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31
卷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四卷目錄
祥刑總部彙考四
金〈總一則 世宗大定三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二則 宣宗興定二則 哀宗正大一則〉
元〈總一則 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七則 成宗大德七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皇慶二則 延祐一則 順帝元統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四則 成祖永樂八則 宣宗宣德六則 英宗正統五則 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五則 孝宗弘治三則 世宗嘉靖一則 神宗萬曆二則 愍帝崇禎二則〉
祥刑典第四卷
詳刑總部彙考四金
金設刑部及御史臺、大理寺官屬以掌刑名之事。按《金史·百官志》:刑部,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一員掌律令格式、審定刑名、關津譏察、赦詔勘鞫、追徵給沒等事;一員掌監戶、官戶、配隸、訴良賤、城門啟閉、官吏改正、功賞捕亡等事。主事二員,令史五十一人,內女直二十二人,譯史五人,通事二人。架閣庫。管勾一員,掌刑、工兩部架閣。大安二年以主事各兼。同管勾一員。
御史臺。登聞檢院隸焉。御史大夫,掌糾察朝儀、彈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內外刑獄所屬理斷不當,有陳訴者付臺治之。御史中丞,貳大夫。侍御史二員,掌奏事、判臺事。治書侍御史二員,掌同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二員,每遇朝對立於龍墀之下,專劾朝者儀矩,凡百僚假告事具奏目進呈。監察御史十二員,掌糾察內外非違、刷磨諸司察帳并監祭禮及出使之事。典事二員,架閣庫管勾一員,檢法四員,獄丞二員。大理寺。天德二年置。自少卿至評事,漢人通設六員,女直、契丹各四員。掌審斷天下奏案、詳讞疑獄。司直四員,掌參議疑獄、披詳法狀。舊有契丹司直一員,明昌二年罷。評事三員,掌同司直。明昌二年省契丹評事二員,大安二年省漢人一員。知法十一員,女直司五員,漢人司六員。掌檢斷刑名事。明法二員,興定二年置,同流外,四年罷之。
世宗大定六年十二月甲戌,詔有司,每月朔望及上七日毋奏刑名。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三年,詔定禁決死刑日,惟強盜不拘此例。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刑志》:十三年,詔立春後、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聽決死刑,惟強盜則不待秋後。
大定二十九年八月壬寅,制提刑司設女直、契丹、漢兒知法各一人。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章宗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三年六月丁巳,定提刑司條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承安三年,敕尚書省:自今特旨事,如律令程式者,始可送部。自餘刱行之事,但召部官赴省議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刑志》云云。
承安四年三月乙卯,司空襄、右丞匡、參知政事揆請罷諸路提點刑獄,從之。四月癸亥,改提刑司為按察使司。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興定元年三月戊寅,敕事關刑名,當面議之,毋聽轉奏。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興定四年四月壬午,命六部檢法以法狀親白部官,聽其面議,大理寺如之。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哀宗正大元年十二月甲寅,左丞張行信言:先帝詔國內,刑不上大夫,治以廉恥。丞相高琪所定職官犯罪的決百餘條,乞改依舊制。行之。
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
元
元設刑部及御史臺,大宗正府掌天下刑名法律之事。
按《元史·百官志》:刑部,尚書三員,侍郎二員,郎中二員,員外郎二員,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案覆,繫囚之詳讞,孥收產沒之籍,捕獲功賞之式,冤訟疑罪之辨,獄具之制度,律令之擬議,悉以任之。世祖中統元年,以兵、刑、工為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以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專署刑部。至元元年,析置工部,而兵刑仍為一部。尚書四員,侍郎仍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置五員。三年,復為右三部。七年,始別置刑部。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八年,改為兵刑部。十三年,又為刑部。二十三年,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定以二員為額。大德四年,尚書增置一員。其首領官則主事三員。吏屬則蒙古必闍赤四人,令史三十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人,書寫三人,典吏七人。其屬:司獄司,司獄一員,獄丞一員,獄典一人。初以右三部照磨兼刑部繫獄之任,大德七年始置專官。部醫一人,掌調視病囚。司籍所,提領一員,同提領一員。至元二十年,改大都等路斷沒提領所為司籍所,隸刑部。
御史臺,大夫二員,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史二員,掌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至元五年,始立臺建官,設官七員。檢法二員,獄丞一員。七年,改典事為都事。十九年,罷檢法、獄丞。二十七年,始置經歷一員。皇慶元年,增中丞為三員。二年,減一員。至治二年,大夫一員。後定置御史大夫二員、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史二員,經歷一員,都事二員,照磨一員,承發管勾兼獄丞一員,架閣庫管勾兼承發一員,掾史十五人,譯史四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使十人,臺醫二人,蒙古書寫二人,典吏六人,庫子二人。大宗正府,國初未有官制,首置斷事官,曰札魯忽赤,會決庶務。凡諸王駙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應犯一切公事,及漢人姦盜詐偽、蠱毒厭魅、誘掠逃驅、輕重罪囚,及邊遠出征官吏、每歲從駕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諸事,悉掌之。至元二年,置十員。三年,置八員。十四年,置十四員。十五年,置十三員。二十一年,置二十一員。二十二年,增至三十四員。二十八年,增至四十六員。大德四年,省五員。十一年,四十一員。皇慶元年,省二員,以漢人刑名歸刑部。泰定元年,復命兼理,置扎魯忽赤四十二員,令史改為掾史。致和元年,以上都、大都所屬蒙古并怯薛軍站色目與漢人相犯者,歸宗正府處斷,其餘路府州縣漢人、蒙古、色目詞訟,悉歸有司刑部掌管。正官扎魯忽赤四十二員,郎中二員,員外郎二員,都事二員,承發架閣庫管勾一員,掾史十人,蒙古必闍赤十三人,通事、知印各三人,宣使十人,蒙古書寫一人,典吏三人,庫子一人,醫人一人,司獄二員。
世祖中統三年四月,詔重罪,必得實奏聞,然後行法。十一月,諭乘怒誅殺,必遲留覆奏。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三年四月庚子,詔:自今部曲犯重罪,鞫問得實,必先奏聞,然後置諸法。十一月乙巳,有旨諭史天澤:朕或乘怒欲有所誅殺,卿等宜遲留一二日,覆奏行之。
至元二年五月庚寅,令:軍中犯法,不得擅自誅戮,罪輕斷遣,重者聞奏。
至元十一年十一月癸巳,敕:京師盜詐者,宜峻立治法。
按以上《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五年五月,詔諸職官犯罪,受敕者從行臺處之,諸道死罪,按察司審覆類奏。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五年五月,詔諸職官犯罪,受宣者聞奏,受敕者從行臺處之,受省札者按察司治之。其宣慰司官吏,姦邪非違及文移案牘,從本道提刑按察司磨刷。應有死罪,有司勘問明白,提刑按察司審覆無冤,依例結案。類奏待命。
至元十七年十一月乙巳,詔:有罪配役者,量其程遠近;犯罪當死者,詳加審讞。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年五月,詔諭雲南大辟罪,仍須待報。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年五月丙子,詔諭諸王相吾答兒:先是雲南重囚令便宜處決,恐濫及無辜,自今凡大辟罪,仍須待報。
至元二十八年七月戊申,敕:江南重囚,依舊制聞奏處決。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三月,中書省定贓罪十三等,罪入死者以聞。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三月丁未,中書省與御史臺共定贓罪十三等,枉法者五,不枉法者八,罪入死者以聞。制曰:可。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辛未,增置各路推官,專掌刑獄,上路二員,下路一員。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四年正月辛丑,詔蒙古都元帥也速答兒非奉旨勿擅決重刑。
大德五年二月己亥,凡軍士殺人姦盜者,令軍民官同鞫。
大德六年正月庚戌,詔自今僧官、僧人犯罪,御史臺與內外宣政院同鞫,宣政院官徇情不公者,聽御史臺治之。
大德七年三月壬辰,定大都南北兵馬司姦盜等罪,六十七以上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也可扎魯忽赤。按以上《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八年正月,以災異,詔減刑。四月,詔畏吾兒、合迷里相訟者,歸都護府,與民訟者,決於有司。十一月,詔僧人犯罪,有司得專決。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八年正月己未,以災異故,詔天下恤民隱,省刑罰。雜犯之罪,當杖者減輕,當笞者並免;私鹽徒役者減一年。四月丙戌,詔諸路畏吾兒、合迷里自相訟者,歸都護府,與民交訟者,聽有司專決。十一月壬申,詔凡僧姦盜殺人者,聽有司專決。大德九年三月丁未,敕遼陽行省毋專決大辟。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八月,奏准大辟獄,依舊制,由中書省裁酌。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八月己未,尚書省又言:往者大辟獄具,尚書省議定,令中書省裁酌以聞,宜依舊制。從之。
至大四年二月丁卯,罷總統所及各處僧錄、僧正、都綱司,凡僧人訴訟,悉歸有司。十月辛巳,罷宣政院理問僧人詞訟。辛卯,罷諸王斷事官,其蒙古人犯盜詐者,命所隸千戶鞫問。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仁宗本紀》云云。
仁宗皇慶元年正月,敕諸僧犯一切罪,令有司得專治。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正月癸卯,敕諸僧犯姦盜、詐偽、鬥訟,仍令有司專治之。
皇慶二年六月乙亥,詔諭僧俗辨訟,有司及主僧同問。
延祐三年六月丁丑,敕:凡鞫囚,非強盜毋加酷刑。
按以上《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順帝元統二年三月,詔定蒙古、漢人犯罪,分隸宗正有司。
按《元史·順帝本紀》:元統二年三月丁巳,詔:蒙古、色目犯奸盜詐偽之罪者,隸宗正府;漢人、南人犯者,屬有司。
明
明設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為三法司,掌天下刑名之事。
按《明會典》:刑部正官尚書一員,左右侍郎各一員,首領官司務二員,照磨一員,檢校一員,屬官浙江司、江西司、廣東司、河南司、山西司、四川司、廣西司、雲南司、貴州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事各三員,湖廣司、陝西司、山東司、福建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事各二員,所屬衙門司獄六員。
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其屬初曰憲部,曰比部,曰司門部,曰都官部,後改為十三清吏司。曰浙江、江西、福建、山東、四川、山西、湖廣、廣東、廣西、河南、陝西、雲南、貴州。
十三司,職掌浙江等十三司,各設郎中、員外郎、主事令。各清理所隸布政司,刑名仍量其繁簡帶管直隸府州,并在京衙門,凡遇刑名各照部分送問發落。浙江司專管浙江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兩浙鹽運司、帶管、崇府、中軍都督府、御用監司。設監內官,監成國公刑科神策衛,留守中衛,和陽衛,廣洋衛,金吾前衛,騰驤左衛,武功右衛,瀋陽右衛,涿鹿中、左二衛,蕃牧千戶所,直隸和州。
江西司專管江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淮府、益府、弋陽府、建安府、樂安府、前軍都督府、御馬監、酒醋局、火藥局、麪觔局、留守前衛、燕山左衛、寬河衛、永清右衛、忠義前後二衛、龍驤衛、府軍前衛、龍江左右二衛、直隸廬州府、廬州衛、六安衛、九江衛、武清衛、龍門衛、宣府前衛。
福建司專管福建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福建鹽運司、帶管、戶部、戶科、太僕寺、都知監、印綬監、甲字等十庫、寶鈔提舉司、孝陵衛、獻陵衛、景陵衛、裕陵衛、泰陵衛、金吾後衛、應天衛、武功中衛、武成中衛、會州衛、牧馬千戶所、美峪千戶所、留守左中二衛、直隸定邊衛、開平中屯衛、直隸常州府、直隸廣德州。
山東司專管山東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山東鹽運司、帶管、魯府、德府、衡府、涇府、左軍都督府、宗人府、兵部、兵科、尚寶司、供用庫、戈戟司、司苑局、典牧所、會同館、東直門外牛房、皇陵衛、長陵衛、羽林右衛、瀋陽左衛、金山口奠靖所、潮河川守禦千戶所、寧靖千戶所、直隸保定後衛、德州左衛、龍門千戶所、中都留守司、直隸鳳陽府、鳳陽衛、泗州衛、壽州衛、長淮衛、滁州、滁州衛、沂州衛、安東中護衛、遼東都司、遼東行太僕寺。四川司專管四川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帶管、蜀府、工部、工科、巾帽局、織染局、僧錄司、道錄司、府軍衛、武驤右衛、永清左衛、大寧前衛、金吾左衛、濟州衛、蔚州左衛、廣武衛、萬全懷來衛、懷安衛、直隸大名府、直隸松江府、金山衛、神木千戶所。
山西司專管山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帶管、晉府、代府、瀋府、懷仁府、慶成府、翰林院、欽天監、上林苑監、甜食房、混堂司、南城兵馬指揮司、北城兵馬指揮司、旗手衛、金吾右衛、驍騎右衛、大寧中衛、義勇前後二衛、龍虎衛、英武衛、瀋陽中屯衛、瀋陽中護衛、直隸鎮江府、鎮江衛、直隸徐州、徐州衛、平定千戶所、倒馬關。
湖廣司專管湖廣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興都留守司、帶管、楚府、岷府、吉府、榮府、遼府、右軍都督府、司禮監、尚膳監、尚寶監、神官監、天財庫、茂陵衛、永陵衛、武功左衛、虎賁右衛、留守右衛、忠義右衛、神武中衛、濟川衛、南京水軍右衛、江淮衛、直隸定州衛、茂山衛、保安左右二衛、直隸池州府、直隸寧國府、宣州衛、渤海千戶所。
廣東司專管廣東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應天府、錦衣衛、府軍左衛、留守左衛、虎賁左衛、濟陽衛、水軍左衛、飛熊衛、直隸延慶州、懷來千戶所。
廣西司專管廣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靖江王府、通政使司、寶鈔局、銀作局、中兵馬指揮司、大興左衛、燕山前右衛、羽林前後衛、富峪衛、鎮南衛、武驤左衛、直隸徽州府、新安衛、安慶府、安慶衛、通州衛、通州左右衛、延慶衛、延慶左右衛、通州巡捕指揮。
河南司專管河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周府、唐府、趙府、鄭府、徽府、伊府、汝府、禮部、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禮科中書舍人兵仗局、靈臺司、鐘鼓司、神樂觀、犧牲所、東城兵馬指揮司、教坊司、神武左右前三衛、府軍右衛、羽林左衛、留守後衛、武德衛、兩淮鹽運司、直隸揚州府、揚州衛、高郵衛、儀真衛、直隸淮安府、淮安衛、大河衛、邳州衛、宿州衛、武平衛、彭城衛、歸德衛、直隸寧山衛、通州守禦所、海州守禦所、鹽城守禦所、汝寧守禦所、提督真定等處指揮。陝西司專管陝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帶管、秦府、韓府、慶府、肅府、後軍都督府、南和伯大理寺、行人司、尚衣監、針工局、西城兵馬指揮司、康陵衛、昭陵衛、府軍後衛、豹韜衛、興武衛、鷹揚衛、騰驤右衛、義勇右衛、橫海衛、江陰衛、陝西行太僕寺、甘肅行太僕寺、河東陝西鹽運司、平涼中護衛、直隸太平府、建陽衛、直隸保定中前左右四衛。
雲南司專管雲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承運庫、惜薪司、儀衛司、順天府、二十七州、縣太醫院、密雲中後二衛、營州五屯衛、東勝左右二衛、薊州守備都指揮、直隸廣平府、直隸永平府、永平衛、山海衛、撫寧衛、盧龍衛、大同中屯衛、真定衛、萬全左右二衛、潼關衛、鎮海衛、寬河千戶所、武定千戶所、蒲州千戶所。貴州司專管貴州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吏部吏科、司菜局、長蘆鹽運司、忠義中衛、薊州衛、鎮朔衛、涿鹿衛、遵化衛、興州五屯衛、永寧衛、直隸保定府、大寧都司、直隸河間府、河間衛、天津衛、天津左右二衛、直隸真定府、直隸順德府、直隸蘇州府、蘇州衛、太倉衛、直隸保安州、保安衛、德州衛、萬全都司、宣府左右二衛、開平衛、蔚州衛、梁城千戶所、興和千戶所、廣昌千戶所、涿州巡捕指揮。
都察院正官左右都御史二員,左右副都御史二員,左右僉都御史四員,首領官司務二員,舊四員,後革二員。經歷一員,都事一員,照磨一員,檢校一員,屬官浙江道、江西道、山東道、河南道監察御史各十員,湖廣道、陝西道、山西道監察御史各八員。廣東道、福建道、四川道、廣西道、貴州道監察御史各七員。雲南道監察御史十一員。國初設浙江等十二道,監察御史六十員。後增為十三道,一百一十員。後不全設。所屬衙門司獄一員,舊六員。嘉靖八年革三員。萬曆九年革一員,又住補一員。
大理寺正官卿一員,左右少卿二員,左右寺丞二員,首領官司務二員,屬官左寺。左寺正一員,左寺副二員,左評事四員。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右寺。右寺正一員,右寺副一員,右評事四員,舊八員,後革四員。
按《春明夢餘錄》:刑部在皇城之西,與都察院、大理寺並列而為三法司。設尚書侍郎掌天下刑名、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置十三清吏司如戶曹主兩京十三省之奏當。凡宗室勳戚官吏軍民麗於法者,詰其辭察其情,偽傅律例,而比其罪之重輕。律例所不及者,上下附而以請。凡兩畿十三省歲讞其死罪刑平之。凡詔獄,必傅例請上裁。凡應減者,下就輕應加者,上就重重不得至死。凡律例有殊,旨別敕詔例榜,例非經請議著令者,不得引為比。凡死刑即決。及秋決,並三覆奏蒞戮於市。凡贖罪,視罪輕重為差,斬絞。雜犯從末減者,聽收贖。凡簿錄俘囚,配沒給賜,官私奴婢,必籍知之。凡籍產,不得及其先墳塋。凡贓罰,計估易銀歲杪類入內府。凡獄成,移大理寺讞平焉。凡訴冤家,內皆自下而上急者,擊登聞鼓。凡重囚,京師歲霜降會五府九卿科道共慮之,以請情真者決。矜疑者戍邊有詞者調所司再問。比律者監候五歲,請旨遣官出京府。兩京十三省審錄減釋冤濫者。凡夏月錄囚免笞刑,減徒流而下刑辨重刑。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葺囹圄固械繫而時其飲食有病醫藥之。凡官有過紀錄之兩京歲杪,請敕湔除紀過。凡大祭祀止刑。凡四方有獄受命而往成之,以名例攝律條以准,皆各其及則若括律詞義,以五服參情,法以墨涅識竊盜,宗人不即市,宮人不即獄,悼耄癃殘不即訊。都察院在皇城之西,與刑部、大理寺並列稱三法司。初設御史臺。洪武十三年改都察院。十七年始定設都御史,即古御史大夫之職。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即古中丞之職。副都左右各一人,僉都四人,主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搆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而朝覲考察都御史入天官臺司賢否黜陟之斷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或奉旨同刑部大理寺讞平之屬十三道,監察御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凡罪囚案巡審錄有故出入理辨之,凡大獄敕下臺,推奏當上聽裁常獄擬罪移評大理寺。蓋六部有專司而都察院惟所見聞得糾劾。
大理寺在都察院南。大理準古廷尉掌審讞、允反、刑獄之政令,與刑部都察院並列為三法司。凡刑部都察院推問刑名,按律例慮而復問,囚服乃准擬,否駁再擬,改正曰照駁三擬。不當糾問官曰參駁牾律。冤甚者移調問曰番異。再異則請下九卿會問曰圓審。已平允慮未當移,再問曰追駁。屢駁不改者徑奏請上裁曰制決。凡各省三司直隸諸死刑,並讞乃已聽決。每歲會九卿朝審重囚。
太祖洪武元年革大理司刑獄,悉送審刑司、磨勘司。按《明會典》:國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
又洪武初令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按輕重獄囚連案牘俱送左右二寺。覆審冤濫,然後送審刑司。評駁是非復轉送磨勘司。磨考當否以聞後革二寺,諸司刑獄唯二司分審。
洪武十三年改御史臺為正二品衙門,止設左右丞。按《明會典》:國初置御史臺從一品衙門,設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經歷都事。照磨管勾監察御史、譯事、引進使等官。洪武十三年改正二品,衙門止設左右中丞。
洪武十四年改都察院正七品,設監察御史,分設十二道。又復置大理司,改為大理寺,及置左右二寺。按《明會典》:洪武十四年改都察院正七品衙門,止設監察御史,分設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十二道。鑄監察御史印文曰繩愆糾繆。
又十四年復置大理司,改為大理寺,正五品衙門。其屬置左右二寺,設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評事及審刑司官。
又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司詳讞。其在京刑獄係軍者屬左寺,係民者屬右寺。又定以在京諸司及直隸衛、所、府、州、縣衙門屬左寺。在外十三布政司所轄衛、所、府、州、縣屬右寺。續又定南北兩京,五府,六部,內府,京衛等衙門及長史司之未出京城者屬左寺。應天、順天二府,南北直隸衛、所、府、州、縣,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所轄衛、所、府、州、縣及邊衛外夷屬右寺。
按《明通紀》:洪武十五年九月,上命鑄監察御史印文曰繩愆糾繆。〈按《鑄印文條會典》作十四年。《通紀》作十五年,疑宜以會典為正。〉洪武十五年,命天下諸司刑獄皆屬刑部都察院,詳議平允又送大理審覆,然後決之。其直隸諸府州刑獄自今亦准此令。
按《春明夢餘錄》云云。
洪武十六年,都察院陞正三品衙門,設司務。
洪武十七年,都察院始定為正二品衙門,設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經歷都事十二道、監察御史。
按以上《明會典》云云。
按《明通紀》:洪武十七年,始定都察院官制。國初置御史臺從一品,衙門設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官。洪武十四年,始改為都察院正七品衙門,止設監察御史。至是始陞正二品衙門,定今官制。
按《春明夢餘錄》:十七年建三法司,名其所曰貫城。敕云貫索七星如貫珠環,而成象名天牢。中虛則刑平官無邪私有星,即刑繁有星,而明為貴人無罪而獄。今法天道置法司爾。法司官各勵乃心,慎乃事,法天道行之,如貫索,星之中虛,庶不負肇建之意。
洪武十九年大理寺審刑司革。
洪武二十二年大理寺陞正三品衙門。
按以上《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三年,改浙江等為十二部,仍分憲、比、司門、都官為四科。
按《明會典》:國初設子部四曰憲部、比部、司門部、都官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洪武二十三平,改為浙江等十二部。仍分憲、比、司門、都官四科。
洪武二十四年,始更定六科,給事中刑科八人。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 年,詔刑用中典,命刑科會諸司議獄牘式,示中外又諭刑部恤刑論獄必詳讞覆奏,與侍臣論待臣之禮。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朝詔言:頃因戡亂以軍律用刑,殊乖平允自今務從中典,重刑須秋後,無非時決傷天和。〈又〉上讀老子書至民不畏死,柰何以死懼之。惻然感懷,命焚錦衣衛非法獄具,悉以所繫囚送刑部臺審理,而諭刑部論囚,諸武臣並親審餘引奏詣承天門外,命刑人持訟理幡出,欲自理者聽入訴諸。無罪當釋者持平政幡。宣德意遣之其在重辟,府部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雜聽之審,錄其冤狀以聞刑部。尚書劉濟言諸司刑牘動千萬言類,泛濫失本實,盍禁之。上曰虛詞失實,浮文辭真。自今有以繁文出入人罪者,罪無赦。命刑科會諸司議獄牘式示中外。〈又〉諭,刑部尚書周楨曰:刑以輔治唐虞所不免觀舜命皋陶之詞始曰明刑終期于無刑。皋陶告舜亦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當時君臣莫不以恤刑為重而民亦自不犯。所以能致雍熙之治。朕嘗觀此,深有所契,卿當體之。〈又〉上諭刑部凡論囚當原情毋刻深,蓋人命至重,常存平恕之心,猶恐失之,況深文乎。昨民有子犯法父行賄求免者,有司欲并論,朕以父子至親,子論死而父救之情也。故但論其子而赦父,自今凡論獄必詳讞覆奏,而後論毋重傷人。〈又〉上與侍臣論待臣之禮,劉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盤水加劍,詣請密室自裁,未嘗鄙辱之。詹同侍坐,因取大戴禮及賈誼疏以進。且云古者刑不上大夫,所以勵廉恥而君臣之恩義兩盡,上深然之。
洪武二十六年大理寺設司務。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九年,改為十二部清吏司,都察院復置照磨、檢校。又改大理左右寺為司官、為都評司務、為都典簿。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九年改為十二部清吏司,以首領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員。〈又〉二十九年置照磨所,照磨、檢校。〈又〉二十九年寺革後復置改左右寺為司官、為都評、副都評、司務,為都典簿。
洪武三十三年,定都給事中而不置左右。〈按是年實建文二年〉按《明會典》云云。
成祖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命分遣御史宜具書慎刑之意授之。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
按《春明夢餘錄》:永樂元年,大理寺卿薛巖等奏各布政司上所部具獄,凡死罪百餘人請分遣御史臨決。上從之。顧謂都御史陳英等曰:人命至重,既絕不可復續。夫治獄得情,尤難鞭扑箠楚之下,罪人成於鍜鍊者,往往有之。今百餘人之中豈能必其皆無冤枉爾。分遣御史宜具書慎刑之意授之,使論決之際詳探其情,非其情者即與辨釋。必揆之以理,理不可生然後刑之。則彼雖死無所恨矣。
永樂 年左右寺及官俱復舊。
按《明會典》:永樂初,左右寺及官俱復舊。左右寺職專主審錄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駁事。有冤枉者,推情辨明,務俾刑歸有罪,不陷無辜。
永樂三年定凡處決重囚,俟封進清詞再得旨,然後行刑。
按《明會典》:永樂三年定凡處決重囚既覆奏,仍錄所犯清詞封進。俟封進之後再得旨,然後處決。
永樂 年合,死罪須五覆奏始行刑。
按《春明夢餘錄》:永樂朝法司奏冒支官糧者,上怒,命戮之。刑科覆奏。上曰:此朕一時之怒,過矣。其依律自今犯死罪,皆五覆奏著為令。
永樂七年令大理寺官每月引囚赴承天門外,同部科等官審錄,必服罪始發遣。
按《明會典》:凡兩法司囚犯,永樂七年以後令大理寺官每月引赴承天門外行人司持節傳旨,會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審錄。輸情服罪者如原擬發遣,其或稱冤有詞,則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永樂 年給事中仍設左右。按《明會典》:永樂間仍設左右給事中。
永樂十九年革北京道,添雲貴交阯道,又奏准部院擬囚必送本寺審錄發遣,依洪武年間制。
按《明會典》:永樂十九年,北京道革,添設貴州、交阯、雲南三道。〈又〉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問擬囚犯仍照洪武年間定制,送本寺審錄發遣。
永樂二十二年以內閣學士同審錄。
按《明通紀》:永樂二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丁巳,皇太子即位。十月諸刑曹奏決重囚。上曰:人命甚重,帝王以愛人為德,卿等理刑官贊德輔政,罔俾無辜,含冤地下,傷天地之和。遂命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同三法司於承天門會審。特召大學士楊士奇、楊榮、金幼孜至榻前諭曰:比年法司之濫,朕未嘗不知其所擬大逆不道,往往出於羅織鍛鍊。先帝數切責之故,死刑至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留意,甘為酷吏而無愧。自今凡審決重囚,卿三人同往審決。
宣宗宣德 年定刑部十三司。
按《明會典》:宣德間定為十三司。
宣德四年,命三公九卿審覆,毋致枉法。
按《春明夢餘錄》:宣德四年,刑部奏決重囚,人命公侯伯、都督、尚書都御史同審覆。諭之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審覆,毋致枉死。太師英國公張輔等覆審,還奏訴枉者五十六人。上命法司重與勘實,又勵之曰:殺不辜者縱免人責,難逃鬼誅,不可不慎。
宣德五年三月下寬恤之令。
按《明通紀》:宣德五年三月,上御南齋宮召楊士奇曰:吾欲下一寬恤之令,今獨與爾商之。對曰:年來刑獄冤濫,多感召旱澇。誠由於此,請戒飭法司,敦用平恕,務求情實。命即草敕,明旦頒行。
宣德七年,都御史顧佐言觀政進士宜照。永樂年例於刑部都察院理刑者,與御史郎中主事分理諳練,政務從之。
按《春明夢餘錄》云云。
宣德八年敕三法司,遣官審錄諭刑官,順時令而重民命,又諭敬慎用刑,以培國本。
按《春明夢餘錄》:宣德八年敕三法司。朕體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爾等覆詳天下重獄犯者,遠在千萬里外,需奏當即決,亦何能無冤抑者乎。人命至重,死不復生。其遣廉能官分詣所在,同三司巡按御史及府、州、縣官公同詳審,若情犯深重無冤者,聽從處決。如情可矜疑,及審異不服者,具奏遣官審錄。自此始又諭古孟夏斷薄刑,出輕繫,仲夏挺重囚益其食,所以順時令而重民命也。我祖宗時遇隆寒盛暑,命法司審囚繫,卿等皆先代舊臣親所聞見,今嚮暑宜量情罪區別。
又諭:朕夜來觀《周書·立政篇》,有云式敬爾繇獄以長我王國,此深有意味。蓋能敬慎用刑,不致枉濫,則仁恩浹洽,足以培固國本,福祚靈長。
宣德十年革交阯道,定為十三道。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六年,令選差屬官會同各布政司審錄。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本寺選差屬官與刑部都察院官請敕於南北直隸各布政司,會同審錄罪囚。正統七年更鑄六科印。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會同各布政司審錄。按《春明夢餘錄》:正統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各賜以敕往南北直隸及十三布政司,會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審錄死罪可矜、可疑、及事無證佐可結案者,具奏處置。徒流以下減等發落。若御史別有公務,督同所在有司審錄。原問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從大學士商輅之請也。
正統十四年春夏旱災,命內臣一員,公同三法司堂上官會審,見監聽決罪囚情重者類奏處置。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 年設刑部主事二員。
按《明會典》:正統以後各司俱添設主事二員。
天順二年令霜降決重囚。
按《明會典》:凡每年審錄。天順二年令霜降後該決重囚。刑部察院及本寺會官審錄。
憲宗成化元年,廣西、四川二司添設主事各一員,後革。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四年,差大理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直隸,會同巡按御史審錄。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六年,南京大理寺所審罪囚俱經本寺覆審,又本寺審過罪囚俱由本寺覆奏發落。
按《明會典》:永樂以來,南京大理寺所審徒流以上罪囚先移文回,報原問衙門每季差官類奏,請旨發落。成化六年以後,俱經本寺覆審。其情罪允當者,通類奏請回報該寺。施行其不當者,照例駁回再問。近由南京奏來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
又凡本寺詳審過輕重囚,舊例先移文,回報原問衙門。每季差官類奏。聖旨於奏本上批出欽遵發落。成化六年以後,下大理覆奏得旨,回報本寺發落。成化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請敕,會同審錄。按《明會典》:成化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請敕。差官往兩直隸各布政司審錄。見監一應罪囚真犯死罪,情真無詞者,仍令原問衙門監候,呈詳待報取決。果有冤枉,即辯理情可矜疑者,陸續奏請定奪。雜犯死罪以下,審無冤枉,即便發落。
成化十七年,命司禮監會同三法司審錄。五年一次。又重囚不服,具由奏請問理。天暑奉旨審錄,五年大審仍舊。
按《明會典》:成化十七年,命司禮監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於本寺審錄罪囚。以後每五年一次著為令。凡發審罪囚,有事情重大執詞稱冤不肯服辨者,具由奏請,會同刑部都察院或錦衣衛堂上官於京畿道問理。
凡每年天氣暄熱,奉旨審錄。兩法司及錦衣衛罪囚本寺堂上官公同會審。唯刑部專主其事,臨期止行。手本於本寺知會。遇五年大審仍舊。
孝宗弘治二年,敕三法司詳加審錄。仍敕天下諸司錄重刑。
按《春明夢餘錄》:弘治二年,敕法司言朕,惟刑者民命所關。刑獄清則人心服而天道順。一夫含冤,致傷和氣。災沴不免焉。邇者京城雨水為災,南京有風雷雨之異,朕甚懼焉。得非刑獄冤濫致然乎。情偽微曖未易遽察問刑者,各據原詞審錄者多拘成案人命。或鬥毆誤殺而簡勘者,以為謀故盜賊。或搶奪拒捕而巡獲者,以為強劫。中間有事出緝訪者,務鍛鍊以成之。此冤濫之所由也。今特命爾三法司堂官詳加審錄,凡人命無屍可簡,若屍朽難辨者,盜賊追無贓杖。或有贓非真者,或情法不相當,或情罪可矜疑,或累訴稱冤而不伏,或久挨證佐而未獲具情節,奏讞審問之際尤須詳察色。詞旁詢知證,毋避嫌疑,毋任好惡,毋視權要為輕重,務得實情以全民命。原問官故入及巡捕人妄拏宥勿治。爾其悉心殫慮明其斷而以恕行之。庶稱朕好生之意,已并敕天下諸司錄重刑。
弘治三年奉旨,重囚仍由本寺審錄。又諭法司以欽恤之意。
按《明會典》:弘治三年,奏准兩法司囚犯有奉旨來說者,問擬明白,仍具本寺審錄。奏請若係機密,重情不可漏泄者,徑自開具招由奏訖,仍發本寺審錄。按《春明夢餘錄》:三年諭曩因災異敕,諸司審錄重刑,諸情可矜疑及有辭者,勿成案平反之。原問官亦原勿究,欲廣仁恩而全民命也。今數十百人矣。當茲春和天地大生。朕思與其寬之於終,曷若謹之於始。兩京三法司及天下大小問刑衙門務存仁恕,持法公平,察詞辯色詳審情。罪大惡當懲者,毋務姑息。以長奸小過可宥者,毋事苛刻以啟怨。其無憑證驗情節難明者,尤當加意推究,毋踵訛以失出入,庶不悖古人欽恤之意。復歲以天炎暑,命法司錄輕重囚毋淹。弘治十三年定奉旨,送法司問者,大理寺詳審具題。送刑部擬罪者,刑部具題。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議准兩法司囚犯若奉特旨,令問了來,說者具招,由奏發本寺審錄。其餘擬罪來說者,具本發本寺審,允奏請發落。近例凡奉旨送法司問者,由本寺詳審具題。送刑部擬罪者,則該部徑題。
世宗嘉靖八年革都察院司獄三員。
按《明會典》:都察院司獄舊六員,嘉靖八年革三員。
神宗萬曆九年,刑部十三司裁主事一員,都察院革司獄一員,大理寺革左評事一員,又分左右二寺審讞。
按《明會典》:刑部萬曆九年裁革十三司主事各一員,又都察院司獄萬曆九年革一員,又住補一員。又大理寺左評事四員,萬曆九年革一員。
又萬曆九年以二寺事務煩簡不均,題准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分管衙門,分左右二寺審讞。今左寺審浙江等六司道,右寺審江西等七司道。萬曆十一年,刑部復設九司主事一員,大理寺復設左評事一員。
按《明會典》:刑部萬曆十一年復設浙江、江西、廣東、廣西、河南、山西、四川、雲南、貴州九司主事各一員。又大理寺左評事四員,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愍帝崇禎 年,諭法司以愛民、慎罰、刑措圄空至意。按《春明夢餘錄》:崇禎 年,諭法司朕法天好生矜全民命,興念刑獄一道堪哀甚多,今在京刑部等衙門
已結未結各案人犯,特命元輔會同清理。業已有緒。其北直南京及各省一應大小罪囚,著該撫按責成道、府、州、縣各官通行質審,所有軍徒杖笞各罪應釋放者,即與釋放。應減等者即與減等。有訊讞未結,拘捏牽累監禁逾年者,通著速問結。或成招立案,免提註銷,都一清楚,不許一概溷監其大辟重情。雖已奉旨,定案若有情矜可疑,及年久有疾等項,即一面減擬保候,一面請旨發落。凡追贓人犯,除軍需庫藏起解京邊錢糧侵欠奸弊應追不饒,及就中仍聽酌議外,其餘贓罰罪贖給主徵逋等項,都著察明寬免,或減半,或全豁。不許仍前羈繫敲。比至於佐貳等官,尤不許擅受詞訟,經送監舖違者,拏問治罪各撫按官須遴委精明,道臣風力推官分行各府,俱親詣獄監審理疏豁,一應減罪。減贓都悉心詳酌,分別年,分久近事情輕重,以為差等。務期一清淹禁,盡滌煩冤,寧失不經,勿入非罪,以稱朕愛民慎罰刑措圄空至意。爾法司還察照道里,遠近分立,限期與各撫按官去,如有奉行不實,玩視虛應者,察出從重究治。其凜奉之毋忽。
崇禎十五年二月詔清理刑獄。
按《春明夢餘錄》:崇禎十五年二月,詔刑獄所繫甚重,法貴一成。朕每加意詳審,有批駁以期允當乃法官不能仰體,不肯執持,始多失之輕縱,繼輒務為深文,疑揣游移,率歸緩閣。或因犯人孤獨無控,竟置罔聞,不讞不提,經年累月。或因追贓未了,證犯不齊,淹繫牽纏剖脫無日。又有一等事理已明,訊局可結,乃胥役故為抑勒,借端生枝,仍行拖累以致獄案叢積,貫索幾盈,釀沴干和,深可警痛。茲特遣元輔、周延儒前去會同三法司官,將大小一應獄情,悉心清理,除事干重大案已確審照舊監候外,其餘戍遣配杖等樣俱著詳審招案,依律定罪,請旨發落。至於犯證關提未到,贓銀追比未完,亦當配量事理,或羈或保,不得一概溷監。倘有事係冤抑,情可矜疑,雖在重罪,不妨特疏奏請,候憑裁奪。總期疏淹理滯,據法得情,予以應得之條留其再生之路。庶幾惟明克允,可望獄簡刑清。縱使寧失不經,猶是矜頑宥過。尚其殫心詳覈,設誠力行,以稱朕好生欽恤至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