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8a0048
卷21
論開煤經費估價
今將現開四礦,分為甲、乙、丙、丁等名目,所用各費,統為核算列左:
甲礦若開五十二擔,工錢須番一元,運費六角八尖(此運費係起煤出礦、挑運到山廠之費),漉水工一角七尖,傢伙、燈油各雜費扯算一角八尖,共估在山費二元。
乙礦若開二百六十擔,工錢須番七角五尖,運費八角一尖,各雜費扯算一角二尖,共估在山費一元七角八尖。
丙礦若開三十九擔,工錢須番七角五尖,運費八角一尖,各雜費扯算一角二尖,共估在山費一元七角八尖。
丁礦若開一百六十八擔,工錢須番三元五角,運費二元六角七尖,各雜費四角三尖,共估在山費六元六角。
今又列一單,開載各處運煤到發售地方之費。所載中國擔數,折計西國磅數,每擔折一百三十三磅三三。
甲礦五十二擔,在山費共番二元,折計每百擔應番三元八角四尖;運到奎隆發售埠頭,運費十元,共十三元八角四尖。若以西國噸數計之,折計每噸應在山費六角四尖,運費二元三角,共二元九角四尖。
乙礦二百六十擔,在山費共番七元八角,折計每百擔應番三元,運費七元四角,共十元四角;折計每噸應在山費五角,運費一元二角三尖,共一元七角三尖。
丙礦三十九擔,在山費共番一元七角八尖,折計每百擔應番四元五角六尖,運到淡水江邊,運費一元,共五元五角六尖;折計每噸應在山費七角六尖,運費一角六尖,共九角六尖。
丁礦一百六十八擔,在山費共番六元六角,折計每百擔應番三元九角二尖,運到內河,運費一元,共四元九角二尖;折計每噸應在山費六角五尖,運費一角六尖,共費八角一尖。
合觀以上兩單,便見開煤及運煤兩費之較數。可知北路一帶運煤之縻費反鉅。若據
都逢本意,擬請中國亦照西法,以小車運煤,利器開煤,則甲礦煤炭每百擔只須用番二元至三元為止。
就現今一千八百六十八年計之,奎隆一帶,全年開礦所得煤炭,不能至三萬六千二百一十八噸一二,復在本地銷磨去四分之一。以後若株守此法開掘,據都逢所算,一礦之產,數百年後開掘不盡也。
高山諸水,伏流地中,順注於奎隆以南各煤光,灌入煤礦,故漉水工費頗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