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31
卷160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六十卷目錄
籍沒部彙考
北魏〈孝靜帝天平一則〉
隋〈高祖開皇一則 煬帝大業一則〉
宋〈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一則〉
遼〈太祖一則 太宗一則〉
元〈世祖至元二則 成宗大德一則 文宗天曆二則 至順一則 順帝至元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七則〉
皇清〈順治三則 康熙五則〉
籍沒部紀事
祥刑典第一百六十卷
籍沒部彙考
北魏
孝靜帝天平元年八月甲寅,齊神武帝入洛陽,收元士弼殺之,籍沒家口。
按《北齊書·神武帝本紀》云云。
隋
高祖開皇十五年十二月戊子,敕盜邊糧一升已上皆斬,並籍沒其家。
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煬帝大業九年八月戊申,制盜賊籍沒其家。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宋
欽宗靖康元年正月丙子,籍倡優家財。
按《宋史·欽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辛未,詔自今犯枉法自盜贓罪至死者,籍其貲。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四年二月壬午,詔賊罪至死仍籍其貲。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遼
太祖 年,行籍沒法。
按《遼史·太祖本紀》不載。按《刑法志》:籍沒之法,始自太祖為撻馬狘沙里時,奉痕德堇可汗命,案於越釋魯遇害事,以其首惡家屬沒入瓦里。及淳欽皇后時析出,以為著帳郎君。
太宗 年,免籍沒法。未幾,復行。
按《遼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籍沒之法,至世宗詔免之。其後內外戚屬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復沒入焉;餘人則沒為著帳戶;其沒入宮分、賜臣下者亦有之。
元
世祖至元十四年五月癸巳,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
至元十五年春正月己亥,收括闌遺官也先、闊闊帶等坐易官馬、闌遺人畜,免其罪,以諸路州縣管民官兼領其事。官吏隱匿及擅易馬匹、私配婦人者,沒其家。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成宗大德七年正月乙卯,詔凡為匿名書,辭者皆籍沒其妻子充賞。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元年十月丙午,中書省臣言:凡有罪者,既籍其家貲,又沒其妻子,非古者罪人不孥之意,今後請勿沒人妻子。制可。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天曆二年,中書省臣及陝西行臺御史奏准臣僚有罪勿得沒其妻子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正月辛未,中書省臣言:近籍沒欽察家,其子年十六,請令與其母同居;仍請繼今臣僚有罪致籍沒者,其妻其子,他人不得陳乞,亦不得沒為官口。從之。六月辛亥,陝西行臺御史孔思迪言:人倫之中,夫婦為重。比見內外大臣得罪就刑者,其妻妾即斷付他人,似與國朝旌表貞節之旨不侔、夫亡終制之令相反。況以失節之婦配有功之人,又與前賢所謂娶失節者以配身是己失節之意不同。今後凡負國之臣籍沒奴婢財產,不必罪其妻子。當典刑者,則孥戮之,不必斷付他人,庶使婦人均得守節。請著為令。
至順元年八月壬申,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言:各宿衛復有容隱漢、南、高麗人及奴隸濫充者,怯薛官與其長杖五十七,犯者與典給散者皆杖七十七,沒家
貲之半,以籍入之半為告者賞。仍令監察御史察之。制可。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順帝至元六年九月丙寅,詔:今後有罪者,勿籍其妻女以配人。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
明定籍沒制。
按《明會典》:凡犯籍沒者,除反叛外,其餘罪犯,止沒田產孳畜。凡籍沒犯人家產、田地,內有祖先墳塋者,不在抄劄之限。
太祖洪武元年,令凡犯罪應合籍沒家產,除謀反叛逆外,其餘遇革者,革前未曾抄劄到官,革後原免。革前已抄劄者,沒官。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七年,定抄劄人口、財產、牲畜事例。
按《明會典》:洪武十七年,令各處抄劄人口、家財,就解本處衛分。成丁男子同妻小收充軍役,其餘人口給與軍官為奴。金銀珠翠,本處官司收貯,年終類解。馬匹,令本衛收養,給與無馬軍人騎坐。牛隻,給與有屯去處屯種。無屯去處,并一應孳畜麤重物件,就行變賣價錢,於有司該庫交收。
洪武二十一年,令謀逆姦黨造偽鈔等項,沒其貲產、丁口。其餘止收貲產,仍以農器耕牛還之。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定抄劄人口大小,及細軟粗重物件,解部進納,填寫勘合、批回、備照事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四年,令各處抄劄解到罪人家屬,有成丁者,隨營。無成丁者,依親,俱到大理寺再審。續將抄來金銀等項,并麤重什物,變賣鈔貫,通行解部。俱不動原封,就令本處原解人役,徑送內府,該庫進納。同本部填寫勘合,出給長單二紙,齎獲批單字號,回部查照相同,方行附卷,將原差人,批回原籍官司備照。
洪武二十六年,定刑部問擬抄劄人犯,務開寫明白,牒發大理寺,審錄平允,具手本赴內府刑科填批,差人抄劄。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問擬,犯該姦黨等項,合抄劄者,明白具本,開寫某人所犯,合依某律,該某罪財產人口,合抄入官。牒發大理寺,審錄平允,回報各司,備由開寫犯人鄉貫、住址,明白案呈,本部具手本赴內府刑科,填批,差人前去抄劄。戶下成丁男子,如法枷杻,同抄到人口、金銀細軟、馬騾驢羊,差人解部。如前該庫進納麤重什物,變賣價鈔,牛隻農具入官,并田地房屋,召人佃賃,照例當差。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抄劄遷發律,與大誥該載者,宜從法司遵守。其餘榜文條例,該抄劄遷發者,止罪本身。有留戶下人口種田,納糧當差。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九年,議准批差人役抄劄提人事例。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九年,議准抄劄提人,革去所差旗軍,令當該衙門出批,差散騎或舍人,齎批往所在有司,比號,著落附近衛所,差撥旗軍,明同有司,抄提到官。就令原差旗軍,解至該衙門,仍令親齎家財一同引奏發落。如有合提緊關人數,及無軍衛去處,臨期請旨差解。
皇清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隱留窩犯家產,順治十一年,題准凡窩
家之父子、兄弟,有分居者,照地方官保結,免其入官。其應入官家產、人口,亦照地方官保結,一併入官。若假稱分居,及隱留家產,不盡行解送者,該管地方官革職。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又令上三旗有籍沒家產者,
具題交與內該管衙門。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官員人等,有犯流徙籍
沒等罪,情願修造城樓,營建贖罪者,呈明該原問衙門,預為啟奏,下工部查議,奏
請定奪。
又覆准除五旗重犯,籍沒家產,俱交各該都統、副都統,撥給本旗外,其三旗重犯籍沒家產免,交內該管衙門,交與該都統、副都統等,請
旨撥給。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覆准凡官役審實贓銀,內有虧
短價值之類,追給原主。其詐騙逼勒之項,被告自行呈首者,追給原主。若係督、撫、科道參發者,概追入官。
又九月二十五日,欽奉
諭旨:凡應追贓罪等項銀兩,年久不完者,該管官察
明,果係家產盡絕,即行具題,將本犯入官,不必復行追銀。欽此。
又題准欠贓正犯身故,家產盡絕者,贓銀免追,妻亦免入官。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覆准凡贓罪流徙笞杖等犯,若
因家產盡絕,即令入官,較之原罪反重。仍照原罪的決,免其入官。
又覆准凡貪官蠹役贓罰銀,果家產盡絕,不能完納,在
赦前者,免其入官。
赦後者,仍遵前
旨入官。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覆准凡犯軍機籍沒家產者,除
妾婢外,仍給與人口三雙,馬牛各三匹,并器械等件。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覆准隱匿籍沒入官人口、財
物,在
赦後發覺者,不准援
赦。
康熙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諭刑部:楊義曾為大臣,並無罪過。因其無嗣,即將
家產入官。屢次駁察,竟與查罪人家產相等,殊非待大臣之道。此等事關係大體,若將無嗣大臣家產,概行入官。日後即成定例。著交與九卿,將從前有無似此入官定例,察明議奏。
籍沒部紀事
《朝野僉載》:張易之初造一大堂,甚壯麗,計用數百萬。紅粉泥壁、文柏帖柱、琉璃沉香為飾。夜有鬼書其壁曰:能得幾時。令削去。明日,復書之。前後六七。易之乃題其下曰:一月即足。自是不復更書。經半年,易之籍沒入官。
《唐書·元載傳》:載,字公輔。代宗立,進拜中書侍郎、許昌縣子。未幾,判天下元帥行軍司馬。載得意甚,益矜肆。帝積怒,大曆十二年三月庚辰,收載訊狀。遣中使臨詰隱事,皆服。乃下詔賜載自盡。及死,行路無嗟隱者。籍其家,鍾乳五百兩,詔分賜中書、門下臺省官,胡椒至八百石,他物稱是。女真一,少為尼,沒入掖庭。《舊唐書·代宗本紀》:永泰二年九月丙子宣州刺史李佚坐贓二十四萬貫集眾杖死籍沒其家
《德宗本紀》:興元元年六月丙辰,斬偽相李忠臣,籍沒其家。李晟奏受賊偽署同惡抵法之家,所沒財物、牛馬、奴婢、請以賞軍士。從之。
《武宗本紀》:會昌四年六月,制追削故左軍中尉仇士良先授官及贈官,其家財並籍沒。
《懿宗本紀》:咸通十三年五月乙亥,殺國子司業韋殷裕,籍沒其家。
《東觀奏記》:上大漸,顧命內樞密使王歸長馬公儒、宣徽上院使王居方以夔、王當璧為託。三內臣皆上素所恩信者,泣而受命。時右軍中尉王茂元心亦感上左軍中尉王宗實素不同,歸長公儒、居方患之,乃矯詔,出宗實為淮南監軍使,宣化門受命,將由右銀臺出焉。左軍副使邢元實謂宗實曰:聖人不豫踰月,中尉止隔門起居。今日除改,未可辨也。請一面聖人而出。宗實始悟,卻入即諸門已踵故事,添人守捉矣。邢元實翼導宗實直至寢殿,上已晏駕,束頭環泣,宗實叱居方下,責以矯宣,皆捧足乞命。遣宣徽北院使齊元簡,迎鄆王於藩邸,即位。是為懿宗。歸長公儒、居方皆誅死,籍沒其家。
《遼史·聖宗本紀》:太平八年十月,樞密使、魏王耶律斜軫孫婦阿聒指斥乘輿,其孫骨欲為之隱,事覺,乃并坐之,仍籍其家。
《興宗本紀》:景福元年六月辛丑,皇太后賜駙馬蕭鉏不里、蕭匹敵死,圍場都太師女直著骨里、右祗候郎君詳穩蕭延留等七人皆棄市,籍其家。
《宋史·太祖本紀》:開寶六年六月癸卯,雷有鄰告宰相趙普黨堂吏胡贊等不法,贊及李可度並杖籍沒。《欽宗本紀》:靖康元年正月,賜安德軍承宣使李彥死,並籍其家。
《國老談苑》:丁謂為侍中,嘗賦詩云:千金家累非良寶,一品高官是強名。未幾而籍沒資產,削免官爵。果符言志也。
《談錄》:公言丁謂前敗之一夕,買竭都市中金,餘產籍沒後,官斥賣人。有買其綵,薦一析之,得絹凡三百餘端。
《厚德錄》:方諫議慎言為侍御史時,丁謂貶遣,慎言籍其家,得士大夫書,多干請關通者,悉焚之,不以聞。世稱長者。
《楓窗小牘》:岳少保既死獄,籍其家,僅金玉犀帶數條,及瑣鎧兜鍪、南蠻銅弩、鑌刀、弓劍、鞍轡、布絹三千餘匹,粟麥五千餘斛,錢十餘萬,書籍數千卷而已。視同時諸將,如某某輩,莫不寶玩滿堂寢,田園佔畿縣,享樂壽考,妻兒滿前。禍福頓懸,不意如此。天道亦自有不可知者。
《宋史·瀛國公本紀》:德祐元年四月庚申,令狐概除名、配鬱林州牢城,籍其家。五月辛卯,貶潛說友南安軍,吳益汀州,並籍其家。籍呂文煥、孟之縉、陳奕、范文虎家。六月庚戌,誅翁應龍,籍其家。丁卯,朱祀孫除名,籍其家。七月庚寅,謫似道為高州團練使、貶循州,籍其家。
《金史·哀宗本紀》:天興二年正月庚申,遣奉御朮甲塔失不、后弟徒單四喜往汴京奉迎兩宮。白撒還自蒲城,聚兵於大橋,不敢入。壬戌,遣使召白撒至,數其罪,下之獄,仍籍其家財以賜將士。
《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五年八月辛巳,監察御史韓昺劾同知大都路總管府事舍里甫丁毆部民至死,詔杖之,免其官,仍籍沒家貲十之二。
至元十六年九月庚戌,同知揚州總管府事董仲威坐贓罪,行臺方按其事,仲威反誣行臺官以他事。詔免仲威官,仍沒其產十之二。十月戊子,千戶脫略、總把忽帶擅引軍入婺州永康縣界,殺掠吏民,事覺,自陳扈從先帝出征有功,乞貸死。敕沒入其家貲之半,杖遣之。
至元十九年六月辛丑,籍阿合馬妻子婿奴婢財產。九月丁巳,籍阿里家。
至元二十三年十二月癸卯,要束木籍阿里海牙家貲,運致京師。
至元二十八年二月丁亥,執湖廣要束木詣京師,戊子,籍要束木家貲,金凡四千兩。
至元三十年十一月丁巳,孫民獻嘗附桑哥,助要束木為惡,及同知上都留守司事,又受賕減諸從臣糧,詔籍其家貲、妻奴。十二月乙未,遣使督思、播二州及鎮遠、黃平,發宋舊軍八千人,從征安南。庚子,平章政事亦黑迷失、史弼、高興等無功而還,各杖而恥之,仍沒其家貲三之一。
《成宗本紀》:元貞元年正月壬申,饒州路達魯花赤阿剌紅、治中趙良不法,僉江東廉訪司事昔班、季讓受金縱之,事覺,昔班自殺,杖季讓,除名,仍沒其財產奴婢之半。
元貞二年三月丁丑,以完顏邦義、納速丁、劉季安妄議朝政,杖之,徒二年,籍其家財之半。
《武宗本紀》:至大三年十一月己亥,尚書省以武衛親軍都指揮使鄭阿兒思蘭與兄鄭榮祖、段叔仁等圖為不軌,置獄鞫之,皆誣服,詔叔仁等十七人並正典刑,籍沒其家。
《英宗本紀》:延祐七年五月庚辰,上都留守賀伯顏坐便服迎詔棄市,籍其家。戊戌,有告嶺北行省平章政事阿散、中軍平章政事黑驢及御史大夫脫忒哈、徽政使失列門等與故要束謀妻亦列失八謀廢立,拜住請鞫狀,帝曰:彼若借太皇太后為詞,奈何。命悉誅之,籍其家。丙午,捕亦列失八子浙江行省平章政事黑驢,仍籍其家。戊午,鐵木迭兒以趙世延嘗劾其姦,誣以不敬下獄,請殺之,并究省、臺諸臣,不允。帝幸涼亭,從容謂近侍曰:頃鐵木迭兒必欲寘趙世延於死地,朕素聞其忠良,故每奏不納。左右咸稱萬歲。八月丁卯,宮人官奴,坐用日者請太皇太后禜星,杖之,籍其家。
《英宗本紀》:至治三年六月壬申,將作院使哈撒兒不花坐罔上營利,杖流東裔,籍其家。七月丙辰,籍鐵木迭兒家貲。
《己瘧編》:洪武初,嘉定安亭萬,三元之遺民也。富甲一郡。嘗有人自京師回,問其何所見聞。其人曰:皇帝近日有詩云:百僚未起朕先起,百僚已睡朕未睡。不如江南富足翁,日高丈五猶披被。萬歎曰:兆已萌於此矣。即以家貲付託諸僕能幹掌之,買巨航,載妻子泛游湖湘而去。不二年,江南大族以次籍沒,獨萬獲令終,其亦達而知幾者與。
《翦勝野聞》:太祖嘗微行京城中,聞一老媼密呼上為老頭兒。帝大怒,至徐太傅家,繞室而行,沈吟不已。時太傅他往,夫人震駭,恐有他虞,惶恐再拜:得非妾夫徐達負罪於陛下耶。太祖曰:非也,嫂勿以為念。亟傳令召五城兵馬司總諸軍至,曰:張士誠小竊江東,吳民至今呼為張王。今朕為天子,此邦居民呼朕為老頭兒。何也。即命籍沒民家甚眾。
《明外史·葉砥傳》:砥,字履道,上虞人。永樂初,又坐誣被逮,籍其家。止故書數筐。事白,還之。
《復辟錄》:石亨姪彪,頗驍勇,驟陞都督,性尢貪暴。初立邊功,大肆兇惡,謀鎮大同。邀人保奏。朝廷覺其不實,使人廉察,果皆虛詐。置彪於法,人心皆快。已而罪連亨。朝廷初念其功,累宥之。未幾,家人傳說怨謗,有不軌之謀。於是置亨於法,籍其家,受禍甚烈。議者以為天道好還如此。
《明大政紀》:弘治十一年十月,上命內侍搜索李廣家,得一納賄簿籍,首進之。簿中某送黃米幾百石,某送白米幾千石,通計數百萬石。上因詢左右曰:廣所食幾何,乃受許多米。對曰:黃米即金,白米即銀。上悟廣贓濫,遣人籍沒之。科道請出簿籍,按名究問。凡預名者,惶懼危甚,各潛赴戚畹壽寧侯處求捄,昏夜奔馳,不期而會者,十有三人。羅𤣱言具瞻攸在,不必指其名,暴其惡。宜諭令自陳,或黜以他事,庶不貽朝廷羞。事雖得寢,而納賂者之姓名,一一盡傳於朝野矣。正德五年八月,劉瑾謀不軌,伏誅,籍其家。其抄沒財產,金二十四萬錠,又五萬七千八百兩,銀元寶五百萬錠,又一百五十八萬三千六百兩,寶石、金甲、蟒衣、袞龍袍、金龍盔甲、玉印、玉琴、玉帶數百,皆籍內帑。正德十四年七月,逮佞倖錢寧,籍其家。言官劾其交通逆濠,籍沒錢寧家財金七十扛,其十萬五千兩銀二千四百九十扛,共四百九十八萬兩,碎金銀并首飾五百二十箱,珍珠二櫃,金銀臺盞四百二十付,蘇木七十扛,胡椒三十五百石,段匹三千六百扛,餘物不可勝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