人一名,支口糧。其公差巡按清軍、刷卷、巡鹽、巡河、盤糧、勘事、巡捕等官員,并旗校,一體支廩給。各處王府并鎮守、總兵、巡撫、巡按、三司等官差、儀賓、千百戶等官,進表箋,進貢,繳敕謝恩,并奏機密賊情緊急聲息等項重事,及乞恩回奏繳冊、繳圖、軍器、糧草、燒荒等項不急常事,俱支廩給。非官者,支口糧。衍聖公并顏、孟二氏、五經博士,年例赴京,往回,及衍聖公差來掌書,俱支廩給。醫獸、家人、廟丁,支口糧。正一嗣教大真人,并隨行法師人等,自貴溪縣起至南京,俱支廩給。琉球、安南、占城、朝鮮國差來使臣,支廩給。南京各衙門差進表箋官,支廩給。來降裔人,支廩給。在京各衙門差郎中、員外、主事、御史等官,不及百里巡視倉場等項,支廩給。親王、郡王差儀賓、千百戶等官回還,支廩給。總小旗、軍校,支口糧。雲南、貴州都布按三司、四川、陝西行都司差進表箋官,支廩給。留守司并各處都布按三司等官,及行太僕寺、苑馬寺差人赴京奏事公幹,回還,係官者,支廩給。非官者,支口糧。敵中走回人口,不堪收充勇士者,及婦女送回原籍者,一體支口糧。在京在外病故官員,遺下家口還鄉者,支口糧。哈密、癿加、思蘭、赤斤、蒙古等地面差來使臣人等、朵顏三衛、建州等衛差來進貢人員、四川、雲南、貴州、湖廣、烏思藏、董卜韓胡土官、通事、把事、番僧人等、陝西岷州、洮州、西寧番人、番僧人等,俱支廩給。貴州、湖廣土官衙門頭目舍人、官族土人、從人、土民人等,支口糧。南京太常寺差官赴京關領香帛等項,支廩給。
孝宗弘治元年,僉編杭州遞運水馬夫役。
按《明會典》:凡僉編夫役,弘治元年,令杭州遞運所並各驛,原編水馬夫役,止令親身輪當,三年一次,周而復始。自備工食,其草料馬匹、船隻、鋪陳等項,各照田出銀買備應用。
弘治三年,議准館驛馬價支給之例。
按《明會典》:凡馬價,弘治三年,議准各處徵收馬價銀兩,係會同館者,解兵部。係在外驛分者,解該管官司,照例支給。每一夫一馬,歲給工食草料銀二十五兩買補。上馬一匹,上鋪陳一副,各給銀十五兩。中馬一匹,中鋪陳一副,各給銀十三兩。下馬一匹,下鋪陳一副,各給銀十兩。仍督令如法買補。
弘治五年,定僉點驛夫及置簿稽查之例。
按《明會典》:凡僉編夫役,五年,題准各驛館夫,有司於丁糧相應人戶內,僉點應當,專為使客治造飯食。遇有支到廩給,隨即炊爨供應,不許頃刻稽留。 凡驛遞稽查,弘治五年,奏准天下驛分,各於巡按御史處,給簿一扇。遇應付過夫馬車船等項,及過客職名,逐一填註。年終類冊繳報,以憑查考。
弘治六年,奏准巡撫官家人口糧腳力。
按《明會典》:凡傔從行李,弘治六年,奏准各處巡撫官,許帶家人二名跟用,應付口糧腳力。
弘治七年,定協濟水夫則例。
按《明會典》:凡水夫,弘治七年,定協濟水夫則例,每船一號,夫十名,歲徵工食過關銀一百二十兩。每三年,加修理船隻鋪陳銀四十兩。每十年,加置造船隻鋪陳銀八十八兩。其水夫,從該驛雇倩本處,誠實土民應當。
弘治九年,定各鎮守分守傔從應付,又申明大臣出外公幹請給符驗之例。
按《明會典》:凡傔從行李,九年,題准各處鎮守分守等項內外官,不係殺賊去處,止許帶家人或舍人二三名,照例應付。不許再討別項頭目。 凡符驗,弘治九年,申明舊例,凡欽命文武大臣出外公幹,該請符驗者,兵部具手本,赴尚寶司,轉行印綬監,於寶簿內填註所領官員職名,親領應用。還日,徑自奏繳本部,仍用手本赴監註銷。其鎮巡等官,在外更調陞用者,本部即於原擬本內,將該用符驗奏准,行令就彼交收。俟其回奏,復用手本,赴監,對號,轉註。
弘治十一年,議准歲減各處驛船水夫,銀兩收積修造。
按《明會典》:凡水夫,十一年,議准各處驛船,每隻歲減水夫二名,扣銀二十四兩,收積在官,遇修理置造之年,量數支用。更不加徵修理置造銀兩。
弘治十三年,定各鋪司兵包攬應役,及內外差官擾驛者罪。又奏免廣西馬船人夫,奏准會同館夫供役,三年轉發該管有司,收當民差,及各省馬驛水驛遞運所,僉編夫役之例。
按《明會典》:急遞鋪,弘治十三年,奏准各鋪司兵,若有無藉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沈匿等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提調官、該吏鋪長,各治以罪。凡馬快船禁例,弘治十三年,題准沿河一帶,省親、省祭、丁憂起復、并陞除外任、及內外公差官員,若有乘坐馬快船隻,與販私鹽起撥人夫,并帶去無藉之徒,辱罵鎖綁官吏,勒要銀兩者,巡撫、巡按、巡河、巡鹽、管洪管閘等官,就便拏問。干礙應奏官員,奏請題問。其軍衛有司驛遞衙門,若有懼勢應付者,參究治罪。凡南京江淮等衛馬船,弘治十三年,奏免廣西全州并灌陽縣原額三百料,馬船二十一隻,人夫發遣寧家。 會同館,弘治十三年,奏准會同館夫供役,三年轉發該管有司,收當民差,另僉解補,不許過役,更易姓名,捏故僉補。違者,官吏一體坐罪。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無藉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凡僉編夫役,十三年,奏准南北直隸、山東等處馬驛,僉到馬頭,願雇土民代役者,聽。若用強包攬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餘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有交通包攬之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所在官司,應提問者收問,應奏人員羈留奏請提問,俱照前例充軍。該管官司坐視縱容者,參究治罪。 又題准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問罪。旗軍調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罪。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者,不在此限。
弘治十四年,題准揚州迤北水夫過站者,許貼口糧。按《明會典》:凡水夫,弘治十四年,題准揚州迤北裡河一帶,往來使客頗多,船隻不彀倒換。每驛站五七十里者,打過站船,每隻止許貼過關米二斗。遞運所一二百里紅船,止許貼過關米五斗。輪流於走遞水夫出辦。如願出雜糧,照依時值從便。但無過二斗五升,所值若係長行馬快船隻,及無關文,俱不許升合支貼。違者,申呈撫按參究。
武宗正德四年,奏准南北會同館及各驛馬價徵解,及南京馬快應付俱聽兵部酌撥。
按《明會典》:正德四年,題准會同館,上馬每匹馬價、鋪陳鞍轡、工食、草料等項,共徵銀四十五兩。中馬四十一兩。下馬三十八兩三錢三分。兩京會同館及各驛,上馬每匹徵銀四十二兩,中馬三十八兩,下馬三十五兩三錢三分。每年俱於糧耗內,帶征完足。係兩京會同館者,各差的當人員,限年終起批,解赴兩京兵部交割。若違限一個月以裡到部,先將領批人員送問各該司府官,參行住俸。係河南、山東、北直隸各驛者,各該巡按御史,每年正月內,差官前去各該司府領回前銀。如不該置鋪陳之年,將鋪陳銀兩扣數寄庫,其餘工食草料馬價,盡數給馬夫收領。 凡馬快船差撥,正德四年,題准南京差來內臣,順押內犯回還者,一名至三名,撥快船一隻。每二名,加一隻。今後一應內外官,應付馬快船隻,俱聽兵部臨時配量撥給,不許濫行奏討。
正德六年,奏准囚充滿役者釋放,又各處鎮守等官止許給米。
按《明會典》:凡囚充站戶,正德六年,奏准囚充站戶役滿,所司先期三月,申請撥人,將該滿囚夫,依期釋放。
凡驛遞禁例,正德六年,題准各處鎮守、守備、分守
等官,自己并參隨家人廩給口糧,止許應付本等廩米,不許計日折銀。違者,撫按官將驛遞有司官吏提問,干礙公差內外官員,指實參奏。若撫按官不能禁革,甚至定有出銀則例,聽科道官劾奏究治。及都察院考察降黜。
正德九年,定裡河公差船撥夫名數,及安南使臣車船之例。
按《明會典》:凡水夫,正德九年,令裡河公差官船,上水撥夫十二名,下水八名。有違例多索者,必罪不饒。凡安南國陪臣包櫃,正德九年,題准照數撥車及馬船、快船五隻,南京兵部仍撥與擺江船。正德十二年,議准各處番裔入貢、出給勘合之例。按《明會典》:凡番裔勘合,正德十二年,議准各處番裔進貢回還,兵部出給儉字勘合,付伴送人等,定與每站程限二日,經過驛遞,查同應付,不許稽遲。勘合到原差衙門交割查驗,有無違限,及改添等弊。就將到彼日期註寫明白,每年終同歲用馬騾文冊,差人繳送本管都司,類總造冊,送部收查。前項有違,將伴送人提問。 又議准今後番裔入貢,務要預呈巡撫,選差甘州左衛等漢人官舍,量數多寡,分批起送。不許錯亂頂換。其批文由巡撫衙門掛號,定限。若有違改添易等弊,將伴送人員提問。 陝西都司,陸路二千六百五十里,計四十三站,限八十六日。 秦州衛,陸路三千三百二十里,計五十五站,限一百一十日。岷州衛,陸路四千一百里,計六十一站,限一百二十日。 河州衛,陸路四千二百里,計六十三站,限一百二十六日。 洮州衛,陸路四千二百二十里,計六十三站,限一百二十七日。 階州守禦千戶所,陸路三千七百里,計五十九站,限一百一十八日。 文縣守禦千戶所,陸路四千二百四十里,計六十七站,限一百三十四日。 西固城,陸路四千五百里,計六十一站,限一百二十日。 陝西行都司并甘州後衛,陸路五千四百里,計八十七站,限一百七十四日。 西寧衛,陸路四千五百七十里,計七十五站,限一百五十日。 莊浪衛,陸路四千四百六十里,計七十站,限一百四十日。 四川都司,陸路五千一百八十五里,計八十六站,限一百七十二日。 松潘,陸路五千七百六十五里,計九十六站,限一百九十二日。
正德十四年,題准徽、寧、池、太軍人頂補當塗水夫。按《明會典》:凡南京江淮等衛馬船,正德十四年,題准徽、寧、池、太等處問發充軍人犯,不拘遠衛附近,終身永遠,俱免充軍,發江淮衛頂補當塗縣戶絕水夫。正德十六年,令監生領精微批,及兩京差官各省聘考試官者,俱給驛。
按《明會典》:凡監生領精微批,往各王府報訃,正德十六年,題准照行人例應付。 凡兩京府奏差辦事官,往各省聘考試官,呈部發空白勘合填給,其各省俱本處巡撫查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