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8a0050

卷1

KR8a0050_001-1

苑裏志上卷

KR8a0050_001-1

  圖(圖說附)

  目 五

苑裏總圖一

苑裏上、下堡分圖二

隘圖一

沿海砂石圖一

廨署圖三(略)

  圖[說]三

KR8a0050_001-2

苑裏總圖:請參閱原書

苑裏總圖之一

KR8a0050_001-3

苑裏總圖:請參閱原書

苑裏總圖之二

KR8a0050_001-4

苑裏上堡圖:請參閱原書

苑裏上堡圖之一

KR8a0050_001-5

苑裏上堡圖:請參閱原書

苑裏上堡圖之二

KR8a0050_001-6

苑裏下堡圖:請參閱原書

苑裏下堡圖之一

KR8a0050_001-7

苑裏下堡圖:請參閱原書

苑裏下堡圖之二

KR8a0050_001-8

沿山隘圖:請參閱原書

沿山隘圖之一

KR8a0050_001-9

沿山隘圖:請參閱原書

沿山隘圖之二

KR8a0050_001-10

沿海圖:請參閱原書

沿海圖之一

KR8a0050_001-11

沿海圖:請參閱原書

沿海圖之二

KR8a0050_001-12

    圖說一

  苑裏辦務署,北自白沙墩起,至房裏南之下五里牌溪止.東據山、西濱海,縱計之廣狹各有不同;惟南北核計,則約以臺灣里程數之,橫可得二十七、八里.白沙墩、通霄,為苑裏上堡;上五里牌、苑裏,房裏至下五里牌溪,為苑裏下堡.總圖即合上、下堡為一圖,以聯地勢,不妨從略;分圖則析為上、下二圖,就中以便詳細註明某山、某水、某街、某莊,方可使閱者一目瞭然.至廨署關官創設、勝景供人覽眺,尤必條分縷晰,分為各圖.

KR8a0050_001-12

    圖說二

  苑裏東界一派山崗,其東南之火燄山、日北山,於數十年前尚近番巢,時虞兇番殺掠;於該山均置有隘丁.今隘已廢,而當時之隘線猶可約略指其處云.另列一圖,以備考古.

KR8a0050_001-12

    圖說三

  苑裏西界皆海;沿邊砂石多有,為船所不敢近者.今又另立一圖,近海者不可不知也.

KR8a0050_001-13

    苑裏八景(圖略)

  沙墩觀漁

  高望海

  虎嶼聽濤

  蓬溪晚渡

  苑港停舟

  火燄夕照

  滴水流甘

  田早穫

KR8a0050_001-13

    圖說一

  白沙墩,在苑裏西北二十三里.其地有石滬焉;潮漲則魚隨潮入滬,汐則潮去魚留,任人漁取.最可異者,其村人皆業漁;每當風恬浪靜、海平於席,山光水影互相掩映,數十葉魚舟來往如織.當盛獲時,多有一家日可得錢百十千者.臺中屬葫蘆墩之魚腥食料,半仰乎是;誠獵漁之一巨觀也.

KR8a0050_001-14

    圖說二

  望高,在白沙墩南五里;與海相去只數十武.前人曾結高於此,以望外洋;為海防而設也.萬頃青蒼,胥收眼底;村居鱗疊,業漁居多.今雖頹而遺跡尚在,人遂名其地曰「望高」.

KR8a0050_001-14

    圖說三

  通霄東北枕山,名曰虎嶼(呼虎山);高二、三十丈,山形圓如虎頭,故名.然近海,登其巔者聞怒濤如雷吼.山之陰有壽公祠;公乃昔勦賊而殉難者.士女裙屐每於踏青憑弔之餘,一往聽濤焉.

KR8a0050_001-14

    圖說四

  蓬溪,即房裏溪也;水奔如箭,石利於刀.前政府例於春、夏間設義渡船以濟行人;然一遇雨,即停渡數日.該溪為南北往來之衝,非藉舟力,人孰能從而飛渡者!每於傍晚時夕陽掛樹,舟子卬須.

KR8a0050_001-14

    圖說五

  二堡轄下有三港焉:通霄港淺,出入以時;土地公港多巨石,非老熟舵工不敢輕進

KR8a0050_001-15

;惟苑裏港稍寬且深無窒礙,故停泊商船者為最多.桅檣林立,舟人蟻附;其風景為差強人意云.

KR8a0050_001-15

    圖說六

  苑裏諸山,惟火燄山最高;大約近百丈餘.上有數百年古樹,多為(原文有)人跡不能到.俗傳其巖腰有猿洞,削石為,長短不齊;土赤色,作火燄形.巔際生雲,則雨.晴明時,夕陽回照,則作五彩色.山形變幻,面面玲瓏,時作萬千形狀.海上神山,想不是過歟?

KR8a0050_001-15

    圖說七

  滴水,一名猴撒尿;[在]火燄山出西一里大坑口.其高亞於火燄;於懸崖削壁間突出一股甘泉,時如瀑布;甘洌且清,極旱不竭,可灌溉數百畝田甚肥沃.山下之草,青蒼倍於他處.斯亦山川秀麗之氣所磅礡而然歟?

KR8a0050_001-15

    圖說八

  苑裏東去六里為田莊.其地四面皆沃田,且住民多殷富,收成比他處尤早.每到禾稼登場時,稻鼓聲喧,遠近互答;太平樂事,田家不少讓焉.

KR8a0050_001-16

   封域志

   星 野

  「史記」「天官書」:『揚州,牛女分野』.福建屬揚州,臺灣屬福建,新竹苑裏屬臺灣,其分野當從同;然或本西人之說,當從翼、軫之交.二說當各有所見.至於分而又分,非精於占星之術者不能深知其度數之微;臆度者固不得從而逆億之也.

KR8a0050_001-16

   疆 界

  苑裏,在苗栗一堡之南、大甲三堡之北.東以火燄山迤北一派山崗直至白沙墩山為界,西至海為界,南至二堡公館、山柑莊前大溪直透下五里牌合水為界,北至白沙墩莊北之小溪為界.查東界之山崗後,為苗栗屬之銅鑼灣、三叉河、土地公坑,由苗栗往臺中之官路也.土地公坑口之東北,皆屬苗栗一堡之轄地;至土地公坑口之東南,則為鯉魚潭、新店,大甲三堡之轄地也.若夫土地公坑口之西北,則概為苑裏管下之地.三辦務署之界屹如鼎立,會分於此;人以為奇云.總之,苑裏界內近山者則於層巒疊嶂間,村居錯雜;濱海者亦於亂石飛沙際,散處零星.惟近大路之巨村、經大路之街市,人煙湊密,大有呵氣成雲、揮汗作雨之象.官斯土者能重新整頓,招徠有方,不十年當成為

KR8a0050_001-17

竹南之一大市鎮.馨香以祝,而豈虛詞哉?

KR8a0050_001-17

   道 路

  苑裏當外路南北往來之衝,背山面海.自新竹縣城南行五十五里入苑裏轄地之白沙墩莊;莊北數百武有一小溪,為苗栗、苑裏二辦務署之分界也.由白沙墩南行五里,為望高;自望高南行一十里,為通霄街.旅人依山而行、濱海而道,山海之近於斯為最狹.通霄南行八里,為苑裏.此苑裏北路之通衢也.自苑裏南行二里,為房裏街;再南行三里許,為下五里牌溪,係苑裏南界之盡.越此,則為大甲辦務署之轄地;由過溪之大路抵大甲城者,尚有一十二里之遙.此苑裏南路之通衢也.西至海,只一里許;東火燄山,約有十八里左右.自火燄山以北,山海之相去或一二里、或五六里、或七八里,廣狹不同,通達皆由山路;既非康莊大道為行旅之所必經,稽里程者似不必從而瑣屑之也.

KR8a0050_001-17

    疆界、道路續考:(苗栗與苑裏,內外路分界通路,已於前二段聲明.惟自苗栗到通霄,則係由中路,其分界則以高埔莊為準率.埔上以北為苗栗管,埔下以南為苑裏管也.自苗栗南行至五湖莊一十里,五湖莊至高埔莊二里,高埔莊至內湖莊一十五里,內湖莊至通霄街五里與外路合,至苑裏八里.計自苗栗至苑裏,共為臺灣里四十里也.)

KR8a0050_001-18

   山 川

  白沙墩山 在苑裏之北二十五里.

  通霄灣山 在苑裏之北.綿長一十里.離苑裏一十餘里、一十里不等.

  振光山 在苑裏之北.近通霄,為苑裏上堡最高之山.離苑裏二十里.

  虎頭山 為通霄街主山;在苑裏之北八里.八景之一,一名虎嶼.

  什坑山 在苑裏東北.層巒接續,或離苑裏二十里、十餘里不等.

  內湖山 在苑裏之北,入東綿亙數里;或離苑裏十里餘或八里不等.

  五里牌山 在苑裏之北五里.

  頂大坪頂山 在苑裏東北九里.

  下大坪頂山 在苑裏東北四里.

  高山尖山 在苑裏東北六里.

  瓦山 在苑裏東北二里.

  芎蕉坑山 在苑裏東北十五里.

  禁山 在苑裏之東九里.

  無水坑山 在苑裏之東十六里.

KR8a0050_001-19

  石頭坑山 在苑裏之東十七里.

  岸里山 在苑裏之東十四里.

  日北山 在苑裏之東八里.

  印斗山 在苑裏之東四里.

  枕頭山 在苑裏之東四里.

  南勢林山 在苑裏之東南十二里.

  社苓坑山 在苑裏東南十三里.

  山柑坑山 在苑裏東南十四里.

  甕仔坑山 在苑裏東南十五里.

  糞箕湖山 在苑裏東南十六里.

  滴水仔山 在苑裏東南十七里.八景之一.

  火燄山 在苑裏東南一十八里.八景之一.

KR8a0050_001-19

    (謹按苑裏之山,大小不一.大約山有內外之分:入東者為內山,離苑裏者故遠;山西者為外山,離苑裏者故近.俗傳苑裏來龍,係自火燄山發祖,由芎蕉坑山過脈至印斗山,始放平洋;由貓盂莊、客莊微伏,至苑裏結為市鎮.以上所錄,山勢由北而南,皆係有名之山.至於散雜小山以及素無山名者,概置不錄,以省繁文.)

KR8a0050_001-20

  白沙墩溪 由山內出小泉水.入於海.北為苑裏、苗栗分界.

  北勢窩溪 由烏眉坑、楓樹窩、北勢窩三坑小泉水出通霄溪,入於海.

  通霄溪 在街南半里.與北勢窩溪、南勢溪合水入於海.

  南勢溪 由十坑小泉水出,合通霄溪入於海.

  苑裏溪 在街北.由芎蕉坑小泉水出,從觀音亭前通苑裏港入於海.

  渡船溪 自火燄山出水,經日北山腳莊前過,合房裏溪水入於海.

  房裏溪 自火燄山合內山之水,從山柑莊後過,出土地公港入於海.

  下五里牌溪 在山柑、公館莊.南自罩蘭、七塊厝、鯉魚潭、火燄山合內山諸水出,至下五里牌溪合水入於海.北為苑裏、大甲分界.

KR8a0050_001-20

    (按以上諸溪,仍照誌山次第自北而南,逐條登載.所載亦係均就有定溪名列入.至於房裏溪底小溪雜出,雨旱不常、有無難定,故不得刻舟求劍,妄列簡端,致滋後人考證之誤!)

KR8a0050_001-21

   建置志

   城 池

  房裏城池一座(今廢).

    (謹按房裏城堡,在房裏溪北.週圍約里許,磊石為之.設南北東西四門,城外環植刺竹.竹外開溝,北及東西溝相接;南一面無溝,與房裏莊毗連.咸豐三年,紳民捐建.同治元年、戴逆作亂,匪黨沿途劫掠;紳士蔡錫疇倡首捐資,督率民夫增高城堡、補葺竹圍、鑿深溝道、溝底密排釘桶,按戶抽丁輪流守御,卒獲保全.光緒二年遭回祿災,街衢遂廢:城堡圮、圍竹枯、溝道塞,經其地者不勝有今昔之感焉.)

KR8a0050_001-21

   隘 

  火燄山隘 民隘.屬苑裏堡;距苑裏東南一十八里.山下有溪.即房裏溪發源處.原設隘丁八名,後裁撤焉.

  日北山腳隘 民隘.本在日北山腳,屬苑裏堡,距苑裏東八里.後移入鯉魚潭高崗處,在火燄山隘之北.始設隘丁六名,繼設八名,後裁撤焉.

KR8a0050_001-21

    <font size=-1 color=#5b0012>謹按臺灣一島,本係土番生聚之區;迨至王朝開墾,始有生、熟番之名:其歸化而結社平洋者為熟番,未歸化而僻處山林者為生番.嗣後生齒日繁、土地日闢,近山者遂不免有生番滋擾之

KR8a0050_001-22

苦;於是乎設隘御之.隘有官隘、民隘之別;官隘由官主裁,民隘由民自辦.每隘有丁,每丁有糧;各設一隘首理其事.前之隘在淺山,今則愈進愈深,已在大湖內山之內矣,因地不在苑裏堡管下,故略陳其大概.</font>

KR8a0050_001-22

   廨 署

    前

  白沙墩營署一座(今圮).

  通霄營署一座(今圮).

  房裏營署一座(今圮).

  房裏課館一座(今圮).

  通霄課館一座(尚存).

KR8a0050_001-22

    今

  辦務署 苑裏街之西.本李氏之宅,改設.

  司令部署 借苑裏北之慈和宮.

  守備署 借苑裏街尾鄭氏之宅.

  警察署 借苑裏北勢鄭氏之宅.

KR8a0050_001-23

  憲兵屯所 在通霄街,本前課館,改.

  警察出張所 在白沙墩莊天后宮.

    (謹按苑裏堡,前隸淡水廳、繼隸新竹縣,後又隸苗栗縣;所有衙門,皆在各廳、縣之內,堡中營署置之不問,實有防苟安之失.今既分疆建署,東山、西海,房裏溪盡南、沙墩溪盡北,風土人情不無少異.)

KR8a0050_001-23

   倉 廒

  倉廒者,官之設以貯穀而濟兵糧也.苑裏堡向無此舉;惟同治六年,淡水廳嚴金清親到該地,諭各紳商、業戶捐穀,共鳩八百餘石,僉議創立明善堂;設義倉,而附以義塾.時因未置廒座,所捐之穀暫交殷戶收儲.此事,前經報明在案,具興養、立教意也.無如世風不古,每遇青黃不接之時,告糴者聚而請、收儲者置罔聞;既不見夫義倉,又烏問乎義塾?明善堂之舉,於是乎有名而無實.至於各番社之社倉、社學,亦皆鯨吞公項,廢而不修;教化凌夷,每況愈下.為民牧者,尚其顧名思義,逐款究追,建義倉、立義塾、查社倉、開社學,以成前賢開刱之功,其裨益豈淺鮮哉!茲姑列社倉之名於左:

  一、苑裏社(久廢)

KR8a0050_001-24

  一、房裏社(久廢).

  一、貓盂社(久廢).

  一、日北社(久廢).

  一、通霄社(久廢).

KR8a0050_001-24

   舖 遞

  貓盂舖 北距通霄十里.舖兵三名.久廢.

  通霄舖 北距後三十里.舖兵三名.今亦廢.

    (謹按前之舖遞,即今之郵便局,為國家最要之端.今苑裏既設辦務署、守備隊、警察署、憲兵屯所各官衙,而郵便局竟不之設;其自新竹來者,必迂迴於苗栗而葫蘆墩、而大甲,吾知傳送之時刻雖比舖遞為捷,究不若自置一局之尤便也.查苗栗已設郵便局,而管下後又設一局;似可截長補短,移後郵便局於苑裏.其遲速可否,明眼人當有以裁而定焉.)

KR8a0050_001-24

   街 里

  苑裏堡轄內三街、四十二莊:

  苑裏街、北勢莊(在苑裏西北,與街毗連)、瓦莊(距苑裏街東二里)、水頭莊(距苑裏東二里)、客莊(又名永興莊;距苑裏東二里);以上設一街長.

KR8a0050_001-25

  房裏街(距苑裏南二里)、西勢莊(距苑裏西南一里)、海口莊(距苑裏西南三里)、苑裏港莊(距苑裏西北三里);以上設一街長.

  貓盂(後改描盂)莊(距苑裏東三里)、山柑尾莊(距苑裏東南五里)、社苓莊(距苑裏東南八里)、山柑莊(距苑裏東南十里)、公館莊(距苑裏東南十二里)、虎尾[莊](距苑裏東南七里);以上設一莊長.

  田莊(距苑裏東六里)、舊社莊(距苑裏東七里)、青埔莊(距苑裏東七里)、芎蕉坑[莊](距苑裏東一十四里)、苑裏坑[莊](距苑裏四里);以上設一莊長.

  山腳莊(距苑裏東八里)、石頭坑[莊](距苑裏東一十三里)、南勢林[莊](距苑裏東一十五里)、水圳頭[莊](距苑裏東一十七里);以上設一莊長.

  頂五里牌[莊](距苑裏北三里)、六尺埔[莊](距苑裏北一里)、隘口[莊](距苑裏東北四里)、大坪頂[莊](距苑裏東北八里)、南和莊(距苑裏東北十二里);以上設一莊長.

  通霄街(距苑裏北八里)、通霄灣[莊](距苑裏北十里)、梅樹腳[莊](距苑裏東北八里)、南勢莊(距苑裏北七里)、北勢莊(距苑裏北九里)、圳頭莊(距苑裏東北十二里)、福興莊(距苑裏東北二十里):以上設一莊長.

  內湖莊(距苑裏東北二十里)、北勢窩[莊](距苑裏東北十二里)、楓樹窩[莊](距

KR8a0050_001-26

苑裏東北十二里)、烏眉坑[莊](距苑裏東北十六里)、通霄社(距苑裏北十里);以上設一莊長.

  白沙墩[莊](距苑裏北二十三里)、新埔莊(距苑裏北一十八里)、三窩口[莊](距苑裏北一十四里)、四窩口[莊](距苑裏北一十五里);以上設一莊長.

KR8a0050_001-26

    (右列各街莊,皆以人叢雜之區,表其名號.餘如不成戶數及離不相屬者,其戶既隸於近處之中,似毋庸分土名而另載.)

KR8a0050_001-26

   橋 渡

  觀音橋 木橋.在頂五里牌莊南觀音亭前.寬一尺四寸、長一丈二尺.

  浮 橋 土橋.在通霄溪.光緒二十三年造.被水沖沒.

  社口橋 土橋.在通霄番社口.光緒二十三年造.被水沖沒.

  水尾橋 木橋.在北勢窩.寬一尺八寸、長一丈二尺.

  高 橋 木橋.在內湖.寬二尺五寸、長一丈四尺.

  林前橋 土橋.在校朸林.光緒二十三年造.寬四尺、長一丈五尺.

  林尾橋 土橋.在校朸林.光緒二十三年造.寬四尺、長一丈五尺.

  崎腳橋 木橋.在掃帚崎腳.寬二尺、長三丈五尺.

KR8a0050_001-27

  三窩橋 土橋.在三窩口.光緒二十三年造.寬八尺、長二丈八尺.

  四窩橋 土橋.在四窩口.光緒二十三年造.寬八尺、長三丈二尺.

  大板橋 木橋.在苑裏南大路.寬二尺五寸、長一丈四尺.

  中圳橋 木橋.在苑裏南大路.寬一尺五寸、長一丈.

  營口橋 木橋.在苑裏南大路.寬一尺二寸、長八尺.

  北河橋 木橋.在房裏北門口.寬八尺、長一丈二尺.

  西勢橋 木橋.在西勢莊東北.寬一尺三寸、長一丈.

  圓墩橋 木橋.在西勢莊北.寬一尺八寸、長一丈六尺.

  大溝橋 木橋.在西勢莊南.寬一尺四寸、長一丈六尺.

  石橋仔橋 木橋.在客莊西.本係石橋,後改為木.寬一尺五寸、長一丈五尺.

  永興橋 木橋.在客莊南.寬一尺五寸、長一丈六尺.

  番仔溝橋 木橋.在貓盂莊口.寬一尺五寸、長一丈四尺.

  山仔腳橋 木橋.在枕頭山北.寬一尺五寸、長一丈二尺.

  房裏溪渡 在房裏崁腳.置渡船一隻.遇洪水橫流,水道無定,必擇水深勢緩之處始可駕船.原係官渡,逐月向官給領工銀;後廢,乃對大甲街水郊戶出辦.歷年正月至六月,每月領銀一十八圓,謂之「大月」;七月至十二月,每月領銀九圓,謂之「小

KR8a0050_001-28

月」.

  山柑尾渡 民渡.在山柑尾莊外.遇有大水,居民設船以渡;來往者隨量給金.早、晚兩季,向各莊民支穀多少不等.

KR8a0050_001-28

    (謹按苑裏堡溪流不一,小者宜橋,大者宜渡.堡內所置之橋,多屬灌田水道,非若溪河之深廣而難建也.若房裏溪,則誠難於為力.天旱泉涸者無論矣;當春雨滂沱之際,橫流泛濫,溪道支分;石走沙飛,莫窮深淺.不惟橋無可依,即船亦不得渡;必待水勢稍平,擇堀深而流緩者以為駕舟之所.而支派之小者,又必厲揭從事焉.至有不橋、不渡,或舖石磴、或為徒涉;此皆由物力未充、人功不逮,勢使然耳.)

KR8a0050_001-28

   義 塚

  螃塚 在苑裏街尾.

  圓墩仔塚 在苑裏西勢莊北.

  瓦塚 在苑裏瓦莊東.黃氏獻.

  大湖塚 在瓦山後.黃氏獻.

  枕頭塚 在房裏東外枕頭山.房裏社番獻.

  印斗塚 在貓盂莊北印斗山.道光二十九年,郭元瑤獻;立石碑,永禁牛羊踐踏墓.

KR8a0050_001-29

  牛埔塚 上下兩小塚,在社苓莊外.

  大墩塚 在山柑莊外.

  破石塚 在田莊北.

  馬齡埔塚 在山腳莊後.

  九殷勤塚 在山腳莊後.

  鯉魚塚 在六尺埔莊前觀音亭西畔.

  大牌塚 在頂五里牌莊後.

  小牌塚 在頂五里牌莊後.

  福德塚 在通霄街外西畔.

  鬼仔窩塚 在通霄北勢莊.詹德枝獻.

  山仔頂塚 在通霄北勢莊.林龜尚獻.

  紗帽山塚 在內湖紗帽山下.李光獻.

  大排塚 在白沙墩莊南.

  店仔窩塚 在白沙墩莊東.

KR8a0050_001-29

    <font size=-1 color=#5b0012>謹按臺灣義塚,或官自捐廉建置、或紳民鳩資買獻、或富戶自行稟充,聽人掩葬尸骸,免給地價;劃界勒碑,並禁牛羊踐踏之害,誠義舉也.後有慕義者推廣此意,體天地好生之德,更設

KR8a0050_001-30

回生洞於近邊.凡病客無依及貧民無告者,安置其中,僱人服事;愈則助資,沒為歸土.此與義塚之設並行不悖,亦救苦卹亡之大端也.吾願樂善君子增施藥餌,廣給山埔,則所以惠生靈而澤枯骨者,其積德無疆、其獲福正大也.</font>

KR8a0050_001-30

   水 利

  苑裏堡圳 水源出內山罩蘭,流入大溪;由牛相觸至火燄山腳,築一大陂.寬十餘丈.分圳灌田,開列於左:

  一圳穿山挖洞,溉南勢林口田;餘流歸入大圳.

  一圳灌溉山腳、青埔、舊社、古亭笨、田等莊田.然後流出印斗山腳溪,築一小陂,分溉苑裏坑及水頭厝、瓦等莊田;歸苑裏小溪,轉西北而出苑裏港口.

  一圳南灌溪底、公館、山柑、社苓、虎尾、田心仔、山柑尾等處田;歸房裏溪出口.

  一圳北灌貓盂莊田;轉南引至枕頭山腳築陂分圳,灌溉以下之田.

  一圳分枕頭山腳陂水,引灌房裏、西勢、海口等莊田;轉西北,歸苑裏港出口.

  一圳分枕頭山腳陂水,引灌苑裏、北勢透至羊、五里牌等莊田;出海口.

  以上各圳,年配水租粟,僉舉圳長掌收,以為築陂、修圳之費並圳長之工資.

KR8a0050_001-31

    (謹按水之為利大矣哉!平原曠土無水,則田園不成;峻嶺深坑有水,則物產必盛.苑裏四圍沃壤,源遠流長,實少旱澇之患,其利甚溥.至通霄及白沙墩一派皆屬旱田,雖有一、二山坑泉水,亦短少不足以濟全冬.務必於山腰阬底築高岸,而匯為池;幸而雨降陂盈,乃有一季收成之望.此旱田所以不及水田萬萬也.蓋水雖出自造化,而利實關乎經營;開源截流,生財有大道焉.)

KR8a0050_001-31

   番 社(屯丁附)

  苑裏社 距苑裏街二里.

  房裏社 距苑裏街二里.

  貓盂社 距苑裏街三里.

  通霄社 距苑裏街十里.

  日北社 距苑裏街八里.

KR8a0050_001-31

   屯 丁

  苑裏社 屯丁十二名.

  房裏社 屯丁四十四名.

  貓盂社 屯丁八名.

KR8a0050_001-32

  通霄社 屯丁二十五名(以上四社屯丁,前俱歸竹塹屯外委管下).

  日北社 屯丁七十名(前歸日北社屯外委管下).

  以上計共五社,屯丁一百五十九名.

KR8a0050_001-32

    (謹按同治九年屯丁造冊,全臺熟番凡十二屯,每屯丁額或三百、或四百不等.設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外委十二員,分屯管轄;各屯丁,均由屯外委選充,會同理番廳操演記名.凡有公用、伺候、差遣、軍旅之事,尤宜為力.每年由官發給糧餉,每丁原領銀八圓;後發半餉,剩四圓.至劉銘傳為臺灣巡撫,召各地屯丁防御生番,仍發全餉八圓;又於全餉外,逐月再發四圓.不特此也,自分屯以來,原各配田耕種,又另有大租口糧之可分.似此撫馭,為屯丁者亦當實力實心,圖報國恩於萬一!乃邇來番社式微,屯丁稀少,而貪婪狡詐之徒又愈謀而愈巧,無事則安享厚資,出防則雇人頂替;屯丁之數,有名無實.其虛糜國課也患猶小,其臨時誤事也患更大矣;可不善其道以處哉?)

KR8a0050_001-33

   賦役志

  賦者,丁之所出也;役者,丁之所供也.有丁即有賦,亦即有役.古先王制治,先戶口而後賦役,所以敬民之意也.今者,見有賦不見有役,而實役歸於賦;欲完其實,不妨仍存其名也.

  臺灣自乾隆年間陞科,按田徵租;分為正供大租、口糧大租兩款.正供者,由正供業戶給單徵收,向官繳完正供、雜項;口糧者,則由通事、土目給單徵收,按丁分發並為社中公費.至屯租一款,則當官自收,為屯丁餉項之助.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倣「一條鞭」之法,重行清丈.以一丈二尺五寸為戈,周圍一百戈為一甲;算甲按則,核徵糧金,年分上、下忙完納.其前有滯納大租者,則依照扣四留六章程;無論漢、番業戶以及公私番口糧,均於十成中扣四成歸小租戶完糧,其六成大租仍准大租戶依舊管收;僅存業戶之名,而刪去各通、土,改為頭目名色.十四年以後,所有正供、屯租、隘租以及雜款,均免再徵.此「一條鞭」之法,不誠簡而賅哉!

KR8a0050_001-33

    <font size=-1 color=#5b0012>另錄「一條鞭」徵收章程於左:

    臺北府正堂雷為札飭事,案奉清賦總局札開:奉爵撫憲札開,據淡水縣知縣汪興禕具詳,請將淡屬大租戶額租作為十成,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仍准大租戶開明租額,報縣立案給單執憑,

KR8a0050_001-34

請給示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核給告示札發淡水縣遵照辦理外,合併札行;札到該局,即便一體通飭各屬仿照辦理!計粘抄示稿等因.查此案先據淡水縣汪令詳同前情,當經批示在案.茲奉前因,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辦理.毋違!此札.計粘抄示稿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扎飭;為此扎仰該縣官吏即便遵照辦理.毋延!切切!此札.

    計粘告示抄一紙.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札.

    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屬田園課賦,民間向有大、小租戶承糧納賦之分.此次清丈,全臺賦額從前所徵銀、米各款名目悉行刪除後,歸「一條鞭」辦法;業經通行示諭在案.現據淡水縣知縣汪令興禕詳稱:各鄉驗契諸單將竣,應行啟徵新賦.遵查淡水屬向有大、小租戶承糧名目,亟須分別辦理.現給丈單歸小租戶執領,亦改歸小租戶完納,深合就田問賦之義;唯大租戶既不納糧,若照舊額收租,未免太覺便宜.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妥議章程另行詳辦外,所有隆恩、官莊、拳和莊正耗以及漢業戶、番業戶、番丁私口糧、養贍租七款名目,請自光緒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收額租作為十成,以四成貼給小租戶完糧,實收六成;即向小租戶收完,仍令小租戶轉向佃人將大、小穀租一併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單、錢糧俱歸小租戶經手,大租戶無可執憑,將來時遠年湮,恐無稽考,易啟爭端;仍准大租戶隨時照章開明田根大租數額,報縣立案,由官核明,另給印單為憑,以照信守等情,詳請批示前來.查淡轄各項田業既歸小租戶承糧,該縣議令大租戶貼給四成,事屬公允;除詳批示外,合

KR8a0050_001-35

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小各租戶知悉:爾等務須遵照此次定章,統以大租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糧,不得絲毫爭執;如敢玩違,定行究辦.其抄封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另議章程並示,毋得以此藉口.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新竹縣正堂方為示佃交納事,照得全臺清賦改徵錢糧,上田正、耗、補水平餘一切在內,每甲徵收番銀三兩零,中田二兩五錢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遞減;上園照中田徵收,以次遞減,均歸小租戶完納;案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租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其餘六十石,仍歸大租戶照收.小租戶完納錢糧,一俟開徵之日,即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於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准絲毛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未盡週知,未免觀望延宕;除諭飭遵辦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各田主、佃戶等知悉:爾等如有歷年應納大租,即自本年起完納六成;其餘四成貼與小租戶包完錢糧,赴櫃完納,該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自今以後,務各遵照辦理;上完國課,下安恆產.該小租戶亦不准故意欠糧抗租,致干提追.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穀各項官徵名目,均免再徵.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給.</font>

KR8a0050_001-35

   戶 口

  民丁、番丁,本同一視.有司編其數而報諸部,曰煙戶.男十六曰丁,未成丁曰口

KR8a0050_001-36

;女則總謂之口.丁繫於戶,計丁輸賦,名為丁銀;臺灣昔時有之.至乾隆十三年,則就丁銀配入田園,使業戶輸之.蓋丁無常而田有定,俾貧民無追捕之憂,亦保赤意也.嗣後田園日開而日廣,租賦年陞而年多,丁銀之例因而裁焉.夫民為邦本,招攜有道,則遠近皆來;婚姻以時,斯生長倍眾.果其愛民如子,將見大生廣生;富教之商,當必繼庶而請矣.是可即堡內之戶口,統番丁、民丁而開列於左:

  苑裏堡界內,統計三街長、六莊長;三街、四十二莊.戶數四千一百一十六,男一萬零七百七十八、女九千七百六十六;合共丁口二萬零五百四十四.

  苑裏街,設街長一名,管轄以下一街、四莊;戶數計共五百零七,男一千一百一十七、女一千零九十二;丁口計共二千二百零九.

  苑裏街:戶數三百三十一,男三百六十六、女四百零二;計丁口七百六十八.

  北勢街:戶數一百七十,男四百六十三、女四百三十五;計丁口八百九十八.

  瓦莊:戶數三十五,男九十八、女九十七;計丁口一百九十五.

  水頭莊:戶數八,男一十七,女一十三;計丁口三十.

  客莊(又名永興莊):戶數六十三,男一百七十三、女一百四十五;計丁口三百一十八.

  房裏街,設街長一名,管轄以下一街、三莊;戶數計共三百六十三,男八百十九、

KR8a0050_001-37

女七百三十六;丁口計共千五百五十五.

  房裏街:戶數一百一十,男三百四十一、女二百六十四;計丁口六百零五.

  西勢莊:戶數四十八,男一百六十三、女一百八十三;計丁口三百四十六.

  海口莊:戶數八十一,男二百三十六、女二百二十;計丁口四百五十六.

  苑裏港莊:戶數二十四,男七十九、女六十九計丁口一百四十八.

  貓盂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六莊;戶數計共四百四十,男一千零一十九、女七百九十五;計共丁口一千八百一十四.

  貓盂莊:戶數一百一十三,男二百零九、女二百四十七;計丁口四百五十六.

  山柑尾莊:戶數一十六,男四十二、女三十五;計丁口七十七.

  社苓莊:戶數八十八,男二百一十二、女一百五十八;計丁口三百七十.

  山柑莊:戶數一百零六,男二百五十六、女一百五十八;計丁口四百一十四.

  公館莊:戶數一十一,男二十九、女三十八;計丁口六十七.

  虎尾莊:戶數一百零六,男二百七十一、女一百五十九;計丁口四百三十.

  田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五莊;戶數計共五百零九,男一千二百六十五、女一千一百五十六;丁口計共二千四百二十一.

  田莊:戶數一百五十,男三百八十五、女三百六十五;計丁口七百五十.

KR8a0050_001-38

  苑裏坑[莊]:戶數一百二十,男三百零七、女二百九十九;計丁口六百零六.

  舊社莊:戶數九十一,男二百零四、女一百八十八;計丁口三百九十二.

  青埔莊:戶數六十八,男一百二十二、女一百零六;計丁口二百二十八.

  芎蕉坑[莊]:戶數八十,男二百四十七、女一百九十八;計丁口四百四十五.

  山腳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四莊;戶數計共三百二十一,男九百零四、女七百七十六;丁口計共一千六百八十.

  山腳莊:戶數九十五,男二百二十九、女一百八十八;計丁口四百一十七.

  南勢林[莊]:戶數一百零五,男二百七十、女二百五十五;計丁口五百二十五.

  石頭坑[莊]:戶數一百零三,男二百八十九、女二百三十九;計丁口五百二十八.

  水圳頭[莊]:戶數一十八,男五十一、女三十九;計丁口九十.

  頂五里牌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五莊;戶數三百四十六,男九百三十一、女八百七十一;計共一千八百零二.

  [頂]五里牌[莊]:戶數八十二,男二百一十七、女二百零四;計丁口四百二十一.

  隘口[莊]:戶數四十二,男一百二十六、女一百零八;計丁口二百三十四.

  六尺埔[莊]:戶數三十三,男八十五、女六十八;計丁口一百五十三.

  南和莊:戶數九十七,男二百八十七、女二百五十七;計丁口五百四十四.

KR8a0050_001-39

  大坪頂[莊]:戶數九十二,男二百一十六、女二百三十四;計丁口四百五十.

  通霄街,設街長一名,管轄以下一街、六莊;戶數八百二十二,男二千二百二十四、女二千一百二十三;丁口計共四千三百四十七.

  通霄街:戶數二百五十四,男六百六十八、女七百零四;計丁口一千三百七十二.

  通霄灣[莊]:戶數一百六十一,男三百九十七、女三百九十九;計丁口七百九十六.

  梅樹腳[莊]:戶數八十九,男二百二十八、女二百;計丁口四百二十八.

  南勢莊:戶數六十七,男一百八十九、女一百四十七;計丁口三百三十六.

  北勢莊:戶數四十七,男一百六十一、女一百三十九;計丁口三百.

  圳頭莊:戶數七十七,男二百二十八、女二百三十;計丁口四百五十八.

  福興莊:戶數一百二十七,男三百五十三、女三百零四;計丁口六百五十七.

  內湖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五莊;戶數五百一十二,男一千五百六十五、女一千三百八十三;丁口計共二千九百四十八.

  內湖莊:戶數一百一十九,男三百二十九、女三百二十五;計丁口六百五十四.

  北勢窩[莊]:戶數一百五十九,男四百三十、女四百零七;計丁口八百三十七.

  烏眉坑[莊]:戶數一百二十六,男四百九十一、女三百六十四;計丁口八百五十五.

  楓樹窩[莊]:戶數八十三,男二百四十三、女二百一十九;計丁口四百六十二.

KR8a0050_001-40

  通霄社:戶數二十五,男七十二、女六十八;計丁口一百四十.

  白沙墩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四莊;戶數三百九十六,男九百三十四、女八百三十四;丁口計共一千七百六十八.

  白沙墩[莊]:戶數二百五十四,男五百六十三、女四百五十六;計丁口一千零一十九.

  新埔莊:戶數六十九,男一百七十四、女二百一十;計丁口三百八十四.

  三窩口[莊]:戶數四十一,男一百一十五、女九十;計丁口二百零五.

  四窩口[莊]:戶數三十二,男八十二、女七十八;計丁口一百六十.

KR8a0050_001-40

    計開:

  一、聲明貓盂莊長管轄下六莊內,附田心仔莊、水柳仔莊、柯仔林莊戶口.

  一、聲明田莊長管下五莊內,附古亭笨莊、大埔莊、水柳埤莊戶口.

  一、聲明山腳莊長管下四莊內,附銃櫃仔、新厝仔、山柑坑、社苓、甕仔坑戶口.

  一、聲明[頂]五里牌莊長管下五莊內,附番仔、下灣仔、鹽館埔戶口.

  一、聲明內湖莊長管下五莊內,附桔仔窩、竹坑戶口.

  一、聲明通霄街長管下一街、六莊內,附公館、新莊仔莊、大湳、糞箕窩、九層窩

KR8a0050_001-41

、五份埔戶口.

  一、聲明白沙墩莊長管下四莊內,附內湖島莊戶口.

KR8a0050_001-41

    (謹按以上所列莊名,皆係群萃而居、成一村落者.零星錯落之家,雖有土名,概不另錄;止就附近之區,隸其戶口,取簡而賅之義也.各處民、番雜居,番社而民托焉,民莊而番處焉;參伍錯綜,難分種類.)

KR8a0050_001-41

   田 賦

  有田必有賦,寸土屬王之義也.臺灣海外之邦,斯民宜加撫字.光緒十三年,清賦行「一條鞭」之例,積戈成甲、分則徵糧.每甲田,上則徵銀三兩零八分五毫六釐一絲,中則二兩五錢二分三毫五釐一絲,下則、下下則以及不入則,則以減二成為例遞降而分.園之甲則亦如之;但上則園之糧與中則田等,其餘可以類而推焉.自日本佔據臺灣以來,即將光緒二十一年錢糧一切蠲免,祗徵二十二年以後之額.

  謹列苑裏堡之田園甲數及歷年租額於左:

  田:一千八百四十五甲九分五毫二釐四絲.年徵地租銀六千五百九十二圓二角九點五毫,分前、後期完納.

  園:五百九十二甲二分零七釐九絲.年徵地租銀八百六十九圓五角三點二毫,分前

KR8a0050_001-42

、後期完納.

  計共田、園二千四百三十八甲一分六毫零三絲.徵銀七千四百六十一圓八角二點七毫.

KR8a0050_001-42

   官 莊

  營盤田二分.繳銀一十二圓.

    (謹按官莊,全臺有數處;惟苑裏堡向來全無.前房裏城北門外建營盤一座,後圮;耕為田,故名為營盤田.每年佃人向大安汛官繳銀一十二圓.現仍舊款,年分前、後期向辦務署繳清.)

KR8a0050_001-42

   屯 租

  屯租者,即古「屯田法」寓兵於農之意也.自乾隆年間林爽文作亂,眾社番隨官打仗,出力有功;五十三年,大學士福康安、巡撫徐嗣曾奏准募番民為屯丁,設立屯所,按丁授地;俾其自耕,以資長久之計.按番之寡多、分屯之大小.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番丁三百名.屯設外委(刪員字),以專其責;南北各屯,千、把總統屬之.後因田地與屯丁多不相屬,且多奇零破碎,官乃徵其賦,以時發給焉.此屯租之來由也.光緒十三年劉巡撫清賦「屯租概行裁汰」之條,似可置之不論不議之列.但前既有其事,今

KR8a0050_001-43

不妨姑留其名焉.

KR8a0050_001-43

   叛 產(水租附)

  田:四十六甲三分九毫.前徵租穀二千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今收穀價銀三千三百九十九圓五角五點.

  以上所列甲數租銀,只就苑裏管下登明:他堡不與焉.

KR8a0050_001-43

    (謹按叛產,自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案內抄封一次,同治三年戴萬生案內抄封一次,田、園南北皆有.每年租穀,分早、晚兩季納清.光緒十三年清丈,始照民田之例,著佃戶繳銀多少不等,以作「磧地」之款;官出字據,登明磧地銀兩並歷年應納之租額,付佃執照,為永遠耕作之憑.今則徵收亦分前、後兩次,惟前繳穀、今則繳銀;但穀價無常,似宜依時結價,庶無高下失中之病耳.)

KR8a0050_001-43

   水 租

  租銀三十七圓一角五點五毫.

    (謹按水租一款,係叛產開溝導水,下溉民田,該民田有用此水者,應配水租.歷年隨繳叛產租之期,向辦務署完納.)

KR8a0050_001-43

   餉 帑

KR8a0050_001-44

  餉、罟餉、磨餉、典舖餉,前有之,亦屬無幾之項.自「一條鞭」之法立,一切雜餉盡行蠲除.惟海關釐金,則定有應輸之例,所以裕國課也.前臺灣設府置縣,催科之職在乎縣官;各縣所收,或解省、或解府、或留為本縣之經費,上流下接,各有明徵.

KR8a0050_001-44

   鹽 課

  房裏街一館:年銷鹽二千石.今廢.

  通霄街一館:年銷鹽三千石.今廢.

  此二館,俱係子館;合後一子館,而歸轄於大甲之總館.

KR8a0050_001-44

    (按臺灣鹽場,瀨北、瀨東為最著;餘如虎仔山、布袋嘴諸處,則小焉者也.前皆由官設法定價出入.按全臺之銷數,限居民以晒取;各配課館行銷,不准商人買賣.賤買貴售、私行壟斷;雖為國家生財之一道,未免不便於民食.定館鹽、利歸國課,此鹽課之所以名也.自日本據臺以來,不論何處之運來,概聽民間以貿易.)

KR8a0050_001-44

   關 榷(釐金附)

  海關之設,咸豐年間始奏准議立各稅之條章.嗣後又有茶、煤、礦、腦以及百貨諸徵,名為釐金.釐金者,言為金無多,所以補稅課不足,亦國家不得已之政耳.苑裏堡

KR8a0050_001-45

向無關口,百貨之抽釐,由大安港總辦分派出張所於通霄;房、苑及白沙墩等,皆向出張所請驗繳稅.

KR8a0050_001-45

   蠲 政

  乾隆十一年,詔蠲額徵租稅.

  二十六年、四十五年,詔蠲全年租稅.

  五十二年,詔蠲本年租稅.

  五十三年、五十六年,詔蠲本年正供穀.

  嘉慶元年,詔蠲正供穀.

  二年,詔蠲本年正供租稅.

  二十二年,詔蠲積欠租稅.

  道光十五年、二十五年,詔免積欠錢糧.

  咸豐、同治、光緒年間,俱有詔蠲之政.但案牘既失,無從記其年數.而徵其事實,按朝廷凡有大婚、大政、聖壽及誕生皇嗣一切喜慶之事,皆有詔蠲之政;所以體卹下情,休戚相關之意也.

  日本據臺,蠲免光緒二十一年地租.

KR8a0050_001-46

   卹 政

  棲流所 在房裏西門外.紳士蔡錫疇建.今圮.

    (謹按棲流所,為鰥、寡、孤、老、殘、疾無告者棲身之所;官給丐首戳,令約束.稽查臺灣各處,多有養濟院;前新竹縣建在北門外.育嬰堂,則南北皆有置焉.我苑裏堡既非巨富之邦,何從辦此巨款.唯新建苗栗時,縣令林桂芬議設孤老院,逐月給與糧銀,年施綿服一付;苑裏窮民亦在含宏之內,卹民政也.)

KR8a0050_001-47

   學校志

  風俗之隆汙視乎人才為轉移.學校者,人才之所薈萃也.苑裏前隸淡水廳、後屬新竹縣,後又屬苗栗;學宮、書院皆在新竹.苗栗雖有書院添設,而文祠興建之典尚見闕如.義塾、社學,則苑裏隨地皆有;但經費未有定額,旋設旋廢,終非持久之道.日本據臺時,即於苗栗設國語傳習所(按為日語傳習所).

KR8a0050_001-47

   規 訓

  順治九年題准,刊立臥碑置於明倫堂之左,曉示生員: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條,開列於後:

  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

  一、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蹟,務須互相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

KR8a0050_001-48

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常宜思省.

  一、生員不可干求官長、結交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許家人代告,不許干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

  一、為學當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者,亦當盡心教訓,勿致怠惰.

  一、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

  一、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順治九年,復頒行六諭,令地方官責成鄉約人等每月朔、望宣誦:

  一、孝順父母.

  一、尊敬長上.

  一、和睦鄉里.

  一、教訓子孫.

  一、各安生理.

KR8a0050_001-49

  一、莫作非為.

  康熙九年,頒上諭十六條.每月朔、望,有司偕紳衿齊集明倫堂及軍民人等,俱聽宣講:

  一、敦孝弟,以重人倫.

  一、篤宗族,以昭雍睦.

  一、和鄉黨,以息爭訟.

  [一、重農桑,以足衣食.]

  [一、尚節儉,以惜財用.](此兩條係據「淡水廳誌」補入)

  一、隆學校,以端士習.

  一、黜異端,以崇正學.

  一、講法律,以儆愚頑.

  一、明禮讓,以厚風俗.

  一、務本業,以定民志.

  一、訓子弟,以禁非為.

  一、息誣告,以全良善.

  一、戒窩逃,以免株連.

KR8a0050_001-50

  一、完錢糧,以省催科.

  一、聯保甲,以弭盜賊.

  一、解忿,以重身命.

KR8a0050_001-50

    (按以上規訓,係前由內閣頒發各直省及府、州、縣立石於明倫堂,訓誡士子,以示範圍不過、曲成不遺之意.)

KR8a0050_001-50

   學 宮

  學宮宜創建於苑裏近街幽靜寬曠之地,殿建如式;而國語學校、漢文學校並可就中設帳,以為師生憩宿之所.

KR8a0050_001-50

   神 位

  大成殿正殿:至聖先師孔子.

    東二配:復聖顏子、述聖子思子.

    西二配:宗聖曾子、亞聖孟子.

    東六哲:先賢閔子損、先賢冉子雍、先賢端木子賜、先賢仲子由、先賢卜子商、先賢有子若(乾隆三年東廡升).

    西六哲:先賢冉子耕、先賢宰子予、先賢冉子求、先賢言子偃、先賢顓孫子師

KR8a0050_001-51

、先賢朱子熹(康熙五十一年西廡升).

    東廡(先賢四十、先儒三十一):先賢公孫僑(咸豐七年從祀)、先賢林放、先賢原憲、先賢南宮适、先賢商瞿、先賢漆雕開、先賢司馬耕、先賢梁鱣、先賢冉孺、先賢伯虔、先賢冉季、先賢漆雕徒父、先賢漆雕哆、先賢公西赤、先賢任不齊、先賢公良孺、先賢公肩定、先賢鄔單、先賢罕父黑、先賢榮旂、先賢左人郢、先賢鄭國、先賢原亢、先賢廉漯、先賢叔仲會、先賢公西輿如、先賢邽巽、先賢陳亢、先賢琴張、先賢步叔乘、先賢秦非、先賢顏噲、先賢顏何、先賢縣亶、先賢牧皮、先賢樂正克、先賢萬章、先賢程顥、先賢周敦頤、先賢邵雍、先儒公羊高、先儒伏勝、先儒毛亨、先儒孔安國、先儒后蒼、先儒鄭康成、先儒范甯、先儒陸贄、先儒范仲淹、先儒歐陽修、先儒司馬光、先儒謝良佐、先儒羅從彥、先儒李綱、先儒張栻、先儒陸九淵、先儒陳淳、先儒真德秀、先儒何基、先儒文天祥、先儒趙復、先儒金履祥、先儒陳澔、先儒方孝孺、先儒薛瑄、先儒胡居仁、先儒羅欽順、先儒呂、先儒劉宗周、先儒孫奇逢、先儒陸隴其.

    西廡[先賢三十九,先儒三十]:先賢蘧瑗、先賢澹臺滅明、先賢宓不齊、先賢公冶長、先賢公哀、先賢高柴、先賢樊須、先賢商澤、先賢巫馬施、先賢顏辛、先賢曹卹、先賢公孫龍、先賢秦商、先賢顏高、先賢壤駟赤、先賢石作蜀、先賢公夏

KR8a0050_001-52

首、先賢后處、先賢奚容蒧、先賢顏祖、先賢句井疆、先賢秦祖、先賢縣成、先賢公祖句茲、先賢燕伋、先賢樂欬、先賢狄黑、先賢孔忠、先賢公西蒧、先賢顏之僕、先賢施之常、先賢申棖、先賢左邱明、先賢秦冉、先賢公明儀、先賢公都子、先賢公孫丑、先賢張載、先賢程頤、先儒穀梁赤、先儒高堂生、先儒董仲舒、先儒毛萇、先儒杜子春、先儒諸葛亮、先儒王通、先儒韓愈、先儒胡瑗、先儒韓琦、先儒楊時、先儒尹焞、先儒李侗、先儒呂祖謙、先儒袁谿、先儒黃幹、先儒蔡沈、先儒魏了翁、先儒王柏、先儒陸秀夫、先儒許衡、先儒吳澄、先儒許謙、先儒曹端、先儒陳獻章、先儒蔡清、先儒王守仁、先儒呂坤、先儒黃道周、先儒湯斌.

  崇聖祠正殿:肇聖王木金父公、裕聖王祈父公、詒聖王防叔公、昌聖王伯夏公、啟聖王叔梁公.

   東三配:先賢孔氏孟皮、先賢顏氏無繇、先賢孔氏鯉.

   西二配:先賢曾氏點、先賢孟孫氏激公宜.

   東從祀三:先儒周輔成、先儒程、先儒蔡元定.

   西從祀二:先儒張迪、先儒朱松.

KR8a0050_001-52

   祀 事

KR8a0050_001-53

    祭 儀

  前時,正獻者必正印官,分獻者必學官佐貳人員.陪祭者,前為在地紳士;今當一仍其舊也.

KR8a0050_001-53

    祭 期

  春、秋二仲上丁.先期三日,獻官、陪祭官及執事沐浴更衣散齋;二日,各宿別室致齋;一日,同宿齋所理祭事.

KR8a0050_001-53

    省 牲

  祭前一日,執事者設香案牲房外;獻官常服,贊者唱『詣省牲所』、唱『省牲』;省畢,唱『省牲畢』;乃退.

KR8a0050_001-53

    宰 牲

  凡宰牲,必取血以告殺、取毛以告純.以盆盛毛、血少許,入置神位下.特用牛一頭,豬、羊各配.

KR8a0050_001-53

    視祭品

KR8a0050_001-54

    治祭物

  前例:丁祭所用品,為牲匣、為籩豆、為簠簋、為豋、為篚;祭物,則為太羹、為和羹、為黍稷、為稻粱.其餘品物尚多,然極繁瑣,似非一時所能備.管見似宜於太牢、豬、羊外,只取其粢盛必潔、酒醴必具,以格明禋;士君子隨時變通,何又取乎斤斤為哉?

KR8a0050_001-54

    陳 設

    儀 注

  文廟正殿、四配、東西哲、兩廡,崇聖祠、四配、兩廡,前時皆有一定陳設.至儀注,亦須拜跪如儀,不得小有愆越.今則儀節無妨從簡,只須於讀祝、獻爵、獻帛外,行三跪九叩禮.陳設酌為妥貼,勿至褻瀆,即可以昭「如在其上、如在左右」之誠.

KR8a0050_001-54

    禮 器

    樂 器

  同治五年,淡水同知嚴金清撥出王任內罰款番銀二千兩,諭飭訓導鄭秉經親赴粵東購買祭器、樂器,添設樂、舞各生.祭日,舞庭不減當日泮水鸞旂之盛.後改新竹,

KR8a0050_001-55

儀制如常.苑裏為其所屬,諸生員亦惟於祭期之先,齊集祭所,隨班行禮.後又改歸苗栗,則嗣響無人;咸謂雅奏昇平,此調不彈久矣.苑裏人文之藪,振起亦何難哉!

    (謹按文廟一年兩度丁祭,為臺俗祭祀之大典.以上所載各節,悉依前制,所以存舊也;而不存,烏用乎志?)

KR8a0050_001-55

   學 額

  苑裏前附淡水廳,咸豐八年捐輸案內臺灣道奏准永遠加廣學額,取進文童七名、武童四名;文童後又加廣至九名、十名.光緒元年,又加額取進.光緒五年,淡、新分治,苑裏則改附新竹,文童應進縣學六名,添撥府學或二名、或三名不等;武童則應進五名.光緒十五年,新、苗分治,苑裏則又改附苗栗.應進文童縣學二名、府學一名;武童取進,一如文童.此苑裏向來附考應行取進文、武童生之舊額也.禮去羊存,尚其見舊物而思碩果之僅存歟?

KR8a0050_001-55

   藏 書

  苑裏向無藏書之所,其藏書皆在新竹.光緒二十一年已付兵燹,散佚無存.

KR8a0050_001-55

   學 田

  苑裏前附苗栗,其苗栗有學田者四:一北坑、一內貓莊、一榔埔、一溪頭公館莊

KR8a0050_001-56

也;皆苗栗一堡屬.

KR8a0050_001-56

   義 塾

  義塾,因前時苑裏管下官未籌定經費,故未設立.所有塾師教訓生徒,均由民間自備脩脯、延請教課.貧民之子弟,未免望洋興嘆.

KR8a0050_001-56

   社 學

  通霄社一 (今廢).

  日北社一 (今廢).

  貓盂社一 (今廢).

  房裏社一 (今廢).

  苑裏社一 (今廢).

KR8a0050_001-56

    (按義塾之設,必需經費;社學之立,必禁侵漁.義塾者,由官籌款而名者也.若社學,則就各番社將公租中提撥,延師教督子弟.無如邇來各番頭目,反視此學租為閒款,任意侵沒,久而習慣,大失初時立法之良.管見似宜仿照前淡水廳嚴丞、新竹縣方令、苗栗縣林令將管內各番大租除按丁實給外,餘剩租穀,概行提歸繳官,作為撥充義塾、社學以及各地方義舉,則苑裏轄下之各社屯丁既少,從而覈實之、裁抑之,則中之溢款正多,提以抵充苑裏新設國語學校、漢文學校及各莊社小學校,必尚綽綽有餘裕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