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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38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八卷目錄
聽斷部總論
易經〈賁卦 豐卦 旅卦 中孚卦〉
孔叢子〈刑論〉
春秋繁露〈精華〉
說苑〈至公〉
潛夫論〈愛日 斷訟〉
大學衍義補〈謹詳讞之議 詳聽斷之法〉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八卷
聽斷部總論
《易經》《賁卦》
象曰:山下有火,賁,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疏〉正義曰:山含火之光明,象君子內含文明以理庶政。故云:山下有火賁也,以明庶政者。用此文章明達以治理庶政也。無敢折獄者,勿得直用果敢折斷訟獄。
《豐卦》
象曰: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致刑。
〈疏〉正義曰:雷者天之威,動電者天之光耀。雷電俱至則威明備足以為豐也。君子以折獄致刑者,君子法象天威而用刑罰,亦當文明以動折獄斷決也。斷決獄訟須得虛實之情,致用刑罰必得輕重之中。若動而不明則淫濫斯及,故君子象於此卦而折獄致刑。
《旅卦》
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
〈本義〉慎刑如山不留如火。〈大全〉中溪張氏曰:明則無遁情,慎則無濫罰。明慎既盡斷決隨之。聖人取象於旅正,恐其留獄也。
《中孚卦》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
〈傳〉風之動乎。澤猶物之感於中。故為中孚之象,君子觀其象,以議獄與緩死。君子之於議獄盡其忠而已。於決死極於惻而已。〈大全〉項氏曰:獄之將決則議之;其既決,則又緩之,然後盡於人心正聽之司寇。聽之三公,聽之議獄也。旬而職聽,二旬而職聽。三月而上之緩死也。故獄成而孚,輸而孚在我者盡,故在人者無憾也。
《孔叢子》《刑論》
孔子適衛。衛將軍文子問曰:吾聞魯公父氏不能聽獄信乎。孔子答曰:不知其不能也。夫公父氏之聽獄,有罪者懼,無罪者恥。文子曰:有罪者懼是聽之察,刑之當也。無罪者恥何乎。孔子曰:齊之以禮則民恥矣。刑以止刑則民懼矣。文子曰:今齊之以刑,刑猶弗勝何禮之齊。孔子曰:以禮齊民譬之於御則轡也。以刑齊民譬之於御則鞭也。執轡於此而動於彼御之良也。無轡而用策則馬失道矣。文子曰:以御言之左手執轡,右手運策不亦速乎。若徒轡無策馬何懼哉。孔子曰:吾聞古之善御者,執轡如組兩驂,如舞非策之助也。是以先王盛於禮而薄於刑,故民從命。今也,廢禮而尚刑,故民彌暴。文子曰:吳越之俗無禮而亦治何也。孔子曰:夫吳越之俗,男女無別同廁而浴,民輕相犯,故其刑重而不勝由無禮也。中國之教為外內以別,男女異器服,以殊等類,故其民篤而法其刑輕,而勝由有禮也。
《書》曰:非從維從。孔子曰:君子之於人也,有不語也,無不聽也;況聽訟乎。必盡其辭矣。夫聽訟者或從其情,或從其辭,辭不可從必斷以情。書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為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曾子問聽獄之術。孔子曰:其大法有三焉。治必以寬,寬之之術歸於察;察之之術歸於義。是故聽而不寬是亂也,寬而不察是慢也,察而不中義是私也。私則民怨,故善聽者雖不越辭,辭不越情,情不越義。書曰:上下比罰,無僭亂辭。
《書》曰:哀矜折獄仲弓。問曰:何謂也。孔子曰:古之聽訟者,察貧窮哀孤獨及鰥寡老弱不肖,而無告者雖得其情必哀矜之。死者不可生,斷者不可屬。若老而刑之謂之悖,弱而刑之謂之剋,不赦過謂之逆,率過以小罪謂之枳。故宥過赦小罪,老弱不受刑,先王之道也。書曰:大辟疑赦。又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書》曰:若保赤子。子張問曰:聽訟可以若此乎。孔子曰:可哉。古之聽訟者,惡其意不惡其人。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乃刑之,君必與眾共焉。今之聽訟者不惡其意而惡其人,求所以殺是反古之道也。
《春秋繁露》《精華》
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是故逢丑父當斮而轅濤塗不宜直。魯季子追慶父而吳季子釋闔廬,此四者罪同異論,其本殊也。俱欺三軍,或死或不死,俱弒君或誅或不誅。聽訟折獄可無審邪。故折獄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獄非也。闇理迷眾與教相妨。教政之本也,獄政之末也。其事異域其用一也,不可不以相順,故君子重之也。
《說苑》《至公》
孔子為魯司寇聽獄,必師斷敦敦然皆立。然後君子進曰:某子以為何若。某子以為云云。又曰:某子以為何若。某子曰:云云辯矣,然後君子幾當從。某子云云乎。以君子之知,豈必待某子之云云,然後知所以斷獄哉。君子之敬讓也,文辭有可與人共之者,君子不獨有也。
《潛夫論》《愛日》
國之所以為國者以有民也,民之所以為民者以有穀也。穀之所以豐殖者以有人功也,功之所以能建者以日力也。治國之日舒以長,故其民閒暇而力有餘。亂國之日促以短,故其民困務而力不足。所謂治國之日舒以長者,非謁羲和而令安行也,又非能增分度而益漏刻也,乃君明察而百官治下循正而得其所,則民安靜而力有餘。故視日長也。所謂亂國之日促以短者,非謁羲和而令疾驅也,又非能減分度而損漏刻也,乃君不明則百官亂而奸宄。興法令鬻而役賦繁則希民困於吏政。仕者窮於典禮,冤民就獄乃得真烈士。交私乃得保奸臣。肆心於上亂化流行於下,君子載質而車馳,細民懷財而趨走。故視日短也。詩云:王事靡盬不遑。將父言:在古閒暇而得行孝,今迫促不得養也。孔子稱庶則富之,既富則教之是禮義生於富足,盜賊起於貧窮,富貴坐於寬慢,貧窮起於無日。聖人深知力者乃民之本也。而國之基,故務省役而為民愛日。是以堯敕羲和欽,若昊天敬授民。時召伯訟不忍煩民,聽斷棠下能興。時雍而致刑錯。今則不然,百官撓民,令長自衒,百姓廢農。桑趨府庭者,非朝晡不得通,非意氣不得見訟。不訟輒連月日,舉室釋作以相瞻,視辭人之家輒請鄰里應對送餉。比事訖竟亡一歲功,則天下獨有受其饑者矣。而品人俗士之司典者,曾不覺也。郡縣既知冤枉,州司不治。今破家活遠詣公府,公府不能昭察真偽,則但欲罷之以久困之資。故猥說一科令此注百日乃為移書。其不滿百日輒更造數甚,違召伯頌棠之義,此所謂誦詩三百授之以政不達。雖多亦奚以為者也。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從立觀之。中材以上,皆議曲直之辨,刑法之理,可鄉亭部吏足以斷決。使無怨言然所以不者,蓋有故焉。傳曰:惡直醜正實繁有徒。夫直者真正而不撓志。無恩於吏怨家務主者,結以貨財。故鄉亭與之為排,直家後反覆。時吏坐之故,共枉之於庭,以羸民。與豪吏訟其勢不如也。是故縣與部并後有反覆長吏坐之。故舉縣排之於郡以一人,與一縣訟其勢不如也。故郡與縣并後日反覆,太守坐之故舉郡排之於州,以一人與郡訟勢不如也。故州與郡并而不肯治。故乃遠詣公府,爾公府不能察而苟欲以錢刀課之,則貧弱少貨者終無已曠旬滿祈,豪富饒錢者取客使往可盈千日,非徒百也。治訟若此為務助豪猾而鎮貧弱也,何冤之能治。非獨鄉部辭訟也。武官斷獄亦皆始見枉於小吏,終重冤於大臣。怨故未讎輒逢赦。令不得復治,正士懷冤結而不得信,猾吏崇姦宄而不痛坐。郡縣所以易侵小民,而天下所以多饑窮也。於是上天感動降災傷穀以人功見事言之。今自三府以下至於縣道,鄉亭及從事督郵。有典之司。民廢農桑而守之辭,訟告訴及以官事應。對吏者一人之日,廢十萬人,人復下計之。一人有事二人獲餉,是為日三十萬人離其業也。以中農率之則是歲,三百萬口受其饑也。然則盜賊何從消。太平何從作孝明。皇帝嘗問:今旦何得無上書者。左右對曰:反支。故帝曰:民既廢農,遠來詣闕,而復使避反支。是則又奪其日,而冤之也。乃敕公車受章無避反支。上明聖主為民愛日如此,而有司輕奪民時如彼。蓋所謂有君無臣,有主無佐,元首聰明股肱怠惰者也。詩曰:國既卒,斬何用。不監傷三,公居人尊位,食人重祿,而曾不肯察民之盡瘁也。孔子病夫未之得也,患不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者。今公卿始起州郡而致宰相,此其聰明智慮未必闇也。患其苟先私計而後公義。爾詩云:莫肯念亂,誰無父母。今民力不暇穀,何以生百姓不足君孰與足嗟哉。可無思乎。
《斷訟》
五代不同禮,三家不同教。非其苟相反也,蓋世推移而俗化異也。俗化異則亂原殊,故三家符世皆革定法。高祖制三章之約,孝文除克膚之刑,是故自非殺傷盜賊又罪之法,輕重無常各隨時宜,要取足用,勸善消惡而已。夫制法之意,若為藩籬溝壍以有防矣。擇禽獸之尢可數犯者,而加深厚焉。今姦宄雖眾然其原少,君事雖繁然其守約。知其原少姦易塞見,其守約政易治。塞其原則姦宄絕,施其術則遠近治。今一歲斷獄,雖以萬計。然辭訟之辯,鬥賊之發,鄉部之治,獄官之治者,其狀一也。本皆起民不誠信而數相欺紿也。舜敕龍以讒說殄行震驚朕師乃自上古患之矣。故先慎己,唯舌以示小民。孔子曰:亂之所生也,則言語以為階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脈脈規規常懷姦偽昧冒,前利不顧廉恥,苟且中後則榆解奴抵以致禍變者,比屋是也。非唯細民為,然自封王侯貴戚、豪富尤多。宇之氓舉驕奢以作淫侈高負千萬,不肯償責小民守門號哭,啼呼。曾無怵惕,慚怍哀矜之意。苟崇聚酒徒,無行之人,傳空引滿,啁啾罵詈,晝夜鄂鄂,慢游是好。或毆擊責主人於死亡,群盜攻剽劫人無異。雖會赦贖,不當復得在選辟之科,而州司公府反爭取之。且觀諸敢妄驕奢而作大責者,必非救飢寒而解困急振貧窮。而行禮義者也,咸以崇驕奢而奉淫湎。爾春秋之義,責知誅。率孝文皇帝至寡動欲任德。然河陽侯陳信,坐負六日免國孝。武仁明周陽侯田,彭祖坐當軹侯宅而不與免。國黎陽侯邵延坐不出,持馬身斬國除二帝。豈樂以錢財之故而傷大臣哉。乃欲絕詐欺之端,必國家法防禍亂之原,以利民也。故一人伏正罪而萬家蒙乎福者。聖主行之不疑永平時,諸侯負責輒有削絀之罰,此其後皆不敢負民,而世自節儉辭訟自消矣。今諸侯貴戚或曰:敕民慎行,德義無違,制節謹度,未嘗負責身絜矩避,志厲青雲。或既欺負百姓,上書封祖願且償責,此乃殘掠官民而還依縣官也。其誣國慢易罪莫大焉。孝經曰:陳之以德義而民興行,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今欲變巧偽以崇美化息,辭訟以閑官事者。莫若表顯有行痛誅無狀,導文武之法,明詭詐之信。今侯王貴戚不得浸廣姦宄,遂多豈謂每有爭鬥辭訟,婦女必致此乎。亦以傳見。凡諸禍根不早斷絕,則或轉而滋蔓人,若斯邪,是故原官察之。所以務,念臣主之所以憂勞者。其本皆鄉亭之所治者,大半詐欺之所生也。故曰:知其原少則姦易塞也。見其守約則政易持也。或婦人之行貴,令鮮潔,今以適矣。無顏復入甲門縣官原之故,令使留所既入家必未昭亂之本原。不惟真潔,所生者之言也。真女不二心,以數變,故有匪石之詩,不枉行以遺憂。故美歸寧之志,一許不改,蓋所以長真潔而寧父兄也。其不循此而二三其德者,此本無廉恥之家,不真專之所也。若然之人又何醜恡輕薄。父兄淫僻,婦女不惟義理,苟疏一德借本治,生逃亡抵中乎,以致於刳腹芟頸,滅宗之禍者。何所無之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能已者,則為之立禮制而崇德讓人。所可已者,則為之設法禁而明賞罰。今市賣勿相欺,婚姻無相詐。非人情之不可能者也。是故不若立義順法遏絕其原。初雖慚恡於一人,然其終也長利於萬世。小懲而大戒此所以全,小而濟頑凶也。夫立法之大要,必令善人勸其德而樂其政,邪人痛其禍而悔其行。諸一女許數家,雖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還私家,則此姦絕矣。不則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劇縣,乃可以毒其心而絕其後。姦亂絕則太平興矣。又貞潔寡婦,或男女備具財貨。富饒欲守一醮之禮,成同穴之義。執節堅固齊懷必死終無更許之慮遭值不仁。伯叔無義兄弟,或利其娉幣,或貪其財賄,或私其兒子。則彊中欺嫁處迫脅遣送。人有自縊房中,飲藥車上絕命喪軀。孤捐童孩,此猶迫脅人命自殺也。或後夫多設人客,威力脅載守將抱執連日,乃授與彊,掠人為妻。無異婦人軟弱,猥為眾彊,所扶與執迫幽阨連日,後雖欲復修本志嬰絹吞藥,晚矣。〈按此篇古本字多錯訛無可參考姑存之〉
《大學衍義補》《謹詳讞之議》
舜典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臣按《舜典》:此二言萬世讞刑之權度也。蓋無心失理為過眚災是也。人之有過誤,或不幸而入於罪者,讞之知其非故也。當五刑者則減而流,當鞭扑者則減而贖,知其無心而誤犯也,非故也。有心失理為惡怙終是也。人之有所恃而又再犯者,讞之知其非過也。當典刑者則坐以典刑,當鞭扑者則坐以鞭扑,知其有心而故犯也,非過也。世之讞刑者,以聖經二言為權度,則讞獄道盡,而所處無不當之罪,而人自以為不冤矣。
大禹謨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臣按宥過無大刑,故無小此二言。即舜典眚災肆赦怙終賊刑也。後世讞疑獄者,以《舜典》二言及大禹謨此六言為主,以權度天下之疑獄,而又以與
其殺不辜。寧失不經一言,恆存諸心焉,則天下無冤獄矣。夫所謂不可殺者,不辜者爾,而其有辜者亦自不苟免也。蓋以人有罪犯在乎。可殺不可殺之間。殺之則若無罪,不殺則失常刑。皋陶立為此言,蓋探大舜之心而代為之辭也。夫子刪書存之以示萬世,使斷疑獄者以此為予奪輕重之權度。雖曰:一時之言,然萬世之下人賴之以全。其生者多矣。所謂仁人之言,其利溥者也。誰謂皋陶無後哉。
君陳王曰:辟以止辟,乃辟狃於姦宄。敗常亂俗三細不宥。
蔡沈曰:刑期無刑,刑而可以止。刑者乃刑之狃於姦宄與。夫毀敗典常壞亂風俗人犯。此三者雖小罪,亦不可宥,以其所關者大也。
臣按聖人之制為刑辟,非故用此以張其威,罔其民也。蓋立為刑辟,使人知所避而不犯,則無犯刑辟者矣。此所謂辟以止辟也。詳讞之際人之真有所犯者,則必決。然而不宥焉。其罪雖小,不可不為之懲,不為之懲則必有倣而為者,於其後矣。吁懲之於細則大者不作戒之於先,則後者不繼懲一人以懼千萬人。戒一事以遏千萬事,聖人之慮遠矣。聖人之心仁矣。彼以姑息為仁者,誠不仁者也。
呂刑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
蔡沈曰:事在上刑而情適輕則服,下刑舜之宥過無大。康誥所謂大罪非終者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適重則服。上刑舜之刑,故無小康誥。所謂小罪非眚者是也。
臣按穆王訓刑此二句遠宗乎。虞廷之典近法乎。武王之誥非無徵之言也。先儒以為罪莫大乎。殺人然所殺奴婢也,非適輕乎。罪莫輕於詬詈然所詈父祖也,非適重乎。是故原情以按罪,而不拘於一定之法。
其刑上備有并兩刑。
蔡沈曰:其刑上備有并兩刑者。言斷獄之書,當備情節。一人而犯兩事,罪雖從重亦并兩刑而上之言。讞獄者,當備其辭也。
臣按兩刑謂一人有兩罪,一罪有二法,并具上之以聽命於上,不敢專也。
《周禮》: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
吳澂曰:上服情重者,墨劓及死刑是也。下服情輕者,宮刑是也。
臣按三刺之訊群臣、群吏、萬民。即孟子所謂左右諸大夫、國人皆曰:可殺然後殺之之意也。訊於群臣、群吏、萬民皆曰:可殺則罪有可殺之辟矣。而猶原之以三宥恐其所以犯此者,其不識乎,或過失遺忘乎。三者皆無之然猶審之以三赦,若其人果幼弱、老耄、惷愚也,則又在所釋焉以此三法參酌民情而求其實斷。制罪獄而折其中情之。重者服以上刑,輕者服以下刑。然後刑之殺之則所刑者,乃求其所以免不可得而後刑之。所殺者乃求其所以生不可得而後殺之。則刑與不刑,殺與不殺,皆合乎中道矣。讞獄者恆以是存心,則死者與我俱無憾。而朝廷無冤獄天下,無冤民矣。
王制附從輕赦從重。
孔穎達曰:附從輕者,施刑之時。此人所犯之罪在輕重之間,可輕可重,則當求可輕之刑而附之罪疑惟輕是也。赦從重者所犯之罪本非意故為而入重罪。放赦之時,從重罪之上而赦之書,眚災肆赦是也。
臣按犯罪者,有重有輕。定罪者或附或赦。附入者當從其輕,赦出者當從其重。
疑獄氾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方慤曰:氾與氾,愛之氾同可信則斷之以己,可疑則資之於眾也。眾疑赦之者又不以偏愛而有所釋。必察其罪之在大辟,則比於大辟以成其獄。察其罪之在小辟,則比於小辟以成其獄。
臣按疑獄與眾共之呂刑,所謂胥占是也。眾疑赦之呂刑。所謂刑罰之疑有赦是也。
梁人有娶後妻,後妻殺夫其子又殺之。孔季彥過梁梁相曰:此子當以大逆論禮。繼母如母是殺母也。季彥曰:昔文姜殺魯桓,春秋去其姜氏。傳曰:絕不為親禮也。絕不為親即凡人爾且夫手殺重於知情,知情猶不得為親則此下手之時母名絕矣。方之古義是子宜以非司寇而擅殺,當之不得以殺母而論為逆也。梁相從其言。
臣按此事與漢武帝為太子時,所論訪年殺繼母之獄同。武帝謂繼母無狀,手殺其父。下手之日母
恩絕矣。其言與季彥同。季彥又謂方之古義,宜以非司寇而擅殺。當之後世遇有獄如此比者,宜以為準。
漢高帝,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繫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臣按此漢人讞獄之制。
景帝中五年,詔: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臣按文致於法,謂原情定罪,本不至於死而以律文傅致之也。傅致於法而於人心有不服者,則必讞之。使必服於人心而後加之。以刑否則從輕典焉。
後元年,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有令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欲令治獄者務先寬。
臣按治獄者必先寬,此一語古帝王之存心也。
武帝時,兒寬為廷尉史。以古法義決疑獄,張湯甚重之。時,上方向文學,湯決大獄,欲傅古義,乃請博士弟子治尚書、春秋,補廷尉。湯雖文深意忌不專平,然得此聲譽。而深刻吏為爪牙用者,依於文學之士。
臣按漢人去古未遠,其斷大獄猶必傅古義不顓。顓於律也,後世但知有律令,爾不復有言及古義者矣。
宣帝置廷平,季秋後請讞。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
臣按宣帝於季秋後幸宣室齋居,而決事。蓋知獄事乃生死之所繫,不敢輕也。齋居則心清而慮專燭,理明而情偽易見。
成帝時淳于長坐大逆誅,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未發覺時棄去,或更嫁。及長事發,丞相翟方進等議,欲坐之廷尉。孔光駮議以為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欲懲後犯法者也。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長自未知當罪大逆,而乃始等棄去,或更嫁,義已絕,而欲以為長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坐。有詔光議是。
臣按婦人從夫者也。在室之女當從父母。已醮之婦則當從夫家,況夫婢妾之屬。事未發前已離主家,豈有從坐之理哉。孔光之議誠是也。
哀帝時,丞相薛宣不持後母,服給事中申咸毀之不得封侯。宣子況令揚明斫傷咸。事下有司議,御史中丞眾等議奏曰:況首為惡,明手傷,功意俱惡,皆當棄市。廷尉直駮議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原況以父見謗發忿怒,無他大惡。加詆欺,輯小過成大辟,陷死刑,違明詔,非法意,不可施行。明當以賊傷人不直,況與謀者皆爵減完為城旦。帝以問公卿。丞相孔光、大司空師丹以中丞議是。
臣按漢人有疑獄既下法官議。議上又以問公卿大臣,此疑獄所以卒無疑也。獄不疑則人不冤矣。
章帝時,有兄弟共殺人者。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當腰斬。帝問郭躬,躬對曰:法令有故誤章傳令之繆,於是為誤誤者於文則輕,當罰金。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詐。且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
臣按郭躬謂: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斯言也,可以為讞獄者之格式。
魏夷毋丘儉族儉孫女,適劉氏當死,以孕繫。廷尉司隸主簿程咸議曰:女適人者,若已產育則成他家之母。於防不足以懲姦亂之原,於情則傷孝子之恩。男不遇罪於他族,而女獨嬰戮於二門,非所以哀矜女弱均法制之大分也。臣以為:在室之女,可從父母之刑;既醮之婦,則從夫家之戮。朝廷從之著於律令。
臣按有虞之世罪人不孥矧女之適異姓者乎。程咸之議,魏人著於律令,後世宜準以為法。
晉元帝為左丞相時,熊遠上書:以為軍興以來,處事不用律令,競作新意,臨事立制,朝作夕改,至於主者不敢任法,每輒關諮,非為政之體也。愚謂凡為駁議者,皆當引律令經傳,不得直以情言,無所依準,以虧舊典。若開塞隨宜,權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專用也。
臣按熊遠謂:凡為駁議者,皆當引律令經傳,不得直以情言。此可以為後世法,官駁正讞疑者之法。又謂:開塞隨宜權道制物,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專。此言深明於君臣之義。蓋人臣當官處事,凡有所見自當敷陳上聞,以須進止不可任意直行,非但駁疑獄一事然也。
唐制天下疑獄讞大理寺不能決,尚書省眾議之,錄可為法者送祕書。奏報。
臣按唐制,凡大理寺所不能決之疑獄,尚書省會眾議定。錄可為法者送祕書省,祕書省者文學侍從之。臣所聚之處,欲其引古義質經史以證之。因一時之疑立百世之法,本一人之事為眾人之則。臣請自今遇三法司有疑獄,會眾詳讞,有可為法者亦乞送翰林院,纂集為帙以示天下。
貞觀中,大理卿胡演進月囚帳太宗,曰:其間有可矜者,豈宜以一律斷。因詔凡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讞之。
臣按罪至大辟罪之大者也。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今憑一吏之見,據一簡之書,致一人於不可復生之地,安能保其皆當罪而無冤哉。太宗詔:凡大辟罪不以一律斷而必令尚書九卿同讞之。重人命也。
太宗嘗因錄囚見同州人房彊以弟謀反當從坐,謂侍臣曰:反逆有二:興師動眾一也,惡言犯法二也。輕重固異,而鈞謂之反,連坐皆死,豈定法耶。
臣按此言。後世斷反逆獄者,宜以為準。
太宗欲止姦,遣人以財物試賂之。有司門令史受饋絹一匹,上怒,將殺之,裴矩諫曰:此人受賂,誠合重誅。但陛下以物試之,即行極法,所謂陷人於死,恐非道德齊禮之義。上納其言。
臣按太宗餌人以物而坐,以贓罪非人君以誠待人之道。然裴矩諫之而即納其言,其亦異諸偏執不回者歟。
太宗以為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下,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乃詔:死罪,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尚書平議之。
臣按今制,令文武大臣議死囚與此同。然當秋後會議之時,大臣一時會集,法司承行官吏。雖即其犯由當眾先讀,然成案或有文致具成。文理一時猝急未易詳究乞為明,制每歲會議重囚。先期法司備將會議罪囚所犯事,由及其招擬通行知會中間。若有可疑可矜者,詳具明白當眾辨詰,聯名以聞如此則,會議不為虛。應故事而民之犯罪死者,無冤矣。
元宗時,武強令裴景仙犯乞取贓積十五匹。上怒,令集眾殺之。大理卿李朝隱奏曰:景仙犯乞贓,罪不至死。其曾祖寂締構元勳。其家曾陷非辜誅夷,唯景仙獨存,宜入議條。且一門絕祀,情或可哀。願寬暴市之刑,俾就投荒之役。詔不許。朝隱又奏曰:生殺之柄,人主合專;輕重有條,臣下當守。據法,枉理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因乞為贓,數千匹止當流坐。若令乞取得罪,便處斬刑,後有枉法當科,欲加何辟。
臣按今律有枉法贓求索贓受財,雖同其所以得財者,則異此罪所以有輕重也。
柳宗元為柳州刺史,州民莫誠救兄以竹刺其人右臂,經十二日身死。準律以他物毆傷在辜內死者,依殺人論。宗元上狀桂管觀察府謂:莫誠赴急而動事出一時解難為心。豈思他物救兄有急難之義,中臂非必死之瘡。不幸致殂揣非本意,按文固當恭守撫事,似可哀矜律,宜無赦使司明至當之心情或未安守吏切惟輕之願。
臣按部民犯法情有可矜為守。令者不為之伸理則非所以為父母矣。宗元上狀帥府請輕,莫誠之罪,亦刺史職分之所當為也。
穆宗長慶中羽林官騎康。憲男買得,年十四,以其父。被力〈能角觝有力之人〉人,張涖所拉氣將絕。持木鍤擊其首見血死。有司當以死刑。刑部員外郎孫革奏:買得救父難,非暴。擊《王制》稱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親。《春秋》之義,原心定罪。今買得,幼孝,宜在哀矜。伏冀下中書門下商量。敕:旨買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雖殺人當死,而為父可哀。若從沈命之科,恐失原情之義,宜付法司,減死罪一等處分。
臣按論罪者,必原情原情二字,實古今讞獄之要道也。
敬宗寶曆三年,京兆府有姑鞭婦至死者,奏請斷以償死。刑部尚書柳公綽議:尊毆卑非鬥也,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遂減死論。
臣按刑以弼教論罪者,必當以教為主。
五代晉天福中刑部員外郎李象奏:據刑法盜賊未見本贓推勘。因而致死者有故者,以故殺論;無故者減一等。又據斷獄律云:若依法使杖,依數拷決;而邂逅致死者勿論邂逅,謂不期致死。而死且彼言拷決尚許勿論。此云:無故卻令坐罪,事理相背。請今後推勘之時,致死者若實無故請依邂逅,勿論之義。
馬端臨曰:有罪者拘滯囹圄。官不時科決而令其瘐死,此誠有國者之所宜矜閔然。既曰:盜賊則大者可殺,小者可刑。其推勘淹時,而不即引伏者,皆大猾巨蠹也。邂逅致死而以故殺論過矣。
臣按人之至惡者盜賊也。大則害人之命,小則攫人之財。誠無足矜閔者,而古之制法律者推勘盜
賊不見本贓而死者。尚為故與無故之刑,非邂逅身死者必論焉。此無他,盜賊之名天下之至惡者也。一旦用以加諸其人,非真有實情顯跡者不可也。欲知其實情顯跡,必須窮其黨與索其贓仗焉。蓋為劫盜必有黨與,必持器仗,必得貨財。貨財物物同也,器仗家家有也,黨與人人可指也。今獲盜焉併與其黨,與器械貨財,而得之。其誠邪偽邪吾不得而知也。欲加人以惡名而致之於死地,烏可以輕易乎哉。是故不可以盛怒臨之,俾之得以輸,其情也不可以嚴刑加之。俾之得以久其生也。輸其情則誠偽可得而見久,其生則是非可因而知。是以驗其黨與必歷審其家世、居止、性習之異。離合聚散圖謀之由。驗其贓仗必詳究其製造物色形狀之殊,小大新陳,利鈍之實。某物因某而得,某人因某而來。某執某器械某得某貨財,所經由也。何處所證見也。何人既訪諸其鄰保,又質。諸其親屬。及其追贓也,必俾失主先具其所失之物其形狀如何,其色樣如何,或大、或小、或長、或短、或新、或陳。某物乃某工所製。某物從某人而得。所失之物與所得之贓,較勘皆同,必須無一之參錯。互異然後坐以罪焉,則我心盡而彼心服矣。仰惟我祖宗朝儀最為嚴肅,雖犯反逆大罪亦不當朝引見。惟於所獲強盜則連贓仗引赴御前,非無意也。蓋恐不逞之徒誣執平人以希陞賞,使有冤者得以對天,籲告不至為人所隔絕也。嗚呼,聖祖之心天地之心也。為臣子者,所當深體。
宋太宗端拱中,廣安軍民安崇緒,告其繼母馮為父知逸所離,今馮奪父貲產欲與己子。大理定崇緒訟母,罪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寺張佖固執前斷,遂下臺省議。徐鉉議謂:崇緒詞理雖繁但當定其母,馮曾離與不曾離。右僕射李昉等議曰:崇緒為馮強占田業,親母阿蒲衣食不充,所以論訴。若從法寺斷死,則知逸何辜而絕嗣,阿蒲無地而托身。臣等參詳:田業並合歸崇緒,馮亦合與蒲同居,終身供侍。不得有闕馮,不得擅自貨易莊田,并本家親族亦不得來主。崇緒家務如是則男雖庶子,有父業可安。女雖出嫁有本家可歸。阿馮終身亦不乏養。詔從昉等議,佖等各罰一月俸。
臣按徐鉉謂:但當定其母馮,曾離與不曾離。斷此獄者,當以此言為主。若是馮氏已離異則與安氏義絕,不當得其田業。況其所生之子乎。崇緒訟之宜也。若本不曾離異,則是崇緒以庶子而訟嫡母當以死罪。又何可疑觀崇緒訟馮占父貲產欲與己子。而李昉等亦謂女雖出嫁有本家可歸,阿馮終身不乏養。不知所謂己子者,果知逸所生乎。或前夫之子乎。抑知逸死後而阿馮再嫁所生乎。審是前子則固不當得安氏田業。若是再嫁有所生則馮於安氏決無可復歸之理。允若茲則佖與昉所議,皆未必為得。然則斷是獄也,奈何。曰:若安知逸本不曾離阿馮而崇緒妄以為離,非但得罪於母且得罪於父。以子告母倫理何在。坐以死宜也。官司原情定罪,閔知逸之絕祀而崇緒為親母乏養。而訴嫡母情非為己亦有可矜,聞之於上姑從輕減可也。
仁宗天聖四年,詔曰:朕念生齒之蕃,抵冒者眾。法有高下,情有輕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豈稱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具案以聞。有司勿得舉駁。其後,雖法不應奏、吏當坐罪者,審刑院貼奏,率以恩釋為例,名曰貼放。吏始無所牽制,讞者多得減死。
臣按罪而至於死,死則不可復生矣。法官明知其人之不應死,而其所犯者罹於死之刑,遂加以死刑焉是何也。拘於文而恐為有司舉駁故也。仁宗此詔可為後世法。
神宗熙寧初,登州有婦阿云,母服中嫁韋氏,惡其夫陋,謀殺不死。按問欲舉,自首。審刑院、大理寺論死,用違律為婚奏裁,敕貸其死。知登州許遵奏,引律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以謀為所因,當用按問欲舉條減二等。刑部定如審刑、大理。遵不服,請下兩制詳。詔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二人議不同,遂各為奏。光議是刑部,安石議是遵,詔從安石所議。而御史中丞滕甫請再議,詔送翰林學士呂公著、知制誥錢公輔重定。公著等議如安石,詔曰可。法官齊恢等皆以公著所議為不當。又詔安石與法官集議,恢等益堅其說。明年二月,詔:今後謀殺人自首,并奏聽敕裁。判刑部劉述奏詔書未盡,封還中書。王安石時為參知政事,又奏與唐介等數爭議帝前,卒從安石議。劉述等又請中書、樞密院合議,中丞呂誨、御史劉琦、皆請如述奏,下之二府。文彥博以為:殺傷者,欲殺而傷也,即已殺者不可首。呂公弼以為:殺傷於律不可首。請自今已殺傷依律,其從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陳升之、韓絳議與安石略同。司馬光曰:執條據例者有司之職也。原情制獄者君相之事也。分爭辨訟非禮不決。禮之所去刑之所取也。阿云之事以禮觀之,豈難決之獄哉。彼謀殺為一事,為二事謀為。所因不為所因,此苛察繳繞之論。乃文法俗吏之爭。豈明君賢相所當留意耶。今議論歲餘而後成法,終為棄百代之常典,悖三綱之大義。使良善無告姦兇得志,豈徇其枝葉而忘其根本之致耶。
臣按宋朝制,刑有律有敕。阿云之獄,既經大理審刑,刑部又經翰林、中書樞密名臣,如司馬光、王安石、呂公著、公弼文彥博,唐介法官,如劉述、呂誨、劉琦、錢顗、齊恢、王師元、蔡冠卿。議論紛紜,迄無定說。推元所自皆是爭律敕之文,謀與殺為一事,為二事有所因無所因而已。由是以觀國家制為刑,書當有一定之制。其立文之初,當須斟酌穩當必不可以移易,然後著於簡牘。使執其文而施之用者,如持衡量,然輕重多寡不可因人而上下斯為得矣。然則阿云之獄,何以處之。曰:司馬氏固云分爭,辨訟非禮不決。臣請決之以禮。夫夫婦三綱之一,天倫之大者。阿云既嫁與韋則韋乃阿云之天也。天可背乎。使韋有惡逆之罪,尚在所容隱。今徒以其貌之醜陋之故,而欲謀殺之。其得罪於天而悖於禮也,甚矣。且妻之於夫,存其將之之心,固不可。況又有傷之之跡乎。諸人之論未有及此者。司馬氏始是刑部,其後有棄常典,悖三綱之說,然隱而未彰也。臣故推衍其義以斷斯獄。
元豐中,宣州民葉元以同居兄亂其妻,而殺之,又殺兄子,而強其父與嫂約契不訟於官。鄰里發其事,州以情理可憫為上請審刑院,奏欲貸其死。上曰:罪人已前死,姦亂之事特出葉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下民雖為無知抵法冒禁,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愛,既殺其兄,仍戕其姪,又罔其父,背逆天理傷害人倫,宜以毆兄至死律論。
臣按刑者弼教之具教以天理人倫為本。苟背逆天理傷害,人倫則得罪於名教大矣。寘之於死夫復何疑。神宗而為此言可謂至明也已矣。
壽州民有殺妻之父母兄弟數口者,州司以不道緣坐其妻子。刑曹駮之曰:毆妻之父母即是義絕,況是謀殺,不當坐其妻。
又莆田民楊訟,其子婦不孝,官為逮問。則婦之父為人毆死,楊亦與焉坐獄,未竟遇赦免。婦仍在其家。判官姚珤以為婦雖有父讎,然既仍為婦,則當盡婦禮。欲併科罪攝守陳振孫謂:父子天合,夫婦人合。人合者,恩義有虧則已在法。諸離異皆許還合,獨於義絕不許者謂此類也。況兩丁相殺尤義絕之大者乎。初問楊罪時,合勒其婦休離。當離不離則是違法,且律文違律為婚既不成婚,即有相犯,並同凡人。今此婦合比附此條不合,收坐。
臣按刑以弼教刑言:其法教言其理一惟制之以義而已。義所不當然則入於法,義所當然則原於理。故法雖有明禁,然原其情而於理不悖。則當制之以義而不可泥於法焉。夫父子夫婦皆人倫之大綱,然原其初終是生身之恩,重於伉儷之義。蓋女子受命於父而後有夫,因夫而有舅姑。異姓所以相合者,義也。義既絕矣,恩從而亡。無恩無義人理安在哉。此法所以必原於理,而所以為理法之權者義而已矣。
哲宗元符中,刑部言:祖宗以來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紹聖之法,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則是一歲之中偶失出罪死三人即抵重譴。夫失出,臣子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請罷理官失出之責,使有司讞議之間,務令忠恕。從之。
臣按宋朝重深入之罪而失出者,不罪焉。此書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之意也。後世失入者,坐以公罪,而失出者往往問以為贓。是以為刑官者,寧失入而不敢失出,蓋一犯贓罪則終身除名。犯公罪者,可以湔除而無後患,故也。
高宗紹興二十六年,詔申嚴州郡妄奏出入,人死罪之禁。右正言淩哲上疏言:漢高祖入關,約法三章。殺人者,實居首焉。司馬光有言:殺人者不死,雖堯、舜不能致治。竊見諸路州、軍勘到大辟,雖刑法相當者,類以為可憫奏裁。無他居官者,無失入坐累之虞。為吏者,有放意鬻獄之事。貸死愈眾,殺人愈多。非辟以止辟之道也。欲望特降睿旨應,今後州軍大辟。若情犯委實疑慮方得具奏,若將別無疑慮情非可憫。奏案輒引例減貸以破正條,並許臺官彈劾。嚴寘憲典上覽奏,曰:但恐諸路滅裂,實有疑慮情理可憫之人,一例不奏,有失欽恤之意。
臣按洪邁有言州郡疑獄。許奏讞,蓋朝廷之仁恩。然不問所犯重輕及情理蠹害,一切縱之則為壞。法雖然人心所見不同,而其所議擬之獄未必皆
當。或似是而非,或似非而是,苟非取裁於上焉。能決斷必欲立為一定之法,不許輕易奏讞,則所失入者多矣。高宗曰:但恐諸路實有疑慮,情理可憫之人,一例不奏,有失欽恤之意,仁者之言哉。
孝宗乾道四年,臣僚言民命莫重於大辟。方鍛鍊時,何可盡察,獨在聚錄之際,官吏聚於一堂,引囚而讀示之死生之分決於頃刻。而獄吏憚於平反摘紙疾讀離絕其文,嘈囋其語。故為不可曉之音。造次而畢呼囚書,字茫然引去,指日聽刑,人命所干輕忽。若此臣請於聚錄時,委長吏點無干礙,吏人先附囚口占責狀一通,覆視獄案,果無差殊。然後亦點無干礙,吏人依句宣讀務要詳明。令囚通曉庶幾無辜者,無憾冤枉者,獲伸。
臣按民之有罪,固有明知而故犯者。然而愚騃不審而冒抵刑禁者,亦往往有之鞫。問之際,彼既不能自直聚錄之,頃而官司又不與之辨明,則含冤於地下矣。
《詳聽斷之法》
易訟之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程頤曰:訟之為卦,上剛下險。險而又健也。又為險健相接內險外健,皆所以謂訟也。若健而不險,不生訟也。險而不健,不能訟也。險而又健是以訟也。處訟之時,雖有孚信亦必艱阻窒塞,而有惕懼則得中而吉。訟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終極其事成謂窮盡其事也。訟者求辯其是非也。辯之當乃中正也,故利見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聽者非其人則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
九五訟元吉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程頤曰:以中正居尊位,治訟者也。治訟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盡善也。 楊萬里曰:虞芮爭田之訟,必欲見文王。故其訟之理決鼠牙雀角之,誠偽必欲見召伯,故其訟之理,明為聽。訟之大人不尚中正,可乎。 毛璞曰:使小民無爭安用有司。使諸侯無爭委裘可也。然則天下不能無爭者,勢也。所以利見大人者,利其主之也。又曰:九五乃聽訟之主,刑獄之官,皆足以當之,不必專謂人君。然人君於訟之大者,如刑獄亦豈得不聽攷之王制。周官蓋可見矣。所謂罔攸兼於庶獄,獄事之小不必聽者也。
臣按刑獄之原,皆起於爭訟。民生有欲不能無爭,爭則必有訟。苟非聽訟者中而聽不偏,正而斷合理,則以是為。非以曲作直者有矣。民心是以不平。初,則相爭;次則相鬥;終則至於相殺。而禍亂之作由此始也。是以為治者,必擇牧民之官,典獄之吏。非獨以清刑獄之具,亦所以遏爭鬥之源而防禍亂之生也。
噬嗑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朱熹曰:周禮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九四以剛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堅而得聽訟之宜也。然必利於艱難正固則吉。
臣按金取其堅矢,取其直言訟者必堅、必直,然後聽之彼其辭。理不直而執意不堅者,不聽也。乾胏亦取其堅言,聽訟者亦必剛直,而堅固於事之有梗者,能決斷而無難,然後得聽訟之宜也。要必訟者難於訟,非不得已不訟也。而所訟者必據理直而執辭堅聽者,難於聽非得其情不已也。而所聽者,皆存心正而守理,固如是則得聽訟之宜而用刑之道,亦於是乎得矣。
康誥曰:封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弔茲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不率大戞。
蔡沈曰:大憝即上文之罔弗憝。言寇攘姦宄固為大惡而大可惡矣。況不孝不友之人,而尤為可惡者。當商之季禮義不明人紀廢壞。子不敬事其父大傷父心。父不能愛子乃疾惡其子,是父子相夷也。天顯猶孝經,所謂:天明尊卑顯然之序也。弟不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其兄。兄亦不念父母鞠養之勞,而大不友其弟。是兄弟相賊也。父子兄弟至於如此,苟不於我為政之人而得罪焉。則天之與我民彝,必大泯滅而紊亂矣。曰:者言如此,則汝其速由文王作罰刑。此無赦而懲戒之不可緩也。戞法也言民之不率教者,固可大寘之法矣。 蘇軾曰:商人父子兄弟以相殘虐為俗。周公之意,蓋曰:孝友民之天性也。不孝、不友必有以使之子弟固有罪矣。而父兄獨無過乎。故曰:凡民有自棄於姦宄者,此固為元惡大憝矣。刑政之所治也,至於父子兄弟相與為逆亂,則治之當有道不可與寇攘。
同法我將誨其子。曰:汝不服父事,豈不大傷父心。又誨其父曰:此非汝子乎。何疾之深也。又誨其弟曰:長幼天命也,其可不順。又誨其兄曰:此汝弟也,獨不念父母鞠養劬勞之哀乎。人非木石禽犢,稍假以日月須其善心油然而生,未有不為君子也。我獨弔閔此人不幸,而得罪於三監之世;不得罪我政人之手。天與我民五常之性,而吏不知訓。以大泯亂乃迫而蹙之,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則民將避罪,不暇。而父子兄弟益相忿疾,至於賊殺。而後已雖大戞擊,痛傷之民不率也。臣按蘇氏此說與蔡傳微異。先儒謂其真有補於世教者。昔魯有父子訟者,孔子寘之狴犴三月俟其悔,而出之其意。正與此合,蓋聽父子兄弟之訟不與。凡民同當有教化以感動之,使自悔悟。知其出於天性可也。後之聽訟者,遇有關乎。倫理之事一以蘇氏斯言為法,方其搆訟也則痛以曉譬之。於其初及其不從也,則緩以感化之於其後。則人之善心油然以生,世之風俗淳然以厚矣。
呂刑曰:簡孚有眾,惟貌有稽。無簡不聽具嚴天威。
蔡沈曰:簡核情,實可信者。眾亦惟考察其容貌,周禮所謂色聽是也。然獄訟以簡核為本,苟無情實在所不聽。上帝臨汝不敢有毫髮之不盡也。 夏僎曰:簡孚有眾即前師聽五辭。五辭簡孚之意,而此簡孚之法又當惟貌有稽辭。或可偽而貌不可掩。不正則眊有媿,則泚於此稽之不得遁矣。苟無可簡核,則疑獄明矣。此所以不必聽竟捨之可也。
詩序行露召伯聽訟也。其二章曰:誰謂雀無角何以穿我屋。誰謂女無家何以速我獄。雖速我獄室家不足。其三章曰:誰謂鼠無牙何以穿我墉。誰謂女無家何以速我訟。雖速我訟亦不女從。
臣按民有血氣之爭,有利欲之嗜,所以不能無訟。雖以文王之化,召公之教。當時之民猶有不曾禮聘而詐為聘女之訟。況後世民偽日滋之後乎。然當是時也。上有文王之聖以為之君,下有召公之賢以為之方,伯民欲為詐而詐卒不行,此易之訟。所以尚乎九五中正之大人也。後世詞訟之興多起於戶婚田土。然成周盛時,田有井授故無爭者,而所爭者婚姻耳。此蓋訟之最小者,然天下事何嘗不起於細微。聖人刪詩所以存之以為世戒。
周禮小司徒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
臣按民生有欲不能無爭,有爭不能無訟。人各執己見,官或徇己私,非有所質證稽考未易以平斷之也。是以周官於民之訟,則正之以比鄰。於地之訟,則正之以本圖焉。蓋民之訟爭是非者也,地之訟爭疆界者也。是非必有證佐之人,疆界必有圖本之舊。以此正之則訟平而民心服矣。竊惟今日承平日久生,齒日繁地,力不足以給人食。民間起爭興訟非止一端,而惟地訟為多。蓋有一訟累數十年,歷十數世,而不能決絕者。所用之費較其所爭之直,殆至數倍。往往廢業破產,甚至聚徒劫奪。因而拒捕遂至搆亂者,亦或有之。此非小故也。推原其故,皆由疆界不明,質約不真之故。臣請遇大造之年,乞敕戶部定為版籍式樣,其進呈及布政司府縣文冊,凡四等各有等第,縣冊必須詳悉府次之,布政司又次之。其進呈者略舉大綱,如舊可也。所謂縣冊除戶口外,其田地必須明白。開具地名畝段四界。價直租稅畫於圖本,備細填注不許疏略。如此則異日爭競,有所稽考矣。又請如國初戶部給散民間戶由之制,每戶給與戶由一紙略倣,前元砧基遺製將戶口人丁田產一一備細,開具無遺。縣為校勘申府,府申布政司。用印鈐蓋發下民間執照,此事雖若煩瑣,然十年一度各作於縣。使民自為亦不為擾,噫官府稽其圖冊,民庶執其憑,由地訟庶其息乎。
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或問朱熹曰:如此則不問曲直,例出金矢則實有冤枉者。亦懼而不敢訴矣。曰:此須是大切要事,如平常事又別有所在,如劑石之類。
臣按方言於公者訟也,因而守之者獄也。蓋爭而不已必至於訟,訟而不已,必至於獄。方其爭訟之初,彼此有辨而皆至於公,以兩造聽之而無所偏受,則不直者自反,而民訟自禁矣。及其成獄之際,彼此各具券書而質於公,以兩劑聽之而無所偏信,則不直者自反,而民獄自禁矣。入束矢然後聽之。矢以自明其直而矢之為利,直行者也。入鈞金然後聽之金,以自明其不可變。而金之為物則堅剛而不變者也。既受三十斤之金,又延三日之久。取其所甚愛,使民因惜物以致思不即聽,而待三日使民因遲滯而自省古。昔先王不輕受民之訟,致民於刑也。非特以全民之生,亦所以厚民之俗
歟。
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王安石曰:聽獄訟求民情以訊鞫,作其言因察其視,聽氣色以知其情偽。故皆謂之聲焉。言而色動,氣喪視聽失,則則其偽可知也。然皆以辭為主,辭窮而盡得矣。故五聲以辭為先,色氣耳目次之。臣按王氏之言,深得聽獄訟求,民情偽之要。
士師之職,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
朱申曰:聽稱責以傅,別聽買賣。以約劑二者,皆券書之名。所以正實偽者也。
臣按凡民之爭多起於財,財之彼此取予分數多少。其初也必有書契期約,以相質正,故有以財致訟起獄者一以是正之。苟無質正及有所欺偽,則惟正之以公理,罔有偏私焉。民知上之以正實偽者,在此則其有所授受取與不敢苟簡。於其始則獄訟由之而省矣。易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始之不謀訟,所以興也。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情者,不得盡其辭。大畏民志,此謂知本。
金履祥曰:聽訟固新民之一事,使無訟則新民之至善。曾子為世之為政者,其於新民但知以聽訟為事。而不知其本故引夫子之言。蓋己德既明,民志自新。故又以此謂知本結之言。有本者,固如是也。
臣按大易有云:理財正辭禁民為非。曰:義所謂理財則分別。各人之所當有者,正辭則明正各人之所當言者,禁民為非則禁革各人之所不當為者。此三者守寶位之義也。而治爭之大柄在焉夫守位,固在乎仁。而所以行仁而使之各得其宜者,則在乎義。反乎義。則不仁。而刑法之所以必加也,刑生於獄,獄起於訟。訟之所以起者,由乎財之不均,言之不順,為之不循乎。理也,吾能仁以存心,義以制事。非所有者,不敢取,非所言者不敢道,非所為者不敢作。則感其德者。心孚,聞其風者意銷。自然有以畏服其心,志攝伏其意,氣矣。訟不待聽而自無也,大學此章舊本,誤在誠意。章下朱子移之於第四章,以釋本末。臣攷大學經文言物有本末。章句謂明德為本,新民為末。於第一第二章既釋明明德新民矣。明德新民即本末也。三章釋止至善乃明德新民之造其極,亦即本末也。且物有本末與事有終始對。乃獨釋本末不釋終始何也。臣竊以謂聽訟此章,乃治國平天下之要務。當以入第十章,所見如此,未敢以為是,姑記於此以俟正焉。
康誥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要囚。
臣按此即易所謂緩死也。唐太宗謂死者,不可復生,決囚須三覆奏。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五覆奏。正得要囚至於旬時之意。
呂刑王曰: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於五刑。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其審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
呂祖謙曰:獄辭所及固欲審度,而兩造辭證復欲具備。蓋不當逮者,不可擾一人。當逮者不可闕一人。又曰:刑降而為罰,罰降而為過。然以私而故縱則又非天討也。故縱之疵病,有此五者。
臣按先儒謂:古者因情而求法,故又不可入之刑。後世移情而合法,故無不可加之罪。所謂因情以求法者,必備兩造之辭,必合眾人之聽。必核其實,必審其疑。刑有疑則正於罰,罰有疑則正於過。必其有疑者。無疑也然後赦之,其審克之者,如此則人之。入於刑者必當其罪。而罪不可入者則必得其情矣。謂之審者,察之盡。其心克者,治之盡其力。此一言者,呂刑凡四見焉。其丁寧諄複忠厚之意,詳慎之心,所以警戒於刑官者至矣。一時典獄之臣,又豈有移情以就法者哉。
罰懲非死人極於病,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察辭於差,非從惟從。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罰、其審克之。
蔡沈曰:罰以徵過雖非致人於死。然民重出贖亦甚病矣。非口才辯給之人,可以折獄。惟溫良長者,視民如傷者。能折獄而無不在中也。此言聽獄者,當擇其人也。察辭於差者,辭非情實終必有差聽獄之要,必於其差而察之。非從惟從者,察辭不可偏主。猶曰:不然而然所以審輕重而取中也。哀敬折獄者,惻怛敬畏以求其情也。明啟刑書胥占者,言詳明法律而與眾占度也。咸庶中正者,皆庶幾其無過忒也。於是刑之,罰之又當審克之也。此言聽獄者,當盡其心也。
臣按先儒謂哀矜勿喜即此哀敬也。哀則不忍,敬則不忽。人君存哀敬以折獄,則典獄之官不敢不
盡其心。人臣存哀敬以典,獄則受刑之人不敢不服其罪。
明清於單辭民之亂,罔不中聽獄之兩辭,無或私家於獄之兩辭。
蔡沈曰:明清以下敬刑之事也。獄辭有單、有兩單。辭者無證之辭也。聽之為尢難明者。無一毫之蔽,清者無一點之汙。曰明曰:清誠敬篤至表裡,洞徹無少私曲,然後能察其情也。 呂祖謙曰:不可用私意而家於獄之兩辭。家云者出沒變化於兩辭。中以為囊橐窟穴者也。
臣按私家之家,如君子不家於喪之家。穆王以此訓刑,蓋欲其於獄訟之。單辭者,則明清以聽之。於獄訟之兩辭者,則以中而聽之。蓋獄辭之初造者,必單單者一人之情也。一人之情各偏其見,各執其是各掩其非。俗所謂一面之辭也。及夫兩造具備則獄有兩辭矣。即其兩者之辭而折之以中。道用吾前日清明之心,行吾今日中正之道。不於獄辭之間,有所偏徇而假之以為私家之囊。橐窟穴焉則民之情偽得,而國之憲典正矣。
大司寇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臣按六典八法。八成皆太宰所掌者也。而定之斷之、弊之、則在司寇焉。蓋治邦國以六典,諸侯所當守者也。有戾於其典者,則司寇以刑法定之。定之者定其罪也。治官府以八法,卿大夫所當遵者也。有違於其法者,則司寇以刑法斷之。斷之者,斷其罪也。經邦治以八成,庶民所當行者也。有犯於其成者,則司寇以刑法弊之。弊之者,弊其罪也。訟興於下獄成於上斷,罪雖在掌邦禁之司寇,而憲度。則本於掌邦治之冢宰焉。可見王道備於禮樂,政刑而刑。又所以輔禮樂政之所不及,斷獄者。一以輔治為先,則刑行而治道立矣。
小司寇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於刑,用情訊之。至於旬乃弊之,讀書則用法。
臣按此聖人斷獄欽慎之意,即大易所謂緩獄,康誥所謂服念也。既得其罪附於刑矣。恐其非心服也,又從而用情以訊之。又恐迫急而不盡其明也,必至旬時之久乃敢斷之。既斷之矣,又以其所犯之刑書讀之於囚,審之而弗變,乃用法焉。其謹之又謹如此。此先王之世,天下所以無冤民也歟。
士師掌官中之政令,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
丘葵曰:官中之政令,秋官之屬所行政令也。察獄訟之辭者,則刑官之屬。若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備上其獄訟之不決者,而致於士師,士師因其辭而察之以詔司寇,斷其獄弊其訟。獄訟既審合於邦令,則又以其邦令而致之於鄉士。遂士縣士方士上下聯事精察如此,此獄之所以得其中也。臣按後世州郡獄訟有不能決者,申達於憲司。憲司審察其情犯稽考質正於律令,而定其罪名。然後報之於下使處斷焉。是即周官此意也。
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
吳澂曰:治獄之日,皆有限期。鄉士旬而職聽於朝。遂士二旬,縣士三旬、方士九旬。諸侯之國以一年為期也。在期內者,皆聽其訟出期之外,則不聽之,亦息訟之道也。
臣按凡士者,謂鄉士、縣士、遂士、方士、訝士也。凡士之治獄者,皆有其期以地之遠近為之差。在期內者,則聽而治之。出於期之外則不聽也。蓋民有急遽之患速達,則受患不深而證佐。易見連逮不多,苟遷延歲月,則必有為之委曲,掩蔽而負累及人多矣。世有不逞之徒,往往攟拾人家數十年。前之事以興詞訟,而司政典獄者不以為非而反因之。而入人之罪自喜以為能昧。於周官期外不聽之旨也。
凡有責〈音債〉者,有判書以治則聽。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
臣按借債取息三代。已前已有之,但必有券書而不可多取息耳。雖有死亡苟有證佐亦必追償。先王體悉民情,為之通。有無以相資助。使不至於匱乏,固不以為非也。近世乃有惡富人冒利者,一切禁革民間私債,其意本欲抑富強。不知貧民無所假貸,坐致死亡多矣。
司刑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賈公彥曰:司寇斷律之時,司刑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刑罰並言者,刑疑則入於罰故也。
臣按後世於刑部,問擬罪囚而以大理寺平允,亦此意。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三刺有旨,無簡不
聽。
臣按周禮三刺註謂刺殺也。考之韻書又訓訊司刺掌三刺之法。刺之為義,當如刺舉之刺。蓋與訊同義也。若如註言則是周人設官,專以殺戮為事。方其聽獄之初,已懷殺戮之意。而預為此官以待之三代,以前恐無此制。況所謂三刺之法,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上以刺言下即言訊尤為可見。漢人設官以察舉郡國。而謂之刺史,蓋亦以訊察為言。若如註言則謂之殺史,可乎。
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成告於王。王三又〈當作宥〉然後制刑。
方慤曰:獄正特刑官之屬而已。大司寇特刑官之長而已。專以一官之聽,猶慮不能無私焉。故王又命三公參聽之,以合乎公議也。三公參聽之而獄之辭又成矣。於是以獄成告於王,若是以五刑治之可也。然以三宥之法,原之或在所赦焉。故三宥然後制刑也。
臣按本朝之制,凡有刑獄皆掌於法司,而平允於理寺。理寺具成獄上諸朝,及秋後將處決,乃集文武大臣會審於外廷,即此制也。
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問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臣按曾子教陽膚以斷獄。理刑之道不言刑罰,而以民散為言。朱熹釋之,曰:民散謂情義乖離不相維,繫噫為國而使民至於情義乖離,而不相維繫。則其國之亡也無日矣。蓋君之於民相須而成,所以維繫之以相安者。以情相孚而義相結也。所以使之至乖違離解而不相維繫者,夫豈一日之故哉。蓋民之所以聚;而尊君親上者,以上之人養之、教之、治之。既有其道又有其素故也。是以先王之於民,既分田授并以養之。立學讀法以教之。又制為禁令刑罰以治之焉。生業既厚禮義復明,內有尊君親上之心。外遂仰事俯育之願。有比閭以聚其族,有井邑以聚其人,有室家以聚其父子,兄弟夫婦,親戚歡然。有恩以相愛秩然,有義以相予驅之,使散不肯也。況肯自散哉。後世民之所以易於散者,以上無聚之之道故也。飢寒迫身則散繇役煩擾則散,賦斂重多則散。散則無情,無情則無義。無情無義則健訟之風起,而爭奪之禍作矣。此治獄者,得獄之情必加之哀矜,而不可喜也。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憐民之無知勿喜者。勿喜己之有能也。嗚呼,聖門教人不以聽訟為能,而必以使民無訟為至。故曾子之於陽膚,不以得其情為喜,而以失道民散為憂。後之有天下國家者,其豫思所以保養斯民,使其恆有聚處之樂;而無至於一旦情義乖離,而不相維繫也哉。
唐德宗時,李巽以私怨奏竇參交結藩鎮,上大怒。欲殺參。陸贄以為參罪不至死。上言參朝廷大臣,誅之不可無名。昔劉晏之死,罪不明白,至使眾議為之憤悒,叛臣得以為辭。參貪縱之罪天下共知,至於潛懷異圖事屬曖昧。若不推鞫遽加,重辟駭動不細。
臣按王者之刑,刑一人而千萬人懼,刑之可也。唐殺劉晏不以其罪,天下為之憤悒,叛臣藉以稱兵。然則人主於刑戮其可輕哉。
陸贄言於德宗曰:夫聽訟辨讒貴於明恕,明者在辨之以跡。恕者在求之以情跡。可責而情可矜聖王懼疑似之陷,非辜不之責也。情可責而跡可宥,聖王懼逆詐之濫,無罪不之責也。惟情見跡具詞服理窮者,然後加刑罰焉。是以下無冤人,上無繆聽,苛慝不作,教化以興。
臣按陸贄此言可以為聽,訟斷獄之法,而辨讒謗之法,亦具焉。人君之聞讒謗,人臣之斷獄訟,皆當以是書於座右。
宋仁宗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歲之中,死刑無慮三千餘。夫風俗之薄,無甚於骨肉相殘;衣食之窮,莫急於盜賊。今犯法者眾,豈刑罰不足以止姦,而教化未能導其所善歟。願詔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歲上朝廷,以助觀省。從之。
臣按天下之治亂,驗於風俗之厚薄,衣食之有無,骨肉相殘者。多其風俗之偷也,可見盜賊之劫掠者眾。其人之窮也可知。李綖欲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上朝廷以助觀省人主於此。誠留心觀省於斯二者之間,風俗之偷則明。禮義以化之衣食之闕,則省徵輸以寬之。如此則上和下睦,家給人足,非特刑罰以之而清,而民風亦因之而厚矣。
孝宗時,臣僚上言在律言鞫獄者,皆須依所告狀鞫。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比年中外之獄聞於狀,外求罪推尋愆咎鞫勘平生旁及他人干連禁繫。乞申明法令,自今獄事無得於狀外。求罪如有違戾重寘於法。
臣按:古人制律,不許於狀外求罪。唐宋以來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