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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6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三卷目錄

 驛遞部彙考六

皇清二〈順治十六則 康熙二十八則〉

戎政典第二百六十三卷

驛遞部彙考六

皇清二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凡多填馬匹,順治元年,題准勘合火牌內,

務填寫官役姓名,併照例填馬數目。如多填馬匹者,降一級調用。或應用硃筆,乃用墨筆。或少填官役姓名者,各罰俸六個月。 凡驛夫,各站設有夫役,以供舁輿、抬扛、迎遞文書、喂養馬匹等事。若係經由大路,或設一二百名、七八十名。偏僻小路,亦設二三十名。各按衝僻,多寡不一。其夫役工食,每名日給銀二三分,以至七八分不等。俱於驛站錢糧內開銷。 凡雇用夫價,順治初,各站雇覓夫價,酌量開銷。 凡驛馬,順治初,各按驛路衝僻,額設馬匹,或一二百匹七八十匹,以至一二十匹,或驢二三十頭,不等。其馬匹草料,每匹日支銀一錢,或八九分,俱於驛站錢糧內開銷。 凡馬價,順治初,定除在京會同館、遞運所馬匹缺額,於口外種馬群撥給,陝西、四川驛馬缺額,於招中茶馬內撥給外。其餘各直省驛馬倒斃,即動支本驛錢糧,通融買補。其歷年開銷價值,直隸、山西、山東、河南,每匹開銷八九兩。江南、浙江、湖廣、江西,每匹十四五兩。雲貴、廣東、廣西、福建,每匹二十八九兩,至三十兩止。 凡奏銷驛站錢糧,順治初,題准直省驛站錢糧支銷數目,令各該撫,於每年終,造冊,報部查核。 凡廩給數目,順治初,定勘合廩給,一品官二錢二分,二品官二錢,三品官一錢八分,四品、五品官一錢六分,六品、七品官一錢四分,八九品官一錢二分。火牌內廩給,每分給銀一錢,口糧每分給銀五分。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國家體恤臣工,凡奉使入

覲、朝貢、進表、出征、駐防、赴任、回籍者,靡不優給夫馬、

船車、廩糧與夫。齎奏往返應付腳力者,各有等差。順治二年,題准凡文武官員,奉有

特旨馳驛者,夫馬船隻,臨時酌填。其

恩禮優崇者,另行加增。夫以八十名,馬以十八匹,船

以二隻為率。 一品官、額駙、公、侯、伯奉差出京者,以禮回籍、給假治喪者,內三院各部院及在外加太子太保以上官,奉差出京者,在外起陞赴京者,進

表赴任者,以禮

予告致仕、給假守制者,俱給勘合,夫六十名,馬十六

匹,水路船二隻。近京百里內差夫十八名,馬九匹,廩給一分。 除開載外,餘事往來,俱不准給。如在任在差病故者,填給勘合,水陸照前給,夫馬船隻外,加車一輛。無車處,准夫十六名,自一品至九品,俱仝。 二品官、內院大學士、各部尚書、都察院左都御史奉差出京者、

欽取起陞赴任者、

予告致仕、給假守制者、鎮守、總兵官、都督同知以上,

照二品官例。奉

命起陞赴任者、奉調遠行出征者、以禮回籍者、衍聖

公、張真人

朝賀及襲封、赴京、回籍者,俱給勘合,夫五十名,馬十

五匹,水路船二隻。近京百里內,差照前一品例支給。內總兵等官,有軍器,酌量撥車。衍聖公、張真人帶掌事,加驢一頭,口糧一分,法師加馬一匹,廩給一分。如差官往還,止給馬三匹,廩給不支。 三品官、各部侍郎、內院學士、翰林院學士、都察院副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府尹、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卿、國子監祭酒、僉都御史以四品照三品例、翰林院編修、檢討內見充經筵、日講及先任講官,不拘五六七品,俱照三品例,奉差出京者、在外起陞赴任者、以禮

予告致仕者、給假守制者、鑾儀衛加授提督官,不論

加授品級,亦照三品例,奉差出京者、以禮

予告致仕、給假回籍者、鎮守、總兵官、署都督僉事以

上二品,照三品例,奉

命起陞赴任者、奉調遠行出征者、以禮回籍者,俱給

勘合,夫四十名,馬十四匹,水路船一隻。有

詔敕,加馬二匹。近京百里內,差夫十六名,馬八匹,廩給一分。內總兵等官有軍器,酌量撥車。 四品官、左右通政、大理寺、太常寺、太僕寺少卿、鴻臚寺卿、府丞、奉差出京者、進

表、赴任來京者、給假守制者、布政使以二品照四品

例,奉

命起陞赴任者、

朝覲進表來京者、以禮致仕、守制者,俱給勘合,夫三

十名,馬十二匹,水路船一隻。有

詔敕加馬二匹。近京百里內,差夫十四名,馬七匹,廩

給一分。 五品官、內院侍讀學士、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通政司參議、大理寺寺丞、光祿寺少卿、尚寶司卿、少卿、各部郎中、員外郎、奉差出京及給假守制者,俱給勘合,夫二十六名,馬十匹,水路船一隻。有

詔敕節冊及典試,加馬二匹,夫四名。近京百里內,差

無應付。 六品官、內院侍讀、翰林院侍讀、侍講、修撰、國子監司業、尚寶司司丞、太僕寺寺丞、各部主事、大理寺寺正、寺副、光祿寺寺丞、奉差出京者、給假守制者,俱給勘合,夫二十二名,馬八匹,水路船一隻。有

詔敕節冊及典試,加馬二匹,夫四名。近京百里內差

無應付。 七品官、翰林院編修、檢討、六科給事中、監察御史、大理寺評事、中書行人、太常寺博士、奉差出京者、給假回籍及守制者、布政司參政、參議、按察司按察使、副使、僉事,照七品例,奉差及赴任者、進

表代覲來京者、行太僕寺、苑馬寺卿、鹽運司運使、同

知,不拘三四五品,俱照七品例,在京領

敕赴任者、進

表、代覲來京者、奉調監軍督糧者、在任按行所部者、

併解緊急錢糧馬匹進京者、實授都司僉書、副將、參將、遊擊,不論加至一二三品,都督等銜,俱照七品例,進

表來京併在京領

敕赴任、奉調、隔省征勦者,俱給勘合,夫二十名,馬四

匹,驢二頭,水路船一隻。有

詔敕節冊及典試巡方,加馬二匹,夫四名。近京百里

內差無應付。 八品官、翰林院典簿、國子監監丞、博士助教、典簿、各部院衙門經歷、照磨、知事、都事、太僕寺主簿、鴻臚寺少卿、欽天監監正、監副,俱照八品例,奉差出京者、五經博士

朝賀來京,仍照七品應付,鑾儀衛指揮、千百戶,不論

品級,俱照八品例,奉

旨勘事及別項題差出京者、直省府同知、通判、推官、

知州、知縣、鹽運司副使、判官,不拘品級,俱照八品例,奉調監軍、督餉、隨征者,初選雲貴川陝行都司地方之都司、守備、領

敕由京赴任者、奉調隔省征勦者,俱給勘合,夫十六

名,馬三匹,驢二頭,水路船一隻。有

詔敕,加馬一匹。近京百里內差無應付。 九品官、各

部院衙門司務、翰林院待詔、孔目、國子監學正、學錄、太常寺、鴻臚寺寺丞、主簿、鳴贊、序班、太常寺典簿、奉祀、太醫院院使、院判、御醫、吏目、上林院監監丞、署丞、光祿寺署正、典簿、署丞、欽天監五官正等官,主簿、博士,俱照九品例,奉差出京者,俱給勘合,夫十二名,馬二匹,驢二頭,水路船一隻。有

詔敕,加馬一匹。近京百里內差無應付。 凡應付進

表應聘官員,順治二年,題准在外三司首領官,代進

表箋及府佐教職等官,應聘隔省考試者,俱准應付

夫十名,馬四匹。 凡解京錢糧,順治二年,題准在外各官,解緊急錢糧進京者,給勘合,夫八名,馬二匹,廩給不支。 凡應付初授雲貴等省官員,順治二年,題准初授雲南、貴州及四川、陝西行都司地方司府衛首領、教職,州縣佐貳首領及雜職等官,俱給勘合。係七品者,給馬二匹,驢二頭。八九品及未入流者,馬一匹,驢一頭。水路船一隻,廩給不支。如係陞授補選,非初選者,不准。 凡應付雲貴舉貢,順治二年,題准雲貴會試舉人、

廷試貢生,俱給火牌,每名馬一匹,驢一頭,廩糧俱不

支。回日,俱准換給。 凡奏繳郵符,順治二年,題准直省督撫,每年將頒發過勘合火牌,造具清冊,年終奏繳,到日分送部科,查明有無違例,據實題參。 廩給,順治二年,議准驛地廩給,每分支銀一錢,口糧每分支銀五分。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廩給,順治四年,令差往千里以外者,給糧,

單計程,十日以外者,給銀兩。十日以內者,不准

支給。 又覆准頒

詔官水陸路程,俱填給糧單。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廩給,順治五年,題准內府遣視牧群,及往

山海關外送馬、取馬官員,給與銀米。若往張家口外者,止給銀,不給米。若近地送馬、取馬者,止給草一束,不給銀米。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七年,題減應付則例。 一品官,給夫

三十六名,馬十二匹,水路船一隻。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十八名,馬八匹。 二品官,給夫三十名,馬十匹,水路船一隻。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十六名,馬六匹。衍聖公、張真人,如有差官往回者,止給馬二匹。 三品官,給夫二十四名,馬八匹,水路船一隻。有

詔敕,加馬二匹。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十名,馬四匹。

四品官,給夫二十名,馬六匹,水路船一隻。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八名,馬二匹。 五品官,給夫十八名,馬四匹,水路船一隻。 六品官,給夫十六名,馬三匹,水路船一隻。 七品官,給夫十六名,馬二匹,水路船一隻。 八品官,給夫八名,馬二匹,水路船一隻。 九品官,給夫八名,馬一匹,驢一頭,水路船一隻。 以上各官,水陸二路不兼支,廩給俱不支。如在任在差病故者,水路加船一隻,陸路加車一輛。無車處,准夫一品給二十四名,二品給二十名,三品以下俱給十六名,九品病故,察係正途出身者,方給。 凡應付進表應聘官員,順治七年,題准進

表應聘各官,減夫二名,馬二匹。 凡應付初授雲貴

等省官員,順治七年,題准俱給火牌。係七品者,馬一匹,驢一頭。八九品及未入流者,馬一匹。水路各船一隻。 凡應付雲貴舉貢,順治七年,題准裁驢一頭。 凡私發牌票,順治七年,覆准直省齎奏人員,俱要部發火牌,驗明,方准應付。如有自發紙牌,索取夫馬者,不准。違者,部科糾參,與受一體治罪。 廩給,順治七年,題准領

敕公差滿漢官員,照例於勘合內填入廩給,沿途應

付,不許分外多索,驛遞亦不許例外應付。違者,不准開銷,仍行治罪。至滿洲奉差官員,每有自備馬匹,不用驛遞夫馬者,不便填給勘合,戶部另刊堂牌,酌定一品官日支廩給銀二錢,二品官日支廩給銀一錢六分,三品官日支廩給銀一錢二分,四品官日支廩給銀八分,五品官日支廩給銀六分,六品以下官日支廩給銀四分,每日各給粳米一升,兵丁從役,每名日給粟米一升,馬匹草料,酌量支給。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廩給,順治八年,題准奉差滿漢官員,照兵

部勘合,應付驛夫,戶部糧單,支給口糧、豆草。如無糧單,止給驛遞廩給。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題減應付則例。 一品官,給夫

三十名,馬十匹。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十六名,馬六匹。 二品官,給夫二十六名,馬八匹。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十四名,馬五匹。 三品官,給夫二十二名,馬八匹。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八名,馬三匹。 四品以下官,仍如前例。如在任在差病故者,陸路加車一輛。無車處,准夫一品給二十二名,二品以下給十六名。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凡奏銷驛站錢糧,順治十年,覆准直省驛

站錢糧,責成驛傳道,令各州縣,按季造冊,呈送該道,轉繳督撫核實,具題到部,分別考成。至各驛衝僻不同,宜通融協濟,及期完解。仍將完欠數目填冊,以憑考核。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覆准裁減應付則例。 一品

官,給夫二十六名,馬八匹,水路船一隻。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十四名,馬五匹。如在任在差病故者,水路加船一隻,陸路加車一輛。無車處,准夫十八名。 二品官,給夫二十二名,馬七匹,水路船一隻。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八名,馬二匹。 三品官,給夫二十名,馬六匹,水路船一隻。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六名,馬二匹。 四品官,給夫十八名,馬四匹,水路船一隻。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六名,馬二匹。 五品官,給夫十六名,馬三匹,水路船一隻。 六品官,給夫十二名,馬二匹,水路船一隻。 七品官,給夫十名,馬二匹,水路船一隻。餘俱如前例。 廩給,順治十一年,覆准戶部例設糧單、部牌二項。凡出征官兵,填給糧單。自總兵至千把總等,照品填給廩給食米,兵丁填給

鹽菜食米,馬騾填給草料,公差滿漢官員填給部牌,按品支付廩給。其口糧草料,酌量程途支給。 凡廩給數目,順治十一年,議准勘合廩給,各減二分。火牌止給口糧,廩給裁革。 凡隨獵馬匹,順治年間,定隨獵官員,領騎驛馬,有倒斃者,照分數議處。十分內,倒失三分以上者,罰俸一年。六分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八分以上者,革職。如將馬匹私賣私給,併缺馬仍支草料者,革職提問。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駐防准帶馬匹,順治十二年,題准駐防

將軍馬四十匹,副都統三十匹,協領二十匹,參領、佐領、閒散官各十五匹,驍騎校、有品筆帖式各八匹,無品筆帖式、撥什庫、甲兵各三匹,弓匠、鐵匠等各二匹,沿途支給草料。 凡應付出征駐防夫船,順治十二年,覆准大兵進征及駐防官兵家口,由水路前往,俱用戶部回空漕船。其餘各項所需船隻,兵部給發。 凡應付陣亡官員,順治十二年,題准內外文武官員,隨征陣亡者,俱給勘合,文職七品以上,武職四品以上,陸路給夫十六名,馬四匹。文職八品以下,武職五品以下,陸路給夫十二名,馬二匹。水路俱給船一隻。 凡私發牌票,順治十二年,覆准督撫濫用私牌,及徇庇屬員不參者,本部與科道訪實,糾參議處。州縣驛官,將私牌申報者,本官即與紀錄。 廩給,順治十二年,覆准兵船縴夫,每名日給米八合三勺。 凡差役背包,順治十二年,覆准齎奏文冊背包,以四十觔為率。如有夾帶私物者,該地方官驗實,申報究處。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應付奉差官員馬匹,順治十三年,題准

官員奉差者,一品官,從役七名,馬十匹。二品官,從役六名,馬八匹。三品官,從役五名,馬七匹。四品官,從役四名,馬六匹。五、六品官,從役三名,馬五匹。七、八品官從役二名,馬三匹。烏林大、通事、撥什庫,從役一名,馬二匹。甲兵,馬一匹。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各省水驛,各按衝僻,設船五隻至二十隻

不等。每船量設水夫,其船隻有因毀廢修補者,有因閒冗裁汰者,歷年增減不一。 江西原設馬座差等船七十七隻,順治十四年,造紅船三百五十七隻。 廣西設差船五十五隻。 四川設船一百八隻。 廩給,順治十四年,題准差往牧群,及送馬取馬官役,停給食米。每路程十日,頭等官給銀三兩,二等官給銀二兩五錢,三等官給銀二兩,四等官給銀一兩五錢,五等官給銀一兩,六等官并阿敦大給銀八錢,七等官并阿敦人給銀五錢。如二十日,加一倍。三十日,加二倍。過一月者,計日支給。 又題准駐防及公幹官兵,該衙門開送限期到部,十五日以內者,不准支給。十五日以外者,每宿准給口糧、草束。若路遠定限,養馬處所添給草束、豆料,至往來盛京等處者,自通州至山海關,自山海關至盛京,俱准給米。馬匹自十月至三月,每宿給料二升,草一束。四月至九月,不給料草。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車輛,直隸通州、永平、河間等處,俱有額

設,車價銀兩,多寡不一。其餘州縣,未經額設。遇有差使,雇覓應付。仍將應付過數目,申詳該撫,報明兵部查核,轉咨戶部撥給。至各省應付車輛價值,即於本驛錢糧內開銷。 凡雇用車價,順治初,酌量雇覓,未有定價。順治十五年,議准每輛,大站給銀一兩,小站給銀七錢。 凡出征應帶馬數,順治十五年,題准親王馬四百匹,郡王三百匹,貝勒二百匹,貝子一百五十匹,鎮國公一百匹,輔國公八十匹,未入八分鎮國公七十匹,輔國公六十匹,將軍八十匹,副將軍七十匹,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各六十匹,署護軍統領、署前鋒統領、署副都統各四十匹,前鋒參領、護軍參領、驍騎參領、署護軍參領、署驍騎參領、一等侍衛、護衛三十五匹,閒散官、前鋒侍衛、二等侍衛、護衛各二十五匹,委署官、三等侍衛、護衛各十八匹,護軍校、驍騎校等各十二匹,署護軍校、署驍騎校等各八匹,護軍、撥什庫各六匹,甲兵各四匹,內院學士與副都統同,侍讀學士與參領同,侍讀與閒散官同,六品筆帖式與驍騎校同。 凡枉道處分,順治十五年,題准公務差遣江南、浙江、福建、江西、廣東等省,由山東路。湖廣、廣西、雲南、貴川等省,由河南路。俱於勘合火牌內填註明白。 廩給,順治十五年,議准貴州投誠兵民,願回籍歸農者,沿途每名日

給口糧一升。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值更夫馬,順治十六年,題准八旗額定

值更人夫二十名,隨

駕行幸,每名月給銀三兩。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雇用夫價,順治十七年,覆准過往官兵,

需用夫役雇夫,一千名以內者,除驛夫外,每名給銀一錢五分。一千名以外者,每名給銀三錢。

凡應付故官,在京一品至九品,在外文職道

員以上,武選遊擊以上,俱給勘合,照生前應用夫馬外,陸路加車一輛。無車處,照品折給人夫。水路加船一隻。 凡應付遠省故官,順治十七年,題准廣西省文官八品以下,武官五品以下,在任病故者,俱給勘合。陸路夫十二名,馬二匹,水路船一隻。 廩給,順治十七年,題准外藩公主、額駙朝覲時,每日給玉湯粳米三升。王以下、郡主、縣主、額駙、公、台吉以上,各日支粳米三升。其從官喇嘛,各日支上白米二升。閒散人役班第等,各日支糝白米一升。其自盛京、寧古塔、江寧、西安等處來京官員,各日支上白米二升。撥什庫、甲兵及一應頭目,各日支糝白米一升。從役日支老米一升。永為定例。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駐防准帶馬匹,順治十八年,議准駐防

京口、杭州參領,准馬二十匹。 凡應付駐防車輛,順治十八年,題准往寧古塔、

盛京駐防,將軍等官給車十輛,副都統等官八輛,

參領等官六輛,佐領等官五輛,驍騎校等三輛,甲兵等一輛。 凡駐防官兵喂養馬匹日期,順治十八年,題准杭州、西安二十五日,江寧二十日,淮安十五日。 安徽原設紅差米豆等船三十隻,順治十八年,安徽造宣樓船二百隻。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應付駐防車輛,康熙元年,題准自寧古塔

回京將軍給車五輛,副都統四輛,參領佐領三輛,驍騎校二輛,甲兵一輛。 凡赴任糧單,舊例,督撫提鎮自京赴任者,俱不給糧單。康熙元年,令督提、總兵官、隨征總兵官,自京起程五千里以外者,准給糧單。五千里以內者,不准給。其在外陞調各官,仍照前不給。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凡駐防官兵喂養馬匹日期,康熙二年,題

准往寧古塔駐防官兵馬匹,冬季許在

盛京歇養一月,春季歇養二十日。兵部發往空馬,

冬季歇養二十日,春季十五日。沿途每宿止給空草。 江寧原設站馬船四十隻,康熙二年,江寧設快船一百八十隻。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買補驛馬,康熙三年,議准驛馬缺額,該

管州縣等官,呈請督撫驛道,印文報部,方准購買,不得自行呈請。 凡公差喂養馬匹日期,康熙三年,題准公務差遣騎乘本身馬匹,自寧古塔、西安、杭州、江寧、京口、蘇州等處來者,春冬許其喂養二十日,夏秋十五日。自

盛京來者,春冬十五日,夏秋十日。自太原府來者,

春冬十日,夏秋五日。口糧燒柴等物,併馬匹草料,咨行各該部給發。回日,每宿止給空草。 凡齎奏馬數,康熙三年,題准直省齎奏等項所騎馬匹,俱用部發火牌。公、將軍、總督、巡撫、提督許填馬三匹,總兵官、鹽院填馬二匹。 江西,康熙三年造差船五十六隻。 廣東,原設座站快小糧差等船共二百二十六隻。 康熙三年,造河船一百三十隻。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撥兵護送,康熙四年,題准赴任文職道

員以上,有

敕者,奉

旨差遣,各部公務差遣,齎頒

詔書,改換印信,發往各省茶引、鹽引,押送逃人、犯人

及各省駐防旗下官兵等項,兵票內開沿途撥兵護送,不許過二十名。如遇險要地方,酌量添給至齎送。

欽賞并

盛京銀緞等物,江寧等處織造緞疋、餉銀、部發各

省馬匹各營棚樁銀兩、各將軍標下兵丁買補馬匹、流徙人犯等項,俱酌量多寡,撥兵護送。廣東,康熙四年,造河船九十八隻。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撥給車輛,順治年間,酌量撥給,未足觔

數。康熙五年,題准每四人給車一輛。 凡應付

出征駐防夫船,康熙五年,題准自南往北駐防,官兵家口回京,大兵調防,兵丁俱按人數多寡,分撥船隻。如上水,頭號船坐五十人,給縴夫十五名。二號船坐四十人,縴夫十二名。三號船坐三十人,縴夫九名。下水,頭號船給縴夫八名,二號船縴夫六名,三號船縴夫四名。如小船,上水不過五六名,下水不過二三名。 凡駐防沿途支給,康熙五年,題准駐防官兵,往杭州、江寧、京口、西安、太原、德州等處,從陸路行者,將伊自己馬匹,將軍除三十匹,副都統二十五匹,參領二十匹,佐領十五匹,防禦驍騎校、有品筆帖式等十二匹,無品筆帖式八匹,甲兵、弓匠等各除六匹外,所餘馬匹,每一人一匹計筭,沿途每宿給與空草喂養處,給與草料。其無馬匹之人,每四人給車一輛。無車處,每輛折給夫四名。往杭州、江寧、京口去者,無船時,照陸路給與驛站。如自願雇船行水路者,每車一輛,准給縴夫四名。往廣東、福建等處去者,自濟寧州以北,給與驛站。濟寧州以南,照其家口,給與船隻縴夫。 凡赴任糧單,康熙五年,題准督撫提鎮,自京隨帶家口赴任,計程五千里以外者,給與糧單。總督家口一百名,馬一百匹。提督家口九十名,馬九十匹。總兵官家口七十名,馬七十匹。巡撫家口九十名,不管軍務,准馬三十匹。五千里以外者,喂養馬匹四十日。六千里以外者,五十日。其在外陞轉者,仍不准給。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凡值更夫馬,康熙六年,題准隨

駕行幸,值更人夫共備馬十匹,每匹月支草料銀三

兩。 凡應付駐防家口,康熙六年,題准滿洲、蒙古、漢軍官兵,往各省駐防,家口,公、都統兼將軍一百四十口,都統一百二十口,精奇尼哈番、副都統及閒散一品官八十口,阿思哈尼哈番、協領、參領及閒散二品官五十口,阿達哈哈番及閒散三品官四十口,佐領、拜他喇布勒哈番及閒散四品官三十口,拖沙喇哈番二十口,驍騎校、六品、七品官十五口,八品、九品等官十二口,撥什庫十口,甲兵八口。照定例,撥給車輛人夫。多帶者,不准多給。少帶者,照報數撥給。如有將見在定數內家口分留者,俟後帶去時撥給。凡枉道處分,康熙六年,題准差往江寧、安慶、江西、廣東者,由山東中路。淮揚、京口、蘇松、浙江、福建者,由山東東路。俱於勘合火牌內註明。如有枉道,即以擾驛指參。 勘合火牌,頒自兵部,名曰郵符,以防詐偽自。

京師公差人員及在外奏報員役,皆有勘合火牌,

計道里之遠近,隨時事之緩急,酌定額數,照例給發。違例者,有禁。 凡郵符數目,順治年間,各省督撫應用火牌,未有定數。康熙六年,題准照省分大小,酌定數目給發。直隸、河南、山東三省總督,每年給火牌四十五張。江南、江西、川陝二總督,各給火牌四十張。兩廣、雲貴二總督,各給火牌二十五張。漕運總督,給火牌五十張。河道總督,給火牌三十張。其專管一省總督,照巡撫之數給發。直隸、江寧、浙江、湖廣、陝西、山東六省巡撫,各給火牌三十五張。江西、福建、河南、山西、廣東五省巡撫,各給火牌二十五張。雲南、貴州、四川、廣西四省巡撫,各給火牌十五張。安徽、偏沅、甘肅巡撫,照各本省巡撫給發。公、將軍各給火牌十張。提督、總兵官、巡鹽御史,各給火牌五張。驛傳道差遣多寡不等,不拘定數。有逾額多騎馬匹者,許該州縣申報,查參議處。 安徽,康熙六年,造宣樓船四十二隻。 凡銷奏驛站錢糧,康熙六年,題准凡係驛遞動用錢糧,俱由巡撫查明,報部核給。有關兵馬錢糧,轉報該督報部。 又題准直省各撫,將驛遞支應錢糧,年終造具四柱文冊,通限次年五月內,分投部科查核。 又議准本處正項錢糧,留作驛站支用。將他處協濟銀兩,扺兌正項完解。一應錢糧,總作十分考成。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凡雇用夫價,康熙七年,議准雇用夫役,以

一百里為一站。用夫千名以內者,每名每站給銀一錢五分。用夫千名以外者,每多用夫一百名,每名每站增銀一分至三錢。止多十里者,按分數加增。少十里者,按分數遞減。其雇價,俱於驛站錢糧內開銷。如該督撫多報冒銷,及少筭累民,查出,從重治罪。 凡雇用車價,康熙七年,題准雇用車價,以一百里為一站,給銀一兩。多十里,增銀一錢。少十里,減銀一錢。各按里數遞為增減,俱於驛站錢糧內開銷。 凡小建截曠

等銀,康熙七年,覆准驛遞夫馬,小建截曠,併馬匹倒斃,皮張變價銀兩,令各該撫查扣,以備撥補衝驛不敷之用。 凡應付隨獵,及各衙門差遣,康熙七年,題准隨獵應用人等,及各部院緊要差使,應給驛站。如有他事,差遣該衙門具題移送者,亦准給驛。其未經具題,私以印文移咨,及近處地方,不係緊要事情者,概不准給。 凡應付出征駐防夫船,康熙七年,覆准出征兵船下水,仍給縴夫外,其餘駐防往回官兵,及移駐綠旗投誠官兵家口,下水,不給縴夫。其上水,頭號船給八名,二號船六名,三號船四名。至各官兵自京起程者,本部定限。自外起程者,該督撫定限。違者,參處。 凡赴任糧單,康熙七年,題准概行停止。 又題准滿洲初授者,仍給與口糧、馬匹草料。 福建原設座站紅船一百二十三隻,康熙七年,裁船二十六隻。 湖廣原設紅馬座船五十七隻,康熙七年,湖南、湖北分轄,湖北設紅馬座船三十二隻,湖南設紅馬座船二十五隻。 廩給,康熙七年,題准山陝督撫布按赴任,准給口糧馬乾。 又議准各處公差官兵,不論冬夏,每宿給草一束。伯以上馬三十匹,一品官馬二十五匹,二品官馬二十匹,三品官馬十五匹,四品官馬十匹,五品官馬八匹,六七品官馬六匹,八品官併前鋒護軍、撥什庫馬四匹,甲兵馬三匹。不足額者,照實數支給。額外多乘者,不給。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廩給,康熙八年,議准江南、江西總督,照山

陝例支給口糧馬乾。嗣後,各省遇有滿洲督撫布按,俱准支給。 又議准畿輔地方,奉差及公幹人員,伯以上,從役十名,馬二十匹。一品官,從役八名,馬十五匹。二品官,從役六名,馬十匹。三品官,從役五名,馬七匹。四品官,從役四名,馬六匹。五品官,從役三名,馬五匹。六、七、八品官,從役二名,馬四匹。無品筆帖式、烏林人、前鋒護軍、撥什庫、甲兵等,從役一名,馬二匹。各官日支粳米八合三勺,從役日支粟米八合三勺。馬匹夏秋不給草料,春冬日支豆二升,草二束。

康熙九年

三月十四日,

上諭兵部:設立驛傳,原為往來差遣,緊要事務,速於

接應。近聞州縣各驛馬匹缺少,應付遲誤,驛遞原有額設錢糧喂養草料,驛傳道專行管理,乃不盡心嚴察,以致剋減錢糧,馬匹缺乏。應作何稽察嚴禁,爾部其詳議,具奏。特諭。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凡赴任糧單,康熙十年,覆准滿洲督撫等

官,俱不准給糧單。如有軍興調遣,道路遙遠者,應否給糧,題請

上裁。 凡應付遠省故官,康熙十年,題准雲貴二省

故官,亦照廣西例。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小建截曠等銀,康熙十一年,題准各驛

每年扣存小建截曠,及皮張變價等銀,併驛站餘剩銀兩,移交戶部充餉。如有衝驛不敷,及災傷缺額者,轉咨戶部撥給。 凡買補驛馬,康熙十一年,題准州縣等官,若不詳請督撫、驛道咨部,私自買馬者,降一級調用。 凡私發馬匹,康熙十一年,題准官員將自畜馬匹,發州縣驛遞,勒令輸價者,降二級調用。督撫不行訪察題參,罰俸一年。 凡指驛擾民,康熙十一年,題准官員將民間馬匹充驛馬驅使者,降一級調用。凡違誤驛務,康熙十一年題,准奉

旨差遣,及緊急軍情,差遣官役,閉門不容進城,抗不

應付,或毆打差官者,俱革職提問。若係齎送

上用物件,應付稽遲者,州縣驛遞官降二級調用。違

誤平常奏章者,降一級調用。 凡私撥船隻,康熙十一年,題准官員將應撥之船,不詳上司,私自撥給,或擅行估價者,罰俸一年。 應付則例,康熙十一年,題准凡文武各官,奉有

特旨馳驛者,及

恩禮優崇者,俱照起陞赴任例,給與驛馬。 公、侯、伯、

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各官起陞來京者,給勘合,夫二十六名,馬八匹,水路船一隻。入

覲出差者,給勘合,馬十匹。不用馬者,每馬一匹折夫

三名,水路船一隻,夫十四名。一品至九品各官,有

詔敕節冊,俱加馬二匹。奉差者,給廩給一分。不係奉

差者,廩給俱不支。衍聖公、張真人

朝賀入覲、襲封,俱照此例應付。若帶法師,加廩給一

分,馬一匹。掌事加口糧一分,驢一頭。 侍郎、學

士、副都御史、宗人府府丞、通政使、大理寺卿、總督各官,起陞赴任者,給勘合,夫二十二名,馬七匹,水路船一隻。入

覲出差者,給勘合,馬八匹。不用馬者,照馬折夫。水路

船一隻,夫十二名。 太常寺卿、府尹、光祿寺、太僕寺卿、僉都御史、祭酒、內閣侍讀學士、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鑾儀衛使、巡撫、提督、總兵官各官起陞赴任者,給勘合,夫二十名,馬六匹。水路船一隻。奉調來京者,奉差出京者,給勘合,馬七匹。不用馬者,照馬折夫。水路船一隻,夫十名。 左右通政、大理寺、太常寺、太僕寺少卿、督捕、左右理事官、府丞、鴻臚寺卿、內閣侍讀、翰林院侍讀、侍講、布政使、副將各官起陞赴任者,給勘合,夫十八名,馬四匹,水路船一隻。入

覲奉調來京者、奉差出京者,給勘合,馬七匹。不用馬

者,照馬折夫。水路船一隻,夫十名。 通政司參議、大理寺寺丞、光祿寺少卿、郎中、司業、修撰、編修、檢討、給事中、御史、按察司各官起陞赴任者,給勘合,夫十六名,馬三匹,水路船一隻。入

覲奉調來京者、奉差出京者,給勘合,馬七匹。不用馬

者,照馬折夫。水路船一隻,夫十名。 宗人府經歷、鴻臚寺少卿、員外郎、主事、都察院經歷、庶吉士各官奉差出京者,給勘合,馬六匹。不用馬者,照馬折夫。水路船一隻,夫八名。 參政、副使、參議、僉事、運使、參將、遊擊、掌印都司各官入

覲進

表、奉調來京者,照宗人府經歷等官出差例應付。起

陞赴任者,夫十二名,馬二匹,水路船一隻。 五經博士、光祿寺寺丞、大理寺寺正、寺副、行人司司正、司副、行人、大理寺評事、太常寺博士、通政司經歷、理藩院院判、鑾儀衛經歷、中書科中書舍人、撰文、辦事、中書、國子監監丞、內閣典籍、部寺、司務、欽天監監正、太醫院院使各官

朝賀來京、奉差出京者,給勘合,馬五匹。不用馬者,照

馬折夫。水路船一隻,夫八名。 國子監博士、助教、翰林院典簿、光祿寺署正、太常寺寺丞、典簿、鴻臚寺寺丞、上林苑監監丞、理藩院知事、光祿寺典簿、欽天監監副、太醫院院判、鑾儀衛各官、運同、運副、運判、府同知、通判各官入

覲進

表來京者、奉調督餉隨征者,俱給勘合,馬三匹。不用

馬者,照馬折夫。水路船一隻,夫六名。若新選雲貴併川陝行都司地方司府州縣衛等官,由京赴任者,給勘合,夫八名,馬二匹。水路船一隻,夫六名。 國子監典簿、學正、學錄、典籍、理藩院副使、翰林院待詔、孔目、上林苑監署丞、祀祭署奉祀、鴻臚寺鳴贊、主簿、序班、欽天監五官正等官、主簿、太常寺贊禮郎、太醫院御醫、吏目各官,奉差出京者,給勘合,馬三匹。不用馬者,照馬折夫。水路船一隻,夫六名。 凡應付隨獵及各衙門差遣,康熙十一年,題准各部院衙門緊要差遣,不及具題者,仍給驛站。 凡應付進表應聘官員,康熙十一年,題准代進

表箋及應聘隔省考試者,給勘合,馬三匹。如不用馬

者,照馬折夫。水路船一隻,夫六名。 凡應付奉差官員馬匹,康熙十一年,題准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護軍統領,各准從役七名,馬十匹。前鋒統領、副都統、侍郎、學士、副都御史、宗人府啟心郎,從役六名,馬八匹。參領、一等侍衛、護衛、各正卿、侍讀學士、監察御史、給事中、少卿、郎中,從役五名,馬七匹。佐領、二等三等侍衛、護衛、員外郎、主事、鳴贊,從役四名,馬六匹。典簿、司庫、司務、五六品筆帖式,從役三名,馬五匹。七八品筆帖式、無品筆帖式,從役二名,馬三匹。烏林人、撥什庫,從役一名,馬二匹。甲兵,馬一匹。其精奇尼哈番品級等官,照副都統例,阿思哈尼哈番品級等官照參領例,阿達哈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級等官照佐領例,拖沙喇哈番、驍騎校等照典簿、司庫例。若係緊急差遣,副都統、侍郎以上官員,准從役四名,馬六匹。佐領、三等侍衛、員外郎、主事以上官員,准從役二名,馬四匹。七八品官及無品筆帖式,准從役一名,馬二匹。烏林人、撥什庫、甲兵,准馬一匹。 凡應付初授雲貴等省官員,康熙十一年,題准初選雲、貴、四川、陝西行都司地方衛所千總等官,俱於火牌內填馬一匹,驢一頭。 凡應付雲貴舉貢,康熙十一年,題准雲貴初中進士,回原籍者,亦准給火牌。凡私發牌票,康熙十一年,覆准州縣驛遞各官,將私牌申送報部者,即令離任,於應陞缺內,不論俸滿,即陞。至督撫、提鎮會題緊急軍務,方准用部發火牌。司道、副將以下官員,有申報上司

緊急軍務,於牌票內開明緣由,填馬不過二匹。年終,送部查核。如督撫提鎮以下各官,私用驛遞夫馬,併私發牌票,索取夫馬者,降二級調用。其司道、副將以下各官,私發牌票,索取夫馬者,本官降二級調用,督撫提鎮降一級留任,驛傳道降二級調用。州縣驛遞官,不行盤訐,即行應付者,革職。 凡枉道處分,康熙十一年,題准凡有以枉道擾驛,指參者,係官降一級調用。係差役,杖八十。 凡差役背包,康熙十一年,題准齎奏本章,裝填小匣,騎馬背包,不得過十觔。若送冊籍,用馬駝載,不過六十觔。其所負大皮箱,永行禁止。違者,該州縣驛各官驗實,指名申報議處。若該州縣驛各官,徇隱不報,本部查出,經過府州縣等官,一併參處。 凡郵符數目,康熙十一年,題准公、將軍俱給火牌十張,勘合四張。如緊急軍務,方許用勘合。其尋常齎奏,止許用火牌。至管兩省總督與總漕,俱給火牌五十張。管一省總督與總河併直隸、江寧、安徽、浙江、湖廣、偏沅、陝西、甘肅巡撫,各給四十五張。他省巡撫給四十張,各提督十張,各總兵官七張,真定、南汝、河北三總兵各九張,山東提督二十張,巡鹽御史五張。驛傳道勘合、火牌於用完日,請部頒發,俱於年終彙題奏銷。 凡多填馬匹,康熙十一年,題准勘合、火牌多填馬一匹者,罰俸六個月。二匹者,罰俸一年。三匹者,降一級調用。再多填者,照例遞降。 凡濫給勘合,康熙十一年,題准官員,將不應給驛之人,濫給勘合,或多支驛站錢糧者,降一級調用。如多支,隨即扣解者,罰俸六個月。 湖廣,康熙十一年,湖北增船十六隻。 廩給,康熙十一年,議准土魯番等進貢回彝頭目,日支廩給銀一錢,從役日支銀五分。留住甘肅回彝,日支銀二分。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撥兵護送,康熙十二年,題准赴任關差

及駐防一二戶,准撥兵八名以下護送。 凡駐防准帶馬匹,康熙十二年,題准各處駐防,准帶馬數,將軍七十匹,副都統六十匹,協領、參領五十匹,佐領四十匹,五品閒散官三十匹,驍騎校、六品筆帖式十五匹,七八品筆帖式十二匹,無品筆帖式、撥什庫十匹,披甲當差人六匹,按數支給草料。其額外多帶之馬,不准應付。 凡應付出征駐防夫船,康熙十二年,題准坐十五人以上之船,給縴夫三名。坐十五人以下之船,給縴夫二名。 廣東,康熙十二年,裁河船九十八隻。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廩給數目,康熙十三年,題准除緊急軍

情,差遣官役,應付廩糧外,其餘概不准給。 凡齎奏馬數,康熙十三年,題准督撫等齎奏糧餉、刑名等平常之事,用火牌一張,止許填馬二匹。如同城駐劄督撫、提鎮同日拜本者,彙用火牌一張,亦止許填馬二匹。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雇用夫價,康熙十四年,題准在京各部

院衙門,遞送各項物件,應用擔挑抬夫,每夫一名,送十里,給雇價三分,咨戶部給發。 凡撥給車輛,康熙十四年,題准每六百觔給車一輛,不及六百觔者,酌給駝馬扛夫。 凡買補驛馬,康熙十四年,議准驛馬倒斃,州縣不行詳請買補者,許該管驛傳道揭參。如有容隱,將驛傳道降二級調用。 凡指驛擾民,康熙十四年,議准藉口應付不足,私令民間幇貼者,降二級調用。凡大兵需用夫船,康熙十四年,議准官員將應給縴夫,抗拒不給,致縴夫越站者,革職提問。將應解船隻及縴夫,不行解到者,革職。如不照數應付,縴夫缺少者,降二級調用。船隻缺少者,降一級調用。該管官不行力催,罰俸一年。 凡移駐官兵船隻,康熙十四年,議准官員,將應給移駐官兵口糧船隻遲延者,罰俸一年。 凡扣剋驛餉,康熙十四年,議准上司將應給驛站錢糧,不照額數給發者,照貪官例議處。 江寧站馬船,康熙十四年,改設快船六十隻,又添設站馬船一百七十隻。 廩給,康熙十四年,議准直省各衙門員役,奏報軍務重事者,准給口糧。其因平常事差遣者,不許支給。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各省驛馬草料銀兩,每匹每

日量裁二三分不等。 凡買補驛馬,康熙十五年,題准購買驛馬,各宜開報實價。若以少為多,濫行開銷,照貪官例,革職提問。 凡私發馬匹,康熙十五年,題准在外將軍,並督撫提鎮以下

大小官員筆帖式及

欽差部堂官員筆帖式,將自畜馬匹送入驛站,多取

價值者,照貪官例,革職提問。若驛站官員人等已經申報,督撫不行題參,督撫亦照貪官例治罪。出首之人,係官,照應陞之缺,加一等優陞。係平人,授為七品官職銜。 凡郵符數目,康熙十五年,議准公、將軍、奉天府尹、提督學政、督撫提鎮、巡鹽御史,應給火牌十張以上者,止給四張,未及十張者,止給三張。 凡齎奏馬數,康熙十五年,議准直省火牌,止許齎奏題參貪官巨憝、

大計、軍政、薦舉、奏銷錢糧等事,其餘平常事務,三件

以上,封固轉發遞送。違者,部科查議,照違例處分。 凡勘合火牌鈐蓋印信,康熙十五年,議准差遣員役,兵部於所給勘合火牌尾後,將多索驛馬,不用印鈐蓋,併處分緣由,兼寫滿漢字一紙,粘貼交接處所,用印鈐蓋,給發。若差遣人員照數支取,并無多索,該驛遞官即於粘貼紙內,填明應付過馬匹人數,用該驛印信鈴蓋。若有多騎驛馬,騷擾驛遞者,一面申報該督撫指名題參。若所差員役,無經過州縣驛印信鈐蓋者,仍以多索驛馬處分。如州縣驛遞官員,不即鈐蓋印信者,亦從重處分。 安徽,康熙十五年,將宣樓船編成字號,散歸各埠,聽其裝載民貨,令各船頭自行修造。如有需用,仍行提集。 浙江原設炮差紅站等船四百一十一隻,康熙十五年,裁船一百七十九隻。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

御駕行幸,安設塘站,康熙十六年,議准

御駕行幸之處,本部於各衙門,取筆帖式各二員,於

八旗取撥什庫各二名,安塘馳報。仍行該撫道,如所設驛馬不敷,將別站馬匹調協應付。違者,參處。 凡買補驛馬,康熙十六年,議准耑管驛站官員,若不督率馬夫,用心喂養馬匹,以致驛務廢弛,或缺馬不即買補者,該布政使、道府等官,指名揭報,督撫題參,照例革職。如布政使、道府不行揭報,照驛傳道例議處。督撫不行查參,罰俸一年。 凡違誤驛務,康熙十六年,題准驛員應付稽遲,同城府州縣官,不行稽查者,罰俸六個月。 應付則例,康熙十六年,題准凡文武官員,自一品至九品,陞遷赴任,及鹽差稅差夫馬船隻,併齎

敕人所騎馬匹,概行停止。 凡隨獵馬匹,康熙十六

年,覆准隨獵回日,各部院衙門,取用過馬匹內,如有倒失一二匹者,領馬官員罰俸六個月。五匹以下,罰俸一年。八匹以下,降一級留任。十一匹以下,降二級調用。十四匹以下,降三級調用。十七匹以下,降四級調用。十八匹以上,革職。騎馬校尉、當差人役、趕車步兵,交刑部鞭一百。若躦病損傷,五匹以下者,領馬官員罰俸六個月。十匹以下,罰俸一年。十五匹以下,降一級留任。二十匹以下,降二級調用。二十五匹以下,降三級調用。三十匹以下,降四級調用。三十一匹以上,革職。騎馬校尉、當差人役、趕車步兵,交刑部鞭八十。至內閣中書、欽天監、太醫院等官所騎馬匹,躦病損傷一二匹者,罰俸六個月。三四匹者,罰俸一年。倒失一二匹者,罰俸一年。三四匹者,降一級留任。願賠者,免議。 凡應付隨獵及各衙門差遣,康熙十六年,題准

御駕行幸各處,所用馬匹車輛,及校尉等所騎馬匹,

不及啟奏者,亦准照咨先給,仍令續行補奏,或在沿途,或所到處,如馬匹倒失損傷,領馬官具題後,兵部備馬官記冊換給。若中途不及啟奏者,即行換給,仍令續行補奏。至各衙門差遣不論緩急,務令開具緣由,題請,准給驛馬。 凡騷擾驛遞,康熙十六年,議准馳驛官員,將同行撥什庫、差官併從役人等,不行約束,以致毆毀驛遞員役,或不係緊差,故將驛馬馳斃,或故意越站索取財物者,令州縣驛遞官員,一面申報上司,一面申報本部,核查情真,將本官革職,撥什庫差官等交刑部,從重治罪。其申報之官,照出首私牌例,議敘。若應付遲延,反行捏款謊報者,反坐。 凡枉道處分,康熙十六年,議准枉道擾驛者,係官,降二級調用。係差役,杖一百。 凡廩給數目,康熙十六年,題准差遣人員,若給飯食,停止廩糧,若給廩糧,停止飯食。其最緊急差遣,飯食廩糧,仍照舊支給。 安徽,康熙十六年,添造紅差米豆等船十二隻。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江西,原設馬座差船。康熙十七年,裁船六

十七隻。 浙江,康熙十七年,裁船三十七隻。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雇用夫價,康熙十八年,議准凱旋大兵,

需用船隻,縴夫額設如有不敷,雇覓民船,亦以一百里為一站,每縴夫一名,計銀一錢,給與船戶。 廣東,康熙十八年,題准共設船四百五十四隻。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江西,原設馬座差等船七十七隻。康熙十

九年,裁船五十隻。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直隸各省驛站,俱有額設錢糧。康熙十五

年,議裁十分之四。二十年,

恩詔於裁四之中,仍復二分。二十四年後,各省巡撫

題請裁減不一,通計原額銀三百七萬七千八百一十三兩五錢二分。除廣西報荒銀七千七百五十三兩一錢八分,裁銀九十四萬六千一百二兩九錢五分零,現存銀二百一十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七兩三錢九分零。原額米一萬九千四百四十石,裁米四千八百四十八石四斗八升,存米一萬四千五百九十一石五斗二升。

直隸,原額銀五十萬三百五十八兩四錢一

分,存銀三十七萬五千六百六十二兩五錢五分零。 山西,原額銀一十六萬九千二百一兩五錢九分零,存銀一十三萬五千二百四兩六錢八分零。 陝西,原額銀二十四萬八千三百三十四兩二錢零,存銀一十五萬四千四百七十六兩七錢零。 甘肅,原額銀一十二萬二千五百八十三兩二錢零,存銀七萬三千五百四十九兩九錢二分零。 四川,原額銀五萬五千二十九兩六錢,存銀二萬八千五百五十兩八錢八分。 雲南,原額銀四萬五千九百三十九兩四錢一分,存銀二萬八千七百六十三兩六錢四分零。 貴州,原額銀五萬二千六百六十四兩六錢零,存銀三萬七千九百五十七兩零。原額米一萬九千四百四十石,存米一萬四千五百九十一石五斗二升。 廣西,原額銀三萬五百四十五兩二分零,存銀一萬三千六百七十五兩一錢零。 湖北,原額銀一十七萬四千七百二十六兩零,存銀一十三萬七千三百三十兩零。 湖南,原額銀一十二萬六千七百五十八兩一錢零,存銀八萬五千六百三兩八錢七分零。 廣東,原額銀三萬四千五百五十三兩一錢二分,存銀二萬七百三十一兩八錢七分零。 江寧,原額銀二十八萬一千四百九十三兩零,存銀二十一萬三千二百八十八兩二錢零。 安徽,原額銀二十六萬四千三百三十八兩零,存銀一十三萬五千九十五兩零。 浙江,原額銀一十一萬九百九十七兩二錢五分零,存銀六萬六千五百九十八兩三錢五分。江西,原額銀一十八萬二百八十五兩二分零,存銀一十萬八千一百七十一兩一分零。 福建,原額銀六萬五千六百五兩六錢五分零,存銀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五兩五錢五分零。 山東,原額銀三十萬三千六百四十四兩五錢七分零,存銀二十三萬四千三百五十五兩一錢七分零。 河南,原額銀三十一萬七百五十六兩七錢八分零,存銀二十四萬四百九十七兩八錢五分零。 凡值更夫馬,康熙二十年,議准八旗值更人夫,添設十二名,照例給銀。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應付則例,康熙二十二年,題准鹽差稅差

官員夫馬船隻,永不准給。此外文武大小各官,俱照康熙十一年例,給與勘合。 凡駐防准帶馬匹,康熙二十二年,題准將軍五十匹,副都統四十匹,協領三十匹,佐領二十匹,防禦十五匹,驍騎校、有品筆帖式十匹,無品筆帖式、撥什庫、甲兵等六匹,弓匠、鐵匠三匹。如馬數多者,止照定例支給草料。少者,照實在數目支給。 凡應付駐防家口,康熙二十二年,題准駐防官兵家口,將軍四十口,副都統三十五口,協領三十口,佐領二十口,防禦十四口,驍騎校、有品筆帖式十二口,無品筆帖式、撥什庫、甲兵七口,弓匠、鐵匠五口。如家口數多者,照定例應付。少者,照實數應付。 凡應付駐防車輛,康熙二十二年,題准各處駐防官兵給車,將軍八輛,副都統七輛,協領等官五輛,佐領等官四輛,防禦等官三輛,驍騎校、有品筆帖式二輛,無品筆帖式、撥什庫、甲兵、匠役人等一輛。 凡應付初授雲貴等省官員,康熙二十二年,覆准廣西官員赴任,照雲貴例應付。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江西原設馬座船,康熙二十四年,裁船十二隻,現存船三百六十一隻。 浙江,康熙二十四年,裁船十隻。

康熙二十五年

十二月初六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學士禪布、噶思泰、吳喇岱、

齊穡、吳興祖、額爾赫圖:日者,遣部員自幾林烏喇至黑龍江,以蒙古席白達呼里索倫等人力,畊種田穀,大獲。夫民食所關至重,來歲仍遣前種田官員,以蒙古席白達呼里索倫等人力耕種。郎中博奇所監種田地,較諸處收穫為多,足供驛站人役之口糧。又積貯其餘穀,博奇效力視眾為優。其註之冊。此遣去諸員,可互易其地,監視耕種。博奇又復大獲,則議敘焉。

《大清會典》:湖廣馬快船,康熙二十五年,裁船一十三

隻。

康熙二十七年

三月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王熙、梁清標、學士凱音布、趙山、

拜里阿喇密、朱都納、薩穆哈、石文桂、王封濚:盛京、寧古塔沿途驛站,往來官員,多索車馬,鞭撻苦累驛站人役,所在多有。嗣後如此苦累驛站者,管理驛站官,即行報部。驛站官瞻徇情面不報,事發,並驛站官治罪。其下兵部,令定例議奏。康熙三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席喇、傅繼祖、德珠、

戴通、安布祿:將軍薩布蘇、佟寶等奏請驛站缺丁,依數頂補。無妻室者,給以婦人。驛遞再為增置壯丁馬畜錢糧,俱行添設。則驛站可不致困敝。朕思驛站困敝者,皆該將軍等不省徭役,不簡事件,絕非要務,概令馳驛、勒索之所致也。雖添置驛丁,增給錢糧,事若不務簡省,究復何益。且所需婦人,為數多矣。取給一時,將焉可得。伊等在彼,其可得緣由,或有成筭耶。可敕該將軍薩布蘇、佟寶等,如何減省徭役,不致凋敝驛遞,所缺男婦,從何充補。會同盛京將軍確議報部。康熙三十四年

十月二十四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張家口沿途驛遞,俱已

疲敝。其遣兵部賢能司官,前往經理,並察其廢壞之由,奏聞。

康熙三十五年

八月二十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三寶、楊舒、朱都納、

哈山哈、雅爾圖、倭倫:此次尾隨大兵所設驛站人員,供應軍務,並無貽誤。今天氣漸寒,而事已畢,皆令撤回。其中驛馬未經倒斃,而全存者,及有倒斃而賠補者,皆議敘具奏。倒斃而未補者,并所斃馬數,詳察奏聞。其傳示兵部。 十月十一日,

上諭兵部:朕至歸化城之日,自張家口至歸化城,所

有常設驛站外,中途添設之驛,俱撤回至沙虎口一路。以兵部隨行之馬,添設驛站。

康熙三十六年

三月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等:今日驛程甚遠,致馬疲苦。其

間增設一驛,明日所宿中途,亦增設一驛。每驛設馬二十匹。他若較此為近,或四十、五十里者,則不必增設驛程。 閏三月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等:本月二十三日以前,自京送

來與自此發往之事,仍馳舊驛。二十三日之後,自京來之事,則出沙虎口,由新設驛站行。自此發往之事,則由新設驛站,進沙虎口遞送。二十三日以後,內地舊設驛站外,新添馬匹,令總督吳赫撤回。其西路驛站,著總督整飭。 四月二十九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朕今日有報遣往京城,或內來

之報,及一切事件,俱令由張家口遣發。已有諭旨。爾等亦於驛站官員,明悉行文,令皆由張家口遞送。選理藩院司官或筆帖式一人,遣往大同收接。凡西路齎送事宜,俱令由邊外赴送,俟朕進張家口時,仍由內地驛站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