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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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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債權總論

   第一節 債權之物體

    第一款  貨 幣

   第一 則 例

  刑部覆奏:兩江總督陶澍等議覆給事中孫蘭枝奏紋銀出洋,請明定例案一條。查白銀一項,雖非銅鐵製造軍器者比,惟內地物產,應供內地之用,若私運出洋,則內地轉形支絀,應如該督所議,另立治罪專條:嗣後紋銀出洋一百兩以上,請照偷運米穀一百石以上例,發近邊充軍;一百兩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兩者,杖一百,枷號一箇月;為從知情不首之船戶,各減一等問擬。纂入則例,永遠遵行從之。

   第二 示 諭

  鎮守福州等處將軍、兼管閩海關事務、統轄福建陸路鎮協各營英為出示曉諭事。案准兵部火稟遞到戶部咨,為欽奉事。軍需總局案呈至本部具奏,前因銀票一項,業經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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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停止,惟直隸省仍復搭成收放,其餘各直省亦未將現存銀票數目送部查銷。竊恐日久滋弊,特於上年三月間,專摺奏請加收停放,酌擬章程五條,行令京外各衙門一體遵辦,並聲明截至六年底作為限滿;如限滿仍有收存銀票,一概作為廢紙等因。欽奉諭旨允准通行。嗣因各該省延不報解,復於上年十月間附片奏催,並於十二月間議駁直隸循舊搭收銀票摺內,聲明未收之票如何清結,由臣部另摺奏辦等因各在案。查此項銀兩,自咸豐三年創行起,陸續製造零整各票,共計九百七十八萬一千二百兩,先後頒發在京各衛門及各直省藩庫糧臺備用。截至同治六年三月,奏請勒限收票,以前所有未經收回之票約共七百九十萬餘兩。自同治六年三月以後,十二月以前,臣部捐銅局捐輸項下收回銀票八十四萬四千四百三十四兩,捐納房捐輸項下收回銀票五百七十一兩,又員呈繳賠款項下收回銀票二十三萬九千七百九十一兩,在京各衙門繳回銀票一萬七千二百三十一兩,各行省繳回銀票三十萬八千三百四十兩;以上各款共計收回銀票一百四十一萬三百六十七兩;除去先後收回數目,所有未經收回銀票約有六百五十萬餘兩。現在業已限滿,未經收回。伏查銀票一項,自同治元年十一月間即經停放,數年以來,疊經奏准凡捐輸賠款均准搭支,所以為收票計者,時日不為不久,章程不為不寬,乃仍未如數收回,自係外省疊遭兵燹,散在民間之票多有焚燬遺失,勢不能一律收齊,惟有遵照奏案依限停止,以後如再有收藏官票者,一概作為廢紙,不准再交官項,以免轇轕而杜流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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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省藩庫各路糧臺,已收在官之票,屢經臣部奏咨飭查,除湖北、安徽、吉林等省已將銀票繳回,陝西、江西、長蘆等處已據咨明收存數目外,其餘各省均未奏咨到部,應請飭下各直省督撫,一面將收存數目專案報部;一面仿照銷燬錢鈔成案,由該省自行銷燬,不准稍有遲延遺漏。至各處收捐搭用臣部頒發銀票,除在京捐輸,業經奏明每票一兩折支實銀一錢外,其河南、廣西、甘肅等省應令該督撫斟酌情形,應如何折收之處,趕緊奏明辦理。至從前搭收銀票,現已改收實銀之捐局,奏報捐項數目,自應令按照實銀核算,毋庸再將銀票折收數目聲敘,俾免牽混。其安徽、陝西等省捐收餉票,係各該省自製之票,與臣部頒發銀票不同,仍令照舊辦理。除分賠、代賠之款呈交銀票由臣部另摺奏明外,所有停止銀票,截清已未收回各數目,奏明辦理緣由。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訓示。謹奏。本日奉旨:『知道了。欽此』。相應恭錄諭旨,抄錄原奏,飛咨福州將軍,並由該將軍轉行各路軍營糧臺捐局一體遵照辦理,並將本部原奏刊刻,告示曉諭可也。計粘單等因。准此,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各路軍營糧臺捐局委員一體遵照,毋違,特示。

  右諭通行

  同治七年六月十二日給發滿漿實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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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之一 賣斷根契字

  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有私置田園壹段,土名坐址下埔心莊尾西勢,大小坵數不計,原丈五分壹毫正。東至呂燦宜園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呂家始祖公園為界;北至港為界,四至明白。今因欲銀使用,自情愿出賣。先送房親叔姪、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轉送呂宅始祖公蒸嘗子孫呂定海、錦伯秉、仁利行等前來出首承買。當日眾面言議,出得時值根價員錢銀捌拾參員正,即日立契,兩相交付。其員錢銀同中秤交,親收足訖;其田園同中踏過,即付承人掌管、耕作、收租,永遠為業。其田園係向榮私置之田園,與兄弟、叔侄等無干,並無典當他人,亦無拖欠業主租粟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向榮一力抵當,不干承人之事。此田園係價極甲盡,一賣千休,永無取贖,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用立賣斷根契壹紙,併帶繳連總契壹紙,又帶上手契壹紙,共參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契內員錢銀捌拾參員正完足,立批再照。

                代筆人 呂拔聖

                知見人 呂三汲

                在見人 陳茂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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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呂君操

  乾隆拾八年貳月  日,立賣斷根契人 陳向榮

   第三之二 賣契字

  立賣契人陳有秋,自創有園壹坵,坐落土名潭內,去處並溪底在內。今因別創,情愿出賣。先送房親不受,托中招到宗兄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得時價銀參兩正。其銀即日同中秤收歸用;其園隨交宗兄前去耕種,照莊例納租。此園並無來歷不明;如有,係秋自當,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壹紙存照。

  即日收過契內完足,再照。

  計開:東至車路;西至王宅;北至車路;南至魏宅,四址明白。

                為中人 莊卯

  乾隆參年拾貳月  日,  立賣契人 陳有秋

   第三之三 賣契字

  立賣契人曾妹、林龍同創有蔗園貳段:壹段土名沙埤;壹段土名過林仔,內中另帶開岸園四坵,共帶糖租柒擔,並中車等物具在內。今因乏銀別創,情愿出賣。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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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就巫宅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得時價銀壹百零貳兩參錢番廣。其價即同中秤收交訖;其園隨交買主前去管正,耕種納租,永為己業。中間並無租尾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當,不干買人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知見人 魏灶

             為中並代書人 賴仁

                 族姪 林寧

                知見人 張忠觀

  雍正拾參年肆月二十九日, 立賣契人 曾妹

                    林龍

   第四 碑 文

  嚴禁呆錢碑,在中和街隘門下,高三尺六寸,寬二尺正;書十五行,行二十七字。其辭云:

  特授福建臺灣南路等處地方協鎮府世襲雲騎尉安,署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丁,遵札嚴禁事。案蒙按察使司兆札,奉上諭通飭嚴禁查拏奸民私販私鑄及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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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使小錢究辦,並將民間所用呆錢收繳解省銷燬等因。蒙此,案查先蒙憲檄,業經飭差搜拏究辦,並出示嚴遵在案;無如,貪利商民不遵示禁,復敢接濟私鑄鉎鉛呆錢,混行攙用,以致近來小錢仍然日肆流行,大為交易之患。茲蒙飭催前因,除再勒限兵役搜獲拏究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閣邑各舖戶暨軍民人等知悉:爾等交商貿易,務須一切遵用局製銅錢,不得仍行接濟奸民,復將鉎鉛小錢濫用;自示之後,如再不遵,復敢仍蹈故轍,則是冥頑罔覺,一經兵役查拏破案,除將呆錢充公,並將該舖戶照例治罪。本參府縣主言出法隨,決不姑寬,各宜稟遵,永遠示禁,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  日,城工總理同各舖戶勒石。

   第五 示 諭

  署恆春縣正堂武為出示嚴禁事。本年正月二十日,據本城舖戶廣恆泰等稟稱:近有外來無恥之徒,私販小錢到恆,分散街衢,以致物價昂貴,稟請示禁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閤屬軍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後,一切買賣統用制錢,限定六八銀一元,換制錢一千零二十文,倘敢攙和小錢,或自他處潛運到恆,希圖取利,一經查出,定即嚴拏究辦,各宜稟遵勿違。特示。

  一、出示六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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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二年正月廿一日正堂武行。

   第六 札 飭

  福建遇缺儘先候補道,前臺灣府調補福府代理臺灣府正堂周為轉飭事。本年八月十二日,蒙本道憲張札開,案准按察使司移開,奉前巡撫部院李案驗,光緒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准刑部咨,准江蘇司傳抄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江南道監察御史鄭溥元奏請禁私銷、私鑄等因一摺,光緒五年二月十二日,奉上諭:「御史鄭溥元奉請禁私銷、私鑄,本于例禁,近來各省奸商往往銷燬錢文,製造器皿,並敢串通吏役,開爐私鑄,實屬不成事體,著各直省督撫飭令各州縣,嚴行申禁,毋得視為具文。欽此」。抄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行文該撫轉行閩浙總督福州將軍臺灣總鎮兵一體遵照,嚴禁可也等因到本部院。准此,行司即便移行各屬一體遵照,嚴行申禁毋遲等因。奉此,除分移轉飭查禁外,移請查照,希即一體飭所屬嚴行申禁等由到道。准此,查此案前奉撫憲行知,業經檄行飭屬嚴禁在案,茲准前由,除行臺北府飭屬嚴行申禁外,合就行知,為此行府,希即檄飭所屬嚴行申禁,勿任延,切切此行等因。蒙此,查此案先蒙道憲札飭,業經檄飭嚴禁在案,茲蒙前因,除分行各屬遵辦外,合再轉飭。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飭辦理,勿稍延,切切此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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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五年拾月  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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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 利 息

   第一之一 訴狀及批

  具呈狀人,本城舖戶漳發號即吳全,為任意騙延,血本無歸事。切全素在城內生理為活,情因於光緒癸未五月初四日,有四溝莊廖勤與其弟廖戇九,向全借去母銀三十元,言明每日每元愿貼回利錢五十文,迨今母利統被欠去銀一百二十餘元。屢向追討,不限無期,復又托出吳仲、盧光智,保認求寬。再限本冬收成後一律完楚,不料,迄今向討,依然分文不給。無如勤等顯係任意騙延圖吞,情理可見。虧全血本一旦烏有,心何以甘!勢亟不得已,瀝情呈乞青天大老爺臺前,為良作主,恩准飭提廖勤等到案,訊追斷還血本,俾良沾恩。萬叩。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呈。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高批

  查例載:錢債收息不得過三分。據呈:廖勤等向該舖戶借銀三十元,每元月息五十文,自癸未年至今,積欠本利一百二十餘元,實屬顯違定例。惟廖勤既托吳仲等保認,迭次騙限無還,亦有不合。候傳集訊明核奪,爾仍將借券繳驗。切切。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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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之二 飭 傳

  署恆春縣正堂高為飭傳訊究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據本城舖戶吳漳發,即吳全呈稱:光緒癸未年五月,有四溝莊廖勤與其弟廖戇九,借去母銀三十元,言明每元月貼利錢五十文,迄今母利共欠去銀一百二十餘元,曾托吳仲、盧光智保認,限至本冬收成一律完清,至今依然分文不給,呈請追究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飭。為此,票仰該役立即往傳被告廖勤、廖戇九;原告吳漳發即吳全各正身,剋日稟帶赴縣,以憑訊究。著吳漳發將借券帶驗,毋稍刻延。切切,須票。

  一票差陳清。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廿二日正堂高行。

   第一之三 飭 傳

  署恆春縣正堂高為飭傳訊究事。案據本城舖戶吳漳發即吳全呈控:四溝莊廖勤、廖戇九欠去母利共銀一百二十餘元,向討不還一案。當經差傳,未據報到,茲值開篆,合再票飭。為此,票仰原差陳清立傳被告廖勤、廖戇九;原告吳漳發即吳全各正身,剋日稟帶赴縣,以憑訊究。著吳漳發將借券帶驗,毋稍刻延。切切,須票。

  一票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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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五年正月廿三日正堂高行。

   第一之四 呈及批

  具稟:治下總理余恆泰、張全等,為懇乞和息,將案註銷事。緣吳全即吳漳發號,赴轅呈控廖戇九等抗欠不還一案。全等在外勸處二比,查得廖戇九、廖勤兄弟前向借全母銀三十元,今喚九備還母利銀五十元,作為清楚。兩造甘愿,取具和息切結二紙呈繳,稟叩廉政大老爺臺前愛民如子,恩准俯賜將案註銷,俾民等以免訟累,均沾大德,感恩不淺矣!切稟。

  計呈:和息甘結二紙。    正堂呂批

  廖戇九既將本利聽處備還吳全收入完事,應准如票批銷了案,各結附查。

   第二之一 訴狀及批

  告狀人吳漳發號,二十七歲,住本城街。

  具呈狀舖戶吳漳發,為意圖霸抗騙延無日,懇乞明鏡追究,以儆頑民,而安商弱事。切發素務商活,非事莫作。緣有本街民李輝貳,於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將瓦店一座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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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發為胎,借去六八銀伍拾元,起利算至本年三月止,除還外,該欠利銀九十六元零;疊向取討,豈料李輝貳作何存心,不測狡計,騙限月復一月,分文不吐。試謂其人不思當日典借,其銀契同中交執憑證,詎今日膽敢反心圖吞,實屬不存天良,法應究儆。又本街舖民黃新春,即阿二、阿東、知高等三人,承父增福,於光緒十二年七月,借去六八銀參拾元,起利算至本年四月止,除還外,該欠利銀七十九元零,又欠貨二十一元零。現在借字賬目炳據,奉單推取諉移,依然俱抗不還,罔應究之。李輝貳等束手延宕,仍被肆橫,明係欺發弱肉易噬,向較莫何。似此,非蒙嚴究,何以足儆效尤!則發數年苦積血本,一旦被僥全虧,誰心奚甘!勢逼瀝情粘單,伏乞仁憲大老爺明察秋毛,恩准嚴提李輝貳並黃新春即阿二、阿東、知高等傳集訊究,檢據照數究還,庶血本有歸,商民有賴,以儆以安,公候奕世。沾叩。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九年六月初三日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陳批

  查該民所控:李輝二、黃新春債款,取利四分及三分以上,核與定律不符,候飭本城總理邀同原中,查照一本一利定律,妥為理處覆核。粘單附。六月初五日。

  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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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 size=-1 color=#5b0012>李輝貳,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借去母銀伍拾元,言約每元逐月利息四分。算至本年三月止,除還外,尚欠去利銀九十六元六角九瓣。

  黃新春即阿東、阿二、知高,光緒十二年七月,借去母銀參拾元,言約每月愿貼利息壹元。算至本年四月止,除還外,尚欠去利銀七十九元一角。又欠去貨銀二十一元八角伍瓣。

  光緒十九年六月  日呈</font>

   第二之二 呈及批

  具稟:治下本城總理劉懋德、林兩合等,為奉諭理處,據情稟覆事。緣德等遵即查明吳漳發所控李輝二、黃新春即黃阿二、知高借項,欠賬騙限不還一案。而李輝二所稱:有還利銀,發無登記;又一本一利無力可還。其黃阿二又弟所稱:伊父親在日,與吳漳發交情甚厚,未知有無欠他貨項?虛實如何?現今家內貧苦,一本一利無力清還,只是求減。而發所稱:蒙憲金批,一本一利至少,不肯再減。而他等各執一詞,德等在外不能理處,據實情形,稟乞恩憲大老爺臺前察斷施行。

    縣正堂陳批

  候差傳訊斷。八月十五日。

  光緒十九年八月十五日稟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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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之三 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恆春城內和勝號李喜輝二,自己買受架造瓦店壹間,在恆春城內大街,座北向南。左片恆利店相連;右片兩合店相連;前面街路;後堂茅屋,四至登載契內分明。今因乏銀應用,即向本街漳發號碧官手借出六八佛邊銀伍拾大員,言定每月每元愿供利息銀肆占正,利息逐月供納,不敢少欠。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字壹紙,並帶老契壹張,共貳紙,付執為照。

                在場人 江順興

                    李玉初

  大清光緒拾壹年十一月廿日,立借字人李和勝號、輝榮行二。

   第二之四 出借銀字

  立出借字人,恆春城內新春號黃增福,今因乏銀費用,即向於本街吳漳發號借出陸錢八重佛銀參拾大員,言約每月愿納利息六八銀壹元,逐月利息清楚,不敢短欠。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出借字壹紙,付執為炤。

                為中人 徐發

                代筆人 林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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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光緒拾貳年歲次丙戌柒月初壹日,立出借字人新春號黃增福。

   第二之五 口 供

  據吳漳發供:李輝二借欠小的母銀五十元,立有借字及房屋契字,交小的作抵。每月貼息銀二元,共收過息銀四十餘元,尚欠息銀八十餘元。近今數年,母利分文不納,有意僥欠。其黃增福借銀三十元,亦有借字為據;另又欠店員錢二十餘千,歷年均有送單。黃阿二伊父在日,已各居一處,伊不曉得亦屬情;惟伊弟黃知高,有經手支取貨物的。借銀係伊父黃增福經手,父債子完,理所當然,求察斷就是。

  據李輝二供:小的借欠吳漳發母銀五十元,是有意的。從前納過息銀九十零元。借銀時,立有借字及房屋契字,交伊作抵。因近來連年連災,年冬失收,人欠之項,收討不起,致所欠吳漳發借項,無力清完。現在息銀應令讓減,俟十月冬收成後,約限年內付還清楚。前日,林總理曾處完銀七十元,吳漳發不允;若要多還,小的又還不起,求恩典察斷就是。

  據黃阿二供:小的父親黃增福,從前有無借欠吳漳發銀項及欠店帳等,小的分居在外多年,不得知悉。至小的父親沾病已及一年,小的搬回家調理,並未見吳漳發送單來討,小的父親亦未說及。至小的取討,小的用善言安置,俟查詢小的兄弟實在,再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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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吳漳發不待查問,即行控告。小的兄弟黃知高,補鵝鑾鼻汛兵,在防當差,並未回來,須要辦文與湯老大送訊。伊素在父親面前,帳目諒可知悉。求明察就是。

  九月初二日。

   第二之六 判決文

  名單            差吳發

  計開:

   原告吳漳發

   被告李輝二 限十月內,先還五十。冬月,再還三十,作為清賬。

     黃阿二

     黃知高 當兵不到。

   移提黃知高到案再質,契借券參紙存候查銷。此諭。

  九月初二日。

   第二之七 判決文

  名單            差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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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開:

   原告吳漳發

   被告黃知高

   黃知高之父新春,實有契借吳漳發銀洋三十元,並貨錢二十餘千。無如知高弟兄二人均屬寒苦,斷將利銀減免,由知高以家存器具抵還銀四十元,作為清賬,具結完案。此諭。

  九月十三日。

   第三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單字人,臺南市外媽祖港街蔡壽山,今因乏銀費用,愿將蔡瑞鳳妓女字為胎,向與同市頂粗糠崎街何某,借出銀壹佰員,面約每月愿貼利息銀參員,照約清還,不敢挨延拖欠。其母銀不拘年月,備足清還明白,贖回妓女字原借單字。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單字壹紙,妓女字,送付銀主收存為據,此照。

  即日親收過金壹百員足。再照。

                知見人妻蔡林氏

  光緒  年 月  日立胎借銀單字人 蔡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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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陳登求

   第四 借 單

  憑單借過艋舺舊街永成號來水母龍銀壹百元,面約每幫應繳水利龍銀七元;如順風到港,逐幫理還。口恐無憑,立借水利單一紙,付執存照。

  宣統二年十一月初一日,立借水利人金永發船水首王有單。

   第五 借銀單

  立借銀單字人,本港街媽祖宮境李集興號,今因店中乏費,爰向後街境族叔李茂記,借出來母銀六八平陸拾伍員,面約每元每月願貼利息銀貳分五厘正。口恐無憑,合立借單字壹紙,付執為照。

   同治八年陸月初一日,立借銀單字人李集興號。

   第六 借銀字

    金員借用,公證限滿,再定限期證書

  一、金八百圓也。但,岩從前有向楊珠手內借出金壹千圓,兩比公證,至丙午年舊十二月,限期已滿,母金未得齊全,惟有利金先行交納足數。岩另先辦還母金貳百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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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楊珠親收;岩尚有未還之母金八百圓,兩相酌議,再定限期:自光緒三十三年二月起至同年陽曆五月十一日,即陰曆三月廿九日止,共貼利金六拾四圓。至期之日,岩當備母利金八百六拾四圓,交還楊珠收返,贖回限字,協同法院公證取消,不得違約。今欲有憑,特立再定限期公證書壹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本年陽曆五月十一日,即陰曆三月二十九日,倘或母利金未得清還,復再加限四個月,利金依舊,貼納六拾四圓。倘再限之外,如無備還母利金,則利金照納之外,每月加罰賠償金百圓,逐月逐算,聲明此照。

              竹北一堡新竹街土名北門第八十六番地

  光緒三十三年二月九日舊丙午歲十二月廿七日立。

                再定限期人 陳秀岩

                保認人實母 許氏英

                  代書人 王溪水

  竹北一堡新竹街土名北門八六番地

  楊珠殿

   第七 借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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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借銀字人,鹽水港堡布街李怡忠號,即李烈嫂,因乏銀費用,向與同堡橋南街翁淵官借出六八銀拾元,面約十二月十六日,對佃人昭仔母利一切返還清楚。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九年舊曆四月廿貳日,立借銀字人李怡忠號,即李烈嫂。

  翁府淵官升。

   第八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嘉義城內文昌閣廟前巷仔內蒲德基,今因染病乏銀,無奈,將承父明買過鄭春記墾耕抄田壹宗,坐落在埔姜林堡鹽館莊,四至界址,上手契內登載明白,托中向與本城布街陳登元借出六八佛銀伍拾大員正,三面言議,願貼利息銀每月捌角正。若基備足母利,贖回原契借字,銀主人亦不得刁難。此係兩願,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壹紙,白契壹紙,帶佃批字,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六八佛銀伍拾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蒲羅氏

  光緒二十二年七月 日,立胎借銀字人 蒲德基

   第九 胎借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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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胎借單字人,鹽水港伽藍廟境謝乞食老,因乏項費用,於壬辰年玖月廿日,再向布街境翁壽期官,再借出六八佛銀參大員,約定利息加三,將每年厝稅玖佰文,付期扣抵。所有修理舊厝銀項若干,登立賬簿,候將來要討厝之日,自當一齊清楚。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單字壹紙,合前壓地字壹紙,借單壹紙,共參紙,付執為照。

  光緒拾捌年玖月廿日  立單。

  再批明:謝乞食立胎借銀單字壹紙,共參紙。

   第十 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謝文國、謝文部茲因胞弟身故,乏銀喪費,前年自己費用及理還培初官,將伽藍廟前店屋與長房對半均分,前進一半印契壹紙,托中向與族親豐泰號借出六八佛銀壹佰貳拾大員,面議每月願貼利息銀壹員伍角正,對該份店稅銀收抵利;倘若店無出稅,後日贖字,該利若干,不敢短欠。如店屋損壞,國等自當修理。聽借主備足母利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無銀可贖,依舊就店稅收抵利息,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胎借字壹紙,繳印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照。

                 為中人 徐就近

                 知見人 妻李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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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拾肆年拾貳月 日, 立胎借銀字人 謝文國

                       部

                 代書人 董春年

   第十一 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鹽水港堡下中莊謝沽波,今因乏項費用,願將園壹坵,址在龍蛟潭堡、頭竹圍莊,清丈七分八厘參毫五絲,托中人向與鹽水港街,土名伽藍廟街吳欲官,借出六八銀八十元。其利息每年十七元六角,將園稅收抵。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後無憑,合立胎借字壹紙,園契字貳紙,付執為照。

                為中人 沈萬勝

  光緒八年四月   日,立胎借銀字人 謝沽波

   第十二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鹽水港後街顏宇,今因乏銀費用,將牛椆仔園契壹宗、田尾園契壹宗,丈單在內,共捌紙,外托中觀音亭莊朱海洋,向與本莊康氏珊瑚借出六八秤銀壹佰大員,言約每月愿貼利息銀貳元伍角。其銀候收入手,母利一齊清還,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併園契、丈單捌紙,計玖紙,付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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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貳拾柒年庚子花月拾五日     立單。

   第十三 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陳文得,情因乏銀應用,向于劉捷三手內,借過銀壹千元正。此銀面言每百元每年利息金拾五元,計共全年貼利息銀百五拾元。其利息限至六月中及十月中兩季支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從銀主對算利息作頭而行。其銀自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止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字還;若無銀折還,係保認人負擔,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銀壹千元足訖,立批。

                在場人 劉阿元

                保認人 劉紫麟

                代筆人 黃雲蕉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立借銀字人 陳文得

   第十四 借銀字

  親立出借銀字人林王,因乏銀費用,託中向本莊林染春手內,借出佛銀貳拾大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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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拾肆兩正。即日同中議定,每拾員銀全年愿貼利谷貳石伍斗,全年計共利谷伍石,即對現佃林波,分作兩季均納,不得濕冇,不敢異言。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內佛銀貳拾員,平拾四兩正,批炤。

  光緒貳拾年拾貳月,再向林染春借出銀伍拾元柒角正,言約字內利息對佃完納清楚,批炤。

                 現佃 林波

  光緒拾陸年貳月  日,立出借銀字人 林王

                 為中 林二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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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債權之讓渡

   第一 營業願交甘願字

  立營業愿交甘愿字人,媽宮街○町○番戶○○號戶主何某,所營雜貨商業,因年來商況不佳,本資缺乏,振作無力。茲有○町○番戶戶主何某,欲整生業,妥商依照結冊內所有結存賬目、物品、家器,共銀若干圓,向某承買,憑冊點交接收保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賬、貨、家器等項,一切付交何某接管整理。或原號,或改號開張,任憑何某主裁,日後生業盈虧,皆憑何某造化,與某無干。保此店業係某自置之業,別無他人合股交加、來歷不明之事,亦無房親應份之弊;倘有不明等情,某當出首理論,不干承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異議。口恐難憑,合立卸交甘愿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見收來銀○○圓,再照。

                澎湖廳媽祖○町何番戶

  光緒三十二年 月 日,立甘愿卸交商業約字人 ○○○

                    知見人 ○○○

                    作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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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

  接管人何某殿

   第二 申明書

  立申明書,臺北廳大加蚋堡大稻埕中街十番戶林三,今敝為別創基業,憑將此其生理賬項、貨底,一概點交付李四前去管握;另立字號,抑或照舊,均聽李四主決。緣敝與諸寶號來往賬條,經有面會清楚,餘該敝之項不得不聲明,以副眾覽;自今而後,均歸李四鳩收,重新交易,不干涉敝,其敝亦不敢異言生端。茲將諸號該項,附列於後,蓋印為憑。

  光緒  年  月  日,立申明書人 林三

    計開:

    源發 該金若干    源羡 該金若干    振美 該金若干

    裕興 該金若干    蘭春 該金若干    聯芳 該金若干

    協德 該金若干    捷隆 該金若干    聯豐 該金若干

    連美 該金若干    合勝 該金若干    長興 該金若干

   第三 結貨賬本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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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午年

  協成號結貨賬本冊 協成 兌貨 支取不憑

    茲將丙午後終來往列左:

 永成  在龍 四‧五一七三八(百元)  老榮興 結欠 一‧九三六四(百元)

 晉源  在龍 三‧三○二一(十元)   合順  結欠 二‧六七九七(十元)

 源吉  在龍 五‧三六八六(十元)   茂美  結欠 四‧九六四(十元)

 德昌  在龍 五‧五六○八(十元)   金榮發 結欠 一‧九○三(百元)

 廷利  在龍 一‧三二○八六(百元)  祥順  結欠 一‧○一三八六(百元)

 順益  在龍 二‧七七一一(十元)   金捷成 結欠 五‧五八七九(十元)

 建發  在龍 五‧三○三(十元)    瑞美  結欠 二‧○一五一四(百元)

 瑞芳  在龍 三‧○七七三(十元)   錦昌  結欠 九‧三一六(十元)

   (中略)                 (中略)

 金勝源 在龍 三‧一三(十元)     隆發伯 結欠 五‧四(九元)

協成號結貨賬本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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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此  在龍 一‧三九七六(十元)   鼎司  結欠 一‧四八四四(十元)

 永成 浮在龍 一‧五(百元)      類姆  結欠 二‧三二五(元)

 金生記 在龍 二‧六八一(百元)    張利觀 結欠 八‧六二一(元)

 詩圖記 在龍 五‧五五(三元)     觀  結欠 三‧三四一(元)

    共來金 四‧三二九九四七(千元) 新合成 結欠 一‧九四三(元)

                       共銀  三‧四九七七三四(千元)

                       實六折 二‧○九八六四○四(千元)

    茲將各街埠欠項列左:

 德記  欠  一‧二五一○一(百元)  金日勝 欠  二‧三三七一九(百元)

 復美  欠     八‧○七三(十元) 吁九  欠  二‧六一九二十(元)

 洽益  欠  五‧四一八八(十元)   泉春  欠  四‧一二五七十(元)

 金永順 欠  一‧七二(十元)     添發  欠  三‧○九(元)

 泉盛  欠  五‧○四五(十元)    林虎  欠  一‧三二一四十(元)

 建發  欠  八‧七九六七(十元)   福泰祥 欠  一‧○(元)

 復興  欠  二‧六五○八(十元)   振源  欠  八‧八八四(元)

 益記  欠  四‧一四二七(十元)   招觀  欠  三‧七五(元)

協成號結貨賬本冊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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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成記 欠  一‧九二八(十元)    周挺  欠  四‧六八(元)

 楊金秀 欠  五‧四二三四(十元)   百章  欠  一‧五九四(元)

    (中略)                (中略)

 泉發  欠  四‧八五八四(元)    洽發  欠  七‧三二一(元)

 榮成  欠  八‧六九二(元)       共銀 一‧三二二五五七(千元)

協成號結貨賬本冊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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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債權之擔保

   第一 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許同發、王合春,今因乏銀別用,向於王益官借出銀貳百大元,言約每月每百元利息銀壹元五角,不關年月,聽討聽還。恐口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九年五月初五日,合同借銀人 許同發

                    王合春

    第二 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陳俊臣、楊燕觀,向與吳昌才君手內,借龍銀五十七元。其銀限至拾貳月終還清。口言無憑,立借單存照。

                保證人 陳光泉

  光緒參拾年五月廿七日,合同借銀字人 陳俊臣

                    楊燕觀

    第三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荳堡荳莊草店尾角林墩五,移居頂街;今因乏銀納租,托中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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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荳莊蚊港厝角陳海,借出來柒四銀壹百元,言約每年每百元應貼銀主利息七四銀貳拾元。若是年終月滿,自當備足母利銀清還明白,不敢挨延短欠;倘或借短月者,聽借主備母利照算送還,贖回原單,銀主不敢刁難。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單一紙,調查驗苓仔林園收單帶一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一批:調查過驗園收單內寫紅、白契貳紙,丈單一紙,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捌月廿日,立胎借銀字人 林敦五

                  保認人 王連盛

                  代書人 郭朝官

   第四 信借銀字

  立信借銀字人,福建省候官縣龕柄鄉陳寶炎,住在臺北廳城內書院街壹丁目四番戶,開張福陞春香港雜貨商為業,今因乏銀經營,托連帶保證人楊宗端,偕向艋舺蓮花街參拾九番戶關金城處,借出現金貳百大員正。其金當場點交借主親收足訖;其銀按月行利息,三面議定:每百圓每月頭,借主應納銀主利金貳圓五角,逐月計納利息金五大圓正。逐月俱要繳清,不得拖欠短少;如有拖欠,皆向連帶處支取,不敢異言推諉。此項當場議定,還、借不拘年、月、日期:如逢銀主急需,約先壹個月送達該借主,預備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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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金額交還銀主,取贖字據,不可故意拖延;倘其銀主別無緊用,該項仍聽借主經營生利。但他年倘遇景況桑滄,借主力不能還此債,皆向連帶保證人福昌隆號楊宗端處支取。此係該連帶楊宗端當場自愿擔承,異日倘有風雲不測等事,不敢推諉責任。仁義交關,銀主毫無抑勒。異日恐口無憑,特立借金字壹紙,交與銀主為執照。

  即日當場借主親收字內現金貳百圓正,足訖。

           連帶責任保證人福隆昌號戶主 楊宗端

                在場連帶人長男 陳長奎

  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廿三日,立借金字人福陞春號 陳寶炎

                     知見人 妻陳楊氏梅棠

                     代筆人 王少山

   第五 保認單

  立保認單人王和利,因盧寶鼎有侵欠利源棧賬項金壹百五拾員正,當日三面議定,限至本年十月終清還;至限,寶鼎如無清還,敝當代為填還清款,不敢異言,二比喜悅。口恐無憑,合立保認單壹紙,付執為炤。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七日,立保認單人 王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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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借銀字

  同立借銀單字,白鬚公潭堡樹仔腳莊郭華、郭德、郭香等,茲因公事乏銀費用,兄弟相議,託族親郭守向鹽水港後街李茂記,借出六八佛銀壹百伍拾元,明約二莊子前大墓邊園壹坵,每年稅銀貳拾肆員,以尾牙為期,奉抵利息,不敢延緩;若此園典過別人,無稅可收抵利息,每員愿貼利息銀貳角半。此係二比甘愿,三面言議,各無抑勒。其銀隨即同堂收訖;其園契帶在別業,不得繳連為胎炤。

  即日同族親郭守收過六八佛銀壹百五拾員,足訖,炤。但房份太多,稅銀仍向郭守支取,再炤。又約至尾牙,華等若無稅銀,其園聽茂記另他佃,炤。

  光緒三年參月  日, 立借銀單字人 郭東

                     華

                     德

                     萬

                保認人 郭守

                代書人 梁春琳

   第七 胎借銀字

  立胎借金字人蔣添貴,有自置水田壹段,第四九番田四分壹厘參毫,址在大加蚋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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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張犁莊,四至界址載在大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用,愿將此田保存濟出為胎借。托中引向與陳氏緞借出金四百大員正,交與蔣添貴親收足訖,言約每年每百圓行利貳拾圓,四百圓計共利息金捌拾大圓正。年款年清,不得短欠。如銀主要用,須當備齊母利金清還,不得爽約。此係二比喜悅,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金字壹紙,並繳登記買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保收過胎借字內金四百大圓正完足,炤。

  一、批明:胎借字內母利將來如無清楚,向周復白是問,再炤。

  一、批明:該金限借六個月,再炤。

                代筆並保利息人 周復白

  光緒三十四年  月  日,  立胎借金字人 蔣添貴

   第八 招耕承耕合約字

  同立招耕、承耕合約字業主李元春、佃人王朝,今因業主有新竹廳管下竹北一堡雙溪莊,土名雙溪水田埔園山場合一所;四至界址,明踏分明,原帶陂塘水泉溪圳水通流灌溉,並帶佃屋壹座、瓦室二十間、茅蘆三十間,門窗、戶扇、風圍、竹木、稻埕、牛欄、糞窟,一齊在內。而佃人王朝乏地耕種,親身托保證人鄭如蘭,向本城北門街陵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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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內業主李元春手內,出右載該莊之業,議定每年六月夏季,佃人應納業主早租粟三千九百石;又每年十月冬季,佃人應納業主晚租粟二千六百石;計每年應納早晚租粟計共六千五百石正,又應納園稅龍銀五千五百大元正。佃人自備無利磧地龍銀壹千壹百五拾大圓正,交付業主收用,然後到地竭力守分耕作。其租粟園稅,不論年歲豐歉,至期收成,佃人須當曝乾煽淨,收貯在倉,俟業主發糶之時,乃量足照約如數繳納,不得以濕冇穀粒混雜,亦不得以晚粟抵塞早粟,及短欠多少。苟或雨水失宜,天時旱害,佃人亦不得藉言減租;倘敢違約,不論已到限或未到限,佃人須將田業等項,由業主起耕,別他人;如有欠租諸事,將磧地銀由業主扣抵、賠償,如是不足,保證人自當賠補足數。至於莊中派費,以及家屋稅暨地方雜項稅及種子、牛隻、農器等物,欠人自理,不得向業主要求。其田園限五年:自光緒三十四年冬起至同三十九年冬止;限滿之日,佃人應當將田業等項交還業主,另招別佃耕作。該佃即領回磧地銀額,不得任意控耕,損壞樹木等物。今欲有憑,同立招耕、承耕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炤。

  光緒三十四年拾月拾五日          保證人 王大鼻

  陰曆 戊申年九月廿一日 同立招耕承耕 合約字業主 李元春

                        佃人 王朝

  該佃人前有招耕、承耕字據,從此起一概廢消。本合約字到屆限亦當加批,另約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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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除此至限外,不得為憑。而每年納租之時,不論糶出他人或佃人自己糶返業主,均給單付佃人執憑。該佃不可無單將租濫交,亦不能以此合約字借貸質押及彼此交接輪流。

  天字第壹號合同

   第九 招耕字

  立招耕字鄭准記,緣前有置買田莊後金草份水田壹所,目前佃耕種疊限以滿,而再立招字,招得原佃人洪永好,自備工本種子,當日同保認人言,約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佛銀捌拾大員正,色現交業主收訖。又面約每年應納小租早谷捌拾陸石正。其谷每年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務要在埕洒乾煽淨,付業主量清,或收入倉亦當足數。俟業主或糶結價,聽從其便,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窩藏匪類等弊;如有此情,不論年限,付業主起耕別,將磧地扣抵;如是不足,保認人賠補足數。倘遇年冬豐歉,均係造化,兩無加減。其田限三年為滿,自辛丑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限滿之日,銀田兩交還清,不得刁難等弊。此係乃業佃相依,口筆有憑,合立招耕字壹紙,付執為炤。

  批明:收過無利磧地佛銀八拾大員正,足訖,又炤。

                   擔耕保認人 彭遊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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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歲次辛丑年十月,立招耕字人 鄭准記

                     代筆人 葉淵如

  五谷豐登

   第十 耕字

  立耕字人洪永好,茲因乏田耕作,工本、農器、牛隻、種子俱備,托保認人向得業主鄭准記出田莊後水田一所,當日同保認人三面議定:佃人好應備無利磧地佛銀八拾大員正,色現交業主收訖;又約定每年應納小租早谷八拾貳石正,其谷每年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洒乾,經風煽淨,付業主足數運回,或收入倉亦當足數。俟業主或糶或結價,聽從其便,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倘遇年冬豐歉,均係造化,兩無加減。其田限三年為滿,自辛丑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限滿之日,聽業主起耕別。起耕之時,若有少欠租谷等弊,將無利磧地銀扣抵。如是不敷,認耕人應當賠補足數,不敢異言推諉。如無少欠等弊,銀田兩相交清,不得刁難。此乃業主、佃人相依,口恐無憑,合立耕字一紙,付業主收執為炤。

                   擔耕保認人 彭遊賞

  光緒二十七年拾貳月歲次辛丑年十月,立耕字人 洪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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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葉淵如

  五谷豐登

   第十一 耕茶園合約字

  同立耕茶園合約字人唐德木,茲因乏茶園耕作,托得保認人向業主許文基過茶園參段,坐落竹北二堡頭湖莊。各段四界面踏分明。佃人即備出定銀貳員,交業主收訖。文基將參段茶園交付德木,自備工本前去裁種耕作。其茶園租三面言定:每年每壹萬茶欉應大小園租銀拾員正;計共點算壹萬貳千欉,每年供納園租銀拾貳員正,分春、秋兩季均納清款,向給完單執照,不得拖欠等情;如有拖欠,任從業主起耕別。又帶茶六間,及禾埕菜地風圍竹木在內,其茶園風圍竹木,聽從佃人砍伐;及限滿尾五年,風圍竹木當留抵風,不得砍伐。限自光緒三十年冬起至民國十三年冬止,計貳拾年為期。限滿之年,佃人所茶園、屋宇及風圍竹木,一概交還業主別;業主將定銀交還佃人收回。此乃二比允悅,兩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耕合約字貳紙,各執壹紙為炤。

  批明:即日基實收過字內定銀貳員足訖,立炤。

  又批明:日後諸佃若有加伸租,德木應照眾佃規例而行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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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批明:每年家屋稅係佃人自納;若歸業主完納,佃人應幫貼業主,批炤。

   茂盛合約             保認人 王華斌

                    在場人 唐德玉

  光緒三十年十月  日,同立耕茶園合約字人 唐德木

                    代筆人 許運道

   第十二 招耕合約字

  同立招耕合約字業主王美記、佃人曹興雲等,緣有圳田壹小段,址在芝蘭一堡雙溪口水空仔莊;其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圳約字內明白。原耕圳田當修圳路,其圳田係有田畝灌溉,此水者同得之業。茲因欲舊佃缺乏顧圳工人,雲備設筵席,邀同眾業主及眾佃戶人等,議准水尾業主美記出。於是雲即向記出,此處圳田原帶陡門費銀四元,雲先備佛銀貳元,交記收入為定。同堂明約,逐年雲自應修理圳路,補塞圳底,俾圳水通流灌田。即將所耕圳田收租,以抵顧圳工資;至或圳路崩壞,大者眾業主理,小者佃人自理。時舊佃墾耕一年不得了局,邀請公親潘五老爺定限,年來仍歸舊佃耕作修理圳路,俟於本年冬起,撤起舊佃,付雲耕作,仍照前約所行。至總草時,再備佛銀貳元交記收入,湊足陡門費銀四元交還舊佃,各不得推諉。其田限自戊子年冬起至庚子年冬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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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滿之期須於中秋節前,先送定銀貳元,餘候新佃總草時,湊足陡門費銀四元交雲收回,隨付業主起耕別,不敢異言。如是圳路無修,以致圳水不足,無論屆限未屆,徒門費銀收足,即聽業主起耕別,亦不敢異言生端。今欲有憑,預先同立招耕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記於中秋節前,經收過字內佃人雲定銀貳元,批炤。

   萬寶吉成                 認佃 曹興泰

   光緒拾參年丁亥拾壹月 日,同招耕合約字 業主 吳源齡

                        業主 王美記

                        佃人 曹興雲

                       代筆人 邱壽甫

   第十三 甘願拆夥退船股字

    順風得利

  立甘願折夥退船股字人增順號,茲年與淡水永成、站合號合夥置造烏艚壹隻,船名金吉成,給領象山縣牌照。原此船作三股:增順號得壹股,永成、裕合號各得壹股。經往各處貿易,此幫回閩,所有船面本銀及得利等數,俱各算清領回。增順號近有別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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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將船身在閩省就與淡水永成、裕合號承買,三面議妥船價銀臺伏壹萬貳千元,增順號三份應得壹份,船價應收臺伏肆千元正。其船價銀本日如數收足,賬目亦會算清楚,隨將船股歸與永成、裕合號承管,永遠為業,听其各處貿易。他日發財萬金,係是裕合、永成號造化,與增順號無干。自歸結之後,價足心愿,永斷葛藤,不敢別生技節。其船中人欠欠人數目,歸船支理,與增順號無干。此係心甘意愿,各無反悔異言。因恐口無憑,今欲有憑,故立退股船字壹紙,付執存照。

                 中保人 葉郁文

                     柯昆源

                 代書人 莊采芹

  光緒貳拾年六月 日,立折夥退股船字人 增順號

   第十四 親押約字

  立親押約字人薛榮耀,即薛獅記,茲因舊東捷記號停罷截止薪金,獅現家務伙食浩繁,曾托王蘭哥、石福泉兄二君,誘薦利路。幸蒙東家裕昌謝老爺景我翁全諾提拔,僱理內外買賣,代出官訊案各事。獅當竭力向前當理,不敢推諉。議明每月薪金六八銀五元,逐月照給,不得多侵。蒙先賜六八銀五拾元,別還前款,實叨德深。獅宜認真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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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營為,以圖報效,毋敢怠慢,倘有越心,由交關諸人私借銀物等弊,即向保薦人是問。恐口無憑,今欲有憑,親押約字壹紙,送執為炤。

               保薦人 王蘭

                   石福泉

  光緒十八年十月  日,親立約字人 薛榮耀 即薛獅記

               代書人 親筆

   第十五 保字

  立保字人,艋舺永成號,茲有清國船金榮順,欲裝糙米五拾石,當即照信分交,勿介。此據。

晉源寶號照                   戊五月二十二日  單

   第十六之一 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洪安然,有承祖父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吞霄背第三塼;四至界址,載明印契內明白。今因來塹城乏項經營,奈人地兩疏,無從告借,幸得好友鄭慶蘭兄弟稱伊乏項,愿出覓借,同為分用。然思乏項維艱,所以聽從此業印契交與鄭慶蘭,向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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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手內借出洋銀一百大元,同中交付然等親收足訖。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每年愿貼利息銀貳拾肆大員正。其銀約借一年為滿,至期若無母利還清,可向認借鄭慶蘭兄弟催討,應當措足母利銀完清,不敢短欠分文。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迫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契連司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然同為中保認,親收胎借銀字內洋銀壹佰大元正足訖,炤。

  再批明:然素與林和成不相識,此次向借銀元,深信鄭慶蘭引到,併為保認,其印契敢以繳交為質。然恐其為商外出年久,至期若無母利可清,聽鄭慶蘭兄弟借出母利完清,贖回胎借字據並交印契,林和成不得刁難,任從鄭慶蘭兄弟就契管業起耕田,立批再炤。

                代筆人 鄭德全

                為中人 鄭慶會

                認保人 鄭慶蘭

  光緒五年十一月   日,立胎銀字人 洪安然

   第十六之二 判決文

  提訊名單  承 呂祥  差 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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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開:

   原告民婦林黃氏

   抱告林和成

   被告耽保鄭慶蘭

   驗得林和成堂呈契字,批明由鄭慶蘭擔保,如借主母利不清,應由中保坐還等語。茲借主洪安然抗欠多年,經林黃氏赴撫憲行轅呈控,奉批:該民老而且瞽,贍銀被吞,應令全數追還,惟中人是問等因發縣。查鄭慶蘭代借代還,非尋常中保可比,斷令備出母銀壹百元,限五日交清給林黃氏收領。利銀從寬免還,其洪安然契業,應歸鄭慶蘭承受。兩比具結完案,契暫存。此諭。

  拾貳月二十一日訊

   第十七之一 訴狀及批

  具呈:本城舖戶林騰郊,為局謀售賣,恃強毆打,乞恩追究斷還事。切郊素做火炭生理,禍因李反築燒炭,到店所說:一切火食向郊支取,燒好火炭歸郊售賣。郊不肯許諾,後又邀瑤琴、李就到來擔認,李反如有少欠,惟伊二人是問。陸續支有火食錢一百餘千,除對來火炭,仍欠六十餘千。李反約本月初八日湊付火炭一萬觔,歸郊售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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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有陳四點,與李反商謀,強將火炭歸四點發售。郊至期出炭一無所有。現潭仔埔出便四五千觔火炭,李反所說係陳四點之炭。郊即投明瑤琴、李就,不敢出言;與陳四點理論,反被毆打二次,衫褲扯破,眾人可證。忖思李反所燒之炭,火食係向郊支取,火炭又為四點強行擋去,郊血本無歸,心奚以甘!不得已,叩乞大老爺臺前恩准飭差提陳四點、李反二人到案究辦,追還火炭歸郊出售,則感德靡涯矣!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蔡批

  李反向爾支借火食錢文,既已言明將炭抵還,何以交付未清?又復與陳四點發售?候諭飭本城總理黃增福,協同擔認之瑤琴、李就查明理處覆奪。

  光緒九年九月十三日叩

   第十七之二 諭 飭

  署恆春縣正堂蔡諭飭理處覆奪事。本年九月十三日據本城舖戶林騰郊呈稱:切郊素做火炭生理,禍因李反築燒炭,到店所說,一切火食向郊支取,火炭歸郊售賣。郊不肯許諾,後又邀瑤琴、李就二人到來擔認,李反如有少欠,惟伊二人是問。陸續支有火食一百餘千,除對來火炭,仍欠有六十餘千。李反約本月初八日,湊付火炭一萬觔歸郊售賣;不料有陳四點與李反商謀,強將火炭歸陳四點發售。郊至期出炭一無所有。現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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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埔出便四五千觔火炭,李反所說係陳四點之炭。郊即投明瑤琴、李就,一無所言;與陳四點理論,反被毆打二次,衫褲扯破,眾人可證,叩乞追究等情。據此,除批示云云掛發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總理剋日馳往該處,協同擔認之瑤琴、李就二人,速為理處清楚,仍將處辦情形稟覆察奪。該總理毋得玩延,切切特諭。

  一諭仰黃福增

  光緒九年九月十七日

  正堂蔡行

   第十七之三 呈及批

  具稟:本城總理黃增福為稟覆事。竊福蒙諭飭,協同擔認之瑤琴、李就二人,調處本城舖戶林騰郊告陳四點謀賣火炭一案。福遵即馳往該處,查得李反係向林騰郊支取伙食,除對外,尚欠六十餘千。既已承認,惟瑤琴、李就二人僅擔認二十餘千之數,並非概行擔認等語。至陳四點所賣火炭,據說;李反欠伊錢文,李反將火炭抵還等語。今瑤琴、李就二人愿將此二十餘千之數承認,尚欠之數,李反無可歸還,所以不能清楚。理合將情形稟覆大老爺察核,飭差傳訊究斷。切叩。    正當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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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飭差傳訊察奪

  光緒九年九月廿五日叩

   第十七之四 訴狀及批

  具催呈人林騰郊,為恃強欺吞,乞恩究斷事。切郊前控李反與陳四點局謀售賣火炭一案,蒙批飭總理調處。無如,李反一味恃強不允處辦;瑤琴、李就係擔認之人,自應出力相勸而且袒護李反。潭仔埔出便四五千觔火炭,已被瑤琴、陳四點付船售賣,並炭四座賣錢二十餘千,中斧頭、物件可抵錢十餘千,俱被瑤琴收去。郊聞之向討,不肯抵還,而且惡言辱,難以聽聞。似此李反無錢可還,所存火炭、炭、斧頭等項所賣之錢,又被瑤琴收去,則郊所放火食之血本不成付諸流水矣!況當日郊恐李反不能相信,故要人擔認。夫擔認人者,即擔認錢也;李反如不能還,擔認之人亦應代還清楚。今瑤琴將李反之火炭、炭、斧頭等項賣有錢數十千,抵還自己昔年賬目,殊非公允之道。且潭仔埔炭數十座,向郊支火食者有其半,使李反所欠之數不蒙憲臺究斷清楚,則恐燒炭者有所效尤矣!不得已,伏乞大老爺臺前恩准斷還清楚,血本無虧,感戴二天。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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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經票差傳訊,如何情形,俟差集稟到提同質訊斷。

  光緒九年十月初八日叩

   第十七之五 口 供

  據林騰郊供:年三十五歲。父母故,兄弟無。妻吳氏,未生子。潮州府人,現在本城開店生理。李反在潭仔築燒炭,因缺少資本,來向小的先借支伙食,俟燒出炭,即將炭抵歸小的售賣。當時小的不肯,李反遂托出李瑤琴、李就二人前來,各擔認錢十千文,共二十千文,小的始行許允。嗣後李反陸續借支,計共欠去錢一百餘千,除來火炭抵返以外,尚欠去六十餘千。豈料李反忽行起意僥欠,將燒出之火炭令陳四點雇牛車全行運去售賣,小的向阻,反被陳四點毆打。今蒙訊明:李反所欠小的貨賬錢六十餘千,除李就、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小的錢二十千,並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各限一個月繳給小的承領,彼此不得爭執。小的甘愿遵斷就是。

  據李反供:年二十七歲。兄弟五人。未有娶妻。潮州府人,現在轄下潭仔地方築燒炭。小的因缺少資本,當向林騰郊借支伙食;初時林騰郊不肯,小的經托李就、李瑤琴二人代為擔認錢二十千文。嗣後小的陸續向林騰郊借支,共有錢一百餘千,除將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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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炭抵返外,尚欠伊錢六十餘千。現在小的燒炭虧本,無力歸返。小的上日燒炭,曾借欠陳四點錢文,此次伊來向小的出去多少火炭,以抵欠項。今蒙訊明:小的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貨賬六十餘千,除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伊錢四十餘千,斷令小的酌返林騰郊錢二十千文,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小的甘愿遵斷就是。

  據陳四點供:年二十一歲。兄弟四人。未有娶妻。潮州府人,來恆多年。李反上年在潭仔築燒炭生理,因自己缺少資本,曾向小的借去錢文,後來李反生意虧本,所借小的之錢未有歸返。此次小的見其燒有火炭,遂雇牛車往向李反出多少火炭售賣,以抵欠項,與林騰郊毫無干涉。今蒙訊明:李反此次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錢六十餘千,除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林騰郊錢二十千,各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明斷就是。

  據李就供:年三十三歲。父母在,兄弟三人。娶妻未生子。李反在潭仔燒炭,因缺少資本,要向林騰郊借支伙食,林騰郊不肯;後來小的與李瑤琴二人各向擔認錢十千文,俟李反燒出炭,即將火炭抵歸售賣;其餘係李反自向借支,與小的及李瑤琴二人無干。今蒙訊明:李反因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錢六十餘千,無力歸返清楚,除小的與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千外,尚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二十千,並小的與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均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小的遵斷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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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李瑤琴供:與上同。

  十月 日

   第十七之六 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林騰郊

   被告陳四點

   應訊瑤琴、李就

  審得林騰郊控李反欠賬不還一案,據李反供認:與林騰郊交易,欠伊錢六十餘千文,現在炭生理虧本,不能清還等語。質之林騰郊所稱:當日有李就、李瑤琴,各代擔認錢十千文。提訊李就等供認屬實。惟李反燒炭虧本,刻下貧苦異常,無力清還亦屬實情,除李就、李瑤琴二人代認錢二十千文以外,尚欠林騰郊錢四十餘千文。當堂斷李反還林騰郊錢二十千,各限一月繳交林騰郊承領,以清賬款。兩造遵依具結完案。此諭。

  十月十一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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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之一 訴狀及批

  具稟:德和里龍泉水莊總理張生,為抗欠不還,懇乞恩准追還事。緣生素本守分奉公,耕農為業,毫無過犯禍。因光緒拾六年參月拾參日,被大埔莊吳力、對頭溝張允鹿經手,借去洋銀貳拾元,平重拾四兩四錢,時明約利息每元每年願貼利銀參角算,至本年參月拾參日止,計四年,應該利息銀貳拾四元。屢次迫討,疊限賣牛抵還,至今日久,母利分文不吐。切思此等棍惡心存僥吞,無奈他何?不得不懇乞青天大老爺恩准飭差追還母利,庶免虧生血本無歸。沾恩上叩。    署理臺南府恆春縣正堂陳批

  候傳吳力到案訊追。即日

  光緒貳拾年五月初十日具稟總理張生叩

   第十八之二 口 供

  據張生供:緣因張允鹿欠小的銀貳拾元,小的向討,對由吳力清還;吳力認完後屢討騙延。至廖勤借欠吳力銀項,小的先曾處辦不清,嗣吳力與朱烏最等互爭園業,控經高大老爺訊明:契內並無吳力名字,毫無憑據,廖勤又已身故,無從質訊,當將園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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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斷歸朱烏最等管業。吳力欠項不能向廖昂九取討,已經官斷有案,何能將認完小的銀項扣抵。吳力所供:小的付過定銀貳元,並無此事,尚有在場公人李建生可以查問。求追還就是。

  據吳力供:廖勤借欠小的母銀參拾七元,經張生等處還母利九拾元,當過定銀貳元。嗣因張允鹿欠張生銀貳拾元,張生向討,張允鹿託小的借出,認完張生清楚,當時三面會對有之。祗因張生處還廖勤之項無還小的將認完伊銀貳拾元扣抵屬實。求明察就是。

  六月

   第十八之三 判決文

  名單            差陳達

  計開:

   原告張生

   被告吳力

  訊得吳力實代張允鹿認還張生六八洋貳拾元,可以已死之廖勤借項張生作過中人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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戇狗控,經高任斷,無藉口不還。今斷前案已結,其代認還張生之貳拾元,限取保壹箇月內如數清還張生,不得推延。具結完案。此諭。

  六月初一日

   第十九之一 訴 狀

  據李阿生供:年五十六歲。潮州府普縣人,來恆春城內做賣米生理。本年上月間,王金目同王英二人來向小的買豬一隻,值銀七元,當時係王英擔認,限至十二月二十四支清,至期僅來銀四元。二十八日,小的復向王英討取,據說:王金目已回家去了,要明年他來,始有好完。小的不愿,將他扭見總理,因此口角打架。小的躲在張良生家,被總理拿送。求明察。

  據王英供:年二十五歲。鳳山縣人,來此向張良生租店做生理。父母俱故,有妻子。上月間,因王金目向李阿生買豬一隻,值銀七元,係小的擔認銀錢。至十二月二十四日,李阿生前來向討,王金目完他四元,王金目即回家去了。至二十八日,又來迫討,小的無銀可墊,他遂發怒,叫四、五人來拿小的要見總理等情。幸張良生前來相救,未曾被他打傷。求明察。

  十二月二十九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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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之二 判決文

  名單        值承          值役

  計開:

   李阿生、王英、張良生、張沙、張來生

  審得王金目欠李阿生銀七元,王英既為擔認;現在王金目逃走,李阿生向王英索討,斷難藉詞推諉。兩造糾集多人,彼此相毆,各有應得之罪。張良生事非干己,何能幫同王英滋事,實屬目無法紀,著責四百。李阿生、王英各重責五百,以示儆戒。王英保認之項,除還外,尚欠銀三元,限三日繳交李阿生承領可也。此諭。

  十二月廿九日單

   第二十 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人謝景我、林兩儀、謝瑞璘,蓋聞猗陶致富經營,不乏芳規;鮑管知心貿易,自有成約。茲我同人芝蘭夙契,膠漆相孚,爰居今則古;既合券以聯財,自宜宏茲大業,固厥新基:匾曰「榮裕」,合共參股,得利就母均分,計本銀陸仟員。既鼎足而三之慶;允符獲利倍蓰之占,所賴大振宏規,更圖久遠,則不朽之盛業在茲矣!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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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各守條規,勿違照約;庶幾管鮑之休風、猗陶之勝概,再見於今日,亦後人之取法焉!爰立合約字壹樣參紙,各執為信。股分條目標明於後:

  一、公同議:舉林遜記當事,在店總理各事。公議得利拾元抽壹元,以作全年辛勤謝勞。

  一、議:本店生理必須在架充足,方准開支。得利閒時,不得預支;須待年終結算明白,照股分支。各宜自守規約。

  一、議:本店股夥不得薦人,恐不受喚用,多生情弊。

  一、議:各股夥如欲抽本別圖生理,不得私向外人承坐,預須先期通知當事及諸股夥;許抽方抽,毋得自便。

  一、議:股夥不得向店內暫移銀錢借用;如有急需,必須別處移挪。

  一、議:店內逐月銷號首飾、衣物,在股及當事店夥不得擅行抽摘,以致故衣難賣。

  一、議:店內日清簿尾結存銀錢,總須實存。賬目如有虛存浮記,惟該當事是問賠補。

  一、股夥公議:本店不出支單、期票。或至二、三、四箇月間生理興旺,措手不及,由當事先邀齊各股夥面商,均無閒款借與公司外,再由當事向他處暫借,不得擅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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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店內所用夥記,均係當事選用,如有舞弊賬目以及贓架失號,惟當事向保人是問賠還。

  一、店內各夥記辛金,由當事秉公議定,逐月宜向當事取用,不得自行擅專。

  列在股本銀,開列於左:

  林兩儀 在本銀貳仟伍佰員

  謝景我 在本銀貳仟參佰員

  謝瑞璘 在本銀壹仟貳佰員

   共參人,合陸股,計在本銀陸仟大員正。

    另當事壹紙,共肆紙,合執為炤。

  光緒拾年三月  日  同立合約字   謝景我

                     林兩儀

                     謝瑞璘

   第二十一 合股字

  同立合股契約字人謝友我、陳維茂、謝群我、吳清德、活泉公司,竊以經營殊致咸求什一之沾;而財物互通原有子母之例;況地成都邑,不少阮氏之囊;裘有肅霜,即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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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如之困。故濁酒不時尚欣有婦,則金錢往返尤足便民,因合資以共儲,使將無而易有。至蠅頭之聚,不得預知;而峻業之營,固所同願也。爰是我諸人共相酌議,各備資本合股,夥開質舖生理:在臺南市打鐵街廿番戶,匾曰大源號。統計五人,在出本金三千二百圓,作為三十二分股額。公舉謝友我、許榮記為當事,經營辦理,以圖財源廣大,駿業興隆也。緣謝友我因事務浩繁,不得參辦,特將店中生理事務,一概委任許營記專行掌辦,以冀永遠綿長。所有利權應何設法,及僱用夥伴司理等事,均聽許榮記調度主裁,俾得盡心營謀,以振厥業。凡每年結賬,除開各費而外,有實得利,先以十抽一給賞當事許榮記,以為勞;其餘俟典質架號充足,除還借項盈餘,方可集議開支;毋得以強欺弱,吵索先支,該當事亦不得徇情涉私,又不得借母銀而付開支得利,致有虧本不敷。倘後生理,因時變計,或有緊要事件,當請股東邀同議妥舉行,俾得和衷共濟,利獲三倍也。諸君咸宜信守條規,勿忘初合之志也。則管鮑遺風,晏子善敬,再見於今矣!立合約字一樣五紙,各執一紙為炤。

  將諸股芳名、股本及訂議條約規矩列明於後:

  一、聯財合夥諸人務照約書股額,各備在足數本金;不得虛蔭股額,致資本短缺。

  一、倘本店生理興旺,缺需資本,須由聯財中諸人照股分撥,配借本店,應需典質之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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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店內凡有銷號品物,如在股之人及當事店夥等不得虛行抽摘;倘有欠要抽一、二號之物,須與當事言明,照故衣打賣之價,增加一利抽銷。若是金器銷號者,必依照時價公平估的,務以現銀交易,不得違約。

  一、在架號頭,經派店夥司管,關係甚重,各當守分謹慎無失;倘有號失,惟認司管之人賠出,不得妄扯,累及他人。

  一、店中庫房、銀器房及號房,惟司管之人得以出入辦事。銀櫃惟管者得以收取。若非司管之人,不得妄入庫房、銀器房等,以涉嫌疑。其應管之人,當行阻擋跟究;倘有遺失,定向司管之人是賠。

  一、股夥凡有資項付借本店,每圓每個月行利壹分五厘,屆年終清償利金,不得先支。

  一、股夥凡向本店借項,每圓每個月利貳分,依屆年終清利;延期不納,以利加利照算,各無異言。

  一、凡有資項付借本店,若要取回,須先通知當事人預早籌措,切勿臨期莫及之難。

  一、股夥或付借本店,或向本店支借,均不拘年限,聽可隨母還利,各從其便,毋得刁難。

  一、股夥中如有欲抽出別圖生理者,必先問股內之人;不承受外,方可與他人承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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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者將股分充公。

  一、店中夥伴由當事人僱請,妥當司理;而夥伴切當遵守店規,不得偷閒托故,倘有不宜及弄端作弊等事,聽當事人改僱,斥革追究,股東不得私偏秘阻擋。

  一、股中諸人不得互相薦夥,在店空冒虛名,蔭領辛金,致生理多費不敷。

  一、店中夥辛水,宜向當事支給。及股夥之人,俱不得私授浮借,侵漁絲毫,各宜遵約。

  一、店中夥伴能秉公辦事,全無曖眛私侵,若係久年店夥,倘家中有要事缺項,於辛金外多加借用者,在股諸人俱當承坐,不得推諉。

    一、在股芳名列明於左:

  一、謝友我 在出本金 壹千二百元

  一、謝群我 同    陸佰元

  一、陳維茂 同    肆佰元

  一、吳清德 同    肆佰元

  一、活泉號 同    陸佰元

    計在出本金參仟貳佰圓,作參拾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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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 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鄒開記、蔡泰記、李品三、杜順德、鄒登記、陳深記、林添記、林克記、王金慶,蓋聞猗陶致富經營,不乏芳規;鮑管知心貿易,自有成約。茲我同人芝蘭夙契,膠漆相孚,爰居今而則古;既合券以聯財,自宜宏茲大業,固厥新基:匾曰「德源」,合共七股,得利就母均分,計本銀七仟員。既協同有九人之慶,允符獲利三倍之占,所賴大振宏規,更圖久遠,則不朽之盛業在茲矣!自宜各守條規,勿忘照約;庶幾管鮑之休風、猗陶之勝概,再見於今日,亦後人之所取法焉!爰立合約字一樣九紙,各執為信。股分條目標明於後:

  一、公議:舉王遷記當事,在店總理各事。公議:得利拾元抽一元,以作全年辛勤謝勞。

  一、議:本店生理必須在架充足,方準開支;得利閒時不得預支,須待年終結算明白,照股分支,各宜自守規約。

  一、議:本店股夥不能薦人,恐不能受喚用,多生情弊花費。

  一、議:各股夥如欲抽本別圖生理,不得私退外人承坐;務先期通知當事及諸股夥,許抽方抽,毋得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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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議:股夥不得向店內暫移銀錢借用;如有急需,必須別處移挪。

  一、議:店內逐月銷號首飾、衣物,在股及當事店夥不得擅行抽摘,不致故衣難賣。

  一、議:店內日清簿尾結存銀錢,總須實存。賬目如有虛存浮記,惟該當事是問賠補。

  一、股夥公議:本店不出支單、期票。或至二、三四月間生理興旺,措手不及,由當事先邀齊各股夥面商,均無閒款借與公司外,再由當事向他處暫借,不得擅專。

  一、店內所用夥計,均係當事選用,如有舞弊賬目以及贓架失號,惟當事向保認人是問賠還。

  一、店內各夥計辛金,由當事秉公議定,逐月宜向當事取用,不得自行擅專。

  列在股本銀開列於左:

  鄒登記 在本銀壹仟員  再添本銀四佰員

  鄒開記 在本銀壹仟員  再添本銀四佰員

  蔡泰記 在本銀壹仟員  再添本銀四佰員

  李品三 在本銀壹仟員  再添本銀四佰員

  陳深記 在本銀壹仟員  再添本銀四佰員

  林添記 在本銀伍佰員  再添本銀貳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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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克記 在本銀伍佰員  再添本銀貳佰員

  杜順德 在本銀伍佰員  再添本銀貳佰員

  王金慶 在本銀伍佰員  再添本銀貳佰員

   共九人,合柒股正,本銀七仟大員正。

   另當事壹紙,共拾紙,各執為炤。

   柒股共再添本銀貳仟八佰員,合前在本銀,計共銀玖仟八佰員,再炤。

    合約合符

  同治七年參月  日  同立合約字  李品三  杜順德

                    鄒開記  林添記

                    鄒登記  林克記

                    蔡泰記  王金慶

                    陳深記

   第二十三 當店組合規約

     當店組合規約:

第一條 本組合乃臺南廳管內本島人當店營業者結合,號曰「臺南當店組合」,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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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稟報臺南廳焉!

第二條 組合事務所須設備簿冊:

    一、組合營業者名簿。

    二、金錢出入簿。

    三、雜綴。

    四、盜贓要查原簿。

    五、組合重要記錄綴。

    六、諸達綴(即官報所出入;如有關當店事項者,須萃撮也)。

第三條 組合須設置正、副總理各一名,幹事二名。

第四條 總理及幹事由組合員互選,任期在一年。其姓名各稟報。

第五條 總理乃處理組合諸事務。副總理乃正總理之補佐也。其或正總理有事時,副

    總理亦必須出而代理。

第六條 幹事者,與總理協議金錢出入、細常監查、監視組合員所為,而悉通報總

    理焉!又查役員勤怠;如有不信任者,即召集組合員,開設會議,其役員即

    行改選。

第七條 組合總會每逢一月、七月,貳回開設,決議緊要事項兼金錢出入事;前期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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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要件,一概報告。但欲開設臨時會者,組合員五名以上,即可請求。

第八條 組合員於組合決議事項,各遵守懍蹈決議。組合經費由組合員處負擔。

第九條 役員無辛金;但設置臨時書記,須以適宜辛金與之。

第十條 新營業者,其有關組合營業願屆書類,皆要總理連署。

第十一條 本組合經費,由組合員抽出,每月每人簽金二十錢。其金限每月三日內,向

     組合事務所納清。

第十二條 其利息定額,或高或超,不由組合員自裁:

     一、貸金十錢以上,壹圓未滿,月八分以下。

     一、貸金壹圓以上,五圓未滿,月六分以下。

     一、貸金五圓以下,十五圓未滿,月五分以下。

     一、貸金十五圓以上,三十圓未滿,月四分以下。

     一、貸金三十圓以上,月二分以下。

     但利息一日,即可算作一月;而過月即可算作兩個月也。

第十三條 當物限期,即限以二十四個月滿。

第十四條 罹天災盜賊,致使當物失去無蹤者,當主不得向營業者強討原物;而營業者

     亦不得向當主求取原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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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倘遇腐朽、蟲咬、鼠咬等,其任不干營業者事;但營業者不著意,致使當物

     損壞,其時營業者須早通知當主,當面相談,照價賠償,不得強壓。

第十六條 總理接官命要查賊贓時,總理即將副本付送組合處,使組合員對照細查其有

     無;倘查有是物,事不容緩,務宜速報警官,以免後累。

第十七條 組合事務所另紙記載要項,作一定書類,交付組合員。將受交付之書,掛在

     當目之處,使當主易見。

第十八條 有違背此規約者,須開臨時總會,議以多扶為決,即懲過怠一圓以上、七圓

     以下,以充組合支費。

第十九條 組合過半數(即十人之內,六人同心者)集決會議,欲將本規約變更者,其

     時入稟,以俟臺南廳認可。

第二十條 第十八條規約過怠金,須申告當廳轄處,俟其認可,而後徵收。倘該管轄廳

     不認可,即行再議。

第廿一條 過怠金既受通報,限以五日內納清。

第廿二條 過怠金徵收既受通知,而十日內尚不納付者,不要問總會,由總理處除其名

     籍。

第廿三條 既受除名通報,自廢業以待;若至此而心猶懷不服者,即續行前規,不要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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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會,由總理處懲罰如前,同一過怠金懲收。

第廿四條 過怠金之懲收,不因廢業而遂可寬宥。

    附則:

第廿五條 本規約由該廳認可,而後實行。

第廿六條 組合員於本規約已認識,即添名冊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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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 大 票

 綺壹佰柒玖

                  綺壹佰柒玖

集源餉典

綺壹佰柒玖

    當出錢

  憲令頒式:每兩每千足出,每月行利貳分五厘,貳拾伍文,限至參拾個月為滿。如至期不取贖,聽本舖發賣抵本。倘鼠咬、蟲蛀,係物主造化,與本舖無干。贖時認票不認人。炤。

            貳拾起,後月利;

            初五內,不收利。

道光貳拾年拾壹月   日住四嫂巷

第二十四大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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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 大 票

  尹仟伍佰貳捌

                  內號尹仟伍佰貳捌合符

泰裕餉典

尹仟伍佰貳捌

     當 出 錢

    憲令頒式:每月每兩、行利貳分半、限至參拾個月為滿。至期不取

            佰、  貳文半、

  贖、不入利,聽本舖發賣抵本。鼠咬、蟲蛀,係物主造化,與本舖無干

  。贖時認票不認人。此炤。

            初五內,不收利;

            貳拾起,後月利。

同治拾壹年拾貳月(貳拾起、後月利)住大關帝廟邊

第二十五大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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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 小 票

              內號  合符

憑單

同治拾貳年   月借去錢

原物破損易壞,不堪久貯,面限拾貳個月銷。炤。

                    住大關帝廟邊

第二十六大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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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 大 票

               舍玖佰柒參  合符

榮裕大票

舍玖佰柒參

      當

    面議:每員每月行利貳分伍厘,限貳年為滿。如至期不取贖,聽本

        千     拾 文

  舖發賣抵本。倘鼠咬、蟲蛀,物主造化,與本舖無干。贖時認票不認人

  。此炤。

           元月起定七三

辛丑年參月(貳拾起、後月利)日臺南東轅門街

第二十七大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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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 小 票

                合符

榮裕

癸卯年 月借去

  原物本蛀壞,不堪久貯,況物主多胎,面限拾貳個月銷。如至期不取贖,聽本舖發賣抵本。倘鼠咬、蟲蛀,物主造化。此炤。

出入七三利四分            住臺南縣廳東轅門街

第二十八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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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 小 票

父一五一一

                合父一五一一符

質商大源號小札

父一五一一           質入 光緒三十二年 三月四日

                限期 光緒三十三年 三月四日

  一、 錢五佰文          利子  十五

  一、 淺布長衫            月      日 領 收

光緒三十二年 三月四日

                     臺南廳打鐵街二十番戶

                 質業  大源號  謝友我

第二十九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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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之一  大票

氣一七五六

                存氣一七五六根

質商大源號大札

氣一七五六       質入 光緒三十二年 三月四日

            限期 光緒三十四年 三月四日

 一、 金壹圓也        利子  二四

 一、 破物參件            月      日 領 收

光緒三十二年 三月四日

                   臺南廳打鐵街二十番戶

               質業  大源號  謝友我

第三十之一大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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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之二 質札規則

    質札規則:

  一、此物蛀壞、蟲蛀、鼠咬,物主造化,不干質屋之事。

  一、初五內,減收一個月利;貳拾起,由後月算利。

  一、取贖,認票不認人。屆期不取贖,聽質屋發賣。

  一、大札,每員每月利子貳錢五厘。

  一、物主如有當票遺失,必告知年、月、日,由保認人證明,方准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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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 小 票

          原物   件借去 銀

        號

                   錢

             月    日

                  合符

曾祥和

  第號

      年  月借去銀         約定每月每員艮 利子三十,

            錢              百文   五文,

 面訂原物本蛀壞,不堪久貯,定限六個月為滿。如至期不贖,聽本舖發賣抵資本。倘鼠咬、蟲蛀,二比造化。此炤。

                  住大目降街

第三十一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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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 小 票

                  合生參佰捌壹符

活泉

生參佰捌壹

戊戌年肆月借去錢陸佰文

原物本蛀壞,不堪久貯;況物主多胎,面限拾貳個月銷。如不取贖,聽本舖發賣抵本。倘蟲蛀、鼠咬,物主造化,與本舖無干。贖時認票不認人。此炤。十八每月每兩行利參分。

                住大西外

第三十二小票

   第三十三之一 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許某,茲因乏銀別用,向王某兄借出銀壹千大員,每月愿貼利息銀拾五元,面約借三個月,至光緒三十四年九月清還。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年   月   日    立借銀字人 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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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之二 轉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王某,今因乏銀別創,即將許某所借之項壹仟元正,向過黃轉借,就利息每月對店稅支收抵利,不能短少。如到限之時,若要收贖,母利一概歸黃收入,不得異議。口恐無憑,立轉借銀字一紙,繳前借銀字一紙,共貳紙,付執為據。

        年   月   日    立轉借銀字人 王某

   第三十四 轉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鳳山廳大竹里鳳山街○○○,今因生理乏項,將此前○○借項壹百元,向與○○轉借出金壹百元,每年每百元願貼利息銀拾八元,至六月清楚。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前借項銀字壹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光緒三十二年四月        為中人 ○○○

                立借銀字人 ○○○

                  代書人 ○○○