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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4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一百四十二卷目錄
璽印部彙考二
唐〈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一則 武后一則 中宗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天寶一則 文宗太和一則 開成一則〉
後晉〈高祖天福一則〉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太祖乾德一則 太宗雍熙三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平二則 景德一則 大中祥符二則 天禧一則 乾興一則 仁宗明道一則 景祐一則 慶曆一則 皇祐一則 嘉祐一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三則 元豐四則 哲宗元祐二則 徽宗崇寧一則 大觀三則 政和二則 高宗建炎二則 紹興十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四則 淳熙一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嘉定一則 理宗寶慶一則〉
金〈總一則 太宗天會一則 熙宗皇統一則 海陵天德一則 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六則 章宗明昌一則 泰和二則 宣宗貞祐一則〉
考工典第一百四十二卷
璽印部彙考二
唐高祖武德四年,定璽印之制。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車服志》:武德四年,著車輿、衣服之令。天子有傳國璽及八璽,皆玉為之。神璽以鎮中國,藏而不用。受命璽以封禪禮神,皇帝行璽以報王公書,皇帝之璽以勞王公,皇帝信璽以召王公,天子行璽以報四夷書,天子之璽以勞四夷,天子信璽以召兵四夷,皆泥封。大朝會則符璽郎進神璽、受命璽於御座,行幸則合八璽為五轝,函封從于黃鉞之內。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及妃,璽皆金為之,藏而不用。太皇太后、皇太后封令書以宮官印,皇后以內侍省印,皇太子以左春坊印,妃以內坊印。
太宗貞觀 年,刻受命元璽。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車服志》:刻受命元璽,以白玉為螭首,文曰:皇天景命,有德者昌。
武后 年,改諸璽皆為寶。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車服志》云云。
中宗 年,復改諸寶為璽。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車服志》云云。
元宗開元六年十一月,改傳國璽曰寶。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三年,令司勳兵部印文加告身兩字。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通典》:開元二十三年七月,吏部尚書李嶠奏曰:伏見告身印與曹印文同,行用參雜,難以區分,請准司勳、兵部印文,加告身兩字。從之。
天寶十載,改傳國寶為承天大寶。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文宗太和九年,敕置諫院印。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太和九年十二月辛卯,置諫院印。諫院舊無印,有章疏,各于本司請印人多知之。至是特敕置印,兼詔諫臣論事有關機密,別以狀列之。
開成二年,別置吏部南曹印。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開成二年六月庚子,吏部奏長定選格,請加置南曹郎中一人,別置印一面,以新置南曹之印為文,從之。
後晉
高祖天福三年,作受命寶。
按《五代史·晉本紀》:天福三年秋七月辛酉,以皇業錢作受命寶。
〈注〉作寶不必書皇業錢者私錢也天子畜私錢故書
遼
遼代璽印之制。
按《遼史·儀衛志》:遙輦氏之世,受印于回鶻。至耶瀾可汗請印於唐,武宗始賜奉國契丹印。太祖神冊元年,梁幽州刺史來歸,詔賜印綬。是時,太祖受位遙輦十年矣。會同九年,太宗伐晉,末帝表上傳國寶一、金印三,天子符瑞於是歸遼。
傳國寶,秦始皇作,用藍田玉,螭鈕,六面,其正面文受命于天,既壽永昌,魚鳥篆,子嬰以上漢高祖。王莽篡漢,平皇后投璽殿階,螭角微玷。獻帝失之,孫堅得于井中,傳至孫權,以歸于魏。魏文帝隸刻肩際曰大魏受漢傳國之寶。唐更名受命寶。晉亡歸遼。自三國以來,僭偽諸國往往模擬私製,歷代府庫所藏不一,莫辨真偽。聖宗開泰十年,馳驛取石晉所上玉璽于中京。興宗重熙七年,以《有傳國寶者為正統賦》試進士。天祚保大二年,遺傳國璽于桑乾河。
玉印,太宗破晉北歸,得于汴宮,藏隨駕庫。穆宗應曆二年,詔用太宗舊寶。御前寶,金鑄,文曰御前之寶,以印臣僚宣命。
詔書寶,文曰書詔之寶,凡書詔批答用之。
契丹寶,受契丹冊儀,符寶郎捧寶置御坐東。
金印三,晉帝所上,其文未詳。
皇太后寶,制未詳。天顯二年,應天皇后稱制,群臣上璽綬。冊承天皇太后儀,符寶郎奉寶置皇太后坐右。皇后印,文曰皇后教印。
皇太子寶,未詳其制。重熙九年冊皇太子儀,中書令授皇太子寶。
吏部印,文曰吏部之印,銀鑄,以印文官制誥。
兵部印,文曰兵部之印,銀鑄,以印軍職制誥。
契丹樞密院、契丹諸行軍部署、漢人樞密院、中書省、漢人諸行宮都部署印,並銀鑄。文不過六字以上,以銀硃為色。
南北王以下內外百司印,並銅鑄,以黃丹為色,諸稅務以赤石為色。
杓窊印,杓窊,鷙鳥之總名,以為印鈕,取疾速之義。行軍詔賜將帥用之。道宗賜耶律仁先鷹鈕印,即此。
宋
宋璽印之制。
按《宋史·輿服志》:寶。秦制,天子有六璽,又有傳國璽,歷代因之。唐改為寶,其制有八。五代亂離,或多亡失。周廣順中,始造二寶:其一曰皇帝承天受命之寶,一曰皇帝神寶。太祖受禪,傳此二寶,又製大宋受命之寶。太宗,又別製承天受命之寶。是後,諸帝嗣服,皆自為一寶,以皇帝恭膺天命之寶為文。凡上尊號,有司製玉寶,則以所上尊號為文。寶用玉,篆文,廣四寸九分,厚一寸二分。填以金盤龍鈕,係以暈錦大綬,赤小綬,連玉環;玉檢高七寸,廣二寸四分,厚四分;玉斗方二寸四分,厚一寸二分:皆飾以紅錦,金裝,裹以紅綿,加紅羅泥金夾帊,納於小盝。盝以金裝,內設金床,暈錦褥,飾以雜色玻璃、碧石、珊瑚、金精石、瑪瑙。又盝二重,皆裝以金,覆以紅羅繡帊,載以腰輿及行馬,並飾以金。又有香爐、寶子、香匙、灰匙、火箸、燭臺、燭刀,皆以金為之,是所謂緣寶法物也。
印制。兩漢以後,人臣有金印、銀印、銅印。唐制,諸司皆用銅印,宋因之。諸王及中書門下印方二寸一分,樞密、宣徽、三司、尚書省諸司印方二寸。唯尚書省印不塗金,餘皆塗金。節度使印方一寸九分,塗金。餘印並方一寸八分,唯觀察使塗金。諸王、節度、觀察使、州、府、軍、監、縣印,皆有銅牌,長七寸五分,諸王廣一寸九分,餘廣一寸八分。諸王、節度、觀察使牌塗以金,刻文云牌出印入,印出牌入。其奉使出入,或本局無印者,皆給奉使印。
太祖乾德三年,詔鑄中書門下、樞密院、三司使臺省寺監及開封府興元尹印。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乾德三年,太祖詔重鑄中書門下、樞密院、三司使印。先是,舊印五代所鑄,篆刻非工。及得蜀中鑄印官祝溫柔,自言其祖思言,唐禮部鑄印官,世習繆篆,即《漢書·藝文志》所謂屈曲纏繞,以模印章者也。思言隨僖宗入蜀,子孫遂為蜀人。自是,臺、省、寺、監及開封府、興元尹印,悉令溫柔重改鑄焉。
太宗雍熙元年,詔頒漢南國王印文。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雍熙元年,詔新除漢南國王錢俶印,宜以漢南國為文。
雍熙三年,改六印為寶。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天子有三印:一曰天下合同之印,中書奏覆狀、流內銓歷任三代狀用之;二曰御前之印,樞密院宣命及諸司奏狀內用之;三曰書詔之印,翰林詔敕用之。皆鑄以金,又以鍮石各鑄其一。雍熙三年,並改為寶,別鑄以金,舊六印皆毀之。
雍熙四年,詔改南陽國王印。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雍熙四年,詔錢俶新授南陽國王印,宜以南陽國王之印為文。
至道元年,製皇太子寶。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皇太子寶。至道元年,製皇太子受冊金寶。方二寸,厚五寸,係以朱組大綬,連玉環,金斗。金檢長五寸,闊二寸,厚二分。裹以紅綿。加紅羅泥金帊,納於小盝。盝以金裝,內設金床。又盝二重,皆覆以紅羅銷金帊。盝及腰輿、行馬皆銀裝金塗。他法物皆銀為之,鈒花塗金。中興,寶,龜鈕;金塗銀檢,上勒皇太子寶四字,金塗銀寶斗。黝漆盝三重,並錦拓裏,外以金塗銀百花鳳葉子五明裝,鑰以金鎖,載以黝漆腰輿、行馬。
真宗 年,作皇帝受命之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真宗即位,作皇帝受命寶,文曰皇帝恭膺天命之寶。
咸平三年,賜山前後百蠻王諾驅印。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真宗咸平三年,賜山前後百蠻王諾驅印,以大渡河南山前後都鬼王之印為文。
景德四年,鑄兩京奉使及諸軍將校等印,并置交阯郡王印。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景德初,別鑄兩京奉使印。又有朱記,以給京城及外處職司及諸軍將校等,其制長一寸七分,廣一寸六分。士庶及寺觀亦有私記。景德四年,鑄交阯郡王印,製安南旌節,付廣南轉運司就賜之。〈按《文獻通考》:俱作景德四年。〉
大中祥符元年,以封禪製天下同文之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五月,詳定所言:按玉牒、玉冊,用皇帝受命寶印之,納玉匵於石䃭,以天下同文之印封之。今封禪泰山,請依舊制,別造玉寶一枚,方寸二分,文同受命寶。其封石䃭,用天下同文之印,舊史元無制度,今請用金鑄,大小同御前之寶,以天下同文之寶為文。所有緣寶法物,亦請依式製造。從之。
大中祥符五年,詔禁私鑄私記。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大中祥符五年,詔諸寺觀及士庶之家所用私記,今後並方一寸,彫木為文,不得私鑄。
天禧元年,製昭受乾符之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天禧元年十二月,召輔臣於滋福殿,觀新刻五嶽聖帝玉寶及皇帝昭受乾符之寶,命擇日迎導赴會靈觀奉安。其寶並金柙玉鈕,製作精妙。真宗以奏章上帝,承前皆用御前之寶,以理未順,故改用昭受乾符之寶。
乾興元年,仁宗即位,作受命寶。
按《宋史·仁宗本紀》:乾興元年二月戊午,即皇帝位。三月乙酉,作受命寶。 按《輿服志》:乾興元年,仁宗即位,作受命寶,文同真宗。
按《文獻通考》:乾興元年三月,作受命寶,其文曰恭膺天命之寶,命參知政事王曾書之,遣內侍、諸少府監、文思院視工作。
仁宗明道元年,重作受命寶。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元年九月庚寅,重作受命寶。
按《輿服志》:明道元年,詔以宮城火,重製受命寶及
尊號冊寶。
按《文獻通考》:仁宗明道元年,禁中火寶冊悉焚。其年九月,改作寶及冊,命參知政事陳堯佐書受,命寶薛奎書尊號冊寶,宰臣張士遜書仁宗為皇太子冊寶,參知政事晏殊書皇太后尊號冊寶,二年冊寶成,三司言用黃金二千七百兩為緣寶法物,詔易以銀,而塗黃金。
景祐三年,令鑄三面印。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仁宗景祐三年,少府監言:得篆文官王文盛狀,在京三司糧料院,頻有人偽造印記,印成旁曆,盜請官物。欲乞鑄造圓印三面,每面闊二寸五分,於外一匝先篆年號及糧料院名,計十二字;次一匝篆寅印十二辰,亦十二字;中心篆正字,上連印鈕,鑄成轉關,以機穴定之。用時逐月分對,年終轉逮十二月,自寅至丑,終始使用。所有轉關正字,次月轉定之時,令本院官封押,選差人行使其印。遇改年號,即令別鑄。詔三司定奪以聞,三司請如文盛奏。
按《文獻通考》:景祐三年,篆文官王文盛言:于少府監曰:在京糧料院,印多偽傚之,以摹券曆者謂宜鑄三面印圓其制,而面闊二寸五分,於外圍周匝篆紀年及糧料院名,凡十二字;以圍篆十二辰,凡十二字;中央篆正字,上連印鈕,令可轉旋,以機穴定之。用時月分對,年中互建十二月,自寅至丑,終始循環。每改元,即更鑄之。云若此,使姦人無復,措其巧矣。少府監以奏詔三司詳定請如文盛言文盛。又曰舊例親王中,書印各方二寸一分,樞密宣徽三司,尚書省開封府方二寸,節度使寸九分,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寸八分,半防禦團練使轉運州縣印寸八分,凡印各上下七分,皆闊寸六分,雖各有差,降而無令式,以紀其數,詔從其言著于令。
慶曆八年冬十一月己亥,作皇帝欽崇國祀之寶。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輿服志》:慶曆八年十一月,詔刻皇帝欽崇國祀之寶。先是,天禧中,真宗刻昭受乾符之寶,而於醮祠表章用之。後經大內火,寶焚,乃用御前之寶。至是,下學士院定其文,命宰臣陳執中書之。
皇祐五年冬十月壬子,作鎮國神寶。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輿服志》:皇祐五年七月,詔作鎮國神寶。先是,奉宸庫有良玉,廣尺,厚半之。仁宗以為希代之珍,不欲為服玩,因作是寶,命宰臣龐籍篆文。寶成,太常禮院引《唐六典》次序曰:一神寶,二受命寶,冬至祀南郊,大駕儀仗,請以鎮國神寶先受命寶為前導。自是為定式。
嘉祐八年,英宗即位,更作受命寶。
按《宋史·英宗本紀》:嘉祐八年,仁宗崩。夏四月壬申,帝嗣皇帝位。乙酉,作受命寶。 按《輿服志》:嘉祐八年,仁宗崩,英宗立,翰林學士范鎮言:伏聞大行皇帝受命寶及緣寶法物,與平生衣冠器用,皆欲舉而葬之,恐非所以稱先帝恭儉之意。其受命寶,伏乞陛下自寶用之,且示有所傳付。若衣冠器玩,則請陳於陵寢及神御殿,歲時展視,以慰思慕。詔檢討官考索典故,及命兩制、禮官詳議。翰林學士王珪等奏曰:受命寶者,猶昔傳國璽也,宜為天子傳器,不當改作。古者藏先王衣服於廟寢,至於平生器玩,則前世既不皆納於方中,亦不盡陳於陵寢。謂今宜從省約,以稱先帝恭儉之實。帝不用其議,乃別造受命寶,命參知政事歐陽修篆文八字。至哲宗立,亦作焉,其文並同。
按《文獻通考》:英宗即位,別製受命寶,其文曰:皇帝恭膺天命之寶。嘉祐八年,將葬仁宗于永昭陵,翰林學士范鎮上奏,及命兩制禮官議學士王珪等上議,已而別製,受命寶珪等議格不用命,參知政事歐陽修篆其文曰:皇帝恭膺天命之寶。
英宗治平三年,命詳定天下印文。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命知制誥邵泌、殿中丞蘇唐卿詳定天下印文,泌、唐卿皆通篆籕,尋復廢罷,亦無所釐改焉。〈按《輿服志》:無年月可考。《文獻通考》:作治平三年。故照通考
編次。
〉神宗熙寧四年,定給出使印文。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神宗熙寧四年,詔中外奉使,除文臣,兩省武臣橫行,已上不以職務,緊慢餘官,如使外國接送伴體,量安撫制勘之類給奉,使印餘給銅記以奉使朱記為名,先是臣僚差使,不以官序高下,職務慢緊例給奉,使印而令式節文非劇司者,記故密院有請也。
熙寧五年,令少府監鑄內外官及谿洞官印,送禮部給付。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神宗熙寧五年,詔內外官及谿洞官合賜牌印,並令少府監鑄造,送禮部給付。
熙寧九年,令鑄諸路提舉官印。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九年八月令禮部鑄諸路提舉官印自是提舉官不帶奉使印以出
元豐三年,賜南丹州刺史印。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三年三月丙子,南丹州入貢,以刺史印賜之。 按《輿服志》:元豐三年,廣西經略司言,知南丹州莫世忍貢銀、香、獅子、馬。遂賜以印,以西南諸道武盛軍德政官家明天國主印為文,并以南丹州刺史印賜之,仍詔經略司毀其舊印。
元豐四年,詔定三省印制。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元豐四年詔三省印銀銷金塗給事中印為門下外省之印舍人印為中書外省之印
元豐六年,別鑄貢舉印,詔臣僚以印隨葬。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六年,舊制貢院專掌貢舉,其印曰禮部貢舉之印,以廢貢院,事歸禮部,別鑄禮部貢舉之印。是歲十二月,詔自今臣僚所授印,亡歿並賜隨葬,不即隨葬因而行用者,論如律。元豐八年,作受命寶。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八年五月甲辰,作受命寶。按《文獻通考》:八年五月,作受命寶,以皇帝恭膺天命之寶為文。
哲宗元祐元年,詔皇太后寶,依章獻明肅皇后故事。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后妃之寶。哲宗元祐元年,詔:天聖中,章獻明肅皇后用玉寶,方四寸
九分,厚一寸二分,龍鈕。今太皇太后權同處分軍國事,宜依章獻明肅皇后故事。
元祐二年,詔定太皇太后、皇太后、太妃寶文。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二年九月乙卯,發太皇太后冊寶于大慶殿。丙辰,發皇太后、皇太妃冊寶于文德殿。 按《輿服志》:二年,又詔:太皇太后玉寶,以太皇太后之寶為文;皇太后金寶,以皇太后寶為文;皇太妃金寶,以皇太妃寶為文。〈按《文獻通考》:作元年。〉
徽宗崇寧五年,作鎮國寶。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崇寧五年,有以玉印獻者。印方寸,以龜為鈕,工作精巧,文曰承天福延萬億永無極。徽宗因次其文,倣李斯蟲魚篆作寶文。其方四寸有奇,螭鈕,方盤,上圓下方,名為鎮國寶。
大觀元年,命制八寶,設符寶郎掌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大觀元年十一月乙丑,置符寶郎。
按《輿服志》:大觀元年,得玉工,用元豐中玉琢天子、
皇帝六璽,疊篆。初,紹聖間,得漢傳國璽,無檢,幅又不闕,疑其一角缺者,乃檢也。有《檢傳》,攷驗甚詳,傳於世。帝於是取其文而黜其璽不用,自作受命寶,其方四寸有奇,琢以白玉,篆以蟲魚。鎮國、受命二寶,合天子、皇帝六璽,是為八寶。詔曰:自昔皆有尚符璽官。今雖隸門下後省,遇親祠,則臨時具員,訖事復罷。八寶既備,宜重典司之職。可令尚書省置官,如古之制。尚書省言:請置符寶郎四員,隸門下省,二員以中人充,掌寶於禁中。按唐八寶,車駕臨幸,則符寶郎奉寶以從;大朝會,則奉寶以進。今鎮國寶、受命寶非常用之器,欲臨幸則從六寶,朝會則陳八寶,皆夕納。內符寶郎奉寶出以授外符寶郎,外符寶郎從寶行於禁衛之內,朝則分進于御坐之前。鎮國寶、受命寶不常用,唯封禪則用之。皇帝之寶,答鄰國書則用之;皇帝行寶,降御札則用之;皇帝信寶,賜鄰國書及物則用之;天子之寶,答外國書則用之;天子行寶,封冊則用之;天子信寶,舉大兵則用之。應合用寶,外符寶郎具奏,請內符寶郎御前請寶,印訖,付外符寶郎承受。從之。按《百官志》:門下省符寶郎,二人,掌外廷符寶之事。禁中別有內符寶郎。官制行,未嘗除。大觀初,八寶成,詔依《唐六典》增置。
大觀二年,御大慶殿受八寶,詔加鎮國二字于受命寶之上。
按《宋史·徽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壬子朔,受八寶于大慶殿,赦天下,文武進位一等。蔡京表賀符瑞。 按《輿服志》:大觀元年,詔曰:永惟受命之符,當有一代之製,而尚循秦舊,六璽之用,度越百年之久,或未大備。自天申命,地不愛寶,獲金玉於異域,得妙工於編氓,八寶既成,敻無前比,殆天所授,非人能為。可以來年元日,御大慶殿恭受八寶。二年,詔受命寶之上,加鎮國二字。
大觀三年,詔宣付鎮國受命寶制作之因於有司。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三年八月,名八寶,一鎮國神寶,二受命之寶,詔古為六璽,至唐始名曰寶,增數至八。今天下承平百五十年,其制尚闕,紹聖中得秦李斯所作制度雖工,乃藍田青玉,又鎮國寶未有所稽,今寶成祗受典禮,始克大備實邦家之慶,鎮國受命二寶,寶而不用,藏置內府,人未知制作之因,可宣付有司。
政和六年,詔以御寶篆暗行用御前金寶。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六年,詔御寶。自祖宗朝行用,今百五十餘年,角刓篆暗幾不可驗,恐無以示信天下,舊有祖宗所藏,御前金寶,宜自冬祀大禮畢行用,而降新舊二寶,印文付外照驗,且以布告中外。
政和七年,增製定命寶。
按《宋史·徽宗本紀》:七年秋七月庚子,詔八寶增定命寶。 按《輿服志》:政和七年,從于闐得大玉踰二尺,色如截肪。徽宗又制一寶,赤螭鈕,文曰範圍天地,幽贊神明,保合太和,萬壽無疆。篆以蟲魚,制作之工,幾於秦璽。其寶九寸,檢亦如之,號曰定命寶。合前八寶為九,詔以九寶為稱,以定命寶為首。且曰:八寶者,國之神器;至于定命寶,乃我所自製也。於是,應行導排設,定命與受命、天子寶在左,鎮國與皇帝寶在右。又詔:鎮國、受命寶與天子、皇帝之寶,其數有八,蓋非乾元用九之數。比得寶玉於異域,受定命之符於神霄,乃以範圍天地,幽贊神明,保合太和,萬壽無疆為文。卜云其吉,篆以蟲魚,縱廣之制,其寸亦九,號曰定命寶。來年元日祗受。又詔差官奏告天地、宗廟、社稷。八年正月一日,御大慶殿,受定命寶,百僚稱賀。其後京城之難,諸寶俱失之,惟大宋受命之寶與定命寶獨存,蓋天意也。
高宗建炎元年,受玉璽復作金寶三。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三月丁卯,謝克家以大宋受命之寶至濟州,帝慟哭跪受。 按《輿服志》:建炎初,始作金寶三:一曰皇帝欽崇國祀之寶,祭祀詞表用之;二曰天下合同之寶,降付中書門下省用之;三曰書詔之寶,發號施令用之。
建炎三年,鑄三省樞密院銀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建炎三年,鑄三省樞密院銀印。舊制中書門下省印方二寸一分,樞密院印方二寸。元豐中詔三省印銀鑄金塗
紹興元年,製受命中興寶。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五月癸卯,作大宋中興寶成。 按《輿服志》:紹興元年,又作玉寶一,文曰大宋受命中興之寶。又得舊寶二,歷世寶之,凡上太上皇尊號、冊后太子皆用焉。
按《文獻通考》:紹興元年製受命中興寶比定命寶大半分宣示輔臣是歲祀明堂八寶猶未備也
紹興二年,始鑄親賢宅、益王府銅朱記。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云云。
紹興四年,詔鑄行宮留守司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四年,鑄行宮留守司印,權戶部侍郎王俁言文書,以印記,防姦偽。錢穀尤為要,切不可借用他印,今車駕巡幸,凡常程文書皆留守司裁決,以印記權行,立用如行,在所度支用侍郎印,金倉部通用金部印,留守司權本部侍郎用尚書印,太府司農寺並用寺丞印,不惟日下交互異時,必生姦弊,請度支金倉部,太府司農寺各鑄印,以行在所,或巡幸某印,為文事已發,赴禮部置櫃封鑰掌之,遇巡幸關出行用,庶無窒礙其它部要切印,記都省依此施行,詔印文添行在所字。
紹興七年,詔以金製皇后寶。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中興之後,后寶用金,方二寸四分,高下隨宜,鼻鈕以龜。斗、檢以銀,塗以金。寶盝三重,鈒百花,塗金盤鳳。輿案、行馬、帕褥亦如之。
按《文獻通考》:紹興七年五月,命文思院用玉製顯肅皇后,寶二顆,禮官言國朝禮制,諸后諡寶,曾垂簾聽政者,則用玉餘則止用金遂,詔以金製造。
紹興十三年,行皇后冊禮,詔用皇后之寶。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十三年四月,行皇后冊禮,冊用珉玉五十簡寶,用方一寸有半,盝螭鈕文曰皇后之寶,隆興以後悉金是制。
紹興十四年,令百官非進呈取旨,不得改鑄印信。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紹興十四年,臣僚言:印信事重,凡有官司印記,年深篆文不明,合改鑄者,非進呈取旨,不得改鑄焉。時更鑄者,成都府錢引,每界以銅朱記給之。行在都茶場會子庫,每界給印二十五:國用印三鈕,各以三省戶房國用司會子印為文;檢察印五鈕,各以提領會子庫檢察印為文;庫印五鈕,各以會子庫印造會子印為文;合同印十二鈕,內一貫文二鈕,各以會子庫一貫文合同印為文;五百文、二百文準此。蕃國效順者,給以銅印。南安國王李天祚乞印,以南安國王之印六字為文,方二寸,給牌,皆以銅鑄,金塗。西蕃隴右郡王趙懷恩乞印,以隴右郡王之印為文給之。宜州界外諸蠻乞印,以宜州管下羈縻某州之印為文,凡六十顆給之。其後文武百司節次所鑄,不備載。朱記,同舊制。
紹興十六年,又作八寶。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十六年,又作八寶:一曰護國神寶,以承天福延萬億永無極九字為文;二曰受命寶,以受命于天既壽永昌為文;三曰天子之寶;四曰天子信寶;五曰天子行寶;六曰皇帝之寶;七曰皇帝信寶;八曰皇帝行寶。藏之御府,大朝會則陳之;上冊寶尊號、冊后太子、大禮設鹵簿,亦如之。寶之制,用玉尺度,鈕鼻,大小綬,玉環。檢同,舊制如牌,上刻曰某寶。皆裹以朱縷,加緋羅泥金帕,納於小盝。盝三重,皆飾以金,內設金床、金寶斗,龍鑰金鎖,覆以緋羅繡帕,載以腰輿、行馬。
紹興二十七年,改鑄建康戶部大軍庫記。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云云。
紹興三十年,鑄馬軍司統制、統領官朱記。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鑄鄧、恭、慶王直講、贊讀朱記。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云云。
孝宗隆興元年,上太上皇帝尊號冊寶。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孝宗即位,議上太上皇帝尊號曰光堯聖壽太上皇帝,寶用皇祐中法、黍尺量度。
按《文獻通考》:孝宗受禪詔恭上太上皇帝尊號曰光堯聖壽太上皇帝禮官討論冊寶之制冊。用珉玉,簡長一尺二寸,廣一寸二分;數視文之多寡。聯以金繩,首尾組帶,刻龍鏤金。藉以錦褥,覆以紅羅泥金花匣,塗以朱漆,金飾龍鳳,金鎖、帉錔。上以紅羅繡盤龍帕覆之,承以金裝長竿床,金龍首,魚鉤。寶用玉,篆文,廣四寸九分,厚二寸二分。以皇祐黍尺為度。填以金盤龍鈕,係以暈錦大綬,赤小綬,連玉環;玉檢高七寸,廣二寸四分,皆飾以金,裹以紅綿,加紅羅泥金夾帕,納於小盝。盝以金飾之,內設金床,承以玻璃、碧鈿石之屬。又盝二重,皆飾以金,覆以紅羅繡帊,載以腰輿行馬,並金飾。香爐、寶、香匙、灰匙、火著、燭臺、燭刀,亦以金為之。命文思院製造。乾道七年,淳熙二年十二年,加上尊號,及紹熙元年,上至尊壽聖皇帝尊號,慶元二年,上聖安壽仁太上皇帝尊號,冊寶悉同此制。又上壽聖太上皇后尊號冊寶,如慈寧之制,紹興時,製皇太后冊寶,寶用金,文曰皇太后寶冊,以珉或象牙,沿寶法物,皆以金,詔以階石製冊,上親書其文奉上于慈寧殿。紹熙初,上壽聖皇太后壽,成皇后尊號金寶,皆六字,文曰壽聖皇太后寶,壽成皇后之寶,廣四寸九分,厚一寸二分,填以金盤龍鈕。四年,加上壽聖隆慈備福皇太后尊號,金寶以十字為文,慶元二年十月,上壽聖隆慈備福光佑太皇太后壽成,惠慈皇太后壽仁太上皇后冊寶,其制並同,嘉泰時,加上壽成慈惠太皇太后尊號,冊寶亦如之。隆興二年,詔鑄庫子記及覆印會子印。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二年,鑄戶部大軍庫勘合庫子記二鈕,湖廣總領所覆印會子記二鈕。
按《文獻通考》:孝宗隆興二年,金部言初行會子權借戶部尚書印,覆印,今行之已久,恐致混淆,宜專有印,記俾郎官掌之,遂鑄太府寺專一檢察,會子印詔復鑄尚書覆印,會子印。
乾道元年,詔以黃金製皇太子寶。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乾道元年禮官討論皇太子冊寶之制按會要冊,用珉玉簡六十。前後四枚,刻龍填金。貫以金絲,首尾結為金花,飾以帉錔。襯以紅羅泥金夾帕,藉以錦褥,盛以黝漆匣,長九尺五寸,闊尺二寸,高八寸,裝以金花刻為金地合羅枝條,隱起花。覆以紅羅泥金帕,絡以紅絲結絛,襯以法錦褥,安以黝漆金葉裝床其竿飾以螭首今請用珉玉簡七十五其黝漆匣用金塗銀花鳳葉加以腰輿、行馬。飾以花鳳條以魚鉤竿以螭首寶以黃金為之文曰皇太子寶。係毛鈕舊制金寶。方二寸,原五寸,係以朱組大綬,連玉環,金斗。金檢長五寸,闊二寸,厚二分。悉裹以紅綿。加紅羅泥金帕,納於小盝。乾道二年,更鑄郡縣印記。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乾道二年,禮部請郡縣假借印記,悉毀而更鑄。
乾道四年,詔三省申敕假借印記者。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中興仍舊制,惟三省、樞密院用銀印,六部以下用銅印,諸路監司、州縣亦如之。寺監惟長貳給焉,屬則從其長。若倉庫關涉財用,司存,或給之。監司、州縣長官曰印,僚屬曰記。又下無記者,上令本道給以木朱記,文大方寸。或銜命出境者,以奉使印給之,復命則納于有司。後以朝命出州縣者,亦如之。新進士置團司,亦假奉使印,結局還之。此常制也。南渡之後,有司印記多亡失,彼遺此得,各自收用。尚方重鑄給之,加行在二字,或冠年號以別新舊,然欺偽猶未能革。四年,兵部侍郎陳彌作言:六部印藏於官,以牌出入,而胥吏用於戶外,或借用於他廳。近有偽為文武、盜印以支錢糧者,有偽作奏鈔、盜拆御寶而改秩者,皆慢藏有以誨之。詔三省申嚴戒敕。
乾道六年,加太上皇帝尊號寶文。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乾道六年,太上皇帝寶,再加十四字尊號,以寶材元係螭龍鈕,止堪改作蹲龍,其鈕高二寸四分五釐,厚一寸一分五釐,竅徑一寸。
淳熙十六年,鑄給內外官記。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淳熙十六年,鑄建康榷貨務中門大門之記。凡內外官有請于朝,則鑄給焉。用木者,易之以銅。
光宗紹熙元年,製州縣官合用印記。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紹熙元年,禮部侍郎李巘言:文書有印,以示信防姦,給毀悉經省部,具有條制。然州縣沿循,或以縣佐而用東南將印,以掾曹而用司寇舊章,名既不正,弊亦難防。請令有司製州縣官合用印記,舊印非所當用者,毀之。
按《文獻通考》:南渡之初,有司印章多失。尚方重鑄給之,加行在二字,或冠年號以別新舊,然欺偽猶未能革。至紹熙初,禮部侍郎李巘言:文書有印,以示信防姦,給毀悉經省部,具有條制。然州縣沿循,或以縣佐而用東南將印,以掾曹而用司寇舊章,名既不正,弊亦難防。請令有司製州縣官合用印記,舊印非所當用者,毀之。上從其請,由是名實正,而真偽別矣。
寧宗嘉定十四年,鑄山東、滄景諸州等印,冠以嘉定二字。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寧宗嘉定十四年,山東效順鑄滄景淄密萊登濰德莒濱齊棣青海州靜海州泰安軍,及京東安撫使,馬步軍總管,京東河北鎮撫節,制大使印,並冠以嘉定二字。
理宗寶慶三年,上太皇太后冊寶。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慶三年春正月辛亥朔,上壽明皇太后尊號冊、寶於慈明殿。十一月戊寅,奉上寧宗徽號冊寶于太廟。 按《輿服志》:理宗寶慶三年,加上寧宗皇帝徽號,寶面廣四寸二分,厚一寸二分,蹲龍鈕,通高四寸一分,寶四面鉤碾行龍。
金
金克遼宋承用寶玉之制。
按《金史·禮志》:寶玉凡天子大祀,則陳八寶及勝國寶於庭,所以示守也。金克遼、宋所得寶玉,及本朝所製,今并載焉。獲於遼者,玉寶四、金寶二。玉寶:通天萬歲之璽一,受天明命惟德乃昌之寶一皆方二寸,嗣聖寶一,御封不辨印文寶一。金寶:御前之寶一,書詔之寶一,二寶金初用之。獲於宋者,玉寶十五,金寶七、印一,金塗銀寶五。玉寶:受命寶一,咸陽所得,三寸六分,文曰受命于天,既壽永昌,相傳為秦璽,白玉蓋,螭鈕。傳國寶一,螭鈕,二玉並碧色。鎮國寶一,文曰承天休,延萬億,永無極。又受命寶一,文曰受命于天,既壽永昌。天子之寶一。天子信寶一。天子行寶一。皇帝之寶一。皇帝信寶一。皇帝行寶一。皇帝恭膺天命之寶二。皆四寸八分,螭鈕。御書之寶二,一龍鈕,一螭鈕。宣和御筆之寶一,螭鈕。金寶并印:天下同文之寶一,龍鈕。御前之寶二。御書之寶一。宣和殿寶一。皇后之寶一。皇太子寶一,龜鈕。皇太子妃印一,龜鈕。金塗銀寶:皇帝欽崇國祀之寶一,天下合同之寶一,御前之寶一,御前錫賜之寶一,書詔之寶一。外有宋內府圖書印三十八。
〈注〉內府圖書之印一、御書三、御筆一、御畫一,御書玉寶一、天子萬年一、天子萬壽一、龜龍上珍一、河洛元瑞二、雲漢之章一、奎壁之文一、華國之瑞一、大觀中祕一、大觀寶篆一、政和一、宣和三、宣和御覽一、宣和中祕一、宣和殿制一、宣和大寶一、宣和書寶二、宣和畫寶一、常樂未央一、古文二、封四,共三十五面,並玉。封字一、御畫一,二面並瑪瑙。政和御筆一,係水晶。
太宗天會六年,詔給百官新印。
按《金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百官之印。天會六年,始詔給諸司,其前所帶印記無問有無新給,悉上送官,敢匿者國有常憲。
熙宗皇統五年,始鑄御前寶書,詔寶各一。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本朝所製。國初就用遼寶,皇統五年始鑄金御前之寶一、書詔之寶一。
海陵天德二年,詔改鑄尚書省印。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天德二年行尚書省以其印小,遂命擬尚書省印小一等改鑄。
正隆元年,改定內外諸司印記。
按《金史·海陵本紀》:正隆元年二月辛巳,改定內外諸司印記。 按《百官志》:正隆元年,以內外官印新舊名及階品大小不一,有用遼、宋舊印及契丹字者,遂定制,命禮部更鑄焉。三師、三公、親王、尚書令並金印,方二寸,重八十兩,駝鈕。一字王印,方一寸七分半,金鍍銀,重四十兩,鍍金二字。諸郡王印,方一寸六分半,金鍍銀,重三十五兩,鍍金三字。國公無印。一品印,方一寸六分半,金鍍銀,重三十五兩,鍍金三字。二品印,方一寸六分,金鍍銅,重二十六兩。東宮三師、宰執與郡王同。三品印,方一寸五分半,銅,重二十四兩。四品印,方一寸五分,銅,重二十兩。五品印,方一寸四分,銅,重二十兩。六品印,一寸三分,銅,重十六兩。七品印,一寸二分,銅,重十六兩。八品印,一寸一分半,銅,重十四兩。九品印,一寸一分,銅,重十四兩。凡朱記,方一寸,銅,重十四兩。
世宗大定十八年,詔製大金受命萬世之寶。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八年十二月壬子,群臣奉上大金受命萬世之寶。 按《禮志》:十八年,得美玉,詔作大金受命萬世之寶,其制徑四寸八分,厚寸四分,盤龍鈕高厚各四寸六分,奉敕再議。今所鑄金寶宜以進呈為始,一品及王公妃用玉寶,二品以下用金宣命之寶。又有禮信之寶,用銅,歲賜三國禮物緘封用之,明昌間更以銀。又有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妃寶,又有皇太子及守國寶,皆用金。 按《宗永傳》:永子璋為御史大夫奏曰:太祖武元皇帝受天明命,太宗皇帝奄定宋土,自古帝王之興,必稱受命,當製大金受命之寶以明示萬世。上曰:卿言正合朕意。乃遣使夏國市玉,十八年,受命寶成,奏告天地宗廟社稷。 按《左光慶傳》:光慶,善篆隸,御史大夫璋請製大金受命寶,有司以秦璽文進,上命以大金受命萬世之寶為文。徑四寸八分,厚一寸四分,蟠龍鈕,高厚各四寸六分有半。禮部尚書張景仁、少府監張僅言典領工事,詔光慶篆之。
大定二十二年,詔鑄皇太子守國之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太子之寶。大定二十二年,世宗幸上京。鑄守國之寶以授皇太子。大定二十三年,詔製宣命之寶。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三年三月丙子,初製宣命之寶,金、玉各一。 按《禮志》:二十三年,又鑄宣命之寶,其徑四寸二釐,厚一寸四分,鈕高一寸九分,字深二分。敕有司議所當用,奏:今所收八寶及皇統五年造御前之寶,賜宋國書及常例奏日則用之,書詔之寶,賜高麗、夏國詔并頒詔則用之。
大定二十四年,授皇太子守國寶,鑄行尚書省等印。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四年三月丙申,尚書省進皇太子守國寶,上召皇太子授之。 按《禮志》:大定二十四年,皇太子寶,金鑄龜鈕,有司定其文曰監國,上命以守易監,比親王印廣長各加一分。 按《百官志》:大定二十四年二月,鑄行尚書省、御史臺、并左右三部印,以從幸上京。
大定二十五年,命範銅為禮信之寶。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五年十二月甲戌,命範銅為禮信之寶。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五年十二月,命範銅為禮信之寶,凡賜方外禮物,給信袋則用。
大定二十八年,鑄皇太孫攝政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二十八年,世宗不豫,以皇太孫攝政,鑄攝政之寶。
章宗明昌四年,改鑄禮信之寶。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秋七月己丑,命以銀改鑄禮信之寶,仍塗以金。
按《續文獻通考》:章宗明昌四年七月,命以銀改鑄禮信之寶,仍塗以金。又有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妃寶,皆用金。
泰和元年,定安國軍節度使印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泰和元年八月,安國軍節度使高有鄰言:本州所掌印三:曰安國軍節度使之印;曰邢州觀察使印,吏、戶、禮案用之;曰邢州之印,兵、刑、工案用之。以名實不正,乞改鑄。宰臣奏謂:節度使專行之事自當用節度使印,觀察使亦如之,其六曹提點所軍兵民訟,則當用本州印,著為定制。上從之。
泰和八年,鑄殿前都點檢司印。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泰和八年閏四月,敕殿前都點檢司,依總管府例鑄印,以金、木、水、火、土五字為號,如本司差人則給之。
宣宗貞祐四年,授皇太子撫軍之寶。
按《金史·宣宗本紀》:四年二月,詔皇太子控制樞密院事。大元兵圍太原。乙酉,以信武將軍、宣撫副使永錫簽樞密院事,權尚書右丞。皇太子既總樞務,詔有司議典禮,以金鑄撫軍之寶授太子,啟稟之際用之。〈按《百
官志》:作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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