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8a0050
卷1
苑裏志上卷
圖(圖說附)
目 五
苑裏總圖一
苑裏上、下堡分圖二
隘圖一
沿海砂石圖一
廨署圖三(略)
圖[說]三
苑裏總圖:請參閱原書
苑裏總圖之一
苑裏總圖:請參閱原書
苑裏總圖之二
苑裏上堡圖:請參閱原書
苑裏上堡圖之一
苑裏上堡圖:請參閱原書
苑裏上堡圖之二
苑裏下堡圖:請參閱原書
苑裏下堡圖之一
苑裏下堡圖:請參閱原書
苑裏下堡圖之二
沿山隘圖:請參閱原書
沿山隘圖之一
沿山隘圖:請參閱原書
沿山隘圖之二
沿海圖:請參閱原書
沿海圖之一
沿海圖:請參閱原書
沿海圖之二
圖說一
苑裏辦務署,北自白沙墩起,至房裏南之下五里牌溪止.東據山、西濱海,縱計之廣狹各有不同;惟南北核計,則約以臺灣里程數之,橫可得二十七、八里.白沙墩、通霄,為苑裏上堡;上五里牌、苑裏,房裏至下五里牌溪,為苑裏下堡.總圖即合上、下堡為一圖,以聯地勢,不妨從略;分圖則析為上、下二圖,就中以便詳細註明某山、某水、某街、某莊,方可使閱者一目瞭然.至廨署關官創設、勝景供人覽眺,尤必條分縷晰,分為各圖.
圖說二
苑裏東界一派山崗,其東南之火燄山、日北山,於數十年前尚近番巢,時虞兇番殺掠;於該山均置有隘丁.今隘已廢,而當時之隘線猶可約略指其處云.另列一圖,以備考古.
圖說三
苑裏西界皆海;沿邊砂石多有,為船所不敢近者.今又另立一圖,近海者不可不知也.
苑裏八景(圖略)
沙墩觀漁
高望海
虎嶼聽濤
蓬溪晚渡
苑港停舟
火燄夕照
滴水流甘
田早穫
圖說一
白沙墩,在苑裏西北二十三里.其地有石滬焉;潮漲則魚隨潮入滬,汐則潮去魚留,任人漁取.最可異者,其村人皆業漁;每當風恬浪靜、海平於席,山光水影互相掩映,數十葉魚舟來往如織.當盛獲時,多有一家日可得錢百十千者.臺中屬葫蘆墩之魚腥食料,半仰乎是;誠獵漁之一巨觀也.
圖說二
望高,在白沙墩南五里;與海相去只數十武.前人曾結高於此,以望外洋;為海防而設也.萬頃青蒼,胥收眼底;村居鱗疊,業漁居多.今雖頹而遺跡尚在,人遂名其地曰「望高」.
圖說三
通霄東北枕山,名曰虎嶼(呼虎山);高二、三十丈,山形圓如虎頭,故名.然近海,登其巔者聞怒濤如雷吼.山之陰有壽公祠;公乃昔勦賊而殉難者.士女裙屐每於踏青憑弔之餘,一往聽濤焉.
圖說四
蓬溪,即房裏溪也;水奔如箭,石利於刀.前政府例於春、夏間設義渡船以濟行人;然一遇雨,即停渡數日.該溪為南北往來之衝,非藉舟力,人孰能從而飛渡者!每於傍晚時夕陽掛樹,舟子卬須.
圖說五
二堡轄下有三港焉:通霄港淺,出入以時;土地公港多巨石,非老熟舵工不敢輕進
;惟苑裏港稍寬且深無窒礙,故停泊商船者為最多.桅檣林立,舟人蟻附;其風景為差強人意云.
圖說六
苑裏諸山,惟火燄山最高;大約近百丈餘.上有數百年古樹,多為(原文有)人跡不能到.俗傳其巖腰有猿洞,削石為,長短不齊;土赤色,作火燄形.巔際生雲,則雨.晴明時,夕陽回照,則作五彩色.山形變幻,面面玲瓏,時作萬千形狀.海上神山,想不是過歟?
圖說七
滴水,一名猴撒尿;[在]火燄山出西一里大坑口.其高亞於火燄;於懸崖削壁間突出一股甘泉,時如瀑布;甘洌且清,極旱不竭,可灌溉數百畝田甚肥沃.山下之草,青蒼倍於他處.斯亦山川秀麗之氣所磅礡而然歟?
圖說八
苑裏東去六里為田莊.其地四面皆沃田,且住民多殷富,收成比他處尤早.每到禾稼登場時,稻鼓聲喧,遠近互答;太平樂事,田家不少讓焉.
封域志
星 野
「史記」「天官書」:『揚州,牛女分野』.福建屬揚州,臺灣屬福建,新竹苑裏屬臺灣,其分野當從同;然或本西人之說,當從翼、軫之交.二說當各有所見.至於分而又分,非精於占星之術者不能深知其度數之微;臆度者固不得從而逆億之也.
疆 界
苑裏,在苗栗一堡之南、大甲三堡之北.東以火燄山迤北一派山崗直至白沙墩山為界,西至海為界,南至二堡公館、山柑莊前大溪直透下五里牌合水為界,北至白沙墩莊北之小溪為界.查東界之山崗後,為苗栗屬之銅鑼灣、三叉河、土地公坑,由苗栗往臺中之官路也.土地公坑口之東北,皆屬苗栗一堡之轄地;至土地公坑口之東南,則為鯉魚潭、新店,大甲三堡之轄地也.若夫土地公坑口之西北,則概為苑裏管下之地.三辦務署之界屹如鼎立,會分於此;人以為奇云.總之,苑裏界內近山者則於層巒疊嶂間,村居錯雜;濱海者亦於亂石飛沙際,散處零星.惟近大路之巨村、經大路之街市,人煙湊密,大有呵氣成雲、揮汗作雨之象.官斯土者能重新整頓,招徠有方,不十年當成為
竹南之一大市鎮.馨香以祝,而豈虛詞哉?
道 路
苑裏當外路南北往來之衝,背山面海.自新竹縣城南行五十五里入苑裏轄地之白沙墩莊;莊北數百武有一小溪,為苗栗、苑裏二辦務署之分界也.由白沙墩南行五里,為望高;自望高南行一十里,為通霄街.旅人依山而行、濱海而道,山海之近於斯為最狹.通霄南行八里,為苑裏.此苑裏北路之通衢也.自苑裏南行二里,為房裏街;再南行三里許,為下五里牌溪,係苑裏南界之盡.越此,則為大甲辦務署之轄地;由過溪之大路抵大甲城者,尚有一十二里之遙.此苑裏南路之通衢也.西至海,只一里許;東火燄山,約有十八里左右.自火燄山以北,山海之相去或一二里、或五六里、或七八里,廣狹不同,通達皆由山路;既非康莊大道為行旅之所必經,稽里程者似不必從而瑣屑之也.
疆界、道路續考:(苗栗與苑裏,內外路分界通路,已於前二段聲明.惟自苗栗到通霄,則係由中路,其分界則以高埔莊為準率.埔上以北為苗栗管,埔下以南為苑裏管也.自苗栗南行至五湖莊一十里,五湖莊至高埔莊二里,高埔莊至內湖莊一十五里,內湖莊至通霄街五里與外路合,至苑裏八里.計自苗栗至苑裏,共為臺灣里四十里也.)
山 川
白沙墩山 在苑裏之北二十五里.
通霄灣山 在苑裏之北.綿長一十里.離苑裏一十餘里、一十里不等.
振光山 在苑裏之北.近通霄,為苑裏上堡最高之山.離苑裏二十里.
虎頭山 為通霄街主山;在苑裏之北八里.八景之一,一名虎嶼.
什坑山 在苑裏東北.層巒接續,或離苑裏二十里、十餘里不等.
內湖山 在苑裏之北,入東綿亙數里;或離苑裏十里餘或八里不等.
五里牌山 在苑裏之北五里.
頂大坪頂山 在苑裏東北九里.
下大坪頂山 在苑裏東北四里.
高山尖山 在苑裏東北六里.
瓦山 在苑裏東北二里.
芎蕉坑山 在苑裏東北十五里.
禁山 在苑裏之東九里.
無水坑山 在苑裏之東十六里.
石頭坑山 在苑裏之東十七里.
岸里山 在苑裏之東十四里.
日北山 在苑裏之東八里.
印斗山 在苑裏之東四里.
枕頭山 在苑裏之東四里.
南勢林山 在苑裏之東南十二里.
社苓坑山 在苑裏東南十三里.
山柑坑山 在苑裏東南十四里.
甕仔坑山 在苑裏東南十五里.
糞箕湖山 在苑裏東南十六里.
滴水仔山 在苑裏東南十七里.八景之一.
火燄山 在苑裏東南一十八里.八景之一.
(謹按苑裏之山,大小不一.大約山有內外之分:入東者為內山,離苑裏者故遠;山西者為外山,離苑裏者故近.俗傳苑裏來龍,係自火燄山發祖,由芎蕉坑山過脈至印斗山,始放平洋;由貓盂莊、客莊微伏,至苑裏結為市鎮.以上所錄,山勢由北而南,皆係有名之山.至於散雜小山以及素無山名者,概置不錄,以省繁文.)
白沙墩溪 由山內出小泉水.入於海.北為苑裏、苗栗分界.
北勢窩溪 由烏眉坑、楓樹窩、北勢窩三坑小泉水出通霄溪,入於海.
通霄溪 在街南半里.與北勢窩溪、南勢溪合水入於海.
南勢溪 由十坑小泉水出,合通霄溪入於海.
苑裏溪 在街北.由芎蕉坑小泉水出,從觀音亭前通苑裏港入於海.
渡船溪 自火燄山出水,經日北山腳莊前過,合房裏溪水入於海.
房裏溪 自火燄山合內山之水,從山柑莊後過,出土地公港入於海.
下五里牌溪 在山柑、公館莊.南自罩蘭、七塊厝、鯉魚潭、火燄山合內山諸水出,至下五里牌溪合水入於海.北為苑裏、大甲分界.
(按以上諸溪,仍照誌山次第自北而南,逐條登載.所載亦係均就有定溪名列入.至於房裏溪底小溪雜出,雨旱不常、有無難定,故不得刻舟求劍,妄列簡端,致滋後人考證之誤!)
建置志
城 池
房裏城池一座(今廢).
(謹按房裏城堡,在房裏溪北.週圍約里許,磊石為之.設南北東西四門,城外環植刺竹.竹外開溝,北及東西溝相接;南一面無溝,與房裏莊毗連.咸豐三年,紳民捐建.同治元年、戴逆作亂,匪黨沿途劫掠;紳士蔡錫疇倡首捐資,督率民夫增高城堡、補葺竹圍、鑿深溝道、溝底密排釘桶,按戶抽丁輪流守御,卒獲保全.光緒二年遭回祿災,街衢遂廢:城堡圮、圍竹枯、溝道塞,經其地者不勝有今昔之感焉.)
隘
火燄山隘 民隘.屬苑裏堡;距苑裏東南一十八里.山下有溪.即房裏溪發源處.原設隘丁八名,後裁撤焉.
日北山腳隘 民隘.本在日北山腳,屬苑裏堡,距苑裏東八里.後移入鯉魚潭高崗處,在火燄山隘之北.始設隘丁六名,繼設八名,後裁撤焉.
<font size=-1 color=#5b0012>謹按臺灣一島,本係土番生聚之區;迨至王朝開墾,始有生、熟番之名:其歸化而結社平洋者為熟番,未歸化而僻處山林者為生番.嗣後生齒日繁、土地日闢,近山者遂不免有生番滋擾之
苦;於是乎設隘御之.隘有官隘、民隘之別;官隘由官主裁,民隘由民自辦.每隘有丁,每丁有糧;各設一隘首理其事.前之隘在淺山,今則愈進愈深,已在大湖內山之內矣,因地不在苑裏堡管下,故略陳其大概.</font>
廨 署
前
白沙墩營署一座(今圮).
通霄營署一座(今圮).
房裏營署一座(今圮).
房裏課館一座(今圮).
通霄課館一座(尚存).
今
辦務署 苑裏街之西.本李氏之宅,改設.
司令部署 借苑裏北之慈和宮.
守備署 借苑裏街尾鄭氏之宅.
警察署 借苑裏北勢鄭氏之宅.
憲兵屯所 在通霄街,本前課館,改.
警察出張所 在白沙墩莊天后宮.
(謹按苑裏堡,前隸淡水廳、繼隸新竹縣,後又隸苗栗縣;所有衙門,皆在各廳、縣之內,堡中營署置之不問,實有防苟安之失.今既分疆建署,東山、西海,房裏溪盡南、沙墩溪盡北,風土人情不無少異.)
倉 廒
倉廒者,官之設以貯穀而濟兵糧也.苑裏堡向無此舉;惟同治六年,淡水廳嚴金清親到該地,諭各紳商、業戶捐穀,共鳩八百餘石,僉議創立明善堂;設義倉,而附以義塾.時因未置廒座,所捐之穀暫交殷戶收儲.此事,前經報明在案,具興養、立教意也.無如世風不古,每遇青黃不接之時,告糴者聚而請、收儲者置罔聞;既不見夫義倉,又烏問乎義塾?明善堂之舉,於是乎有名而無實.至於各番社之社倉、社學,亦皆鯨吞公項,廢而不修;教化凌夷,每況愈下.為民牧者,尚其顧名思義,逐款究追,建義倉、立義塾、查社倉、開社學,以成前賢開刱之功,其裨益豈淺鮮哉!茲姑列社倉之名於左:
一、苑裏社(久廢)
一、房裏社(久廢).
一、貓盂社(久廢).
一、日北社(久廢).
一、通霄社(久廢).
舖 遞
貓盂舖 北距通霄十里.舖兵三名.久廢.
通霄舖 北距後三十里.舖兵三名.今亦廢.
(謹按前之舖遞,即今之郵便局,為國家最要之端.今苑裏既設辦務署、守備隊、警察署、憲兵屯所各官衙,而郵便局竟不之設;其自新竹來者,必迂迴於苗栗而葫蘆墩、而大甲,吾知傳送之時刻雖比舖遞為捷,究不若自置一局之尤便也.查苗栗已設郵便局,而管下後又設一局;似可截長補短,移後郵便局於苑裏.其遲速可否,明眼人當有以裁而定焉.)
街 里
苑裏堡轄內三街、四十二莊:
苑裏街、北勢莊(在苑裏西北,與街毗連)、瓦莊(距苑裏街東二里)、水頭莊(距苑裏東二里)、客莊(又名永興莊;距苑裏東二里);以上設一街長.
房裏街(距苑裏南二里)、西勢莊(距苑裏西南一里)、海口莊(距苑裏西南三里)、苑裏港莊(距苑裏西北三里);以上設一街長.
貓盂(後改描盂)莊(距苑裏東三里)、山柑尾莊(距苑裏東南五里)、社苓莊(距苑裏東南八里)、山柑莊(距苑裏東南十里)、公館莊(距苑裏東南十二里)、虎尾[莊](距苑裏東南七里);以上設一莊長.
田莊(距苑裏東六里)、舊社莊(距苑裏東七里)、青埔莊(距苑裏東七里)、芎蕉坑[莊](距苑裏東一十四里)、苑裏坑[莊](距苑裏四里);以上設一莊長.
山腳莊(距苑裏東八里)、石頭坑[莊](距苑裏東一十三里)、南勢林[莊](距苑裏東一十五里)、水圳頭[莊](距苑裏東一十七里);以上設一莊長.
頂五里牌[莊](距苑裏北三里)、六尺埔[莊](距苑裏北一里)、隘口[莊](距苑裏東北四里)、大坪頂[莊](距苑裏東北八里)、南和莊(距苑裏東北十二里);以上設一莊長.
通霄街(距苑裏北八里)、通霄灣[莊](距苑裏北十里)、梅樹腳[莊](距苑裏東北八里)、南勢莊(距苑裏北七里)、北勢莊(距苑裏北九里)、圳頭莊(距苑裏東北十二里)、福興莊(距苑裏東北二十里):以上設一莊長.
內湖莊(距苑裏東北二十里)、北勢窩[莊](距苑裏東北十二里)、楓樹窩[莊](距
苑裏東北十二里)、烏眉坑[莊](距苑裏東北十六里)、通霄社(距苑裏北十里);以上設一莊長.
白沙墩[莊](距苑裏北二十三里)、新埔莊(距苑裏北一十八里)、三窩口[莊](距苑裏北一十四里)、四窩口[莊](距苑裏北一十五里);以上設一莊長.
(右列各街莊,皆以人叢雜之區,表其名號.餘如不成戶數及離不相屬者,其戶既隸於近處之中,似毋庸分土名而另載.)
橋 渡
觀音橋 木橋.在頂五里牌莊南觀音亭前.寬一尺四寸、長一丈二尺.
浮 橋 土橋.在通霄溪.光緒二十三年造.被水沖沒.
社口橋 土橋.在通霄番社口.光緒二十三年造.被水沖沒.
水尾橋 木橋.在北勢窩.寬一尺八寸、長一丈二尺.
高 橋 木橋.在內湖.寬二尺五寸、長一丈四尺.
林前橋 土橋.在校朸林.光緒二十三年造.寬四尺、長一丈五尺.
林尾橋 土橋.在校朸林.光緒二十三年造.寬四尺、長一丈五尺.
崎腳橋 木橋.在掃帚崎腳.寬二尺、長三丈五尺.
三窩橋 土橋.在三窩口.光緒二十三年造.寬八尺、長二丈八尺.
四窩橋 土橋.在四窩口.光緒二十三年造.寬八尺、長三丈二尺.
大板橋 木橋.在苑裏南大路.寬二尺五寸、長一丈四尺.
中圳橋 木橋.在苑裏南大路.寬一尺五寸、長一丈.
營口橋 木橋.在苑裏南大路.寬一尺二寸、長八尺.
北河橋 木橋.在房裏北門口.寬八尺、長一丈二尺.
西勢橋 木橋.在西勢莊東北.寬一尺三寸、長一丈.
圓墩橋 木橋.在西勢莊北.寬一尺八寸、長一丈六尺.
大溝橋 木橋.在西勢莊南.寬一尺四寸、長一丈六尺.
石橋仔橋 木橋.在客莊西.本係石橋,後改為木.寬一尺五寸、長一丈五尺.
永興橋 木橋.在客莊南.寬一尺五寸、長一丈六尺.
番仔溝橋 木橋.在貓盂莊口.寬一尺五寸、長一丈四尺.
山仔腳橋 木橋.在枕頭山北.寬一尺五寸、長一丈二尺.
房裏溪渡 在房裏崁腳.置渡船一隻.遇洪水橫流,水道無定,必擇水深勢緩之處始可駕船.原係官渡,逐月向官給領工銀;後廢,乃對大甲街水郊戶出辦.歷年正月至六月,每月領銀一十八圓,謂之「大月」;七月至十二月,每月領銀九圓,謂之「小
月」.
山柑尾渡 民渡.在山柑尾莊外.遇有大水,居民設船以渡;來往者隨量給金.早、晚兩季,向各莊民支穀多少不等.
(謹按苑裏堡溪流不一,小者宜橋,大者宜渡.堡內所置之橋,多屬灌田水道,非若溪河之深廣而難建也.若房裏溪,則誠難於為力.天旱泉涸者無論矣;當春雨滂沱之際,橫流泛濫,溪道支分;石走沙飛,莫窮深淺.不惟橋無可依,即船亦不得渡;必待水勢稍平,擇堀深而流緩者以為駕舟之所.而支派之小者,又必厲揭從事焉.至有不橋、不渡,或舖石磴、或為徒涉;此皆由物力未充、人功不逮,勢使然耳.)
義 塚
螃塚 在苑裏街尾.
圓墩仔塚 在苑裏西勢莊北.
瓦塚 在苑裏瓦莊東.黃氏獻.
大湖塚 在瓦山後.黃氏獻.
枕頭塚 在房裏東外枕頭山.房裏社番獻.
印斗塚 在貓盂莊北印斗山.道光二十九年,郭元瑤獻;立石碑,永禁牛羊踐踏墓.
牛埔塚 上下兩小塚,在社苓莊外.
大墩塚 在山柑莊外.
破石塚 在田莊北.
馬齡埔塚 在山腳莊後.
九殷勤塚 在山腳莊後.
鯉魚塚 在六尺埔莊前觀音亭西畔.
大牌塚 在頂五里牌莊後.
小牌塚 在頂五里牌莊後.
福德塚 在通霄街外西畔.
鬼仔窩塚 在通霄北勢莊.詹德枝獻.
山仔頂塚 在通霄北勢莊.林龜尚獻.
紗帽山塚 在內湖紗帽山下.李光獻.
大排塚 在白沙墩莊南.
店仔窩塚 在白沙墩莊東.
<font size=-1 color=#5b0012>謹按臺灣義塚,或官自捐廉建置、或紳民鳩資買獻、或富戶自行稟充,聽人掩葬尸骸,免給地價;劃界勒碑,並禁牛羊踐踏之害,誠義舉也.後有慕義者推廣此意,體天地好生之德,更設
回生洞於近邊.凡病客無依及貧民無告者,安置其中,僱人服事;愈則助資,沒為歸土.此與義塚之設並行不悖,亦救苦卹亡之大端也.吾願樂善君子增施藥餌,廣給山埔,則所以惠生靈而澤枯骨者,其積德無疆、其獲福正大也.</font>
水 利
苑裏堡圳 水源出內山罩蘭,流入大溪;由牛相觸至火燄山腳,築一大陂.寬十餘丈.分圳灌田,開列於左:
一圳穿山挖洞,溉南勢林口田;餘流歸入大圳.
一圳灌溉山腳、青埔、舊社、古亭笨、田等莊田.然後流出印斗山腳溪,築一小陂,分溉苑裏坑及水頭厝、瓦等莊田;歸苑裏小溪,轉西北而出苑裏港口.
一圳南灌溪底、公館、山柑、社苓、虎尾、田心仔、山柑尾等處田;歸房裏溪出口.
一圳北灌貓盂莊田;轉南引至枕頭山腳築陂分圳,灌溉以下之田.
一圳分枕頭山腳陂水,引灌房裏、西勢、海口等莊田;轉西北,歸苑裏港出口.
一圳分枕頭山腳陂水,引灌苑裏、北勢透至羊、五里牌等莊田;出海口.
以上各圳,年配水租粟,僉舉圳長掌收,以為築陂、修圳之費並圳長之工資.
(謹按水之為利大矣哉!平原曠土無水,則田園不成;峻嶺深坑有水,則物產必盛.苑裏四圍沃壤,源遠流長,實少旱澇之患,其利甚溥.至通霄及白沙墩一派皆屬旱田,雖有一、二山坑泉水,亦短少不足以濟全冬.務必於山腰阬底築高岸,而匯為池;幸而雨降陂盈,乃有一季收成之望.此旱田所以不及水田萬萬也.蓋水雖出自造化,而利實關乎經營;開源截流,生財有大道焉.)
番 社(屯丁附)
苑裏社 距苑裏街二里.
房裏社 距苑裏街二里.
貓盂社 距苑裏街三里.
通霄社 距苑裏街十里.
日北社 距苑裏街八里.
屯 丁
苑裏社 屯丁十二名.
房裏社 屯丁四十四名.
貓盂社 屯丁八名.
通霄社 屯丁二十五名(以上四社屯丁,前俱歸竹塹屯外委管下).
日北社 屯丁七十名(前歸日北社屯外委管下).
以上計共五社,屯丁一百五十九名.
(謹按同治九年屯丁造冊,全臺熟番凡十二屯,每屯丁額或三百、或四百不等.設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外委十二員,分屯管轄;各屯丁,均由屯外委選充,會同理番廳操演記名.凡有公用、伺候、差遣、軍旅之事,尤宜為力.每年由官發給糧餉,每丁原領銀八圓;後發半餉,剩四圓.至劉銘傳為臺灣巡撫,召各地屯丁防御生番,仍發全餉八圓;又於全餉外,逐月再發四圓.不特此也,自分屯以來,原各配田耕種,又另有大租口糧之可分.似此撫馭,為屯丁者亦當實力實心,圖報國恩於萬一!乃邇來番社式微,屯丁稀少,而貪婪狡詐之徒又愈謀而愈巧,無事則安享厚資,出防則雇人頂替;屯丁之數,有名無實.其虛糜國課也患猶小,其臨時誤事也患更大矣;可不善其道以處哉?)
賦役志
賦者,丁之所出也;役者,丁之所供也.有丁即有賦,亦即有役.古先王制治,先戶口而後賦役,所以敬民之意也.今者,見有賦不見有役,而實役歸於賦;欲完其實,不妨仍存其名也.
臺灣自乾隆年間陞科,按田徵租;分為正供大租、口糧大租兩款.正供者,由正供業戶給單徵收,向官繳完正供、雜項;口糧者,則由通事、土目給單徵收,按丁分發並為社中公費.至屯租一款,則當官自收,為屯丁餉項之助.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倣「一條鞭」之法,重行清丈.以一丈二尺五寸為戈,周圍一百戈為一甲;算甲按則,核徵糧金,年分上、下忙完納.其前有滯納大租者,則依照扣四留六章程;無論漢、番業戶以及公私番口糧,均於十成中扣四成歸小租戶完糧,其六成大租仍准大租戶依舊管收;僅存業戶之名,而刪去各通、土,改為頭目名色.十四年以後,所有正供、屯租、隘租以及雜款,均免再徵.此「一條鞭」之法,不誠簡而賅哉!
<font size=-1 color=#5b0012>另錄「一條鞭」徵收章程於左:
臺北府正堂雷為札飭事,案奉清賦總局札開:奉爵撫憲札開,據淡水縣知縣汪興禕具詳,請將淡屬大租戶額租作為十成,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仍准大租戶開明租額,報縣立案給單執憑,
請給示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核給告示札發淡水縣遵照辦理外,合併札行;札到該局,即便一體通飭各屬仿照辦理!計粘抄示稿等因.查此案先據淡水縣汪令詳同前情,當經批示在案.茲奉前因,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辦理.毋違!此札.計粘抄示稿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扎飭;為此扎仰該縣官吏即便遵照辦理.毋延!切切!此札.
計粘告示抄一紙.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札.
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屬田園課賦,民間向有大、小租戶承糧納賦之分.此次清丈,全臺賦額從前所徵銀、米各款名目悉行刪除後,歸「一條鞭」辦法;業經通行示諭在案.現據淡水縣知縣汪令興禕詳稱:各鄉驗契諸單將竣,應行啟徵新賦.遵查淡水屬向有大、小租戶承糧名目,亟須分別辦理.現給丈單歸小租戶執領,亦改歸小租戶完納,深合就田問賦之義;唯大租戶既不納糧,若照舊額收租,未免太覺便宜.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妥議章程另行詳辦外,所有隆恩、官莊、拳和莊正耗以及漢業戶、番業戶、番丁私口糧、養贍租七款名目,請自光緒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收額租作為十成,以四成貼給小租戶完糧,實收六成;即向小租戶收完,仍令小租戶轉向佃人將大、小穀租一併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單、錢糧俱歸小租戶經手,大租戶無可執憑,將來時遠年湮,恐無稽考,易啟爭端;仍准大租戶隨時照章開明田根大租數額,報縣立案,由官核明,另給印單為憑,以照信守等情,詳請批示前來.查淡轄各項田業既歸小租戶承糧,該縣議令大租戶貼給四成,事屬公允;除詳批示外,合
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小各租戶知悉:爾等務須遵照此次定章,統以大租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糧,不得絲毫爭執;如敢玩違,定行究辦.其抄封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另議章程並示,毋得以此藉口.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新竹縣正堂方為示佃交納事,照得全臺清賦改徵錢糧,上田正、耗、補水平餘一切在內,每甲徵收番銀三兩零,中田二兩五錢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遞減;上園照中田徵收,以次遞減,均歸小租戶完納;案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租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其餘六十石,仍歸大租戶照收.小租戶完納錢糧,一俟開徵之日,即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於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准絲毛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未盡週知,未免觀望延宕;除諭飭遵辦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各田主、佃戶等知悉:爾等如有歷年應納大租,即自本年起完納六成;其餘四成貼與小租戶包完錢糧,赴櫃完納,該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自今以後,務各遵照辦理;上完國課,下安恆產.該小租戶亦不准故意欠糧抗租,致干提追.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穀各項官徵名目,均免再徵.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給.</font>
戶 口
民丁、番丁,本同一視.有司編其數而報諸部,曰煙戶.男十六曰丁,未成丁曰口
;女則總謂之口.丁繫於戶,計丁輸賦,名為丁銀;臺灣昔時有之.至乾隆十三年,則就丁銀配入田園,使業戶輸之.蓋丁無常而田有定,俾貧民無追捕之憂,亦保赤意也.嗣後田園日開而日廣,租賦年陞而年多,丁銀之例因而裁焉.夫民為邦本,招攜有道,則遠近皆來;婚姻以時,斯生長倍眾.果其愛民如子,將見大生廣生;富教之商,當必繼庶而請矣.是可即堡內之戶口,統番丁、民丁而開列於左:
苑裏堡界內,統計三街長、六莊長;三街、四十二莊.戶數四千一百一十六,男一萬零七百七十八、女九千七百六十六;合共丁口二萬零五百四十四.
苑裏街,設街長一名,管轄以下一街、四莊;戶數計共五百零七,男一千一百一十七、女一千零九十二;丁口計共二千二百零九.
苑裏街:戶數三百三十一,男三百六十六、女四百零二;計丁口七百六十八.
北勢街:戶數一百七十,男四百六十三、女四百三十五;計丁口八百九十八.
瓦莊:戶數三十五,男九十八、女九十七;計丁口一百九十五.
水頭莊:戶數八,男一十七,女一十三;計丁口三十.
客莊(又名永興莊):戶數六十三,男一百七十三、女一百四十五;計丁口三百一十八.
房裏街,設街長一名,管轄以下一街、三莊;戶數計共三百六十三,男八百十九、
女七百三十六;丁口計共千五百五十五.
房裏街:戶數一百一十,男三百四十一、女二百六十四;計丁口六百零五.
西勢莊:戶數四十八,男一百六十三、女一百八十三;計丁口三百四十六.
海口莊:戶數八十一,男二百三十六、女二百二十;計丁口四百五十六.
苑裏港莊:戶數二十四,男七十九、女六十九計丁口一百四十八.
貓盂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六莊;戶數計共四百四十,男一千零一十九、女七百九十五;計共丁口一千八百一十四.
貓盂莊:戶數一百一十三,男二百零九、女二百四十七;計丁口四百五十六.
山柑尾莊:戶數一十六,男四十二、女三十五;計丁口七十七.
社苓莊:戶數八十八,男二百一十二、女一百五十八;計丁口三百七十.
山柑莊:戶數一百零六,男二百五十六、女一百五十八;計丁口四百一十四.
公館莊:戶數一十一,男二十九、女三十八;計丁口六十七.
虎尾莊:戶數一百零六,男二百七十一、女一百五十九;計丁口四百三十.
田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五莊;戶數計共五百零九,男一千二百六十五、女一千一百五十六;丁口計共二千四百二十一.
田莊:戶數一百五十,男三百八十五、女三百六十五;計丁口七百五十.
苑裏坑[莊]:戶數一百二十,男三百零七、女二百九十九;計丁口六百零六.
舊社莊:戶數九十一,男二百零四、女一百八十八;計丁口三百九十二.
青埔莊:戶數六十八,男一百二十二、女一百零六;計丁口二百二十八.
芎蕉坑[莊]:戶數八十,男二百四十七、女一百九十八;計丁口四百四十五.
山腳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四莊;戶數計共三百二十一,男九百零四、女七百七十六;丁口計共一千六百八十.
山腳莊:戶數九十五,男二百二十九、女一百八十八;計丁口四百一十七.
南勢林[莊]:戶數一百零五,男二百七十、女二百五十五;計丁口五百二十五.
石頭坑[莊]:戶數一百零三,男二百八十九、女二百三十九;計丁口五百二十八.
水圳頭[莊]:戶數一十八,男五十一、女三十九;計丁口九十.
頂五里牌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五莊;戶數三百四十六,男九百三十一、女八百七十一;計共一千八百零二.
[頂]五里牌[莊]:戶數八十二,男二百一十七、女二百零四;計丁口四百二十一.
隘口[莊]:戶數四十二,男一百二十六、女一百零八;計丁口二百三十四.
六尺埔[莊]:戶數三十三,男八十五、女六十八;計丁口一百五十三.
南和莊:戶數九十七,男二百八十七、女二百五十七;計丁口五百四十四.
大坪頂[莊]:戶數九十二,男二百一十六、女二百三十四;計丁口四百五十.
通霄街,設街長一名,管轄以下一街、六莊;戶數八百二十二,男二千二百二十四、女二千一百二十三;丁口計共四千三百四十七.
通霄街:戶數二百五十四,男六百六十八、女七百零四;計丁口一千三百七十二.
通霄灣[莊]:戶數一百六十一,男三百九十七、女三百九十九;計丁口七百九十六.
梅樹腳[莊]:戶數八十九,男二百二十八、女二百;計丁口四百二十八.
南勢莊:戶數六十七,男一百八十九、女一百四十七;計丁口三百三十六.
北勢莊:戶數四十七,男一百六十一、女一百三十九;計丁口三百.
圳頭莊:戶數七十七,男二百二十八、女二百三十;計丁口四百五十八.
福興莊:戶數一百二十七,男三百五十三、女三百零四;計丁口六百五十七.
內湖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五莊;戶數五百一十二,男一千五百六十五、女一千三百八十三;丁口計共二千九百四十八.
內湖莊:戶數一百一十九,男三百二十九、女三百二十五;計丁口六百五十四.
北勢窩[莊]:戶數一百五十九,男四百三十、女四百零七;計丁口八百三十七.
烏眉坑[莊]:戶數一百二十六,男四百九十一、女三百六十四;計丁口八百五十五.
楓樹窩[莊]:戶數八十三,男二百四十三、女二百一十九;計丁口四百六十二.
通霄社:戶數二十五,男七十二、女六十八;計丁口一百四十.
白沙墩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四莊;戶數三百九十六,男九百三十四、女八百三十四;丁口計共一千七百六十八.
白沙墩[莊]:戶數二百五十四,男五百六十三、女四百五十六;計丁口一千零一十九.
新埔莊:戶數六十九,男一百七十四、女二百一十;計丁口三百八十四.
三窩口[莊]:戶數四十一,男一百一十五、女九十;計丁口二百零五.
四窩口[莊]:戶數三十二,男八十二、女七十八;計丁口一百六十.
計開:
一、聲明貓盂莊長管轄下六莊內,附田心仔莊、水柳仔莊、柯仔林莊戶口.
一、聲明田莊長管下五莊內,附古亭笨莊、大埔莊、水柳埤莊戶口.
一、聲明山腳莊長管下四莊內,附銃櫃仔、新厝仔、山柑坑、社苓、甕仔坑戶口.
一、聲明[頂]五里牌莊長管下五莊內,附番仔、下灣仔、鹽館埔戶口.
一、聲明內湖莊長管下五莊內,附桔仔窩、竹坑戶口.
一、聲明通霄街長管下一街、六莊內,附公館、新莊仔莊、大湳、糞箕窩、九層窩
、五份埔戶口.
一、聲明白沙墩莊長管下四莊內,附內湖島莊戶口.
(謹按以上所列莊名,皆係群萃而居、成一村落者.零星錯落之家,雖有土名,概不另錄;止就附近之區,隸其戶口,取簡而賅之義也.各處民、番雜居,番社而民托焉,民莊而番處焉;參伍錯綜,難分種類.)
田 賦
有田必有賦,寸土屬王之義也.臺灣海外之邦,斯民宜加撫字.光緒十三年,清賦行「一條鞭」之例,積戈成甲、分則徵糧.每甲田,上則徵銀三兩零八分五毫六釐一絲,中則二兩五錢二分三毫五釐一絲,下則、下下則以及不入則,則以減二成為例遞降而分.園之甲則亦如之;但上則園之糧與中則田等,其餘可以類而推焉.自日本佔據臺灣以來,即將光緒二十一年錢糧一切蠲免,祗徵二十二年以後之額.
謹列苑裏堡之田園甲數及歷年租額於左:
田:一千八百四十五甲九分五毫二釐四絲.年徵地租銀六千五百九十二圓二角九點五毫,分前、後期完納.
園:五百九十二甲二分零七釐九絲.年徵地租銀八百六十九圓五角三點二毫,分前
、後期完納.
計共田、園二千四百三十八甲一分六毫零三絲.徵銀七千四百六十一圓八角二點七毫.
官 莊
營盤田二分.繳銀一十二圓.
(謹按官莊,全臺有數處;惟苑裏堡向來全無.前房裏城北門外建營盤一座,後圮;耕為田,故名為營盤田.每年佃人向大安汛官繳銀一十二圓.現仍舊款,年分前、後期向辦務署繳清.)
屯 租
屯租者,即古「屯田法」寓兵於農之意也.自乾隆年間林爽文作亂,眾社番隨官打仗,出力有功;五十三年,大學士福康安、巡撫徐嗣曾奏准募番民為屯丁,設立屯所,按丁授地;俾其自耕,以資長久之計.按番之寡多、分屯之大小.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番丁三百名.屯設外委(刪員字),以專其責;南北各屯,千、把總統屬之.後因田地與屯丁多不相屬,且多奇零破碎,官乃徵其賦,以時發給焉.此屯租之來由也.光緒十三年劉巡撫清賦「屯租概行裁汰」之條,似可置之不論不議之列.但前既有其事,今
不妨姑留其名焉.
叛 產(水租附)
田:四十六甲三分九毫.前徵租穀二千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今收穀價銀三千三百九十九圓五角五點.
以上所列甲數租銀,只就苑裏管下登明:他堡不與焉.
(謹按叛產,自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案內抄封一次,同治三年戴萬生案內抄封一次,田、園南北皆有.每年租穀,分早、晚兩季納清.光緒十三年清丈,始照民田之例,著佃戶繳銀多少不等,以作「磧地」之款;官出字據,登明磧地銀兩並歷年應納之租額,付佃執照,為永遠耕作之憑.今則徵收亦分前、後兩次,惟前繳穀、今則繳銀;但穀價無常,似宜依時結價,庶無高下失中之病耳.)
水 租
租銀三十七圓一角五點五毫.
(謹按水租一款,係叛產開溝導水,下溉民田,該民田有用此水者,應配水租.歷年隨繳叛產租之期,向辦務署完納.)
餉 帑
餉、罟餉、磨餉、典舖餉,前有之,亦屬無幾之項.自「一條鞭」之法立,一切雜餉盡行蠲除.惟海關釐金,則定有應輸之例,所以裕國課也.前臺灣設府置縣,催科之職在乎縣官;各縣所收,或解省、或解府、或留為本縣之經費,上流下接,各有明徵.
鹽 課
房裏街一館:年銷鹽二千石.今廢.
通霄街一館:年銷鹽三千石.今廢.
此二館,俱係子館;合後一子館,而歸轄於大甲之總館.
(按臺灣鹽場,瀨北、瀨東為最著;餘如虎仔山、布袋嘴諸處,則小焉者也.前皆由官設法定價出入.按全臺之銷數,限居民以晒取;各配課館行銷,不准商人買賣.賤買貴售、私行壟斷;雖為國家生財之一道,未免不便於民食.定館鹽、利歸國課,此鹽課之所以名也.自日本據臺以來,不論何處之運來,概聽民間以貿易.)
關 榷(釐金附)
海關之設,咸豐年間始奏准議立各稅之條章.嗣後又有茶、煤、礦、腦以及百貨諸徵,名為釐金.釐金者,言為金無多,所以補稅課不足,亦國家不得已之政耳.苑裏堡
向無關口,百貨之抽釐,由大安港總辦分派出張所於通霄;房、苑及白沙墩等,皆向出張所請驗繳稅.
蠲 政
乾隆十一年,詔蠲額徵租稅.
二十六年、四十五年,詔蠲全年租稅.
五十二年,詔蠲本年租稅.
五十三年、五十六年,詔蠲本年正供穀.
嘉慶元年,詔蠲正供穀.
二年,詔蠲本年正供租稅.
二十二年,詔蠲積欠租稅.
道光十五年、二十五年,詔免積欠錢糧.
咸豐、同治、光緒年間,俱有詔蠲之政.但案牘既失,無從記其年數.而徵其事實,按朝廷凡有大婚、大政、聖壽及誕生皇嗣一切喜慶之事,皆有詔蠲之政;所以體卹下情,休戚相關之意也.
日本據臺,蠲免光緒二十一年地租.
卹 政
棲流所 在房裏西門外.紳士蔡錫疇建.今圮.
(謹按棲流所,為鰥、寡、孤、老、殘、疾無告者棲身之所;官給丐首戳,令約束.稽查臺灣各處,多有養濟院;前新竹縣建在北門外.育嬰堂,則南北皆有置焉.我苑裏堡既非巨富之邦,何從辦此巨款.唯新建苗栗時,縣令林桂芬議設孤老院,逐月給與糧銀,年施綿服一付;苑裏窮民亦在含宏之內,卹民政也.)
學校志
風俗之隆汙視乎人才為轉移.學校者,人才之所薈萃也.苑裏前隸淡水廳、後屬新竹縣,後又屬苗栗;學宮、書院皆在新竹.苗栗雖有書院添設,而文祠興建之典尚見闕如.義塾、社學,則苑裏隨地皆有;但經費未有定額,旋設旋廢,終非持久之道.日本據臺時,即於苗栗設國語傳習所(按為日語傳習所).
規 訓
順治九年題准,刊立臥碑置於明倫堂之左,曉示生員: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條,開列於後:
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
一、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蹟,務須互相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
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常宜思省.
一、生員不可干求官長、結交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許家人代告,不許干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
一、為學當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者,亦當盡心教訓,勿致怠惰.
一、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
一、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順治九年,復頒行六諭,令地方官責成鄉約人等每月朔、望宣誦:
一、孝順父母.
一、尊敬長上.
一、和睦鄉里.
一、教訓子孫.
一、各安生理.
一、莫作非為.
康熙九年,頒上諭十六條.每月朔、望,有司偕紳衿齊集明倫堂及軍民人等,俱聽宣講:
一、敦孝弟,以重人倫.
一、篤宗族,以昭雍睦.
一、和鄉黨,以息爭訟.
[一、重農桑,以足衣食.]
[一、尚節儉,以惜財用.](此兩條係據「淡水廳誌」補入)
一、隆學校,以端士習.
一、黜異端,以崇正學.
一、講法律,以儆愚頑.
一、明禮讓,以厚風俗.
一、務本業,以定民志.
一、訓子弟,以禁非為.
一、息誣告,以全良善.
一、戒窩逃,以免株連.
一、完錢糧,以省催科.
一、聯保甲,以弭盜賊.
一、解忿,以重身命.
(按以上規訓,係前由內閣頒發各直省及府、州、縣立石於明倫堂,訓誡士子,以示範圍不過、曲成不遺之意.)
學 宮
學宮宜創建於苑裏近街幽靜寬曠之地,殿建如式;而國語學校、漢文學校並可就中設帳,以為師生憩宿之所.
神 位
大成殿正殿:至聖先師孔子.
東二配:復聖顏子、述聖子思子.
西二配:宗聖曾子、亞聖孟子.
東六哲:先賢閔子損、先賢冉子雍、先賢端木子賜、先賢仲子由、先賢卜子商、先賢有子若(乾隆三年東廡升).
西六哲:先賢冉子耕、先賢宰子予、先賢冉子求、先賢言子偃、先賢顓孫子師
、先賢朱子熹(康熙五十一年西廡升).
東廡(先賢四十、先儒三十一):先賢公孫僑(咸豐七年從祀)、先賢林放、先賢原憲、先賢南宮适、先賢商瞿、先賢漆雕開、先賢司馬耕、先賢梁鱣、先賢冉孺、先賢伯虔、先賢冉季、先賢漆雕徒父、先賢漆雕哆、先賢公西赤、先賢任不齊、先賢公良孺、先賢公肩定、先賢鄔單、先賢罕父黑、先賢榮旂、先賢左人郢、先賢鄭國、先賢原亢、先賢廉漯、先賢叔仲會、先賢公西輿如、先賢邽巽、先賢陳亢、先賢琴張、先賢步叔乘、先賢秦非、先賢顏噲、先賢顏何、先賢縣亶、先賢牧皮、先賢樂正克、先賢萬章、先賢程顥、先賢周敦頤、先賢邵雍、先儒公羊高、先儒伏勝、先儒毛亨、先儒孔安國、先儒后蒼、先儒鄭康成、先儒范甯、先儒陸贄、先儒范仲淹、先儒歐陽修、先儒司馬光、先儒謝良佐、先儒羅從彥、先儒李綱、先儒張栻、先儒陸九淵、先儒陳淳、先儒真德秀、先儒何基、先儒文天祥、先儒趙復、先儒金履祥、先儒陳澔、先儒方孝孺、先儒薛瑄、先儒胡居仁、先儒羅欽順、先儒呂、先儒劉宗周、先儒孫奇逢、先儒陸隴其.
西廡[先賢三十九,先儒三十]:先賢蘧瑗、先賢澹臺滅明、先賢宓不齊、先賢公冶長、先賢公哀、先賢高柴、先賢樊須、先賢商澤、先賢巫馬施、先賢顏辛、先賢曹卹、先賢公孫龍、先賢秦商、先賢顏高、先賢壤駟赤、先賢石作蜀、先賢公夏
首、先賢后處、先賢奚容蒧、先賢顏祖、先賢句井疆、先賢秦祖、先賢縣成、先賢公祖句茲、先賢燕伋、先賢樂欬、先賢狄黑、先賢孔忠、先賢公西蒧、先賢顏之僕、先賢施之常、先賢申棖、先賢左邱明、先賢秦冉、先賢公明儀、先賢公都子、先賢公孫丑、先賢張載、先賢程頤、先儒穀梁赤、先儒高堂生、先儒董仲舒、先儒毛萇、先儒杜子春、先儒諸葛亮、先儒王通、先儒韓愈、先儒胡瑗、先儒韓琦、先儒楊時、先儒尹焞、先儒李侗、先儒呂祖謙、先儒袁谿、先儒黃幹、先儒蔡沈、先儒魏了翁、先儒王柏、先儒陸秀夫、先儒許衡、先儒吳澄、先儒許謙、先儒曹端、先儒陳獻章、先儒蔡清、先儒王守仁、先儒呂坤、先儒黃道周、先儒湯斌.
崇聖祠正殿:肇聖王木金父公、裕聖王祈父公、詒聖王防叔公、昌聖王伯夏公、啟聖王叔梁公.
東三配:先賢孔氏孟皮、先賢顏氏無繇、先賢孔氏鯉.
西二配:先賢曾氏點、先賢孟孫氏激公宜.
東從祀三:先儒周輔成、先儒程、先儒蔡元定.
西從祀二:先儒張迪、先儒朱松.
祀 事
祭 儀
前時,正獻者必正印官,分獻者必學官佐貳人員.陪祭者,前為在地紳士;今當一仍其舊也.
祭 期
春、秋二仲上丁.先期三日,獻官、陪祭官及執事沐浴更衣散齋;二日,各宿別室致齋;一日,同宿齋所理祭事.
省 牲
祭前一日,執事者設香案牲房外;獻官常服,贊者唱『詣省牲所』、唱『省牲』;省畢,唱『省牲畢』;乃退.
宰 牲
凡宰牲,必取血以告殺、取毛以告純.以盆盛毛、血少許,入置神位下.特用牛一頭,豬、羊各配.
視祭品
治祭物
前例:丁祭所用品,為牲匣、為籩豆、為簠簋、為豋、為篚;祭物,則為太羹、為和羹、為黍稷、為稻粱.其餘品物尚多,然極繁瑣,似非一時所能備.管見似宜於太牢、豬、羊外,只取其粢盛必潔、酒醴必具,以格明禋;士君子隨時變通,何又取乎斤斤為哉?
陳 設
儀 注
文廟正殿、四配、東西哲、兩廡,崇聖祠、四配、兩廡,前時皆有一定陳設.至儀注,亦須拜跪如儀,不得小有愆越.今則儀節無妨從簡,只須於讀祝、獻爵、獻帛外,行三跪九叩禮.陳設酌為妥貼,勿至褻瀆,即可以昭「如在其上、如在左右」之誠.
禮 器
樂 器
同治五年,淡水同知嚴金清撥出王任內罰款番銀二千兩,諭飭訓導鄭秉經親赴粵東購買祭器、樂器,添設樂、舞各生.祭日,舞庭不減當日泮水鸞旂之盛.後改新竹,
儀制如常.苑裏為其所屬,諸生員亦惟於祭期之先,齊集祭所,隨班行禮.後又改歸苗栗,則嗣響無人;咸謂雅奏昇平,此調不彈久矣.苑裏人文之藪,振起亦何難哉!
(謹按文廟一年兩度丁祭,為臺俗祭祀之大典.以上所載各節,悉依前制,所以存舊也;而不存,烏用乎志?)
學 額
苑裏前附淡水廳,咸豐八年捐輸案內臺灣道奏准永遠加廣學額,取進文童七名、武童四名;文童後又加廣至九名、十名.光緒元年,又加額取進.光緒五年,淡、新分治,苑裏則改附新竹,文童應進縣學六名,添撥府學或二名、或三名不等;武童則應進五名.光緒十五年,新、苗分治,苑裏則又改附苗栗.應進文童縣學二名、府學一名;武童取進,一如文童.此苑裏向來附考應行取進文、武童生之舊額也.禮去羊存,尚其見舊物而思碩果之僅存歟?
藏 書
苑裏向無藏書之所,其藏書皆在新竹.光緒二十一年已付兵燹,散佚無存.
學 田
苑裏前附苗栗,其苗栗有學田者四:一北坑、一內貓莊、一榔埔、一溪頭公館莊
也;皆苗栗一堡屬.
義 塾
義塾,因前時苑裏管下官未籌定經費,故未設立.所有塾師教訓生徒,均由民間自備脩脯、延請教課.貧民之子弟,未免望洋興嘆.
社 學
通霄社一 (今廢).
日北社一 (今廢).
貓盂社一 (今廢).
房裏社一 (今廢).
苑裏社一 (今廢).
(按義塾之設,必需經費;社學之立,必禁侵漁.義塾者,由官籌款而名者也.若社學,則就各番社將公租中提撥,延師教督子弟.無如邇來各番頭目,反視此學租為閒款,任意侵沒,久而習慣,大失初時立法之良.管見似宜仿照前淡水廳嚴丞、新竹縣方令、苗栗縣林令將管內各番大租除按丁實給外,餘剩租穀,概行提歸繳官,作為撥充義塾、社學以及各地方義舉,則苑裏轄下之各社屯丁既少,從而覈實之、裁抑之,則中之溢款正多,提以抵充苑裏新設國語學校、漢文學校及各莊社小學校,必尚綽綽有餘裕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